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论文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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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论文

篇(1)

二、拓展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对证券市场内各主体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拓展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影响很直接也很明显,带来的结果有利有弊。融资融券业务给证券公司带来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证券公司出借的资金或证券不可能是无偿提供,投资者需要缴纳合同期内使用资金或证券的利息,这些利息就成为证券公司新的收入来源。其次,融资融券业务仍然属于证券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一种服务,需要投资者为此服务支付佣金,这又给证券公司带来收益。最后,能够被批准进行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都需要有雄厚的实力,受到认可的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地位也会提高,许多证券公司努力拓展本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也是为了扩大影响力,以期占据更多市场份额。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负面影响,不外乎是风险承担方面,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用的是自己的资金,盈亏自负,而融资融券交易用的是借入的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减少会带来风险,客户如果不能偿还借款则风险更甚。

2.对投资者的影响。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后,投资者利用借入的资金或证券进行交易,可能获得更大的盈利也可能造成更多的亏损。投资者自身拥有的资金或证券是有限的,而且限额小,能获得的收益少,会造成的损失也少,一旦借入外部资金或证券,能进行的交易额就会扩大很多,产生的收益或亏损也会放大很多倍,风险增加是必然的。同时与证券公司相对的,借入资金或证券需要投资者支付相应的佣金和利息,会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有所提高。此外,由于存在杠杆效应,投资者所负担的风险会比在普通证券交易中要更大。

3.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毫无疑问拓展融资融券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额外的收益。商业银行虽然自身并未直接参与到融资融券交易中,但由于证券公司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专门账户,给银行带来了存款和各项交易的手续费用及佣金,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银行客户圈的扩大和理财产品的销售。至于风险在正常时期是较小的,一旦证券市场出现大波动则银行会成为风险聚集地。

(二)对整个证券市场的影响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影响就是填补了证券交易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漏洞。拓展融资融券业务会给整个证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同时带来新的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将期货交易的一套理论运用到了证券交易中,投资者不仅可以像普通交易那样在市场上买入证券,也可以跟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后在市场上卖出,这种“做空”机制使得证券市场的交易变得更加灵活多样,增加了整个市场的活跃度,也提高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积极性,从而促进资金和证券在市场上的流动。同时将本来不能很好地在证券市场上流动的资金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资金,增加了交易金额。拓展融资融券业务在较为完善的证券市场上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会比在不完善的证券市场上大很多,因其存在价格发现功能,如果市场内各项机制完善了,融资融券交易就能起到发现价格、稳定价格的作用,使得市场价格趋于合理化,但是在不完善的证券市场内,融资融券反而可能造成过度投机,进而使得价格剧烈波动或大幅度地偏离正常合理的价格。当然信用风险也是融资融券交易中很重要的一类风险,由于投资者可以通过借入资金的方式购买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一旦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投资者遭受损失,则可能无法偿还借款,整个市场也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资金可能出现断链现象。

篇(2)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篇(3)

(一)CAPM的前提假设

任何经济模型都是对复杂经济问题的有意简化,CAPM也不例外,它的核心假设是将证券市场中所有投资人视为看出初始偏好外都相同的个人,并且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在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还继承了证券组合理论的假设。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即信息完全对称;无风险证券存在,投资者可以自由地按无风险利率借入或贷出资本;投资总风险可以用方差或标准差表示,系统风险可用β系数表示。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他们均依据马科威茨证券组合模型进行均值方差分析,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加以不征税,也没有交易成本,证券市场是无摩擦的,而现实中往往根据收入的来源(利息、股息和收入等)和金额按政府税率缴税。证券交易要依据交易量的大小和客户的自信交纳手续费、佣金等费用;除了上述这些明确的假设之外。还有如下隐含性假设:每种证券的收益率分布均服从正态分布;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每项资产都是无限可分的,这意味着在投资组合中,投资者可持有某种证券的任何一部分。

(二)CAPM理论的内容:

1.CAPM模型的形式。E(Rp)=Rf+β([(RM)-Rf]其中

β=Cov(Ri,Rm)/Var(Rm)

E(Rp)表示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Rf为无风险报酬率,E(RM)表示市场组合期望收益率,β为某一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CAPM模型主要表示单个证券或投资组合同系统风险收益率之间的关系,也即是单个投资组合的收益率等于无风险收益率与风险溢价的和。

2.理论意义。资本资产定价理论认为,一项投资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无风险报酬率,即将国债投资(或银行存款)视为无风险投资;(2)市场平均报酬率,即整个市场的平均报酬率,如果一项投资所承担的风险与市场平均风险程度相同,该项报酬率与整个市场平均报酬率相同;(3)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即β系数,是某一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与市场证券组合的风险程度之比。CAPM模型说明了单个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受益率与相对风险程度间的关系,即任何资产的期望报酬一定等于无风险利率加上一个风险调整后者相对整个市场组合的风险程度越高,需要得到的额外补偿也就越高。这也是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主要结果。

3.CAPM理论的主要作用。CAPM理论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内容,他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预测证券的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的定量关系来考虑已经上市的不同证券价格的“合理性”;可以帮助确定准备上市证券的价格;能够估计各种宏观和宏观经济变化对证券价格的影响。

由于CAPM从理论上说明在有效率资产组合中,β描述了任一项资产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已经在分化中相互抵消掉了),任何其他因素所描述的风险尽为β所包容。并且模型本身要求存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所以CAPM模型存在理论上的抽象和对现实经济的简化,与一些实证经验不完全符合,但它仍被推崇为抓住了证券市场本质的经典经济模型。鉴于CAPM的这些优势,虽然我国股市和CAPM的假设条件有相当的差距,但没有必要等到市场发展到某种程度再来研究CAPM在我国的实际应用问题,相反,充分利用CAPM较强的逻辑性、实用性,通过对市场的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有利于发现问题,推动我国股市的发展。

二、CAPM在我国市场的实证研究结论

CAPM理论存在着较为严格的假设前提,并且它将证券市场假设为一个理想的简化的抽象的市场。首先CAPM需要一系列严格的假设,例如市场的有效性,信息的获取时原成本的,每个投资者都是理性的,都按照Markowiz的均值方差模型进行投资决策进行资本配置,不存在资本的介入和贷出限制;再者,CAPM理论将所有的系统风险系数都归于一个(相对风险)因素之中,忽略了其他因素对单个证券受益率的影响;再者,CAPM理论假设市场证券组合中有足够多的证券从而将证券的非系统风险完全抵消掉。面对这些假设和条件,即使是在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也不可能满足这些条件。因此,在前提条件不能严格满足的条件下,CAPM在各个证券市场的就有适用效果的区别,也即是CAPM的理论指同现实市场的符合程度。同样,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相对较晚的情况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能满足市场完全有效性的假定,市场上断线投机的目的大于投资的目的,大多数投资者并非理想的理性投资者,投资决策存在盲目性,尤其是断线投资盲目的跟庄。所以CAPM在我国的应用效果将会同实证结果存在更大的差距。CAPM在我国证券市场是否有效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从1990年开始。许多国内学者就对CAPM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证检验。

在施东辉(1996)所作的实证分析中,发现系统性风险与预期收益呈现出一种负相关的关系,非系统性风险对股票收益有着重要的影响。系统性风险与预期收益不存在明显的线性关系。陈小悦、孙爱军(2000)检验CAPM在中国股市的有效性,结果表明β对中国股市的平均收益不具有解释能力,从而否定了其在中国股市的有效性假设。杨朝军、邢靖(1998)对我国股票市场的价格行为进行了研究。目的是检验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是否符合CAPM理论。研究结论表明我国股票市场风险和收益关系并不如CAPM理论所预期的那样,系统风险并非是决定收益的惟一因素;并且尚有其他因素影响股票收益率,这些因素是:股本规模、可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成交量。各因素对收益影响的重要性随时间而变化。靳云汇、刘霖(2001)中国股票市场CAPM的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是否存在无风险资产,都不能否定用以代表市场组合的市场综合指数的“均值一方差”有效性。但是,股票收益率不仅与β之外的因子有关,而且与β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线性的。

诸多的实证研究表明,CAPM模型并不适用于中国的股市,主要原因是股票受益率的解释变量不只限于β还有其他因素。由此,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偏大的问题,使得CAPM所强调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消除非系统性风险来降低风险,无法发挥明显的作用;另一方面,股票的定价与CAPM描述的机制有一定的偏离。我们只能说CAPM目前还不太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

