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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8 15:46:33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1)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009-02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的实行,地税部门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监管不断加强,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不可否认,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准确稽核高收入群体个人收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已成为中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1994―2004年间,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长率。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次突破 20万亿元,共完成 2 093.91亿元,比上年增长20.5%,增收356.6亿元;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 600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仍保持17.1%的增长,达到2 452亿元;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创新高,达到3 185亿元,增长29.9%,增加733亿元。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4年的1.6%迅速提升至2007年的6.44%,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可见,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大量流失也是不争的事实,其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尤为突出。从2005 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比重看,工薪所得税占54 176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占1 412 % ,两者合计占68 196 %; 企事业单位承包、劳务报酬等其他项目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约占3 141 %。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缴上来。

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一)分类所得税制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税务机关征收成本,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分税制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税,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 4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2 0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乙获得工薪收入为2 200元,要纳10元的个税。乙的收入只有甲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10元的个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导致税负的不公。

(二)源泉扣缴的不到位

目前,个人所得税制一直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两种主要征收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由于,中国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具有多元化、隐形化特点,收入通常直接以现金支付,并不通过银行转账,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因而源泉扣缴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缴规范的工资收入,而高收入者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从而引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三)高收入者纳税义务意识薄弱

在西方国家,“只有死亡与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观点,是被广泛认可和普遍接受的。而中国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致富,吃税务。”两者的纳税义务意识形成鲜明对照。近年来,高收入者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这种意识只是浅显的,主动的申报意识仍比较薄弱。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受个人利益的驱使,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以达到高收入的目的,毫无纳税义务责任感。

(四)税务执法惩处不力,偷逃漏税屡禁不止

依法纳税是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偷逃漏税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有效打击,激励公民依法纳税。但目前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者进行专项稽查,而对查出的偷逃税行为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法律威慑力不强。加之对偷逃税处罚标准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三、完善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措施

(一)实行混合税制模式

混合税制模式,即对某些应税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综合申报纳税,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等一次性所得实行分类征收,从来源上进行扣缴。这样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课征,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体现了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此模式与中国现行税制最根本的区别,是将劳务所得并入工薪、经营所得一同计征,是比较适合中国公民实际收入状况的。同时可防止税收流失。

(二)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办法,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要形式。中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监督,在中国部分单位已鉴定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但这仅是落实代扣代缴办法的第一步,还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对扣缴义务人拒不补扣补缴,法律没有也无明确相应的强制措施。在以后的税收政策调整中可以考虑增加对扣缴义务人的强制执行措施,这样不仅减小税务部门查补税款入库的难度,而且还增强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感和纳税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如果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将和纳税人一样进行强制执行。

(三)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

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只有纳税人具有良好的纳税遵从意识,能够自觉的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填写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实现,并有效减少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促进税收法制秩序的形成。因此,根据中国高收入者的具体情况,应对高收入者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让个人所得税法深入人心,提高高收入者纳税自觉性。同时也应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把纳税人的钱用好、用得有效才是变被动征税为主动纳税,从而逐渐养成纳税意识的根本途径。

(四)强化税务稽查,加大对高收入者逃漏税的税收处罚力度

从中国实践看,随着征管模式的转换,实行纳税申报和税务之后,税务稽查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强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税务稽查不仅要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的稽查手段,更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同时要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重点打击高收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对一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税、逃税行为除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高收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总之,影响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对其治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大,相信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会更加完善,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会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保障社会公平等方面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志健.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税务研究,2009,(4).

[2]张富珍.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J].税务研究,2006,(12).

[3]张明.中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税制评论[J].税务研究,2008,(1).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2)

税收是关系到国家命脉的主要财政收入,在国家宏观调控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针对国家贫富不均(在这里笔者只想谈谈个人收入不均)的情况不可能都采取同样的税收方式,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针对目前高收入者更为悬殊,个人所得税管理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加强个人收入税管理的重要性与宁波市税收存在问题

(一)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调控收入差距

以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超过了一定的“度”,不仅会影响社会的安定,而且对经济的持续增长也是不利的。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正视目前的收入差距,要在发展的基础上,有效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调控收入差距,加强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良个人收入悬殊,使居民的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基本合理的范围内,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2.个人所得税缴纳对各个人的不同

针对目前,个人收入相差那么大,如果都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怎么能构建和谐社会呢?笔者先来个假设,例如,A收入8000/月,而B收入只有2000/元,如果是1600元起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A来说,10000-1600=6400(元),500X5%+1500X10%+(6400-2000)X15%=835(元).对B来说,2000-1600=400,400X5%=20(元),这还是税收改革后的正策,如果按照以前的800元就开始收税,那么对于低收入者来说,少少的几十块都是“割肉”,当然这里笔者说的有点偏激,但是并不否认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不引起重视。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税前的收入差距很大,基尼系数在0.5以上,而税后的收入差距便降低到0.4以下了。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3.个人所得税的其它政府服务职能的作用

除了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外,还有为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保障分配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政策服务的职能。可以说,个人所得税调节经济和分配的职能对于如何开征个人所得税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个人所得税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还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相应采取分项扣除、分项设率、分项征收的模式,增减税率,调整课税基础,改革减免额等办法,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刺激和抑制。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减税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减税等,都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例子。

(二)个人所得说存在的问题。(针对宁波市高收入者多和国家税务政策)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特别的,近年来,由于浙江宁波发展较快,高收入者较其它地方来说较多,税务局要适时采取合理的政策进行管理。

1.税务模式不能体现完全公平

因为我国领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近海地区发展加快,而西北地区就较为贫穷,在国家建设中,国家要对各个地方征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广,所以国家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但是针对每个地区,每个人的收入都是不一样,这样不能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2.征管效率低下

对目前来说,个人经营的方式各种各样,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所以在审查个人收入信息时,可能出现有人漏税,偷税的行为。

3.纳税观念淡薄

近年来,由于政策与市场关系,浙江发展很快,特别是宁波市,高收入者比较多,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我国个人纳税观念淡薄,虽然宁波市有很多高收入者,但是,纳税毕竟会影响自己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经济隐私,再有就是个人所得税计算起来比较复杂,所以个人所得税偷税面较其它税种来说是最宽的一种。

