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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大全11篇

时间:2022-05-16 17:03:57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篇(1)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批发、零售,依法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仅可收取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酒类经营者应当依照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酒类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随附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免费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当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本区域内的酒类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区域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证件。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酒类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强化对酒类生产的管理,杜绝无证生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入流通市场。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对经营酒类商品的予以注明,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应当要求酒类经营者出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篇(2)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酒类商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我区是酒类商品的消费大区,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酒类行业管理体制不顺、法制建设滞后、市场日趋复杂等问题,使酒类流通管理无法适应市场形势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酒类流通管理力度,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市整体部署和要求,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李均杰任组长,区政办党组成员马国庆、区商贸委主任何道乐为副组长,商贸委、财政、工商、质监、卫生、统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扰乱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商贸委副主任李守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深入学习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报纸、黑板报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等酒类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及酒类专业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使经营者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使消费者更加主动地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扎实推进,全面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一)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商务,抓好酒类流通管理,要求有具办机构、人员、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等。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储运的经营商进行摸底,据实填写《颍东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摸底表》,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做好准备。

(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指导酒类经营者准备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后,区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依据《*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同意备案的,按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编排规则的要求,为经营者确定备案登记编号,核发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印章;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经营者不能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各地在做好登记工作的同时,应督促辖区内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按照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做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印制工作。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篇(3)

以推进酒类流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安全化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通过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遏制无证照经营、制假售劣等不法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管理严格、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监管体制,切实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管理范围。从事酒类批发(含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零售(含餐饮、酒吧、夜总会、歌舞厅等)、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本方案中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工作重点。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全面推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业标准。

1.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是属地管理范围内的酒类经营业户,在领取营业执照60日内必须到区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区商务局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核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同时,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2.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施用范围是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

3.实行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制度。从事生产、批发、品牌、区域独家销售的商户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并保留3年。白酒商品的购进记录要与供货方提供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一致。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要对每批次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防止不合格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宣传阶段。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区商务局全面负责监督,并对全区酒类经营分布状况、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酒类市场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要通过电视、报纸发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使酒类经营户充分认识酒类市场专项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经营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集中备案登记阶段。酒类经营业户按要求时限到区商务局备案登记,区商务局应协助经营户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三)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阶段。由区商务局牵头,联合区酒类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酒类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检查,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购销台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酒类经营市场秩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不断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全区酒类流通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依法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酒类流通执法力度,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推动建立长效机制。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密切部门配合。区商务局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整治、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酒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篇(4)

全市积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将《办法》和《条例》相关规定印制成公告书、告知书、横幅、条幅等进行公告或张贴发放,共悬挂横幅20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8500余份。市酒管办、**市酒业协会、**日报社联合举办了《宝庆酒香》酒文化半月刊。市酒管办坚持每月出一期《**酒管》刊物介绍全市酒管动态,**县酒管办坚持每两月出刊《芙荑酒管》。**县电视台还给**县酒管办配备专人和一台摄像机,对酒类管理法规、酒管工作动态及酒类厂商、酒类商品进行强力宣传,并在综合频道和影视频道每天播出四次。3月15日,邵东、绥宁、新邵、**、新宁、**、**县、隆回等县分别在政府大院、广场等主要场所开展真假酒展示、鉴别讲座活动,召开销毁假酒现场会,广泛宣传酒管法律法规和酒管工作动态,营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积极利用省商务网站、和《**日报》、《**晚报》全面宣传酒管工作,全市共酒管工作信息90余篇,被省商务厅网站采编20余篇,在各类报纸上发表酒管新闻70多篇,为广泛宣传酒管法律法规和酒管工作动态,营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

