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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建设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7 11:15:47

政权建设论文

政权建设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21-02

在中国近代工业发展以前,乡村一直是国家财税、兵员的重要来源,政府通过政治体制和乡村教化,维持乡村的传统秩序和文化。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文化的传入,中国社会开始了近代化、现代化的进程。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建立系统的乡村政权,加强了对乡村政治、文化的控制。同时,乡村学校教育的开展改变了以科举为目的的乡村教育和文化导向,乡村自治、乡村建设运动使一种与传统不同的政治文化输入乡村。乡村基层政权在这种输入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民国基层政权和教育体制建设

作为行政体制组成部分的乡村教育机构是乡村中文化传播和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式。苏南地区乡村教育体制由两部分构成:学校和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由县教育局(劝学所)、区教育委员和乡村学校组成。在乡村中起社会教育责任的是各县的民众教育馆和农民教育馆。省教育厅在省会设立省定民众教育馆,县在县城或县属繁盛市镇设立民众教育馆,隶居于教育局。县在本县原有自治区或学区划分民众教育区,设民众教育馆。民众教育馆,下设阅览部等部,办理民众教育的各种事项。处于国民政府统治中心的江苏省,这项事业开展得也尤为积极。据1933年的统计,“(江苏省)各县有县立民众教育馆131处,农民教育馆86处,附属于各县立机关之民众茶园123处,民众识字处466处,问字处682处,阅报处1170处。全省服务社会教育的人员6400余人。”[1]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教育馆大多数分布在乡村,设立“书报阅览处、民众学校、问字处、发行刊物、民众诊所、国术团、合作社、农艺试验场或示范农场、体育场、民众剧社、娱乐室、陈列室等”。[2]民众教育馆、农民教育馆的设立与乡村基层政权的区划在一定程度上重合,管理人员也与基层政权的管理人员重合,可以说是乡村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起着改革乡村教育,变革乡村文化的责任。

二、政权建设推动乡村文化权威的转变

士绅的官僚化、离乡,大量的士绅被吸取到国家政权中,长时间地脱离乡村,使乡村文化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以前保留在地方上的人才被吸走了;原来应该回到地方上去发生领导作用的人离乡背井,不回来了。一期又一期的损蚀冲洗,发生了那些渣滓,腐化了中国社会的基层乡土”。[3]

随着新式教育的开展,在乡村中一种新型的文化领袖出现,他们是乡村中的教师。由于乡村中民众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传统私塾教师一直是乡村中的文化领袖。1918年无锡县停办私塾,完成向新式小学过渡。这时全县有公、私立小学314所,学生近2万人,各市、乡教育会均已成立。到北伐光复前夕,全县有小学教师1067人,其中城区260人、乡区807人。1930年后,全县小学数稳定于300~400所,小学教师数稳定于一千多人。这些乡村的教师大都受过新式教育,接受西方自由、平等、民主的新思想,热心政治。由于“尊师重教是江南的千年古风,在农村,乡民们对于‘学里老师’是特别敬重并且以之作为立身处世的楷模的,于是小学教师们自然成为各乡区的领袖。”[4]他们成为乡村地方文化中的重要成员,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士绅离乡所带来的乡村文化权威的缺失。这些人对政治表现出来的积极性,是那个时代整个社会青年知识分子的整体趋向,这样政治文化的宣传在乡村文化中占据了重要位置。第一次国共内战后,双方逐渐认识到中国乡村中蕴含的力量,也开始争夺乡村的阵地,加大各自在乡村中的政治宣传。政治话语占据了乡村话语的主流。

三、乡村学校教育对乡村文化的影响

新教育培养目标不是科举的选人为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使其失去对乡民的吸引力。新式的课程与农村生活、生产又格格不入,所以新式教育的开展并不顺利。新式教育培养的学生学习知识“却找不到一条可以把这套知识应用到乡间去;如果这座桥不能造就,现代的教育从乡土社会论来说,是悬空了的,不切实际的。乡间把子弟送出来受教育,结果连人都收不回”。[5]结果“现在这种教育不但没有完成把中国现代化的任务,反而发生了一种副作用,成了吸收乡间人才外出的机构,有一点像‘采矿’损蚀了乡土社会”。[6]乡村教育背离了乡村教育的目的,反而加剧了乡村的困境。导致民国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做苏南乡村调查时,在乡村找个中学生也不容易。

当然这不是说乡村教育完全失败,根据无锡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无锡11个村,1929年14岁以上人口中的文盲占73.41%,1936年占68.14%。在整体乡村文化衰败的情况下,民众的文盲率还是有所下降。但整体上近代知识分子对民国时期的乡村教育是持否定态度的。梁漱溟描述这种教育体制“乡间的儿童到县城里入了高等小学之后,便对他旧日乡村简朴生活已过不来,旧日饭亦不能吃了,旧日衣亦不能穿了,茶亦没得喝,烟亦没得吃,种种看不来,种种耐不得。而乡村农家应具的知识能力又一毫没有,代以学校里半生不熟绝不相干的英文理化等学科知识;乡间的劳作一切不能作,代以体操打球运动与手足不勤的游惰习惯。”[7]教育严重脱离农村的需求,与乡村社会的脱节,使新式教育不为民众所接受,也导致乡村中私塾的继续存在。在19世纪30年代整个江苏省的儿童入学率约为百分之四十,而入私塾的不在百分之十以下。改良后的私塾仍以四书、五经等为教授内容,这样的结果表明在乡村中,民众对私塾的接受程度要比新式学校高,私塾和新式学校在生源、教学内容等多方面的争夺不可避免。

四、乡村建设运动对乡村文化的改良

中国乡村面临的这种衰败,引起了近代知识分子的注意。梁漱溟、晏阳初、陶行知、黄炎培等认为中国本质上是个农业国家,中国落后的根源在于在中国占大多数的乡村的落后,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也应该从振兴乡村开始。梁漱溟理想中的乡村建设是一个文化运动而不是政治运动。1933年梁漱溟在山东省国民政府主席的支持下,取消了邹平县内县级以下的区、乡镇政权,按照乡村间的经济联系,把全县划分为14个乡,乡设乡学。又划分为366个自然村,村设立村学。乡学、村学是作为地方行政、教育机关存在的,管理地方的教育、经济等事务,这样以学校取代政权的功能。这种模式尽管与国民政府推行的区、乡镇政权的官僚化完全背离,但却是建立新型基层政权的一种尝试。而梁漱溟正是要否定国民政府的这种努力,因为在他看来的政府是乡村衰败的祸根所在。

苏南地区乡村建设运动和梁漱溟在复兴乡村的共同目的下采取不同的措施,梁漱溟乡村建设的思路是通过复兴乡间的儒家文化,这与费孝通的乡村“文化反哺”正好相反。费孝通的看法实际上与晏阳初、黄炎培的实践相同,都是通过把外来的西方文化引入乡村,他们开办学校,基本是按照西方的方式来设置学校课程、教授新学。而这些是梁漱溟极力反对的。除此之外,各个实验区还改进农业,推广良种,兴修水利。1935年全国乡村工作会议在无锡举行,乡村建设运动在无锡发展起来。在实验区的农村中,乡村建设者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改进会”,使之成为一乡、一镇地方事业的中心。计划到一定时间联合各乡镇改进会为区改进会,实现区长民选,使全区完全自治。无锡实验区制定《改进会组织通则》,以大村、小村联合、镇为单位建会,每一单位内只限建立一会,由各乡村、镇改进会联合而成“区改进会联合会”;规定改进会会员应有民众学校毕业的资格,全区先后共建立乡村、镇改进会19处。[8]这种乡村的建设运动是和乡村中本来存在的政治机构结合在一起的,着重的是乡村文化、经济的建设,也符合民国政府“管、教、养、卫”的乡村基层政权建设理念。

近代乡村文化衰败是整个乡村衰败的一个方面,20世纪国民政府的基层政权建设加剧了乡村文化衰败,尽管也试图在乡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中,通过乡村教育和乡村建设来发展乡村文化,这样导致了乡村建设运动是极其脆弱的,也不能根本上改变20世纪中国乡村文化衰败的困境。所以在乡村整体文化衰败的情况下,基层政权建设加剧了这种情况,而乡村建设运动的文化建设对乡村文化的复兴作用也有限,使整个20世纪上半期苏南乡村的文化处于一种衰败境地。

【参考文献】

[1]孔雪雄.中国今日之农村运动.中山文化教育馆出版物发行处,1934年版,第159页.

