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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培训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7-04 23:44:12

驾驶培训总结

驾驶培训总结篇(1)

统观xx年度,无论是从国际时局环境,还是从国内万象进行分析总结,都可以断定这一年是如此不平凡,我xx党支部在万千党组织中虽仅仅是冰山一角,但亦能感受到这一年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更是在萧山区工商管理局个体私营协会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教育引导下,深入影响到我们支部全体党员。这一年来,在上级党委的关心爱护下,我们支部秉持党的优良传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广大师生群众,展开了一系列的创优建规工作,总结出以下几点一、立足本公司主营业务,促进驾培事业大发展;

xx年度,我公司全年培训学员人数累积超过3500人次,经相关部门考核通过并获证的学员所占比为87.9%,与萧杭地区同等驾校相比,实属前例。同时,公司遵循惯例,再下重金,于xx年首季即一次性添置20余量新型教练车辆,从而使得规模实力更进一步得到巩固和提升,我驾校的影响力进一步辐射到周边各个镇街和村落,我驾校的美誉度进一步得到广大学员的认可和传播。为此,我校已多次受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口头赞许。

同时,我党支部在平时能不断关注国内外实时动态,认真全面的学习上级党委下发的各种文件精神,针对公司经营项目和有关课题,精心谋划,多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企业主提交科学性较强的建言报告,并能在各种管理会议上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到决策层面,进一步发挥党的先进性和领导价值。

尤其是十八大之后,我公司党支部更是积极端正态度,摒弃虚无,在每月的7号开展月度支部会议,以数据或实例为主调,为公司的月度大会(每月的10号)做好承上启下作用。目前,公司企业层面已经高度认可我党支部的辅助功能和参谋角色,欲在xx年度加大经费投入,支持我支部更好的开展工作,发挥更大价值。我支部必将科学使用款项,做到有的放矢,要用有限的资源做更大的事,进一步促进公司事业大发展。

二、积极响应上级党委号召,加强学习参与活动;

回首xx年度,我们上级党委在相对贫乏的资源背景下,依然能举办各种方式的党员活动和党务工作,既及时有效的宣传了各种文件精神和政策指令,也提升了我们党支部的理论知识水平。这一点,有目共睹,更难得是,通过一次远途的异乡考察活动,不仅让我们党员同志开拓了党建视野,也让我们分属各个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同志能有机会相互认知,加强了组织间的凝聚力和兄弟情。上级党委分阶段举行的各项活动,也能贴近时事动脉。上级党委一方面宣讲党组织建设发展知识,下发资料,使得我们学有所依,对党建工作,从无知到了解,从朦胧到执行。可以说,这方面首先得益于上级的普及教育,另一方面也在于我们党员能识大局,共权责,把学习当工作,把学习当根本,并在具体实践中应用起来。关于十八大会议文件的学习,更是犹如及时雨,普及非常到位。

同时,我们党支部每次参加活动之后,均能向企业主进行及时传达,有效发挥我们支部的纽带作用。为此,我公司企业主在多次言谈间,一方面流露出加入党组织的倾向,一方面意欲扩大经费,希求在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上同时跟进,向我党委下属的优秀兄弟支部单位学习靠拢。作为我们这种新生的基层党组织,我们坚定信仰,在xx年度更将积极参与,抓住每次机会,争取做好萧山个私下属的优秀基层党组织。

借此机会,我支部有个请求,希望上级党委能增加诸如演讲、征文、晚会等方面的党员活动,以文化宣政策,以文化促互动,以文化兴发展。

三、全年坚持低调行善,不断累积社会工作荣誉。

xx年伊始,我公司党支部即在xx年的基础上,确定大方向,即为多做实事,多做善事为根本。举例

在xx年4月期间,我党支部获悉戴村籍姜学员家中自产扫帚,质量可靠,但苦于销路不畅。鉴于我公司属于培训服务,面向广大社会人士,有一定的商业人脉。于是,党支部会议专题研讨,拟定相关流程,向数位家有中小实体工厂的学员朋友引荐,最终促成其扫帚一售即空,同时,我公司党支部向其购买扫帚一千把,并与五一期间转赠给新塘街道环卫部门。

