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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日活动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0 00:49:42

团日活动申报材料

团日活动申报材料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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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日活动申报材料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喜迎十八大青春在闪光”为主题,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大力加强青年理论武装,引导青年坚定理想信念。

二、活动形式与内容

以团支部为单位,围绕“喜迎十八大 青春在闪光”的主题开展党史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改革与发展、理想与信念、创新与创业、成长与成才等主题突出、特点鲜明的一系列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内容丰富的主题团日活动。

三、时间安排

(一)10月8日——10月31日,各团支部组织开展主题团日活动;

(二)11月1日——11月15日,各院系开展评审并推荐优秀主题团日活动,参加学校“最佳团日活动”、“优秀组织奖”的评比。

四、活动要求

1.各院、系分团委(团总支)要对本次活动高度重视,加强对团支部的指导;

2.各团支部活动方案要在思想性、教育性、生动性上下功夫,抓时间、抓内容、抓深度,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团支部要做好活动总结工作(包括文字、图片、流程、新闻报道等),团组织生活的材料是否齐备将作为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3.报送“最佳团日活动”评比的团支部材料,要求填写“南京工程学院最佳团日活动申报表”(附件一),并附详细活动总结材料一份,参加“优秀组织奖”评选的院系要求填写“南京工程学院主题团日活动优秀组织奖申报表”(附件二);

4.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9日下午16:00,电子稿通过奥蓝发送,其他申报材料送至校团委办公室(行政北楼308)。

联系人:刘亚平,联系电话:86118796。

附件一:南京工程学院最佳团日活动申报表

团日活动申报材料篇(3)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

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

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宗教院校简介;

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

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曰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项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

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话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第五项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六项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目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编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日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本项行政许可所指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

第十二项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3。

二、行政许可条件

1、佛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佛教协会或寺院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佛教的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中国佛教协会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团日活动申报材料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

第三条社会团体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承担卫生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得擅自以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卫生部的字样。

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社会团体的申请登记审查,包括对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登记和变更、注销申请登记前的审查。

第六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验资报告;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七条卫生部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经卫生部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第八条获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全部筹备工作:

(一)筹集必须的资金并加以管理;

(二)征集会员;

(三)起草章程;

(四)落实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

(五)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通过起草的章程。

第九条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三)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四)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五)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七)会员名册(团体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八)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卫生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经卫生部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以及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拟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未经卫生部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社会团体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社团名称,未经社团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章组织人事

第十三条各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社团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社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卫生部阐明原因,征得同意。

第十四条各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三个月,应向卫生部报送本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召开大会方案;召开大会前一个月,应向卫生部报送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

拟任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由社会团体推荐,在大会前三个月向卫生部报送,经卫生部审核同意或由卫生部推荐产生。

在代表大会闭幕后三个月内,应将代表大会的总结或纪要向卫生部报送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报卫生部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制订或修改章程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二)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纪要;

(三)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通告全体会员,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应经卫生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长期聘用的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团建立党组织,按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若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及任职期限,应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若在任期中到达年龄,可以放宽工作到换届为止。

第二十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卫生部审核同意后,按社团章程规定产生,并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通过。卫生部也可以根据对社团的审查情况,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社会团体的个别重大事宜,对社团负责人提出调整、撤换意见,再经社会团体民主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的审计,包括换届、更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之前的离任审计、年度审计等,均由卫生部组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直接交卫生部。在特殊情况下,卫生部认为有审计必要时,可对社会团体提出审计的要求,并组织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社团承担。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兼职人员不得在社团中领取工资。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险事项。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卫生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时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需报卫生部审批同意:

(一)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活动范围广,跨数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影响较大的活动(学术年会除外);

(三)承担着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四)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

(五)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六)接受境外捐款(救灾、扶贫等正常捐款除外)设立基金。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举办第二十六条所列重大活动,需向卫生部报送下述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开展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四)开展该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活动的安排;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参照《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对社团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卫生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和内部管理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社会团体在本年度的不同情况,卫生部在年检前应对有关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在社团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卫生部视不同情况决定延迟年检、不受理其年检或在年检时不予以通过。

社会团体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上述材料,卫生部不再受理其上年度年审工作。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应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个人在社会团体领取报酬的情况,并接受卫生部的监督管理。对在社团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卫生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不能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卫生部酌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等处罚;逾期未能改正的,视情况予以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第五章附则

团日活动申报材料篇(5)

各镇区团委要按照《在全市“两新”组织中开展争创“百号千手”活动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履行申报程