(二)、加强酒类执法人员培训,大大提高了酒管队伍执法水平。

为真正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塑造良好的酒类执法形象。五月下旬,市酒管办举办了全市酒类行政执法培训班,对来自各县(市)酒类管理行政执法人员30多人进行了集中学习培训。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和《商务部酒类管理办法》、《**省酒类管理条例》,为大家讲解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内容。由市酒管办负责人向大家介绍了酒类执法案卷的制作方法及其应注意的问题。**县酒管办相继也举办了酒类批发商法制培训班,全县22家酒类批发商均参加了培训。会上,县酒管办组织认真学习了《**省酒类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逐条进行讲解,让经销商全面掌握《条例》和《办法》的具体内容,自觉依照《条例》和《办法》规范经营行为,学会利用《条例》和《办法》保护经营利益。

(三)、严格落实酒类许可和备案制度,严把酒类商品市场准入关。

一是始终坚持严把酒类准入制度,积极做好酒类批发许可、零售备案登记和外地酒市场准入登记备案。要求所有厂方或经销商提供详细的厂方资料和质检报告,确保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酒类商品质量安全。8月份,通过对在我市销售的十一种外地啤酒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二是始终贯彻《条例》和《办法》,严格酒类批发行政许可。我们严格按照酒管法规对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建立了审批办理程序和制度;认真审核申请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依程序规范审批办理,特别是对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发放把关比以往更严,提高了准入门槛。全年共审批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296家,其中市直城区86家、区县(市)206家;办理零售备案登记2934家,其中市直城区327家,区县(市)2607家。同时对已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通过检查现在又不具备批发条件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要求的取消其批发资格。此外,大部分外地进入我市销售的酒类商品都进行了备案登记。

三是圆满完成全市换发新证工作。截止今年11月30日,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换发新证工作圆满完成,本次共换发新证291家。根据今年七月份全省酒类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我市对换发新证工作积极筹备、精心组织、严格依据酒类批发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7月下旬为计划布署阶段,针对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情况确定换证条件和时限,分别对县(市)和市内批发企业下达了换发新证通知,提出具体要求。8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证全面展开阶段,10月1日至11月底为清理扫尾和统计阶段。通过此次换发新证,更加准确地掌握了批发企业的数量及经营品种情况,同时清理出一批不符合批发资格的酒类经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批发行政许可及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查证溯源,不断将《随附单》溯源制度推向深入。

一是终坚持以查证溯源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等行为。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稽查相结合,经常深入市场、门店、超市查检有无《酒类流通随附单》、有无销售假冒伪劣酒等行为。上半年全市共清查出无证经营户36家,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经营户69家,累计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46份,下发《酒类经营公告书》961份,免费发放警示牌1000多个。对50多家无《随附单》和《随附单》不全的经营户进行了处罚。

二是为进一步规范使用《随附单》,特制定了《**市随附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在领取、填写、保管《随附单》以及建立使用台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县酒管办在办公经费拮据的情况下,拿出资金制作了“《酒类流通随附单》专用夹”,由酒管工作人员上门免费发给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对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商授予“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示范店”荣誉称号,并对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提出“实现5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购入酒品百分之百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批发酒品百分之百填开《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流通随附单》百分之百填写规范;百分之百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百分之百保管好《酒类流通随附单》。

(五)、重拳出击打假工作,保障了酒类消费安全。

一是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根据省酒管办《**省商务厅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酒类生产情况,市酒管办迅速拟制下发了专项整治方案,并成立了专项检查小组,深入市区9个酒类生产企业,详细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法定检测机构认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卫生检验报告,督促企业严格对照酒类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准确调查掌握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企业是否使用非法食物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隆回、新宁等县对所辖区域的5个酒类生产企业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全市14家酒类生产企业均未发现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二是对啤酒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酒店、KTV、商超、大排档等啤酒经营场所。整治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无证经营行为;经营中不填开或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水买断经营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啤酒,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一经发现,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其中**县酒管办在全县掀起了啤酒专项整治风暴,着重检查酒类批发部和零售店购进啤酒是否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批发部批发啤酒是否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对非B瓶啤酒和过期啤酒进行查封,禁止销售。**对县城各大超市、酒店、KTV等酒类流通企业进行地毯式拉网检查,共发出期限整改通知书10份,查获过期啤酒20余件。邵东县酒管办对深入全县大街小巷,对邵东啤酒市场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仔细询查,摸清了市场上的啤酒品种、主要批发商的情况及经营地址。**市酒管办共查处扣押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

