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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3-27 12:03:20

安置申请书

安置申请书篇(1)

假设公文传输系统部署在Windows 2003服务器系统中,为了达到共享信息的目的,本文采用Web页面的方式,来管理、维护公文传输系统的。因此,在部署公文传输系统之前,先要进行IIS服务器组件的安装操作,之后对IIS服务器进行正确配置,确保公文传输系统网站可以正常信息。接着,登录局域网中的另外一台客户端系统,打开IE浏览器窗口,输入刚才配置的公文传输系统网站地址,看看网站内容能否正常显示,如果显示正常的话,那就说明公文传输系统网站可以正式工作了。

这时,从相同的客户端系统中,使用Snifferfk具对公文传输系统网站内容进行抓包,我们会清楚地看到目标网站使用的是http传输协议,同时网站的具体内容、Web服务器的版本信息、类型信息,也都能看得清清楚楚。很显然,一旦公文传输系统中了非常重要的隐私内容,这些内容在Internet网络中传输时,是非常容易被恶意用户截获的;如果不对这些隐私数据的传输提供安全保护,那么后果将无法设想。那么,究竟该如何有效保护网站重要数据的传输安全呢?

安装服务器证书

Windows 2003服务器系统默认状态下并没有启用运行证书服务,那么部署在该系统中的公文传输网站自然就不能申请网站证书;为了能够享受到证书验证服务,我们先要安装服务器证书,来启用证书服务,具体方法为:

首先在Windows 2003服务器系统中逐一点选“开始”|“设置”|“控制面板”选项,用鼠标双击控制面板窗口中的“添加或删除程序”图标,进入添加或删除程序管理窗口,点击“添加/删除Windows组件”选项卡,展开如图1所示的选项设置页面,选中“证书服务”选项,按“下一步”按钮后,安装向导会自动提示用户一旦启用了证书服务,就不能随意调整域成员身份和主机名称,同时要求用户确认是否真的要继续安装证书服务;

其次单击提示对话框中的“是”按钮,按“下一步”按钮,选中“独立根CA”选项,当安装向导弹出如图2所示的CA识别设置框时,在其中的“公用名称”位置处正确输入CA的名称内容,之后设置好证书的有效期限,缺省状态下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再按“下一步”按钮后,Windows 2003服务器系统将会自动生成密钥内容,同时打开证书数据库设置窗口,在这里选择一个文件夹来保存证书数据库以及证书数据库日志,当然这两各文件也可以放置在不同的文件夹中。在确认各项设置正确后,继续单击“下一步”按钮,Windows2003服务器系统就会依照既定的设置要求自动安装配置证书服务,同时还会提醒用户及时插入Windows2003服务器系统的安装光盘,只要插入安装光盘,证书服务的其他配置操作就会自动完成。

安装好了证书服务后,日后需要对它进行管理时,我们可以依次单击“开始”|“设置”|“控制面板”命令,逐一双击控制面板中的“管理工具”|“证书颁发机构”图标,在这里就能对服务器证书或用户证书进行管理了。此外,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要是证书服务安装成功后,IIS服务器组件还没有安装的话,那么日后在安装配置好Web站点后,需要运行“certutn-vroot”命令,Windows 2003服务器系统才会配置好证书申请的站点;如果IIS服务器组件在证书服务之前安装成功,同时系统存在默认Web站点的话,那么Windows 2003服务器系统会自动配置好证书颁发站点。当证书颁发站点配置好后,我们可以在IIS控制台窗口中,看到目标站点下面已经自动生成了CertSrv虚拟目录了。

申请颁发服务端证书

由于公文传输网站系统是以明文形式传输数据的,这种方式传输的数据十分容易被他人偷看,为了保护数据传输安全,我们可以为公文传输系统网站安装服务器证书,来为网站数据建立加密传输机制。在为公文传输系统网站创建服务器证书时,只要利用Windows 2003服务器系统自带的“Web服务器证书向导”工具就能轻松完成,具体方法为:

首先打开Windows 2003服务器系统的“开始”莱单,逐一点选“设置”|“控制面板”选项,用鼠标双击系统控制面板窗口中的“管理工具”图标,通过其中的“Internet信息服务(IIS)管理器”图标,切换到对应系统的IIS控制台窗口;将鼠标定位到左侧列表区域中的“本地计算机”|“网站”节点上,右击该节点下面的公文传输系统站点名称,点选右键菜单中的“属性”命令,弹出目标站点的属性对话框;

