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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9-24 08:49:34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1)

关键词: 建筑节能;清洁发展机制;障碍;对策

Key words: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CDM;barriers;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0-0010-031

背景

在全球范围内,建筑能耗约占人类社会总能耗的1/3[1]。在我国,建筑耗能已与工业耗能、交通耗能并列,成为能源消耗的三大“耗能大户”。尤其是建筑耗能随着建筑总量的不断攀升和居住舒适度的提升,呈急剧上扬趋势。据统计,我国建筑耗能总量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上世纪70年代末的10%,上升到1996年的24.1%,再到2001年的27.45%[2],如图1所示。国家建设部科技司研究表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我国建筑耗能比重最终还将上升至35%左右,因此,建筑也将超越工业、交通等其他行业而最终成为能耗的首位,建筑节能将成为提高全社会能源使用效率的首要方面[3]。目前,我国民用住宅面积已达到400亿m2,其中95%的建筑无论从维护结构还是采暖空调系统来衡量,均属于高耗能建筑,仅有1%的建筑属节能建筑[4]。据建设部2005年的调查统计,2000年至2004年间,全国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仅为23.35%[5]。建筑节能已被列入国家“十二五”重点节能工程。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技术与资金支持不到位,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公共意识缺乏等原因,使建筑节能的推广受到很大限制[6][7][8]。

事实上,对于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领域内的项目,联合国《京都议定书》框架下运行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提供了一个较有效的资金与技术资源平台。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缔约的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附件B列表中的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在《京都议定书》附件A列表中的气体)总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9]。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CDM允许发达国家采用灵活方式,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用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冲抵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中的一部分。CDM的直接目的有两个,一是为发达国家提供低成本的减排履约方案,二是协助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的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激励,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全球而言,CDM可以较低的总减排成本实现共同的减排目标,同时推动资金与技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因此,CDM被广泛认同为一种双赢机制而受到各国重视。

截至2010年7月,全球范围内已有2302个项目注册获得注册,年均CERs签发量已达375万吨[9]。我国已大幅超过印度,成为第一大项目注册国与CERs获取国,如图2,图3所示。CDM已为我国多个领域的900多个节能减排项目,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垃圾发电等领域注入了资金与技术。

然而,在如此多的CDM项目中,尚无一项来自于我国建筑节能领域。这个略显尴尬的局面背后有着多种现实挑战阻碍建筑节能CDM项目的开展。

2 在我国建筑领域实施CDM项目的障碍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2)

一、碳交易的来源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二、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指的是附件1缔约方国家(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非附件l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实现的碳减排量可经过碳交易市场用于附件1国家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承诺。CDM是碳交易配额市场中重要的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机制。(2)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是指把排污许可证看成固定的“污染权”,把排污收费看成“污染价格”,由此建立起可以交易“污染权”的市场。另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的市场(VER)。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或者机构,由于自身宣传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购买一些减排量来抵消其日常经营和活动的排放。

三、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1.碳交易的中国机遇。(1)中国减排市场潜力巨大。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工业能耗高、技术手段相对落后,达到减排要比发达国家节省很多资金,现行的技术转移就可以使一些中国企业达到大量减排。中国能源结构以火电为主,可改造空间大,水、风、核能等清洁能源所占份额较小,结合CDM项目的实施,运用新技术改善火电实现节能减排是大有可为。(2)必将有力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应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在中国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积极进入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寻找合作项目。发达国家的到来,一方面带来我国节能减排的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平时高价购买都不一定买得到的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必将有力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实现经济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2.中国碳交易市场面临的挑战。(1)印度等发展中国国家的竞争。印度是全球第二大排放权供应国,其竞争优势与中国相似,在碳市场建设方面,印度先行一步,已成立了两家相对成熟的碳交易所,其在碳金融开发方面动作迅速、态度积极:开发碳金融衍生品、成立作为买方的碳基金收购本国的碳排放权、实施买卖方均为同一国的CDM 单边项目等创新措施有效地刺激了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在今后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印度势必是中国最强有力的竞争者。拉美在实施CDM减排项目方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2)政策风险。在不久的将来,世界各国对于温室气体减排将达成新的协议,中国存在着承担碳减排义务的巨大可能性。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20年左右,中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将赶上并超过美国。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就是议定书没有划定中国、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在2012年后,中国极有可能会被限定明确的减排指标。(3)无定价权。2008年,中国最早的3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在北京、天津、上海分别成立,不久,武汉、杭州、昆明、河北省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中国的碳交易所已不少,但在国家层面尚没有设计明朗的碳市场机制,没有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制度体系,目前除参考欧盟碳交易所规定的价格外,就是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的价格。

基于对以上机遇和挑战的分析,明确了碳交易的发展确实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难得一遇的机遇。也应该清楚所面临的巨大调挑战,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会前功尽弃。应抢抓机遇做大做强国内碳排放市场,大力推行节能减排,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鼓励金融业介入并大力培养碳交易相关的专业人才。只有提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才能继续保持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开创一条新路。

参考文献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3)

关键词:碳交易 清洁发展机制 节能减排

碳交易及CDM项目界定

(一)碳交易的定义与本质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由于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所以进一步减排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就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碳交易的本质是希望尝试建立一种市场机制,有效地调节温室气体在全球的排放总量。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三种交易机制:一是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JI);二是清洁发展机制;三是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e,ET)。

此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的市场,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或者机构,由于自身宣传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购买一些减排量来抵消其日常经营和活动的排放。《京都议定书》生效后,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马万科,2009)。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可能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二)CDM的概念与内涵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CDM的核心内涵是: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从而推动国家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与发展。目前,CDM项目主要涉及五个领域,分别是化工废气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节能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造林与再造林。我国对碳交易越来越重视。现已拥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交易中心,但目前的交易还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张晓涛、李雪,2010)。

全球碳交易背景下CDM项目发展机遇

(一)欧盟积极推动碳交易,全球CDM项目发展态势良好

2005年1月,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该体系由欧盟和成员国政府设置并分配排放配额(欧洲排放单位,EUAs)。所有受排放管制的企业,在得到分配的排放配额后,可根据需要进行配额买卖。如果实际排放水平超过其持有的排放配额,企业将会受到处罚。除EU ETS外,其他一些国家也存在类似的交易平台,如2003年建立的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CCX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机构和交易平台。这些平台都构成了目前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

近年来,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通过碳交易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如英国通过“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美国堪萨斯州农民通过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此外,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看到了碳交易带来的商机,陆续进入该市场,带动了全球碳交易市场新一轮的活跃。

(二)各国节能减排任务加大,CDM项目需求量增加

根据发达国家目前已经提出的到2020年的减排承诺,以及美国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涉及海外减排的内容(每年允许购买10亿吨减排量),未来发达国家将需要比第一承诺期大得多的海外减排量指标,以完成自身的减排义务,CDM或类似机制会继续成为未来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据世界银行估计,2012年前发达国家对境外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需求量约25亿吨,其中15亿吨靠CDM机制提供,交易额为150亿美元,它将带动750亿美元的项目投资。而大约50%的CDM交易来自中国,这将给我国带来大约375亿美元的投资机会(吴智勇,2008;刘晖、李娜,2009)。

(三)国内CDM项目开发积极,碳信用额度供应量充足

据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的信息显示,截止到2010年3月上旬,我国共有758个项目注册成功,占EB全部注册项目数的36.44%,这些项目的预期年减排量将达2亿吨CO2,占注册CDM项目预期年减排总量的59.36%。2010年我国万元GDP能耗由2002年的2.68吨标煤下降到2.25吨标煤,2003-2010年期间年均节能率为2.2%,可形成节能能力4亿吨标煤,相当于减排10亿吨CO2。节能减排的同时,意味着企业可以将这些减排量转换为CER放在CDM或CCX市场上市交易,这些都会给参与的企业带来不菲的收益。

(四)国内政策推动碳交易市场发展,未来碳交易中心或将形成

目前国内已拥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碳交易中心。未来碳交易市场将向着规范化、法律化、期权化方向发展。我国今后可能会像发达国家一样有减排任务,如果现在以较低价格卖出减排量,今后可能会花高价去买回来。建立气候交易所,将会帮助我国建立一个有着良好的监督机制及规范的交易架构;有朝一日要完成减排任务,就会从这个交易架构中获益。