所有关于CAPM模型在我国股市的实证研究表明,CAPM还不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β还不能包含所有影响股票收益率的因素,股票收益率与β的相关性并不显著。

三、CAPM在我国证券市场应用有效性的因素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应用CAPM究竟存在哪些方面的限制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首先,在取得合适的、准确的股票收益率和市场收益率这些数据上有难度,降低了CAPM的可操作性;其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应用CAPM市场条件不够成熟。

(一)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

1.非有效市场。CAPM是建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之上的,如要求证券市场必须是有效市场便是其中很关键的一项假设。所谓有效市场,指资本市场不存在资本与信息流动的障碍,即没有任何摩擦阻碍投资。潜在的阻碍有税收、交易成本、无风险借入和贷出的利率差等,但这些都在后来的CAPM修正模型中被逐步考虑到,如RenotdF.singer的模型,侧重于讨论存在个人收入税的情况,描述不能以无风险利率借贷时的CAPM的零贝塔模式等。我们在这里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可以将目光转到信息公开化程度、股市规模这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2.信息公开化程度大低。有效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完全公开化,每一位投资者均可以免费得到所有有价值的信息,且市场信息一旦公开,将立即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并很快通过证券价格反映出来,只有这样证券价格才是其价值的真正反映,定价机制不至于被扭曲。在我国,信息披露领域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方面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的条项,内容、时间等技术性缺陷致使信息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全面公开;另一方面,一些信息披露责任者对各市场主体弄虚作假,特别是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使本公司股票能顺利上市发行,竟然串通中介机构,过份包装本公司形象,甚至内外串谋炒作本公司股票,误导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投资者并不是公平的获得真实的信息,而那些虚假的信息更是起了误导市场的作用,证券价格发生严重偏离,少数的信息操纵者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超额利润,即信息垄断导致市场垄断。诸多实证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弱势有效市场,信息公开程度太低。

3.证券流通比例较低。根据CAPM的假设,每一个投资者都具有完全相同的预期且按照马克威茨方法来选择一种组合,那么当市场达到均衡时,市场组合应是一个马克威茨有效组合。因此我们所选取的代表市场收益率的股票价格指数应符合这样两个特征:所包含的股票占有市场价值相当大的份额,并要按照股票市场价格的价值平均加权法编制。现在普遍采用的上证和深证综合指数都是依据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价格按加权平均法编制的,表面上似乎较好地反映了市场证券组合的特征。但问题在于,股票发行量中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约占总股本的70%—80%,却不能上市流通,将它们计入权数范围内,所编制的指数只能反映潜在的流通市场,而不能反映流通现实市场股价的真实状况。将之作为市场组合收益率的代表,显然存在不合理性,而这将有待于国家股,法人股成为真正上市流通的股票后,才能得到对CAPM更具适用性的市场指数。

4.投资者结构畸形,投资观念不成熟。CAPM假定所有投资者都运用马克威茨投资组合理论分析、处理信息,从而采取同样的投资态度在此基础上再考察证券的定价机制。因此,投资者的决策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是CAPM对现实市场有较强适用性的一项前提。首先分析一下我国投资者的构成情况。1998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在上海证券登记公司开户的1988.64万个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多达1982.48万个,而属于机构开户的投资者仅有6016万个,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比为322:1.2.可以说,中国股市实际上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股市,且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素质普遍较低,经验不足,尤其缺少专业方面的知识。从全国所有证券交易网公布的信息和行情所揭示的市场情况也可以体现出他们入市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多数做短线炒作投机。那么要求这些投资者对预期收益率、标准差、证券之间的协方差有相同的理解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即使是机构投资者,名副其实的也为数极少。这些所谓的机构大户只能在股市上凭借其资金充足、信息灵通等优势进行短线投机,并不是凭借专业投资家的素质来实施理性的、科学的操作。

(二)CAPM的假设在我国证券市场不能成立

1.证券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基本不成立。多数统计数据表明:各种证券收益率并不一定服从正态分布。但是,由于投资的计划期一般比较短(如一个月),在此期间股票价格波动有限,因此短期内股票收益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计划期为一年或更长时间,这时股票收益分布确实可能出现偏移。幸好我们使用模型的正态分布假设是关于股票组合的。而不是单个股票,由于多种股票的收益的分布偏移会彼此抵消,根据中心极限定理,组合收益的概率分布还是接近于正态分布的。这时就要求我们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时,所选股票的数目应尽可能地多,并尽可能选相关程度低的股票,以在统计上符合中心极限定理的要求。

2.无证券交易成本的假设在我国根本不成立。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费用和印花税,买进卖出一次高达1.5%,相当于一年银行的定期存款利息。费用是成熟证券市场(如香港、美国)的3—4倍。这也要求我们的管理层能从长期发展考虑,降低交易费用和印花税。以便达到活跃市场、发展机构投资者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CAPM的这些前提假设都不能完全满足,这就造成了CAPM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使用环境受到限制:再者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过大无法使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组合多元化来完全分散风险;此外模型在使用过程中样本数据的选取难以满足模型的要求。从而得出变量的值同理论要求有所偏差,进一步加大了模型的误差,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使得CAPM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应用效果受到限制。但这并不排斥CAPM理论的逻辑性、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变量取值的误差和应用CAPM在各种限制条件下的各种修正模型。

四、改进的措施和改进模型的应用

篇(4)

取p个因变量pyyy21Λ,以及q个自变量qxxx21Λ。同时,我们观测得到由n个样本点组成的数据表(自变量pyyy21Λ的数据表记为Y,xxxq21Λ的数据表记为X),从中分别提取成分1t和1u(1t是pxx,1的线形组合,1u是qyy,1的线形组合)时,1u与1t有如下要求:(1)1u和1t尽可能多地携带其数据表中变异信息;(2)1u与1t的相关程度能够达到最大。在第一个成分1t和1u被提取后,偏最小二乘回归分别实施X对1t的回归以及Y对1u的回归。如果回归方程已经达到满意的精度,则算法终止;否则将利用X被1t解释后的残余信息以及Y被1t解释后的残余信息进行第二轮的成分提取。如此往复,直到能达到一个较满意的精度为止(精度由交叉有效性检验值确定)。若最终对qxxx21Λ共提取了m个成分mttt21Λ,偏最小二乘回归将通过实施ky对mttt21Λ,的回归,然后再表达出ky关于原变量qxxx21Λ的回归方程(k=1,2,…,p),最后得到y关于原变量的回归方程。偏最小二乘回归法对所抽取的成分逐个计算Y的残差预测平方和PRESS,选取使Y的PRESS值达到最小的成分作为最终成分个数。PRESS值的计算过程如下:将n个样本中的1个样本作为检验样本,将其余n-1个样本作为训练样本;第1次先将第1个样本留下作为检验样本,用其余的n-1个样本建模,然后将检验样本代入模型,可求得第1个样本的估计值,记为1?y;第2次再将第2个样本留作检验样本,用其余的样本建模,再将第2个检验样本代入模型,求得第2个样本的估计值2?y;如此进行n次,每次都留下1个样本作为估计,这样可求出第n个样本的估计值ny?;再将这n个残差值平方求和,即为PRESS值。

2样本数据采集实证数据

选取2009年1月1~2012年12月31平均换手率排名前400的上海A股股票的月度数据,数据来源于国泰君安证券交易软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为处理方便,本文中将这些天该股票的当日收盘价与前一日的股票收盘价相同。对ST和PT公司由于实行5%的涨跌限制,为保证股票日收益率指标的一致,将这些公司予以删除。考虑到公司配股、增发新股、送股和派息等因素的影响,在计算股票日收益率时对数据进行了调整,以充分反映股价的真实收益状况。无风险利率是投资者能够按此利率进行无风险借贷的利率,上海股市中相当部分是个人投资者,其中储蓄的比重相当大,因此选择短期的3月定期存款利率按存续期间加权得到的数值为无风险利率,计算得2.473%。

3对样本实施股票组合分组

3.1个股β系数的计算

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itftCmtCiCiftitβα+?+=erRrR)(其中:itR为证券i在时刻t的月收益率;CmtR为上证A股证券市场指数在时刻t的月收益率;Ciβ为证券i在时刻t的标准β;ftr为时刻t的无风险利率;ite为残差项。个股β计算见图1。

