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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大全11篇

时间:2022-04-11 12:22:45

会计法

会计法篇(1)

Abstract:The21stcentury’sChina,willbeamoreandmoreperfectcountryundertheruleoflaw.Simultaneouslyaccountantwillalsofaceisgettingmoreandmorecomplex,moreandmoreperfectlegalenvironment.Thetraditionalaccountingmethod,thefinancialcontrolfacethenewchallengeonceagain,taketheaccountingtheoryandthelegalsciencetheoryasthefoundation,mergestheeconomicsandthelegalscienceisabody’slegalaccountant,themarkethaddemonstratedforourcountryaccountanttheinspiringprospect,isaccountantwhohasthedevelopmentvalueextremelythenewdomain.Thisarticleandsoonhascarriedontheanalysistothelegalaccountant’srelatedconceptandthecharacteristicandinourcountry’sdevelopmentpresentsituation,andhowtostrengthenlegalaccountanttoourcountrytoconstructhascarriedonthediscussion.

keyword:Accountantnewdomain;Legalaccountant;Countryundertheruleoflaw

前言

法务会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上世纪末,一种融会计师与律师为一体的新兴职业——法务会计师从哈佛刚登上历史舞台,便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将日益增加。专家预测,法务会计将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支撑行业,也将成为中国未来10年最热门的职业之一。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特点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务会计涉及学科广泛。法务会计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既要了解会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项,又要熟悉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领域。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包括:1.必须具备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2.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所涉及的法律不仅指国内法律,也包括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和有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3.必须拥有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

(二)法务会计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尤其是针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加以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并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依据。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发展缓慢。1.对于法务会计的许多理论研究,学术界还存在很多的分歧;2.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还仅局限在经济舞弊贪污案件的查处工作上。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落后。目前我国还缺少关于法务会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基本准则来规范指导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关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的健全,成为了发展法务会计的障碍。

(三)缺乏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作为一名法务会计人员,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并具有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分析的能力。而我国现在的教育大多是单一型的人才。

(四)法务会计在人们的认识中存在误区。有的人认为法务会计就是现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工作和业务范围,只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只是对经济诉讼起一个取证协助的作用,这项工作由司法机关直接领导、控制和监督。事实上法务会计不仅仅具有上述功能,它还在企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和适用范围,应该加以广泛应用。还有一部分人把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相混淆,其实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本篇篇幅限制在此就不详叙了。

三、法务会计的功能

(一)确认财务问题。当某一团体对某一财务事项产生抱怨、质辩、谣言、疑问时,法务会计能很快地确认出财务事项中要害所在,并根据自己的经验与常识,做出相关的认定,并向冲突的双方解释。

(二)收集会计事实证据,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在会计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有相关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法务会计人员熟悉会计记录的具体产生过程,通过取得必要的凭证包括其他市场或行业信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三)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法务会计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过程中与财务事项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如果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活动时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完成会计的控制职能。

(四)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会计界人士与法律界人士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通过法务会计可以促进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增进法律界及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规则的充分理解,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专家服务,鉴定、评价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合理界定会计职业人士的会计法律责任,一方面约束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

着眼于保护职业界人士免受不公正的制裁,使守法者得到保护,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力度

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过,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等各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

(二)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首先,加强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除了可以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专业或在会计专业下增设专业方向,还可以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从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的法务会计人才,以适应新环境的需要。

其次,规范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程序。法务会计是服务于法庭的,具有相当的严肃性,要求法务会计师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鉴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比较成功,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水平也较高,法务会计师应当以此为蓝本,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法庭程序上的培训或在资格考试中加试相关法律科目,考核相关法务知识等途径使其能够胜任法务会计一职。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建立有效的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建立法务会计年检制度。我国在建立法务会计时,除应规定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取得资格认证、从事法务会计专业的法务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并接受后续教育外,还应定期进行年检。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鉴定结论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所在的事务所,应吊销其从业资格或暂停其从事的业务,同时辅之以适当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三)建立稳定的法务会计机构

会计法篇(2)

一、法务会计的历史与现状

(一)国外法务会计的历史与现状特定的环境促进特定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国外法务会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71年,当时的格拉斯哥、苏格兰的法庭和辩护律师需要一些特殊的会计人员为其提供会计服务,这是法务会计的雏形。而后,直到1900年,才有指导会计人员以正确的方式提供专业证据的论文开始在美国和英国出现。规章和成文法的制定加剧了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众所周知,1929年至1933年,美国爆发了一场影响全球的经济危机。在此危机之前,一方面,美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了一个极限;另一方面,金融投机行为盛行。由于政府对企业放任自流,会计和审计的作用被极大的弱化。因此,在大危机前的十年,“美国的企业在财务上进行弄虚作假是没有任何障碍的”(葛家澍,2003)。与此同时,舞弊审计发展起来。舞弊审计是随着1913年美国实施联邦所得税法后繁荣起来的,主要出现在美国的联邦刑法和商业法规中。舞弊审计的目的是发现偏离预期的异常事件,违规的会计事项和行为结构,舞弊审计发展的结果就是法务会计。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付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日益增长而产生的会计新领域。在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的舞弊案件中法务会计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国内法务会计的历史与现状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法务会计还较为陌生,但法务会计实际上早已存在于经济生活中。我国最早的法务会计业务是司法会计。进入20世纪80年代,伴随改革开放,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政府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开始关注法务会计的发展。如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琼民源”、“银广夏”等案件,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诸如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其进行审计,调查取得有关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证据,保证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就是我国法务会计的雏形。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在会上通过的《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在省、市两级检察院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年10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全国第一家法务会计鉴定所,这标志着法务会计在我国诞生。我国加入WTO后,伴随经济全球的不断扩张,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促使社会各行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明显。2001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同年,河北职业技术学院(法务会计方向)通过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评估,开始招收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现阶段,法务会计业务开展主要在我国的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比较活跃。应该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业务主要局限于司法会计鉴定、保险理算等领域,服务内容单一,国外关于法务会计的主要领域还未涉及。因此,与国外相比,我国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服务项目、实践经验等方面都有较大差距。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集会计、审计、法律于一体,必然与许多其他门类的会计有着紧密联系,但法务会计不是某一个“单一会计”,而是具有更广泛意义的会计。

