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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1 16:26:14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篇(1)

一年多以来,监管层针对商业银行同业和理财业务频频下文,意在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风险。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为增加社会融资总量,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满足居民财富保值需求,推进金融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自2013年银监会8号文到今年5月份同样由银监会下发的140号文都表明监管层面对商业银行这种快速放大信贷规模的做法的不满。在当前银行业面临种种资本金制约的监管现状下,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腾挪信贷额度,加速资金周转的需求是不可回避的。而信贷资产证券化正是能够满足银行需求的业务之一。根据我们对2005年至今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转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监管层面有意开展这种相对标准化,且可以完全纳入监管的业务模式,其业务平台和流程都在向优化的方向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不久监管层面将会进一步下发相关文件,助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一、同业业务监管日趋严厉,其核心目的是信息披露

2013年3月,银监会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俗称8号文。从此“非标准化债权”这一新名词开始逐渐纳入公共视野。在金融创新、金融脱媒的大背景下,非标准化债权及其背后的同业和理财业务,为商业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本占用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满足了实体经济融资和居民的财富管理的需求。

同业业务之所以存在,其核心目的在于银监会于2012年下发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同业资产,风险权重为25%;而与此同时,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为50%至150%。商业银行在面临着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约束的情况下,通过将信贷资产转化为同业资产便成为必然趋势,这样一来既扩大了社会融资规模,又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3年以来,社会对于同业业务的质疑声频起,尤其是2013年6月份国内金融市场发生的所谓的“钱荒”,更是将同业业务推向了风口浪尖。通过梳理市场对于银行同业业务诟病最深的几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同业业务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即将短期同业负债用于中长期资产,导致潜在流动性风险加大;第二,同业业务中存在“通道”的概念,“通道”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风险承担主体的不明确,容易造成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蔓延;第三,监管的分立使得监管层不能准确把握同业业务的规模和实质,同业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管约束。

为此,监管部门在一年的时间里下发了11份文件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同业和理财业务。我们在此回顾一下。

从2013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8号文”以来,多个部委联合或单独下发了11份文件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同业和理财业务。我们将这些文件联合起来看,基本可以总结出监管层面的指导思想: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的基本原则,通过比例控制、总量控制,要求经营机构开展同业业务按照“真实穿透”原则,明确投资标的,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类资金池的风险错配,严禁“刚性兑付”。总的来说,同业业务监管日趋严厉,有总量控制,又有比例控制,其核心目的是信息披露。

监管层此种监管思路,核心目的在于“堵”和“限”,缺乏有力的“疏”导。在存贷比的限制下,商业银行有降低经济资本,腾挪信贷额度,攫取利润的主观动力。在既定的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堵”和“限”只能迫使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复杂的资本交易结构来规避监管。

二、“堵”不如“疏”,信贷资产证券化或大有可为

笔者认为,与其采用“堵”和“限”,不如建立有力的“疏”的机制。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标准化债权,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都是非标准化资产的有力替代者。事实上,标准化债权在中国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由于其对于融资人的资质要求较高,因此发行人以大型国有企业和项目为主。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将包括企业贷款和零售小微贷款一起打包出售,因此更具普遍性和普惠性,这也是本文将重点讨论的内容。

事实上,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同业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在尚未健全的背景下的一个历史阶段性产物,它在本质上起到了国际成熟资本市场上资产支持证券(ABS)和信贷资产证券化(CLO)的作用。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权性质的金融工具,它依靠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来偿付投资者收益。由于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偿付结构、增信手段都不尽相同,因此其交易大多在场外交易市场(OTC)进行。除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个人住房抵押支持证券(MBS)以外,其他资产支持证券(ABS)的流动性不高,定价市场化程度亦不高。这一点,同国内的非标准化债权是很接近的。

商业银行之所以开展现如今的同业业务,其核心在于规避资本金压力,腾挪信贷规模,拓展新业务。而信贷资产证券化(CLO)恰恰可以实现此功能,进而缓解商业银行资产扩张下带来的资本压力,并盘活存量资产,甚至可以直接用于新项目的融资。

目前,国内可以做信贷资产证券化(CLO)或类证券化的平台一共有两个。一个是最初于2005年成立的,目前由央行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托管机构为上海清算所;另一个是2013年8月份在银监会主导下成立的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托管机构为中国债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债登)。

国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CLO)始于2005年,由于多方原因于2009年暂停,后又于2012年重启。截至目前,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CLO)的最正式和全面的文件还是2010年底银监会下发的102号文。而102号文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CLO)的要求过于苛刻,包括要求“真实出让”,即转入方同借款人重新签订合同,抵(质)押物所有权变更等等。一系列的要求使得通过该方式转让信贷资产门槛过高,没有实际意义。

2013年8月,银监会在中债登开展了信贷资产流转平台业务。相比于信贷资产证券化(CLO),流转平台上的资产不是标准化的,证券化属性并不彻底。但是,上清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位于银行间市场,因此交易对手也以银行为主;反观中债登的信贷资产流转平台,其交易对手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更可由理财资金进行对接,这将使得信贷资产转出银行体系成为可能,而不仅仅是在银行间互持。

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正在逐步优化,相关规则有放松的趋势。伴随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将从持有到期型转为资产交易型。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或者流转,可以降低资本占用率,提升资本周转率,因此,它代表了商业银行表外信用业务的发展方向。我们相信非标准化债权还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发挥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非标准化债权只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成熟前的一个过渡。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符合监管方向,或成为非标准化债权接力者