三是会同市质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九月下旬起用三个月时间,开展了以桶装酒和葡萄酒为重点的监督抽查活动。截止12月2日,共抽取酒类商品品种60余个,涉及生产企业20余家,酒类批发企业30余家,抽样合格率达92%,不合格的酒类商品主要是酒精度、总酸、总酯指标没有达标。其中由**老实人食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实人纯谷酒检测出酒精度、总酸指标不合格,由北京灵清酒厂生产的北京二锅头检测出酒精度、总酯指标不合格。对抽检不合格的酒类商品,将责令经营企业立即下柜禁止销售,同时在报纸和网站进行公示。

四是全市打假成效明显,酒类安全状况日益上升。今年共收缴**12年、**、绝对伏特加等假冒洋酒20余瓶,收缴假冒五粮液、茅台、水井坊等名酒330多瓶。其中**县、**市和**苗族**三县(市)开展联合执法,对**市区和**县城的酒类批发部、超市、名酒专卖店、宾馆、礼品回收店进行突击检查,共查扣涉嫌假冒五粮液、茅台酒、水井坊酒等高档名酒208瓶。**苗族**对全县七乡五镇的农村酒类经营户逐一进行检查,共在农村市场查获低档假冒伪劣酒1500余瓶。**县查获假冒国家名酒4瓶、假冒**省名酒2件。**县查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和质量合格证明的散装酒1500多公斤,取缔无证经营散酒户6家,封存、扣押各类假劣酒23箱。**市酒管办共查处无证经营户2家,无随附单经销商8家,查处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国庆节、中秋节两节临近,为清理整顿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邵东县酒管办在国庆、中秋两节前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6家未办证零售经销商,4家未索取《随附单》经销商,2家名烟名酒店销售假酒,7户批发商未开具《随附单》,查处各类假酒共40余瓶。

(六)、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推介地方酒业品牌,为振兴地方酒业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是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和“首届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今年五月份在市区城南公园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本次啤酒节由市酒管办、市酒业协会和**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是**市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最具人气的一届啤酒招商狂欢活动。展会期间,通过产品展示、模特走秀、文艺表演、啤酒竞饮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让参加活动现场的市民和各地经销商更加了解百惠啤酒的品质及品牌,为企业宣传品牌,拓展销售渠道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九月份联合市烹饪协会在魏源大酒店成功举办了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此次美食节把地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烹饪技能展示和酒类品牌展示融合在一起,活动期间对湘窖酒业、百惠酒业产品以及白沙液、开口笑、青岛啤酒、茅台啤酒等酒类产品进行现场展销和推介,深受经销商和消费者好评。

二是积极开展与省内各市州的经验交流,有力宣传了我市酒业品牌,扩展了我市酒业市场空间。今年以来,我们先后邀请了**商务局领导及酒管办主任来**学习交流,组织参观了酒窖酒业公司现代化生产线和办公场所,并就如何搞好**酒业宣传推介壮大本地酒业市场等课题进行了专题座谈,会上,各市(州)同志也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湘窖酒业发展市场、协助**酒类企业做好市场引导及推介工作,让**酒畅销**,红遍全国。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酒管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篇(5)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

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商务局领导十分重视,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执法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酒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使酒类管理工作和执法得以顺利开展。

(二)加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

1、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在年初开展酒类备案登记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心城区备案登记实行全面推开和对乡镇经营户逐步开展登记。目前为止,全县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已备案登记300余家,备案登记率达95%。

2、对已登记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对新增酒类经营户和改行停业经营者及时补办登记或注销手续,做到证照相符。

3、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健全酒类流通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建档工作。为做好酒类消费的溯源工作,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一式三联,由县商务局统一购置提供。