二、法务会计的内涵

(一)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外关于法务会计的内涵有多种解释,各有侧重。较早的有马克斯・路易(Max Lourie)(1953)认为,法务会计是与执法相关的会计实务。法务会计与法医一样,应当包括为了获得证据而进行的检查证据(尽管审计也包括这一步骤)。IRS特工应该是美国最早的法务会计师。原IRS刑事调查部门主管Robert G,Roche对法务会计师的描述是,“法务会计师是这样一群人,他们并不只看事物的表面,总是用怀疑的态度察看资料和记录,具有超常的技能通过访谈来发现事实真相,特别是当别人想要隐瞒时”。可见,法务会计师需要具备超越一般会计人员的特殊技能。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认为,为了定义法务会计,应综合《韦伯大字典》(Webster Dictionary)中对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和会计学的定义。法医学是一门处理与医学事实相关的某些法律问题的学科;会计学是一个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各种财务交易、财务分析,并证明和报告其结果的系统。因此,综合这两个定义,法务会计就是一种处理与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种财务交易的法律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这个新会计领域,有两大类的会计实践:法律诉讼专家和调查与舞弊会计(盖地、张敬峰,2003)。《特许会计师杂志》将法务会计定义为“使用情报收集技术和会计、经营技能形成信息和意见供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并在要求时给予审判证言”,这一定义缩小了法务会计的受用范围。在法务会计的专门网站上,Alan Zysman m指出,法务会计是指提供适合于法庭的将被作为讨论、辩论及最后解决争议的基础的会计分析,包括诉讼支持和调查会计。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召开了全球性的研讨会,其主题是:舞弊与法务会计。此次研讨会中,首先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作为一种学科,法务会计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在解释这一定义时,乔奈顿・鲁汶(Jonathan Lovell,1998)认为: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所服务的。通过法务会计,将有助于法庭了解和解决与会计有关的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也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这一定义是从学科角度下的定义,强调了调查和证据规则的运用,但没有说明从事这项工作的主体,即由谁来担任这样的工作。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1995)对法务会计的解释较为简单明了,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这一定义说明了法务会计是对财务事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并提供证据,明确了法务会计的工作内容,但同样没有说明主体。D,Crumbley(2001)将法务会计定义为是运用一系列专门的知识到经济交易分析和报告中,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受托责任和/或估价,通常是在法庭诉讼或行政程序中。还有一种更为简明扼要的解释是:法务会计就是会计、审计和调查技术的结合。法务会计向法庭提供会计分析基础,用于讨论、辩论,以最后解决问题。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外对法务会计内涵的界定虽各有侧重,但都指明了法务会计是法学与会计学的交叉学科。

(二)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会计事项为立足点,认为法务会计的职能在

于规范会计体系。俞景忠(1999)认为:法务会计的实质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类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第二类是以法律问题为立足点,强调利用会计专业知识为司法审判工作服务。李若山等(2000)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其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法务会计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并且还认为,法务调查、法务审计、法律支持、调查会计等概念实质上是法务会计概念的进一步延伸。法务会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法律支持与舞弊审计。赵如兰(2001)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针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未决问题进行调查、计量分析和认定,其目的是提供法律鉴定的专家性意见;法务会计所作作的一切是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这是法务会计与其他形式会计的最大区别。第三类认为法务会计兼具上述两个方面,其代表是盖地,其分别从学科和实务角度对法务会计的概念作了界定:从实务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理论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法务会计不是某一会计实体(主体)的“单一会计”,应该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是某一范围(领域)的业务(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会计资料),而非某一主体的特定会计。张秀梅(2002)认为,法务会计是由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财务管理、证券、贸易、法律、法规、制度等知识,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涉及多学科知识的边缘性学科。梁云风(2001)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涉及到法律的财务事项进行反映和鉴定,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计算分析经济运行过程和经济管理的结果,并提供相应的法务会计报告给相关的使用者,如税务机关、保险机构、法庭等。

三、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的比较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1)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与财务会计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是所使用的处理方法。法务会计所用到的方法包含财务会计处理的所有方法。二是对会计主体管理的作用。财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门核算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与真实性。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给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控制的依据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规范和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其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会计主体问题的关系,并有可能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另外,法务会计还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调查服务。因此。财务会计和法务会计都对会计主体管理有重要作用。法务会计更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可以强化会计主体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事件发生。(2)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第一,目的不同(谭立,2005)。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部门等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法庭等司法部门、当事人、人等查明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计算损失和合理的理赔额度,以利于司法部门及时准确的处理法律事项和问题。第二,对象不同。财务会计的对象是其业务过程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者业务过程中的资金运动;法务会计的对象是与法律事项相联系。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者其所涉及的资金运动或状态。第三,反映范围不同。会计实体假设决定了财务会计反映的会计事实局限于会计实体,只记录与报告某一特定实体的经济业务。法务会计是围绕具体的法律事项开展工作,凡是该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正像会计实体划定了财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一样,法律事项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可见,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所反映的业务范围差异很大。第四,会计标准不同。财务会计的主要业务标准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行业规范,在业务活动中还需遵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法务会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查明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法务会计人员还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办事。第五,会计假设不同。财务会计有会计实体、会计期间、持续经营与货币计量四项假设,但法务会计假设只有法律事项、舞弊留痕与货币计量三项假设。原因在于:首先,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与法律事项有关,而财务会计的业务范围限于会计实体,故法务会计无法遵循会计实体假设,而应遵循法律事项假设,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其次,法务会计一般与法律事项有关决定了法务会计无法遵循会计期间假设。为满足财务信息使用人定期掌握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会计工作必须分期进行。而法务会计的任务在于查清与一定的法律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这通常会涉及多个财务会计意义上的会计期间。再次,法务会计的法律事项性决定了法务会计无法遵循持续经营假设。法务会计的专项业务有海损理赔、破产清算、反洗钱、欺诈和反舞弊调查和预防、损失评估、保险理赔等多种类型,其中相当一部分业务都是非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业务,法务会计不会因为被调查对象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而停止调查,所以持续经营假设不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

会计法篇(3)

《会计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会计法篇(4)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还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实际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制度的合理性予以论述。