3.2组合β系数

采用行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BAPM):ptftCmtCpCpftptβα+?+=erRrR)(将400个个股β由大到小排列分为10个小组,每个小组包含40个个股,其中:ptR为证券组合p在时刻t的加权平均月收益率;CmtR为上证A股证券市场指数在时刻t的月收益率;Cpβ为证券组合p在时刻t的行为β;ftr为时刻t的无风险利率。组合β计算见图2。通过图1和图2可知,组合β比单个股票显得更加稳定。这是由于BAPM在估计的过程中用考虑了噪声交易者风险从而BAPM的估价只会反映一个剔除了噪声交易者风险的较低的风险。因此,该文对收益率的偏最小二乘回归也就限定在股票组合的层面,这样会使最后的估计结果更为稳健。

4偏最小二乘回归模型建立并分析运用

偏最小二乘方法,可以不用考虑模型的过度识别和多重共线性问题而把尽可能多的经济变量放到模型中。因此建立的多元线性模型为:ptptNpTtpppt++=eXR∑∑=1=1βα股票收益率的决定因素通过不同路径综合作用形成了股票收益率的波动机制,理论上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股票收益率的高低。综合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结果,提炼出对股票收益率造成一定影响的若干因素:(1)ptR是以月度来计算的第P组股票的加权平均月收益率,记股票组合第t个月的加权平均市场月收益为tR,则该组股票在第t个月的加权平均月收益率11/)(=tttptRRRR;(2)tX1是第t个月的银行储蓄利率增长率,利率的波动可以反映出市场资金供求的变动状况,一方面会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资金流向;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某些企业的资金流向和投资导向,比如高负债率的房地产行业,若tX,1是第t个月的储蓄率;(3)tX2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按月度计算的增长率。直观上看,股市价格增长比较快的时期往往伴随着宏观经济的扩张时期,所以在分析影响股票收益率的变量的时候就把GDP增长率加入到模型中进行分析;(4)tX3是通货膨胀增长率,我们把通货膨胀率的增长率作为一个因素变量是因为通货膨胀率和利率共同影响了人们手中的资金的流向,从而对股票的收益率造成影响;(5)tX4是组合β系数,由CAPM和BAPM模型计算得到。一般β值过大,说明股市有噪声成分;β值过小,说明流动性较差,噪声系数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6)tX5是换手率,用当天成交量与股票流通量的比率计算。当一只股票的换手率在较高的比例时,该股票处在走势的高度活跃状态,流通股换手率反映了市场投机性需求的强弱,所以换手率应该作为影响收益率的一个因素。10个股票组合收益率的偏最小二乘二次多项式回归方程,从所得的回归方程看:因素1x为银行储蓄利率,总的来看利率的升降与股价的变化是反向相关的。当企业贷款釆用的是浮动利率,随着利率的升高,企业的利息负担就会增加,从而减少公司的利润,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会下跌,同时投资者会倾向于储蓄类金融产品,对股市投资需求减弱,也会引起股票价格下跌。因素2x为我国GDP的增长率,由于GDP的增长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提高,对股市有积极方面的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不是很明显。因素3x为回归系数值为负,说明通货膨胀率增长率对股票市场投资收益率有相反的影响,实际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政府一般会采取紧缩货币政策,从而市场利率水平提高,引起股票价格下降。通货膨胀引起的企业利润的不稳定,投资者对未来企业盈利状况不清,使得投资信心不足。4x为噪声系数β的回归系数,其值有正有负表明对股市总体收益率的影响不定,但其绝对值系数都较小,基本可以忽略。5x为换手率其结果符合我们的基本认识,换手率高说明股票获得的关注率高,即对股票的最终收益值起到很重要的正向影响作用。

篇(5)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除了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标准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境内审计师审计外,同时要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标准编制并经国际审计师(以下称境外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当一个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相同还是不同?又是什么因素影响审计师发表相同或不同的审计意见?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有利于加深对审计国际化影响因素的理解。

一、审计意见差异:一个分析框架

审计意见是审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客观、公允程度进行判断所做出的结论,审计意见是审计质量的外在表现,审计质量是审计意见的内在实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即影响审计意见。根据DeAnglo(1981)对审计质量的定义: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公司舞弊的联合概率。发现客户违背会计准则的概率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运用的审计程序和样本的选择等,报告客户的违规取决于审计师相对客户的独立性。我们可以把影响审计意见(审计质量)形成的因素分为两大类:(1)技术性因素。主要指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技术性规范和审计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它可以通过培训、制定审计准则等措施予以解决,也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协调和统一;(2)非技术性因素。主要指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监管制度的安排会影响审计师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

审计师根据公司对会计准则的遵循程度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在遵循相同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如果基于不同的会计准则,审计意见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一致时,如果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对信息质量进行鉴别,在审计师专业技术能力存在质的差异时,审计师在主观上会对同一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做出不同的判断,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但是如果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存在质的差异的情况下,那么影响审计意见的因素就体现为审计师的独立性,即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

Kida(1980)指出,审计师明显有能力辨别出接近财务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户关系的影响而不会按照预测结果对客户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发表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是否客观公允的标准之一,如果审计师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投资者等信息用户将会对公司的劣质信息做出反应,对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视审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但是公司同时也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如果审计师出具了公司不乐意接受的客观的审计意见就有可能失去客户,但顺从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观的审计意见,就可能因诉讼而发生赔偿。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审计师的行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应该出具的审计意见,在于公司对审计师的贿赂收益与预期因诉讼赔偿和丢失客户的损失之间的大小,贿赂收益主要由公司决定,因诉讼赔偿产生的损失由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决定。丢失客户的损失由审计师的声誉机制决定。

二、案例介绍

1.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A公司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近两年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按我国会计准则计算,2001年的净利润为-22.5亿元(-20.1亿元),每股净资产为-4.14元(-4.16元),净资产收益率为-399.10%(-366.09%);2002年,尽管盈利657.5万元(819.1亿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是亏损3477.1万元,每股净资产为-4.16元(-4.14元),净资产收益率也仅只有1.28%(1.64%)。采用Altman(1968)“Z”计分判定模型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破产危机)进行预测,2001年Z值为-23.78(-23.18),2002年Z值为-8.76(-7.41),根据判定标准Z值小于1.81,则企业存在很大破产风险,说明A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

2.审计师审计意见和公司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说明。

2001年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都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A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二者一致认为A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但具体出具何种审计意见上存在分歧(境内审计师出具的是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境外为拒绝表示意见);2002年,境外审计师,仍然就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见,而境内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续经营问题上存在分歧。

2001年公司董事会报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M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2001年度公司巨额亏损主要是由于当年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计提了大量的坏帐及减值准备金所致。因第一大股东和T公司对本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推进做出了承诺,特别是T公司于2002年3月正式购买本公司部分股权已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鉴于这些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实际重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开,相信通过各方的积极努力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有望在2002年度得以恢复。

2002年,针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报告也认为,由于2002年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尚未完成,还存在着巨额的债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B股审计报告。对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公司的最大债权人T公司2002年3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债务重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根据相关协议T公司将短期借款及其相关利息转为长期借款,随着债务重组的不断进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提高。

从董事会的说明可以看出,A公司持续经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与T公司的债务重组,但直到2002年底,债务重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

三、审计意见差异的剖析

1.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境外审计师是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出具审计意见,境内审计师是根据我国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所出具审计意见。要考虑技术层面是否是引起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必须分析3个方面:(1)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审计的规定;(2)会计准则;(3)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是国际化。目前正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独立审计准则(李爽,200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国际审计准则公告第23号——持续经营》和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差异主要是:国际审计准则要求,一旦公司审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就在审计意见中必须予以揭示,因此针对持续经营问题,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意见当中没有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类型;而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管理当局采取的改善计划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且进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两者都是从财务、经营及其他3个方面来界定持续经营是否出现问题的。在A公司的问题上,我们依靠财务方面的特征,无论按照国际审计准则还是我国审计准则,A公司均属于审计师要对持续经营予以关注的对象。

那么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是否会导致审计判定差异呢?根据A公司的财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IAS下的财务指标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相差不大,净利润尽管在绝对数上有一定差异,但相对数较小,而且没有改变净利润的符号,这说明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会导致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