4.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对宁波实现高税率的征收就能解决问题。

就宁波市来说,不能说该市的高收入者多,就一味的对该地区征收或者还是仍然不变以前的税收政策,对于个人所得税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反复要求税务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三、税务部门如何展开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措施

(一)弄清高收入者的行业

针对高收入者偷税,漏税等等为题,对高收入者行业不清是关键因素,很多个人企业为了减少纳税,很多时候都是虚报数目,这样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所以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星级饭店高层管理人员和大厨、高等院校教授、讲师以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规模较大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承包人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二)加强宣传活动

针对宁波市对于个人所得税认识不高问题,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企业或个人明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当然除了宣传个人税收重要性外还要宣传税务法律行政手段。笔者想从如下几种方式谈谈:

1.对于市中心城区。由于信息发达,所以税务部门能从公家车、地铁、或高楼电视屏幕上,通过广播视屏宣传,因为现代人比较多接触电视。

2.对于郊区地域。税务局可以通过标题栏、报纸或新闻的形式进行宣传,特别的,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注意,在标题栏上尽量画上有趣味性的且有代表性的漫画作为宣传。

3.加强企业和个人管理的三个手段。①法律手段:严查各个阶段的个人收入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同时注意做好整改工作,堵塞征管漏洞。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带头依法纳税或阻挠对高收入者征税的,要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列入其政绩考核,完善税务法的程序。②经济手段:强化代扣代缴工作。要狠抓代扣代缴质量的提高,尤其是对工资表外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加强个体企业或私人企业的收入资金核查(例如:开发票)③行政手段:查出的偷漏税款要及时追缴入库,并按新《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偷税数额较大的、情节严重的要在新闻媒体曝光,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对高收入者征税的查处力度,强制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业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4.加强监督机制。①发动群众力量。提高全市市民税务意识,因为个人所得税涉及广,但是靠着税务部门监督力度是不够的,所以要加强群众的力量;例如采取奖励机制,对于合法举报某企业或个人偷税、漏税者,税务部门第一要对其保密,第二给予个人奖励政策。这样鼓励更多的人监督,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也会避忌起来。②建立协税互税网络,积极主动与银行协调。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与银行部门联系,请银行给予大力支持,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支出进行监督以及现金交易方面的限制,促使高收入者据实申报纳税。

5.建立完整的税收资料管理。①对于企业要通过申请开业,建立高收入个人的纳税档案,对确定的高收入者个人各分局要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现在电脑技术发达,各部门要迅速把高收入者的资料录入计算机,形成监控能力。②各分局要对确立的高收入者举办个人所得税业务辅导和培训,一方面可以提高高收入者的税务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帮助解答疑难问题,使他们能准确计算应缴税款和清楚申报程序。

结论

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针对宁波地区高收入者居多,税务部门要做好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共同建设法治社会,落实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3)

中图分类号:D922.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3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77-03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或者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是以个人的所得多少作为负担税收能力的标准。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总额征税,采用累进税率,体现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开始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多次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额,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其中,2006年规定免征额为1600元,2008年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就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阶层的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此次个人所得税法还将工薪所得税率由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改为7级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原来的5%降到3%,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纳税期限也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从而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已经有30多年的时间,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非常快,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小,所以在税制结构中所占份额也小。表1描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水平。

为了便于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下面图1是税收收入增长率Y和个人所得税增长率X的趋势图;图2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的变化趋势图。

通过图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呈现出前高后低的趋势。2005年以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大大高于税收收入增长水平,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的影响,1995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额达到了80.88%,比税收收入的增加额高出60多个百分点;2005年以后个人所得税增长率略低于税收收入的增长率,但两者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到2011年由于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个人所得税的增长率又略高于税收收入的增长率。

通过图2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呈现出先增后降的趋势,1994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只为1.42%,税制改革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渐增加,2005年增加到7.28%,随后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开始下降,到2011年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又开始呈现上升的趋势。

三、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工薪阶层税负的比较

由于工薪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所以首先分析一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工薪所得的实际负担率。实际负担率,是指征税额与其征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是衡量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主要标志,用公式表示为:

实际负担率=征税额/实际数额

个税修改前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修改前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如下表2、表3。

通过表4可以看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确实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

1.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没有影响,而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将不涉及个税,这意味着我国将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38500元的中等收入群体实际税负明显的降低,比如月工资、薪金为5000元左右的修改前税收负担率为6.5,修改后为0.9,降了7倍还多。

3.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8500以上的我们看成是高收入群体,通过表1可以看出,高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增加了,但是增加幅度不是很大,如月工资、薪金在58500元的纳税人,个税修改前税收负担率为23.21,修改后为23.5,虽然只提高了0.29,但足以表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负,使收入低的人少纳税、收入高的人多纳税。

四、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不同分类所得的实际负担率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比较多,这就使来源比较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时享受各项收入的费用抵扣额,而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项费用抵扣额,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的极其不公平现象。表5给出了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外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实际负担率。

通过表5可以看出,我国的实际负担率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4)

一、当前个税改革提高了起征点及税率

个税改革是“十二五”富民优先的良好开端,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并调整个税工薪所得税率的结构,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于2011年9月1日施行。

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4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 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2011年起征点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这次修改涉及的减税额最大,算得上是近几年来个税改革中力度较大的一次,也是民心所向,但通胀不解决,物价直线上涨,工资涨的没有物价快,广大工薪阶层还是高兴不起来。但起征点提高也是好事,增加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促进了高收入者多纳税,加强了税收征收力度,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还是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因素。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作用

(一)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

本次调整个税起征点、税率级距,主要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94%工薪族将得到减负。高收入阶层收入远远超过了起征点,而中低收入阶层大都在这个起征点,提高起征点后可以减轻大量普通劳动者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和税务部门统计,起征点为2 000元以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8 400万人,将起征点上调到3 500元,约6 000万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2 400万人继续缴税。

