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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2-05-07 10:32:09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1)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一)建立完善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调整了“七五”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普法工作日常工作,为“七五”普法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制定普法规划,有序推进普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七五”普法工作规划,年度有计划,平时有检查。使依法治理及“七五”普法工作有目标,有步骤,稳步推进。

(三)建立工作机制,坚持长抓不懈。按照“七五”普法的要求,定期召开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确定重大法制教育活动安排。

二、加强学习培训,增强法治意识

(一)建立领导班子集中学习机制。在召开班子会、党组会前,组织班子成员、党组成员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带头学用用法,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遵纪守法,为干部职工的学法、守法起到表率作用。

(二)建立干部职工会前学法制度。在召开机关干部职工会、工作推进会等会议前,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宪法》、《物权法》、《中华全国工商联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培训法律知识50余次,培训干部职工400余人次,有力提高了干部职工忠于法律、依法履职、用法律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水平。同时,把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情况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单位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促进干部职工自觉学法用法。

(三)建立非公经济人士学习制度。在召开执委会、商协会工作交流会等会议前,组织民营企业负责人、商协会会员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提升非公经济人士法治意识。先后组织非公经济人士学习培训法律知识11次,培训人员1300余人次。

三、 加强措施落实,提升法治成效

(一)推进机关法治建设。将法治建设贯穿于工商联各项工作,常抓不懈。通过采取集中学习、外出考察等方式,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理论水平,增强干部职工法律责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有力地促进了工商联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2)

(一)深入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全面依法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关于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的精神,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系统总结全民普法特别是“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果。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重点宣传,深入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及学法考试。

二、切实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

(一)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局领导干部和职工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局领导干部和职工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积极参与 2020 年“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

(二)突出重点任务和重要节点普法宣传。围绕打赢肺炎阻击战,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普法宣传。围绕依法用工复工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依法防控意识。结合重点工作宣传。大力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社会治理、婚姻家庭、禁毒防艾、扫黑除恶、妇女儿童权益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法治宣传走进千家万户。

三、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及时调整普法工作要点和计划,深入开展商务领域法治宣传教育活切,切实担负起围绕职能、职责面向社会开展部门法律法规宣传的任务,形成普法责任主体明确,普法任务全面落实的格局: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3)

2、建立健全普法责任制,强化普法工作组织领导。按要求建立了我局普法工作责任制,明晰了我局统计普法责任主体,明确了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为主体,大力宣传宪法、基本法律法规、执法司法适用的法律法规并行兼重的统计普法重点任务,落实了权责统一、及时有效、普法并举、条块结合的普法工作原则。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以分管人员和普查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其科室专业人员为其成员的统计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分管领导督办、普查办具体抓落实、相关专业科室分工合作的组织运作机制,并对关键点和重大时点的普法工作实施时间、人力、物力上的重点倾斜,为普法宣传工作提供了强力支撑。

3、架构联合普法宣传新模式。紧紧围绕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全国重大普查标准时点日和以“12.4”国家宪法日、“12.8”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三个关键点集中宣传为主轴。悬挂横幅100多幅次,印放《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统计法》、《农业调查要点》、《人口抽样变动调查制度》等知识宣传手册5000余份,营造浓厚的普法舆论氛围,提升重点对象的学法守法自觉性主动性。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4)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市场、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邮政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件、快件收寄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规划、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由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内容,明确独立占地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快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位置和规模,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业发展的需要。

邮政运输网络建设应当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村镇建设,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时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同步建设、验收。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扩建或者重建。农村居民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置邮政局所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

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公众服务场所,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第八条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由政府统建的,邮政企业按规定无偿使用;由其他方出资建设的,邮政企业以建筑安装成本价购买或者优先租用。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划拨,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划拨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街道、商业区、社区等位置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邮政便民服务站等邮政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给予支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保障村村通邮。

邮政企业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妥收妥投协议,支持、指导村邮站建设。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将自办邮政普遍服务场所转为代办的,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邮政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信报箱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信报箱设计或者不符合信报箱设计规范的住宅工程,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范围,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不予通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责补建,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补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信报箱产权归投资人所有。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的管理、维修和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毁损邮政设施。

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邮政营业、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规划设置,建设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先安置后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 普遍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应当确保服务时限和邮件安全,并及时足额兑付邮政汇款。

