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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工作意见大全11篇

时间:2022-12-06 14:13:09

三资工作意见

三资工作意见篇(1)

村集体“三资”管理目标

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健全“三资”管理的监管机制,推行“三资”网络监管体系,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组织建设,加强农村三资监管机构和队伍现代化建设,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监管民主,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村集体“三资”监管实施意见

(一)财务计划管理

1、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2、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规定村集体财务计划管理工作在每年的元月底前由村委会拟定、村党支部审核。在上年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将当年财务计划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并将该计划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以便监督落实(年度财务计划表附后)。村集体在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心须坚持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

各村理财小组和乡会计服务中心要把村财务计划管理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实行计划管理。确保民主管理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3、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村干部固定和误工补贴标准,伙食费、旅差费补贴标准等)。各村每年所需支出的村级招商引资接待费额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以村人口数设定支出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每年每人20元的最高限额以内,上限为3万元。(2)以村集体争取的资金设定支出额度,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批,严格做到先批后用(专项资金不在此范围),原则上不超过20%;(3)对创建自主品牌(如稻花鱼产业,以工商注册为准),接待费支出额度上限上浮至4万元。

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村集体招商引资接待费支出计划,提请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查,2012年度村集体招商引资接待费支出计划在今年6月30日前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查,2012年以后的接待费支出计划在当年的元月15日前上报乡会计服务中心审查,由乡会计服务中心监督实施。监督执行(2012年限额接待费具体限额附后)。对村限额伙食费临近线执行预警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流动资金管理

1、村存款账户集中管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下,乡会计服务中心设立村存款统管账户。全称为武夷山市吴屯乡会议服务中心,开户行是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屯信用社。账号为。凡村集体的全部资金收入(含向各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应当使用《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所得款必须及时向乡统管账户办理解款业务(时限为三天),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不得使用自制或在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隐瞒收入和私设小金库搞资金体外循环。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代收款之日起三日内如数交给村报账员(出纳员)。

村向乡领取备用金、项目资金等,由所在村向乡会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会计服务中心按照该村的存款额,审核其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按时、按实给予办理领款或转账手续。

2、票据管理:村集体应当统一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村级收款专用票据。乡会计服务中心实行村委托会计领、存、用登记核销制。村出纳向委托会计领用收款票据采用核销一本再领用一本的票据管理制度。

3、村备用金管理:各村备用金每月上限额为壹万元。既村集体在本月底记账后的账面库存现金一般为10000元以下(特殊情况除外)。不及时报账的村将不能从统管帐户提取现金。严禁白条抵库。对于原历年遗留的白条,村集体应该按照每张白条发生额进行甑别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该核销的核销、该挂帐的挂账,一次性处理清,做到账款相符。

4、村财审批核销制:村集体经费开支实行村主任一把笔审批制度。同时,实行村党支部书记一支笔审核的监管制度。经费开支在300元以内的,由村书记审核签字,村主任直接审批:经费开支3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并由支部书记签字后,由村主任审批执行;经费开支单笔在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研究并票决后报挂点领导签字校对,村主任审批执行;经费开支在10000—20000元的,须经村两委扩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村书记签字,再由乡挂点领导审核签字,村主任审批实行;经费开支在2万元以上的经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讨论并票决后决定,同时,村集体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做好《村重大经济事项登记簿》和相关的会议记录。

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核人签名,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帐。

5、村债权债务的管理:村级举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市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给予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6、专项资金管理:村对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拔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它款物应入帐核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村民困难补助款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村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应张榜公布。

7、实行一月一理财、一月一报帐、一月一公开的村财管理制度;规定村务监督小组在次月的1-3日为民主理财日;规定村报帐员在次月的4-7日为报帐日,规定村集体在次月的8-15日为当月村务公开日;以确保村务公开的时效性,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村级货币资金收支明细公开表》和村报帐员逐笔登记的现金收支“流水帐”等。

(三)固定资产与资源性资产管理。

1、村固定资产台账按林木、经济林、房屋及建筑物、农用设备、办公设备等几大类归类设立台账管理。村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由村一年一盘点。再由村报帐员向本村委托会计呈报变动实况;需要销帐处理的,村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时处理不良资产,做到帐实相符,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对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2、村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的,可由村组织评估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如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应编制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3、村集体的资源性资产,如山、水、园、田、路桥和现有的水利设施(农业枝术装备)以及荒滩、荒坡等,在10月底前要进行全面的清查摸底,按行政区划版图,绘制草图,标明村集体的林地、耕地、草地、水域等。同时也要查清本村扦花在外村的和外村扦花在本村的林地、耕地等,形成资源性资产台账,标明其地理位置、面积、四至及处置情况,并在清查结束后整理归挡。本次资源性资产清查主要对象是未落实到农户的资源性资产,要求各村要过细清查,不留死角。

对于上世纪末,村集体发包、租赁或拍卖出的山场,合同到期的。村集体应按时收回,并结清所有款项,重新发包。同时,清理历年资源性资产发包合同,填写台账。对于少数包标款过低而显示公平的、合同又末到期的;村应与承包人协商同意,方可调整包标款。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捧着遵重历史,维护现状、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林权纷争。

