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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用报销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8 15:48:54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篇(1)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224-02

差旅费是因公务出差的工作人员在外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公杂费的总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高校教职工参加培训与外出学习、调研的机会越来越多,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也日益频繁,高校差旅费支出数目也不断高升。近年来,随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许多高校的超旅费管理方法也日益完善。但是,整体来看,高校差旅费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高校差旅费管理过程

高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合法有效的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等。高校差旅费管理过程主要包括三部分,分别是借款环节、财务审核环节、会计结算和报销环节。其中,在借款环节,教职工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填好后还要请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然后在财务人员做账后,教职工方能领取现金或收到银行卡转账。高校差旅费财务审核环节的重点是,因公出差人员出差归来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在贴存单上粘贴相关票据。然后在票据粘贴完毕后由审批单位、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字,再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人员验算后得出应报销差旅费金额,最后再交给财务部门领导签字。在会计结算环节和报销环节,会计人员起着重要作用,他们不仅要做账、进行差旅费结算,还要通知报销人领取或交回现金,至此,差旅费整个借支、报销过程才算结束。

二、高校差旅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费用超标,双重报销现象严重

高校教职工出差交通费、住宿费是差旅费的构成,也是差旅费报销主要项目。关于差旅费报销标准,各高校都有明确的规定,严格规定出差人员在交通和住宿方面要遵守高校规定等级,不符合报销标准的不予报销。不过,在差旅费管理中,指定费用超标现象仍旧是极其常见。就以交通费来讲,许多学校都规定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否则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但是一些教职工在出差时,时间较紧,符合学校规定级别的车票已经售完,所以他们要么按照职称较高的教师标准来购票,要是选择其他交通方式,并且在自付部分票款上,他们经常会有意见。为了安抚他们,学校只能为他们支付这些费用。虽说差旅费数额大小与出差路途远近、天数密切相关,但是,那些在大型景区和旅游城市办的学习班、研讨会等,所需费用会更多,与会者的差旅费支开支也会随之增多。一些高校虽然规定有接待费的,不再发伙食补助费,但是许多人仍旧会违反规定,要求接待费和伙食补助费双重报销。在这些情况下,指定费用超标也在所难免。

(二)报销范围被人为扩大

所谓报销范围被人为扩大指,许多高校虽然明文规定了哪些差旅费、哪种范围的差旅费可以报销。但是,许多教职工在出差途中,经常会因公务而在传真、邮费、通讯上有所花费,而这些费用又不在学校所规定的可报销范围之内。为了减少个人“损失”,一些教职工就会通过多开住宿费、虚报出差天数等手段,变相报销这些费用。如此这般,学校差旅费报销范围就被人为扩大。此外,在差旅费报销中,这种现象也极为常见:一些教职工去旅游胜地或等景区去出差时,不仅会要求报销路费,还会将景区门票、手续费甚至购物票据、酒水招待费等夹在可报销票据中要求报销,或故意拖延出差时间,借公费旅游。这种公私不分的行为,只能损害学校利益,按理说不能纵容,要坚决抵制的,但是,仍有一些领导干部、财会人员会大讲人情,只要票据属实即给报销。长此以往,也助长那些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的不良行为。

(三)出差借款备用金积压严重

根据财务规定,教职工出差前可先向学校借款,出差完成任务后再报销冲账手续。但是,由于差旅申请、审批、报销流程繁琐,所以许多教职工出差回来后,都来不及还款冲账,导致差旅费借款严重挤压,进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一些教师甚至离职后,还在之前任职的学校欠有借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有的人借领导不在单位不能签字之际,故意拖欠借款。再就是教职工出差频繁,出差人次较多,这次还款冲账尚未完成,下一次出差任务已经开始,资金积压在所难免。

三、规范高校差旅费管理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差旅制度,修改报销条例

在2015年高校财务工作会议上,国家教委明确指出:要向管理要效益,务必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这就要求高校相应号召,以制度建设入手,针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等差旅费管理现象,在管理上多下功夫。如高校要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学校差旅费管理进行科学安排,明确差旅费报销范围、付款方式、开支程序,制定适合学校的差旅费管理制度。通常来说,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要包括以下条款:教职工出差审批程序与工作职责;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级别与选择;信用卡和现金使用条款,出差餐饮、通讯费用、交通费用条款;差旅费报销程序等。在此基础上,高校还要在现有差旅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差旅费报销条例。即高校要根据当前消费水平,J真审核学校差旅费自出标准是否过低,然后秉承“适当补助”原则,根据出差天数长短适当增加因公外出人员的通讯费、交通费,如出差20天之内的补助多少钱,30天的补助多少钱。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相关费用共报销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还可以使一部分暗中报销的差旅费变为报销范围之内的差旅费,严肃差旅费报销制度。与此同时,还可以减少公差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提高出差效率。

(二)狠抓差旅费超标问题

对于各行各业来说,差旅费超标都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并不是不能解决的。学校可以任命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教职工差旅费管理,赋予该负责人以下职责:参与差旅费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确保差旅费管理制度有效运行和实施;负责向教职工宣讲学校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在学校规定和教职工之间起到一个媒介作用,使教职工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对该负责人的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让他们从心理上重视、服从学校管理;对教职工差旅活动进行监管,包括差旅费产生过程监管、报销管理等,提高差旅工作质量和差旅费管理的有效性。安排专门的差旅费管理负责人,不过是控制高校差旅费超标问题的第一步。高校差旅费报销一般都需要各院系领导签字审批,但是在差旅费结算上,许多高校施行的都是年终结算法。这显然是与财务专款专用原则相违背的。为了解决差旅费超标问题,高校要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定期对差旅费支出状况进行审核,同时要求各院系在年初对差旅费进行科学预算,在日常支出中开源节流,禁止超标,一旦差旅费用完,拒不再批。

