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三资监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7:40

三资监管论文

三资监管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8-0006-1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广大群众通过长期艰苦的劳动,共同创造和积累的宝贵财富。强化“三资”监管,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村镇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强化“三资”监管方面,梅河口市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1 健全完善“三资”监管制度

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过去的“三资”监管制度存在诸多漏洞,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因此,梅河口市结合本市实际,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1.1 加强调研 以加强制度构建为目标,根据“如何加强‘三资’监管的有效方法,怎样保证农村经管服务中心实施有效监管,实现‘三资’效益最大化”等问题开展深入调研,根据调研结果确立切合实际的“三资”监管措施。

1.2 树立标杆 根据全省“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合格镇村”的考核标准,培育树立了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建设的先进乡村,并把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撰写出经验材料,利用会议、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1.3 完善制度 结合全市303个行政村的实际,依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关于 “三资”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村账乡镇制度》《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综合处置制度》等“三资”监管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2 严格科学规范管理是搞好“三资”监管的有效途径

为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梅河口市全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阳光监管”制度,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层次。

2.1 有效开展“三资”清理 全市各乡镇集中2个月时间,按照宣传发动、普查建档、清理规范、完善机制等步骤对全市农村集体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开展“四清三定一化”工作,实现了集体“三资”底清、账细、透明的管理目标,为实施有效管理打下了基础。

2.2 推广实施“4+2+2”决策法 在303个村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和村务公开,“三资处置”事项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4+2+2”工作法决策实施,即“四议、两把关、两公开”。“四议”就是村党组织提议、村委会会商议、党员代表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两把关”即重大决策科学论证专家把关、乡镇党委政府把关,“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真正实现民主定事。打造高素质经管队伍为切实搞好农村三资管理,市农经局每年都对24个乡镇街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聘请专业人员和有关领导讲授国家、省关于农村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高效管理“三资”提供政策和“技能”支持。

2.3 推行服务制 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各乡镇街都建立了“三资”服务中心,实行委托服务。建立开通了“三资”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用电脑监控,用程序把关,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建立“三资”服务监管平台,纪检监察、农经管理等部门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开通创建并开通了“三资”服务信息网站,方便群众及时查询。

2.4 提高“三资”管理效能 全市各乡镇街抓住“三资”清理的契机,建立完善了资金、资产、资源清查登记评估机制及台账管理制度。按照民主会商决策的原则,建立了村“两委”联席会议、公开公示、民主议事审核等制度。根据“三资”服务规则,实行“村集体公章委托乡镇街经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使用制度,村财务支出‘联合签字及会审’制度,集体资产租赁、承包、出让及资源开发利用等民主公开协商、阳光竞价、实施招投标”等,并根据监管平台功能,建立了岗位人员培训、跟踪督办等制度。

3 健全完善机制是搞好“三资”监管的有效途径

打造彻底消除农村集体“三资”领域孳生腐败的环境,要从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严格监督、从严查处等环节入手,全面构建监管惩处机制,使乡村干部的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3.1 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在健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两委”班子议事守则、村干部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研究制定与“三资”监管相配套的制度,以规范乡村干部的职责范围,明晰权力运行程序,制定越权、违规、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惩处规则,以规范乡村干部行为,确保村级重大决策等阳光操作。

3.2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对村级组织重大事项必须“一事一报”,由村党支部于“事前”书面报告乡镇党委,并送有关部门备案,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决策行为。要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健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考核奖惩机制,使村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完善村务民主听证制度,确定民主听证的范围,规范听证的程序,让村民参与重大村务的讨论与决策。完善纪检、组织、、司法等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全方位监督的网络。

3.3 建立健全惩戒机制 通过建立完善乡村干部廉政述职、村民测评、上级领导约谈、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准确掌握“村官”的廉政状况,对出现了苗头性、同一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约谈。对存在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训诫警告,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情节严重的,坚决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农村“三资”案件查办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参考文献

[1] 曾宪宗.心耕笔织话三农.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0.

三资监管论文篇(2)

目前,国内第三支付方在日常的资金流入流出过程中,有的客户预付款转账,有的提现,大量客户不同的时间差造成了账户中经常会留有一部分资金可供运用,形成了巨额的沉淀资金。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一旦蓄短为长、积少成多,就会变成逐利的资本。为了资本收益最大化,第三支付方会把沉淀的资金投资出去,实现资本盈利的最大整合效益;然而,沉淀资金投资流动性会由于一系列问题,诸如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资本充足率的不足和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等,而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

因此,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投资带来的系列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一种是第三支付方因为资金链断裂或者被冻结,导致支付风险;另一种是第三支付方挪用自己的沉淀资金经营投资,则会导致因经营投资失误而产生风险,例如第三支付方为了既能规避风险又能获得更高融资收益率,就会采取非法融资和非正规的资金运作;第三种是大量沉淀资金增大了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因此,如果对第三支付方风险行为监管不力,后果不堪设想。

当然,第三支付方可以处理自己的沉淀资金;但在自由市场不能进行有效配置时,政府实施监管通常被认为是必须的。那么,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就是为了使沉淀资金首先配置给合理合法的使用者,使流量资金从恶意使用者流向高效益合法使用者,从而控制风险资金的投资。

