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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5-18 03:02:29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1)

一、2006年民政工作回顾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正轨,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1、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06年全区城市低保工作要点;完成了全区低保证的更换和低保申请表、变更表、收入证明等系列审批表格的更新工作;建立了低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贯彻落实了省民政厅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完成全区低保户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落实了10户受救助户;配合市粮食局开展“情系困难职工——让更多的人吃上健康好油”的活动,使500户低保户得到了实惠;多次联合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对低保申请户进行审批核查,截止9月份,共审批了77户申请户,清退了52户,变更了52户。

2、为严格执行当前低保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范低保管理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六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及低保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核查分为两个阶段即自查和复查,采用听反映、实地查的方法进行了一户不漏的清理核查。整个核查过程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因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符合原有享受水平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进行了核减或清理,全区共核减了47户低保户,核减低保资金2533元;清退了41户低保户,停发低保资金5530元。截止9月份,我区共有低保户1085户1549人。常补对象1011户1388人,非常补对象74户161人,累计发放保障金158.6万元。

3、成立了南昌高新区社会救助领导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救助管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流浪乞讨人员返流现象。

4、为了提高我区民政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按照“三提高”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各民政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业务技能培训。为此,我区还专门筹集资金为各镇(处)民政办配置了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目前,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区得到应用,实现了“微机操作、规范管理、银行发放”的目标,我区城市低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5、在市农经网、区局域网及《社发动态》上发表了题为《当前我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的调查报告,并提供给区管委会主任和分管委领导参阅。发表新闻稿件4篇,其中题为《南昌高新区顺利开展2006年低保核查工作》先后被市民政网、区局域网、区刊《南昌高新区》及局刊《社发工作动态》四家转载。

(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步入新阶段。

按照市民字[2006]23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对今年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各级民政干部经过调查摸底,严格按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实施分档救助,分为每人每年300元、200元、150元、100元四个档次,全区1792户2953人得到社会救助,全年总救助金额57.19万元。同时督促各村做好证(卡)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各村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救助政策的兑现以及发放救助款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3号)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06]146号)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南昌高新区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为我区特困群众和五保户提供医疗救助。

(三)救灾救济工作创造新格局。

安排好受灾地区的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的稳定。我区民政部门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深入基层对困难群众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受灾的真实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春荒期间的灾民生活困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今年上半年我区下拨了15万元救济款用于春荒救济,依据“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将救济款全部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并且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要求,救助凭证发放。

(四)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获得新成绩。

1、对全区需负责安置的26名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由区财政局按照我局提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全面推进了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伍安置工作。

2、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择业观念。我处加强了全区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并建立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及时、足额地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52.205万元,圆满地完成了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3、为使我区伤残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的伤残军人进行了重新核对核实,从5月份起开始启动《革命伤残军人证》换证工作。目前,全区共有12名伤残军人办理了等级套改审批手续,换发了新式证件。

(五)社会福利工作换得新面貌。

为落实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努力提高集中供养水平的通知精神,我区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为做好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我处做了以下工作:

1、我区五保户通过“农转非”纳入低保,提高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截至2006年10月份共为1044名五保对象办理“农转非”并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散居五保户达到1680元/人.年;

2、下拨6万元用于全区敬老院的维修;

3、督促昌东镇利用撤乡并镇后空置的办公用房的现有资源,用来建设敬老院,以提高集中供养率;

4、要求各镇(处)大力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划拨一些土地用以建设敬老院的生产基地来增加敬老院收入,提高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水平。

5、加大敬老院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昌东和麻丘两镇统一制作上墙。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和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六月份我区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并进行了部署。8月份,对昌东镇的三联、芦源、光明村,麻丘镇的麻丘、刘城、鲁溪村,艾溪湖管理处的北沥、广阳村等8个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是在各镇(处)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镇(处)、村负责人的汇报,现场察看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询问各村村务公开工作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社发局检查组与各镇(处)的分管领导和干部进行了及时的反馈,各镇(处)针对检查结果已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区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同时,社发局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2、随着我区湖西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建成区人口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矛盾日显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些难题,区管委会经请示市有关部门同意,决定成立南昌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万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做好这项工作,管委会成立了由社发局牵头,包括财政、规建、公安等部门在内的筹建指导小组,艾溪湖管理处成立了以处党委书记为组长,处党政办、综合办、规建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截止7月底,已完成了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居住户数和人口的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报批;派员到兄弟单位的精品社区参观学习,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居委会各类规章制度;已向市政府申请了社区办公经费;在万科房地产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已落实,目前,该项工作正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开展。

3、顺利开展了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如培训、资料收集等;以区管委会得名义出台了指导小组和实施办法,圆满完成了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们将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勤恳干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坚持“督促、协调、服务、指导”的工作方针,尽职尽责,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2007年民政工作思路

2007年,我区民政工作将更加努力地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时下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按照全市民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实现民政常规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有所突破,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的具体打算是:

(一)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把民政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课题研究,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版权所有

(二)加快推进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相关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

(三)创新优抚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双拥工作。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思路,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2)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正轨,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年全区城市低保工作要点;完成了全区低保证的更换和低保申请表、变更表、收入证明等系列审批表格的更新工作;建立了低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贯彻落实了省民政厅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完成全区低保户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落实了户受救助户;配合市粮食局开展“情系困难职工——让更多的人吃上健康好油”的活动,使户低保户得到了实惠;多次联合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对低保申请户进行审批核查,截止月份,共审批了户申请户,清退了户,变更了户。

⒉为严格执行当前低保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范低保管理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六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及低保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核查分为两个阶段即自查和复查,采用听反映、实地查的方法进行了一户不漏的清理核查。整个核查过程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因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符合原有享受水平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进行了核减或清理,全区共核减了户低保户,核减低保资金元;清退了户低保户,停发低保资金元。截止月份,我区共有低保户户人。常补对象户人,非常补对象户人,累计发放保障金万元。

⒊成立了南昌高新区社会救助领导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救助管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流浪乞讨人员返流现象。

⒋为了提高我区民政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按照“三提高”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各民政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业务技能培训。为此,我区还专门筹集资金为各镇(处)民政办配置了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目前,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区得到应用,实现了“微机操作、规范管理、银行发放”的目标,我区城市低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⒌在市农经网、区局域网及《社发动态》上发表了题为《当前我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的调查报告,并提供给区管委会主任和分管委领导参阅。发表新闻稿件篇,其中题为《南昌高新区顺利开展××年低保核查工作》先后被市民政网、区局域网、区刊《南昌高新区》及局刊《社发工作动态》四家转载。

(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步入新阶段。

按照市民字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对今年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各级民政干部经过调查摸底,严格按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实施分档救助,分为每人每年元、元、元、元四个档次,全区户人得到社会救助,全年总救助金额万元。同时督促各村做好证(卡)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各村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救助政策的兑现以及发放救助款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号)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号)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南昌高新区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为我区特困群众和五保户提供医疗救助。

(三)救灾救济工作创造新格局。

安排好受灾地区的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的稳定。我区民政部门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深入基层对困难群众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受灾的真实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春荒期间的灾民生活困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今年上半年我区下拨了万元救济款用于春荒救济,依据“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将救济款全部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并且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要求,救助凭证发放。

(四)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获得新成绩。

⒈对全区需负责安置的名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由区财政局按照我局提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全面推进了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伍安置工作。

⒉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择业观念。我处加强了全区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并建立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及时、足额地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万元,圆满地完成了××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⒊为使我区伤残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的伤残军人进行了重新核对核实,从月份起开始启动《革命伤残军人证》换证工作。目前,全区共有名伤残军人办理了等级套改审批手续,换发了新式证件。

(五)社会福利工作换得新面貌。

为落实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努力提高集中供养水平的通知精神,我区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为做好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我处做了以下工作:

⒈我区五保户通过“农转非”纳入低保,提高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截至××年月份共为名五保对象办理“农转非”并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散居五保户达到元人年;

⒉下拨万元用于全区敬老院的维修;

