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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工作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1 16:24:21

法官工作总结

法官工作总结篇(1)

法官个人工作总结

2017年至2018年本人在立案庭负责立案、保全、调解等工作,协助立案庭庭长对立案大庭的整体工作进行管理,同时与各业务庭做好有效的协调。立案庭是法院的服务窗口,本院虽是基层法院但历年受理的案件多,类型复杂,如何把好第一道关,更好的为审判部门服务是立案工作的主要任务。立案工作涉及的法律知识比较广泛,面对当事人的不同诉求要及时、正确地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2018年6月份通过员额考试,调至速裁庭任法官职务审理民事案件,接触的案件类型比较多样,包括婚姻家事纠纷、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类纠纷及部分侵权类纠纷,自2018年7月至12月共审理案件249件。

后于2019年4月份转至民二庭,暂任民二庭负责人,2019年共审理案件237件,在民二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法律关系多样、案情错综复杂,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排除妨碍等,很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害关系,关乎当事人的根本生活保障。很多案件经过两级法院数次审理仍未达到让当事人信服的效果,在处理这样案件时,不仅要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要查明当事人纠纷的症结,对症下药才能彻底解决问题。自员额以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审判工作的不易和价值,是在工作中磨练了自己的意志,锻炼了自己的能力,

本人曾于2014年11月8日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司法局共同举办的论文比赛,并获得市第二届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三等奖;于2017年4月获得市法学会颁发的2016年度全市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荣誉称号;并获得2017年、2018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公务员称号。

法官工作总结篇(2)

二、爱岗敬业、务实工作

作为一名员额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公正司法。努力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推敲,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不因案件标的大小而有所疏忽,不因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能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等不良风气。一视同仁地秉公处理,让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考量。我认真审理每一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细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妥善处理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努力做到案结事了。2017年至2018年年中,我在法庭担任副庭长职务期间,主管民事审判工作,为了起好带头作用,我在工作中主动承办疑难案件,并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我所审理的李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了解得知,虽然看似只有李某一人提起诉讼,但实则整个小区近千名业主对该案都极为关注,持观望态度,等待该案审理结果确定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积怨较深,未能调解成功,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达十余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庞杂,为妥善处理此案,我查阅了大量资料,最终作出有理有据的公正判决,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其余业主认可该案处理结果,均未提起诉讼,最终将一起极有可能发生的大规模集团诉讼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力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秩序稳定。我在2017年度承办民事案件件,全部予以审结。2018年在法庭承办民事案件 件,全部予以审结。我于2018年6月调至中院执行局从事内勤工作,当时正值“基本解决执行难”收官之年,为迎接专项验收检查,我承担了大量文字材料撰写工作,许多内容并无先例可循,只能自己边学边干,摸着石头过河。同时还要与他人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案件。但我从未因工作任务繁重而叫苦叫累,总是自觉加班加点不打折扣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而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2019年我承办执行案件8件,全部审结。2019年4月,我调至民一庭工作,年度承办民事案件66件。此前在法庭工作期间,接触的案件类型相对而言较为固定,在调至民一庭工作后,发现所接触的案件类型更趋复杂,审理难度也较大,二审案件的审理思路与一审案件相比也有较大不同。为了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升工作效率,我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在增强业务素质上下功夫。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加强新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够自觉学习,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始终坚持挤时间学习,做到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同时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在增强文化素质上下功夫。积极利用业余时间,通过网络、书报等多种渠道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个人综合能力。能够以正确积极的态度应对新的领域、业务所带来的新的挑战,努力刻苦钻研,利用一切机会拓展和丰富个人知识涉猎范围,使自身的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做到严格自律、勤政廉洁

法官工作总结篇(3)

二、爱岗敬业、务实工作

作为一名员额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公正司法。努力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推敲,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不因案件标的大小而有所疏忽,不因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能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等不良风气。一视同仁地秉公处理,让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考量。我认真审理每一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细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认真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妥善处理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努力做到案结事了。2017年至2018年年中,我在法庭担任副庭长职务期间,主管民事审判工作,为了起好带头作用,我在工作中主动承办疑难案件,并积极探索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我所审理的李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了解得知,虽然看似只有李某一人提起诉讼,但实则整个小区近千名业主对该案都极为关注,持观望态度,等待该案审理结果确定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积怨较深,未能调解成功,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达十余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庞杂,为妥善处理此案,我查阅了大量资料,最终作出有理有据的公正判决,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其余业主认可该案处理结果,均未提起诉讼,最终将一起极有可能发生的大规模集团诉讼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力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秩序稳定。我在2017年度承办民事案件件,全部予以审结。2018年在法庭承办民事案件 件,全部予以审结。我于2018年6月调至中院执行局从事内勤工作,当时正值“基本解决执行难”收官之年,为迎接专项验收检查,我承担了大量文字材料撰写工作,许多内容并无先例可循,只能自己边学边干,摸着石头过河。同时还要与他人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案件。但我从未因工作任务繁重而叫苦叫累,总是自觉加班加点不打折扣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而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2019年我承办执行案件8件,全部审结。2019年4月,我调至民一庭工作,年度承办民事案件66件。此前在法庭工作期间,接触的案件类型相对而言较为固定,在调至民一庭工作后,发现所接触的案件类型更趋复杂,审理难度也较大,二审案件的审理思路与一审案件相比也有较大不同。为了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提升工作效率,我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在增强业务素质上下功夫。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加强新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够自觉学习,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始终坚持挤时间学习,做到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同时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在增强文化素质上下功夫。积极利用业余时间,通过网络、书报等多种渠道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个人综合能力。能够以正确积极的态度应对新的领域、业务所带来的新的挑战,努力刻苦钻研,利用一切机会拓展和丰富个人知识涉猎范围,使自身的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做到严格自律、勤政廉洁

法官工作总结篇(4)

2018年,辅助主审法官审结案件652 件,起草包括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在内的各类裁判文书540余份。对于本团队承办的每一起案件,从管辖、庭前调解、证据交换、起草文书、校对文书、判后答疑、判后退费等后续事宜各个环节都认真对待,做到精益求精,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奠定基础、提供有力帮助。

法官工作总结篇(5)

(二)审判资源配置情况

全省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干警14611人(含院领导),占全省干警总人数的68%;综合行政部门7018人,占干警总数的32%。全省从事刑事审判的干警有__97人,其中法官1165人,占一线法官的12%;民事审判庭有干警2939人,其中法官2457人,占一线法官的27%;行政审判庭有干警663人,其中法官543人,占一线法官的6%;执行庭有干警2578人,其中法官1436人,占一线法官的15%;立案庭有干警__43人,其中法官816人,占一线法官的9%;审判监督庭有干警704人,其中法官603人,占一线法官的6%;人民法庭有干警2838人,其中法官1993人,占一线法官的21%,赔偿办、技术室、办、审管办等其他业务部门法官343人,占一线法官的4%。

(三)学历层次、年龄结构情况

截止20__年10月底,全省法院干警平均年龄42岁。年龄35岁以下的干警有5440人,占总数的25%,35岁以下的法官有2181人,占法官总数的16%;36—40岁的干警有2915人,占总数的__.5%,36—40岁的法官有1646人,占法官总数的12%;40—50岁干警有9884人,占总数的46%,40—50岁的法官有7290人,占法官总数的54%;50岁以上的干警有3390人,占总数的16%,50岁以上的法官有2485人,占法官总数的18%。