[2]朱玉湘.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8页.

政权建设论文篇(2)

关键词:新农村;农村文化建设;话语权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2-0285-01

一、新农村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命题

中国农村文化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是制约农村发展的一个因素。“与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等相比,新农村文化建设还相对滞后。”而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以及文化生活的贫瘠,让、迷信、色情等有机可乘,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农村文化落后,从表面看,是农民生活单调,农民生活质量不高。更重要的,农村文化落后,禁锢了农民的思想,畸形了农民的观念,扭曲了部分农民的灵魂。”新农村文化建设滞后甚至滑坡,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组织不力;文化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文化基础设施落后;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供给不足,文化活动相对贫乏,内容雷同,形式单一,缺少适合农民欣赏的文化作品,农民缺乏主动参与的热情。

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大力加强新农村文化建设,把农民的思想活跃起来,把农民的观念转变过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命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有一个魂,这个魂就是文化,而且是新文化。”为农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新农村文化建设是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公共责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二、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

农村的主体是农民,农业的主人也是农民,新农村应是农民的新农村,享受新农村文化建设成果的应该是农民,这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享受新农村文化建设成果的应该是农民。加强新农村文化建设,培育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农村文化建设不仅要服务农民,更重要的是激发和调动农民群众创造文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农民群众培养成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引导他们创造美好的精神家园。挖掘、开发乡土文化,能够得到乡亲们的热情参与,容易调动其兴趣。因此,要深入挖掘民族民间文化,开展命名活动,授予秉承传统、技艺精湛的民间艺人“称号。开展“文化特色乡村”、“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创建活动,鼓励各种形式的农民自办文化,扶持一批民间职业剧团、农村业余剧团。培养和激励“乡土艺术家”,激发农村自身的文化活力,丰富和活跃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三、正确处理新农村文化建设中政府和农民的关系

(一)以人为本、尊重民意。一些地方的新农村文化建设“名存实亡”,除了政府部门不重视和投入少外,缺少适合农民欣赏的文化作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各级政府还要把农村题材纳入舞台艺术生产、电影和电视剧制作、各类书刊和音像制品出版计划,保证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出品总量中占一定比例。把送理论、送法律政策、送文化、送科技、送卫生等“五下乡”活动作为向农民输送文化的主渠道,创作一批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在这方面,浙江省东阳市走在前列,从2006年初开始,东阳市选拔了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文学等八个门类的干部到相关的村和社区指导新农村文化建设。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地应该围绕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丰富内涵,结合各自情况,做到既结合实际,又体现当地文化特色。浙江省金东区孝顺镇通过公布“子女孝顺榜”促进新农村“孝”文化建设就是一例。孝顺榜是当地政府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找到的一个具体抓手,把“孝顺”作为地方特色的孝顺镇,成立孝文化研究会,建孝文化主题公园,孝媳妇评选活动等,目的就是让大家记住这些传统美德。马腰孔村重新梳理了村规民约,编写村史,尤其是对本村的人文典故进行了着重的挖掘,并将村庄的起源故事、孔子语录和名言警句制作成精美画面,挂装上墙,使全村的墙壁成了名副其实的“文化墙”。

总之,新农村文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应把农村文化的建设权、发展权还给农民,给农民以自主权,变“指令”为服务、引导,进行角色转换。大力发展新农村群众文化事业,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参考文献:

政权建设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2-0285-01

一、新农村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命题

中国农村文化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是制约农村发展的一个因素。“与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等相比,新农村文化建设还相对滞后。”而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以及文化生活的贫瘠,让、迷信、色情等有机可乘,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农村文化落后,从表面看,是农民生活单调,农民生活质量不高。更重要的,农村文化落后,禁锢了农民的思想,畸形了农民的观念,扭曲了部分农民的灵魂。”新农村文化建设滞后甚至滑坡,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组织不力;文化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文化基础设施落后;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供给不足,文化活动相对贫乏,内容雷同,形式单一,缺少适合农民欣赏的文化作品,农民缺乏主动参与的热情。

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大力加强新农村文化建设,把农民的思想活跃起来,把农民的观念转变过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命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有一个魂,这个魂就是文化,而且是新文化。”为农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新农村文化建设是各级政府所应承担的公共责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二、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

农村的主体是农民,农业的主人也是农民,新农村应是农民的新农村,享受新农村文化建设成果的应该是农民,这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享受新农村文化建设成果的应该是农民。加强新农村文化建设,培育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农村文化建设不仅要服务农民,更重要的是激发和调动农民群众创造文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农民群众培养成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引导他们创造美好的精神家园。挖掘、开发乡土文化,能够得到乡亲们的热情参与,容易调动其兴趣。因此,要深入挖掘民族民间文化,开展命名活动,授予秉承传统、技艺精湛的民间艺人“称号。开展“文化特色乡村”、“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创建活动,鼓励各种形式的农民自办文化,扶持一批民间职业剧团、农村业余剧团。培养和激励“乡土艺术家”,激发农村自身的文化活力,丰富和活跃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三、正确处理新农村文化建设中政府和农民的关系

(一)以人为本、尊重民意。一些地方的新农村文化建设“名存实亡”,除了政府部门不重视和投入少外,缺少适合农民欣赏的文化作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各级政府还要把农村题材纳入舞台艺术生产、电影和电视剧制作、各类书刊和音像制品出版计划,保证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出品总量中占一定比例。把送理论、送法律政策、送文化、送科技、送卫生等“五下乡”活动作为向农民输送文化的主渠道,创作一批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在这方面,浙江省东阳市走在前列,从2006年初开始,东阳市选拔了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文学等八个门类的干部到相关的村和社区指导新农村文化建设。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地应该围绕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丰富内涵,结合各自情况,做到既结合实际,又体现当地文化特色。浙江省金东区孝顺镇通过公布“子女孝顺榜”促进新农村“孝”文化建设就是一例。孝顺榜是当地政府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找到的一个具体抓手,把“孝顺”作为地方特色的孝顺镇,成立孝文化研究会,建孝文化主题公园,孝媳妇评选活动等,目的就是让大家记住这些传统美德。马腰孔村重新梳理了村规民约,编写村史,尤其是对本村的人文典故进行了着重的挖掘,并将村庄的起源故事、孔子语录和名言警句制作成精美画面,挂装上墙,使全村的墙壁成了名副其实的“文化墙”。

总之,新农村文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应把农村文化的建设权、发展权还给农民,给农民以自,变“指令”为服务、引导,进行角色转换。大力发展新农村群众文化事业,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参考文献:

政权建设论文篇(4)

基金项目:2012年安徽大学第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编号:2012154)

中图分类号:G74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聚焦水利建设,文件明确提出,要将水利作为政府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安徽是农业大省,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尤其重要。2010年安徽省水利厅、农业厅颁布《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实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鼓励和支持缺水、旱涝严重的地区大力开展水利设施建设。采取“民办公助”等的方式,鼓励建设小型农村水利设施,确保农业的稳步发展。农业水利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国干旱和洪涝等灾害性天气频发。然而,我国农村水利设施大多修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设备陈旧、老化,防治自然灾害能力极低,这使农村遭受了巨大损失,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安徽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财政分权理论从分权理论中发展而来。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税收和财政支出上一定的自,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财政预算和支出的结构和规模,以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财政具有资源配置职能,是政府供给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关键。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差距大。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更了解本地对水利设施实际需求状况。因此,要提高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效率,必须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之后,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大大提高了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效率。