⒊督促昌东镇利用撤乡并镇后空置的办公用房的现有资源,用来建设敬老院,以提高集中供养率;

⒋要求各镇(处)大力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划拨一些土地用以建设敬老院的生产基地来增加敬老院收入,提高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水平。

⒌加大敬老院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昌东和麻丘两镇统一制作上墙。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和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六月份我区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并进行了部署。月份,对昌东镇的三联、芦源、光明村,麻丘镇的麻丘、刘城、鲁溪村,艾溪湖管理处的北沥、广阳村等个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是在各镇(处)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镇(处)、村负责人的汇报,现场察看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询问各村村务公开工作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社发局检查组与各镇(处)的分管领导和干部进行了及时的反馈,各镇(处)针对检查结果已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区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同时,社发局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⒉随着我区湖西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建成区人口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矛盾日显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些难题,区管委会经请示市有关部门同意,决定成立南昌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万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做好这项工作,管委会成立了由社发局牵头,包括财政、规建、公安等部门在内的筹建指导小组,艾溪湖管理处成立了以处党委书记为组长,处党政办、综合办、规建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截止月底,已完成了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居住户数和人口的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报批;派员到兄弟单位的精品社区参观学习,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居委会各类规章制度;已向市政府申请了社区办公经费;在万科房地产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已落实,目前,该项工作正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开展。

⒊顺利开展了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如培训、资料收集等;以区管委会得名义出台了指导小组和实施办法,圆满完成了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们将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勤恳干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坚持“督促、协调、服务、指导”的工作方针,尽职尽责,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年民政工作思路

××年,我区民政工作将更加努力地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时下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 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按照全市民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实现民政常规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有所突破,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的具体打算是:

(一)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把民政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课题研究,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加快推进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相关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

(三)创新优抚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双拥工作。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思路,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3)

1、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__年全区城市低保工作要点;完成了全区低保证的更换和低保申请表、变更表、收入证明等系列审批表格的更新工作;建立了低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贯彻落实了省民政厅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试行);完成全区低保户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落实了10户受救助户;配合市粮食局开展“情系困难职工——让更多的人吃上健康好油”的活动,使500户低保户得到了实惠;多次联合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对低保申请户进行审批核查,截止9月份,共审批了77户申请户,清退了52户,变更了52户。

2、为严格执行当前低保工作中的各项政策,规范低保管理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六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及低保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核查分为两个阶段即自查和复查,采用听反映、实地查的方法进行了一户不漏的清理核查。整个核查过程严格按照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因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符合原有享受水平或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低保户进行了核减或清理,全区共核减了47户低保户,核减低保资金2533元;清退了41户低保户,停发低保资金5530元。截止9月份,我区共有低保户1085户1549人。常补对象1011户1388人,非常补对象74户161人,累计发放保障金158.6万元。

3、成立了南昌高新区社会救助领导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救助管理方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流浪乞讨人员返流现象。

4、为了提高我区民政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按照“三提高”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各民政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的业务技能培训。为此,我区还专门筹集资金为各镇(处)民政办配置了专用电脑和打印机。目前,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文秘家园和低保信息管理系统文秘家园在我区得到应用,实现了“微机操作、规范管理、银行发放”的目标,我区城市低保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5、在市农经网、区局域网及《社发动态》上发表了题为《当前我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的调查报告,并提供给区管委会主任和分管委领导参阅。发表新闻稿件4篇,其中题为《南昌高新区顺利开展20__年低保核查工作》先后被市民政网、区局域网、区刊《南昌高新区》及局刊《社发工作动态》四家转载。

(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步入新阶段。

按照市民字[20__]23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对今年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各级民政干部经过调查摸底,严格按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实施分档救助,分为每人每年300元、200元、150元、100元四个档次,全区1792户2953人得到社会救助,全年总救助金额57.19万元。同时督促各村做好证(卡)的使用和管理,监督各村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救助政策的兑现以及发放救助款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__]13号)和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__]146号)文件精神,我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南昌高新区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为我区特困群众和五保户提供医疗救助。

(三)救灾救济工作创造新格局。

安排好受灾地区的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的稳定。我区民政部门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导思想,深入基层对困难群众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受灾的真实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统筹解决好春荒期间的灾民生活困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今年上半年我区下拨了15万元救济款用于春荒救济,依据“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采取普遍调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将救济款全部发放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并且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要求,救助凭证发放。

(四)双拥优抚安置工作获得新成绩。

1、对全区需负责安置的26名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由区财政局按照我局提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全面推进了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伍安置工作。

2、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择业观念。我处加强了全区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并建立了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及时、足额地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共52.205万元,圆满地完成了20__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3、为使我区伤残人员(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我区对辖区内的伤残军人进行了重新核对核实,从5月份起开始启动《革命伤残军人证》换证工作。目前,全区共有12名伤残军人办理了等级套改审批手续,换发了新式证件。

(五)社会福利工作换得新面貌。

为落实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努力提高集中供养水平的通知精神,我区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为做好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我处做了以下工作:

1、我区五保户通过“农转非”纳入低保,提高五保户的供养标准,截至20__年10月份共为1044名五保对象办理“农转非”并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散居五保户达到1680元/人.年;

2、下拨6万元用于全区敬老院的维修;

3、督促昌东镇利用撤乡并镇后空置的办公用房的现有资源,用来建设敬老院,以提高集中供养率;

4、要求各镇(处)大力支持五保供养工作,划拨一些土地用以建设敬老院的生产基地来增加敬老院收入,提高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水平。

5、加大敬老院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昌东和麻丘两镇统一制作上墙。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和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六月份我区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并进行了部署。8月份,对昌东镇的三联、芦源、光明村,麻丘镇的麻丘、刘城、鲁溪村,艾溪湖管理处的北沥、广阳村等8个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是在各镇(处)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镇(处)、村负责人的汇报,现场察看村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询问各村村务公开工作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社发局检查组与各镇(处)的分管领导和干部进行了及时的反馈,各镇(处)针对检查结果已提出了初步的整改意见,以期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区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同时,社发局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2、随着我区湖西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建成区人口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矛盾日显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些难题,区管委会经请示市有关部门同意,决定成立南昌高新区艾溪湖管理处万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做好这项工作,管委会成立了由社发局牵头,包括财政、规建、公安等部门在内的筹建指导小组,艾溪湖管理处成立了以处党委书记为组长,处党政办、综合办、规建办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截止7月底,已完成了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居住户数和人口的调查摸底工作;完成了申报材料的报批;派员到兄弟单位的精品社区参观学习,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居委会各类规章制度;已向市政府申请了社区办公经费;在万科房地产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已落实,目前,该项工作正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开展。

3、顺利开展了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如培训、资料收集等;以区管委会得名义出台了指导小组和实施办法,圆满完成了第六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们将努力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勤恳干事、热情服务”的态度,坚持“督促、协调、服务、指导”的工作方针,尽职尽责,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二、20__年民政工作思路

20__年,我区民政工作将更加努力地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时下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按照全市民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实现民政常规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有所突破,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的具体打算是:

(一)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把民政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开展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课题研究,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加快推进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灾民救助、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相关制度,结合全区实际,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

(三)创新优抚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双拥工作。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思路,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4)

2C慈善超市运行模式

2.1挂靠联办的运行机制

C慈善超市运行采用社区提供场所,将慈善超市出租经营,由承租人联办经营。整个流程总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社会捐赠者将物品捐献给居委会;第二个阶段,居委会将物品转交给挂靠联办超市,超市将对其进行处理,在相对应的慈善柜台上柜;第三个阶段,超市以正常商品以及捐赠物品估价的半价向困难群体出售,同时也向普通市民以市场价出售商品;第四个阶段,居委会和超市结算当月困难户在超市购物物品享受半价优惠商品的总价。慈善超市具有两项功能,一是作为普通超市,面向市民经营正常业务;二是慈善超市,向社区市的困难群体提供低价服务。2.2挂靠联办模式的特征