序,积极做好“百号千手”申报,青年文明号每个镇区申报单位不少于5个,青年岗位能手按照分配名额(附后)申报。推荐上报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格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推荐质量。原创:青年文明号申报单位应为“两新”组织中的青年集体,青年岗位能手人选原则上每个创建单位申报1-2个,其它“两新”组织的青年岗位能手应占30%以上的比例。各镇区要从申报的青年岗位能手中考虑物色1-2名标兵人选,团市委将从中择优评选一批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申报单位和个人需填写申报表,撰写字数不超过2000字的事迹材料。材料要体现工作特色,主要反映活动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实际效果等,同时也要附相关宣传报道、照片、报刊等资料,申报表和事迹材料一式2份,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团市委组织部(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二、检查评比

各镇区申报创建××市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的“两新”组织,要根据“百号千手”活动评分细则和名额分配表,认真进行检查自评和互评,确保推荐的青年集体和个人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团市委将组织力量进行检查,请各镇区团委及行业要指导好创“号”单位做好总结及接受检查准备。

三、培育典型

各镇区团委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深化“百号千手”创建活动,要坚持立足基层,全面发动;立足“两新”组织青年,全面参与;立足共青团,面向全社会,努力使创建面更加广泛、活动覆盖更加到位、组建组织更加有力、培育典型更加扎实。要重点抓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引起社会青年的关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牵引作用,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

四、总结交流

各基层团委要在“两新”组织中开展一次“百号千手”总结交流会,听取各个青年文明号所在单位的总结发言,交流争创“百号千手”的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两新”组织之间的交流联系,及时总结“两新”组织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为“两新”组织团建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市“两新”组织争创“百号千手”活动评分细则

2、××市“两新”组织青年岗位能手名额分配表

团日活动申报材料篇(6)

第二条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

第三条社会团体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团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团的作用,积极承担卫生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得擅自以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卫生部的字样。

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社会团体的申请登记审查,包括对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登记和变更、注销申请登记前的审查。

第六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验资报告;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七条卫生部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经卫生部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第八条获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全部筹备工作。

(一)筹集必须的资金并加以管理;

(二)征集会员;

(三)起草章程;

(四)落实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

(五)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通过起草的章程。

第九条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三)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四)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五)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七)会员名册(团体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八)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卫生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经卫生部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以及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拟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未经卫生部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社会团体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开展活动。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社团名称,未经社团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章组织人事

第十三条各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社团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社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卫生部阐明原因,征得同意。

第十四条各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三个月,应向卫生部报送本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召开大会方案;召开大会前一个月,应向卫生部报送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

拟任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由社会团体推荐,在大会前三个月向卫生部报送,经卫生部审核同意或由卫生部推荐产生。

在代表大会闭幕后三个月内,应将代表大会的总结或纪要向卫生部报送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报卫生部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制订或修改章程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二)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纪要;

(三)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通告全体会员,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应经卫生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长期聘用的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团建立党组织,按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若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及任职期限,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若在任期中到达年龄,可以放宽工作到换届为止。

第二十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卫生部审核同意后,按社团章程规定产生,并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通过。卫生部也可以根据对社团的审查情况,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社会团体的个别重大事宜,对社团负责人提出调整、撤换意见,再经社团民主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的审计,包括换届、更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之前的离任审计、年度审计等,均由卫生部组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直接交卫生部。在特殊情况下,卫生部认为有审计必要时,可对社团提出审计的要求,并组织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社团承担。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兼职人员不得在社团中领取工资。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险事项。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卫生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时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需报卫生部审批同意:

(一)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活动范围广,跨数个省(市、自治区),影响较大的活动(学术年会除外);

(三)承担着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四)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

(五)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六)接受境外捐款(救灾、扶贫等正常捐款除外)设立基金。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举办第二十六条所列重大活动,需向卫生部报送下述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开展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四)开展该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活动的安排;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参照《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对社团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卫生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社会团体在本年度的不同情况,卫生部在年检前应对有关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在社团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卫生部视不同情况决定延迟年检、不受理其年检或在年检时不予以通过。

团日活动申报材料篇(7)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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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青团员中,开展了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加大了干部交流力度,对8名表现优秀的基层分局长充实调整到县区局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对10名副科级干部进行了岗位交流,对3名表现突出的副...08-30

在全市评选建功立业先进个人、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学生、优秀...自觉紧密联系个人实际,认真查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经验和不足,撰写剖析材料,深刻分析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08-23

