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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会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8 15:47:13

自律会工作计划

自律会工作计划篇(1)

一、 经验总结

二、 主要活动

三、 工作要求

四、 部门建设

详细计划

一、经验总结:

自律部在以往工作中表现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在学生会签到、内部成员考察等工作中表现出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工作中仍然出现了一些瑕疵,如没有发挥好组织作用使学生会各个部门能够团结协作,自律部工作太空使得干事们没有发挥自己的能力,他们提的建议没有能良好的体现等。总的来说,功大于失。

二、主要活动:

1、负责每次活动学生会内部人员的考勤以及工作态度、工作情况等的考察

2、负责活动中各个班级等活动参加者的考察,并统计参加人员名单

3、辅助各个部门维持好各项活动的秩序,并帮助共同组织活动

4、负责运动会表演方队的训练

5、精神文化周 组织我院学生收集文明和不文明的现象,包括照相,绘画形式展出,以提醒学生提高的综合素质

6、文明宿舍评比 本学期我部依然会对院内进行文明宿舍的评比。对院内所有宿舍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卫生、内务等方面,所有宿舍计分评比,最后根据分数高低评出文明宿舍。

7、安全检查 安全之事无大小。本学期我部门将会对院内所有宿舍进行不定时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宿舍内违章电器使用情况。一经发现有使用违章电器的情况,电器没收并处以惩罚。:

8、组织机电学院乒乓球赛(计划在开学前两个月内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

1、工作时要认真仔细,在速度的同时保质量完成工作。

2、要讲文明礼貌,在工作中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3、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熟练业务,提高水平。

(二)提高各种素质

秘书处是一个工作比较繁琐的部门。接触其他部门的机会比较多。这就更能体现出高素质培养的急切性和重要性。

(三)、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是学生工作的一个有利条件,本学期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抓好学生干部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问题。

二是抓好业务素质,做到公正严明、不以公谋私。

自律会工作计划篇(2)

第十四周或第十五周 系自送老晚会

时间待定 广播操比赛

暑假 各年级学年终违纪通批统计工作

下学期始 完成本学期系级标兵宿舍评选

二、各部门本学期工作计划(包含各部改进措施):

办公室:

月评表:时间为每月最后一星期的周末。(以卫生早操部出本月最后一周成绩的时间为准)执行方案为由四名大二同学和四名大一同学,在周末完成月评表的制作,统一发到副部邮箱。然后由指定同学打印盖章(通知4份,成绩5份)。再将其中一份成绩交给张辉老师后,于各宿舍楼下张贴公示。

优秀宿舍长评选:第五周之后,由副部将评选方案交给张辉老师。经过老师审批通过后,在各宿舍楼下张贴优秀宿舍长评选通知。公示两周,并由副部向各班班长发送通知,鼓励大家积极申请。然后在办公室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收取申报材料,并交由纪检部按照标准进行打分汇总。最终结果于十八周交给张辉老师审查盖章后,在各宿舍楼下公示,并于下学期宿舍文明表彰大会时进行颁奖。

短信通知通知时间:

① 在自律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前及有重要结果时都对班长进行通知。

② 节假日前以及工作发生变更的时候对班长进行通知。(取消每周发一次通知制度)

大例会:由大一同学分别负责点名、汇报、记录、会议记录的工作,并着情况进行人员调换。

办公室物品清单:开学后清点办公室的物品,并向张辉老师汇报。

通表及财务汇报 :学期末,将本学期的财务汇总情况同发票一起交给张辉老师。通表按照上学期的样式制作并交给主任,盖章后及时张贴公示。

各部门配合:配合宣传部做好微信公共平台,并将各部门反馈的工作情况及时记录汇总。送老晚会上,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并及时为各部门报销财务。

各年级学年终违纪通批统计工作:每周备份资料,于暑假完成,以备评优使用。

卫生早操部:

卫生:每周每天需检查部分宿舍卫生,保证一周之内电力系宿舍均被查到一次。具体检查时间安排根据个人的课表情况灵活变动。每天查完卫生后向老师汇报检查情况。每三周出一次卫生情况的通报表扬或批评。若检查方法有所改动再重新分配。

早操:等待本学期学生处及校自具体通知后再具体分工培训。

系级标兵宿舍:上学期系级标兵宿舍已上交给张辉老师,等校自星级宿舍的结果出来,就可完成公示等工作,预计前三周可以完成。平时做好卫生成绩的记录与收藏,方便本学期评选时减轻工作负担。本学期系级标兵宿舍第五周开始宣传收表,11-17周抽查普查,到下学期结合星级宿舍公布结果。

纪检部:

自习娱乐抽查:每周不定期抽查自习娱乐,时间周一至周四、周日不定夜不归宿检查:每两周抽查一次以及节假日放收假检查。

违章电器检查:伴随前两项工作同步进行。

检查结果:第二天交给老师及时跟进处理结果的公布。

协助优秀宿舍长评选工作。

宣传部:

自律会工作计划篇(3)

自律部是院学生会中人数最多的部门,也是学生会重要的部门之一, “自律部”所谓自律先要严于律己,自律部成员应刻苦学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各种活动中积极表现,为其他同学作表率,自律部成立以来,在老师们的精心指导下,努力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断开拓创新,完善自己,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做出成绩,俗话说“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经过不懈的努力,我们挥洒了辛勤的汗水,也收获的丰硕的成果,我们在一个又一个的挑战中不断成长,积累经验,获得了老师和同学们的赞赏和肯定。

又是一年桃李满园时,我院迎来了新一届的学生,为了扩大我院学生会的队伍,提高我院学生会的办事效率,也给新生一个施展自己才华的舞台。因此院学生会将在新生中招贤纳士,让他们有施展才华、展示自我的空间,更好的为广大师生服务。院学生会自律部本次的纳新工作,望全院同学积极参与到其中来,希望同学们通过加入学生会得到锻炼,充实自我。同时,你们的加入也为学生会注入了新的血液。