文献回顾

对于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李二亮(2006)认识到第三支付平台的在途资金管理问题,指出在途资金的流动性与风险性,以及对银行支付系统效率的影响。最近,随着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管理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研究者开始从不同角度着眼研究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范如倩(2008)针对第三支付业务存在的沉淀资金洗钱风险行为,提出了“同户名绑定、虚拟账户分类、支付中介专户托管”的建议。

另外,从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上,朱绩新(2010)从第三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出发,认为监管部门要引导第三方支付企业,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经营模式。徐勇等(2010)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B2C和C2C的应用情况,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和交易双方产生的信用风险问题提出一些创新的解决办法,如进行流程优化、资金托管与保险担保结合等,最后分析创新办法的应用价值和改进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盈利模式。

从沉淀资金风险监管上,(2010)从专业化支付服务的角度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研究,阐述我国客户备付金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提出完善备付金制度、增强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能力以及构建客户备付金外部监管体系等建议。苏晓雯(2012)针对第三方在线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的内涵与发展趋势,分析其微观形成机理及风险管理,并提出第三方在线支付模式的沉淀资金风险管理措施。

上述文献对支付第三方沉淀资金风险产生、监管的研究涉及较广,成果也较为丰富,然而,对第三支付方风险行为缺乏定量分析,对沉淀资金监管思想局限于金融性管理上,缺乏统筹管理思想。因此,本文基于博弈论理论对第三支付方风险行为进行均衡决策分析,并根据风险监管形成的内在博弈过程,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进行设计研究,以期为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提供建设性的监管思路。

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博弈分析

(一)假设条件与符号表示

假设1:第三支付方为了实现合作的潜在收益,存在决策、行动上的思辨过程,并根据监管方的不同策略改变自己的行动。因此,如果第三支付方存在沉淀资金,就会通过高风险、高回报投资行为来补偿低价值收益的损失,但这种行为最后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时候,政府就会实施监管,因此存在第三支付方违规行为和政府代表监管之间的博弈。假设2:博弈参与方:代表政府的监督和管理部门(第I方),第三支付方和投资运作方(第II方);博弈行为:第I方为“监管”和“不监管”,第II方为“正规经营”和“违规操作”。

分析博弈假设要素,对第三支付方在实际经济行为中变化的项目参数量化,表示符号为:c-第I方的监管成本;f-第I方对第II方的罚款;y-第I方监管成功获得的收益;d-第II方被监管后的间接损失;e-第II方违规操作获得的直接货币性收益;g-第II方违规操作获得的间接性收益;p1-第I方监管的概率;p2-第II方违规操作的概率;p3-第I方对第II方监管成功的概率。

(二)均衡状态分析

通过博弈要素的符号说明,根据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的博弈过程,收益情况如表1所示。分析表1可知,第I方的收益为:SI=P2[(y+f+e-c)P1P3-cP1(1-P3)]-cP1(1-P2)P3-cP1(1-P2)(1-P3),第II方的收益为:SII=P2[(-e-d)P1P3+(g+e)P1(1-P3)+(g+e)(1-P1)];令,,得到:,。因此,博弈双方的均衡状态为(P*1,P*2)。

(三)均衡决策分析

博弈的均衡状态表示,第II方将以P*2为临界点考虑是否选择违规操作以获得额外的收益。如果第II方选择大于P*2进行违规操作,那么第I方的最优选择为监管,反之就不监管;同理,如果第I方选择大于P*1进行监管,那么第II方的最优选择为正规经营,反之就会违规操作以获得额外利益。

由均衡状态可知,在经过一轮博弈后,第三支付方会根据自身利益需求选择最优的博弈行为,以获得额外的收益;同时,这是一种均衡的权衡,博弈双方会根据实际情况变动各自的处境,进而完善自己的战略决策。因此,无论哪方的行为都不可能永久地实现,即政府不可能永久保持监管,第三支付方也不可能永久不违规;只是在一定期间上的调整和适应,从而过渡、交替到新的状态,达到暂时的均衡结果。如果政府一直不监管,那么第三支付方将会毫无疑问地选择违规;同样若政府一直监管,其自身也将面临着持续高额的监管成本。因此,对政府而言,监管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始终保持着。由于第三支付方和政府策略集的不断变化,从而导致潜在的均衡集也随之改变,决策就会从旧的均衡变化到新的均衡。那么,第三支付方这种长期演化并成为双方博弈共识的过程,就是决策均衡。

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设计研究

(一)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主观博弈分析

决策是一种均衡现象,那么被当作一种均衡状态下的决策,其变化就可以看成是博弈的一种均衡向另一种均衡的转移。在上述双方博弈的均衡中,作为博弈参与方的第I、II方力图改变自己的策略以获取利益,达到更好的均衡收益,并且积极主动地行动以产生新的均衡点。

在博弈均衡分析方法下,由于单个第三支付方对自己所进行的博弈结构有很强的主体判断与主观选择,其以一种协同的、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重复观察和修正主观集合和行为规则。但是却不具备完全决定博弈规则的全部行为和过程的能力,对其他参与方的战略选择也不可能做到完全的推断。因此,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博弈结构的形成是由其主观博弈模型决定的,反映了风险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对其活和适应选择的监管过程。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主观博弈图,如图1所示。