4、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方案由村拟订,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具体招标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凡村集体应履行的经济合同,必须在履行前,报一份给乡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以便合同预、决算管理。

5、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村应建立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管理台帐,以明晰产权和使用权,确保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永续利用、生态平衡、良性循环。

(四)财务监督

1、各村成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其人员3-5人组成。一般由村民代表担任。

2、村务监督小组应当在次月的1-3日对村集体当月发生每笔经济业务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开支发票,应盖好村民主理财印章,交还给报帐员(出纳)报帐。在民主理财工作中,如发现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同时,记录好《村集体凭证审核登记簿》。

3、村务监督小组在理财工作日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场。严禁民主理财走过场。村民对公布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三资工作意见篇(2)

以争创省级农村集体“三资三化”示范区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到2013年,实现村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率、财务委托率、会计电算化覆盖率、“阳光村居”信息管理到位率、会计持证上岗率“5个100%”,产权证发放率达到80%,村级集体净资产总量年增长5%以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年增长10%以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确保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

2、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发挥村(居)民监会作用,保障村民对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反映权和监督权。

3、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将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向全体村民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履行程序,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

4、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全面推进资产股份制改革,通过股权设置,坚持“同股同权同利”,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工作举措

1、创新制度体系。以创新制度建设为抓手,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1+9”文件体系基础上,深入开展调研,针对新形势下的新热点、新矛盾、新问题,进一步强化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设计,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以财务委托、收支管理、资金管理、举债管理、票据管理、财务预决算、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岗位责任为重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健全以资产清查、确权、评估、登记、处置、营运为重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制度;深化以产权登记、公开协商、招标投标、资源承包和租赁合同管理、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管理为重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实行常态化管理。要在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资产资源处置程序和农村集体“三资”增效上先行先试、创新创优,积极探索“管活资金、盘活资产、用活资源”的新机制,努力实现“资金资本化、资产股份化、资源效益化”。

2、创新工作机制。一是强化机构建设。各街镇要依托农经站建立街镇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完善“一站两中心一市场”(即农经站、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服务中心、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体系,实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三资”,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要发挥街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交易行为。二是强化队伍建设。要根据职能和工作任务配齐专业人员,人员要相对稳定。要在农村会计基础上,按照“异地、避亲、联合”的原则,积极推行农村财务会计委派制,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三是强化资源整合。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融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把街镇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效整合,丰富“阳光村居”建设内容。四是强化程序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必须通过“阳光村居”信息平台,严格按照村(居)委会事先制定处置方案、街镇审核、民主决策、街镇审批、区级批复等程序(详见附件1),规范运作,确保资产、资源规范处置到位。创新分类模式,进一步细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内容,实行目录分类,明晰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性质及管理所包含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3)。及时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台账、合同管理台账、集体财务台账、债权债务台账。

3、创新管理方式。一是拓展资产资源处置信息渠道。所有资产资源处置信息都要在“阳光村居”信息平台,同时充分利用张贴公告、电子显示屏公示、农经信息网、廉政网、广播电视等手段信息,让更多的人知晓并参与资产资源的招标、拍卖,努力实现资产资源价值最大化。二是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应签定规范的合同,确定合同期限,设立合同到期预警提示,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农经部门要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督促合同履行,调处合同纠纷。三是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对监督管理成效显著的及时给予肯定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案件,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4、创新运营模式。一是创新资源增效模式。鼓励村级围绕特色产业,集体独资或联合农户参股开发建设特色农产品种植或养殖基地;鼓励村级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家乐等新型农业项目。二是创新集体资产有偿使用模式。盘活农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会堂、厂房、机械设备、集体空闲地以及校舍等设施,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率。加强对现有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以招标形式实行租赁或拍卖,也可以以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经营。三是创新集体资金增量模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创办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农村集体经济实体;鼓励有条件的村,以街镇工业园区为载体,采取独资、合资、入股等形式,兴建标准厂房、门面房、写字楼、专业市场、宾馆、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服务社会设施等项目;对集体存量资金较多但本地可用资源较少的村,可采取“走出去”战略,通过异地购买资产、开发资源或入股经营等方式,增加村集体的投资收入。四是拓展村级服务内容。支持和引导村集体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农副产品购销合作组织或建立农产品市场;大力兴办村劳务合作社,以劳务总承包的方式对外承接业务;组建富民合作社,开拓市场,开发社区服务、后勤保障、服务外包及仓储、运销、信息中介、水电供应等有偿服务。

5、创新监督体制。一是决策民主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重大事项,要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同时决议和实施结果要公开。二是理财制度化。发挥村(居)民监会、民主理财小组作用,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入账”程序,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实行党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未经民监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票据不得入账,集体资产资源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三是监管网络化。加快推进“阳光村居”信息监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实现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动态监管功能。探索在区级设立网络监管平台,在街镇设立服务终端,在村级设立电子显示屏,及时更新并公开“三资”动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信息化带动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四是审计经常化。街镇农经部门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严格审计程序,建立审计档案。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年度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要进行专项审计,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三资工作意见篇(3)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改革,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三资”管理效率,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

