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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调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9-16 22:19:50

年龄调查报告

年龄调查报告篇(1)

1、目的和意义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战略方针

学校教育是个人一生中所受教育最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在学校里接受计划性的指导,系统地学习文化知识、社会规范、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学校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决定着个人社会化的水平和性质,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基地。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社会尊师重教,学校教育越来越受重视,在社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小学生作为祖国的花朵更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小学生入学年龄及其包学习班情况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我国近20年的精神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果。

2、取样方式:

这次调研我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

3、调研程序:

(2)调查过程:

xx月20日,在xx市二街小学向教务人员及学生做问卷调查。

xx月21日,在xx市南关小学向教务人员及学生做问卷调查。

xx月22日,在xx市东关小学向教务人员及学生做问卷调查。

(3)调研汇总:20xx年xx月25日至20xx年xx月26日,将收集的问卷整理并统计,整理采访记录。

(4)撰写报告:20xx年xx月27日至31日,根据调研所得资料和网络资料撰写报告。

二、社会调研结果与分析

1、问卷数据统计

(1)xx市二街小学:

60%的小学生6周岁入学,30%的小学生7周岁入学,10%的小学生5周岁入学;

有xx市区常住户口的家长,给孩子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父母身份证、《计划免疫保偿证》或《预防接种卡》。程序相对简单,而且住校距离相对较近父母比较放心,所以5/6周岁上学的小学生90%是本地人。二街小学中外地户口的小学生占70%,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郑州上学,需提供六证: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xx市居住证、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在xx就读证明以及免疫卡等。流程有少许麻烦,所以7岁入学的学生中80%是外地户口的小学生。(2)xx市南关小学:70%的小学生6周岁入学,5%的小学生7周岁入学,25%的小学生5周岁入学。

因为南关小学外来人口数量相对于二街小学较少,所以80%的小学生正常年龄入学。但是因为南关村的村名自己开厂的比较多家里比较有钱,对孩子的照顾不是很在心所以有部分小学生7周岁上学,很少的小学生5周岁上学。

(3)xx市东关小学:

相对二街小学和南关小学,东关小学的小学生上学普遍较早,绝大部分的学生都是正常年龄6周岁入学;也有部分小学生是5周岁入学。而7周岁入学的小学生基本没有。本人感觉原因一:东关村外来人口较少,绝大部分村名是本村户口。所以都是正常年龄上学。原因二:东关村民工作部分经商部分有自己的企业和厂子。工作相对稳定而且对后代的教育比较重视。

2、访谈过程(xx市东关小学)

刚进入xx市东关小学,我就看见门口后面一块大石头写着已发展为本几个大字,学校干净整齐。面积不大但是感觉不到狭小,墙上画着好多宣传画。学校的环境非常干净,有清洁工打扫走廊与楼梯,楼梯拐角还摆放了高大的绿色植物。总之学校的总体环境较好,可以感受得到学生们在学校可以快快乐乐的学习成长。

我去的时候,正碰到高级教师王龙上班。他是一位慈眉善目的老教师,从事教学已经30多年。他说:这些年国家加强了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东关小学的校训是追求卓越。办学宗旨是培养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素质全面的现代人。办学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看我听得入神,他顿了顿接着说:

近年来,学校按照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求真务实、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恪守追求卓越的校训,遵循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办学理念,大力倡导尊重的教育。学校还构建了高站位决策、低重心运行、近距离服务、走动式管理的运行模式,极大提高了管理效益,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年龄调查报告篇(2)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战略方针

学校教育是个人一生中所受教育最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在学校里接受计划性的指导,系统地学习文化知识、社会规范、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学校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决定着个人社会化的水平和性质,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基地。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社会尊师重教,学校教育越来越受重视,在社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小学生作为祖国的花朵更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小学生入学年龄及其包学习班情况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我国近20年的精神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果。

2、取样方式:

这次调查我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

3、调查程序:

(2)调查过程:

xx月20日,在xx市二街小学向教务人员及学生做问卷调查。

xx月21日,在xx市南关小学向教务人员及学生做问卷调查。

xx月22日,在xx市东关小学向教务人员及学生做问卷调查。

年龄调查报告篇(3)

近些年来,我市以建设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大力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注重班子内部成员的优化组合,使科级领导班子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一)乡镇领导班子年龄结构概况:我市从20xx年乡(镇)党政换届以来,全市21个乡(镇、街道)党政班子238名成员中,35岁以下42人,40岁以下142人,占班子成员总数的59.6%。其中,30岁以下4名,占班子成员总数的1.6%。我市乡镇领导班子的年轻化配备,使我市乡镇领导干部的平均年龄较换届前降低了1.9岁(平均年龄37岁)。

表(1)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分布情况表

年龄 30岁以下 31-35 36-40 41-45 46-50 51岁

以上

人数 4 38 100 64 21 11

所占

比例 1.6% 15.9% 42% 26.9% 8.8% 4.6%

(二)市直领导班子年龄结构概括:全市73个市直党政班子309名成员中,30岁以下5人,40岁以下86人,41-45岁101人,占班子成员总数的32.7%, 51岁以上46人。

