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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自查自纠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3-12 08:21:25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1)

作为政府机构,我乡党委、行政把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明确了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成立了由纪委书记徐元光任组长,办公室主任赵锐奇等为成员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高堡乡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并且落实了保密工作岗位负责制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到了保密工作机构、人员、职责、制度四落实。

二、计算机保密管理现状

我乡机关共有计算机7台非涉密机算机7台。我乡所有电脑都配备了杀毒软件,能定期杀毒与升级。对于非涉密单机的管理,都设置了开机密码,并能作到定期更换,同时明确非涉密单机不得处理涉密信息。对于计算机磁介质(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的管理,采取专人保管、涉密文件单独存放,严禁携带存有涉密内容的磁介质到上网的计算机上加工、贮存、传递处理文件。

到目前为止,我乡范围内未发生一起计算机泄密事故。

三、计算机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一)以宣传教育为主导,强化保密意识

为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防止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操作计算机的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中强化计算机保密安全意识,我乡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对计算机保密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一是将《河南省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规定》予以转发至各办公室,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二是进行警示教育。

(二)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严格规范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保障。为了构筑科学严密的制度防范体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我乡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项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高堡乡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三是严格涉密信息流转的规范性,弥补管理上存在的空挡;四是针对信息中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制定涉密信息审查制度,要求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制度上杜绝泄密隐患,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2)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财政、工商、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市(行署)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扶持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支持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凡由政府有关部门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中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项目,承诺申请专利的义务,项目取得成果后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法定机构专利检索内容的报告:

    (一)申报应用技术的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

    (二)国家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出口专利项目;

    (三)申报省、市(行署)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四)申报省、市(行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申报前不能明确该项目的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以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申办企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权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还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二条、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第十三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合并、分立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个人进行合资、合作的;

    (四)以国有专利资产作价出资参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第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一)侵权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十七条、涉外专利纠纷的调解和处理,由省专利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八条、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无仲裁约定;

    (四)属于专利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和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专利管理部门在收到专利纠纷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请求人,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送达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的,可以向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专利管理部门书面申请中止处理程序。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专利纠纷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不中止处理程序:

    (一)专利权人出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二)被请求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三)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四)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应当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专利管理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案件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现场笔录;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

    (三)勘验、检查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经专利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当事人未构成专利违法的,应当及时解封或者返还暂扣物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专利管理部门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未查验参展者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由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服务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便利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在专利纠纷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3)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委**、*全会精神,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以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基础管理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并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工作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社保待遇,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同时也对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法纪教育,增强基金安全意识,巩固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涉及对象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员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涉及对象是: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的所有部门。

专项治理的内容主要是:

(一)征缴方面

1、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

2、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不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征缴政策,擅自协议缴费,扰乱征缴秩序。

3、对欠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未按规定计收滞纳金。

4、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未经规定的权限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和社保费补交。

5、收入不按规定及时入账,隐瞒、转移、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收入。

6、收入不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方面

1、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2、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参保人不能及时享受待遇。

3、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及工伤医疗费的偿付标准不符合有关法规制度规定。

4、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6、虚列支出,违规核销基金支出,在社保基金中抵扣银行手续费。

7、未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社保待遇偿付。

(三)基金管理方面

1、不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不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基金不按规定归集。

2、不及时拨转支出户周转金,导致社保待遇偿付不及时。

3、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

4、内部控制制度、基金调剂办法、个人账户信息安全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之间及分别与存放银行之间不按规定进行对账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6、基金留足两个月的周转金后转存定期、购买国债、并定期盘点、收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历史遗留问题

1、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

2、近三年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等部门审计发现的应当整改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事项。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从20*年*月开始,至2009年9月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月—*月)

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动员,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年*月—2009年5月)

各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项认真开展自查,并关注以下三点: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整改工作是否依法依规,未完全整改完毕的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正在抓紧进行,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无按规定追究责任。二是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在检查中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三是通过本次检查,建立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健全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管理监督制度等,并开展经常性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各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应对各自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连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统计表》(详见附件)于2009年5月底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月—8月)

市领导小组将对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关部门是否认真按规定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否已纠正或制定了整改计划,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通过检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做好迎接国家和省领导小组抽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9月)

市领导小组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客观评价我市社保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并报送市政府、市纪委和省领导小组。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特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市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向市政府、市纪委和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三)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劳动保障局: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做好本系统社保基金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参加检查验收。

市财政局:做好社保基金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指导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参加检查验收。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审计局:参与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对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卫生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自职责范围,在市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下,具体督促并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下设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主任:*

