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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2-08-18 15:05:34

审核合同

审核合同篇(1)

二、对企业中合同审核与合同管理的概念的分析

1.合同审核的概念:合同审核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形式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合同格式以及内容的正确性,检查合同内容存在的漏洞,从而有效避免因某些内容而侵犯到一方的利益。审核的内容通常包括:合同格式是否规范,合同中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的终止方法等。在审核的过程中,要考虑后果,这是因为合同一经签订就生效,一旦出现问题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合同管理的概念:合同管理是针对当事方的合同进行的更改、使用、保存、终止等合同行为的总称。其管理过程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管理工作对合同作用的发挥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同时它还具有动态的特征。

三、企业中合同审核和合同管理的应用研究

1.企业中合同审核的应用分析

(1)合同审核内容的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相关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解,仔细检查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这是合同当事人拥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检查合同的格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合法,还需要检查最基本书面形式之外的电子形式是否合法。只有保证合同内容合法,才能够使合同发挥出它本该具有的作用,才可以体现出合同签订的意义与价值。合同审核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受到外界干扰,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使企业劳动力得到保障。可是在合同中如果有损害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合同内容有掩盖犯罪嫌疑等情况,这样的合同一定不能签订,即使签订了,这份合同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时候,要尽量避免由自然人单独签订合同的情况,确保合同相对方合规。为了实现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相关合同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的环节,有必要查看合同制作的具体流程,也就是检查该合同有没有经过审查部门审批,有无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检查当事人的名称与实际盖章的名称是否一致。同时还需要检查合同违约的责任条款是否合理,合同审批的程序是否达到了相关要求,合同内容的文字部分的叙述是否得当,付款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等内容。

(2)在合同审核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①起草人员要加强对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补充意见的重视,确保合同审核工作的有效性。②制定合同审核制度,并要求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做严格审查。③合同审核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合同审核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以此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④合同审核人员要仔细审查合同形式、合同具体内容、审批程序、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等内容,确保合同合法、合规。⑤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审核人员负责对企业管理、合法合规专业方面的内容做出审核,财务人员负责对合同账面常见问题和票据方面的内容作出审核,合同主办部门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及资质等方面进行把关。

2.企业中合同管理的应用分析

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能否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还要取决于企业内部有无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与合同的制定、审批、登记、保管等工作息息相关。因此企业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及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使合同签订过程更具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要求,从而有效减少合同漏洞问题,也能更好地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2)确定内部法律顾问部门:由于企业签订的合同具有民事责任,并且合同一旦签订是不允许任何一方单方做出更改的,从一定程度上说,它脱离了企业内部的界限,所以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需要管理人员及时组建企业内部法律顾问部门,并制定相应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从而使合同更具法律效力。

审核合同篇(2)

关于“工程项目结算的编制,尽量避免送审造价与审核、审计造价相差较大”的问题,众所周知,结算的精准性直接影响着审核的结果,现就我曾经审核过的本公司一个项目来探讨一下:

当时施工单位送审值1259万元,监理审核值851万元,业主审核值509万元。审核依据是合同和现场核实工程量,套用99湖南建筑工程定额、95市政工程定额和2005房屋修缮定额,按合同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按娄底工程造价2007年第一期材料价格调整材料价差。审核金额相差为什么这么大呢,其真正原因:是调整了工程量、并多次到现场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发现现场实际工程量与签证结算工程量相差太大、调整了一些不合理子目的定额、调整了部分材料价格、核减了因工程需要而未施工的项目,如铝合金窗、土石方挖运、值班室天棚吊顶、砼道路、砼垫层、砼管、钢筋,带形基础、地面瓷砖、石油沥青卷材铺贴等。

虽说审核时缩水是常事,但缩得太离谱了我们造价员就得好好与审核人员沟通找出真正的原因,使自己今后的结算能够更精准。其实每个预结算工作人员责任还是比较重大的,只要大家工作认真一点,负责一点,如实反映现场工程量,隐蔽资料要做准确、套定额子目力求准确,不要太离谱,就能把预结算工作做得更好。对于四方已现场核实的工程量,做结算的时候不要在工程量表上擅自增加工作量,给设备部专工审量、计划审计审价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下面就几个典型有争议的案例,从中分析合同计价方式、工程量变更等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1 计价方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典型案例

1.1 案例概述 2005年5月31日,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承建了上海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3646.9m2的锅炉房;1478.8m2一层钢结构的煤棚;80m高矩形烟囱;475.6m2一层钢结构的水处理间和 48.8m2的酸碱储存罐区的施工任务。新建建筑四周用设混凝土消防环通道路。要求工程2005年6月20日开工,2005年12月20日竣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两方通过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以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内容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并在计划工期内按时交付,能源公司随之全额支付进度款。但是建筑公司却在竣工结算环节以材料涨价和工程变更为由发出律师函,要求能源公司支付材料涨价的工程价款和逾期付款产生的工程款利息,使双方的合作陷入僵局。

1.2 案例分析

1.2.1 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为固定价计价,因此建筑公司关于额外材料补差的要求无效。在工程建设中,固定价格合同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固定单价合同,即量与价之积的总价中,价不变,量按实计算;另一种是固定总价合同,即量与价之积的总价不变。严格来说,固定单价通常是固定不变的,它是缔结合同的甲乙两方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单价;竣工结算价则是以合同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而得出的工程造价。项目在建期间,固定单价总会在市场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高低波动。以建筑公司的立场来分析,项目承建期间如果固定单价小于市场单价,则能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少了一部分;如果固定单价大于市场单价,则相当于能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多了一部分,多出的这部分就是建筑公司应得的超额利润。在承包方与发包方共同约定好工程计价方式后,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同时,有义务承担因价格波动引起的利润升值或贬值的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建筑公司和能源公司因为在项目建设前已通过承包合同约定了固定价计价方式,因而建筑公司向能源公司所要额外材料补差完全不符合法律逻辑。只有当事先约定的合同价款违背了公平的市场规则,建筑公司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合同法》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求。

