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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12-19 12:59:01

旅行社申请书

旅行社申请书篇(1)

对于一个刚离开学校踏入社会的我来说没有任何工作经验,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不知道该怎样才能做好。来到xx也是我的第一份工作,当时导游证都还没有发下来,但是xx接受了我,让我来到了亚大部。

作为一个刚来公司的新员工,刚开始我很担心如何做好导游工作,如何与同事相处,来到这里之后我发现这些担心有些多余,在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下,经过我们经理和同事的关怀与指导,接触和学习了很多相关的业务知识,这些东西是非常实用的,使我的工作能力和为人处事方面都取得了进步。

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差错和问题,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办事不够全面,工作经验不多等一些问题。但是我们经理安排我跟团,多学一些经验,不定时的对我进行培训,把他以前带团的经验和讲解知识都讲给我。同事对我也是教导很多,把他们的经验和经历,遇到的一些难题教给我怎么解决,怎么处理。我感到在这里很温馨,不但是工作,更有一份感情在里面。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的努力,一定可以改正这些缺点,争取在工作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成为一名合格的导游。我相信我的能力,可以把这份工作做好。还记得我们部门聚餐时经理对我们说过一句话:如果一个人现在做的这份工作没有做好,那么以后做其他的工作能做好的几率不是很高。这句话对我的印象很深刻,在以后的工作生活当中遇到什么困难,就会想到这句话,所以请领导相信我,我一定会把这份工作做好。

旅行社申请书篇(2)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TOUR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旅行社申请书篇(3)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旅行社申请书篇(4)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旅行社申请书篇(5)

探亲旅游签证

(一)、申请赴德国探亲签证的手续

德国移民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前往德国探亲:

(1)德国公民的配偶;

(2)德国公民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

(3)德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异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4)其他适合德国法律规定可以探亲的外国公民。

中国公民前往德国探亲或旅游,可持下列的证明材料前往德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

(1)在德国的亲属朋友的邀请信件;

(2)在德国的亲属朋友出具的、经过当地外国人管理局或律师所公证的经济担保书;

(3)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者身体健康证明(入境居留超过3个月的需此证,居留不超过3个月的则不需此证);

(5)有效的中国护照;

(6)填写签证申请表(居留不超过3个月的填2份,超过3个月的填3份),申请表上须贴照片。

上述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中国旅行社代办转交大使馆,也可以用邮寄方式递交德国驻华大使馆或上海领事馆。

(二)、申请旅游签证的手续

申请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德国旅游签证,须递交以下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填写并贴上照片的黄色申请表,一式2份;

(2)有效护照;

(3)德国的某一旅行社的预订证明,证明中须写明旅游日程安排、往返和当地交通及住宿情况,团体旅游者须有个人的预定证明(旅馆、旅行情况);

(4)交付旅行费用证明;

(5)医疗保险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每人一份;

(6)用德文或英文书写的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工作岗位,月工资,准假证明。

(三)、探亲旅游入境居留的规定

德国对外国人入境和居留还规定:

(1)外国人前往德国探亲,获得入境签证后,还应申领居留许可证。可先委托在德国的亲属朋友事先向外国人管理局申请代办,也可在入境后再申办。

(2)入境后如果变更居留地点,要及时向外国人管理局报告。

旅行社申请书篇(6)

二、申请

(一)凡在山东省境内正式开业半年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店,均可申请参加等级评定。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者,可享有该等级及其标志的使用权。

(二)申请等级的商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书,县(市/区)旅游局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市旅游局初评。

三、评定规程

(一)受理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购物商店的等级评定申请书后,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初评

接到旅游购物商店等级评定申请书后,市旅游局应在一个月内委评定检查员进行初评。对未予通过初评的商店,市旅游局应加强指导,待接到商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通过初评的,市旅游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提出终评申请。

(三)终评及批复

省旅游局接到终评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终评。对未予通过终评的商店,省旅游局应指导整改,待接到商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通过终评的商店,由省旅游局批复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四、等级评定办法

等级评定按照DB37/T1242-2009《旅游购物商店等级划分与评定》5.1评分要求进行。

五、等级复核及处理

(一)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对已评定等级的商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

(三)复核的方法为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检查相结合。

(四)复核结束后,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上报相应的旅游局,并抄送商店。

(五)如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对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商店,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

2、商店接到警告或通报批评的通知后,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旅游局。

3、凡在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或二次以上(含二次)通报批评的商店,将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4、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商店,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5、市旅游局有权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知,并将情况向省旅游局汇报备案;如需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则需报省旅游局批准后,由省旅游局签发处理决定。省旅游局有权对达不到标准的各等级旅游购物商店,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市旅游局。