(三)增加差旅费使用与管理透明度

公务卡支付是一种现代支付结算工具,也是一种新型的财务结算方式。公务卡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务报销的信用卡。公务卡具有携带方便、使用便捷、透明度高等特点。利用公务卡结算的好处有:支付行为、实际消费项目和金额都有据可查,入账和出账的渠道都公开透明;减少了现金支付结算,避免账目模糊。在信用支付时代,交通购票、餐饮、住宿等都可以利用信用卡来支付。因此,高校要根据时展,对信用卡的全面性进行分析和研究,大力提倡公务卡结账消费,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校差旅费和资金使用效率,还可以因公出差人员携带现金出行的风险。对于学校教职工来说,信用卡支付的好处就是在差旅费预支、报销方面省去了很多麻烦。如在出差前不用再预借现金,出差时不用再担心携带现金出行风险,只需凭借发票和刷卡凭证就可以进行差旅费报销,学校只需将钱打到信用卡即可。需要注意的的,利用会务卡来结算差旅费的前提是,学校要选择常用的商务信用卡发卡行,要与之签署公务卡服务协议,还要制定专门的会务卡管理办法,由专人对信用卡信息进行管理,如办卡、注销等。此外,高校还要明确信用卡的用途、额度、适用范围、还款及利息承担等相关事项,避免因为信用卡使用不当而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

(四)提高财会人员的整体水平

财会人员的管理水平、责任意识,会给高校差旅费管理工作乃至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直接影响。因此,高校要重视和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引进高素质的财会人员,建设高质量的财会管理队伍。具体来说,高校首先要重视财会队伍建设与培养,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招聘专业财务人员,对应聘者的年龄、学历、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要求,提高财会人员准入门槛。其次,高校在财会队伍管理方面,要以培养财会人员良好的职业素质为首要任务,定期召开针对财会管理技能培训、知识讲座,要求财会人员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职业观,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加强自主学习,不断学习专业财经法规政策,以满足高校财会管理工作需求。如有可能,高校还要加强财会人员再教育,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如请社会培训机构来校为财会人员辅导讲课,为财会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学习提供更多时间,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外出参观学习,与其他高校开展学术讨论和业务交流,以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差旅费是学校的一项经常性的支出,在高校财务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建立科学合理的差旅费报销制度、规范高校差旅费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因此,高校要将差旅费管理当做财务管理重点工作来抓,不断探索差旅费管理新方法、新路径,确保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 范利静,曹红萍.高校差旅费报销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当代会计,2015(8)

[2] 杨德慧.高校差旅费报销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2(22)

[3] 安.差旅费报销中的有关问题的思考[J].对外经贸财会,2003(3)

[4] 张寅晓.规范高校差旅费支出管理促进高校经费合理使用[J].电子制作,2015(18)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篇(2)

一般说来,差旅费是指职工出差外出旅途中发生的费用,外出活动包括外出出差办事、外出参加会议、外出参加培训学习、职工回家探亲等等。差旅费在各项费用开支中占的比重不是很大,但存在很多职工利益与财务报销制度之间的矛盾。以下分析了该厂在差旅费报销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问题一:出租车票和公交车票的报销

职工因公出差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费用,但并不是所有发生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在该厂差旅费报销业务中可报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带车出差还可报销路桥费和外地加油费;住宿费按级别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外出中乘坐汽车、轮船普通舱、火车硬座所发生的交通费都能据实报销,但对于乘坐出租车、火车软卧、飞机等发生的交通费,各单位均控制的较严格,但存在如下问题,如该厂的差旅费报销制度中明确规定只报销从出发地到车站和从车站到目的地的出租车票,在实际操作中则存在:一是目的地不止一个,需多次乘坐出租车;二是办事的地方较偏僻,每天需乘坐公交车或巴士才能到达,且出差的时间较长,如此将会产生大量五颜六色,形色各异的公交车票,且公交车票均为定额车票,无法考证其真实性等等此类问题。

问题二:伙食补助的计发

职工出差是不予报销餐费的,而是按照级别、出差天数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该厂规定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为50元。而职工出差期间的餐费也会因目的地的物价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除此之外,还会因公务需要发生通讯费、传真费、邮费等杂费,有时每天50元根本不够开销。经常听到职工抱怨出差很辛苦,还要自己往里贴钱之类的怨言。有的职工甚至通过多开住宿费、虚增出差天数的方式达到平衡,极大的损害了企业的外部形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问题三:职工出差借款─备用金的管理

职工出差一般是先向企业借款,然后完成出差任务归来后报销冲账。2009年1―8月份职工借款164万元,还款冲账114万元,余额55万元,还款非常不及时。不及时的原因如下:一是相关领导出差造成有些发票签不上字,而不能及时冲账;二是培训费需要上报到管理局,一般是三个月上报一次,待局里将费用下拨后才能报销培训费,从而造成培训费发票报销冲账的不及时;三是有的职工因出差频繁,来不及还款冲账,又执行下一次出差任务;四是确实有特殊原因不能还款。

问题四:预算内差旅费的管理

2009年该厂差旅费预算为180万元,预算内差旅费为40万元,其中车间32万元,科室8万元。根据规定,预算内差旅费要进各单位考核订单,由于职工出差前填写的出差申请单只需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分管厂领导的审核批准,当职工出差归来报销时,财务人员只能通过询问,才能得知是进车间的考核订单,还是进预算外费用,无法从单据本身区分是预算内考核费用,还是预算外费用。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建议在伙食补助的基础上,增加市内交通补助费和通讯费补助,带车出差的,不计发交通补助费;参加会议,有会议费的,只计发通讯费补助,对这两项补助,可均定为每人每天10元。如此一来,可取消出租车票和市内交通车票的报销,杜绝职工在报销时出现五颜六色,各式各样的发票,使差旅费报销从暗补变为明报销,严肃了财务报销制度,使财务管理制度真正有章可循。

通过增加这两项补助,普通职工出差每人每天的补助可达到70元,天数越长补助越多,所以天数的控制至关重要,为了节省开支,提高出差效率,建议采取分段包干补助,如10天以内出差的,按规定的补助标准,10天以上到20天以内以及20天以上等等,可相应递减补助金额。

为了区分职工出差是否为带车出差,建议将司机和出差职工的费用同时报销,而不是像现在司机的费用由车队统一报销。同时根据目前差旅费报销中的实际情况改革差旅费报销单的格式,增加是否为带车出差这一项,将费用明细里的汽车费、火车费、船费合为一体,统称为交通费,同时增加会议费、路桥费、油料费等三项费用。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篇(3)