表(2)市直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分布情况表

年龄 30岁以下 31-35 36-40 41-45 46-50 51岁

以上

人数 5 14 67 101 76 46

所占

比例 1.6% 4.5% 21.7% 32.7% 24.6% 14.9%

从以上两张表中可以看出,我市乡镇领导班子以36—40岁为主体,市直领导班子以41—45岁为主体。全市科级领导班子36—45岁干部所占比例呈明显提高,51岁以上干部所占比例明显下降。总体看我市科级领导班子基本形成了以36至4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年龄结构。

二、领导班子年龄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经过全面仔细地分析领导班子的年龄数据,我市科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不断趋于合理和优化,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少数科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分布不均匀,年龄断层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我市科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为37.8岁,绝大部分是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出生的;547名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年龄在42岁左右的干部占了一半,而30岁以下干部人数偏少、比例偏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干部年龄的断层。

二是少数科级领导干部走进年龄误区,滋生浮躁情绪。少数年纪偏大的干部抱着“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认为自己既然已经升迁无望,于是便降低了对工作的要求,安于现状。少数年轻干部认为自己早晚要“接班”,沉醉于自身的年龄优势沾沾自喜,浮躁自满,不愿继续艰苦奋斗、刻苦工作。个别年轻干部还认为如果在某个年龄段上得不到提拔就前途无望了,于是产生了急功近利的倾向和投机心理,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少数年龄段干部政治理论素养不高,破解难题的能力不强。如有些新进领导班子的年轻干部,由于领导经验欠缺,缺乏工作经历等方面因素,在实践中难以干出群众满意的成绩,也难以达到组织上期望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认可度。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多个方面,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机制上的不完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干部的“进口”较窄,可用“资源”较缺乏。因《公务员法》规定,每年仅在有限编制范围内计划申报招录定额公务员,干部资源较缺乏,同时事业单位干部提拔又受到一定限制,而事业编干部在干部总量上占了大多数,因此难以从更广泛的渠道发现培养人才。干部“进口”较窄,可培养、选拔的范围比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矮子中选高个”现象,从而影响干部的年龄结构。

第二,干部的“出口”较少,流动不畅,结构很难优化。20xx年机构改革以来,乡镇合并,职数精减,如我市乡镇由原来的21个减少到现在的18个,一些领导干部难以安置,使年轻干部很难有进步的空间。市直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年龄最大的只有54岁,按照现行政策,意味着6年内都少有空缺,年长的干部退不出,年轻的干部上不来。加上干部交流渠道单一,下派多,上调少,影响了科级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

第三,一些年龄偏大的干部难以提拔重用。按照有关规定,我市的领导职数是固定的,且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数只有市直单位才能配备,乡镇不能配备,这使大多数年龄偏大的干部选拔和使用受到一定限制,而这部分干部的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经验较丰富,因年龄关系而难以晋升职务,这一情况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领导人才的浪费,影响了领导班子年龄梯次结构。

三、对策建议

年龄调查报告篇(4)

TVB一份名为《媒体比拼2012》的报告指出,不同年龄段的被访者都认为电视媒体对他们购物的影响是最大的。18至34岁年龄段的人群受影响比例最大,达到40.8%,随着年龄增大,这个数字也在逐渐降低,在35至64岁年龄段该比例为36.5%,65岁及以上年龄段中则降到了32.7%。ExactTarget的调查结果(见上图)和TVB的调查呈现出相似的结果,并且附加了关于年龄对该指数的影响。

相比之下,报纸的影响力则随着年龄的上升而增加:根据TVB的调查,18至34岁年龄段中只有3.2%的被访对象表示报纸是对他们购物决策影响最大的广告媒体,这个比例在35至64岁年龄段则上升到了12.3%,65岁及以上人群中更是达到了18.5%。而或多或少都可以预测到的,18至34岁年龄段人群中互联网广告的影响力是高于65岁及以上年龄段的(实际数字是7.4%和2.9%)。

电视广告同时还是最重要的产品信息来源TVB的调查同时发现,电视不只对购买产生影响,对消费者来说它同时还是一个关键的产品信息来源。39.8%的被访者表示电视是他们了解产品、品牌的最重要来源,互联网所占比例为8.7%紧随其后,之后是报纸(8%)和杂志(6.8%)。还有接近四分之一的被访者表示态度的不确定。

其他结果:§接近七成的成年消费者拥有高清电视;

年龄调查报告篇(5)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识别码]A

一、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地位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年龄阶段,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才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而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由此可知,只有当已满16周岁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了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关系到是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同时,关系到适用未成年人特殊处理原则,即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从宽处罚原则和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原则。由此可见,查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认定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