1.2.2 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商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是两方以合同的形式做出的合法的约定,因此法院不会受理建筑公司单方面提出的造价鉴定的要求。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商定的以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计价方式已通过合同约定下来,整个承建过程与合同要求相符,未出现工程变更的事由,竣工结算时两方就应该按部就班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彻底清算工程款。建筑公司在此时提出差额补偿的要求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1.2.3 在竣工结算环节,工程款不能产生利息,能够产生利息的是工程欠款。这里提到的工程价款,是能源公司用以支付建筑公司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如期交付的物化劳动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合理对价。上文提及,能源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付了全额的工程款, 因此建筑公司事后差额补偿的要求完全不合乎法律逻辑。

2 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典型案例

2.1 案例概述 2007年1月30日,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随后,建筑公司向能源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并以工程变更为由向对方索赔350万元,遭到了对方的反对,能源公司与建筑公司各执一词,因此工程价款结算便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能源公司不承认事先未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施工项目,部分已办理签证的变更项目因为没有明确标定价格,因此应该以建筑公司所列工程量清单中相似的价格而定。而建筑公司认为,凡是能源公司要求或同意施工的项目必须全部计价;部分工程变更的签证未明确如何计价的项目,应该参考当地定额计价。

350万元的工程变更索赔中的一百万元两方意见一致,对于其他的部分合同两方各执己见,一直未确定解决对策。于是,建筑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将一纸诉文呈上法庭,向能源公司提出350万元的工程款索赔。

2.2 案例分析 根据上文得知,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在工程款结算环节的矛盾焦点是工程变更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计价的问题。笔者的分析如下:

2.2.1 工程签证是工程变更的证据。签证中规定的计价标准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办理变更签证时,甲乙两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参考当地的定额标准确定计价标准,不一定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相一致。此类变更签证最不易引发争议,而且对建筑公司更有利。

2.2.2 工程变更签证的计价标准需参考当地建设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而定,它是能够证明工程变更事件的主要依据。工程签证实际是合同的补充部分,甲乙两方缔结合同后为明确合同价款的,应参考《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示的,按规定履行。”在工程变更中,如果承包方与发包方未明确约定计价规则,则在竣工结算环节均按当地的定额计价标准来确定计价标准。变更签证的计价标准也应按此标准执行,它只能作为证明变更事件的依据而存在。

2.2.3 没有工程签证,只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其计价原则上也按当地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的,并该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后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这类证据可视为工程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3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是技术与经济转化的系统工作,要求技经人员必需具备施工管理知识、熟练的合同谈判技巧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坚持学习和与时俱进,达到在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上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提高技经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

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由项目立项到项目投产运营,均需要进行造价过程管理,因此要树立全过程造价控制的理念,作好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加强项目立项起、招标阶段、施工合同签订、工程实施的事中控制,工程结算的事后控制等加大技经人员的过程参与力度,发挥技经专业的优势,将控制工程造价的理念落实到前期规划、初步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范本施工全过程中去,从源头起强化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

参考文献:

审核合同篇(3)

第一,合同审核。所谓合同审核就是在制定合同后和签订合同前对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形式进行规范检查和核对的过程。合同审核的根本目的就是确定合同内容和格式是否正确,是否有疑问或者有存在漏洞的地方,防止因为一些模凌两可的内容而侵犯到某一方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合同审核的审核内容主要有: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意思是否表达清楚和真实,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合同签订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以及合同的生效、失效以及终止方法等。合同审核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要时刻考虑法律后果,因为合同只要签订并生效,那么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会牵涉到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指的是企业对以其为当事方合同进行订立、更改、保管、使用、转让、审查以及终止等所有与合同作用有关行为的总称。合同管理贯穿于整个合同作用过程中,其管理操作直接影响到合同的作用,具有绝对的动态性。

二、合同审核与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具体应用

第一,合同审核应用。

审核具体内容。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一般是查看: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否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形式是否合法,也就是签订合同除了最基本的书面形式外,还有口头形式或者另外一些电子形式等。但是总而言之,这些形式都要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签订本身就存在目的性,即企业是为了确保其经济行为不受干扰,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个人是为了自己的劳动行为得到证实和保障。但是,在签订合同时若合同内容损害到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利益,或者合同内容中含有掩盖犯罪的嫌疑那么这种合同则不可签订,即使签订也不合法,没有法律效应;合同单位的选择是否合规,必须要避免由一人单独完成合同厂商的选择及合同签订全过程。为了保障合同合法,在审核时还需要查看其订立程序,也就是是否有相关审查部门的审批,合同上是否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盖章名称是否与当事人名称一致等[3];另外,合同审核还应包括合同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单位具体要求、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明晰合理、合同文字表述是否合理、合同付款条款是否合理等一系列内容。