纳新原则

1活动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必须本着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以做好老师与同学之间的沟通为目标,端正心态。

自律会工作计划篇(4)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它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一种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同时实施,这就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据。计划生育由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就要求广大计生工作者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和准绳,切实做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而在实践中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的难点。根据2006年的统计,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兑现率为66%,全部征收数额(含往年)的兑现率仅为48%;从征收例数来看,当年有超过30%社会抚养费未征收,其中衢州地区的兑现率不到四成,全部兑现率不到三成,温州地区也是如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不仅是直接反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还反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不够。虽然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但这种宣传教育的效果还不够理想,还有一些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知之甚少;有些地方对计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则流于形式,特别是交通不便、地处偏远的山村还存在死角。二是执法不严,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在基层,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是以征收难度大为由,人为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再加上一些计生执法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出现随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象。三是部分群众计生法律意识不强,不履行或对抗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在偏远农村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经济往往比较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四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面广量大,执行难度增大,而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力还不够。五是外出流动人口多,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管理和服务方面相对滞后,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管理,这也是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它妨碍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一是严重损害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刚性的法律法规变成了可以伸缩的条款,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二是弱化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动力。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执法不公,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造成了政府资金的大量流失,也助长了“逃生”现象的发生,使征收对象转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逃生或接受处罚,不利于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上述问题和原因的存在,既有计生部门的责任,也有相关部门的配合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计生部门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正视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计生工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要真正承担起计生工作的应有责任。

二、深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对策

要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是计生工作的重点。加强深化计生部门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是做好计生工作的必要前提。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建立科学、系统的工作机制是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实行综合治理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所以,要深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形式、多载体、多途径的宣传方式,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教育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着眼于群众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转变。要充分利用乡镇人口学校,搞好普法教育。结合洞头海岛县实际,对县、乡人口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设施条件,针对渔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根据不同知识层面,调整普法内容。要结合当前宣传、司法等部门开展的“五进村”活动,做好“送法进渔村”、“送法上渔船”、“送法进学校”等具体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转化,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二)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计生干部是人口和计生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最基本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活动中的最终实施者。只有不断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才能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因此,要全面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这支队伍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队伍,使广大计生干部成为守法、执法的模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综合体现,因为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事,都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这就要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当中全面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做到既保障国家权力的实现,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是用法律手段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基础,如果计生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本身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就很难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做到严格依法行政,首先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程序、期限办事,执法主体合法,征收对象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调查证据充分,引用法律和适用程序无误。

(三)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要重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突出抓好“严、准、实、细、公”五个要素。

完善规章制度。一是完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已出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到收支规范,并注重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二是规范完善机关制度,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工作职责。

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是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践中,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卷宗;把面对面的思想工作做到位,把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征收到位,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切实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具体地说,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严”,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七个不准”的规定,实行一步到位工作方式,严明纪律,亮证执法,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准”,就是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就是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征收对象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分类确定,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确有困难”的情况分期缴纳。

“细”,就是作风扎实细致,从调查取证做出书面的征收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到按照“一案一卷一制作”的要求,规范法律文书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等,执法人员都要作风扎实,工作深入细致。

“公”,就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坚决杜绝“人情案”和随意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违法行为,将征收情况在当事人所在村委、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的密切配合,尤其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一致、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首先,计划生育部门严格执法。只有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遇到阻力,司法部门才能积极配合,发挥职能,解决困难。

其次,相关部门发挥作用,积极配合,综合治理。仅靠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活动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到位率低的问题,还需要公、检、法、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配合。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要积极审理,依法执行。公安部门要为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对破坏阻碍执法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检察部门要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积极依法,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建立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工作机制。用工作制度、责任目标等管理措施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增强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心,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如人大在对人民法院的责任目标管理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率、结案率、执行到位率有一个明确规定,以增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党委政府在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目标管理中,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要达到一定的比率等等。

总而言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关系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与人口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把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抓实、抓好。

参考文献:

1、曹林淇,闫用喜,李合明.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的实践与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3(10).

2、陈宰金.加快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进程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J].当代人口,2004(6).

自律会工作计划篇(5)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队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环境和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律师队伍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有的律师职业道德缺乏,诚信缺失,对当事人敷衍塞责,甚至拿钱不办事,欺骗坑害当事人;有的律师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不正当关系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一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散、乱、差”问题突出,等等。这些问题是多年来累积的深层次矛盾的体现,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当前,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我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障。只有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律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切实履行历史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才能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律师队伍的信任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二、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从解决当前律师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督导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查自纠相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与建章立制相结合,以建章立制为主。通过教育评查活动,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切实增强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为构建和谐天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目标: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这一律师队伍建设的总要求,采取学习教育、自查互查、严格监督、完善制度等各项措施,认真解决目前天津律师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阻碍和制约律师业快速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教育评查活动,使律师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得到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进一步推动天津律师队伍行风建设再上新水平。

三、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教育评查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教育评查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9月11日至10月14日)。9月11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召开天津市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动员会议,对搞好此次教育评查活动,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队伍行风建设进行动员部署,使广大律师在坚持服务为民、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市的高度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律师队伍行风建设面临的主要形势,找准自身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教育评查,有力推动我市律师队伍行风建设再上新水平。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市局领导在全市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动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重点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交往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行业规范。

(二)自查自纠(10月15日至10月23日)。要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剖析,认真进行排查。律师事务所要重点查找在管理上是否存在“散、乱、差”的情况,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对于有投诉、且查证属实的律师是否做出处理等。律师个人要重点查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等。各律师事务所要在排查的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并于10月23日以前报至南开区司法局;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