从图1可知,尽管单个第三支付方的主观结果根据现状可以不断的变化,但绝大多数第三支付方重复地使用相同的规则和行为选择时,主观博弈模型就会处于连续与均衡的状态,如果其主观结果能产生的战略信念被理解为一种外界环境和制度的相关约束,那么长期持续之后就判断出其活选择。因此,原有均衡就会被转移,新的监管决策重新确认和维持。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体制的形成机制是一种决策创造的过程,也是第三支付方主观博弈模型的上升与反馈过程;它是一个特殊的,不同于单个主观博弈的过程,在于其能够自我约束调整并趋于稳定。基于均衡决策分析的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过程也应该是这样一个对决策和环境判断处理的综合博弈过程。

(二)第三支付方风险监管设计

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是对资金融资中产生风险的防范。博弈中产生的监管活动是监管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以保证第三支付方安全运作,以及协调和控制第三支付方金融风险。基于风险监管的主观博弈过程,第三支付方在和监管部门的多次博弈行为之后,双方结合现实所构建的监管设计模式是:在风险监管的统一体下,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的风险监管分别进行活审慎监管和适应选择稳定监管:一方面,国家设置类似经济监督委员会的审慎监管机构,负责行业组织行为的规范;明确组织活动的范围与权限,保证第三支付方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经济交往活动;另一方面,由国家的经济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成立专门的部门直接进行直属监管,负责各种业务范围的申报、审核和批准过程。

1.活审慎监管。由政府经济行为监管部门对第三支付方的经济交易行为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明确第三支付方活以及参与经济行为的重点领域;对第三支付方过多的经济行为交叉有效地抽查,并对有违规的行为进行罚款、吊销牌照等处罚。活审慎监管可以对第三支付方组织行为置于监管的范围,也减少了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2.适应选择稳定监管。通过央行的金融监管组织对第三支付方的适应选择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规定业务准入标准、业务量、业务流程以及业务操作细则等条例,明确交易行为、过程和责任的法律性,把第三支付方的业务纳入到央行的业务监管范围内。这样就可以监管第三方支付方是否试图超出主攻业务,其游资是否投资于其他行业。

风险监管设计是博弈双方在市场机制条件下,政府有计划干预“行为”的结果,剥离了业务与行为的撮合风险盈利。这样的风险监管设计基于第三支付方主观活和最优适应选择的监管,即使在缺乏政府监管的状态下,单个第三支付方也不具备超额利益趋向的违规,集中反映了彼此在博弈行为中的有效选择共识,解决了第三支付方不得不趋利经营和政府不得不稳定监管的矛盾性问题,不仅对第三支付方,而且对国家和整个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都是积极向上的。

综上所述,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作为可以流动使用的资本,其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和现实因素。文章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的博弈分析和监管设计研究,可以为当前风险监管思路提供一个方向,便于政府部门更好的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随着近期对第三方支付规范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希望可以在一个开放的、统一的、有序的和严格管理的状态下有系统地、科学地和规范化地使监管规则“自我实现”。

参考文献:

1.李二亮,朱琦伟.第三支付平台中的在途资金问题[J].社会科学家,2006(3)

2.范如倩,石玉洲,叶青.第三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上海金融,2008(5)

3.朱绩新,章力,章亮亮.第三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金融,2010(12)

三资监管论文篇(3)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n

bsp;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三资监管论文篇(4)

 

关键词:发行监管 核准制 注册制 保荐制度

2012年5月11日,标榜应“全球太阳能光伏照明行业开拓者”的珈伟股份在创业板上市,上市首日,股价一度大涨23%。然而,该公司于7月14日披露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万至340万元,同期下降94.12%至95.85%,使得其股价下跌约30%,参与此股的投资者深深被套。珈伟股份的业绩会突然“变脸”引来了投资者的深思,例如该现象是否真的由于其所宣称的由于美国爆发飓风灾害引起的;是否由于现有发行监管制度作用有限使得该类质量低下的公司得以上市等。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发行监管的相关理论及文献

有关学者将国外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

(一)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

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现象,私人投资者没有能力对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监管,因此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司的监管,才能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维护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

 

(二)政治理论(Olsin,1965;Becker,1983;Tullock,1967)

该理论认为,一方面,政府的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控制,即监管俘获理论;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行为会进一步增加市场中的寻租机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综上所述,政治理论认为,应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市场发展的抑制。

 

(三)权衡理论(Shieifer和Vishny,1997;Hay和Shieifer,1998)

该理论认为监管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应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以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权衡理论试图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一方面避免政府在监管中的“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而保持其“援助之手”(Helping Hand);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的监督机制,避免政府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资本市场造成侵害。

 

(四)法律理论(LLSV,1997;Beck和Levine,2003)

该理论认为,在监管中的监管效率关键在于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有效法律保护。法律理论的主要观点,一是在法律条文上对投资者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护;二是通过改善法律的执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使投资者权力能够得到实际有效的执行。

 

(五)经济合同理论

该理论也是众多监管理论中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监管可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一系列的隐形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所应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釆取的措施。设计巧妙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有可能增加金融活动中的系统性风险。

 