财政分权理论最早是在1956年,由蒂博特在《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的,施蒂格勒、马斯格雷夫等经济学家不断对其进行丰富和发展。财政分权理论论证了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有效率的观点,强调地方政府职能建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蒂博特(1956)运用“用脚投票”理论来论述地方政府公共品供给问题,地方政府供给公共物品时,必须符合当地民众的实际需求;民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偏好“用脚投票”,即通过迁移,选择不同的地方政府,以满足其实际需求。这种双向互动机制激励地方政府不断提高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施蒂格勒(1959)从公共品供给方面,阐述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更了解当地民众的实际需求,更适合成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主体。马斯格雷夫(1961)从政府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强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理论在公共品供给方面的运用。中央政府财力雄厚、稳定,应该负责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职能;而地方政府更加了解当地民众的偏好和实际需求,应该负责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导农村公共品的供给。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水利设施供给问题上承担着不同大小的责任,相应的,就会有不同的财政支出。中央政府不是全能政府,无法包办全国所有的农村水利设施供给。地方政府更贴近民众,了解本地实际情况,是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主体。在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地方政府主导当地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更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皖北地区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情况和问题分析

1、安徽省地方政府对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情况。2011年以来安徽省财政积极贯彻和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新增农田水利专项资金3亿元,切实加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积极发挥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主体作用,成绩颇丰。在当前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安徽省尤其是皖北地区,农村水利供给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2、中央和安徽省财政对农村水利设施投入不足。资金投入是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关键。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大,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然而,目前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社会建设各方面都急需政府财政支持,中央政府在农村水利设施的投资上相对不足。作为中部发展省份,安徽省尤其如此。中央和安徽省政府在农田水利设施投入上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表1表明,我国中央政府对社会固定资产的总投资数额很大,但其分配到农村、农业部门的却很少。2004~2010年政府对农村投资占社会总投资额比例在逐年下降,2010年农村投资只占到了13.2%。同时,中央政府的农村水利设施投资所占比重极小,政府投资较少。这说明政府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不够,财政对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表1)

安徽省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在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制度前,安徽省每年共有70亿元农村水利建设资金;2003年后,由于社会建设其他方面资金需求量大,省财政每年只能保证20亿元左右的投入,资金缺口高达40~50亿元,维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都很困难,更谈不上发展了。

3、安徽省水利建设投资过于依赖中央政府,投资渠道单一。财政分权理论要求地方政府是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主体。目前,皖北农村水利供给主要依靠中央和安徽省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且中央政府投资所占比重较大,其他来源的资金数量比例较少,投资渠道单一。这就往往造成了水利建设资金严重缺乏的困难局面。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投资成本高且回收慢,收益低,社会资金往往投入很少。所以,安徽省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建立高效的投入机制,有利于加强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促进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同时,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安徽省政府的财政拨款,其他来源的资金数量比较少。据调查,水利投资方面,社会企业和私人投资、外商投资、国内贷款所占比重都较少。投资渠道单一,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

4、中央和安徽省财权和事权不匹配。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只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做了法律上的规定,并没有规定政府间财政支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这就造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农村公共品缺乏合理、高效的供给机制。安徽省政府尤其是皖北县乡基层政府,承担着供给本地农村水利设施的重要责任。但其财权弱,有效供给皖北农村水利设施的能力极低。

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收支失衡。收支缺口大使得地方政府在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上财政资金不足,效率低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都低于中央,但其财政支出要远远高于中央。2010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51.1%和48.9%,基本持平;而支出分别占总支出17.8%和82.2%,相差57,894.70亿元,差距较大。

财权和事权不匹配,致使本应该属于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的一些财政支出项目,如国防、公共安全等过多地占据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这导致了安徽省财政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到了安徽省财政在皖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资。据统计,安徽省2010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2,587.61亿元,其中主要负责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农林水事物支出为292.52亿元,只占11.31%。作为农业大省,安徽省财政对于皖北农村水利设施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

四、加强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可行性建议

1、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央和安徽省财政投入体制。我国财政分权明确划分了中央和省的财权和事权,中央和省财政所要供给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多少,由其所要承担的农村水利建设责任的大小决定。在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安徽省尤其是皖北地方政府,要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必须尽快建立合理、高效、稳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体系,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支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

安徽省要明确在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上的主体作用,大力支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据统计,近年中央和安徽省财政在农林水事务的财政支出都有一定幅度增长,且安徽省财政支出增幅较大。中央财政要继续稳定对农村水利设施供给;同时,安徽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对当地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二者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形成高效、合理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体系,不断完善、发展,为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提供稳定、有效的财政投入体制保障。

2、完善财政分权体系,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安徽省的财权和事权。财政分权体制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匹配,才能提高农村水利设施攻击的效率。相对于安徽省,中央政府更具有稳定的、雄厚的财政收入。所以,中央政府应该承担安徽省皖北农村水利建设更多的责任,提高农林水支出在中央财政支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或者,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中央政府进一步下放财权,给予安徽省更多的财政收支自。

安徽省是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主体。相对于中央政府,安徽省尤其是皖北县乡政府,最贴近当地民众,更加了解本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真实需求,清楚本地农村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所以,安徽省要在中央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做好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工作。同时也要结合皖北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水利建设规划,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履行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

建立多元化皖北农村水利投资体制。财政分权使安徽省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上具有较大的投资自。当前,安徽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过度依靠政府,其他资金来源较少,地方财政压力巨大。所以,要积极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补充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缓解地方财政的资金缺口,增加皖北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

五、总结

本文运用财政分权理论,结合安徽省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了当前皖北农村水利设施供给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新时期,完善农村水利设施供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环节。加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在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过程中,要明确安徽省尤其是皖北地方政府,在农村水利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安徽省各级政府和农民群众要坚定不移地做好皖北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工作,推进皖北地区乃至整个安徽省的农业生产力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毕丽,危素玉.财政分权理论综述[J].云南: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6.

[2]Tibeout,C.A Pure Thoery of Club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56.64.1.

政权建设论文篇(5)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做出部署,并将它与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确定为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成为我们党当前和今后全面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所面临的一项重大现实任务。本文在全面领会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的若干纲领性文件的重要精神的基础上,就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这一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途径三个重大问题进 行具体的分析和说明。

一、什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们在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 制建设、政治行为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的总和。“政治文明”和“政治建设”、 “政治体制改革”不同,它是人类政治发展历程中的一种进步状态、高级状态,这种进 步状态、高级状态常常要通过积极的政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来达到,但前者显然不能 等同于后者,后者是达到前者的现实途径,前者是后者的最终目的,二者是目的和手段 、途径之间的关系;“政治文明”也不等同于“政治状况”、“政治文化”的概念,作 为人类文明的三大形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之一,它是人类政治的积极成 果和进步状态,后者中则不仅包含政治生活领域的先进成果,也包含政治生活领域中陈 腐、落后的因素;“政治文明”是相对于“政治蒙昧”和“政治野蛮”的概念,它表明 的是人类在政治生活领域内的进步和成就。人类政治发展史的一般进程就是从政治蒙昧 状态走向政治野蛮状态,最终发展到政治文明状态。就人类历史而言,在原始社会,人 类政治大体上处在蒙昧阶段,阶级、国家诞生以后,人类政治进入了野蛮状态,奴隶社 会、封建社会的人类政治就是政治野蛮的典型形式,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人类政治进 入了初步的政治文明时代,但这种政治文明是不完善的,带有相当程度的不真实性和虚 伪性。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在借鉴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前提 下,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法治、人权的更高级的政治文明。民主、法治、人权属于“政 治文明”的范畴,独裁、专制、集权、侵略战争等则属于“政治野蛮”的表现形式。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领导人民通过政治建设,在政治生活领域 中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的总和。这些成果和成就体现和反映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思想 、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政治行为等各方面。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 质特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们是社会主义政治 文明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不是它们中的某一个特征,而是 三者的有机统一和相互结合,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构不成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和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伟大事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三种文明彼此紧密联系而又有各 自的发展规律,三者互为条件、互为目的,相辅相成。在三个文明中,物质文明建设是 基础和中心,政治文明建设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精神文明建设 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 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 发展