(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情况

今年以来,全县加强了酒类流通监管行政执法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经营户进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打击酒类经营户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未经qs认证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酒类商品,共开展专项行动3次,在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四)组织学习培训,提高酒类管理人员素质

从分管领导到具体工作人员,平时都认真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解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落实随附单制度,明确下一步全县酒类流通管理的要求:即以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批发经营、零售经营规范为核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我县酒类流通经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酒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随附单制度执行难,由于随附单目前在全省范围内没有统一规范使用,同样在本县经营户中很难推行,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二)执法人员和经费不足,存在酒类管理人员紧缺,经费紧张,影响了工作开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迫在眉睫。

三、一是市场检查密度不够。由于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在日常工作中,难以统筹兼顾,在市场上的检查相对减少,特别是零售终端的检查相应减少。存在着工作布置多,督促检查少的问题,致使有些工作落实不到位。

2012年工作意见

进一步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和流通随附单制度,增强全行业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继续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继续营造秩序规范、打假保真的良好氛围。2012年工作打算如下: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认识,明确人员,落实责任,解决必要的专项管理经费和执法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施,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流通和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着力推进,作为全县流通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年度进行总结表彰。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素质。

组织酒类管理人员培训,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资料,定期交流探讨,提高酒类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抓重点抓难点,开创管理工作新局面。

2012年,全县酒类批发、零售企业要全部纳入备案登记,酒类批发企业登记率达98%以上,零售企业登记率达98%以上,并全面实行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批发企业必须实施随附单。要把目前备案登记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街道、乡镇酒类流通经营企业作为工作的难点,进一步加强宣传,服务到位,工作到位。

4、继续加强督查,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篇(6)

㈠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芷江县酒管办认真执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两个规范,为“净化酒类市场,确保喝酒安全”,于2009年 3.15期间的3月1日至3月14日,“五.一节”前夕,以及“中秋节” “国庆节”前夕,酒管办执法人员对我县酒类流通市场进行了3专项整治活动。

1、稽查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办证情况

我们今年稽查的近180户酒类经营户中,有酒家、超市、宾馆、名酒专卖店、KTV娱乐场所等,执行备案登记和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牌等情况均良好;今年下半年,重点对乡镇的酒类经营业主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免工本费先后对公坪、罗旧、麻缨塘、洞下场、碧涌、板山、罗岩等乡镇的酒类经营业主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100余户。

2、稽查《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执行情况

经过对我县批发及酒类零售门店的现场检查,有5家酒类零售门店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不很到位, 我们这对5户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经营业主进行口头警告,事后经复查都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达到了预期目的。

3、稽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酒行为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重点对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行了稽查。今年3.15期间及“五.一节” “国庆节”前夕,酒管办单独执法, 对县城的名酒店、超市、宾馆酒楼进行彻底的检查,查货架、查仓库,不放过任何死角,确保节日期间酒类消费安全。

㈡大力培育 “放心酒工程”。

在培育“放心酒工程”方面,今年来,我局经过认真筛选,对我县诚信度较好的芷江名酒批发总汇向市酒管办申报“湖南省省放心酒工程示范店”。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对本地土酒加工厂的监管难度感觉较大.虽然我们按照《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土酒加工厂进行监管,要求他们固定地点销售以及贴标销售散装酒,但对其酒质仍感提心吊胆,想对其酒质进行检测,一没仪器设备,二没经费.

三、2012年工作打算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篇(7)

(一)酒类流通管理是各级商贸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商贸工作的重要内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改与经贸委、商业局要着眼长远,从客观实际出发,尽快理顺酒类流通管理体制。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内设机构,以便按照省经贸委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安排意见,迅速组织实施,确保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商贸局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起草全市酒类流通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与实施;负责全市酒类流通证件的领用与发放;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管理资料、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上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酒类违规经营案件;对酒类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酒类流通管理是商贸部门转换职能、加强市场规范和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根据酒类监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监管工作人员,建立专门的酒类监管队伍,使监督管理工作得到充分保障。