通过以上理论及文献可以发现,一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无非是在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进行监管权力配置。那么,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是否是政府监管、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之间的最优配置?我国的发行监管制度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以珈伟股份为例,通过综合分析珈伟股份的财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提供的信息,探寻珈伟股份欺诈上市和我国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的线索,并据此提出符合国情、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二、理论分析

根据我国的现状,我国的发行监管模式并未实现在政府行政监管、市场监管和司法监管之间进行权力配置选择所得到的最优监管方式。政府的市场管理部门和经济决策机构自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对其进行直接干预和管理,原因一方面来自于我国金融发展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的,监管方式均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办法;二是司法制度较弱,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对违规事件起到警告威慑作用,司法机制无法作用于A股市场也使投资者投诉无门,而A股市场出现问题后由于“搭便车”行为导致的集体维权不利更加剧了司法机制对A股市场的治理作用收效甚微。换言之,我国的市场监管与司法监管更多的流于形式,而难以起到实质作用。

 

对于投资者所依赖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缺乏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如同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分析,利益集团会通过各种手段以影响政府监管政策,即监管俘获现象。利益集团对政府监管政策的“俘获”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国有背景以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干预,证监会釆取的监管策略往往会受到上述情况的干扰。

 

综上所述,我国监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值得投资者充分信赖,需要对证券发行监管进行深入的改革,尤其应建立健全目前所缺乏的市场监管机制。此外,由于司法机制滞后,我国既不能实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所期望的模式,通过法律制度对A股市场中的投资者形成有效保护;又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理论所要求的模式,通过制定合理经济合同以规制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行为。即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对A股市场的保护缺乏现实可行性。再者,基于证券市场的特性,司法制度中“不告不理”的被动执法方式和集体诉讼中涉及到的“搭便车”行为都明确了司法机制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市场中监管的主导工具。因此,就目前而言,对我国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在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司法监管只有经过长期的司法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三、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利用盈余管理欺诈上市

三资监管论文篇(5)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 政治 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 金融 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 法律 。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 教育 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 经济 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 文献 :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三资监管论文篇(6)

一、引言

国外通常把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自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研究主要是零散地分布在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控制等方面,这也促进了西方政府采购理论的不断发展。孙明旺(2010)在对市场经济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以外部监督为主的监管体系,包括设立专业性外部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媒体和公众等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等。

从当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理的研究总体情况来看,已有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研究缺乏足够的广度和深度。大多数的研究都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体制等,作为极其重要的资金监管方面,很少有独立深入研究的;或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业如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的资金监管问题,却很少从政府投资这一角度入手。第二,没有建立一个普遍适应的政策体系。当前需要设计一个具有普遍适应性的政策体系,全面监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运行各个环节,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资金浪费的现象,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由于相关数据和资料的获取较为困难,就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状况的分析来说,实证研究较少。

二、公共选择理论与财政约束软化

国外经济学者布伦南和布坎南等人将“经济人”假设引入选民偏好特征、政治家行为特点、公共决策过程以及社会制度的形成等问题,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这一理论对政府管理理念尤其是预算理念的变化产生了重要影响。该理论认为,由于政府自身的缺陷,使得个人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决策的理性。构建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体系,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追究相关部门和官员的责任,能有效地解决政府官员在财政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这种个人理性与政府部门公共责任的不一致性问题,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三、财政基本建设支出中的“委托―”关系

每个社会成员则通过纳税来为其消费的公共产品进行付费,这样就产生了政府与纳税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委托―”关系,即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机构,承担公共受托责任。又由于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各司其职,且政府职能部门自身并不从事产品生产,使得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表现为多重的“委托―”关系,而不再是私人经济中那种简单的单一“委托―”关系。

公共产权的委托难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尤其是在以上这种长长的“委托―”链条中,委托人和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不完全一致和权力不匹配的情况。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为例,地方政府无疑要比中央政府更了解本辖区内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哪些基建投资,要投入多少财政资金。正是由于地方政府掌握着更翔实地信息,加上政府官员本身存在动力问题和,结果导致了地方政府在申请中央专项基建资金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管,能更有效的解决社会成员与政府,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问题,使人的效用函数尽可能的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一致,从而将信息不对称的损失与危害降低或限制在最低程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实现财政支出效果的最大化。

四、对策与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现实国情的复杂性,加上我国文化的特殊性,导致政府官员普遍责任理念缺失。我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一直存在着多头管理,主要是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通过协调和制衡来共同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目前,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还处于“自发性”阶段,只零散的见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监管工作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使工作的开展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只能的交叉、重叠,必然造成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上部门争管,政出多门,出现问题则回避矛盾,责任纠缠不清,管理杂乱无序的局面。

三资监管论文篇(7)

一、前言

在国内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中,基金筹集问题、基金治理问题、基金风险控制问题、基金监管问题等都属于这一研究的热点,但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国内外关于基金监管问题的探讨少有突破,介于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研究现状,为了寻找更为有效且适合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正是本文就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笔者结合国际证监会在私募股权研究报告中提到的内容,将其定义为“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操作、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备着企业的行为使其很难被清晰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因此他们的行为不能完全受到其国内证券监管者的监督的特点。在私募股权基金近些年的发展中,其逐渐出现了资本募集方式转变威胁投资者利益、信息不对称加剧项目风险、资本投资及退出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威胁市场稳定等问题,正是由于这类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在自身和运作中都存在各种风险和新趋向,这才使得全球范围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如火如荼,而当下许多研究者都倾向于使用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这样才能够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1]。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