审核注意要点。在审查合同过程中应该坚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审核人员必须要秉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合同内容、形式、主体以及程序等进行最详细和严格的审查。第二,起草人员必须要非常重视审核人员提出的修改或者补充意见,确保审核有效性。第三,制定针对特殊合同文本的会审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第四,合同审核主要人员必须是法律知识储备丰富且有较多实践经验的人担当,对于其他普通审核人员企业应该为其安排定期培训,提高他们法律知识水平。当然,现在一般单位都聘有法律顾问,合同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风险及问题一般都由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单位的审核人员(分管领导和财务总监等)主要是对专业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其中分管领导主要是负责考察厂商资质,对商品质量,商品(或施工)的先进性、适用性、设计的合理性、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审核,财务总监则主要是负责对付款条款的合理性、违约责任、发票开具和收受、厂商信誉等级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合同管理应用。

制定和完善制度。合同如何能够更好的保障企业利益很大程度在于企业是否有符合自身的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是否有专门针对合同的调查、订立、审批、备案、登记以及存储等工作的管理制度。若企业在订立合同之前就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所有的合同均按照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统一管理,那么将能够使合同签订步骤更加规范和符合法律规律,更能够减少更多漏洞,保障企业经济利益。

制定法律顾问机构。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这种合同在订立后不是企业内部人员可以随意更改或者终止的,也就是说合同本身已经是脱离于企业界限的一种外部存在,很多合同内容均需要专业的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处理。所以,为了使企业合同更加具备法律效率,企业应该制定法律顾问机构,并将所有合同转交顾问机构负责处理。

加强监管力度。合同的最主要作用就是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和保障他们的权益。所以,为了能够确保合同真正发挥其保障利益的作用,法律顾问机构必须要履行好其自监管职能,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约现象并处理,保障合同当事人利益安全。

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合同管理能否更好开展很大原因与合同管理人员有关,若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普遍较低,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合同管理的水平。所以,在聘请合同管理人员时除了需要专业人才之外,还需要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审核合同篇(4)

工作目标:

在坚持村级集体财产所有、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两级审核,从村、镇合同审核中心两个层面上分别对农村经济活动合同签定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核。加强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格式规范,内容程序合法。

工作范围:合同审核中心工作范围是:各行政村的经济活动合同签定审核;为农村基层群众经济活动提供合同范本、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合同条款: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心的运作方法和运作程序

镇合同审核中心对合同产生和履行的全过程实行全方位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产生。同时防范农村基层腐败行为的产生。

1、各村委会,在确定合同项目时,由村委会向镇合同审核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镇审核中心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交由村委会执行。如发现合同签定的内容、程序不符合要求,审核中心可决定暂缓合同的执行,择日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会,并补充合同条款或撤销、终止、变更该合同。

3、项目发包时,镇审核中心会同招投标中心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在项目投标后,审核中心现场办理见证手续或协助办理公正手续,确保合同规范,内容程序合法。

4、各村委会在合同签定后,将合同、公示材料、责任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交由审核中心整理建档。

5、合同履行过程中,镇审核中心定期到村检查走访,督促当事人按合同履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审核合同篇(5)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签署;审核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建设企业重要的管理内容之一,与投资控制密不可分。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一般流程分为合同准备、合同签署、履行和履行后管理四个阶段。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各阶段当中,签署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决定了投资的效果,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展以及后续工作的实施。对建设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来说,如何能够准确把握建筑施工合同的审核要点,对于整个工程的顺利开展以及投资控制工作的实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施工合同合规性审核

建筑施工合同合规性审核是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的形式以及承包人的合同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基础审核工作。对于经过招投标确定的承包人,因为在招标期间已进行过相关内容的审核,这项工作可以忽略或是简单处理,但对于未经招标的工程,就需要按照以下内容逐项落实,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1.确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是书面的,这就是说建筑施工合同的所有内容都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这是确保建筑施工合同能够顺利执行的必备条件。

2.审核承包人的法人资格。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准入需要审批制度,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只能是法人。合同签订前对方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代表委托书,并做为合同审核文件的附件,合同签订时要确保合同签字与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一致,并要核对印章,确保合同签订时加盖的公章与合同名称一致。这项工作看似多余,其实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因为工程建设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限制。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就与之订立合同,容易上当受骗。

3.调查承包人的资信情况。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对方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负债、经营作风和商业信誉等内容。做到知己知彼。对于信誉差,具有不良记录的公司,应慎重辩别,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了解承包人的资质等级。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要求,审查承包人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防止其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接工程,挂靠其他企业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对于以联合体名义签订合同的承包人,要审核对方提供的联合体协议以及联合体各方的资质等级。

5.确保承包人的选定符合国家对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建筑施工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审核

合同签署阶段的重要控制措施是做好建筑施工合同的文本管理,控制合同的文本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内容和条款可能存在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或表述不当,可能导致重大误解。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非常谨慎,不得含糊,语言文字的表述应准确无误,避免出现歧义。

1.合同条款完备性审核。建设工程施工条款必须完备,表示必须准确。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均需明确规定。

2.权利与义务明确性审核。合同条款应当对合同所涉及到的所有人员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各方的责任风险。同时合同中明确的权利义务也是产生法律纠纷后重要的证据。

3.合同前后一致性审查。合同在内容上必须讲求逻辑严谨、前后一致,不能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一、主合同内容与附件内容相互冲突。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一旦产生纠纷,就会让人无所适从。

三、建筑施工合同投资控制审核

建筑施工合同投资控制审核是建筑施工合同审核的核心内容。重点是审核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工程变更调整方法以及违约处理等条款。

