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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承诺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10-16 21:19:33

离婚承诺书

离婚承诺书篇(1)

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________(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___与女方___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离婚承诺书篇(2)

韩某和丈夫结婚十年。婚后与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

韩某和丈夫结婚十年。婚后与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住。三年后,夫妻双方购买了徐汇区的一处房屋,该房首付20万元,贷款60万元。之后,丈夫执意将其父母的户口迁入新居。

丈夫平日应酬颇多,丝毫不顾家,为此,双方经常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去年夏天,丈夫向韩某提出离婚。为了得以顺利离婚,丈夫书写了保证书一份,承诺将婚后共同购买的徐汇区房屋归韩某所有,由丈夫归还贷款。事已至此,韩某便同意离婚,今年年初,双方签署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取得了离婚证。 离婚后,前夫反悔离婚前所作的保证,明确表示:“当时,为达离婚目的,我才同意此房归你。其实,并非我本意,保证书是无效的,而且,这套房屋内有我父母的户籍,是大家庭共同财产,不能归你所有。”韩某觉得婚姻非儿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包括对房屋归属的处理,都要对彼此负责,不能出尔反尔。因而,为了维权,韩某将前夫告上了法庭。在此提出了她所担忧的几点问题: (1) 韩某和前夫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前夫所称的“大家庭共同财产”? (2) 协议离婚前,前夫亲笔写的保证书,承诺将徐汇区的一套房屋归韩某所有,是否有效? 律师讲堂 房产归属问题在婚姻案件中十分敏感,困扰着很多不幸的家庭。今天,在此先根据韩某咨询的案例,提供法律释疑。以后会陆续和广大读者探讨一些婚姻案件中所引发的房产纠纷,供大家参考。 韩某担忧的第一个问题,是有关婚姻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至于,您前夫所称的“大家庭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无此概念,更无法律依据。也不能仅以其父母户口在内为由,主张大家庭共同共有该套房屋,这种说法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韩某所担忧的第二个问题,会成为这场诉讼案件审理的焦点。 其前夫离婚前亲笔承诺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归妻子所有的保证书,是合法有效的。显然,其前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他写的保证书及其作出的承诺,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况且,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之后,其前夫拒绝履行承诺,显属不当。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其前夫反悔承诺的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韩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对上述条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显然,其前夫以合法的形式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韩某,就不能再反悔了。

离婚承诺书篇(3)

退休多年的陈先生独居在新闸路某号房屋内。前几年该地块遇上动迁,自认为已到风烛残年的年纪,膝下无子女的陈先生选择了货币分房。他拿了一笔动迁费后,就在距离妹妹家不远的地方租房居住。现年40岁的詹晓婷是江西上饶籍人,她在沪打工已有20多年,不知什么时候与陈先生相识成为朋友关系, 2013年9月23日,詹晓婷与老家的丈夫王大壮突然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詹晓婷又闪电般地与年长她29岁的陈先生登记结婚。

与詹晓婷登记结婚一年后,陈先生就因病在医院去世。陈先生躺在病榻之上时,都是他的4位弟弟妹妹轮流前来送饭送菜,照顾他的日常起居,几乎没有见过詹晓婷前来嘘寒问暖。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回忆,久卧病榻的陈老先生许感觉自己时日无多,亲手将自己的存折和与詹晓婷、王大壮签订的《承诺书》交给他们。

弟弟妹妹们一看《承诺书》,顿时感觉老哥的婚姻是被詹晓婷和她丈夫利用了。原来这份《承诺书》写道:“郑重声明这次和你办理结婚登记,是为儿子王某能在上海参加高考。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后各方的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双方生活各不相干,对方也无权过问个人的隐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以儿子为中心。你今后生活我会给予帮助的,我会把你当父亲来照顾。”在这份《承诺书》上,三个人约定各自财产归属,还都留下亲笔签名及日期。

“他就是想把这数十万元遗产留给自己人,而不是轻易交给对他照顾不多的詹晓婷。”陈先生的弟弟妹妹称,拿到《承诺书》后他们才得知陈先生与詹晓婷还有如此约定,也对詹晓婷与陈先生结婚的目的产生质疑,更不想让她以妻子的身份独占哥哥的全部遗产。

这份《承诺书》的出现直接导致了陈先生的遗产纷争。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认为,詹晓婷与哥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或许幕后存在某种他人无法说清的交易,因此他们不愿意将哥哥的存折交给詹晓婷,也没有让她参加哥哥的葬礼。

詹晓婷则认为自己是陈先生的合法妻子,有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因此将陈先生的4位弟弟妹妹告上法庭。