按照“管好当前、立足长远”的工作思路,全面清理登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情况,发现并及时整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长效管理制度,创新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机制,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作阳光化、管理信息化、交易市场化”的目标。

三、方法步骤

按照“先行试点、分步推进、清改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整个深化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3年5月9日-6月14日)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村(居)根据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召开村(居)两委会会议,贯彻全县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2、调查摸底,制订方案。组织力量,对本村(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摸排分析,掌握第一手资料。并根据全镇的总体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好具体的工作方案。

3、先行试点,出台意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王家塔、江桃两个村先行试点,按照本次深化改革工作的要求,开展清产核资、整改完善等工作,探索工作方法,并根据县里出台的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阶段(2013年6月15日-8月31日)

1、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召开村(居)主职干部、文书、报账员、监委会主任、驻村指导员等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明确工作内容、重点和要求。会后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和操作方法步骤;建立由村(居)支部书记任组长的领导班子和相应的工作班子。

2、清产核资,确权登记。

一是清产核资。各村(居)确定相关人员,开展“三资”摸底清查。按照县里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三资”清查表,逐项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对一些资产、资源需进行拍照的要拍照留存。

二是合同清理。各村(居)对涉及当年及今后几年的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掌握合同期限、价格、履行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三是公示公开。将清理登记的农村集体“三资”清查表,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天。群众对清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由村清理小组再次盘点核实。

四是确认上报。公示结束后,将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情况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村清理小组成员签字后上报镇“三资”中心审核。

五是录入网络。各村(居)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的明细台账,将资产、资源及合同等资料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3、梳理问题,抓好落实。对清理摸底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逐一分析,并落实责任人员,抓好整改落实。主要包括:清理以据抵现、出借资金、应收款项;重新签订、完善各类经济合同,收缴合同款项;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资源,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调整。

(三)总结阶段(2013年9月1日-9月30日)

1、建立平台,开展交易。镇政府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全县统一形象标识、装修布局、设备采购等,并落实交易人员,开展产权交易业务培训,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2、健全制度,长效管理。围绕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交易价格指导制度、集体产权交易制度、开支限额审批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制度、干部利益回避制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等六项管理制度,加强制度的动态监管。

3、组织自查,搞好总结。各村(居)对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并形成总结材料。迎接县验收组各村进行抽查验收。

四、工作重点

(一)规范租赁合同管理

1、明确分档出租价格。从2013年7月1日起,村级集体房屋、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包括山林、水面)等资产资源将分档设定最低出租价;厂房、工业用地合同租赁期限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农业用地合同租赁期限一次签订不超过5年,其中山林、水面合同租赁期限一次签订不超过10年,对不达到交易指导价格或超过规定期限的经济合同,应按规定程序,妥善引导,作出完善、变更或重新签订,经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对基础投入较大、见效周期较长的项目,在符合指导价格等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合同期满后原租赁方有续租意向的,可以继续承租。出租的房屋、工业用地、农业用地没有核实登记的都必须进行统一丈量,必要时进行测绘,并统一登记造册。

(1)分档设定厂房出租价。厂房出租必须达到安全标准,根据区域位置、建造时间、房屋质量结构、设施配套等情况,综合评定为一、二、三、四档,每年每平方米最低出租价分别为120元、100元、80元、60元;多层厂房每增一层最低出租价可递减20元。因区域位置、房屋质量等原因达不到四档最低出租价需下调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可降价出租,严禁危房出租。

(2)分档设定工业用地出租价。对原有的工业用地出租,根据区域位置、设施配套等情况,综合评定为一、二、三档,每年每亩最低出租价分别为12000元、10000元、8000元;因区域位置等原因达不到最低出租价需下调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方可降价出租。

(3)分档设定农业用地出租价。农业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按不同农作物品种,每年每亩最低出租价分别为1200元、1000元、500元、300元。对达不到最低出租价需下调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方可降价出租。

(4)商业用房出租价。经评估公司评估设定起拍价后,公开竞拍。

(5)转制企业中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出租价。考虑到转制企业曾承担历史性债务和经营风险的客观现实,最低出租价不低于所在村同档土地、房屋出租价的50%(暂定三年)。

各村(居)厂房、工业用地按照原出租价对应确定所属档次,不同档次厂房、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出租价必须在原出租价上分档逐年等量递增,一档厂房、工业用地、农业用地总增幅必须达到原出租价15%及以上,二档达到20%及以上,三档达到25%及以上,四档达到30%及以上,四档以下厂房达到40%及以上。

2、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从2013年7月1日起,按照全镇统一合同文本和出租价分档增长机制完善规范合同,厂房、工业用地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一年一订,一次性签订的不超过3年、农业用地不超过5年(其中山林、水面不超过10年)。各类合同必须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备案后方可生效。