二、落实各项措施,推进《办法》实施

(一)深入宣传发动(*年3月底前完成)

1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流通“两个规范”的意义和作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公告和进行宣传,组织和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辟公示栏进行公示,举办和利用各种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印刷和发放宣传手册,制作、悬挂宣传条幅、横幅等,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通过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选购放心的酒类商品;通过宣传,进一步明确酒类流通管理的主体,强化酒类监管的责任,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的监督制约机制。

2加强日常监管的宣传工作。对酒类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重大活动、重要举措、工作成绩、经验总结等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遵纪守法、管理规范的企业要进行广泛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推动行业进步。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行为要依法予以披露和曝光。

(二)开展摸底清查(*年4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区商贸部门要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迅速掌握所辖区域的酒类经营网点,摸清其经营方式、业主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面积、注册资金、从业人数、联系方式、经营规模等相关情况,为酒类备案工作和监管工作打好基础。特别要通过酒类批发企业的销售链条,掌握其经营网点相关情况,以便进行追溯、监督和管理。

(三)强化备案登记(*年7月底前完成)

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是实现酒类流通统一管理的基础,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更是酒类商品在全国实现溯源的前提。各县(市)、区必须全力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细则的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市商贸局统一印制和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

3各县(市)、区要在摸底清查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备案登记工作开展起来。将备案登记的时间、地点、办事程序、具体要求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告。主城区重点酒类商品经营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在*年5月底完成,其他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在*年7月底完成。

4实现档案化管理,建立档案上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并定期向市商贸局报送。

(四)建立溯源制度

1抓好经营者的培训。建立酒类商品溯源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又一核心内容,也是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酒类企业经营者进行学习和培训,使其了解酒类商品建立溯源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及方法,保证《随附单》制度顺利实施。

2做好酒类生产企业的工作。对酒类商品实行溯源制度,最终与酒类生产企业有必然的联系。各级商务部门要从大市场、大流通的角度出发,主动与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沟通,全面讲解酒类溯源制度对酒类生产企业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准确地把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深刻内涵和批发经营的科学定义,消除各种误解,耐心做好工作。

3做好酒类批发企业的工作。批发企业(包括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是酒类商品溯源管理的重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批发企业的监管和指导,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督导企业自觉地规范管理,守法经营。酒类批发商和委托商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向厂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和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酒类批发企业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货单相符,单随货走。对进口酒类产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没有取得上述证明的酒类商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4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妥善保管,严禁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基础管理

1推动企业依照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是商务部国内贸易行业的两个规范,是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基础,酒类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各地要对酒类经营企业加强“两个规范”的培训学习工作,使酒类经营者认识到,贯彻“两个规范”是酒类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客观需要,是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的要求,督导企业按照标准加强经营规范管理。

2切实抓好酒类批发企业和重点零售企业的达标评审工作。由市商贸局按照“两个规范”的实施细则要求,制定评审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开展达标评审工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商贸局,经市商贸局审核验收合格,授予“文明酒类批发商(酒店)”、“酒类商品放心批发商(商店)”等称号。对未达到行业标准的经营者将限期整改;对违法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篇(8)

三、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规范酒类经营。一是做好酒类批发企业的办证换证工作。今年自7月份以来,我们对全县所有酒类批发企业进行换证办证。根据市酒管科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县的实际,我们对全县所有申办酒类批发证的企业进行了实地查看,对其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办理批发证的,给予办理。对条件不成熟的,责令整改,符合条件后再给予办理。二是完善酒类零售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制度。对已登记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对新增酒类零售经营户及时备案登记。