90万遗产继承起纷争

静安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詹晓婷诉称,她与陈先生于201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6日陈先生去世后,他的弟弟妹妹一直不告诉她葬礼时间和墓地位置,她无法悼念陈先生。

詹晓婷表示,陈先生死后留下遗产约96万元,而且陈先生没有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陈先生的父母亲都先于他去世,陈先生也没有子女,她与陈先生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她来继承陈先生的全部遗产。

詹晓婷还说,陈先生的4个弟弟妹妹擅自从银行提取他的遗产并侵吞,侵犯了她的法定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归还上述钱款。

庭审中,陈先生的弟弟妹妹却辩称,依据2013年10月17日詹晓婷及前夫王大壮与陈先生签订的承诺书,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他们认为,詹晓婷与陈先生结婚是带有目的的,是因为詹晓婷的儿子在上海有读书需求,让陈先生提供帮助,所以与陈先生假结婚。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指出,在《承诺书》中,詹晓婷与陈先生在财产和生活上都曾作了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生活各不相干,对方无权^问个人隐私。”詹晓婷的前夫王大壮也在承诺书中声明,他们不会打扰陈先生的生活,陈先生的财产也与他们无关。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还表示,尽管詹晓婷与前夫王大壮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和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而詹晓婷与陈先生虽然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但生活中两人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没有夫妻之实。

特别是在陈先生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詹晓婷从没有给予关心和照顾,完全靠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照顾,这些街坊邻居都可以证明。

因此,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请求法院驳回詹晓婷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承诺书”是否算遗嘱

由于陈先生已经去世,法院认为,本案中詹晓婷与陈先生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承诺书》能否就算是遗嘱呢?

詹晓婷表示,因为她与陈先生年龄相差大,老夫少妻容易被人议论,而且一直遭到陈先生弟弟妹妹的反对,所以他们才想写一份《承诺书》,让他的家人放心,由此接受他们的婚姻。所以詹晓婷认为,签署《承诺书》是陈先生的生前行为,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而且在《承诺书》中,陈先生没有剥夺詹晓婷对他财产的继承权,詹晓婷也没有表明自愿放弃继承权。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认为,根据中国人的传统习俗,生前就写遗嘱不太吉利,所以才会用《承诺书》的形式表达今后遗产分配权益。

经法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陈先生名下遗产购买理财产品23万元及存款73万余元。陈先生弟弟妹妹认为其中用于丧葬费21.4万余元;而詹晓婷只认可其中2万余元的费用属合理支出,其余均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陈先生已经去世,詹晓婷与陈先生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婚姻登记证书,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詹晓婷与陈先生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鉴于詹晓婷是死者陈先生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先生遗产的权利。

离婚承诺书篇(4)

高大帅气的庄磊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2001年1月,在朋友的生日宴会上,他与长自己一岁的林菲相识,进而陷入热恋之中。

为了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一方小天地,庄磊在父母的支持下,于2002年6月16日购买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房屋一套,房价为29万余元,庄磊支付了购房款21万余元,另有8万元房款,庄磊进行了按揭贷款。

2004年11日,庄磊刚刚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恩恩爱爱的两人征得父母的同意便登记结婚了。婚后不久,林菲就怀孕了。喜事接踵而来,双方父母都十分高兴。可是,林菲的父母激动之中却夹着一丝惆怅。林菲是家中的独女,他们多么希望女儿生个小孩能跟女儿姓,这样,自家也就可以算有后了。知道父母的心思后,林菲挽着父母的手臂,笑道:“这事我自有打算,一定会满足你们的心愿的。”

200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林菲躺在床上,用手轻轻抚摸着渐渐隆起的肚子,幸福地对躺在身旁的庄磊道一“小孩再过几个月就要出生了,你说小孩是跟你姓还是跟我姓?”“当然是跟我姓,哪有跟你姓的道理!”庄磊不假思索地回答道。见庄磊这么霸道,林菲一屁股坐起来,回敬道:“法律规定既可以跟男方姓,也可以跟女方姓,你凭什么说只能跟你姓不能跟我姓?”见妻子较真起来,庄磊急忙安慰她“按照风俗,如果孩子跟你姓了,就表明我是倒插门的女婿,那样我会被别人瞧不起的,我的父母在外面也抬不起头来。你是嫁给我们家的媳妇,小孩当然应该跟我姓了。”见庄磊这么说,林菲却不服气,争执道:“我们结婚前不是说好了吗,我们是‘两家合一家’,我怎么成了嫁给你家的媳妇了?”“什么‘两家合一家’,我听都没有听说过,这是原则问题,我是不会让步的。”庄磊认为妻子胡搅蛮缠,毫不客气把妻子顶了回去。就这样,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争执起来,闹得很不愉快。