1.价格的合理性审核。建筑施工合同价格的确定要以相关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支撑。采用合适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相适应的定额编制工程概预算。对于招投标合同要严格以投标人的报价清单为依据确定合同价格。对于未经招投标的工程一般不宜仅按照承包人的报价确定合同价格,而要经过第三方审价后,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对于防洪、抢险等紧急工程可以按照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协商确定合同价格,同时增加附加条款约定在工程结束后按照工程的决算审核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2.支付与结算条款的审核。首先建筑施工合同一般不应采用一次性付款,而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预付款,对于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其次每月或季度按照实际完成情况的一定比例支付进度款,特别注意的是进度款的支付不能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能高于工程价款的90%。最后应核在结算条款中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保金,比例一般为5%,并在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也可设定为半年或两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3.工程设计变更条款审核。设计变更条款首先要审核的是变更范围的确定。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哪些变更可以调整合同金额,哪些变更不对合同金额产生影响。其次合同中应当对变更费用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对于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或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对于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按照合同价款的编制原则和取费标准编制分析单价或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解决方法。

审核合同篇(6)

一。建设施工合同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管理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也是控制工程造价及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关键。一份质量低劣的施工合同不仅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起到控制造价的作用。而且会影响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造成结算久拖不结、甚至出现诉讼的现象。因此,作为合同双方都应该非常重视合同的订立,严格审核合同,确保合同质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企业合同实务中常见的一类合同。通过审查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首先,将合同文本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分解开来,逐条研究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涉及到工程技术尤其是影响到切身利益的条款要逐字逐句进行推敲,并审查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清楚,如有含糊不清之处则要在标前会议上或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时予以明确。

其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来对照该合同文本,审查是否缺少一些必要的合同条款。再次,审查合同的合法性。通过审查,可以分析评价每一个合同条文执行后的法律后果将会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为报价策略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为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提供决策依据。最后,通过审查,可以发现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之处,即不同条款对同一具体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相一致;还可以发现对承包人不利或有害的条款,如单方不平等条款等;另外还能发现一些隐含着较大风险但含糊不清或自己所不能理解的条款。所有这些,投标者均应向发包人提出,要求解释或澄清。对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或合同关系和合同文本复杂的工程,投标单位应将合同审查的结果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和合同专家进行审核,以避免或减少相应的风险,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

二.合同审核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点

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严谨性是合同履行顺利的保障。合同审查时。要注意: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经济法规等国家规定要求;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合同中是否对责任和奖罚作了明确规定等。对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或合同关系和合同文本很复杂的工程,应将合同审查的结果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和合同专家进行审核。以避免或减少相应的风险.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审核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阶段。由于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这时的合同法律风险具有可控性.法律风险发生原因、产生结果都具有约定性.并且有法律条文的指导,因而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可控性。这样就可以把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或从源头上消除隐患,真正傲到合同风险的事前防范。

(2)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

目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普遍采用(G 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

(3)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招标程序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回复建设单位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做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原国家计委明确了大型基础设施施工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由此看来.招投标工作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前置程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性的大前提,如果程序违法,必将导致合同本身的违法。

三.加强审核的几点措施建议

(1)合同文件及相关条款审核

在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编制,并以合同条文为根据,所以结算的结果常常取决于合同的完善程度和表达方式。因此,首先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文件及在施工过程中签证及会议纪要等补充资料,重点要对合同文件中一些模棱两可的内容进行仔细斟酌,正确理解并且把握原意,若发现合同中存在漏洞,要与施工单位进行认真研究。

(2)注重合同管理,保证合同履行效果

合同的履行过程实际就是一个造价控制和确定的过程.所以把好合同的履行关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很重要的关口之一。而合同的履行主要是依托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他们开展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商依据施工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控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的变更、现场签证、索赔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处理均必须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造价工程师受发包商委托。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有效凭据代表发包商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对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的依据以及要求、处理程序等都必须依据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是代表发包商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对因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造成的失误或过错应由发包商来承担。怎样让他们代替发包商把好合同履行关呢?这就需要发包商在监理合同与咨询合同中对其失误和过错的责任追究条款一定要明确,以促使其履行职责,更好地保护发包商利益。

(3)采取积极措施。弥补合同缺陷

审核合同篇(7)

一、面临的现状

某商业企业的合同大致分为两部分,即行政类合同和商品购销合同。行政类合同是指除经营类商品购销合同以外的各种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合同。行政类合同按性质主要分为工程改造合同、媒体广告合同、宣传品制作合同、店堂布置合同、促销及积分返礼礼品合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采买合同;设备维修合同;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合同;财产保险、审计、评估、咨询费等十余类。

行政类合同主要附件包括:立项申请、资质证明、三方比价单、律师意见、价目表或项目清单及其他合同附件等,制作类合同还应附上效果图。以上资料,按主次顺序依次附在合同文本之后,并在会签单上将附件名称填写齐全,防止资料丢失,无法查证原始资料。

某商业企业经营品牌三百多个,每年签一次合同,合同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合同到期日分别为每年3月31日和8月31日。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段时间以来,纵观合同的审核及签订过程,存在一味强调抓结果,忽视中间管理环节和过程控制,主要表现在:先履行,后签订合同,事后补签,缺少了价格审核、立项审批环节,造成管理漏洞,同时造成合同管理失控;合同签订前未办理立项审批。目前存在以合同的签订代替立项的现象,使得控制环节脱节,管理环节疏漏,给企业带来潜在的危害;签批程序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企业总经理已签批,合同才传至财务部或其他部门补签,价格审核失去了意义、签字成了例行公事,使签批程序形同虚设,违背了合同签批程序;本应由下属企业签订的采买合同,大多由上级企业大包大揽。为了确保一致性及有效降低费用,存在多个下属企业采买相同的促销礼品、工服及其他办公用品等现象。此类业务大多由上级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货款也由其代为支付,但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给下属企业,各下属企业需将货款支付给上级企业的混乱现象;合同附件不全。合同签批经多个环节,会出现附件不全、附件丢失现象,给日后查询和审计带来极大不便;三方比价存在虚假行为;合同签订的金额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商品类合同扣率、单产低于公司标准;合同费用的收取方式违背合同约定。

