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消毒管理办法大全11篇

时间:2022-06-17 01:10:50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口腔医院消毒管理制度细则1、管理对策制定的原则 为了加强我院消毒技术质量,设定管理对策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实用、简捷、方便、有效是制定管理对策的基本原则。在使用中,只有让使用者感到实施的方法实用,才会最大限度的按照规定去做,只有简捷才符合口腔门诊紧张而繁重的任务完成的需求。最方便才会实现最有效的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

2、 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 为确保口腔门诊的消毒效果,我们制定了各类口腔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诊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对策等。

(1)各类医疗器械及物品消毒流程管理对策 口腔科器械执行双重消毒制度。

浸泡:用健之素泡腾速溶消毒片(主要成分为三氯异氰尿酸)浸泡30min以上后清洗:

清洗:由于口腔疾病治疗过程中,手机或其他器械不可避免地会沾上病人的唾液、血液等含菌物,同时还会附着上一些污物。在正式灭菌前应将此类污物清洗干净。可采用含酶的清洗液,放入超声波清洗机内进行清洗,不但能将手机表面的污物洗净,还可将手机内部(如手机轴芯及管道)的脏物清除,从而达到里外干净。

加油:将润滑清洗油的接口接到手机加油孔上,将润滑油注入手机内,以手机前端有油喷出为止。通过加油,可以使手机管道内壁及轴芯内的轴承上覆上一层油膜,这样就能避免在高压蒸汽灭菌时手机金属氧化,从而延长手机的使用寿命。除手机外口腔器械上油多用石蜡油擦拭保养。

封口:封口就是使用封口机将加过油的手机或器械封在消毒纸袋内,然后再放入高压蒸汽灭菌器内。封口的主要意义在于:①可以检验灭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②可以区分口腔器械是否已消毒;③可以避免消毒后的器械等存放时受到污染;④ 打开即用,操作方便;⑤防止润滑油蒸发,长时间积累造成灭菌器内部污染(通常消毒袋上有消毒指示剂,灭菌前后,纸袋的颜色有变化,通过观察颜色变化,就能得知袋内器械的灭菌情况)。

灭菌:口腔科常用的灭菌方法有两种,耐高温的器械如封口后的手机等装入一次性专用塑封袋塑封,放入高压蒸汽灭菌锅按操作说明进行灭菌操作。消毒后放入清洁区无菌容器内备用。灭菌温度134℃,灭菌时间35~40min。不耐高温的器械放入2%戊二醛(分子式 C5H8O2,分子量100.13)中浸泡消毒灭菌。

注意事项:①由于2%戊二醛有强腐蚀性浸泡消毒好的器械需经蒸馏水冲洗干净,用无菌毛巾擦干后才能使用。②2%戊二醛对皮肤黏膜有刺激性,接触戊二醛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还要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体内。灭菌时间10h。③戊二醛使用前应先加入0.5%亚硝酸钠防锈。盛装戊二醛消毒液的容器应加盖,放于通风良好处。(5)其他:清洁区的用品如储槽,带盖方盘等每周更换消毒高压灭菌一次。干燥镊子罐及持物钳每4h高压灭菌一次。部分打开的无菌物品每24h灭菌一次。

(2)室内空气消毒管理对策

消毒管理办法篇(2)