3月18日晚,庄磊和林菲再次因婚嫁形式是“男婚女嫁”还是“两家合一家”以及小孩的姓氏等问题发生矛盾。考虑到妻子有孕在身,为了尽早平息矛盾。经过商谈,双方作出让步,庄磊给林菲写下两份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书上写着:“我庄磊愿意并且同意,我跟林菲生的第一个孩子姓庄,不管男女,我都会很好地对待他。我跟林菲生的第二个孩子,我庄磊同意姓林,会很好地对待他。”落款处有庄磊及林菲的签名。另一份承诺书写有“庄磊从今天起是林菲的人了。以后一切都交与林菲,如离婚房屋是林菲的了。”落款处同样分别有庄磊的签名和林菲的签名,庄磊还在其签名下写了“同意”两字。

原以为矛盾就此都解决了,可是,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还是就这些矛盾纠缠不清,夫妻感情也受到严重的伤害。2005年10月21日,林菲为了能有一个宽松、愉快的生产及哺育小孩的环境,在未和庄磊打招呼的情况下,她携自己的衣物住回了娘家。两天后,林菲在医院生下一名女儿。女儿出生后,林菲也未再回庄磊处一起生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丈夫提出离婚 妻子索要房屋

妻子的不辞而别,特别是女儿出生后仍然带着住在娘家,让庄磊彻底失望。痛定思痛,庄磊决定与妻子离婚。于是,2006年11月9日,庄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判令与林菲离婚:女儿由其抚养,林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只要双方家庭能够克服封建陋习,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不许离婚的判决。

判决后,庄磊十分想念女儿,于2007年5月1日带着父母一同前往林菲的家中探望。可是,两家人再次发生冲突,矛盾进一步激化,庄磊与林菲的婚姻也彻底走到了尽头。2007年6月25日,庄磊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的感情基础,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在度过难捱的六个月后,庄磊铁了离婚的心,第三次向法院离婚。

再次离婚,双方对婚姻都心灰意冷了。而结婚的新房因有了很大的升值,经评估,房产的现价,不包括装修,评估价为72万余元。房屋的归属,自然而然地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了。

法庭上,林菲说:“2005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了协议,庄磊承诺若离婚,结婚的房产归本人所有。现在庄磊提出要与本人离婚,该房产应判归本人所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林菲提交了两份书面承诺书作为证据。

对于林菲的请求,庄磊提出:“该房产系自己婚前出资购买的,且在婚前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故该房产应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对于婚后还贷部分,自己可以按增值比例返还林菲。”对于上述两份书面承诺书,庄磊说:“该纸条内容相当于一个附条件的赠与。本案中涉及的赠与物是房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能转移,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权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现在自己已明确表示该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早已撤销了赠与。”

约定触及“雷区”协议被判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磊两次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且自2005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故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因双方女儿年幼,且自其出生后一直由林菲抚养,改变女儿的成长环境对其并不合适,应由林菲抚养为宜。

本案所涉房产系庄磊在婚前购买,且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也在婚前,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庄磊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庄磊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对于庄磊所写的有关房产的承诺,当时是基于生第一个孩子姓“庄”而做出的一种许诺,而事实上在小孩出生后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开始分居,据林菲陈述至今未给小孩取名字,故以小孩姓氏为条件而签下的协议,这种对财产的分割协议当然不具有法律意义,但在房产补偿时应对林菲予以适当照顾。

据此,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庄磊与林菲离婚;婚生女由林菲抚养,庄磊每月承担女儿抚育费600元;庄磊补偿女儿出生后至离婚时的抚育费2万元:庄磊婚前财产房屋一套(包括装修)归庄磊所有,庄磊一次性给付林菲人民币10万元。此外,法院还对其他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一审判决后,林菲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林菲提出:夫妻财产协议约定,

房屋归本人所有,该约定是庄磊对其个人财产的处理,而非赠与行为,庄磊不能随意撤销。

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双方的婚姻事实,予以确认;林菲上诉认为,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林菲所有,该约定是庄磊对其个人财产的处理,而非赠与行为,庄磊不能随意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谁所有进行约定。从双方2005年3月18日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是附条件的,即双方离婚,该附加条件涉及双方人身关系。本院认为,以双方离婚为财产约定的附加条件违反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该夫妻财产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林菲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婚后林菲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庄磊应予以返还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利益,一审法院在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林菲的房产补偿予以适当照顾,并无不妥之处,应当予以支持。

2009年5月5日,苏州中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除对部分其他共同财产作出改判外,对房屋的处理维持了原审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本案点评:

林菲的最终败诉,源于她签订的协议触及了法律的“雷区”。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就是说,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持鼓励态度。但由于婚姻关系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婚前和婚后财产约定与《合同法》的财产约定有所区别,当事人订立相关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离婚时能厘清各自所有财产和共同财产,省却将来发生财产纠纷,约定时必然会涉及是否离婚这个敏感的话题,那么,离婚能否作为财产约定的条件呢?

