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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大全11篇

时间:2022-09-25 04:28:43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篇(1)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天等步伐。

(二)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全面建立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相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行救助。

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五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

(二)日常医疗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发放一定限额医疗救助金,便于他们门诊和购药。

(三)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民政部门每年可以向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预拨一定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对象患病能得到医治。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限额报销后,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500元的,在给予500元救助的基础上,再按超出部分的20%给予救助,但每年救助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市,“三无人员”等特困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病,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报销后,其治疗费用在500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500元的,在给予500元救助的基础上,再按超出部分的20%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达3万元的按15%给予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10000元。

(四)临时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但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五)慈善医疗援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经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本县政府慈善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援助。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地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基金来源为: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地方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其中给予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每年每个农民贫困人口补助3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每年每个救助对象补助10元;

4、社会捐助资金;

5、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从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日常医疗救助金、临时医疗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日常医疗救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

五、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机构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城乡困难居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牌匾,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就诊就医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六、工作要求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篇(2)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证制度的有关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切实协助城乡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

二、总体目标

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增强救助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上街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

(二)救助内容

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参保(合)救助。资助乡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

不限定病种。2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

(三)救助规范

享受相关待遇。1全额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2对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照5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1万元。

或者虽然有法定扶养义务人却无扶养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3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乡村低保对象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照8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2万元。如有特殊困难的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四)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城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供其个人相关信息,2救助对象入院两天内。经区民政局确定救助比例后,依照救助规范,为救助对象垫付相应的住院治疗费用;

区民政局核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救助对象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3救助对象出院后两周内。

救助方式不局限于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区民政部门和定点医院许可,4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殊救助对象。可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向所在社区(村)提出救助申请、经镇办调查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救助规范进行救助。

四、资金筹集

资金主要来源是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一)区财政按照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100元的规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五、救助资金管理

纳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专项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卫生保健和体检。医疗救助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置。

六、医疗服务

确定上街区人民医院、上街区峡窝镇卫生院为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区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协议,本着方便就医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如违反相关规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民政部门不予核拨超范围的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篇(3)

(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二、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一)个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其病情及医疗费支出后,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后报乡镇民政所受理,乡镇民政所每月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大病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报县民政局汇总整理,在一个月内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成员患有前文规定病种的,由个提出书面申请,县医保机构核准病种,村(居)委员会、乡镇民政所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由调查人签字的书面调查材料,然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局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规范凭证: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以及县医保机构核准的病种和医药费用报付证明。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篇(4)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困难群体缓解就医困难和问题。为全市基本建立起资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我市、持有我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特困群众: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三)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救助的。

凡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机构。

四、医疗救助方式、类型及标准

救助方式: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

救助类型: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分为资助参合、医疗优待、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合、参保。积极鼓励和支持特困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其他形式的有益医疗自救活动。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市政府负担。每年底由民政部门提供名单信息报财政局,由财政统一拨付。

(二)门诊医疗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1.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没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人员的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率100%。分散供养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集中供养五保人员每人每年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元。

2.患有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确定,每人每年发放100——300元医疗救助卡,持卡人凭卡到指定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在限额内就医购药。

3.城乡困难救助对象患有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和各种癌症化疗、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药物,不设起付线,按自付费用的3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封顶线3000元。

4.一个人同时符合几种门诊救助条件的,按救助标准最高的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病住院治疗,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而进行的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可在一个自然年度的封项线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

1.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实行特殊救助,个人负担部分的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个人负担部分的8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1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申请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自付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的给予70%救助,自付费用在2000元(不含)——5000元(含)的给予60%救助,5000元(不含)以上的给予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8000元。

3.对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上,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比例在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基础上各减1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5000元。

(四)医疗优待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

(五)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享受最高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难,或虽未享受医疗救助,但因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继的,给予一定比例、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五、医疗救助相关条件

(一)申请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

3.参加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应尽职尽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故意刁难、拒不上报、办理的,或对不符合医疗救助的故意上报、办理的;

2.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3.、,或贪污、挪用、扣押医疗救助金的。

(三)医疗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经卫生部门同意、未到民政部门备案的;