在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前,我们党讲的一直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个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问题。江泽民同志的“5·31讲话”、十六大报告明确地把政治文明建设作为独立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三大人类文明工程之一,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之一提出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提出来,这是对邓小平同志的“两个文明建设”理论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深化,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原有理论的重大创新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对政治建设做出的新的理论概括和要求,谱写了马克思主义新的理论篇章。

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思想的提出,表明我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规律性认识的深化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思想的提出,不仅表明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 认识的深化,而且表明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认识的进步。党不仅对 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政治文明建设本身的客观规律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而且 对怎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怎样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有了更加深刻、更加 清晰的认识。这一重要思想的一大特色,就是从发展人类文明的时代高度来看待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的战略地位和前进方向。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把政 治文明确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主体来建设,表明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和实践的前沿,不 断总结、借鉴、吸取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理论认识上不断取得进步。

3、“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方向

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 设的三大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新局面的奋斗方向,就是实现上述三大文明建设的全面推进、协调发展。十六大报 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对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大文明建设都提出了十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从前我们党讲的是 两个文明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现在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把政治文明建设独立、突出出来,提出了三个文明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重大时代 课题,在我们党内和人民群众中,进一步统一了思想,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我国今后的 前进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现实目标。十六 大报告提出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十分明确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 文明作为其中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 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十六大报告的这段话对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建设的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基层民主更 加健全”,是就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而言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讲的是健全法制和实现依法治国的问题;“人民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讲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利益的问题;“ 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是就实现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而言的,讲的是实 现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问题。

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途径

1.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 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方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 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有机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伟 大实践中。只有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我们所建设的政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性质 和方向。三者缺一,都不可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 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最为重要的内容。十六大报告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 必从严,必须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 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团结统一。推进党的建设新 的伟大工程的重点,就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 驶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推进党 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从5个具体方面着手:(1)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用马列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2)坚持和完善党内 的民主集中制;(3)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4)大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3、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我们要牢牢竖立起社会主义民主的旗帜,不断推进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 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民主制度,丰 富民主形式,主要是从坚持和完善高层民主、基层民主两个层次上的民主制度、民主形 式入手,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蓬勃发展:就高层民主而言,就是要坚持和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主区域自治制度,其 中最重要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基层民主而言,就是要不断完善城市居民 自治制度、农村村民自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

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 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努力健全法制,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必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5、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必 须在党的领导下,发展人民民主,健全国家法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制度、干部 制度,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着重做好6个方 面的工作:(1)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2)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3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4)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5)深化干部人事 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6)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6、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保持稳定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要前提和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 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稳定压倒一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 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始终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要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结 合新的历史条件,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同时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 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 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各种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政 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坚决扫除社会 丑恶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国家安全工 作。

7、尊重和保障人权

政权建设论文篇(6)

十以来,党中央加大了廉政建设力度,并取得了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本人认为,廉政文化建设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思想理论基础。在企业,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是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加强企业廉政文化建设,主要是建立领导机制、制度机制和创新机制。

一、要建立领导机制,形成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合力。一是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是推进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企业领导要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实践者和传播者,率先垂范,严于律己。要站在践行十关于廉政建设的系列理论成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高度,充分认识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党的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与经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二是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认真谋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精心组织。企业宣传、文化、工青妇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效应。三是确保有必要的投入。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廉政文化建设的软硬件条件。

二、要建立制度机制,夯实企业廉政文化建设基石。一是围绕源头治腐,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认真排查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制定相应防范措施。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权力运行约束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使法规制度成为企业员工特别是领导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二是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形成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利用党代会、职代会、工会等平台。引导企业员工积极建言献策。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培养职工遵守制度的自觉性。积极推进厂务、党务公开,保障员工民主监督的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完善监督与考核体系。必须整合出资人监督、纪检监察、监事会、审计、职代会等监督资源,将监督渗透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立体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同时。建立涵盖组织领导、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活动开展等方面的廉政文化建设目标考核体系,纳入企业绩效考核。

三、要建立实践创新机制,激发企业廉政文化建设活力。

一是在内容上要力求通俗易懂、可亲可学。要拓宽思路。积极探索,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群众参与度高、易于接受的内容。要注重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防止生搬硬套、空洞无物,不解决问题的说教。把廉政文化建设同基层组织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使廉政文化更贴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做到入脑、入心,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二是在形式上要力求生动活泼、寓教于乐。除日常的廉政理论学习外,还要组织职工开展读书思廉、文艺颂廉等活动。要运用廉政网页、廉政橱窗、廉政展览、廉政景观等载体,做到廉政文化上墙面、上网页、上版面、上景点。对重点岗位和人员要开展廉政承诺,签订廉政合同。从方方面面引导廉洁自律风尚。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员工积极创作“三贴近”的廉政文艺作品,使企业员工在艺术享受中受到廉政文化教育。要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的文化馆、图书室等活动场所,开展廉政文化活动,使人们真正能够感受到廉政文化的熏陶。要积极整合廉政文化资源,拓展廉政文化阵地,扩大廉政文化覆盖面。要充分发挥企业报刊、广播、电视台等宣传主渠道的作用,为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增强廉政文化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三是在对象上要力求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对企业领导人员,要以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权力观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为民、务实、清廉”等主题教育,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对企业管理人员,要以提高思想道德观念为重点内容,加强反腐倡廉形势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他们加强党性修养,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想的侵袭。对普通党员和职工群众,要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为核心内容,开展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活动,调动他们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参考文献:

政权建设论文篇(7)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政治文明”引入了现行宪法,规定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⑴这一规定标志着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国家根本大法上正式获得了最高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治文明是什么?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⑵其中,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则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部分。宪政制度是当今社会公认的一种文明先进的政治法律形态,是最能够集中体现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

一 宪政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与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相一致

“文明的政治不仅仅在于保障人权,更在于以保障人权为终极关怀。”⑶在整个社会运行体系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人的幸福与完整是任何社会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对人的幸福与完整的关注就是要求人权要得以保障。政治运行作为社会运行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活动,也必须以发展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所以,从终极意义上分析,“人权是政治的目的,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⑷

近现代宪法发展出来以后,人权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成为了构建社会秩序时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价值。伴随着近现代宪法产生而建立的宪政制度也就体现了人权这一价值,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特别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更集中体现了人权的价值要求。

虽然对宪政的含义众说纷纭,尚无统一认识,但公认的是宪政具备两个基本原则与要求:一是,行政权力受到限制;二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前者不仅是防止具有内在易扩张性的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且通过具体的规范要求与程序设计促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后者则更是直接的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与保障。当然宪政状态下的宪法确认与保障的公民权利一般都只是指最基本的人权。这主要是由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只适合对根源性和制度性问题作出规定决定的。“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⑸,对基本人权的规定能够在宪政国家的其他法律中得到延伸和发展,从而使得人权整体受到保障。

1997年、1998年,我国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认可与发展。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⑹。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用最高法律形式将其确认,赋予或者说是确认了“人权”在我国国家中的重要法律地位。我国政府将促进和保障人权正式法定为其重要职责之一。这是人权在我国宪政建设中取得巨大进步的表现,也是人权将在我国宪政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中将继续获得发展的法律与制度保障。人权在我国的政治文明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 宪政为政治文明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治文明的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需要较为稳定的制度保障。现代实现政治文明的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民主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有效保障,是政治文明的根本制度保障。政治的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人民的治理。只有民主制度的长期存在,人权才能够切实拥有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的存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这是近现代宪法的合法性基础。在宪政国家,这通过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来实现。各国的宪法或直接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或间接的承认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我国宪法直接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明确的承认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有利于实现我国政治文明。