三、解决的措施与办法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某商业企业经过反复调查和研究,认为加强合同审核是确保降低成本费用的关键。要抓好合同审核,必须关口前移,强化过程监督和管理,切实发挥财务部门审核监督作用,有效降低成本费用。为此,某商业企业制定并实施了《行政类合同签订与审核、评价管理办法》,修订了《商品类合同签订管理办法》。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⑴先签订、后履行。任何行政类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先签订、后履行”的原则,严禁先执行后补签合同的行为发生,更不能以实际履行代替签订合同。

⑵先立项、后签订。只有立项成立后,才能办理合同汇签。

⑶制定了合同签批流程:

⑷为了确保企业形象、氛围装饰的一致性,为有效降低费用,各下属企业应分别与供应商签订协议,注明采买数量、金额,分别开具发票支付货款。避免造成下属企业未签约却履行合同的不规范行为、同时在付款环节造成发票的取得单位与货款的支付单位不一致现象,违背财务结算规定。

由上级企业统一发行的广告、短信等不可分的合同,按照上级企业确定的分摊比例进行费用分摊。实物类采买数量可分的合同需由各下属企业分别签订合同。避免在付款、验收、提供发票等环节出现不一致的问题,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⑸合同附件,尤其是招标会议纪要、三方比价、立项申请、企业资质、行业资质等重要信息的附件,必须妥善保管,按主次顺序附在合同文本之后,装订成册,便于传递,以防丢失。其他合同附件资料主要包括:a、基建、大修类合同必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或检修报告)、预算书等有关资料。b、 户外广告类合同需提供经营许可证证明、模拟效果图、方位意识图、价目表等有关资料。c、报刊杂志广告类合同必须提供媒体资质证明、样稿、类似版本、价目表等有关资料。d、电视广播广告类合同必须提供宣传的主要内容、安排播放时段、价目表等有关资料。e、以上b - d类主题营销、新闻等广告宣传类合同必须提供经企业领导批准的策划方案、预算方案及其他相关手续。

⑹三方比价即应在同一内容、同一规格、同一标准、同一材质下进行比价。为确保三方比价的真实有效,三方比价单应提供报价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便于合同主办单位进一步核实。

⑺合同签订的金额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的解决办法:

a、采购数量增加,因采购数量增加,使付款金额大于原合同金额,且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20%时,经办部门需要提供情况说明(视为对原合同的追加),并经各级领导审批。增量后的价值超过原合同的20%时,需重新办理合同汇签。

b、采购品种增加, 在原采购品种的基础上增加采购品种的,经办部门完成立项后,再签订补充协议。

⑻商品类合同的审核

a、品牌续签合同的审核品牌续签合同是指品牌已经引进,因到期,需重新签订的合同。审核时抓住以下几个因素:扣率与到期合同比较有无变化;该品牌保底单位面积产出(以下简称单产)与到期合同、与企业单产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指标的升降情况;简述合同期内该品牌已经实现的月均销售、月均毛利、月均单产情况,列举相关数据,提出合理化建议。

b、新进品牌合同的审核,新进品牌合同是指商业企业之前没有经营该品牌,与供应商协约在企业某区域内将要经营某品牌的约定。签约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新进品牌的扣率与合同约定区域内企业经营上一品牌(以下简称前品牌)的扣率进行比较;新进品牌保底单产与前品牌、与企业单产标准比较,有无差异。

⑼商品类合同相关费用如何收取。审批商品类合同时还应关注相关费用(物业费、水电费、信用卡费、价签费、货架使用费、大型活动的赞助费等)的收取方式。费用收取方式一般分为现金(或银行转账)、抵账、帐扣,帐扣会减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因而优先选择前两种方式收取,并在合同中注明。

临时场租合同、静态展及灯箱广告位租赁合同,属于下属企业收入,如合同传递不及时,不利于相关部门准确掌握租金收取情况,甚至造成漏收租金。因而要求经办部门及时传递相关合同,确保合同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为确保两个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某商业企业及时举办了培训班,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内勤、行政秘书、合同管理员等相关岗位人员参加。

四、取得良好效果

卡住源头是根本,盯住审核是关键。只有控制源头,卡住合同审核,才能有效降低成本费用。实施两个办法以来,某商业企业合同审核工作质量有所提升,检查发现平均每周20多个问题(事后补签合同、缺少立项、合同附件丢失、三方比价虚假等)降到了10多个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了成本费用;商品类合同的扣率、单产不符合企业标准的现象大大减少,为实现企业目标提供了确实可靠的保证。

加强商业企业合同审核,从源头降低成本费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地创新、发展、完善。某商业企业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落实合同审核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探求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合同审核有效管理,成本费用有序可控。

参考文献:

[1]肖太寿.有效降低成本的策略与方法[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 ,2010年5月

审核合同篇(8)