例:2011年8月8日某员工发放8月份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工资收入为6 800元,如果按9级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 800-2 000)×15%-125=595(元)

2011年9月8日某员工发放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工资收入6 800元,如果按7级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 800-3 500)×10%-105=225(元)降低了370元。这样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

高收入群体多缴税,富人多缴税。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关于《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明确表示,需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强对企业所有者和非工薪所得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这个方案比较好,它能够让绝大多数人在这次联动的调整中得到好处,同时对高收入群体适当增加了税收的力度。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 000元的高收入群体,从过去40%的税率推升至45%的税率;同时,这批人在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块也没有得到好处,里外负担算起来,增加的其实不止5%。从这里可以看到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从过去个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工薪所得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征收率相对很高,所以以固定工资收入为主的中等收入者,成为了个税缴纳的“主力部队”,而我国真正的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产收入和其它隐形收入,因为其收入来源不固定,反而成为合理避税大户。那么,高收入群体,他们的税哪里去了?很多企业家,尤其是中小民企的老板,都通过“转移支付”来避税了。所以,本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征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施条例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缩小收入差距,共建和谐社会

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消费水平的差异,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对收入进行二次平衡。富人和穷人是财富分配链中的两端,要缩小贫富差距,就是要从富人那里分割一定的财富,用来补贴穷人。在我国,穷人的税负比富人高,由于财产性收入很难征到税,所得税征税的对象主要还是工资年得,所以工薪阶层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只征个税不但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相反,这种财富的二次分配还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只能是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社会贫富差距仍将继续加大。有人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只有通过政府的税收强制手段才是完成“调节”的最有效方式。

国民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期待,很大程度上寄托在个税制度的归位中。税收制度对广大中等收入群体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作用原理是“限高,促中,提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因此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应该是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降低其他税的比例,尤其是要对财产性收入严格征税,把累进所得税真正落实。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共同富裕”的今天,国家与时俱进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修改、制定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广大民意的积极回应,是对“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积极贯彻落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它有利于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利益矛盾,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进行良性的利益博弈,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鼓励公民诚实劳动,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效应――个人收入增加产生的效应

从现代社会经济学理论研究的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须要起到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其税负分配应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即将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定位于我国社会中的中高收入者。而从我国社会经济当前的发展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已经逐步由中低收入者向中高收入者转变,通过个人收入的增加产生相应的社会效应,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稳定、协调发展。

(一)收入对消费影响的分析

不管贫富,人人都要消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主要取决于收入的多少,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也会增加,所以人们收入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扩大内需和经济发展。正如“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到,“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居民消费率要上升。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的消费率为48.0%,远低于发达国家70%左右的水平。

由此看来,中国目前的消费还处于低水平状态。此外,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2011年第一季度储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在当前的物价、利率以及收入水平下,仅有14.2%的居民倾向于“更多消费”,这也是1999年调查以来的最低值,我国的居民消费意愿已经降至12年的新低。不仅如此,上述调查还显示,居民当期收入感受指数比上季上升了3.4个百分点,居民未来收入预期指数与上季基本持平,他们对未来收入预期还是比较谨慎。

(二)规则公平与结果公平的关系分析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中,特别强调规则公平与结果公平之间的关系协调,即通过有效的改革措施,保障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这也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目标。规则公平是指对于税制本身进行科学的改革;而结果公平则是侧重于在个人收入分配份额方面的均等化。因此,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必须坚持以构建规则公平为主体,实现结果公平为目标的新型税制体系。

(三)收入分配公平的分析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个人收入增加产生的效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征税制度的改革,促使中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收入水平下降,从而影响全社会的商品购买与消费行为,充分调动国内市场内需;二是对于中高收入群体进行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可以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保障各级财政支出的扩大,从而有效改善广大群众的整体收入分配状况,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稳定。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的主要调控工具之一。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的方法,其税收收入效应较为明显,而且具有较强的收入调节作用。从我国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实施情况而言,坚持“所得多者多纳税,所得少者少纳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减少贫富阶层之间收入分配不均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分配结果。

个人所得税中关于税收支出的相关规定,在不断完善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的基础上,对于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具有积极的意义。所谓的税收支出主要是指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利用某些特定行为,以主动放弃部分税收收入的形式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必要的财政援助,从而实现调节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的效果。

四、结束语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中,虽然国内经济社会总体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态势,但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针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我国目前大力推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降低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主要调节工具之一,其所具有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和方法已经经历了数次大规模的改革,但是仍然存在微观数据、分析工具匮乏的缺陷,从而影响到其所应发挥的实际效应。因此,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中,必须加强对我国实际国情的探讨,而且要借鉴欧美、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验,实现个人所得税更趋合理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1] 武辉,赵威.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144-147.

[2] 李延辉,王碧珍.个人所得税调节城镇居民收人分配的实证研究[J].涉外税务,2009(1):63-64.

[3] 黄洪,严红梅.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09(3):19-21.

[4] 唐婧妮.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与评价[J].湖南社会科学,2008(4):155-157.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5)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197-02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比例占国家财政收入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正在逐年提高,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因此,新的个税模式应运而生,能更好地适应较快发展的国民经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它是以个人的纯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所以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报酬总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二、2011个人所得税法制度的实施意义

1 增加了中低薪劳动者的收入

据上表数据显示可以看出,个人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3500元以上的劳动者少缴税金呈现上升趋势。比如月收入3500元一个人可能过得很舒服,但同时要考虑家庭负担,如果有孩子、父母就会过得艰难。则新个税制度针对中低薪层的劳动者来说,月收入在3500以下的劳动者,根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月收入在3500以上也是得到了减税。因此,这一数据可以表明,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2400万人,则在3500元以下薪层(即免税)的劳动者基数增加,促使了在这一薪层的劳动者的收入增加。

2 减轻纳税负担和拉近贫富差距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减轻贫富差距。按照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的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维护社会公平。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累进过快,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税负变化水平,避免出现较高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的现象,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猛升猛降的凸点现象。在上表中可以看出,少缴纳的税金在工薪月收入的不断增加下呈正态分布。这里并没有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收入者。也就是说,贫富两方,富的一方,虽然减少了应交税金,但是对于他们原来的需要缴纳的税金来说,基本没有改变;贫的一方,随着起征点的提高,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基数在不断地变大。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这方面来看,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利于调节过高收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对于减轻贫富差距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3 促进社会和谐和刺激经济的发展