全省法院有博士研究生29人,硕士研究生1682人,大学本科学历16637人,专科学历2692人,专科以下学历589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全省法院总人数的85%。法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法官总数的89.2%。

(四)审判辅助人员情况

1.书记员。目前,全省法院共有正式在编书记员2828名。正式书记员与法官之比为1:4。为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很多法院大量聘用编外人员。据统计,各中院聘用制书记员372名,基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2696名。

2.司法警察。目前我省正式在编法警1460人。由于受编制限制及干部管理权限制约,一些法院无法招录正式法警,只得聘用合同制临时工担任司法警察,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目前,中级法院聘用制法警354名,基层法院聘用制法警2107名。

3.执行员。目前全省法院执行庭共有干警2578人,其中法官1436人,执行员124人。执行人员不足,力量薄弱,造成积案增多,数量需要增加。

(一)案多人少、法官不足的矛盾突出

2002年—2012年十年间,全省法院“案多人少”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年—2004年)为矛盾凸显时期。2004年全省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80万件,与2002年相比案件增加了2.8%,法官总数减少了15.3%,人均办案数增长19%。第二阶段(2005年—2007年)为持续平稳时期。与2005年相比,2007年审执结各类案件下降3.5%,法官总数维持在__100人左右,人均办案数连续三年基本持平。第三阶段(2008年—2012年)为快速上升时期。2012年,全省法院审执结各类案件历史性的达到100.4万件,八年时间内案件增加了20万件,法官总数基本没有变化,人均办案数增加了32.2%。

(二)案件分布和法官资源配置地区间、部门间不均衡

目前,审判任务相对较重的部门主要有民事审判庭、执行庭、人民法庭。近二年来,中级法院民庭693名法官,年人均办案77件。基层法院民庭1801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7件。全省有21个基层法院民庭法官年人均结案在200件以上。中级法院执行庭210名法官,年人均办案23件。基层法院执行庭1249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9件。有36个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年人均办案200件以上。人民法庭1993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4件。有17个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法官年人均办案200件以上,办案压力较大。

刑庭、行政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任务相对均衡。中级法院刑庭270名刑事法官,年人均办案21件。基层法院刑庭802名法官,年人均办案60件,有11个基层法院刑庭法官人均办案在100件以上。有的地区刑事案件较少,法官人均办案20件左右。中级法院行政庭90名法官,年人均办案43件;基层法院行政庭442名法官,年人均办案60件。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125名法官,年人均办案20件;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409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0件,许多审监庭法官还需承办其他业务庭案件。中级法院立案庭170名法官,每年平均承办案件约10000件,年人均办案56件;基层法院立案庭职能复杂,办案数量难以具体核算。

(三)法官断档现象严重

一是出多进少,同期补充法官数少于法官减少数。2009年以来,市、县两级法院通过

公务员招考、选调生、公开选拔等方式补充法官1505人,因退休、离岗、辞职、调离形式离开法院的法官1942人。二是法官职业门槛高、培养周期长,职业时间短,造成“法官断档”。截止20__年10月,全省35岁以下年轻法官仅占市县法官总数的12.2%,46岁以上的法官占47%,51岁以上的2424名法官即将离岗,队伍老化现象突出。中级法院培养民事法官需3—4年,刑事法官需4—5年,基层法官培养周期也需2—3年。三是进人渠道方式单一,法官力量补充较为困难。有的法院已经超编,不能引进工作人员。有的法院虽然空编,但因为经费支出主要依赖于当地财政保障,地方政府以不增加财政开支为由,不允许空编法院补充人员。同时,由于基层件较艰苦,亟需的人才不愿去或留不住。(四)部门设置不合理

一是综合管理部门设置过多,行政化色彩较重。全省19个中级法院内设部门462个,平均机构数24个,151个基层法院内设部门3384个,平均机构数22个。综合部门占到法院机构数量的50%。二是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分工越来越细,部门之间忙闲不均。机构臃肿,办事程序繁琐,法院内部管理复杂化。

(五)人员配置比例不合理

一是法官尤其是一线法官所占比例不高。目前全省审判执行一线法官9542人,占法官总数的70%,仅占在编总人数的44%。二是司法辅助人员数量不足,法官参与办理具体事务性工作过多。三是内部分工不合理、导致工作量不均衡。

(六)审判资源的闲置浪费现象突出

一是“学非所用”,人岗不相适应,造成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闲置浪费。许多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终生未审理过案件。一些法学科班出身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留在综合部门。二是离岗待退政策闲置浪费了大量审判资源。截止20__年上半年,全省共有离岗法官2093名,占县市法院法官总数的16.2%。离岗占编人员共有1937人,相当于19个中院一线法官总数或__、__两市基层法院的法官总和。三是法院内部一些事业编和工勤人员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由于身份受限不能被任命为法官,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四是部分司法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逐步成长为部门负责人或担任院领导职务后,由于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责,很少具体承办案件,即使办理案件,数量也明显少于庭内人均结案数。

(七)缺乏高层次、复合型法官

目前中级法院法官中有研究生学历的353人,本科学历的1992人,专科及以下220人;基层法院研究生536人,本科学历的8778人,专科及以下10__人。实行公务员考试之前,法院内政法院校毕业生远少于复转军人、通过社会招干途径进入人员、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的数量,相当一部分法官是在职教育取得的第二、三学历。

(八)基层法院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下降,法官流失现象严重

一是工作压力大。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10余件,平均每2.5天就要办结一起案件。超负荷工作已经成为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常态。二是司法环境不理想。法官办案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但要把案子办结,还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对来自当事人、案外人的不理解、埋怨,乃至报复伤害,法官普遍有怕犯错误的思想包袱,怕接触矛盾,办案顾虑多,心理压力大,不愿承办矛盾尖锐或群体性纠纷案件。三是高要求与低保障,留不住人才。近5年来仅选调生辞职、考研、考选上级机关离开法院队伍的就有119人。另外,法院系统内部实行逐级遴选制度,不少优秀年轻法官在成为业务骨干不久又被上级法院选调,也造成下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

(九)编制设置相对滞后,不够合理

目前确定编制的依据主要是辖区常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结案数量等,基本不考虑经济发展情况、流动人口数量和收案数量。这种简单化的呆板做法,导致编制分配不合理、不均衡。

(十)新招录公务员男女比例失调

从近几年的最终录取结果分析,法院女性公务员占到录用总人数的60%以上。参加工作不久,女性公务员即面临结婚生育哺乳等现实问题,至少两年内不能正常工作。

(一)司法机关泛行政化管理,人民法院缺乏自

法院的人员编制、干部职级配备、办公场所、经费等,都是由地方党委政府审批。法官选任行政化,法院司法投入依赖地方财政支持。地方党政组织的一些与法院工作关系不大的会议、活动、检查、评比挤占法官大量的办案时间与精力。部分法院仍然要承担一些非司法性工作,法院实质上作为地方党政的一个部门,在很多方面缺乏自。

(二)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制约审判人力资源配置

1.层级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重。为解决干部职级问题,很多法院通过增设机构来增加领导职数。增设领导,必然要占用一线审判资源,增加管理层次。中间管理环节多,容易造成部分法官主体意识淡化,产生依赖心理,遇事层层请示、汇报,影响审判和办事效率。