1、会计责任的学。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经济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只有当某一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经济个体才会实施该行为;收益和成本的差异越大,实施该行为的愿望就越强烈。提供虚假、片面的会计资料,其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种:隐瞒利润,以减少税负;操纵盈余,以保持和抬高股价;粉饰会计报告,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及其资本;虚夸业绩,以获得提升和高额奖金及职务消费;职务侵占。除了职务侵占以外,其他造假行为不会给会计人员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好处几乎全部归单位负责人占有。既然单位负责人占有了会计造假行为的几乎全部收益,他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让会计人员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就更有足够的造假冲动。因为在此情形下,巨大的收益成本顺差会使单位负责人肆无忌惮地“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会计人员的许多切身利益都受制于单位负责人,如果对会计造假予以抵制,一方面要承受来自单位负责人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因抵制而带来的预期损失可能远远超过配合造假的成本。虽然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作了禁止性规定,但作为领导的单位负责人要找一个理由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因此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配合会计造假。此次制度修订,就是想通过增加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单位负责人的造假成本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2、会计责任的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活动,包括对外提供会计资料。我国的《会计法》和《公司法》都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具体的会计经办人员是基于公司负责人的委托授权而代其行使会计的反映和控制职能,会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按照委托制度的规定,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人承担,因此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应对会计造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单位负责人拥有管理单位重要事项的权利,他可以通过选用合适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委托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对会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整个会计处理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这不仅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一种法定义务,理应承担主要的会计责任。

3、从国际惯例看。

在西方,很多国家都规定,一个经济实体的会计责任,应当由这个经济实体的最高行政管理当局,如董事会、总经理等承担。一旦发现会计造假行为,唯该实体的最高管理当局是问。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管理董事在法院内外均代表公司,管理董事有义务使公司依照规定进行会计工作”,“如果公司负责人对外提供虚假报告或在公开的通告中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作不真实的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者,将被处3年以下徒刑或罚金”。各国的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对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要比将“无权无利”的会计人员作为替罪羊有效得多。

二、会计人员的责任

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不意味着会计人员对造假或违规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如果出现会计造假,除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修订前的《会计法》规定:“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赋予了会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监督的义务和权利,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会计人员切实履行这一职责,结果是会计人员有可能成了替罪羊。对此,新修订的《会计法》作了修正,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可以看出,修订后的《会计法》一方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的权利,并将依法行使职责后的最终责任转移到单位负责人的肩上。在《会计法》中涉及会计责任的会计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总会计师。《会计法》修订前后都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笔者认为他们的责任除有专门规定者外,也属于会计人员的范围。

会计法篇(5)

我国长期以来均使用财务会计的任务来说明财务会计职能的具体体现。随着对会计的本质转向以经济信息系统来揭示,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会计理论界也开始借鉴西方的会计目标的概念来表述会计信息系统的功能,而不再使用会计的任务来表述了。

1922年配顿在《会计理论》一书的最后一章“会计假设”中提出会计假设问题,直至二十世纪70年代,会计假设一直被视为财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并作为会计理论的最高层次概念。1953年利特尔顿在《会计理论结构》一书中把会计目标分为中间目标、前提目标和最高目标。真正把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的起点则是到了70年代,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8年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为标志。

只要简单分析一下第一号公告的内容,就不难看出,财务报告的目标仍是以基本假设为前提的。第一号公告多处指出:财务报告的信息“主要是指个别企业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只是概括地表明企业的管理方法怎样在业主委托之下使用企业的资财”财务报告应提供“”评价在一定时期内有关企业业绩的信息“,财务报告的信息”通常用货币单位来定量地表述“。通常所说的四项基本会计假设无一例外地运用于财务报告目标的论述中。正如第一号国际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说明》所述:”承认和使用这些假定是不言而喻的,一股不再对它们作特别说明。“美国直接以会计目标为出发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提出两项基础性假定,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在第一号准则中提出三项基本假定,增加了一致性。因此,会计目标是在明确了基本会计假设的前提下提出的。

美国对会计目标的研究集中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的《会计基本理论说明书》、197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的第四号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编报的基本概念和会计原则》、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目标研究委员会的《特鲁布罗德报告》都分别提出了财务会计的目标,而最完整最深刻的阐述要属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78年的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这些公告都提出了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投资和信贷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估计现金流量有用的信息以及企业的资源及其变动的信息,集中体现了决策有用学派的观点,其出发点是市场经济下发达的资本市场。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的《会计计量理论》,则提出会计的目标是恰当反映资源受托者的受托经营责任及履行情况,集中反映了受托责任学派的观点,其思想源于现代公司经营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尽管关于财务会计目标的两派存在较大分歧,但其实际焦点已被大多数国家融合或作为主次目标提出,两派观点能趋向一致和协调。

凡是需要财务报告的无非是要利用财务报告所能提供的信息作出投资、信贷及改变供销关系或其他合作的决策,其中必然包括企业的现有或预期的所有者、投资者。所有者委托管理者管理企业,赋予相应的经管责任,这种经管责任主要是以会计数据、指标的形式要求的。经管责任的履行情况也主要是通过会计的信息来考察的。一旦履行情况清楚了,所有者即可作出继续委托或改变委托,以致停止投资的决策。因此,决策有用学派所认定的会计目标含义宽广,实际上包含了受托责任学派所认定的会计目标。

二、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相关性与可靠性

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有用性包括了相关性与可靠性。美国fasb第二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对相关性下的定义是:信息导致差别的能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指的是与决策相关,是指会计信息能够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能够导致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差别。国际会计准则中列示相关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指可以对会计信息给予充分信赖。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可靠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如实反映其拟反映或应反映的情况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有了可靠性。“”没有重要错误“,是指技术上的正确性:”没有偏向“,指立场上的中立性:”如实反映“,则指结果上的真实性。真实性是可靠性的核心质量标志,而正确性和中立性是可靠性的辅助质量标志。

从国际会计的发展和我国会计的现状来看,会计信息丧失可靠性往往会给社会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影响。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就是由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严重丧失,以致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在这一背景下,美国于1939年公布了第一份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权威文献-《会计研究公报》。从此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会计准则。随着会计准则的推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断增强,信息使用者逐渐恢复了对会计信息的信赖,从而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化。因此可以说,会计准则首先是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产物。会计史上的这一页,向我们揭示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意义。危机后,一系列旨在增强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法规、准则及相应措施的出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后,美国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与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前期遇到的问题有某些相似的地方,比如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各种要素市场不健全,用于规范市场和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可以说,在我国,会计信息的失真有其客观必然性。会计信息失真会带来两种后果:1.相信它,失真的会计信息被用于经济决策,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2.相反,如果由于会计信息失真程度超过了信息使用者所能容忍的限度,以至会计信息失信于民,必然导致决策的盲目性和会计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推进会计法制化,保障会计信息可靠性,促进会计目标的实现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有会计本身的原因,也有会计之外的原因。会计本身的原因是指会计理论和方法上的缺陷,例如会计学的理论属性、会计报告目的、会计的确认理论、会计的计量理论、会计报告验证理论方面存在的产生不实会计信息的根源。会计之外的原因,概括起来有:第一,在委托一关系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企业管理当局操纵会计利润,扭曲会计信息以扩大自己的利益;第二,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司法现状,造成企业既缺乏内部自我约束动力,又缺乏外部约束的压力;同时,能够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需要的会计管理体系尚未形成,从而,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告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人员的个人素质,靠他们“赁良心办事”,而不是从机制上杜绝会计信息的造假行为;第三,社会审计监督和会计咨询、服务体系尚未完善和充分发挥作用;第四,会计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高。