就目前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审批过程过于繁琐,只有为了做而做的少数几个项目。而同样“节约资本”的同业业务,不仅能缓解资本压力,还能够将资产真正的转出表外,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监管和运用有限的资本来攫取更多的利润。对于前者,是我们同样不提倡的,我们需要将业务做到公开透明,这一点,更为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可以完全胜任。而对于后者,或许监管部门会认为放任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会使得机构不顾风险的追求利润,笔者认为监管层面多虑了,金融机构本就是经营风险的企业,自己产生的风险应由自己承担,监管层只需要做到让业务公开透明,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剩下的,可以交给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办法来处理。至于前文曾提到的“通道”的存在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流转平台则根本不会遇到。

截止到目前,监管层面针对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的发文相信已告一段落。接下来,相信将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或流转方面的新文件,新文件或从取消规模限制、简化交易结构和制定价格规则等角度出发。如果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或资产流转业务得以大力开展,除腾挪规模,分散风险加快资金流转率等作用外,更将对于商业银行零售信贷资产和小微企业贷款在“盘活存量”和开拓新业务上起到重要作用,这是现在主流的非标准化债权或标准化债所一直忽视的。信贷资产更可作为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实现我国居民财富的保值增值,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因此,商业银行可针对该业务早做布局。

参考文献:

[1]殷剑峰,王增武.影子银行与银行的影子-中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与评价(2010~2012)[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6

[2]鲁政委.利率市场化下的同业业务[J].中国金融,2014.8.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篇(2)

目前来看,《通知》对大型国有银行的影响较小,而对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影响较大。国有银行由于资产规模大、风控较严等原因,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理财资产的比重基本在红线以内。而许多中小银行在快速扩张过程中投资了大量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例如,刚刚披露2012年年报的中信银行,其理财资产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占比高达64%。

在吸引银行理财资金上,债券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在一定程度上是竞争关系。追求高收益是理财资金的天然诉求,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正是契合了这一诉求而大量进入理财资产池的。《通知》对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限制,使得理财资金必须寻求合规而又有较高收益的替代品。

目前看来,只有信用债能较好满足这一条件。实际上,理财资金对信用债的追捧已经持续数年,并且是拉动2012年信用债行情的主要力量。此次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理财资金对信用债的配置需求。因此,新规对债券市场的短期利好毋庸置疑。这一利好在近期的债券市场收益率走势中已经得到反映。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篇(3)

银行理财投资业务进入调整期

按照巴曙松公开的观点看,2012年,银行业总资产130万亿,到目前为止,理财产品规模总量为8万亿左右,按照8号文的双限要求计算,非标债权规模不得突破2.8万亿(8×35%),但实际上可以达到5.2万亿(130×4%)。目前非标债权资产预计在4万亿左右,只要提升总体理财规模即可将非标提升到5.2万亿。

银率网统计,在发行理财产品的90家银行中,只有24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占比小于35%,且大都为小型的城市商业银行。

在这其中,由于非标规模和银行总资产挂钩,大银行的优势就非常明显了,而那些近几年凭借此类业务发展快速的城商行就会受严重冲击。

那些非标债权规模不达标的银行需要做的,就是处理超过部分的非标准债权,处理方式包括:出售、转回表内,或者是发行更多的不含“非标债权”投资的理财产品,从而摊薄占比,按照比例,需要发行约1万亿元不含非标债权的新产品,才可以达到银监会对非标债权发行的数量标准。

事实上,对于未来发行的非标准债权产品给出了发行比例后,对那些已经在存续期的资金池类产品,也给出了9个月的调整期,所以整体来看,对存量业务影响不大,也就是说,对那些已经购买了银行非标债权类产品的投资者来说,他们没有影响。

此外,对于已经购买了此类产品的投资者来说,8号文重点解决的是理财产品资金池的信息透明度问题,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兑付没有影响。

但是未来对增量业务短期有影响,对非标债权的投资比例限制影响新发产品的收益率,一一对应的规定对增量业务要求即刻生效。未来会减少发行非标债权的产品。

银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向最多的是矿山、房地产等高利润高风险行业,银行在贷款利率上占主动,这部分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

但是8号文承认了非标债权的产品,就不会叫停银信合作等业务,对银行来说就是业务有影响,但是也终于放心了,鉴于此影响,未来会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期。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放开,未来非标产品会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转化为标准化产品,并且仍能提供高于普通债权资产的收益率,有可能会成为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新趋势。

8号文中还有一项和投资者相关的规定是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虽然目前大部分银行已经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单独管理和建账,但是大部分银行还不能实现单独核算,未来可能导致放缓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和数量。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理财产品是此次8号文后的“获利者”,券商的理财产品没有受到8号文的限制,而且券商的资管业务投资标的范围较广,这对券商来说,未来规模的扩张提供了机会,但是银行对券商资管业务的需求可能也会受8号文的影响。

8号文中的第八条明确规定,不准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或者回购承诺,这对投资者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虽然此前的银行通道业务中,都有银行的担保回购,投资者购买产品后,最终可以通过银行来获得兑付的保证。

非标债权的理财结构和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在销售过程中银行的理财经理未必可以向客户解释得那么清楚到位,一旦发生亏损,银行实际上承担了兜底的义务。

此外,以前很多分行有批准权,可以自行决定项目是否进入资金池业务,如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较大的分行都有此权力,但是在8号文以后,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的批示权都由总行批准,规避风险。

总结来说,8号文对银行理财产品在规模、时间、具体执行上都进行了指定,未来银行理财投资业务是调整期。

基金化理财产品或成为主流

银行理财产品在资金池类模式上受限后,转回到一对一的产品,会导致产品收益和风险分化,因为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产品风险和收益都很低,以融资类的项目为投资对象的产品风险和收益都很高。因此资金池类运作模式可能会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过渡性产物,未来基金化理财产品可能会成为主流。

