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7 11:12:29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篇(1)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税收筹划 前提 策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强化内部管理,采取诸如税收筹划等方面的措施来减少资金流出,通过一些业务技巧合理避税以达到增加效益的目的。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

(一)合理组建组织形式。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改变自身组织形式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集团形式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平衡分、子公司整体税负,根据各个分、子公司的注册地和汇算清缴形式来完成税收筹划,并以此来协调和平衡集团内部各个分、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如转移内部交易定价等等来降低整个建筑施工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此外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组建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财务处理工作常常会对一些费用区分不清,无形中增加了所得税汇算的难度,也给税收筹划带来了障碍。会计涉税科目设置不合理很可能造成列支的费用大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们不仅仅节约开支,还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来调整费用的归属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如:税法已经明确对企业会议费进行了规定,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进行可靠、真实原始凭证的提供,那么,企业可以在所得税汇算之前将会议费进行全部扣除。

(三)合理确认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结算金额的大小不但影响缴纳营业税、教育费、城建税的金额,而且还影响到其利润总额进而影响所得税汇算。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可以根据完工工作量和工程进度来确认计量,原因是施工项目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将相关工程结算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延迟纳税期间,无息使用税金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设立地点、产业结构等方面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前筹划。⑴合理选择新建企业的设立地点。对设立地点的选址也影响到企业的税负,例如:在西部地区设立的企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在经济特区、自治区以及沿海经济开发区,还有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等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⑵调整产业结构合理避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充当建筑材料,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废旧物资再利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收筹划。⑴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充分列支成本费用。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列支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来减少税基降低税负。根据税法规定超过限额的工资薪酬、对外捐赠、招待费不能在税前列支,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控制限额。⑵合理采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在存货计量中我们可以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以及个别计价等方法。遇见物价持续上涨,企业应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存货,减低库存存货成本,增加销售成本,进而降低所得税税额来降低税负。反之,遇见物价持续下降,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存货。近些年来,建筑材料水泥、钢材等物价持续上涨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来降低企业税负是值得建筑施工企业重视的问题。

(三)资产减值损失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资产减值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反映和应用,而税法对资产的减值损失采用据实扣除的办法,企业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了坏账准备可以按应收款项总额的0.5%税前扣除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同时规定,如果资产发生永久性和实质性减损,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确认资产损失,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过期不报将不准税前扣除,这是进行税收筹划应当引起重视的。

(四)合同的筹划方案。建筑企业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而经济合同中许多条款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十分大,因此对合同条款的应税分析也成为筹划的重要一部分。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应重视影响税负的各个因素,如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异同、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办法等,应将这类合同中的细节理顺清楚,避免拟定合同失误造成税收支出的不合理。

(五)承包方式和设备安装的筹划。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目前施工企业主要的承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一,无论何种承包方式,营业额均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看来,施工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交纳全额的税款。然而企业的包料明显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在承包工程时,企业应尽量承包包工包料的工程,然后通过管理,控制材料开支等办法达到减税和增加利润的目的。其二,安装工程作业中,如以安装设备衡量作业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购买原材料和安装费收入,使其产值中不包含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此外,合理的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在销售不动产的过程中,各个流转环节都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地减少中间环节,尽量合理合法地避免缴纳营业税。其他的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国家相关税收政策非常熟悉了解,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在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为企业牟利。同时,还需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及时的了解有利于本企业的税收政策,使税收筹划工作方案能够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篇(2)

一、会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

(一)采购业务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采购过程中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均不能抵扣,要求全部计入采购物资(这里指的是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的成本。“营改增”之后,倘若建筑施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就允许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是,如果采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向购买方支付的增值税额无法抵扣销项税额,仍然计入采购物资的成本。

“营改增”之后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看似很简单,但是影响重大,尤其是影响建造合同的成本。下面将举例演示税改前后账务处理的不同。

例:假设CS公司购入4 000吨钢材用于施工项目A,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批钢材的价款1 200万元,增值税税额204万元,价税合计共1 404万元。上述款项用银行汇票支付,该批钢材已经验收入库(单位:万元)。

1.购入原材料时:

①“营改增”之前,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钢材 1 404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1 404

②“营改增”之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钢材 1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1 404

2.领用原材料:项目A施工领用上述购入的钢材共 4 000吨(实务中领用材料一般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这里简化表述)。

①“营改增”之前,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A项目合同――合同成本 1 404

贷:原材料――钢材 1 404

②“营改增”之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A项目合同――合同成本 1 200

贷:原材料――钢材 1 200

通过上例可见,购入相同数量、相同价格的钢材,税改之前该批钢材的成本为1 404万元,税改之后其成本则变成了1 200万元。在钢材被领用时,其成本也随之转移到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中,因而建造合同的成本在“营改增”后比“营改增”前减少了204万元。

(二)收入确认时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营改增”之前,按一定完工进度计算的收入全部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而“营改增”之后,按一定完工进度计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应分解为不含税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剩余部分为工程增值形成的销项税额。下面仍然举例演示“营改增”前后账务处理的不同:

例:承上例,假设CS公司于2013年年初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B,建造期为三年,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末的有关资料如表1。

本文以2013年为例,年末应确认的收入和费用计算如下:

项目完工进度=6 000/(6 000+14 000)=30%

年末应确认收入=25 000×30%=7 500(万元)

年末应确认毛利=(25 000-20 000)×30%=1 500(f元)

年末应确认成本=7 500-1 500=6 000(万元)

1.“营改增”之前,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工程施工――B项目合同――合同毛利 1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500

2.“营改增”之后,会计处理如下:

税改之后,按照完工进度30%计算的收入属于“含税收入”,因而不含税收入=7 500/(1+11%)=6 756.76(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 756.76×11%=743.24(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00

工程施工――B项目合同――合同毛利

1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756.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3.24

根据上例可做如下分析:CS公司“营改增”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7 500万元,“营改增”后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减少至6 756.76万元,而“营改增”前后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均为6 000万元,因而税制改革可能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各期的营业利润有所下降。

二、财务报表数据将受到影响

税制改革造成的会计核算变化最终会通过财务报表体现出来,本文以CS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为例,对“营改增”前后财务报表的变化进行分析,这里假设该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营改增”。

(一)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理论推测,“营改增”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对“原材料”“固定资产”“应交税费”等科目的影响上。“营改增”后,“原材料”等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减少,“应交税费”的金额也会发生变化。本文将CS公司2015年12月31日“营改增”前后的资产项目做如下简化,见表2。

1.原材料价值的变化。因为原材料流动性比较强,因而本文假设1 508 164.3万元的原材料全部是2015年购入。则“营改增”后原材料的价值应调整为1 508 164.3/(1+17%)=1 289 029.3(万元)。

2.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化。经查CS公司2015年没有新增不动产,因而3 914 553.8-3 397 697.9=516 855.9(万元)全部为2015年购入固定资产,则“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原价调整为3 914 553.8-516 855.9/1.17×0.17=3 839 455.1(万元);根据该公司报表附注披露,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均采用年限平均法。则,年平均折旧率=(1 626 1 81-1 340 493.9)/ (2 057 204+516 855.9)=11.10%,累计折旧应调整为516 855.9 -516 855.9/1.17×0.17×11.10%=1 617 845(万元)。

通过表2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部分资产的入账价值会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不明显,总资产只是下降了0.31%,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原材料是根据项目合同按需购进,存量较少,固定资产又大多是租入而非购入,因而二者占总资产的比重较低,故其账面价值发生变化对总资产影响不是很大。