第一,商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首先,捐赠者将物品捐赠给居委会后,捐赠者同时获得另外一种社会资源即社会荣誉;其次,居委会将募集到的捐赠物品存放于挂靠联办超市慈善柜台中,商品的所有权归居委会所有,但经营权属于挂靠联办超市的。挂靠联办超市将居委会存放在这里商品所卖的金额结算给居委会。居委会将这部分收入用于所辖地区困难群体的救助资金。第二,对物品进行分区。挂靠联办超市将居委会送来的物品放置在超市为居委会专设的柜台,分成了两个部分:一是捐助区,主要是个人及单位的捐赠物品。捐助区对捐助物品有一定的规定,食品需要有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捐赠的衣服要求是七成新以上的外衣。对于较旧的衣物和物品居委会会定期的举办跳蚤市场,对那些物品进行义卖。二是销售区,挂靠联办超市自身经营物品的摆放区。但无论是捐助区,还是销售区都面向低保户以及普通市民销售。第三,商品优惠制。在捐赠物品经营权属于挂靠联办超市的前提下,超市能将所有物品都面向低保户和普通市民出售,但低保户购买的商品会享受普通市民购买的半价,但每个月所购买的商品总价必须在90元内,低于90元的享受半价优惠,超过90元的部分按原价购买。超市按照“无偿、低偿、有偿”结合的慈善超市经营理念,实行统一商品、统一质量、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社区内其他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来购物可以享受九五折优惠。

3挂靠联办型模式的功能

3.1建设人性化救助平台

居委会开办慈善超市建设了一种政府低保救助方式以外的救助平台。居委会另辟蹊径,建设了新的救助平台,给低保户第二重保护,慈善超市除了给予低保户经济方面的帮助外,还有物质方面的帮助。传统上,对贫困者实施临时救助往往是根据实施者的想法而直接送给贫困者一定数量的物资或金钱。而C慈善超市能同时克服各种救助方式的弊病,从救助对象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通过挂靠联办超市,既能使救助对象到慈善超市中以低廉的价格选购自身所需要的物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资金使用效能进行监督。自由选择所需物资体现了一种人性化、个性化的救助方式,这是现代救助事业的一种进步。

3.2实现运营零成本

传统的慈善超市在运营过程中,慈善超市主要是由居委会承办,作为城市中最基层的组织,居委会要承担慈善超市场地的租金、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除此之外还有居委会的日常花销,这就构成了数目不菲的开支。C慈善超市采用的是挂靠联办型,由居委会和联办超市联合构成。由超市提供专柜供居委会使用,同时超市也负责帮忙运营居委会的专柜。其中居委会不提供场所,不参与超市的运营。

3.3关注受助者自尊重塑

传统社会救助是面对面的救助,也就是说这种救助形式实际上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直接的互动,被救助对象在救助者面前很难抬起头,自然会形成自尊心受损。传统的慈善超市仅仅是为了社区中的困难群体设立的,受助者只要凭借爱心卡就可以免费领取救助物资,这样一来,受助者难免会感觉到自己要靠别人的救济才能够维持生计,感觉比别人矮了一头。而C慈善超市却避免了以上的弊端,挂靠联办超市的受助者可以和普通的居民在同一家超市里购物,这种运营方式避免了对进入慈善超市进行购物的人贴标签的缺陷,使得受助对象能够像普通居民一样进行交易,并且拉近了受助者与普通社区居民以及捐赠者之间的关系,让他们感觉到社会没有因为他们的经济水平低而将他们与其他市民区别对待,无形中提升了自尊,使他们的自尊得以重塑。

4挂靠超市存在的问题

4.1慈善超市身份缺失

C慈善超市是以超市为主,居委会为辅构成的一个整体,是居委会和超市合营的一个显著成果。超市本身具有独立的营利性工商企业身份,然而其中为居委会开辟的慈善专柜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身份,因此法人资格问题被搁置起来。正因为这方面身份地位的缺失给慈善超市带来了诸多的不便,首先,挂靠超市无法代替居委会接受任何方式的捐赠,超市并无居委会授予的接受捐赠的权利,同时居委会也不会赋予超市这样的权利;其次,市民在超市中慈善专柜购买的商品出问题时责任难以分清,专柜商品归居委会所有,但经营权归超市所有,所以慈善专柜商品出现问题时难以追究责任;再次,慈善专柜商品出售额使用问题,超市虽对慈善专柜的商品享有出售权,但对出售额却没有使用权,超市在计算总出售额时需要对专柜商品另外计算,这在很大程度上给超市带来了工作上的麻烦;最后,慈善专柜出售额是否纳入税收问题,假若超市按销售额的比例来交付税务时慈善专柜的销售额是否纳入税务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正因为慈善专柜没有明确的身份,超市在交纳税务时无法将慈善专柜这部分的税务剔除,这也无形中增添了超市和居委会之间的矛盾。

4.2挂靠超市和居委会目标矛盾

超市的运营目标在慈善与市场之间左右摇摆,在居委会看来超市应该多多强调慈善的目标,扩大慈善专柜的面积,以及增加专柜商品种类和数量,这无疑需要超市让出更多的空间,扩大慈善超市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而超市本身则追求市场目标,超市则应该尽可能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减少成本,获取更大的利益,希望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利益,如果超市运营不景气同样也会影响到慈善专柜的运营,这无疑也是居委会和自身目标的一个矛盾。

慈善超市如果强调慈善就意味着它是一种有益于社会与人群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但从纯粹慈善的角度看,慈善超市是不够完善的,因为它包含着市场化和企业化的运作。因此,不管慈善超市强调慈善理念还是超市经营,居委会目标与挂靠超市目标的矛盾都存在,并且这种矛盾在慈善超市发展中又是难以避免的。

5改进慈善超市运作的对策

H市属于中等发达城市,很多人们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慈善超市的发展从总体上看是适合本市发展要求的,它有效地将分散在社会上的资金和闲置物品集中起来,救助特困群众,增强了社会捐赠和社会救助工作的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作用的同时,还能安置很多下岗人员和残疾人就业,但是要把慈善超市办好的确不容易,既需要社会各界的倾力支持,又需要先进的经营管理机制。就C慈善超市运作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5.1明确政府的指导性作用

政府在慈善超市发展这方面应该发挥指导性作用,而不是把自己的责任仅仅定位于资金物资的供给和困难对象的资格认证。政府应积极地出台一些政策,推动慈善超市的发展。比如可以适当的减少前来慈善超市捐助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评选爱心大使和爱心企业等。从而为慈善超市建立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慈善超市持久、健康地发展。

5.2有效利用慈善的“源头活水”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5)

1 慈善超市的运作模式

“慈善超市”是指面向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低价销售或免费发放社会捐赠物品的救助点,采用凭券、凭卡领物等方式开展救助,以“依托社区、按需捐助、实物帮扶、联手互动”为帮困模式,其捐助对象主要为本社区内城市低保中的三无孤老、重特大病、残疾家庭,切实为街道辖区内的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2 C慈善超市运行模式 1 挂靠联办的运行机制

C慈善超市运行采用社区提供场所,将慈善超市出租经营,由承租人联办经营。整个流程总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社会捐赠者将物品捐献给居委会;第二个阶段,居委会将物品转交给挂靠联办超市,超市将对其进行处理,在相对应的慈善柜台上柜;第三个阶段,超市以正常商品以及捐赠物品估价的半价向困难群体出售,同时也向普通市民以市场价出售商品;第四个阶段,居委会和超市结算当月困难户在超市购物物品享受半价优惠商品的总价。慈善超市具有两项功能,一是作为普通超市,面向市民经营正常业务;二是慈善超市,向社区市的困难群体提供低价服务。 2.2 挂靠联办模式的特征

