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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国庆发的文案大全11篇

时间:2022-07-30 23:16:46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1)

    被告人:郭长友,男,28岁,河南省商丘市人,原系陕西省西安市沣镐城市信用社沣西业务处会计,住西安市大庆路41号。1995年2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庆泽,男,37岁,河南省清丰县人,原系西安庆达工贸公司(简称庆达公司)法人代表,住西安市劳动村小区4号楼3单元20号。1995年2月24日被逮捕。

    1994年7月,被告人杨全水在广东与张汉贤(在逃)商定,利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取手续费赚钱。杨全水回到西安即告诉了被告人郭长友,让郭联系开办公司,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郭长友找到被告人曾庆泽,要曾帮助在庆达公司下面办一个分公司。曾庆泽不同意再办一个分公司,但表示可以用庆达公司的名义“作生意”,每年交管理费1.2万元。郭长友将此意见转告杨全水,杨表示同意并要求曾庆泽提供庆达公司全套营业证照和两本增值税专用发票。1994年9月28日和30日,曾庆泽分两次将庆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空白法人委托书、发票购领本、代码本和两本百万元版陕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郭长友交给杨全水,并收取了管理费。之后,经曾庆泽同意,杨全水在郭长友的帮助下刻制了庆达公司合同章、财务章。1994年10月初和11月中旬,杨全水在广东伙同张汉贤等人,采取与购货单位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出具假付款委托书,按价税总额2%左右提取开票费的手段,分别为广东、广西、福建、北京、黑龙江的28个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份,价税总额160384043.5元,应抵扣税款23303664.22元,实际已抵扣税款13194621.16元,其中有3565738.49元的税款已无法追回。杨全水从中获取开票手续费共计236160元,并分数次将其中的103000元交给郭长友保管。郭长友分两次给曾庆泽7000元,给杨全水妻子3500元,并为杨全水购买BP机一台、装电话机一部。曾庆泽将所得7000元中的2000元交了税务机关的罚款,5000元挥霍。

    「审判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全水、郭长友、曾庆泽犯投机倒把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全水、郭长友相互勾结,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额160384043.5元,按发票货款金额应抵扣税款23303664.22元,实际已抵扣税款13194621.16元,杨全水从中非法获利23616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杨全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郭长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庆泽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将公司证照等手续和两本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杨全水、郭长友让他们虚开,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亦构成投机倒把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有关决定》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5年11月28日作出(1995)西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全水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郭长友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曾庆泽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随案移送的18318.10元、摩托罗拉传呼机一部、录音带一盘、边境通行证一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杨全水、郭长友不服,提出上诉。杨全水上诉的理由是量刑过重;郭长友的上诉理由是自己只起了中介作用,并未与杨全水共谋,要求从轻处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全水、郭长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5年12月18日作出(1995)陕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院依法将本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经过复核认为,被告人杨全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予严惩。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公布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该《决定》。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定罪不当。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第一款的规定,于1996年10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陕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中对被告人杨全水的定罪部分。

    二、被告人杨全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杨全水改判罪名并判处死刑的同时,以(1996)刑复字第13号函指出一、二审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郭长友、曾庆泽进行再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经过再审认为,被告人郭长友、曾庆泽与杨全水相互勾结,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郭长友、曾庆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亦应惩处。原审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公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该《决定》定罪处罚。故一审判决、二审裁定适和法律及定罪不当。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6年10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陕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中对郭长友、曾庆泽的定罪部分。

    二、被告人郭长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曾庆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这是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案,虚开税款总额逾亿元,应抵扣税款2000多万元,已实际抵扣税款1000多万元,案发后尚有300多万元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被告人杨全水等人已经受到法律的应有惩处,但本案一、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剖析,以此为鉴。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2)

重庆市地处西部地区,有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殊市情。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其他直辖市和发达地区相对滞后,对档案事业发展投入不够,欠账较多。因此,进一步努力创建使直辖市档案事业良性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较好的工作条件,是重庆档案工作水平不断上新台阶和保持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要继续加强档案法制建设。要在直辖后初步建立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继续充实、完善重庆市档案法律法规体系。要继续做好档案立法工作,制定一批适应重庆档案事业发展急需的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保障重庆档案事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近期要尽快争取将《重庆市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规章立项项目,并以政府规章颁布实施。该办法要充分体现改革精神,争取在档案的接收范围、接收时间、适应现代化发展方向上有所突破,以解决机关档案室与档案馆工作有机衔接,整合国家档案资源,更好为全社会提供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全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检查中要特别注意计划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本地区、本单位档案事业发展中的问题。

其次,进一步加强档案宣传工作,以提高全社会对档案工作的认知度。在继续加强利用传统媒体进行档案宣传工作时,力求开发现代媒体,如在互联网上以“重庆档案门户网站”进行档案宣传。同时,要充分利用档案展览等方式,扩大档案事业影响,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再次,要努力运用多种方式,争取各级党和政府、各级领导和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力争对档案事业加大经费投入,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

档案工作信息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的方向。加快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可以较快地提高重庆直辖市档案工作水平,缩小与发达地区差距,也为重庆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提供了方便。

重庆市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尽快出台《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全市实施。其建设目标是:本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安全保密原则,加快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建设数字档案馆,开展公共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力争5年内在区县档案部门建设并投入使用一批内部局域网,基本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依托本地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建立各级档案目录信息中心,构建重庆档案文献数据库;依托公众信息网,建立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档案网站,逐步构建全市档案工作信息网。

在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全面推进运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和提高网络技术的应用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部门计算机管理档案的普及率达到100%。在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方面,要加快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到2010年,全市各级档案馆基本实现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机检,并建立起全市档案资料目录中心,要稳步推进建设示范性数字档案馆。与此同时,要加强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的建设和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继续加快档案服务机制创新

档案服务机制创新是激发重庆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重庆市各级档案部门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牢固树立服务第一和创新第一意识,勇于突破前人,突破自我。

把握大局,继续抓好三峡库区移民档案工作。2003年4月,重庆市顺利通过了国务院组织的对三峡移民重庆库区二期移民的验收,标志着重庆库区移民档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三峡库区移民档案工作任重道远。根据国家安排,重庆市今后还有50万库区移民要搬迁,三期移民已经开始。我们将立足长远,认真总结二期移民档案工作经验,及时搞好三期移民档案工作规划与实施,进一步结合库区实际,完善移民档案管理规范、办法,尤其是建立完善移民档案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移民档案管理水平。同时,加快移民档案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做好移民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为库区稳定和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围绕小康社会建设,抓好社区档案工作。重庆市将认真贯彻2003年9月“全国社区档案工作座谈会”精神,市档案局将会同市民政部门,对社区档案进行认真调研,制定颁布全市关于社区档案工作的规范、办法。周密部署,推广试点地区、单位经验和做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社区档案工作。

继续加强档案部门“窗口”建设,积极探索开辟服务新路子。一是继续加强档案利用“窗口”建设,进一步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尽量满足利用者需求,树立档案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口碑。二是与时俱进,改进档案馆编研工作。重庆市档案馆要进一步办好提供领导参阅的《重庆档案信息拾萃》,扩大社会影响。同时探索举办档案展览,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从参与办展,到逐步走向独立办展。三是配合政务公开,加大全市各区县档案馆建立现行文件阅览中心力度,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四是尽快开放重庆市档案信息目录中心,扩大服务范围。

加强人才建设和队伍建设

要让重庆档案工作上档次,实现档案事业跨越式发展。这给重庆市档案队伍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重庆市将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努力造就一支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胜任直辖市档案工作,富有创造力的档案干部队伍。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速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全市各级档案部门要善于发现人才,并积极引进人才,以改善目前档案部门的人员结构状况。要继续加强全市档案干部业务培训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事局制定的《重庆市档案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办法》,抓好全市档案人员上岗资格的培训。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3)

中图分类号:F2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048-02

一、引言

文化创意产业是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强调文化与经济融合的实践活动。产业区域的确定以及多功能园区的不断拓展形成了一个包括“生产―发行―消费产供销一体”的文化产业链。因此文化创意项目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并未呈现出有序化的发展态势,存在着盲目追随,急功近利;缺少文化特色;发展中盲目投资等问题。所以,探寻适宜的文化创意项目的商业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二、“重庆洋人街”文化创意开发的案例考察

(一)项目概述

重庆洋人街风景区位于南岸区,属于南滨路四期工程大佛寺大桥下游段,由美心集团出资六亿人民币打造而成。因其独特的西洋风格建筑群逐渐与滨江路分隔开来,形成重庆首个无主题旅游商业公园。近年来,洋人街的旅游地位日益凸显。据统计,每年接待游客超过千万人次,总接待人数已超过8 000万次。

(二)案例解构

商业模式是企业完成客户价值创造,获取自身利益的方式。下面就根据商业模式中的四个要素对重庆洋人街进行具体的分析。

1.顾客价值主张(定位)。如果把企业逐利的行为比作采矿,那么顾客价值主张的确立就是确定“矿井”位置的过程。洋人街精确成功的定位无疑是其成功的重要砝码。(1)“矿产”的品位。“矿产”的品位越高,所产生的溢价空间也就越大。洋人街项目这种无主题的定位,在重庆地区创造出具有独特西洋特色的风景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发展潜力。另一方面,洋人街的开发营销恰好迎合了“还原定位”的营销模式。(2)“矿产”的广度和深度。洋人街的微利经营,符合了当下M型的消费结构,为其市场的扩大埋下了深深的伏笔。另一方面,洋人街位于弹子石附近,该地区作为南岸的CBD,受到政府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市场潜力巨大。