我国CDM项目发展现状分析

(一)项目审批程序复杂,申请难度加大

随着国内企业申请CDM数量的加大,被联合国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拒绝的数量也在增加。2009年10月,在EB第51次会议上,我国有10个风电CDM项目被拒绝。不仅如此,CDM项目审查也越来越严格、申请的难度越来越大、周期越来越长、不确定性也越来越大。此外,CDM项目必须要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经过多个机构审批,复杂的审批程序可能会给最后的结果带来不确定性。根据EB的要求,大多CDM项目要投资后实现减排目标后才能卖减排额,这些投资在审批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很可能落空。

(二)国内碳交易市场不成熟,信息不对称

现在我国CDM的卖家接触到的通常只有几个买家,得到的报价通常都是相差无几。卖方既不了解全球市场供需情况,也不了解其他CDM项目的价格,信息不对称导致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因此,CER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和价格都由签约双方议定,信息不透明。此外,缺乏第三方机构也是造成信息不透明的一个原因。按照联合国规定的碳交易流程,企业递交的碳排放指标必须经过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认证后才能生效,目前联合国委任的第三方机构总共有18个,而我国只有一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内外的信息传递机制不顺畅。 (三)价格竞争激烈,卖方议价能力弱

在当前清洁能源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配额出售到欧洲市场,企业卖出的排放权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购买,再进入欧洲市场。另外,现在的CDM基本上是买方市场,作为卖家的发展中国家企业议价能力弱。目前发达国家通过CDM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的需求为2亿-4亿吨,每吨的价格在15-20欧元,最高可高达25欧元。在占据全球碳交易85%以上的欧盟碳交易市场,2008年其价格达到每吨23欧元,而同年,我国在EB成功注册的CDM项目平均交易价格仅为8-8.5欧元(曾刚、万志宏,2009)。这之间的利差都被国际二级碳交易市场赚取,而在碳交易一级市场上,在扣除相关费用等之后,利润所剩无几。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我国企业缺乏碳交易定价权,需要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制度体系。

(四)碳交易市场体系薄弱,政策不确定性较大

首先,碳交易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性在于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京都议定书》在2008年正式实施以来,改善了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分割状态,促进了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但是,《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议。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尚未可知。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国际市场上一些CDM买家采取观望态度(曾刚、万志宏,2009)。其次,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在原始减排单位的交易中,交付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由于核证减排单位的发放需要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既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认证,因此,即使项目获得了成功,其能否通过认证而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推动我国CDM项目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独立碳减排标准,增强国际碳交易话语权

面对碳交易体系缺失,碳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的现状,我国已经开始作出积极努力,熊猫标准和碳中和同盟的诞生见证了我国在碳交易上的进步。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北京环境交易所面向全球推出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标准―“熊猫标准”。该标准借鉴美国杜克法则,大力推动农、林、牧、副、渔业的生态补偿类项目,促进市场向工业补偿农业、城市补偿农村、东部补偿西部、高排放者补偿低排放者的方向发展。“熊猫标准”确立自愿减排量的检测标准和原则,还规定了自愿减排流程、评定机构、规则限定等内容。继“熊猫标准”之后不久,2010年1月,北京环境交易所总启动“中国碳中和联盟”。“碳中和联盟”不仅要求企业“减排”,还要求企业实现“碳中和”,即“不产生正的碳排放”,因此对企业的碳减排能力要求严格得多。这些对我国由被动减排到主动减排,增强企业在国际碳交易中的话语权都有积极作用。

(二)积极发展碳金融市场,加大国际间合作

世界上主要的碳交易市场被欧美发达国家垄断,包括欧盟的排放权交易制(EU ETS)、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等。我国虽然目前拥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碳交易中心,但距离金融性质的碳交易所还有一定距离。加强国际间合作,增强金融创新,是发展我国CDM项目的有利途径。

(三)加大对企业的宣传,积极发展节能减排项目

CDM项目在我国推广时间不长,企业缺乏对CDM基本知识的了解,国内缺乏编写CDM项目设计文件的专家及单位。目前,在我国推广CDM项目还需加大对企业的宣传,让企业了解温室气体减排贸易的规则和程序,参与CDM和气候贸易的项目培训,清晰准确的了解CDM项目要求、操作流程和国际规范,并按照国际标准准备项目设计文件,从而规避前期风险,提高成功申请的几率。

参考文献:

1.马万科.论碳交易市场定价权[J].现代商贸工业,2009(22)

2.张晓涛,李雪.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特征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J].中国经贸导刊,2010(3)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4)

经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节能评估中心)于2010年8月31日成立(设在新疆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院)。在一年的工作时间里,节能评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和发改委研究院的正确领导下,加强与自治区相关厅局、发改委相关处室的紧密合作,在人手缺、资金少、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做好了自治区节能能力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等工作。

一、节能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完成节能文件汇编及制度建设工作

为使节能评审工作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有序开展、有章可循、规范运作,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节能评估中心不断强化制度建设,严格内部管理。

1.编制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审工作规范与流程》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中心内部工作流程》。2.编制了《自治区节能减排资料汇编(一)》、《节能减排技术政策指导目录》、《节能减排政策分类汇编》和《(1998-2009)节能减排政策汇编》。3.制定了“自治区节能评估中心文明服务公约”。4.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心公章管理办法”,并刻制了公章。5.制定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审工作奖惩制度》。

(二)节能能力建设工作初见成效

根据新发改环资[2010]1522号文件精神要求,积极做好

自治区节能减排、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1. 编制并上报了“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2010年开展自治区节能评估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2. 编制并上报了“自治区监查、监测、节能三项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3. 编制并上报了“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2011年新疆节能评估能力建设—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数据库建设实施方案。2012年完成数据库系统平台研建和基础数据信息的汇总和录入等工作。

4.汇集了钢铁、煤炭、铜冶炼、多金硅、水泥、建材等27项行业准入条件、标准,以及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等相关行业资料的收集汇总;5.启动了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专家库建设。专家库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煤炭、焦炭、电力、化工、建材、多晶硅等行业300余名专家。

(三)节能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自成立以来,自治区节能评估中心积极开展了节能评估评审工作。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节能文件)评审工作于2011年6月开始,节能评估中心全体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和工作流程对上报的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进行了组织评审。截止2012年4月,共接受发改委环资处节能评估评审委托书89份(89个项目),召开评审会项目80个,通过评审并出据评审文件68个,主要包括水泥、煤炭、钢铁、建材、石油天然汽、化工、汽车、铝合金、棚户区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等行业项目。

(四)注重对自治区节能评估评审工作的能力培训

在委节能减排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节能评估中心业务人员共8人次分别参加了2010-2012年度由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在兰州、新疆、牡丹江、上海等省市举办的有关节能评估、节能审查业务、能源审计报告编写及案例分析、节能评估师等培训学习。

二、节能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由于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刚刚起步,目前还尚未有一家专门从事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编制机构;中介机构对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内容缺乏深度,节能措施空泛,操作性不强。一些编制单位对可研报告、评估报告的界定把握不准,离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和新发改办〔2011〕658号文件要求有一定距离。

2. 部分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指标、内容无法衔接,呈现两张皮现象。

3. 目前部分评审专家对文件政策领会不透,提出的意见缺乏深度,结论缺少依据支撑。

4. 会议组织评审中出现的问题。(1)专业知识掌握甚少;(2)对能评工作重视不够;(3)组织机构与项目方沟通不到位。

三、推进节能评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 为了节能评估中心工作顺利开展,使各项工作都逐步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恳请自治区财政和发改委应尽快考虑和安排专项资金的拨付。

2. 建议对节能中心业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察,学习节能评估工作成效突出省区的经验。并引进在节能相关领域技术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员充实到节能评估中心的工作中去。

3. 加强“新疆节能评估能力建设—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数

据库建设”,建立自治区节能评估中心网站。

4. 建议发改委相关培训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部门和个人适时开展培训。

5. 建议自治区发改委结合节能评估、评审、审查实际情况,抓紧备案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使项目建设单位可择优选择编制单位。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5)