省内邮件全程时限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执行国家资费标准。邮政企业根据用户需要,可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延伸服务,资费标准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提出,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具备国家规定的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后的七日内予以通邮。

对尚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租用的邮政信箱。

邮政企业应当将以邮政信箱为名址的收件人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加强对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管理,保证其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标准信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邮资凭证。

用户交寄邮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或者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等方式投递邮件。

已设置信报箱的,平常邮件可以实行插箱投递;给据邮件由用户签收,用户委托的代收人或者代收机构代为签收的,视为用户本人签收;没有设置信报箱的,城市邮件投递到收发点或者收件人指定的地点,农村邮件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接收场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并对村邮站的设置、运行和村邮站服务人员的报酬给予资金补贴。

第二十三条 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证。邮政普遍服务专用车辆运递邮件,按照省有关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办邮政业务或者擅自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二)故意积压、延误投递邮件;

(三)延付、拒付、截留、挪用用户汇款;

(四)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

(五)限制用户支付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信件、印刷品、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

(六)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服务,向用户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适用本条例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变更和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告。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租借和转让。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当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快递企业中止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提前七日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用户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提供符合快递服务标准的快递服务。

收寄快件应当规范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加盟经营的快递企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加盟合同,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运营安全、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快递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和商标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故意积压、扣留、倒卖、延误用户快件;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快递企业在规划、建设、用地、信贷、融资、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海关、检验检疫、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快递企业提供便利。

第五章 邮政安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和保护邮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和破坏邮政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带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特定时期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批准,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录。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邮件、快件收寄验视的规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交寄、夹寄禁止寄递物品的,不予收寄,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并详实记录物品名称、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留存应当不少于一年。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当面投交邮件、快件时,邮件、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予以签收。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用户名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在寄递服务中合理使用。

用户对其名址信息享有查询、更正、限制使用和要求删除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单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应当采用清晰明白的文字、符号、字体等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并按照用户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服务合同的条款。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阻断等突发事件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出入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妨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或者影响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通行;

(二)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三)冒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名义,或者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专用车辆和快递车辆的认定证件;

(四)私自开拆、隐匿、扣留、毁弃、盗窃、倒卖他人邮件、快件或者撕揭邮票;

(五)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扣留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妨碍从业人员收寄、运输邮件、快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给予道路通行便利。上述车辆在运递邮件、快件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记录后立即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作后续处理。发生严重违章确需扣留车辆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转运邮件、快件。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揽收和投递邮件、快件的,在保证交通安全、驾驶人不离开车辆和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地点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经邮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递车辆的用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集邮票品经营者和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服务行为以及印制销售邮票、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或者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要求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经营的信息;

(五)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被检查的企业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邮政行业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的职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造成邮件或者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及邮政管理部门批转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实行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五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邮政企业管理协会、快递行业协会、集邮协会、直邮协会等行业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挥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明知有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泄露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普遍服务自办网点改为代办网点,致使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毁损、拆除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时间要求,为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通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或者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拒报、虚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快递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邮政局主要职责(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5)

健全法治机制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七五普法”、“法律七进”等各项工作落实。同时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会前集体学法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开、亮证、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形成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规范依法行政行为的工作体系。

二、明确任务,制订规划

为适应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法、铁路法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推进全区重点项目和铁路建设的依法管理,根据区七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我们制订了的“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2016-2020年)》,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普法对象及主要内容,制订了具体实施工作步骤。同时,根据规划,结合实际,每年都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从而在时间上、制度上、措施上、经费上保证了七五普法工作的扎实开展,加强了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6)

2017年是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的第二年,在整个“七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切实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我区“七五”普法规划,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一、 提高认识,明确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2017年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提高对普法工作的思想认识;要科学规划,不断创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普法工作全局,以人为本,普法为民,不断创新普法工作的机制与方法;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深入贯彻三项重点工作,仅仅围绕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工作中心,加大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法律需求的普法力度;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认真学习和领会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2017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精神;要创新形式,注重方法,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开展普法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和加快“和谐开发区、法治开发区、平安开发区”建设,为促进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制定措施,全面部署“七五”普法启动工作。