但是实际上,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关系是:雇佣方(劳动法所指的用人单位)与受雇方(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动合同是这种劳动关系的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是诺成性的、有偿的双务书面合同。

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法证明,事实上有很多职工凭着工资单等相干证据和证人证言,举证说明了劳动关系,而单位往往因为这样除了被裁判赔偿外,还因为没有及时签订劳动书面合同而被劳动行政机关处罚(上海单位被处以500~1000元/人*未签订合同的职工人数=处罚金额)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笔者就以上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如何结合实际劳动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合法且合理原则确定进行分析:

一、 劳动合同期限;

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都必须自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一般劳动合同是以固定期限(如1年或几年)为限,事实上劳动法和地方性法规并没有设定下限,只是对无固定期限的情况设定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问,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无固定期限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双方若是要行使合同解除权,仍然需要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要求进行。

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也不同于劳务合同(关键在于双方确定了雇佣劳动关系),实践中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往往是企业因临时工作需要录用职工而订立的合同,往往是以计件、计时形式发放工资;或者象建筑工程项目性质所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除非是建筑或以项目工程形式经营的企业是可以适用该期限。

另外,企业往往擅自设定试用期,有的居然2年合同期中约定了1年试用期;实际上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上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一般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有限制的,而不是任意设定的。

另外,对于试用期解除合同权利,有些企业理解失误,以为试用期是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不完全稳定阶段,所以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而不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实际上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是法律赋予职工在试用期自由选择就业单位权利,而企业只能根据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能解除合同。所以从中可以看出,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解除该职工是合法、合理的!而不是随意规定。

二、 工作内容;

指企业单位安排职工从事的具体工作,在合同中应当对以下进行明确约定-

1. 工作时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另外也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但是作为企业也必须要明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对于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特别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与质量事故的,发生能影响生产的设备故障下,可以要求职工加班,当然也是要支付加班费用。

2. 工种或职务。应当与聘用时的要求一致,在合同要确定工作岗位。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应当在合同该条款后面,加上“可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工作岗位调整。”这样就比较具备灵活性和便利性。过于硬性规定工作岗位反而会让企业一旦调动该职工工作而处于违约境地。

3. 对生产技术工人,还可以规定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

4. 对于需要加班的情况,还应当说明加班时间与加班费的支付方式。

一般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有点必须注意:对于休假日(一般是周末与周日)安排加班的,企业完全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是支付200%的工资。因为劳动法上该条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指企业提供给职工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一般对于从事办公室工作的文职人员而言并不需要详细,而对于在车间或者生产场地工作的职工,尤其需要注意女工的特殊保护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际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于女工保护主要是从“禁忌劳动”和“四期(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对于未成年工主要是对工种、劳动时间等方面。具体见劳动法相干规定,如: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功。第五十九条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条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一条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二条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

(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五条)

如果企业违反上面的国家强制性规定,而在合同擅自设定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将属于无效条款。

四、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也包括奖金、津贴等,还应包括集体、个人福利和保险待遇。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也就是说,工资计算时应当按照每月30日进行,而不是单纯按上班时间计算。很多企业把工资计算定在每月22.5日基础上所以不是很正确。

同时,在劳动合同中一般只规定工资,所以工资应当按月计算发放,即使是“年薪”也应该折算成12个月进行发放。而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

对于奖金、津贴,国家是没有明确规定。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而劳动保险,现在一般是指社会保险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和工伤保险。企业应当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否则企业会因此而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请注意合同上的“工资”金额,因为在实务中往往企业要根据职工名册缴纳社会保险金,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基数是职工的实际工资(理论上是该职工实际收入所得)。企业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应该按其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合同中尽量不要从此擅自变更,因为这是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

五、 劳动纪律;

主要是如何对职工的奖励惩处规定,目前有适用于全民企业与集体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由于现在没有专门的私营企业职工奖惩法律法规,只有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内部制定相干的规章制度,在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公告并在职工承诺接受后开始生效。最好就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备案,这样一旦发生因为处分职工违纪行为,但缺乏上述程序,而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在此笔者建议可适当参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内容自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对于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违纪行为,企业在制定时候可以参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 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7)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同时参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对于有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笔者建议:对于职工处分应当本着说服教育为主,不要采用动辄罚款形式。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原来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行政处罚权不一定会自然过渡成为私营企业的行政处罚权。所以,避免因擅自罚款而被职工告上法庭,法院会因为私营企业不享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授权,而企业被责令撤消擅自设定的经济处罚。但是职工违纪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企业完全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当然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但是有一点,企业也必须注意对职工的约束。笔者建议企业在录用职工时尽量招用能调到档案的待业人员或在职人员,尤其是本地户籍(含人才引进)人员。原因如:

首先,有档案记载,企业对该职工就能及时控制职工的情况,一旦发生职工违纪,可以先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且依据其书面检查作出处分,完全可以将其书面处分材料交到保管该职工档案的职业介绍所或人才交流中心。尤其是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合同的决定,应当将此及时记录进档案,那么该职工将在今后就业(尤其是流动向管理比较严格的国有、外资企业)或者出国等问题上尝到自己违纪所酿造的苦果。最后,书面检查与处分决定也是应付那些假借劳动法保护而恶意先告企业的职工提起无理仲裁与诉讼的有利证据。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主要有:协商解除合同和单方解除合同以及法定解除合同。

1. 协商解除

一般在合同中可以直接约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 单方解除

这种除了法律规定外无需任何理由,只要单方提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有职工可以享有。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款规定来看,职工可以自由选择辞职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唯一限制条件是: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单位就可以。