一、清洁发展机制是一项“双赢”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双赢”机制,通过项目发展亦可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体经济成本。由于发展中国家技术普遍比较落后,同时又处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与温室气体排放密切相关的能源、交通、住房等基础设施及部分高耗能工业部门都具有较高的增长潜力。因此,无论是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还是提高现有的能源使用效率,都需要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的落后设备,引进外资弥补国内资金的不足,这无疑为CDM 项目提供了潜在的广阔空间,也就是发展经济学中所说的“后发者优势”。而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均已完成,更新改造周期长,置换费用较高,一般而言削减成本也相应较高。发达国家企业为了从这样一种减排差额中获取收益,将有动力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从而引发一股新的、旨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潮流。

清洁发展机制的设立主要有两重目的:一是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议定书》中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承诺。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CERs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由于获得的CERs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二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的环境技术,从而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

另外,实施CDM项目有利于企业和公众,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公众,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加深了解,有助于更多的企业和公众自觉参与保护全球气候的行动,也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把技术输入发展中国家,并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推广。

二、我国CDM项目发展现状

我国积极参与推进CDM项目。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问题,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确立了“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和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政策。为了不断加强在《气候公约》及其《议定书》框架内的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CDM项目,2003年国家成立新一届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并出台了“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出具不反对意见函”,2004年6月30日开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2日实施新修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6年,出台了“关于规范中国CDM项目咨询服务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关于规范CDM 项目申报程序等问题的公告”等规范CDM项目管理的规定,2007年11月成立了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促进我国与各国政府机构以及国内企业开展多样化合作,通过项目建设、技术支持、信息管理与共享、人员培训等形式,加强科学技术、机构能力、公众意识等气候变化领域薄弱环节,并为国家节能奖励、能源审计、清洁发展机制等体制建设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目前我国CDM项目发展快、外资流量大、财政收入可观。据国家发改委统计,截至2007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已为885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出具了批准书,这些项目如果最终能成功注册,根据合同转让的减排量总计约1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收益总计约150亿美元,其中国家提取用于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金额将超过30亿美元。

三、机遇与挑战

国际CDM项目正在兴起,是当今世界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注重环境保护的全球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方式,是以资金与技术的结合来缓解世界商业与环保矛盾的重要手段。CDM项目的兴起加快了国际“碳经济”的发展,正在引发国际新一轮的“资金流”、“技术流”和“贸易流”。

新“巴厘岛路线图”开启了发达国家承诺和发展中国家应对的议程。刚刚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简称“路线图”), 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新安排举行谈判,并明确了关键议题的议程。新“路线图”以进一步贯彻《气候公约》为主旨,明确了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美国也不例外;对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气候变化项目,项目基金由全球环境机构管理,开启“战略性项目”,提高投资水平,推动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的转让等。

我国减排成本低且市场大,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项目国。根据机构预测,在日本境内减少一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吨碳,美国为153美元/吨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碳,而中国的成本可降到20美元/吨碳。另外,中国市场巨大。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具有每年减排1亿至2亿吨二氧化碳的潜力,占全世界总量的50%左右。截至2007年9月14日,在国际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数量达到785个,其中中国占比14.27%,排在印度(35.29%)之后,巴西(13.63%)之前,居世界第二位。虽然在项目数量上中国落后于印度,但预计到2012年每年所提供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将占全球CDM市场的44.74%,超过印度(16.28%)和巴西(10.24%),居世界第一位。

未来我国环保领域有优势。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能力与欧洲等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但是,随着CDM机制的发展,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劣势有可能转化为优势。因为,一方面,我国减排潜力大;另一方面,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较好的政策环境与经济发展潜力,在CDM 的卖方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减排潜力与投资规模来看,中国、印度以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将有可能成为投资CDM 项目最具有吸引力的国家。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经济管理系教授邹骥根据模型分析得出以下数据:在理想状态下,仅通过CDM这一渠道,2010年投资流量就可达到52亿至174亿美元。也就是说在《议定书》规定的2008―2010年的五年承诺期内,累计CDM 项目的投资流量可达250―850亿美元。这种仅考虑能源部门选择的评价模型还表明,全球CDM项目中有50―70%的投资将流向中国,也就是说在2010年通过CDM 流入中国能源相关部门的外资流量潜力可达6―20%。

目前,我国有很多有利条件实施CDM项目,如技术能力强、国家风险低、比较容易获取项目投资等。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制定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建立CDM技术服务中心、开展广泛的CDM专业和普及培训以及举办CDM国际合作交流和博览会等,极大地促进了CDM开发与合作。我国CDM政策严格遵守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不是成为发达国家廉价的减排工具。我国2005年10月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实施CDM 项目的优先领域是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和回收利用煤层气甲烷项目。我国政府对氟化烃和全氟烃减排项目的收益中拥有65%的份额,对氧化亚氮项目的减排收益拥有30%的份额,这些资金将用来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际CDM项目有低价竞争势头。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其排放量接近全球的1/4),却于2001年退出了《京都议定书》,这就为没有美国的缔约国带来了竞相压价的机会。因此,国际CDM项目在尚未大力发展和全面开展之际,就要面临低价竞争的风险,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未来,国际CDM市场形势多变、风险难测。目前,《议定书》有效期只有八年,2012年将失效。虽然新“路线图”拟延续于2012年到期的《议定书》,但是未来十年地球变暖问题还取决于今后两年各国,尤其是美国等部分发达国家对待全球气候变化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态度。未来国际CDM发展形势也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所说:“这是开端而非终点,我们必须进行更为复杂、漫长和艰难的谈判。”对于国际CDM项目,各缔约国从自身利益考虑,对项目的承诺和合作模式有不同意见,未来CDM市场买卖格局复杂多变,市场风险难以预测。

我国面临承担更多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义务。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并根据我国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我国的这些努力开拓了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方式。但是,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达到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水平意味着人均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必然达到较高的水平,世界上目前尚没有既有较高的人均GDP水平又能保持很低人均能源消费量的先例。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然还要持续增长,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将使我国面临开创新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挑战。

四、我国CDM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前景广阔,但是目前项目开发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主要原因一是清洁发展机制国际规则复杂,项目准备成本太高;二是目前国际CDM市场出现买方市场,减排额出售价格较低,影响了项目开发商的积极性;三是我国已开展了一些能力建设,但开发设计项目的能力仍然比较欠缺;四是提高能效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是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优先领域,但目前进展有限。煤气层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首先,企业对CDM不了解,缺乏CDM相关知识的培训。大多数企业缺乏清洁发展机制的相关知识,对国家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以及国际规则也了解不多。

其次,中介机构的能力建设有待提高。自从清洁发展机制建立以来,国内大大小小无数个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介机构蜂涌而出。国内近年来组织了一些培训项目,确实培训出一批出色的研究与开发人员,并成立了省级CDM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但行业化中介机构的能力建设还有待提高和进一步强化。

再者,低浓度瓦斯利用开发是当前CDM项目的重要问题。我国《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浓度在30%以上的瓦斯才可利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内外煤层气利用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使得原来无法或难以利用的低浓度瓦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利用,但这种技术目前处于示范阶段。

我国浓度低于30%的瓦斯大约占70―80%,这部分瓦斯直接排空。虽然低浓度瓦斯发电技术研究获得成功,拓展了瓦斯综合利用空间,为全国大规模利用煤矿瓦斯积累了经验,但目前浓度低于 30%的瓦斯利用是否可以做成CDM项目,是目前煤层气CDM项目领域发展的关键,业内亟需解决方案。

五、关于加快建设我国CDM项目商务服务体系的几点意见

为了促进我国CDM项目又好又快地发展,应加快建设促进CDM项目发展的商务服务体系,其中重点工作有几个方面:

一是组建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商务发展理事会。CDM项目作为国际经贸项目之一,需要国家提供国际商务服务平台来促进发展。因此,应在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商务发展理事会,由国家发改委主持、商务部牵头协调关联单位,拟订并执行CDM项目的经贸政策法规,负责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CDM项目经贸谈判及其问题处理,拟订并执行CDM项目的对外技术贸易、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的政策,负责组织协调CDM项目的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项目损害调查等。

二是制定我国CDM项目商务发展政策法规。应制定我国CDM项目商务发展指导意见,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抓出更大成效。同时,将CDM项目的能效、可再生和甲烷等优先领域加入到吸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改善我国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状况,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三是完善市场机制运作模式,解决好“买方”、“卖方”、中介、咨询、融资、价格谈判、交易成本、合同协议、风险管理/担保、税收/利益分摊等问题。