会计本身的原因需要借助会计理论的发展来逐步消灭,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会计之外的原因才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而会计之外的原因又集中地表现为法制的不健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会计信息失真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只是我国法制化进程滞后的一个表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观点已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所认同。所以,会计信息失真也不仅仅是一个会计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综合性社会问题,特别是会计学和法学两个领域。在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的方略后会计立法的进程明显加快了,新的《会计法》把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作为其核心,并且加重了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主体都是重大的改进,加上日趋完备的会计准则体系,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

1,会计准则的制订要减少会计程序和方法可选择性;

2,加快《会计法》实施细则的制订,明确会计信息失真的衡量标准和处罚标准;

3,改变会计违法责任的规定中“重刑轻民”的现状,使因使用假冒伪劣会计信息进决策而蒙受损失的受害者从造假者那里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也使造假者因其造假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大于其造假收益;

4,借鉴阿根廷、法国、巴西、意大利等国的经验,设立审计法院,强化审计监督;

5,狠抓执法环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些工作将帮助我们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创造一个法治的环境,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获得法律的保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管理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促进当前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2]李若山。新会计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会计研究,1992,(12)。

[3]李若山。审计案例[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会计法篇(6)

我国长期以来均使用财务会计的任务来说明财务会计职能的具体体现。随着对会计的本质转向以信息系统来揭示,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会计界也开始借鉴西方的会计目标的概念来表述会计信息系统的功能,而不再使用会计的任务来表述了。

1922年配顿在《会计理论》一书的最后一章“会计假设”中提出会计假设,直至二十世纪70年代,会计假设一直被视为财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并作为会计理论的最高层次概念。1953年利特尔顿在《会计理论结构》一书中把会计目标分为中间目标、前提目标和最高目标。真正把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的起点则是到了70年代,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8年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财务报告的目标》为标志。

只要简单一下第一号公告的,就不难看出,财务报告的目标仍是以基本假设为前提的。第一号公告多处指出:财务报告的信息“主要是指个别企业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只是概括地表明企业的管理怎样在业主委托之下使用企业的资财”财务报告应提供“”评价在一定时期内有关企业业绩的信息“,财务报告的信息”通常用货币单位来定量地表述“。通常所说的四项基本会计假设无一例外地运用于财务报告目标的论述中。正如第一号国际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说明》所述:”承认和使用这些假定是不言而喻的,一股不再对它们作特别说明。“美国直接以会计目标为出发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提出两项基础性假定,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在第一号准则中提出三项基本假定,增加了一致性。因此,会计目标是在明确了基本会计假设的前提下提出的。

美国对会计目标的集中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的《会计基本理论说明书》、197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的第四号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编报的基本概念和会计原则》、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目标研究委员会的《特鲁布罗德报告》都分别提出了财务会计的目标,而最完整最深刻的阐述要属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78年的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这些公告都提出了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投资和信贷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估计现金流量有用的信息以及企业的资源及其变动的信息,集中体现了决策有用学派的观点,其出发点是市场经济下发达的资本市场。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的《会计计量理论》,则提出会计的目标是恰当反映资源受托者的受托经营责任及履行情况,集中反映了受托责任学派的观点,其思想源于公司经营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尽管关于财务会计目标的两派存在较大分歧,但其实际焦点已被大多数国家融合或作为主次目标提出,两派观点能趋向一致和协调。

凡是需要财务报告的无非是要利用财务报告所能提供的信息作出投资、信贷及改变供销关系或其他合作的决策,其中必然包括企业的现有或预期的所有者、投资者。所有者委托管理者管理企业,赋予相应的经管责任,这种经管责任主要是以会计数据、指标的形式要求的。经管责任的履行情况也主要是通过会计的信息来考察的。一旦履行情况清楚了,所有者即可作出继续委托或改变委托,以致停止投资的决策。因此,决策有用学派所认定的会计目标含义宽广,实际上包含了受托责任学派所认定的会计目标。

二、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相关性与可靠性

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有用性包括了相关性与可靠性。美国FASB第二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对相关性下的定义是:信息导致差别的能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指的是与决策相关,是指会计信息能够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能够导致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差别。国际会计准则中列示相关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指可以对会计信息给予充分信赖。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可靠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如实反映其拟反映或应反映的情况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有了可靠性。“”没有重要错误“,是指技术上的正确性:”没有偏向“,指立场上的中立性:”如实反映“,则指结果上的真实性。真实性是可靠性的核心质量标志,而正确性和中立性是可靠性的辅助质量标志。

从国际会计的和我国会计的现状来看,会计信息丧失可靠性往往会给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影响。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就是由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严重丧失,以致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在这一背景下,美国于1939年公布了第一份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权威-《会计研究公报》。从此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会计准则。随着会计准则的推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断增强,信息使用者逐渐恢复了对会计信息的信赖,从而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化。因此可以说,会计准则首先是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产物。会计史上的这一页,向我们揭示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意义。危机后,一系列旨在增强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法规、准则及相应措施的出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后,美国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与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前期遇到的问题有某些相似的地方,比如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各种要素市场不健全,用于规范市场和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可以说,在我国,会计信息的失真有其客观必然性。会计信息失真会带来两种后果:1.相信它,失真的会计信息被用于经济决策,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2.相反,如果由于会计信息失真程度超过了信息使用者所能容忍的限度,以至会计信息失信于民,必然导致决策的盲目性和会计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推进法制化,保障会计信息可靠性,促进会计目标的实现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有会计本身的原因,也有会计之外的原因。会计本身的原因是指会计和上的缺陷,例如会计学的理论属性、会计报告目的、会计的确认理论、会计的计量理论、会计报告验证理论方面存在的产生不实会计信息的根源。会计之外的原因,概括起来有:第一,在委托一关系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所带来的一系列,如管理当局操纵会计利润,扭曲会计信息以扩大自己的利益;第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司法现状,造成企业既缺乏内部自我约束动力,又缺乏外部约束的压力;同时,能够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需要的会计管理体系尚未形成,从而,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告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人员的个人素质,靠他们“赁良心办事”,而不是从机制上杜绝会计信息的造假行为;第三,审计监督和会计咨询、服务体系尚未完善和充分发挥作用;第四,会计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高。