8号文中所定义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资金池模式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此类标的和债券、股票、基金进行组合投资,为投资者博取高收益。当8号文规定理财产品与投资品必须“一一对应”之后,在一款理财产品中用于博取高收益的信贷资产减少,预期收益也会降低。

举例来说,一款投资方向为票据的理财产品,1年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大多数可以达到5%以上,但是目前市场上单纯投资票据的收益率远达不到5%,也就是说如果银行把钱全部投资票据的话,不仅不赚钱,还要倒给客户钱。一般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投资票据的金额只有一小部分,剩余的会投资到收益率更高的渠道上,如企业贷款和信托等,这也是现在被监管的非标债权类资产。

一般银行投资此类产品,除去给客户的5%左右的收益以外,自己还有1%到2%之间的利润。那么银行在投资这些非标债权产品时的投资收益要在7%的收益以上。而事实上,一对一的产品,银行只能拿到3%左右的收益。

这么做银行会亏本,可能会取消这类产品的发行。会在监管之内寻找能赚到钱、投资者也认可的产品。

目前,在8号文之后,银行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工具能做的,首先是加大对二级市场的投资,如票据、私募债和部分券商的资管产品;其次是与券商的资产证券化、信托支持票据和信用衍生品。

摊薄非标占比,理财产品配置大量债券

目前8号文对理财产品的影响开始逐渐显现,多数银行的非标占比超标,在达标之前没有空间来增加新的非标资产,银行只能配置债券等标准债权资产。

但是各家银行突然加大理财产品中债券的配置比例,导致了债券产品的上涨,从而引起债券市场收益率下行,尤其是短期债券收益下行会更加明显,因为理财资金短期产品占比较高。在这其中,城投债的价格上涨幅度最大,根据公开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城投债上涨超过9%。

银行想要通过继续增加理财产品余额,摊薄占比,同时配合非标资产处置到期,而债券市场大涨,投资者可以获得收益却十分有限。但是到今年年底,随着非标债权资产处置到期,银行新发的理财产品可能会增加限额内的非标资产。

事实上,在去年8月份,银监会就已经给银行“提醒”,要求实行“新老划分”原则,新成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要求单独核算,允许一对多,多对一,但不能多对多,存量的资金池产品,可以等待理财产品到期,暂不拆借,此部分产品期限都在1年以内,到今年8月份左右,这些存量的资金池产品基本可以自动到期消化。

收益降低,期限延长是趋势

根据WIND数据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在今年第一季度的预期收益率平均为4.26%,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0.67个百分点,但是与前一季度相比,略有上升。在第一季度发行的理财产品中,仅有6.91%的产品最高收益率高于5%。

从发行银行来看,在中资银行中,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下降幅度最小,平均预期收益率也高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事实上,未来投向债券和货币市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数量增多,单从投资者角度看,此类产品在保本的同时,收益也较低。

在收益率之外,理财产品的期限也将出现变化,此前的资金池类产品通过期限错配,支撑起了滚动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的市场,但是未来短期理财产品数量将减少,8号文将导致未来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延长,以匹配所对应的资产期限。

不过目前投资者对短期理财产品的需求较高,也已经养成了短期理财的投资习惯,而当前的债市价格逐渐升高,银行配置债券的成本高,投资者拿到的收益有限,银行可能会通过配置债券型基金来吸引投资者购买。

8号文后需更注意风险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在此前投资者的意识中,中资行发行的产品中,无论是保本还是非保本,最后绝大多数都可以实现预期收益率,投资者只需要关注产品的收益率和期限既可以了,对于保本和非保本的区别会忽略,但是8号文之后,产品一一对应,投资者更要注意非保本产品的风险性。

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不会语焉不详,同样,理财产品的风险性也会更加明确,当投资者未来在购买产品时,风险意识要更强。

事实上,投资标的为债券和货币市场工资的产品风险和收益都会较低,而以融资类项目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其风险和收益都会较高,事实上,融资类项目的投向多数是基础设施类、房地产等项目,期限也较长。投资者在看到较高的预期收益的时候,也要注意同时伴随而来的较长的投资期限和高风险。

产品究竟怎样买

对于产品究竟怎样买,银率网的分析师给出的建议是,建议风险承受能力强的投资者可关注城商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理财产品,从投资期限来看,投资者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合理投资一些中期理财产品,以锁定当前的较高收益率。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篇(4)

其中最大的影响是对此前理财产品所承担的社会融资功能的收缩。8号文让此前的非标债权资产通过理财产品来融资受限,但是这部分融资需求会通过其他的方式来满足。

按照肖钢的观点,银行表内信贷供给能力受限后,融资需求仍在,那么市场上最终总会找到合适的融资方式为资金配对。

同时,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在此前,当社会融资需求多数通过信贷完成的时候,监管层的不同政策会对融资总量有影响。当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融资通道的时候,监管层对资金池的限制,相对于社会融资来说如同抽刀断水。

新的融资方式会被调动

事实上,在目前银行信贷额度有限、现在的发债标准较高的情况下,那些需要处理的非标债权融资中的很大一部分很难在现有规则下转化为标准债券融资。在现有的规则下,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转化为“高收益债”或者是“垃圾债”,让这些企业有机会通过发债融资,这正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在鲁政委看来,就目前来说,把非标准化债权变成标准化债权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标准化债权的融资成本是最低的,如果可以通过标准化债权融资,早就已经变成标准化债权了。但是可以尽快通过发行普通版的垃圾债来进行融资。