(1)合同期满的合同。原承租者在同档同等量递增幅度时可以优先承租,原承租者不再承租的,实行公开招标。

(2)未到合同期限的合同。原合同价格执行到2013年6月30日止,原承租者按照同档同等量递增幅度执行可以优先承租。

(3)一次性付款的合同。按照同档同增长幅度重新签订合同,并根据现有档次租价,分年补足差价。

3、加强租金税收收缴

(1)租金收缴。租金一年一收(其中2013年为半年一收),先缴后用,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后1个月内缴清。村(居)两委会为租金收缴主体,请工商、国税、地税、电力、消防等部门配合,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税收缴纳。明确税收缴纳主体,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由村(居)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承租者缴纳。村(居)缴纳税收按文件执行。

(二)规范工程项目管理

1、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凡使用村级集体资金在5万元以上或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投标,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公开招投标,招标过程中驻村指导员、“三资”服务中心人员、村干部(村监委主任必须参加)、镇招标监督小组必须到场。预算在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招标工作在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下由镇招标中心组织实施。招标项目实施前,须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并报镇招投标中心审核同意。

2、规范工程项目变更。严格控制村级工程项目变更,村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村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一次变更额在5000元且中标价10%以内的,由村两委会讨论同意;一次变更额在5000元(含)—30000元且中标价15%以内的,由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一次变更额超过30000元(含)或中标价15%的,应由村两委讨论同意,报镇招标中心审核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方可实施。工程项目总变更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30%。

3、规范工程项目结算。村级工程项目收支必须单独设科目,纳入账内核算,并实行转账结算。验收前,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70%。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应暂扣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期满复验合格后方可退还。对应实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实行的、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未使用正规税务发票的、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准资金拨付。

(三)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1、账户管理。村(居)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支票户结算管理,每村(居)只能在瑞丰银行开设一个账户。村(居)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大额支付款项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村(居)经济合作社每次申领资金须提供现金流水账,并经“三资”会计审核后方可提取。

2、票据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实在无法取得行业正规发票的允许用无据支出票据替代,但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票据必须内容真实,摘要详细,具备抬头、数量、单价、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等票据基本要素。

3、现金管理。村(居)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收款和开票分离制度。出纳保管的以据抵现按规范程序进行清核,出纳最高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除出纳外任何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

4、借款管理。村(居)集体不得向单位或个人高息集资借款,现有的各类借款,必须抓紧归还。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借村(居)集体资金。

(四)规范资产核销程序

1、正常核销。属于正常报废、毁损等原因需核销的资产,按照“村级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召开有关会议,填制“农村集体资产核销审批表”(同时附村级相关会议原件),村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分别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报镇“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交镇“三资”服务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2、非正常核销。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账实不符的资产,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各村(居)要认真梳理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并完善细化以下各项长效管理制度。

1、交易价格指导制度。各村(居)对所属的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流转、租赁等交易价格进行充分市场调查,综合考虑区位、成新、环境、企业发展等因素,统一制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流转、租赁等交易指导价格的区间范围,并按区域、性质、质量分档定价,实行最低限价、逐年递增机制。

2、集体产权交易制度。建立杨汛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流转及集体大宗商品、大额公共服务的采购,实行市场化交易。

3、开支限额审批制度。镇政府统一制订村级招待费、差旅费、报刊费、干部报酬、福利费等各项支出限额,各村须在限额内列支相关费用,超出范围的不得报销入账。

4、利润分配审计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利润审计后,按章程规定提足公积公益金,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镇政府制订出台红利分配指导意见,规范分配行为,可分配利润较高的鼓励其以丰补歉,用于发展。

5、干部利益回避制度。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均不得参与本村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承包等事项。

6、履职报告评议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职干部要定期向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的具体情况,接受村民(社员)代表的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由镇党委、政府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六)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管体系

1、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全程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监督及参与的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真实反映监督情况,畅通监督沟通渠道。对群众反映的“三资”管理问题,要及时解释和沟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2、“三资”公开。各村“三资”管理情况要按照要求,在每月(季、年)后15日内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并依托全县村级“三务”公开信息化平台,实现“三资”管理信息电视屏、电脑屏、手机屏、触摸屏等“四屏”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3、中心审核。镇农村“三资”服务中心要按照《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参与村级重大“三资”管理事项,严格做好村级资金使用及各项入账票据、相关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坚决予以拒绝。

4、网络监管。镇“三资”中心要依托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设置相应的预警指标,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违纪违规情况的动态监测,掌握动态情况,预防“三资”风险隐患,保证集体“三资”安全。

5、审计监督。镇政府将按照县农办“三年一轮审”的要求,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督促问题的处理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三资工作意见篇(4)

第三条岗位基本报酬制度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与年度产值、产量、质量、销售收入、货款回笼、责任利润、工作责任等指标挂钩,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管理,具体挂钩指标在下达年度二级经济责任制时明确。二0__年各项经济指标确定为:工业总产值4.4亿;销售收入2.9亿;货款回笼3.3亿;利润268万元;质量综合达标率100%。完成当年度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公司实施基本报酬制度的前提。