在xx年暑期,天气炎热至极,诸多教练和学员都出于高温状态。我支部人员虽然较少,但依然心系全校,在短短三日之内,向所有教练人员发放慰问品和药物。在此过程中,有三位学员因体质较弱发生中暑,我支部立即停止原有工作,予以护送到萧山中医院,经了解,其中安徽阜阳籍学员华某家境贫穷,其父早亡,其母务农,其学费原本即为远房表姐所垫付。因此,我党支部立即决定动用内部基金1000元以支付医疗费。事后,其表姐向我支部送来家乡土鸡数只,我支部盛情难却,便予收下,次日再转送到养老院。

驾驶培训总结篇(2)

【中图分类号】G712

驾驶技能的形成,通过何种培训方式,使学驾人员规范而快速掌握驾驶技能,树立安全意识,养成文明驾驶习惯,是每个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每个驾驶教练员都在考虑的问题,也都进行了研讨,但总的来说收效甚微。因为目前大多数驾驶培训过程一直停留在原始的以师带徒的层面上,不仅驾驶操作的动作不规范,而且安全意识缺乏、文明驾驶习惯缺失,培训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新手上路事故率也成了社会急待解决的热点问题。

本人从事驾驶教学工作已近30余年,对培训方式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目前培训中的误区、教学效率低下的原因、新手上路交通行为特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进行了多种方式的教学实验,总结出一种适合现阶段驾驶培训教学方式,即多资源交叉组合教学方式。

一.目前驾驶培训教学中的误区

1.目前的培训模式,一般都是学驾人员通过第一阶段理论教学后,取得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也就有了上车练习的资格,但他们对交通法规和车辆结构的知识掌握仅仅能应对理论考试,既谈不上理解,更不能在实际训练中应用。

2.教练员在教学中片面强调驾驶操作的动作训练,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大量的时间精力放在了动作技能的教学上,忽略了法规知识的实际应用和安全意识的培养;独立行车时对交通情况的预测和动态估计能力差,更有甚者无法应对一般交通情况处理。

3.动作技能的教学,仅采用简单重复训练,缺乏科学合理的安排,未能正确使用有限的教学资源,造成教学资源浪费严重。

4.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对学驾人员心理素质培养未能引起重视或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导致新手上路心理素质差,遇突况就惊慌失措。

5.应试教学现象突出,教练员平时只注重考试项目的训练,忽略了日常驾驶生活中实用性技能的教学,其结果是新手上路后无法应对复杂的交通环境变化,造成交通事故多发。

二.驾驶培训教学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社会对驾驶培训的要求是,学驾人员通过培训能熟练操作车辆机件,灵活处理一般道路交通情况,能适应各种复杂交通环境和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驾驶。而培训效率则是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通过各种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对学驾人员进行施教,使学驾人员快速掌握驾驶技能,成为合格的驾驶人。当前的培训质量不尽人意,培训效率低下,社会对此颇有微词。造成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目前的教学过程是从学员开始上车培训到考试结束,都由一个教练员独立完成教学。培训理念、培训方式老化,教学方法单调,结果导致学驾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操作不规范,技能掌握单一,无法应对复杂的交通环境,这与学驾人员心理需求有较大的差距。

2.当前驾驶培训中,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未能深入探讨驾驶技能形成的必要途径和教学规律,未能从驾驶操作的动作由简单构成到有机结合进行系统分析;培训过程混乱,培训方式五花八门,教学重点不突出,未能实现《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所要求的形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处置随机交通状况、无意识合理操纵车辆的能力。导致新手上路处理交通情况时频频出错,事故率一直居高不下。

三.新手上路交通行为特点

根据本人多年观察统计分析,新手上路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车道选择错误、违反信号灯规定、长期骑压车道分界线、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类型有刮擦、追尾、驶出路面和倒车事故等;发生事故和交通违法的原因主要有心理素质差、技能不成熟,遇突况时惊慌失措,应急处置失当;驾驶过程中常见现象是该快不能快、该慢不能慢导致车流通行速度下降;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指挥信号观察不到位和识别错误;车身空间位置估计和判断能力不足,导致跟车、会车、超车中安全间距控制不当,引发刮擦事故和追尾事故发生。

四.多资源交叉组合教学方式的应用

驾驶培训实际操作教学过程应有一套系统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或教学模式,突出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的有效结合,强调驾驶教学中理论指导作用和多种教学资源的合理使用。

目前我们所采用的驾驶训练模拟器进行模拟教学,各机件的操作方法及操作配合方面真实感较强,适合基础驾驶,对于规范机件操作比较有利。道路驾驶训练项目如复杂道路、恶劣气象条件驾驶等,仅管场景模拟较为简单,与实际的驾驶环境有一定的差距,但预见性驾驶的原理、操作的方式有较好的实用性。