(二)对利润表的影响

很多学者就“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变化进行了研究,如唐云慧、许纪校(2015)通过公式推算出“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47.54%时净利润会下降”,然而现行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比重较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率较低,导致大多数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能面临利润下降的困境。下面本文将基于CS公司的利润表数据,对其“营改增”后的利润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化。根据前面研究结论可知,“营改增”前的主营业务收入79 905 191.4万元,在“营改增”后属于“含税收入”,应分解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不含税收入79 905 191.4/1.11=71 986 658.9(万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第二部分为增值税销项税额79 905 191.4/1.11×0.11= 7 918 532.5(万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化。根据CS公司2014年的报表附注披露,主营业务成本中包含的原材料费用为20 912 984.7万元,为了能够最大程度地抵扣,本文假设原材料全部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率均为17%,则“营改增”后增值税不再随原材料转入建造成本,因而主营业务成本应调整为69 871 276.5-20 912 984.7/1.17×0.17=66 832 637.7(万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变化。根据CS公司2014年的报表附注披露,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包含营业税2 122 198.2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254 663.8万元,则合计为2 376 862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替代了营业税,造成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2 122 198.2万元,除此之外,应交增值税为7 918 532.5-3 038 638.8=4 879 893.7(万元),因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4 879 893.7×(7%+3%+2%)=585 587.2(万元),可见“营改增”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加330 923.5万元。所以,营业税金及附加最终减少额为2 122 198.2-330 923.5=1 791 274.7(万元)。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减少7 918 532.5万元,导致营业利润减少7 918 532.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减少3 038 638.8万元,导致营业利润增加3 038 638.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1 791 274.7万元,导致营业利润增加1 791 274.7万元,三个项目共同作用使得营业利润最终减少3 088 619万元。而CS公司2014年实际营业利润为4 221 356.4万元,可见“营改增”将会使CS公司的营业利润减少73.17%。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一)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

通过上文分析,“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一定影响,相较营业税制度下的会计核算,增值税制度下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因而应对“营改增”的关键点、落脚点就是企业财务人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财务人员应熟悉“营改增”政策和操作要求。税改之前建筑企业下属的分公司、项目部、行政部的会计核算制度均是在营业税环境下设计的,在日常账务处理、合并报表编制、纳税申报流程等方面与增值税均存在差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积极学习增值税环境下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纳税申报等相关知识;其次,掌握建造成本核算和报表编制的方法。“营改增”会影响建造成本的大小,使得建造成本较税改之前有所变小,建造成本的核算关乎企业的合同定价,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尤其是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企业,不能因为建造成本变小,便降低报价,还应充分考虑增值税税额的大小,否则就可能会使利润下降。“营改增”后财务报表的编制同样受到影响,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金额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将关乎到报表信息的可靠性;最后,设立专门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增值税业务。增值税的计算、预缴、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等方面都较为复杂和严格,“营改增”后有专业人员负责能使企业“少走弯路”。

(二)筹备固定资产的购置

“营改增”是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之后,购入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在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这一规定无疑给建筑施工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利好机会,计划购买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适时地制定购买计划。笔者认为筹备购置主要有以下两个好处:一是缓解税负过重,降低税负。“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将上升已经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如果按11%征收增值税,被调查的66家建筑施工企业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同比税额减少的仅有8家,占12%,而实缴税额增加的却有58家,占88%。为了避免税负增加,建筑施工企业应尽可能的提高可抵扣金额,而购置固定资产能够产生较大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少购置当期甚至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二是降低建造成本,提高利润。“营改增”后购置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这就变相降低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各个会计期间提取的折旧也会减少。而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都是转移到了建造成本里,折旧额的减少势必会造成建造成本的减少,在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

(三)合理选择供应商

“营改增”的目的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的顺利转型。尽管在“营改增”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建筑施工企业会面临税负增加、利下降的困境,但是中央政府“营改增”的决心是不会改变的,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好长远打算,尤其是在供应商选择方面,应逐步转向正规。第一,企业应转变大而全的经营模式。目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提升市场竞争力,崇尚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不仅从事施工服务,还从事原材料的供应等,专业化程度较低。“营改增”之后,企业外购材料、固定资产等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企业仍然是内部供应材料,则无法抵扣增值税税额。第二,加强增值税抵扣意识。营业税体制下,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企业一般会选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营改增”后,采购物资时,企业应选择“价税合计”最低的供应商,尽量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采购价值较高的机械设备、钢材、水泥时,更应该注重供应商的纳税人资格。如果小规模供应商给出了比较优惠的价格,企业应该仔细权衡价格的优惠是否能够弥补无法抵扣的增值税额。

参考文献:

[1]李万甫,李本贵.关于建筑业和房地产“营改增”的国际借鉴[J].国际税收,2015,(8).

[2]巩建信,王传彬.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及对策分析探讨[J].商业会计,2016,(16).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篇(3)

1.融资风险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主通常要求电力企业提供保函,国内银行对开具海外工程项目保函的条件较为苛刻,在保证金支付比例和授信额度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二是部分大型电站项目采取的是BT(Build-Transfer)和BOT(Build-Operate.Transfer)等模式,承建方需以全额垫资的方式建设项目,利息和各项贷款费用给企业形成了很大的资金压力。再加上近年来中国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多次上调,财务费用增加,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规模受到一定的影响和限制。

2.资金安全

资金安全性主要包含资金收取和支付两个方面。资金收取受项目所在国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某些国家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对于政府项目轻则延期支付工程款,重则单方废弃合同,拒付项目债务,这将给项目经营带来重大损失。资金支付主要涉及汇款渠道和预付款。对于后者,如果比重过大,则很有可能存在蒙受损失的潜在风险。资金安全方面的隐患极大地降低了电力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二)外汇风险

1.外汇汇率

人民币持续升值不但使中国电力企业应收海外外汇账款等外币资产发生直接汇兑损失,还使得存置于海外的施工设备等资产出现相对贬值。同时人民币相对升值使企业丧失低成本优势,如果企业提高投标报价,只会造成工程项目中标数量和金额进一步减少,一些海外施工企业已经撤出海外市场,有相当一部分低利润率的企业由于资金无法及时回收而陷入困境。

2.外汇管制

东南亚和非洲的很多国家(如印度、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等)均实行外汇管制,企业资金的回流难度较大,甚至增加税收成本和手续费用等,项目闲置资金、经营利润难以汇回。

(三)资产管理风险

1.重购置、轻管理

目前,电力企业在海外工程项目具有地理位置相对固定和施工作业场所流动的特点。例如,输变电线路工程的中标项目线路有几百甚至几千公里,抑或市场集中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电站建设现场。施工作业一般由项目部或分公司完成,而企业总部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忽视现有资产的合理搭配,资产闲置和资产重复购建并存,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资产损失风险

首先,在海外电力市场低迷、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中国电力企业海外新签合同额减少,开工率下降,部分海外施工机械设备开始出现闲置,加上汇率变动导致的资产贬值,形成了很大的资产损失风险。其次,社会政治因素,如今年年初利比亚局势发生动荡,迫使中国央企采取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员撤离行动。虽然员工安全撤回,但滞留在海外的大量财产和资金存在损失风险。第三,资产回运风险,部分国家对出口设备回运做了详细规定,如印度等国通过交纳高额税费等手段限制资产出境。

(四)税收管理风险

1.税收政策风险

各国税收政策和制度的差异给电力企业海外项目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截至2011年3月底,中国与9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不含香港、澳门),但部分协定目前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很难落实到实际操作中。二是企业对各税种政策的掌握程度,因为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目较为复杂,因此在各税种的政策把握和计征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2.税收筹划风险

海外项目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应用,以及合理避税筹划方案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五)工程成本管理风险

1.外部成本管理风险

由于海外工程项目的执行时间较长,外部成本受很多难以控制的客观因素制约,如社会环境、汇率、材料价格、设备运输等,容易发生管理上的偏差,计划工期的延误也会直接影响项目成本控制的有效性。

2.内部成本管理风险

海外工程项目的内部成本主要有:保函费、财务费用、保险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费、人工费、费等。

(六)财务人员专业能力风险

海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人员的素质,财务人员对各方面专业知识、信息的积累,对税收金融政策的把握能力,以及会计核算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领导的决策,财务人员对资金、资产的专业能力甚至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索赔、工程结算等。此外,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完全接轨,海外工程项目与国内企业所处财务环境有很多差异,在会计准则、税收制度、报表统计口径等方面也给财务人员的核算、内控管理带来了难度。

二、财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资金管理风险防范对策

1.融资风险

首先,在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发展能力等方面提高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提升银行资信等级,在保函业务上给予授信额度支持,降低保证金支付比例。同时,积极与业主洽谈,争取不同合同段分别提供保函或直接出具部分保函,减少资金压力,分担资金风险。其次,在贷款银行的选择上,尽可能地选择条件优惠的政策性银行或者优先选择融资业务经验丰富,设计运用金融产品组合能力强,在项目融资方案的落实上能创造更有利条件的外资银行,以提高融资方案的可行性、降低融资成本。

2.资金安全

在资金收取方面,必须规范工程结算行为,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进行验收和结算,全面满足合同中有关付款的先决条件,及时与业主沟通,核对账目并回收工程款。在资金支付方面,按照跨境交易真实业务原则通过正规外汇账户支付。确因工程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控制好适当比例且取得供应商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同时,加强资金账户及资金收支的监管,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二)外汇风险防范对策