四是建设国家CDM项目促进体系,利用好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积极开展CDM项目的培训、政策/案例研究、CDM项目方法学、国内外研讨会、展览、出版等宣传活动,以及培养CDM项目开发和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便更好更快地推广CDM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商务支持和风险分担。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6)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球很多国家逐渐达成共识,人为的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可能通过温室效应造成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引发灾难性后果。为了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全球100多个主要国家在1997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规定部分工业化国家的法定减排义务,碳排放权在这些有法定减排义务的工业化国家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京都议定书》还特意规定了3种灵活机制,使碳排放权和碳减排量都成为了有价值的资产并能开展交易,这些资产称之为碳资产或者碳信用。碳融资,简单说来就是出售各种碳资产所获得的融资,通过碳交易发生。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就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以项目为基础的碳信用的交易机制。

中国市场怎么玩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CDM项目卖方市场的绝对主力。截至2011年8月28日,中国获得签发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数量超过4亿吨,占全部CER签发量的一半多。已获得的碳收入至少有4亿美元,CDM项目主要分布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与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燃料替代、化工废气减排、造林与再造林等领域。

中国企业参与CDM的模式基本是通过双边/中介途径或招标的方式与出价高的买家签订CER远期交付合同,货到付款,即当CER获签发并交付CER买家账户后,买家付款。合同CER的价格多为固定单价的形式,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伊始的前两年为5、6欧元左右,到2007年、2008年最高时达22、23欧元。后来受金融危机和二级市场价格下挫等影响跌至8、9欧元左右。在很多情况下,CER买家承担CDM前期开发费用,个别买家还能提供部分预付款或者设备融资。

CDM项目会因为碳融资收入而一定程度上改善收益率。比如一个5万千瓦的风电项目,假设一年产生10万吨二氧化碳减排量,即得到10万个CER。单个CER价格为10欧元,该项目业主将因出售CER每年获得100万欧元的CDM收入,大致相当于风电价格增加0.1元/度,按照21年计算,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增加约2-4%。水电项目根据年发电小时数和所属电网区域不同,1万千瓦装机一年通常能产生3-5万个CER,一年获得CDM收入30至40万欧元。一个煤层气回收利用项目,1万千瓦的装机一年可能产生20多万个CER,相当于一年200至300万欧元的CDM收入。因此,碳融资对不同类型项目收益率的改善作用迥异,化工类、甲烷利用项目最明显,其次是一些风电、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

CER买方有来自工业化国家的政府购买计划、私人基金、能源公司、金融机构和咨询开发商等。私人部门是这些买家的主力,接近90%。他们购买CDM项目产生的CER主要用于:履行本国或本企业的减排承诺,到排放贸易市场再交易获利,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自用。其中以满足前两类需要为主导。

在碳交易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国内相关的一些金融活动也得到了发展,比如节能减排贷款和建立碳交易平台的尝试。兴业银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ER收入作为贷款抵押和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此外,中国3家主要与环境、能源有关的交易所―北京、天津和上海环境交易所,则开始探索搭建国内碳交易平台的尝试。由于我国没有法定的碳排放限制,这几家交易所主要从自愿减排交易做起。

政策阻滞碳融资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仅就第一期的目标和相关配套机制政策达成一致,有关后京都的谈判历经数年艰苦的磋商,包括著名的巴厘岛会议、平庸的波兹南会议、多国首脑云集且热闹非凡的哥本哈根会议以及趋于低调平静的坎昆会议,至今却没有在强制性减排义务和市场机制等最关键的问题上取得任何进展。这意味着,由《京都议定书》体系缔造的碳市场部分,在2012年以后能否延续尚为未知数。

欧盟碳交易体系,作为碳交易市场份额最大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历了第一期(2005-2007年)和与京都议定书并行的第二期(2008-2012年)之后,其第三期(2013-2020年)的相关政策也逐渐浮出水面。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欧盟第三期不会再接受HFC23减排项目的CER,这预示着中国化工类企业年入几亿碳收入的时代将远去。欧盟还表示,对于2012年底之后注册的CDM项目,欧盟只接受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项目,中国被排除在外。因此,除非中国和欧盟未来签订双边协议,否则,2012年底之后才注册的中国CDM项目将得不到来自欧盟国家的碳融资。

国际气候谈判的迟缓进展以及欧盟第三期排放交易系统的限制,使一度热闹非凡的碳交易受到冷遇,碳信用需求预期跌至谷底,中国企业未来的碳融资之路变得迷雾重重。

碳交易推试点

虽然,以延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气候谈判正经历灰暗,但人们依旧看到了一些曙光。一种可能是,当前即第一期的制度体系在2012底之后继续延续,直到国际社会再次达成协议。另一种可能是,现在的市场化灵活机制包括CDM机制,在进行适当的标准化改进和简化之后,与新达成的减排目标体系相适应。还有一种可能是用行业方法代替以项目为基础的CDM。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7)

Abstract: Based on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 the formation process of development discussed in the analysis of China CDM project types based on the structure proposed Chinese technology transfer as well a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DM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a number of issues must be addressed, for the purpose of caused useful lessons.

Key words: the "Kyoto Protocol";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arbon tradingR174+.5

《京都议定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基于市场、旨在成功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联合履行机制(JI, Jointly Implemented)、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这三种灵活机制都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

一、中国CDM项目类型结构分析

根据IET、JI、CDM这三种减排机制的运作流程,涉及到中国的主要是CDM。CDM也是近年来在中国发展最快的。CDM对发达国家而言,通过利用履约的灵活性,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统计,目前中国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CDM项目有917个,分析减排类型可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型的数量远远高于其他减排类型,占据中国CDM注册项目的78.3%。(见下表)

减排类型 项目数 减排类型 项目数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718 HFC-23分解 11

节能和提高能效 78 垃圾焚烧发电 4

甲烷回收利用 55 造林和再造林 2

N2O分解消除 25 其他 7

燃料替代 17 — —

资料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

在早期的CDM项目中,HFC-23减排项目占据了CDM项目的主体。由于HFC-23是一种效力强大的温室气体(一吨HFC-23在气候变暖方面的影响力,约相当于1.17万吨二氧化碳),企业减少排放数吨这种气体,就可获得数千个碳排放信用。企业通过出售碳排放信用的收入远高于出售HFC-23本身的收入。这一弊端导致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出台政策来减少HFC-23项目的开发。美国政府已禁止通过有关HFC-23的CDM项目。随着HFC-23项目的减少,CDM减排项目的中心转移到清洁能源项目上,例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替代,节能和提高能效等方面。由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类型的转变,也使中国将逐渐开始注重减排技术的转移。

二、中国实施CDM的技术转移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CDM项目最应关注的是实现技术从发达国家向自身的转移。技术转移一般分两种:一种仅仅是先进设备的引进(Embodied technology transfer),另一种则是经验知识的流动,包括雇佣跨国公司的员工,对国内员工的技术培训等(Disembodied technology transfer)。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CDM项目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因此成功实现减排技术的转移是中国发展CDM项目面临的巨大挑战,也是中国政府必须考量的问题。提高相关环境标准、落实政策法律强制措施等成为推动相关技术转移的首选之策。韩国政府就曾要求,所有在韩国开发的CDM项目必须实现“无害环境技术和技能的转移”,这一政策促使韩国近90%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现了技术转移,远远高于其他国家。2004年中国第一次对客运车辆实行燃油管制(标准高于美国),美国汽车在中国本土的生产公司也需相应提高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燃油标准,从而提高了向中国技术转移的速度。

除了提高环境保护标准以外,还应该充分并且恰当地理解技术普及的速度。在CDM项目审批过程中会涉及项目的额外性(所谓CDM项目的额外性要求是指,如果一个项目是政府或企业本来就打算上马的,也就是说无论在财务上、技术上都有条件和能力开展的项目,这样就不能申请CDM的支持,必须是在以上条件或者其他方面存在困难或者障碍而无法独立开展的项目才可以申请。因为企业可以独立进行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不属于额外的,也就不具备“额外性”,而通过CDM的支持克服障碍使本来无法实施的项目得以实施,这样产生的减排量才是额外的)。按照额外性的标准,在审批项目的过程中,需要正确计算和衡量技术自然普及的速度。如果CDM项目中应用的技术按照自身的普及速度能够在项目筹建过程中得到普及,那么该项目就不应得到批准。真正的技术转移数量应该是项目引进技术的数量减去项目建设过程中技术自身普及的数量。