那么作为单位该怎么办呢?其实要求职工提前30天书面报告,就是给单位个缓冲期间,单位可以在30天内安排好接替工作,进行审计调查职工在任的行为-确保单位利益。实务中,有不少职工虽然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是请了长假不来上班。对于这种情况,单位可以要求职工作出合理解释:事假说明情况,一般2、3天是合理的;对于病假,必须要求出示医院证明并去核实,实际上单位真的去调查还是可以发现很多问题的,那么在30天内(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对职工进行处罚,这样就能威慑一些企图蒙混的职工。对于有责任心的职工,还是协商即时解除好。

3. 法定解除。

劳动合同除了协商解除外,在合同中还要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对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事项进行规定。

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A.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上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很多私营企业单位片面理解了劳动法中关于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往往随意找个理由,说你不适应工作要求等等,有的甚至口头告诉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之。可以说企业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举证说明存在上述情况,尤其是第二款中“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必须要先证明是不能胜任工作而且也根据其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更重要的是所调整的工作岗位应当符合该职工智力、体力等实际情况的。过于随意说明而缺乏足够证据,往往是企业一早为自己败诉奠定了基础。

(3)对于“裁员”必须谨慎!法律规定: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合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这也就是说:裁员是经过行政机关备案审批程序的,而且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即工会通过,没有工会的,也要由职工代表签字同意)。这是法律预先设置了限制,以防止企业擅自行使自主权而伤害职工权益。

3. 必须注意的是,有些情况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1)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地方:规定的医疗期是一般是3个月。而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分别是:

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生育后结扎的另增加21天;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同时注意的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所以很多单位不愿意设立工会恐怕也是由此而来。但是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保护机构,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4. 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况分析

劳动法对职工与单位解除权都有30天的限制,但是法律也是允许当场即时解除合同的。如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的这两条是分别授予单位和职工即时解除合同权利,而且条款上分别具有针对性。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举证责任-职工必须对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二)(三)款举证。同时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条款理解上出现了问题。很多人认为劳动报酬就是工资,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劳动报酬中不仅是工资还应当包括社会保险金。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这里不再重复劳动法规定那些单位承担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主要在这里讲单位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主要是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 3 日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

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

审核合同篇(9)

销售合同可以分为一般销售合同和特殊销售合同,其中,特殊销售合同又可以分为开口合同和合同金额超过规定金额的重大合同,销售合同是企业内部据以确认收入、发出货物、催收账款等的重要文件,为了杜绝违法或者无效的销售合同,防止经济诈骗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降低或者避免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承担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除了由法律部门对销售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财务审核制度,对销售合同将给企业带来的收入、成本、经营风险等问题,进行经营性审核。其具体内容包括:

1、明确合同审批权限。设定审批权限时,要考虑合同的类型以及金额大小,例如,对重大经济合同应事先集体审议制度。此外,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况下合同订劳动一些特殊规定,防止发生意外损失。

2、明确合同审核的业务流程。通过规定审核程序,以及分离不相容职务,发现有效约束和监督。

3、明确合同签订过程中财务审核的内容和关注重点。如标的的数量和价格条件,销售金额是否满足企业盈利的需要,付款条件、期限和方式是否符合控制经营风险的要求,对方企业信誉和信用是否符合信用政策的规定,价格外的费用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等等。

4、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审核,实行财务监控,例如根据合同发货、开具发票、接收货款、记录应收账款明细账时,都要分别进行财务审核,防止出现技术性差错。

5、明确合同修改或者解除、终止的审批权限和流程。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改或者修改的,应重新履行财务审核手续。涉及经济赔偿的,赔偿前还应办理相关财务事项。

企业应收账款和合同管理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关联系的。作为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当中的管理人员也必须参与到应收款项的管理中去。由于企业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我们应该对对方的财务情况基本掌握,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部门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发挥自身的决定性作用,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加强财务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账款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二、财务的应收账款的常规管理

应收款项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啵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企业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1、做好信用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可行的信用政策,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时刻观察其信用额度有没有超出期限,如果超出期限,我们必须对其及时提醒,根据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信用政策,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科学开展催款,实行黑名单制度,是企业实行信用管理的有效措施。做好信用风险评估和控制,是企业合理确定信用销售额度、有效控制坏账损失的基础工作,并恰当地对应收账款的相关管理进行科学的评价。

2、制定信用政策。一是要估计信用政策变动时产生的增量销售,二是要估计与增量销售相关的增量成本,三是要扣除与增量有个的坏账损失,四要扣除机会成本,即经营资金被应收款项占用而丧失的收益,这样,才可以确定信用政策是否能产生净利润,根据对给予客户信用的风险收益分析,我们可以决定是否给予客户赊销的待遇以及赊销的最高额度和还款期限。

3、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企业应当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业务部门以及各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同事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企业坏账损失。

4、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将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损失及时计入费用,通过提取坏账准备金,为企业相对稳定实现更多的利润,分析、估计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和变现速度,预测并控制其坏账损失,强化和优化应收账款的有效,科学管理,是每个企业决策者、经营管理者、特别是财务会计人员应该引以为重的问题。

三、财务的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1、财务部门能依法理财,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账款,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造成逾期应收款项的,应当在内部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造成坏账损失的,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扣减其绩效工资。

2、财务在清欠管理和催收应收款过程中,如果企业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者人员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前费用处理,不得挂账。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照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企业董事会等机构审议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审核合同篇(10)