关于贯彻执行《消毒管理办法》的工作情况汇报 文章作者:fxcdc2003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7月7日0:35 县卫生局领导: 为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管理,控制医疗感染,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中央卫生部于1992年8月31日颁布了《消毒管理办法》。我县在全县县、乡、村全面贯彻实施本法,并逐步开展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是从1996年。6年来,在县卫生局的重视和支持下,通过广泛宣传贯彻《消毒管理办法》,使全县的消毒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科学管理程序操作,并探索一些管理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近几年的贯彻实施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一)规范了全县的消毒行为。通过贯彻实施《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的培训,规范了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经营、使用消县、乡、村*的消毒监测只开展一次,检测项目根据抽样项目而定。但部分现场检查不符合消毒要求的,抽样经检测相关指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体,其监督次数达二次或以上。 (三)消毒监督监测程序。 消毒监督监测对象为县卫生局认可并颁发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证》,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托幼机构等。 每次监督监测都是2名以上的监督人员,每到一个监督单位或个人,首先是出示*,讲明来意,争取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的配合,并有一名负责人陪同。在监督监测工作中,第一步是现场检查是否达到消毒条件,写出现场监督笔录,提出相关要求,然后对各操作环节的消毒效果进行抽样送检。其现场监督笔录、监测采样记录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备查。监督人员在每个单位监督结束后,将抽查样品及时送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室化验,化验按送检要求的项目进行程序化验检测,三天内发出检验报告。根据检验结果,主管监督人员写合格与不合格及改进意见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及时返回被监督单位或个人。 如果现场监督检查条件符合消毒管理要求,抽样经检测合格,发放《消毒合格证》。现场检查条件达不到消毒工作要求,抽样监测不合格者暂停发放《消毒合格证》,待整改合格或再次抽样监测合格才发《消毒合格证》。 对消毒监测严重不合格,或拒绝监督监测,或造成医疗感染事件的,提出限期整顿或罚款处罚。 其处罚依据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第四款: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它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凝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 我站在2000年至2002年基本上没有给罚款处罚,只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 (四)严格收费标准。 消毒监测收费:其标准是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鄂价字(1996)256号文件执行。该文件规定消毒监测根据抽取样品和监测项目不同,抽取一份样品收取监测费80—400元,而我们一律是抽取一份样品,不管监测哪个项目统一按低标准收取监测费88元(含采样费8元);新开业的颁发《消毒合格证》30元,验证20元;2000年至2001年根据县物价局批复的《关于明确卫生监督收费标准》,收取了50—100元的现场卫生审查费。2002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已取消了消毒监测现场卫生审查费。消毒监测收费在实际工作大部份没按88元标准收取,一般采取低标准收取,有的甚至只收了20—40元。而且收费都出示了全额县财政局预算外管理票据。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有极个别消毒监督人员,在监督监测中缺乏工作方法或不能依法行事,擅自降低收费标准,使各点收费不一致,导致被监督对象有意见。 (二)因我县村级医疗点分布在边远山区较多,交通不便,路程较远,少部分村级医疗点的抽样与送样间距超过时限,有时因气温过高,培

养液时间过长等因素,导致样品检验不合格。 (三)只注重监测,不重视监督和经常性督导检查。 (四)部分单位领导或个人对消毒监督监测工作认识不高,甚至有抵触情绪,使之配合不力等。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2002年我们必须要克服以前的工作不足,对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认识,必须在以后的工作进行彻底改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对县、乡、村医疗人员消毒规范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消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的消毒行为,使全县的消毒工作逐步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科学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工作的领导,层层要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充实专业队伍,使全县的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抓到一个新的水平。站将其监督监测工作质量列入站年终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奖惩。 (三)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测质量,坚决改变以往只注重抽样监测而轻视现场卫生监督的局面。其做法是从2002年起已成立2个消毒监督监测组,将20个乡镇分二片包干进行监督,其监督力度要达二次以上,监督覆盖面要达到98%。远离县城的乡、村消毒监测样品采取冷冻保藏,快速送检以提高监测样品合格率。 (四)加强监督人员的素质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克服过去在消毒监督监测工作的随意性。 (五)严格物价政策,按标准收费,杜绝随意性收费,无票证收费,白条收费。 房县卫生防疫站 2002年6月1日 文章出处: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消毒管理办法篇(3)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等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条件和人员,建立自检制度;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餐饮具消毒以及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实施。

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和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注册登记、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工商部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餐饮具经消毒后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予以处罚;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未进行索证管理,以及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餐饮具消毒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篇(4)

以“规范餐饮具消毒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为主题,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行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法履行餐饮消费安全责任意识,规范消毒服务行为,提高消毒服务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卫生的消费条件。

二、工作目标

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为工作重点,以“食安大行动”促日常监管,按照“加速、提升、增效”的要求,认真查找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加大“食安大行动”工作力度,提升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能力,切实保障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卫生质量。

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监督管理档案建档率100%;

监督覆盖率200%;

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持有率达95%以上;

“八统一”(即卫生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组织统一、卫生档案统一、工艺流程统一、检验记录统一、检验合格标签统一、卫生证件资质统一、经销台账统一)和“六上墙公示”(即营业执照上墙、管理制度上墙、组织管理上墙、检验报告上墙、健康查体证明上墙、培训合格证明上墙)达标率100%;

监督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抽检结果公示率100%,抽检不合格单位处罚率100%;

群众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100%。

三、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局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各区(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卫生监督所所长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各区(市)也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