三、中国CDM市场前景分析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CDM 在2008 年至2012 年的“第一减排承诺期”内有效, 2012 年之后将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目前, 新的谈判艰难启动,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与日俱增。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 就是议定书中没有规定中国、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举步维艰。《京都议定书》的首个承诺期即将于2012年结束,原本计划为第二承诺期制订减排目标的哥本哈根会议最终结果未能如愿,各国未达成一致意见,这使全球范围内的碳交易发展局势以及各国可能承担的减排义务都面临着较大变数,全球碳交易市场也面临一定的政策性风险和技术性风险。中国作为碳排放量最大国家之一,目前只享受着减排权利,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局面迟早会被改变,CDM机制逐步被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所替代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

中国应该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承诺到期之前充分发展CDM项目,快速实现减排技术转移,提高本国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发展技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分析,中国成功注册的CDM项目中并不包含大规模的技术转移。在中国,只有59%的CDM项目存在技术转移。因此单纯依靠CDM项目来实现减排技术的提高必然会降低本国自身技术创新的速度和能力。如果《京都议定书》到期之后中国必须承担减排义务,这势必会加重中国节能减排的压力。因此,中国碳排放市场不应过分依赖CDM项目。

四、正视中国碳交易市场的不足

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虽然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仍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的不确定性。依据《京都议定书》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不承担碳减排的义务,但由于美国一直拒绝《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以及由于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2013年后温室气体减排的走势也因此变得扑朔迷离,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CDM机制极有可能被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所替代。届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也将开始履行碳减排义务。CDM项目的建设期通常在7—10年甚至更长,而且项目前期成本投入比较大,国际政策的不稳定影响了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减排项目的积极性。同时,中国国内尚未出台具有法律约束的相关文件,目前还停留在各种管理办法的层面上(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CDM项目申报审批流程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相关文件》等等,均为法律效力低的管理办法),并不能提供一个稳定的政策法律环境来吸引投资者,保证投资者的相关经济利益。

2.流动性不足。目前中国碳减排交易量已经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中国碳金融市场具有巨大潜力空间。虽然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资源国家,是CDM项目最重要的供给国,但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与碳市场潜力不匹配,碳金融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认识有待提高,准备不充分,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中介市场发育也不完全,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多尚不熟悉,难以开发或消化大量项目,也缺乏专业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目前关注碳金融的主要是一些商业银行。同时,金融衍生产品缺乏,在CDM项目开发过程中,周期比较长,而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必要采取期货合约、远期合约等方式来控制风险,并可以开发利用一些资产证券化产品。但我国碳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导致我国碳交易议价能力较弱。目前,我国企业参与碳交易,一部分是通过经纪商从中撮合我国的项目开发者和海外的投资者,另一种主要途径则是由一些国际大投行充当中间买家,收购中国市场上的项目,然后到国际市场上寻找交易对象。这使得国内碳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也制约了本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3.碳交易市场还存在一些“严重的信用问题”。碳交易

一度成为企业的赚钱工具。2007年1月,英国《金融时报》曾披露,少数中国厂家和碳交易商利用《京都议定书》在HFC-23这种强效温室气体方面的规定,获取巨额利润。通过安装廉价设备,这些企业可以获得“碳排放信用”(carbon credits),并通过出售这些信用获取巨额利润。利用氢氟烃气体减排所产生信用的做法,造成了市场的扭曲。目前,HFC-23项目虽然已经叫停,但是类似存在“严重信用问题”的项目依然存在,包括前期投资到位,后期却未能签发核证减排量的项目。我们应该警惕类似项目的发生,以避免某些组织为并不存在的减排行动埋单。

找准问题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第一把钥匙。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虽然还存在很多其他的不足,但是对这些问题的准确把握,会对中国减排工作的实践在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等顶层设计方面,提供必要的源流分析,从而形成具有经验价值的基础范本,为中国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有意的借鉴。

参考文献

【1】George Milunovich, Alison Stegman, Deborah Cotton , A Review of Carbon Trading Theory and Practice,/abstract=989271

【2】David Popp,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for Climate Policy, No.39/2008

【3】中国工厂利用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获利,FT中文网,2007年1月18日

【4】堵住《京都议定书》的漏洞,FT中文网,2007年2月9日

【5】研究显示:碳交易成为企业赚钱工具,FT中文网,2007年4月26日

【6】内行眼中的中国碳贸易,FT中文网,2007年9月25日

【7】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凤凰网,2009年11月27日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8)

一、碳交易和CDM的背景

碳金融(carbon finance),又称碳融资,一般而言,广义的谈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狭义的碳金融则特指碳指标交易。

目前,在碳金融的主要融资方式中,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为密切的是清洁发展机制(即CDM)。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3个灵活机制之一,指的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即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议定书第三条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从2008―2012年,各发达国家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暂不在第一阶段承担CO2减排任务。因此,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CDM允许附件Ⅰ国家(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下称“CO2”)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额可被发达国家用以履行他们承诺的减排量,最终可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通过CDM可以使减排成本降低5-20倍,从而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可以获得实现节能减排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碳交易的国内外现状

自1996年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碳交易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自1996年至今已累计成交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的交易总额从最初的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250亿美元,5年间增长了125倍;交易量也由1000万吨迅速攀升至48亿吨。

交易额飞速增长,碳交易已经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之一。

可以预见,作为一项既可履行国际义务又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

目前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其他比较有影响的还包括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与此同时,清洁发展市场(清洁发展机制所形成的交易市场)是全球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1.6英吨1(GT)CO2是通过CDM进行交易的,起价只为320亿美元。在=级市场中核证的排减量为1GT,占全部CER交易2/3的市场份额,交易额比2007年增加了70%。

在亚洲,碳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买卖由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目前,印度已经有两个交易所推出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多种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欧盟减排许可(EUA)期货和5种核证减排额(CER)期货,以及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2008年4月推出的CER期货。

2005年10月12日,我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截至2008年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共批准了1000多家企业的1444个CDM项目,预计每年温室气体的减排总量能够达到约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9月9日,我国共有264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约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23%。这些项目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总量将超过1.15亿吨,约占东道国CDM年减排总量的52%。其中由55家企业实施的64个CDM项目已获得超过6400万吨的核证减排量,约占签发总量的35%,是全世界温室气体减排量最多的国家。若按照我国目前每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的平均售价为8美元计,共可以获得超过5亿美元的经济收益,除去国家所得利益外,企业可以获得近2亿美元的经济收益。

三、我国实施碳金融的挑战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之一,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将更加巨大。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碳金融CDM项目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多风险和障碍,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只有认清风险,趋利避害,采取相关措施,切实提高我国CDM项目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使中国碳金融相关企业和部门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总的说来,中国碳金融CDM项目运作中,主要存在以下挑战:

1 对碳金融和CDM项目的认识不足

1998年5月,中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CDM项目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并不长,远远未达到全国范围的推广。首先,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对碳金融和CDM的相关知识了解太少,宣传力度不足;其次,国内缺乏在有实力和知名度的CDM项目中介机构,中介没有起到好的桥梁作用,导致碳金融信息传递障碍;同时,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CDM项目蕴藏着巨大商机,尤其是广大有碳交易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缺乏对CDM项目常识的了解,对CDM的具体含义、CDM项目的选择标准和项目设计方法、项目的“合格性”以及“可行性”方面的知识相对匮乏,导致项目不合标准、通过率低。

2 2012年以后的政策性风险

目前主要的碳金融业务是机遇《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展开的,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时限是2012年。《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也就是2008-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没有减排义务。2012年之后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我国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012

年以后,CDM机制是否继续存在,现在注册成功的项目的CERs是否继续有效,都尚无定论,这将导致项目的业主收益存在较大的风险,项目注册成功日期越靠近2012年,项目业主的收益下降幅度越大。