副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设检查小组,由市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派出2人(非政府机构成员),市劳动保障局派出3人参加,市纠风办派出1人,市财政局派出2人,市审计局派出2人等共10人组成,负责对社保基金经办和管理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出具检查验收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务求实效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是中央纪委*二次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民生、发展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务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要抓好自查自纠这一关键环节,防止走过场。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使每个环节、每个部门、每个岗位都行动起来,认真查找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关键部位和环节,要重点敦促检查,防止摆样子,走过场,不能有盲区、留死角,真正抓出成效来。

二是要认真填报统计表,报告真实情况。由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统计表》是对专项治理内容和要求的细化,既作为自查自纠的工作记录表,也是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阶段的统计汇总表。进行自查自纠的相关经办管理单位要如实填写,认真记录和提供基础数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汇总,做到数据翔实准确,内容真实全面,为下一步检查和总结报告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分工负责,扎实推进

市领导小组要按照各阶段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责任分工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密切配合,要按时通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每个阶段后,由市领导小组形成阶段工作报告上报省领导小组。社保基金专项治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既复杂又敏感,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把握口径,维护社会稳定。有关信息的要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部署下进行。

(四)严密排查,堵塞漏洞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4)

二、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和情况汇总的方法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阶段(5月)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工作内容、方法步骤、目标任务、完成时段、工作要求。

(二)自查自纠阶段(6-8月)

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围绕“六查、六纠、六建”开展自查自咎。

1、查经营服务收费,纠正乱收费行为,建立健全价格听证、审批制度。对照国家及省确定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对公共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清查,纠正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坚决取缔未经物价审批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禁止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实行价格听证、审批制度,合理定价,依法收费。

2、查服务质量,纠正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建立优质服务机制。对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程序繁琐、态度蛮横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典型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等便民利民措施,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涵,提升服务水平。

3、查经营行为,纠正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公共服务行业经营行为长效监管机制。对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消费者举报的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限制竞争、与民争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严重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4、查格式合同,纠正违法格式合同,建立公共服务行业格式合同备案审查机制。对各类格式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查,及时纠正和清除故意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公平原则的不平等“霸王”条款,坚决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违法行为。

5、查广告宣传,纠正虚假欺诈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内部审查责任制度。对公共服务广告、服务承诺和宣传进行检查、监测,监督兑现宣传的承诺,纠正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公共服务行业要建立广告内容审查责任制度,保障广告宣传的内容真实、合法。

6、查消费者的投诉处理情况,纠正漠视消费者投诉的行为,建立高效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公共服务行业及其网点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对投诉推诿、拖延等行为。各公共服务行业要建立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机构,负责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和监督网点投诉处理工作,网点要有专(兼)职投诉处理人员。要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时限、质量要求和相应责任。

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自查自纠。特别是对去年在治理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乱收费等损害消费权益的问题,以及建立和完善解决涉及服务质量和乱收费问题的治本措施和制度建设要进行回头看,看问题是否解决、措施是否得力、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三)监督检查阶段(9-10月)

城管局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损害群众消费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帮助各单位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自查自纠阶段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情况汇总阶段(11月)

各单位要分析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特别是专项治理的做法、成效、发现和纠正的主要问题以及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步打算,于11月初报报城管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城管局深入开展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今年能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工作目标所涉及内容有新的明显阶段性成效。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的治理方案,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单位于5月18日之前将治理方案和承办人联系方式报城管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及时向城管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和经验做法,并分别于5、8、10月下旬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5)

二、工作阶段

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分为组织动员、全面排查、化解矛盾完善机制三个阶段:

1.组织动员阶段。从现在起到9月下旬。各社区、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大排查活动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动员部署。要把活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具体人员,明确时序进度,确保各项措施按时落到实处。各社区要相应成立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工作小组,将成立的工作小组发街道综治办。

2.全面排查阶段。。按照上级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社区、企业为主,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社区、企事业单位的综治和调解组织、社区民警、居民小组长、治安中心户(楼)长、平安志愿者以及辖区内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要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进社区、进居民小区、进企事业单位、进家庭,开展拉网式排查,特别是要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延伸,确保不留盲点和死角,切实做到排查工作全面有效覆盖。通过大排查,摸清社会矛盾底数,找出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

3.化解矛盾、完善机制阶段。。各社区、单位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激化的可能性,分别协调与有关部门进行调处,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对一般的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调解,并做好填写登记表,经社区、单位领导确认后,建立电子台帐;对积案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经梳理研判后,由社区、单位领导落实相关责任人,组织力量集中化解,并建立电子台帐;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涉法、涉诉、缠访、缠诉等问题,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加以解决,避免出现严重后果;对大排查中发现的重点人员,要落实帮教措施,对其中可能危害社会的,要落实包案责任人,严格管控措施。