2.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食物中毒、工伤、他伤等非自然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超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自购药品、非诊疗性药品、保健品及营养健美所发生的药费;

4.擅自挂床住院、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费用;

5.计划免疫保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6.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

7.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医疗救助金;

8.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救助对象应如实反映就医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1.不如实反应就医情况,弄虚作假的;

2.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借给他人就医使用的;

3.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六、救助和审批程序

(一)资助参合的办理程序是,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每年11月底享受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情况,编制花名册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后对下年参合、参保对象按政策予以补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程序按照救助对象申请,村(居)委会审查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市民政部门也可通过发放定额医疗救助卡、建立平价药房等形式,方便救助对象的日常门诊和购药。

(三)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凭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结算清单、各种保险及单位报销等有效票据,按照村(居)委会审查,群众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办理。

(四)住院医疗救助包括“一站式”即时结算和非即时结算。

“一站式”即时结算医院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非即时结算医院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人应在住院就医结束后60日内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具的医疗费报销收据或医疗费收据;

(4)商业保险、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证明;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社会帮扶资助等情况证明。

2.村(居)委会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集体评议,张榜公布3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由村(居)委会的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

3.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市民政局;

4.民政局对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的救助金额;

5.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局下拨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进行发放。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按照辖区城镇和农村人口安排医疗救助金,每年不低于人均1元。

2.福利基金;

3.社会各界捐赠;

4.上级部门拨款。

(二)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民政局应要设立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并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使用合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民心工程,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好安排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减免医疗服务。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篇(5)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和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对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和患病病种可上浮50%。

(九)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户,可根据资金情况,给予年度一次性200—500元的门诊救助。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予全额补助;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30元。

(三)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四)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五)根据资金情况,可对城乡低收入群众和因病致贫群众实施适当救助,但所患病种必须为大病病种。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各乡镇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商同财政部门,由县财政根据县医保部门的实际参保人数予以直接补助。用于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本着“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乡镇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就诊开展优惠减免活动。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篇(6)

第二条县民政部门为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乡镇民政办负责本乡镇的医疗救助审核。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

五)负责指导乡镇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

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

四)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经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后,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按照县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全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按照政策制定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第九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第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的对象

居住在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

一)持本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期间的低保对象;

二)持本县《农村五保供养证》并在享受五保待遇期间的五保对象;

三)百岁老人;

四)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除按有关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补助到位后,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按县农合办规定,第十七条农村资助救助。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保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按医保站规定,城镇资助救助。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和居委会调查核实,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合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每年由县民政局发放20元的医疗救助卡,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用于门诊和购药。

每年由县民政局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卡,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有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百岁老人。用于门诊和购药。

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百岁老人。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由县民政局发放400元的医疗救助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每年3月县民政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绥宁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结算时。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医院(药店)凭上述有关凭证与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办理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

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门诊救助证》不取现。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

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住院救助认可书》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

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比例分别为25%和20%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0%

一户当中有两人以上住院的不超过3000元。住院救助对象个人年内住院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若再享受住院医疗救助,第二十六条年度内已享受慢性病门诊救助或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的对象。应剔除门诊救助金额。

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审核结算。

应提供下列材料: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局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

否则不予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住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申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救助对象在绥宁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绥宁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农村按不低于5%10%比例给予救助,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城市按不低于2.5%5%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标价最高不超过1000元。

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等,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绥宁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上级拨入、本级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并依据规定标准及程序给予其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

第三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解决困难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提高医疗保障资源整体效益;(三)政府救助与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四)统筹城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救急救难。

第四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当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医疗救助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对在医疗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包括:(一)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3倍之间)成员;(四)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

第七条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一)城市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农村散居孤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全额资助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合作医疗保险待遇;(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临时困难救助的有关规定,资助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在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其当年发生、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以下统称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