技术层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即境内外审计师是否能够判定公司存在持续经营危机。就2001年而言,境内外审计师都关注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危机,并均在审计报告当中进行了披露,这说明境内外审计师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两者的专业胜任能力至少在这方面是接近的。在2002年,由于董事会的说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审计师的就持续经营发表的保留意见,说明董事会自己承认了持续经营危机的存在,即使存在专业胜任能力差异,境内审计师也可以通过这个信息来调整自己的专业判断,所以,专业胜任能力不是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

根据境内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参照相应的审计准则,我们可以推断:(1)在2001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或虽有改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疑虑,不过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审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重要限制,审计人员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2)2002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但管理当局计划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被审计单位已经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审计师认为,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审计单位应该进行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但管理当局予以拒绝,仅凭现有的证据与措施不能判断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会计报表可能会误导投资者。

如果假定审计师是客观出具了审计意见,那么境内外审计师真正的分歧应该集中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公司是否对持续经营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这些在客观上对境内外审计师不会有差别,正如前面提到的在专业胜任能力相差不大时,境内外审计师对这种客观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观上的认识也不会出现质的差异。因此,不是由于境内外审计师在公司持续经营状况的披露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导致了审计意见差异。

2.非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对审计意见差异的另外一个解释是非技术层面因素,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将影响到境内外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在分析框架中,我们提到,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通过影响审计师的利益函数来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理论上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应当能够促使审计市场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为审计服务提供方——会计师事务所——愿意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审计服务的需求方——直接表现为上市公司——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刘峰等,2002)。一个高质量的审计市场,在于通过监管制度安排为审计师、上市公司建立一个利益函数,以引导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审计师与公司意见不一致时,存在两种选择:一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师如果应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那么,公司为了获得审计师的“合作”,将可能支付额外的贿赂,事务所获得贿赂收益;但审计师未客观出具审计意见,可能被查处,查处后,审计师将被罚款、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务所的直接损失,此外,如果审计师被查处,基于信誉受到影响,市场份额下降,还将导致间接损失。如果审计师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的审计意见,审计师将失去客户,审计师的正常收费(包括现在的和预期未来的审计收费的贴现值)就没有了,但声誉得到提高,增加事务所未来收益。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近乎为零,声誉机制几乎不起作用(刘峰、许菲,2002;刘峰等,2002),DeFond,Wong和Li(2000)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审计师会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实行伴随了证券市场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规避。这说明境内审计师在坚持己见出具审计意见,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民事赔偿责任为零,声誉机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务所按照公司意见出具审计意见时,不但能够接受贿赂收益,而且面临损失的机会少。

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标,就A股而言,如:配股条件、ST和PT以及退市机制,均以境内审计师的A股财务报告为准,即同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基于这些利益所在,公司将愿意花费更大的代价贿赂境内审计师。所以境内审计师比境外审计师更倾向于接受贿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轻微的审计意见。

在A公司问题上,技术性的差异不是导致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那么这种非技术性的差异将可能是主要原因。在审计收费上我们得到一个旁证,一般来说,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成本要高于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收费按照国际标准收取,将高于境内审计师。但我们发现,在2001年,A公司分别向境内、外审计师支付33万元、27万元审计费用,2002年分别支付了33万元和23万元审计费用,连续2年境内审计师的收费均高于境外审计师,2002年居然高出10万元之巨,而恰好在2002年境内审计师为A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未对持续经营危机进行揭示。

四、若干启示和研究局限性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由境内外审计师进行审计,为分析不同审计师的行为特征提供了一个机会,尤其在A公司案例中,境内外审计师针对同一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事项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消除了一些由于技术性规范差异所带来的影响。我们的分析发现,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使同时发行A股、B股股票的公司的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使得公司更愿意贿赂A股审计师,现有的法律风险环境使得A股审计师有激励与公司合谋,出具公司期望的审计意见。

我国以国际审计准则为蓝本,不断制定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这为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看到,改进上市公司审计质量除了不断完善技术性规范外,更为重要的是改革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尽快建立审计师的声誉机制。

我们的研究是针对B股市场的境外审计师分析的,但境外审计师在A股市场上将可能改变其行为特征,其与境内审计师所面临的情况是一样的,境外审计师的决策期望效用值与境内审计师相同,正如刘峰、许菲(2002)指出,五大一定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其行为,从而达到相关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001年12月,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融资的,必须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审计。这里隐含了两个假设,一是国内技术规范和国内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可能导致审计低质量,二是国际审计师更具独立性。而我们的分析认为更多的应该考虑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陈朝晖.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会计研究,1999,(7):15-22.

2.刘峰,许菲.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会计研究,2002,(2):21-27.

篇(6)

股票市场作为重要投融资市场,在当代经济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西方维持高福利政策做出了重要贡献。从投融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来说,大型上市公司占绝对优势,向政府寻租力量高于广大股民,交易成本(投融资双方在讨价还价时的成本)要低于广大股民。所以如果完全由市场来调节股票市场,上市公司将产生负的外部性,这样就不能达到帕雷托最优,因此政府实施干预政策来挽救市场失灵是学者和各国政府的共识。但政府以什么身份来参预,政府不作为时,是否能够挽救市场失灵,会不会造成政府行为的外部性,从而使付出的社会总成本高于完全由市场调节造成的成本呢?关于政府行为的外部性,西方理论界已经作了大量的探讨。

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的形成及演变

(一)外部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马歇尔首次提出外部性,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阐述了外部性的理论。庇古认为,由于社会边际成本和私人边际成本不同,所以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则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政府通过征收“庇古”税可以解决因外部性引起非帕雷托最优问题,从而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理论依据。

新制度经济学著名代表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提出了与庇古解决外部性不同的思路。科斯第一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界定不重要;第二定理认为,当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的初始界定有利于提高效率。

(二)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形成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经济逐渐暴露出来的弊病,以布坎南等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开始反击新古典经济学对市场失灵的攻击。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在多次提到公共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时,将强制性税收归为这一范畴。1966年,威廉姆斯(Williams)对地方政府之间相互施加于对方的外部性进行了分析。迈金和布朗尼首先对政府行为外部性分类问题作了系统分析。他们认为,“公共部门的外部性未必一定是非效率的”,即政府行为外部性同样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迈金(RolandN.Mckean)和瑞士学者杰奎里尼•布朗尼(JacqueleneM.Browning)在《政府与非盈利部门的外部性》一文中,首先明确提出了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概念,并且把政府行为外部性看作是与市场部门外部性(市场失灵)相同的东西。市场部门定义的外部性同样适用于政府部门,虽然政府行为外部性更加难以测量,但理论上可以认为这些行为同样会产生外部性,通过对政府运作的考察,发现政府行为外部性影响的确存在。

我国政府行为在证券市场产生的外部性分析

我国股票市场成立14多年以来,一直存在广大股民的成本收益不对等现象。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接连不断出现抽血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负的外部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国有企业解困、卸包袱。当一批问题国企轻易地被允许进入股市圈钱、并肆意挥霍投资者奉上的资金时,就注定了中国上市公司社会成本远远高于私人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又由广大投资者来承担。

其次,上市公司上市之初,只需要证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监管当局主要按自己设定的规范做出是否准予上市的最终决定,不需要听取其他方面的意见,这样公司上市后就更不考虑资本市场真正运营状况。

再次,监管者执行规则不到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另外,政府管理部门在复杂的市场环境改革中,没有任何经验可循,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这样就造成了实验结果的不确定性,客观上造成政府行为负的外部性。

可见,政府行为的完全倾斜或者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使得本来为了挽救市场失灵而制定的政策,最后却可能加重了市场失灵。

正如斯密德所说,与技术性外部性和金钱性外部性是在既定的交易规则和产权控制下发生、并直接改变参与者之间的成本或收益不同,政治性外部性并不直接作用于参与者的成本或收益,而是通过公共选择改变游戏规则或产权控制而间接改变所有参与方的成本或收益。在证券市场的改革中,有些论断诸如20%的蓝筹股代表了60%的市场价值,股市改革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这些企业的表现,那剩下的投资者的投资就将被政府部门的政策推向绝境。