三、排点

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上,重点排查因动迁引发的矛盾纠纷、涉企矛盾纠纷以及容易积累激化升级的单位内部、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的个体性矛盾纠纷。在排查区域上,要重点排查动迁安置小区、“城中村”、企业等地区的矛盾纠纷。在排查对象上,加强对进京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闲散青少年、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群体的排查,并注重排摸有严重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可能报复社会的人员。在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的过程中,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大排查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是当前街道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社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组织排查,亲自协调解决问题。要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大排查活动的开展情况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总体考核之中,加强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各社区、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排查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社区、单位要在每一个阶段工作结束后1天内向街道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该阶段工作情况,街道综治办将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2天内向区综治办书面报告该阶段工作小结。

(二)建立工作机制。街道将建立“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政法综治

牵头,职能部门协作、各方齐抓共管”的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工作机制。由综治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司法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分析研判例会,定期对排查出来矛盾纠纷进行整理、会商、研判、分类、报(告)送、指导和督办。街道、社区二级大调解组织,要将上报信息的专职联络员报街道综治办,依靠群防群治力量,及时全面动态地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要构建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排查研判平台,提高网上发现控制处置社会矛盾的能力。要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重大、个人极端事件或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6)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概念与法理依据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指受到来自特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威胁的行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诉讼。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受到了来自特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威胁,但权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解决有关争议,此时行为人便可以提起此类诉讼。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和法理依据。首先,此类案件可以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滥诉行为,杜绝权利人的权利滥用,促使权利人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利。其次,可以使被控侵权人的知识产权得以稳固,特别是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因其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更容易使公众对被控侵权人的技术权属产生动摇。消除被控侵权人知识产权的不稳定状态,以利于企业更好的投入生产经营,是此类案件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最后,此类案件有利于节约行政、司法资源,避免因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导致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各方利益尽快得以平衡。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

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最早在苏州龙宝生物工厂实业公司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指出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予以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由此,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式确立。

此后,各地法院先后出现了此类案件的受理。例如: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诉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3年10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外观专利权纠纷案:2004年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郑州市鸿远保健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4年12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奥斯拉姆公司诉南洋灯泡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诉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06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诉赵某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等。

上述几起案件未涉及商业秘密类确认不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未列入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这一案由。这可能是因为商业秘密较之其他知识产权,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处于保密状态,不具有为公众知悉的条件,无法在确认不侵权案件中进行侵权特征的比对。但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及上述几起案件的受理情况,笔者认为,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应当作为一类案由,此类案件应当被依法受理。归纳起来,受理此类案件的条件除应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几点。

1、原告、被告主体资格条件

原告应当是受到商业秘密侵权影响的人,所谓“受到商业秘密侵权影响”是指受到来自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威胁、侵权警告、投诉或举报,而使自身权利遭遇不稳定,对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原告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销售商或其他中介组织,只要其生产、生活受到商业秘密侵权影响的人都可以成为原告。被告是具体发出侵权威胁、侵权警告、投诉或举报的权利人,他可以是真正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权利享有者或合法使用者),也可以是表面上的权利人(即不真正享有商业秘密权利但谎称享有权利)。

2、被告方向原告方发出了侵权警告

侵权警告是原告受到侵权威胁的标志,也是原告权利不稳定的开始和诱因。侵权警告在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受理中是必不可少的。侵权警告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向原告发出警告函;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后又无故撤诉;向媒体或公众散播所谓的侵权事实等。这些都可以认为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侵权警告。

3、原告方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这主要是由于被告在发出侵权警告后迟迟不采取进一步行动解决侵权纠纷,从而导致原告方的相关权利陷入不稳定状态。这其中包括:警告函发出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寻求司法救济;向相关部门投诉后暂未做出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后又无故撤诉并仍坚持侵权主张;不断向公众和媒体散播所谓侵权事实而未在合理时间内寻求司法救济等。上述行为都可以导致原告方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

有些法院认为,如果被告已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此时原告应当等待行政裁决的作出,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问题,而不应当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因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是两条并行的程序,两者审查的客体不尽相同,不应相互干扰。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被告方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权利尽早得到稳固。如果法律只赋予被告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侵权问题,而限制原告在行政裁决作出之前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权利不稳定状态,那么,对原告来讲是不公平的。

4、原告的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权利的不稳定,导致原告生产、生活受到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原告因此而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比如:导致