3 项目结构不够合理

中国实施CDM项目的优先领域是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和回收利用煤层气甲烷项目。非优先领域的项目主要包括非二氧化碳、非甲烷气体减排项目。这些气体如氟化烃(HFCS)、氧化亚氮(N2O)的全球增温潜能很高,但减排的增量成本相对较低,实施此类项目只能带来减排量上的收益,并不能带来先进技术。据国际数据计算,中国的非优先领域项目所产生的CERs数量庞大,占据了世界总量的36.56%,而中国优先领域项目仅占同期世界CDM项目总量的15.75%,因此,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太注重当前收益,忽略了长远发展。对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减排技术的项目,比如农村沼气、边远地区太阳能发电等,由于过于分散,且减排量较小,因CDM开发成本较高,买家也不愿意买这样的项目,导致这些项目由于没有CDM收益,无法实施。这种现状违背了发展CDM项目的初衷,对于引进先进的减排技术,切实改善我国环境现状益处不大。

四、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严峻形势,我们应切实采取相关措施,为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推动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 在国内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场所

在国内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场所,一方面可以为国内外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交易平台,提高碳交易的效率和公平性,为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参与交易提供更大的可能,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地位和声望,使我国拥有更多的CERs的定价话语权,改变目前市场上发达国家一统CERs定价权的被动局面。同时,无论现在是我国作为CERs的提供者(卖方),还是2012年以后政策变化,我国有可能要承担减排义务,成为CERs的需求者(买方),只要碳交易存在,那么,建立碳金融交易场所就是极其必要的。

2 积极鼓励优先领域项目的发展,提高自身能效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9)

倡议书标题一般由文种名单独组成,即在第一行正中用较大的字体写“倡议书”三个字。

另外,标题还可以由倡议内容和文种名共同组成。如“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书 ”。

(二)称呼

一般顶格写在第二行开头。

倡议书的称呼可依据倡议的对象而选用适当的称呼。如“广大的青少年朋友们:”、“广大的妇女同胞们:”等。有的倡议书也可不用称呼,而在正文中指出。

(三)正文

一般在第三行空两格写正文。

倡议书的内容需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写倡议书的背景原因和目的

倡议书的发出贵在引起广泛的响应,只有交待清楚倡议活动的原因,以及当时的各种背景事实,并申明倡议的目的,人们才会理解和信服,才会自觉的行动。这些因素交待不清就会使人觉得莫名其妙,难以响应。

2.写明倡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这是正文的重点部分。倡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化。开展怎样的活动,都做哪些事情,具体要求是什么,它的价值和意义都有哪些均需一一写明。

倡议的具体内容一般是分条开列的,这样写往往清晰明确,一目了然。

(四)结尾

结尾要表示倡议者的决心和希望或者写出某种建议。倡议书一般不在结尾写表示敬意或祝福。

倡议书有的发自个人,有的发自集体,也有的发自一次会议或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倡议书的作用是倡导某项建议,是针对广大群众的。群众是否响应,由群众自己决定,倡议书对任何人都没有约束力。由于这种特点,写倡议书就要做到两点:一要有说服力,二要方便可行,这样才能吸收更多的的人去参加。

倡议书的书写格式和一般书信相同,它的正文分成两部分:

第一,写明在什么情况下,为了什么目的,发出什么倡议,倡议有哪些意义、作用。

第二,倡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做到的具体事项。

写倡议书,所提的倡议必须是对国家、对人民有利的好事,这样才会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所提的倡议又必须是简便易行的,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响应。

学院节能减排倡议书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自去年设立“全国低碳日”以来 ,全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突出成就,2019年6月8日至14日为今年的节能宣传周,6月10日是第2个“全国低碳日”。

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主题是“携手节能低碳,共建碧水蓝天”。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xx系列讲话和重庆市市委四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在此,我们向全校师生发出以实际行动践行节能减排的倡议:

一、增强节能意识,做校园节能学习者

全体师生员工要进一步增强节能意识、资源忧患意识和资源节约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工作学习生活中,使用节能方法,合理使用能源,树立节约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的节能理念,把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理念转化为自觉行动,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的校园文化。

二、树立节能观念,做校园节能宣传者

广大师生员工要加深对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认识,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争做节能减排的宣传者,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知识,交流节能减排的经验与感想,广泛带动身边的每一位成员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活动中来,共同创造人人关心节能环保,人人身体力行的良好氛围。

三、以节能环保为己任,做校园节能实践者

1、养成离开教室、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场所时随手关灯、关电扇、关空调、关电脑的良好习惯;

2、积极推广水的循环利用、冲洗厕所使用废水,严禁水的跑、冒、滴、漏现象,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3、天气晴朗、光线充足时,提倡教室、办公室、会议室等以采用自然光为宜;

4、合理使用电器,适时拔下电脑、饮水机、台灯等未用电器插头。禁止违章用电现象、杜绝使用大功率电器。

5、低碳出行,上下班乘坐公交车、骑自行车或步行。

6、夏天室内空调温度严格控制在26℃以上,使用空调时不要打开门窗,离开办公室要及时关闭空调,下班前要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四、发挥聪明才智,做校园节能探索者

全校师生员工要围绕节能减排,积极开动脑筋,探索节能减排的合理化建议,充分利用学校的科研优势和节能设施,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的探索和研究,做校园节能的探索者。

节约是美德,节约是责任,节能减排,任重道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今天做起,多注重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的节能细节,以实际行动为我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为了以实际行动支持节能减排活动开展,6月10日8:00至18:00,红河校区A区恪勤楼、格致楼、博文馆、和红河校区B区格术楼、格物楼的电梯将暂停运行。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10)

一、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和两型社会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规模显著扩大,综合国力迅速增强,但这是以能源和资源的大量消耗为代价的。我国目前是世界能源第二消耗国,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环境面临日趋严峻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各地生态环境迅速恶化、资源消耗过大、行业平均单位产出耗能偏高和一些关键资源的严重紧缺等方面,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今后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整个社会经济建立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核心是节约资源。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两型”社会,我们面临的问题有以下方面:一是资金。开发新能源、提高原有能源利用率、工业三废处理、植树造林等都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再加上国内市场及国家政策法规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企业很难投入资金进行这方面项目的建设。二是技术。目前提高能源利用率、开发新能源、工业“三废”处理等国际领先的技术都被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握,我国欠缺这些技术,要建设这些项目就必须花高价向西方发达国家购买技术和设备。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由来

工业革命以来,全球增温、气候变暖现象愈演愈烈。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具有约束效力的《京都议定书》,以规范工业化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量方面的责任,2005年2月1日起,《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了减排时限与目标值。《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所列的国家,包括所有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较,平均削减5.2%;同时采取“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第一个减排量的承诺期为2008-2012年,发展中国家在此期间不承担减排量义务。二是限定了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六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三是提出“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交易(ET)及共同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确立的一种灵活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合作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认作是一项“双赢”的机制是因为:一方面,它能使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获得资金和先进技术,有助于实现国家、地区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比较高,自身减排的成本也比较高,而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处在低水平,减排成本很低。虽然我国目前属于发展中国家,不需要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加上我国有可能超越美国成为头号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我国承受国际要求实行减排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所以要充分利用2012年前我国不用承担减排义务的这一时机,通过CDM机制来解决目前我国发展所面临的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同时也为2012年后我国有可能要承担减排义务作好准备。

三、我国CDM利用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CDM项目开发现状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我国是最有潜力、最大的CDM项目供给市场,我国将可以提供世界清洁发展机制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我国政府在2002年8月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4年5月31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科技部、外交部联合签发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我国实施CDM项目的法规性文件,规定了项目申报和许可程序,并明确了我国CDM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减排潜力很大;另一方面,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减排成本较低、国家鼓励发展清洁能源的政策环境很好、经济发展潜力大、合作项目可信度高、执行情况好等优势都使我国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CDM基本知识缺乏。企业是CDM项目得以开展的主体,然而国内企业对于CDM项目却知之甚少。我国由于政府宣传和推广力度不足,导致企业在刚开始用减排的温室气体换取资金和技术时,没有合理估算减排量价格,造成了大多数利益的流失。同时由于信息资源缺乏,使清洁发展机制的普及力度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人才短缺。CDM作为一项新兴的国际合作事务,还没有被更广大的人群所了解,又因其技术含量较高,涉及国际规则较多,从事这一领域的人才需要具备优秀的外语能力,又要具有环境、能源、财务金融多方面知识的积累。PDD文件的审核通过是一个完整的CDM项目不可或缺的部分,编写CDM项目设计文件的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缺乏,在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内CDM项目的发展。