这一个人所得税改革使更多的可用资金掌握在收入者的手里。所谓的消费者,就是使用产品消耗产品的人,在得到收入后,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现有产品进行消费,因此消费者收入的增加可以促进对产品消费。产品消费量的增加,直接影响了生产量的发展,这就是所谓的供求平衡。居民收入是影响消费水平的主要因素,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收入则是消费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新个人所得税制度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变动的实际情况,在保障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全面拉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会减少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这也充分说明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个税的分配政策是影响财政收入的重要因素。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体现了税收具有固定性,说明国家在征税之前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对个税的起征点和税率结构的调整,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得越多,税率越高;所得越少,税率越低。这说明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个税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三、新个人所得税的四个变化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做出修改,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新税法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归纳如下:

变化一:个税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比起旧个税制度提高了1500元。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实施以来第三次提高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自2011年9月份,此次修改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即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据有关专家介绍,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覆盖面经过调整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计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高至3500元以后,应纳税收入在8000元到12500元之间的纳税人受益最多,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80元。这样看来,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大大的有利于增加中低工薪收入者的收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三友集团董事长张国权也表示:“个税起征点调得越高越好,5000、6000,甚至10 000更好,让60%以上的普通劳动者都不用打税。因为现在很多人工资都有五千以上,我们起征点定得高一点,让少数高收入的人来纳税,让大多数人不用交税,这有助于体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变化二:超额累进基数由原来的9级变为了7级。新税法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丽档税率,将超额累进税率中最第一档的税率由5%降为3%。除了以上三项调整以外,新税法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即3%和10%这两档税率,这两档税率所适用的人群和原来9级情况下相比有很明显的扩大,体现了低税率向大部分纳税人倾斜的政策,也体现了这次《个人所得税》修改的重点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在工资、薪金所得适应的第一级税率上,将5%的税率降到3%。据统计,有70%的纳税人集中在第一级税率缴税。也就是说,从5%降为3%,将大了对工薪所得纳税人中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这符合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方向,即尽量减低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应注意,新税法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这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减税。同时,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也增加了部分收入较高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这与调节收入分配,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向导是一致的。个人所得税增减的临界点也从以一审时的19000变为18600元。按照本次通过的新个税方案计算,月收入在临界点38 600元以下的人群,税负将比旧个税方案降低。月收入38600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税负则增加。这次,新个税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原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起并入45%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变化三: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新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打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申报期只有7天,其他税款的申报期一般是15天,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一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变化四: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新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调整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是57%,由此可见,新个税的实施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四、对比思考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方面对中国现有的中低薪层有着明显的减税甚至免税有着直接的作用,对这些中低薪层的劳动者来说,这确实是福音,这个举措会得到广泛的支持,促进了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此次个税改革有利于减少国内贫富差距,有利于增加中低薪层劳动者的收入,有利于刺激目前经济的发展,恢复金融危机后造成的经济衰退。中国当前真正需要的是减税,为经济发展提供足够激励。据财税学者研究,按照最保守的计算,目前中国各级政府的整体收入约占中国GDP的34.5%。这意味着,各级政府拿走了每年GDP的1/3还要多。因此,税制改革应该坚持减税的思想,个税改革应真正实现藏富于民。

参考文献: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J],经济学动态,2010,(3)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6)

    1.免征额改变后,各收入阶层应纳税所得的变化本文选取3000、5000、7000、12000、18000、22000、45000、70000、100000九类收入水平(选取标准为现行税率下收入级距的平均额调整所得),依照主流学者提出的降低或者提高免征额的建议,选取免征额为2000、3500、5000、8000、100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

    2.免征额提高对效率的影响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尽可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因而税收的效率原则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税收经济效率与税务行政效率。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政府实施税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经济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即保持税收中性。个人所得税不会单纯的影响某一产品的价格,影响的是预算约束线,因此个人所得税并不会对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也同样不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太大影响。免征额提高对效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务行政效率上。

    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以尽可能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多的税收收入。免征额提高后,所得税征税范围缩小,征税成本降低。同时,免征额以下收入水平群体本身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贡献就比较小,而随着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减少将大大少于征税成本的降低额。因此,免征额的提高会降低征管成本,使得经济运行更有效率。

    3.免征额提高对公平的影响当免征额为2000元时,最高收入群体即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0元者的税后收入分别是3000元者、5000元者、7000元者、12000元者、18000元者、22000元者、45000元者、70000元者的23.4倍、14.4倍、10.6倍、6.6倍、4.6倍、3.7倍、2倍、1.3倍。

    当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时,最高收入群体即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0元者的税后收入是5000元者的14.1倍,是7000元者的10.2倍,是12000元者的6.4倍,是18000元者的4.5倍,是22000元者的3.7倍,是45000元者的2倍,是70000元者的1.3倍。当免征额提高到10000元时,最高收入群体即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0元者的税后收入是5000元者的14.6倍,是7000元者的10.4倍,是12000元者的6.1倍,是18000元者的4.3倍,是22000元者的3.8倍,是45000元者的2倍,是70000元者的1.3倍。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7)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020-02

近二十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差距:2005年全国城乡收入差距比上一年扩大500元以上,农村人均收入不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城乡差距是造成整体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地区差距:2005年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分别比上一年拉大462元、545元。行业差距:2000年收入最高行业人均工资是最低行业人均工资的2.63倍,2005年扩大为4.88倍。不同群体差距:2000―2005年,城镇居民中10%最高收入组与10%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之比从4.6倍上升到9.2倍。①其次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及私营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仅过低,而且增长很慢。在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国内消费疲软更凸显了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的恶果,从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又一次受到各方的重点关注。