其次选择“目录安全性”选项卡,单击“安全通信”位置处的“服务器证书”按钮,打开如图3所示的Web服务器证书安装向导对话框;按“下一步”按钮,服务器证书安装向导会提示用户为公文传输系统网站选择合适的证书分配方法,假设在这里我们要新创建一个服务器证书,此时可以选中“新建证书”选项,同时按

“下一步”按钮;

接着选中“现在准备证书请求,但稍后发送”选项,同时为新创建的服务器证书取一个适当的名称,并且要在“位长”下拉列表中为新服务器证书选择一个自己想要的密钥位长;之后安装向导会提示用户要输入好使用服务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信息,按照要求填写好这些信息,再为公文传输系统网站取一个公用名称,通常情况下目标站点直接连接到Internet网络时,我们必须将该站点完整的域名信息填写在这里。

当正确设置好上面的各项参数后,服务器证书安装向导会切换到如图4所示的对话框,在这里我们要选择一个文本文件来存储证书请求信息,Windows 2003服务器系统在缺省状态下会自动在系统安装根目录下生成一个“certreq.txt”文件,来存储各类证书请求信息,当然,我们也能重新指定其他的文本文件来存储证书请求信息,最后按“完成”按钮结束服务器证书安装创建操作。

在获得服务器证书请求文件后,我们需要将该文件发送给证书颁发站点,在这里就是将服务器证书请求文件发送给公文传输系统站点。在进行发送操作时,先运行IE浏览器程序,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公文传输系统站点IP地址或域名/certsrv/default.asp”,按回车键弹出如图5所示的浏览页面,单击“申请一个证书”按钮,点选“高级证书申请”链接;之后,通过base64编码的PKCS#7文件续订证书申请,或通过base64编码的CMC或PKCS#10文件提交证书申请,之后打开之前自动生成的服务器证书请求文件“certreq.txt”,将其中内容拷贝到“保存的申请”文本框中,再按“提交”按钮就能将服务器证书请求信息发送给公文传输系统站点了。

最后还要对服务器证书执行颁发操作,只有颁发过的证书才会正式生效。在进行证书颁发操作时,可以逐一点选“开始”|“设置”|“控制面板”选项,双击控制面板窗口中的“证书颁发机构”图标,选中图6界面中的“挂起的申请”节点,在目标站点下面右击之前申请好的证书,依次点选右键菜单中的“所有任务”|“颁发”命令;再将“颁发的证书”选项选中,同时双击之前申请好的证书,点选其后界面中的“详细信息”选项卡,在对应选项设置页面中单击“复制到文件”按钮,弹出证书导出对话框,依照向导提示设置好合适的证书文件名称,完成服务器证书的颁发操作。

为了让公文传输系统站点下的信息都支持加密传输功能,我们还要将前面申请好的网站证书导人到目标网站所对应的目录中;在导入网站证书时,可以先打开系统控制面板窗口,逐一双击其中的“管理工具”|“Internet信息服务(IIS)管理器”图标,弹出IIS控制台窗口;从该窗口左侧展开“本地计算机”|“网站”节点,同时右击该节点下的公文传输系统站点名称,点选右键菜单中的“属性”命令,弹出公文传输系统的属性对话框;切换到“目录安全性”选项设置页面,单击“安全通信”位置处的“服务器证书”按钮,弹出IIS证书向导对话框,将“分配现有证书”选项选中,再将之前颁发好的证书选中导入进来,当系统屏幕出现如图7所示的界面时,指定好公文传输系统使用的SSL端口号码,默认端口为“443”,之后点击“完成”按钮。

申请颁发客户端证书

从客户端系统打开IE浏览器窗口,输入“http://公文传输系统站点IP地址或域名/certsrv/default.asp”地址,按回车键后弹出证书申请站点页面,依次单击其中的“申请一个证书”|“web浏览器证书”链接,根据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再单击“提交”按钮,这样浏览器证书请求信息就会自动发送给公文传输系统站点了。