1.外汇汇率

为了更好地弥补汇率损失风险,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结算货币(人民币、美元、当地货币等)比例,适当增列保值条款(如锁定当地币和国际可兑换货币美元等的汇率或浮动范围)。做好汇率分析,利用远期合约等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降低汇率损失风险。

2.外汇管制

根据项目预算情况,当地货币总额最好控制在现场材料采购、分包结算、人工费等管理费用范围内,尽可能少使用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币结算,以减少因所在国外汇管制利润和存量资金不易汇出带来的风险。

(三)资产管理风险防范对策

1.资产实物管理

很多大中型电力企业考虑到海外工程项目地域分布广、项目众多、管理幅度受制约等因素,因此资产一般是在总部授权下各自

采购。建议加强项目间物资和设备融通,采取内部租赁等手段,减少设备闲置,提高资产效用,降低项目成本。

2.资产价格管理

资产价格波动可以通过集中批量采购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加以对冲。

3.资产保险管理

针对非市场化的风险,如政府法律法规和恐怖袭击等,通过国际通行的出口信用保险办法加以化解。尤其是针对海外大额机械设备等,除投工程险外,根据项目所在国的情况适当选择政策性的保险以弥补战争导致的经济损失。

(四)税收管理风险防范对策

1.政策掌握

税收是海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重点之一,建议项目初期阶段,聘请当地具有一定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详细的税务安排,并查阅资料,准确掌握项目所在国/地区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及与中国的税收双边协定等内容。

2.税收筹划

了解项目所在国/地区的财税政策后,合理筹划各税种的计征。同时对各税种优惠政策的执行要积极与当地财税部门沟通,以取得最大额度的税收减免。充分利用中国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做好“免、抵、退”,降低企业税负。

(五)工程成本管理风险防范对策

1.外部成本管理

在材料、设备方面,应建立合理的采购与付款控制程序,加强计划、审批、合同签订、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重点集中在长周期设备、仪器仪表、电缆、钢材等大宗材料,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价优质好的供应商。对于施工分包成本,在控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还需注意工程工期和质量隐患,避免返工和罚款。实际工作中,可以向分包商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并视具体情况要求分包商垫付部分资金,以转移风险。

2.内部成本管理

内部成本主要集中在可控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人工费等方面,需强调的是,应该健全组织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同时,充分利用合同、资料积累,做好索赔申请,追补工程损失。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篇(4)

    1、利用关联方,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

    (1)通过设立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必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公司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以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来转移利润,或者利用其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权来提高原材料的进口价格,降低产品的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

    (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有些外商为逃避缴纳特许使用权的预提税,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

    2、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

    (1)利用税法的优惠条件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便通过会计方法的选择人为地调整利润来逃避国家税收。为追求更多的利润,也有一些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或更换厂名,或搬迁厂址,或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2)转移工程劳务费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承包工程作业,可以扣除部分材料价款后征税。于是一些外商在工程承包中尽量抬高材料价款,降低人工费用,将劳务费用转向材料价款,以扩大材料免税额,减少纳税。也有一些外商假借第三者的名义将实际包工包料合同,分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轻税负。

    (3)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

    (4)虚报财产损失以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或处理财产的净损益应列入当年损益。外商利用这项规定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将损失在税前列支,却未将处理所得入账,以此来减少税收。

    (5)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

    3、利用我国税收征管漏洞避税。

    (1)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

    (2)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由于我国不实行引力原则,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者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者虽然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逃避税收。

    二、外商避税的原因

    外商避税的内在动机是为了谋求高额利润或者实行全球经营战略。外在原因有:

    1、地方政府过分纵容。地方政府对外资的考核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对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项目也大开“绿灯”,为外商将来的避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对外商优惠就是税收优惠,不能对其严格执法,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导致外商投资信心的不足产生避税行为。

    2、对外商的直接投资管理不善。一是合资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中方将境外购销权拱手相让,未能有效牵制外商,使外商有机可乘;二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了纵容作用。

    3、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不够完善。避税实质是纳税人通过某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者避免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以避税的先决条件,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现象比较普遍,反映了我国涉外税法的不完善。

    4、我国现行外汇管制不完善导致避税。外商作为跨国投资者要从全球的角度来安排其投资销售活动,跨国界灵活调度资金。由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人民币不能自由汇兑,对外商汇出利润还有种种限制,使外商在收入汇出上感到极不方便,由此给他们避税提供了机会。外商便利用转让定价来转移资金,客观上就造成了“成本费用内流,收益资金外流”的逆向避税结果。

    5、涉外税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国涉外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协调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外商钻空子。

    三、我国的反避税措施

    1、健全我国的法规。

    (1)完善我国涉外税法,减少和消除税法漏洞。税法是税收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完善的税法是减少和杜绝避税的根本。针对上述避税的几种方法,对我国税法中部分不完善的条款应该修改:①正确确定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应既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目标的实现,又不会影响本国的利益;②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骗取减免税收,法律应对老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制定专门的条款;③逐步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改“普遍优惠原则”为“特殊优惠原则”,对某些行业给予外资特别优惠从而引导外资流入我国急需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④规定资本金与债务比例,针对外商的“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应该明确规定资本金与债务的比率。债务超过部分所负担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课征个人所得税。

    (2)完善反避税立法。完善反避税立法是防范和打击避税的根本措施,也是国际上反避税的通常做法。目前,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转让定价避税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应该以控制转让定价为重点,加强我国的反避税立法。在处理税务争议时,为了避免被动,我们应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报告义务和举证义务,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如不能提出相反证据,应按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在立法时保证税务机关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以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有效、有序进行。另外,为防止外商借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的保护来逃避我国税收,对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所属服务机构之类的活动范围,应通过立法加以限制,如超过规定范围应认定该机构为外资企业的“常设机构”,并按税法规定行使征税权。同时,在立法时应加大对避税的处罚力度。

    2、加强征收管理。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涉及面广、手法多样,除了建立健全反避税法规之外,还应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和训练有素的高水平征管人员进行征管工作。

    (1)提高征管质量。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缺乏经验,提高征管人员素质十分必要。我们既要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又要重视对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税务人员熟悉税法,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知识,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降低税收流失。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篇(5)

自营出口是指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自己生产,自己报关,自己收汇,自己办理出口退税的的出口方式。委托出口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其它出口企业,受其他单位的委托,办理出口业务的出口方式。受托企业仅收取手续费,其他业务事项由委托单位办理,如出口收汇、出口退税等。如委托方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则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如委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且不能退税。若委托方是除生产企业外的其它企业,则出口退税按外贸出口的方式办理,其应退税款根据该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税)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也就是说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时,可以将自营出口方式与委托出口方式视为同一种方式进行相关的研究。

外贸出口是指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作为中间商从其他企业购买货物后再销往境外的出口方式。外贸企业赚取买卖差价,自己收汇,自己办理出口退税。我国刚开始改革开放时,外贸出口曾经是我国最主要的出口方式,目前仍然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是指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抵”是指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货物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办理退税或留待下期抵扣,但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当期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其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不能在进项中抵扣。“退”是指企业在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其折合成人民币的出口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可办理退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出口“免、抵、退”税计算方式如下:

第一,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具体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公式可以这样理解,如无免税进口料件,则“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出口产品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的差额,此差额为国家要求出口企业所负担的成本,要从当期进项税额或上期末留抵税额中扣除。如有免税进口料件,由于此料件是免税进口的,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所以也就不存在要从进项税额或上期留抵税额中扣除了。如果本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则差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免税进口的料件,则“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就不用计算。

第二,免抵退税额计算。具体为: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计算公式可以这样理解,出口产品享有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将出口产品所含的国内已缴的增值税予以退税,但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是属于免税进口的,所以此部分不能予以退税,要从“免抵退税额”中扣减出来。如果本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则差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免税进口的料件,则“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当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目的在于和“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当期超过“免抵退税额”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继续在下期参与“应退税额”计算和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所列数额。

第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计算。根据以上公式计算结果,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此为“免抵退”中“退”部分,即出口企业所耗用的原材料对应进项税额未抵顶完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部分予以退税。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当期免抵税额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基数,企业应该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即对其在国内采购货物成本与退税税率的乘积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后出口,按取得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与征收税率的乘积计算应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不同出口方式的税务筹划