(七)凡晋升、降低、取消等级的商店,应将原等级标牌交还授予机构。

六、评定原则

(一)申请等级的商店,如达不到《旅游购物商店等级划分与评定》5.1评分要求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评定所申请的等级。

(二)商店评定等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七、旅游购物商店评定检查员

(一)省、市级旅游局设评定检查员,负责对山东省境内的商店进行等级评定和复核。

(二)评定检查员经省旅游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三)评定检查员须经省、市旅游局的委派,方可进行检查评定。

(四)申请等级评定的商店均应接受检查员的检查,如实提供商店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为评定检查提供便利。

八、标牌

旅行社申请书篇(7)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业许可)

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

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导游社团组织)

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质

第九条(导游人员分类)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

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

第十条(考试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公告)

市旅游委应当将每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报名及提交材料)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

(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

(四)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考试)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

具有高等院校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除笔试。

第十五条(培训与考试分离)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

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取得)

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申请)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第十八条(执业审批)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发证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二十条(证件印制和期限)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由市旅游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证件换发)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

(三)《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四)《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满的。

导游人员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证件挂失和补办)

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应当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导游人员可自挂失之日起3个月后,凭登报声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导游人员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遗失和申请补发期间,需要从事执业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三条(《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取得)

旅行社、景区(点)单位因旅游任务需要临时导游人员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从事临时导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特定、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二)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或者毕业学生;

(三)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人员。

申请《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多次申领的,一年内有效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亮证上岗)

导游执业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五条(一般执业要求)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委派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及其接待计划,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因变更合同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六条(景区(点)导游执业要求)

景区(点)导游应当在《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内执业。

景区(点)导游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服务单据。

景区(点)导游应当根据景(区)点单位要求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保障旅游者安全)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导游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索要小费;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超出合同约定且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权拒绝的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权)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专职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对兼职导游人员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为签约或者登记的导游人员支付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违章记分管理)

本市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违章记分制度,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记分。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一定分值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市导游社团组织组织的教育培训。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违章记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无导游证、景区(点)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景区(点)导游人员超出《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赔偿)

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组团的旅行社或者委派的景区(点)单位承担赔偿,其中导游人员是由第三人委派的,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

对在旅游专线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从事导游的人员执业管理,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景区(点)导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旅行社申请书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大队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信息办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获取旅游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提供政务信息,只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到成本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下列旅游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决策;

(三)行政审批的项目;

(四)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拆途径;

(五)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七)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九)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一)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十二)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三)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十四)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旅游政务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公众信息网旅游局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会;

(五)举办旅游展;

(六)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局有关处室、大队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并由规划财务处组织信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证、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接待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本局有关处室、大队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有关处室、大队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长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处室、大队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

旅行社申请书篇(9)

产业协会申请书1尊敬的团总支:

为了响应学校社团工作的号召,为了本校学生能更广泛的学习知识。将所学知识运用于生活实践,丰富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学生就业思想,提高学生课余文化知识,促进我校的旅游教学。现郑重向校团委递交申请书,并将本协会建设初步构想汇报如下:

一、社团名称:旅游文化协会

二、社团宗旨:展现校园风采,繁荣校园文化,以旅游传递文化,以人文促进旅游。

三、工作构想:

1、丰富学生课余文化活动,为大家提供联谊活动与经验生活的机会。

2、定期举办活动。

比如,导游模拟技能大赛、旅游文化知识竞赛、辩论赛、等等。旅游协会还不定期的开展集体活动。如参观酒店、企业文化游、民俗文化游、等等。

3、建立信息部,为在校师生提供最新的出游信息、出游路线和就业信息等等。

4、在本协会成立成熟,并有一定的影响力之后。

将开设导游培训班、饭店服务培训班等等。

5、宣传旅游文化、旅游法律法规、旅游环保知识来提高同学们的旅游知识。

6、礼仪文化形象培训班等等。

四、指导老师:___

五、协会机构:

(拟定本协会组织机构及机构只能如下)

会长:全面负责本协会各项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协会各项工作

外联部:联系旅行社协会出游,联系各班组织旅游团供给协会

组织策划部:负责起草、组织活动的策划、线路设计、组织各项活动

宣传部: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工作

信息培训部:负责为同学们提供最新的出游信息、全国导游资格证的考试信息、餐饮职业经理人考试信息和就业信息等。

基于旅游业的潜在需求和一些同学学习旅游的热情和渴望。我们将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作好每项工作,努力把我们的协会办成大学生最引人注目的、最令人信赖的高品质、高规格的学生社团。并为祖国的旅游事业的发展出一份力。