当成功提交完证书申请后,网络管理员必须在Windows 2003服务器系统中,对收到的证书申请执行颁发操作。在进行颁发操作时,逐一点选“开始”|“设置”|“控制面板”选项,双击控制面板窗口中的“证书颁发机构”图标,选中“挂起的申请”节点,在目标站点下面右击之前申请的证书,再执行“所有任务”下的“颁发”命令即可。

在颁发过证书后,普通用户在自己的客户端系统,再次打开证书申请页面,依次点选其中的“查看挂起的证书申请的状态”|“Web浏览器证书”|“安装此证书”链接,随后用户就能看到自己先前申请的证书了。

安置申请书篇(2)

强制拆迁申请书范本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拆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1、城市房屋拆迁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迁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家拆迁赔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安置申请书篇(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向裁决机关递交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递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拆迁依据;

(四)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五)争议内容;

(六)拆迁争议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

(七)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

(三)争议内容;

(四)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应当就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和有关材料。提供的证据和有关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经批准的拆迁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

(二)户籍资料;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

(四)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五)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争议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二)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

(四)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拆迁的;

(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全或不符,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

(六)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七)拆除自有房屋,与使用人之间的争议;

(八)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争议。

裁决机关受理一方当事人的房屋拆迁争议申请后,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终止裁决。

八、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及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答辩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九、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规定作出裁决。

十、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裁决机关应当在调解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会议通知。裁决机关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解会。

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视作撤回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裁决继续进行。

十一、调解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会场纪律和调解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质证证据,核实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

(七)询问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者终止调解。

十二、当事人在主持人的调解下,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在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裁决机关递交终止裁决申请,裁决机关终止裁决。

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终止调解的,裁决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

当事人不能在《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依法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

十三、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争议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四、对房屋用途、面积和常住户口人数的异议,裁决机关可以依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有效文件确认。

当事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应当先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裁决机关委托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重新评估。

对房屋结构及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鉴定。

重新评估和鉴定的结果经裁决机关审查认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要求复核、鉴定或者重新评估,必须书面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十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在裁决过程中因发现新的事实需要查证或者需要争议当事人补充证据,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裁决机关应当将中止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六、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的,必须制作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审批基本情况;

(三)争议的内容、争议各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

(四)调解的过程和结果;

(五)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裁决的依据;

(七)裁决的具体内容;

(八)诉权;

(九)裁决机关;

(十)裁决时间。

因被拆迁人拒绝评估造成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价值的,可裁决搬迁的具体期限,并就补偿安置事项作出原则性裁决。

十七、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等有关文书应加盖裁决机关公章或者裁决机关拆迁争议裁决专用章。

十八、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公告送达。

送达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十九、争议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给予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机关可以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决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安置申请书篇(4)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具体承办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事务。裁决受理、审理、调解、裁决决定书制作及有关文书送达等均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直接办理。

第四条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其落实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和处理与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复议、诉讼相关的群众和社会稳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可以进行专家会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负责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专家库,成员由行政裁决、拆迁管理、法律研究等领域专家中担任。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中遇有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需会审的,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从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会审小组进行合议。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履行裁决职责。

第七条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四)被拆迁房屋调查情况登记表;

(五)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测算明细表;

(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当事人或证明人的签字);

(八)未达成协议原因及情况说明;

(九)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裁决机关收到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提供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期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裁决机关受理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予以确认。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者拒绝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一条拆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并加盖印章。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期限;

(六)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二条裁决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裁决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直接送达。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或由该法人、该组织负责签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指定代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裁决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受送达人所在街、村、组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后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裁决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可以通过邮局将裁决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即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由送达人从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并标明为何种裁决文书,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指送达人以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电视等媒介予以公布的方式将裁决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通常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的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送达人员必须为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指定或委托人员,其他人员无权送达。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

(一)拆迁当事人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有争议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以及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协议纠纷的;

(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五)拆迁当事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的;

(六)拆迁当事人对征地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七)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对被拆迁人的拆迁奖励期限未满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量未达到被拆迁总量70%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被拆迁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被拆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裁决必须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