2.顾客问题解决方案(“采矿”)。满足顾客需求,有效隔离竞争对手,还需要一种“场景效应”。即让旅游服务体现一种独特性、立体化。而一个精彩的“剧本”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顾客价值要创新。其二,好的“剧情”还需要拉动各方一起参与。

3.盈利模式。洋人街看似“免票”和低价的背后其实蕴含着以下几种获利方式;(1)大额订单低成本以量获利。(2)旅游带动地产的“曲线救国”。(3)开发新项目创造获利支点。

4.资源方案。洋人街突出的成本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购地的低成本。洋人街处于南岸区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偏远,导致其购地成本较低。(2)洋人街的微利经营,增添了老百姓的好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节省了巨额的广告费用,起到了免费宣传的效果。(3)为了使游客没有拘束感,有尊严的消费,洋人街内的建筑做工相对粗糙,客观上也节约了成本。

(三)重庆洋人街商业开发的评价

1.经济方面。洋人街的建造以及越来越多国内外资本的投入,促进了城乡结合部的开发和重庆旅游业的发展,为重庆经济的腾飞插上了新的翅膀。但客观上讲,重庆洋人街的接待量与营业额与国内外知名主题公园均有一定差距。且面对重庆其他新型主题公园的异军突起,如何进一步优化商业模式,构建新型盈利支点,也成为洋人街急需突破的瓶颈。

2.社会方面。洋人街的微利经营,满足了不同收入水平游客的旅游需求。同时,洋人街三年免租,广纳商户为创业者提供了良好平台,增加了社会就业,有利于社会稳定。但随着洋人街的不断扩建与发展,需要辅助多元化的宣传方式,为品牌建设增色添彩。

3.文化方面。洋人街景区外国建筑众多,且吸引了许多外国商户入驻经营,客观上促进了中外文化交流。景区内诸多标新立异含义颇丰的标语,幽默诙谐。但与此同时,一些粗俗不得体的标语和一些夸张不文雅的新型建筑,缺乏一定的文化内涵,不利于旅游文明建设。

(四)重庆洋人街案例的借鉴意义

1.创新是商业模式立足的根本源泉。洋人街的成功归根结底体现在创新上,无论是无主题公园的项目定位还是微利的和“曲线救国”溢价模式的构建,都不是其他旅游项目的单一模仿,而是自己的独辟蹊径。

2.欲取之于民,必先予之。洋人街运用穷人经济学的理论思想,极大地让利于民。启示我们惠民利民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有力武器,企业的战略部署应将消费者与企业共同获利作为基本点。

3.扎根群众,提升旅游文化品位。洋人街所传输的文化内容,内涵丰富,扎根群众。但是,部分标语内容文化品位较低,错误频出,不利于景区旅游文化的文明建设。故景区在扎根群众的基础上更要做到规范化,不断提升旅游文化品位,增加景区的文化内涵。

三、结论与启示

如何实现商业模式与文化创意产业结合的进一步优化,在此拟提出如下建议。

1.商业模式与文化创意产业结合的进一步优化的方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首先要确定适宜的商业开发模式,这是成功的关键。还要善于嗅出商机,也就是发现新的需求,而且把握这种机会,找出一条新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融合了商业的各个元素,甚至是导致原有的商业模式普遍改变,但是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其实现更加科学合理与有效,从而创造更大的效率和价值。

2.创新是文化创意项目成长的根本动力。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民族不竭发展的动力。洋人街虽在创新方面有一定的竞争力,但需要一个持久性。有的也只是急于打包推出,没有循序渐进。再一个就是去“同质化”,不照搬外地的模式。

3.注重对文化的保护。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对文化的保护,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误导民众,不污染文化,保护文化的“纯正性”,要力争把洋人街建设成为群众喜欢、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文明旅游景区。

4.政府监管应松紧适度。政府应在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情况下适度干预调节经济。政府部门应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避免程序复杂、滋生腐败。积极出台相关的政策或法律、法规来促进商业模式与文化创意产业结合的进一步优化。

参考文献:

[1] 金元浦.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三个阶梯与三种模式[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2] 谢春山.旅游文化――中国旅游业参与国际竞争成败的关键[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1,(3).

[3] 林永匡.弘扬优秀文化,强化阵地意识[N].中国旅游报,2000-01-17.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4)

一、引言

喜庆元素是一切反映出人类情感中欢快心理的物质文化因素。因为本身人类的情感是一种有质无实的思想表述,喜庆元素诞生于人类自身的这种喜悦的情感,是一种物质化的外向表达。地球上的文明是由人类组建的,在这个地球上无论是哪一个民族、国家、社会及个人,都必然涉及到一个固有的文化。 而不同的文化环境必然产生各自不同的具有局域性的喜庆元素,所以这也就决定着,一个人只要一出生,就必定存在于一个特定的、不可自我选择的文化环境中,客观上接受一种喜庆元素所表示的欢快表达,虽然这可以通过后天的改变,来选择接受与融合其它文化的喜庆表达,但是由于出生的不可选择性,已经注定他必然深受一种文化的影响,这种文化也通常被称为本土喜庆文化。也可以说的是,这种本土喜庆文化将深深的影响着这个人,包括他的生活与思想,所以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没有不针对这种本土文化所产生的喜庆元素而进行想当然设计的。这种喜庆元素是不可抛弃的。

二、喜庆元素在现代食品包装中的继承性

人类的文化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通过几千年来人类的进化与知识的累积而逐步丰富的,故而说现代文化是对古代文化的一种继承与发展。食品包装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应用于现实社会。在人类发展初期,以实用性为主,因为文化底蕴的欠缺,在形式上特点单一。但是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与丰富,在食品包装设计的发展中,在保持实用性的同时,开始注重包装形式的美感。所以,从古代包装到现代包装的设计发展中,其实也是一个累积与继承的关系。而在包装设计中,采用人类期待美好事物心理而运用喜庆元素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但是喜庆元素在中国古代食品包装中却鼎盛于明清时期。

商周时期因为是人类文化的发展初期,人类思想单纯,文化中多充满着对大自然的崇拜,故而当时被推崇的来表示自身欢快思想的元素多与大自然中的元素有关,将一些动植物的自然属性、特性等延长并引申。而且因为在商周时代科技技术处于初级阶段,故而在食品的包装与盛纳上,多采用木竹类食盒,金属铸鼎等形式,而喜庆元素也多是以木刻、镶嵌、绘画、和铸造来表示的。通过对安阳殷墟的考古发掘,不难看出,当时的喜庆图案多是一种涵盖性的表达,例如:云、雨、龙、凤等形象,这种能在祭祀和日常中表述人类欢快的心情的图案,可以算的上是最早的喜庆元素。譬如说最早出现的龙的铭图,它最先出现于青铜器上,用作祭祀时器皿的装饰,代表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当时社会环境的落后,这种鼎釜式的食物包装,并非应用于日常的生活,更多的是体现人类以欢快的心情,是一种早期的事物包装雏形,从而也可以得出,在商周时期,中国已经出现了最早的运用喜庆元素进行食品修饰的食品包装雏形。

而当中国封建社会进入明清社会的时候,中国封建科技发展与文化水平达到巅峰,大量的传统喜庆元素为当时的食品包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更重要的是,中国纸张自此汉明以来,也同时在明清时期达到了多样形式的普及,不同的纸张特性也为当时的食品包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而此时喜庆元素的表现方式也开始形成了一定成熟的系统性:一是以纹样形象表示,二是以谐音表示,三是以文字来说明。文字与谐音是取自于中国古代的文化思想表达,以用来突出纹样形式的丰富多样。在文字与谐音方面采用的纹样,是因为中国汉字本身就具有这种特性,就为谐音双关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例如瓶这种实际生活用品可以又作为谐“平”,表示“平安”来表达,蝙蝠和佛手来用来谐“福”,喜鹊被谐作“喜”,桂花、桂圆谐“贵”,百合、柏树谐“百”等等。有些吉祥汉字还可以通过各种书体来表示,如福、寿、喜等。这种用文字的直观表达表达人们美好心愿的手法,早在汉锦上运用便极为广泛,到了明清时期则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如“寿”字早已被图案化、艺术化了,成为一个吉祥符,同样还有“双喜”字,是双喜临门、大吉大利的意思等等。这种喜庆元素的丰富是中国封建社会多年来的文化特性的沉淀,是中国固有的民族特点,无论这些图案被如何的装饰入食品包装中,而它们均代表的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直观期盼,全部都是人类本性的一种升华,而这种升华只有中国才有。

现今随着社会的进步,时间的推移,虽然现代食品包装设计已经更多的适应了现代的科技水平,但是传统的文化载体的影子却依旧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时时体现,而明清的便达到顶峰的喜庆元素等造型更是在现代的食品包装设计中必不可少,因为虽然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因东西方文化的交融而变的造型大部分西化,但是毕竟因为地域文化的缘故,使得国人不可能完全抛去传统文化。也不难看出,中国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通常其喜庆元素依旧保持着明清时期运用:如彩画、雕刻、书法和工艺美术等艺术手段来营造意境。同时选择图案上依旧为中国人喜欢的蝙蝠、鹿、鱼、鹊、梅等较常见的装饰图案等等色彩装饰手段来突显自身文化特色。说回来这种表达其实也是古代喜庆元素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的一种隐藏式继承与表达。从而可以知道,中国古代喜庆在对于中国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依旧为一种主流设计趋势,因为这是中国人固有的文化延伸与继承所注定的,同时这也是符合中国国人家居适用心理的一种趋势。

三、中西方喜庆元素在现代食品包装中的交融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的交融性增强,中西方文化之间的交流加深,故而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的应用上,也呈现出了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交融性。