此外,根据证监会在2月底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所示,券商可以公开参与的信贷资产和有价证券可证券化业务范围扩大。也就是说,银行受到限制的,通过逐步放开的券商渠道也可以做。

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现有的资产证券化的管理条例是“试行”条例,虽然业内人士预估可以有百万亿的市场空间,但是在“试行”条例下可能当规模增加、出现新的问题后,监管层会再次出手。

企业端的资产证券化成为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转化渠道之一,但前提是必须能够在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交易,这会对券商资产化产品中的部分构成利好。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篇(5)

一、非货币换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新准则颁布之前称之为“非货币易”准则。比较而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内容形式上的变化

1在准则结构上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一致。新准则分为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三章11条。而旧准则分为引言、定义、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披露等几部分。

2.改“非货币易”准则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3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新准则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成本,这是新旧准则最大的不同。

4提出“交换资产具有商业实质”的概念。在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同时满足的条件时,提出了商业实质的概念。

5支付或收到的补价不再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根据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生的补价不反映在换入资产的成本中,而是将计算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基础的除外)。关于这一点会在下一个问题中详细说明。

6披露的内容更加详尽。除应披露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外(新准则不需要再披露换入、换出资产的金额),还要求披露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二)核算上的变化

1.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并确认交换损益。当非货币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比如,甲公司以一批存货向乙公司换入一台设备,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市场价值为12万元,增值税率为17%,除增值税外没有发生其他的机关税费和补价,则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1404万元(市场价值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本次交换,甲公司取得的收益为2万元(12万元一10万元),应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还规定: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比如上例,假如甲公司另外支付或收取了1万元的补价。则在这两种情况下,甲公司换入固定资产的收益分别为1万元(14.04万元一10万元一1万元一2.04万元)和3万元(1404万元+1万元一10万元一204万元)。

2.以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确认交换损益。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的非货币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这一点与旧准则一致。如果发生补价,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确定原则也与旧准则相同,只是收到补价的一方不再确认损益。

3.增加了对换入多项资产成本确定的分配标准。对换人多项资产的成本确定问题,除保留原来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外,增加了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这一标准。此方法主要是针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一情况。

二、债务重组准则

(一)内容形式上的变化

1在准则结构上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一致。新准则分为总则、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四章15条,而旧准则分为引言、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披露等几部分。

2债务重组的定义不同。新准则恢复了2001年修订以前的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即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而不是旧准则定义的“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3.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无论是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取得的股份、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入账价值,还是债权人取得非现金资产、确认的投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入账价值,都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4.增加了对“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的说明。在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会计处理时,增加了这两个词的解释。

5简化了对重组方式的表述。新准则将旧准则“以低于债务账面价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两种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一种方式。

6披露的内容不同。债务人的披露增加了对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的披露,删除了对资本公积总额的披露,改对“或有支出”的披露为对“或有应付金额”的披露;债权人的披露内容与旧准则基本相同,只是改对“或有收益”的披露为对“或有应收金额”的披露。

(二)核算上的变化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发生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的让步,所以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会取得重组利得,即债务的账面价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对此债务人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旧准则的资本公积。另一方面,债务重组还可能发生资产重估损益,即资产、股份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也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核算情况是:

[1]以资产清偿债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其与债务的账面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计入当期损益。就是说,新准则可能会有两项损益,即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重估损益(其他重组方式也如此),而旧准则只有一项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即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与相关税费之和超过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2)将债务转为资本。首先,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取得的股份按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入账,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本溢价确认为资本公积:其次.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例如,A企业欠B企业货款15万元,由于A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商,B企业同意将15万元的债权转为对A企业的投资,B企业享有A企业的股份面值总额为10万元。该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4万元,则A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4万元(14万元一1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务重组利得为1万元(15万元一14万元)。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已确认为预计负债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及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混合重组方式。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情况处理。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与旧准则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其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份按公允价值入账,而不是旧准则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具体的情况是:

(1)以资产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的会计处理与旧准则相同。若以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债权人将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然后再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先冲减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篇(6)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正向着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快速发展。为更准确地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完善市场经济下的资本市场的运行,财政部实施新会计准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新跨越,从而保证对经济事项作全面、立体、动态的衡量。 一、会计准则的概述 会计准则是反映经济活动、确认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的会计专业技术标准,是国家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生活甚至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基本准则,二是具体准则,三是应用指南。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驾驭着所有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是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金人庆部长签发部长令的,在它的指导下,又制定了38项具体准则,这些准则主要为企业处理各种具体交易和事项提供统一的标准。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基础上,了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实务中一些要点、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规范,属于操作层面的规定。这三部分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意义 1、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新会计准则着眼于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新准则对现行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显著改进,创建了较为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大大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地维护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制定我们的会计准则,有利地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桥梁,可以降低在国际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请进来”和“走出去”,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2、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制定一套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新会计准则,可以更有效、更完善地为企业的经济前景做出预测,制定科学决策,合理分配经济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三、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1、基本准则方面 对基本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及财务报告目标的修改。首先是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原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其适用范围包括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具体准则方面 (1)《债务重组》准则的调整。新的《债务重组》准则重新界定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定义中强调了“让步”的概念,新准则明确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才可以对获得债务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债务重组的结果计入当期损益,原《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债务重组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债务重组收益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改变了这种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而原准则规定采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 (2)《所得税》准则的调整。目前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只有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是,新准则将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将改变所有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并导致净利润的改变。 (3)《资产减值》准则的调整。按照新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从2007年开始,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4)《存货》准则的调整。新准则中,取消了存货流转的“后进先出”法,主要考虑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同时新准则规定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计入损益。 (5)会计处理的调整。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调整,新准则中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大类,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企业合并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调整。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 四、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1、债务重组的变化影响着企业的偿还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以资产清偿债务又分为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方式。方式一:以现金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方式二:以非现金资产偿还。以非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将债务转为资本。对于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新酬的变化有利于企业保护员工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新会计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业务的会计处理,从会计核算上维护和保证了企业员工的根本利益。新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利于企业对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合理的激励,充分肯定他们创造的价值,切实创造尊重人才、鼓励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新会计准则规范了职工期权激励的处理方法,这不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同时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与科技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3、公允价值的引用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效益 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平交易,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当前所持有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采用公允价值为金融市场降低风险、消除泡沫、保护投资者利益,取得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企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取决于耗费的生产要素能否及时得到补充。企业按历史成本计量的金额将不能购回原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状态就会逐渐萎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有效克服这种弊端,使企业资产得到保全。 4、存货计价方式的改变直接影响公司毛利率 旧准则中允许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法,而新准则要求公司存货的发出只许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投资者阅读某公司年报时发现毛利率发生异常变化,就要分析是否与存货计价政策有关:若原材料价格呈上升趋势,改变核算方法就会短期内使生产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下降;若原材料价格呈下降趋势,则会使生产成本大幅下降,毛利率上升。这样,存货计价方式的改变就成了毛利率分析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5、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财务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素质,在全面学习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理论和操作的职业教育,短期内迅速提高会计人员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认识和实物操作技能,从各方面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总之,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计信息效用;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其内部控制,强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并对提高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积极作用。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篇(7)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正向着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快速发展。为更准确地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完善市场经济下的资本市场的运行,财政部实施新会计准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新跨越,从而保证对经济事项作全面、立体、动态的衡量。  

    一、会计准则的概述  

    会计准则是反映经济活动、确认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的会计专业技术标准,是国家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生活甚至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基本准则,二是具体准则,三是应用指南。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驾驭着所有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是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金人庆部长签发部长令的,在它的指导下,又制定了38项具体准则,这些准则主要为企业处理各种具体交易和事项提供统一的标准。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基础上,了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实务中一些要点、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规范,属于操作层面的规定。这三部分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意义  

    1、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新会计准则着眼于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新准则对现行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显着改进,创建了较为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大大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地维护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制定我们的会计准则,有利地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桥梁,可以降低在国际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请进来”和“走出去”,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2、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制定一套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新会计准则,可以更有效、更完善地为企业的经济前景做出预测,制定科学决策,合理分配经济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三、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1、基本准则方面  

    对基本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及财务报告目标的修改。首先是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原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其适用范围包括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具体准则方面  

    (1)《债务重组》准则的调整。新的《债务重组》准则重新界定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定义中强调了“让步”的概念,新准则明确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才可以对获得债务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债务重组的结果计入当期损益,原《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债务重组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债务重组收益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改变了这种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而原准则规定采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  

    (2)《所得税》准则的调整。目前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只有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是,新准则将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将改变所有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并导致净利润的改变。  

    (3)《资产减值》准则的调整。按照新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从2007年开始,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4)《存货》准则的调整。新准则中,取消了存货流转的“后进先出”法,主要考虑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同时新准则规定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计入损益。  

    (5)会计处理的调整。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调整,新准则中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大类,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企业合并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调整。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 

    四、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1、债务重组的变化影响着企业的偿还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以资产清偿债务又分为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方式。方式一:以现金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方式二:以非现金资产偿还。以非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将债务转为资本。对于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新酬的变化有利于企业保护员工利益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篇(8)

被称为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最强监管政策的8号文的第二天,银行股即应声大幅下跌,平均跌幅达6%。银行股集体“跳水”表演,成为彼时最吸引眼球的新闻,调控政策立竿见影。

8号文第一条即明确,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分析人士敏锐意识到,这是监管层整肃影子银行的实质性发轫。

核心:直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及技术脱媒加速,使得银行业的传统业务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银行业普遍产生金融创新的危机感。

在过去的一年,商业银行大量通过银证、银保、银基合作投资于票据资产或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2012年末,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余额同比增长达到53%,占全部理财产品的投资余额超30%,约2万亿元。今年1月,非信贷融资规模的膨胀令人跌破眼镜,单月社会融资规模高达2.54万亿元,这其中,银行表外的“场外债权资产”,即“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作出了不小的“贡献”。

2003年以前,国内企业融资90%以上来自银行贷款,但2011年这个比例已经下降到了58%。银行信贷在社会融资总额比重快速下降,而银行之外的委托贷款等则快速增长。除此之外,银行也在利用信托、券商等通道发展通道业务,变相放贷。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从2007年年底的5000多亿元增至8.2万亿元,超过3万亿的银信合作,高达1.5万亿的银证合作,规模数千亿的银保、银基合作,最近一两年堪称“通道繁荣的时代”。

理财产品规模越来越大,与之相伴随的是隐忧开始凸显,一些公司和机构浑水摸鱼,其中蕴含的风险令人忧虑。银行理财中资金池模式的庞氏骗局已引起监管方的高度警惕。

研究银行理财的专家学者也对其中的风险问题有着清晰的认识。“很多银行大举借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类似信托的通道业务,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银行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帮助银行将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转移到表外,这是一种监管套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隽表示,监管层鞭长莫及的表外业务隐含较大风险。

“与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券相比,银信合作、银证合作、委托贷款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流动性差,在逆周期时会存在很大的偿付风险。由于在表外,再加上市场上存在很多套利资产,银行可以借此实现利润最大化。”黄隽表示。