离婚承诺书篇(5)

一名官至副厅级的国家干部为何要亲笔写下这份看似荒唐的“结婚承诺书”?又是谁执意把它发到网络上的?“结婚承诺书”背后有着怎样的贪腐行径?初秋时节,笔者在采访了办案人员后,详细梳理这起荒唐事件的缘由,试图还原这名贪官的腐败之路。

网络疯传的“结婚承诺书”

“我单增德承诺,自今天开始一个月内和XXX离婚,离婚后与苏XX结婚。特此承诺,单增德。”2012年11月底,一份按有红色手印的“结婚承诺书”在网络上疯传起来。好奇的网友找到了单增德的照片和介绍,发现写下这张承诺书的,竟是一名副厅级官员――时任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的单增德。

“承诺书”在网上疯传的当天晚上,单增德因有应酬回家较晚。推开家门,坐在沙发上的妻子冷冰冰地告诉他,网上有关于他的帖子,让他看看是怎么回事。单增德一看就懵了,慌忙对妻子说是假的,不用管它。已经有些醉意的单增德没再理会这个帖子,倒头就睡。第二天一早,清醒过来的单增德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无奈之下向妻子承认:“承诺书”是真的。对单增德来说,这是一个焦灼的上午。不过,他还是硬着头皮走出家门,去往办公室。

在单增德走向办公室的同时,山东省纪委的工作人员也正在去找他的路上。“结婚承诺书”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社会各界急需一个明确的说法。那天上午,在纪委工作人员面前,处于舆论风暴中心的单增德一下子慌了神,不仅原原本本交代了“结婚承诺书”的由来,还主动坦白了自己的受贿问题。很快,单增德被纪委“”。2013年3月,山东省纪委对其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

当月,单增德因涉嫌被立案侦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此案,该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历经四个月的侦查,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单增德涉嫌受贿金额达700多万元。

“结婚承诺书”的女主角是苏红(化名)。办案人员介绍,苏红是莱芜市一名做生意的女性,一直没有结婚,“就个人而言,工作上她还是比较成功的。”

单增德为何要写这份承诺书?又是谁把它发到网络上的?这一切,还要从2002年单增德的工作调动说起。

2002年12月,刚满41岁的单增德到莱芜市就任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这时的单增德,正处于仕途快速上升的黄金时期。单增德曾告诉办案人员:“从省直机关处级干部中选提到副厅,在地市进常委,当时是很少的。自己非常满意,发自内心地感谢组织,感谢党委,给了我这么一个机会。同时也暗暗下决心,下去一定要好好干。”据曾经共事的同事介绍,当时的单增德确实给人留下了一个勤勉工作的形象。初到莱芜的时候,作为从省城到莱芜的空降干部,单增德交友不多,周末经常回济南与家人团聚。单增德与苏红的相识,就发生在他到莱芜后不久。

当时,苏红要在莱芜开一家公司,省里有关方面的手续已经办好,但到了莱芜市某部门时却被卡住了。2005年前后,经人介绍,苏红找到单增德。单增德几个电话打过去,事情很快就办妥了。苏红感激不尽,给单增德送来5000元钱,不过后来,单增德把这5000元钱退还给了苏红。素昧平生,就给自己帮了大忙,给钱还不要,单增德在苏红心中的形象顿时高大起来。

从此之后,苏红经常给单增德打电话、发短信,及时的嘘寒问暖让和妻子两地分居的单增德倍感亲切。一来二去,两人渐渐熟络了。一个醉酒的夜晚,面对送上门的苏红,单增德突破了道德底线,与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久后的一天,苏红给单增德打电话:“我离不开你了,我要和你结婚。”单增德说那是不可能的,便开始躲着她。