作为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取自营(委托)出口方式或者将产品销售给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外贸企业,再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方式。两种方式下,哪种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企业收益呢?以下就通过建立数理模型的方式来进行分析。

模型假设: A公司某年计划出口自产产品,销售金额为 Y 美元(FOB价,不含运费、保险费等),当期人民币对美元的外汇牌价为 H,,当期从国内采购的原料不含税金额为 X1元,当期进口的原料金额为 X2(CIF价,含运费、保险费等)元,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A公司增值税征税率为 17%,出口退税率为 t,进口料件的关税税率为 t’。长江公司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A公司可以选择自营出口或通过长江公司出口两种不同的方式,如选择长江公司出口,则A公司先把货物以不含税价格 X3元销售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再以Y 美元报关出口该批货物。因为出口金额Y美元为不含税的出口价,则通常情况下,X1+ X2

方案一:自营出口。假设A 公司自营出口所需进口的料件,在料件进口时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及关税,产品出口时办理核销手续。则:

A 公司当期应纳税额 T1=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0-{X1×17%-[YH(17%-t)-X2(17%-t)]}-0

=(YH-X2)(17%-t)-X1×17%

方案二:通过长江公司出口,由长江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如果A公司通过长江公司出口,其进口料件必须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及关税,而采取方案一出口则可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

长江公司当期应退增值税=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X3×t

A公司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X2+X2×t′)×17%

A公司产品销售给长江公司后应纳增值税=X3×17%-X1×17%-(X2+X2×t′)×17%

则A 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 X3×17%-X1×17%

因此,A、长江公司两关联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合计为T2= X3×17%-X1×17%-X3×t。

则:T1-T2=(YH-X2)(17%-t)-X1×17%-(X3×17%-X1×17%-X3×t)=(YH-X2-X3)(17%-t)。根据以上列式可知,A公司可以通过选择出口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当 t=17%,即当出口货物退税率与征税率同为17%的情况下,T1=T2,此时,A 公司自营出口或通过长江公司出口,两种方式应纳增值税是相同的。

当 t

第一,当 X2=0时,即 A 公司当期所用材料中完全没有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则:T1-T2=(YH-X3)(17%-t)。

通常情况下, X3应小于YH,所以 T1-T2>0,即 T1>T2,由此可知,当产品出口价格 YH 大于销售给长江公司的货物价格 X3时,A 公司通过关联外贸公司 B 出口产品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企业利润。以下举例分析。

例一:A公司对2012年某月经营情况作如下预计:国内购进原材料400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为680万元,其他生产成本为2000万元,产品出口销售价格为9000万元,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无上期留抵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方案一:A公司自营出口该批产品。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9000×(17%-13%)=36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680-360)-0= -320万元,即实际应缴税款为0,期末留抵税额为32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9000×13%=1170万元

由于当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1170-320=850万元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50×7%=59.5万元

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850×3%=25.5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9000-4000-2000-360-59.5-25.5=2555万元

方案二:A公司设立关联外贸公司长江公司,先将该批产品以8000万元(不含税价)销售给A公司,A公司再以9000万元出口。

A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8000×17%-680=680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80×7%=47.6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680×3%=20.4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8000-4000-2000-47.6-20.4=1932万元

A公司当期应退增值税=8000×13%=1040万元

A公司当期征、退税差额=8000×(17%-13%)=320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9000-8000-320=680万元

A公司利润合计=1932+680=261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多退增值税720万元(1040-320),多交增值税680万元,减少税负40万元(720-680),多实现经营利润57万元(2612-2555)。

通过例一的计算可以验证出,当产品的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时,生产企业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较自营出口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经营利润。其原因是两种出口方式下的征退税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同,自营出口方式为离岸价收入,而外贸公司出口方式为货物的不含税采购成本。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在货物的最终出口价格YH一定的情况下,生产企业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可以获得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因为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时,销售价格在产品生产成本与外销收入的区间内越低,则产品出口的征退税差额也就越低,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营利润。可以通过下例进行论证。

例二:沿用例一资料,若 A 公司以7000 万元(不含税价)的价格销售给 A公司,A 公司再以9000万元的价格出口。

A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7000×17%-680=510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0×7%=35.7万元

A公司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510×3%=15.3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7000-4000-2000-35.7-15.3=949万元

A公司当期应退增值税=7000×13%=910万元

A公司当期征、退税差额=7000×(17%-13%)=280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9000-7000-280=1720万元

A、A公司利润合计=949+1720=2669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若销售价格降至7000万元,则可以比例四的方案二少交增值税170万元(680-510),少退增值税130万元(1040-910),减少税负40万元(170-130),多实现经营利润57万元(2669-2612)。

第二,当 X2>0时,即 A 公司所用料件中含有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料件,此时,T1-T2=(YH-X2-X3)(17%-t)。

根据上式,当YH>X2+X3时,T1>T2,在此条件下,A公司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或国内采购及通过关联外贸企业出口,降低增值税税负。但是在此情况下,还应考虑缴纳进口关税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如缴纳的进口关税小于降低的增值税税负,便可增加企业经营利润。然后再通过调整销售价格X3进行税务筹划,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收益。

根据上式,当YH

A公司经营利润=YH-[X1+ X2+(YH-X2)(17%-t)]=YH ×(t+83%)-(X1+X2)+X2(17%-t)。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产品所用材料(X1+X2)为一个确定金额时,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材料 X2 占的比重越大,A公司经营利润越大。可以通过下例进行论证。

例三:A公司预计2012年某月出口900万元的货物,当期无国内销售,当期进口材料到岸价到岸价为500 万元,从国内采购材料金额为 200 万元(不含税价),增值税征税率为 17%,出口退税率为 13%,无上期留抵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本例中,如销售给外贸公司再出口,通常情况下,X3>X2=500 万元,所以X2+X3>YH,根据前面得出的结论,此时,A 公司通过自营出口有利于降低增值税税负。

假设A公司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长江公司出口,假设A将该批货物以800万元(不含税价)销售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最终以 900 万元的价格出口,由此可知:

长江两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800×(17%-13%)-200×17%=-2 万元

若 A 公司采取自营出口的方式,则:A 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900-500)(17%-13%)-200×17%=-18 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结果表明, A 公司自营出口较通过关联外贸公司出口增值税留底税额多16万元(18-2),即A公司自营出口较为有利。如再增加考虑通过外贸公司出口需缴纳进口关税增加企业成本,A公司采用自营出口方式将更加有利。

在当前案例条件下,A公司自营出口的经营利润=900-500-200-(900-500)(17%-13%)=184万元。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篇(6)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加工贸易收汇在贸易收汇总额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加工贸易的不断崛起表明其在整个贸易收汇中的份量逐渐增加。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0.60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17.17%;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9.25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3.5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减少12.74%,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增长68.3%,但进料加工收汇额占加工贸易收汇额的98.2%,进料加工收汇额减少1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4.33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6.0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猛增54.95%,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激增294.76%,进料加工收汇额增长53.06%。可以看出,来料加工收汇增势迅猛,然而来料加工收汇占比仅为2%,基数小、占比低,远远少于进料加工收汇,因此加工贸易收汇的变化趋势仍由进料加工收汇的涨跌起伏决定。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了促进陕西省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解决资源瓶颈约束,缓解出口退税负担,地方政府大力引进外资,采取多项政策措施,改善投资软环境,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我国进行了多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刺激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因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出口能有效降低退税调整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加工贸易两头在外,来料加工仅收加工费,进料加工需对外支付原材料费用,可抵消大部分外汇收入的结汇风险,相对一般贸易来说,加工贸易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少。因此,为减少汇兑损失,部分企业转变出口贸易方式,改一般贸易为加工贸易或逐渐扩大加工贸易的比重。

(四)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降低生产成本,出口企业转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材料,以进口料件来对国产料件进行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

(五)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促进。近年来,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导致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北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

三、当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工贸易企业工缴费收入核定自主性过大,潜存异常资金流入的隐患。当前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是由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与外方的来料加工合同予以核定。海关负责来料加工手册审批及工缴费的备案,考虑对原材料价格、国际市场行情和汇率的不断变化等客观原因,海关对于工缴费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仍以企业报价为准。外汇局负责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进行核销管理,没有对工缴费率高低的审核义务,其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由于各部门的监管重点不同,往往会形成各部门都管但又都不管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根据外汇形势随时调整工缴费比率,缺乏监管,自主性过大,这样就存在异常资金随意流入的隐患。