实行民主政治能够实现和保障政治文明。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决定和要求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体现人民的利益需要。人民当家作主,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的实现前提。人民利益得以维护,公民参与政治的可能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为民主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宪政制度包含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权力制约制度、司法独立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宪政从制度层面为政治文明提供的保障。

三 宪政为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运作方式

政治文明要求政治运作方式的文明。政治的运作文明化要求政治活动的运作要摆脱受任何个人利益的追求的影响,政治活动的运作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为最终目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因为“法律限制个人情欲和进行理智行为。”法治包含了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⑺法治是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克服政治运作受到个人情欲影响的惟一长期可行的途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

“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⑻法治的最高形式就是确认宪法至上的法治政,法治的终极走向即是宪政。宪政体制下的国家运作方式正是也只能是法治。美国等宪政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宪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法治上升到宪法治理高度然后输出。虽然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法治”一词,但是法治原则,存在并贯穿于整部宪法的内容和精神。而其他宪政国家大多数都在宪法中确定法治为治国方略,而且还在宪法或者其他具体法律中详细的规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也正在加快宪政体制的建设。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3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而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具体表现,也是为促进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四 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与关键

“在宪政轨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⑼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当今世界惟一发达的优越的政治法律形态。在我国,宪政建设是在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实施宪政,必须约束国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是宪政的核心与基础。这是由国家权力的两面性决定的:一方面,国家权力是社会秩序的维护、政治社会价值实现的最有力保障,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⑽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消极的一面。权力的易扩张性会使没有约束的权力成为最有害的权力。国家权力若没有约束,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阻碍社会进步、妨碍人权的实现甚至否定人权。

政治的运行与实现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实现政治文明,就要实现行政权力的文明行使,也就是需要对其施加制约。“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以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宪政制度正是体现了政治文明这一核心要求。

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宪政建设还很缓慢,阻力重重。而宪政又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也就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要实现中国政治文明就必须加深对于宪政建设的认识,加快宪政建设的探索。以宪政的实现来带动政治文明的实现。

五 宪政建设的困难与探索

如上文讨论,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首要问题与关键问题。因此,笔者打算在本文的余下部分简单讨论一下个人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思考。

(一)我国宪政建设的难点

在我国,对宪政建设的关注与广泛讨论应该说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公开进行。十多年来,在理论上,宪政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宪政知识在学界已经上升为一种显性学识,而且吸引了法学、政治学以外的诸如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学者的加入研究与探讨。但在实际方面,宪政制度却发展的极其缓慢。这也许与宪法、宪政在中国属于引进的有关。如果想在本土存活需要漫长的历史来为之创建相应的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主动参与与推动。

宪政建设的困难因素众多,甚至多到了难以列举。笔者粗浅的从宏观上分析后认为,宪政文化的幼稚、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及一些重要的前提性制度的不健全是目前最为突出的也是亟需解决的困难。

1.宪政文化的幼稚

宪政文化的幼稚是指奠定宪政制度根基的如公民权利意识、权力有限观念等思想文化意识在社会文化体系、思想体系和社会生活系统中的地位不够高与比重不够大,甚至是很弱。在西方,文艺复兴带来的“天赋人权”等先进思想以及这种思想对社会的影响为宪政的建立提供了文化基础。对人的关注的普遍要求、对从制度层面对人加以关注的要求是宪政文化成熟的表现。成熟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制度确立的前提性前提,是宪政在一国得以存活的最重要的土壤元素。

我国,传统文化的关注点一直是以“家”为单位而非对“个人”加以关注。对宪政意义上的“人”很少甚至没有关注。近代社会,“宪法”的引进,先进知识分子在困境中对宪政的渴望与呐喊也并没有彻底的改变中国社会对“人”的忽视。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宪政的研究,“人”的确受到了关注,但这种关注局限于少数相关知识分子的视野。甚至连这些知识分子的关注也是肤浅的。试问这般幼稚的尚待促进发展的宪政文化怎能够支撑起中国的宪政大厦?

2.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

宪政建设不是仅靠一个或几个学者和学界就能够完成的事务,宪政建设是也只能够是由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见效的重任。宪政建设需要作为社会秩序的建设者的政府与作为社会秩序中最重要主体的“普通人”⑾联合创建。

目前,中国宪政建设存在的动力有哪些呢?综观多年的宪政建设努力,也许我们会发现提供中国宪政建设动力的社会元素仅有学者的研究与呼喊。在整个建设中,仅有这样单纯的学术追求产生的动力,显现出来宪政建设的动力元素太单调了,太无力了。当然我们政府正在努力,正在试图改变自身在宪政建设中的缺位状态。通过对“三农”问题的关注,通过对“依法行政”的推动,政府正在尝试加入宪政建设,为之提供一种强有力的动力。不过,理论界的动力加上政府的推动力仍然不能够为宪政建设提供足够的动力。社会“普通人”对宪政的要求与探索形成的实践动力才是最有力也是最重要的动力。可是,也许可以说是不幸的,在我国,这一本应为宪政建设最强大的动力却一直并仍然处于缺失状态。在学界提供的理论动力的兴盛,政府引导动力的涨升的情况下,社会“普通人”却始终沉默。如何唤起民众的宪政参与精神,帮助形成宪政建设的实践动力是今后需要长期深刻关注与研究的问题。这是中国宪政能否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甚至关系到了中国宪政的最终成败。

3.重要的前提性制度不健全

宪政制度作为社会秩序构成部分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的制度,她的创建需要有许多前提性制度的存在。这些前提性制度包括完善的公民参与制度、发达的行政制度、有力的监督制度等等。此类制度为宪政制度提供的是其存在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是宪政制度建立与稳定的基础因素。

在中国,虽不能武断的认为这些制度是不存在的,但是却可以肯定即使是存在也是不健全的或者是无力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会也普遍承认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知情权,但这些权利如何操作与行使很少甚至无明确的法律细化规定和救济途径。行政制度方面,政府虽然在进行着多种改革尝试和制度推进,但是还谈不上发达。部分行政的管理色彩仍很浓厚。监督制度在近代中国一直处于被强调但是却很难见实效的状态。公民对行政的监督、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等很多时候甚至是大部分时间都处在纸上。对此作出的改革探索也一直无法触及该制度的骨髓。在建设宪政、追求政治文明进程中,设计并运行有效的公民参与制度,形成制衡的行政机制,发展与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是极为困难但却不容怠慢的工作。

(二)中国宪政建设的初步探索

任何困难的存在都不能够成为停止努力的借口。相反,宪政建设存在诸多“绊脚石”正是我们应该加倍努力探索的原因。面对宪政这一系统而宏大的社会工程,究竟应该如何做呢?这样的复杂的问题当然不是几个学者或者几篇学术论文就能够解决的。本文则更不敢奢望能够对此问题作出准确而全面的回答。在此,只简单谈一下笔者思考的几项也许能够对宪政建设有所帮助的基础问题。

1.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引导社会“普通人”形成宪政思想与权利意识

文化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更需要通过教育作为中介来将之传输给社会。在宪政建设中,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不仅仅是要发展各级学校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启动社会环境教育功能,从一个人出生起,就使之能够观察到甚至直接参与到各类体现民主的社会活动。

在美国,这样的教育一般是在选举、听证制度中得以实现。在中国应该如何实现呢?这需要我们在学习西方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在我国,最能够反映民主的,也是公民最有可能直接参与的制度应该是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健全与落实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是帮助公民形成宪政思维,发掘“观念宪法”⑿从而推动宪政建设最可行的途径。

2.鼓励与促进NGO的发展,形成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

NGO(即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及其相关制度发达的当今宪政国家的显著特征之一。NGO是由一定利益的代表自发组成的,以某特定利益为追求目标,在宪法法律规范下进行活动的社会组织。NGO的目标的不一性,促进政治文化多元性的产生。NGO的民间自发性与受法律规范性,能够保障政治文化的多元制衡。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创造了民主深化的可能性,有助于宪政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NGO有所发展,但发展缓慢而且有其天生不足。由于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通过NGO来追求与实现自身利益还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察觉与认可,NGO还经常受到某些政府部分的无理由干涉或者苛刻的限制,中国NGO的发展,还很艰难。另外,从近年的发展来,国内NGO多以学术研究型为主,只在一定程度上从事于有限的与研究有关的实践探索。NGO应该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的发展方面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