(3)国内中介机构体系混乱。国家科技部已经帮助地方建立了七个CDM咨询服务中介机构,通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项目的合作,在2006年度内再建立十一个类似的中介机构。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CDM中介公司的准入要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政府部门甚至一些非政府组织都纷纷进入,国内中介机构缺乏统一的标准,比较混乱。

(4)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多元风险性。一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最终完成减排交易,需要经过以下的主要阶段:项目的准备和评审、基准线研究、监测核实、合格性审定、项目购买协议谈判、项目建设和启动、定期核实和核证直至最终项目完成。整个项目开发过程当中,每个阶段都面临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项目开发阶段的风险,包括方法学批准的风险、国内审批项目的风险;项目注册阶段的风险,EB是否通过的风险;项目实施认证阶段的风险,还包括CERs量及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选择难以全面化。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从立项到最后注册成功,项目设计文件起到一个关键的纽带作用,其编写需要有方法学、监测方法学体系的支撑,对于那些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要求却缺少合适方法学体系支撑的项目,由于开发新方法学的成本很大,项目开发商从短期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往往会避开立项,忽视新方法学的开发,从而使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发展受到限制。

四、我国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CDM知识的国内宣传和指导

截止目前,社会和企业对《京都议定书》普遍很陌生,多数企业还不了解清洁发展机制蕴藏的巨大商机,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这导致了我国目前开展的CDM项目较少,规模也较小。因此,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有关清洁发展机制知识的宣传,通过宣传创造有利环境,提高企业决策者的参与意识,特别是针对一些能源消耗量大、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重工业企业,同时提供一些指导和专业培训机构,加大CDM发展力度。

2、建立并引导国内专业的CDM项目设计、咨询中介组织

开展CDM项目,其中很大的一个工作就是项目PDD文件的设计,其过程十分繁琐,先后要履行国内国际两套审批核准程序,辗转国内外数个机构,技术性强,对国内、国际法律知识要求高,中介咨询费用和项目风险都比较高。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经国际审批的CDM经营实体,咨询中介机构数量少而且专业性不够,缺少国际竞争力。因此应加大CDM知识的宣传,鼓励新建CDM咨询中介,对已建立的中介组织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争取建立有国际权威的CDM设计咨询中介机构和经营实体,减少我国CDM项目引进的成本和风险。

3、不断完善我国对CDM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

2004年5月31日,我国政府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CDM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安排,使我国进行CDM项目合作有章可循。但《暂行办法》对CDM项目管理重审核是轻推动促进,重技术、轻商业运作,对CDM项目的审核过于严格。CDM项目其实是一种商业投资,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活动,而且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所以在审批管理立法上应体现从宽、鼓励和促进发展的原则,提高CDM项目的商业运作。我国现有的CDM各项管理制度尚不很完善,缺少相关的法律制度,CDM市场操作也不规范,应在今后不断加强改善,营造有利于CDM市场发展环境。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CDM在我国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缺少专业性和相关经验,必须大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具体可通过以下方面进行:一是加强与国外具有CDM项目开展经验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其先进经验和专业知识,如项目的选择、方法学的建立等,降低项目开展风险。二是加强与附件I国家即CERs购买方的交流与合作:主要是关于技术和资金投资、CER价格、相关法律体制等方面的交流和协调,争取更多有利于我国的政策实施,降低项目开展成本。三是加强与先进技术支持单位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合作加强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创新,加强我国技术人员对先进设备的操作能力和相关技术培训。四是加强与国际经营实体和相关中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在PDD文件的设计和审批过程中,通过交流与合作可以加快项目审批过程,提高项目审批通过率,降低相关中介费用。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国内企业对先进技术的需求非常迫切。CDM机制无疑为我国引进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提供了许多重要机会。国内企业也迫切希望,通过CDM项目获得正常商业渠道无法获得的技术以及增加其获得国际融资的可能性。因此,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研究咨询机构应利用好这个机会,将中央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决策与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起来,促进资源的节约开发和高效利用,促进地方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注: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课题《南水北调东线能源清洁发展战略探讨》。)

【参考文献】

[1] 曲建升: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现状与挑战[J].科学新闻,2006(14).

[2] 郑照宁:清洁发展机制一种新的国际环境合作机制[J].节能与环保,2003(5).

[3] 马驰、朱益新:清洁发展机制――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机遇[J].绿色经济,2007(1).

[4] 邬朝晖: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J].上海节能,2007(4).

节能减排项目建议书篇(11)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2-0068-04

1.清洁发展机制的背景与内容

工业革命以来,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明显增加。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已成为目前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1-4]。增强的温室效应使全球的平均温度比1860年升高了0.6±0.2℃,预计到2100年,地球平均地表气温将比1990年上升1.4~5.8℃。气候变化不仅会对全球环境、生态等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还是一个涉及人类社会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以及生存空间等各个领域的重大问题。

正是由于气候变化影响的深刻性,气候变化问题得到了各国政府与公众的极大关注。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从而使国际碳减排行动具有了法律性文件[5,6]。《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在2008~2012年间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7],对于多数国家而言,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6]。

为使发达国家能够实现减排承诺,《京都议定书》允许发达国家出资和出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共同实施有助缓解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经过核证的碳减排量(CERs),作为其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的一部分贡献,这一方式称作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发达国家为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在2008~2012年的5年时间里,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2亿~4亿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

《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1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对完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并协助附件1所列缔约方遵守其依第3条规定的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依据清洁发展机制:(a)未列入附件1的缔约方将获益于经确认(certified)的减少排放的项目活动;(b)附件1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促进其遵守由《公约》缔约方会议依议定书第3条规定所确定的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一部分(第12条3项),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由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之下,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第12条4项),每一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CDM执行理事会根据以下各项做出确认:(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效益;(c)相对于在没有进行经确认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是净增量。

2.清洁发展机制的特征

2.1 双赢性

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双赢作用的机制。正是由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双赢性,使得清洁发展机制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并有了稳步的发展。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清洁发展机制有利于其完成减排义务,同时是一种以成本最有效的方式履行《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也是一种崭新的技术转让方式。在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过程中,发达国家产品和技术的转移对其国内市场具有间接的积极作用,因为这将刺激发达国家环境技术和产品的创新与出口,改善国内税收和扩大生产。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清洁发展机制能够为那些有利于转向更繁荣的更低碳强度的经济发展模式的项目带来资金;鼓励和允许私人和公共部门的积极参与;为技术转移打开了一条新渠道,CDM资金投资的项目通常是那些替代老旧的、低效的石化燃料技术,或者带来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工业;增进能源效率和节能;改善当地环境;扩大收入和就业,消除贫困;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

2.2 双重目标

根据《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CDM具有两个目标:协助未列入附件1的缔约方(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对完成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协助附件1 缔约方(主要是发达国家)遵守其做出的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这个双重目标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议定书谈判过程中激烈争论的结果。由于双方关注的焦点和发展的优先顺序不同,争论的核心主要是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关注和优先考虑的是可持续发展、公平、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技术转让和财政援助;而发达国家优先考虑的是减排、排放贸易和信用、私营企业的参与以及实现减排承诺。

2.3 各方自愿参加

《京都议定书》第12条规定:每一个相关缔约方必须是自愿参与项目,也就是说,无论CERs的出售方还是购买方都是自愿参加。目前全球CDM合作在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仍然表现出了多种灵活的模式,参与方涉及到了政府、企业、中介、贸易机构等。

2.4 真实、可测量和长期收益

CDM项目中,买卖双方交易的内容是CERs。而CERs本身是个指标,看不见摸不着,这样,必须是以实际项目为依托。CERs是如果没有该项目而上常规项目多出的排放量,其排放量是虚拟项目与实体项目的差值。虚拟项目是在现有条件下的普遍方案,其排放量要高于实体项目,其差值即是实际将产生的减排量。因此,实体项目的排放量必须是真实可测量的。CDM项目的长期收益表现在它的“固定计入期”和“可更新计入期”上。在“固定计入期”,CDM项目最长可收益10年。在“可更新计入期”,CDM项目在一个单一的计入期最长可为7年后,可更新两次(即CDM项目最长可收益21年),因此它也具有长期收益性。