(二)来料加工超比例结汇缺乏上限控制,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审核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现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规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收汇超过出口额的20%为超比例收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后进行超比例收汇登记、核注,不需外汇局审核。然而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并没有设置上限,且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承诺书等资料即可向银行申请超比例登记,外汇指定银行在日常操作中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借道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暗藏异常资金流动的漏洞。加工贸易中,加工企业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等方式汇入外汇,或以支付商标等无形资产费用汇出外汇,金额往往较大。由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及其交易过程的无形性等特征,外汇局和银行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单据和合同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及定价的合理性,其收汇的真实性和付汇合理性实难掌握。

四、政策建议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篇(7)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09-04

一、研究背景

“营改增”是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对于完善税制、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目前,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均已纳入“营改增”范围[ 1 ]。从已经实施“营改增”的行业来看,基本上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都是下降的,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则有升有降。建筑业将是“营改增”的下一个工作重点。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税金与利润比为1:1,而我国工业企业平均水平是1:2左右;建筑行业平均毛利率为10%左右,可见建筑业属于微利且税负较重的行业。目前建筑业营业税采用按工程价款乘以比例税率的计算办法计征,这种征收方法计算简便,涉税风险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税款计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研究该行业“营改增”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 ]。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意义

(一)解决建筑行业“营改增”重复征税问题

2016年5月之前建筑行业的主税种是营业税,建筑业也是我国第二产业中唯一一个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在这种税制下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最末端的分包人是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而生产所用的外购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这样就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筑行业成了设备和材料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加大了企业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但是理论上“营改增”会解决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根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理,将增值税税负向下游环节转嫁,从而减轻建筑企业税负,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二)规范建筑行业流转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大型建筑行业越来越多地采用多元化经营模式,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常普遍,使得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边界难以明确,对货劳税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难。实施“营改增”后,将规范建筑行业货劳税的征收管理[ 3 ]。

综上,建筑行业“营改增”势在必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增值税征收实行的是“以票控税”,同时建筑行业成本构成有其特殊性,建筑行业“营改增”的顶层设计未必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案例研究来检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切实影响,以期实现该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顺利过渡。

三、例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68,以下简称中国建筑)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和咨询等为主业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本文以中国建筑为例,根据其2014年度财务报告,测算营业收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参考工程造价相关数据,测算不同成本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以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差来测算本年度要缴纳的增值税,将测算出的增值税与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营业税对比,用两者之差再加上附加税的影响来测算“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变化,然后再估算企业所得税的变化,最后汇总得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销项税测算

“营改增”后对增值税进行测算,先要确定增值税销项税。由于在“营改增”之前销售收入是含税的,因此应将营业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2014年中国建筑营业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测算如表1所示。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测算

与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一样,营业成本也是含税成本,也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成本。不含增值税成本=含增值税成本/(1+增值税税率)。由于建筑行业成本构成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准确地测算增值税进项税,需要对建筑成本进行分析。

1.营业成本构成分析

建筑行业的营业成本即为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人、料、机”,其中人工费、机械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可以抵扣的只有材料费[ 4 ]。本文根据北京住建局官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三个网站提供的信息,各选取三个项目进行统计,并进行平均,最终得出本文测算进项税时采用的人、料、机比例为15.06%、62.69%和7.14%。

2.材料成本构成分析(表2)

建筑行业的材料成本主要包括钢材、混凝土、砌块和其他装饰装修用材料,其中钢材等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 5 ],混凝土、砌块等部分建材适用3%的征收率。本文根据上述项目的造价信息,估算材料费用中有65%可以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5%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税负变化

1.流转税税负变化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2014年度中国建筑应纳增值税=7 909 747-4 923 420=2 986 327(万元)

而根据中国建筑2014年报表资料,2014年该公司共交纳营业税为2 122 198万元,因此,预计“营改增”后交纳的增值税比之前交纳的营业税增加了864 129万元,在考虑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后,预计流转税共增加950 542万元,增加幅度为40.48%。

2.所得税税负变化分析

在实施“营改增”后,由于收入、成本均由含税的变为不含税的,同时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利润总额和所得税。具体分析见表3。

假定不考虑其他项目的变动,从表3中看出,“营改增”使利润总额下降950 542万元,假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25%,则可以使所得税费用减少237 636万元。结合前述流转税变化的影响,“营改增”总体使企业税负增加,预计增加额为712 906万元。

四、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原因分析

从上述对中国建筑“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分析得出,“营改增”会使企业流转税大幅增加,但同时也会降低企业的所得税。中国建筑作为上市公司,其收入构成、成本构成、毛利率等与其他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应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析“营改增”后税负变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流转税税负变动分析

“营改增”之前:应交营业税=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1)

“营改增”之后: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含税营业成本×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 (2)

其中,含税营业成本=含税营业收入×(1-毛利率)(3)

因此,“营改增”之后流转税税负变动=(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1+7%+3%)

=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适用的营业税税率]×1.1 (4)

从上述推导中看出,“营改增”之后流转税是增还是减,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各项适用不同增值税进项税税率的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原适用的营业税税率[ 6 ]。在税率法定的条件下,税负变动主要由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和适用不同增值税进项税税率的材料比例三个因素决定。毛利率越高,税负增加也越多。根据中国建筑2014年年报,该公司总体毛利率是12.58%,在建筑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建筑行业营业成本的构成大致一样,即可抵扣成本比例一样;而在材料费用中,钢材、混凝土等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材料比重在不同的建筑公司比例基本一致,因此可以预期毛利率较低的建筑公司特别是那些中小型建筑公司流转税增长幅度没有中国建筑流转税增长幅度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结论的前提是所有材料都能取得合法合规的进项税抵扣凭证且不考虑不动产抵扣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动分析

不考虑其他费用变化,“营改增”之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营业收入变动-营业成本变动-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 (5)

其中,营业收入变动=不含税营业收入-含税营业收入 (6)

营业成本变动=不含税营业成本-含税营业成本(7)

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变动-“营改增”前交纳的营业税 (8)

(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动关系分析

当建筑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为11%,假定可抵扣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为62.69%,可抵扣成本中有65%可以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5%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公式(4),流转税税负变动=含税营业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根据公式(5)、(6)、(7)、(8):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含税营业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综上可见,在“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变动与所得税的变动成反向关系,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流转税税负变动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额。如果企业当年盈利,假定适用所得税税率是25%,流转税每增加100元,则所得税会相应地减少25元,而企业总体税负会增加75元,即“营改增”后流转税上升幅度远大于所得税下降幅度,企业整体税负增加较多。因此,“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动最终还是由流转税的变动决定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就意味着这类小微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率是10%,那么“营改增”后对这类企业流转税每增加100元,所得税只能减少10元,相对税负增加更多。

五、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中国建筑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会使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大幅上升,而所得税税负相对流转税税负只是小幅下降,因此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动的关键在于增值税的变动。结合上述分析,为把改革后的流转税变动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以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施,本文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整合纳税主体,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制度

为了减少建筑企业改革后税负波动和平衡地方利益,对于异地劳务,可以先按一定比例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总机构在汇总各项目部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后扣除各项目部预交的增值税,再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加强供应链管理,保证购进项目能够充分抵扣

建筑行业材料比重较大,一般都在60%以上。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分散以及出于降低成本考虑,造成材料供应管理不规范,很多建筑材料都是从施工地个人手里取得,无法得到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增值税抵扣意识,加强供应链管理,从招投标标价到签订采购合同的全过程都要考虑到增值税抵扣问题。首先,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要优先考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也可将此作为招标必备条件之一;其次,要将提供增值税发票明确写进合同里;最后,为了及时抵扣,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还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及送达时间作出约定。

(三)提高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工作水平,转变纳税思维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差别很大,为实现建筑企业“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建筑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法规、文件,了解、学习增值税税制、发票、申报等相关知识。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较为分散,客观上加大了财务核算的难度,而且建筑行业普遍结算周期较长,往往是在工程完工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取得发票,这也使得财务核算滞后。再者,营业税计算简便,征收管理远不如增值税复杂,使得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对财务核算工作不重视,存在账务混乱、不全甚至不建账的问题。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必须加强财务核算工作,才能准确计算税金,减少涉税风险。

(四)通过虚拟扣税和存量固定资产扣税,扩大建筑企业“营改增”抵扣范围

建筑业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进项税抵扣的范围,笔者认为建筑业进项抵扣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部分支出可考虑实行虚拟抵扣,对于建筑企业部分占比较大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如利息支出、无法收回的保证金支出,即使没有取得进项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也应获得进项抵扣。二是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应可以抵扣。过去的十年建筑行业发展很快,建筑企业购置了大量的施工机械设备,由于我国增值税抵扣实施的是“购进扣税法”,因此这部分存量固定资产按目前政策无法抵扣,这样势必加大了建筑企业税负。考虑到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可以将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乘以购进时增值税税率来计算确定每年可以抵扣的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这样可以平滑“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变动。

按照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对于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是必然的,企业只有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才能更好地应对改革。而相关部门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时,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以帮助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中顺利过渡。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A].财税〔2016〕36号,2016.