四、严格执行《随附单》制度,对《随附单》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把好流通渠道关。今年出台了《关于认真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县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建立和完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严格《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填制、使用行为,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台帐管理制度,确保酒品单货相符,单货同行,真实地反映酒类购销动态。把《随附单》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和我们开展监管工作的第一手段,并规定凡是上架销售的酒品必须有《随附单》。确保市场上酒类商品经营的合法和来源的真实,力争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净化酒类经营市场。全年以市场检查为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一是严把酒类准入关。始终坚持“门打开、关把严”,凡是进入我县销售的酒类酒品,严格审查其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证件齐全的备案后,方可进入我县酒类市场销售。对没有准入的酒类商品,一经查处,责令立即下停止销售;对“三无”产品禁止上市场销售。二是严查市场流通。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未经QS认证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酒类商品。对查出贷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齐的酒品一律下柜停止销售。全年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和“啤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每次执法检查,制定好执法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工作有条不絮,方法恰当,效果好。共查处了假冒伪劣酒*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份。三是严厉整治散装酒类市场,开展了散装酒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散装酒市场清查,规定在固定的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通销售散装酒。对“三无”产品一律就地查封,抽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六、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形象化。一是加强酒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酒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素质。通过参加省市举办的酒类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学习,实现了酒管工作人员素质提升,有效地提高了酒管工作的质量及形象。二是加强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及诚信培训,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形象。

存在的问题:

1、部分酒类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经营酒类不用办证。

2、散装酒,加工配制酒难以监管。

3、部分农村酒类经营户对《随附单》的制度的执行较差,未主动能向供货方索取盖有印章的《随附单》,没有实行台帐登记。

4、酒类市场流通领域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现象。

二0一0年酒管工作设想:

1、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确保酒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酒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酒类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篇(9)

三、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规范酒类经营。一是做好酒类批发企业的办证换证工作。今年自7月份以来,我们对全县所有酒类批发企业进行换证办证。根据市酒管科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县的实际,我们对全县所有申办酒类批发证的企业进行了实地查看,对其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办理批发证的,给予办理。对条件不成熟的,责令整改,符合条件后再给予办理。二是完善酒类零售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制度。对已登记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对新增酒类零售经营户及时备案登记。

四、严格执行《随附单》制度,对《随附单》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把好流通渠道关。今年出台了《关于认真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县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建立和完善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严格《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填制、使用行为,建立健全的酒类流通台帐管理制度,确保酒品单货相符,单货同行,真实地反映酒类购销动态。把《随附单》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和我们开展监管工作的第一手段,并规定凡是上架销售的酒品必须有《随附单》。确保市场上酒类商品经营的合法和来源的真实,力争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净化酒类经营市场。全年以市场检查为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一是严把酒类准入关。始终坚持“门打开、关把严”,凡是进入我县销售的酒类酒品,严格审查其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证件齐全的备案后,方可进入我县酒类市场销售。对没有准入的酒类商品,一经查处,责令立即下停止销售;对“三无”产品禁止上市场销售。二是严查市场流通。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未经QS认证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酒类商品。对查出贷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齐的酒品一律下柜停止销售。全年开展了“元旦、春节”“五

一、端午”“国庆中秋”和“啤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每次执法检查,制定好执法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工作有条不絮,方法恰当,效果好。共查处了假冒伪劣酒*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份。三是严厉整治散装酒类市场,开展了散装酒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散装酒市场清查,规定在固定的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通销售散装酒。对“三无”产品一律就地查封,抽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六、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形象化。一是加强酒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酒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素质。通过参加省市举办的酒类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学习,实现了酒管工作人员素质提升,有效地提高了酒管工作的质量及形象。二是加强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及诚信培训,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形象。本文来自[文书文秘网]

存在的问题:

1、部分酒类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经营酒类不用办证。

2、散装酒,加工配制酒难以监管。

3、部分农村酒类经营户对《随附单》的制度的执行较差,未主动能向供货方索取盖有印章的《随附单》,没有实行台帐登记。

4、酒类市场流通领域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现象。

二0一0年酒管工作设想:

1、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确保酒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酒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酒类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篇(11)