多资源交叉组合教学方式安排:多媒体教学―驾驶模拟教学―实车教学―驾驶模拟教学―实车教学。

具体措施:教学内容安排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学员进入实际技能阶段(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后,在训练每个科目前,第一步先利用多媒体对学员进行基础驾驶理论教学,通过系统讲解和演示,使学员对各机件的操作建立定向;第二步.进行驾驶模拟训练。通过驾驶模拟练习,使学员基本掌握基础的驾驶操作要领;第三步进行实车教学,学员在驾驶模拟器上练习是静态练习,实车训练则是车辆在动态条件下的练习,学员的操作会受环境的影响,出现动作变样、配合上出现差错。第四步,再返回进行驾驶模拟训练,目的使操作动作的精确、规范;最后再进行实车训练,重点解决配合和精确控制问题。

教学内容中关于操作方法和程序这方面的内容在模拟训练中解决,而涉及动作的精确调控的教学内容则在实车教学完成,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模拟与实车的各自优势,达到高效培训的目的。

三、结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学车的人越来越多,汽车驾驶作为一种基本的生活技能,已被世人共认。汽车驾驶技能培训是动作技能和心智技能的统一。我们要在汽车驾驶教学过程中不断地探讨教学方式,充分发挥理论指导作用,利用各种教学资源进行组合,优化教学过程,体现优质高效的驾驶培训,培养学员成为遵章守法、技能熟练,思维敏捷、反应迅速、判断准确、沉着冷静、处置果断、心里健康的安全型驾驶人。

参考文献

[1]安全驾驶的引路人:北京中德安驾科技有限公司,人民交通出版社编,2006.4

ISBN978-7-114-05866-0

驾驶培训总结篇(3)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驾驶培训总结篇(4)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重要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聚焦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城市公共客运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等薄弱环节,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营运驾驶员安全文明经营服务理念,提升营运驾驶员职业素养、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2019年12月底前,所有营运车辆驾驶员接受以职业道德、新时期驾乘关系、职业病防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故障处置和突发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完成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至2月)。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为主体,相关部门和各乡所配合,做好15类行为的摸底调查工作:1.服务用语不规范、态度不端正的;3.公交、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着装不规范;3.营运中拒载、甩客的;4.乱停乱靠、站外上下乘客的;5.运营中未系安全带的;6.营运中接打手持电话、玩游戏等;7.运营中在车内吸烟的;8.巡游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拼客)的;9.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10.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11.故意绕道行驶的;12.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13.随意改装货车车厢的;14.随意增加车载标识的;15.其它情形。

(二)集中培训阶段(2月至11月)。按照培训计划与驾驶员继续教育相结合,分批次组织集中培训,确保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文明教育培训,使全体营运车辆驾驶员对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知识掌握大幅度提升,并在实际工作中能更好服务群众。做好营运驾驶员在服务中的检查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服务投诉、举报,曝光屡禁不止或屡止不改的恶劣服务行为,对情形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核测评阶段(11月至12月)。按照《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我市辖区内营运驾驶员的全员年度测评考核工作。并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牵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查找不足整改提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工作计划

驾驶培训总结篇(5)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有着很大的社会作用,社会化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能力及素质存在着不同的水平,在管理方式和绩效、培训质量等方面也参差不齐,为争夺生源提升经济效益,驾驶学校间的竞争也较为激烈,从而就形成了恶性竞争,导致培训质量大幅下降。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及重要作用分析

(1)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内涵分析。我国当前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是在完善政策法规基础上发展的,由组织机构以及管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等几个重要的部分构成,并相互促进和制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在组织机构上主要有驾驶培训学校和交通管理部门等,其运行机制主要涉及交通管理部门以及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公安部门。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重要作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的形成,加大对培训学校的持续性管理,对培训学校的有序发展有着实质性意义。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制也能够使学与教的利益得到均衡体现,从我国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内容来看,其构建了教练员审查系统,并对教练员教练资格及培训内容等实施了考核监督,从根本上保障了教与学两者的利益。这一机制也使得驾驶员培训行业不断进步,推动了培训力量的上升。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问题及完善措施