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会计理论迎来了大发展。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的《会计法草案》共八章三十六条,其内容明确显示向西方政府会计立法靠拢。虽然《会计法草案》未能在实施中发挥作用,然而它却开创了中国会计专门立法之先河,对后世会计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①。在以后的时期又引入了西方及日本先进的会计法律制度,制定出一系列的会计制度及规则,为新中国的会计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中对于差旅费的制定和修正更是频繁,尤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民国时期差旅费规则的制定及修正

民国时期对于差旅费规则的制定及修正非常频繁,有如下8个时期的8种版本:

1.1915年4月19日(民国四年)财政部拟订官吏出差旅费规则呈大总统批。

2.1935年5月16日(民国二十四年)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国内出差旅费规则。

3.1939年3月10日(民国二十八年)审计部修正本部旅费给与暂行办法。

4.1939年4月27日(民国二十八年)国民政府公布越南、缅甸等地出差旅费暂行规则。

5.1942年3月5日(民国三十一年)国民政府抄发修正国内出差旅费规则训令,修正国内出差旅费规则。

6.1945年3月7日(民国三十四年)主计处转发修正国内出差旅费支给标准训令。

7.1947年12月17日(民国三十六年)主计处抄发调整国内出差膳宿杂费支给数额表训令。

8.1948年9月8日(民国三十七年)主计部抄发修正国内出差旅费规则训令,国内出差旅费规则(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

从以上频繁的差旅费规则的制定及修正可以看出,国民政府非常重视会计管理工作,扩大了会计的服务对象和内容,加强了会计内部经济管理的职能。分析以上8个时期的差旅费规则,笔者认为,民国时期差旅费规则制定的总原则可表述为:可补助其舟车费,但须取具经过路程之证件;旅费分舟车费、膳宿杂费、特别费,且均按出差人员职务等级支给;出差事竣后,应于十五日内登载出差旅费报告表。

二、民国时期的差旅费规则分析

下面从差旅费报销的范围、报销标准、报销流程等方面来考察民国时期的差旅费规则。

(一)报销范围及报销标准

1915年(民国四年)财政部拟订的官吏出差旅费规则中规定,旅费应分款如下:舟车费、膳宿费、电报费、杂费。

1935年到1948年(民国二十四年至民国三十七年)差旅费的报销范围调整为舟车费、膳宿杂费、特别费(特别费中包括邮电及因特别情事临时雇用人夫车马,并其他一切因公必需之费用)。另外,民国时期已按地区贫富差距来制定膳宿杂费的标准,如表1、表2 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是严格按照职务等级来划分的,从特任到雇员的等级标准差别非常大,每天膳宿杂费的相差在十四元,甚至四十元(当然这其中不排除19世纪40年代时严重的通货膨胀因素),按金元券计算时相差八元。可以看出,1935年及以后的差旅费规则较之前的报销范围规定更广更细,但“特别费”的报销范围有些模糊,表述为“并其他一切因公必需之费用”。正是这一模糊的范围成了差旅费报销的漏洞,笔者认为,差旅费的特别费范围应更明确,哪些项目能报销,哪些项目不在报销之列,应予以详细说明。

从表2可以看到民国时期已按地区贫富差别来规定膳宿杂费的标准,且当时正值物价飞涨。而目前有很多单位的差旅费住宿标准还是全国统一一个标准,比如不论一线城市北京、上海,还是小县城,一律每晚住宿标准为150元,前往一线城市出差的人员往往需要自己支付超出规定数额的住宿费,严重影响了工作人员出差学习的热情,影响了业务的发展,这一点我们应该向民国时期学习,借鉴按地区差距来划分住宿标准的做法。

(二)报销流程及报销时限

1948年(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的国内出差旅费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出差事竣后,应于十五日内依照第二条附表各费,分别逐日详细登载出差旅费报告表(如表3所示),连同领据,如有特别费支出及特别费之单据,一并呈报各机关长官核准后,送审计机关审核。

从以上规定及表3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的差旅费报告单非常详实,将每项报销内容单独列开,能够明显看出每一项的支出明细,且差旅费报销很注重时效性,出差事竣后,应于十五日内登载出差旅费报告表。当代社会特别是某些高校的差旅费报销时限往往拖到一年甚至三年,已完全没有时效性,民国时期差旅费报销时限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三、对我们的启示及未来要研究的方向

本文针对中华民国时期的差旅费规则进行了梳理和纵向比较,试图填补民国差旅费规则研究的某些盲点,旨在对起到重要的、承上启下连接作用的民国时期差旅费细则有个初步的认识。本文发现,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对于差旅费规则的制定及修正极其频繁,考虑到物价飞涨因素,适时调整了报销补助数额,并根据地区贫富差别来划分一区二区不同报销标准,且报销时效性强,说明了差旅费的管理对于政府及企业的内部控制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体现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对差旅费及公务消费管理的高度重视。但是,差旅费规则中对于“特别费”的规定却很模糊,定义为“包括邮电及因特别情事临时雇用人夫车马,并其他一切因公必需之费用。”⑤笔者认为,模糊的界定为公差消费的混乱以及贪腐提供了便利,需要将特别费透明化和规则化,这也成为我们未来关注的重点。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篇(4)

因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与现实脱节,在日常管理中缺乏指导意义,导致公司差旅费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缺乏预算的有效控制,范围界定模糊不清,各项报销标准偏低,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如何对公司差旅费管理进行规范和改进,成为成本管理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而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方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具有充分的启示意义。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改革简介

新办法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报销标准。

(一)严格了差旅费范围

新办法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1]。而在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礼品费、药品费、食品费、通讯费等均不能够纳入差旅费中报销。同时,对差旅费发生地也进行了规定,只有在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相关费用才能定义为差旅费,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发生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一律不得作为差旅费报销。

(二)提高了差旅费报销标准

新办法沿用原规定按因公出差人员的职务等级规定适用不同的住宿限额标准,但较旧办法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以住宿费为例,副部级干部由每人每天600元提高到800元,司局级干部根据地区不同由每人每天300元提高到450-500元不等,处级及以下干部由每人每天150元提高到310-350元不等。