二、目前办案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及存在问题

(一)证据种类及其证明价值

1.法定身份证件与户籍证明。法定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明,是由具有户籍管理职权的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则是由当事人原籍公安机关派出所根据其户籍登记情况出具的证明材料。两者均为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身份、年龄的证据。根据我国相关的户口登记条例及身份证法规定,唯有户籍管理机关即各级公安机关有权出具公民身份年龄的证明。因此,法定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是有权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或方式制作出具的,具有较强规范性,与其他证明身份年龄的书证相比具有更高的证明价值。然而,两者本身又存在一定区别:身份证、户口簿及户口迁移证明是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交其自身保管的证明,在办案过程中由当事人自行提供;户籍证明则是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出具的证明,由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获得。在实践办案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无论其是否提供法定身份证件,仍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以此来印证法定身份证件并证明其主体身份年龄情况,即在证明价值上户籍证明尚要高于法定身份证件。

2.其他证明年龄的书证。主要包括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居(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这些材料反映着出生情况的原始记录信息。根据原始记录形成时间的差异,其证明价值也不尽相同。出生证明一般伴随当事人出生即予以登记,形成的时间最早,其可信程度最高;计生办与村委会证明一般是在出生后数日甚至数年内进行登记,在此期间内可能存在误报等差错,其证明价值次之;学籍证明是入学时对其年龄的登记,我国大部分地区儿童都是七周岁入学,因此学籍证明形成时间最晚,证明价值也最低。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父母、邻居等了解未成年人年龄的证人就其出生、年龄等情况所作的证词。由于证言本身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在整体证明价值上要小于各类书证。具体判断证人证言的价值还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证人与案件或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即证人是否为关系证人,所谓关系证人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友关系的证人。如被告人父母、亲戚的证言。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一般小于无关证人。二是考虑证人本身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如由于感知情况不同,父母、接生人员等能够确切反映出生日期,而同学、邻居、亲戚等可能仅反映基本年龄。又如证人是否已经年老或健忘有可能存在记忆误差等。

4.骨龄鉴定结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虽然属于两种证据形式,但由于其证明力较弱,且两者在没有其他任何主体身份证据的情况下若能相互印证可以以此来认定,因此一并予以分析。骨龄鉴定是通过科学方法利用人手腕部x摄片的不同骨像来判断骨骼钙化程度,以此确定骨龄。该方法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人体的生物年龄,但由于受个体生长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生物年龄与实际的生活年龄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其价值以参考价值为主,一般不宜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来采纳。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特点是真假参杂,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仅以口供定案。那么,是否可以仅凭口供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呢?笔者认为同样不可,仅有口供或仅有骨龄鉴定均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人年龄,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若口供与骨龄鉴定可以相互印证则可以认定。这两项证据的证明价值可以在相互补强中达到证明的目的。

(二)证据本身存在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上述各类证据都有可能存在证据形式上的瑕疵或客观、主观原因而导致的实质错误,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应用面最广且本应证明价值最高的户籍证明及法定身份证件上。这主要包含两方面问题,一是证据形式上的瑕疵,如没有出具机关原籍派出所的盖章,或仅为复印件,二是证据实质内容上的错误。办案实践反映占有相当比例的户籍证明或法定身份证件记录信息与实际不符,且户籍反映的年龄大于实际年龄,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普遍存在此类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户籍管理制度落后,信息采集滞后。各级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的户籍管理,采集辖区内居民出生、死亡、迁移等信息。但由于受客观条件等影响,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居民出生、死亡等户籍信息的采集并非由公安机关户籍警来完成,而是委托当地村委会负责。其操作过程是由村委会及时掌握本村人口信息,然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上报公安机关。这就造成公安机关信息采集的不及时,且在信息上报过程中难免会有误差,而部分村委会也不能做到及时采集出生信息。户籍管理的如此现状造成信息不准确的必然存在,这严重影响了法定身份证件与户籍证明的严肃性。

2.农历与公历的混淆。这与我国传统习惯有关,历来农村地区普遍习惯用农历来计算日期,存在出生日期只知农历不知公历的情况,导致报户口时也是以农历作为出生日期来报,这样就无形中将出生日期报大,实践办案中此类情况比较普遍。

3.当事人的瞒报、谎报。由于户籍信息涉及到计划生育等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特别是当涉及计划外生育问题时,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着想很有可能在原始登记时就瞒报、谎报出生日期,以此来逃避计生罚款。农村地区又存在着不去正规医院分娩而在自家接生的现象,导致除了当事人自报就无法取得出生日期。

4.事后改动户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为了提早就业或当兵,希望将自己

的出生日期以小改大提前拿到身份证,经派出所户籍警同意后对户籍作出修改;二是同样为了以上原因,但由于派出所不同意修改,当事人又以其他理由重新办理身份证件,出现一人有两份甚至多份法定身份证件的情况;三是公安机关在户口簿更换时由于工作粗心而导致户籍信息变更,出现新旧户籍登记材料不一致。

由于上述第一、二、三种原因导致的信息错误是原始记录不正确,因此难以判断其户籍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而第四种原因由于是事后改动若可以调取原始户籍登记材料则可通过是否有改动痕迹以及新旧登记材料的对比来判断真实性,相对前三种情况而言较有可能进行判断。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一)法定身份证据、户籍证明与言词证据有矛盾的审查与判断