[2] 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11-16.

[3] 吴丹彤,李学东,丁建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2(8):111-113.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篇(8)

一、项目简况

厦门HT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HT公司”)是由厦门HC公司与新加坡HT公司各占50%股份于1993年组建的合资企业。HC公司以市区一个临湖地块作价900万美元出资,HT公司以现金900万美元出资。HT公司仅开发了HT大厦一个项目(地下2层,地上23层),1~5层是裙楼作为商场,6层以上为2个塔楼(写字楼、公寓楼),总建筑面积7.6万,1994年开始建设,1998年3月竣工,1994年6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始在境内外预售。

该项目属于涉外房,定位比较高,故建造成本较高,临湖地基处理成本也高。如地下停车位就有2层,项目带精装修,电梯、空调等设备均为国际品牌原装进口。所有建设资金由股东自筹。由于竣工后市场不景气,直至2005年才将写字楼、公寓楼售完。对于一次性付清或结构不好的单元,采取赠送车位、面积的方式给予优惠。商场2万多无法分隔需整体销售,且须预留配套车位。2003年为响应政府号召,以低于市场价位的租金引入了某知名百货企业入驻,租期长达十几年。结果,HT公司账面年年亏损。

2005年起,市场逐渐的复苏对HT大厦影响较小。HT公司于2006年初,将带租约的商场及大部分车位售给当地一家国企BC公司,账面成本1.8亿元的商场仅按1.6亿元成交,均价为6 000元/。股权交易期间,包括原财务负责人在内的许多人均辞职了。

自2000年起,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照销售额或预收账款的0.75%预征,每个年度均进行汇算。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预交。2005年底之前的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均与税务部门清算完毕。2006年销量比较大,年底账面应收所得税130万元及土地增值税170万元。2007年底,HT公司股权(含少量办公楼等资产)经评估后转让给BC公司。企业性质也由外资转为内资,当时尚未完成项目所得税汇算及土地增值税清算。股权交易时,约定以买方为主处理。每年的财务审计、税务审计均委托当地一家比较大的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的MD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二、所得税汇算过程

2007年年底,在总可销售面积的7.6万中,已售7.4万,比率达97%,符合项目所得税汇算的有关规定。

1.第一次汇算结果。2007年年底和2008年年初,委托MD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MD所”)进行汇算,结果与账载数接近,应申请退回所得税130万元。汇算调减了部分销售成本,原因是部分票据使用不合规。

报告送交国税局后未被认可。反馈意见是要求重新汇算或采取核定征收。2011年下半年,国税局选取了包括HT项目在内的15家所得税税负比较低的项目,统一安排汇算,并提前进行初步核查。核查意见为:存在低价销售、少计收入的可能:平均售价5 000元/偏低,尤其是商场售价6 000元/低于房管局市场指导价;将房产与股权转让给BC公司有不公平交易之嫌;赠送的面积、车位未单独计价。存在成本费用多计的可能:平均成本4 760元/较同期其他项目高1 500~2 000元。部分票据使用手续不齐全、不合规。按以上数据估算,收入少计约2 000万元,成本费用多计约8 000万元,扣除累计亏损及已预缴所得税后,还需补缴所得税约650万元。

若不选择重新汇算,则拟采取核定征收,参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计税的毛利率参照非经济适用房项目20%的比率。

2.第二次的汇算。鉴于汇算结果与国税局意见出入很大,且核定征收将大幅增加税收负担,HT公司2012年3月重新聘请了另一家XG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G所”)汇算,并配合XG所将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账册、材料进行清理,针对有疑问的事项,从房管局、海关、涉外地税、城建档案馆等提供材料做印证。国税局认可了以下事项:

(1)未低价销售。根据提供的完整销售明细清单及当地房管局信息中心提供的同期各类型房产售价资料作为参考。商场销售寻找到参考对象,同期某电力央企的孙公司在厦门有一房地产公司项目将大面积的商场于2006年5月在上海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成交均价仅为4 500元/m2。同时,也提供了外方股东在2005年委托中介机构对未售房产的评估报告,评估价与实际成交价差距很小。

(2)建筑安装成本高,存在客观原因。原地勘单位提供了地勘报告,证明临湖的地质条件复杂,桩基处理成本高,使用进口设备。带2层地下车位的成本比同期仅拥有1层地下车位的大楼增加成本2 000多万元,单位成本高300多元/m2。精装修项目比未装修的成本高1 500元/m2以上,提供了装修合同、装修标准等凭证,及竣工时的效果图。

(3)部分手续不齐全的成本费用补齐依据。中方股东以土地使用权900万美元出资未开具发票,存在不完善之处,涉税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无形资产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补充出具了认定书,不需开票。进口设备依照当时的政策可享受免税政策,免税额达到260万元,但缺少海关报关单的原件,海关档案部门帮助找到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了海关证明章。延迟交房3个月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100多万元入账依据不充分,城建档案馆提供了房产综合验收证明,证明验收时间确实迟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

(4)2005年向外方股东支付借款产生的融资利息1 150万元,虽已按规定代扣了所得税,但未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随附依据不充分,税前列支手续不完整。其他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帮助提供了政策文件,即《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之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适用期为1997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外方股东也提供了境外注册证明。

3.国税局要求调整的主要事项。销售收入调增300万元。免费赠送的车位、面积,参照同期已售房屋价格计算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调减1 825万元。前期工程与建筑安装费有496万元票据不合规;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配套费中,自来水公司、电业局提供了163万元收据而不是发票;开发间接费用中有1 213万元不能税前列支:广告费215万元;利息支出709万元未代开税务发票;房产正式交付管理前的物业人员工资309万元等。营业费用调减470万元,主要是境外广告费用290万元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管理费用调减2 227万元,其中预提费用无发票932万元,未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向关联方支付管理与咨询费210万元,其他为不合规票据;财务费用调减97万元,原因是对汇兑损失应作纳税调整。其他业务支出调减779万元的原因是2005―2006年共计提了545万元不动产折旧,以不合规的票据列支长期待摊费用139万元后转入其他业务支出,以及其他不合规票据;营业外支出调减372万元的原因是不合规票据支出,即退房赔偿无赔偿协议及清单。

4.第二次汇算结果。销售收入调增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累计调减5 661万元;累计纳税调整增加5 961万元;扣除累计亏损4 961万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1 000万元,按照15%税率,扣除已预缴的130万元,还需补交所得税20万元(不含滞纳金),与第一次结果相比,差距为150万元。

三、启示

两次汇算的结果差异很大的原因,除因时间跨度大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外,主要是企业财务核算混乱所致。为妥善处理汇算工作,消耗了新老股东大量的时间、精力。得出经验和教训如下:

1.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的投入资金大,周期长,项目差异大,利润率迥异。日常要做好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列支等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促销中的做法。税务上对直接赠送的做法,视同销售,需补交税收并收取滞纳金。对赠送的面积,正式签约时需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合并计算面积降低单价。对赠送的车位,需从总价中分离单独作价。房产售价波动大时,需提供相关的依据作为记账附件,应严格审核列支的票据。本例中,国税局认为不合规的票据金额数量达950万元,这当中虽有因时间跨度大政策变化后税务部门从严认定的因素,也有审核不严的因素,如以工业销售发票代替建筑安装发票,使用发票复印件时未附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原件遗失证明。向关联方支付利息费用、管理与咨询费用等,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前备案。

2.保持财务队伍的稳定性。中介机构MD所的第一次清算结果相当粗糙,与税务部门的要求差距大。当时也正值财务人员变动,新股东为非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派出的财务人员不熟悉情况,待第二次清算后才了解企业详细情况。保持财务人员的稳定,让工作保持连续性,可降低税收风险。