(1)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问题分析。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主要体现在制度层面,对教练员的监督机制没有得到完善,教练员违纪成本相对较低,使得行业监督存在漏洞。对驾校的考核监督过于简单化,造成了培训趋势应试化。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完善措施。第一,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的完善要从多方面实施,首先就要能够在行业发展规划层面完善制定,并要能够对驾培学校合理化布局。在具体的规划过程中要能够突出优化结构以及总量控制和以人为本等,确保培训的质量及道路运输安全。再有就是要能够多层次地进行立法,对相关的法规也要能够加以完善,通过立法对机动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的管理进行补充,还要对管理进行强化,具体的措施要能够得到有力执行,引入事后倒查制度以及信用评价机制。

第二,培训管理的完善还要能够进行多方面的协调沟通,各部门间的合作交流要能得到加强,主要就是要能够理顺关系得到和谐发展。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的工作上要能具体落实,不断健全驾驶员培训记录以及资格考试预约制度。为能充分保证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有效地沟通协作,可以设置中间机构并对交通和公安部门加强协调,与此同时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要能够互通,交通部门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考核评价过程中要能对交通安全事故记录及相关资料实施责任倒查进而考核驾驶员培训学校。

第三,要完善市场监管,从而营造出健康有序的驾培市场,从具体的措施上来说,就要在管理部门的监管上进行加强,并督促驾培机构按照大纲实施教学,从而来确保培训的质量。要能坚持以教学为本,对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教育进一步强化,教学时间要充分,确保其驾驶技能的合格性。

第四,要能够将技术水平有效提升,培训质量也要能够进一步提升,从硬件层面要能够引入计时收费平台并实施按学时收费以及利用新技术来进行教学。将信息化的管理水平有效提升,转变市场当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强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征集以及信用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从软件层面的措施就要能够对驾校的内部管理进行有效指导,不断提升教练员的综合素质,在竞争过程中保持自身的价值。

驾驶培训总结篇(6)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针,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以培训质量为基础,促进驾驶员素质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安全行车动态管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和考评使我局驾驶员达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进一步规范化驾驶员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学时和培训记录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安全培训,为安全行车有效监管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三、职责分工

机场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方案,协调组织驾驶员培训,汇总上报培训计划。

四、培训范围

全体驾驶员

五、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

安全知识手册和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学习材料。

2. 车辆安全驾驶技能及安全驾驶理念、安全驾驶习惯培训。

3.车辆基本日常保养、维护培训。

4. 观看事故录像并进行分析。

六、培训方法

1.采取集中培训和组织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自发通知之日起每月举行一次安全学习,每季度组织考核一次,根据成绩进行奖罚。

2.结合我局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我局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专项培训,开展有特点、有针对性的训练比武活动,加强领导,活动中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七、培训时间

1.每位驾驶员培训时间每月4个学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时间。

2.驾驶员安全技能培训初定为6月14日,地点312会议室。

驾驶培训总结篇(7)

1 扬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历史背景和简介

1.1 驾驶员培训行业历史背景

近年来,扬州加大交通运输业的投入和建设力度,随着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家庭汽车拥有量逐步增加,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需求日益增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社会化进程的推进,社会“学车族”的增多,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机遇和新的挑战,驾驶培训的需求保持旺盛的态势。

1.2 驾驶员培训行业简介

近几年来,扬州市机动车总量迅猛增加,学习驾驶人数、驾校数量增幅较快,年均增幅分别达21.3%和28.6%。截止2011年底,全市已有驾校43所,其中:一级4所,二级19所,三级20所,教练员1528名,教练车1281辆,实际年培训能力超过13万人。

全市驾培学校从报名、理论培训、操作培训到考核实施全程网络化管理,全部使用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智能化管理系统;在建立一整套统一的培训学时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的同时,积极应对智能化培训中出现的新问题,对驾培智能化操作系统的使用进行了规范。

目前,全市基本形成了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驾培市场,驾校布局较为合理,各方权益有效保障,行业平稳较快发展。

2 扬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市场绩效分析

市场绩效反映了特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条件下市场运行的效果。

所谓SCP理论,就是指以价格理论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手段,按结构,行为,绩效对产业进行分析,构架了系统化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框架(简称SCP分析框架。

从2010-2011年主要经济指标来看,扬州驾驶员培训行业培训量每年以38%以上的幅度增加。但长期以来,许多驾校都存在只注重追求办学规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培训质量的现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就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合理进行资源配置,驾校既要追求量的提高,更要注重质的提升,切实提高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表一)