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大力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三部委《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增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餐饮具消毒卫生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组织企业学习省卫生厅、工商局、食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0〕24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省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提高企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的意识,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生产,自觉做好消毒效果验证工作,确保餐饮具消毒效果。

(二)加强行业自律

餐饮具消毒企业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规范(试行)》和《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等规定,进行硬件设施的建设改造,在生产过程中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回收、去残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各功能间要独立隔断分开;使用的消毒器械、消毒剂、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消毒、检验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餐饮单位、公共场所使用,并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三)加强监管力度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整治计划,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做到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突查与巡查相结合,“两到位”(即卫生监督管理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到位)、“两跟进”(即媒体网络曝光跟进、消费警示公告跟进),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督促各企业单位在6月30日前全面落实“八统一”、“六上墙公示”工作任务。

(四)加强部门协作

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工作“一盘棋”理念,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与食安办、工商、食药部门联系,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对整治不力、不落实规范标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除对已获得“A级”信誉度的要予以摘牌处理外,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食安办、工商、食药部门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宣传报道

各区市要充分认识对企业和社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通知》的重要性,要重点加强对餐具消毒单位卫生法律法规的宣贯教育,树立企业负责人是餐饮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在新闻媒体的支持下,及时向社会公示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查出违法违规、量化分级、抽检结果等情况,通过采取正面报道和曝光违规单位相结合的方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和监管工作良好氛围,给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6月30日)

各区、市卫生局要按照全市的部署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摸清掌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本底资料,对辖区内的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宣传贯彻有关规定要求,统一思想,掌握标准。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9月30日)

消毒管理办法篇(5)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2)2-288-02

医院感染管理是医疗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医院综合医疗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卫生部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大型医院巡查暨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中,医院感染管理都被列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已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摆在了医院管理的重要位置。通过2007年5月至2010年10月督查、调查等方法,明确了目前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分析如下:

1 方法

1.1 调查对象 三级医院2所,县级医院8所。

1.2 调查内容 深入医院,对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建设、消毒、灭菌方法、消毒灭菌的监测;医院感染监测;无菌物品(一次性物品)的规范包装、存放;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及手卫生等进行调查。

1.3 调查的依据 是根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标准要求进行。

2 结果

2.1 缺乏本院适用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未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院能执行的规章制度的有9所医院,占90%。

2.2 未按要求选择合适的消毒灭菌方法和效果监测 不同医院消毒灭菌效果监测不平衡,能正确选择消毒灭菌方法的医院只有1所,占10%,基本上能正确选择消毒灭菌方法的医院只有1所,占10%,不能正确选择消毒灭菌方法的医院有8所,占80%。

2.3 医院感染监测 只有1所三级医院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监测,占10%,9所医院均未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监测,占90%。

2.4 无菌物品(一次性物品)的规范包装、存放 绝大多数医院对无菌物品及使用中的一次性物品乱摆、乱放,未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存放。

2.5 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及手卫生 10所的医院都存在无菌操作观念差,手卫生执行率低 部分医务人员还未意识到医院感染的危害性,对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重视不够。

3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选择1所三级医院为试点,采取以下干预措施:

3.1 建立制度 落实制度 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要求,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是搞好医院感染的基础和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根据医院的性质和特点、医院感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要注意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补充,用制度来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加强制度的建设和学习,提高防范意识、降低医院感染率,杜绝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3.2 增强法制观念 强化法规意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及维护自身权益的关注显著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如《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

3.3 加强培训 更新知识 警钟长鸣

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是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任务之一。2007―2010年分别对新分配人员、实习生、医务人员、工勤人员等4851人次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医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规;洗手指征;医院感染事件回放;医院感染检查中存在的隐患以图片的形式反馈给大家,并提高整改措施,让大家掌握控制医院感染的相关知识,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和操作,深入科室对在操作中存在问题的及时给予指导。

3.4 加强医院感染监测

医院感染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医院的医疗质量。现代的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不是凭感觉来抽象的评判,而是以数据作为结果。开展医院感染监测的目的是通过监测取得第一手资料,分析医院感染的原因,发现薄弱环节,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据并通过监测来评价各种措施的效果,为医院领导提供制定医院管理指标的依据,也为合理分配有限的感染控制资提供源提供信息。监测的方法:全面综合性监测和目标性监测。

3.5 加强消毒灭菌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管理措施 消毒灭菌是控制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如工作不到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可导致医院感染的发生。所以必须严把消毒灭菌关,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和消毒隔离规范,杜绝医院感染的发生。加强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手术室、供应室、病房、口腔科、内镜室等重点部门应按医院感染规范要求去做。