2.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综合服务部门很多非审判人员都评定授予法官等级,这种做法不利于培养法官群体的精英意识、荣誉意识,法官众多也难以优其待遇、隆其地位。

(三)提前离岗离职加剧了审判人力资源配置的矛盾

法官提前离岗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提前离岗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长,而且人员数量较多。法官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业,需要丰富的经验和阅历,50多岁正是办案的黄金年龄,此时离开审判岗位对法院工作是一种很大的损失。

(四)职业保障不完善

1.基层法院法官职级待遇偏低,发展空间有限。基层法院很多审判员工作几十年解决不了副科级。目前全省41%的基层法院没有按照中央、省委要求配备专职审委会委员。全省37%的人民法庭庭长未落实科级待遇。

2.基层法院法官经济待遇偏低。法官的工资待遇与工作量不挂钩,与行政职级挂钩,职务职级不调整,工资基本不会变化。由于工资福利待遇由同级县区财政保障,即

使同级法院之间工资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异。(五)案件数量增长的不可预见性与人力资源配备滞后性的矛盾

1998年—2008年10年间,我省法院案件数保持在七八十万件左右,2008年下半年以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金融、劳资、债务、房产等纠纷大量涌现,增幅明显,2008-2012年,短短5年间案件增加了二十万件,大量新情况、新类型案件出现,审理期限加长,审理执行难度加大。案件数量增长的不可预见性与人力资源配备本身具有的滞后性产生了矛盾冲突。

(六)审判资源的配置缺乏科学测算基础

业务庭的人员配备,主要参考承办案件的数量情况,当前该庭的办案力量强弱及现有待分配人员的数量,很少考虑专业特长、适宜从事的工作、对某类型案件的熟悉程度等因素,对人员的调配缺少科学的数据评估,随意性较大、精细化不足。

(七)部分考评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值得商榷

一是单纯以案件数量“论英雄”。由于案件难易程度不同,社会影响等因素导致法官办案投入的时间、精力等差异较大,这种差别化劳动难以准确在法官绩效考核中体现。二是片面强调调解等指标。许多法官为片面追求调解率,迟迟不结案。各种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定性的多,定量分析少。三是考核结果与人员的配置没有很好衔接。很少将考核结果作为审判人力资源再配置的依据。

(一)重点加强基层法院民庭、人民法庭、执行庭的审判力量

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重点在基层法院,出在民事、执行、人民法庭等部门。基层法院民庭年人均办案90件左右为宜,应配备3100名法官;执行庭年人均办案80件左右为宜,应配备2400名法官;人民法庭年人均办案100件左右为宜,应配备3000名法官。基层法院民庭、执行庭、人民法庭实有法官4952人,缺口3500人左右。

(二)深入挖掘内部潜力,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

1.创新编制管理方式,盘活用好现有编制资源。一是转变编制配备理念。综合考虑辖区常住人口、日益增多的流动人口和市场经济调整发展的态势等各种因素。二是充分用好用活现有编制。上级增加补充的中央政法编制,要用于引进法院工作急需的高素质人才。二是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跨层级、跨单位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对长期空编偏高的法院,在保证其合理空编的情况下,报经省编办批准,将其余编制上收,重新分配到其他急需的地方。

2.合理确定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比例,按照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整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解决人员结构性短缺问题。一是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最大限度减少综合部门对法官资/,!/源的占用。二是合理确定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设置,尽可能避免因综合部门数量膨胀而挤占、分散审判力量。三是在业务部门内部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依岗选才,用人所长。四是整合资源,动态调配。创新审判管理方式,推进部门工作均衡化,通过对案件实施专门化分工,提高审判效率。

3.做好“开源节流”,加大招考力度,落实法官不得提前离岗政策。建立法官职业准入保障制度。拓宽法官选拔渠道,建立法官正常增补机制,加大为基层法院补充法官力度。保证每年招考人员略多于正常退休离岗的法官数量。严格落实法官不得提前离岗政策:一是推迟离岗年龄,法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一般不要提前离岗。二是采取返聘的办法,让身体健康、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为法院工作发挥余热。三是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退休制度,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四是在立即停止实行提前离岗有难度的情况下,建议编制部门取消离岗占编政策。

4.实行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院领导要带头办案审理社会影响较大、较为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指导的针对性。各业务庭长在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加强综合指导的同时,也要积极到一线办案,充分发挥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特点,直接参与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缓解办案压力,通过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对年轻法官进行“传、帮、带”。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减轻一线法官审判压力

1.健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充分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发挥乡村治理的作用。通过立法改革立案制度。对一些类型化的案件设置仲裁等前置程序,设置和解、调解期限,化解不了的案件再进入立案程序。法院可以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依法对各类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提高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度。

2.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行简易案件速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审理小额纠纷的专门机构。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程序能简则简,时限能短则短。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集中审理。

3.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审判执行效率,节约法院审判人力资源。加大科技投入,完善自动化办公、办案设施,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法院法律文书自动校对系统、类型化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提高审判科技含量。将网上立案制度与社区调解对接,建立“社区网络巡回法庭”,对标的额较小或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划分至社区调解中心,由纠纷发生地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转为正式立案。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和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功效,采取信息网络执行借力、联署联动措施,建立全国范围的“司法查控网”。

4.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按照分类随机抽取的原则在相应类别中抽取具有专业特长的陪审员参与庭审,对于涉及家庭、邻里、土地等涉农纠纷,抽取来自基层,在当地有威望的陪审员参与调解、审理。

(四)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1.人事管理制度保障。推动落实人员分类管理,尽快建立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单独序列管理。适量增加审判辅助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劳务派遣人员,补充到业务部门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将辅助人员补充到行政、后勤岗位,综合部门的法官调整到业务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

2.政治权益保障。选好配强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落实好各项从优待警措施,在干部职级、待遇等方面向法庭干警倾斜,认真落实法庭庭长科级待遇,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地方努力工作的法庭干警,要格外关注。选任基层法院领导,一般应有法庭庭长的任职经历。新录用人员要安排到法庭锻炼,并鼓励高素质人才到法庭工作。

法官工作总结篇(6)

一、高度重视抓好士官队伍建设

(一)深化对士官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士官作为公安现役部队管理教育训练的基本骨干、装备和技术保障的一线人才、密切官兵关系的重要纽带,在完成边防管理、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和警卫执勤等公安保卫任务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当前,公安现役部队的警务机制、勤务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执勤装备的科技含量明显提升,对士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从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的高度,切实把士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工程抓实抓好。

(二)把握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战斗力标准;把增强素质能力作为核心要求,靠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各项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矛盾问题,从加强人文关怀入手激发内在动力,在实施分类指导中提高建设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身心素质良好、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三)强化对士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重视研究解决士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适时充实管理力量,更好地适应形势任务和士官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总队级单位每 年至少全面分析一次士官队伍建设形势,搞好经常性检查指导,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问题。支队级单位要扎实做好士官选取配备、培养使用、教育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指导基层单位抓好士官经常性教育、训练和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二、高标准做好士官选取晋级工作

(四)党委加强统一领导。把士官选取晋级工作作为重要事 项,纳入党委集体研究范围。总队、支队级单位党委要着重指导 基层党组织搞好教育引导,按编制数量、专业结构、标准条件和 规定程序做好士官选取对象的推荐工作,严把初、中级士官审批 关。总队级以上单位党委对士官选取工作适时提出指导意见,抓 好检查督导,对下级推荐的高级士官要认真组织考核,充分尊重,群众公论,做到优中选优。士官的使用岗位,必须与选取命令相 符,不得随意安排专业技术士官改行,机关不得借用基层单位的士官。