申报大庆市“十佳”少先队辅导员事迹材料—肇源县新站镇中心...近几年来,冯金敏老师被共青团大庆市委授予了“新长征突击手”称号,2000年被授予大庆市优秀辅导员,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优秀教师...01-01

近几年来,冯金敏老师被共青团大庆市委授予了“新长征突击手”称号,2000年被授予大庆市优秀辅导员,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优秀教师....《新时期少先队特色教育探究》获省级论文优秀奖,对少先队...01-01

年初所召开了所务会议,对开展创建活动进行讨论,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创建成果和不足,并在过去一年的创建基础上,继续申报省级创建活动...七、发挥共青团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发挥...08-27

组委会的成立,使我省青年文明号活动形成了党政牵头、相关部门支持,共青团组织具体协调的组织领导机制,促使了创建工作在全省的...正是这些脚踏实地、锐意进取的优秀青年,用勤劳和智慧耸立起...08-29

全国优秀共青团员”...末的5个增至21个,硕士点由40个增至122个,现拥有3个博士后流动站、1个部级重点学科、3个部级重点学科培育点、7个部、省级重点学科,刘秀梵教授当选为中国工程...01-01

以供从中选取优秀共青团干部...3.xx年11月中旬,我支部针对学校的号召,开展“提高团员意识”主题团日活动,通过交流学习先进党员的事迹材料,学习团章及党的知识,出海报倡议大家从自身做起...08-23

创办《×农电动态》简报,为干部职工搭建了学习交流平台,并培养了44名通讯报道员,壮大了我局的文化宣传队伍.几年来,我局在省、...并印发了中层领导干部经验交流学习材料,供大家借鉴学习;...08-24

并被省工商局授予二星级市场,三星级市场的申报工作...特别要强调的是,我们这次改革,商城设立市场部,就是要彻底改变收费员只收费,不招商的做法,要把收费员的工资和招商紧密结合起来,招商...08-25

在学校五四评优表彰中,我院团委荣获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优秀组织奖,03教技班团支部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严磊、孙加萍...选择优秀实践方案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且专门邀请法政学院...07-03

团日活动申报材料篇(8)

2012年,我校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亲切关怀与领导下,全团上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团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育人根本目标,突出思想引领和成长服务两大战略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学校发展的中心任务,圆满完成各项工作部署,为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校团委决定对一年来团务工作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决定3月16日-3月26日在全校组织开展团员青年教育评议。为做好表彰前各项准备和教育评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项目:“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十杰团日,最佳团日,十佳青年志愿服务队,优秀青年志愿服务队,优秀团员(团干)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团委已经下发的评比要求和标准组织团支部、团员开展评比。

三、团员评议于3月16日-3月26日进行,评选结果务必于3月27日前上报到团委审批,(以团总支为单位上报个人优秀名单和电子版各一份)。在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基础上进行优秀团员标兵的申报。优秀团员标兵和优秀青年志愿者申报材料于3月28日(周四)前上交到团委。

四、所有团日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活动、支部工作总结纸质材料务必于4月1日(周一)前上交团委。缺少其中一个总结,本支部及支部成员就不能参加今年“五四”表彰各项评比。

五、本次评选届时采取团委会共同商议投票的方式,故在申报、评选前各单位团总支负责人都有推报各单位相关荣誉称号的权利与义务,各团总支推荐相关材料的名额要求详见《2012~2013年度五四表彰上交电子版材料及格式》。

六、各团总支负责人将各单位推荐的优秀材料电子版整理好,务必于4月1日(周一)前统一发至团委邮箱****,同时,上交所有的纸质材料时,申报评奖的材料要与不评奖的材料区分上交。各团总支要注明 “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团日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的优秀程度排序。注明:电子版材料只能是文字,绝不能含照片。

七、申报材料要求书写(打印)规范,团日活动、青年志愿活动在媒体进行报道的要有具体凭证,有照片的要附在总结上。

八、作为医学生,诚实守信是我们的职业操守,是我们医疗卫生行业安身立命之本。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亦是我们大力开展团日、青年志愿者等活动的主要目的。因此,我们坚决杜绝在工作、活动总结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行迳。对于没有开展工作,没有举办活动,却在总结材料上弄虚作假、甚至骗取荣誉的团支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不仅要取消该支部本年度的各种评比,而且要给予该支部主要团、班干部纪律处分。