(五)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

(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裁决机关申请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当事人主体资格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六条裁决机关在向被申请人送达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后10日内,被申请人没有提交答辩,书面催告后5日内,仍然没有提交答辩的。裁决机关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第十七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江南八区范围内,按照《*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规定已领取《*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拆迁项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仍按照宁政发〔2004〕93号文第八条规定由所在区政府裁决。

安置申请书篇(5)

第三条 听证的内容和范围:

(一)水库库区淹没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水库库区淹没的青苗和地上附着实物的补偿标准;

(三)移民安置的方式和安置地点的选择;

(四)移民安置区的建设规划与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

(五)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与生产资源的配置标准;

(六)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七)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八)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上报)前,公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公示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并告知移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代表产生的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五条 移民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听证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如申请人为移民,且已推选代表可一同填写);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 申请听证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要求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听证申请,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听证的决定。

第八条 申请人超过移民总户数20%以上(但申请人总数不能少于20户,单位按1户计)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后5日内自行协商推选或抽签产生参加听证会代表,但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听证会代表产生后应在3日内书面上报移民管理部门。

第十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送达参加听证会代表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

(一) 听证的事由和依据;

(二) 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 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水库工程的业主单位、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

第十二条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由县(市、区)库区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纪律、介绍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事由和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县(市、区)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和工程的业主单位、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就听证会代表要求听证的相关事项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听证会代表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提出相关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四)听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征询听证参加人的最后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应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听证会期间,听证参加人不得大声喧哗、哄闹,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违反听证纪律且不听从听证主持人劝阻、告诫的,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由专人记录。听证结束之后,记录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记录人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 移民代表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未经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或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于调查核实的;

(二)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听证会代表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听证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后10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听证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的事项,听证代表一致意见和主要分歧,听证意见的处理决定或建议,并告知听证参加人。

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作出明确的处理决定;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的事项,应当提出处理的建议,并转送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听证结果,协调并配合水库淹没处理设计单位,对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进行修编。

第二十三条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给予保障,不得向移民代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移民代表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安置申请书篇(6)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安置申请书篇(7)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安置申请书篇(8)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市级组织实施征地的,由市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柯城区、衢江区组织实施征地的,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事宜。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村级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六、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相应协调机关申请协调。

七、申请人申请协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协调申请的,人不得超过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协调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九、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书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该事项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申请协调的事项已经过行政机关裁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十一、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十二、协调机关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

十三、协调机关在召开协调会前个工作日内,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视作撤回申请。

十四、协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协调纪律和协调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核实证据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七)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终止协调。

十五、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当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十六、经协调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并作出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十八、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九、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安置申请书篇(9)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 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安置申请书篇(10)

作为互联网通信基础的各种通信协议存在着难以完全根除的安全缺陷,这些早期以开放性和专用性为设计思想设计的网络通信协议沿用至今,早已无法胜任目前日益复杂的网络环境。因此,要有效地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必须增加验证步骤和使用加密等额外的技术手段。

电子签名技术正是为此而诞生的一种技术,该技术通过一个第三方的权威证书发行机构(又称为证书授权中心或者CA机构),以及包含证书发行机构签名和用户公开密钥与私人密钥的电子证书(也称为数字标识或者数字证书)组成一套严密的安全系统。除了提供网络通信中识别通信各方身份信息的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对称和非对称密码体制等密码技术建立起一套安全的信息传输系统,确保信息除发送方和接收方外不被其他人窃取和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

目前,电子签名技术广泛应用于银行在线服务等各种需要验证身份的领域。通过电子签名技术我们可以识别所访问的网站是否就是我们想要的网站;可以识别自己安装的应用程序是否被篡改过;识别自己收到的邮件是否来自某人,在传输的过程中是否曾被窃取和篡改。

那么电子签名技术是如何实现的呢?或许您认为应用在电子商务或电子政务的电子签名技术离自己很远,但您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在邮件中的应用,亲身体验电子签名所能够带给您的便利,并从中了解电子签名技术的原理。下面笔者将首先简单介绍一些基于电子签名的邮件安全技术,再介绍具体的使用方法。