如果市场最后真的如这些官员和学者所说,政治行为就改变了“原先自由和责任的形式”,导致技术性外部性或金钱性外部性的转移,从而把原先外部性的成本转嫁到另外一些行为主体身上,而对于这些行为主体来说,该“成本原本是收入或用途”。那些投资与剩下80%的企业由于政府行为而承担了远远超过私人成本的社会成本,与此同时,原先承受外部性成本的那些行为主体却从“自由和责任的形式”的改变中得到了收益。如一些大型上市公司获得了更多的有政府行为带来的股票溢价价值。政治通过合法的方式改变了技术性外部性和金钱性外部性的作用对象,从而改变了外部性造成的成本收益组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或公共选择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一过程,金钱性的外部性或技术性的外部性以合法的形式与偷窃和战争相区别”。从中国股市目前状况来看,政府就是通过政府行为导致了外部性,从而在广大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进行合法的资产转移,使得融资者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入。

政府行为外部性的解决方法探讨

目前,我国证券管理者必须避免在股票市场上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从市场角度出发,以“裁判员”的身份协调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从而避免因政策倾斜力度过大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此外政府如要避免产生负的外部性,就必须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公正。没有公正就会使弱势群体在大企业寻租成本较低的状况下,承担更多的成本,而得不到任何收益。其次,要以诚信为本。诚信建设涉及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具体而言,诚信建设关键在于政府诚信、上市公司诚信以及中介机构的诚信,一个诚信的社会、一个诚信的资本市场必须要有一个庞大的诚信的中介机构群体为前提。

所以说,政府首先应该在资本市场做好制度性建设,解决目前存在的制度性矛盾,做好规范性管理,保证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制定好各项游戏规则,然后以身作则,按规则办事,不直接参与市场各个博弈方的利益,避免引起更大的负的外部性。只有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净化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的目的。

篇(7)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远未充分发挥。如何进一步规范、引导证券市场,发挥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

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和方式

在经济生活中,证券市场主要有筹资、定价、资源配置、财富再分配等四种基本功能。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就是通过股权的流动及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等,引导资金、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流向更有效率的公司和行业,从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主要包括增量资源配置(IPO上市)和存量资源配置(并购重组)。目前,我国企业并购涉及的金额和上市公司数量已远远超过IPO,成为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并购促进存量资源优化配置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第一,行业间的资源流动。新兴行业和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其投资回报率一般较高,从而吸引更多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例如,百隆股份涉足地理信息系统、宁波中百退出百货业等,都体现了这种趋势。

第二,企业间的资源流动。企业通过横向、纵向的并购加速资本聚集,产生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首先,优势企业对同行业企业的购并,可以产生规模效应,提高竞争力。其次,关联行业间的企业并购,通过导入产业链,使原本企业外部的交易内部化,促进相关资源的有效联合程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最后,跨行业的并购借助多元化经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为资源的有效增值提供保证。可见,上市公司并购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不断从低效率的劣质企业流向高效率的优质企业,实现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

我国股市资源优化配置的现状

企业并购如果确实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则企业经营业绩就会有所改善,股票价格会相应上扬。因此在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中,最常用的两个方法是会计资料研究和股票市场事件研究。前者以企业的盈利能力等经营业绩为评价标准,后者以股票的市场价格波动模型为基础,分析并购前后股东财富的变动。

目前,我国股票价格受人为因素和政策的影响较大,而且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分置,非流通股股东利益与股价无直接联系,所以股价的变化并不能准确反映公司整体财富或绩效的变化。因此,本文采用财务分析方法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及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对于发生并购的公司,分析并购前后经营业绩的变化。理论上,并购后企业资源利用效率更高,公司业绩应呈增长趋势。国内学者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做过许多研究。严武(2004)选取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发现并购当年公司业绩增长较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业绩有下降的趋势;袁国良(2001)指出,并购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不明显;张新(2003)研究了1993~2002年22宗上市公司并购非上市公司的个案,发现并购后的累计超常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和主业利润率有下降趋势;冯根福和吴林江(2001)以多个财务指标构造出综合评价函数,研究了1994~1998年的并购,认为并购当年公司业绩变化不大,第二年业绩有所提升,然后业绩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并购所带来的超常收益使公司短期业绩有所提升,但并没有改善公司的长期业绩。

比较上市公司历年的业绩,观察其变化趋势。理论上,在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作用下,上市公司整体资源配置状况不断改善,在长期业绩中应呈现增长态势。但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逐年下降,亏损企业数量也不断增加。可见,并购并未改善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状况,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某些并购行为的短期性和投机性,其目的往往是配合二级市场的炒作,攫取资本利差;或者收购方仅仅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收购后并没有加强经营管理,也无意致力于改善经营业绩。源于这些动机的并购自然不会产生资源优化配置。

我国股市资源配置功能缺失的原因分析

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股权比例偏高,国有股“一股独大”,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扭曲。在这种特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市场结构下,并购动因并非公司价值最大化,形成了畸形的并购环境,导致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无法实现。

地方政府过度干预,资源消耗过大。国内很多并购活动是由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壳资源”和提高政绩等考虑,而进行的“拉郎配”式的并购,其结果往往难如人愿,资源多消耗在了绩效差的公司购并黑洞中。

上市公司的并购实质上多是投机行为,并购活动无法实现。在发达国家,并购可以构成对公司管理层的外部市场约束,促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但在国内,不少并购的目的是股票投机和圈钱,因此只注重关联交易与题材,而不重视并购后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整合,投机性质明显,使得并购市场上价格信号混乱,并购活动无法有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降低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力。股市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密切相关,股市需要及时、准确的价格信号和其他公开信息。而我国股市信息失真严重,证券市场内在机制扭曲,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降低了并购对资源的引导能力和优化配置能力。

监管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过于依靠政府,上市公司内部的股东监控机制不健全,企业的经营、并购行为不规范,造成资源配置功能缺失。此外,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随着市场的发展,已日渐显现出不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建设。

提高我国股市资源配置功能的策略

设置科学而合理的股权结构。资源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实现优化配置。要实现国有资产流动,应减持国有股,将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分散化,提高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完善决策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上市公司经营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市场化、职业化;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机制。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也就实现了。

打击虚假并购。取消目前对于并购的不合理限制,对合理并购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引导资源流向效率较高的企业或行业;严防虚假并购,打击投机行为,使企业更加注重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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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模持续扩张的同时,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在资本市场,资金开始大范围地跨过边界自由流动,各类债券和股票的国际发行与交易数额快速上升。整个90年代,主要工业国家企业发行的股票增长了近6倍。1975年,主要发达国家债券与股票的跨境交易占GDP的比重介于1%到5%之间;1998年,此比重上升到91%(日本)到640%(意大利)。其中,美国由4%上升到230%,德国由5%上升到334%,各国该比重增长最快的时期几乎都集中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国际债券市场的二级市场蓬勃发展。债券市场信息传递渠道、风险和收益评估方式以及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行为差异逐渐减小,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复杂的财务管理技巧,根据其信用、流动性、预付款风险等的差异,在不同货币计值的不同债券之间进行大量的"结构易",导致各国债券价格互动性放大,价格水平日趋一致。

海外证券衍生交易的市场规模快速提高。几乎在所有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都在进行大量的海外资产衍生证券交易。在新加坡商品交易所,既可以从事日经225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也有部分马来西亚的衍生证券交易;美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对象则包括了布雷迪债券和巴西雷亚尔、墨西哥比索、南非兰特、俄罗斯卢布、马来西亚林吉特、泰国铢和印尼盾等多种货币计值的证券和衍生产品。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在席卷全球的证券市场一体化潮流中,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悄然启动。1992年,我国允许外国居民在中国境内使用外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特定的股票,即B股。有关管理部门对于B股市场的总交易额实行额度限制,超过300万美元的B股交易,必须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1993年起,我国允许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到香港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即H股。部分企业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称为N股。境外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必须汇回国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设外汇帐户,筹集的外汇必须存入外汇指定银行。

进入2000年后,部分民营高科技企业到香港创业板和美国NASDAQ上市筹集资金,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在债券市场,我国对于构成对外债务的国际债券发行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经过授权的10个国际商业信贷窗口机构和财政部、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国外发行债券融资,其他部门可以委托10个窗口单位代为发行债券,或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特别批准后自行发债。债券发行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汇回国内,经批准开设外汇帐户,存入指定银行。

三、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景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证券市场正在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际化进程将明显加快。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双边协议,加入WTO后,中国将允许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资少量持股的中外合资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显然,随着金融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将逐步走向全面的国际化。

这种全面国际化含义是:以资金来源计,国外资本以允许的形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国内资本则可以参与国外有关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以市场筹资主体计,非居民机构可以在国内证券市场筹融资,国内机构则可以在国外证券市场筹融资;国外交易及中介机构参与我国证券市场的经营及相关活动,国内有关交易及中介机构获得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经营及相关活动的资格和权力。