在中国的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税收工具,它在居民收入的形成环节,通过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税率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从而直接调节高收入者的过高收入,缩小居民之间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差别。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是中国的核心税种之一。与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较,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分类征收: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及高低不等的税率及优惠办法。(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利用两种税率的优点,即累进税率体现公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实现普遍纳税,将其恰当地运用到个人所得税制中。(3)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减除费用:中国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项目,每月减除费用2 000元;其他收入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按收入额的20%减除费用,如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但对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计算纳税时不扣除费用[1]。

而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问题:一是居民收入日趋多元化,政府却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全面调整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特别是对于地下经济等灰色收入,更是无能为力。二是税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甚至存在逆向调节,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三是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四是对工薪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而对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进一步造成实际税负不公平。因此,中国个人所得税从税制设计上讲难以发挥其“自动稳定器”的作用[2]。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借鉴

1.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美国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3]。美国在收入方面的规定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儿童的数量情况。而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情况,存在很大的缺陷。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

2.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在日本,“家庭申报”的影响大到足以让一些收入相对较低的家庭成员甘愿放弃工作在家带孩子。以2003 年度的标准来看,如果是夫妇加两个孩子的工资收入者,那么他的个税起征点就变为384.2 万日元;如果是夫妇加1 个孩子的工资收入者,起征点则为283.0 万日元;如果是没有孩子的丁克家庭的工资收入者,起征点则为220 万日元。如果是独身的工资收入者,那么起征点为114.4 万日元。根据2003 年税制改革方案,除独身工资收入者以外,以上起征点将分别降低到325万日元、220 万日元、156.6 万日元。简单计算即可知:在2003 年度税制改革前,在日本,同样的收入,一个四口之家的个税起征点为384.2 万日元,而独身者的起征点仅仅是114.4 万日元,前者是后者的3.36 倍;在2003 年后,这个比例是2.08 倍,虽然差距缩小了不少,但还是非常明显[7]。

3.法国个人所得税制。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子女越多缴税越少。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即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缴税分为七个档次:最低档为年收入在4 191欧元以下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高档为年收入超过47 131欧元者,征收税率为49.58%。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可借鉴的经验及方向

从以上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趋势是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拓宽税基,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使法定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相接近,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

针对前面所述,中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各国个税制度设计的先进之处,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1.改革课税模式。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未来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应以综合税为主、分类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即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可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改为综合征收[4]。同时应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并增加教育支出等专项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阶层。

2.优化税率结构。参照国际经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在税率结构方面应该向低档次、降低税率、拉大级距方向改进。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11 类税,工资薪金实行5%~45% 的九级超额累计税率[5]。实际上,35%以上三档税率基本没有适用的纳税人,而对中等收入的税负显得过高。多数专家建议将税率档次降为3~5 挡;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0%~35%;在此基础上拉大级距,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和对高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

3.改革征管体制。将个人所得税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个税作为调节个人收益、缩小贫富差距的直接税,其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不仅是增强国家调控分配能力、配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各地扣除基数不统一、征管不严、税金流失的需要[6]。

4.改善征管手段。首先是建立双向申报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人和应税收入支付单位担负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影响税收监控管理。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税法中,加列专条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同时,税收法律还要规定有关的第三者(部门、单位、个人)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和配合税务机关执法的义务。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纳税档案和在纳税人与支付单位两者申报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其次应建立强化预扣、预缴为主,综合申报为辅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中之重。应当强化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将个人所得税法规的基本内容、操作程序、代扣代缴办法、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纳入“代扣代缴责任书”,由主管税务机关与代扣代缴单位共同签订,以此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落实到人,并作为税务机关检查代扣代缴单位是否履行义务的依据,据此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一定的奖罚,同时,还要重视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庞凤喜,薛刚,高亚军.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修订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匡小平,吴智峰.中国收入差距过大原因财税调节对策[J].税务研究,2009,(2).

[3]陆宁,彭毓蓉,甘家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财税政策[J].税务研究,2009,(2).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8)

近二十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差距:2005年全国城乡收入差距比上一年扩大500元以上,农村人均收入不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城乡差距是造成整体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地区差距:2005年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分别比上一年拉大462元、545元。行业差距:2000年收入最高行业人均工资是最低行业人均工资的2.63倍,2005年扩大为4.88倍。不同群体差距:2000—2005年,城镇居民中10%最高收入组与10%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之比从4.6倍上升到9.2倍。①其次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及私营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仅过低,而且增长很慢。在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国内消费疲软更凸显了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的恶果,从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又一次受到各方的重点关注。

在中国的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税收工具,它在居民收入的形成环节,通过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税率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从而直接调节高收入者的过高收入,缩小居民之间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差别。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是中国的核心税种之一。与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较,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分类征收: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及高低不等的税率及优惠办法。(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利用两种税率的优点,即累进税率体现公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实现普遍纳税,将其恰当地运用到个人所得税制中。(3)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减除费用:中国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项目,每月减除费用2 000元;其他收入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按收入额的20%减除费用,如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但对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计算纳税时不扣除费用[1]。

而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问题:一是居民收入日趋多元化,政府却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全面调整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特别是对于地下经济等灰色收入,更是无能为力。二是税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甚至存在逆向调节,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三是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四是对工薪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而对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进一步造成实际税负不公平。因此,中国个人所得税从税制设计上讲难以发挥其“自动稳定器”的作用[2]。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借鉴

1.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美国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3]。美国在收入方面的规定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儿童的数量情况。而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情况,存在很大的缺陷。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

2.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在日本,“家庭申报”的影响大到足以让一些收入相对较低的家庭成员甘愿放弃工作在家带孩子。以2003 年度的标准来看,如果是夫妇加两个孩子的工资收入者,那么他的个税起征点就变为384.2 万日元;如果是夫妇加1 个孩子的工资收入者,起征点则为283.0 万日元;如果是没有孩子的丁克家庭的工资收入者,起征点则为220 万日元。如果是独身的工资收入者,那么起征点为114.4 万日元。根据2003 年税制改革方案,除独身工资收入者以外,以上起征点将分别降低到325万日元、220 万日元、156.6 万日元。简单计算即可知:在2003 年度税制改革前,在日本,同样的收入,一个四口之家的个税起征点为384.2 万日元,而独身者的起征点仅仅是114.4 万日元,前者是后者的3.36 倍;在2003 年后,这个比例是2.08 倍,虽然差距缩小了不少,但还是非常明显[7]。