3.6 规范无菌物品的包装、存放、管理

按《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等要求,规范无菌物品的包装、存放、管理流程。

3.7 结果 如下表:

表1 2007年6月―2010年1-10月感染率、漏报率干预前后数据对比

4 讨论

4.1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如不按《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去做好各项检测工作,发生医院感染,特别医院感染爆发,医院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声誉严重受损。

4.2 调查分析

4.2.1 对医院感染管理认识不一 医院感染是目前公共卫生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影响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安危。部分医院领导只注重医院的经济效益,仍存在重治轻防的思想,对医院感染专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也不够重视,管理职能难以发挥。

4.2.2 忽视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更新、无落实。

4.2.3 无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难以完成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各项管理、业务工作,难以保证对医院感染的重点部门和环节实施监督检测、检查和指导。

4.2.4 没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不能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更没有分析总结,无法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

4.2.5 感染防控工作薄弱,诸多环节存在隐患,一旦出现医院感染暴发,很难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

4.2.6 全员参与意识不强 认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是“感控人员和个别领导的事”,忽视了自己在医院感染管理中也是管理者及执行者的身份。

4.2.7 消毒、灭菌知识欠缺 医院自身在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方面意识薄弱,未开展对消毒、灭菌效果的有效监测。医务人员对使用中消毒剂性能、使用方法、浓度等掌握不准确,缺乏监测手段等,这不仅造成浪费和环境污染,还易导致病原微生物对消毒剂产生耐药性。极少数的医务人员错误的认为:任何未经清洗、消毒的物品,只要经过高压灭菌,任何微生物都能被杀灭。因此,有的包布未做到一用一清洗、破烂;有的物品、器械反复使用已破损、生锈、血迹斑斑的仍在使用;石蜡油为非水溶性剂仍作为器械保养的剂;植入型器械未每天每锅灭菌做生物监测;浸泡无菌器械的容器不消毒灭菌;浸泡无菌器械消毒液不知道要做化学监测及生物监测等等。

4.2.8 医院感染监测力量不均衡 有的医院在医院感染控制方面力量薄弱,领导不够重视,兼职人员忙于应付各种事务性工作,对医院感染工作力不从心,或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虽然也有医院感染的计划与总结,但大多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性,调查方法大多是靠医生报表的被动监测和回顾性监测。

4.2.9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不规范 大多数医院无相应的消毒灭菌监测方法,未定期对压力蒸汽灭菌生物监测及紫外线灯管的强度监测。

4.3 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 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是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引起医院管理者和广大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在调查中发现,医院感染制度落实不扎实,主要是法制观念不强。近年来,医院感染暴发事件并非少见,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部分医院存在重医疗技术轻医院感染的倾向,多数医护人员对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像“雾里看花”,知道是美好的事物,但模糊朦胧,看不清真面目。误认为,医院感染防控是专业人员的事,与己无关,对医院感染防控缺乏理解配合,这种防控意识的欠缺,严重阻碍医院感染防控工作的发展。殊不知,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医院感染隐患,医疗护理工作的每一个节点都需要防控医院感染,每一个人都有防控责任。为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增强医务人员法制观念和依法行医的道德规范,不管是对患者负责,对自己负责及人民健康服务都是势在必行。只有重视和做好医院感染监测工作,控制医院感染,杜绝医院感染的暴发,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减少了医患纠纷,才能共筑和谐。

5 小结

普天之下,以民为本;医疗安全,重于泰山。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疗工作的核心和根本所在,医疗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即招致严重后果。近几年,不幸发生了类似“丙肝事件”、“手术切口感染暴发事件”等等,赔偿、善后、挽回医院在社会的不良影响,需投入的人力、财力是多少有形、无形的支出 医院感染事件,特别群发感染事件,频繁被社会暴光,给患者增加痛苦和费用,也给医护人员增加压力。因此,医院感染防控像一座大坝、一道防线,保护着患者的安危,保护着医院的正常运行,保护着医院的名誉。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表面看只有投入没有回报,实际上是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杜绝感染,方可减少纠纷,提高医院名誉,而一旦放松监管,工作出现纰漏,就会预防失败,甚至感染暴发流行,医院不仅蒙受经济损失,甚至使整个医院都受到影响。所以,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任重道远,各级医院管理者应加强管理,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消毒管理办法》

[2]《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3]《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