第一,商品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首先,捐赠者将物品捐赠给居委会后,捐赠者同时获得另外一种社会资源即社会荣誉;其次,居委会将募集到的捐赠物品存放于挂靠联办超市慈善柜台中,商品的所有权归居委会所有,但经营权属于挂靠联办超市的。挂靠联办超市将居委会存放在这里商品所卖的金额结算给居委会。居委会将这部分收入用于所辖地区困难群体的救助资金。第二,对物品进行分区。挂靠联办超市将居委会送来的物品放置在超市为居委会专设的柜台,分成了两个部分:一是捐助区,主要是个人及单位的捐赠物品。捐助区对捐助物品有一定的规定,食品需要有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捐赠的衣服要求是七成新以上的外衣。对于较旧的衣物和物品居委会会定期的举办跳蚤市场,对那些物品进行义卖。二是销售区,挂靠联办超市自身经营物品的摆放区。但无论是捐助区,还是销售区都面向低保户以及普通市民销售。第三,商品优惠制。在捐赠物品经营权属于挂靠联办超市的前提下,超市能将所有物品都面向低保户和普通市民出售,但低保户购买的商品会享受普通市民购买的半价,但每个月所购买的商品总价必须在90元内,低于90元的享受半价优惠,超过90元的部分按原价购买。超市按照“无偿、低偿、有偿”结合的慈善超市经营理念,实行统一商品、统一质量、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社区内其他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来购物可以享受九五折优惠。

3 挂靠联办型模式的功能 1 建设人性化救助平台

居委会开办慈善超市建设了一种政府低保救助方式以外的救助平台。居委会另辟蹊径,建设了新的救助平台,给低保户第二重保护,慈善超市除了给予低保户经济方面的帮助外,还有物质方面的帮助。传统上,对贫困者实施临时救助往往是根据实施者的想法而直接送给贫困者一定数量的物资或金钱。而C慈善超市能同时克服各种救助方式的弊病,从救助对象的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通过挂靠联办超市,既能使救助对象到慈善超市中以低廉的价格选购自身所需要的物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资金使用效能进行监督。自由选择所需物资体现了一种人性化、个性化的救助方式,这是现代救助事业的一种进步。 2 实现运营零成本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6)

社会救助是社会成员因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个人生理、心理等原因而导致陷入生存困难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时,由国家或社会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资金的救助和扶助,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它主要包括经常性的社会救助、紧急救助、临时性救助和社会互助活动等四方面内容。由政府主要承担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和以慈善事业为主的社会互助活动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紧急救助和临时性救助分别是应对自然灾害情况和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近年来,市在中央有关精神的指导下,通过积极探索,已初步形成了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分类施保”的政府救助体系,即通常说的四位一体救助体系。其中,生活救助是对民政传统对象(孤老、孤残、三胞胎、散居归侨)、重残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等对象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各类补助(协保补助、粮油帮困卡、节假日临补等);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三无”人员、低保家庭中患病住院以及门诊大病治疗的人员、低收入家庭中患大病重病的人员;教育救助内容包括学生学杂费减免、学生免费午餐及相关申请减免的出证等;住房救助的主要形式为房租减免和廉租房。另外,近年还发展了支内支疆生活困难补助和分档帮困补助等一系列解决历史形成和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措施,从而使社保体系逐步健全和完善,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公平稳定和文明和谐。

二、社区(街道)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情况

社区(街道)位于徐汇区的中部,是80年代建成的新型居民社区,面积4.19平方公里,居住人口10万余人,其中户籍人口7.6万人,外来居住人口2万余人,有20个居委会,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城市社区。社区极端贫困人口和困难家庭基数较小,据统计,年被纳人城市低保的困难人口为389人,仅占社区户籍人口的0.5%,而且近年来一直呈下降趋势(见图1)。但贫困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社区内还存在着相当多生活不富裕和由于各种特殊和突况致贫的居民,社区的困难家庭一直在1000户以上,几年来,通过广泛排摸、及时走访和数据动态更新,年纳入困难家庭数据库的有1800户。

目前,社区困难人口的构成情况如下:大重病占18.4%;无业老人占15.4%;低收入占15.3%;低保占11.2%;退休老人占10%;重残无业占6.9%;失业占5.6%;支内支疆占5.4%;困难学生占4.8%;其它占7%。社区困难家庭体现出三个特性:一是困难情况的相对性。目前绝对贫困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低保、低收入边缘的相对贫困群众众多,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需要得到有效的帮助;二是困难情况的持续性。从上述困难家庭的结构特征看,病患、老龄、退休失业的家庭较多,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这些家庭客观上讲都是无法通过个人和家庭的努力摆脱贫困,将维持一定的困难时期,尤其是社区的人口老龄化特征明显,年60岁、70岁和80岁以上人口分别占社区总户籍人口的25%、13%和4%,老龄人口的救助需求处于持续的高水平;三是困难情况的地域性。社区困难群体地域相对较为集中,主要分布在一二、三四等老旧住宅区和千二四、华鼎等动拆迁地区,而2000年以后开发的居民区如爱建园、万科、长春等则鲜见有困难户。

三、社区(街道)社会救助的主要工作做法和特色

近年来,街道社区经济的迅猛发展为街道各项社会事业提供了强大的财力支撑。社区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始终高度重视帮困救助这一民生工作,坚持把“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义内化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宗旨,在落实好各项政策性救助的同时,不断加大街道帮困基金的投入力度,帮困专项资金一年上新一个台阶,年年有显著增幅。从年的39万元逐年增加到年的500万元,平均每年增长90%。为了切实用好救助政策和帮困资金,街道专门制订了《街道帮困救助工作管理办法》,着力强化社会救助所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工作责任和主导地位,逐步形成了“一口上下”的帮困救助工作格局和“阳光帮困”的运作机制。街道在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规范政府救助行为的同时,还积极整合社区资源,拓宽救助渠道,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帮困救助,努力实现社区救助对象的全覆盖。

1、救助机制,“一口上下”。在帮困救助的工作实践中,街道实行了“一口受理”、“一所运作”、“一口拨付”、“一口统计”、“一网覆盖”的“一口上下”运作方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四个统一”的帮困工作格局。一是救助对象统一。救助所在仔细排摸的基础上,建立基础性数据库,按照困难对象不同的特征,细分了11个困难类别,详细注明个案情况,做好信息跟踪和动态管理,确保了救助工作的准确性。二是救助标准统一。由救助所根据社区党工委整体工作要求,制定总体救助方案,在实施帮困前直接从数据库中调用救助信息,根据对象情况分类,统一救助标准,杜绝了重复、遗漏和错位救助现象的发生,增强了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资金管理统一。社会救资金统一归于社会救助所,“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管、一个口子出”,街道其它部门和居委会不再设立任何救助资金项目,是名副其实的“一口”上下,确保了社会救助的运行更为清晰、更为透明,防止了腐败行为和不公正现象的出现。四是救助运作统一。每逢重要节日和其它帮困节点,按照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部署,由救助所统筹安排,各街道科室部门、居委会紧密配合,统一时间节点、统一下拨资金,统一发放救助,统一反馈意见,统一处理投诉,保证了帮困救助工作的规范有序和及时有效。2007年救助所在区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根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开发了“徐汇区街道‘一口上下’救助系统”,该系统已在年春节的帮困救助工作中操作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到了有关领导的肯定,并在全区加以推广。

2、公开透明,“阳光帮困”。在“四个统一”工作构架基础上,街道推行“阳光帮困”,采取公示办法,把帮困救助工作彻底置于全社区居民的直接参与和监督之下,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20个居委会按照“阳光帮困”原则,结合居民区自身特点,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运作方式。例如三四居民区困难居民比例大,居委会形成了一排(排列帮困名单)、二摸(了解核实情况)、三论(居委集体讨论)、四听(听取党员、群众意见)、五示(公示帮困名单)的帮困“五部曲”工作法;新苑五六七是街道帮困人数最多的居民区,他们通过“四会”制度确保帮困到户到人、公平公正,即总支讨论会(掌握工作要求,讨论具体措施);社工工作会(传达精神,拟定名单,初步核实);居民听证会(征求意见,及时调整);党员扩大会(各大楼党员逐一分析帮困对象和数额,集体确定帮困名单)。古宜居民区的帮困对象较少,但人户分离的情况复杂,每年4次节日帮困前都召开由参与面广的大评议会,对帮困对象进行逐一评议,对个别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保了及时了解情况,及时调整帮困对象,让节日帮困金最大发挥普惠居民的功效。“阳光帮困”的实施,使社区的民生工作真正地做到了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有力保障了社会救助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3、坚持长效,形成特色。社区街道机关干部的帮困送温暖工作做得及时到位,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个性特色的帮困方法。一是从05年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始,在社区列出了44户特别困难的群众,由机关干部常年进行结对帮困,每月上门看望并送上帮困金。二是机关党员干部每月从工资中捐出30元,对社区5名困难学生进行助学帮助,从小学到中学,直至大学或参加工作。三是每年专门列出50万元资金,用于帮助社区的困难学生,让他们完成学业。四是专门设立了医疗帮困卡,每年50万元为困难家庭就医解决实际问题。五是对老干部困难家庭进行特殊帮助,每月走访并专门设立困难老干部的帮困基金。