一、请各区、县劳动局将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通知》附件9)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通知》附件10),作为我市月报表,与《实行集体合同企业名单》,于每月五日前报送我局劳动关系协调处。京劳关发〔1997〕57号文中的《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停止使用。

为便于连续掌握情况,请将去年和今年以来审核集体合同情况填报两张《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通知》附件10),于10月30日前报我局劳动关系协调处。

二、集体合同变更与解除时,应报《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通知》附件7)。集体合同变更的企业,报集体合同变更说明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其他材料不再重复报送;集体合同解除的企业报集体合同解除说明。

三、集体合同期限届满的企业,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按新签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四、今后企业报送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大病医疗费统筹协议书、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协商工资增长比例的,应报《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附件二)和《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表》(附件三)。

3.《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一式三份;

4.集体合同说明;

5.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6.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授权委托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9.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审核合同篇(11)

随着时代的进步,国际贸易和工业特别重型机械制造业的发展,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经得到普及和推广,但依据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认证证书并不是贯标的最终目的,关键在于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的、有效的、高效的运行。质量工作的重心的从符合性转变为适宜性和有效性,并更加关注效率和绩效。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开始推行ISO9001,1997年取得认证证书,至今已有十余年,此外,为了满足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的需要,还通过了美国ASME认证、欧洲EC认证、美国AAR认证等三十余项体系及产品认证,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换证复评为公司质量体系运行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也为体系运行积累了更多的实践经验,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对于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促进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进而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实物质量。现将我公司实施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的情况介绍如下:

一、培养高素质的内审员队伍,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内审员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的质量,因此,选用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内审员队伍是做好内审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从不同岗位选拔具有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员工参加ISO9001内审员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之后进入公司内审员资源库。同时鼓励内审员参加国家注册审核员(CCAA)和质量工程师考试,进一步提升内审员业务能力。其次,实施实习审核员制度,对于刚刚取证的内审员作为实习审核员参加内审活动,考核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审核员进行独立审核。最后,公司会不定期组织内审员经验交流会并组织外出调研,持续提高内审员实务水平。

二、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内审活动的策划

按照PDCA循环,我们首先要对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活动进行策划,一方面,考虑到公司产品、部门众多并通过多种认证,在制订内审方案时会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或产品认证的要求,比如我公司进入核电领域后新增了对相关单位的核电质保监查,审核依据也相应增加了HAF、ASME等要求;按照程序文件要求确保覆盖所有单位的前提下,每年对生产单位审核两次,对职能管理部门审核一次;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新增专项检查;另一方面,在编制内审计划时,综合考虑审核时间、审核单位、审核人员等内容,并在内审活动开始前召开内审员准备会,明确此次审核的重点并通报上次审核该单位发现的问题,继续跟踪其改进效果。

三、组建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小组,优化内审员的资源组合

独立性。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明确规定“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证性。审核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因此在组建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小组时,根据每次受审核单位的不同,在公司内审员资源库中选择与受审核单位没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相关性。在保证独立性的前提下,选取与受审核单位业务流程衔接或有类似工作经验的内审员,确保不同工作岗位的内审员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知识的优势。比如抽调甲焊接厂具有内审员资格的技术员到乙焊接厂检查特殊过程(焊接过程),选择人力资源部门内审员到各分子公司检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

协调性。考虑到审核时间的有限,为了提高审核效率,审核小组的内审员必须协调配合才能更好的完成内审工作,所以我们在内审小组分工时会考虑“质量管理+专业知识”的组合模式,确保内审过程中从管理体系和产品实物两个角度对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发展性。由于重机行业内专业繁多,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很大程度的影响内审活动的深度,为此,我们公司在组建审核小组和审核小组分工时,也会选择交叉审核,这样,新的专业知识对内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内审员不断了解和学习新知识,并将专业知识与体系要求相结合,不断提高内审员综合能力,从而保证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活动的效果。

四、现场审核要确保客观、公正、高效

现场审核是内审员寻找客观证据的过程,是整个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

第一要准备好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的工作文件。审核记录表是内审活动中最重要的文件,是内审员最有力的工具。但是审核记录表的使用不应限制审核活动的内容,内审活动的内容可随着审核中收集信息的结果而发生变化。我们公司在审核员准备会议上分配审核任务之后,由内审员结合审核任务和受审核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核记录表,同时将准备会上的通报的审核要点、注意事项、必要时包括抽样方法都体现在审核记录表中。

第二要合理安排审核任务。由于审核活动覆盖产品实现全过程,同时时间有限,所以只能采取抽样的方法,除了考虑样本的完整性、相关性和代表性之外,还要合理安排审核活动的进展。这样在不影响受审核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便于受审核单位安排人员配合内审活动的进行,同时也可提高内审效率。内审活动本身是个抽样的过程,而非调查,如果内审没有发现问题应及时结束该部门审核并通知下一个部门,决不能在以个部门继续调查直到找到毛病为止。

第三要按照过程方法实施内审。一个组织的有效运作通常包括诸多相互关联的过程,采用系统的方法识别这些过程和相互作用并对其进行管理,称为“过程方法”。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功能分析,将四种过程与组织、产品的具体情况结合在一起,就会形成每个组织质量体系覆盖的过程。我们公司经过过程识别,提出了合同评审过程、设计开发过程、采购过程、制造过程、交付过程、售后服务过程等共22个过程。在识别过程的同时明确各过程的有效性指标和绩效指标,也为组织的持续改进提供依据。按照过程方法进行内审,便于发现系统的和接口间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