第四条凡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属于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范围。

第二章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模式

第一节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六条公司其他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均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的基薪按月预支,风险收入与所在单位年度完成的质量、成本、产值、产量、专业管理及技术发展、安全生产等管理复合指标挂钩考核,具体办法由党群工作部会同规划发展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兼职的,工资报酬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二节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

第九条在橡胶设计院工作并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工资报酬实行协商工资制。协商工资标准分为十档,由基薪和考核性奖励两部分组成,详见附表一。

第十条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由公司下达分档指标,人力资源部会同橡胶设计院,根据产品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敬业精神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价进行分档,名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基薪按月发放,考核性奖励由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橡胶设计院,根据职工岗位应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及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进行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协商工资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和重新协商定档,协商工资标准超过七档的,由橡胶设计院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按技术、经济、政工等系列进行分类,其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效益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实行协商工资制的人员除外)。

岗位工资的分档及标准详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用制,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原则,公司按专业线平衡指标,由各系列评审推荐小组会同各部门、分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敬业精神等方面提出聘用建议,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批准后下文聘用。

对低职高聘的人员,原则上按三年一个期限,通过提高一个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考核评定,期满仍未通过评定的,公司将不再高聘。

第十五条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按公司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十六条效益奖励原则上占报酬总额的30—50%,由各部门、分厂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情况及岗位工作任务安排及考核情况制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节技术工人

第十七条技术工人岗位划分为a、b、c、d四类十一档,划分对照表详见附表四。其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技能津贴+效益奖励(或计件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

岗位工资的分类,详见附表五。

第十八条技术岗位的工人被聘为助理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继续在本岗位工作的,每月给予相应的技能津贴。

技能津贴的分档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十九条效益奖励原则上占报酬总额的55—65%,由各部门、各分厂根据本部门工资总额情况制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节普通工人

第二十条普通岗位工人的工资报酬实行:岗位工资+效益奖励的工资报酬形式。

岗位工资的分类,详见附表六。

第二十一条效益奖励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情况及岗位工作任务安排,按适当的比例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节销售人员

第二十二条销售人员工资报酬实行:基薪+考核性收入的报酬形式。

第七节新进公司员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各高校引进的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进公司后实行一年见习期。

见习期的工资报酬标准详见附表七。

第二十四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从次月起对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的人员实行协商工资制。

第二十五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从次月起对未直接从事产品设计和工艺技术的大专及以上的人员,工资报酬按同岗位人员工资报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公司批准调进的员工和新录用的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原则上实行一年的岗位技术学习期,在学习期内的工资报酬按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效益奖励按50%执行。学习期满经达标上岗考试考核合格,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从批准的次月起按同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执行。为鼓励新录用的技术工人认真学习岗位技能,公司每季度对新进员工组织一次达标上岗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提前达标上岗的人员,从独立上岗的次月起按同岗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报酬标准执行。

第三章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原来的工资结构中所涉工资项目及粮贴、燃贴、交通补贴并入基本报酬制度执行。各单位的加班工资和中夜班津贴在工资总额中核定,不再单独计发。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为适当照顾和保护老职工的利益,原来的基本工资高于本《指导性意见》的岗位工资+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的部分,暂时予以保留,待今后提高岗位工资标准后逐步充减并轨。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编定岗后,对缺员岗位,由现有人员兼职的,可按高一档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指导性意见》实施后,根据国家、省市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规定,同时为便于计算,从本《指导性意见》实施的当月起至12月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一般员工以岗位工资的1.5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协商工资的人员、从事销售工作的外勤人员等以基薪的1.5倍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自元月起,各类人员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时,以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时,按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性意见》中所列各类人员的基本报酬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上下浮动,浮动的幅度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哪一类岗位工作,就执行哪一类岗位的工资报酬制度,实行岗动薪变。

第三十三条公司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报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员工的岗位工资应与本岗位的定额任务(或工作任务)挂钩,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定额任务的,每少完成定额任务1%,扣岗位工资5%;当月完成定额任务低于80%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若遇公司产品结构调整或原燃材料紧缺、停电等客观因素影响定额任务完成的,视其影响程度减发直至停发效益奖励。

第三十五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请假,岗位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的一定比例扣发。连续工龄不满的,扣发30%;连续工龄满不满20年的,扣发2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扣发10%;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扣发5%。当月病假累计超过五天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扣发后的基本报酬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六条员工因事请假,岗位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事假超过三天的,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或技能津贴、效益奖励停发,扣发后的基本报酬总额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员工在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伤假期间,工资报酬按岗位工资标准100%计发。

第三十八条员工调出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外介绍工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指导性意见》下达后,各职能部室、各分厂应根据《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及实际情况,就效益奖励、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的发放等,制定本单位《关于劳动报酬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三资工作意见篇(5)