1、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成绩,大力推广“六五”普法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做好“六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要深入研究普法工作的困境与难题,探寻解决这些困境和难题的方式方法,制定新形势下“七五”普法工作的具体措施,做好“七五”普法的启动准备工作,进一步整合普法工作资源,积极争取市司法局法调办的支持与配合,使人、财、物在“七五”普法工作中得到有力的保障,实现与“七五”普法的无缝对接,促进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纵深发展,为建设和谐开发区、法治开发区、平安开发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做好动员部署,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今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动员,加快工作部署,营造良好普法氛围与舆论环境。2017年4月份,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下发全区2017年普法检查验收各项指标,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全区“七五”普法的实施具体内容、步骤、措施和方法。

三、围绕重点,进一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1、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继续加大与经济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有关经济社会秩序尤其是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知识需求,提高全民法律意思与法治观念。

2、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开展“加强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 “3·15”、“6·26”“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采取普法联动机制,整合全区法律资源,即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单位,实行“普调结合、以虚促实、以虚做实”的方法,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正当权益,促进社会矛盾的和谐化解。

四、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不断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力度。

1、提高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水平,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律培训与法制讲座,提升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

2、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乡村”活动。对城乡居民学法内容年度有计划、有安排,组织经常性的法律进社区以及法律下乡活动,散发学法手册,建立好社区(村)民法制教育基地;认真做好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我区普法宣传依法治理的特色工作。

3、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做好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要加大对青少年学生普法工作的调查研究,探索青少年学生能听懂、能记住、能运用的法制宣传教育方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部分师生到市禁毒教育基地和我去军山普法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4、发挥我区七个普调基地的作用,着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利用我区七个普调基地法制宣传教育平台,逐步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职工法制教育、法律顾问等制度;在每个基地成立调解委员会,采取诉调结合、普调结合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和谐化解;促进普调基地工作常态化,确保每个基地每个月开展一大一小两次活动;同时,充分发挥军山普法教育基地的作用,有计划的组织各普调基地到军山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开展现身说法、以案说教、交流学习、用法体会等活动,并举办两期普法宣传员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采取多种寓教于乐的形式,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区的“七五”普法进程。

5、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深化“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重点做好7个普法行政机关的带头示范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人员执法能力培养,提高行政机关普法和依法行政水平;

6、开展“法律进工地”活动,通过法律图片巡展、法律咨询、现场开庭、以案讲法等生动具体、通俗易懂的普法方式,拓展普法工作外延。

五、稳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创建“法治开发区”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1、根据省、市普法《关于开展法制城市(区)创建》的具体要求,我区各级党委和各派出机构党委领导,要高度重视“法治开发区”的创建工作,要积极完成省、市区普法办及上级普法机关交给的普法工作任务,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为我区“法治开发区”提供组织保障。

2、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依托普法宣讲团,整合一切普法资源,积极开展法治单位、法治学校、法治企业、法治社区(村)的创建活动,做好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和农民工法制宣传,培养一批普法骨干,充实普法宣讲团、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法制宣传新闻工作者队伍,为创建“法制开发区”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3、在推进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结合综合治理工作,继续抓好“和谐开发区、法治开发区、平安开发区”创建活动。

社区2017年七五普法工作规划(2)

根据我市“七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我社区实际,现对我社区2017年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围绕社会稳定开展普法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二、主要任务

按照上级的部署,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六进”活动;继续加强党员、群众学法,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将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结合起来,推进我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维护和促进我社区稳定。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普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推动普法工作不断发展。

1、抓好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法制讲座和橱窗等普法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促进我社区各项工作依法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结合系列活动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要结合“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国儿童节”、“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预防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一定时间,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相关的法制学习活动,形成普法的规模效应。

(二)切实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党员群众学法用法工作。

1、社区要根据本社区的特点,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法计划,采取讲座、研讨、自学、调研、咨询等形式,提高社区党员群众学习的针对性。

2、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3、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坚持学法与解决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相结合,把法制教育融入日常工作的全过程,不断推进党员群众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4、要加强交流,不断创新学法用法的形式和方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远程教育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党员群众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效性。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社区一定要将党员群众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学法用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保证学法用法工作的经费、资料、时间的落实。

(四)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7)

一、“七五”普法工作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纲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林区矛盾化解、林区治安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传播法治思想,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扎实推进法治实践,为我盟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七五”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促进林业法律体系完善,广泛传播林业法律知识;增强林业系统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质;努力实现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创新林业治理体系目标,进一步推进各项事务依法规范和管理,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的学习宣传宪法,着力提高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能够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以及林业工作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学习宣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切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在继续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重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着力提高全局的法治执法水平。围绕平安建设,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要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四、对象要求