邮件安全技术

电子签名技术采用多种加密方法,但可以通过易于理解的RSA(Rivest Shamir Adleman)公钥体系为例简述其原理。RSA加密基于一个无法对大数进行分解质因子的数学假设,使用2 个大素数的函数,一个作为公共密钥,另一个作为私人密钥,由于这2 个密钥是互补的,公共密钥加密的密文可以用私人密钥解密,反之亦然。因而邮件发送者只需要使用收件人的公共密钥加密邮件,加密后的邮件只有拥有私人密钥的收件人才可能有办法解密阅读,也就实现了邮件的加密,从而保证了邮件不会被任何第三者所阅读,即使在传输的过程中被第三者截取仍然不至于泄密。

当用户使用自己的电子证书在发出的邮件上签名时,邮件将被按照邮件的内容通过摘要函数运算取得一个可以用以检验邮件完整性的值,并将该值使用电子证书中的私人密钥加密,然后与公共密钥和邮件内容一起发送出去。由于私人密钥加密的内容只有对应的公共密钥可以解密,并且摘要函数可以在任意大小的数据中采集一个固定长度的摘要,供采集的数据源即使有一位数据改变取得的结果也不同,邮件的内容有任何改变都无法与原来检验邮件完整性的值相匹配,当收件人收到邮件时即可知道邮件的内容是否被篡改,同时也知道该邮件发送者使用的是哪一个电子证书。而由于第三方的权威证书发行机构在发出电子证书时,将验证申请者是否拥有所申请电子邮箱的使用权,收件人也就能够通过证书发行机构验证发件人所使用的电子证书(见图1),确认所收到的邮件的确来自拥有这个邮箱地址的用户,从而实现对发件人的真实性与邮件内容是否完整的鉴别。

电子签名技术非常复杂,但使用起来非常方便,不论是签名还是加密、解密,具体的步骤都将由电子邮件客户端软件实施。目前FoxMail、Outlook Express与Outlook等主流的电子邮件客户端软件都能够支持。您需要做的只是申请电子证书,并在电子邮件客户端软件上指定每个电子邮件地址将使用哪种电子证书。在需要为发送的电子邮件签名或加密时单击相应的按钮即可完成。而当收到使用电子签名的邮件时,验证邮件是否完整和解密的工作也将由电子邮件客户端软件自动完成。

使用实例

首次使用邮件安全技术时,必须花费一些时间申请和安装电子证书,并对电子邮件客户端软件进行配置,这一过程或许有些繁琐,但与您的电子邮件通信安全相比,花费这些时间是非常值得的,下面以Thawte为例,介绍使用的全过程。

注册Thawte

在Thawte()进行注册后,便可以使用该网站提供的免费电子签名服务

首先请使用浏览器打开进入Thawte的首页,将鼠标指向中间导航栏上的“Products”,并在弹出的快捷菜单上单击“Free Personal E-mail certificates”(如图2),进入个人邮件证书页面单击页面上方的红色“join”打开注册页面。在注册之前需要注意,Thawte 上几乎所有的Web 程序都采用“.exe”扩展名,因此如果您的系统上安装了FlashGet 之类根据文件扩展名自动下载的工具软件,需要暂时设置下载软件不监视浏览器上的单击动作。

Thawte 提供一个向导式的注册页面,其中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首先第二步注册向导将要求您在“Charset ForText Input”下拉菜单上选择您将以哪种语言输入个人信息,建议以英文输入个人信息,避免在未来证书处理时出现错误;接下来在第四步也不选择中文选项,直接单击“Next”进入下一步使用默认的“Use mybrowser settings”即可;其次在注册向导的第六步,向导将要求您输入自己的电话号码,并设定多个问答以用于忘记密码时验证身份,您可以在网站设定的问题中选择回答也可以自己设定问题,但注意总数不少于5 个,否则无法进入下一步。

所有的注册选项设置完毕后,注册向导将提示“E-Mail Message Sent”,并告知您需要接收网站的验证邮件并按邮件中的提示进行操作,证明您的确拥有该电子邮箱的使用权。请检查您的邮箱找到来自Thawte 的验证邮件,使用浏览器打开邮件中指定的链接“/cgi/enroll/personal/step8.exe”并在页面上“Probe”和“Ping”两个输入框中输入邮件中对应的内容,然后单击“Next”进入下一步完成注册步骤。

申请电子证书

注册完成后,接着需要申请电子证书,对于电子签名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电子证书,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