3.法国个人所得税制。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子女越多缴税越少。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即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缴税分为七个档次:最低档为年收入在4 191欧元以下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高档为年收入超过47 131欧元者,征收税率为49.58%。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可借鉴的经验及方向

从以上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趋势是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拓宽税基,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使法定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相接近,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

针对前面所述,中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各国个税制度设计的先进之处,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1.改革课税模式。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未来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应以综合税为主、分类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即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可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改为综合征收[4]。同时应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并增加教育支出等专项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阶层。

2.优化税率结构。参照国际经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在税率结构方面应该向低档次、降低税率、拉大级距方向改进。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11 类税,工资薪金实行5%~45% 的九级超额累计税率[5]。实际上,35%以上三档税率基本没有适用的纳税人,而对中等收入的税负显得过高。多数专家建议将税率档次降为3~5 挡;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0%~35%;在此基础上拉大级距,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和对高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

3.改革征管体制。将个人所得税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个税作为调节个人收益、缩小贫富差距的直接税,其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不仅是增强国家调控分配能力、配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各地扣除基数不统一、征管不严、税金流失的需要[6]。

4.改善征管手段。首先是建立双向申报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人和应税收入支付单位担负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影响税收监控管理。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税法中,加列专条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同时,税收法律还要规定有关的第三者(部门、单位、个人)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和配合税务机关执法的义务。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纳税档案和在纳税人与支付单位两者申报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其次应建立强化预扣、预缴为主,综合申报为辅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中之重。应当强化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将个人所得税法规的基本内容、操作程序、代扣代缴办法、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纳入“代扣代缴责任书”,由主管税务机关与代扣代缴单位共同签订,以此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落实到人,并作为税务机关检查代扣代缴单位是否履行义务的依据,据此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一定的奖罚,同时,还要重视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庞凤喜,薛刚,高亚军.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修订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匡小平,吴智峰.中国收入差距过大原因财税调节对策[j].税务研究,2009,(2).

[3]陆宁,彭毓蓉,甘家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财税政策[j].税务研究,2009,(2).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9)

近期,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讨论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11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会议认为,为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修改,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并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和类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它于l799年在英国创立,迄今为止已经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分为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和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三种类型。

1、分类所得税。它是将纳税人的各种应纳税所得分为若干类别,不同类别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所得税。例如,把应纳税所得分为薪金报酬所得、服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财产所得、盈利所得等等,根据这些所得类别,分别规定高低不等的税率,分别依率计征。分类所得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并以课源法征收。这种税制的优点是征收简便、税源易控,可以有效地防止逃税行为,但其缺点是不能按照纳税能力原则课税。

2、综合所得税。它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财产所得等)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综合征收。这种税制多采用累进税率,并以申报法征收。其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但是这种税制需要纳税人纳税意识强、服从程度高,征管机关征管手段先进、工作效率高。

3、分类综合所得税,亦称为混合所得税。它是把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综合起来,采用并行征收制。先按分类所得税课征,然后再对个人全年所得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部分进行综合加总,另按累进税率计税。这种税制兼有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优点,既征收简便又能够量能课税,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实行分类所得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的各种所得分为11项,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不同的纳税期限,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我国理想的模式应该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还较低,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缺乏必要的纳税人基础;同时,由于收入分配方式多样,现金流通领域较广,仍然存在许多隐性收入,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缺乏必要的监管基础。

2、并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税率形式同时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中。

3、采取单位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纳方法。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包括支付单位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三、 我国当前实行个税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各方面情况的不断变化,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从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个人所得税经历过两次调整,即2006年免征额标准从800元提高至1600元和2008年3月1日至今免征额标准提高至2000元。当前,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社会各界一直认为又一次个税改革正当其时,因此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建议将个税免征额由现在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将现行工薪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

1、免征额偏低降低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2011年一季度CPI同比涨幅已站上5%高位,其中居民食品价格上涨11%,居住价格上涨6.5%。这意味着中低收入者的实际生活成本已经同比大幅提高,普通工薪阶层的个人实际收入正被吃饭、居住等基本生活领域的物价涨幅所蚕食。在通货膨胀、物价较快上涨、“负利率”让钱包不断缩水的经济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从而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那么,调高个税免征额无疑是最直接一种手段。适度提高个税免征额有助于让中低收入者保留更多工资薪金,增加更多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增强中低收入者应对物价上涨的能力。

2、贫富差距悬殊要求税率级次级调整

受到开放程度、户籍制度等影响,中国沿海城市与内陆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差距正迅速拉开,我国各阶层贫富差距也存在不断加大的趋势。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有必要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调整个税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这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要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政府在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同时更有必要在个人所得税率级次级距方面进行适当调整。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新的个税修改草案拟将现行工薪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这样可以有效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将有大部分工薪族适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随之减少。税率级次级距调整能够起到缩减税基的作用,达到给中低收入者减负的目的,体现国家税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精神。

四、我国当前个税改革的积极意义

1、有效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为3000元,能够减轻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低收入者实际可支配收入。个税的调整虽然在短期内会减少中央财政税收收入,但是根据税收乘数原理,这部分减税却可以放大社会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我国内向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2、有效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个人所得税在为中低收入减税的同时,能够有效增加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从而实现税收“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理念。此次个税调整有可能取消40%的累计税率,对于原先缴纳40%累计税率的个税纳税人,由于税率级次的调整,就可能按照45%的税率缴纳,也就意味着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通过如此个税调整能够有效地将高收入者的部分社会财富汇总于中央财政,日后再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下拨到真正需要救济的社会低收入阶层,进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3、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己经走到亟须调整的“十字路口”,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十分迫切。

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目前各机构认识不一,被学界普遍认可的是世界银行测算的0 .47。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正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