(一)普法对象

林业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林业系统领导干部、林业职工、林业执法人员、林业企业等。

(二)工作要求

1、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林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林业改革、推动林业发展、化解涉林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建立林业重大行政决策内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机制,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集体学法、法治讲座、法治培训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确保权力在法律的阳光下运行。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行为,按照程度不同承担相应责任。

2、推进林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探索建立林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法律责任追究。严格实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全面推进林业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将执法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信息公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治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3、加强林业企业人员法治宣传教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引导林业企业处理好自身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林业法律进企业”活动,增强林业企业依法防范风险的能力。重点加强林业企业市场经济和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完善林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扎实推进职工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升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引导职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根据实际需求,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讲解涉林典型案件,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五、普法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评估制度、工作激励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推进普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开展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

(二)坚持普法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弘扬“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普法教育与我局各项工作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把法律法规以及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作为职工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建立和落实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干部职工素质和服务的全过程。

(四)坚持普法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

(五)坚持普法教育与宣传相结合。一是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普法相结合。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月、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创新法制宣制教育形式,发挥宣传标语、展板等各种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合力,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实效性。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七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上半年。根据本部门实际,建立“七五”普法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七五”普法事项,制定可行性的普法规划和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根据规划的要求和重点,分层次、多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下半年。在继续抓好普法工作的同时,完成“七五”普法考核验收,进行总结评估。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法制教育的领导。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七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此项工作摆上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各分管线领导和科室站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行动,抓好分管业务线上的普法工作。“七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建立后,要加强领导和协调,监督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8)

2016年“七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全县上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突出重点、创新载体,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七五”普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领导重视,普法工作全面开展。自“七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县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制定符合自身职责且行之有效的“七五”普法规划、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计划,对本区域、本部门的普法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使依法治理与“七五”普法工作有步骤、有目标稳步推进,形成县、乡镇、村(社区)、社(组)四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网络,为全县“七五”普法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推动“七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主题突出,宪法宣传有力度。为了保障宪法贯彻实施,努力推动全县上下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2019年,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教育局、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联系点活动方案》。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党委(党组)中心组邀请专家对宪法进行专题辅导,组织新任命的领导干部向宪法宣誓,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加入宪法宣讲团,深入机关、学校、企业、乡村、社区开展宪法巡回宣讲,同时利用媒体开设普法专栏对宪法进行宣传,定期对宪法知识进行播报讲解,利用“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在钟鼓楼、广场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以“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宪法宣传周期间,在全县开展“宪法知识竞赛”、有奖竞猜等活动,组织开展中小学“宪法晨读活动”,将宪法修正案制作成宣传册、宣传漫画、微视频,实现宪法宣传教育的广宣传、全覆盖,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县营造了学习宪法的浓厚氛围。

(三)同频共振,普法形式有特色。始终围绕中心工作,以“法律十进”活动为载体,按照机关单位、村、社区、企业、学校、宗教场所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全覆盖的要求,进机关做到“三化”。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建立了学习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党委(党组)中心组及每周的例会,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建立健全机关学法用法制度,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落实以考促学,对人大任命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做到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法规经常化、学法用法制度化、学法形式多样化。进农村做到“四入户”。依托乡镇司法所、村级普法站、农家书屋、乡镇党校等阵地,以专题辅导、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咨询等形式深入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一学三讲”活动,做到了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律服务、法制文艺进村入户。进社区做到“六个一”。按照每个小区、每位常住居民和流动居民全覆盖的要求,划分工作区域,包普法对象,为辖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法治讲座,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每个社区都设有一个普法站、一个普法宣传栏、一间法律书屋、一名法律明白人、一条法律热线、一支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进学校做到“三突出”。以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法治校园”为目标,把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渗透到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将普法知识与遵守校规校纪有机结合,抓好法制教育的课外延伸。加强警校共育,整治周边环境,坚持防邪、禁毒、净化校园环境,形成教育合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突出青少年国家意识、遵法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企业做到“三讲”。完善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制度,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制度,定期举办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举办下岗职工维权法律法规讲座,对企业职工及管理者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宗教场所做到“四进”。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结合,对宗教场所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发放宪法法律等知识读本,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法制宣传月活动,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