结合上文中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前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当下世界范围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投资以及退出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与风险,而这种问题与风险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已经不能够较为妥善的予以解决,而政府干预的方式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为此寻求一种就能够较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活力、又能够保护市场稳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为了能够逐步实现这一构想,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理论。

(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论概述。监管指的是对某一对象的监督与管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想要维护监管的公正、平等与自愿,就必须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就能够实现这一监管的顺利进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失灵问题中,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的转变,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基金运作中的委托风险,项目投资风险,资本退出风险等问题都是这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而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也存在着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行业规范指引、行业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为具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的监管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适度监管原则的监管[2]。

(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在刚刚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定义中我们提到,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目标为控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整体风险,而这里我们对其进行细化,就能够得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具体目标,而这一目标还包含着保证这三者在市场中平衡的任务。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属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所以对其进行的监管才需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降低市场风险三者的平衡,也只有保证这种平衡才能够实现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恰当的市场调节[3]。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想要较好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就必须确立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两个监管主体。在具体的政府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这一监管可以分为依法监管与合理监管两个部分,这里的依法监管指的是依法进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的确立、权力的行使、责任的承担,而合理监督则指的是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部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样才能够较好的完成这一监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构在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必须遵循政府有限原则,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只负责市场失灵、社会失灵等只有自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最大程度上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而在行业协会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中,这一监管主要仰仗的是商业的长期发展和商业习惯、商业管理的形成,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商业规律或是行业自律,这种监管具备着灵活性、专业性、效率性等较强的优点,这就使得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监管非常重要[4]。

四、私募股权基金的国际监管模式比较

在对私募股权基金国际监管模式的比较中,笔者就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来说,在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主要由准入监管和运作监管两方面进行,而在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这一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案,这一方案的出台使得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监管力度开始增强;而在英国的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这一监管模式主要由金融服务局、英国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是英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主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相较于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更加强调行业协会监管作用的特点,而其行业协会在监管中主要通过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关系协调等方式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在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中,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保证风险投资协会成员与外部监管环境一致、从国内和国际层面处理监管问题确保风险投资协会成员的利益[5]。

在笔者对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与英国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自律监管模式进行的具体比较中发现,作为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国家,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具备着较强的实用性、先进性与成熟性。具体来说,在两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理念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模式经历了“完全自由”向“从严监管”的过程,而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念的发展就使得美国开始逐步实现“去监管化”,而英国在金融危机过后对自身模式的修改较小;而在监管权力划分问题,美国模式也具备着更为细致的优势,由此我们就能够看出美国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所具备的优势,而本文所进行的基于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也将主要借鉴美国模式[6]。

五、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制度构建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中,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财政部、税务、工商、科技等部门都具备或多或少的管理职能,这一管理机构的复杂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就造成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不全面、相关监管法律之间协调尚待加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尚不明确、自律组织的建设尚待继续推进等问题的出现,只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就能够得到较为长足的发展[7]。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为了能够切实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发展,笔者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参考了我国当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实际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四点关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即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与行业自律协会监管相结合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监管,建立严格科学的合格投资人标准,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规范基金管理人注册制度;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监管,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及被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监管,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具体来说,在第一点提到的监管模式建设中,这一监管模式需要以证监会为王导、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这里我们需要参考美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协会的建设经验,与我国当下已经成立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共同实现这一监管模式的建设;而在第二点的严格规范资本募集方式中,我国应从法律从层面制定严格的认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严格区分非法集资与私募股权基金,控制资金来源,反对洗钱行为、并建立有层次有重点的投资顾问豁免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能够较好的维护我国金融稳定;而在第三点中,我们必须格外重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机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的信息披露与私募管基金被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够避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的双重委托风险问题的出现;而在第四点中,我们需要建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相结合的资本退出市场,降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成本,以此实现资本市场的完善,再通过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规则及法律法规、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预防系统风险的方式,就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对金融系统风险的预防能力,真正降低我国可能出现的金融危机风险,保证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平稳发展[8]。

六、结论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日益发展的今天,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业界人士重点关注的问题,而由于我国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也开始日渐成熟,这就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开始受到广泛重视,本文结合美国较为成熟的证监会主导下A自律监管模式提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庞跃华,曾令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05:48-51.

[2] 宋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思考[J].证券市场导报,2010,11:30-35.

[3] 刘志阳,赵隆隆.私募股权基金最新国际动向及其监管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18-20.

[4] 张锋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分析[J/OL].河北法学,2013(06).

[5] 安国俊,李飞.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态势及我国的路径选择[J].国际金融,2011,03:59-62.