“银行通过通道业务回避监管而逐利,在赚取最大化利润的同时,也在酝酿风险。其中有大量代售的理财产品,由于最终流向的领域存在较大风险,而银行提供回购承诺,很容易使风险传递和扩散。”

“顺周期之时,矛盾会被掩盖,一旦到了逆周期,则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这其中的关键导火索是房地产。”黄隽认为,这次理财产品的整顿也和经济周期相关,而大量代售的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有许多最终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这两大风险领域。因此,严格监管是必要和必须的,8号文的推出十分及时。

目标:整肃“类影子金融”

让过去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类影子金融”的风险得到应有的控制,这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一个有力措施,也是保卫金融安全的监管责任之所在。

最近几年来,银监会针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较为密集的监管指导,从2010年旨在规范银信合作的70号文,到2011年和2012年针对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出台的多个文件,其监管政策始终以规范和引导膨胀过快的场外资产规模为主线。而8号文的核心,是将这些资产和银行已有的表内业务进行剥离,继而透明化。

8号文重申银监会一贯强调的“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应做到一一对应,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对于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提高违规成本,让违规者付出应付的代价,显示了监管的公平公正精神与严格严肃态度。

对非标理财产品实行限额管理,8号文画出“双红线”用以限定总量,即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规范运作和规模管理——银监会对过分膨胀的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一个字:严!

“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增加了操作风险和整体风险控制的难度,更加严格的监管规范是为了银行理财业务的长期发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银监人士表示。

“从35%和4%这两个数字来看,银监会8号文制定的政策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过了非常精确的测算的,以保证既不打击理财产品的存量,又要保证增量带来的风险不会危及到整个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黄隽认为,监管层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包括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正在走上有堵有疏、有保有压、精确监管的道路。

8号文明令:银行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担保或承诺回购,直指银行为理财产品增信、透支政府信用问题。此举掐断了风险传递和扩散的链条,同样是为保证理财业务的风险可控。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篇(9)

 

一、基本缘起:会计历史性变革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这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这也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其突出特征就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范围还比较谨慎。公允价值会计研究,对于财务会计模式的改进和改革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公允价值会计代表了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它将起到连接财务会计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作用。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更强调反映经济实质,更注重信息披露。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和损失才最接近现实,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才是最相关、最真实、最有用的。由于公允价值也具有数据、资料不易取得,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得出的信息不够可靠等缺点。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比较谨慎的、有条件的,只是适度引入,而不是广泛引入。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虽然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变化:比较与启示 

 

财政部曾于1998年《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范债务重组实践。由于引入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进行反映。但是,由于当时生产资料市场和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中,相关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此,财政部又于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不仅拓展了债务重组的概念,而且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方面有很大突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加之2006年新会计变革背景之公允价值引入和市场环境变化对债务重组的新要求,财政部又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了解此次会计变革背景对思考准则变迁具有重要意义,债务重组准则必然要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以体现会计变革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如下差异。 

1、债务重组的定义 

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旧准则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旧准则中未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而新准则中指明,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即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第二,旧准则未指明债权人做出让步为债务重组的结果,就包括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事项,也包括了未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债务重组的定义过于模糊,未指明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也未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债务重组的性质即为修改债权债务合同的经济行为,其前提是合同的一方(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更改合同。这里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应是客观上不能履行而非主观上不能履行。而按照旧准则定义,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均视为债务重组。这就大大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就可以相互随意调节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方企业时,这就更为严重。此规定显然违背了债务重组的本意,从而使债务重组成了操纵利润的新手段。新准则则避免了旧准则的上述缺陷,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重组损失,从而使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更为稳健。即便如此,新准则在“堵”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将利润转移给债权人“漏洞”的同时,仍客观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利润的可能。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查时,尤其应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2、债务重组的方式 

旧准则债务重组方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新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准则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主要是形式上的而并非实质上的。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方式的归纳显得更为完整与简练。 

3、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的会计处理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第一,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以产成品抵偿应付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应付账款,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 

第二,当用债务抵偿资本时,旧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第三,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益金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要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记入资本公积,以银行存款偿付应付账款为例,简化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在新准则中,债务人将此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会计处理 

第一,将债务转为资本时,旧准则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以应收账款转为资本清偿债务为例,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第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设计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抵债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债权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原材料(债权账面价值×原材料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将受让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以产成品抵偿应收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坏账准备;库存商品;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新准则体现了与美国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对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债权人的损失得以显现,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当然,整体而言,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资产和股权,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客观公允。与旧准则相比,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并且也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然而,新准则仍客观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因为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记入资本公积,而是记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合谋,通过将债权人利润转移到债务人账面上,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我们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尤其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审查,以此规范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参考文献】 

[1] 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j].会计研究,2006(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葛家澍、徐跃: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6(9).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篇(10)

1、债务重组的定义

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旧准则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旧准则中未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而新准则中指明,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即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第二,旧准则未指明债权人做出让步为债务重组的结果,就包括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事项,也包括了未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债务重组的定义过于模糊,未指明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也未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债务重组的性质即为修改债权债务合同的经济行为,其前提是合同的一方(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更改合同。这里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应是客观上不能履行而非主观上不能履行。而按照旧准则定义,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均视为债务重组。这就大大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就可以相互随意调节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方企业时,这就更为严重。此规定显然违背了债务重组的本意,从而使债务重组成了操纵利润的新手段。新准则则避免了旧准则的上述缺陷,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重组损失,从而使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更为稳健。即便如此,新准则在“堵”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将利润转移给债权人“漏洞”的同时,仍客观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利润的可能。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查时,尤其应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2、债务重组的方式