(四)亮点纷呈,普法宣传有创新。为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各乡镇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普法内容,打造了许多工作亮点。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矛盾不上交。2016年以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10564件,调解成功率达99.19%。我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模范调委会”,大芦镇庄口村被司法部、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总体来看我县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依法治理进一步深化,但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普法责任意识有待提高。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浓,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大意义理解还不深刻,对学法用法、依法行政认识还不到位,对普法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准确。普法工作考核缺乏刚性指标,“重形式、轻效果”现象依然存在,“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一些部门单位还未完全落实。

(二)普法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针对性实效性有待增强。在普法宣传中,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机会较多,而普通群众、务工人员等群体接受法治教育机会相对较少,认知度、接受度有差异。多数涉法部门普法内容单调,都是摘抄法律条文,印制成法律宣传册或宣传单,在活动中进行分发,而普法对象的知识层次、需求各有不同,宣传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在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打造上,怎样充分利用校园多媒体进行普法的模式还需要深入探索。

(三)机制体系不够健全,普法台账收集整理有待规范。在普法机构队伍建设方面,全县虽然初步建成覆盖城乡的县、乡(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但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相比,还存在社会认知度不高、资源分布不均衡、业务开展薄弱等问题,普法队伍不稳定、人员不足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台账规范化方面,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虽然许多单位普法活动开展了,但没有及时整理相关的工作台帐资料,与省、市、县考核验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普法项目谋划实施不够,基层法治环境有待改善。在统筹安排上,县、乡、村三级普法项目统筹安排、协调组织、督查推进还需要加强,仍有部分单位未能及时谋划好“七五”普法项目,未能积极做好普法规划项目推进工作。在联动机制上,目前县普法办虽加强了对部门和乡镇的工作指导,但在普法宣传教育过程中,各相关单位仍然存在“各自为政”、唱“独角戏”的情况,普法合力没有形成,普法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同配合还需要加强。在普法氛围上,部分机关单位、乡村(社区),缺少法治宣传栏、橱窗等法治阵地,总体法治元素偏少,法治氛围不够浓厚。

三、意见建议

今年是“七五”普法规划实施第四年,也是迎接终期考评的攻坚之年,为全面推动我县各项普法工作任务的落实,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突出宪法学习宣传,在全面推进“七五”普法、增强普法实效上下功夫。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以宪法“十进”为主线,以“七个一”活动为载体,突出我县特色,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联系点活动,通过抓点示范、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推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认识普法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七五”普法规划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抓好落实,特别是对“以案释法” 制度、“普法大数据”评价体系等滞后的工作要加快推进,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一支兼顾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的一线执法队伍,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杜绝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的发生,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引导群众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使普法宣传根植于法治实践之中。

二要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在精准普法和提质增效上做文章。要根据“七五”普法确定的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者这几个重点对象的普法工作,政府要全面依法行政,社会各界要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要对群众的法律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问题和热点事件开展普法,如婚姻家庭、社会治安、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真正做到“群众需要什么,我们就宣讲什么”,致力于帮助群众解决疑难问题,将普法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要结合村社文化广场等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宣传咨询、法治文艺演出等活动,充分挖掘民间文化资源,鼓励创作符合地方特色的群众性法治文艺节目,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生动化、形象化,让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推进基层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

三要不断创新普法方式,在打造特色亮点上谋提升。电视、报纸、网络是当前群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渠道,通过开辟法治宣传专栏、播放法治宣传视频等形式,把单向式的灌输过程变为互动式的融合过程。要将普法教育与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进一步结合,在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中,结合调解个案、援助实例,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队伍,开展司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整理、编辑和社会等工作,通过生动的案例宣传来提高群众学法积极性。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9)

“六五”普法启动之初,州国资委将普法和法制建设作为建立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提升国企发展质量,深入推进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了组织领导机构。2011年,按照全州“六五”普法统一部署,及时调整充实了以党委书记、主任马国忠同志为组长,委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州政府国资委“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委领导班子和科室负责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并由综合科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事宜,做到了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二)制定了“六五”普法规划。根据《州全民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要求,认真分析研究国资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制定了《州国资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2011—2015年)》,作为国资委系统“六五”普法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安排、学习重点,为五年来国资委系统有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年度法制学习教育计划》和《州国资委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