会计本身的原因需要借助会计理论的来逐步消灭,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会计之外的原因才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而会计之外的原因又集中地表现为法制的不健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会计信息失真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只是我国法制化进程滞后的一个表现。市场是法制经济,这一观点已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所认同。所以,会计信息失真也不仅仅是一个会计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综合性社会问题,特别是会计学和法学两个领域。在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的方略后会计立法的进程明显加快了,新的《会计法》把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作为其核心,并且加重了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主体都是重大的改进,加上日趋完备的会计准则体系,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根据以上的,笔者建议:

1,会计准则的制订要减少会计程序和方法可选择性;

2,加快《会计法》实施细则的制订,明确会计信息失真的衡量标准和处罚标准;

3,改变会计违法责任的规定中“重刑轻民”的现状,使因使用假冒伪劣会计信息进决策而蒙受损失的受害者从造假者那里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也使造假者因其造假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大于其造假收益;

4,借鉴阿根廷、法国、巴西、意大利等国的经验,设立审计法院,强化审计监督;

5,狠抓执法环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些工作将帮助我们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创造一个法治的环境,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获得法律的保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管理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促进当前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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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2]李若山。新会计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会计,1992,(12)。

[3]李若山。审计案例[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会计法篇(7)

【关键词】 法务会计;司法会计;舞弊审计

从实务界发出的信息看,法务会计业务已提升了一个层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列为重要的新业务,并从2010年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理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而我们的理论研究仍旧停滞不前。问题在于理论研究中的争鸣已非正常化,研究的持续性受到伤害,在个体研究者身上体现尤为突出,许多曾在该领域有所建树的学者专家,近十年来没有写过这方面的文章、出席过该专业领域的学术会议。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应该引起理论界足够的重视和反省。笔者以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务会计基础理论研究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本文试图从历史渊源的视角分析法务会计是什么,解释基础理论研究中产生分歧的最根本的理论问题,并求教于同仁与方家。

一、会计与审计的渊源

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管理的要求,才产生计算与记录的需要 ,会计思想与会计行为才得以产生。会计不仅具有管理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监督管理的功能。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身规律的推动下,会计逐渐完善,形成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并最终演进成一个经济信息系统。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审计行为的产生要晚于会计行为,只有当管理行为演进到一定阶段,管理规模达到某种程度,对管理者和管理行为产生监督要求时,作为一种监督形式才得以产生。从宽泛的意义上讲,审计是有目的地获取和评价与经济行为和事项有关的确认与反映的一种系统方法①。换言之,审计的目标就是评价会计行为的结果,并将这种评价以适当的方式加以传递。

会计与审计的关系至为密切。尽管从一定意义上讲,会计与审计都是为管理而生的,均具有监督管理的功能,但在发展的逻辑上,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审计是因为会计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会计也就无所谓审计。因此,作为一种监督方法,最初形态的审计行为,归属于综合性的会计部门,在我国周代严密的财计监管系统中已有了详细而准确的反映。然而,二者在程序和方法论方面是截然不同的②。即使是在综合性的监督体系之中,审计行为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二、审计与法务会计的渊源

(一)审计的天然职能――查错防弊

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审计产生伊始,就天然具有查错防弊的功能。1973年美国会计师协会(AAA)《审计基础概念报告》,将审计明确界定为“运用自身所特有的方法与程序收集和评价必要的信息,判定会计信息以及产生会计信息的系统遵循既定规则的程度”③。这是现代审计的定义,实质上已经偏离了审计最初的动因。会计行为之所以产生,是管理的需要。因为过程越是按照社会的规模进行……作为对过程进行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 。同样的道理,因为管理的需要,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成为必然,而监督本身最原始的功能是查错防弊。现代审计导源于欧洲古代庄园经济中的“人记账制度”。在古罗马和古埃及的庄园中,庄园主往往将管理事务交由管家处理,便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而管家又将会计方面的工作交由有文化的奴隶进行,形成了一种“人记账制度”,每到年度终了,管家将账簿交由庄园主审查,以解脱受托管理的责任。到中世纪的欧洲庄园经济,在庄园的经营过程中,庄园主逐步认识到账目真实可靠的重要性,开始聘请官方的审计人员来检查管家的账簿,类似现代意义的第三方审计出现。

然而这些庄园主的目的在于检查管家是否诚实可靠,防止损失和盗窃。审计的这种功能最初并没有显性化,直到19世纪中叶,英国《公司法》颁布后,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常态化,才逐渐得以明确。股份公司的社会化最终促使会计与审计工作的社会化。一方面在公司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企业责任、社会责任,使公司会计责任社会化;另一方面围绕着权益、税务……又促使稽核向审计演进,由此围绕着公司审计逐渐使公共会计师形成一种独立的职业。在现代企业的代表――股份公司发展的早期,审计的主要目标是查错防弊,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大经济危机爆发之时,这一审计发展阶段也被称为详细审计阶段。

会计行为中存在错弊现象,一个必然的后果是问责制度的形成。这种问责制度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会计部门的自觉行为,即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会计工作的监管部门开展定期的会计检查。我国财政部门定期开展的会计检查工作即属此类。会计检查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是防错;防弊是其次要目的。现在部分学者采用司法会计检查这个概念是不恰当的,偏离了司法会计的行为属性。

二是来自于会计部门的外部。由于会计行为的自觉检查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外部检查就成为一种必然,检查目标也发生了变化,它主要关注的不再是会计行为的质量,而是舞弊了。早期审计是检查受托人个人的正直性,而不是检查他们的会计账簿的质量。只有在认为可能存舞弊行为的情况下,才对簿记的正确性和公允性加以证明。因此,审计的目的2000年以来几乎没有发生变化。复式簿记的出现带来了技术的进步,但揭发舞弊行为仍然是审计的目标 。

(二)法务会计是特定业务的舞弊审计

涉及舞弊就必然涉及对舞弊的法律制裁。法国早在1320年就设置了巴黎审计厅,由其对预算中所列示的普通收支及特别收支进行审计。该厅由国王指定政治顾问与法律顾问掌理……通过他们的工作也使审计厅具有皇室行政法院的作用,法国官厅之审计组织一开始便具有司法性质。审计与司法的密切结合,以后逐渐成为一种传统。法兰西共和国于1807年9月16日成立审计法院,成为这种传统的最高形式。近代西欧诸强都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这种传统。因此,美国学者D. Larry Crumbley(2001)将法务会计追溯到1817年的一次法庭裁决,并不确切,应当要早得多。