最近接到云南、湖南等省劳动、卫生厅(局)的来函,反映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如何评定工资等级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对此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研究,既考虑到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实际问题,又考虑到与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后的工资平衡关系,我们的意见,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仍然应该按照一九五八年原国务院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等问题的综合答复》和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三日原国务院人事局与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以后评定正式工资级别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评定工资。即:高级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修业三年以上的,一般的应该评定为“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十九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十八级;修业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一般的应该定为二十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十九级。

卫生部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63)卫干张字第267号《关于一九六三年卫生事业、企业机构职工调整工资工作问题意见的综合答复》中对上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与本通知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改按本通知的处理意见办理。

三资工作意见篇(6)

(一)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定。

(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初定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亦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取得的专业资格,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原来按国家规定初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

(六)因工作需要转岗的,在现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现岗位初定条件的,可转定同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级别和条件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分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申请认定不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

(一)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可定助理级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定助理级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定助理级资格。

(四)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可定助理级资格。

(五)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取得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定中级资格;

(六)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可定中级资格;

(七)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属于本专业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可实行初定。非本专业的毕业生应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八)其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初定工作,按镇职称〔〕1号文《关于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推行水平能力测试的试行意见》执行。三、审批权限初定中级资格,需报经市职称办审批;初定初级资格,由属地人事职称部门或委托机构审批。

四、初定程序

(一)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市直人员还要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办法:登录“人才在线”,点击“职称申报”进行操作,市职称与执业资格评价服务中心收到网上申报材料后才受理职称申报业务。

三资工作意见篇(7)

这次会议,因一项《意见》而显得意义非凡。

在这次部长办公会上,审议通过了《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针对国务院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1个省(区、市)的680个贫困县,在土地政策、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三大方面,提出了18项具体措施。

毫无疑问,这项《意见》的出台,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人民群众带来了福音。

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整合了国土资源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和试点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能。

与国土资源部此前针对国家贫困地区出台的所有支持政策相比,这次出台的《意见》力度最大,覆盖范围也最广,足以看出国土资源部为了贯彻落实去年底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决心。

武陵山区在内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成为我国新阶段扶贫攻坚主战场

通过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国农村扶贫规划纲要(2001-2010年)》,我国在扶贫开发事业中取得的成效,举世瞩目。

如今,整个扶贫工作正在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刚刚步入新阶段,中央就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密集而持续。

去年底,中央就扶贫开发工作连续召开三次重要会议。先是11月29日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都作了重要讲话;紧接着,12月1日召开了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编制工作部署会。在这两次重要会议之前,11月15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了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启动会。

这一系列重要会议的召开和重大部署的紧锣密鼓,再一次打响了我国新一轮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而这一次攻坚战的主战场,被定在了新划定的六盘山区、武陵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实施特殊扶持政策的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三地州。

早在去年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中央就已明确,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三地州是扶贫攻坚的主战场。

在中央的这项重大部署中,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并迅速地参与进来。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之后,国土资源部成为乌蒙山片区联系单位,承担起沟通协调。以及统筹研究、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合力推进《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重任。

今年年初,为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的行业优势,把连片特困地区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国土资源部将研究制定《意见》列入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发挥部门优势、坚持行业特色,是国土资源部门积累出的好经验

《意见》出台的意义,比较官方的说法为,“对促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将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近几年来,国土资源管理与扶贫开发工作的关联度、耦合度越来越高。如果从这样的背景来看,这话说得并非冠冕堂皇,而是实实在在。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国土资源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支撑各行各业,这在贫困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土地综合整治、地质找矿、地灾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找水打井等工作,对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作用,这正在不断被实践所证明。

另一方面,在贫困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潜力巨大,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探索空间也较大,在推进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等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国土资源部门大有可为。

这样的认识,在国土资源部上下已成为默契,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也因此得到了国土资源部党组的高度重视。从国土资源部的一系列动作中,就可以看出来。

例如,将扶贫开发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布局,确定了工作任务、阶段工作安排、预期成果和责任单位,并由部办公厅按月督促检查。同时,调整充实了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2家增加到21家,加强扶贫工作力量;实施扶贫开发工作季度汇报制度,部长办公会每季度听取一次扶贫工作汇报。

在如此坚实的工作基础之上,为了响应中央新阶段扶贫工作号召,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2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就已将研究制定《意见》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随即组织了深入调研。

1月17日-19日,在农历壬辰年春节来临前夕,国土资源部派出由8个司局和3个直属单位组成的3个调研组,分赴乌蒙山片区的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开展调研。三个调研组宵衣旰食,扎扎实实地了解到了当地的基本情况和需求。

一个细节值得注意。

在3个调研组形成的调研报告中,无一例外地反映了贫困地区希望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地区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的期望和请求。例如,云南省请求在土地政策上给予倾斜扶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片区倾斜;请求在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上给予乌蒙山片区重点支持。

实际上,发挥部门优势、坚持行业特色来开展扶贫开发,正是国土资源部门在坚持了多年的扶贫开发工作中积累出的好经验。

在今年初召开的国土资源部扶贫开发工作暨赣南扶贫25周年纪念座谈会上,徐绍史部长总结了国土资源部门在扶贫开发中形成的几个好经验。其中,发挥部门优势、坚持行业特色是很重要的一条。