4、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实行单位、社区共助共建,帮助社区困难家庭渡难关,是社区的重要特色。一是充分发挥党工委兼职委员作用。社区4名兼职社区党工委委员中有两名是社区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他们一直关心社区的帮困工作,除身体力行地为困难家庭提供帮助外,还利用单位的优势资源协助、协调街道帮困救助工作,动员本单位职工参与社区助学结对活动。二是引领统战人士献爱心。著名的统战人士杨晨,是查尔斯电子有限公司的老总,多年来他组织单位职工与十三村居民区的困难学生开展结对助学活动,公司连续6年邀请敬老院的老人吃年夜饭,获得普遍好评。三是发动“两新”组织做贡献。社区“两新”组织近年来长期开展以助学为重点的救助活动,如通翼物业、嘉怡广告公司设立专项资金,长期联手助养8名社区困难学生;大众公用、兴菱贸易公司等6家公司年出资近3万元,通过社区综合党委的组织平台签约资助社区12名困难学生等。好饰家园艺超市有限公司等非公企业还大力支持“4050”工程,积极帮助安置社会弱势群体,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安排残疾人培训上岗。四是整合共建资源同参与。各居民区主动联系附近的社区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帮困救助活动,如新苑一二居委会与开隆广告公司共建,每年出资慰问老年人;古宜居委会与家饰佳、大众交通等单位开展共建,帮助困难群众,每年下发的款物都超过1万元;千鹤二四居委会把居民区帮困与做好再就业相结合,就业援助员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近两年解决再就业百余人,从源头上帮失业人员解困。近年来在社区党工委的引导下,社区单位参加社区帮困蔚然成风,社区上下形成了共同关注慈善事业,共同资助社会救助工作,共同关心困难群众的良好救助工作环境和社会帮困氛围。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共募集各类捐款425.82万元,收到特殊党费49.59万元,在10月份向灾区“送温暖、献爱心”的募捐活动中,又募集到捐款26.2万,全新衣被近3000包。

5、社区主导、作用明显。社区(街道)是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在关注民生,帮助群众工作中,发挥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一是弥补政策性救助的不足。以街道为例,共有200多户低保家庭和4户特殊救济对象,虽然按照政策落实了应保确保,按时发放了各种保障金,但对于一些自身能力较差、生活来源主要靠政府救济的困难对象,仍是杯水车薪,不能有效地解决生活中的诸多困难。而街道帮困基金充分发挥了其灵活性和自主性,以节日帮困、高温慰问、秋季助学、医疗帮困等多种形式向他们提供资助,显著地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二是关注政策边缘的困难群体。每个救助体系下都会有相当一部分政策边缘的困难群体,政策性救助惠及不到,家庭经济又确实存在困难,如:家庭总收入在千元左右的三口之家和患癌症的退休老人,他们都不能享受到政府的利民政策,成为生活在“阳光边缘”的困难户,遇到孩子中考、高考或突发事件,很快就会被拖垮,家庭经济捉襟见肘。街道帮困基金以其灵活的救助方式,很好地帮助了这类人群。三是缓解社区基层的突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部分群众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会滋生疏离主流社会,甚至反抗主流社会的情绪和心态,容易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尤其对于那些老上访户、劳教释放人员和潜在的不安定分子,街道帮困基金在合法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适当地运用帮困手段进行长效控制,安抚了他们的情绪,有效地缓解社区基层的突出矛盾,保障了社区的一方平安稳定。

四、目前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促进社区稳定与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救助覆盖面和力度与救助需求间仍存在矛盾。政府救助制度的刚性规定不可避免的造成了覆盖面的有限性,哪怕是街道帮困标准柔性相对较大,也总是要设定一些条件的,这些规定和条件在确保政策公平性和操作性的同时,也产生了政策边缘人群施救难的问题。同时,民政部门常规的社会救助相对于部分较大、较突然的救助需求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即使是街道应急和有针对性的帮困也不得不遵守一定的权限,救助金投入力度还是显得相对不足。这些不足更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2、救助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首先,缺乏一个科学的家庭收入核实查证制度,无法对低保家庭的财产收入等情况作出客观的调查,只能通过表面现象来判断,难免有失公正。其次,没有一套有效的激励制度,对于一些低保家庭而言,低保的附带政策过于优厚,由此消减了这部分人群的就业愿望,甚至出现了寻找借口不就业和故意使用人单位放弃录用等情况。再次,用工制度的不完善也导致了低保家庭成员隐性就业时有发生,这样,便产生了前面述及的低保人群中工作适龄人口常年不减的现象。

3、救助工作实施过程中,难以科学有效地应对人户分离的情况。由于目前申请低保主要以户籍地为主,为掌握人户分离对象的实际情况带来很大难度,常常信息不对称和更新不及时。对于那些长期不住的人户分离对象,理应逐步弱化帮困行为或者原则上不再帮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在得知别人拿到救助金的时侯,心里不平衡,每逢节日就到居委会吵架闹事,要求帮困,这对帮困基金救助“人在户在的困难对象”原则的贯彻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结果使得好事变成了坏事,反而造成了不和谐现象。

4、一些专项救助的运作机制还不成熟和不完善。如在医疗救助中对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大重病人员先期医疗费的支付难度较大,符合医疗救助的大重病人员救助比例太小。又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较为复杂,政策的上下衔接不到位,效率较低,同样也面临财产调查上阻碍。另外,在支内支疆生活困难补助和分档帮困补助的受理与审核中,由于没有系统的监督机制,一些地区或单位违反规定开具“人情证明”、“关系证明”,给审核带来极大的困难。

五、进一步改善社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加快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的步伐。根据多年来已基本趋于成熟社会救助工作的经验做法,尽快制定一部适合市情,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又能兼顾长远的地方救助法规,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效性和权威性。通过社会救助法制化进程来解决救助对象确认程序与方法上的不规范问题、救助项目和内容不合理问题、救助对象申诉权利保障问题等。坚持依法行政,落实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保确保”。

2、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健全各项救助制度,根据困难群众致贫的不同原因和贫困的不同程度,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并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促进社会救助体系由“普救型”向“补救型”发展。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主体,专项救助为重点的长效救助机制,进一步明确医疗、教育、住房和意外事故等四个救助工作重点。适当授予救助部门相关的财产调查权,建议将低保申请由户籍化向属地化倾斜,以便加强对人户分离对象的有效控制;对用工不规范的单位及故意隐瞒就业情况的个人加强处罚力度,尽可能减少隐性就业情况的发生。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7)

两节期间走访特困户2户,五保户1户,优抚对象1户,送面粉4袋,油4桶。走访残疾人2户,每户500元,计1000元。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工作

根据民政局的工作安排,对4个社区低保户进行动态管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摸清底数,全街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1420户,2707人,月发保障金565640元。

(三)着力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按照《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救助范围的救助标准,使困难群众能够看得起病,今年救助资金16万元226人,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临时救助25600元45人。

(五)民政事业费的发放

各类民政对象的各种定补,能够及时发放到位,决不拖延。一是为23名分散供养供养五保户发放补贴48300元;二是为自谋职业发放优待金184000元48人;四是为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烈属发放定期定量补助782898.7余元70人;发放救灾款78510元228人。