[4]《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5]《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篇(6)

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

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

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

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

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

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

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

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

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

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

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

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

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

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

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

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

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

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

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

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

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

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

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

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

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

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

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

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

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

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

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

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

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

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

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

方可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

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

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

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

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

式为: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

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

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

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

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第三十

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

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

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

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

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

)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

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

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

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

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

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

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

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

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

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

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

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配

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

质颖的;(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第四

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

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

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

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

方、生产工艺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三

)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

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

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

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

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

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

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

的疾病。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

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

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

消毒管理办法篇(7)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餐饮业随之逢勃发展,这对提供合格餐(饮)具提出了更高要求。采用清洗、烘干、消毒、封装为一体的专业化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在适应这种经济大潮的情况下悄然兴起,并已呈现出一定优势,给广大人民就餐创造了一定的安全卫生条件,颇受消费者青睐和关注。但也有不容乐观的情况存在,由于卫生监督缺乏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开展好该项工作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探讨,不容置否,餐具集中消毒配送是一个大的卫生问题,更是一个大的卫生法律难题,值得我们一线工作人员认真思考探索,更值得社会各界人士关注。

1 我市餐具集中消毒配送服务机构的现状

1.1发展迅速、市场需求大 自2007年9月我市引入第一家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以来,到目前为止已发展为股份制企业在内的三大集团式企业,向社会提供近1万/d余套消毒餐具,而且市场潜力具大,目前已逐步向乡镇延伸,并不断有人申办,就我市而言,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只是近两年发展起来的新兴项目,较全国最早开展集中餐(饮)具消毒配送工作的南宁等城市足足晚起步15年之久。

1.2餐具集中消毒显现一定优势 我市餐具消毒兴起时间不足两年,但也显现以下优势:①提高了消毒合格率。按照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我所对市区3家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抽检1次/月,合格率100%,企业每旬委托检验1次,合格率100%,表明消毒效果颇佳;②实现了餐具的规模化消毒,设备利用率高,在一定意义上节约了资源;③减少化学消毒剂的使用量及滥用;④统一对餐馆的餐具进行消毒,有利于卫生监督部门的集中管理;⑤减少了一次性餐具的使用,能有效控制白色污染和促进保护环境。

1.3餐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无统一卫生标准,根据我市3家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看,主要问题有:生产车间布局不尽合理,工艺流程尚需规范;更衣室、洗手间设置不符合布局要求;产品质检技术要求过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健康管理不严等。

1.4卫生监管法律缺失

1.4.1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无许可依据 与餐具消毒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均未设定对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许可制度,《消毒管理办法》也未将餐具消毒纳入卫生部公布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且在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卫生部门对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许可,《传染病防治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均无卫生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有严格设定,未经许可的项目应有地方性法规设定。因此,这对我们一线卫生监督部门无形设置了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工作起来不免瞻前顾后。

1.4.2监管依据不足,技术规范不明确 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不属《食品安全法》调整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卫生监督,缺乏严格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对其例行检查和卫生抽检,只能指导而无法强制要求,造成有些企业卫生设施和要求落实难以到位。

1.4.3无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法规实行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传染病防治法》虽有处罚条款,但消毒餐具很难界定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用品,除非因此有足够依据证明为餐具不洁引发传染病暴发,否则无法对其不卫生行为予以处罚;《消毒管理办法》罚则中确定的四类处罚主体,无一适合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这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是一个十分悚手的现实问题。

2 我市现行监督方式和做法

2.1对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设立,决定了我们就不能依法许可,因此,我市只能参照全国及我省大多数县市的作法对集中式餐具消毒生产企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的作法,对企业进行备案式卫生许可,许可范围:餐饮服务餐饮具集中式洗涤消毒。不可否定,这是一种踩红线的不得已的作法。否则,我们就更难以介入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管,无疑会引发地下小作坊式餐具消毒公司的遍地开花,其不良后果难以估量。

2.2严格制订切合实际的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 在日常监督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我市逐步制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高安市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车间洁净级别,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功能区划与车间面积,生产设备、卫生设施使用、产品质控及消毒剂、洗消毒用水、包装材料、产品标志等方面的卫生要求,严格卫生准入制,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严格。

3 今后工作思路及建议

3.1对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立法刻不容缓 由于卫生监督法律缺失,导致缺乏有效的卫生监督措施,一旦给企业知情势必造成卫生监督人员个人的行政风险增强,影响监督力度,其后果必然影响到其产品的卫生质量,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还可能酿成群体性的危害事件发生,因此,我们认为卫生立法刻不容缓。