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利益

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将降低新兴市场获得资金的成本,改善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效率,延展市场空间,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系统能力,改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会计和公开性要求,改进交易制度,增加衍生产品的品种,完善清算及结算系统等。

海外证券资本的进入,以及外国投资者对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迫使资本流入国的金融管理当局采用更为先进的报价系统,加强市场监督和调控,及时向公众传递信息,增加市场的效率。越来越多的新兴市场国家通过采用国际会计标准,改进信息质量和信息的可获得性,改善交易的公开性。交易数量和规模的增加,有助于完善交易制度,增加市场流动性。而外国投资者带来的新的证券交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衍生产品的出现及发展。建立一个技术先进的清算和结算系统,对于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该市场对外国证券资本的吸引力、有效地分配金融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表现

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蕴涵着一定的风险:

1、市场规模扩大加速甚至失控的风险

与国际化相伴随的外国资本的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在增加金融市场深度、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将导致金融资产的迅速扩张。在缺乏足够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前提下,这种扩张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爆发的根源。此外,由于国内金融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体系不成熟,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资本流入导致其金融体系规模的快速扩张,而资本流入的突然逆转,则使其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大幅度上升。

2、金融市场波动性上升

对于规模狭小、流动性较低的新兴金融市场来说,与国际化相伴随的外国资本大量流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尤其是在一些机构投资者成为这类国家非居民投资主体时,国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表现得更为显著。

由于新兴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经济基础设施,在会计标准、公开性、交易机制、票据交换以及结算和清算系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无法承受资本大量流入的冲击,导致价格波动性上升。新兴金融市场股票价格迅速下降以及流动性突然丧失的危险,大大地增加了全局性的市场波动。

3、与国外市场波动的相关性显著上升

外国资本的流入和外国投资者对新兴市场的大量参与,潜在地加强了资本流入国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导致二者相关性的明显上升。

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①国内金融市场与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波动的相关性,即主要工业国金融市场对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的溢出效应显著上升。国外研究表明,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韩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93年到1994年间高达12%;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泰国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88年到1991年间高达29.6%;美国股票市场波动性对墨西哥股票市场波动性溢出的相关程度在1990年到1994年间高达32.4%。

这种溢出的影响表现为两方面:其一,在市场稳定发展时期,资本流入国金融市场波动接受主要工业国的正向传导,表现为二者波动的同步性;其二,在市场波动显著、存在一定的恐慌心理时,二者波动出现背离,甚至呈反向关系。

从日本和韩国股票指数的相关性看,从1989年1月到2000年4月,二者股票指数的相关系数为36.52%,而在1989年1月到1992年7月间,该相关系数达89.09%。从1992年7月到1998年5月,该相关系数下降到44.86%,此后,该系数再度提高到80.65%。

②新兴市场国家之间金融市场波动具有一定的同步性。

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外资流入周期及结构基本相同,因此,其金融市场表现具有很强的同步性。

篇(9)

1)目标标准。以所投资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为追求目标,通过促进和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来实现投资价值的最大化,不单纯地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也不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2)行为标准。在不同的状态下应采取不同的行动。当企业不仅能够按期支付信息,而且能支付股东红利时,合格股东应当是沉默且关注的,只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与经营者商讨,不直接干预经营者;当企业经营陷于低潮,不能支付股东红利时,合格股东就要拯救企业脱离困境,或者对企业战略等进行重大调整,或者撤换经营者。总体上讲,合格股东应当是积极的,具备价值创造的能力和实现手段,而不仅仅停留在价值评估的水平上。

3)道德标准。诚信是防范机会主义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合格股东不仅要给予经营者以充分地信任,更要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标准来评价经营者的行为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侵害经营者、债权人、职工和小股东的利益,引导和鼓励一切有利于增加企业价值的行为。

培育合格股东的三个基本原则

1、制度互补的原则

股东实践较为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就是相关制度之间互补支持,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美国以分散的股权结构作为基本的股权模式。股权分散结构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控制此利益冲突,美国一方面保护投资者的立法完善而严密,给投资者以信心;另一方面经理市尝控制权市场发达,经营者激励制度健全,在给予经营者以强大竞争压力的同时,也给予强大的激励。为防止日益壮大的机构投资者破坏已经形成的制度均衡,美国规定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一家公司总股本的5%;在德国形成的是以银行为主的大股东主导的股权模式,该模式下的主要矛盾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在德国并没有突出地表现出大股东机会主义。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以银行为大股东的制度安排将大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银行不仅具有股东身份,更具有贷款人的身份。银行如果以大股东身份侵害小股东的利益,也将因为企业价值和信用评级的降低而同时侵害其自身的利益。

中国企业改革的方向选择了建立以股份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立法更多地以日本为借鉴以大陆法系为基本原则。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建立了以国有大股东为主要发起人、以社会公众为中小股东的股权结构。但中国资本市场的建设更多地借鉴了美国的经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主要参考了美国的证券立法。但美国的资本市场是与其分散的股权结构相一致的,立法更多地强调对公司经营层机会主义行为的防范,没有特别突出对大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关注。制度冲突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大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弥漫。不论是谁担当大股东都会发现通过所谓的资本运作、关联交易就可以将企业的利益转化为自己的收益。特别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中产生的控股股东,实际上依然控制着改制后的企业,并且改制过程本身就是控股股东的资产分割过程,失去优质资产的控股股东有动机将失去的利益收回来。大股东机会主义行为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因此在中国培育合格股东,要遵守制度互补的原则,要看清隐藏在主要制度背后发挥作用的辅助制度和观念,否则在制度移植过程将顾此失彼,引发制度扭曲。

2、路径依赖原则

路径依赖是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约束(诺思,1999)。中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大规模的制度移植和建设过程,路径依赖约束要求新制度的建设一定要从既有的制度传统和文化传统出发。大量的国有资产和相关制度及观念是中国改革必须面对的现实,已经形成的法律和市场传统也是必须承认的现实。新发展不能建立在对既有制度和传统的激烈破坏上。在培育合格股东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承认已有的制度框架,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考虑如何消除制度冲突。

3、市场化原则

尽管在理论上可以总结最优股东应当具有的特征,但具体谁是合格的股东,却不是理论所能预测的,甚至也不是有意培育的结果。股东应当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股东是否合格最终也需要市场来检验。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还需要进一步的推动,整个市场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理性的经济主体总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空间来获取收益。当经济主体的行为与预期的行为模式发生偏差时,所需要的不是批评经济主体缺乏诚信,而是检讨制度建设中的漏洞和冲突,在进行大规模制度移植时更应如此。因此要从完善市场和弥补制度缺陷入手,形成系统性的市场环境。当市场完善到竞争较为充分、产生内在的制衡力量时,合格股东就会出现,股东就会自觉地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机会主义行为就会消失。从这个意义上讲,合格股东的培育过程同时也是中国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进程。

合格股东的培育方向

中国已经确定将资本市场发展成为推动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渠道,并以美国模式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模式,但由于中国客观上存在庞大的国有资产、国有银行改革的落后和既有的公司法实践等因素。因此我们认为将中国合格股东的培育和发展模式定位于介于美国和德国之间的模式更为实际和合理。庞大的国有资产使国有企业改制后基本上生成了大股东主导的股权结构,因此使中国的股权分散度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达到美国那种程度。而国有银行的虚弱和法律的限制使银行又不能向德国那样作为企业股东出现。因此我们只能在股权较为集中的前提下发展有关制度,以内生出克服大股东机会主义和经营层机会主义的机制。这是我们面临的挑战也是我们有望创新之处。

培育合格股东:应做些什么

1、价值创造能力的培养

具备价值创造

能力是对合格股东的基本要求。股东能够通过评价和采取适当方式调整企业发展战略或经营层,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动力和支持。对于目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来说,重要的不仅是扩大其规模,也要提高其对企业经营的参与程度,鼓励和允许机构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方向和经营层调整提出意见。而对于已经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国有股东来说,则是隔离或取消不同的影响渠道,使国有产权代表者仅具有股东的地位和影响,不允许有超越股东以外的影响。这就需要进一步改革国有产权代表体系,使国有产权代表者专注于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于经营者持大股的中小企业来讲,则是支持职工共同行使股权,有方向地培育职工集体的价值创造能力。