(三)互查整改(10月24日至11月9日)。采取区县司法局之间互查、同一地区律师事务所之间互查的方式进行。我局将组织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做好互查工作(具体互查安排请参照附表),在此期间,市律师协会将做好互查、抽查工作,并重点检查问题多、投诉率高的律师事务所,及时掌握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和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于在检查、互查活动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律师事务所进行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不达标的,要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总结验收(11月10日至11月20日)。我局将对各律师事务所的教育评查活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否做到律师人人皆知,律师自律意识是否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还存在未查处的问题,已查处的问题是否采取了纠正的措施;律师投诉案件是否件件有回音,已查实的律师违法违纪案件是否都依法依纪做了处理;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等主要规章制度是否公示等。各律师事务所要对每一名律师做出评定,并备案。南开区司法局将对每一个律师事务所做出验收鉴定,并备案。

四、加强领导,确保教育评查活动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律师事务所要把这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南开区司法局将组织成立督查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于冠波担任,副组长由寇德禄副局长担任,法律服务管理科同志为督查组成员。对各律师事务所的教育评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教育评查活动取得实效。

(二)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律师事务所,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和具体指导。对制度规范、落实较好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对制度不规范、管理混乱、投诉较多的律师事务所,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帮助其找问题、查原因、定措施,促进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宣传,改善环境。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水平的提高,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行风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同时,要加强律师制度、律师作用的宣传,宣传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涌现出的律师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树立律师社会公信力,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为完善律师制度、发挥律师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149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南开区区政府批转了区人口计生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见》。《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对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提出如下主要要求:

自律会工作计划篇(6)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14(C)-0226-01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解决好中国的人口问题。要解决好人口问题,就必须注重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因此,认真回顾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发展过程,分析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前提和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他是国家专门制定的一部部门行政法,就是国家要依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科学管理,就是要坚持在日常的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就是要引导、教育、维护公民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和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党中央发表的一封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正式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的城乡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序幕。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正式确立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法行政,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家立法进程,逐步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党中央明确指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2002年9月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体系初步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式步入法治轨道。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对我国政府管理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各省级、市级政府部门长期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以及计生工作者30多年不懈努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几年来,广大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的意识大为增强,行政行为更为规范,有力推动了计生工作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意识不强。一些干部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依法管理只是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自己可以不受约束。这就导致片面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认识不到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程序,如果违反法律就是无效的。一部分群众不懂法,不知道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就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一些干部重政策、轻法律,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干部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殊,只是把群众当作管理对象,不懂得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较少考虑如何深入细致地进行宣传,如何组织群众、引导群众和服务群众,采取简单生硬、强迫命令的做法;把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完成人口计划对立起来,把“抓紧”与“抓好”对立起来。

三是计生干部队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少数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偏低,工作方法简单,由此出现任意行政、以及违法侵权现象也就在所难免。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不力,也直接影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自律会工作计划篇(7)

[中图分类号] F0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3-0054-03

薛暮桥,1904年10月出生于江苏无锡,是我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杰出代表,在2005年获得中国经济学贡献奖。早年随陈翰笙一起从事我国农村经济问题的研究,并担任《中国农村》主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他在敌后根据地和解放区从事教学和经济工作,并承担了山东革命根据地的经济领导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薛暮桥直接参与了通货膨胀、调整物价的斗争,参与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国民经济调整的领导工作,开始了对价值规律的研究,创建了新中国最初的统计制度。和时期,不断进行反思和学习,完成《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前六稿。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断解放思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强调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探索中不断前进。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薛暮桥对于价值规律的探索

1952年,斯大林发表了《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在刚刚成立不久、急于发展经济的新中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我国经济界、理论界展开了一次探讨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热潮,这次热潮以探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价值规律为重点。当时理论界、经济界普遍认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受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支配,与价值规律无关;对资本主义经济起作用的是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私人资本主义和个体经济受价值规律的支配。薛暮桥对此持不同的观点,1953年发表了《价值规律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一文,处在过渡时期的新中国的经济情况与苏联的情况是不同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货膨胀、投机活动猖獗,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没有受到限制,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立刻采取措施使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加强,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逐步受到限制。这是否意味我们不需要价值规律,取消了价值规律的一切作用。薛暮桥具体分析了在不同的经济成分下价值律的作用:分散的个体农业中,价值规律影响着部分农产品的生产;对于私营工业来讲,除了有些在不同程度上受国家计划支配,其生产一般仍受价值规律调节;大量的小工业和小农业它们几乎是完全由价值规律来调节;国营工业基本上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调节,但价值规律对其也有一定影响。对于前几种经济受价值规律影响可以简单理解,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已经取得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国营工业还要受到价值规律影响?首先在国营工业中计算成本、规定价格、实行经济核算的时候,需要考虑到价值规律。其次,国营工业所生产的与私营工业所生产的同类产品在流通的过程中需要相同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薛暮桥指出不能因为我们有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制定了国有计划,就抛弃价值规律,凭主观来进行经济建设,这是严重的错误思想。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薛暮桥对价值规律的认识

这一时期对价值规律的探索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已经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国民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其主要部分基本纳入国家计划,价值规律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怎样的地位。薛暮桥认为在这一时期及以后价值规律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原因是无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还是改造完成以后,商品生产都是广泛存在着。不管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所生产出来的消费品,都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在这一过程深受价值规律的影响。当然,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不通过市场的生产不受价值规律的调节,社会主义国营工业的产品,其中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将会脱离市场在内部进行分配,属于消费品的部分则以商品的形式送到市场去销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仍受价值规律的影响。第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与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价值规律所起的调节作用具有很大的自发性,而且不受任何限制,资本主义国家倡导自由,很少有国家对其生产进行调节和控制,因此价值规律的自发性带来了很大的破坏性。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国家利用价值规律,通过计划经济来调节生产,因此,价值规律的自发性因为受到国家的限制而发挥不了作用。自发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由于其客观性依然存在,应当给予重视。第三、出现一些新情况,国家计划也应当采取一些新措施。改造完成后,薛暮桥意识到我国经济出现一些问题。首先,由于产品统购包销,不能够自由选择。比如,工业品的品种和花色减少,有些产品出现质量下降的情况,适应不了人们的需求。其次,一些成本相同而质量不同的产品,在市场往往以同样的价格进行销售,这显然与价值规律发生了背离。再者,国家在收购农产品或者手工业品时,有时收购不及时或者收购价格偏低导致减产,使农民和手工业者收入减少还影响市场供应。在这种情况下,薛暮桥提出“我们将有必要和可能更加放手地来利用价值规律,利用它来作为国家计划的补充。”在计划经济下充分利用价值规律。