早期审计的目标在于检查舞弊,甚至将早期的审计视为舞弊审计也不为过。在19世纪英国频繁发生公司舞弊案的审计中,这种体现尤为突出。而此时的审计一开始就与司法结下不解之缘,审计业务内容与现在的法务会计业务或司法会计业务大同小异,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严厉批评将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混同的观念。毫无疑问,法务会计得以产生,不仅仅是因为21世纪初的几个大舞弊案,还有更深层的原因。由于监管的需要,社会的推进,审计行为自然而然地出现了一种专业化分工,只不过由于严重的舞弊现象导致审计的这种专业化分工倾向迅速凸显了。

审计由详细审计阶段向现代报表审计转向的重要契机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经济危机。由于大危机,人们认识到统一规范的会计报表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向社会公开披露会计报表的重要性。美国率先在1936年开始了类似的研究工作,到1973年FASB成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开始具有世界意义,会计学科领域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向,财务会计成为会计学科中的显学,而详细审计则逐步过渡到报表审计。审计目标发生了变化,鉴证会计报表成为审计的显性目标,而对舞弊进行的审计则独立出来。现代报表审计与舞弊审计的分离,对法务会计的产生具有要意义。由于严重的舞弊总是与严厉的问责和法律制裁相伴,当运用会计技术与审计技术展开法律调查,解决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成为广泛而独立的社会活动时,法务会计应运而生。法务会计是从舞弊审计中分离出来的,是特定领域和特定业务的舞弊审计。

三、法务会计的界定

综上所述,无论法务会计还是司法会计,作为这种社会行为和学科的名称都不是最准确和最恰当的,因为它的近亲不是会计而是审计,是审计行为细化和审计学科分化的结果。从内涵上讲,更是如此。会计是个经济信息系统,会计工作由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构成,而法务会计或司法会计要界定的这种社会行为或学科,从专业化的角度来讲,很难与会计直接联系起来,称之为法务审计(forensic audit)更为妥当。当然,从大会计观的视角出发,审计属于会计学科序列,采用“法务会计”或“司法会计”也可以接受,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它视为会计的分支,如果这样,就背离了该学科的学科属性和该行为的行为性质。

我国理论界一直纠结于“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概念选择,尽管是对同一行为同一学科的界定,却超出了观念上的分歧,甚至于让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存在两种行为,两门学科。从历史上看,审计业务社会化之前,政府审计处于强势,审计的司法性质突出,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海洋法系国家都不例外,此时,将对财务会计舞弊的审计调查称为司法会计是恰当的,但随着审计业务的社会化,独立审计逐渐取代政府审计成为审计监督的主流和方向,采用法务会计概念就更能体现其行为性质。这种字眼的差异,绝不只是翻译上的歧异。更深层原因在于,在集权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环境中,司法会计更具有生命力,因为审计本身就具有司法性质,而在更为开放的民主政治制度、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环境中,随着市场体系的完善,社会化服务的扩张,审计的司法性质弱化,审计服务得以社会化,法务会计作为特定领域、特定业务的审计服务也成为一种社会化的服务活动。法务会计是特定领域、特定业务的舞弊审计,是一项社会服务活动,是对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和鉴定,并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所谓“特定业务”是指涉及法律事务的业务,在这里,目的性判断是重要的,如果一项审计调查活动目的不是寻求强制性的法律制裁,而是要明确责任,采用非法律形式的问责,那么它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舞弊审计。

【参考文献】

[1] 郭道扬.会计史教程,第一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会计法篇(8)

1.1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

由于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具体业务存在个性,准则的制定不可能包罗各种现象,只能对企业工作提出基本原则和规范,并留有一定选择余地,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会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它们成为会计政策选择的对象。而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外在环境的日趋复杂,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化异常明显,法定会计政策也趋向于为企业提供更大的会计准则选择范围,为会计职业判断带来空间。此外,会计准则较会计实践发展存在一定的时滞,当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时,一时很难找到匹配的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这就使会计实践出现暂时的政策断层,也为会计处理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提供了空间。但问题的关键是哪种方法才能做到“如实反映”,我们不能说对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有多个不同却都是真实的反映,所以不同会计职业判断结果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1.2会计法规之间的错位,增大会计职业判断空间。

对比发现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之间,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之间,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这些错位使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有了很大的弹性,增大会计职业判断空间。

1.3会计事项的模糊性会引发会计政策的选择及变更。

会计事项的模糊性主要表现在不确定的计量结果,需要根据经验判断做出估计:不确定的计量方法,使会计确认和计量工作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的方法。

1.4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使我国会计规范对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逐步提高。

长期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留给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余地一直较大。原因是国际会计准则将处理重要项目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于非重要项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不够细致;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的宗旨是协调各国会计准则和实务,而各国的会计准则和实务又大相径庭,为了尽量做到准则的普遍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就会对同一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确定多个备选方案。近年来我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越来越大,面对日益复杂和个性化的交易或事项,准则和制度不可能也无必要事无巨细,所以对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2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和出发点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所谓会计职业判断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等现有的财务会计法规要求,根据企业理财环境与生产经营特点、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日常会计事项的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采用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的选择、认定和判断的过程。

2.1会计职业判断的专业性决定会计职业判断水平的差距,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职业判断最明显的一个特点是它对于事物的判断是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的。会计职业判断是会计人员通过自己对企业日常事项的了解,同时又结合自己对准则、制度要求的掌握,做出的一种合规性的判断,所以其专业素养直接决定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2.2会计职业判断的主观性决定政策选择的出发点,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在会计准则、制度赋予了单位较大的选择会计方法的空间情况下,允许企业会计人员为了更有效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根据自身的特点选用不同的方法,会计职业判断主观性表现明显。而在会计事项的处理过程中,这种主观性表现得更为明显。

2.3会计职业判断的权衡性决定会计职业判断的结果,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只要存在着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会计选择,企业管理层选择其一,以操纵会计信息使自己的效用满意化。会计人员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多个方案的比较、选优,面临着可靠性与相关性、利益驱动和公允公正等观念和立场的矛盾与权衡选择。

2.4会计职业判断的决定风险性决定会计职业判断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职业判断不单纯是一种技术手段,不同的判断结果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换言之,会计职业判断是有经济后果,有风险的。这种风险的大小从主观上看,会受到会计人员的知识结、从业经验、判断、工作责任感以及会计人员对客观情况的了解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从客观上看,会受到判断对象的复杂程度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广泛性等因素的影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赋予企业以会计选择的自由空间,并不意味着会计人员可以没有约束,肆意捏造、提供虚假信息。会计职业判断也只能看在准则、制度提供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判断才是合法的。一旦超越这个空间,就会走向极端,蜕变成会计操纵,最终也必将受到制裁。