办案实践存在着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多个证明其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即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词。但证据间存在着矛盾,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所证明的年龄大于证人证言反映年龄,主要原因如父母等陈述年龄以小改大或者以农历报出生。对于这类案件不能简单以证据证明力强弱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判断。

首先要通过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其父母,寻找证据的异同点,针对矛盾作进一步补充和核实。其次,对于当事人提出以小改大的情况,应当向原籍公安机关派出所调取原始记录,对原始登记材料进行辨别,对于确有改动的应当要求原籍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但实践中当地公安机关往往不愿就此出具有关证明或者提供有关证词,对于户籍是否修改不做明确表态,那么应当对原始登记材料进行复印、摘录,承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再次,对于当事人提出原始登记存在错误的情况,应当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尽可能调取有关证据。最后,若没有证据证实户籍信息曾经修改,应当综合判断户籍信息与言词证据,若言词证据能够形成相关证据链的应当采信言词证据,否则应以法定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为准。然而对于当事人反映以农历报出生,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又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时,由于国情确实存在此类情况,且无法合理排除其陈述与辩解,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按照农历认定。

(二)其他证明年龄的书证的审查与判断

1.出生证明。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医院无法提供出生证,但当事人自行提供在医院分娩的病例,在此情况下应当向医院调取当时的住院记录对病例进行核实,能够印证的住院记录和病例应当作为认定出生日期的证据采纳。

2.居(村)委会证明。本文所指其他证明年龄的书证均指各单位根据原始登记材料出具的证明。实践办案发现医院、计生办与学校的相关登记保存情况均比较良好,有原始记录可查,但居(村)委会的原始登记材料或交给当地派出所或时间长久已经丢失,所谓的居(村)委会证明仅是根据当事人记忆写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由于原始材料的缺失,其书面证明已无任何证明价值,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但建议对于承办当事人可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加以取证。

3.学籍证明与计生办证明。此两项证明由于距离当事人实际出生日期较远,因此一般而言意义不大。但在当事人提出改动户籍以小改大的情况下,可以调取学校与计生办的相关材料,若当事人确实修改则一般改动户籍而不会去改动学籍与计生办登记,因此两相比对就可以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在原始信息就错误的情况下,则没有调取的必要。

4.非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办案中存在的一个特别情况就是关于家谱的问题,由于家谱是家庭内部的记录,而非相关单位的登记,受个人主观影响较大,又难以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其虽然具有书证的形式,但笔者认为不宜作为书证来采纳,但对于其反映的相关信息可以言词证据的方式对知情人调取。

(三)言词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在这里要探索的问题是在没有任何法定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相关书证,仅有言词证据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实践发现,个别外来未成年人由于是计划外生育的,就一直没有办法报户口,又无法调取其他相关书证或言词证据,因此关于年龄问题仅有父母的证词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对于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只要父母的证词和其供述相一致,就照此予以认定。若双方内容不一致,则以父母证词为准,理由是就证明内容出生日期的了解情况而言,父母无疑比子女更了解,子女了解的信息也是源自父母;同时就证据形式而言父母的证人证言证明力也要高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四)骨龄鉴定的审查与判断

采用骨龄鉴定的案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到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无法查清的,根据其自报年龄是未成年人,但是涉及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以及虽然不是涉及“临界点”案件,却系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骨龄鉴定结论”,以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年龄。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批复中的“慎重处理”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做出“就低不就高”的认定。而对于一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不涉及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案件,可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以其白报的年龄认定。

四、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几点思考

建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规则,解决实践办案中多个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筛选和对矛盾证据的甄别具有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规则作出一些思考。

(一)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总体要求

1.法律根据

我国尚未建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证据采信一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关于自报年龄的规定;二是由地方法律部门共同出具指导性文件,如1996年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针对办案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据矛盾突出联合发文《关于刑事诉讼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明的意见》,该文件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没有法定身份证件的,可以使用户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三是司法机关内部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核提出工作要求,如上海市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责任年龄审核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规定及司法机关内部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均有所应用,且对

实践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

2.采信证据原则

(1)最佳证据规则。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采信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时,应当在优势证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运用。所谓的最佳证据即原始的书证,在此所指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的原件。在上文提及的本市四机关共同发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明的意见》中已经规定认定身份应当首先使用法定身份证件,此外还规定“在法定身份证件未被依法否定之前,仍应以法定身份证件为准。”这样的规定其实已经明确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身份时,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具有最佳证据的效力。所谓最佳证据效力是指与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据效力最大,除非其被依法排除,否则认定身份就以其为准。当然,在此所指的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必须是具有可采性的。