三、薛暮桥在三年调整及时期对于价值规律的探索

这一时期,由于国家在政治上出现一些偏差,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陷入了困境。薛暮桥同志在这一时期对于价值规律的探索并未停滞不前,这一时期对于价值规律争议较大。首先,薛暮桥提出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理中的三种方法:一是国家用直接计划来管理的经济活动,国家计划直接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质量、调拨数量、调拨价格,在生产和数量方面,价值规律已不再起调节作用了,但是在调拨价格方面必须利用价值规律。简而言之,用直接计划来管理经济活动不是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价值规律仅仅起到经济核算工具的作用。二是国家用间接计划来管理经济活动,即国家不直接规定生产计划,而是各个国营商业部门按照市场需要,从供销中来加以调节。在流通过程中,可以一定程度上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在生产过程中,价值规律被用来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部分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这个调节不是价值规律自发调节而是国家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三是国家计划管理范围以外的经济活动,即国家对于生产和销售不再管理,主要靠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国家在必要时通过价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次,在这一时期,国家计划于价值规律的关系引起了争论,一种认为,计划规律起作用的地方,价值规律就没什么作用。另一种认为国家计划和价值规律一起起作用。薛暮桥对于这一问题提出了“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新理解,国民经济在生产过程中要求按比例发展这是客观规律,这一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是通过价值规律来实现的,而在我国是通过国民经济计划来实现的。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和流通,是由国家计划来调节还是价值规律来调节,薛暮桥认为二者可以同时发挥作用,利用价值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再者关于“等价交换”,社会主义经济存在着许多矛盾,比如国家和个人、国家与企业、两个所有制的矛盾。如何应对这些矛盾,薛暮桥提出“通过商品交换,利用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调整矛盾。在1959年经济理论讨论会上,薛暮桥分析了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他认为:“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是要求各种产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进行交换。”价值规律的实质内容是等价交换。

四、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薛暮桥对于价值规律的思考

这一时期思想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特别是十二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思想在理论界有了重大突破。这一时期,薛暮桥不仅仅对过去开始反思,也不断提出新的理论思想。首先,对于旧计划体制的反思。国家采取金华管理的手段统购包销切断了生产与人们需要、市场之间的联系,使生产与需要产生矛盾。企业由于被动实行国家给予的计划,剥夺了企业自,使其丧失了活力。因为不了解需求使有些物资供应不足,还有一些出现积压。向农民下达指令而没有考虑当地情况,不能因地制宜打击农民积极性。用行政命令来代替经济管理,只有计划无市场。其次,对于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认识。这是对旧计划体制反思后的新思考,在现代,商品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市场调节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由于长期“左”的思潮的影响,人们往往把市场调节认为是资本主义自由化,把市场调节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其实市场调节并不是一般的价值规律的调节,之前有部分学者认为市场调节就是价值规律的调节,其实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通过市场的自由竞争、价格波动、供求变化来实现调节。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对立起来是不对的,二者并不相斥,完全可以相辅相成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再者,如何利用价值规律来为经济建设服务,过去我们的价格由国家制定,在当时看来国家有可能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来制定价格,但是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薛暮桥曾认为社会主义价格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来讲更接近于价值,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资本主义国家当价格背离价值时,价值规律就会自动调节,缩小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距;社会主义国家的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如果出现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国家的影响很难自发去调节价格,出现产品积压或者供不应求导致人们生活水平下降乃至影响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这一时期开始反思《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作用的论述,这一论述造成苏联物价政策的失误,同时也造成了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十年导致价格混乱,价格严重背离价值,这使我们用经济方法管理价格遇到困难,因此价格管理办法应当要灵活一些,充分利用价值规律和利用市场,因地制宜。

五、同时期经济学家与薛暮桥关于价值规律理论的讨论

同时期,我国还有很多优秀的经济学家,他们对经济建设同样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同薛暮桥就价值规律的观点也有不同的看法,观点的碰撞也是一种学习的过程。就同时期的经济学家孙冶方、于光远对于价值规律的看法简要叙述。孙冶方与薛暮桥就价值规律理论的争论:首先关于价值规律的含义问题,在薛暮桥看来价值规律就是指各种商品的价格必须符合于它的价值,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即价格围绕价值上下运动的规律,当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消失后价值规律将不复存在。孙冶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两种价值规律,一种是商品价值规律即与薛暮桥观点相同,另一种是产品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消失后,直到共产主义社会,仍然计算各种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这就是“商品价值规律”与“产品价值规律”的差别。孙冶方同志认为,产品价值规律在共产主义社会将是最重要的经济规律,要重视这种价值规律,提高生产的经济效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否受到限制的问题上,孙冶方同志曾与薛暮桥发生过争论。孙冶方认为,价值规律既然是客观规律,它就不能被限制,说限制价值规律与取消或者改造价值规律是一样的错误。针对这一点,薛暮桥指出是自己表达有误,薛暮桥所指的限制价值规律本意是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受到限制,因为略去这几个字而引起误解。孙冶方提出:“价值规律在没有自由市场或者自由市场受约束的条件下,它变的不灵敏了,可是它存在着。因此,我们更应重视它,通过计算它、发现它、尊重它,并进一步掌握它,使它为我们服务;要不然它将比惩治资本家更残酷地来惩罚我们。”这与薛暮桥所提出的我们要有意识的利用价值规律并无实质上的差别。于光远与薛暮桥就价值规律理论观点差异:就价格与价值来讲。薛暮桥认为凡是用于交换的产品它们的价格都要以价值为依据,还特别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企业用来互相交换的产品的价格要用基本符合社会必要劳动的价格。于光远同志认为这些观点从理论或实际工作中来看都是有好处的,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实际生活中,价格高于价值或低于价值,甚至价格与价值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这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要使二者完全符合是有一定的难度。再者关于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两位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薛暮桥认为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受到了国家计划的影响,但是还是起作用。这些观点于光远同志是同意的,只是薛暮桥同志提到了“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冲击着我们的国家计划”这一点于光远持有不同的观点,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社会里不能脱离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来谈对国家计划的冲击,更不能简单的把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看成这种冲击力量,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要把利用价值规律对国家计划起破坏作用的社会根源找出来,而不是抽象的认定价值规律对国家计划有冲击作用。