3.2监管方式有待探索 目前监督方面尚存法律缺失,但全国各地均对此项工作在大胆探索,我市卫生监督部门实际在冒行政风险之可能在努力工作,因为这比放任不监管的行为要安全得多;目前我们承认监管方式有一定的缺陷,这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探索完善。

3.2.1强化对企业的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虽然不是卫生监督的唯一手段,但卫生许可给餐具消毒企业必然设立了一定卫生许可条件,从而使企业在开业时就基本达到卫生准入条件,避免行业间无序竞争和泛滥。

3.2.2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 利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全市餐具消毒行业的管理,即可弥补法律对餐具集中消毒监管的法律缺失,也可保护卫生监督员的正常卫生监管行为合法化,又可促进企业依规生产,确保产品符合卫生要求,保障广大消费者利益。

3.2.3企业要强化消毒安全意识 消毒企业要严格操作规程,加强内部管理,严把每道工序,自觉接受卫生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消毒管理办法篇(8)

【中图分类号】R155.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1-0054-01

为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了解学校食堂餐具的卫生状况,有效预防食源性疾患的发生,2011年一季度、三季度分别对全市部分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餐具的消毒效果进行了监测,结果报告如下:

1材料与方法

1.1材料:选用南京三爱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肠菌群食(饮)具快速检测纸片。

1.2方法:现场随机抽取已消毒的各类餐具,用无菌生理盐水润湿大肠菌群快速检测纸片,以灭菌镊子夹取湿润纸片贴于餐具内侧表面,30秒钟后取下,立即放入原塑料袋内。筷子以5支为1件样本,纸片用无菌生理盐水润湿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约5cm)抹拭纸片。每件样本均用2张纸片。

1.3结果判定:将纸片置于37℃恒温箱培养16-18小时后观察,纸片保持蓝色不变为大肠菌群阴性,纸片出现黄斑并在黄色背景上有红点或片状红晕为大肠菌群阳性。按照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评价[1],检出大肠菌群阳性为不合格。

2结果

2.1本次调查共检测餐饮具840份,总合格率为91.08%。中小学食堂与托幼机构食堂餐饮具合格率无显著性差异(X2=3.23, 0.100

3.1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总体情况较好:本次调查显示江阴市2011年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总合格率达到91.08%,处于比较高的水平。多年来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学校领导重视食堂卫生管理,加大对清洗消毒保洁等硬件设施的投入,大多采用蒸汽消毒方式。不少学校食堂进行了改造、扩建,布局流程更趋合理化。

3.2应加强民办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相对而言民办学校对食堂投入不足,食堂硬件设施较差,大多采用化学消毒,食堂从业人员流动性大,食品安全意识差,餐饮具消毒环节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因此应加强对民办学校食堂的监督,严把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关,强化食堂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3.3提倡蒸汽消毒方式:流动蒸汽消毒方式热穿透力强[2],消毒效果可靠,较干热红外线消毒消毒效果更为显著,同时较化学消毒方法操作简单,便于掌握。在各类学校食堂中,应大力提倡使用蒸汽消毒柜。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必须注意餐饮具在消毒柜的堆放方式以及定期维护和保养。

消毒管理办法篇(9)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提高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食源性疾病的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使我市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得到有效监管,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三、整治内容

(一)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按照《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管理要求》(试行)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重点检查消毒效果、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落实餐饮具定期抽检制度。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从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时间为年4月1日-年4月10日。各县(市、区)要按照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摸清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并积极做好前期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市卫生局将举办一次餐具集中消毒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是:实施餐具集中消毒整治的目的、意义,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监测的具体方法,餐具集中消毒企业软、硬件的具体要求等。各县(市、区)要召开餐饮具消毒单位和有关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专门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要求按照专项整治的目标内容,认真进行自查整改。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时间为年4月11日-年5月10日。各县(市、区)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索证行为,查处违法生产和使用单位。市卫生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时间为年5月11日-5月31日。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同时要认真研究,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市卫生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施重点整治,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实施标本兼治,规范经营行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严格按照《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要求,规范消毒流程、功能布局、消毒方法、质量控制、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落实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规范、有效的责任管理机制。

消毒管理办法篇(10)

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未当场提供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该院清创室2个灭菌包内已消毒灭菌待使用的剪刀和血管钳轴节完全锁扣,灭菌包内均未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且包布中间均有缝线。