三资监管论文篇(8)

从传统视角来看,财务管理的关注对象似乎仅是资金,而无法针对资产监管有所作为。实则不然,作为资金的实物形态的资产,仍可以在资本循环公式所构建的逻辑下,纳入到财务管理的工作范畴。根据资本循环公式G—W—G`可知,作为价值层面的资金在时间维度上先后经历了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在这三个环节中,针对资产监管而言则主要存在于第一和第二个环节上,即关于资产的采购和使用方面。从中不难发现,财务管理与资产监管工作间存在着一种契合态势。建立在这种契合态势下的模式,将在拓展财务管理功能的同时,增强单位的资产监管工作质量。根据资产动态管理的阶段来看,还涉及到资产报废处置的问题。但结合本文所关注的焦点,故对于上述问题存而不论。

一、对资产监管工作的内容解构

在抛开资产报废处置问题存而不论的基础上,对资产监管工作的内容可解构为以下两个方面。

1.资产采购监管工作。无论是盈利性组织还是非盈利性组织,若要推动业务开展则需要发生资产采购活动。资产作为实物层面的资金,在采购过程中必然会面临高额的经费支出。从统筹配置的角度来看,若该资产的采购经费超出了单位预算,将影响到其它工作安排。一般而言,做出资产采购申请的业务部门,常聚焦于本部门的工作需要,而无视单位整体发展的要求。此时,单位内部因关系性影响力的存在,则出现了哪个部门负责人“有面子”则能获得申请批准的现象。可见,这种摆脱了资金约束和存在着寻租行为的情况下,资产采购监管便自然流于形式了。

2.资产使用监管工作。资产采购完毕之后,便涉及到资产的使用问题了。不可否认,各单位都建立的有资产使用、维护、保管的规章制度,并也实施了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机制。然而,受到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影响,上述制度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诸如,资产使用效率和维护水平信息,因单位科层结构影响而难以被管理层做获知。这样一来,就可能激励单位基层部门人员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最普遍的则是公物私用。

二、解构基础上的二者契合模式定位

以上解构为我们提供了当前资产监管存在的不足,那么建立在二者契合态势下的模式将怎样应对上述不足呢。回答这一问题之前,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模式定位。

1.针对资产采购监管的模式定位。尽管资产属于资金的实物形态,但单位做出资产采购决策时只看中它的使用价值。这就意味着,建立二者契合态势的前提在于满足业务的需要。根据这一价值判断,模式定位于:(1)资产监管的使用价值定位。首先应满足资产监管的使用价值定位,即根据单位业务发展需要来建立项目采购预算,预算的制定主要围绕着资产的造价来进行。(2)财务管理的资金约束定位。这里的定位则是从单位资产采购的整体视阈上来讲的,即需要根据单位在一个经济年度的总预算,通过财务管理的资金约束功能,实现资产采购结构上的优化。

2.针对资产使用监管的模式定位。资产在使用、维护、保管过程中,其监管职责主要由业务人员开展。上文也已提到,受科层结构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单位管理层难以获得切确的监管效果。因此,这里的二者契合态势的模式定位于:(1)财务部门针对专项资产的使用开展跟踪考核;(2)财务部门与资产主管部门建立起联动机制,对资产归口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

三、定位导向下的契合模式构建

根据以上所述并在定位导向下,二者契合模式的构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资产采购方面。针对资产采购中的使用价值位于第一考虑因素,因此需要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向单位管理层提交采购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分析该资产对未来工作的意义和使用计划,并列出资产造价的明细表。单位管理层根据该申请书组织专家给予可行性论证;然后还要组织财务部门人员进行资金配置方面的测算,以免为影响到其它工作开展的经费安排。(2)资产使用方面。对资产使用方面的监管主要包括:使用频率、日常维护、常规保管等环节的内容。由于受资产使用专用性的影响,使得财务部门人员无法切实获得准确的信息。因此,在建立资产制度管理和人员考核的同时,还应成立由财务部门牵头、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监管小组,从而能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来督促业务部门有效开展资产使用管理工作。(3)组织结构方面。二者契合态势的优越性还在于,通过财务管理视角为单位资产监管提供优化建议,并全面提升资产的配置效率。正因如此,还需要对二者契合模式的组织结构进行讨论。一般而言,可以设立三级组织结构:以主管单位资产监管的党委为一级,以具体落实资产监管工作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为第二级,以实际完成资产监管的班组为第三级,实施三级责任制。这样一来,就能在组织上保证二者契合模式的运作。综上所述,以上便是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诚然针对本文主题的讨论还可以从其它方面进行,但笔者仍在独特的视角下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四、实证资料

某省财政厅获悉,经过两年的建设,该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已初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管理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管,并实现统计报告、信息、工作交流等辅助功能。2011年以来,该省财政厅全面推广使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省-市-县”纵横贯通的资产管理信息网络平台。依托信息系统开展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种类及分布情况。2012年,经历数十次修改完善,按既定方案打造的集资产统计分析报告、管理业务网上办理、资产数据监测预警、资产信息渠道畅通等功能于一体的资产动态监管平成升级。目前,升级版系统目前已在试点单位测试运行,即将全面推广应用。同时,该省还顺利完成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及文化企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完善和测试,并正着力推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条形码管理。由此可见,上述动态管理模式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也可以使用在本文所探讨的资产监管环境中。不难看出,这样一来将增强二者契合模式下的工作效率。