(2)言词证据补强规则。其实这一证据规则是参考世界各国证据立法的一个普遍做法,即仅有言词证据不足以作为裁判的依据,还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补强,才可以定案。考虑到我国户籍管理的混乱情况,即使户籍证明完全可采,仍有可能在其原始生成阶段就因为种种原因而造成错误,因此若有能够相互印证、补强的言词证据合理地排除法定身份证明,那么就采纳补强的言词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补强要达到如何一种程度?参照各国普遍的立法,一般要求补强需达到与言词证据的一致性,并能保证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这可能会受司法机关承办人员自由心证的影响,但补强的程度应该能使一般人达到确信,从而保证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3)不利被告人须由证据证明原则。这其实是以上两个规则后的一个补充原则,且在适用过程中应当优先根据以上两个规则进行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年龄的辩解和有利证据,首先应当收集与其相反一面的证据,但是若穷尽所有证据仍无法达到一个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无合法可采的户籍证明,而言词证据又无法印证或根本没有言词证据,且不存在补充调查取证的可能,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和裁判。但是,在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必须先依照上述规则进行判断,而不能直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认定,因此这是两个规则后的一个补充原则。

3.证据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下列四种: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该条规定,我国证据法学一般认为,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二)证据审查与判断的具体规则主要内容

1.证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对于复制件应当记录来源,原件与复制件均应加盖公章。

2.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法定身份证件。法定身份证件必须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给当事人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证明,非法证据一律排除。如发现法定证件有真伪,应当交由上海市公安局身份证制证中心甄别。

3.有法定身份证件情况下,仍应当向其原籍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以核实其法定身份证件。若无法定身份证件,必须调取户籍证明。

4.户籍证明必须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家庭成员的信息内容。对于公安机关从内网上调取的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材料,必须经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认可。

5.因法定身份证件或者户籍证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补强言词证据,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学籍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从而裁判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

6.出生证明应当由医院出具原始证明,若无原始出生证明应调取病人病例及住院记录等相关材料,在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纳。

7.居(村)委会应当根据原始出生信息登记材料出具证明,在原始记录丢失的情况下,不应再出具村委会证明,而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加以取证,并对其证实内容与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使用。

8.因未报户口没有任何法定身份证据或户籍证明时,应当尽量收集证人证言。并尽量收集无利害关系人且本身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较强的证人证词,以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

年龄调查报告篇(6)

流动人口平均每周工作54.6小时

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超过50%,流动人口规模达到历史新高,流动人口流量、流向、结构和流动人口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在发生深刻变化。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报告》显示,当前,我国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约为28岁,“80后”新生代农民工已占劳动年龄流动人口的近一半。其中占据主体的新生代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大多数在城市成长,基本不懂农业生产,即使经济形势波动,城市就业形势不好,他们也不大可能返乡务农。同时,当前我国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生活、就业更加趋于稳定。超过三成的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生活时间超过5年,从事目前工作的平均时间接近4年,全年平均回老家不足2次。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平均家庭规模达到2.5人,青少年流动人口和老年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72%的流动人口家庭通过租房居住,尤以租住私房为多。据介绍,尽管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比重稳中有升,但就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的参加比重均不超过30%。流动人口的工作时间普遍较长,平均每周工作54.6小时,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此外,流动人口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仅有51.3%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30%。(新京报)

北京市统计局抽样调查:六成企业认为用工成本上升

近日,北京统计局组织区县统计局、调查队对北京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进行抽样调查,有六成受访企业认为用工成本比一季度上升。调查显示,调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部分生产经营不太好的企业略有改善。在问及企业用工成本时,60%的企业认为用工成本较一季度有所上涨,40%认为与一季度持平。造成企业用工成本上升的因素很多,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和社会保障基数上调是目前用工成本上升的主因之一。在问及企业是否存在招工难时,超四成企业认为存在招工难的问题。分行业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招工难问题比较突出,分别有46.4%和80.6%的企业认为存在招工难。市统计局表示,由此可见,北京劳动力资源市场虽供大于求,但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这一矛盾并不是短期内就能根本解决的。这一矛盾表现为一方面低端岗位吸引力有限,收入不高,劳动强度大,招工难;另一方面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相对稀缺,企业留住人才的能力有限,造成招工难的现象。(新京报)

四成应届生试用期超长 试用期员工权益“很受伤”

7月,前程无忧就职场人试用期生存状态展开调查,结果显示,试用期员工的权益“很受伤”。在本次调查中,28%的受访者最近一次的实际试用期时长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在这一群体中,超过半数的受访者来自民营企业,其次则来自国企。在接受调查的应届生中,有43.8%的受访者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一些应届生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而实际试用期竟长达6个月,甚至更长。调查还显示,29.2%的受访者试用期薪资低于转正薪资的80%,这一群体中有2.3%的职场人表示自己在试用期内没有工资。而试用期薪水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下限的人群中,销售岗位的从业者所占比重最多。带薪年假也是职场人士关注的问题。在本次调查中,仅有20.7%的受访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带薪年休假。前程无忧人力资源专家解释,企业不给试用期内员工带薪年休假,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带薪年休假有企业安排的特点,比如有些企业规定试用期内员工拥有年休假,但只有在转正后才能使用,这样做是合法的。(新京报)

六大行业上半年人才需求看涨

年龄调查报告篇(7)

计划免疫工作的有效实施,麻疹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大幅度提高,麻疹的发病率、死亡率显著降低。可是,由于地区差别、经济差异、人群流动、习旧观念的影响,仍存在局部免疫空白地区和空白人群。现将本县2011年度进行的麻疹初始强化免疫效果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今年的后续麻疹强化免疫活动,制定合理化措施,提供指导性建议。