3忠实履行会计职业责任是会计人员的使命

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的过程中,自始至终融入了判断者个人的理论知识水平、经验和业务技能等。不能纯粹的从技术会计角度出发,还应从更广泛和更开放的角度出发,较好地处理它的“客观中立性”与“经济影响性”之间的平衡,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3.1会计人员要具备充分履行职业职责能力,提高职业判断水平,应从理论水平、实务经验、职业道德方面共同努力。

会计法篇(9)

一、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概念比较

我国会计学者对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定义与对象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有的认为法务会计包括了司法会计,还有的认为两者并不存在包容关系。本文认为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两者都是沟通会计与法律的桥梁,都是为诉讼纠纷案件提供鉴定或专家证据服务的。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现代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使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成为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法务会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我国则把在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用司法会计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审核,检查,鉴定,用法律判断经济案件是非,收集鉴定会计资料证据,为解决诉讼争议提代专业支持的活动,称为司法会计。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有许多相同之处。1二者的鉴定人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拥有超出普通人的专业知识或技能。2其目的都是协助法官或陪审团处理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3都是通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等提供的材料或介绍的情况来了解案件事实,并凭借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展专家意见。4作为专家意见的鉴定结论和专家证言都是法律认可的特殊证据。5与普通人的不可替代性不同,专家证人与鉴定人因指派、聘请或委托而参与到诉讼活动中,都可由掌握知识或技能的人替代等。6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7两者都是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法务会计人员与司法会计人员工作的最终价值都是在法庭上体现出来的。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起源

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这些舞弊案件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会计造假来实现的,使投资人的利益遭受了巨额损失,也使社会公众对经济秩序丧失了信心。政府为了改善经济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信心,必然要对经济丑闻进行调查,被调查单位的账簿及相关凭证就成为了最主要的线索,而能对这些书面证据进行专业、直接、有效的判断和追索的是会计的专业人士-法务会计,而提供上述会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我国司法会计起步晚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其出现在我国还属当代的事情。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也日益增多,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由会计人员来查帐,并就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鉴定。但这些活动还不能视为是司法会计活动,司法机关中也没有专门的司法会计人员。直到改革开放后,司法会计才进入了真正发展的阶段,在检察机关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从渊源上来说,我国的司法会计早于法务会计。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运用面较窄,主要限于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

三、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法系基础不同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都是会计和法律相结合而产生的边缘领域,但二者的法系基础不同。法务会计与英美法系有关,司法会计与大陆法系有关。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

四、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执行主体不一致

法务会计一般由当事人聘请机构或人员,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美国为例,在法庭调查美国最大的舞弊丑闻案时,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作证。而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是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

[1] [2] 

机构和由司法机构聘请或指派的专门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

五、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目的不同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一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二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三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六、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诉讼模式不同

在法律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人员被称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制度原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而且双方就当事人可以同时聘请注册会计师提供专家证言,法务会计提供这种专业服务的管理制度,行为规则,道德规范等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人员通常参与较为复杂的财税权益的案件,并且由于法务会计工作的系统性,复杂性和法律与会计的紧密结合性,他们需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还要熟悉相关法律,尤其是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因此法务会计人员的要求比一般专家证人要严格。

在法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人员被称为鉴定人,与大陆法系下的会计鉴定人是一脉相承的。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指派与聘请。

会计法篇(10)

修订后的新会计法集中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修订的全部内容也都是围绕如何实现这一宗旨而进行的,其呈现以下特点:

1、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充分体现了这一基本要求,这也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另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从而改变了原会计法中“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有许多,其主要的原因大都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他们受个人经济或政治的私利所驱动,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而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或由于利益驱动而积极参与,或由于被领导威胁而被迫参与,但无论如何,其都是造假者,是当事人,一旦事发,都难逃其责。但是此时,单位负责人却可以制造出诸如“不懂业务、不也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单位负责人往往是这种会计造假行为的幕后指使者。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制既能约束会计,又能约束法人,从而改变过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都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的混乱局面,也能切实根治“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顽症。同时通过加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能促使单位负责人认真学习财会知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2、明确和严格了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在原会计法第五章基础上作了大的修改。原会计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得太笼统太抽象而操作性不强,惩治力度也不大,而修订后的会计法则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和全面性,不仅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而且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手段和经济处罚的尺度。如第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外对涉及会计犯罪、期货犯罪及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等方面内容的犯罪处罚,将在修订后的《刑法》26中作出具体补充规定。法律责任的明确,对保证《会计法》的实施,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维护我们国家整个会计秩序以至整个经济秩序都将起到良好的作用。

另外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而以管理会计行为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我国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的建立。这也同时表明了中国政府根治会计造假、打击会计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勇气。

3、建立健全全方位会计监督体系

新会计法赋予会计监督新内容,要求建立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特别强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与财产安全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如授权和批准制度,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二是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主要与经营效率和贯彻管理方针有关,如统计分析、业绩报告、雇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另外单位内部监督体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包括财会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原则,这与原来规定会计人员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做法有明显不同。这样修改的目的在于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改变那种“事发无人负责”的局面,也更符合目前实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模式。

对于社会监督,新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再监督的内容,此举之目的在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覆盖面,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充分发挥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鉴证职能,使社会监督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对于国家监督,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其监督主体是国家财政部门,并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一则强化了国家监督的力度,二则达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查账,提高工作效率之目的。只有使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丰富会计监督的内容,才能维护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4、对会计记账规则作了完善性修订

新会计法除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规定外,还增加了对公司、企业核算的一些内容:(1)对公司、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记录会计基本要素作出了规定;(2)对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披露作出了规定;(3)对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作出了规定;(4)对虚拟经济业务事项、账外设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会计造假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

这些新规定的出台,以法律的威严震慑了企业造假行为的萌芽和发生,为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获得以供正确决策的会计信息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增补这些内容之后还是比较抽象,所以有必要制定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些规定及统一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些规定主要解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三张表的编制问题。而统一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将借以提高会计制度的统一。

会计法篇(11)

一、会计诚信要求与法务会计产生

会计是一门经济管理学科,具有核算和监督两大功能。从会计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人们都在努力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建设诚信的会计服务市场;同时人们也在努力与会计舞弊、操纵、作假等不良行为做斗争,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舞弊、操纵的手法也在发展,营造诚信的会计服务市场任重道远!