五、小结

本文认为,建立在这种契合态势下的模式,将在拓展财务管理功能的同时,增强单位的资产监管工作质量。这种模式在构建前需要在资产采购监管、资产使用监管等两个方面进行定位。然后,围绕着资产采购、资产使用和组织结构等三个环节进行措施构建。具体包括:单位管理层根据该申请书组织专家给予可行性论证,然后还要组织财务部门人员进行资金配置方面的测算;成立由财务部门牵头、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监管小组,来督促业务部门有效开展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实施三级责任制。

参 考 文 献

三资监管论文篇(9)

本文通过对都当前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局对金融监管的改革性文件进行研究,在写作的过程中,针对目前金融危机发生的现状进行分析,揭示出对金融监管的改革仍要继续,特别是对此国内外的文献研究较少,监管当局还没有完全认识到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由于各国利益立场的不一致,目前一些正在实施的比较激进的金融改革方案已经被搁置,要想提出一个被各国都接受的折中的方案,就必须就改革方案的设计言之有理,并且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从六部分来讨论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的改革,进一步强调了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改革的必要性。

一、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中的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在国内仅有李妍与李文泓两个人研究过,它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现如今对于单个金融主体的稳健与安全的监管并不足以完全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从微观审慎监管的层面来看,在金融机构的一致行为之下,微观审慎监管更能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但是相比之下,宏观审慎监管则影响着金融系统的稳定,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有两种即分业经营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其中分业经营模式是把各金融机构按照某一特定的行业与领域进行业务经营,而混业经营就是把各金融机构监管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行业进行分散金融风险,第一种模式的系统风险性较大,且相互之间的关联性非常的小,第二种模式可以理性的分散金融的风险,但是很多金融机构同时采用这种经营模式,则会导致整个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来说,其内部的关联性在不断的加强,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使风险进一步加大。针对宏观审慎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第一是整个金融系统对实体经济的信贷定价以及信贷供给,这使借贷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二是期限产生以及转化的形式的流行性风险较大,比如银行对批发型融资越来越依赖;三是信用证与股票等在市场上的资金价格与长期均衡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四是金融系统中杠杆率的水平变动;五是对于并未进行审慎的金融监管局的系统性风险具有一定的影响,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的宏观层面上对货币以及财政政策都有一定的影响。

二、金融系统中顺周期性的主要内容、表现及改革的方向

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顺周期性的资本充足率、顺周期性的贷款损失拨备以及顺周期性的公允价值会计这三个方面,其中顺周期的资本充足率主要体现为对资本在经济上是否充足的要求,在经济滑落时要收紧,由于此时银行并不能获取股权融资,所以不得不收紧资产,进而减少信贷造成的信用萎缩,在经济上升时,资产的风险不高,波动的不是很明显,从而对资本的要求并不高。对于顺周期的贷款损失拨备来说主要表现为会计在确认贷款计时拨备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在经济上升时,贷款的信用风险并未完全体现,所以产生的拨备计提就少,在经济滑落时,贷款的信用风险就成分表现出来,这时拨备的计提就多,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就高,银行需要为提高拨备留出更多的空间。对于顺周期性的公允价值来说,主要表现为在进行金融的公平交易的过程中,要求交易双方对交易的规模与过程中的数量进行清算,如果交易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并没有缩减经营的规模,则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允交易的顺周期性主要体现在当资产上升时,公允价值有助于资产的上涨,当公允价值下跌时,导致公允价值资产的减少。对于金融资产的顺周期性的改革方向主要为:第一,建立逆周期性的资本机制。第二,建立具有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第三,不断改革公允价值的会计使用。

三、金融系统中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危机之前,主要的观点认为,薪酬激励机制应该属于微观主体的行为,并且应该由市场进行决择,监管部门不应进行干涉,因为过度的干涉可能会对市场造成扭曲。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大家才认识到,如果激励机制设计的不恰当,会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造成金融动荡。因此现在薪酬问题已经成为金融监管讨论的主要问题。通过金融危机的经验,我们必须对薪酬激励机制进行改革,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薪酬机制如果对短期财务业绩过度重视,会导致高管过度投机。第二、激励机制与股价挂钩,容易导致金融机构更注重市值最大化,对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第三,目前的激励机制由于金融机构利润的滞后性,不能做到收益与风险相互匹配。解决薪酬激励机制问题,可能出现以下几点。第一,市场的流动性导致人才流失。第二如果各个机构在限制薪酬的行动上步调不一致,,先进行改革的机构可能会处于劣势。第三,人才的能力是很难评估的,所以确定最佳的薪酬方案也很难。因此,薪酬激励机制要改革的方向主要有两个,一是薪酬决定机制,二是薪酬结构。薪酬决定机制方面,对于高管的薪酬应增加股东大会的发言权,一般职工的薪酬由薪酬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应有其独立性。薪酬结构方面应该在三个方面进行改革。第一,对于职工的业绩评估应该分为财务和非财务两个指标。第二,监狱金融行业的管理风险可能会经过较长时间才能体现,所以奖金应合理的延迟发放,并制定追回机制。第三,业绩奖金可以采取股票或者和股票挂钩的形式发放。