1.资料与方法

初始强化免疫活动按照卫生部《加速麻疹控制规划指南》和省卫生厅《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资料包括个案调查表,接种率监测,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实验室检测,中国免疫规划监测信息系统数据等资料。

采用抗体捕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检测麻疹IgM抗体。麻疹ELISA检测由蚌埠市疾控中心完成,所用试剂由省疾控中心统一提供。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全国麻疹监测方案》规定标准,为麻疹病例的分类依据。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数据用Excel 2003软件处理。麻疹疫苗及注射器由省疾控中心统一提供,疫苗由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剂量0.5ml/人次。

2.结果

2.1强化免疫接种率

2011年10月11日~20日本县进行了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对在强化免疫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无论既往有无麻疹疫苗接种史和麻疹患病史,都进行1次麻疹疫苗接种。本次实际接种率98.66%。但仍有749名适龄儿童没有得到本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

2.2强化免疫前后麻疹发病情况

麻疹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简称监测系统)和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系统)报告麻疹疫情比较2009年麻疹监测系统共报告麻疹疑似病例29例,报告系统报告29例;2010年麻疹监测系统共报告麻疹疑似病例8例,报告系统报告8例。来自报告系统的病例数同比下降72.4%。

报告系统中麻疹病例中年龄最小5月龄,最大35岁。其中<8月龄14例,8月龄~11月龄2例,1岁~组发病4例,6岁~组发病1例,15岁以上发病16例。

麻疹病例免疫史分析2009~2010年有麻疹疫苗免疫史13例,分别为2009年9例,2010年4例。2009年有麻疹疫苗接种史病例9例,占32.14%,其中1剂次8例,占28.57%,≥2剂次1例,占3.57%,无接种史者19例,占67.86%;2010年接种1剂次者4例,无接种史者4例,占50.00%。

3.讨论

3.1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是降低麻疹发病率的有效措施。历年来,以省为单位的强化免疫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次,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强化免疫活动,以省为单位投入了经费,效果较好,接种率达到很高的水平,本县报告接种率为98.66%,调查接种率达到99.21%。强化接种麻疹疫苗在短时间内能有效降低麻疹发病率。

3.2现行常规免疫程序为麻风疫苗和麻风腮疫苗8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次。本次调查发病人群接种麻疹疫苗≥2次的仅占发病总数的2.70%,而8月龄以上病例0剂次接种人数6例占总发病数的26.09%,为了消除麻疹,有必要保证麻疹疫苗及时有效接种,使满8月龄1次接种率和满18月龄以上儿童2次接种率均达到95%以上,确保适龄儿童能及时得到免疫保护。同时,做好入托入学时预防接种证的查验补种工作是消除学龄儿童麻疹的主要途径。当前我国麻疹防控的形势严峻,小月龄儿童发病所占比例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病例原因可能因为儿童母亲的麻疹抗体较低,新生儿母传抗体水平低下造成,是影响麻疹发病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现有免疫程序的基础上,建议进行婚检妇女麻疹抗体水平监测,并适当增加一次麻疹疫苗接种,以提高母传麻疹抗体水平,从而降低小年龄组儿童发病率。本次调查15岁以上人群发病占发病总数的43.24%,降低大年龄组人群发病也是消除麻疹的一个难点。

3.3做好流动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的麻疹疫苗接种工作是提高麻疹疫苗接种率,同时也是消除麻疹的重要环节。由于留守儿童主要老年人代养,由于父母在外地,增加了子女流动机会,造成这部分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较低。2011年本县的专项调查表明,留守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仅为87.64%,明显低于本地常住儿童92.00%。因此,加强留守儿童免疫接种管理是劳务输出地免疫接种的一项重要内容。

3.4由于目前存在不典型麻疹病例,在临床上与风疹不易鉴别,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一定数量的临床诊断病例,因而在及时做好疑似病例麻疹特异性抗体监测的同时,加强对风疹的控制工作对麻疹控制有重要意义,避免由于风疹干扰消除麻疹的进程。消除麻疹目标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发展,首先是保证麻疹疫苗高接种率,保持人群麻疹抗体高水平,其次一旦出现麻疹病例能够得到快速、准确的诊断,并同时迅速、彻底隔离,快速进行应急免疫,再者应适时开展适宜年龄组儿童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

年龄调查报告篇(8)

【中图分类号】R512.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1-0041-01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AIDS的译音,是由艾滋病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严重的慢性传染病。艾滋病病毒侵入人体后破坏人体的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难以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2]。本文对我市2007年1月至2012年7月底报告的23例艾滋病病例死亡进行分析、总结,以了解HIV/AIDS致死基本原因,从而采取相应措施,达到降低新发感染率、降低病死率,提升患者生存质量的目的。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江阴市2007年1月至2012年7月份死亡的艾滋病病例共23例。

1.2方法:通过查阅艾滋病防治信息系统及病人病例,以及访问家属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时注意保护家属隐私,防止信息外泄。