对于西方而言,中国喜庆图样带来的传统性神秘,更是一大修饰特点,随着外国对中国了解,社会的多元化交流,中国大量的传统色彩被西方引用,譬如具有中国特色喜庆元素的‘中国红’色调,便被很多的引用于西方食品包装设计中,制成并销售到欧洲国家的食品系列中。该系列产品便被西方成为‘东方食品系列’。同样具有中国色彩的青花瓷、鎏金色等更是远在明代便被中西交流的进程中远赴西方。

对于中国而言,西方喜庆元素浓烈的色彩、精美的造型,更是调起中国人的消费心理,而且西方包装中喜庆元素色彩运用的成熟性,增加了具有诱惑力的广告语与标识性的专用色彩,如可口可乐、雀巢的包装设计所体现的那种后现代化的喜庆元素,都是渗入社会各阶层使人留下烙印。这些包装相对传统包装而言起了质的飞跃,它所包容的就不仅仅是一件产品,也是整体的大的理念,成为一时期包装的主流,这更是中国喜庆元素在现代包装中进行借鉴与引用的。

所以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两种文化的不同产生的交融,使得现代食品中即包括中国古典喜庆元素的厚重,又包括了西方似的浪漫与惬意。在注重适用性的前提下,依旧保留彼此的文化的底蕴。而且现代的社会不是孤立的,不是独立发展的,是交融和互补的关系,所以现代食品包装中往往并非再是一种单一的文化体现,而是变成的了既有自身喜庆文化特色又融入了外来喜庆元素特征的复合式包装设计。

四、喜庆元素在现代食品包装中的设计方向

下面将就上述人类情感世界中的一种喜庆元素的发展与应用来说明在现代食品包装中的一个未来的设计方 。

(一)树立固有的特色地域性,同时也要保持新的时代性。

首先,一个丢失了自身文化的民族,即丢失了自身文化底蕴的设计,是一个不适用的设计。所以只有在保持了固有文化的前提下,才能融合外来的文化因素,融合的前提即为不抛弃自身的文化特点。

其次:因为人类的文明是进步的,所以人类文化的体现也应该是进步的,故而在喜庆元素的应用上,也要保持其时代性。只有在现在的社会形式下,放眼全球一体化,通过各种文学艺术风格潮流的渗透,生活方式的吸收与接纳,来帮助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和差距,吸收自身以外的一些先进理念和先进工艺技术为我所用,促使文化载体无论在思维方式、价值判断方式、社会组织方式上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地吸收、更新,建立一个健全的既具有民族性又有时代性的新的设计文化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提高我们的现代食品包装水平。

(二)追求更大的实用性

喜庆元素形式的食品包装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精神层次的象征,同时也要满足采用该包装后的食品的个体对用户的适用性。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现代的社会下,虽然各地文化不断的交融,但是并不是所有地方的本土文化都可以改变融合的,需要更多的注意到食品这种东西的地域限制性,譬如再喜庆再华丽的猪肉罐头包装也不可能畅销到阿拉伯国家。所以说食品包装的实用性决定着食品的被接受度。

(三)追求更大的创新性

喜庆元素的具体形式是一个时代下衍伸出的产物,它会因为时代的变迁而具有变化性。所以只有在把握住其文化固有性、时代性与实用性的前提下,完善喜庆元素形式上的创新性,只有这样的设计才能是符合时代的要求与用户的品味一致。创新性的方向:第一:融合多元素。即是单一的一种形式表达,而是在保持固有特性的前提下,融合到多元因素,打造复式的设计类型。第二:保持形式的多样性。抛弃陈旧的喜庆元素体现形式,综合利用一切物质形式进行改造与融合。

五、结语

作为设计师,除了需要对于包装设计掌握足够的技巧与能力之外,更应该放眼全世界,不断的学习与汲取世界上不同的人类文化所体现的喜庆元素,以其所代表的文化层次,并在自己的创作中融合这种元素,以推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互通,推动社会的前进,其意义极端重大。在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保持与引用固有的设计形式是一种消极的设计状态,在设计中融入不同喜庆元素,是现代食品包装设计中的价值体现。

参考文献:

[1]曾方.包装设计.南昌:江西美术出版社.1999年版.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5)

2007年。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公司)为响应大庆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投资1.34亿元开发建设金地国际——供应技校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计,分为A、B两区,建筑面积11.18万平方米。

 

经招投标,鸿盛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厦公司)于2008年10月25日、2009年3月27日分别签订了大庆市原供应技校地区改造项目鼎园居住小区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A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2009年3月31日,鸿盛公司支付给中厦公司鼎园小区B区工程预付款775万元。2009年5月26日,鸿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中厦公司A区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

 

然而,中厦公司却只承认第一笔款项系预付款,认为第二笔款项是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并再次要求鸿盛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这一不合理的要求遭到鸿盛公司的拒绝。双方僵持不下的结果是工程停工。

 

2010年3月21日,在大庆市建委清欠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的主持下,两家就复工前各相关事宜举行了会谈。中厦公司复工。

工程复工后,鸿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2010年8月20日,中厦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至2010年8月20日鸿盛公司不拖欠承包人中厦公司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2010年8月25日,中厦公司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形成了《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鸿盛公司审查结论为验收达到了合同约定、图纸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无甩项目,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随后,中厦公司拿着《竣工验收报告》,以工程竣工为由要求鸿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被拒绝。

 

2011年5月1日,因发现造价支出严重超出预算,实际已支出工程款2.2亿余万元,加上尚未支付部分共计约2.7亿元。超支多达原审定预算一倍,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记者注:鸿盛公司之母公司)委派专人前来鸿盛公司调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中厦公司所谓的已竣工验收的部分工程不但至调查时仍未完成施工,审计报告存在大量虚假不真实情况,部分工程重复计算,在核查财务情况后也发现诸多问题,而且A区1#楼连竣工验收备案证都没有办理。小区基础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事实上,是中厦公司拖延了工期。鸿盛公司总经理陈炳良与工程监理配合中厦公司出具了虚假竣工验收报告。而且陈炳良还向中厦公司出具《承诺》称:鸿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厦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证明”只是作为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

 

当潜藏在工程后面的问题——暴露出来后,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以鸿盛公司的名义选择了向大庆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作出判决

2012年3月21日,大庆市公安局以陈炳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立案。2012年5月3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其立案。

 

警方经过侦查查明,陈炳良在负责鼎园居住小区工程期间,收受了马子龙、吕德河、姜秋林等人48万元行贿款。大庆瑞兴监理公司刘福佳承认,针对鼎园居住小区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是虚假的(记者注:2012年12月26日,陈炳良被被大庆市杜尔伯特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就在鸿盛公司还在求助于司法手段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的时候,2011年12月12日,中厦公司却先下手为强,以鸿盛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603万余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鸿盛公司一方人多次向法庭强调,中厦公司据以主张工程款的主要证据《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已经查实该报告是虚假的,并请求法院重新组织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但法院以鸿盛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没有任何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为由拒绝对该工程的造价重新进行鉴定。

 

而鸿盛公司认为,鸿盛公司在2010年12月6日接到中厦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后,即委托黑龙江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显然是对中厦公司结算书的不认可,否则,没有必要再委托第三方审核。

 

大庆市中级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厦公司已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鸿盛公司,鸿盛公司不同意中厦公司的结算,也不提出具体数额明确答复原告中厦公司,怠于履行结算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厦公司提供的结算书应当作为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据此,大庆市中级法院判决:鸿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中厦公司的A区1#楼工程款等款项4046万余元及其违约金、B区2#楼和3#楼工程款等款项74万余元及其违约金。

 

鸿盛公司不服大庆中级法院的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大庆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以法院判决为由停止调查

2012年7月,受鸿盛公司的委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就鸿盛公司与中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研究、论证。陈兴良、周光权、尹田、张卫平以及陈甦等国内法学界的大腕参与了此次论证。

 

经对案件材料的仔细分析和深入研究,专家们认为,大庆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严重不当。

专家们说,在鸿盛公司举出大量反证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并非2010年8月25日,《竣工验收报告》是虚假的情况下。大庆市中级法院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查证,仅以真实性存在疑问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认定工程竣工时间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专家们还说,大庆市中级法院拒绝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存在问题。因为关于本案工程造价的事实,尚无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文件,即使鸿盛公司不提出“重新鉴定”工程造价的主张。大庆市中级法院也应该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指派或委托专业的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专家们特别指出,本案合同纠纷中有关当事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将来法院的判决结果极有可能对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审理合同纠纷的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6)

[ 问题的由来 ]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5日生效施行的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使人事案件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已过去整整一年了。在这一年中,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司法实践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仲裁前置、法院管辖、受理、仲裁委的不受理、仲裁决定与仲裁裁决、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人事政策文件与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等诸多问题,其中表现最为普遍是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此期间,由于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们并未估计到上述问题大量出现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映,更不可能在该司法解释中对上述问题规定,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对法律适用问题这一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函[2004]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也相继出台地方法院司法文件。但从北京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中,仅仅是解决管辖、受理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上述大部问题仍未能涉及且各地规定不尽一致,它将导致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司法文件虽对“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其不但没有很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反而引出更多的新问题(注:参见《浅析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文存在的有关问题》一文)。因此,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文中讨论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出台了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讨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发[2004]224号《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发[2004]58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03/29-2004)两个地方高级法院的规定。

[ 条文解读 ]

一、管辖与受理:

【渝高发[2004]58号 条文】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属于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实行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不适用《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适用《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理。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年度考核等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若干规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未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处理。

五、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若干规定》第一条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六、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人事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七、当事人对区、县(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服,提讼的,由区、县(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市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服,提讼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主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川高发[2004]224号 条文】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第二条 当 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里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范围:

(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务、职级、考核等产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合同产生的争议。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解除等人事争议内容的除外。

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范围,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受理;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案件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解读】

1、在指导思想方面:四川高院比较明确“根据《劳动法》”;而重庆高院出台的是“指导意见”,留有较大回旋余地。

2、人事争议的主体: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四川高院以聘用合同为准,没有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条件。而重庆高院却十分准确地界定为“属于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从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看,今后身份已不重要,但目前的改革实际看,人事部门并没有打算放弃对事业单位的权,人事改革仅限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但工作人员仍带保持国家事业单位干部身份,即“在编”。由此可见重庆高院充分考虑了人事部门运作的现状,做出了符合实际的指导意见。

3、法院的受理条件:这一方面,重庆高院有两个创新:1、将仲裁裁决与不予受理决定作了分别处理的意见,明确对于不予受理的三种表现形式,明确“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的从事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受理。2、对于“仲裁机构不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经审查后分别对待,“虽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处理。”即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对人事案件在理解上产生误解,误将其他类型案件当作人事争议案件进行仲裁与的情形,得以纠正与保护,这两项创新符合劳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四川高院在这两点作出与重庆高院的相同的规定,但值得一提的是,四川高院也着实有一特大胆的“创新”,即对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复议决定予以受理,这个“创新”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且也不符合仲裁基本原理,倒是为当事人多提供出一个机会。

《指导意见》第五条针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若干规定》第一条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即仲裁机构可能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事案件作不予受理处理。这里至少含有两层意思:(1)、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有可能本身就不是人事争议;(2)、受诉法院必须对仲裁机构的案件是否属于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查。这一点符合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的现状,非常必要。

《指导意见》第七条率先明确了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级别管理,其级别管理的产生由受理申诉的仲裁机构为标准。对这点恐怕存在较大问题,虽然考虑到实际操作,但仲裁机构本属民间机构,我国现也未承认任何仲裁机构是官方机构,因此仲裁机构本身没有级别。《指导意见》无疑是人为的为仲裁机构划定了级别,与法无据不说,也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麻烦,例如,某一由重庆市人事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从事争议案件,申诉人不服裁决就要到重庆高院,如果要对一审上诉,岂不是就要到最高人民法院?即《指导意见》的这一点不具有科学性,大概是重庆高院考虑到自己没有人事争议案件可管所做出针对性意见,实在是败笔。四川高院的采用了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致的一般管辖原则。

4、法院的受理范围:除前述以外,两高院基本一致。需要指出的是,最高法院的“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概括太高度,基层法院无法操作,需要细化,四川高院由此敢为天下人之先作了尝试。《意见》第四条采用了反向规定方式进行描述,即排除不属于受理的余下都是应当受理的方式进行规定。问题出在第四条本身,而今百姓与单位、政府打官司一定是涉及较大实际利益、切身利益、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伤害,否则不会轻举妄动。而第四条规定的“职称、职务、职级、考核”、“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承包合同”,那一项不是申诉当事人的利益,那一项与聘用合同无关,你没有聘用合同就没有岗位,没有岗位那来的职称、职务、职级、考核”、“入股权、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承包权”。因此,人事争议案件的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别出心裁,其依据大致只有三条:一是具有人事行政机关核定的在编身份;二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聘用合同关系;三是争议是否属于聘用合同项下约定。

二、法律适用:

【渝高发[2004]58号 条文】

八、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的人事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参照有关规章规定处理;如果有关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且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相近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通过,并已公告或公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川高发[2004]224号 条文】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在具体适用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参照有关规章、规定以及人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处理。法规、规章、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而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相似的,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人事政策规定,并已向事业单位职工予以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 以上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条文解读】

1、两高院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基本一致,存在问题与《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亦同,已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文内作了分析,这里不再重复。

2、四川高院的适用范围要宽,并且留有较大修正余地。

3、综合三高院的条文来看,这些条款都存在着条文为原则规定,申诉当事人不易理解与掌握的问题。

三、其他方面:

关于审理、举证、事业单位主体等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非常重要的方面两高院均未作描述,也许两高院认为不是问题,这点与江苏高院的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文相差太远。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7)

26年讨清白路

生于1928年的白富元是重庆大渡口区沪汉村人。1976年,白富元被重庆市大渡口工业区人民法院(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前身)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非法所得。判决书认定白富元非法倒卖石料4000余吨。

1980年服刑期满后,白富元开始申诉。他称,1984年前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办理此案的法官就告知他此案已经重审,他被改判无罪,但他却迟迟没有看到那份无罪判决书。为了摘掉自己头上曾经是罪犯的帽子,白富元决定讨一个说法。

1987年,白富元退休后,为了那份无罪判决,他每年都到重庆市各级政法机关申诉。白富元手中现有的材料显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政法委等机构均曾责成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接洽处理此事。

在白富元不断的努力下,2011年6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二份针对此事的《接访情况说明》中显示,曾经参与办理此案的法官确认,白富元所反馈的平反一事属实。白富元说,这是他第一次看到在官方文件中确认自己被改判无罪。

2013年5月9日,白富元终于拿到了一份落款时间为1987年12月28日的无罪判决书的复印件。此份判决书显示:据其性质尚不构成投机倒把罪,原判决不当,应予纠正。特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1976)刑字第15号判决,对白富元宣告无罪:二、错收白富元的合法收入5440.65元,应予清退。

国家赔偿未受理

对于白富元的遭遇,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琴表示,白富元案是特殊历史时期的遗留问题,对他的改判并无争议。1987年,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按当时政策要求对相关历史遗留案进行了复查,白富元案被改判无罪。针对当年再审后是否送达判决书和按判决清退相关款项的问题,张琴称事过多年,法院历经搬迁、人员变化大等因素,相关档案查询非常困难。

白富元的律师认为,因为白富元再审一案并未开庭,判决书形成后应当立即送达当事人;而法院在时隔将近26年后才送达无罪判决书,这显然违背当时和现行法律规定。

张琴称,再审判决后,白富元从未到法院进行过申诉或信访。直到2011年,他才找上门要求出具无罪证明。2013年,法院通过查询相关历史档案,把当初的再审判决书复印件提供给白富元,但这不是法律程序中的“送达”,只是应信访人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书。

对此,白富元并不认同。他称当年自己确未收到过无罪判决书,数十年间一直在不停地申诉。“如果他们说曾经送达过,总得拿出送达的证据吧!查不出档案的责任不应让我来承担。”白富元十分不解地说。

白富元希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履行再审判决所述之“合法收入清退”及相关国家赔偿。重庆市信访办在一份材料中批复:“此案系历史老案,信访人诉求合理,区法院和区公安局应承担一定责任,请你委(注:大渡口区政法委)协调处理此事,并将处理结果一个月内书面回复。”

2014年8月11日,白富元从法院拿到清退款,本息共计38137.19元。对于这笔钱,张琴称,经重庆市信访部门协调,鉴于现在不能查证当时清退相关财产的情况,法院决定以司法救助的形式给予白富元38137.19元司法救助补偿。“领取该款时,白富元表示不再申诉。”张琴称。

此后,白富元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10多万元,包括错案赔偿金36万多元、精神损害金20万元、交通费10万元等项目。该申请未获受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表示,不受理白富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是因为其被判刑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且1987年已按当时的刑事法律政策进行了处理。张琴称,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4年12月11日对白富元进行了远程视频接访,“接访法官在听取白富元的情况后明确告知他,其诉求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

专家点评

做好历史冤案善后,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点评人: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白富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是否受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白富元于1976年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1980年刑满释放,在时间上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所以不受《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只能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那么,侵犯白富元人身权利的行为发生时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8)

委托人:钟惠华,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张裕新,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总裁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李栋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人:吴剑翘,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人:陈卓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振平,该局局长。

委托人:黄博君,该局直属分局局长。

委托人:贾世波,肇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城公司)因与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财政局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87年10月21日,肇庆市棉纺厂(以下简称棉纺厂)、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中外合作经营广庆棉纺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庆公司)合同》,约定:棉纺厂投资中的400万美元由纺织公司在香港设立的群城公司代为筹借,合作企业广庆公司投产后头四年以各方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折旧偿还。1987年10月15日,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共同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我市棉纺厂与纺织公司、群城公司以合作经营形式组建广庆公司,总投资中,棉纺厂投资的400万美元,是委托群城公司在香港筹借的,投产后由合作企业的税利和折旧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如果五年内仍偿还不完时,其余额由我市以地方外汇负责偿还。特此担保。”1987年11月4日,合作合同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资字〔1987〕298号”文批准生效。广庆公司成立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棉纺厂、纺织公司、群城公司又签署补充合同,约定棉纺厂需追加的225万美元仍由群城公司在香港代为筹借。1988年11月18日,肇庆市计委向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由棉纺厂、纺织公司与群城公司合作经营的广庆公司,需追加外汇投资450万美元,其中棉纺厂承担225万美元的责任,我委现作为棉纺厂该项借款的偿还担保人,向贵委保证棉纺厂将按贵委的要求按期偿还该款项借款225万美元本息,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该厂丧失偿还能力,我委将以本市地方留成外汇代其偿还。”补充合同于1989年3月13日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字〔1989〕045号”文批准生效。经肇庆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群城公司代为筹借的资金已全部投入了合作企业。事后由于合作企业没能依约偿还投资本息,群城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对棉纺厂所欠625万美元本息进行了仲裁,并作出裁决:棉纺厂应向群城公司支付借款本息9972134.74美元以及群城公司办案费用人民币321790元,仲裁费人民币823000元亦由其承担。但仲裁庭认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出具的担保书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且独立于合作合同,不属合同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对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作处理。群城公司遂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另查,1988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的规定,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德庆、云浮、