(五)规范士官选取程序。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选取士官 的规定要求,把民主推荐作为士官选取的必经程序。中队级单位 要组织召开军人大会,搞好无记名推荐投票。基层党组织要在军 人大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中研究确定推荐选取对象。未经民主推荐 和基层党组织集体研究的,不得列入选取范围。总队、支队级单 位要完善各类士官选取的专业技术考核标准,严密组织考核,公 正实施评判。进一步规范选前公示制度,按照审批权限对选取对象逐级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队级以上单位纪委要全程参与士官选取工作并实施监督。

(六)改进士官选拔办法。拓宽士官来源渠道,逐步增加大专 以上学历义务兵的征接比例,提高士官选拔起点。根据士官编制 岗位和实际需求,积极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其他具有专 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全面推行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 法选取士官,逐步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

三、努力提高士官队伍的素质能力

(七)严格落实“先训后选”制度。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每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选取初级士官,需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院校进行资格培训;晋升中、高级士官,需经总队级以上单位训练机构或院校进行升级培训;直招士官,需经士官学校或训练机构进行任职培训。对部队自身难以承训的新装备专业,总队级以上单位应协调安排到军地院校或科研机构和生产单位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选取、晋级。

(八)鼓励士官在职自学提高。引导士官着眼部队建设需要,立足本职岗位,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科学文化,提倡和支持士官参加自考、函授、电大、远程教育等,进一步提升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高一级士官。总队、支队级单位要充分发挥训练和管理的育人功能,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建立士官自 学成才的激励机制,视情在经费上予以倾斜。

(九)认真做好士官技能鉴定工作。实行专业技术士官任职 技能资格制度,把士官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士官选取、晋级的必要 条件和激励士官学习成才、提高素质的重要手段。目前尚未开展 技能鉴定的专业,要尽快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考试题 库和考评员队伍,按专业系统落实相关经费、物资保障。对不具 备鉴定条件的专业,可依托军队(武警)或地方有关机构进行评 定。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等级考 核、等级认定、核发证书等步骤,科学 组织实施。选取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分别应达到初级、中级和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未达到规定技能等级的不得选取。适时增设士官技台邑等级津贴。

四、着力构建士官队伍管理长效机制

(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总队、支队级单位要把士官管理作为部队经常性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委议管,按级施管,常抓不懈。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把士官管理融入政治教育、执勤训练、综合保障过程中,针对不同时期士官管理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开展教育整顿。基层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大胆管理,管用结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从严管理的约束机制。贯彻依法从严治警 的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建立健全士官管理约束机制。根据不同职级、不同专业士官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施教、因人施管,增强管理工作的实效。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士官知法、守法、用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重视对士官“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纯洁士官的生活和交往圈。切实抓好小散远直单位士官的管理,防止出现重用轻管、只用不管现象。对精神状态不好、骨干作用不强的士官要批评教育,对作风纪律松散、发生违纪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十二)建立健全自我管理的养成机制。尊重士官的主体地位,注重通过谈心交流、对话研讨等方式,在平等互动中帮助士官明辨是非、启发自觉。要发挥士官管理士官的作用,采取老带新、强帮弱的方法,高中级与初级士官、党员与非党员士官、部队生长与地方直招士官之间要开展“结对子”活动,在互帮互学、互教互管中共同进步。

(十三)完善士官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双争”活动有关规定,将士兵分为土官和义务兵两个层次组织评比,对评为先进的士官,颁发喜报和证书。在“双争”评比的基础上,公安部组织开展“公安现役部队优秀士官”和“公安现役部队士官优秀人才奖”评选活动。进一步完善优秀士官奖励办法,加大奖励力度,对思想作风过硬、专业技术精湛、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士官予以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予以重奖,并在晋级、送学、休假、疗养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大力培养、宣传、表彰士官先进典型,营造学先进、当模范的浓厚氛围。改进士官考评办法,有效运用考评结果,推行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

五、切实增强士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十四)建立适应士官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针对士官服役时间长、岗位责任重、业务要求高、实际困难多等特点,围绕强化岗位认同感、职业光荣感和使命责任感,改进士官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一些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应把士官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支队级单位主要抓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大队级单位主要抓好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中队级单位主要搞好对士官的经常性教育。坚持不懈地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武装士官头脑,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有的放矢地搞好婚恋、消费、交往等方面的专题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解决士官的现实思想问题。总队级以上单位应适时组织编写教育材料,为搞好士官教育创造条件。

(十五)建设过硬的士官党员队伍。坚持党员发展的标准条件,从源头上保证土官党员队伍的质量。士官党员发展比例,控制在非党员士官总数的30%以内。从严格组织生活入手,加大对士官党员教育管理的力度。支队级以下单位每年要组织一次士官 党员公开述职和民主测评,激励士官爱岗敬业、奋发进取。成立支委的基层单位应至少吸收一名士官党员担任委员,支队级单每年应对担任支委的士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提高士官支委参与 集体领导、开展思想工作、执行组织决议等方面的能力。

六、积极解决士官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六)适当放宽士官在驻地择偶年龄。提倡士官回原籍择偶。回原籍择偶确有困难、男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女士官超过26周岁的,经总队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在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十七)积极构建士官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士官相关保险制度,协调完善警地保险关系衔接办法。结合公安现役部队实际,有针对性地拓宽士官参保范围,积极构建“总额适度、结构合理、赔偿快捷、补偿有效”的社会保险体系。认真做好伤残士官治疗、评残和优抚工作,建立健全移交安置长效机制,解决好伤残士官长期滞留部队问题。

(十八)重视做好士官住房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初、中级士 官住用集体宿舍,高级士官比照营、团职干部住房待遇实施住房 保障,士官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标准达到每5人周转一套,并及时完善、更新相关配套设施,不断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用。住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应通过 租房等方式予以保障。加强对士官公寓住房的管理,防止出现挤 占、挪用、租借等现象。

(十九)认真落实士官探亲休假制度。严格执行士官探亲休 假规定,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安排,保证士官休假制度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士官进行疗养。

七、大力加强士官管理信息化建设

法官工作总结篇(7)

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

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

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

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

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

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

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

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

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

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6、公布考试分数。

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

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

七、时间安排

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

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权

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

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

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

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法官工作总结篇(8)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大学生村官结对帮带工作开展为契机,进一步发挥大学生村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加深对农村基层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确保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基层工作的本领及处理农村事务的能力。

二、具体做法

镇班子成员是大学生村官带培的主要责任人,掌握了解大学生村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搭建合适的工作平台,向镇党委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定期开展谈心活动,把握思想动态,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明确工作目标,端正工作态度,协调解决开展农村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鼓励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要定期对他们进行政策指导、信息引导、项目帮扶和方法帮教,帮助提高农村政策法制水平、增强组织能力和工作执行力,特别是提高协调党员、干部、群众之间矛盾的能力,提高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