九、另发“关于认真做好2012-2013年度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12-2013年度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按照团委2013年工作要点和团员青年教育安排,决定在全校组织开展团员青年教育评议。为做好今年的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思想重视认识到位

各团总支、团支部要充分认识到这次活动不仅是系统地对广大团员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方式,而且也是严肃团员纪律、纯洁团组织的重要手段。通过广泛地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能够充分体现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生命力,体现团员队伍的先进性、团结性。通过教育评议,把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统一到学校党委中心工作上来。

团员教育活动的效果如何,首先取决于各团总支、团支部对这项活动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各团总支和团支部必须充分提高对这次活动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次工作的指导和安排,要紧密结合当前团员的思想实际,切实开展好今年的团员教育评议工作。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

各团总支、团支部要认真总结以往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的经验,根据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密切结合团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合理安排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在民主评议阶段,特别要做好团员自我总结、团员民主评议和团员任格工作,要实事求是、讲原则。要认真开好团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名团员对照评议标准和《团章》,结合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思想和学习及参加院、系、团支部各种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广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现自我教育、共同提高的目的。个人要写出书面材料,各团支部和团小组要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团员教育评议程序:

1、学习团委下发团员教育评议通知。

2、学习《团章》(2012年新入学的各专业团员)。

3、写个人书面总结。每人都要结合一年来的工作、思想和学习及参加各级团组织活动情况等写出书面总结材料。

4、召开团小组会,进行小组评议。团员个人在会上作自我总结和评价,团小组按照任格标准讨论后,择优推报优秀个人参加支部优秀团员评比。

5、团支部在小组推荐的基础上,召开支部会后,组织评选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

6、各单位根据支部评选情况,对推报的优秀团员(团干)进行综合考察,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盖章签字把关后,上报团委。

要求:

1、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安排在3月16日一3月26日。各总支、支部进行团员评议和优秀团员、团干部评比。2012年入学的新生单位,要在评议前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团章。

2、今年优秀团员评比实行动态评比,各支部评选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总数为本支部团员数的15%。其中优秀团干部,根据情况每个支部基本1名,评选推报要做到实事求是,条件不够的不评。各支部、年级推报人数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

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单位,上报优秀团员人数可以在原15%的基础上增加2人。被评为先进团支部的单位,优秀团员人数可以在原15%的基础上增加1人。有团日活动、志愿者活动一项受到表彰的单位,上报优秀团员人数为15%。没有团日或志愿者活动受到表彰的,上报优秀团员数在原15%的基础上减少1个名额。

3、各团总支、团支部在评议结束后,于3月28日之前,把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名单报到团委。被评选上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要填写团员教育评议登记表,评议工作需要得到党组织的帮助和支持,评议任格后,由党组织盖章签字把关。

4、4月7日-15日,各团总支、团支部开展以下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一是学习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有关精神。二是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三是组织参加学校开展的纪念“五四”运动94周年、建团91周年等文化活动。

5、做好团员证的年度注册工作,各团总支、团支部要将团员证收缴保存,在评议后及时做好注册工作。

三、评议推优密切结合

今年的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要与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密切结合起来。这项工作要扎扎实实,坚持原则的进行。一定要保证每个优秀团员的质量,切实保证将共青团员中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做到推荐一个人,教育一群人,带动一片人。另外,在推优入党工作中,所推之人必须已经加入我校青年志愿者组织。

四、团员评议任格标准

团员评议任格为四种: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基本合格团员、不合格团员。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政治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团的思想政治学习活动,在学习活动中做到不缺课、不迟到、不早退,学习认真。

2、按时保质的完成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及团小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任务积极主动,不等不靠。

3、立足本职,出色的完成所在岗位上的学习、劳动和工作任务,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受到广大团员青年的一致好评。

4、学习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参加学生业余党校学习,积极参加最佳团日、学雷锋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青年志愿者服务和学院及支部的升旗活动,在团的各项活动中确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团结同学(同志),团结人不分地域远近,而是讲五湖四海。敢于善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一切从集体利益出发,不当“没有缺点”的“老好人”。

6、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敢于同各种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提倡“讲文明、树新风”,做文明大学生。

7、自觉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中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按时过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团费。

优秀团员:

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要求,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积极靠近党组织,并已加入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未入会者不能评优),综合测评成绩在班(年级)排队在前50%。

优秀团干部评比条件参照优秀团员条件,加之考量其工作态度、奉献精神和最终成果。

合格团员:

基本达到七个方面的要求为合格。

基本合格:

与七个方面有一定差距,经过民主评议有决心克服缺点,迎头赶上的为基本合格团员。受到学院记过以上处分的,原则上为基本合格团员,受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的,要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其对待错误的态度而决定是否为基本合格。

不合格:

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严重违法违纪,丧失共青团员条件的为不合格团员。

五、先进(红旗)团支部评比条件

1、按时保质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思想教育、组织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2、有一个团结进取、勇于创新、充满朝气的支部班子。团支部每年换届、民主选举,注重自身建设,深入青年、服务青年,在青年中有影响、有威信,较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重视团的思想教育,主动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在团委(总支)安排的团员青年教育的活动中,不缺课、守时间、有秩序、有实效。无故不参加学习又不补课的,一次即取消其先进评选的资格。(要求有讨论的,要出示讨论记录)。

4、坚持“三会两制一课”制度。三会:即团支部定期召开团员大会、团小组会和团支委会。两制:即团员年度教育评议制度、年度团籍注册制度。一课;即团课。

5、做好团的组织工作。

①、按时过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团费,参加团活动的人数在95%以上。

②、做好非团员的教育和帮带活动,把有入团要求的、各方面表现较好的青年及时地吸收到团组织中来。

③、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在推荐过程中严格按照推荐程序操作。所推荐的人能树起来,立得住,让团员青年口服心服。

6、做好团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喉舌作用,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对支部在思想、组织、文化、实践等方面的活动进行及时宣传、报道,使之在校内及社会产生好的影响,为支部工作加油鼓劲。

7、建立组织、开展活动方面。

①、团支部建有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参加志愿者人数占本支部总数的90%以上。在活动中遵循自愿、奉献、互助、友爱、进步的原则,坚持“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除开展常规活动外,还要有较长时期的志愿服务项目(基地)。

②、积极开展争创最佳团日活动。

③、做文明大学生,在各种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较好。

④、开展各类活动,努力提高团员青年的素质。

8、支部团员青年没有无故不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者。

9、支部团员青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排名在前50%。

10、支部团员青年当年无记过以上处分。

11、先进团支部还须在本年度有团日和青年志愿活动同时受到校级表彰。

12、红旗团支部须在本年度团日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同时荣获“十杰团日”和“十佳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六、校级优秀团员标兵评选办法

l、优秀团员标兵在今年评选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中产生。各单位推报比例为本年级(系)优秀团员与优秀团干总数的5%,然后由学校团委再进行差额评选。

2、优秀团员标兵的评选办法参照团员教育评议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要求,参评者

要求是我校报名签字志愿者,在推荐工作中既要突出参评者本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又要注重其本人所在团组织集体取得的成绩及其在这些成绩取得上所作的贡献。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

4、申报优秀团员标兵,要求本人撰写一份1500-2000字的总结(材料中能用数字说明的问题尽量用数字说明)。并上交材料电子版。(电子版不得含照片)

5、年级、(系)要组织公开交流评比活动,由教师或优秀学生组成评委组对优秀团员标兵申报者进行评选打分,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团委。

6、团委对申报者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考察,讨论确定优秀团员标兵人选。

7、凡评上学校优秀团员标兵者,综合测评加1.5分。

七、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评比条件

1、凡我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在册成员均可申报。各单位推报比例为各单位开展志愿者服务队活动团支部数的30%,然后由学校团委再进行差额评选。

2、参加志愿活动不少于50小时(本年度),或活动次数少但事迹特别突出的。

3、积极参加学校、系、部、年级、服务队组织安排的志愿活动。

团日活动申报材料篇(9)