3.做好财税资料的移交和保存。为了据实抵扣成本,对与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的各类票据、凭证、合同文件等资料,需要及时获得,妥善保管。尤其项目周期比较长,人员变化比较大时,更需要注意做好资料的移交和保管。本例中,中方股东以土地出资的手续不完整,向股东支付借款的利息列支,从国外进口设备的免税文件等,均涉及金额巨大。资料未妥善保管,造成工作被动,虽事后设法补齐,稍有疏忽就造成巨大损失。

4.加强重要涉税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本例中,未经主管税务部门事前认可而发生的费用,不能税前列支项目的数量巨大,达1 724万元,包括在境外发生的广告费用、向关联方支付的管理与咨询费用、向广告公司支付的费用、利息支出未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税务发票、向客户的退房赔偿、无赔偿协议及清单等。因此,财务人员需与主管税务机关多沟通,对不明确的重要涉税事项,应事前咨询征管的具体要求。

5.及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变化,规避风险降低税负。汇算工作政策性强,并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变化。第二次清算时,国税局曾专门要求XG所依现行政策从严核实成本费用列支与票据使用。外商投资房地产曾经属鼓励性质,有很多优惠政策,清算主要适用《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内资企业原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在2009年内外资统一政策后已废止。现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政策可按国税发〔2001〕142号文规定执行。本例中的境外广告费,是直接在境外报纸上刊登的;若转变方式,改为委托境外销售机构代销房产,由境外销售机构承担广告费,企业以支付佣金的方式支付代销费,就可税前列支限额内的佣金。

参考文献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篇(9)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来,随着海外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国内外运输费用不断上涨,国内原材料价格节节攀升,出口退税率降低,以及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使得海外工程承包业务的利润空间不断下降,不可控因素日益增多。在这样的国内、国际环境下,加强成本控制力度,保证项目利润,增强企业竞争力已成为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在海外工程承包工程中,成本预算不仅包括设计成本、施工成本、设备采购成本、安装成本、运输成本、技术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成本等预算,还应包括融资成本、国内外税收成本、项目保险费用成本等预算,同时还要考虑成本失控、国家政策调整和变更、国际金融形势和汇率变化及不可抗力所产生的风险预算。成本预算自始至终应与合同工期、实际施工进度等紧密联系,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在做出尽量准确的成本预测之后,针对每项成本预算控制实际支出费用。本文拟对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的成本管理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对自主材料采购的成本控制

对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来说,成本的高低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但对内材料采购的价格是影响成本高低的最主要因素之一,项目成本管理应贯彻整个项目采购过程的始终。具体来说,项目成本管理至少应包括以下程序:项目组建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成本预算确定成本目标询价及合同签订资源供应差异原因分析(成本目标与实际采购价格)改善采购成本对策成本考核与奖惩。项目组内应成立成本控制小组,建立成本控制台账,负责材料采购整个过程的成本控制、管理和登记,组织投标报价及合同签订人员应对报价及合同中涉及成本的关键点及时向成本管理小组进行书面交底,使有关人员明白报价组成情况及提前埋下的伏笔。

材料采购成本主要由所需材料的单价和数量决定。在材料采购中,应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供货厂商报价材料的质量、价格和性能比,依据合同的经济技术指标要求,按照目标成本和成本节省的原则进行采购,并对各个厂家的询价与实际采购价格进行比较,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对采购人员进行有效的奖罚,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各个采购人员。采购成本管理要遵循如同质量管理的PDCA循环,PDCA循环应贯穿于项目部、各部门及每个人的工作当中去,所有的工作都应有策划、有实施、有检查、有落实,这样才能逐渐提高项目成本管理水平。项目成本管理除了要遵循以上基本管理程序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对成本管理中的各项工作制定工作程序,并且明确工作权限。程序的制定虽然很复杂,需要管理层做大量细致的工作,但是程序的制定又是相当实用的,其在成本管理中的作用会逐渐显现出来。

二、对分包商的成本控制

施工分包价格是建设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同时它与施工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也是影响项目成本的一个重大问题。做好对分包队伍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分包商的控制管理显得极为重要。工程项目分包应采取招、议标方式,选择在施工质量、安全、进度、信誉、报价等方面能满足公司要求的施工队伍为中标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熟悉有关合同条款,明确施工队伍负责的工程范围及合同价款中包含的费用内容,利用市场法则、采用小范围的招标或议标的方式,把分包工程成本降到合理的程度,实现与分包商共存双赢。利用分包转移风险时,应选择有能力承担这种风险的分包商,防止出现因分包商无力分担风险造成的风险自留。

三、汇率风险的控制

自2005年7月21日,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以来,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尤其近一两年,人民币对美元强势升值,给大多数以美元结算的工程施工企业造成了不小的汇率压力。有效控制由于人民币升值造成的汇率风险、降低企业成本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随着汇率风险不断加大,承包商开始关注在项目的全过程中考虑风险因素,采用早收款、多收款,少付款、晚付款的方法,选择有利的货币结算,争取转嫁风险,并选择适当的金融工具来控制汇率风险。

在海外工程承包中,承包商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灵活选用不同的方法对汇率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一)选择有利计价货币,优化货币组合。如在当前美元贬值的情况下,选择多种货币组合,并争取提前收款;(二)在合同中加入保值条款,支付时按支付货币对保值货币的当期汇率加以调整。如,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加入黄金保值条款、综合货币单位保值条款;在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中加入汇率补偿条款等措施;(三)利用外汇与借贷投资业务控制汇率风险。如,利用即期合同、远期合同、掉期合同,在支付一定费用的基础上,通过创造一个与将要发生的外汇币种相同、数额相同、时间相同而流向相反的外汇流来抵消汇率风险:(四)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防范汇率风险。如,利用外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利用外汇期权等防范汇率风险。

四、当地税收筹划及控制

不同国家对工程项目的征税种类、比率不尽相同,但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施工,税收支出占项目成本支出的比例较高又是不争的事实。尽量减少各种税收支出,减轻税收负担,做好税收筹划,也成为海外承包工程项目控制成本的手段之一。一般说来,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种类都很多,承包商需要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仔细了解、落实与本项目相关的每一个税种和社会保险的内涵,必要时聘请当地的税务师或会计师,在合法经营的同时辅助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从税收筹划的方位来看,其领域十分广泛,具体方法不胜枚举。单从一个工程项目的角度分析,主要在两大领域内展开:一是施工方式与财务管理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二是纳税申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资产使用的选择。指资产计价和资产折耗方面的选择。在资产计价方面,主要指存货的发出计价,外币业务的折算汇率等;在资产折耗方面,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等。在当地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如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等会引起所得税纳税时间及负担的变化。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篇(10)

一、行业税源概况

船舶修造行业需要依靠沿江沿海便利的航道运输条件,区域性十分明显,我市主要集中在五接、平潮、平东三个沿江地区。从主营范围来看,由于运输条件限制,本地区船舶修造行业主要以舱口盖、舱口围、船体分段等船体金属结构加工制造为主,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和修船拆船为辅,整船制造为数并不多。从行业分类的角度来看,主要分布在金属结构制造(含建筑钢结构)、金属船舶制造、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修船及拆船四个明细行业,我市共有上述四个明细行业纳税人227户,占整个**地区总数的22.6%,数量上仅次于**市区。

从税收收入的角度来看,20xx年该行业入库税收收入(含调库)14371.92万元,占整个国税收入的9.39%,已成为我市除纺织服装、家纺用品以外的第三大产业,同比增幅149.75%,超过地区平均速度100多个百分点,远远超出了其他地区, 占地区行业收入总量比也由20xx年的12.29%提高到20xx年的20.71%,势将成为通州第一大龙头产业。

二、行业税源特点

1.行业利润高,税源质量高。船舶修造行业是一个高利润行业,据统计,我省船舶修造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41%,企业赢利面为31.82%,该行业产品附加值高于传统的纺织服装、家纺用品行业,是一个税源质量较高的行业。

2.税收收入增长快,支撑作用强。我市船舶修造行业近三年来税收收入增长迅猛,是一个高投入、高产出的行业,今年一季度,该行业入库税收5158.45万元,占国税收入总量的12.8%,同比增幅113.45%,超出税收收入计划增幅70个百分点,三年环比增长速度达到139.0%,该行业是我市税收收入的重点、增长点和支撑点。高速增长的原因一是国际船舶市场需求旺盛、船台紧缺;二是造船的卖方市场格局短期难以改变,本地船厂目前平均手持3年以上定单;三是近年来本地船舶产业持续高速投资,产能扩张很快;四是人民币持续升值,国际造船规范生效导致造船成本增加等因素,支持船价保持高位或进一步上扬。