3.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构件宪政建设的法制基础

宪政建设既是政治体制建设的内容,也涉及到法制度建设内容。而且法制度建设更能够影响宪政制度的实质。是否拥有优良的法治队伍,是否形成了完备的法制度,是宪政建设能否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司法改革在我国改革开发过程中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但我们还不能够认为我们已经开始走上了法治道路,至多只能够认为我们刚刚起步。因为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法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司法不能够独立、司法腐败、法律法规多而杂乃至冲突广泛存在与发生等一系列问题都显现出司法制度仍需要深化改革,冲破许多根深蒂固的问题。法制度还需要重组与发展。

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另外一项重要权力。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中扮演着中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司法权能够公正行使,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司法独立下,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才有可能,宪政制度的法制基础也才有可能形成。

余论

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独已经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了一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政治文明已经成为当今中国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明白:一项制度、一种文明的形成与实现绝非朝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历史进化。追求政治文明、构建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宪政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进程。这种漫长甚至可能跨越我们的生命、超越我们能够作出的想象。建设宪政制度,追求政治文明的实现,需要我们拥有平和而无私的胸怀,去在困境中探索。经历时间的塑造,宪政大厦的根基才会坚实;承受历史的考验,政治文明才真正永恒。

注释与参考文献

政权建设论文篇(8)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和谐社会是依法行政目标理想。

一、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只有奉行法治,人们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实现预期,获得利益,整个社会在规划的基础上才能规范运行,各种矛盾和纠纷只有在法治框架内才能得以有效解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当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就业困难,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可持续增长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农民失地和城市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影响和阻碍了和谐社会的进程。只有在制度上正确反映,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社会公平论文网论文网,依法保障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制裁,只有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收入分配、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出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才能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首要环节。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是诚信建设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要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从培植政府信用抓起,必须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将诚信摆在突出位置。政府工作要有法必依,立言立行,“言必信,行必果”,树立起政府诚信形象,没有诚信的政府就没有诚信的社会。诚信是立国之本,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环节。要打造“诚信政府”,制定决策时要从群众利益角度出发,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识,而不局限于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在执行有关政策时不受人情、关系等“外力”冲击和制约,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办事拖拉的现象,以提高办事效率来打造“诚信政府”,塑造廉洁、高效、公正的政府形象。

(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力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权利、契约社会,着力创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以法治作为保障。要通过依法行政保障政治民主,实现民意充分表达。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才能引导各种利益主体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达到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行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依法行政,可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司法保障建立利益救济机制,当社会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他人侵害之时,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该挺身而出论文网论文网,预防和打击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严格依法行政,始终把控制人口、严格依法保护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相处,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误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

(一)依法行政观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由于受封建专制旧观念和传统习惯势力影响,行政者难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会、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为模式就是“命令――服务”的误区;规划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观随意性大,官僚主义、强迫命令、权力膨胀,把个人凌驾于国家政权和法律之上,忽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甚至堕落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不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行政实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对建设法治的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行政执法受到利益驱动与利益挂钩,随意提高罚款标准、跨管辖范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加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负担;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时生搬硬套,导致不文明执法、执法扰民、滥用执法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一定程序上存在监督措施不力,受利益驱动严重,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该监督时不监督,有了利益乱监督现象,对行政执法不作为缺乏监督现象较为突出。

三、推进依法行政助推和谐社会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助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建设和谐社会要求行政者自觉坚持依法行政观念,在思想观念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关于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二是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三是在责任意识上论文网论文网,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转变观念,要注重提高行政者法律素养。一是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懂得授权在民,执法为民;二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培养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做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三是培育法律思维的能力,用法律思维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越是情况紧急,越是问题突出,就越要想到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夯实和谐社会建设基础。加大制度建设力度,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设的规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坚持制度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原则。制度建设必须是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着眼点;二是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与责任要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要彻底脱钩,权责要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有追究,侵权要赔偿,控权到位、监督有力;三是坚持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一致原则。

(三)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和谐社会建设体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政府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审批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一是落实“三化优先”原则。就是要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恪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政策和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确要改动的造成相对人受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补偿;三是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法对违反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和修订;四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执行的政策、决定都要公开并得到老百姓认同,并受其监督。

(四)规范行政执法,抓好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环节。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力论文网论文网,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处罚权、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改变行政执法“上下一般粗”的状况,执法与执法者利益要彻底脱钩,保障执法经费;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四是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清廉务实、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五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政权建设论文篇(9)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政治文明”引入了现行宪法,规定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⑴这一规定标志着政治文明建设在我国国家根本大法上正式获得了最高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治文明是什么?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⑵其中,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则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部分。宪政制度是当今社会公认的一种文明先进的政治法律形态,是最能够集中体现政治文明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

一 宪政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与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相一致

“文明的政治不仅仅在于保障人权,更在于以保障人权为终极关怀。”⑶在整个社会运行体系中,人是最重要的主体。人的幸福与完整是任何社会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对人的幸福与完整的关注就是要求人权要得以保障。政治运行作为社会运行体系中一种重要的活动,也必须以发展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所以,从终极意义上分析,“人权是政治的目的,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⑷

近现代宪法发展出来以后,人权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并成为了构建社会秩序时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价值。伴随着近现代宪法产生而建立的宪政制度也就体现了人权这一价值,为人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特别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更集中体现了人权的价值要求。

虽然对宪政的含义众说纷纭,尚无统一认识,但公认的是宪政具备两个基本原则与要求:一是,行政权力受到限制;二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前者不仅是防止具有内在易扩张性的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且通过具体的规范要求与程序设计促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后者则更是直接的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与保障。当然宪政状态下的宪法确认与保障的公民权利一般都只是指最基本的人权。这主要是由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只适合对根源性和制度性问题作出规定决定的。“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体性”⑸,对基本人权的规定能够在宪政国家的其他法律中得到延伸和发展,从而使得人权整体受到保障。

1997年、1998年,我国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认可与发展。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⑹。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用最高法律形式将其确认,赋予或者说是确认了“人权”在我国国家中的重要法律地位。我国政府将促进和保障人权正式法定为其重要职责之一。这是人权在我国宪政建设中取得巨大进步的表现,也是人权将在我国宪政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中将继续获得发展的法律与制度保障。人权在我国的政治文明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 宪政为政治文明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治文明的持续存在与不断发展需要较为稳定的制度保障。现代实现政治文明的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民主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有效保障,是政治文明的根本制度保障。政治的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人民的治理。只有民主制度的长期存在,人权才能够切实拥有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的存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这是近现代宪法的合法性基础。在宪政国家,这通过实行民主的政治制度来实现。各国的宪法或直接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或间接的承认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我国宪法直接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明确的承认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有利于实现我国政治文明。

实行民主政治能够实现和保障政治文明。人民拥有国家一切权力决定和要求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要体现人民的利益需要。人民当家作主,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的实现前提。人民利益得以维护,公民参与政治的可能是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宪政为民主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宪政制度包含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权力制约制度、司法独立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宪政从制度层面为政治文明提供的保障。

三 宪政为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运作方式

政治文明要求政治运作方式的文明。政治的运作文明化要求政治活动的运作要摆脱受任何个人利益的追求的影响,政治活动的运作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为最终目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因为“法律限制个人情欲和进行理智行为。”法治包含了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⑺法治是遏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克服政治运作受到个人情欲影响的惟一长期可行的途径。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