(一)领导重视,建立制度,确保了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

经贸局肖国亮局长亲自主持召开了酒类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工作。梁尔强副局长分管酒类管理工作,亲自坐阵指挥做好各项工作,健全机构,建立各项制度,制定了《茂名市××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基本职能》、《茂名市××区酒类专卖管理规定》、《酒类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酒类管理人员具体分工》等。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强了我区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年检等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我区酒类专卖管理执法行为,保证我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依法高效有序地进行,实现我区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家喻户晓。

通过印发《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区酒类行业管理的通知》和市《关于确定××区酒类管理范围请示的批复》等资料250多套,派发到各镇、街、酒类经营者;通过电视(茂名电视台综合频道)、报刊(《茂名日报》、《××新闻》)报道酒类检查执法情况,宣传形式多样,营造依法治酒的良好氛围,确保了我区酒管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了酒类经营人员的依法经营意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全面核查,建立档案,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化。

今年6月—8月,区经贸局肖国亮局长亲自指挥,分管领导梁尔强副局长亲自带队到我辖区内河西各市场、各镇、街、自然村酒类经营商店进行全面的核查摸底,造册登记各店的店名、法人、地址、电话号码。对有证经营的商店发放管辖通知,告知及时年检,并记录好许可证号码及是否年检;对无证经营商店的发放办证指南并告知及时办证。据统计,共发证86家,年检20家。建立好各店的详细档案,为酒管工作提供了更加有效的资料,确保了酒管工作程序规范化。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法制化。

酒品安全是食品安全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大事,影响面之广,牵涉面之多,酒类管理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作为酒管人员,丝毫不能松懈,半点不能马虎,一点不能徇私。为此,我区对酒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力求把工作做到最好。

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发动社会群众齐监督,公布举报投诉电话(0668—2812717),起到很好的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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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规范办证程序,依法办证。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关的办证条件、资料,经申请后,由领导核准签批,再颁发许可证。不符条件,坚决不发证。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符合相关条件,具备相关资料,经申请后,由领导审核后送市局审批。

三是加强巡查,规范市场。采取白天与晚上相结合,闹市区与边远死角区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并把随附单的使用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进行检查。对违法售假或无证经营分子形成高压态势,使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无立足的市场,进一步规范了辖区的酒类市场。

四是严格执法,净化市场。对假冒伪劣酒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经营户发现一家,查处一家。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节日期间酒类市场执法检查,特别是重点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实施联合执法行动。每次执法检查,经摸底掌握情况后,制定好执法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每步工作有条不絮,方法恰当,效果好。今年来,全区共出动执法车辆35车次,出动执法人员153人次,组织了8次市、区酒类联合打假大行动,重点整治了我区的酒类市场,特别是红旗路酒类市场,没收了无证经营或假冒伪劣酒类商品金六福、皖酒王、红双喜等37支,罚款人民币5000元,有效地震慑了不法商人,净化了我区酒类市场,保证了我区酒管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

(五)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确保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形象化。

1、加强酒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酒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素质。①通过自学、集体讨论等形式学习;②通过跟市局联合执法等形式学习;③通过向兄弟单位云浮市云城区取经学习;④通过参加省举办的酒类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学习,实现了酒管工作人员素质提升,有效地提高了酒管工作的质量及形象。

2、加强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及诚信培训,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形象。通过印 发《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规定》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让经营人员自学后考试的形式,或由酒管人员培训业务知识,指导如何诚信经营、管理台帐等形式,提高酒类经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诚信形象。

(六)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酒类市场的管理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1、部分乡镇酒类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经营酒类不用办证,特别是鳌头镇较为严重。

2、散装酒,加工配制酒难以监管。

3、一些酒类经营商店未能向供货方索取盖有印章的随附单或没有实行台帐登记。

4、市场流通领域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现象。

(七)对酒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加强对酒类经营者业务及诚信的培训工作。

2、进一步规范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明确过期未年检或未换证的如何处理等。

3、确保酒类执法经费,以促进酒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20__年酒管工作设想: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保证酒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大《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酒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增强酒类经营人员依法经营意识,以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强化酒类零售许可证发证、年检及换证的有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