我们特向校团委申请成立“旅游文化协会”。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产业协会申请书2敬的校团委、学生处:

你们好!首先非常感谢你们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审阅这份申请书。

我们是一群充满爱心、富有朝气的青年。我们有着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为了更好的发展我们的兴趣,提高我们的技术能力,我们恳请申请成立“___卫生学校针推协会”这是一个团结广大学子的社团、服务广大人民的社团、一个发扬祖国医学的社团。

其宗旨是:有领导、有计划、有成效的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为同学全面素质的培养和成材创造良好的条件,更好的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并丰富同学们的业余生活。本社团也努力为社员创造锻炼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也让大家在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充实自我和全面提升自己的策划能力。我们恳请团委领导,批准我们社团的申请,我们坚信在校团委的领导、支持和关怀下,在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在我校同学的拥护下,本社团一定可以把我校学生社团发扬光大,使社团活动体现学生求实创新的精神风貌,使学生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成立针推社团是我们所有爱好者的愿望,也是“针推协会”全体组织者的共同期待,我们坚信有能力、有决心、有智慧办好这个社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产业协会申请书3尊敬的崇德村老年协会领导:你们好!

感谢你们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审阅我这份申请书。我叫彭昌党,崇德村十三村民小组居民,现年岁。我平时遵纪守法,本分做人,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过应有的贡献。现在步入老年人行列,为了让我的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特申请加入崇德村老年协会。老年协会通过各种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好地组织村里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娱乐文体活动。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有了老年人协会,老年人就有了为自己说话、替自己撑腰的“靠山”,出现家庭赡养等纠纷就有地方“告状”,通过协会上门调解、及时化解矛盾,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一定保障。老年人有自己的政治优势,可以协助村两委进行社会矛盾的化解,配合开展计生宣传、民事调解、禁赌禁毒,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关心教育下一代等工作,参与村级事务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当好宣传员、参议员、协调员、道德评议员和农业生产的指导员等角色,让老年人发挥余热。

老年人协会更体现上级领导和本村群众对老年人的关怀照顾,使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望批准为盼!

呈报人:彭昌党

20__.4.28

产业协会申请书4尊敬的军协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的名字叫__,来自经济与管理学院财务管理2班。非常荣幸能有机会申请大学生军事爱好者协会的会长。

自参与军协以来,工作尽心尽力,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先后参与社团辩论赛,实事讨论会,皖江知识竞赛,国防杯演讲比赛,并在实事讨论会中获得优异成绩。自认为虽才华一般,但各项工作勤勤恳恳,尽自己最大的力量去认真完成,不敢有丝毫怠慢,任劳任怨。小学至高中也曾担任过多年班干部,再加上从小就对军事极感兴趣,所以大学一开始就参加了军事爱好者协会。对于军事知识极感兴趣,虽谈不上面面俱到,但也略知一二。尤其喜欢海军与空军方面的军事知识,平常经常阅读一些军事杂志,闲暇时也经常浏览一些军事网站和军事节目,是一个铁杆军事迷。对于协会的日常工作有一定的了解,不懂的地方可以多请教他人。最大的特点是做事认真踏实,善于听取他人的意见,这对于自己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大帮助。

协会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如果我担任会长。首先,我们需要扩大军协的知名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军协,从而参与军协。在新一届大一新生到来时,我们要积极宣传军协,让大一的新生参加军协,成为军协新的生力军。这一点,在协会招新工作时要尤为注意,避免会员少的尴尬局面。其次,要对军协的一些机构进行调整,主要集中在各部门的职能调整,要让各部门最大化发挥自己的职能,从而实现协会的高效运转。再次,,要妥善处理理事与会员,理事与跟各部长的关系,实现协会内部和谐,这对于协会的团结以及整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协会活动的开展。在保留协会特色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拓宽思路,开展富有军协特色的活动,这是关系协会是否成功的关键。

如果我有幸担任军协的会长,我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为协会工作,发挥自己的才智,以自己的能力带领协会前进。我将要团结广大的军协成员,集思广益,为协会的发展添砖加瓦,争取协会各项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如果我有幸担任军协的会长,我将虚心听取他人给我的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因为我知道大家的建议是协会前进的动力。如果没有竞选成功,我将继续努力,改正自己身上的缺点。我将继续一如既往地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且希望协会越办越好。

最后,我希望自己能够竞选成功,为协会以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产业协会申请书5尊敬的院团委领导:

您好!我是__级__系__专业__班的__。现在向您申请__现在我将本阶段的筹备情况和宗旨意义向您汇报如下:

综观__,社团事业蓬勃发展,校园文化不断丰富,学生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我们不可忽视一个问题,如何培养大学生的实践动手及把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鉴于此,我们计算机协会,将肩负重要使命,而我们也将会不辱使命并承诺本协会将瞄准一流科技水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发同学们对科学技术的热情,提高同学们的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在我进入这个社团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支持者,而且我从技术和组织两个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领导核心,并且我已经有半年的实践经验,?a href='//xuexila.com/aihao/zhongzhi/' target='_blank'>种植呋突疃才乓丫跫危桓龌蛏系纳缤鸥倭煲惨丫纬伞T凇懊樽家涣骺萍妓剑炝己醚醴瘴Вし⒖蒲Ъ际跞惹椋岣呖萍即葱履芰Α闭飧鲎谥枷拢桓鑫参爬旨难缤耪谛钍拼ⅰ?/p>我们的社团在服务同学,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中,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增加课外知识的积累及动手能力和试验操作能力中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了让同学拥有更开阔的视野,为了配合学校全面人才的培养,我协会开设了__等活动。通过社团的各项活动,相信我社定能达到“瞄准一流科技水平,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激发科学技术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宗旨。特此申请成为计算机协会会张。望团委老师予以批准。

此致

旅行社申请书篇(10)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

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全国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中央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

3.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和旅行社的保证金。

4.管理全国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管理本地区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2.经国家旅游局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3.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4.授权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批准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5.地、州、市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该地、州、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保证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并严格执行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将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理赔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质监所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中的具体任务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规定的理赔原则及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保证金赔偿的范围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各类质量事件支付保证金赔偿的数额标准,由质监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保证金赔偿请求必须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八、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质监所在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请求,质监所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使用该社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对使用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复议保证金赔偿申请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保证金赔偿请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赔偿的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各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本社保证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保证金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接受监督。

旅行社申请书篇(11)

实习时间:星期一(2010-6-7)—星期五(2010-6-11)

实习目的:通过老师的指导和同学们自身的不断实践,使同学们对中国旅行社业的现状和基本知识在宏观层面上予以掌握、对如何经营和管理旅行社在基础层面有所了解,培养学生们利用简明案例和操作实务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使学有所获,并能学以致用。成为新时期勇于和善于实践,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善于学习和思考,有创新精神的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中、高素质专门人才。

实习步骤:周一上午,周老师集合了全班所有同学们到教室集合,召开实习动员大会。罗主任和刘磊老师就这次实习给予指导和鼓舞,特别强调了安全问题。周老师对这次实习的人员作了具体的分配以及布置了具体任务。下午我们的任务边是上网查阅有关旅游网站和旅行社网站,搜索到了很多以前自己对旅游业从未关注的话题,获益匪浅!周二上午我们先是了解旅行社市场调查问卷表的制作,下午我们便在网上尝试自己动手设计旅行社市场调查问卷表,由于以前没有这方面的具体尝试,真正动起手来,难度确实不少。凡事好事需要身体力行地去完成。周三我们主要的课题是旅行产品的开发,上午我们先是小组讨论了各自的观点,以及动手设计旅行社产品开发 计划 的宣传手册,下午便是练习写做可行性研究 报告 。周四上午我们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旅行社接待 计划 表和接团报价表,先熟悉了下编制旅行社接待计划表和接团报价表的大体概念,然后便自己动手开始制作。然后我们了解了开办旅行社的条件的程序,熟悉了开办旅行社的条件和程序。下午主要的任务是练习写作申请开办旅行社的申请书,我们先是从书本上了解申请书主要有那些特征及注意事项,变自己动手写旅行社开办申请书。周五上午的主要任务是调查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及怎么确认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以及当中该注意的事项,在摸索中前进,开始一点熟悉当中的诀窍。下午我们主要练习编排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表,有了上午的了解,我们熟悉了编排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表,编排旅行社组团的旅行日程表我们做起来也轻松了许多!

心得与体会:通过学习《旅行社经营管理》这门课程使我们对国内外旅行社概况,旅行社的分类与设立,旅行社产品与营销接待业务、后勤采购、人力资源、财务危机管理及旅行社的发展趋势等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课程中学生也掌握了学习旅行社管理的普遍规律,掌握旅行社的管理模式、工作程序和经营方法,了解我国发展中的旅行社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获得旅行社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正确理解和掌握旅行社管理理论,并能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旅游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今后的旅游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这次实习,我们以实践为主,理论为辅;以事实为基础,个人的创新为理念顺利的完成了老师布置的任务。心中醒,口中说,纸上作,不从身上习过,皆无用也。这次实习让我真正感悟到了这句话的奥妙。不因外界的困难而怨天尤人,完善自己,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才是最重要的,我坚信,我能够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