旧准则债务重组方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新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准则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主要是形式上的而并非实质上的。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方式的归纳显得更为完整与简练。

3、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的会计处理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第一,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以产成品抵偿应付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应付账款,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

第二,当用债务抵偿资本时,旧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第三,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益金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要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记入资本公积,以银行存款偿付应付账款为例,简化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在新准则中,债务人将此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会计处理

第一,将债务转为资本时,旧准则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以应收账款转为资本清偿债务为例,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第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设计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抵债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债权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原材料(债权账面价值×原材料公允价值/固定资产与原材料公允价值之和);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将受让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以产成品抵偿应收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坏账准备;库存商品;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新准则体现了与美国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对参与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债权人的损失得以显现,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当然,整体而言,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资产和股权,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客观公允。与旧准则相比,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并且也减少了利润操纵的空间。然而,新准则仍客观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因为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将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记入资本公积,而是记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合谋,通过将债权人利润转移到债务人账面上,从而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我们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尤其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审查,以此规范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二、基本缘起:会计历史性变革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这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这也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其突出特征就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范围还比较谨慎。公允价值会计研究,对于财务会计模式的改进和改革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公允价值会计代表了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它将起到连接财务会计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作用。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更强调反映经济实质,更注重信息披露。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和损失才最接近现实,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才是最相关、最真实、最有用的。由于公允价值也具有数据、资料不易取得,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得出的信息不够可靠等缺点。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比较谨慎的、有条件的,只是适度引入,而不是广泛引入。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虽然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J].会计研究,2006(3).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葛家澍、徐跃: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6(9).

[4]黄学敏:公允价值:理论内涵与准则运用[J].会计研究,2004(6).

[5]刘永泽:新会计准则实施对资本市场将长期利好[EB/OL].中国会计视野网站,2007-2-4.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篇(11)

质疑声中,监管层亦在加大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力度。今年以来,银行理财受到监管层愈发细致的要求。年初,银监会座谈会上将“资金池”操作模式列入今年现场检点、责令银行理财三个月内完成自查整改;3月,银监会颁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8号文”),更是直指理财资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向问题。

监管层最近的表态和监管动作,又一次将银行理财规范化运作推上风口浪尖。6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提出新的要求;6月下旬,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3年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要规范发展理财融资,将理财业务规范为债权类的直接融资业务。”7月份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下称“国十条”)中亦对银行理财有所着墨,“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

“银行理财正在转型。”上海摩山投资董事长严骏伟认为,“监管层延续性的举动目的在于防止银行理财成为规避表内信贷管理的工具,实现理财的规范化运作。同时也希望避免银行理财在同业内空转,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以‘盘活存量’。”

路径如何实现?

“广泛讨论的路径有两种:一是银行理财直接向企业融资项目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另一种是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来看,这两种方式都有可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张旭阳表示。

意义何在?

“通过规范为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并借助银行间流通交易渠道,可充分揭示理财资产的风险,进而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刘小腊称。这也就意味着,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将逐渐摆脱商业银行隐性信誉的担保,而将按照投资标的来核算风险。

业界达成共识的一点是,银监会正在开启对银行理财市场、业务和产品的全方位监管。这也意味着,银行理财在此前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敞口和监管套利将被限制,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的诉求或将逐步实现。

解惑“债权类直接融资”

尚福林主席提出的将理财业务规范为“债权类的直接融资业务”提法,引发了银行业内人士的悉心揣摩。虽然大多数采访对象表示,“目前尚不能准确理解监管层的意图和实现渠道,还有待监管层下一步的文件下达”,但是对于“债权类直接融资”何解,他们已有初步构想。

在严骏伟看来,银行理财新提法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解读:一是“债权类”;一是“直接融资工具”。

“首先要理解债权的概念。债权类工具包括银行发的短融中票、发改委发的企业债、证监会发的公司债以及私募债等。将银行理财规范为债权类意味着鼓励银行理财的投资标的从非标类—例如信托贷款,慢慢向标准化债权投资转移。”严骏伟表示,“另一方面,银行的直接融资业务就包括上述企业发行的债券、股票、短融中票等,这些都是直接融资行为。”

“从这个角度理解,我认为监管层希望未来理财产品能够投向标准化、市场化、信息更公开的产品,而不是信息披露不透明、投向不明晰的非标资产。”严骏伟称。

银行理财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三类: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融资类业务(非标准化产品)。其中对非标资产的投资多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通过游走于各类信托贷款、信贷资产、票据、各类受益权等非标准债权资产,银行理财将表内资产成功腾挪至表外,逐渐成为银行资金出表、规避贷款额度管制的工具。但是随着非标规模越来越大,为了防止理财资金“脱实向虚”,银监会开始出拳治理,在“8号文”中对非标债权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同严骏伟持类似观点,张旭阳也认为,通过转型可以将银行理财产品从非标准化的融资项目变成标准化的、可交易的融资项目。“将银行理财规范为直接融资项目,实际上类似投行行为。通过产品的创新创造,包括正在发行的企业债、私募债等,再加上项目和资产一一对应,把银行理财产品变成一个标准化的资产池。”张旭阳在一个公开论坛上这样阐述他的观点。

除此之外,鼓励银行理财投资标的从非标慢慢转向标准化,降低资金池比例,将有助于银行理财进入社会融资,对接实体经济。“此前监管层一直担心银行理财借助信托、券商等金融机构的通道使得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这次新的指导方针也反映了银行理财空转受限、连接实体经济‘盘活存量’的调整方向。”严骏伟表示。

此前,银行通过借道跨业合作的方式将信贷资产转让出表以规避贷款规模约束的情况多有发生。更有银行通过控制理财产品到期日的时点来达到降低存贷比的诉求。正因为如此,银行理财业务才被诟病为银行的“第二信贷部”或“影子银行”,并被认为有可能促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但是,如何实现银行理财向债权类的直接融资工具的转型?