村党组织书记是大学生村官的直接带培人,对大学生村官进行直接培养,做到开展工作带在身边、重要活动引导参与、安排任务有的放矢,不断提高大学生村官的农村工作水平;带领他们入户走访调研,熟悉村情民情,传授农业农村政策法规知识、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方法及处理农村日常事务,共同寻找农村发展项目,开展各项创建活动等;帮助解决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交流农村工作生活体会,传授处理村级事务工作经验,切实做到思想上引、经验上传、方法上教、形象上带。

法官工作总结篇(9)

我院建于1955年4月,在半个世纪的过程中为*县当地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目前我院编制73人,实有66人,由维、汉、回、哈四个民族组成,其中维吾尔族35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53.03%,汉族27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0.91%,回族3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09%,哈萨克族1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1.52%;干警中男女比例各占:男干警48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72.73%。女干警18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27.2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4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96.97%;党员44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66.67%;年龄结构为:35岁以下15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22.73%。36一40岁27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0.91%。41一45岁11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16.67%。46一50岁10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15.15%。51一55岁3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55%;干警中副处级干部2人,正副科级17人,具有审判员以上职称40人,离退休干部28人;院机关设有行政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监察室、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事庭、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十二个庭室,下辖火车站、鲁克沁两个中心人民法庭。

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受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及思想教育松懈、内部管理松散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院法官队伍以前确实存在整体凝聚力不强,精神面貌不佳,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散漫,工作效率不高的现象,个别法官违法违纪事情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一是在我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吃、拿、卡、要”的违纪行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对当事人“生、冷、硬、横、推、拖”及其他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二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案拖拉、工作效率低的问题;三是作风不严谨、纪律性不强的问题;四是当面不说,背后乱说的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这一主题既要依靠人民法官的审判工作来实现,也要依靠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去展示。因此,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我院党组下决心狠抓队伍建设,党组强调在队伍建设中要大胆管理,以制度管人。通过反思过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党组提出“人管人不会长久、制度管人才是根本”的口号,先后出台制度40多项,依靠制度大胆管理,决不姑息纵容违纪行为。要通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精神状态,使法官队伍始终保持一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真正树立起人民法官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求实、严谨的职业形象。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全院干警层次结构不合理、法官年龄普遍偏大、员额不足、出现断层的问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1、全院干警年龄层次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问题客观上反映了我院干部队伍与外界交流渠道不顺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院干部队伍建设的良性发展。

2、《法官法》贯彻实施不到位,我地区法官工资收入低,直接造成法官职业吸引力不足。《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的选拔只有国家司法考试一道门槛。但是目前许多法院招收法官时是根据当地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按照公务员考试的方式来招考。招收公务员考试要求以录用人员的三比一报名,有的基层法院有无人报名的现象。还有些法院招收进来的人员因没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审判资格不能从事法官岗位的工作,这亦造成了法院的法官员额不足。《法官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由于法官巨大的工作责任,繁重的办案任务,承担很大的职业风险,法官的工资制度要根据审判工作特点来制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仍然套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没有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制定出新的工资制度。《法官法》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和相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许多地方也不能落实。法官的经济待遇差,法官职业吸引力不足,这才是造成法官年龄偏大及断层的关键问题。

(二)思想政治工作跟不上,有着多方面的因素,是复杂的内外部因素相互交织制约影响的结果,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1、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少数干警的价值观发生扭曲。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正发生着多方面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反映在法院干部队伍上,必然会给一些干警带来不良影响,干警的价值观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向。可以说,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干警的思想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客观上增加了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

2、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单一,针对性不强,缺乏规范和指导。

针对新形势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前主要是说的多,做的少,新办法、新招数不多。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如何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我院感到困惑的问题。

3、激励竞争机制仍需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院虽然先后实行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法官考核细则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地激发了队伍活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目标设置、奖惩兑现、落实力度上仍达不到预期目的和效果,未能充分激发干警工作热情。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力度不够。对先进典型只注重了发现、培养,在宣传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性和激励作用方面做的还不够。

4、存在认识偏颇。

由于业务工作是硬指标,上级要求紧,考核多,也容易出成绩,因此,干警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业务工作上,这样就导致队伍中普遍存在着重业务工作,轻思想工作的倾向。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就显得极为重要。1、着眼于提高班子领导全局的能力,切实注重实践锻炼。要充分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在提高干部领导水平,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狠下功夫。2、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增强凝聚力、战斗力。3、牢记党的宗旨,努力做到慎独、慎微、慎言、慎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群众中树立威信;另一方面要实行“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用人机制,给干事创业的同志提供施展才能的平台。同时要定时不定时的进行业绩考核,要把考核结果与使用干部进行挂钩,从而激活法院干部队伍的活力,调动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我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

人的思想决定人的行为,如何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我认为从以下几点抓起:一是进行爱岗敬业教育。用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牢固树立集体主义,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引导他们站在大局上看问题,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大家庭和小家庭的利益关系,增强干部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是进行人品官德教育。围绕怎样做人,做什么样的人;为谁当官,当什么样的官;如何用权,权是谁给的等问题。引导大家按照党纪党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使他们端正思想态度,培养求真务实的作风。经常教育干部“多琢磨事,少琢磨人”,一心扑在工作和事业上。三是进行靠素质立身教育。针对在新体制下干部“出路窄,提升慢”的模糊认识。要有的放矢地摆事实,讲道理,要在干部中叫响“出路千万条,素质最重要”的口号。四是进行淡薄名利教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干部被名利束缚了手脚。要对干部进行淡薄名利教育,要让每个干部认识到当官就是为人民服务,就是无私奉献,不是为了谋取私利。

(三)强化行政管理,提高司法保障能力。

针对队伍松散的问题,一定要逐步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使行政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特别是院党组成员要带好头,要遵守考勤纪律,在考勤方面,要做到没有一位特殊的领导,也没有一位特殊的同志。要严格请假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实行早点名、晚签到制度,每月公布迟到、早退人员名单;凡不按规定要求请销假的,一律按旷工对待,全年旷工15天即予以开除;要将考勤情况与经济挂钩,同时作为年终评比、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大”工作机制,形成良好工作秩序。

是社会的窗口,是法院公正形象的反映。一定要加强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应该建立一种“大”工作机制,成立由院党组班子及中层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院领导定期接访与不定期下访等形式,处理群众问题,每周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由院领导和各庭(室)长共同讨论研究本周内在接待群众中的热点问题或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还要把群众来信来访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工作来强化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监督。要求接访人员要做好来访登记,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回音。进一步完善院长、书记接待日制度。明确每月第二、第四周的星期四为院长、书记接待日,每周二为院领导接待日,其余工作日由庭室领导轮流接待,向社会公布接待日的排序表,同时对重大情况的反映做到群众随到随接待,建立一系列关于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办环节。上访群众有事找领导,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要做到热情接待,给他们一个较满意的答复。规范接访活动,严格落实最高院的规定,办公大楼为办公区,一律不准接待当事人,确需接待当事人,应到接待室去接待。明确所有法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隔离带,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给法官们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办公、执法环境。

(五)加强立案工作,规范审判程序

加强对立案庭干警的教育整顿,使他们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强化组织纪律观念,转变思想及工作作风,文明、耐心、细致接待每一位来访群众;实行案件审限跟踪管理制度,对案件审限及时跟踪通报,督促法官及时结案,杜绝超审限现象的发生;规范委托鉴定、拍卖工作,杜绝法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钱物,实行阳光工程;创办《立案工作信息》,每月对各类案件收结案、工作等情况进行通报,为审判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进一步强化案件信息管理、排期工作。立案、结案、减免缓诉讼费,调、移送案卷等项工作建立台帐,确保审判工作的良好运转。