“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⑻法治的最高形式就是确认宪法至上的法治政,法治的终极走向即是宪政。宪政体制下的国家运作方式正是也只能是法治。美国等宪政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宪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法治上升到宪法治理高度然后输出。虽然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法治”一词,但是法治原则,存在并贯穿于整部宪法的内容和精神。而其他宪政国家大多数都在宪法中确定法治为治国方略,而且还在宪法或者其他具体法律中详细的规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也正在加快宪政体制的建设。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并于3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而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具体表现,也是为促进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四 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与关键

“在宪政轨道上的政治才可能是文明的政治。”⑼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形态,宪政是当今世界惟一发达的优越的政治法律形态。在我国,宪政建设是在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实施宪政,必须约束国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是宪政的核心与基础。这是由国家权力的两面性决定的:一方面,国家权力是社会秩序的维护、政治社会价值实现的最有力保障,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⑽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具有消极的一面。权力的易扩张性会使没有约束的权力成为最有害的权力。国家权力若没有约束,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阻碍社会进步、妨碍人权的实现甚至否定人权。

政治的运行与实现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实现政治文明,就要实现行政权力的文明行使,也就是需要对其施加制约。“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以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宪政制度正是体现了政治文明这一核心要求。

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宪政建设还很缓慢,阻力重重。而宪政又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也就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要实现中国政治文明就必须加深对于宪政建设的认识,加快宪政建设的探索。以宪政的实现来带动政治文明的实现。

五 宪政建设的困难与探索

如上文讨论,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宪政建设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首要问题与关键问题。因此,笔者打算在本文的余下部分简单讨论一下个人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思考。

(一)我国宪政建设的难点

在我国,对宪政建设的关注与广泛讨论应该说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公开进行。十多年来,在理论上,宪政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宪政知识在学界已经上升为一种显性学识,而且吸引了法学、政治学以外的诸如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学者的加入研究与探讨。但在实际方面,宪政制度却发展的极其缓慢。这也许与宪法、宪政在中国属于引进的有关。如果想在本土存活需要漫长的历史来为之创建相应的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主动参与与推动。

宪政建设的困难因素众多,甚至多到了难以列举。笔者粗浅的从宏观上分析后认为,宪政文化的幼稚、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及一些重要的前提性制度的不健全是目前最为突出的也是亟需解决的困难。

1.宪政文化的幼稚

宪政文化的幼稚是指奠定宪政制度根基的如公民权利意识、权力有限观念等思想文化意识在社会文化体系、思想体系和社会生活系统中的地位不够高与比重不够大,甚至是很弱。在西方,文艺复兴带来的“天赋人权”等先进思想以及这种思想对社会的影响为宪政的建立提供了文化基础。对人的关注的普遍要求、对从制度层面对人加以关注的要求是宪政文化成熟的表现。成熟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制度确立的前提性前提,是宪政在一国得以存活的最重要的土壤元素。

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关注点一直是以“家”为单位而非对“个人”加以关注。对宪政意义上的“人”很少甚至没有关注。近代社会,“宪法”的引进,先进知识分子在困境中对宪政的渴望与呐喊也并没有彻底的改变中国社会对“人”的忽视。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宪政的研究,“人”的确受到了关注,但这种关注局限于少数相关知识分子的视野。甚至连这些知识分子的关注也是肤浅的。试问这般幼稚的尚待促进发展的宪政文化怎能够支撑起中国的宪政大厦?

2.宪政建设动力的缺失

宪政建设不是仅靠一个或几个学者和学界就能够完成的事务,宪政建设是也只能够是由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方能见效的重任。宪政建设需要作为社会秩序的建设者的政府与作为社会秩序中最重要主体的“普通人”⑾联合创建。

目前,中国宪政建设存在的动力有哪些呢?综观多年的宪政建设努力,也许我们会发现提供中国宪政建设动力的社会元素仅有学者的研究与呼喊。在整个建设中,仅有这样单纯的学术追求产生的动力,显现出来宪政建设的动力元素太单调了,太无力了。当然我们政府正在努力,正在试图改变自身在宪政建设中的缺位状态。通过对“三农”问题的关注,通过对“依法行政”的推动,政府正在尝试加入宪政建设,为之提供一种强有力的动力。不过,理论界的动力加上政府的推动力仍然不能够为宪政建设提供足够的动力。社会“普通人”对宪政的要求与探索形成的实践动力才是最有力也是最重要的动力。可是,也许可以说是不幸的,在我国,这一本应为宪政建设最强大的动力却一直并仍然处于缺失状态。在学界提供的理论动力的兴盛,政府引导动力的涨升的情况下,社会“普通人”却始终沉默。如何唤起民众的宪政参与精神,帮助形成宪政建设的实践动力是今后需要长期深刻关注与研究的问题。这是中国宪政能否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甚至关系到了中国宪政的最终成败。

3.重要的前提性制度不健全

宪政制度作为社会秩序构成部分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的制度,她的创建需要有许多前提性制度的存在。这些前提性制度包括完善的公民参与制度、发达的行政制度、有力的监督制度等等。此类制度为宪政制度提供的是其存在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是宪政制度建立与稳定的基础因素。

在中国,虽不能武断的认为这些制度是不存在的,但是却可以肯定即使是存在也是不健全的或者是无力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会也普遍承认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知情权,但这些权利如何操作与行使很少甚至无明确的法律细化规定和救济途径。行政制度方面,政府虽然在进行着多种改革尝试和制度推进,但是还谈不上发达。部分行政的管理色彩仍很浓厚。监督制度在近代中国一直处于被强调但是却很难见实效的状态。公民对行政的监督、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等很多时候甚至是大部分时间都处在纸上。对此作出的改革探索也一直无法触及该制度的骨髓。在建设宪政、追求政治文明进程中,设计并运行有效的公民参与制度,形成制衡的行政机制,发展与落实各项监督制度是极为困难但却不容怠慢的工作。

(二)中国宪政建设的初步探索

任何困难的存在都不能够成为停止努力的借口。相反,宪政建设存在诸多“绊脚石”正是我们应该加倍努力探索的原因。面对宪政这一系统而宏大的社会工程,究竟应该如何做呢?这样的复杂的问题当然不是几个学者或者几篇学术论文就能够解决的。本文则更不敢奢望能够对此问题作出准确而全面的回答。在此,只简单谈一下笔者思考的几项也许能够对宪政建设有所帮助的基础问题。

1.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引导社会“普通人”形成宪政思想与权利意识

文化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形成更需要通过教育作为中介来将之传输给社会。在宪政建设中,开拓多样的社会性教育,不仅仅是要发展各级学校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启动社会环境教育功能,从一个人出生起,就使之能够观察到甚至直接参与到各类体现民主的社会活动。

在美国,这样的教育一般是在选举、听证制度中得以实现。在中国应该如何实现呢?这需要我们在学习西方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在我国,最能够反映民主的,也是公民最有可能直接参与的制度应该是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健全与落实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是帮助公民形成宪政思维,发掘“观念宪法”⑿从而推动宪政建设最可行的途径。

2.鼓励与促进NGO的发展,形成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

NGO(即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及其相关制度发达的当今宪政国家的显著特征之一。NGO是由一定利益的代表自发组成的,以某特定利益为追求目标,在宪法法律规范下进行活动的社会组织。NGO的目标的不一性,促进政治文化多元性的产生。NGO的民间自发性与受法律规范性,能够保障政治文化的多元制衡。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创造了民主深化的可能性,有助于宪政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NGO有所发展,但发展缓慢而且有其天生不足。由于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通过NGO来追求与实现自身利益还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察觉与认可,NGO还经常受到某些政府部分的无理由干涉或者苛刻的限制,中国NGO的发展,还很艰难。另外,从近年的发展来,国内NGO多以学术研究型为主,只在一定程度上从事于有限的与研究有关的实践探索。NGO应该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多元制衡的政治文化的发展方面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