如同一出老套的婚外剧情,一个追,一个躲,单增德感到了威胁和压力。

77次收受他人贿赂

据办案人员介绍,单增德第一次见到办案人员时,“感觉他很恐惧。后来得知,他对法律了解得特别少。”随着提审过程中的接触增多,办案人员感到单增德相对内向,并不是那种魄力特别大的人。翻开单增德的履历表可以发现,他有过10多年的人事工作经历。严谨、细致、低调,是从事人事工作必备的素质。这种素质,与单增德的巨额受贿以及婚外情形成了巨大反差。单增德出生在烟台莱州一个普通的乡村,父亲是一名民办教师,母亲在家务农。他兄妹四人,家境贫寒,从小就懂得了:要出人头地,还得靠自己。单增德把这种认识深深埋在心里,开始了寒门苦读的历程。他渴望改变命运。直至现在,他仍然记得幼时求学期间那些艰苦的日子。“我记得印象最深的是玉米面大饼子,就着干咸菜,一带就是一星期。凉了很难吃。”

1979年夏天,18岁的单增德考上了山东工业大学。大学里,他成为班长,入了党。毕业后,作为优秀学生干部被分配到当时红极一时的一家国企工作。几年后,他被作为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借调工作。1987年2月,单增德调入省经贸委,开始了仕途上最为得意的一段时光。在省经贸委近十六年间,单增德从科长到副处长,再到处长,一帆风顺。他说:“我用不足二十年时间,达到了很多人一辈子的目标。”

从一个农村的苦孩子,成长到一名副厅级干部,单增德的奋斗之路也令其家人引以为豪。父亲曾跟他说:“前十年,子凭父贵。后十年,父凭子贵。”单增德觉得自己做到了。

单增德仕途顺利,几乎没有经历过波折和坎坷,便取得了众人艳羡的成就,他的优越感也因此急剧膨胀。但是,一旦面对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那种出身贫寒且不被重视的感受仍然会在潜意识里隐隐作怪。到莱芜工作后不久的一件小事,让他春风得意的好心情受到了不小的打击。

单增德告诉办案人员,有一次,他去一家大公司参观,公司老板非常喜欢打网球,就在公司里边修了两个网球场,聘请了专职的私人教练。老板邀请了当地的几个朋友,本来是想陪着单增德活动活动。结果,别人都打得很好,只有单增德对网球一无所知,甚至连怎么握球拍都不会。单增德很局促,站在一旁觉得自己是个局外人。那一刻,他忽然发现自己虽然贵为市领导,但还没有真正融进当地所谓的圈子。

“只有钱才能改变这一切,有了钱就能提升自己的层次。”单增德决定利用手中的权力换取金钱。从此,他对送上门来的不义之财不再拒绝,有时甚至主动索贿。

一审判决书显示,单增德的受贿行为绝大部分集中在担任莱芜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在14页的书中,公诉机关共指控单增德24项77次收受他人贿赂,其中最多的一次为50万元。这些受贿主要集中于单增德为请托人在办理国土出让手续、争取专项资金、工程招标以及职务安排、就业招考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单增德共有四次索贿。

被自己突破的“两道防线”

单增德告诉办案人员,任职莱芜之初,他也给自己设了两道防线:第一,女人不能碰;第二,不该要的钱不能要。然而,这两道防线都被他自己突破了。

他到莱芜工作的第一天,妻子就给他警示,让他自己多加注意,其中谈到,“如果有女的给你汇报工作,要开门不能关门”。可事情并没有按照预想的方向发展。面对钱惑,亲人的叮咛早就成了耳旁风。

离婚承诺书篇(6)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并生有1名婚生女( ,19 年 月 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 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 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 与婚生女共同居住 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 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 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

男方

女方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

男方

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

男方

女方

2)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彩电一台、 冰箱一台、 洗衣机一台、 空调一台、 家俱一套、 组合音响 一套、生活日用品 件,总计约 元

银行存款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运营出租车,作价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 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 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

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7离婚协议模板下载二

甲方: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女儿,名___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__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_______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帐到女方指定的______银行帐户内,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____方,另一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不配合办理,则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__元人民币;

5、离婚后_____方户口应在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仍未迁出的,则按日支付补偿金________元;

6、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女儿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元;

7、女方应悉心抚养女儿,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8、男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_____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女儿共同生活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______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给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________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_________万

元。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______万元,首付款来源于__________________.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 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___________万元;

⑶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甲方应将原按揭合同的每月应交款项在每月________日前足额向乙方缴交,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_____%支付逾期违约金;

⑷房内物品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归甲方所有。

3、汽车:

夫妻婚后购买的__A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牌小型家用轿车归甲方所有。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的,无论何时发现,另一方均有权平分;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一方违反该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六、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_________元。

七、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离婚承诺书篇(7)