工薪阶层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而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竟然少之甚少。这明显违背了大家公认的“二八定律”,个人所得税不但没有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调节,相反却使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能够有效起到对收入进行二次平衡的作用。富人和穷人是财富分配链中的两端,通过政府的税收强制手段来缩小贫富差距,从富人那里分割一定的财富补贴穷人,能够有效降低基尼系数,实现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公平分配,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五、 结束语:

从目前个税改革透露的相关信息来看,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具有很多亮点和闪光点。真心希望在充分征得民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个税改革能够在真正起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个税改革是一项综合系统的改革,不会仅止步于提高个税免征额和税率级次级距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个税改革仍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10)

关于建立负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唐祥来   (合肥工业大学财经学院合肥230031)

【摘要】所得税制度从公平性原则出发以调节个人所得,但因其调节的非全面性而形成新的不公;社会福利制度使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纯粹的支付制度又造成“提前退休”、“自愿失业”损失效率。本文旨在通过负所得税的研究,找到所得税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点,从而提高财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负所得税公平效率

【中图分类号】F810 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222(2000)02-0045-03

收稿日期:2000—02—07

作者简介:唐祥来(1964)男汉族安徽省人合肥工业大学财经学院财税系讲师

一、负所得税理论研究现状20世纪,尽管负所得税制度未能得到实施,但负所得税理论的研究却达到了一定的水平。60年代末,以费里德曼和托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负所得税概念,在经济学者中引起了强烈共鸣,美国曾于尼克松政府提出一项家庭救济计划,采用了负所得税概念,但终未实施。探讨负所得税的公平收入效应现还仅限于理论分析,且负所得税计划最终不一定改变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但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是肯定的。

(一)负所得税的概念

  负所得税即负值的所得税,是一项对那些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们提供自动支付的计划,亦即根据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来确定生活保障数值的大小。可见,负所得税实质上不是一种税,它不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来源。而是政府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政府通过负所得税以解决贫困问题,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从而实现财政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举例来说,假如负所得税率为100%,贫困线是每人年收入1000元,若某成员税前收入为600元,则政府转移支付款额为400元。如果该成员税前收入为700元,则政府转移支付款额为300元,以此类推。如果成员的税前收入超过1000元,则负所得税(政府转移支付额)为零,他将成为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可以看出,居民个人收入越高,它所得到的转移支付就越少。所以,负所得税计划,旨在对低收入者维持最低收入水平,以减少个人收入过份悬殊而形成的不公,具有公平分配效应。

(二)负所得税的收入效应

  低收入个人在取得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总收入水平将有所提高,产生收入效应。在较高的总收入情况下,闲暇变得更为昂贵,随着收入的提高,人们会更多地消费闲暇,即他将额外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购买闲暇。由于引入负所得税计划,个人的收入水平不仅提高了,而且其闲暇时间相应延长,他的福利水平可能大大提高。基于负所得税移动了受益者的预算线,使受益者在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后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无差异曲线,整体福利水平增加。

(三)负所得税的替代效应

  负所得税也可能表现为替代效应,提高劳动的相对价格。在没有负所得税的情况下,低收入者每增加1元,其总收入就多1元;但在负所得税情况下,他收入每增加1元,负所得税补助减少t元,即总收入增加了(1-t)元,这将导致当事人以闲暇替代劳动,产生替代效应。尽管负所得税使得受益者位于较高的无差异曲线上,福利水平提高了,但受益者的货币收入以及政府的转移支付均有所下降。由于受益者处于较低的收入水平,其边际替代率亦较低,即负所得税的替代效应是不明显的。整体而言,负所得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改善了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

二、建立负所得税制度的必要性

  一个完善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且针对的对象在客观上是平等的。如果制度的本身具有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制度的实施结果必然出现不确定性,必将影响制度的公平性。

(一)所得税制度的缺陷

  所得税制度的安排是以“公平性”为出发点,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对企业和个人所得进行调节,目的是减少收入悬殊。目前我国现行所得税体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制虽经多次调整与完善,但就个人的所得税而言,现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劫富”不“济贫”,调节有限。作为收入政策,个人所得税按纳税能力大小设计赋税标准,亦即其主要对富人产生较大的分配效应,对低收入者却缺乏影响力。如果一个人的应税所得在起征点以下,则增加扣除、加大宽免、降低税率等措施对该纳税人来说,均无实际意义。二是收入来源复杂,难以计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方式。对于收入来源于同一个单位的,其约束机制是明显的,如果收入来源于多个单位,且都不足起征点的,则计征完全依赖于纳税人的高度纳税意识。三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临界点附近不公平现象严重。尽管超额累进税率比金额累进税率的税负轻,但仍然不能克服其自身的不公平,尤其在临界点附近,税额的增长超过了应税所得的增长,与公平税负相矛盾。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

  作为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是对贫困家庭和穷人提供帮助,现行的保障制度包括的范围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贫困救济、残疾人救济、以及自然灾害救济等,尽管考虑的因素包括了诸多方面,但公平性仍显不足。首先,保障支付均有特定的项目和约束,保障对象本身具有确定性。事实上,一些贫困家庭因不属特定对象不能得到应有的资助,而另一些家庭保障水平高,但符合多个特定项目,而可能获得较多的补助,从而形成新的不公。其次,纯粹的支付制度,会使劳动供给带来负面效率,社会保险有可能促使退休年龄的低工资收入者及早退休。如果低收入者在退休后,能够通过社会保障机制获得足够数额与其继续工作所获报酬基本相同,或者他所得到的养老金接近甚至超过他过去支付的社会保险税负时,社会保障机制可能导致“提前退休”,而医疗保险同样能致使“小病大养”、“无病呻吟”;而失业救济标准较高,救济时间过长,可能诱使一部分人“主动失业”。再次,存在定额补助下“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现象。如假定一个贫困家庭补助的标准为年收入4000元,补助额为800元,当有甲乙两个家庭的年收入恰好分别为3900元和4100元,甲家庭经补助后的总收入为4700元,而超过了未补助的乙家庭的4100元,而形成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三)社会福利政策陷阱