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因公出差人员一律不分职务职称等级,所有人T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并执行统一标准,并首次明确了包干天数的计算口径。与改革前相比,新办法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50元,提高到100-120元不等,市内交通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补助30元提高到80元。

(三)放宽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新办法新增了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等目前较为常用的交通工具,更加贴近现实需要。同时,因公出差人员不仅可以报销飞机票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也可以凭据报销,每人次还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四)引入了差旅费预算管理

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同时明确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以及规模控制负责。

二、公司差旅费管理的规范与改进

此次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改革是新时期、新环境下政府切合实际,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的重大举措,对公司差旅费管理的规范和改进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针对此次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改革的内容,对比公司差旅费管理的现状,不论是制度层面还是执行层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与漏洞有待改进。

(一)严格差旅费预算控制,务必做到科学透明。

预算最初在政府部门施行,此后在多家大型企业推广应用。实践证明,预算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因此,在差旅费管理中也不例外。预算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在于预算的制定必须科学合理,而香港政府预算的制定审核流程可以为公司差旅费预算提供参考。

从上图可以看出,香港政府财政预算在通过前需经过反复质询,必须两次对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机制严格确保科学且具有高度的透明性。香港政府的差旅费预算也是如此,因此,即便是特首,也不可能随意出访,滥用公款。曾经有报道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公开梁振英就任20个月内的21次外放开支,包括住宿费、旅费等开支,数据精确到每分钱[2]。尤其是两次外访珠三角“开支都为0”。

考虑到目前公司出差计划性较差,建议公司在编制年度预算中单独设立差旅费预算。预算编制原有的旧习,由下至上,从基层单位到公司机关,尽可能详细地列明差旅费的明细项目,层层分解,并接受预算委员会和广大员工的质询,进一步论证预算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定过程是预算科学合理的有效保障。建议通过公司网站、宣传栏等形式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二)修订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务必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建议明确差旅费的开支范围。目前,公司差旅费核算过程中不乏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食品等费用,同时也出现有公司常驻地的住宿费、的士票等。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仅在常驻地以外公务出差发生的相关费用才能纳入差旅费范畴,同时强调差旅费只包含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四项内容。而的士费因包含在市内交通费范畴内,适用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的限额,不得报销。

其次,调整住宿费、伙食补助以及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标准。以正副部室长为例,公司目前的包干指标是280元每人每天,其中,市内交通费为10元,住宿费为230元,伙食补助费为40元。通过调查长沙市场,目前三星级宾馆的普通标准间标价均在300元左右,而出租车起步价白天为2公里8元,夜间2公里10元。因此,不难发现人均280元每天的各项指标均明显低于当前省内的市场价格。由于指标偏低,出差人员难以在指标范围内保障正常的吃、住、行,目前绝大部分出差人员差旅费执行的是实报实销政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差旅费开支增加。

再次,适当放宽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范围。目前,高铁、动车等已经成为公差人员的出行首选。目前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尚未将上述交通工具纳入。同时,目前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中尚未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交通意外保险等进行明确规定,不利于差旅费的规范管理。

(三)树立预算与制度的权威,务必做到“有法必依”。

根据公司目前差旅费管理的现状,首先是差旅费预算制定不够科学严谨,导致预算的控制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建议公司一方面强化差旅费预算的编制流程,使得公司差旅费预算更加贴合现实需要。同时树立预算的权威,在预算通过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凡在计划范围内的出差事宜,预借差旅费及报销按照正常的报销程序执行。否则就应专门说明情况,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预借差旅费和报销。

其次是标准执行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当前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与现实脱节,因此,在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后,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执行。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差旅费“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超支自负、节约归己”的原则,对于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同时,强调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归还节余预借差旅费。另一方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考虑委托专业差旅管理公司,务必做到效益最大化

根据一些大型公司的经验,聘请专业的差旅管理公司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例如中国目前最大的差旅管理公司携程已为包括可口可乐、松下、宝钢、中国平安等在内的数百家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提供商旅管理服务[3]。

而携程榱寺足中小企业的差旅管理需求,已于2014年推出了“企业差旅自助平台”,即便差旅消费量不大的企业只要通过资质审核,也能获得专业的差旅管理服务。总结来说,专业差旅管理的优势在于:一是企业先消费后付款,月底汇总结算,省去了员工借款和报销的流程。二是独有价格优势,可以为企业最高节省30%的差旅费用。三是产品价格在同一平台公开显示,预定过程透明规范,可避免人为的价格造假。四是在线差旅管理可以实时查看各项差旅支出和管控指标。

综上所述,专业的差旅管理公司拥有充沛的社会资源,服务功能强大,有助于公司规范差旅费管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公司可以考虑适时引进专业差旅管理公司。

三、结束语

新形势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改革,是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从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全面规范了机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管理,对公司差旅费管理的规范与改进起到了重要启示作用。公司一方面可以考虑从内部出发,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修订现有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树立预算的权威,强化制度执行力。另外,可以考虑引进外部力量,借助专业差旅管理公司这一平台,运用现代的管理技术提升公司差旅费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省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省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

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省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垂直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篇(6)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统一作为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住单间或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处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xx〕25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一、出台背景。《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而出台的一项管理措施,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提出的具体要求,目的在于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二、适用范围。现行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办法》适用范围调整为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事业单位聘任制的深入推进,事业单位的类型、人员职称将逐步多样化,其差旅费开支标准与按照职务级别制定的党政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难以完全一一对应,应当允许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差旅费管理制度规定。

三、规范重点。与现行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相比,《办法》重点从四个方面对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支出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省直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禁止性规定。二是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差旅费标准。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9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档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的相关地区出差限额标准执行。三是取消了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的规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四是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和内控管理,防止发生转嫁支出等问题。五是强化了对差旅费管理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

四、出差规定。《办法》规定,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同时规定,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违规处理。《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问责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虚报冒领差旅费,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转嫁差旅费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求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差旅费管理:报销范围和原则报销范围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报销原则