无论何种原因离婚(即使配偶去世也不例外),都被视为违背誓言而不被允许。在爱尔兰,这个规定有着历史和文化的原因。

在爱尔兰大约有92%的人信仰天主教,在天主教的教义里,离婚是一种罪恶的行为,这是最初宪法规定禁止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一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爱尔兰人习惯同居不结婚,很多老人都是实际夫妻,生活在一起一辈子,但在法律上从来没有注册结婚,因为,一旦结婚就意味着不能再分开。爱尔兰的结婚率是全球最低的,现代的爱尔兰人无不奉行晚婚,并对婚姻大事格外慎重,生怕一失足成千古恨,而已婚夫妻通常也会相亲相爱,终老一生。

除了爱尔兰,世界上还有其他一些国家也不许离婚,如菲律宾、马耳他、巴拉圭、安道尔和圣马力诺5个国家的法律同样不准离婚。

与其他禁止离婚的国家不同,爱尔兰人以高度的智慧,创造了一种兼顾传统和自由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可以协商婚姻关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在爱尔兰办理结婚登记的费用也因婚期的长短而不同。如果婚期为1年,需要2000英镑,相当于人民币2万多元。但如果结婚期限是100年,那么登记费用仅50便士(0.5英镑),也就是说,婚期越长,费用越低。

在爱尔兰,还有一件耐人寻味的事情,婚期不同,结婚证书也不一样。

婚期为1年的新人, 得到的是厚如百科全书般的两大本结婚证书。翻开一看,里面逐条逐项列举了男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小到清洁修理,大到生育教育,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可谓一本完善的家庭相处条例。婚期为100年的新人,得到的结婚证书只是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市首席法官的祝福语:

离婚承诺书篇(8)

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没有要求转移登记出让方夫妻双签字,如果只凭首次登记的询问笔录无法查验有无隐性共有人。请问,一方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在约定为子女所有之后能否单方面处置?办理转移登记是否一定要严格按照《婚姻法》进行资料审查?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必然有所涉及,同时双方在协议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必然会关注其子女的利益。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在约定子女抚养费之外,还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并不少见,尤其是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居多。长期以来,房屋登记中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夫妻共有产的认定和登记问题一直存在着众多争议,各地登记机构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登记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观点和声音。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形成的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生效。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不存在赠与问题,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属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之“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对不履行给付之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能否单方面变更或撤销

有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该约定实际上是为子女设定的权利,属于第三人利益条款,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第三人利益条款即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或利他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缔约双方约定,一方应向第三人履行特定义务,其通常是使第三人成为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某个合同的受益人,使其取得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合同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债权”。

在合同法理论中,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经由指定而为给付”合同均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有请求权,而在“经由指定而为给付”合同中,第三人无请求权。第三人利益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允诺人向相对人作出允诺;二是允诺人向第三人的允诺。第一个允诺或为要约,或为承诺,均于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第二个允诺是允诺人第三人发出的单方允诺,是允诺人在与相对人的合同以外专门作出的一个独立的允诺。“判断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之第三人有无请求权的根据,就是合同中是否包含第二个允诺:无第二个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合同就是‘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第三人无请求权,非受益人;有第二个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合同就是利他合同,第三人有请求权,是受益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只是“夫妻一方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指定房产;如约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属子女,实际上是双方分别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共有房产之二分之一份额”,并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作为第三人的子女的允诺。因此,该约定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给付,属“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第三人的子女仅具有受领给付的地位,无请求权,非受益人。同时,离婚协议是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既有解除夫妻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也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父母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子女条款和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一样,均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在效力上从属于离婚行为。一旦离婚行为生效,附随的财产协议一并生效,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因此,其属于附离婚条件的“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

三、登记机构对婚姻状况审查的责任

在登记实务中,各地房屋登记部门基本上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审查主要分成两种类型:一是登记机构只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不对申请房屋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是否会存在配偶共有的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询问是否有共有人,然后询问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另一种是登记机构不仅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且通过询问和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证明(如结婚证、未婚证明等)来综合判断该房屋属于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如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如需登记为个人所有,还要求提供婚内财产约定等相关材料。

从《物权法》第十二条关于登记机构职责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概念的界定以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阐明的登记要件和审查要求来看,房屋登记是一种依申请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材料是否齐备、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按申请材料将当事人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其承担的应当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当工作人员询问申请人有无共有人,申请人回答无共有人时,登记机构即可将房产登记为申请人单独所有。如果该申请人既有的产权登记档案中已明确提供有婚姻证明,且该证明表明申请人具有婚姻关系的,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其对此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非一刀切的以自行申报为准,否则将有疏于审查之责。

离婚承诺书篇(9)

1987年4月的一天,湘中某县,陈俊与叶荷牵手走进婚姻殿堂。几年后,女儿陈青、儿子陈宇相继出生。儿女双全,夫妻俩对未来生活充满希望。他们起早贪黑,努力打拼,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上世纪90年代,他们先后在县城买了两间门面房;2000年,又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宅。