二、活动主题青春建功十二五

三、活动内容(一)开展“青春建功十二五” 调研活动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十二五”规划纲要,通过社会服务、走访调研、政策宣讲等方式,开展“十一五”成果调研,并以当代大学生独特视角和理念展望“十二五”建设,广泛宣传“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内容。(二)开展“追寻红色足迹”实践活动以“追寻红色足迹”为主题,开展红色革命老区的现状和发展调研、走访老红军、重走革命路、领略红色革命精神、宣传新农村建设等活动,引导青年学生在实践中感悟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和丰功伟绩,切实把爱党爱国热情转化为刻苦学习、创新创业、奉献社会的实际行动。(三)开展“创先争优”宣讲活动以服务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民成长和政策宣讲为主要内容,开展图片展览、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走访创先争优典型等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广大青年学生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上,使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在参与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实践中,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使命意识,坚定对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四)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实践活动弘扬时代精神,广泛开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调研、服务和宣传工作;开展红色主题教育、创新创业宣讲;开展关爱未成年人(留守儿童)服务、新农村建设服务、支农支教支医服务;开展江西传统(赣)文化调研、文艺演出等活动。(五)依托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开展专业见习活动以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设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我校学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提供平台,有序指导安排学生开展暑期见习活动。加强学生对本专业社会生活的观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同时,围绕建设共青城中国青年创业基地的目标,发挥大学生的专业优势,开展青年成长创业调研活动,为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共青城中国青年创业基地建设献言献策。(六)开展“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的选题与调研活动为了做好我校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选题与调研工作,各学院要组织、鼓励学生按相关要求,自由组队,在老师的指导下广泛进行市场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为完成一份有实施可能的创业计划书提供参考依据。(七)开展“紧绕七城会,共话南昌发展”调研活动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将于2011年10月16日在南昌开幕。自2007年申报城运会成功至今,南昌市已做好充分准备迎接“七城会”。通过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以走访、参观、考察、问卷等形式,开展有关“七城会”的调研工作,针对“七城会”可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谈谈有关南昌市今后发展的看法。

四、活动要求各学院在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开展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院(系)要切实重视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对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要加强社会实践的前期指导和培训,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社会实践,整合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各院(系)团委要加强调研,根据需求进行活动立项,选拔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组建团队,重视重点团队的选拔。各院(系)推荐一支重点团队,校团委将对上报的重点团队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团队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三)注重建设,形成机制。各院(系)要积极探索社会实践活动的新机制,推进院(系)与地方的有机结合,不断完善社会实践长效机制,推动社会实践常态化。要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原有基础上,延长合作时间,扩大合作范围,实现社会实践基地功能多样化。(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院系、各团队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材料,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利用网络宣传的作用,加强社会实践前期动员活动。

团日活动申报材料篇(10)

   一,各学院团委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活动在基层团支部中广泛开展,使活动成为基层团支部开展团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

   二,校团委将组织观摩小组对各学院最具代表性的活动进行观摩,观摩成绩将作为本次评比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各学院团委推荐参加观摩的须活动填写《南通大学活动观摩申报表》,申报表及活动方案须于9月30日前报送校团委组织部.

   四,10月,各学院团委围绕计划组织各团支部广泛开展活动.

   五,10月30日前,各学院团委须对本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校团委组织部.

   六,校团委将组成考评小组,对各学院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从活动的计划,开展实施,活动效果,总结等方面评出综合奖和单项奖,并结合观摩考察等情况评选优秀组织奖.

团日活动申报材料篇(11)

1.公开内容

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办法: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事项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特困户切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区民政局上报一个月内审批完。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在保障户审批中客观公正、不偏亲向友,不吃、拿、卡、要。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于已达到保障线标准以上的及时调出。

(4)对保障户上访的要热情地接待,依据有关政策给予翔实的答复,需要协调的要予以协调解决。

3.违诺责任追究

(1)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拒不审批的,或不该审批而获保障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对申请保障户吃、拿、卡、要及受贿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工作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待抚恤服务

1.公开内容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及评残批烈的申报、审批工作均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上访优抚对象,对上访问题,依据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优待金在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3)对经县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诊断并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伤残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市民政局在县(市、区)申报后半月内审批。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3.违诺责任追究

(1)对优抚对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对县(市、区)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致使有关方案、政策没有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调整岗位,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评残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停薪待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划、地名、政权服务

1.公开内容

全市行政区划的撤并、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地名咨询及村(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属于公开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的有关查询者和上访者,给予翔实、准确的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变更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15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需报省政府的一周内完成上报。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群众上访,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意见。

3.违诺责任追究

(1)接待咨询、上访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奖金,取消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

(2)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观原因使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领导和具体承办者责任。

(3)借工作之机吃、拿、卡、要或到基层大吃大喝,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退”、安置服务

1.公开内容

(1)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及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规。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自谋职业,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承诺事项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做到文明用语,给予准确解答,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做到不受贿,不吃、拿、卡、要。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承诺不践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徇私枉法,严重违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监督社团依法活动等工作。

(1)成立登记服务

收到拟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及会员名单、筹备情况报告),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社团,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注销登记服务

对拟注销的社团,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社团全部印鉴及证书)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出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事项

(1)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使当事人满意。

(2)成立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3)变更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4)注销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完成。

(5)受理上访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