薛暮桥对于价值规律理论的探索体现了薛暮桥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始终坚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不盲目照抄别国经验,根据我国特殊国情揭示了经济发展的特有规律,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和研究使薛暮桥具备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高度洞察力和预见性,薛暮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从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中对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关系展开丰富谈论,表明薛暮桥开始了商品经济的价值探索使他成为能对我国经济建设实践提出不同的意见。

[参 考 文 献]

[1]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0-46

[2]薛暮桥.薛暮桥经济文选[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

[3]杨欢进.薛暮桥经济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115-119

自律会工作计划篇(8)

自*年开展"*"普法工作以来,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广东省计划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同志在党的*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计划职能转变,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积极落实国家计委制定的《全国计划、物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在普法、参与立法、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得到提高,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机关工作特点的法制建设机制,较好地完成了国家计划系统"*"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至今年6月底止,广东省计划系统建立了法制工作机构47个;专职从事法制工作人员62人;举办各种普法培训班117期,参加学习和进修人员达6091人次;完成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11件,(其中已出台的8件、完成起草的3件),规范性文件139件(不含*、*、*、*以外市);部分市计委还建立了案件审理和举报投诉制度。现将全省计划系统"*"普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制订普法规划(一)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年开展“*”普法后,省计委按要求成立普法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主任黄伟鸿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和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纪委、党办、监察、人事、法规、办公室等处室的领导当成员,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同时发文要求各地计委也相应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各市计划系统普法领导小组均由计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挂帅,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工作网络。在成员有变动和缺额时,能及时调整和补充,保证机构的健全,为全省计划系统"*"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几年的工作中,各级"*"普法领导小组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困难。(二)制订普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认真衔接国家计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计划工作的特点,*年省计委制定了《广东省计划系统法制宣传第三个五年规划》(*-2年),对五年普法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同时,还相应地制定了普法年度计划。各000市计委也结合实际制订了普法规划和计划。在制订规划、计划的过程中,省、市计委都能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国家计委的普法规划与我省的普法安排相结合;二是学习计划工作专业法规与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相结合;三是五年的长规划和当年的短安排相结合;四是学法、守法、执法、立法相结合。由于注意抓好规划、计划工作的"四个结合",确保了普法工作既符合上级计委的要求,又切合当地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二、深入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省计委和各市计委均按照年度普法学习的计划,认真抓好法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增长法律知识。一是组织学习改善宏观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对外开放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普及学习《科技进步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收管理法》、《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二是抓好与计划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劳动法》、《价格法》、《统计法》、《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规定》、《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三是组织干部学习地方普法要求的《行政法学》、《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刑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基本完成普法学习计划目标。我省计划系统"*"普法学习宣传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一)领导带头学法省计委党组的中心学习组,把学习基本法律和计划部门的专门法律法规列入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学习、交流、讨论;*市计委每年都编制领导干部学法目录,领导带头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和法制理论;*、河源等市计委的领导班子学习中心组,每月定期集中一次进行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开展学法专题讨论,谈学习心得体会,还邀请市政府法制办、高等院校、市委党校的专家到机关授课辅导,为推动干部、职工学法起表率和先导作用。(二)材,坚持自学和面授教育相结合全省计划系统统一采用国家计委编印的《计划物价干部职工常用法律读本》作为学习法律知识的教材,对普法学习所需的资料,做到人手一册。各地在全面自学所要求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有组织地学习普法的重点教材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法律知识讲座、选派骨干参加学习培训、结合实际问题学习有关法律条文等办法进行。省计委精心组织了两期普法培训班,各市计委均选派了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参加学习,合计达120人。(三)注意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省计委积极通过开展墙报、组织参观学习和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拓视野,提高大家对普法学习的兴趣;*、韶关、茂名等市计委则采用法律知识征文、办好宣传橱窗、黑板报、有奖测验等多种形式,调动干部职工学法的积极性,增强宣传效果;惠州、云浮市计委通过集中请专家讲课、收看法律教育录像片、参加宣判大会等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普法教育。(四)抓好干部学法考试我省计划系统大多数部门将每年的学法考试作为检查干部学法情况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省计委自1997年开始至今,除分别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省直机关工委统一组织的《宪法》、《行政诉讼法》等15个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的年度学法考试外,还单独组织机关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四个常用法律知识的学习考试。三年来,除因公在外人员,在职广大干部都参与了普法考试,据统计,每年实际参加考试人数占应参加考试总人数的96%以上,合格率达到了100%.各市计委每年都参加当地普法办组织的考试科目,参考率都在90%以上,考试合格率均达100%.三、坚持学用结合,抓好法规规章配套工作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我省计划系统行使计划管理权的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方式,同时,还为省、市人大和政府代拟有关计划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有关部门代省、市草拟或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计划部分提供立法建议的职责。这些规则都是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其合法、适当与否直接决定依之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把这些规则的出台关,是我省计划系统贯彻依法行政的主要举措。(一)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使计划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抓好普法学习宣传过程中,省计委、*以及*、*、*经济特区计委利用当地人大、政府拥有立法权的有利条件,坚持在配合参与立法上下功夫,并力求做到既注意把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又注意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需要,推动计划系统的法制建设步伐。省计委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向省政府、省人大提出有关项目的立法建议,并主动协调各单位关系,认真做好立法项目的草拟工作。