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 超预算不得开支。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篇(7)

大多数卷烟企业虽然出台了相关的差旅管理制度,但是在制度出台的过程中,很多内容没有明确详细的界定和细化一些条款,因此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而漏洞容易激起人们的贪婪念头,有些营销人员通过各种方法钻漏洞,以达到他们不正当甚至是非法收益目的。

(二)查证和财务监管存在难度

卷烟工业企业等大部分企业,营销人员出差地范围较大,在全国范围内。营销差旅财务管理一般都是事后行为,并且由于营销差旅范围广,查证和监管成本较高,尤其是事前和事中的监管,成本更高,很少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管,因此,卷烟工业企业等一般企业营销差旅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进行查证和财务监管存在难度。

(三)缺少相关的奖罚机制

营销差旅财务管理虽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前景,是一个重要管理事项,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并没有真正将营销差旅财务管理当作重点工作来抓,一方面是由于营销差旅费用占企业的成本费用比例不高;另一方面,由于营销的重要性,企业管理者往往看重的是营销人员的销售业绩,对营销差旅费用的管理往往不是很重视。因此,很少企业对营销差旅监管建立奖罚机制,营销差旅财务监管由于缺少适时有效的奖罚机制,这些监管行为都难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二、卷烟工业企业营销差旅财务管理创新的策略

解决好上述卷烟工业企业营销差旅财务管理问题,对推动营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从科学化、有序化、制度化出发,做好营销差旅财务管理监创新工作,通过创新实现营销差旅财务管理标本兼治显得尤其重要。

(一)创新财务监管制度的制订、修改和落实机制

卷烟工业企业等大部分企业都要制订适合企业自身的营销差旅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和调整。这是做好营销差旅财务管理的基础。一是制度要全面、详细和明确。要进行细化和界定,尽量使制度能够涵盖全部内容。二是在制订、修改和调整营销差旅财务管理制度时,要提前与营销部门人员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并让营销部门人员提前就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将制度制订与营销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对有异议的内容双方提交上级部门或领导,最终达成一致。四是要将制度及时宣传、解释与传达到相关人员,包括相关的财务管理要求,具体化、详细化,通过书面和网络等各种形式传达、解释到每一个相关人员。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人人遵循。

(二)创新财务监管与控制机制

大部分卷烟工业企业的营销差旅财务监管通行做法,一般都是在营销差旅报销时由财务人员审核营销差旅业务的真实、准确。由于财务人员自身的差旅经历、综合能力等原因,监管效果不一。因此,要实现更好、稳定的财务监管与控制效果,还要创新营销差旅财务监管与控制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财务监管的监督机制。财务人员要对营销差旅业务的真实、准确性进行监督。二建立健全营销差旅的财务监管与控制的倒查机制、事后追究等机制。财务部门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虚假的行为,提交给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由他们有针对性的进行倒查和事后追究。这样,一方面,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职责,加强财务监管效果。另一方面,可以集中力量,有针对性的对一些可能出现问题的内容和方面加强财务监管和控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提高财务监管的效率。

(三)创新财务监管奖罚机制

大部分卷烟工业企业的营销差旅奖罚机制,主要是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大部分都只有不予报销的惩罚机制,震慑功效效果较差,没有其他功效。营销差旅创新奖罚机制,应当使奖罚机制既能实现奖励功能,又能实现惩罚功能,通过这一机制的设置,引导营销差旅人员能够按照企业希望的方式去做。营销差旅创新奖罚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实行定额管理模式实施奖励机制。包括路程费、住宿费等都可以采取相应的模式。如通过分析设置飞机票的基础报销定额,营销人员差旅报销时凭飞机票报销,但无论票面金额多少,同一航程报销特定金额。这样就能起到鼓励营销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坐低价位的航班,使员工和企业双方受益。路程费中的汽车费和住宿费都可采取类似方式。二是对一些行为采取处罚机制,如对飞机票按票面的一定百分比(如80%,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可定期更改)报销,如对一星级以上酒店按住宿费票面一定金额报销等。三是对一些行为进行重罚。如发现查实一起虚假报销行为,对该名营销差旅营销人员要重罚,并对该名人员的所有报销行为进行追查核实,并对有虚假报销的事项重罚。四是实行完全定额报销制、包干费用报销制等财务报销创新方式,必要时,重点依据是否具有出差的其他审批、证明等原始文件、凭证,不以相应的票据为标准,当然,在采取相关的财务报销创新机制时,要事先与税务等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候需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以避免由此导致的涉税等风险。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篇(8)

一、标准不执行,制度不落实

虽然部队制定了差旅费开支标准,并对各类人员的住宿金额予以了详细规定,给予了途中的餐饮补助,但由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原因,一些出差人员片面强调各种理由,导致各种费用尤其是住宿费用支出仍然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差旅费开支居高不下。

二、钻制度的空子,虚假发票现象严重

凭票报销制度,造成个别素质不高的人钻了“少支多开,虚报冒领”的空子。由于市场经济利益第一的原因,只要给予商贩以小利,他便可以帮你虚开各种发票。有的人出差执行任务,将吃饭的费用打入住宿费;有的人将住宿费以小开大,冒领其中的差额等;最为严重的就是直接购买假发票自己进行填写,回单位进行报销。

三、凭票实报实销造成了部分出差人员花钱大手大脚,浪费多少也不心疼的思想观念

普快列车不坐坐特快列车;住宿时普通宾馆不住住豪华宾馆;可以合住一间的非要分开住两间,更有甚者,出差期间虽住在亲朋好友家,但为领取伙食补助虚报住宿费,从宾馆中虚开住宿费发票;部分人员借出差机会游山玩水,反正本着有票回单位就能报销,根本不考虑给本单位经费造成的和浪费。

四、结算时财务人员无法核定其任务及路线

单位出差的人员,时间,地点,具体任务均由领导和各个部门掌握,财务人员很少知晓,因此,财务部门很难准确地对其进行监督和把关,同时,传统的审核报销办法,结算手续繁杂,工作量大,如公私兼并的各种票据,住宿价格均不统一,这就给财务人员审核、结算带来更大的审核难度。