家势蒸蒸日上,婚姻本该顺风满帆,哪料陈俊和叶荷感情出了问题。2005年后,夫妻不是吵架,便是冷战,两人就这样没滋没味地生活着。

仔细想想,他们之间没有无法弥补的裂痕,为了孩子只要一方主动忍让一步,两人的感情会好起来。然而,两口子却在感情上彼此逆向而行。

“x婚”二字先从陈俊嘴里蹦了出来。叶荷明白,婚姻再也无法继续下去,她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家庭所有财产都分给一双儿女。然而,这个提议遭到陈俊的坚决反对,双方为此僵持了3个月。2007年5月,两人各退让一步,达成离婚协议:一、陈俊与叶荷自愿离婚。二、门面房两间,归叶荷所有;住房一套,归陈俊所有。三、离婚后,包括两间门面房及一套住宅在内的所有房屋产权,都不能私自处理,全部留给女儿陈青和儿子陈宇。

不难看出,叶荷要将房屋留给儿女的要求达到了,陈俊想分割房屋的要求也达到了。二人到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结束20年的婚姻。

这份看似“技术含量”很高的离婚协议,却埋下了日后纷争打官司的隐患。

父亲再婚了,两个子女和母亲联手追讨房产

叶荷和陈俊离婚后,因为孩子的关系偶有交往,但感情之火再未点燃。至于两间门面房及一套住房,由叶荷和陈俊按照约定各自占有,何时留给儿女,离婚协议中没有列出时间表。就这样,各自平静生活了几年。直到8年后,陈俊再婚,叶荷和儿女联手,为房产归属与陈俊起了纷争。

2015年,陈俊考虑到晚年的生活,有了再婚的想法。经人牵线搭桥,他与一位年龄相仿的单身女子开始交往。过来人谈婚论嫁,直奔结婚主题,相互了解几个月,很快敲定婚事。前夫结婚的消息在朋友圈中传开来,也传进了叶荷的耳朵。不祝福,不谈论,不掺和,叶荷对前夫再婚采取“三不”政策。陈俊打算再婚,没有征询女儿、儿子的意见。陈青、陈宇听说父亲准备再婚,也没有主动发表意见。此时,陈青已经工作,每月2000余元的收入虽然不高,不过没有家庭负担,自己在外租个房,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生活还过得去。陈宇跟母亲住在一起,更是吃喝不愁。在母亲的影响下,陈青和陈宇对父亲再婚,同样不祝福,不谈论,不掺和。

就这样,陈俊再婚了,婚房就是离婚时分割给他的那套房子。再婚后,陈俊与自己的母亲及再婚妻子就住在这套房子里。陈俊再婚不久,叶荷联想到了房子。对于房子的归宿,当年离婚时可是有约定的,而且白纸黑字写到了协议上,可现在前夫再婚,这房子留给儿女还保险吗?难保不会节外生枝?叶荷越想越觉得心里没底,可又该怎么办呢?思来想去,叶荷把陈青和陈宇喊来商量。母亲一提醒,陈青和陈宇也觉得房子的事倍儿悬。父亲再婚了,房屋会“飞掉”吗?

叶荷不甘心房子从此落入他人手中,已经长大的陈宇和陈青坚定地站在母亲一边。3人一起找上门发难,要求陈俊兑现当年的诺言。

“这事儿与你无关。”面对前妻及儿女兴师问罪,陈俊采取分化战术,想先把领头的前妻挡回去。“怎么与我无关,离婚协议是我和你签的,承诺是我们共同作出的,你不履行协议,我这一关你就通不过。”叶荷有备而来,振振有词。双方你一言,我一语,言语不合,差点打起来,结果折腾了半天不欢而散。

协商无望,叶荷准备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陈青与陈宇支持母亲的主张。2016年年初,以陈青、陈宇为原告,叶荷为委托人,一纸诉状将陈俊告上法庭。陈青、陈宇诉称,二人的母亲叶荷与父亲陈俊1987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叶荷与陈俊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两间门面房和一套房屋留给儿女。叶荷与陈俊离婚后,陈俊未履行将房屋给儿女的承诺,居住至今,现又与其再婚妻子一起居住,造成两原告无地方居住。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所涉房屋归陈青、陈宇所有,并由陈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定:似赠非赠,房屋“留给子女”不等于归子女所有

湘中某县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房产所有权纠纷案,随后向陈俊送达了书副本、开庭传票等。