客户流失、商业谈判中断、经销商退货、生产停滞等,也可以是原告的生产经营因此遭遇不确定的损害风险,比如:原告在拟发行股份上市期间,会因侵权诉讼的提起而中断上市进程等。如果原告的生产经营未受到不利影响,则请求确认不侵权的诉讼也就失去了意义。

以上4点是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案件受理时应着重考察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当被依法受理。因《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中未认商业秘密不侵权纠纷案由,实践中可以上一级案由,即以“确认不侵权纠纷”案由作为替代。笔者的上海首例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即以“确认不侵权纠纷”为案由,该案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此类案件的又一个难点。因为此类案件从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从目前的判例来看,我国已经基本明确了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中认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即确认不侵权纠纷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不侵犯“彼得兔”商标管辖权异议一案中认为:“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就其内容实质上是对其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依法享有的某项权利的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确认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此种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与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是一致的。因此,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可见,“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侵权类诉讼,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得到确认的。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7)

按照纠风办、区卫生局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将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列入当前两个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区卫生局党委的指导下,积极做好两个单位药品、试剂、以及器械购销相关人员的动员,切实传达区卫生局两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政治任务予以落实。以廉洁管理、廉洁执法为重点,将整治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二、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一、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抓好中心、监督所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廉政教育。积极参加区卫生局组织的防止职务犯罪报告会,参加重庆监狱的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抓好动员工作,使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第三、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形成了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大宣教格局,营造了整治医药回扣的良好舆论氛围。第四、坚持抓龙头、抓重点。在整治方面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形式,把自律与专项治理、群众监督、建章立制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增强了职工的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意识。

在单位开展以“诚信服务,拒收红包”为主题的诚信教育活动,同时建立了警示标志,公布了投诉和举报电话,“卫生监督所六条禁令”及“医务人员八条规定”制度上墙,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增强职工的自律意识。

三、建立采购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

针对目前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我们坚持关口前移,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方法、新路子。进一步落实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责任制,通过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专抓,各有关科室互相配合,具体落实,使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两个单位分别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采购工作制度以及工作责任制,全面规范物资采购、验收、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务求建立防止医疗用品和其他物资采购过程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四、通过上下努力,自查自纠工作圆满完成。版权所有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8)

按照纠风办、区卫生局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将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列入当前两个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区卫生局党委的指导下,积极做好两个单位药品、试剂、以及器械购销相关人员的动员,切实传达区卫生局两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政治任务予以落实。以廉洁管理、廉洁执法为重点,将整治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二、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一、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抓好中心、监督所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廉政教育。积极参加区卫生局组织的防止职务犯罪报告会,参加重庆监狱的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抓好动员工作,使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第三、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形成了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大宣教格局,营造了整治医药回扣的良好舆论氛围。第四、坚持抓龙头、抓重点。在整治方面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形式,把自律与专项治理、群众监督、建章立制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增强了职工的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意识。

在单位开展以“诚信服务,拒收红包”为主题的诚信教育活动,同时建立了警示标志,公布了投诉和举报电话,“卫生监督所六条禁令”及“医务人员八条规定”制度上墙,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增强职工的自律意识。

三、建立采购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

针对目前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我们坚持关口前移,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方法、新路子。进一步落实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责任制,通过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专抓,各有关科室互相配合,具体落实,使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两个单位分别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采购工作制度以及工作责任制,全面规范物资采购、验收、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务求建立防止医疗用品和其他物资采购过程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四、通过上下努力,自查自纠工作圆满完成。版权所有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9)

结合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的工作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合并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同志任组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联络员,认真上报工作报表,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按照纠风办、区卫生局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将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列入当前两个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区卫生局党委的指导下,积极做好两个单位药品、试剂、以及器械购销相关人员的动员,切实传达区卫生局两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政治任务予以落实。以廉洁管理、廉洁执法为重点,将整治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二、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一、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抓好中心、监督所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廉政教育。积极参加区卫生局组织的防止职务犯罪报告会,参加重庆监狱的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抓好动员工作,使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第三、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形成了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大宣教格局,营造了整治医药回扣的良好舆论氛围。第四、坚持抓龙头、抓重点。在整治方面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形式,把自律与专项治理、群众监督、建章立制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增强了职工的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意识。

在单位开展以“诚信服务,拒收红包”为主题的诚信教育活动,同时建立了警示标志,公布了投诉和举报电话,“卫生监督所六条禁令”及“医务人员八条规定”制度上墙,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增强职工的自律意识。

三、建立采购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

针对目前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我们坚持关口前移,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方法、新路子。进一步落实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责任制,通过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专抓,各有关科室互相配合,具体落实,使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两个单位分别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采购工作制度以及工作责任制,全面规范物资采购、验收、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务求建立防止医疗用品和其他物资采购过程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四、通过上下努力,自查自纠工作圆满完成。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10)