据调查,该院口腔科医疗器械、物品采用自行消毒灭菌,其他科室医疗器械、物品本来由本院消毒供应室消毒灭菌,但由于本院消毒供应室在改建,故检查时这些医疗器械、物品经过本院各科室护士清洗打包后送到外院消毒供应室进行灭菌处理。该院在询问调查时提供了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的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复印件,并在卫生部网站上查到了该生物指示剂的卫生许可批件。

作者简介:甘和平(1967— ),男,副主任医师,硕士。

2案件处理

该医院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不符合《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2—2010)关于采用戊二醛消毒剂浸泡消毒灭菌时应使器械完全浸没于消毒剂中的要求;清创室2个灭菌包内已消毒灭菌待使用的剪刀和血管钳轴节完全锁扣,灭菌包内均未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且包布中间均有缝线,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①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2009)关于灭菌包包布除四边外不应有缝线以及《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②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09)》关于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灭菌时不应完全锁扣、剪刀和血管钳等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的要求。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院当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 000元的行政处罚。

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未当场提供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未予行政处罚。

3案件分析

3.1案件争议点

本案在讨论中存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反行为的认定上,案情调查当事人认为,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由区卫生局“三产”公司统一购置,应由该公司统一索取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故医院向该公司购买时没有索证,且已于第2天提供,[DZ)]

不应处罚。当事人还认为,清创室灭菌包由外院消毒供应室灭菌处理,本院消毒供应室在改建过程中,不适用采用消毒供应室的有关规范来处罚本院的消毒供应室。二是在违反条款的适用上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均可以按照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应看成是进入人体组织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该行为应按照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罚。

3.2违反事实认定

经调查,该院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从事实本身看不能肯定该扩大针不符合消毒灭菌要求,也许是医师在取其他物品时不小心使扩大针暴露在消毒剂表面,但可以判定其不符合《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GB 26372—2010)关于采用戊二醛消毒剂浸泡消毒灭菌时应使器械完全浸没于消毒剂中的要求。该院除口腔科外其余医疗器械、物品均由本院清洗、打包后集中送外院消毒供应室灭菌处理,我们认为外院只负责灭菌处理,其余所有行为均由当事人完成,当事人也应该执行相关规定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当事人清创室2个灭菌包内已消毒灭菌待使用的剪刀和血管钳轴节完全锁扣,包内未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且包布中间均有缝线,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①部分:管理规范》关于灭菌包包布除四边外不应有缝线以及《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②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关于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灭菌时不应完全锁扣、剪刀和血管钳等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的要求。当事人提出的本院消毒供应室在改建过程中,不适用采用消毒供应室的有关规范来处罚的争议不予支持。另经调查,当事人口腔科使用的压力灭菌生物监测指示剂未当场提供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资料,虽事后补齐,但从严格意义来讲,当事人的确未执行消毒产品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可以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考虑到该产品是该医院所在辖区卫生局为规范采购行为统一集中采购产品,从卫生部网站上也能查到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为合法产品,故只责令改正未予行政处罚。

3.3适用条款分析

在违反条款的适用问题上,主要分歧是以上违法事实适用《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还是适用第八条的问题。《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而第八条则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两条款的确有相似之处,在实际工作中,针对类似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有人应用第四条,也有人使用第八条,从法律条文上判断并没有什么漏洞,只是第四条从字面看涉及范围较大,涵盖内容较广,但笔者认为第四条更加强调的是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执行”,强调的是主动去做的过程,而第八条则侧重于环境、物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强调的是结果。该案中当事人显然知晓相应的“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是没有去执行,没有去落实,是一个过程,故笔者认为本案使用第四条更恰当,与违法行为更贴切。关于口腔科采用戊二醛浸泡消毒灭菌的扩大针未完全浸没在消毒剂中,从前面违反事实认定中已分析到,单从发现的问题本身来看,还不能认定扩大针是否符合消毒灭菌要求,但可以判定其不符合《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的要求,而《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物品必须符合消毒或者灭菌要求,故笔者认为不适合使用第六条,还是适用第四条比较合理。

3.4案件思考

消毒管理办法篇(11)

##办事处: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0万平方米、消毒药0.5吨,共需资金5.8万元。