就上述问题的存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差旅费的监督与管理结算工作。

1.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制定出台相关的差旅费使用管理规定并严格遵照制度执行,各级各类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按规定,出差前,出差人应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会议、学习、培训等事由及出差地点,并经支队领导签字同意,归队后凭出差审批单报销结算,否则不予报销;对超出出差地点的住宿费、油料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财务人员一律不予报销结算,不做老好人,如住宿费结算营职干部每天八十元,超出的部分财务人员将不予审签,由个人承担。

2.重点对票据进行审查

差旅费用的开支中除出差补助外,其他费用如车船费、住宿费用等凭票据报销的,开支是否属实,必须有开支单据作证明,由于开支单据种类很多,对单据的审查要着重注意,严格审查开支单据的真实性,主要检查单据有无涂改、挖补、仿造等情况;单据相关的财务印章是否齐全,虚假的发票不予报销,注意连号票据,防止将无关人员的开支混同报销。

3.重视财经纪律教育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篇(9)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2

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2007年开始实行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相比在住宿、补助、审批等条款方面都有所变化,与大多数关警员利益息息相关,也给财务工作也带来了很多困难和压力,下面从新办法出台背景分析,通过对比分析与旧办法的几点变化,就如何解读和理解《新办法》相关条款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谈一些想法和做法,共大家探讨:

一、《新办法》出台背景与目的――制度建设作手段,压缩支出是方向

2012年,中央出台八项规定,拉开了改进作风、整顿党风、惩治腐败的序幕,2013年中央公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紧接着会议、接待、出国、培训等一系列新制度相继出台。新差旅规定应运而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31日颁布,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就其出台背景看,差旅新规定是我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又一重要举措,其以制度规范为手段,旨在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度漏洞,修订大方向是压缩差旅费支出。

二、《新办法》变化与特点――标准因地制宜,监督问责被作为重点强调

(一)住宿标准因地制宜、补助提高,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一是取消定点。2007年《旧办法》对于当时的差旅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即规定了国家机关人员差旅须在定点饭店住宿。但这一重大变化在《新办法》中却不见了踪影,全文中未见一处定点饭店相关内容,只是将住宿产生费用的地点统称为“入住宾馆”并加上解释:包括饭店、招待所。二是住宿标准动态化。《旧办法》临时制定了出差标准: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在《新办法》中这一标准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各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三是差旅补助提高。《新办法》伙食费按每人/天100-120元、交通费80元金额,共计每天最高补助额达200元的标准实施。比原来每天80元的标准提高1倍多。

如此大幅度提高势必带来行政运行成本增加,这与出台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不矛盾吗?分析这一问题,不妨从《新办法》变化第二个特点入手。

(二)《新办法》明令几个“严禁”,监督问责被作为重点强调

《新办法》规定明令禁止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而07版《旧办法》并未提及这一规定。《新办法》规定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这一规定也是新版中加入的。这些以“不作为”形式明确写入办法中,更加表明了中央从严控制差旅费的态度和决心。

此外,《新办法》单辟一章就相关违规情况的监督问责作出规定,在第七章监督问责中,新办法明确了5种情况下,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还有6种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新办法》表面上标准提高,内容宽泛,实际上从审批、预算、管理、监督、问责等方面对差旅进行严格限定,它出台的本意是杜绝违规、假冒现象,其传递出中央压缩开支、堵住制度漏洞、约束中央单位花钱的改革信号。《新办法》更注重差旅费管理的制度建设,从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多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而对于真正牺牲个人、家庭8小时工作外时间为公务忙碌的公务活动则充分予以保护和给予补偿的。因此,不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新办法》标准更加符合经济增长规律,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其“动态化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更符合时宜,更加“人性化”。

三、《新办法》给实际工作带来的影响和困难

(一)行政支出成本增加,预算压力大

作为二级海关差旅大多是参加上级部门的会议或是进行与业务核查、缉私办案有关的,上级要求和业务因素占很大比重,由二级海关自身组织而原因产生的差旅不到三分之一。单考虑业务量和案件的增长因素,差旅标准的变化必然会导致差旅支出成本增加。经统计,新标准实施后,补助支出将占全部差旅支出的由原来的20%增加到30%左右,增长10个百分点,影响差旅总支出增长40%以上。假设某单位原来差旅支出100万元,新标准实施后,差旅支出预计增加到140万元以上。支出成本增加而预算不变,给财务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二)“差旅”界定难度增加,审核压力大

过去判断差旅以地域划分作为依据,下厂、送站等只要出了所在范围均看作出差,享受补助。而在新规定中这一观念需重新审视,如何界定“差旅”,对不同类别形式的活动如会议、培训、办案、下基层等公务行为如何区别,标准怎样执行等,是财务面临的又一个难题。

(三)“住宿”问题成为讨论焦点,把握难度大

《新办法》第二十五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从条款的理解,无住宿发票即不能报补助,人们对此颇有微词。因为在海、陆、空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路途远近早已不是人们出行的主要障碍因素。石家庄至北京仅1个多小时就能抵达,一天之内足以往返而不需住宿。

还有一种情况,对我关区来说,干部异地工作情况较多。若出差正好前往家庭所在地,本来出差可以省下住宿费,但这样就不得不在宾馆住宿,也不排除为拿到住宿发票空订房间的情况,更不要说为满足住宿条件本来一天能完成的工作拖成两天的情事了。长此来看,浪费大于节约,反而违反了差旅费规定制定的本意。此条款成为出差人员和财务人员争论的焦点,如何理解和把握“住宿”成为差旅问题的一大难点。

四、从管理上下功夫,制定实施细则和解决实际问题

差旅新规已经出台并实施,尽管有它不太完善的地方,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规范公务行为,厉行节约,减少浪费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如何理解和把握,更重要地是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运用,我关从对差旅理解入手,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深入细则的考虑研究,实行分类管理,特殊情况区别对待,细化条款,制定了《石家庄海关差旅费报销办法(暂行)》。同时在执行中体现“实质注于形式原则”,通过加强预算控制、审批监督,结合绩效考核,加强差旅费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从定义入手,吃透差旅的内涵,将“误餐与否”作为判定差旅的重要标准