第九条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一)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按照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二)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城乡低保对象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四)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五)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条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城乡困难居民因患糖尿病等21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慢性病和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城乡困难居民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连续享受2年以上低保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初次诊断患有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可凭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和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第十二条城乡困难居民具有多重身份的,按最高比例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限额:(一)住院救助费用限额。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一般不超过3万元;城乡低保对象一般不超过1万元,如因突发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个人一次性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视情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一般不超过8000元。(二)门诊救助费用限额。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不超过3000元,城乡低保对象不超过2000元,其他困难居民不超过1000元。城乡困难居民在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临时困难救助解决。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一)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违法犯罪、醉酒、斗殴、自杀、自残、他人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因捐献肾脏、肝脏等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因妊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患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凭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要依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到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开展网上即时审批,对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救助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凭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即时救助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负担费用。各县市区民政或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部分资金,并定期与医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城乡困难居民凭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和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月或按季度审批后,直接发放或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并逐步推行委托金融机构的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公布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市和各县市区分别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组成来源:(一)以近3年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支付资金平均数额为基数的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二)当年预算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资金的10%;(三)当年福利公益金地方留成的提出部分;(四)上级补助资金;(五)基金结余;(六)基金利息;(七)不足部分由爱心捐助资金或其他社会捐赠资金补充。

第二十条医疗救助基金设在市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市级医疗救助基金对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所需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补助60%,并对已建立基金的其他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篇(8)

 

县医改办:

根据省市医改办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资助城乡低保户、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对因病困难居民实施医疗救助,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帮助我县城乡困难群体看病难问题,切实减轻他们因病医药费负担问题,我局在2016年12月前资助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城乡孤儿对象,全县共15947人,即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12个月)按B档每人年资助230元,资助金共366.78万元,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二、主要做法

(一)资助参保情况。县民政局已下拨通知要求乡镇、区场、龙城街道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将确定享受2017年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城乡孤儿对象务必在2016年1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所在地的劳动社保所录入参加2017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全额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入县社保局。

(二)**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社保局、审计局关于印发《**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龙民〔2014〕29号)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龙民〔2014〕30号),制定了救助标准,并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

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社会救助对象、扶贫对象年度政策内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但不含特定门诊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95%后,再按100%比例予以救助。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对象住院的自费部分、门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季或半年100%比例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接受住院一站式救助、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支付部分每人每年累计超过3000元,且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截止2017年8月我县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55.83万元,救助540人次(凭单医疗救助203人次支付126.02万元;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337人次支付29.81万元)。医疗救助住院凭单和一站式救助支出147.53万元,救助512人次,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水平达2881元。高于省规定的2828元。

(三)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县财政直拨到县民政局,再由民政局划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社会化发放率100%。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由县民政部门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县财政部门凭县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按季拨付到各定点医院专用账户。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做好系统建设、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继续做好资助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城乡孤儿和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民政局要求乡镇、区场、龙城街道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将确定享受2017年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在2017年1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所在地的劳动社保所录入参加2018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请各地与当地乡镇社保所沟通,确保所有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全额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入县社保局。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篇(9)

 

县医改办:

根据省市医改办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资助城乡低保户、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对因病困难居民实施医疗救助,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帮助我县城乡困难群体看病难问题,切实减轻他们因病医药费负担问题,我局在2016年12月前资助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城乡孤儿对象,全县共15947人,即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12个月)按B档每人年资助230元,资助金共366.78万元,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二、主要做法

(一)资助参保情况。县民政局已下拨通知要求乡镇、区场、龙城街道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将确定享受2017年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城乡孤儿对象务必在2016年1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所在地的劳动社保所录入参加2017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全额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入县社保局。

(二)**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社保局、审计局关于印发《**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龙民〔2014〕29号)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龙民〔2014〕30号),制定了救助标准,并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

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社会救助对象、扶贫对象年度政策内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但不含特定门诊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95%后,再按100%比例予以救助。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对象住院的自费部分、门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季或半年100%比例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接受住院一站式救助、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支付部分每人每年累计超过3000元,且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截止2017年8月我县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55.83万元,救助540人次(凭单医疗救助203人次支付126.02万元;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337人次支付29.81万元)。医疗救助住院凭单和一站式救助支出147.53万元,救助512人次,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水平达2881元。高于省规定的2828元。