(六)完成社区居委民会第八次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市政府关于社区居民委员第八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结合四个社区的工作实际,6月20日四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次换届选举圆满成功。选出了能够热心为群众服务、办实事的领导班子。

(七)双拥优抚工作

牢固树立以政策法规为保障的优抚工作理念,严格执行《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着力解决重点扰抚对象住房、医疗、生活问题。进一步规范抚恤补助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二、残联工作

(一)与残联、移动公司在助残日,为20位残疾人发放伞和羽毛球拍。

(二)残联与移动公司在助残日为2户贫困残疾人发放救助金每户500元,合计1000元。

(三)2014年有11名家庭困难的残疾人享受托养补贴,每人500元,合计5500元。

(四)残联为残疾人发放8台轮椅

(五)8月为街道残疾人组织全民健身活动。

三、老龄工作

老龄工作也是民族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开展尊老、养老、敬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无经济收入的15名老人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病的9名老人进行了医疗救助,协助市老龄委为32名9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老年长寿补助金38400元,对无固定收入的老人生活能得到保障,有病能得到医疗救助。

四、计划生育工作

在制定民政工作计划中,把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计划内容,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14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还为10名计划生育户办理了大病医疗,解决他们治病难问题。把民政工作与计生工作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一年来的工作取得一点点成绩,但是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找差距,找不是,使工作成绩再上新台阶。

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想法。

1、以稳定和谐为导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做到有出有进。

2、医疗救助该救助的必须救助,不能救助条件的绝不能违反原则进行救助。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并依据规定标准及程序给予其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

第三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解决困难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提高医疗保障资源整体效益;(三)政府救助与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四)统筹城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救急救难。

第四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当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对在医疗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包括:(一)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3倍之间)成员;(四)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

第七条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一)城市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农村散居孤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全额资助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合作医疗保险待遇;(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临时困难救助的有关规定,资助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在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其当年发生、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以下统称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

第九条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一)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按照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二)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城乡低保对象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四)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五)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条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城乡困难居民因患糖尿病等21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慢性病和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城乡困难居民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连续享受2年以上低保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初次诊断患有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可凭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和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第十二条城乡困难居民具有多重身份的,按最高比例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限额:(一)住院救助费用限额。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一般不超过3万元;城乡低保对象一般不超过1万元,如因突发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个人一次性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视情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一般不超过8000元。(二)门诊救助费用限额。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不超过3000元,城乡低保对象不超过2000元,其他困难居民不超过1000元。城乡困难居民在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临时困难救助解决。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一)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违法犯罪、醉酒、斗殴、自杀、自残、他人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因捐献肾脏、肝脏等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因妊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患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凭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要依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到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开展网上即时审批,对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救助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凭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即时救助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负担费用。各县市区民政或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部分资金,并定期与医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城乡困难居民凭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和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月或按季度审批后,直接发放或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并逐步推行委托金融机构的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公布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市和各县市区分别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组成来源:(一)以近3年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支付资金平均数额为基数的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二)当年预算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资金的10%;(三)当年福利公益金地方留成的提出部分;(四)上级补助资金;(五)基金结余;(六)基金利息;(七)不足部分由爱心捐助资金或其他社会捐赠资金补充。

第二十条医疗救助基金设在市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市级医疗救助基金对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所需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补助60%,并对已建立基金的其他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9)

第二条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体救助、公平合理、及时绩效、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建立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为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

(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网络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户酌情资助。

(三)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于城镇三无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卧床不起)、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的慢性病中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晚期腹水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每年3月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结算时,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用于同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门诊救助证》不取现,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的,不再纳入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住院救助认可书》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按20%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0%。

第二十六条农村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城镇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对五保、三无对象自负部分在最高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救助管理局审核结算.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救助管理局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站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提供在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救助对象在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审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农村按不低于5%-1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2.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等,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第六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资金和慈善资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三十六条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资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金以及小额临时救助金,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各乡(镇,场),由乡(镇、场)民政办直接发放。

第三十八条门诊救助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将救助金拨付到医疗机构帐户。

第三十九条参合参保资金经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统一等基金专户。

第四十条较大额临时救助和县外医疗的住院救助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直接发放。

第四十一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此行。

第四十二条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其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10)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人劳社保局、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具体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65号)要求执行,即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本县辖区内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之外,均有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障水平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但每人每月最低补差不少于7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全额享受城镇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保障对象享受全额低保标准。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市场价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的;

(三)因法定赡(扶、抚)养人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无供养能力的除外);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因巨额投资(如建房、购房或其它投资)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有认定资格的有关单位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下同),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收入核算办法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保障资金管理

第八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城市居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居民由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白洋、壶山、熟溪、履坦、桐琴、泉溪、王宅、茭道8个乡镇(街道)由县财政负担85%,乡镇(街道)财政负担15%;柳城、新宅、桃溪、大田、白姆、俞源、坦洪、西联、三港、大溪口10个乡镇由县财政负担95%,乡镇财政负担5%。县民政局设立低保资金专户,由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把按年度预算的负担数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年终按动态管理所担负的资金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县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排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月拨付,专款专用。

根据低保动态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须安排一定的低保准备金和工作经费,以确保新增对象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下列特殊对象,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可以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申请:

1、经专家鉴定患特殊病种的人员(主要指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四类病种);

2、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员;

申请报告经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除应出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及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需提供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带另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附带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未在当地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应当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当申请人、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或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对收入核查结果提出异议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评议结果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民主评议会应在所在村(居)进行,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村(居)两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民政联络员;村(居)民代表(其人数不少于其他各类人员的总和)。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额,并填发《*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将《救助证》发送到户,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单及保障金额。

第五章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红绿卡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致困的原因,对家庭困难情况不可能好转的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县民政局批准,享受终身低保,并发给绿卡(绿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对那些暂时困难,通过救助和自身努力,家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发给红卡(红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重点对红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应接受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所有收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并视情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八条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对拒不参加的,依法给予减发或停发保障金的处理。

第十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县民政局:贯彻实施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适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意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统计、预算及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及乡镇街道干部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二)县人劳社保局:负责做好退休、失业人员进入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人数的预测,搞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三)县财政局:配合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负责保障资金(包括必要的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的核定拨付及决算;

(四)县统计局、物价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测算项(种)价格数据的采集、记录和整理汇总工作,配合民政局测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五)县司法局、教育局、水务局、卫生局、供电局、工商局、文广局、传媒中心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担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核准并上报;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上报前公示、批准后公布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变化情况及时核实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等调整意见并上报;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及民政局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对象的低保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低保档案。

第六章保障金发放形式

第二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实行按月发放。县民政局在每月初将低保对象实际所需资金汇入县信用联社,由县信用联社各分社、站、点发放,全县通存通兑,低保对象凭信用社存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第七章优惠帮扶政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给予相应的优惠照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及成员凭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可享受下列政策优惠与物质扶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由人劳社保局、乡镇(街道办事处)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到医疗机构就诊,凭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一般性诊疗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床位费减免30%。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成员在校读书的,学杂费实行减免,并对中小学的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费。

(六)供电局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一户一表"改造的表后线材费用。

(七)水务局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减半收取一户一表的改造费。

(八)广电单位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入网费和基本视听维护费实行全免。

(九)民政局优先安排临时救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企业。

(十)法律援助机构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免收其费、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大力提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一)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在校子女,优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助学"的救助。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自愿互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

(三)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优先给予慈善救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居委低保救助工作总结篇(11)

(一)低保工作扎实有效。目前,我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8267户,计10766人,其中城镇“低保”对象832户计1183人;农村“低保”对象7435户计9583人。全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260万元。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月份上调了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40元上调至400元;农村低保对象标准由原来的210元调整为240元。继续抓好低保规范化建设,减少低保申请的环节,缩短低保申请时限,提高低保救助的效率。农村低保申请审批及核查由原来的半年一次调整为一季度一次。