2、大股东机会主义的防范和根除

2001年中国证监会推出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遏止大股东的机会主义,但仅靠这一个措施还难以制衡。本文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防范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

1)进一步改革国有产权代表体系,降低股权集中度

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持有企业”的三层代表体系,扩大和充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权力,市场化、基金化运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可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的存量和行业分布,分别成立多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持有改制企业的国有股权。

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股权集中度,还可以相应带来一些重要变化:一是在设立时就提高改制企业的独立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国有股权可以在制度上分离政府的所有者职能和经济管理者职能,降低改制企业同政府和母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并且它们为使自己有良好的绩效表现,有动力要求改制企业具有商业独立性;二是减少政府非利润目标的干扰和提高股东决策的连续性。政府职能的制度性分解,能有效地阻止政府的角色混淆行为,减少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干预。更关键的是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削弱政府不当干预的影响。作为稳定的持股者,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助于保持股东决策的连续性,这对于改制企业的稳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

中国已经认识到公司治理对于提高企业绩效的重要性,推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则用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仍需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功能定位和提高其独立性。我们认为董事会应当首先作为价值评估者,主要职责是评价经营层的经营绩效,其次才是基于价值评估基础上的价值创造者,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进行前瞻性的规划。这样董事会才能真正成为股东的代表,而不是经营层的同盟,提高其针对于经营层的独立性。引入适当比例的独立董事、制定更科学的决策和监督程序以及推进董事职业化将有助于提高董事会针对于股东的独立性,尤其是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特别关键。

明确董事的责任和应当享有的保护是促使董事尽职履则的重要措施,进而将从根本上提高董事会抵制股东和经营层机会主义的能力和动力。尽职责任要求董事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谨慎、熟练、勤勉地履行职责。踏实责任要求董事将追求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置,真诚地履行职责,不侵犯企业利益。尽职责任和忠实责任是董事的基本责任,这在许多国家通过判例和立法得到了确认。以经营判断准则为核心的董事保护制度,则将董事的执业风险限制在了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董事只要没有利用董事地位获取非法收益、没有违反忠实义务,就基本上不承担责任或个人财产就不会受到威胁。董事责任保险则在引进保险公司作为公司治理水平评价者的同时,使董事因违反责任要求而被追究责任成为可能。

篇(10)

下面,我们就谈一谈在证券市场当中,因为信息披露不当会产生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哪一方会因信息披露不当而承担责任。哪一方市场参与主体或者涉案相关人具有向相关人索赔的权利?

一、可以行使索赔请求权的民事主体

在信息披露不当的情况下,民事责任的相关索赔人是否只能是股民呢?对这个问题,我国《证券法》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资格认定是有规定的。《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表明,行使因信息披露不当而产生的索赔权,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他人;他人的概念在法规中无明确界定,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能会造成扩大或缩小索赔请求权的民事主体的范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包括但不仅限于股民(包括证券买受人和出卖人)。第二,他人需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他人根据虚假信息买卖了股票,没有受到损失,那么他也无权申请赔偿,不具有索赔的民事主体资格。第三,他人的损失是信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披露信息进行证券交易造成的,即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

二、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确认

民事责任由谁承担?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分清信息披露不当行为的民事责任性质如何,是契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这对承担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是息息相关的。

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是不同的法制制度。如果民事责任被确定为契约责任,那么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契约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只能向与之有契约关系的发行人进行索赔,而将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发行人的董事、承销商及其董事、会计师、律师等排除在外。另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这显然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全面保护,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越小,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渠道越窄。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缺乏明显的界定,但通过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不仅限于契约的相对人,即发行人,还涉及承销商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实际上将该民事责任已经视为侵权责任。相比较,《公司法》缺乏对董事向第三者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信息公开的民事责任承担者缺乏法律明确的规定而言,《证券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保护无疑是更进了一步。

这里,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对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加以界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机构及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如果适用《证券法》,索赔人可以向上述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三、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归责

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会由于行为人不同而改变。

1发行人信息披露虚假或欠缺的归责原则。

《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用自己没有故意或过失来要求免责。对发行人规定严格责任,是因为发行人作为公司原始信息的占有者,当然对信息的虚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对于信息公开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而言,也同样会引起投资者的错误判断;此外为加重信息披露责任以便公司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法律必然要求发行公司负完全责任。

2发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签章的职员民事责任的归责。

对于发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人员的归责问题,《证券法》规定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过错推定责任,这是考虑到公平性问题,特别是中国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产权不明等问题,让一些有名无实的董事来承担责任太不合理。但是,负有责任这一定语,又与目前有关法律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注明的“本公司董事会及各位董事确信本公告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的内容不符。按照目前的规定,发行公司所有董事都需要承担责任,而不是仅指负有责任的董事。

3主承销商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的归责。

我国的证券法律对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同样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就规定全体发行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从目前实践来看,对于初始信息披露的虚假和欠缺,许多时候,承销商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甚至可以说是推波助澜。对于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我国证券法律规定和发行人的高级职员一样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限定对于承销商而言比较合理。

4专业人士的归责。

对于专业人士的归责大都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我国证券法律当中没有对在信息公开中专业人士的民事免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证券从业律师违反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篇(11)

第一,多种因素影响特定市场市盈率的高低。

市盈率不是一个孤立的指标,它本身受多种因素制约:一是经济体系中其他金融品种的收益直接影响市盈率的高低。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市盈率与其他金融投资品种的收益率倒数存在正相关关系。例如,我国一年期储蓄存款实际收益率为1.584%,倒数是63倍,而目前沪深综合指数市盈率在40倍左右。美国以往一年期存款利率长期在4%以上,倒数是25倍,道-琼斯股价工业平均指数市盈率是20倍左右。日本一年期存款利率不到1%,其倒数高达上百倍,所以日经指数市盈率高达50倍以上;二是市盈率与股本规模相关。市盈率与总股本和流通股本均相关,总股本和流通股本越小,市盈率就会越高,反之,就会越低;三是市盈率与其股本结构挂钩。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全流通的,市盈率就会低一些,如果股份不是全流通的,那么流通股的市盈率就会高一些;四是市盈率与公司成长性相关;五是中国股票市场的市盈率还应考虑发行价因素。因为在较长一段时间,我国一级市场股票的平均发行市盈率在四五十倍的水平,从成本角度推动二级市场市盈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所以,我们必须客观地科学地分析不同证券市场市盈率所受制约的影响因素,而不能教条主义地照搬。

第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维持较高的市盈率,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看,资本市场在各国经济的快速成长期,对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经济发展提供低成本的直接融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必然伴随高市盈率现象,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20年国民经济仍将以高于7%的平均速度高速增长。从增长动力来看,迫切需要通过加大在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比率,为经济增长提供大量的低成本资金。而在促进直接融资比例提高、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时期,我国也将遵循“持续的牛市——高市盈率——实质性快速扩容——增加低成本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经济持续增长”的规律,这也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第三,中国股市目前已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首先从市盈率水平看,2002年11月1日上证180成分指数市盈率为31.82倍,上证综合指数市盈率为38.25倍;当日美国道-琼斯成分指数市盈率为21.4倍;英国伦敦金融时报指数为61.86倍。考虑到我国基准利率较低,经济增长率高,上市公司平均股本偏小,而且存在2/3的非流通股等因素,所以合理的市盈率应高于美国的同类指标。根据当前我国的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推算,合理的综合指数市盈率水平应该在50倍以上,所以目前中国股市已经处于合理区间。其次,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在国内企业中属于上乘,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完善资本市场结构

市场层次和品种丰富、投资主体和对象多元化是成熟资本市场的显著特征。与之相比,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单一的缺陷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首先,缺乏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在国外发达的资本市场,除了主板市场外,二板、三板市场也比较发达,有的甚至还开设了四板市场。而我国目前只有主板市场。

其次,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十分有限,目前只有股票、基金、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五个品种,其中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规模很小,至于金融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则还处于空白状态、结构性缺陷明显。而美国资本市场上包括衍生产品在内的投资品种有上千种之多。

第三,投资者结构还不完善,总体而言沪深股市仍属典型的“散户市”,机构投资者无论在数量还是资金规模上都存在很大差距。

第四,作为资本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也存在结构性缺陷,尤其体现为国有企业比重过高,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比例偏低。