在刘小腊看来,实现方法有许多种。“关于实现渠道,有很多种可能。一是未来银行理财直接向企业融资项目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具体方式是先放入表内,然后再转让交易给其他行的理财产品;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将本行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来实现标准化。”

不过在另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人士看来,这些方法目前在实现上都存在一些障碍。“虽然可以实现,但是第一种方法相当于另一种买入返售业务,也就是把信贷业务变成资金业务。买入返售业务被看作是‘钱荒’、同业空转的元凶,通过第一种方法的话,其本质思路是没有变化的。”

至于资产证券化,虽然是实现银行理财转型的途径之一,但是目前商业银行还受到监管层额度限制,不太可能将规模做得很大。除此之外,“还与监管层的顶层设计有关。证监会的顶层设计目前比较成熟,各种资产都能做资产证券化,形成标准化的市场产品,但是目前银监会的通道并没有十分成熟。”该位银行业人士称。

在严骏伟看来,将银行理财规范为债权类的直接融资工具并不仅仅意味着银行的转型。“规范化有两方面路径,一是投向债权性工具,这条路径一直都是通的;一是将非标资产转换成标准化资产。以非标中占比很大的信托业务为例,这就对信托公司的转型提出了要求。”严骏伟表示。他认为,未来信托可能要去“信托计划”而变成“信托债权产品”。而这需要满足几个要素:公开发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发行时进行评级、解决信托流动性问题等。“现在有中证登、中债登,未来是不是能成立中信登?将信托变成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的产品。这样也能帮助银行理财实现转型。”

阳光化运作

总体来看,监管层的一系列动作旨在推动银行理财去空转以及透明化。在此之前,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完善、投资过程不透明、销售过程不够规范等问题一直饱受市场诟病。

整改资金池要求的理财项目和产品“一一对应”已经提出银行理财阳光化运作的第一步。而6月下旬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正式启用的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更是进一步将银行理财产品推向规范化和阳光化方向发展。

最新上线的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从产品申报、发行、存续和终止四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产品募集起始日前10个工作日,对产品的74个数据元信息如实填报,以便做到从产品设计、发售、投资运作、产品详细信息、存续期和到期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理财业务进行全流程规范和监管。同时,未来所有理财产品只有在该系统登记后才可以发售。

“这次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有许多新表述,这或许也能代表今后银行理财可能的发展方向。”普益财富研究员曾韵佼表示。

例如在产品投资类型的界定方面,首次将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规范划分为:结构性、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类、非标准化债权类、基金股票类、股权类、另类、混合类和代客境外理财九种,这在未来可能起到详尽监管理财资金具体流向的作用。

在产品收益上,系统要求银行录入银行端实际实现收入(元)、兑付客户收益(元)、产品端实际年化收益率(%)、客户端实际年化收益率(%)四个要素。“在实际投资中,由于大多数银行采用资产池模式管理,如果实际投资收益高于预期收益率,二者之间的差值便变为银行所得,这也是此前监管层、市场、投资者所关注的一个焦点。”曾韵佼认为,“之前‘8号文’严格要求商业银行对单一理财产品进行独立核算,加上此次系统中要求填报的银行端实际实现收入和兑付客户收益,监管层便能很方便地监控差额,进行风险管理与引导,同时提升理财投资的透明度。”

除了对未来发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之外,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刘宏宇也曾公开表示,要求银行业在7月31日之前完成2011年和2012年两年已经成功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息的补录工作。

对此,张旭阳表示:“光大银行、北京银行、工商银行作为三家试点行,从年初就开始做这项工作,目前已经完成补录工作。光大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实现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并且通过系统建设,已经能够基本实现将光大银行理财产品的每日估值计算出来。”

尽管如此,在上述不愿具名的银行业人士看来,要想通过此举真正督促银行理财做到一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获取真实投向信息还有待时日,目前来看系统尚未成熟到足以取得“彻底的胜利”,“但这至少传递了监管层的态度,相信未来银行理财也会更加透明化运作。”在他看来,银行理财转型,透明化是第一要务。

由于银行理财之前的投向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充分、销售不规范,导致了银行理财的收益情况直接与银行隐形信誉捆绑在一起,不少投资者根本不清楚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甚至将银行理财产品视为储蓄存款的替代品,导致银行信誉的变相透支。一旦亏损出现,尽管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客户需要自担风险,但投资者与银行纠缠不清的情况时有发生。

“通过规范为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并借助银行间流通交易渠道,可充分揭示理财资产的风险,进而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刘小腊认为。随着银行理财规范化进程,银行理财的投向将更加透明,这也就意味着未来银行理财的风险将有投资标的决定,银行的资产风险将层层分解分散到投资者承担。

回归本源

这两个月来,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如同过山车般跌宕起伏。6月下旬,由于银行“中考”压力和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钱荒”的出现,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一度飙高,平均约在7%左右。进入7月以后,银行收益率则下降致5%左右的水平。银行理财俨然成为了银行间调节资金头寸、监管套利的工具。

“从银行端看,银行理财需要摆脱资产负债业务附属工具的地位,走上真正的资产管理之路,回归本源。”上述银行业人士认为。

作为舶来品,银行理财的本质本应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但从2003年在国内诞生以后,银行理财渐渐偏离了其原定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