(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有力。今年我市作为市唯一代表被推荐为全国五保供养先进县市。全市1236个五保对象中有1176位五保老人入住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实行集中供养,有61位五保老人实行了由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代管的院户寄养,集中供养率达到了97%。落实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原来的年、人5900元提高到年、人7200元。部署了对2003年以来的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认真做好了五保集中供养资金的核拨。开展了“平安养老”全市养老机构的专项安全检查及清理整顿工作,此次检查共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200余处。全市所有敬老院(老年人服务中心)都实行了事业登记。

(三)四助工作力度加大。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政策,今年2月份出台了《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完善了门诊医疗救助、二次救助、医中救助、重大疾病救助制度。今年以来支出救助资金912.9万元,救助困难群众962人。开发了民政医疗即时救助系统,目前已进入招标程序,该项目的实施将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垫不起医疗费的问题。635户农村困难群众获得了住房救助,支出资金275万元,圆满完成民生实事任务目标。903户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取得了助学救助,发放助学救助金392万元。落实312位生活困难的白内障患者分8批送往第六医院进行复明手术。全市17家慈善爱心超市在帮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初步统计全市的慈善爱心超市共发放物资600万元左右,有近2500人获得救助,其中,低塘慈善爱心超市救助对象、救助形式、救助内容丰富,获得社会好评。今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每户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三老人员”以及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了500~9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金,共计2000余万元,受助人数达3.2万。

(四)社会救助内容不断拓展。针对低保边缘群体生活也较为困难的现状,今年月份出台了《市低保边缘户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在市范围内首次将“低保边缘户”明确写入了政府救助文件。通过调查摸底共确定低保边缘户1860户,计5173人,其主要可以享受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节日慰问、物价动态补贴、医疗救助、其他优惠政策6大方面救助。为规范临时救助的操作程序、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切实保障了专项救助以外或因各种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已救助困难群众434人,救助资金73.26万元。

二、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水平有了新提升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完善军人抚恤优抚工作机制

一是及时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工作。按照我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今年月份对1100余名重点优抚对象提高了抚恤补助标准和一至四级在乡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在乡复员军人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2~100元,三属抚恤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了88~115元,在乡残疾军人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8~160元不等的增资标准。

二是提高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年度我市城乡义务兵854人,优待金经费总支出11635550元。其中在内地服役的义务兵650人,家庭优待金每户(人)为11300元;在服役的义务兵50人,家庭优待金每户(人)为33900元;在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等边疆五省区服役的义务兵149人,家庭优待金每户(人)为16950元。同时做好精减复员军人的年终补差及年老烈士子女和参战参核困难人员的临时补助工作,年补差资金90余万元。下拨了55年至59年兵和部分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补助。

三是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医疗工作。根据《市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实施细则》,对全市700余名重点优抚对象,以不同比例给予医疗费补助,支出医疗费总额约140余万元。对患大病或长期患有慢性疾病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过大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帮助8户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危旧房的修缮和改造,下拨资金4万余元。

(二)落实安置政策,做好转业士官维稳和服务工作

一是做好涉军人员维稳工作。针对企业下岗转业志愿兵频繁集体上访的现象,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拟制了市企业转业志愿兵维稳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转业志愿兵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志愿兵的详细情况。专门派员到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汇报我市转业志愿兵上访诉求情况和处理意见,咨询了解相关政策,请求指导答复意见口径。并指导上访人员所在乡镇、街道做好企业下岗转业志愿兵的劝解和帮扶工作,目前大多数企业下岗志愿兵已在不同的岗位就业,目前这一群体基本稳定,没有出现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事件。

二是做好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年度我市共接收退役义务兵399人,一期复员士官28人,二期复员士官4人,转业士官6人。调整了城镇退伍士兵安置补偿金和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补助金标准,共发放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207万余元,自主创业补助金211万元。6名转业士官中有1人因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被指令性安置到事业单位,3人自谋职业,1人包底安置,1人待安置,发放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助金31.7万元。另外为2008年荣立二等功的1名转业士官重新安置到事业单位。全年总计发放安置补助金449.7万余元。根据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成立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安置对象的岗前培训,组织了复退军人专场招聘会,积极做好退伍军人就业推荐工作。

(三)以创建“省双拥模范城”为抓手,谱写双拥共建新篇章

今年月份,我市的双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各乡镇街道、驻部队及共建单位的通力协作下,顺利通过了省双拥模范城考核检查组的检查考核,我市再次被命名为“双拥模范城”,实现了蝉联省级双拥模范城荣誉称号的目标。

一是广泛开展了各种双拥系列活动,使共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全市63个共建单位结对以来,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军民共建活动。有47个共建单位被市委、市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或评为先进单位,6个结对乡镇和街道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双拥模范乡(镇、街道)”。91428部队被海军和东海舰队领导机关评为先进单位。

二是持之以恒地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分别走访慰问军分区、东海舰队、驻部队指战员和武警官兵,各级军地领导畅叙军民鱼水深情,共商军地发展大计,积极营造双拥共建工作的浓厚氛围。市双拥办也组织乡镇、街道和驻部队积极开展节庆活动。据统计,今年节日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共走访慰问6800余人次,发放慰问金慰问品价值达430余万元。

三是切实做好涉军服务工作。积极帮助驻部队和官兵做好家属随军安置、子女就学入托、解决军地纠纷等方面工作。牟山部队家属楼建设工作,水电、管线、排污、规费等前期工作悬而未决,为此市府办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共商解难释疑,指定专人负责,从快从简落实。今年月底,牟山部队家属楼顺利竣工,部分军属入住新楼。

三、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迈出新步伐

(一)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全面推进

按照上级要求,以“一村一社区”模式,编制了全市农村社区建设布点规划,确保农村社区建设有计划、有方向、有序进行。以农村社区服务大厅为工作突破口,完成了60个村的社区建设,其中42个村达到农村社区示范村创建标准。目前我市共建设农村社区163个,占全市总村数的62%。

(二)第八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今年月到月,我市在市范围内率先完成了第八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法定参加换届选举的居委会52个,占全市居委会总数的92.9%,其中31个社区居委会采用了直接选举的方式,并首次采用了居民在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办法。在选举过程中,严格把好选民登记关、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关、候选人提名确定关、投票选举关“四个关口”,确保了选举合法、规范。本次选举共选出新一届居委会成员共计221人,平均年龄41岁,并有24个“80后”被充实到了居委会工作班子当中。大专以上的达到107人,占全部居委会班子成员的48%以上,比上届高出近20个百分点。

(三)现代化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开展了第三轮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有5个社区顺利通过群众满意度评估,被评为市级和谐社区。至此,全市共有32个社区被评为市级和谐社区,达标率为91.4%,超额完成了上级的考核要求。“和谐社区”创建进一步加强了对社区工作领导,理顺了关系,改善了民生,为建设现代化社区打下了扎实基础。

(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成果进一步巩固

今年以来,为巩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的成果,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领导小组分四批次30多人次对全市40多个行政村进行抽样检查和指导,进一步深化了村务公开制度,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了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推进了基层组织制度化、规范化。今年年初,国家司法部、民政部联合表彰了第四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我市凤山街道永丰村榜上有名,这是继泗门镇谢家路村之后我市第二个获此殊荣的行政村。目前,我市已拥有2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7个省级民主法治村,全市民主法治村创建达标率达81.9%,居市前列。

(五)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调研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年,全市265个村民委员会将进行换届选举,为了顺利完成明年的换届选举工作,着重对全市村委会建设现状进行走访调研,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对近年来开展村委会选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回顾和总结,排摸和梳理了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自查自纠,把隐患和不良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并结合新的《村委会组织法》,提出了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认真开展了换届试点工作,低塘镇11个行政村和梁弄镇17个村正有条不紊地进行试点工作,为我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好头。

四、行政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有了新提高

(一)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新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26家,重新核发登记证书77家。会同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开展了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社会组织行为。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制定了实施方案,组织了现场点评工作。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知识和财务培训。