(三)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县财政直拨到县民政局,再由民政局划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社会化发放率100%。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由县民政部门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县财政部门凭县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按季拨付到各定点医院专用账户。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做好系统建设、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继续做好资助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城乡孤儿和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民政局要求乡镇、区场、龙城街道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将确定享受2017年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在2017年1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所在地的劳动社保所录入参加2018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请各地与当地乡镇社保所沟通,确保所有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全额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入县社保局。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篇(10)

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应救尽救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凡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庄成员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五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经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性减免仍无能力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资金的,可由区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行全部或部分资助,使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其病种救助的范围限于以下五类: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

(五)其他外科手术大病且个人承担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分次申报审批、分次救助(必要时可以一次性救助)的办法,救助标准以救助对象的家庭为单位。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年度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

(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四)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并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出具评议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报乡镇处审核。

第十条乡镇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复查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救助意见通知乡镇处;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由乡镇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武陵源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自愿捐赠等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按一定标准投入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于当年年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拨入城乡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和救助名册,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专户。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到乡镇处民政办发放。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必须由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处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病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其它相关证明。

第六章救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民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处民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单位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评审、核查、呈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3至7人的评议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协助抓好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初审和呈报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篇(11)

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参与部门多,协调难度大,__县民政局成立了由余宏珊为组长、黄达谟等为副组长,共9人组成的城乡医疗救助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实行专人专管。各乡镇相应成立由政府领导、民政办主任、村、(居委会)审核,形成县、乡、村三级医疗救助管理网络,确定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不断总结完善,健全医疗救助政策体系

城乡医疗救助建制之前,我们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由县民政局人员和乡镇民政助理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城乡低保、五保户家中走访核查,对家庭成员患病及其所患的病种、患病程度、医疗费开支和参加医疗保险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分类备案。根据调查情况,就医疗救助的对象、医疗救助的方式、范围及标准,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等方面的内容,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根据调查与征求的意见,结合实际,按照“低标准起步,保障重点,确保平稳”的原则,下发《__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__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情况,对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效性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存在问题,反复研究,调整政策,出台了城乡一体化的《__县城乡大病救助实施方案》,保证医疗救助工作与时俱进,有章可循。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医疗救助社会氛围

城乡医疗救助是为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而推行的一项新型救助工作,为使这项工作深入民心,让广大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一是定期召开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民政助理的调度会议,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使大家了解掌握熟悉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印发__县城乡医疗救助优惠须知5000多份,分发给各乡镇和村(居)委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张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三是将城乡医疗救助政策,通过政府信息网和__县民政网向全县公布,并在全县医疗机构张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

四、突出救助重点,合理实施分类分档救助

__县规定,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户列为医疗救助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除医疗救助以外,由财政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解决基础医疗问题。对因经济困难无力首付入院费的医疗救助对象,凭医院的诊断书及个人申请书可以到救助部门申请20__元以下的一次性紧急救助。1、门诊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每人每年发放500元的门诊医救助,主要用于常见慢性病的门诊治疗。对集中供养在福利院、资金由福利院、敬老院统一管理,集中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集中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和购买常规备用药品;对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重度精神病、急性脑中风病种常年需门诊治疗的,每人每年给予500元门诊医疗救助金。

2、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1、对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按住院治疗自费费用的4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上线不得超过6000元;2、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给予100%的救助,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住院治疗自费费用的50%给予救助;3、对城市低保户、农村的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就医特别困难的,经县民政局核查认定,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额度,年内

个人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4、对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救助起付线为8000元,超过部分按3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每人不得超过3000元。3、定额救助。1. 定额紧急救助。对突发性,抢救性的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须入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和边缘困难对象,给予20__元以下的一次性紧急救助;2、定额临时救助。对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急需救助以及少数自费医疗费用数额巨大(20__0元以上)、社会关注的边缘困难对象,给予20__元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五、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医疗救助监管措施

一是建立快捷透明的工作方式。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特点,我们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流程,从申请到救助资金的发放,每个环节都通过图标说明,方便群众申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