您必须在完成注册的页面上单击“Next”,或者回到网站的首页再次进入个人邮件证书页面单击“login”,然后在网站的登录窗口(见图3)中使用自己刚才注册的账户登录申请电子证书。初次登录网站将自动定位到证书申请页面,在申请证书的页面上单击“request”将打开证书申请向导,证书申请向导的步骤很多,只需一直单击“Next”采用默认选项即可,惟一需要注意的是:到达“configure X.509v3 certificate extensions”配置证书的这一步时,将有2 个按钮,您可以单击“Accept Default Extensions”中的“Accept”按钮选择默认配置。在最后完成申请向导时系统将弹出一个对话框,要求您确认是否在当前网站上申请电子证书。

在申请证书的过程中,网站会要求我们自己选择要包括在其中的电子邮件地址。由于您是第一次申请,网站默认只为您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件地址生成证书,但实际上您可以将多个电子邮件地址包括在一个电子证书中。

安装电子证书

在申请到电子证书之后,需要在您的电脑上也安装一份,这样电子签名系统才能正常工作。

申请证书后回到刚才登录时的操作界面,单击“c e r t i f i c a t e s ”* “viewcertificate status”,单击显示的证书中状态(Status)栏显示为“pending”的未安装证书,在查看证书详细信息的页面下方单击“F e t c h ”,网站将转到“Install Your MSIE Certificate”页面,单击“Install Your Cert”将开始把刚才申请的证书安装到您的系统上。在安装的过程中系统将显示一个“正在创建RSA 交换密钥”的对话框,要求您确认保护私人密钥的安全级别。该选项系统默认为中级保护,代表电子邮件客户端软件在调用电子证书的私人密钥时将需要您确认同意才进行操作,如果需要您可以单击对话框上的“设置安全级别”,将保护级别改为每次调用需要输入密码的高级保护。另外,在安装证书的过程中系统将2次弹出对话框,要求确认在当前系统上安装证书。

设置邮件客户软件

获得电子证书后,需要在自己使用的电子邮件客户端软件设置相关的选项,然后才可以使用电子证书签名或加密邮件,下面将分别介绍在FoxMail、Outlook Express 与Outlook 上的设置和使用方法。

(1)FoxMail

在FoxMail 中只需要选择“账户”*“账户属性”*“安全”*“选择”,在弹出的“选择证书”对话框中选中Thawte证书名称前的复选框并单击“确定”,返回“账户属性”对话框中您将发现右侧将显示出证书的相关信息(见图4)。单击“确定”关闭“账户属性”存储设置,以后在使用FoxMail 编辑邮件时,您就可以通过邮件编辑窗口工具栏上的“签名”和“加密”按钮,使用自己的电子证书签名或使用收件人的证书加密邮件。

(2)Outlook

在Outlook 中选择“工具”*“选项”*“安全”,切换到“安全”选项卡,在“安全”选项卡上方的“加密邮件”一栏中,您可以通过复选框选择是否需要加密所有发出的邮件,或者为所有发出的邮件签名。单击“默认设置”旁边的“设置”按钮,您将可以在弹出的“更改安全设置”对话框上(见图5),单击“选择”指定用于加密和签名的电子证书,更改加密算法以及选择是否在发送签名邮件时将电子证书一同发出。设置完毕后,在使用Outlook编辑邮件时,您将可以通过邮件编辑窗口工具栏上的“签名”和“加密”,使用自己的电子证书签名或使用收件人的证书加密邮件

(3)Outlook Express

在Outlook Express 中选择“工具”*“选项”*“安全”,切换到“安全”选项卡,在“安全”选项卡下方的“安全邮件”一栏中,您可以通过复选框选择是否需要加密所有发出的邮件,或者为所有发出的邮件签名。单击旁边的“设置”,您将可以在弹出的“高级安全设置”对话框上(见图6)作更细致的设置,选择在收到使用电子签名的邮件时是否自动验证证书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将对方的电子证书添加到地址本,以便未来用于给对方发送加密邮件。设置完毕后,在使用OutlookExpress编辑邮件时,可以通过邮件编辑窗口工具栏上的“签名”和“加密”按钮,使用自己的电子证书签名或使用收件人的证书加密邮件。