(三)完善了普法工作机制。坚持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委领导定期听取普法工作汇报,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和州委、州政府、州法建办年度安排,坚持每年初制定下发年度法制学习教育计划,提出年度法制宣传学习目标、措施、要求、责任、考核等内容。同时,坚持及时向法建办等部门报送工作信息、按时报送总结材料,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平时有督查、年终有总结。“六五”普法开展以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形成信息、报告等向州法建办报送工作动态,共形成普法信息20多篇,普法调研2期。

二、结合实际,着力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

我委坚持法律法规政策的普及学习与深入推进国资有效监管相结合,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特点,着重四个“突出”,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突出基本法律知识的普法宣传。在委机关干部职工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民族团结的理论方针和政策。通过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机关干部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有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

(二)突出业务相关法规的普法宣传。深入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通过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为探索和创新依法监管的途径和方式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突出企业经营管理的普法宣传。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国资监管法律制度及新颁布实施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重点学习宣传;对《公司法》、《证券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条例》等企业经营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重点学习。在宣传大力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深入开展了公司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经济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普及,着力增强企业依法改革发展意识、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意识。加强了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着力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

(四)突出群众工作用法的普法宣传。结合群众工作全覆盖,加强宣传我州新颁布实施的《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和事关农牧民切身利益的惠民政策的宣传。

三、全面推进,着力确保普法工作的实效性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10)

2009年为切实做好统计法制工作,我局于年初制发了《张家港市统计局统计法制宣传工作要点》,对法制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加强统计法制学习培训与宣传工作,继续推进“五五”统计普法工作;二是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努力探索执法工作新举措,认真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三是强化统计法制信息工作;四是继续认真做好统计督查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五是认真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六是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动企业统计规范化,加强考核,检查督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七是规范统计管理,认真履行对部门统计的管理职能,理顺报表关系,取缔非法报表,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八是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二、加强领导,切实保障普法宣传工作层层落实

2009年1月我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五五”普法宣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落实了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普法成员,配备了2名由综合科负责普法宣传教育的专(兼)职法宣干部,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到位。在总结“四五”普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印发了《张家港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向各委、办、局和镇、街道、市属主管单位的统计负责人、分管领导和300多家工业、房地产、建筑等企业下发了张家港市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围绕五五普法规划,每年制订普法、执法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同时做到普法工作的层层落实。

三、措施到位,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切实提高我市统计人员的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统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增强统计人员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我们利用统计从业资格换证培训的契机,对全市**多人换证统计人员开展了统计“五五”普法培训,进一步营造了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服务月”活动,认真做好“法律进企业”工作,我局充分利用统计继续教育的契机,深入**、**等11个镇对企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制宣传培训教育,人数达到1200余人;结合第二次农业普查,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通过这些大范围的统计法制宣传,在全市掀起了一个学法用法的高潮,扩大了全市统计普法教育的覆盖面,进一步增强了普法的实际效果,提升了企业统计人员的素质,同时也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今后的统计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通过持证上岗的法制宣传,统计人员的依法统计意识明显提高,从业资格培训报名人数空前增多,今年达到了历史高点,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的学员达450人。通过普法,同时也极大增强了各级法人代表和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有效遏止了统计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精心组织,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督查工作

国企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11)

山寨派认为:“这种强行指定休假日子的想法,也只有广东的一些专家才想得出来。带薪假期本来只是个人的自由休息权,怎么现在变成了挤兑到了五一公众假期去呢?这样的‘事实黄金周’,想法真的很山寨!”

悲观派说:“我们的老板可不愿意带薪呢!像昨晚,有人不想干活,老板说你可提出回家去。这不相当于失业吗?提出这种想法的人,根本就不切实际。”“没错,十分赞同,估计有反应的企业会寥寥无几,完全脱离实际。”

旅游机构提议“曲中取巧,连休七天”,显然是考虑到国情而有所变通的。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务院确定,广东作为一个省级行政区域,无权作出更改,除非国务院同意在广东进行试点,与国民旅游休闲计划一样由广东进行“先行先试”。

有关人士指出,在修订《关于我省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时,已经考虑到“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启动后,今年五一广东人能否实现连休七天的愿望”的这个问题。目前的草案是:加入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试点单位将可鼓励员工在五一前后带薪休假。“试点单位目前尚未确定。因为要等到正式公布《若干意见》后,由各单位申报成为‘试点单位’。”这位人士特别表示“但可以肯定的是,试点单位的范围会非常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