3 反思与对策

随着扬州市汽车的普及,驾驶员培训行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生产效率和安全,还涉及千家万户,是道路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扬州市必须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其培训质量。驾驶培训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关系到道路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为促进扬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开拓、创新、稳定与发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3.1 科学规划,积极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行业目标,制定科学的驾驶员培训行业规划。加强对驾培市场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市场过热和风险预警机制,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控制驾培机机构数量盲目增长。

3.2 严格驾驶员培训行业市场准入机制,实现优质化管理

一是要严格驾驶员培训行业市场准入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授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许可权;二是要积极开展驾驶员培训市场整顿工作,对非法经营的驾校要严厉打击。

3.3 加快转变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扬州市驾校培训行业要逐步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行业管理,把驾校从业人员的素质作为招投标制度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快现有教学设施设备的升级换代,更新教学手段,规范培训管理,推进行业科技进步,提高培训效率和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肖岚.全球碳纤维产业的SCP分析[J].科技与管理,2013(02).

驾驶培训总结篇(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六条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第七条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第八条教学人员(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五)组织管理制度;(六)生源预测情况。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驾驶培训总结篇(9)

非常感谢联达驾校给我这个机会,让我今天在此发言。多年的驾校教练工作,使我深刻地明白,作为一名“安全驾驶的引路人”,“学员的启蒙老师”,我肩负着神圣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教练是一个考验人的技术、耐心与社会责任感的神圣事业。我认为,作为一名教练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将这份事业做得长久,总结起来,就是:

一、良好的安全意识。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而驾驶培训的效果则直接决定了驾驶员参与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因此,驾驶培训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在驾驶培训的各个环节中,我们是驾驶培训的具体实施者,是安全驾驶知识的直接传播者,是构筑道路交通安全重要防线的主力军。我们只有将安全意识的培养贯穿于整个培训过程中,学员才能从一开始就树立“遵章守法,文明礼让行车”的安全意识,杜绝违法驾驶行为;只有我们规范讲解、示范动作要领,正确解答学员的疑问,及时纠正学员的错误,学员才能够养成规范操作的习惯;只有我们按要求在各种道路环境下指导学员进行训练,学员才能够获得丰富的驾驶经验,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确保行车的安全。

教练员自身的行车安全意识、驾驶习惯和教学效果对学员一生中的行车安全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驾驶培训的目的不能只是让驾驶员掌握驾驶操作技能和取得驾驶资格。最终的培训目的应当是树立“安全意识”、养成“安全驾驶习惯”。

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驾驶培训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教学员怎么做,更重要的是教学员为什么这样做,一名合格的教练员首先要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储备,而且能够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技术和现代化教学等知识的不断更新,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巩固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

三、良好的教学能力。我们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操作技能的示范能力、组织教学和管理教学过程的能力,要根据不同性格、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学员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沟通方式,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高超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驾驶经验:我们只有拥有很好的驾驶技能,才能向学员传授驾驶技能,保证教学的安全进行。也才能赢得学员的尊敬,从而增

加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另外,我们需要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在监督学员遵章守法行车的同时,还需凭借自身的驾驶经验提前预测交通风险,及时提示学员,并做好应急准备,以保障教学的安全。

五、专业、耐心的讲解、示范、指导和讲评。我们要能够耐心的给学员讲解相关的理论知识,与学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形成伙伴式的教学关系。面对不同层次的学员,能够认真对待和回答,而不应该不耐烦或与学员发生冲突。工作中,学员在学车出现错误时,我总会立即与学员分析原因,耐心指导。在教学中避免使用粗鲁和责怪的语言,为学员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学车环境。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当学员熟练的完成他们的驾驶操作时,我们如果给予肯定的眼神和点头认可,学员会更有信心进行练习,因为这时他们需要一种鼓励,哪怕是一个眼神。曾有学员说:“教练,我喜欢你对我点头。”我很困惑的问:“为什么?”他说:“每次看到你对我点头,就说明我做对了,更有信

一、心做下一个动作。”我笑了。一个细致的动作不仅给学员信心,更可以拉近我们之间的距离,我不仅在教育别人,有时也在接受生活给我的教育。

作为教练,我们不仅要严守我们的职业道德,更要牢记教练员的从业理念:责任如山,牢记我们是要向社会输送安全的驾驶员而不是“马路杀手”。

二、以身作则,“身教重于言教”,在教学中要多给学员做示范,耐心对待每一位学员,绝不向学员“吃拿卡要”,为重振驾校不正之风出一份力。

三、诚实守信,俗话说,“先做人,后做事”,诚实守信是我们做人的基本原则,如果连基本的做人原则都丧失了,还怎么把事情做好呢?