3.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构件宪政建设的法制基础

宪政建设既是政治体制建设的内容,也涉及到法制度建设内容。而且法制度建设更能够影响宪政制度的实质。是否拥有优良的法治队伍,是否形成了完备的法制度,是宪政建设能否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司法改革在我国改革开发过程中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但我们还不能够认为我们已经开始走上了法治道路,至多只能够认为我们刚刚起步。因为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法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司法不能够独立、司法腐败、法律法规多而杂乃至冲突广泛存在与发生等一系列问题都显现出司法制度仍需要深化改革,冲破许多根深蒂固的问题。法制度还需要重组与发展。

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另外一项重要权力。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中扮演着中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司法权能够公正行使,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司法独立下,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才有可能,宪政制度的法制基础也才有可能形成。

余论

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独已经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了一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政治文明已经成为当今中国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明白:一项制度、一种文明的形成与实现绝非朝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历史进化。追求政治文明、构建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宪政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进程。这种漫长甚至可能跨越我们的生命、超越我们能够作出的想象。建设宪政制度,追求政治文明的实现,需要我们拥有平和而无私的胸怀,去在困境中探索。经历时间的塑造,宪政大厦的根基才会坚实;承受历史的考验,政治文明才真正永恒。

注释与参考文献

政权建设论文篇(10)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理论来源

人权概念是人权学说中最为困难和混乱的问题之一。不仅是因为不同的经济利益、政治信仰和文化价值背景,而且在于人权本身是一个宽泛而复杂的理论问题,包含着对政治、经济、哲学、法律、宗教和伦理等诸多问题的理解。故不同的人对人权有不同的理解。

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批判中,从全新的视角考察了人权,形成了独特的人权思想。其基本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权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然权利。人权是从人的本质和共同性中引申出来的,是每个人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有别于特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种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另一部分人权,即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即非政治的人,必然表现为自然人,人权表现为自然权。”这样区分表明,人权包含了政治权利和自然权利。

2、人权的经济性。人权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直接反映,但却是不同阶级的人都将自己的利益要求普遍化的产物,形式上表现为人类的普遍理想,内容上却反映人们的利益要求及相互关系。

3、人权的阶级性。人权的阶级性,一是控制国家政权的阶级充分享受着这个国家的人权并掌握这个人权的性质。二是一部分人掌握的人权总是与这个国家的法律、民主、自由、紧密联系着。三是一部分人利用人权为该阶级的利益和政治统治服务。

4、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其一致性表现在:一是义务是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才是真正的人权。二是对他人、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是人权本身的内在要求。三是权利与义务同样是有平等性的。

5、人权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发展变化的。人权的产生不与人的产生同步,当经济提升时才能把平等提上日程,有了自由和平等才算是人权,其内容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因此,如此的平等观念无论它是什么,就不能说它是永久的真理。人权的发展演变,主要是经过个人人权发展――集体人权――政治权利――经济和文化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的权利――为全世界人民服务。由于人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人权产生后其内容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源地,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中共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贡献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为基础,结合中国的背景和实际,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在人权理论领域做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突出贡献。

1、对人权的理解结合了中国实际

很少就人权进行专门论述,但其著作几乎没有离开过“人权”的内容。他多次强调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人民的民主自由,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并形成以解决民族独立权为前提来解决人权问题的观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冲破“左”的束缚,确认人权是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与本质体现,开始注重人权建设,推动公法领域人权的法制建设,使法制从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转型。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共领导集体则认为人权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是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要吸收西方符合中国实际的人权思想,多交流,多学习,以此打破国人在人权思考方式上的固有思想,以崭新的价值观拉开了重构以民商法为基础的中国法制体系的序幕,推进全面进步遂成国家民主建设的主线。在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人权成为了我国社会和人民生活的主流,将人权写入我国宪法和行政纲领中,这更加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人权途径的完善具有中国特色

根据对中国革命的深刻领悟,以及对政治革命与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考量,提出了做好革命和生产这一解决我国人权问题的根本路径。邓小平在反思我国社会主义人权思想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同时借鉴了社会主义阵营中其他国家人权建设成败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由过去的阶级斗争中心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他还指出,国家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提高全国人民的先进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即建设优厚的精神文明,以此逐渐减少因教育水平的不同而导致的公民人权上的不平等。邓小平主要强调了全国施行改革开放政策是实现我国人权建设的动力和活力的源泉。等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稳定、发展、改革、法治”的八字人权理念方针。以总书记的党中央不仅将人权入宪,开创了人权法制保障的新时代,而且将其提高到国家规划的高度。

3、解决人权问题的侧重点具有时代特征

、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始终把改善我国的人权状况及推进我国人权建设事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国外政治势力采取的经济、政治、军事的多重压力之下,中华民族的独立、国家的尊严和领土的完整连续受到重重挑战,兴国和发展仍然是我国近代社会的主题之一。等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它实现了我国国家独立这一近代中国一直难以解决的人权问题,民族自由解放,人民当上了国家的主人。这一切为我国人权问题的逐渐改善奠定了一定基础。我国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改变当时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落后的面貌,实现经济和社会现代化,使国家得到世界尊重,使人民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是我党和人民迫在眉睫的历史任务。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克思人权理论同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人权建设必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参考文献】

[1] 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1512.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162.

[3] 发展五十年.人民日报,2000.2.18.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448.

政权建设论文篇(11)

借鉴人类社会权利结构建设的有益成果,切实推进以权力结构改革和转换为重心的政治体制改革,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构建出更符合当代国情的权力结构,是中国共产党人破解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科学社会主义的新使命。

1深化对权力结构改革和转换的重要性与紧迫认识

制度建设最具核心、最具实质的是权力结构,健全有效的制度必然是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改进加强党和国家的各项建设,建设本真的科学社会主义,必须深化认识,增强以权力结构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汲取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深刻教训,建立发扬比西方“三权分立”更具内涵、更具底蕴的权力结构和制度优势。在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创建无产阶级政党过程中,一直在关注推进权力结构建设。设计过“议行分开”的权力结构,但是苏联、东欧的共产党人机械经验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关于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论断,脱离实际地照搬到了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导致科学社会主义变成了极权式的伪社会主义。具有先进性的中国共产党,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和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构建和倡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结构和制度体系,努力践行科学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态。我们所关注的“三权”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三权”。而作为中国优秀历史文化精髓的一部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部分,我们所探索、研究和关注的“三权”是指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极其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配置运行机制。

因而,立足中国国情、党情、社情和民情,借鉴中国权力结构建设和监察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汲取西方权力结构建设的优秀成果,进一步明晰党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和转换的方向和思路,构建比西方“三权分立”更具内涵的权力结构和制度比较优势,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成为中国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2整理反思中国权力结构建设历史经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语境的权力结构理论

中国历史上的权力结构建设积淀沉厚,特色鲜明,是一笔亟待挖掘开发和转化的宝贵财富,为构建更完善的权力结构积累了丰富养料和资源条件。我们在探索的路上要对以监察制度为特色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权力结构建设经验、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和原则以及中共结构建设的重要成果等,进一步明晰权力结构改革的方向思路,把握改革的特点和规律,推动社会主义权力结构文化发展大繁荣。

其一、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史中,正是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分立,监察机构自成一体,不搞双重领导,成为独立于行政系统的垂直系统,才从政治制度上确保了中央集权的建立和延续;监督权和执行权相互制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吏治的好坏以及政权的安危。中国封建社会“三权分立”权力结构和监察制度内涵丰富,影响深远,是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语境的权力结构理论的重要基础和来源。

其二、总结扬弃孙中山“五权分立”权力结构的思想和原则,强调“权能区分”,即“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将国家权力分解为五大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五权分立”,形成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虽然其思想原则在权力结构设计上属于不太稳定的多边形,但是其中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同样是构建中国国特色、国际语境的权力结构理论的重要原料。

其三、建党九十多年来,在中共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以权力结构为核心的制度建党原则以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问题,从认识到深化,从顶层到基层,从理论到实践,不断形成共识,并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成为中国特色的、国际语境的权力结构理论有机组成。通过发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权力结构建设的经验成果,大力倡扬中共结构建设的光辉思想原则,开发创新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权力结构建设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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