(六)规范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

针对以往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对法律适用尺度不一、理解不一、随意性较大的现象,要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制定出学习制度,除组织法官集体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原理、立法原意以外,还应釆取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学习方式,并对疑难、复杂、典型案件进行讲解;组织开展庭审观摩,对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定。组织开展巡回法庭,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从而扩大法律宣传范围和效果;每季度对法官学习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每季度依据法官行为规范考核办法对法官的行为规范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法官审判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七)严明执行纪律,真正作到执法为民。

针对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上访率较高,执行工作中有耍态度、不文明执法,执行方法不当、执行效率低等诸多问题,党组应对执行工作提出规范化的工作目标,实行问责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不仅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更要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优质服务,这既体现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也体现了职业道德水平,同时也反映法院干警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执法为民的形象。执行人员对当事人的来访要随到随接待,不推不诿,真正做到热情、周到、文明、依法。每个执行人员均要明确肩上的重担,全身心地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去。要严格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执行员、法警执行公务应当着装,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还要注重手续齐备,语言文明,执行方法妥当。发生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要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决不手软。

(八)强化信息报送、调查研究工作,实行科学决策。

法官工作总结篇(10)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观察组为143名合成氨生产工人,其中男87名,女56名;年龄22~47岁,平均32.4岁;接触毒物工龄3~26年,平均11.9年。对照组为103名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后期及机械加工人员,其中男61名,女42名;年龄22~47岁,平均32.2岁。两组对象的吸烟、饮酒等生活习惯及居住环境基本相似。

1.2 方法

1.2.1 五官科检查 由同一位五官科医师对上述受检对象按常规进行检察,随即作出检查结论。

1.2.2 分别统计各组的五官疾患检出例数(如果同一患者同时检出2个以上器官五官疾患,仅按1例统计),计算各组的五官疾患总检出率。分别统计各组的五官疾患病例数,计算各组的五官疾患病种的检出率。率的显著性检验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五官疾患总检出率 观察组检出五官疾患78例,五官疾患总检出率为55.5%,对照组检出五官疾患17例,五官疾患总检出率为16.5%,两组的五官疾患总检出率比较,有极显著性差异(χ2=36.55,P

2.2 各种五官疾患检出率 结果见表1。

表1

各种五官疾患检出率

五官疾患观察组(143人)对照组(103人)

翼状胬肉0(0)2(1.9)

慢性结膜炎36(25.2)**1(1.0)

砂眼3(2.1)1(1.0)

慢性鼻炎6(4.2)3(2.9)

鼻息肉2(1.4)0(0)

慢性中耳炎2(1.4)1(1.0)

鼓膜穿孔2(1.4)3(2.9)

慢性咽炎33(23.1)**8(7.8)

慢性扁桃体炎13(9.1)*2(1.9)

注:**观察组与对照组比较P

2.3 各工种五官疾患检出率比较 见表2。

表2

各工种五官疾患检出率

工种人数五官疾患例数%位次

氨罐9777.82

冰机131292.31

再生251352.05

合成402255.03

液位计16850.06

铜泵11654.54

循环机8337.5 7

其他21733.38

法官工作总结篇(11)

讨论会讨论的题目是不可能再及时的了。就在讨论会的当天,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宣布拒绝在围绕着克林顿总统于1996年重新当选的竞选筹款争论中任命独立检察官。在此后的几周内,随着斯塔尔先生开始探查总统与莫尼克·莱温斯基之间的关系和独立检察官们开始对内政部长布鲁斯·巴比特、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长阿历科斯·布尔曼的调查,围绕着《独立检察官法》及其政治化的公众辩论白热化。

小组讨论会的所有成员均认为该法应当在1999年展期。但是他们对于应对该法作何种修正(如果要作修正)产生了意见分歧。联邦法委员会与讨论会成员一样认为该法应该展期。委员会还认为,需要对该法作某些重大修正,特别是应该缩小该法的适用范围,使之仅适用于有关政府高层官员任职期间滥用权力的犯罪活动的指控和与选举有关的犯罪指控。委员会亦建议对负责任命独立检察官的工作班子成员的选择方法加以修改,并减少独立检察官有权调查的政府官员清单。

本报告第一部分描述《独立检察官法》的背景与立法史及其适用的历史;第二部分从上述历史的角度介绍讨论会成员的意见;第三部分介绍委员会有关该法之最主要问题的观点及其建议的修改。

一 背景

(一)水门丑闻:《独立检察官法》的起源

1972年6月17日,五名配备有盗窃工具、照相机和电子监视器的男士-其中包括总统重选委员会安全主任詹姆斯·w·麦考德-在民主党全国委员会水门总部内被逮捕。与政府有关的其他两人-e·霍华德·亨特与戈登·利迪很快亦被牵连进来。在1973年1月对这些人的审讯期间,人们开始猜测,白宫的官员们也许参与了对水门总部的闯入或参与了精心计划的掩盖手法。随之而来的参议院委员会的调查导致了若干白宫高级助理和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的辞职。

1973年5月18日,应参议院的请求并根据司法部规定,司法部长埃利奥特·理查森任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司法部前副部长阿奇博尔德·考克司为“特别检察官”。6月,白宫助理亚历山大·巴特费尔德透露,椭圆形办公室内存在一套秘密录音系统。人们由此怀疑,尼克松总统亲自将谈话录音,从而将其与掩盖阴谋相连系。参议院委员会以传票索取其中的若干盒录音磁带,遭到尼克松总统的拒绝,后者主张执行豁免权。法院支持这种豁免权。考克司也发出传票,命令总统交出椭圆形办公室的录音带,亦遭到尼克松总统的拒绝。尼克松提出向考克司提供录音带的复制剪辑,而不是原版带。考克司拒绝接受这种剪辑带,并强烈要求总统交出录音带。

接下来发生的是被载入史册的“星期六之夜的大屠杀”。1973年10月20日晚上,因考克司拒绝接受经剪辑的录音带,尼克松总统命令考克司停止其取得录音带的企图。考克司拒绝服从总统的命令,并公开指控总统违抗法院命令。尼克松对此的反应是命令司法部长理查森罢免考克司。理查森没有服从总统的命令,而是自己辞去官职。接下来轮到司法部副部长威廉姆·拉克尔肖斯去罢免考克司。拉克尔肖斯步理查森的后尘亦辞了职,仍没有服从总统的命令。当天深夜,考克司最终被司法部长罗伯特·勃克罢免。

虽然尼克松无疑握有罢免作为行政部门官员的特别检察官的法律权力,但这一事件的政治后果最终摧毁了其总统宝座。受到伤害的参议院坚持其对事件的调查。利昂·詹奥斯基接替考克司担任了特别检察官。录音带的大部分最终被公布于众。这些录音带显示,尼克松曾积极地阻挠司法。面对行将开始的弹劾程序,尼克松于1974年8月9日辞去总统职务。

(二)1978年《政府行为准则法》

1.立法史

公众对水门事件的强烈抗议,特别是考克斯的解职催发了国会对“将政府政策从司法部的控制之下转移出来”的建议的若干听证会。讨论集中于通过立法建立一种要求在司法部之外任命特别检察官的程序,以调查并且在必要时对涉嫌实施了犯罪活动的高级政府官员提起公诉。经过若干年的听证与辩论,国会得出结论,这种司法部之外的临时检察官应由一特别法庭来任命,并且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被司法部长解职。