新规定明确“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临时”、“常驻地外”“公务活动”几个词是辨别是否属于差旅的关键词。

另外,还有一个要素――“误餐”情况。差旅费规定,出差人员应享受误餐补助,那么换个角度理解,发生误餐是否可以认定为“差旅”呢?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差旅补助的本意就是给误餐人员的一种补偿,反过来因为有误餐实事在前,所以才获得补助。因此除了上述关键词外,我们认为“误餐与否”应作为判定差旅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关在《石家庄海关差旅费报销办法(暂行)》中规定“海关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执行公务,能够返回驻地就餐的,不领取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需要发生误餐的,方可领取。”

(二)将“差旅”分类管理,实行“事前”审批

首先,我关按出差性质把出差进行分类,实行“事先审批制度”。一是按城区范围划分不同标准。城区以内执行公务,发生误餐的,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伙食补助标准报销。石家庄城区外各县或其他城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误餐补助费,80元交通补助费。以上两种情况,没有发生误餐的不能领取误餐补,带公车的不能领取交通补。二是会议或培训期间不报销差旅费补助,往返路途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补助。按照新政策,会议和培训中由举办方支付食宿费用,故参加人员不应再领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所以我们在制定办法时,取消了会议、培训期间的补助。三是借调、下基层支援工作或以干代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差旅费补助;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在十天之内,按出差标准报销;超出十天的,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领取伙食补助。

关于特殊情况差旅费补助标准问题。一是发生住宿而本人没有交住宿费的,不得报销差旅费补助;特殊情况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上述标准报销差旅费补助;二明确是到机场送站的,不报销差旅费补助。

其次,明确职责,建立差旅事先审批机制。差旅管理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差旅费审核需要各部门共同完成。各业务部门必须把好第一道“审批”关。各部门严格按照《石家庄海关会议(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石家庄海关出差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出差事前审批,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把关,根据各部门差旅费包干预算,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事项,能不出差的尽量不要出差,必须出差的要最大限度精简出差人数,压缩出差天数,执行公务要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免误餐,防止将出差当成福利的情况发生。同时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对无事先审批或审批不严格的责任人追究问责。

(三)严格预算,整体控制

一是从上到下逐级做好会议、培训等预算控制。以部门为单位年初做好会议、培训预算申报、审核和执行,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二是对差旅费伙食补助实行包干管理、建立台账,动态监控。考虑人员、职能、业务等因素,将“差旅伙食补助”支出纳入经费包干,确定每个部门年度包干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严格控制,原则上不能超指标执行。财务处按季度公布各部门包干指标的执行进度,超出全年指标的原则上不予报销。设定考核期间,定期通报,实行包干考核与责任考核相结合。此做法我关已实施了近十年,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严格报销流程,执行中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财务部门作差旅报销审核的第二道关,严格报销流程管理,对费用、标准进行严格核定。严照规定报销程序报销,出差及乘坐飞机等需要事前审批的,必须要事前进行审批。报销单要逐级审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用结算问题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规定,机票、住宿费等费用上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公务卡结算不仅仅是一种消费结算凭证,同时可以作为财务票据真实性审核的依据之一,财务在审核报销时应加大对公务卡使用结算力度要求。

在执行中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诸如上面提到的“住宿”问题。我们认为,任何条款性规定都不可能把所有情况考虑进去,一旦衡量标准不合时宜,可能导致弄虚作假等一系列问题出现,因此以住宿费发票作为唯一判断依据未免有些武断且片面,需要我们在在执行中区别对待。会计原则中有一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说当其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时,应以其经济实质为核算依据。这为我们在衡量差旅费标准时提供了依据。

(五)结合绩效,对案件差旅等预见性不强的进行考核

办案差旅问题,可以通过一案一考核的办法,为案件附上编号,要求报销差旅时提供编号,那么财务人员通过编号统计差旅支出情况,把结果反馈相关部门,作为绩效考核依据,也为案件费用预算提供参考。

差旅新规定目前仍处于实施初级阶段,难免会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不过我们认为新政策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只要我们的出发点的正确的,目的是一致的,随着时间的推进,制度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篇(10)

(一)基层单位对上级管理办法中的概念理解不到位

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面向全社会,如: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体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所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此,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概念都比较笼统,难以详细罗列所有的适用对象。当基层科研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对一些模棱两可、非常规的情况做出判断时,因没有明确的依据,经常陷入疑惑,影响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办法》中第三条差旅费概念中所述的“工作人员”,毫无疑问包括单位名册中的在职职工,但科学事业单位还经常遇到其他人员出差的情况,包括学生、科研项目成员但非本单位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的差旅,以及科研项目开展工作需要邀请的专家来访差旅等。又如:《办法》中差旅费概念所述的“常驻地以外地区”,如何划分也是基层科研单位讨论的焦点,是否简单的以市内市外为界限划分常驻地以内以外?其他人员的差旅费,市内远郊地区的差旅费应如何管理,相关开支是否可以报销,成为盲区,使差旅审核审批人员处于尴尬的局面。

(二)基层单位难以落实个别条款

国家管理办法规定的个别条款有时会遇上基层科学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如果生硬的强制执行,难免造成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打击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影响科学事业的发展。比如:《办法》中第二十五?l规定,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以及其他与差旅相关的费用。在2014年9月15日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的两种情况做出了补充说明,规定得到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的可以报销除住宿费以外的其他差旅费用。但是,基层科学事业单位还存在着各种其他情况,如:科研人员到企业调研,企业承担其住宿费,或者科研人员到船厂调试设备,船厂建有宿舍可免费提供科研人员使用,但交通费、伙食费等需要科研人员自行解决。这些情况都不适用《解答》中情形,但确实发生了除住宿费以外的其他差旅费,应如何完善相关规范,使真实发生的差旅费在良好的管理流程下得以顺利报销。