其中已出台的包括《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市计委制定的《*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市计划局起草出台的《*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市计委制定的《*市人口管理条例》和《*市投资管理办法》和*市计委制定的《*市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市区人口计划管理规定》等8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完成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广东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经济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条例》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3件。(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到依据、程序、内容合法各市计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围绕资金筹措与使用、项目建设与管理、产业发展政策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积极主动地起草或提请市政府涉及计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发文推动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如*市计委制定的《*市经济和社会调节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办法》、《*市重大科技攻关和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和《*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议管理办法》,*市计划局起草制定的《关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科技再开发基金管理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对各种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省计划系统都坚持严格把关,做好协调,注重实效,合理合法。四、落实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一)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省计委成立了以黄伟鸿主任为组长的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并编写《广东省计划委员会执法责任制手册》,明确计委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职责,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工作程序,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市计划局及*、*、*、*等市计委结合"三定"方案的工作职责,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分解到岗到人的逐级责任制,并落实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奖励,同时还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二)坚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省计委对负责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执法检查,既注意协调管理,又及时通报情况,每年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都要检查各专业处室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心的作用。中山市计委在执法检查中重点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市计委在3年内共为该市国债项目争取国债资金1.4亿元),*年市计委与人大代表一起视察、检查该市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进展情况,落实国债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今年又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1.24亿元国债的三大项目(东河水利枢纽工程、中顺大围、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债项目的建设依法有序地进行。*、肇庆、韶关、揭阳等市计委在投资项目管理上,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专业性法规,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理顺建设项目中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在统筹投资资金使用、外来人口入户审批、大中专毕业生计划安排等行政管理中,严格遵循国家、省的政策和自身制定的规章办法,做到程序合法、制度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使计划管理有序进行。(三)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我省计划系统在机关内部管理中,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文明办公、重大事项督办等制度。省计委带头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关单位的会文,均认真依法提出意见,省计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把好法律关,依据《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市计委机关工作人员上班一律佩戴胸证,明确机关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湛江、茂名、梅州、江门等市计委制定了《市计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市计委机关财务开支审批有关规定》、《效能监察方案》等规章制度,对保证计委各项工作的落实,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五、对“*”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一)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我省计划系统通过大力加强普法学习,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加大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了计划管理向以间接调控为主转变、调控手段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九五"前四年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0.2%,基本实现了规划目标,继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二)依法加强计划管理,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几年来,我省加强了投资管理和促进了重点项目建设,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度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抽水蓄能电站、京珠高速公路广东段、珠钢项目等一批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更加规范。"九五"期间,全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如广梅汕铁路、京九铁路广东段、虎门大桥、沙角电厂c厂投入使用,改善了我省的交通、能源紧张状况,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薄弱环节通过制定法规,依法加强管理。(三)依法实行审批制度改革,增创计划体制改革新优势*市计划局在全省率先实行审批制度改革,通过简化自筹资金项目审批环节、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事项、改革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等,探索了依法进行审批管理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新途径,初步收到良好的成效。全省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进行审批制度改革,省计委根据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调整。其内容包括:取消一部分项审批事项,克服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弊端;对保留审批的事项,依法进行规范;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和审批后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管。此外,还努力规范行政管理程序,使计委机关管理活动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四)用法律监督手段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成效显著通过普法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从参加学习法律知识逐步转变到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维护国家法制,执行法制,依法管理,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加强了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几年来,我省计划系统在政府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和招标、入户指标安排、毕业生分配计划安排等重要行政事务中从未发现违纪行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明显提高。我省计划系统在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负责普法宣传工作的专职人员不足,相当部分市计委只能抽出兼职人员负责法规工作,在各方面工作任务集中发生时,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就难免受影响;二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省部分边远山区市计委属下基层单位的学习培训费用难以落实,导致普法进度参差不齐;三是依法行政方面,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还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权还须进一步明确;四是对普法工作中涌现的典型单位和人物的宣传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制建设任务将会更加繁重,尤其是机构改革完成后,省体改委、省粮食管理局的职能并入省计委,法制工作的范围更宽。为此,我省计划系统将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一如既往地搞好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自律会工作计划篇(9)