  福利体制本身与它的市场经济基础相矛盾,给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体系带来许多新问题。一是社会保障费用的增加,会给财政收支带来压力。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保障费用负担过重是形成庞大预算赤字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经济不景气时使国家不堪重负。二是福利要求高税收,令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削弱。福利的突出现象是老龄化严重,形成宠大的供养人口,支付日益增加的养老金,不仅要求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且在职劳动者的税收也要增加。三是失业率增加,“福利病”膨胀。自1990年以来,西欧主要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在上升,其与福利制度不无关系。另外,福利作为收入再分配方式,没有起到一份收入带来一份效率的作用,国民生活行为更多地倾向于依赖国家,养成了福利病。

  无论是收入政策还是支出政策都有负面效应,所得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单独使用均会带来公平与效率的损失,为此,必须研究并解决它们的联系效应,即建立“收———支”内部联系,实现所得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

三、负所得税理论模型

  负所得税制度本质是政府为了解决贫困问题,通过引入累进机制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援助。从宏观看,它较好地解决了财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实现了社会产品分配机制的完善。下面以图示说明。横轴代表税前所得,纵轴代表税后收入,E为均衡点,Ye为均衡收入,该点表示个人不向政府交税,政府也不必向个人提供资助。若个人收入高于均衡收入,如Yz>Ye,即进入正税区,个人应纳税额为(Yb2-Yb2’);反之,若个人收入低于均衡收入,如Y1<Ye,即进入负税区域,个人可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额(Yb1-Yb’1)阴影部分为正税或负税支付区域即支付制度。

(一)负所得税的理论框架

1 最低生活保障收入(W)。指维持个人或家庭最低生活标准的收入,通常以家庭为核算标准,有两种方法供选择。一是根据家庭人口来确定整个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二是根据每个人的年龄来决定整个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前者操作简便,后者更近公平。

2 家庭应税所得(Y)。它是指一个家庭在应纳税期限内的所有所得,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所得。此项所得统计,采用个人申报、单位上报制度与定期检查制度相结合。

3 税率或福利补贴减少率(r)。指等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与收支平衡时收入水平之比,即r=w/wo,于是负所得税的模型可表述为Yb=w-rY。从该式可以看出,一个家庭的应税所得越高,它所得到的现金转移支付就越少;但是,实际上额外收入每增加1元,现金支付的减少不会达到1元。所以,负所得税计划,旨在对低收入个人给予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所得,以缩小个人收入与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可以说,个人收入越低,收入补偿越大;若个人收入为零,他得自政府的这项补偿则最大。

(二)负所得税的特点

1 效率提高。即福利水平提高。低收入个人在得到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总收入将有所提高,产生了收入效应,在较高的总收入情况下,他可能同时消费更多的闲暇时间。由于引入负所得税机制后,个人的收入不仅提高了,且其闲暇时间也有所增加,他的福利水平可能会大大提高。

2 公平分配。由于负所得税实行了自动累进机制,消除了定额补助下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现象与负激励作用,因而改善了社会保障机制,使公平和效率均有所提高。

3 管理便利。计划使贫困救济在管理上更方便有效,它改变了现行福利制度中现金和物品救济并存,申请手续复杂等问题,同时又将社会福利政策与国家税制连接起来,克服了社会福利政策与国家税制在管理上脱节的不足。

4 标准统一。现行的社会保障有许多具体项目的约束,往往收入水平低而最需要补助的家庭得不到应有的补助。而负所得税仅就对象的收入水平为依据,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货币化;受惠者还可以按自己的偏好选购商品。

  在负所得税体制下,对低收入阶层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政策对劳动供给的不利影响被大大缓解了,且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大大提高,其行政管理费用亦较低,实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良策”。但负所得税本身亦存在许多不足。如由于地区的差异,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负所得税制度;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变动,边际税率需要经常调整,以及福利制度的改善对工作意愿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等。尽管负所得税制度的贯彻实施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但通过试点后予以推广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郭庆旺《当代西方税收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版。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篇(11)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则不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几乎是对个人的全部11项所得中,还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另外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相当狭窄。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这不仅不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人们收入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税起征点定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标准,该数额已显得偏低。如前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除组织财政收入外,还突出地表现在调节收入分配,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应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个人月收入超过801元的已经很多,也就是说,801元的月收入已成为城市居民极其普通的收入水平。此情况下,如果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定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税, 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税。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费水平,其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如果要求其与部分高收入者一样向国家纳税,个人所得税就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1993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纳税人的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都要各自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采取一次征收的办法进行税源控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但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纳税,从而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纳税或多纳税,而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却不纳税或少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即统一规定为800元,这很不合理, 其设计根本没考虑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因素,无法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的作用无法发挥,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使制度性漏洞增多。

    (五)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收入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尤其是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界限的纳税人必须足额及时地履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如实地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否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但是,同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有些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如故意隐瞒收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申报纳税或进行不实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因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干扰,故意不扣缴税款或少扣少缴税款。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法律思考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应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就餐以及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等计入个人的收入中,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减少减免税项目,取消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的免税优惠,统统列入征税范围。当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还应适当地考虑我国国情。

    (二)提高征税的起征点,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801元的起征点调高, 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起征点从801元提高到2000元,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三)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为二元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所谓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如何,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的税制模式。英、美、法、德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而二元所得税制,又叫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都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制,实行这种税制的有智利等国。相比之下,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科学合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因其实施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如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强,税收征管现代化等。而我国地广人多,目前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收入缺乏全面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实行二元所得税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二元所得税制下,平时先按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的不同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年终再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的数额规定一个起征点,对汇总收入达到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征收综合所得税时,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

    (四)废除法定扣除费用“二刀切”的做法,使费用扣除科学合理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废除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采用综合扣除800元的“一刀切”做法,使费用的扣除既考虑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家庭状况的区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并使费用扣除“指数化”,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冲击,从而保障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减轻工薪人员的税收负担。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纵深发展,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以及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实,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对我国公民的纳税扣除费用和对外国人等有关特殊人员的扣除费用逐步统一,以真正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维护国家权益。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1.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笔者认为,必须强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