四、金融安全机构的处理措施

政府对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手段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危机时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资产方采取分担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的措施、负债方采取对存款保险金及金融机构的发债进行担保、股本权益方面对优先股和认股权证以及普通股等进行国有的转化,国有化的过程是政府求助大型银行的杀手锏,国有化的过程不仅仅具有产权的意义,同时还具有重要的金融监管手段,在此次危机中,发达国家的安全网措施发挥的淋漓尽致,措施也具有一定的创意,但是政府在进行使用安全措施时,并没有统一的救助对象,在这次危机中政府所产生的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政府的监管机制与处理机制不完善,造成监管当局在不清楚资本有多大缺口的情况下,就对资本进行补充,这是美国进行测试的主要目的,又由于跨国公司的处理机制不足,导致了对母国以外存款者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应对跨国机构的处理机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完善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局的合作,二是接受本国的金融监管。对于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处理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点好处,一是可以缓解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可以缓解金融机构与存款人的信息不对称,三是可以缓解金融机构中政府的动态的不一致。完善此处理机制不仅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破产率,也可以降低处置的成本与难度,有助于缓解金融机构之间的动态不一致等问题。但是如果政府不去救助这些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破产之后则对政府的监管与社会经济的稳定产生很大的危害,所以政府应该对这些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拆,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降低金融风险。

五、金融系统中的信用评级机构

在这次金融危机发生之后,评级机构起到的作用被广为之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利益上的冲突。评级机构在对信用评级时,会收取被评级单位的费用,有的还会想被评级单位提供咨询,告知其如何提高其本身的评级。第二,信用评级对证券化的产品评级有缺陷,容易形成误导。例如,有些产品在刚刚发行的时候具有AAA评级,但是在金融危机后,该信用证券产品被降级到了不建议投资级,而这种下调的评级情况对公司或者国家为信用主体的时候却很少出现。第三,当有些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于信用评级过于依赖,当评级机构对某个信用主体或者某债券评级进行下调时,容易造成其参与者的统一行动,这样就会造成某些系统性风险。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评级机构亟待进行改革,其需要改革的方向有以下四个。第一,需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管理,就是加强其监管力度,保证评级机构具有安全的政策和措施用来管理和披露这些利益冲突。第二,要把信用证券产品同其他以国家为信用主体或以公司为信用主体的评级分离开来。第三,要加强对评级方法、对评级模型和评级涉及的基本假设等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第四,对于某些监管机构以及某些金融机构来说,需要对这类信用评级减少依赖。针对评级机构还有两个问题是需要我们思考的。第一,该类信用评级做出后,在其使用方法上就会出现排他性还有非竞争性,从而使其具有公共产品的一些特征和特性。通常来说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公共交通、治安等,其生产成本由消费者共同承担,但是信用评级的成本却不能由信用评级的对象来负担。所以,信用评级虽然是公共产品,但是却有其特殊性,这就使评级机构有了自己特殊的商业运营模式。第二,虽然信用评级的及时性还有准确性一直受到外界的一些质疑,但是评级机构在市场上还是有其非常特殊的地位。特别是标普等大牌机构,其意见还是有相当的权威性,对评级的上调或者下调都会对市场的运行产生快速的影响。有时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监管部门和投资部门很难自己对信用主题进行评估其信用状况,而不得已把一些评估工作交给评级机构来委托其进行,但是在同样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即股票市场上,把经济分析师和股票分析师等职业却达不到评级机构的地位。

六、金融监管的理论综述

此次金融危机之前讨论监管理念的主流理论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其核心假设是“经济人假设”,经济人要做的选择是效用最大化。经济人有其偏好,首先是公理化体系,其具备传递性和完全性;其次,选择还有不确定性,核心是期望效应函数。把假设具体化到市场上极为有效市场假说。即资本市场反应了证券的价格和相关的信息。该假说对金融监管的意义在于,市场的参与者是具有理性,并且所在市场是有效的,监管的目标是排除掉市场的非有效的因素,让市场的机制得以发挥作用,少监管或者不监管。通过对金融危机的观察,有几点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假设和其理论并不相符。第一,个体经济人的行为有可能不是理性的。第二,就算个体理性,集体不一定理性,例如混业经营的例子。第三,市场纪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控制风险的承担行为。第四,有些又大又混业的金融问题不能通过市场的而放心的进行解决。第五,金融的创新不仅能创造价值,也会存在缺陷。第六,金融消费中会存在欺诈行为和非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能自己根本就不了解。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借助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论证即个体行为有时并不满足经济人,有效市场的假说也不一定能够成立。行为金融学给监管带来的启示是,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当被改正。具体体现为一下几方面:第一、抑制过度投机。第二、限制市场准入制度。第三、对金融创新应加强监管。第四、增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第五,对投资人进行适应性监管。

综上所述,由于金融危机发生后不管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来说,不仅仅是挑战,也是促使本国与跨国机构的监管机制不断发展与进步推动力量,本文主要从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中的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系统中顺周期性的主要内容、表现及改革的方向、金融系统中的激励机制、金融安全机构的处理措施、金融系统中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对金融监管进行的理论综述这几个方面来探讨有关金融监管的改革,从而进一步揭示出对金融监管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我们不难发现金融监管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所以为了防止下一次金融危机造成更大的损坏,进行对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根本任务。

参考文献:

[1]王冠.试论全球金融监管的改革趋势[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04).

[2]童阳,曾勋.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启示[J].东方企业文,2011,(10).

三资监管论文篇(10)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三资监管论文篇(11)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