自*年开展"*"普法工作以来,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省计划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同志在党的*大报告中讲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计划职能转变,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积极落实国家计委制定的《全国计划、物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在普法、参与立法、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得到提高,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机关工作特点的法制建设机制,较好地完成了国家计划系统"*"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所讲的各项要求。至今年6月底止,*省计划系统建立了法制工作机构47个;专职从事法制工作人员62人;举办各种普法培训班117期,参加学习和进修人员达6091人次;完成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11件,(其中已出台的8件、完成起草的3件),规范性文件139件(不含*、*、珠海、*以外市);部分市计委还建立了案件审理和举报投诉制度。现将全省计划系统"*"普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制订普法规划(一)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年开展“*”普法后,省计委按要求成立普法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主任黄伟鸿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和纪检书记任副组长,纪委、党办、监察、人事、法规、办公室等处室的领导当成员,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同时发文要求各地计委也相应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各市计划系统普法领导小组均由计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挂帅,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工作网络。在成员有变动和缺额时,能及时调整和补充,保证机构的健全,为全省计划系统"*"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在几年的工作中,各级"*"普法领导小组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困难。(二)制订普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认真衔接国家计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省计划工作的特点,*年省计委制定了《*省计划系统法制宣传第三个五年规划》(*-2年),对五年普法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同时,还相应地制定了普法年度计划。各000市计委也结合实际制订了普法规划和计划。在制订规划、计划的过程中,省、市计委都能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国家计委的普法规划与我省的普法安排相结合;二是学习计划工作专业法规与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相结合;三是五年的长规划和当年的短安排相结合;四是学法、守法、执法、立法相结合。由于注意抓好规划、计划工作的"四个结合",确保了普法工作既符合上级计委的要求,又切合当地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二、深入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省计委和各市计委均按照年度普法学习的计划,认真抓好法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增长法律知识。一是组织学习改善宏观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对外开放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普及学习《科技进步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收管理法》、《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二是抓好与计划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劳动法》、《价格法》、《统计法》、《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规定》、《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规定》、《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三是组织干部学习地方普法要求的《行政法学》、《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刑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基本完成普法学习计划目标。我省计划系统"*"普法学习宣传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一)领导带头学法省计委党组的中心学习组,把学习基本法律和计划部门的专门法律法规列入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学习、交流、讨论;中山市计委每年都编制领导干部学法目录,领导带头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和法制理论;*、*等市计委的领导班子学习中心组,每月定期集中一次进行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开展学法专题讨论,谈学习心得体会,还邀请市政府法制办、高等院校、市委党校的专家到机关授课辅导,为推动干部、职工学法起表率和先导作用。(二)材,坚持自学和面授教育相结合全省计划系统统一采用国家计委编印的《计划物价干部职工常用法律读本》作为学习法律知识的教材,对普法学习所需的资料,做到人手一册。各地在全面自学所要求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有组织地学习普法的重点教材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法律知识讲座、选派骨干参加学习培训、结合实际问题学习有关法律条文等办法进行。省计委精心组织了两期普法培训班,各市计委均选派了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参加学习,合计达120人。(三)注意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省计委积极通过开展墙报、组织参观学习和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拓视野,提高大家对普法学习的兴趣;*、韶关、茂名等市计委则采用法律知识征文、办好宣传橱窗、黑板报、有奖测验等多种形式,调动干部职工学法的积极性,增强宣传效果;惠州、云浮市计委通过集中请专家讲课、收看法律教育录像片、参加宣判大会等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普法教育。(四)抓好干部学法考试我省计划系统大多数部门将每年的学法考试作为检查干部学法情况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省计委自*年开始至今,除分别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省直机关工委统一组织的《宪法》、《行政诉讼法》等15个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的年度学法考试外,还单独组织机关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四个常用法律知识的学习考试。三年来,除因公在外人员,在职广大干部都参与了普法考试,据统计,每年实际参加考试人数占应参加考试总人数的96%以上,合格率达到了100%.各市计委每年都参加当地普法办组织的考试科目,参考率都在90%以上,考试合格率均达100%.三、坚持学用结合,抓好法规规章配套工作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我省计划系统行使计划管理权的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方式,同时,还为省、市人大和政府代拟有关计划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有关部门代省、市草拟或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计划部分提供立法建议的职责。这些规则都是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其合法、适当与否直接决定依之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把这些规则的出台关,是我省计划系统贯彻依法行政的主要举措。(一)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使计划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抓好普法学习宣传过程中,省计委、*以及*、珠海、*经济特区计委利用当地人大、政府拥有立法权的有利条件,坚持在配合参与立法上下功夫,并力求做到既注意把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又注意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需要,推动计划系统的法制建设步伐。省计委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向省政府、省人大讲有关项目的立法建议,并主动协调各单位关系,认真做好立法项目的草拟工作。其中已出台的包括《*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市计委制定的《*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市计划局起草出台的《*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计委制定的《珠海市人口管理条例》和《珠海市投资管理办法》和*市计委制定的《*市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市区人口计划管理规定》等8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完成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经济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条例》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3件。(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到依据、程序、内容合法各市计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围绕资金筹措与使用、项目建设与管理、产业发展政策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积极主动地起草或提请市政府涉及计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订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发文推动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如*市计委制定的《*市经济和社会调节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办法》、《*市重大科技攻关和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和《*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议管理办法》,*市计划局起草制定的《关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科技再开发基金管理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对各种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省计划系统都坚持严格把关,做好协调,注重实效,合理合法。四、落实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一)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省计委成立了以黄伟鸿主任为组长的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并编写《*省计划委员会执法责任制手册》,明确计委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职责,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工作程序,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政务公开;*、顺德市计划局及珠海、*、中山、潮州等市计委结合"三定"方案的工作职责,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分解到岗到人的逐级责任制,并落实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奖励,同时还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二)坚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省计委对负责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执法检查,既注意协调管理,又及时通报情况,每年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都要检查各专业处室的依法行政工作,讲意见或建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这两项相互联系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心的作用。中山市计委在执法检查中重点加强对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市计委在3年内共为该市国债项目争取国债资金1.4亿元),*年市计委与人大代表一起视察、检查该市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进展情况,落实国债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今年又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1.24亿元国债的三大项目(东河水利枢纽工程、中顺大围、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债项目的建设依法有序地进行。*、肇庆、韶关、揭阳等市计委在投资项目管理上,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专业性法规,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理顺建设项目中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在统筹投资资金使用、外来人口入户审批、大中专毕业生计划安排等行政管理中,严格遵循国家、省的政策和自身制定的规章办法,做到程序合法、制度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使计划管理有序进行。(三)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我省计划系统在机关内部管理中,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文明办公、重大事项督办等制度。省计委带头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关单位的会文,均认真依法讲意见,省计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把好法律关,依据《*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市计委机关工作人员上班一律佩戴胸证,明确机关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湛江、茂名、梅州、江门等市计委制定了《市计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市计委机关财务开支审批有关规定》、《效能监察方案》等规章制度,对保证计委各项工作的落实,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五、对“*”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一)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我省计划系统通过大力加强普法学习,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加大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了计划管理向以间接调控为主转变、调控手段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九五"前四年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0.2%,基本实现了规划目标,继续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二)依法加强计划管理,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几年来,我省加强了投资管理和促进了重点项目建设,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度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抽水蓄能电站、京珠高速公路*段、珠钢项目等一批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更加规范。"九五"期间,全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如广梅汕铁路、京九铁路*段、虎门大桥、沙角电厂c厂投入使用,改善了我省的交通、能源紧张状况,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薄弱环节通过制定法规,依法加强管理。(三)依法实行审批制度改革,增创计划体制改革新优势*市计划局在全省率先实行审批制度改革,通过简化自筹资金项目审批环节、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审批事项、改革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督等,探索了依法进行审批管理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新途径,初步收到良好的成效。全省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进行审批制度改革,省计委根据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调整。其内容包括:取消一部分项审批事项,克服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弊端;对保留审批的事项,依法进行规范;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和审批后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管。此外,还努力规范行政管理程序,使计委机关管理活动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四)用法律监督手段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成效显著通过普法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从参加学习法律知识逐步转变到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维护国家法制,执行法制,依法管理,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加强了机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几年来,我省计划系统在政府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和招标、入户指标安排、毕业生分配计划安排等重要行政事务中从未发现违纪行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明显提高。我省计划系统在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负责普法宣传工作的专职人员不足,相当部分市计委只能抽出兼职人员负责法规工作,在各方面工作任务集中发生时,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就难免受影响;二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省部分边远山区市计委属下基层单位的学习培训费用难以落实,导致普法进度参差不齐;三是依法行政方面,立法质量还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还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权还须进一步明确;四是对普法工作中涌现的典型单位和人物的宣传不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制建设任务将会更加繁重,尤其是机构改革完成后,省体改委、省粮食管理局的职能并入省计委,法制工作的范围更宽。为此,我省计划系统将在国家计委的指导下,一如既往地搞好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自律会工作计划篇(10)