1978年10月,《政府行为准则法》颁布。其立法史表明设立“法定特别检察官”职位的四点具体理由:

(1)避免利益冲突或利益冲突之公开化的必要性,这种冲突或冲突的公开化将损害公众对司法部的信任;

(2)总统或司法部长在调查的初期阶段可能不愿意任命特别检察官;

(3)特别检察官揭露额外罪行的可能性,否则这些罪行有可能不被发现或不被起诉;

(4)对特别检察官将会阻止诸如水门事件和相关的阻挠司法之类的滥用权力事件的期望。

1978年法要求司法部长在接到有关该法管辖的任何高级官员违反轻罪之外的任何联邦刑事法律的“明确情报”后进行初步调查。90天的调查期过后,司法部长应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特别检察官处报告,并向特别检察官处提交一份备忘录,说明为什么有关的指控是“非实质性的,不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或提起公诉”,或说明进一步调查的根据并要求任命一名特别检察官。司法部长不寻求任命特别检察官的决定是不可复审的。另一方面,如果司法部长要求任命一名特别检察官,则要求他的报告应是充分具体的,以使特别检察官处能够任命一适宜的个人来担任特别检察官,并适当规定其管辖权。若司法部长的调查在90天内未能结束,1978年法要求司法部长寻求任命一名特别检察官。该法亦规定,共和党或民主党任何一党在众议院或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多数票要求司法部长寻求任命一名特别检察官。若司法部长拒绝该等要求,他应提交一份详尽的报告来解释其理由。

特别检察官一经任命即享有调查其管辖权范围内事项的“充分与独立权力”,包括召集大陪审团、发出传票、赋予证人豁免权、审查税务申报单和反驳以某种特权或国家安全因素为理由拒绝提供证据之主张的权力。司法部应以使特别检察官能够接触资料来源和档案的方式向特别检察官提供支持。在调查期间,特别检察官若发现了有关事项,他也可以要求司法部长赋予他额外的管辖权。他也能够接受司法部长分派的有关事项。

特别检察官只能因其行为的“特别不适当”或精神或身体的障碍才能被司法部长罢免。这种罢免的决定需服从司法审查。1978年法还建立了法院与国会监督特别检察官的程序,要求特别检察官定期向国会提交报告。该法要求应向众议院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可信赖的可能构成弹劾理由的证据”。在调查结束时,要求特别检察官向特别检察官处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充分描述所完成的工作、对所提起的所有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对其管辖权内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1978年法的其他条款规定,只有应司法部长的请求并根据特别检察官处的命令,或(为避免“秘密法庭”诉讼的出现而)提起公诉时,特别检察官的任命、身份和管辖权才得以公开。该法严格限制有关司法部长之初步调查和特别检察官之调查信息的泄露。只有经法院的许可,在特别检察官处入卷的材料才可以公开。该法最后规定,除非经重新颁布,该法有关特别检察官的条款于1983年失效。

2.1978年法的实践

从1978年至1982年,司法部共进行了12项初步调查,在其中三个案件中寻求任命了特别检察官。

从1978年至1982年,还有若干其他案件虽然没有启动1978年法的程序,但却激起公众对导致这些案件的事件的争论:

(1)司法部长贝尔任命了保罗·j·卡伦为“特别检察官”(即不是立法设立的特别检察官)调查有关对卡特家族的生意与乔治亚国民银行之间可疑的贷款交易的指控和货栈所借资金可能向1976年卡特竞选运动非法转移的指控。卡伦作出的起诉决定起初受到了贝尔的审查,但新闻媒体所激发的公众批评迫使贝尔接受了卡伦的独立见解。卡伦公布的报告洗刷了卡特总统和其兄弟存在任何非法活动的嫌疑。

(2)司法部长调查有关总统的兄弟比利·卡特与利比亚政府进行非法交易的指控。司法部决定不提起公诉。

(三)1982年的修正

1.立法变化

经过两年的研究与对包括美国律师公会和纽约市律师公会在内的若干团体的听证,国会重新通过了经若干重要修正的1978年法。这些修正包括:

(1)削减了调查可覆盖的官员数量。1978年法授权任命一特别检察官调查大约120名各级官员,其中93名为行政部门官员。120名中的许多人是“行政部门的中级官员,他们通常并不为公众所知,亦远离司法部与总统”。国会的结论是,司法部对其中一些人的调查“将不会产生重大的利益冲突”。国会将调查可覆盖的官员数量削减到70人,其中36人是行政部门官员。国会也削减了受该法管辖的民选官员的数量。

(2)允许司法部长调查有关不为该法所明示管辖之人的利益冲突。“比利门案”和卡特家族货栈案强化了国会中的担心:司法部对总统的家庭、密友或生意合伙人进行调查能够导致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国会对此也做了修正,允许司法部长在其确认司法部对该法管辖范围之外的人的调查可能产生个人的、资金的或政治的利益冲突时要求任命一名特别检察官。

(3)削减并规范了调查的时间。根据1978年法,对该法管辖之官员的调查可持续现任总统的任期和来自其同一政党之继任者的任期。这样,调查可能持续长达16年。国会拒绝了“一政党会在起诉作为其成员的前政府官员时更仁慈”的观点,对1978年法作了修正,使对该法管辖之官员的调查可持续现任总统的任期再加上一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官员离职后2年。这样就减轻了课加在任职初期即离职的官员身上的不合理重负。

(4)修改了启动初步调查程序的标准。1978年法要求司法部长在收到该法所管辖的官员从事了犯罪行为的“明确情报”时即进行初步调查。1982年的修正修改了该标准,要求司法部长在收到“构成初步调查之理由的充分情报”时进行初步调查。这项修正使司法部长得以审查其所收到的情报的特定性与可信赖性。

(5)限制司法部长在调查期间对调查手段的利用。1978年法的立法历史表明,国会原本的意图是禁止司法部长在初步调查期间使用召集大陪审团、控辩双方交易、赋予豁免权或发出传票这些手段,但是这些限制在1978年法的条款中未有出现。1982年的修正明示了这些限制,以阻止司法部长通过在初步调查阶段进行充分的调查以僭取特别检察官的作用。

(6)使司法部关于起诉的政策具体化。1978年法要求司法部长寻求任命特别检察官,除非他能够向特别检察官处说明,“所指控的罪名是非实质性的,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或提起公诉”。特别是如果按司法部自己的指导方针,本来是不会对乔丹和克鲁福特的案件提起公诉的,司法部的方针要求考虑提起刑事诉讼的选择、对案件提起公诉中的联邦利益、违法的性质与严重性、当事人的应受惩罚性和过去的记录。国会的结论是,拒绝考虑这些政策,“通过对政府官员比对普通公民更严厉的适用刑事法律造成了一种不公平”。1982年的修正要求司法部长只有在他发现有合理的理由确信进一步的调查或提起公诉是必要时才寻求任命特别检察官。

(7)限制特别检察官滥用权力。出于对特别检察官可能会为宣传目的、个人泄私愤或政治利益而不适当地延长调查的担心,国会在其他四方面修改了1978年法。其一,要求特别检察官在情况需要时速决地驳回案件。其二,要求特别检察官遵循司法部的政策,除非他能证明他对司法部政策的背离的合理性。其三,授权特别检察官咨询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地区联邦检察官并与他们合作。最后,允许司法部长在说明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罢免特别检察官。