(三)基层单位特有情况无适用条款

由于每个基层单位所处的行业不同,涉及的具体业务也各有特点,都会碰到单位存在的但《办法》中没有规范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单位在财务审核工作、内审工作中发现了各种与差旅费相关的问题,如:使用虚假机票或者票面价格与官网查验价格不相符的机票报销差旅费;参加组织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仍重复报销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补助;差旅期间进行招待业务的出差人员,既报销招待费用,又报销伙食补助等。针对自身特有的问题,基层单位是否能通过有效的固定方式,并将其制定成相应的具体条款,以防范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鉴于差旅费财务管理制度在基层科学事业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基层科学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因地制宜的具体化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基层科学事业单位制定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化

制定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最重要的前提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及地方政府规章、主管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单位才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的实施细则。例如,单位制定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必须遵循财政部出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明确化

基层单位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应将《办法》中的相关概念更明确化,最好能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涉及的范围或对象一一清晰罗列出来。以差旅费为例,基层科研单位实施细则应清晰列明差旅费适用于在职职工,单位的学生、项目成员、人才派遣工作人员、劳务人员、邀请来访的专家等,并同时详细规定上述人员的出差审批流程,如出差前需要填写出差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及人事部门审批。再如,单位可依据差旅经常发生的市内远郊地区的距离判断并决定是否应将其纳入差旅的范围,因为一些市内远郊地区往往比毗邻的城市更远,若单纯以市内市外区分,会大大打击科研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另外,单位应将纳入差旅范围的市内远郊地区清楚列示在实施细则中,既有助于管理人员执行,也方便科研人员查询,减少矛盾,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人性化

在保证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基层单位应充分考虑业务中遇到的特殊情形,并梳理出具体的处理办法,使实施细则操作性更强,同时更体现人性化。对于无住宿发票的差旅,实施细则可规定附合理说明的无住宿差旅费也允许报销其他差旅相关费用,同时规定无住宿说明应由第三方出具,若无第三方说明时,也可由本人做出说明但需要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实施细则还应详细写明对应的审批流程及审批责任人。再以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为例,工作人员因接到紧急任务且对应等级的机票已订满等原因,只能购买高一等级的机票,实施细则可明确上述情况的审批责任人及审批流程,审批过的票据可实报实销。此外,具体的实施细则大大减少领导“特批”的情形,防范领导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更好的贯彻以制度管理单位的理念,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四)个别化

根据基层单位的个别化管理需要,制定相关具体化条款。比如,根据单位具体业务情况,增加对业务真实性控制的细则。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应规定机票购买的途径为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机构,还应规定报销机票时需附盖有安检章的登机牌或附包含已乘机状态的航空公司官网查验依据。对于参加会议、培训差旅,实施细则应规定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议程,使审核人员可据此判断是否可以报销伙食补助以及市内交通补助。

三、基层科学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需注意的问题

(一)广泛调查,收集问题

科研人员开展科研项目常常需要实地调研、参加各种研讨会议、与其他项目合作单位交流等,这些业务活动都与差旅费管理密不可分,因此,科研人员最了解一些与差旅费相关的特殊问题,以及一些亟待解决的切身问题。基层科研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前,管理部门应尽可能的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收集科研人员的问题及建议,如:组织举办座谈会、参加研究室的例会,提供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面对面交流差旅管理与报销问题的机会;提供邮箱、电话、微信等各种方便的渠道让科研人员提交问题及建议;设计差旅费调查表并广泛发放给各研究室,充分收集科研人员的问题及建议。而且通过鼓励科研人员与管理层对话,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单位实施细则的制定,也让科研人员更了解新制度的必要性,从而更好的接受新制度。相反,压制科研人员发表意见,只会变成抵制、敌对的情绪,妨碍新制度的推广。收集工作完成后,相关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科研人员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对其进行分类,并分析问?}的根本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措施、条款,编入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此外,科研业务、科研环境都在不断变化,问题与建议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也不是一劳永逸的,管理部门应把调查收集工作常态化,如每年做一次,遇到新问题,或发现已过时条款,都应对具体实施细则进行完善,使具体实施细则与时俱进。

(二)充分沟通,明确责任

一般的制度实施细则都与多个管理部门相关,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前,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做充分的交流沟通,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制定部门,提出自己部门的管理问题,并一同深入分解业务环节和步骤,理顺各部门责任,以确保部门负责人与经办人都了解自己具体的责任,保证实施细则制定后能顺利运行。若相关部门不重视,在实施细则制定的过程中没有充分的参与,也不了解实施细则的细节,则很可能出现制定后相关的管理部门都不了解其责任以及具体有关条款的情形,或者出现制定后相关管理部门才提出执行有问题的尴尬局面。以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为例,一般由单位的财务处负责制定,但绝对不是单靠财务处就能完成制定工作的,差旅申请管理、差旅报销管理与研究室负责人、人事处、科技处、主管所领导息息相关,各部门负责人都有各自对应的审核审批责任,以一基层科学事业单位为例,差旅费主要风险关键控制责任对照表如下所示:

差旅费用报销制度篇(11)

1、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出差前每个出差人都要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出差事由和出差地点,必须部门领导签字,返回后凭出差审批单报销结算,对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财务人员一律不给报销。

2、严格审查报销的票据

差旅费用的开支必须属实。交通费、住宿费等凭票据报销。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票据是否虚开、相关的财务印章是否齐全、注明的时间是否与出差时间一致,同时,还要检查出差补助天数是否与实际出差天数相符、所走路线是否合理。杜绝各种虚报冒领现象。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严格的审批报销制度,凡是在差旅费报销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经过核实,除收回所报销的费用外,还要对其进行一定金额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审批签字同意报销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给予处罚;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坚持原则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审核人员因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1、在年初综和考虑各项因素,制定单位本年度业务招待费计划指标,指标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作调整。

2、不可预见的专项工作超支的业务招待费,由经办部门出具专项报告,交单位领导会议审核签字列支。

3、建立严格的招待费公示制度,形成透明的消费机制。

4业务招待费用发生后,马上填写“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并在上面注明接待理由、接待对象、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使各项费用支出情况一目了然。没有填写经过签字的“业务招待费报销单”的招待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三、会议费的管理

1、严格控制会议费。各单位以上一年实际会议费开支为基数,制定本年度会议费指标,原则上要低于上一年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