2.5 可利用民间资本

CDM的一个突出特征是不仅利用政府资金,民间资金也得到利用。对各发达国家来说,现在的官方发展援助(ODA)已达到最大限度,如果不能利用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民间资本(占77%),推进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变化对策将非常困难[7]。

3.中国CDM的发展概况

我国已经于2002年由国务院核准《京都议定书》,国家发改委是我国开展CDM项目的主管机构,目前我国实施CDM项目的依据为2004年6月制订、2005年10月修改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8]。自加入《京都议定书》后,我国展开了一系列的CDM能力建设和项目推动工作,并与意大利、加拿大、荷兰、日本、欧盟、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家和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合作行动,我国的CDM项目开发能力也在国际合作中不断发展。目前我国的CDM项目开发机构力量逐步壮大,一些潜在CDM项目的业主也开始关注这一领域所蕴含的巨大的经济、技术和发展机遇,一些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也认识到CDM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产业改造、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我国的CDM工作迅猛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已成功注册CDM项目36个,年减排量合计达到4 639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折合收益每年超过40亿元人民币。尽管我国的CDM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目前的状况与我国所拥有的减排潜力相比仍相去甚远,需要在更多的领域和地区进行清洁发展机制的知识培训、项目发掘和能力建设工作,在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任务、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同时,为减缓全球变暖做出贡献。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程序

清洁发展机制框架下的国际合作是基于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进行的,一个合格的CDM项目需产生真实、长期、可测量的、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同时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利益。具体来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必须是尚未完成的新建或改造项目,能够产生可测量的减排量,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影响项目融资的吸引力,或者没有外部的资金或技术支持就难以完成。我国对CDM项目也做出了一些专门规定[9,10],如鼓励开发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等领域的项目;发达国家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义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参与主体应为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等。

《京都议定书》[9]认定了6种温室气体的减排项目可以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它们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CDM项目作为一个新生的国际合作领域,有其一套严格的识别、设计、申请、批准、确认、注册、监测、核实和减排量签发的程序,项目开发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因此目前我国所开发的CDM项目多由专门机构参与项目的咨询、设计和申报等工作。大致来说,一个一般性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包括以下的开发程序:

(1)初步确定符合温室气体减排条件的相关项目

・项目尚未完成,正处于项目招商、设计、可行性研究或施工阶段

・项目存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项目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可测量的温室气体减排

(2)项目开发工作

・项目识别(PIN文件编写)

・项目设计(PDD文件编写)

・利益相关方调查

・确定项目计入期:1×10年;3×7年

(3)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国际买方筛选与谈判

・减排量出售方式一般要以实际减排量为准;

・减排量价格要把握国际行情

(4)申请、审核、批准与注册

・国内审核、批准

・CDM执行理事会指定的经营实体对本项目的确认和现场评估

・提交CDM执行理事会注册

(5)监测、核证与签发

・建设项目完工并运行,在计入期内对减排量进行监测

・CDM执行理事会指定的经营实体每年对项目减排量进行核证

・CDM执行理事会签发当年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

(6)向买方转让当年的CERs

5.甘肃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意义

清洁发展机制的目标是在帮助发达国家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的同时,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西部欠发达地区而言,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意义尤其重大,蕴含着巨大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首先,甘肃省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和资源开发、加工省份,重化工业仍然是主导产业,钢铁、石化、采掘、制造等产业总体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温室气体的减排空间较大,就长远而言,进行产业改造和技术升级是必然的工作。对于那些对环境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急需立项,但缺乏资金的产业发展项目而言,如果能够通过CDM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解决部分建设资金,无疑将加快项目工作的进展,提高企业竞争力,改善企业形象,降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经济成本。

其次,甘肃省能源结构中煤炭和石油比重仍然较高,对一次性能源的依赖程度偏高,目前正在逐步实施的能源转型工作要适时地引进清洁发展机制,这意味着额外的资金与机会。在甘肃省的一些偏远地区,能源还非常短缺,尚有超过10万户的家庭还没有使用电力。利用当地优越的可再生资源条件,将是这些地方解决贫困、推动发展的重要机会。在这类地区开展的一些小型风电、水电和太阳能开发项目已经显现出了积极的作用。利用清洁发展机制,继续加大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力度,无疑将加快贫困地区的发展步伐。

第三,甘肃省地处西北干旱半干旱区,生态系统相对脆弱,植被覆盖率低,生态恢复与环境重建任务艰巨。目前正在实施或即将开展的一些植被恢复工作(尤其是造林工程)所固定的CO2,也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交换国际资金,从而进一步扩大绿化面积,巩固绿化效果,改善自然与人居环境,这对于迫切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的西北而言,具有重大的长远意义。

总之,清洁发展机制是甘肃省可以利用的一次重要机会,是一项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改善生活条件与自然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具有“额外性”意义的项目合作工作。

6.甘肃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优势

清洁发展机制所提供的国际合作机会可以让地处欠发达地区的甘肃省化劣势为优势,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自然资源优势及环境重建、产业改造和社会发展的空间,加快甘肃省可持续发展的进程。根据甘肃省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的一项估算数据,到2010年,甘肃省各行业可减排温室气体近6千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如果全部纳入清洁发展机制将获得超过4亿美元的收益。概括而言,甘肃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具有以下优势:

(1)太阳能、风能和水能资源丰富,水力理论蕴藏量1 724万千瓦,水力发电量居全国第4位;日照强,日照时数长,年日照2 000~3 200小时;理论风能资源1亿千瓦以上,居全国第5位。目前正在规划中的一些项目均可通过申请纳入CDM项目体系,如白龙江、嘉陵江、党河等河流上的水电项目,酒泉的光伏发电项目,白银的风电项目等。

(2)煤层气储量巨大,年排放量在2.44亿m3左右,但缺少资金和技术投入,难以进行有规划的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威胁煤矿安全,破坏大气环境。在具有较好的煤层气开发条件的靖远和华亭等煤矿开展CDM国际合作,无疑是一项双赢的工作。

(3)甘肃省是重要的钢铁冶炼、石化等高能耗、高排放产业大省,技术改造、提高能效、减少排放的需求潜力大。

(4)大面积的退耕地、四荒地有待恢复林地,这一部分的碳汇也可以开展CDM合作。

(5)另外,在很多新兴的领域,如生物质能、氢能、节能建筑、废弃物处理等,也蕴藏着巨大的CDM合作机会。

7.甘肃省进一步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建议

甘肃省是国内最早关注清洁发展机制的省份之一,目前是我国最主要的CDM项目开发省份之一,尤其在水力资源开发项目方面位居全国前列。截至2006年底,甘肃省CDM项目国内注册数量达到24项,合计年减排量约为208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有6项已经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得到注册。对甘肃省而言,目前还需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或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推动甘肃省在参与清洁发展机制方面取得更多实质性的进展。

加强机制建设。从“项目是发展的载体,有项目才会有投资,有投资才会有发展”。高度重视CDM项目的保障和推动工作,完善领导和协调机制,确保从决策到落实等各个环节的畅通。

推动观念转变。增进政府和企业人员对CDM更深入、全面的了解,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水电项目的推动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扩大CDM理念在煤层气开发、提高能效、能源转型、环境工程、恢复植被等更广阔领域的普及。

建立专业队伍。CDM的发展需要甘肃省培养一支开发和申报CDM项目的地方力量,目前在科技界已经初步兴起一批关注CDM的人士,有效地组织这些科研、生产和中介力量,发挥团队作用,将有助于甘肃省申报CDM项目的工作。

保证经费投入。在CDM项目发展之初,需要来自各方面的协助与支持,尤其是项目申报所需要的启动经费是CDM项目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保护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结合目前的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对既有利于环境,又有利于发展的CDM项目给予相应的扶持,鼓励企业对CDM的参与。

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参与。目前甘肃省大中型企业对CDM的关注还较少,需要从政府层面推动国有企业的参与,从减排量及对环境贡献方面,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参与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开展潜力和效益评估。目前CDM项目的申报工作在很多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我们既要抓住目前机遇,扩大CDM项目引进规模,又要把握甘肃省减排潜力,适应未来减排交易市场的变化情况;既要引进资金,推动可持续发展,又要准确把握形势,保证最大的综合收益。

基金项目:本文由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甘肃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的对策与实现途径研究”和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甘肃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编号:2GS063-A74-014-01)联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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