(二)公墓清理整顿和墓葬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扎实开展好了我市的公墓清理整顿工作,查处超面积建造墓穴11起,取缔非法公墓1起,整改不符合按标准建设生态墓地1起,对8家公墓予以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促进了公墓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继续推进墓葬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滥建坟墓行为,据统计,今年全市又拆迁“三沿五区”坟墓695座,平毁滥建坟墓225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大力发展生态墓地建设,通过加强指导、鼓励扶持、宣传引导,我市生态墓地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至目前,我市已建成生态墓地5个,面积达50多亩,绿化率达90%以上,安葬4000多穴。

(三)“平安边界”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深入开展

召开了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创建“平安边界”活动的基本情况,传达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牵头制定鄞余线界线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并于5月份会同鄞州区民政局实地走访检查有关乡镇,对发现隐患矛盾及时进行排除。进一步完善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健全地名标志长效管理机制。全市共命名住宅区名称21个,建筑物名称5个,设置街路牌397套,幢牌480块,门牌250块。开展城乡门牌“回头看”活动,对全市城乡门牌进行查漏补缺。整理更新“城区电子门牌录入系统”数据,逐步实行门牌电子化管理。到目前为止共录入地名数据1600多条。

(四)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效

继续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重点抓好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登记工作人员素质教育。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6302对,离婚登记1378对,收养50件,出具单身证明4259份,

五、社会福利体系建设有了新进展

(一)不断深化社会养老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居家养老服务拓展延伸,在总结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制订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指导督查等多种形式,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今年共新增35个试点村,每个试点村都建立服务队伍,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开展各类服务。坚持“十标准”,加强农村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做好前三年规范化行政村创建回头看工作的基础上,对新创建的村通过到实地、看实物、查实帐、访实情进行抽查验收。目前,全市老龄工作规范化行政村已有170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64%,今年又有80余个行政村正在积极创建中。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进程。社会机构养老服务建设有新的突破,首家民营老年公寓舜辰老年公寓在5月份正式奠基开工,目前正处于土建施工阶段,预计将于2012年竣工,这将有效缓解我市养老机构的床位压力。

(二)稳步推进移民工作,保障水库移民合法权益

召开了全市钦寸水库动员大会,出台了《市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把我市的910人的钦寸水库移民安置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落实好移民建房用地指标的报批工作。继续做好大中型水库项目扶持工作,根据上级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关于编报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预算的报告》,确立了十一个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以提高移民生活质量。及时足额发放年第四季度和年第一、二季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直补资金共740.145万元,核减年度死亡人口88人。

(三)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提高社会救助能力

坚持福利“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提高我市福利的增长幅度。销售金已突破1.4亿元,居市第1位,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其他慈善事业的发展筹集资金1400万元。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全市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555人(次),其中救助流浪未成年人61人,残疾人34人,精神病人10人。

年工作思路:

年,民政局重点围绕创新社会救助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实效;围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顺利完成全市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围绕探索完善退伍安置途径,着力涉军人员维稳工作,围绕规范社会事务管理,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围绕解决养老难问题,加快社会福利工作步伐。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注重提升救助效能,着力创新社会救助管理体系

一是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建立完善弱势群体救助平台。整合现有的社会救助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弱势群体救助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救助资源共享、救助对象相互衔接、救助信息互通救助政策互动,提高救助工作的协调性。建立“一站式”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设立救助服务大厅,各救助体系成员单位在服务大厅设立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一受理困难群众救助事务,提高救助效能,满足全市困难群众各类救助需求。此项目力争在年3月底前正式运作。

二是构建科学、高效的低保工作运行体系。按照上级提出的三年内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筹相关要求,年计划拟定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待遇的工作意见,协调财政等部门确定分步实施,逐步提高农村最低保障线,力争将农村居民标准由现在的城市低保标准的60%提高到80%。

三是深化低保边缘化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低保边缘户申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家庭收入核算,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公平施救。扎实推进分类施救,准确把握低保边缘户不同的救助需求,落实住房、医疗、教育、水电等救助项目。

四是加强防灾救灾工作,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扎实开展“避灾中心”的建设,加强对灾情信息人员、队伍、物资等方面的管理。建立以乡镇基干民兵、青年团员为主体的抗灾救灾志愿者队伍,不断增强应急救助能力。

二、注重探索退伍安置途径,着力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是探索退伍安置渠道,着力涉军人员维稳。深化双向选择、鼓励自谋职业、实行包底安置三种办法,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大政策优惠力度,不断完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组织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术、学创业,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稳定就业、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转业士官和企业下岗转业志愿兵的维稳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开展转业士官和企业下岗转业志愿兵的摸底调查,掌握他们的详细情况。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涉军人员稳定。

二是继续做好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工作,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时按标准发放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方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的即时结算。实施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等方式,切实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开展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优抚安置对象数据及各项保障经费规范化管理。

三是深入推进双拥工作,巩固双拥模范城的创建成果,健全双拥工作新机制,广泛开展各类双拥活动,全方位进行双拥宣传,形成齐抓共管的双拥工作新格局。

三、注重抓好村级换届选举,着力推进基层民主和城乡社区建设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全市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一,总结低塘街道试点工作经验,论证主要工作成效,提炼推广做法。第二,研究基层换届选举工作现状,精心制订实施方案和选举办法。第三,全过程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程序,严把选举工作环节。第四,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处理群众,保证选举质量。

二是不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第一,按照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指导50个行政村完成农村社区建设任务,使覆盖率达到80%。第二,进一步完善社区运行机制,完善农村社区的自治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评估体系和考核制度。第三,进一步规范社区运作内容,广泛开展集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为一体的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农村中老年群体精神文化生活。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提高各类信息终端在农村的覆盖率,如远程教育平台、社区服务中心“1890”热线等平台,改善农村信息服务。第四,加强社区人员培训教育,继续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两期以上的社区主要干部培训班,提高社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动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三是积极创建和谐社区,进一步加强社区功能建设。认真落实科教、文体、法制、卫生等各项专线业务工作进社区的工作要求,搞好“一站式”基本公众服务。巩固和发展无偿服务,依托市社区服务中心200多家加盟企业,全面开设电水维修、医疗保健、劳动就业等百余个服务项目,并启动便民服务亭、老年人一键通等服务项目建设,为居民生活提供大量的需求服务。推进社区的志愿服务,注重扩大志愿者服务队伍,培育志愿者服务意识,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和服务激励机制,使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为社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和帮助。

四、注重强化社会事务管理,着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开展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为广大会员、企业和社会群众提供无偿或者低偿服务。探索新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机制,进一步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程序,降低准入门槛,采取“先发展、后规范、先备案、后登记”的管理办法,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在完成“地名命名”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的编制任务基础上,全面完成所有民政系统单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的编制。

二是加强区划地名管理,深化平安边界创建。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通过摸底准备,调查登记,考证录入,总结成果四个阶段,做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不断深化平安边界建设,实行边界管理常态化。加强与周边县市区联系沟通,健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好界线管理工作中的“两图一责”制、定期走访联系制、边界纠纷应急处理制、界线管理联络员网络、界桩管理委托制等五项制度,逐步实现边界管理常态化。

三是切实加强提高殡葬管理工作。规范经营性公墓经营活动,坚决查处违规经营、超面积建坟现象。大力推进生态墓园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生态墓园的品位和档次,逐步提高生态墓地入葬率。

四是加强婚姻登记处和救助管理站规范化建设,不断规范业务工作、严格执法程序,提高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和流浪乞讨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是扎实做好第一水平年钦寸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抓好移民的对接考察工作,在移民来对接考察时,做到充分准备,热情接待,到点到户,如实介绍,力争对接一次成功,签协率达到100%;按期保质完成移民建房,切实为移民搞好服务工作,严把建房质量关、时间关,确保移民能如期搬迁入住。继续督促落实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扶持工作,提高移民生活质量。

六是妥善做好小型水库帮扶解困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开展小型水库原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和座数的调查摸底,制定小型水库帮扶解困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安排,指导相关镇村做好小型水库原迁移民的项目解困工作。

五、注重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着力加快社会福利工作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