“从职能出发开展的地质矿产勘查、土地整治、地灾防治、找水打井等工作,在扶贫开发中很好地发挥了杠杆作用,撬动了当地整个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年来,我们以这些工作为切入点,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给予政策倾斜,支持贫困地区加大现有资源的发现、整合和节约集约利用力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例如,通过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分析土壤元素,扶植了赣州的脐橙产业;通过稀土开发整合整治,提升了贫困地区的资源综合节约利用水平,维护了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部长的话,语重心长。

这些好的经验以及充分的调研,为《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土资源部的部级领导,亲自深入贫困地区展开了密集调研

为了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在派出各路调研组的同时,国土资源部的部长和副部长,也身先士卒,亲自深入贫困地区,展开了密集调研,以了解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实际情况,为《意见》的出台作好充分准备。

2月23日,在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启动会上,徐绍史提出,要动员全系统力量,加大支持力度,出台国土资源部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

乌蒙山片区启动会结束后,徐绍史随即带队到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对乌蒙山片区、武陵山片区、滇桂黔石漠化区3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地调研,了解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求。

几位副部长也忙得不可开交。

6月28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出席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启动会期间,对贵州石漠化片区进行了调研,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求。

5月10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张少农在四川省广元市出席秦巴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启动会。5月13日至18日,他带领国务院第四督察组赴贵州,开展扶贫开发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察,并在此期间深入调研了解了四川、贵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求。

在此期间,《意见》出台正紧锣密鼓。

6月1日,张少农主持召开第53次部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了《意见》,部机关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对《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后,又征求了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15个省、5个自治区、1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才最终定型。

18项具体支持措施,涵盖土地政策、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等三大方面

在开展扶贫攻坚的同时,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创新,一直是国土资源部门追求的目标之一。

同样是在国土资源部扶贫开发工作座谈会上,徐绍史部长曾强调,“坚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把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理念融入到扶贫开发工作中,在推动扶贫开发的同时,探索破解国土资源管理难题,让贫困地区干部群众与我们一起改进工作,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基于这样的理念,《意见》根据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实行差别化的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对纳入片区实施规划,符合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项目需求应保尽保,鼓励按照“严格审批、布局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积极探索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这个迄今为止国土资源部针对国家贫困地区出台的力度最大、覆盖范围最广的优惠政策,提出了18项具体支持措施,涵盖了土地政策、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三大方面。

其中,土地政策包括:强化土地规划,保障合理用地;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加大土地整治力度;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的必要用地;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试点;创新耕地保护机制等。

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包括:提升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水平;加快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建设若干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基地;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缺水地区找水工程等。

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包括: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构建防治地质灾害对口支持机制等。

三资工作意见篇(8)

二、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和队伍建设,增强基层红会工作能力。在镇、街道、机关成立基层红十字组织,依托基层组织积极发展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和志愿者,规范会员、志愿者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红十字活动,对志愿者和会员进行培训,不断增强基层红会工作能力。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红会各项工作流程。制定完善红十字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会议制度、工作检查及报告制度、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等;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救助师资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等。依照制度规范红会日常工作、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及发放、志愿者登记注册、救护师资培训及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做好红十字运动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利用“5.8”世界红十字日博爱周、世界艾滋病日、世界志愿者日等特定纪念日的契机,开展宣传活动;积极整合现有媒体资源,发动广大志愿者掀起宣传高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达到以宣传促基层组织的建立,以宣传促筹资,以宣传提高红十字会的公信度和影响力。

五、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努力提高红十字会救灾能力。积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以上级红十字会援建项目的实施为抓手,以卫生救护培训为载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善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提高红十字会救助实力;建立健全救灾制度,积极做好救灾、备灾各项准备工作。

六、建立红十字人道关怀体系,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继续做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天使计划等活动,大力开展以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帮困等为内容的社会救助活动,积极探索筹资渠道,增强红十字会救助能力。

七、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努力提高红十字救护能力。一是成立应急救护知识培训领导小组;二是建立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基地,准备以市卫校为依托建立培训基地;三是继续培训教师,壮大师资队伍;四是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把参与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列为高危岗位从业安全上岗的必备条件;积极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的普及率;协调交通运输、建筑、电力、安全监管、煤炭、冶金、

三资工作意见篇(9)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重点矿种的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项目办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项目技术业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是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分为矿产勘查项目、矿产预测项目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等三类。矿山企业是矿产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负责本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院所(校)是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所牵头的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组织实施。

承担矿产勘查类项目总体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为项目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根据勘查设计的总体要求,承担项目实施中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具体工作的单位为外协单位。

第六条勘查单位、外协单位、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性。

第七条承担单位应依法取得矿业权,并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勘查成果资料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矿产预测类等项目牵头单位也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果资料。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项目办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立项;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审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评审、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工作;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与成果报告的初审,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间的关系和资质审核;负责协调矿业权关系;负责落实项目地方财政(中直企业集团)和矿山企业资金。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可行性报告)及年度项目续作建议;组织编写项目设计;组织编写项目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并负责提交;委托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地质资料的汇交和保管。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