##办事处:需防疫家禽70万只、疫苗35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7.1万元。

经济开发区:需防疫家禽20万只、疫苗10万毫升、消毒面积2万平方米、消毒药0.1吨,共需资金1.8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100万只、疫苗50万毫升、消毒面积20万平方米、消毒药1吨,共需资金10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6.3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8万平方米、消毒药0.9吨,共需资金6.6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80万只、疫苗40万毫升、消毒面积20万平方米、消毒药1吨,共需资金8.4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70万只、疫苗35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7.1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100万只、疫苗50万毫升、消毒面积20万平方米、消毒药1吨,共需资金9万元。

本文来自

##镇: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8万平方米、消毒药0.9吨,共需资金6.6万元。

##乡:需防疫家禽50万只、疫苗25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5.5万元。

##乡:需防疫家禽40万只、疫苗20万毫升、消毒面积10万平方米、消毒药0.5吨,共需资金3.7万元。

##乡:需防疫家禽30万只、疫苗15万毫升、消毒面积8万平方米、消毒药0.4吨,共需资金2.8万元。

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为:

畜牧局(指挥部办公室):1、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搞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2、组织成立6人技术专家小组、3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3、筹备疫苗、消毒药、隔离衣及必备设施;4、组织5支道路巡回检查组,由交通、公安部门配合,上路巡回检查、堵截运送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5、做好宣传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6、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本文来自517878秘书网。

卫生局:加强与畜牧部门的联系,互通禽流感疫情信息,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做好密切接触染疫家禽人员的健康检查和观测,严防疫情传染人类,组织好青年秘书网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辆车,成立专门的医疗队伍,建立观察点,备足药品和隔离病房。一旦发生人群感染,按《##县人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财政局:加大对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投入,保证防控所需疫苗、扑杀、消毒等经费约计120万元。

林业局:做好鸟类迁徙情况的定点、定时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上报指挥部。

交通局:与畜牧部门共同做好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消毒管理工作,同时安排好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

工商局:加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

质监局:加强对疫苗、消毒药品和器械的质量监督。版权所有

贸易办:加强对商业流通系统屠宰、加工、销售禽类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

环保局:指导家禽饲养场、小区、大户搞好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并搞好调查研究。

火车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对铁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同时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运输,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

广电局: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宣传,每天报导防控工作的新动态。

公安局:组织6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5部车,确保疫情发生时做好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好畜牧部门的上路巡查。

三、工作措施

1、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等形式广泛宣传禽流感科普知识,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禽流感的防控知识和危害性,提高群众对搞好防疫工作的认识。呼吁人们远离野生禽鸟,不吃病、死禽鸟,注意个人卫生。同时,教育广大群众不必担心,禽流感是可防、可控的。

2、组织领导

县里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吸收政府办、畜牧局、卫生局、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具体负责禽流感疫情的全部工作。禽流感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县畜牧局,由##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由乡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辖区禽流感防治工作。

3、防控体系

县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健全以青年秘书网指挥部办公室为中心,以19个基层兽医站、8个动监分所为桥梁的疫情检测网络,分别对辖区内的规模养禽场、禽类屠宰加工厂进行排查摸底,密切注意疫情。同时,对规模养禽场、屠宰厂进行全面的彻底消毒,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要以村为检测点,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本辖区疫情,每天下午4:00—5:00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疫情。

4、技术培训版权所有

根据农业部、卫生部关于禽流感的有关通知精神,对专业兽医、卫生人员进行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要求掌握禽流感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知识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与病料采集技能、消毒、隔离、防护基本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掌握实验室检测和研究的技术操作规范。

5、强制免疫

全县范围内的禽类要进行一次全面禽流感疫苗强制免疫。具体工作按排: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基层兽医站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散养户禽的免疫工作,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禽,确保防疫密度达100%,同时做好免疫记录档案。各动监分所要做好辖区内的规模饲养场的兽医监管工作,监管饲养场的禽流感免疫工作,并做好监管记录。

6、加强检疫

兽医卫生监督所、各动监分所,要切实做好欢迎光临517878秘书网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按照检疫操作程序实施检疫。同时做好消毒工作,加大查处贩运病死禽类的力度,以及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决不能瞒报、谎报、不报,确保我县的禽鸟及其产品的健康和安全。

7、严格消毒

对所有禽类养殖厂进行消毒管理,特别是鸡粪、鸡舍必须严格消毒程序,对进行养殖厂的人员要坚持更换衣物,坚持清洗消毒,加强对来自疫区交通工具、装载容器和运载工具上废弃物的防疫消毒处理。

8、卫生监督

推荐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