镇机关和部门单位,部门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此次治理范围。重点是年以来至年底各种“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等几个阶段。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治理工作从年月起至年底基本结束,具体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

各部门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于月日前上报镇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文来自

(三)重点检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全镇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10%,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

3、以前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要上报镇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年月日前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

各部门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镇“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部门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年月日前报镇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镇“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镇治理“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方案》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镇范围内“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所,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部门单位要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

(二)落实举报制度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11)

1、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国和全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县委立即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组织县委、政府全体领导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和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了**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银监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听取汇报,讨论审定实施方案,多次督查指导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治理工作措施,全县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2、加强学习,认清“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县委中心组、县“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明确目标任务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一致认为“小金库”的存在,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成为铺张浪费、违法乱纪的重要资金来源,容易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的毒瘤,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清除。基于这样的共识,县委、政府要求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思考,从加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为民解忧的角度理解,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层面出发,从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跨越式发展的高度把握,扎扎实实地抓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3、召开会议,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全面安排部署工作。县委、县政府于7月8日召开了全县“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共168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省、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全面部署了我县专项治理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会议由纪委书记王建补主持,**副县长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县长作了重要讲话,从深刻认识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政策和工作重点以及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动员。会议要求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必须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作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制度等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建立健全我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来抓,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尽早解决,尽快处理,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把握政策,突出治理范围和重点

三、查纠并重,明确治理方法和步骤

我县专项治理共分4个阶段,从2009年6月中旬起至2009年底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6月份)。通过各种不同层次的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市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利用多种广泛动员。

2、自查自纠阶段(7月份)。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按规定的要求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自查表格,自查面要达到100%。

3、重点检查阶段(8至10月份)。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有执收执罚权的单位,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单位,有举报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等,具体由县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根据全县自查自纠情况确定发文通知。

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各部门、各单位均按规定上报了自查自纠报表和报告,自查面基本达到了100%,截止目前未发现单位上报小金库情况。在填报过程中,纪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积极指导,及时做好了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第三阶段重点检查工作正在扎实有序开展。

四、加强宣传,制定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1、广泛参与,宣传发动到位。全县治理“小金库”工作会议召开后,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层层召开宣传发动会,认真学习政策,准确领会精神,细化工作措施,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这次专项治理“小金库”的重大意义和目的任务,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大张旗鼓的宣传。在县电视台和《金徽报》开设宣传专栏,悬挂过街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公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公布了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的方式方法、奖励措施等等。在工作中我们注重发挥网络举报作用,建立了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严格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和群众参与治理“小金库”工作,努力营造对“小金库”人人喊打的治理声势,为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明确责任,自查自纠到位。我们将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作为此次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和分管财务的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内容集中时间开展彻底的自查自纠、重点检查,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扎实有效推进。从回收的自查表情况来看,我县所有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都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填报了自查自纠表。对自查自纠反映出来的问题,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逐一甄别核实、分析解剖、研究处理、督促整改,确保自查面达100%。

从反馈的情况来看,各检查组进驻备查单位后,首先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讲明政策界限,张贴治理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其次是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同时,重点检查单位出纳现金和资产账,调查了解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再次是在会计中心开展详实的账务检查,必要时通过银行查询来进行核查。截止目前,尚未上报查出私设小金库的违规行为。

4、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到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除自查上报的问题予以从宽处理外,对检查中发现的“小金库”,资金将一律收缴财政,案情公开曝光,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销毁证据、突击花钱;阳奉阴为、拒不纠正;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律从重从严处理。对存在“小金库”的单位、部门,我们将认真剖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落实整改措施。我县重点检查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检查等工作相结合,同时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对“小金库”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将认真研究制度缺陷,完善治理机制,弥补管理漏洞,并以此次清理“小金库”为契机,建章立制,深入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和全县惩防体系建设,杜绝和减少各类资金使用的违规行为,不断提高财政法制建设。

五、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做好下阶段工作

我县“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虽然基本结束,但还存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个别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个别单位自查自纠工作不够深入细致,部分单位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将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要求,一如既往地抓好每一阶段的每一项具体工作。着力抓好以下4方面工作的落实。

一是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政策、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治理“小金库”工作意义的认识,打消侥幸心理,争取把治理“小金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自查自纠中得到解决。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将再次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自查情况全面督查,在督查各单位对白查自纠阶段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同时,实行领导干部治理“小金库”承诺制,要求申报单位“一把手”和财务人员填写《防范和杜绝“小金库”承诺书》,对本单位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如承诺后被检查存有“小金库”行为,将接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