第十二条勘查单位负责整个勘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承担单位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提交项目勘查工作的地质资料。负责择优确定外协单位。

第十三条外协单位按照与勘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的要求,负责具体承担的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勘查单位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矿产预测牵头单位负责接替勘查区的矿产预测工作,并向项目办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勘查工作方案建议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三章立项及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中型;

(二)矿山勘查开采主矿种为煤、铀、铁、锰、铜、铝、铅、锌、钨、锡、钼、锑、镍、金、磷、优质石墨、纤维石膏、涂料级高岭土等重要矿产;

(三)接替勘查区的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

(四)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小于15年,优先考虑服务年限10年以下的矿山;

(五)接替勘查区应符合勘查规划要求,主要在矿山近和深部;

(六)勘查工作程度主要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辅以详查;

(七)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

(八)注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评价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承担单位应持有接替勘查区范围内矿业权证明文件或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留勘查范围的证明文件;

(二)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勘查资质;

(三)地方财政(或中直企业集团)、矿山企业落实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拟定并年度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立项申报和初审。对初审通过,但尚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接替勘查区范围预留给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中直企业集团(核工业集团等特殊企业集团除外)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直企业集团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第二十条对通过立项初审的项目,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矿山危机程度、找矿潜力、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将申报项目分为矿产勘查类项目和矿产预测类项目,并提出可否立项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异议的矿产勘查类项目,列入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安排计划。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疑义的矿产预测类项目,由项目办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联合承担,并纳入矿产预测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矿产勘查、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等三类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项目预算下达计划,并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中直企业集团)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在申报预算前须依法持有接替勘查区的矿业权。

第二十三条接替勘查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留矿业权的矿产勘查类项目,自公示截止日起,为其保留立项资格一年。在预留期内依法取得矿业权后,方可申报矿产勘查类项目预算;在预留期内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取消申报预算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第二十四条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勘查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设计书进行初审,并负责将修改后的设计书连同项目设计初审意见书一并报项目办。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设计,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终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办负责对修改后设计进行批复。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办批复的设计组织野外作业施工。

第二十七条矿产预测类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报告,经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可以转为矿产勘查类项目的,由相应的矿山企业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直接纳入相应年度勘查项目计划。

第四章成果报告评审验收与资料汇交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在转入报告编写之前,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检查设计执行情况,各项地质工作是否达到编写成果报告和实现预期成果的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野外验收意见书。重大项目的野外验收可以由项目办直接组织。

第二十九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野外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办,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通报野外验收意见。

野外验收意见要求补充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补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项目野外作业施工结束并经野外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成果报告,提请成果报告评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工作,并监督成果报告的修改,修改后的成果报告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项目办终审。

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调整意见书、补充设计、野外验收意见书、相关技术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项目办组织成果报告评审的同时,根据项目工作任务、预期成果、工作量、成果报告质量和经费使用等,组织项目验收,并统一下达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第三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上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备案)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取得的找矿突破的成果资料;备案经委托评审的储量报告;履行有关储量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办聘任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办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省(区、市)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承担单位应对勘查工作实行严格的管理,勘查单位应健全项目实施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编制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按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向项目办抄报;重大情况随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专报。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项目办报送本省内项目执行情况年报。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署意见后,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项目办批准。涉及经费调整的事宜,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结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三资工作意见篇(10)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及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制定《*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家目录》及《江苏目录》中规定的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依法应当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依法应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内容。

第七条国家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示范文本或者规定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以及拟投资建设项目的类别,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一)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首先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附上意见后转报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企业投资建设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企业投资建设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管企业直接向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县)管企业应向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初审提出意见后,报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六)企业投资建设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各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指导,并做好向具有初审权、核准权的机关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需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或者需要经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的,基本建设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发改委出具,技术改造类项目初审意见或者转报文件由市经委出具。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核准机关核准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六)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第十三条经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

(一)申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报告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格式;

(四)申请报告编制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

(五)依法应当告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需要评估的,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需对总投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项目核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审查后报具有核准权的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应当报核准机关核准但未申报的项目,或者已经申报但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撤销的除外。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应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撤销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通知》,相应撤销或者收回已签发的相关法规性文件或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网络备案手续。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作出,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资工作意见篇(11)

一、出台背景2019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推进工程担保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工作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我省实施意见。二、起草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三、主要内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主要说明了《实施意见》制定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主要目标:我省提出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到2020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现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证保险保单代替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的保函率明显提升。进一步深化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第三部分为重点工作:我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主要涉及10个方面工作任务: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大力推行投标担保、着力推行履约担保、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规范工程担保市场行为、加强工程担保市场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其中,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将有助于我省从源头上治理拖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四部分为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工作,我省提出了高度重视、稳步推进,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加强宣传、及时总结三个方面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