2结果

2.1按人群分布统计:调查对象中,男性22例,占95.7%,女性1例,占43%,男女比例为22∶1,男性占比例明显高于女性;按年龄组统计,20-39岁为6例,占26.1%,40-59岁年龄组为11例,占47,8%,60岁以上年龄组6例占261%,最大年龄79岁,最小年龄25岁,年龄中位数为51岁,50岁以上人数占比例较大;按职业统计,农民为11例占47.8%,工人为6例占26.1%,离退人员4例,占17.4%,其他职业为2例占8.7%。显示农民占主要比例。

2.2按传播途径分析:调查对象中,有8例经异性性途径感染占34.8%,14例经同性性途径感染占60.9%,1例传播途径不明占4.3%,无注射吸毒途径。说明传播途径以性传播为主且同性传播居多。

2.3CD4检测情况统计:调查对象中,接受CD4检测的为12例,占52.2%;未接受CD4检测的为11例,占47.8%。

2.4按死亡原因统计分析:调查对象中,属于艾滋病临床死亡16例占696%;非艾滋病临床死亡4例占17.4%。

2.5抗病毒治疗情况分析:调查对象中,接受抗病毒治疗的为4例占17.4%;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为19例占82.6%。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低于未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

2.6调查对象从诊断报告到死亡时间分析:调查对象中,5例(占21.7%)在报告后1个月内死亡,11例(47.8%)在报告1-12个月内死亡,还有5例(21.7%)在报告1-2年内死亡,2例(8.7%)在报告2年以上死亡。在病例报告后一年内死亡的占比例较大。

3讨论

目前已经证明,及时对艾滋病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可以提高病人存活率,有效的抗病毒治疗可以最大程度降低病毒载量并维持在不可检测水平,获得免疫功能重建或者维持免疫功能,延长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所以及时进行抗病毒治疗能大大降低艾滋病患者病死率[3]。但是当前社会环境中,人们对艾滋病的感染途径不完全了解,不知道日常的生活接触不会传染艾滋病这样的基本知识,还有对艾滋病产生一种不可治愈可怕疾病这样的恐惧感,加上传统文化思想对艾滋病患者的行为道德歧视,使艾滋病患者背负巨大心理压力,当处在无临床症状的潜伏期时,患者更愿意将自己隐藏起来,而不愿意定期做相关检测并配合治疗[4]。本次调查发现695%的调查对象在报告一年内死亡,说明这部分艾滋病人已经发展到临床Ⅳ期才到医院就诊,从而失去了抗病毒治疗的最佳时机是导致艾滋病病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今后要加强农民和老年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按照中央“五扩大六加强”的防治策略做好每一项工作,遏制艾滋病在我市的蔓延。

参考文献

[1]叶晟,冯宇良,柯云峰,等.艾滋病现症病人抗病毒治疗效果分析.中国热带医院第6卷第7期

年龄调查报告篇(9)

一、参考资料和方法

1.1 参考资料

本报告主要调查与观察了我院在2012年至2013年两年间收治的300名(580眼)白内障患者,本次试验所选对象中男女人数15名。2012年和2013年患者数量变化不大,基本上维持在150人左右。由于所有调查对象均来自我院所接收的患者,排除了手术能力的差异带来的手术效果的差异。

1.2 实验与调查方法

本报告未采取空白对照法,直接跟踪调查患者接受治疗的全过程。本报告所调查的患者均进行(MS-MICS十LOI)手术,其他处理方法也无大的差异。所得数据用相关统计软件进行统计。本报告主要采用方差,P值等数据来检验所参考数据的准确性。

二、实验与调查结果

通过详细的调查我们从不同年份白内障患者进行手术时年龄数据、不同年份白内障手术前影响因素数据、不同年份白内障手术后影响因素数据这三个方面对患者的治疗效果以及术后视力下降的影响因素进行统计与分析。

从表一我们可以看到调查对象的平均年龄为51.31±1.65岁,五十岁以上的患者有202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67.4%。不同年龄段的患者数量不同,30岁以下的患者30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10.0%,明显低于五十岁以上患者人数。

从表二我们可以看到在接受(MS-MICS十LOI)手术之前有256人眼部存在不可逆性病变,占总人数的比例为:85.33%。在手术前患者患青光眼的人数为67比例为22.33%,在手术前患者患视网膜病变的人数为69比例为23.00%。从表三我们可以看到在接受(MS-MICS十LOI)手术后视力不能正常恢复的患者有78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26.0%。

三、实验与调查结论

综合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到一些结论:首先白内障的发病率与年龄有关,而且白内障发病偏向老龄化,老年人的身体特点也是患者在接受(MS-MICS十LOI)手术低视力原因。其次手术前患者眼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也能引起患者在术后低视力。此外,手术后患者会出现各种后遗症,这主要是由于手术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性因素引起,例如消毒不彻底,在手术过程中手术部位不够准确等等。因此患者需要及时就诊,主治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应当全力以赴,避免细小的差错。

参考文献

年龄调查报告篇(10)