3.行业税收收入存在不均衡性。船舶修造行业产品价值高,加工制造周期长,销售收入和税收产生的时间较长,月度税收收入存在明显的不均衡性(如下图),行业税收入库不均衡性这一特点给税务机关组织税收入库,完成时序进度造成很大的难度。

三、行业税源增长难点

我市船舶修造行业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企业普遍起步较晚,尚处在发展扩张阶段,缺少规避风险的经验和能力,汇率变动、劳动力成本提高、出口退税率降低等变动成本因素对企业生存发展影响巨大。从20xx年一季度船舶修造行业国税收入统计表同比分析来看,虽然该行业保持100%以上的高增幅,但四个子行业有三个明细行业的收入增幅已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行业甚至出现了负增长,未来风险逐步显现。

1.汇率变动。人民币持续升值,特别是兑美元的汇率不断降低,而船舶行业加工制造周期长、产品价值高这一特性,再加之本地船舶修造企业普遍起步晚,规避风险经验不足,使得汇率变动对船舶修造企业影响巨大,预期的销售收入和税收无法实现,造成企业亏损严重。例如通州海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20xx生产13艘出口荷兰驳船,由于美元贬值,每艘亏损近100万元,合计减少增值税189万元。

2.材料涨价。近期金属材料价格上涨迅速,仅春节过后短短两个月时间船用钢板和辅助材料焊丝等平均涨幅超过10%,由于目前在产几乎都是老定单,材料成本的提高对于生产企业利润影响很大。按照平均涨幅10%测算,将降低整船制造企业毛利润30%左右,减少整个行业增值税税收2400万元。例如通州通洋船务有限公司生产一艘价值4500万元重7000吨左右出口新加坡船舶,仅船体材料成本这一项就增加近500万元,因此降低利润500万元,减少增值税85万元,降低增值税税负近2%,减少所得税125万元,造成该企业20xx年一季度销售收入增长31.2%,而税收收入同比下降22.2%。

3.劳动力成本提高。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力成本进一步提高,船舶修造行业一方面面临工资成本不断提高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要面对产业区域集中、用工多、扩张迅速,招收有一定技术能力工人越来越难的问题,因而船舶修造产业工人的工资涨幅较一般性行业还要大,平均工资成本提高超过15%,将减少毛利率4.5个百分点,预计全年累计减少行业利润14000万元,减少行业增值税税收25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

4.杂 费高。船体分段等重钢结构体积较大,运输十分不便,企业普遍反映过桥过闸以及自用码头存在收费不合理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负担。

5.用地难。沿江土地资源有限,部分企业由于用地困难,发展受限。如通洋船务有限公司由于与相邻砖瓦厂购买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新的船台一直无法投入,无法实现企业扩张。

6.出口退税率降低。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船舶产品出口退税率逐步降低,20xx年7月1日起船舶分段和非机动船的出口退税率完全取消,退税率的取消,一方面影响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也导致没有免抵资源产生,影响税收收入。

四、行业趋势及发展建议

随着国内造船能力的过快扩张,行业间的竞争加剧,产能过剩,船舶修造行业也存在较高的投资风险。从长期趋势来看,船舶修造行业面临修造成本上升的严峻形势,企业必须通过提高船台利用效率和改进造船模式来降低变动成本和材料消耗,从而提高行业盈利水平。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协调,科学调控,合理引导,实现产业稳步健康发展。

(一)企业自身提高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1.强化风险意识,通过签定敞口合同、欧元结算等办法减小变动成本因素的不利影响;

2.加强内控,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利润,稳步增长;

3.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减少无序竞争,提高地区行业利润水平,加强合作,做大做强;

4.增强忧患意识,开拓创新,多元化发展,降低产业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政府加大扶持协调,合理调控

1.针对企业用地紧张、贷款难、原辅材料成本上涨的问题,政府给予协调和帮助,扶持企业发展。

减税降费汇报材料篇(11)

(一)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筹划

时间性差异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因此,时间性差异造成的是企业所得税缴纳时间提前或延后,从企业一个长时段的整体来看在金额上没有影响。

按照所得税会计核算办法,对时间性差异在会计核算中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进行处理。目前,采用应付税款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经办人员的变动、前后期的不衔接和遗漏,造成时间性差异只有当期调增,没有后期调减,从而加重了商业银行的税负。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时间性差异的项目、金额、当年调整增加额及未来摊销期的年限和调整减少额,应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作为年度纳税申报材料的附件加以保管,并在以后年度调整转回,从而达到申报准确,查有实据。

(二)永久性差异的所得税筹划

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的存在是商业银行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而由于目前金融企业的利息收支、中间业务收入等方面的会计制度与税法基本接近。因此,本文仅以费用的使用作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点加以探讨。

1.转变短期合同制员工聘用方式,降低工资薪金及三费调整增加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2006年7月1日之前的计税月工资标准为960元,之后为1600元,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这些政策规定,简单地说就是除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工会经费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均要作为应税所得的调增额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

目前,商业银行的用工方式主要是聘用长期和短期合同工,从2005年开始,某商业银行省分行大堂保安采用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商业银行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从企业所得税筹划角度看,商业银行应在对这次用工方式的转变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商业银行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上。以某商业银行有1000名短期合同工、每人年薪4万元计算,如果转变聘用方式为用工方式,该行将减少应税所得额2042万元,相对增加利润793万元。

2.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调增的应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就是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5‰,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3‰,金融保险业的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应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2005年,某商业银行业务招待费实际列支8927万元,可在税前列支金额3596万元,超过标准列支5331万元,超标准部分占比达到59.71%。

而会议费是指核算召开会议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贴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没有规定扣除比例,也就是说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全额可以在税前列支。分析该行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很大一部分是大小会议的伙食补贴支出,这是造成业务招待费超标准的原因。因此,我们必须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支出,加强业务招待费的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的筹划,能在会议费列支的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从而达到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调增应税所得额之目的。

3.加强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筹划,降低业务宣传费超标准列支调加的应税所得额。业务宣传费就是用于业务宣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不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5‰比例范围内控制使用,据实扣除。而广告费是指通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在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而支付的费用。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是业务宣传费的4倍,且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我们在开展业务宣传时,要认真的加以筹划,尽可能地从广告费中列支。同时,在筹划过程中,要注意严格区分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

4.加强赞助和捐赠支出的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分析某商业银行的赞助和捐赠支出,大部分是对共建单位、扶贫联系乡(村)、自然灾害、学校等捐赠支出,由于大量的捐赠都是直接捐赠,且没有取得正式的捐赠发票,以致不能在税前扣除,造成捐赠后还要补缴33%的企业所得税。因此,要加强对捐赠的筹划管理,改变目前直接向受赠人直接捐赠的方式,要通过民政教育部门、慈善总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机构指定捐赠给受赠人,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以便能够全额税前扣除。

5.通过对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筹划,相应降低其调整金额。除上述费用项目筹划外,企业的期间费用还很多,它不仅可直接减少利润总额,费用的业务发生方式和过程不同对纳税也会有不同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开展筹划过程中,一是预先安排、选择最优的业务方式或过程,合理合法地降低纳税支出。二是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要求凭证的取得符合税法规定,这是企业正确筹划纳税最起码的条件。一般在实务中常犯的错误有:取得虚假发票;取得非交易对象发票;未依时限取得发票。三是合法报告备案。税法规定部分费用及损失应事先完成报备手续,否则不予以认定。四是延后列报费用。部分费用及损失有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将不予以认定。因此,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各项费用及损失是否超过了限额,如果超过限额则可以考虑延至下期列支。五是尽量创造条件。税前列支费用、损失并非没有边际和标准,应尽量创造条件,做到充分列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策略

(一)以二级分行为纳税单位,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

根据国税函[2002]226号《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而近几年来,全国各家商业银行都加快了财务集中的步伐,财务核算逐步都集中到二级分行进行核算管理。外部的政策和内部的管理为“以二级分行为纳税单位,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提供了条件和可能。集中申报后,一方面可以减轻基层行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减少税务稽查的次数和检查样本量,将极大地降低纳税申报成本。

(二)确定专人负责纳税申报,不断提高申报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