新兴、郁南、罗定十个县划归肇庆市管辖。在肇庆市升格过程中,原地区直机关单位统称谓市直机关单位,机构名称一律冠以肇庆市称谓。原肇庆市直机关单位则称端州区直机关单位。本案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已变更为现在的端州区计委和端州区财政局。1988年11月28日担保书是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出具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群城公司与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担保合同纠纷。群城公司依据1987年10月15日和1988年11月18日两份担保书向该院起诉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请求他们承担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本息之责任。经查,1988年3月2日原肇庆市已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升为地级市,原肇庆市直属机关变更为端州区直属机关。群城公司向该院提交的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担保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已发生变更,并非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群城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原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原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债权债务已向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转移,因此群城公司依据该担保书请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为债务人棉纺厂400万美元借款的担保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1988年11月18日担保书的保证人为本案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计委作为机关法人,为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225万美元出具担保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充当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的规定,肇庆市计委的担保人资格不合格,其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肇庆市计委应对该保证合同无效致群城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即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群城公司225万美元的债务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承担偿还625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肇庆市计委承担偿还400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承担因办理仲裁案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亦予驳回。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出具的担保无效。二、肇庆市计委应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计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678.25元,由群城公司负担410142.60元,肇庆市计委负担102535.65元。本案受理费群城公司已预交,肇庆市计委应负担部分由其迳付给群城公司,不再做清退。

群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的两次担保是更换了法人主体的担保,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不承担肇庆市升级前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对外承担的债务,是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引用国务院的“批复”也有不当;二、原审判决对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而转贷的外汇贷款由国家机关担保认定和判决担保无效,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并且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出具《担保书》时,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的担保并无禁止性规定;三、原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叙述,“广庆公司投产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三方又签署补充合同”是事实认定错误;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担保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委托上诉人代筹借的外汇资金本息和上诉人委托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六、被上诉人违反其担保承诺没有按其担保履行其保证义务;七、外汇制度改革等都不能成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理由。请求本院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负责清偿它们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市棉纺厂委托上诉人代为筹借的外汇资金的本息及为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

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答辩称:一、上诉人引用法律错误,《担保法》不能适用于本案;二、确定诉讼主体错误,原肇庆市财政局、计委出具的“担保书”的法律责任应由现端州区财政局、计委承担。被原审原告起诉的是现肇庆市财政局、现肇庆市计划委员会,这些新老单位虽然名称相同,但确系截然不同的单位,且在法律上没有承继关系;三、认为担保书有效有悖于法律规定,自1984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国家机关不能为经济合同担保的规定,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应确认为无效;四、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计委”出具的两份担保书的约定,即使计委须承担责任,充其量也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五、上诉人请求判决实现债权的费用于法无据。此外,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还对原审判决提出了意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答辩称:上诉人始终将答辩人与原肇庆市财政局(即现肇庆市端州区财政局)混为一谈。答辩人在1988年3月肇庆市地改市前是“肇庆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因此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上落款的“肇庆市财政局”并非是答辩人,本案完全与答辩人无关,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群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1988年1月7日国函〔1988〕6号《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之前出具的。该批复明确: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等十个县归肇庆市管辖,这说明升格后的肇庆市政府在辖区范围、行政职权方面都有所扩大,实际上承继了原肇庆行署的职能。而原肇庆市直机关则变更为肇庆市端州区直机关,故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的职能和民事权利义务应由现在的肇庆市端州区计委和财政局承继。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与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群城公司无权依据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向现在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主张权利。上诉人群城公司要求现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应当承担地改市前的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的担保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予驳回。

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向省经贸委出具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之后做出的,系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因此,作为国家机关的肇庆市计委于1988年11月出具的担保书应当确认为无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项目不属于担保法第八条所指的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故群城公司认为本案的主债务是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政府贷款的一部分,国家机关担保应为有效的理由不成立。肇庆市计委虽然在答辩中称该担保是向省外经贸委出具的,群城公司不能依据该担保书向其主张权利,但考虑到群城公司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企业驻港公司,并且该担保书中其为棉纺厂项目贷款的意思表示清楚,同时肇庆市计委对一审判决其承担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肇庆市计委并未提出上诉,所以,对群城公司的上诉和肇庆市计委答辩时提出的主张均予驳回。鉴于担保无效,群城公司和肇庆市计委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肇庆市计委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9)

中图分类号:F29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6008505“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个区域铸楼盘特色”。渝派地产以重庆主城区楼盘为代表,川派地产以成都地产为代表,而川渝其余二级城市地产尚未形成代表性风格。重庆地形起伏大,城市发展速度迅猛,生活节奏较快;天府之国的成都平原地形平坦,城市发展悠久,生活比较悠闲。城市地域差异导致渝派地产与川派地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尝试从楼盘建筑风格、地产商发展模式、建筑布局、高端住宅设计意向以及地产规划五大方面对两派地产进行比较,分析各自的现状与特色,意在为两派地产的发展规划提供差异化与错位竞争的概念设计与参考依据。

一、渝派地产与川派地产:“高楼大厦此起彼伏”与“田园小区星罗棋布”

如今的重庆有着一个新的形容词——“摩天重庆”。“重庆”与“高楼”已经密不可分。时下在重庆开盘的楼盘,80%都是清一色的高层住宅,可见,高层建筑对重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重庆高层建筑总数已跃居全国第二,超过了北京、广州、杭州等众多城市,仅次于总数上万栋的上海。重庆直辖以来,其高层建筑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根据重庆市消防总队最近的统计,现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共有8 664栋,既包括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也包括10层和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其中,有84栋高楼“身高”超过了100米,属于超高层建筑(何军林 等,2008)。

案例:重庆珠江实业的“珠江太阳城”位于江北滨江路刘家台路段,地处重庆CBD,毗邻解放碑和观音桥商业中心,总占地面积22.5公顷,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规划居住人口1.8万,综合容积率3.86;是由37幢中高层住宅及商业建筑群组成的大型复合滨江社区,均价9 500元/m2。在整体规划中,“珠江太阳城”的建筑布局以点线结合的方式,对地形进行合理整治,以做到开合有度、高低错落,形成建筑与环境相结合的生活社区;社区内部空间形态丰富多样,结合环境又具有可识别性,各组团结合地形,形成围合,沿街空间形态各异,避免单调;结合地形设计的退台式中央绿化休闲广场是进行活动、锻炼、游戏、休憩的主要场所;广场内以林木、草坪为主要的环境构成元素,构筑起伏平缓的景观带,点缀各种花卉、树木、卵石等,成为社区天然雕饰的风景。

如果说重庆的摩天高楼是因为其独特的地形地势而形成的,那么成都的广阔和平坦则造就了以多层建筑为主的城市建筑形态。在成都平原建筑物平均层数为7层,属于多层建筑,虽没有高楼大厦的磅礴气势,但多了一份恬静舒适的感觉。成都总体呈现出田园式小区星罗棋布的布局,将美丽的田园风格和现代化发展的城市融合得越来越天衣无缝,体现了“现代都市与田园文明”的契合,展现了天府之国的“平原生态之美”。

案例:成都“翡翠城”位于二环边,南偏东约15°位置;左连南门富贵之气,上接百年川大翰墨书香,右邻繁华商业广场;占地69 384平方米,规划居住人口1 918户,平均单价15 000元/m2。一湖、两河、三公园的簇拥,翡翠城俨然半岛城邦;三面环水,270°半岛河景,3 900米迤逦河岸线,共同营造出“翡翠城”纯净而优雅的气质。

二、渝派地产与川派地产:“走出去开拓新领地”与“请进来建设根据地”

重庆本土房地产企业发展真正开始起步是始于1995年,当时的南方汽配率先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成为重庆早期的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1997年重庆直辖,重庆地产业进入了重要发展时期,1997—2008年,重庆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年均增长率达10%(刘贵文 等,2010),本土的民营企业如龙湖、华宇、金科等开始崭露头角,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并逐渐掌握重庆地产业的话语权。之后,经过一段行业发展的飞跃时期,自2003年起至今,重庆房地产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百花争鸣的阶段,重庆本土房地产行业巨头掌控了市场相对较大的份额,并确定了其行业领导者地位。此时的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在仅仅在重庆地区的单线发展,于是开始“走出去开拓新领地”。如重庆房地产行业排名第一的龙湖地产现早已开始着眼于面向全国发展,在重庆、北京、成都、西安、天津、上海等多个城市都已开展运作,现已将其总部迁移至北京;再如金科地产,除了在无锡、成都等地酝酿新项目外,还在长沙、贵阳、浏阳等城市布阵;东和除在本地的开发之外,还一举拿下海南三亚总建筑规模约65万平方米的三亚海棠国际的项目。各个重庆本土房地产企业都开始构造全国性发展的新格局。

案例:龙湖地产有限公司,创建于1994年,成长于重庆,发展于全国,是一家追求卓越、专注品质和细节的专业地产公司。集团总部设在北京,现有员工7 300多人,业务领域涉及地产开发、商业运营和物业服务三大板块。截至2007年底,龙湖集团累计交房面积318万平方米、已销售待交房面积140万平方米、在建面积370万平米、规划面积191万平方米。公司于2009年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经过十几年的潜心发展,龙湖形成了集投资规划、开发建设、商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为一体的全过程运作能力和系统、高效的多业态综合开发能力,产品覆盖了普通住宅、写字楼、高层公寓、花园洋房、别墅、综合商业及大型城市综合体等多种业态,每一种业态都拥有城市标杆性的代表作品(陈涛,2010)。