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驾校每天都有新学员加入,所以,作为一名已有5年教龄的教练,要想把学员教好,得到学员的尊重和信任,只有从自身做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才能做好每位学员的良师益友。

最后,祝愿各位领导和同事开开心心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驾校安全会议演说稿篇【2】尊敬的王总,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

非常感谢大学城驾校给我这个机会,让我今晚在此发言。多年的驾校教练工作,使我深刻地明白,教练是一桩考验人的技术、耐心与社会责任感的神圣事业。在多年的驾校教练工作岗位上,我一直本着勤勤恳恳、严格要求、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位学员。在工作中,我经历了很多酸甜苦辣,也获得了很多宝贵经验教训。回顾过去,放眼将来,现将我的工作,向大家做个汇报。一、工作总结在大学城驾校的这些年,我参与过对驾校教练员的培训,经历过驾考制度的改革,培养出来自各条战线上从事不同行业的学员,使我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一个教练员做好工作的关键就是教导好自己的学员,而教好学员的关键在于把握住教学共性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型学员的特点,做到“因材施教”。

在培训学员的过程中,有一部分教学工作是存在共性的。这一部分方法适用于所有学员,不管他是怎样的性格,从事怎样的工作,都需要教练员以同样的方式去对待。教练员需要不断总结训练方法,不断探索教学技巧,使学员快速掌握驾驶技术;教练员还需要积极与学员沟通,创造良好的教学气氛,使其完全放松,发挥出最好的水平。

这要求我们教练员平时多看对教学有帮助的书籍,不断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为教学内容注入新的活力。另一方面,因为学员年龄不同,性格有异,社会角色不一,同样的教学方法,可能也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这就要求教练员,在兼顾共性的同时,还要做到“因材施教”。例如:有的学员性格急躁,容易养成一些不良驾驶习惯,这要求我们教练员保持耐心,一遍一遍不厌其烦地纠正错误,直到他们培养出正确的习惯方法;而另一部分学员性格内向,不善与人沟通,这要求我们教练员在他们犯错的时候,以鼓励为主,让他们不要害怕练车过程中犯错,而是鼓励他们,让他们在犯错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地提高驾驶水平。

另外,作为一名驾驶员教练,我们还应该根据学员的时间、教学内容与要求组织好教学活动的各环节,统筹安排好学员每天的学车时间,更好地培养学员的驾驶能力。

在大学城驾校的这些年,我一直起早摸黑、勤勤恳恳、努力工作,认认真真完成驾校分配的各项任务指标。根据驾考细则的更新,积极动脑思考,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学员学习效率;认真观察学员学习中遇到的每一点错误,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尽可能将学员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降到最低。我积极与学员沟通,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使学员在轻松愉悦的环境里学习,让每一位学员都能得到充分的练车时间,学员考试通过率一直在驾校名列前茅。在与同事相处过程中,我能主动与他们分享自己成功的教学经验,也

能够虚心学习他人的长处,结合自身情况,不断改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二、今后的努力方向伴随着驾校的不断发展,作为驾校的总教练,我应当更加严格的要求自我,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地完成驾校分配的各项工作。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克服不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力争带出一批素质过硬的教练,帮助他们更好地提高教学能力;全心全意地为学员服务,为大学城驾校服务,为了驾驶员培训事业服务,更加辛勤努力地工作!

“马蹄声声震乾坤,不觉已经入新春。”各位同仁,成绩与辉煌属于过去,在新的一年里,让我们携手奋进,为大学城驾校的明天再创新的辉煌!在此,提前给大家拜年了,祝大家鼠年马到成功,阖家幸福安康!谢谢大家!!

驾校安全会议演说稿篇【3】为持续加强驾校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学员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驾校健康稳定发展。XX驾校x月安全例会,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三、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学院、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四、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五、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车辆。

七、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八、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驾驶培训总结篇(10)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培训总结篇(11)

一、制定条例的过程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4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和学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6年6月14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设总则、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学员与教练员、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二条。

(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已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作为道路运输经营业务之一纳入道路运输管理的范畴,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定义及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条例根据杭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实际情况,结合交通部有关规定,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定义为“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同时,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市场,条例将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纳入调整范围,规定“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