关键词:人口与计生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管理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4、力求与推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及严格依法监督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管理的水平。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生育证发放、二胎审批、流动人口管理、计划外生育处罚等办事程序、内容以及办理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每年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三是电视台公开计划生育“七不准”及《法》的内容,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监督。

四、对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

(一)行政管理与规范行政行为关系的思考

一是在工作思路上着眼大局,跳出“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小圈子。由过去的“两张皮”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转变;由过去计划生育部门“唱独角戏”,向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转变;由“靠行政强制性管理”向“教育稳定服务多数人”转变;由过去只重人口控制结果,向重控制效果及重党政干群,树立良好为形象转变。真正建立起“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二是积极学习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新措施,新办法。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对管理中的难点、弱点、盲点,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村为主”和村民自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要将合同管理办法逐步下移;更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制度;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努力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以及对计生业务工作的需求。更积极创建型生育文化。通过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开展全民大学习,大宣传、大讨论,促进婚育新风进入千家万户,人口控制由过去的“大海捞针”式的追堵,转向以信息反馈、孕情跟踪、共同配合。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三是创建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采取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现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对各级政府及计生行政机关,进行是否依法履行义务的监督,并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监督;对计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章、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的各项具体原则以及职业道德等的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合理行为,促使其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减少或避免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依法行政与加强党群、干群关系的思考

进一步深化认识,在广大党政干部和计生工作者中,深入基层计划法制室宣传教育,树立好群众观、法制观、服务观、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树立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在“深入到户”上下功夫。发挥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倾听群众呼声,找准问题,摸清情况,研究对策,尊重群众,力戒,形式主义,把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作为大事来抓,深入开展实践“三个代表”加快“两个转变”的学习教育,做到文明执法,正确引导,弘扬正气,努力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参考文献资料

1、江亦曼《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国人口信息网站2003年3月2日

2、王辉《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豫情时报》2002年11月20日第一版

自律会工作计划篇(11)

一、指导思想

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知识,坚持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相合,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各级计划生育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办事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使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自觉运用这一理论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实践,注重提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

2、认真学习《宪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特别要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基本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坚持计划生育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妥善处理好学法与用法的关系,把依法治理计划生育摆到重要位置,以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生育法制化进程。

4、要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干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充分认识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造福于人民的伟大事业,树立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人的思想,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自觉服务于国家大局。

三、教育对象

全市人口计划生育系统的干部和职工。主要是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干部;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公务员和管理人员;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从事技术服务的人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

重点是公务员的普法培训。同时,要加强基层分管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四、学习内容

1、宪法;

2、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3、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4、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_市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及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7、其它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统计法、档案法、条例、教育法、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

8、.国家计生委制定下发的规章。重点学习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配套的部门规章、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件文书》(汇编)的运用及填写方法等。

五、实施步骤

“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

1、20__年,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同时确立宣传教育试点单位,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及师资力量的培训。按照年度计划,做好专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2、20__年至20__年,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试点单位经验,发挥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力量,做好各级人口计生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完成“五五”法制教育的主要学习内容。

3、20__年各县区对“五五”法制宣传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总结。市人口计生局将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迎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并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每年的实际工作,制定专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年度学习计划,安排好具体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2、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建立逐级学习培训制度,公共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地方为主;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法律、法规培训,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统一组织培训;市人口计生局对全市计生系统公务员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培训。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3、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实和稳定计划生育法制宣传队伍,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从人、财、物上保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六、20__年工作安排

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结合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落实,及时督促检查下级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进展情况,表彰先进,督促后进,调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有效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坚持组织全市人口计生广大干部学习宪法、基本法律、专业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二是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政府行为由人治向法治转变;三是组织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五五”普法培训班,积极参加各个时期的普法考试考核;四是根据阶段要求,举办全市人口计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侧重专业法律法规及依法行政方面的内容;五是局机关年度对每个干部职工进行一次“五五”普法考核,作为年度公务员晋升的重要内容。

七、措施方法

1、结合实际、狠抓落实。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形式主义。鼓励干部自学或在职学习,定期安排讲座。

2、推广典型,分类指导。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的好经验,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的示范作用。积极参与搞好全国法制宣传月的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