(8)将“特别检察官”的职称改为“独立检察官”。目的是避免暗示,在大陪审团没有批准起诉的案件中提起公诉。特别检察官处的名称也相应地改为“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独立检察官处”。

(9)允许补偿律师费。国会注意到,汉密尔顿·乔丹在调查中为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花费了六位数字,而调查并未导致对其提起公诉。国会赋予法院以裁量权,以决定在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及在普通公民负担不起这种律师费的可能情况下对律师费是否—如这种律师费不太高—予以补偿。

(10)重新通过了该法。该法将在1987年失效,除非届时重新通过。

2.1982年法的实践

从1982年至1987年,司法部根据《独立检察官法》处理了36起案件,其中25件在司法部长开始初步调查前即结案。这25件中有20件是因为缺乏充分的情报而结案,有5件涉及的是不受该法管辖的人。

在其余11个案件中进行了初步调查,有以下6件导致任命了独立检察官:

(1)自1984年4月至9月对埃德文·密斯的调查。调查未导致起诉。

(2)自1986年5月至1989年3月对西奥多·奥尔森的调查。调查花费了150万美元,结果不予起诉。

(3)自1986年3月至1989年6月对米歇尔·蒂文的调查。调查花费150万美元,结果为对蒂文的有罪判决。

(4)开始于1986年2月、持续达八年多的对伊朗-孔塔拉事件的调查。调查导致了十四项起诉。其中七项起诉中被告承认有罪;四项经陪审团审讯确认有罪,这之中有两项以有关使用享有豁免权的证据的理由在上诉审中被推翻;一项因司法部长拒绝公布机密文件而被驳回;还有两项起诉在赦免后撤回。总共花费3500万美元。

(5)从1987年2月至1990年1月对韦德泰克的调查。调查导致两项起诉,一项被宣判无罪,一项经陪审团审讯后被宣判有罪,但在上诉审中被推翻。共花费260万美元。

(6)由机密独立检察官进行了两项调查。但都未有提起公诉。调查分别花费17000美元和46000美元。

(四)1987年重新通过的《独立检察官法》

1.1987年的修正

在决定是否重新通过《独立检察官法》时,国会进行了6个月的审查,包括与现任和前任司法部官员、独立检察官处成员、现任和前任独立检察官等进行了会谈。最终,国会在对该法作如下修正的情况下重新通过了该法。

(1)缩小了司法部长在进行初步调查时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到司法部一直以在司法部长的初步调查之前进行精心设计的“门槛调查”来规避报告的要求,国会缩小了司法部长的自由裁量权。经国会修正,该法要求司法部长在收到有关该法所管辖的官员“可能违反了”联邦刑法的情报时即进行初步调查。而此前该法的措辞是初步调查只能在确认该法所管辖的官员“实施了”违反联邦刑法的行为时开始进行。国会还在该法中增加措辞,要求司法部长在决定是否进行初步调查时只考虑所收到的情报的具体性和可靠性,而不要考虑犯罪动机,并禁止司法部长以缺乏犯罪动机为理由决定不任命独立检察官,除非其掌握有“明确的有说服力的”证据。

(2)明确独立检察官在收入和任职后限制问题上不遵守司法部行为准则。此前司法部一直坚持独立检察官和其工作班子应适用此等限制,并导致了一名独立检察官和其整个工作班子的辞职。1987年国会的修正支持了独立检察官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

(3)缩小了司法部长在决定是否任命独立检察官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国会修正了该法以要求司法部长在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进一步调查是必要时”寻求任命独立检察官。

(4)要求司法部长自我回避。经国会修正,该法要求司法部长在每一件涉及高级官员的案件中考虑自我回避,而不论这是一起新提起的案件还是有关一起正在进行的案件的事项。该法还要求司法部长就自我回避问题向独立检察官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其在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事实和理由。

(5)修改了寻求扩大独立检察官之管辖权的程序。根据1987年修正之前的该法,独立检察官曾请求司法部长或者独立检察官处扩大其管辖权,但独立检察官处裁决,在司法部长拒绝这种请求时它未被授权扩大这种管辖权。国会修改了该法,规定独立检察官只能向司法部长要求扩大其管辖权。这时司法部长必须就该事项进行为期30天的初步调查,并决定是否同意这种请求。如果同意这种请求,是否寻求任命新的独立检察官,还是将这项工作交予现任的独立检察官。修正案要求司法部长对来自现任独立检察官的任何建议给予“高度重视”。国会还进一步修改该法,允许独立检察官处将司法部长拒绝任命独立检察官或拒绝扩大现任独立检察官之管辖权的任何决定送回要求给予更充分的解释,从而增加司法部长在作出此等决定时的责任感。国会这些修正的目的是在赋予现任独立检察官在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维护该法律的合宪性。

(6)减少有关独立检察官的利益冲突。至少有一名独立检察官和一名独立检察官工作班子的成员因受聘在由另一独立检察官进行的调查中担任辩护律师而引起轰动。这引起了实际的或表面的利益冲突。该法经修正以禁止独立检察官或其工作班子成员该法程序下的任何人。该禁止亦适用于独立检察官或其工作班子所属的律师合伙人或律师事务所。

(7)增加了报告费用支出的要求。为了削减经费并将支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经修正的该法为独立检察官规定了一系列报告的要求和费用支出标准。

(8)使国会和有关利益方更容易获得报告。1982年法规定,除非经独立检察官处批准,在主要报告及其他报告中有关司法部长之初步调查或独立检察官之调查的文件不应被公开。独立检察官处一直不愿意公开这类文件。国会修改了该法,规定独立检察官处将对负责监督独立检察官程序的国会各委员会的请求给予特别考虑。该法还授权独立检察官处在被提交了“大量的法律问题”时公开足够的信息以使各利益方能够通过递交其意见概要而参加对话。

2.莫瑞森诉奥里森案

上述对《独立检察官法》的修正为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并经里根总统签署后于1987年12月14日生效。里根总统在签署该法时评论道,“在我们的宪法机制下,一个在执法的核心领域行使行政权力的美国官员必然地必须服从行政部门的任命、审查和罢免。不存在宪法所允许的其他选择……。在最高法院审查该法的合宪性时,为了确保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不被侵蚀,我采取特别步骤来签署该法案,尽管我对该法案的合宪性是非常怀疑的”。

7个月以后,最高法院就莫瑞森诉奥里森案作出判决。在7票赞成1票反对的判决中,最高法院确认《独立检察官法》的合宪性。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撰写多数人的见时得出结论,该法精心制定,目的就是不要侵犯总统执行法律的权力或分权的概念。最高法院的理由是独立检察官法是解决高官胡作非为的最合理办法。

3.1987年法的实践

从1987年至1992年,司法部根据1987年法处理了52个案件。其中38个案件在门槛调查阶段即结束,原因包括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官员不属该法管辖范围,或所提供的情报不具体或不可信赖或两者兼有之,或所指控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其他14个案件走到了初步调查阶段。这之中有5个案件在初步调查之后作为记录在案的事项结案;另外6个案件在完成整个机密初步调查之后结案。在3个案件中任命了独立检察官。

(五)两年的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