成都房地产萌芽于1988年。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在成都乃至全国轰轰烈烈地推进,此时成都首批20余家房地产企业宣告成立,金房、合力达、青年房产、交大房产等成都本土房地产公司的名字逐渐出现在成都市民的视野中。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成都市本土房企风生水起,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力,进入鼎盛时期。然而1999年深圳房地产巨头万科来到成都后,开启了成都房地产的新篇章,中华、华润、龙湖、花样年等外来房地产开发巨头也纷纷进入成都,大量外来资本进入成都房市。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重庆房市的本土品牌走出去的发展模式,成都房市的发展则更侧重于“请进来建设根据地”,全面开放市场,面对外地房企巨头,引进外来资金,以此来发展成都本土的房产行业。

案例:万科1988年进入房地产行业,1993年将大众住宅开发确定为公司核心业务。至2010年末,业务覆盖到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三大城市经济圈为重点的46个城市。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万科集团全资子公司,自1999年进入成都市场。12年间,相继开发了“城市花园”“魅力之城”“金域蓝湾”“金色海蓉”“金润华府”“五龙山”等15个项目,为30 000多户家庭提供了高品质住宅及服务,成为成都主要住宅开发商之一。2011年,成都万科全年销售总金额约60亿元,已连续三年实现增长。

三、渝派地产与川派地产:“山地房产因势而建”与“湿地楼盘逐水而居”

重庆是著名的山城,地处长江与嘉陵江交汇处,四面环山,其山地区域的多样性、山地地势的多变性和地肌地理的丰富性,使重庆的山地景观具有独特的视觉特征和景观可塑性。渝派房产正是抓住这一突出的地域性特征,使地产楼房依山而立,临江而建,地势的变化使房产空间分异呈组团式的图层结构和滨水带状空间分异的特征,形成一种层次感极强、地产群落分布明显的城市景观。随着重庆经济的逐年增长,重庆人口的逐年增长,促使重庆地区许多市郊房产开发,并且大多的房产建设场地具有场地形状不规整、地形高差变化大、地质条件复杂等特点;对于这些不利的条件,渝派房产在建设上适应其变化特质和规律,通过规划手段和建设方式,将地理环境上的不利条件转化为优势,突出了渝派地产“因势而建”的特点。

案例:重庆“天地雍江艺庭”位于重庆天地核心区域,南临瑞天路(原嘉陵路),北临嘉陵江,依山城地势,融于自然,融于山水。依托重庆“山是一座城,城是一座山”的山水景致,打造更具有艺术化风格的时尚建筑,享有一线江景和近8 000平方米的江畔绿地休闲区,均价 11 200元/平米。

成都平原由于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原因,保持着其独特的川西建筑风格。在成都市内,目前已有8大生态湿地公园,如青龙湖生态湿地、清水河生态湿地、江安河生态湿地等,同时,还将陆续开建天府新区、彭州、郫县、金堂等地的一大批湿地公园。湿地环境保护着成都的碧水蓝天。依托丰富的湿地资源,成都各房地产商纷纷打出了“紧邻湿地、沿水而居、舒适宜居”的楼盘广告。川派地产将盆地特征和湿地特征结合,迎合了川西平原居民对“仁山智水美人”居住环境的渴求,不少楼盘呈现逐水而居的景观布局特色。

案例:“香榭里”二期“玲珑郡”位于彭州市龙门山地质公园白鹿镇法式风情镇中心区内,彭州市共投入10亿巨资,按照4A级旅游景区标准,将白鹿镇打造成“中法传统风情小镇”,是现中国唯一的中法风情小镇。白鹿镇拥有世界地质奇观——飞来峰、成都最近的溶洞和川西最壮观的天坑——塘坝子五龙溶洞、百年法式天主教教堂——上书院等著名景观。楼盘建设用地10 000平方米,均价5 000 元/平方米,绿化面积达百分之三十,是真正融入环境的最好楼盘典范。

四、渝派地产与川派地产:“高端住区注重功能”与“品质楼盘考究环境”

目前,重庆各大房地产修建的楼盘已逐步趋向建设高端住宅区,特别体现在重庆市主城区内。主城区内土地使用面积有限,随着重庆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面积日趋稀少,能够保证自然环境优越的高端住宅房地产建设甚少;又由于重庆历史文化的积淀,人们对住宅的要求更多体现在功能的实现。渝派地产着重强调房产功能,如对住宅区交通便捷性、生活服务便利性、基础设施完善性等功能的追求(扈恩邦 等,2012)。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重庆也将逐步进入追求高品质住宅的优环境时代,开启建设森林、宜居重庆。

案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88号(较场口转盘)的解放碑一号楼盘,由重庆鼎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户型区间为38~138m2,建面最低8 800元/m2起,套内均价17 300元/m2。由于位置地处渝中半岛,且融入繁华的解放碑之中,环境优越,交通便利,设施齐全,配套完善。

四川深厚的文化底蕴,人们休闲惬意的生活方式,决定其品质性楼盘更讲究环境,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部分。自然环境主要体现在宜人的气候环境、优美的自然地理环境等;人工环境主要为人工绿化环境、休闲服务环境。通过对四川房地产整体条件分析可知,川派地产注重良好的自然气候条件、丰富的周边旅游资源、优美的城市生态环境(蒋玉石,2011)。例如成都地产已逐步跨入公园地产,成都人居环境建设进入大公园时代。

案例:“泰悦湾”位于成都金融城红星路南沿线锦江河畔,是金融城规划的首席纯居住用地,是唯一临江并可观赏整个金融城繁华城市风景的纯居住区。整个项目总占地约67亩,住宅总建筑面积约16万m2,由7座全石材、Artdeco风骨的全江景大宅和两座3层的商业楼组成;项目采取半围合布局,每套住宅都面向一线江景,并且将绿地集中在中心,充分考虑小区内外景观自然融汇,规划了3重水景系统为核心的古典法式私家园林。

五、渝派地产与川派地产:“规划设计厚积薄发”与“起步在先不断优化”

规划是城市发展与楼市发展的重要指南与取向。渝派地产较川派地产规划起步较缓,属于厚积薄发型。囿于传统体制的藩篱,重庆在直辖之前,对城市功能及地产规划重视不够,导致城市基础设施与城市发展、房地产业发展不匹配,功能结构失衡,部分居住环境的布局不合理,人居环境、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不协调(汪峰屹,2012)。重庆直辖以后,各届政府加大了城市规划、房地产业规划的力度,不断改善城市地产布局以及人居环境,加强规划管理力度,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和促进居住区集群,各类小区(包括公租房小区)建设注重按照规划实施,呈现出厚积薄发的态势。

川派地产规划设计优先起步,城市地产空间布局相对协调,逐步实现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规划,并不断优化地产规划。四川省“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建设宜居城市”以及“改善农民生活”等规划方案;随即四川省“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等规划内容。不同时期提出的发展规划方案充分体现了川派地产应遵循的规划准则,也同时体现了川派地产规划的循序渐进以及川派地产规划发展的稳步上升模式。

六、结语

从以上五个方面对渝派与川派地产进行特色比较后,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成、渝两地紧邻,却在建筑形态、地产发展、城市规划布局乃至人们的生活习性上有着一些差别。渝派地产根据重庆建设“世界型大都市”的目标,利用重庆特有的地形高低错落、两江环抱的特色,精心打造山景房、江景房等重庆特色房产,不断创新,快速发展,形成品牌效应,并走向了全国。而川派地产则顺应成都建设“生态化、现代化的田园城市”的理念,着力弘扬其地势平坦辽阔、河网密集、湿地资源丰富的特点,精心打造富有川西风格的特色楼盘,更注重于惬意悠闲的城市生活环境的建设,发扬并不断优化其城市地产空间的协调布局、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结合的城市总体规划特色。可以断言,无论是渝派地产的“山水特色”,还是川派地产的“田园风格”,都旨在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为城市构建一个协调的布局,最终实现城市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当然,也要看到川、渝地产发展中尚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融资渠道过于单一、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土地市场局部存在过热现象等(黄善明 等,2005),这都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陈涛.2010.基于品牌协同性探析物业服务对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影响——以重庆龙湖地产集团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11):135137.

何军林,文峰.2008.重庆高层建筑总数全国排名第二[J].建筑工人(10):55.

扈恩邦,江曼琦.2012.关于重庆房地产状况的调查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9):8892.