“受托责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并随着“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所谓“受托责任”就是指委托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应承担所托付的责任。而受托人是否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则需要独立的第三方加以甄别,这就使得审计具有巨大的需求,特别是英国“南海事件”的发生直接促使了民间审计的产生。审计分为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国家审计是在私有制的产生和国家的出现过程中形成的“委托管理关系”,而导致的“受托责任”出现的前提下产生的。民间审计则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结果,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特别是1720年英国“南海事件”拉开了民间审计走向现代的序幕。内部审计则是为了提高内部经济效率,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师不得不寻求更好的管理制度设计而出现的。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审计则是专门指民间审计,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因此本文以下所说审计特指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舞弊审计则是指在公司发生舞弊案件或者被怀疑存在舞弊行为时,注册会计师或舞弊审计师接受相关利益人的委托,对公司的账簿进行检查以及采用其他有助于发现舞弊的方法,研究舞弊的严重程度以及尽可能地追回损失的整个过程。

然而,审计的发展并没有能够有效地阻止会计舞弊操纵行为的发生,反而出现了越演越烈的趋势,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事项的越趋复杂、会计舞弊操纵手法的提升,使得人们对于会计市场的诚信信心不断下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美国暴发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业的丑闻,使投资人的利益遭受很大损失,社会公众逐渐丧失了对经济秩序的信心,要求建立新的良好经济秩序和对舞弊操纵者的惩罚力度加强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会计舞弊操纵的书面证据进行直接、有效、专业的判断和追索的方法的需求导致了法务会计的产生。因此,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而产生的一个会计新领域,既不同于以往的一般会计工作,又异于一般的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及内部审计,是界于一般会计和审计之间、涉及司法领域的特殊会计工作,可以说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

由于法务会计发展时间较短暂,至今尚无明确统一其定义。一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对特定的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会计反映,为法庭与诉讼当事人、仲裁机构或仲裁双方提供专门服务,即给予诉讼支持,以协助法庭或仲裁机构对这些案件作出最终裁决的特殊会计工作。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这样解释法务会计:“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李若山教授在《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一书中,给法务会计作了如下的定义:“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二、舞弊审计、法务会计和会计诚信三者关系

通常认为,法务会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务会计是与法庭相关的会计活动,是为法庭辩解、判决等决策服务的。当存在会计舞弊的情况下,法务会计师为了对会计舞弊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必须首先采取一定的方法查找出会计舞弊存在的证据,并对其造成的损失和舞弊的影响范围进行量化,从而为有关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此时,舞弊审计被认为是法庭会计的一种前置式的方式与方法,是通过审计和其他手段来寻找舞弊证据,并最终为法务会计师在法庭上作证提供依据。

广义的法务会计就是与法律有关的会计活动。与狭义的法庭会计相比,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一般将广义的法务会计划分为两大部分:舞弊审计和诉讼支持。此时,舞弊审计又可以称为舞弊专项审计,是指由于公司发生舞弊案件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或舞弊审计师接受公司或律师的聘请,对公司的账簿进行检查以及采用其他有助于发现舞弊的方法,研究舞弊的严重程度以及尽可能地追回损失。这里的舞弊主要包括管理阶层舞弊、雇员舞弊、供应商舞弊等。这种情况下的舞弊审计既可以为法庭提供服务,也可以作为企业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舞弊的一种手段。而诉讼支持则是狭义的法务会计,即是与是与法庭相关的会计活动,是为法庭辩解、判决等决策服务的。

而通常意义下,我们所理解的法务会计都是指的狭义的法务会计,即与法庭相关的会计活动,其目的是为法庭诉讼提供支持。而舞弊审计仅仅是注册会计师对有着舞弊嫌疑的公司或管理人员进行的审计活动,其目的既是为法庭诉讼提供支持,更重要的是作为企业加强北部控制、防范舞弊发生的手段。而两者最终的目标是建立完善诚信的会计市场。

因此,我们可以将舞弊审计、法务会计、会计诚信三者之间的关系清晰的描述出来:首先,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是手段,会计诚信是最终的目标。舞弊审计作为一种甄别手段,能够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约束管理人员的行为,使得企业对外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可靠;法务会计则能够加强对舞弊人员的责任认定,加大舞弊行为的成本,从而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使得管理人员有效管理。其次,舞弊审计仅仅是法务会计的前期工作,为法务会计提供支持性工作。审计工作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不能完整的反映企业内部舞弊行为,只能在一定的置信区间内得出企业舞弊存在的可能性,因此舞弊审计仅仅能为法务会计提供支持。再次,法务会计和舞弊审计相辅相成,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三、如何加强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工作,治理会计诚信的缺失

1.完善制度建设。

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会计工作行为也日益复杂,会计舞弊也日益隐蔽难辨。为了有效地识别舞弊行为、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唤回诚信的会计道德,必须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同时,2006年2月财政部的新的审计准则虽然加强了国际趋同,引进了国外先进的审计技术与规范,但是其是否能够与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相适应,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而且新审计准则缺乏对实务的指导,削弱了其在审计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专业标准体系,这不能有效的指导法务会计师的实践。由于法务会计业务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保密等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完善制度建设是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基础!

2.加强人才培养。

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拥有充足的人才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目前来说,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还是相当不够的,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同时,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还有待加强。因此,必须对我们的审计师加强业务的培训、意识的教育、责任的树立等工作,使其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相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我国专门的法务会计人才缺口更严重。一方面,我国传统的会计教育没有包含法务会计这一学科,法务会计作为新兴的学科没有深入现实的教育体系中;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空白严重,现实中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既有注册会计师、律师、法院工作人员等,而专门的法务会计师则很少。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努力建立一支适应经济发展的法务会计队伍。

3.携手舆论监督。

从二十世纪以来的会计舞弊操纵案件的发展来看,舆论往往走在了法律和行政的前面。舆论首先从一定的角度揭露企业存在的舞弊可能性,而后行政开始登场加以调查确认,最后法律施展身手,奖惩相关人等。由此可以看出,舆论对于约束舞弊行为、营造良好的会计服务市场作用巨大。因此,应当携手舆论监督!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诚信,而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这一问题的解决,注册会计师们、法务会计人员、舆论工作者们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黎仁华.资本市场中舞弊行为的审计策略[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6).

[2]曹爱兰.法务会计对会计舞弊的揭示机制研究[D].湖南大学,2006.

[3]刘明辉,胡波.法务会计、舞弊审计与审计责任的历史演进[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