收发安全邮件

在完成上述操作之后,您已经大功告成,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应用了。这样,您的邮件系统又多了一分安全。

在发出的邮件上签名的方法非常简单,在设置邮件客户端软件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对所有发出的邮件签名,也可以设置证书后在编辑邮件时单击“签名”即可签名。当收件方接到一封已签名或加密的安全邮件时,将分别以不同的图标在“收件箱”中显示使用了电子签名的邮件与加密邮件。在阅读邮件时,软件将首先显示安全邮件帮助页面,邮件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将在该页面上做出详细描述(见图7),如果该安全邮件存在问题,信息之中可能出现“安全警告”之类的描述,告知用户该邮件已被篡改或并非来自所谓的发件人。而单击邮件查看窗口的“文件”*“属性”,在邮件的属性窗口中,“安全”选项卡,将可以查看发件人签署电子签名时所使用的电子证书所对应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及证书的状态、加密时所使用的电子证书、加密的算法等等相关信息。

在收件人收到使用电子证书签名的邮件后,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客户端软件自动收集您的证书,也可以在查看签名证书时单击电子证书下方的“安装证书”,将您的证书安装到自己的系统上,以后就可以使用该电子证书加密邮件发送给您。同样,您也需要有收件人的电子证书才可以给对方发送加密邮件,因此一般情况下在设置电子邮件客户端时,应尽量选中相关的项目,让软件能够在收到有电子证书签名的邮件时自动将证书安装到系统上。而在收到加密邮件时操作非常简单,软件将自动要求您确认允许使用私人密钥进行解密,只需要点击“确认”即可阅读邮件。

证书管理

您已经在自己的电脑安装了电子证书,它是您隐私的一部分,一定要保护和管理好,否则安全措施形同虚设。

在接收加密邮件时只需一个单击即可解密证书,但前提条件是包含私人密钥的电子证书已经安装在系统上。因此,如果您使用多部电脑,那么您将需要按照下面的方法将电子证书安装到多部电脑上:在Outlook Express 的设置过程中,选择“选项”*“安全”*“数字标识”;或者在Outlook的设置过程中,当单击“选择”指定用于加密和签名的证书时,都将运行证书管理器打开“证书”窗口(见图8)。在“证书”窗口中,除了可以查看和选择证书,还可以对证书进行管理。在“证书”窗口中单击“个人”一栏中Thawte的电子证书名称,然后单击“导出”,就可以把电子证书导出为一个文件,然后在其他电脑上通过证书管理器的“导入”将证书导入,就可以在其他电脑上使用该电子证书了。对于联系人的电子证书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方法导入和导出,以便在不同的电脑上仍然可以给对方发送加密邮件。

另外,也可以登录Thawte 个人邮件证书页面,选择“certificates”*“viewcertificate status”,单击选择目前自己使用的电子证书,重复一次安装证书的步骤来将证书安装到新的电脑上。但必须注意,一定要小心保护好自己的电子证书,尽可能只在自己个人使用的电脑上使用它。如果的确需要将电子证书安装到其他人可能接触的电脑上,应该改变私人密钥的保护级别到高级,使每次调用私人密钥都需要输入密码以增强安全性,并在自己使用完后通过证书管理器删除证书。

万一不幸,证书落入别人手里,您也可以考虑将该证书废除,重新申请一个证书。

小资料

国际电子签名立法扫描

1996 年,联合国贸委会出台《电子商务示范法》,首次定义数据电文中的签名,并于2001 年7 月13 日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成为国际上有关电子签名方面最重要的立法文件之一。

1998年,新加坡颁布《电子商务法》,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中之一即是电子签名,相关内容占据了大量篇幅,成为该法的核心内容。

1999 年12 月13 日,欧盟委员会通过《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确立了电子交易安全的最低要求,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具体法律约束力仍需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

安置申请书篇(11)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xx镇xx村4社刘xx昆(坤)于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xx镇xx村4社刘xx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刘xx坤所在渝北区xx镇xx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xx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xx昆(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xx坤的住房安置,刘xx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xx昆(坤)所在渝北区xxxx街道xx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0________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xx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________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xx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________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xx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xx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________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xx昆(坤)应属于________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xx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拆迁刘xx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________年再去拆迁刘xx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xx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________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________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