黄善明,祝捷.2005.西部地区房地产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创新[J].西部论坛(4):1619.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10)

[关键词]独立学院 人才培养方案 适用性

独立学院是一种新型的高等教育类型,它以其灵活的办学模式吸取了母体院校良好的社会资源和办学经验,并结合自身的特性创办出了具有一定特色的高等教育。但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有瑕疵之处,尤其是人才培养目标的价值取向、人才培养方案的特色定位、以及人才培养是否适应社会需求等仍处于探索之中。

一、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适用性的调查分析

对于独立学院而言,为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适用性,应该特别注重“重基础、宽口径”的教学方针,围绕市场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制定合理实用的人才培养方案。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使用状况,并对调查问卷进行了分析,以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为例,笔者对该院1000名在校生和毕业生进行了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949份。

1.当初选择该专业的原因。学生们在高考志愿填写时选择所学专业的主要原因是因个人兴趣爱好的占35.6%,因该专业未来就业形势好的占23.3%。在“是否愿意将所学专业作为未来职业的首选方向”的调查中,有57.8%学生表达了“愿意”的意愿。由此可见,学生们对自己未来的就业方向已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和规划。

2.专业课程设置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针对现有课程的设置,学生们对比了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他们中有55.6%的学生认为专业课程设置基本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学习了一段时间的专业课后,有48.9%的学生认为专业课程总量设置适中,安排较为合理。

3.本专业实习、实训教学情况。认为实习、实训项目偏少的占到73.3%,仅25.6%的学生认为项目适中。对于实习、实训的教学效果有62.2%学生认为一般,受到好评的仅占到14.4%。可见,实习、实训是当前独立学院教学环节中的薄弱环节,值得认真推敲。

二、独立学院与母体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实证对比分析

很多独立学院在发展初期都是依托母体院校的力量逐渐发展起来的,长此以往,独立学院便对母体院校产生了较大的依赖性,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定位上与母体院校有较大的重复性。以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与母体院校重庆工商大学的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例进行对比分析。

1.生源情况。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金融学专业在2011年共招收180名学生,文理兼收,分别来自于全国27个省市。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在2011年共招收180名学生,文理兼收,生源遍布全国各个省市,跟融智学院的招生规模相同。

2.师资力量。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金融学专业现拥有专兼任教师26人,其中教授、副教授共10人,高级职称教师占专兼任教师的比例为38.5%,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有20人,占专兼任教师的76.9%。以青年教师为主,还特别引进了部分双师型教师。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共有教职工58人,其中专兼任教师47名,教授8名,副教授22名,讲师21名,高级职称教师占专兼任教师的比例为63.83%,教师士13人,硕士25人,占专兼任教师的80.85%。以中青年教师为主,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通过数据可以对比出,母体院校的师资力量总体水平较独立学院师资力量更胜一筹,但独立学院更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引进了部分双师型教师。两所院校都非常注重教师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高学历教师和中青年教师占绝大多数,独立学院的师资队伍更显年轻。

3.培养目标。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金融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熟练地掌握金融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国家相关经济和金融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重庆工商大学金融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熟练掌握金融、证券、保险理论与业务技能,熟悉金融法规及相关政策,基础厚实、实践能力强、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对比两所院校,在培养目标上大致相同,唯一区别的是独立学院因办学时间短、力量薄弱等原因现提出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而母体院校因各方面实力雄厚,提出的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从这点看来,独立学院还有继续提升的空间。

4.专业技能素质。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金融学专业培养出的学生应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具有处理证券、信托、投资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重庆工商大学金融学专业培养出的学生应具备从事金融专业工作和适应相邻专业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信息网络应用能力和较强的科研能力。通过第二课堂拓展知识面,具备较高的综合文化素质。

可以看出独立学院培养出的目标学生在整体实力上较母体学院稍逊一筹,尤其是科研能力和第二课堂知识面拓展上,母体院校对此提出的要求更高,独立学院还有待提升。

5.培养途径及培养模式。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在人才培养途径上是以理论教学为主,通过专业实习和聘请专家型企业家授课使学生及时了解最新的外经贸形势。该学院现采用“3+1”的人才培养模式,即“3”前三年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专业全部教学和实验,“1”第四年进入校内外实训化教学,按照企业与学校共同制订的培养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特色培养。

重庆工商大学的人才培养途径是通过课堂理论教学环节、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第二课堂等,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比较两所院校不难看出他们都很注重实践教学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但独立学院在教学环节和实践中让企业参与了进来,特别强调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在这一点上张显了独立学院办学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

6.课程结构分配。对比两所院校,独立学院与母体院校在课程结构上基本一致,都由公共基础课、文化素质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组成,独立学院的最低毕业学分为170分,母体院校最低毕业学分为172分,但在课程比例上有所差别。现列表进行分析。

从以上图表分析可看出两所院校都很注重公共基础课的开设,公共基础课的比例占到全部课程的2/5。同时也能分析出母体院校更注重基础课程的学习,根基打得很牢实,而独立学院更注重专业学习,在专业课程的开设上更胜母体院校。

三、制定适合独立学院发展的人才培养方案的途径探索

1.明确人才培养方案的目标定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凸显出知识、能力、素质的培养,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教学观点和“学以致用”的教学理念。独立学院不同于一般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既要满足学生自身的发展需要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还应体现出独立学院的特色。

2.课程设置多元化。独立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应该利用校企合作、产学研一体化等方式,使学生能够在学习期间紧密结合市场企业需要掌握专业知识,增强行业适应能力和提高就业竞争力。独立学院的学生大多理论底子薄,但也有个别学生能力较为突出,有考研的意向,所以在课程设置上要注重多元化,为部分学生打通考研、考证的通道,实现“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

3.加强能力培养。独立学院的学生既有别于重点本科、一般本科的学生,又区别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所以,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要具有适用性,就必须依托行业,塑造能适应行业需求的人才。为了强化能力的培养,可以加大实验实训课程的设置,投入更多的资金完善硬件设施,为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奠定物质基础。

4.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在独立学院,部分师资来源于母体院校和其他高校,而由学院自身培养的教师都显得较为年轻,缺乏经验。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必须依靠教师来完成,所以构建一支学历结构合理,年龄层次相当,职称结构过硬、执行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邹冬生,孙如枫,高志强,魏坚.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及其对配套教材的需求分析[J].当代教育论坛,2011(7)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篇(11)

抽象肯定或对其抽象否定重庆打黑,都是片面的,要公正评价并正确看待,就不能笼统抽象地谈论,而应该实事求是对其各种行为按不同类型做具体分析,以是否符合宪法为根本标准。

从迄今为止已经积累的打黑案例及相应评论来看,可将打黑按法律特征区分为治安手段与社会管控方式两种类型。分析两种不同类型打黑的联系和差别,尤其是差别,对于公正合理地评价打黑现象至为重要,亦是客观评价应该遵循的一条技术路径。

――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手段的打黑,可简称为治安型打黑,即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合法正常地行使职权,适用刑法第294条追诉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的职能活动。这是非常必要的,往往深得人心。

――把打黑作为社会管控方式运用则是另一回事。社会管控型打黑是指公权力组织或打黑主事者将刑法第294条做极端化的扩大运用,以致追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活动转化成了对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文化事务进行管理控制的一种基础性方法或策略。简言之,社会管控型打黑是公权力组织以打黑为契机、以公安等强力部门对刑法第294条做扩大运用为基础,对社会进行管控的方法或策略。由于存在对法条的滥用,其本身具有“黑打”的性质。

社会管控型打黑存在两面性:一方面,这种方式造成公安部门权力的急剧扩展,既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又挤占其他国家机关或部门的职权;另一方面,该方式对于公民来说仍然会具有防御个人或非公权力组织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效用。

衡量重庆有关公权力组织过去近十年实施刑法第294条等条款的情况,可以做两点评估:首先,重庆十余年来,积极致力于打黑,维护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免受来自个人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重庆的打黑原本属于治安型打黑范畴。

其次,最近三年来,重庆的公权力组织由于法治观念薄弱,违法运用暴力,借重打黑和刑罚追求社会管控效果的情况日益明显,因此,从2009年成立上百个专案组、大规模集中抓捕、秘密关押嫌疑人时起,就从总体上开始蜕变为以“打黑”为标识的社会管控方式了。虽然这有治安效能,但相对于社会管控来说已经是其次要的和附属的方面。

中央从当前的形势和大局出发调整了重庆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这为我们实事求是检视重庆过往的教训创造了条件。

摒弃运动式与全权型打黑

中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级各类公权力组织如果尊重和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真诚努力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自然和谐、稳定。

但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公权力组织违反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把违法办事当作了办事的“法宝”。

从形式上看,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检察机关负责的实施刑法有关条款、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行为,不需要采用运动的形式,也不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的施政方略;而社会管控型打黑通常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一体化持续推进的运动式执法或施政方略,打黑进而可能成为公权力组织和权力人士进行社会管控时有意加以利用的一种抓手或杠杆。

在重庆,打黑以大规模集中抓捕著称,如2009年“利剑行动”,仅四小时抓获631名嫌疑人;“利剑2号”行动一晚抓获近900人;“利剑3号”行动,一晚“出动各类警力2.5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919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运动式执法。犯罪嫌犯大都关押在非法定秘密场所,一些人获得律师帮助等法定权利被剥夺。此后的侦办过程缺乏透明度,有些秘密羁押地点没有律师进入过。

社会管控型打黑,往往特别追求对社会的威慑效果。当年抓捕李庄时,派三五个人足矣,但据李庄回忆:“在重庆机场的飞机舷梯下,王立军带着上百名防爆警察迎候,飞机被几十辆闪着警灯的警车包围,防爆警察分列三路纵队,身着迷彩服,头戴钢盔,清一色佩带微型冲锋枪。”李庄被押上警车直奔看守所,“从机场到看守所几十公里路途全程”。

重庆采用了“”时盛行的全权型专案组体制,这种体制容易破坏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公安部门成立的专案组,应该只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依法专案组无权再干预检察、审判阶段的事务。但数十年来,尤其在“”和历次运动中,为适应运动式执法的需要,发展出了一种全权型专案组体制。

据华龙网报道,重庆这种专案组最多时达到329个,这些数量庞大的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公安部门等公权力组织成立的专案组,不仅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也干预乃至主导检察、审判机关的活动。这种体制本已被弃用多年,因为其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体制破坏极大,应该废止。

人身权必须保障

中国刑事司法传统中存在一些落后的内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虐待嫌犯,进行刑讯逼供。这类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多项基本权利,也严重败坏司法声誉。

重庆方面否认打黑过程中发生不少刑讯逼供,但是,已经披露的诸多信息显示,虐待、刑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严重。北京律师朱明勇在网上公布、后又以光盘形式传播了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以及被重庆两审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樊奇杭给最高法院的亲笔信扫描版都披露出来。从这些音像资料中,人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四个方面的情况:

1.录音显示,重庆警方专案组人员在被告庭审阶段行为强横。人们可以听到,朱明勇律师和李庄律师去会见被告樊奇杭等人,在看守所门口和侦办此案的警方专案组人员发生了激烈争吵,其对话内容表明:在侦查和审查阶段,警方剥夺了被告获得辩护或律师帮助的权利;检方和法院接触被告的过程没有离开侦查方专案组人员的监视;办案人员违反刑诉法和律师法,侵犯被告和律师合法权利,同时他们妨碍检察院、法院依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明显。

2.录像清楚地展示了被告樊奇杭关于自己遭受残酷刑讯逼供的自述,他的讲述配以手腕部、头部和舌部伤痕清晰可见的照片。在铁护栏后,被告樊奇杭诉说:警方办案人员将其铐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最多连续吊五天,手铐嵌进肉里;不堪折磨的他两次撞墙自杀,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残,其舌尖被咬掉的伤痕清晰可见。

3.从视频展示的案情看,法院认定樊奇杭指使张孟军杀人的证据自相矛盾。

李庄的前助手马晓军,也转述了龚刚模对自己遭受严酷刑讯的陈述:“是在八天之内发生的。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脚尖可以踩到电脑桌上,但脚跟够不着”

在消除这种暴力方式造成的不良后果方面,有必要做这样几件事:对重大案件的真相做必要调查,宜由中央有关机构成立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善后处理;对涉及渎职或职务侵权行为给予追究。

此外,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必须予以保障。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按照宪法、律师法的规定和精神,律师是受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而不应该是与侦查部门和公诉人站在一边的。但是,在重庆打黑运动中,当地公权力部门利用职权以多种形式压迫律师与侦查部门配合,与检控方站在一起。这是非常不妥当的。

律师依法为其当事人进行的辩护,直接妨碍了公权力人士实现其所追寻的目的,因而被公权力体系视为异己。结果是,律师为被告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辩护质量愈高愈强有力,其遭受的敌视就会愈严重。赵长青、李庄在重庆案件时的遭遇,在这方面提供了生动的解说。

财产权处置应有程序

从重庆的打黑行为可以观察到,那里施行了一项主要涉及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对这些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涉黑资金处置存在着不透明、缺乏外部监督等问题。在此过程中,对私有产权的侵害时有发生,其直接后果是,可能存在变相剥夺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私营经济和相应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财产的现象。

重庆第一大私营企业家、“身价数十亿元的地产富豪”彭治民因涉黑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身价第二的私营企业家、拥有“净资产40亿元人民币”的俊峰集团总裁李俊被通缉逃亡海外,亲属多人被抓或被通缉逃亡,相关企业被接管;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亮,据报资产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被判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仅重庆三位最富有私营企业家在打黑中倾家荡产,还有一批排名前列的重庆企业家在打黑中也被没收全部资产,但这些资产的处置存在瑕疵。

2010年9月《重庆日报》报道,重庆“打黑”共摧毁14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案侦办涉黑涉恶团伙364个,查扣涉案资产29亿元。不过,涉黑资产的处理近乎“密不透风”,即使是当事人亦难明就里。

据《财经》记者调查,在查封和扣押环节,作为主导者的公安机关缺乏外部监督;在执行环节,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财产刑执行,涉黑当事人和亲属的合法财产权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有的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使得在这场“打黑”运动中,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权”成为待解之题。

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财产刑由第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但在2010年,重庆市高级法院下发通知规定,在“打黑”资产的执行中,除现金由一审法院执行外,相关不动产、股权执行均转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在现实情况中,虽然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政法机关早已启动“收支两条线”改革,但在不少地方,按比例返还收费和罚没收入,仍是普遍现象。

重庆积累资产最多的一批私营企业家被定罪判刑,他们所属企业财产被处理的具体方式及其具体归属,或许是打黑型社会管控方式的直接展现,遗憾的是,当事人及公众对这些处理方式细节的知情权却被漠视。

从客观结果上说,破坏法治,对投资环境和长期的经济增长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重庆在硬件方面的建设有目共睹,但是制度环境上的巨大不确定性使当地不少私营企业家进行海外移民和将私有企业资产转向海外,同时也使徘徊的潜在投资者远走高飞。也就是说,社会管控型打黑,既不能从法治上依法治理社会,因为其有违反宪法之举;也因其增加了制度上的不确定性,使商业活动的风险加剧。

法权平衡不能打破

根据宪法,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部门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在重庆的社会管控型打黑中,恢复了一些早年采用过的公检法三家变相合署办案的违宪做法。三家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约,变相合署办公,甚至搞“大三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未审先定,让审判走过场。例如李庄案在庭审过程中透露出来,审讯时有警员说抓他“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

突破法治底线,破坏法治的一个显著后果是,法院不得不放弃应有的独立性,放弃对侦查、检察机关的制约,间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给被告定罪科刑。其中后一种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的。宪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权力集中到了危险的程度。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总结了国内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国十年“”的深刻教训,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而在推进这一管控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可以看到的是,权力主要集中于个人,人大等制度上的权威组织较少发挥作用。无论从党委集体领导角度看,还是从人大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角度看,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意味着维持宪法、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法权平衡完全被打破了。

推行社会管控型打黑,还会造成十分明显的“寒蝉效应”。

所谓“寒蝉效应”,是指民众害怕因为言论遭到公权力组织或权力人物施与的刑罚或其他形式的惩罚,从而不敢或不再发表针对公权力组织处理公共事务的批评性言论,就像蝉在寒秋必然噤声一样。

由于黑社会定义模糊,惩治黑社会犯罪极易进行株连,以及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制约不足,社会管控型打黑容易形成“寒蝉效应”。

重庆曾把可能在审判时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被告证言的证人秘密关押起来,如李庄律师的助手马晓军律师和他妻子被非法拘禁等;还曾把被追诉人家里有发声能力的家人抓起来,使其家族在其丧失人身自由期间无法为其申辩,如文强的儿子、樊奇杭的姐姐、李俊家的多名亲属。此外,重庆市民方洪发讽刺微博被劳教一年,方洪的儿子、妻子、女儿相继“被失踪”,律师因而无法介入。

“寒蝉效应”下的“多数人”应该明白,他们的“安全感”有所增强,是以牺牲虽占少数但绝对数很大的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更重要的是,按这种方式,“多数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变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被非法剥夺的“少数”。

以改革方略解决问题

客观地评价,重庆的过去几年把握住了中国社会的一些突出矛盾。首先,重庆意识到社会贫富差距在增大;其次,重庆意识到社会官民对立在加剧,普通百姓对于为官者阶层中存在的媚上压下、贪污腐化、享有种种特权的现象痛恨,在不少普通百姓中产生了仇官仇富的情绪。

面对中国社会的上述病症,重庆开了三剂药方:“唱红”“打黑”“共富”。有学者曾说,重庆是把对了脉,开错了药方。因为重庆看到了问题,但其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背离历史潮流,不是用往前走而是用向后退的办法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

“唱红”,其实肯定的主要是一些传统因素,但同时又不可避免地贬低或否定了符合国情的有价值要素。比如,在现行基本经济制度中,只有公有制、按劳分配是“红”,私有制经济和按资本分配是“黑”,唱“红”不可避免会打倒“黑”。这不仅是理论逻辑,也是重庆过往几年出现的事实。

至于“打黑”,这顺应了一些普通百姓仇官仇富的心态。“打黑”如果依法办事,不伤及无辜,当然是好事;但如果“黑打”,后果就完全不同了。

至于“共富”,那更是好主张,所有中低阶层都会拥护。但是,重庆在这方面也出了问题:在理论上,他们没有说清楚目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将面临共同富裕的命题并寻求解决之道,而不可能以激进的方式一蹴而就实现共同富裕;在实践中,他们变相地在新时期用明显具有“黑打”嫌疑的方式搞“打土豪分田地”,从而背离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

实际上,重庆社会管控型打黑之深层实质,是以权力意志和强力部门的结合为基础来形成与宪法规定的方式不同的财富分配或再分配方式。

要解决好中国现有的、重庆已经注意到的主要社会问题,只能走与重庆过去几年运动方向相反的路,即不是往后退,不是在历史已经证明失效的武库中寻找武器,而是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大步向前走,建立适合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法治格局。我以为,其中最紧要的是做三件事:

1. 逐步实行直接的、竞争性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和国家机关重要公职竞争性选举制度;

2.以实现审判独立为核心目标,采取重大措施提升国家审判机关的政治法律地位和审判公信力,同时以独立的司法来改变各地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情况;

3.推进一系列改革以推进共同富裕,包括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公民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自由竞争,创造财富;同时,政府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进行收入再分配;还有政府应适度放松社会组织管理,鼓励民间慈善和公益行为,实现公民互助,以改革使全体公民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资料

重庆纪事

2月2日,重庆新闻办通报,王立军被免去市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职务,其副市长分工亦随之调整,王脱离工作28年的警界。

2月8日,重庆新闻办通过官方微博:“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

次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维多利亚・纽兰证实王立军曾到达总领馆并在其要求之下与美方人员会面,且最终自愿离开。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回应称,王立军到美国领事馆是一次“孤立事件”。当晚22时58分,新华社援引外交部消息称:王立军于2月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一天后离开。有关部门正进行调查。

3月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发言人赵启正表示,“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他是全国人大代表,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并再次强调“王立军事件是一个孤立发生的事件”。

3月5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表示,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全面深入调查后,中央将会严格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3月10日,适逢重庆代表团开放,时任市委书记回应称:“完全没有料到,很痛心,我应负用人失察之责。”

3月14日,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表示,“王立军事件发生以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