按照卫生部2003年《中国癌症预防与控制规划纲要(2004――2010)》(卫疾控发[2003]352号)的要求,自2012年6月1日起,我市依托健全的疾病监测网络机构,全面启动肿瘤登记报告工作,借助于《山东省慢病监测网络化管理系统》实现了监测数据的网络直报,机构覆盖率100%。

1 肿瘤监测目的

肿瘤登记报告是了解人群肿瘤发病、患病、诊断、生存与死亡,分析人群肿瘤发病地域及时间分布,为肿瘤防治提供重要决策依据的常规性监测工作。

2 肿瘤监测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贯穿肿瘤登记工作的全过程。肿瘤登记工作要在各个环节制定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2.1 质量控制的要求 ①要求肿瘤登记资料完整。即指项目完整、数量完整,杜绝漏报。漏报调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②要求基本项目齐全。各项基本的填报项目应齐全,要及时更正诊断,并记录。③肿瘤登记信息准确。要避免重报、多报、误报。不马虎潦草,也不弄虚作假。④要求肿瘤登记报告及时。各报告单位(医院、乡镇卫生所等)肿瘤报告员每月10日前将肿瘤月报送所在地疾控中心。

3 数据完整性评价

经漏报调查调整、剔除重复卡片后,2012肿瘤监测系统中共报告2756张,其中无明显错误的2515张,占总数的91.26%;主要质量问题为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等个别数据缺失,有待进一步完整数据,共241张,占总数的8.74%。

4 数据准确性评

2012年我市肿瘤发病人数为2756人,2012年因肿瘤死亡病例2190人,恶性肿瘤死亡发病比(MI Ratio)为0.79;有病理诊断2209人,病理诊断率(MV%)为80.15%;仅有医学死亡证明书的1人,仅有医学死亡证明书比例(DCO%)为0.04%。

5 分性别肿瘤的发病情况和顺位

2012年肿瘤分析报告显示,我市肿瘤发病人数为2756人,2012年因肿瘤死亡病例2190人,肿瘤发病率为253.31/10万,死亡率为201.29/10万,男性发病1744人,女性发病1012人,男女性别比为1.72:1。

全人群恶性肿瘤发病率居于前四位的依次为呼吸系统恶性肿瘤、胃恶性肿瘤、肝脏恶性肿瘤及结直肠恶性肿瘤,其中男性、女性与全人群顺位略有不同,女性中第2位是恶性肿瘤。

按照发病部位分型,2012年发病顺位前十位依次为:肺癌、胃癌、肝癌、结直肠癌、食管癌、癌、神经系统肿瘤、胰腺癌、子宫癌、白血病,共2453例,占肿瘤总发病的89.01%。

6 分性别及年龄组发病人数、发病率

对2012年我市各年龄段肿瘤发病率进行分析,随着年龄的增长,发病率呈不断上升趋势,男性、女性均如此,40岁以后,各年龄组男性发病率明显高于女性,其中男性、女性最高发病率年龄组均为80-岁年龄组,发病率分别为2066.06/10万和1050.53/10万。

7 分地区的发病人数、发病率

肿瘤报告发病率最高的地区为林家村镇,为368.29/10万,其次依次为百尺河镇、相州镇、辛兴镇、桃林镇、石桥子镇、贾悦镇,报告发病率均超过了300/10万。报告发病率最低的地区为舜王街道办事处,为151.44/10万,其次依次为密州街道办事处、皇华镇,报告发病率均低于200/10万,说明存在漏报。

8 结 论

从2012年我市肿瘤监测数据得出如下结论:

8.1 我市肿瘤报告发病率较高,为253.31/10万。

8.2 男性肿瘤报告发病率明显高于女性,为1.72倍。

8.3 对2012年我市各年龄段肿瘤发病率进行分析,随着年龄的增长,发病率呈不断上升趋势,男性、女性均如此,40岁以后,各年龄组男性发病率明显高于女性。

8.4 乡镇地区肿瘤报告发病率明显高于城区街道报告发病率,城区各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各市直医疗机构等报告点存在个别漏报现象。

9 建 议

9.1 进一步完善肿瘤发病报告制度,加强新发病例的收集和审核,提高肿瘤病理学诊断的比例,提高数据报告的质量。

9.2 规范报告程序,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数据网络报告。

年龄调查报告篇(11)

1996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志刚窜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万忠墓附近,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厂女工张丽推自行车上坡不备之机,抢走自行车前筐里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00元,移动电话一部,传呼机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232元。当部队战士对其追堵抓捕时,被告人王志刚手持锤子进行暴力抗拒,后被当场抓获。

审 判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志刚犯抢劫罪,于1997年1月15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少年犯罪案件审判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志刚对抢夺手提包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年龄不清,按其自报年龄应属未成年人犯罪,又是由抢夺转化为抢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大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于1997年2月28日对被告人王志刚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论为:王志刚的生物年龄为18岁,由此推算,1996年12月其犯罪时的生物年龄为17岁10个月。该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被追堵时又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被告人否认其实施暴力抗拒抓捕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1997年3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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