自前妻、儿女与自己交涉时起,陈俊便知道官司迟早要来,心里已经有所准备。当他看到诉状上原告为女儿、儿子,而自己身为被告,心里很不是滋味。更何况,答应子女的诉求,将房屋给女儿、儿子,也不可能。他的房子仅此一套,这是他及母亲和妻子遮风避雨的住所,舍此住所,何处安身?可事已至此,他只能积极应诉。

叶荷与陈俊的离婚协议,是诉讼最重要的凭据,叶荷保留着原件;叶荷与陈俊当年的离婚证,叶荷也一直放在箱底;房屋产权证书,比较麻烦,但难不倒叶荷。她想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证明当年离婚时陈俊承诺将房屋留给儿女;房屋产权证书,证明陈俊一直没有兑现诺言。

2016年5月,湘中某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陈青、陈宇没有现身,由他们的母亲叶荷全权。

陈俊针对,详细陈述了本人意见。他说,房屋归他所有,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登记在他的名下,也证明他是房屋主人。虽然离婚协议有房屋要留给儿女的内容,但不能等同于赠与。如果儿女尊重老人,孝顺父母,今后他仍会有此考虑。至于陈青、陈宇诉称无房居住,与事实不符,陈青在外租房,陈宇与叶荷生活在一起,何来无房?退一步讲,若陈青、陈宇真无房可住,欢迎二人搬过来一起居住。房屋是自己的,子女要夺走父亲的房屋,于法无据,于理难容。

前夫咄咄逼人,叶荷针锋相对,x婚协议写着房屋的产权留给儿女,作何解释?难道白纸黑字的承诺,能看着办?

两人争议焦点是:房屋不得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儿女,这是赠与吗?陈俊的观点,不能等同于赠与,留不留,看儿女的表现,看自己的心情,完全取决于自己。而叶荷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儿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得兑现。至于前夫想继续居住,倒还可以商量。

房屋留给儿女的意思表示,是赠与吗?赠与或非赠与,法院如何认定?

2016年中秋节前,经屡次调解无果,湘中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登记离婚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叶荷与陈俊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即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的分割有明确约定,住房归陈俊所有,对此双方无疑义。若双方有赠与之意,离婚协议中的表述当为:门面房两间、住房一套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协议中并无如此表述。那么,离婚协议“房屋产权不能私自处理,全部要留给陈青和陈宇”的内容,有无赠与之意呢?从字面上理解,“留”讲述的不是现在状态,而应当是将来状态,是一定时间之后,处理房屋方式的约定。而且,还包含这样一层意思:房屋在陈俊名下无妨,若所有权要转移,只能无偿转移给儿女,或者在陈俊死后,房屋由儿女来继承。因为“留”给儿女,附期限,期限还不确定。即便将“留”理解为赠与,在房屋还未交付且未过户的情况下,作为赠与人的陈俊随时有权撤销;如果理解为继承,相当于遗嘱,陈俊以实际行动来处理房屋,变更遗嘱的内容,自然悉听尊便,他人更无权干涉。基于此,法院认为,陈青、陈宇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依据不足,依法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这起特殊的房产所有权纠纷画上了句号。一场官司,会不会让本就有着隔阂的父子、父女间的情分更加生分,但愿不是如此。

离婚承诺书篇(10)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区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并生有1名婚生女( ,19 年 月 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 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 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 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 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 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

男方

女方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

男方

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

男方

女方

2)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彩电一台、 冰箱一台、 洗衣机一台、 空调一台、 家俱一套、 组合音响 一套、生活日用品 件,总计约 元

银行存款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运营出租车,作价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 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 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

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1年离婚协议书范本二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____区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并生有1名婚生女( ,19 年 月 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 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 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 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男方女方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男方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男方女方

(2)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彩电一台、 冰箱一台、 洗衣机一台、 空调一台、 家俱一套、组合音响 一套、生活日用品 件,总计约 元;

银行存款 元,归女方元,男方 元;运营出租车,作价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离婚承诺书篇(11)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女儿,名___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__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_______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0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帐到女方指定的______银行帐户内,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3、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

4、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____方,另一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不配合办理,则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__元人民币;

5、离婚后_____方户口应在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仍未迁出的,则按日支付补偿金________元;

6、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女儿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元;

7、女方应悉心抚养女儿,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8、男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_____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女儿共同生活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______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给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________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_______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______万元,首付款来源于__________________.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 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___________万元;

⑶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甲方应将原按揭合同的每月应交款项在每月________日前足额向乙方缴交,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_____%支付逾期违约金;

⑷房内物品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归甲方所有。

3、汽车:

夫妻婚后购买的__A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牌小型家用轿车归甲方所有。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的,无论何时发现,另一方均有权平分;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一方违反该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六、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_________元。

七、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