解决资本市场结构单一的矛盾,首先应着手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出二板市场,不断完善壮大三板市场。其次,要在完善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再次,进一步加大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在大力发展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各类投资基金的同时,加快退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的发展步伐。以QFII的形式引导外国资金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组建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并逐步加以规范,使之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兴力量。同时,应尽快改善上市公司结构,改变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观念,为民营、中小企业及外资企业上市消除政策障碍。

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对接和渗透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我国,分业体制下两个市场的分割也已经引发了许多问题,诸如:人为限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交易以及资金的流向;商业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风险不断累积;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利率形成机制不合理,货币政策效应弱化等等。

目前需要审时度势,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创造条件:

扩大进入市场交易的对象。1999年以来,人民银行批准了一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目前还应探讨扩大参与者的范围。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应该改造成为覆盖全社会的债券市场,使之逐渐演变成为大型机构参加的公开市场。通过与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的连接,与广大中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相联结,从而形成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

探索银行资金安全合理进入资本市场的途径。可以考虑的方式包括:继续允许并扩大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规模和范围;设立券商融资公司,向券商融资。先期融资可以采取担保贷款或完全抵押贷款的方式,适当的时机逐步开放信用交易;商业银行可以为券商开展一些创新业务,比如为企业重组并购提供贷款等。

拓宽股票质押贷款的对象。积极准备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包括开办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登记制度、通过对质押率和质押利率的调节、增加或减少信用交易保证金等有效控制风险。

组建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政府对这类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进行控制。

妥善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出路

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我国国有股、法人股比例高并且不能流通,必须通过国有股减持和流通加以解决,但这是一个逐步实现的长期过程,需要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思路:

减持方式多元化。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各种方案的不同特点,由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共同协商决定采取哪一种具体方案,如配售方案、包括回购、缩股或扩股的股权调整方案、存量发行方案、基金方案、股债转换方案以及包括协议转让、拍卖、新建国有股市场等在内的第二市场方案等。

定价机制必须统一。以净资产值为基准,再综合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发展前景等各种因素确定一个权数,用净资产值来乘以这个权数,进而确定减持价格。

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卖给老股东,来取代目前正在实施的国有股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转让给外资企业。国有股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转让给外资企业,仍然存在今后外资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而且失去了通过低价配售对老股东进行补偿的手段,反而为今后解决其流通问题设置了障碍。

市场在资金方面不存在障碍,非流通股的流通给市场带来的压力也在可控范围之内。目前非流通股总量在3600亿元股左右,按净资产左右的价格减持,只需要1万亿元左右的资金规模。只要通过股票质押贷款等方式,从银行8万亿元储蓄存款中分流出15%左右,就能满足需要。然后将部分减持获得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形式回流到股市,化解流通带来的市场压力。

只要政府采取的减持和流通方式得当,那么国有股和法人股完全可以在国有资产不流失、投资者不受损失、股价指数保持稳定而市盈率平稳回落的情况下进行减持和流通,从而在非流通股问题的解决上形成一个多赢格局。

深化发行制度改革

由审批制向核准制改革标志着我国的发行制度已经迈出了市场化的一大步,但监管部门的行政控制仍然存在,其结果是扭曲了资本市场融资、投资方的供求关系。而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发行制度的不合理以及行政干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一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

目前我国新股发行的认购刚刚采取市值配售法。但这一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新股发行速度过慢,新股发行积压等老问题,同时又产生了中签率过低导致市值配售的收益率过低、对法人机构投资者吸引力不够等新问题。

要修正这些扭曲,就必须从根源入手,遵循渐进式改革的原则,对现行的发行制度作适当的调整,实行“批量招标发行、全额市值配售、集中上市”的模式。首先,将拟发行新股公司按市盈率高低进行招标,选择一批公司待发行,同类公司中市盈率较低的优先发行;其次,选择某一天的市值作为基准,投资者按其拥有市值多少,决定申购多少新股,申购什么新股,但是每一单位有效市值额度仅能申请集中上市股票中的一只,市值不能重复利用;然后,每一发行公司按照发行数量和申购量多少,进行配号抽签,决定哪些账号中签;最后,中签投资者存入足够资金,购买中签股票。在一定时间后,安排发行新股集中上市,该批股票发行上市完毕。另外,为明确市场预期,稳定市场信心,证监会发审委可预先确定每年的发行批次,以及每批发行的家数。

新发行方案的发行顺序由招标市盈率决定,那些最急需资金的公司将会愿意以较低的市盈率发行,保证了资金配置到最稀缺的公司,使发行制度更加市场化。同时以市盈率高低作为发行依据,能有效抑制拟上市公司以高市盈率“圈钱”的不良动机。而且,通过批量发行和集中上市,能合理改变一段时期内新股和资金的供求关系,有效降低新股发行市盈率以及新股上市后的市盈率,使沪深市场在综合指数不下跌的情况下大幅降低整个市场的市盈率,从而降低证券市场风险。此外,通过集中配售,可以增加每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将提高市值的利用率,提高单次申购的中签率,增加市值配售对二级市场大户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还可解决长期困扰券商的不合理的通道问题。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截至2002年8月底,我国中小投资者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开户数为6794万户,占投资者总数的99.47%。中小投资者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法规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首先是要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培育诚信意识;其次是加强法制建设力度,完善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如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证据、听证和民事赔偿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第三是可以考虑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或协会),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及咨询服务;第四是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第五是为利益遭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设立赔偿基金;第六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基础工作,增强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并引导投资者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打造中国证券业的“旗舰”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不仅规模偏小,还普遍存在业务单一、粗放经营的特点,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业务创新的能力明显不足。这些问题导致整个证券行业效率低下,生存和发展环境恶劣,行业资源浪费严重,优势券商做不大,劣势券商死不了。面对加入WTO的挑战,必须尽快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首先,政府要规划好证券行业的发展,明确行业的发展目标,同时重点扶持规模大、内控力强、资产质量高、经营业绩好的大型证券公司,培育国家级的大投资银行。鼓励券商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其次,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实施市场化的退出机制,通过行业内、地区间并购,壮大规模和实力,改变目前“小而全”、“小而多”的低水平发展模式。再次,借鉴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加快证券公司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此外,管理层要为券商业务开拓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和扩大证券质押贷款,解决证券公司长期存在的融资难题等。

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积聚

在股票市场大幅调整的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品种过少,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对市场发展造成阻碍。这种状况不仅使投资者投资渠道狭窄,而且无法进行风险对冲。由于缺乏风险对冲机制,还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受到扭曲,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释放,导致市场风险不断累积。单边市也造成投资者的盈利渠道受阻,限制了其发展空间。另外,缺乏对冲机制也将对吸引国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QFII)进入国内股票市场造成障碍。因此,建立风险对冲机制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内在要求,也是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的惯例。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相关风险对冲机制的条件:现货市场迅速发展,机构投资者迅速增加,法律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投资者风险意识不断强化等。根据成熟市场的经验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可以按风险的可控程度和产品相互配套的要求,采取首先推出股指期货、其次推出信用交易机制、再次为股票期货、最后为股票期权的顺序,逐步推出风险对冲产品。

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目标、监管手段、法律依据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在认识上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

——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上有偏差。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融资服务,非国有企业融资上市的制约始终很高;同时在功能定位上也没有从单纯的融资功能转变到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功能上来。

——在规范和发展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把发展与规范对立起来,使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自觉不自觉地把规范理解成单纯的治理整顿,以牺牲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寄希望于把证券市场打扫干净再来发展;把发展理解为简单的数量堆积,割裂规范和发展的内在关系,人为地使证券市场陷于规范和发展的两个极端之中,没有建立一套把发展和规范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动态的监管理念;

——缺乏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往往政策选择的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在操作手法、时机选择、调控力度等方面的选择不当,导致一项本来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被歪曲而延误。

对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逐步加以解决:

准确定位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坚持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正确看待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尤其对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中国证券市场的高市盈率有正确的认识。

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对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手段、实施力度和时机选择予以充分重视,以达到合意的政策效果。

搞好监管当局的协调。目前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监管部门除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各级证管办之外,保监会和人民银行也对其有很大的影响。三个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信息交流、协调监管,以保证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者的资金可以有序地相互融通,互促发展并控制风险。

全方位、多层次、有步骤地推进国际化步伐

中国已经加入WTO,证券市场国际化已经是必然选择。证券市场的开放是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选择最佳的开放路径,避免开放可能带来的危机性风险,减轻开放带来的阵痛,以较小的代价享受国际化带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