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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调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3 01:16:25

外贸调查报告

外贸调查报告篇(1)

影响企业出口的最大因素:国际市场需求减弱,订单减少

海关数据显示,2015年前7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为13.63万亿元,同比下降7.3%。7月当月,我国出口额、进口额同比分别下降8.9%、8.6%。进入2015年,除2月当月出口大幅增长48.9%之外,前5个月其余月份均负增长。6月份出口月度增速终于由负转正,但7月份出口重现负增长(见图1)。由此可见,外贸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出口困难并未减少。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国际市场需求减弱,订单减少,成为影响企业出口的最大因素。成本上升这一重要因素,上年调查结果显示为影响企业出口的最大因素,本次调查屈居第2位。另外,企业自身创新研发能力不足、汇率波动加剧、资金紧张、贸易风险加大及与周边国家竞争压力加大等因素,延续到了2015年,继续成为制约企业出口的突出问题(见图2)。

出口最多的地区:北美成第一,新兴市场亮眼

调查显示,目前企业出口最多的地区是北美,选择比例21.5%;其次是欧盟,选择比例20.8%;东盟位列第3位,选择比例为13.5%。排在第4位的日韩,选择比例为11.4%。接着是拉美、非洲和东欧,这几个新兴市场都有不俗的表现(见图3)。本次北美超过欧盟登上第1名的宝座,与2015年美国经济表现好于欧盟有关。欧盟经济仍然纠缠于希腊债务危机,复苏乏力。而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带动下,外贸企业继续加码新兴市场。

在企业出口市场预期的调查中,与上年调查结果相似,企业普遍对出口的预期不高。在各市场中,选择“持平”的企业均占到了40%以上。不过,企业对北美、东盟、拉美、非洲及亚洲其他市场预期增长的比例较高,达到30%以上,说明企业对北美及新兴市场出口前景较为乐观。同时,针对欧洲、日韩出口,企业选择“下降”的比例高于其他市场(见图4)。

2015年出口:企业持谨慎乐观态度

在“过去1年企业出口规模和利润情况”调查项中,选择 “规模持平,利润下降”的比例最高,达到20.3%;选择 “规模持平,利润持平” 的比例为17.5%(见图5)。这表明企业经营情况依旧比较困难,具有一定的维持现状的意愿。另外,选择“规模下降,利润下降” 的比例达到17.9%,企业生存确实不易。不过,选择 “规模上升,利润上升”的比例达到19.5%,让我们看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正在逆境中寻求突围,并取得了成效。

对于2015年出口规模预期,企业多持谨慎乐观态度。调查显示,企业选择“持平”和“上升”的比例相当,合占74%(见图6)。

调查样本说明

本次调查面向约1260家外贸出口企业,其中机电行业企业最多,占28%;其次是轻工行业企业占18%,五矿化工行业企业占15%,纺织服装行业企业占11%,食品土畜行业企业占8%,医保行业企业占4%,其他行业企业占16%。其中,55%的被调查企业是生产型企业,此外依次是服务型企业、流通型企业及其他,占比分别为24%、19%和2%(见图7、图8)。

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方式:展会和电商受宠

调查显示,外贸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主要方式仍然是参加展览,选择比例为35.8%。这一方式始终是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重中之重。随着跨境电商的崛起,电子商务平台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本次选择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占到32%,相比上年27.7%的比例有所提高(见图9)。除此之外,依托国外大型经销商和境外营销网络这两种传统方式,仍然是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渠道。

化解成本压力:调整产品结构,强化技术改造

当前产业向东南亚转移的背后,是国内劳动力、原材料等成本上升的推动。特别是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升,削弱了我国低成本出口的竞争优势,成为企业之痛。面对成本上升,企业有什么化解良策?调查显示,19%的企业认为最需要调整产品结构;接着是选择技术改造和加强管理方式,比例都为16%;15%的企业希望通过谈判让海外买家分担出口成本上升的压力(见图10)。另外,向上游企业压价、产业转型,以及减少出口、扩大内销等,都是企业化解成本压力的对策。

从调查结果看,企业化解成本压力的主动性继续增强。在国家倡导再造贸易竞争新优势背景下,不少企业行动起来,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加入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队伍中来。

抗击汇率波动:提高出口价格,使用人民币结算

自2014年第四季度以来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暴涨暴跌现象。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指出,2014年1月~2015年6月,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上升9.5%,给外贸出口造成了一定压力。这时候,进行汇率风险管理显得更迫切。调查显示,25%的企业希望通过提高出口价格来化解影响;24%的企业表示希望用人民币结算,这一比例较上年调查结果提高了4个百分点(见图11)。跨境人民币结算受欢迎程度正在提高。2014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累计实现6.55万亿元,同比增长41%,约占当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额的25%。另外,有17%的企业选择远期结售汇这种避险工具来实现保值,还有企业通过扩大进口、不接或少接长期订单、缩减出口业务等方式化解汇率风险。

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打造自有品牌

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我国企业往往受制于人,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境地。我国企业做代工的经历时日长久,而利润大头常被国际大品牌抽走。当前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或可将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培育自有品牌作为突破口。调查显示,45.4%的企业表示拥有自有品牌出口,这一比例高于上年调查结果5.4个百分点(见图12)。这些企业多集中在机电和轻工行业。进出口经理人杂志在调查中了解到,不少外贸企业过去并不关注品牌,现在开始积极创立自有品牌,特别是一些出口传统优势产品的企业。

希望获得支持:提供海外信息,改善融资环境

调查显示,外贸企业最希望得到更多的海外市场信息,选择比例为22%;改善外贸企业融资环境紧跟其后,选择比例为21%;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占17%;加强对外宣传,树立中国形象,占16%;关税调整,占15%;支持企业境外投资设厂,占7%;及其他,占2%(见图13)。

外贸调查报告篇(2)

(一)规划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目标,壮大出口经营主体,培育一批出口重点企业和产品 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坚定不移的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和工业强市战略,围绕提升壮大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出口产品多元化。要努力培育机电产品、农产品、矿产品、医药产品和服装产品的出口。要将有竞争优势的外向型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及重点项目进行规划和引导,多途径地争取国家和省级各部门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培育出口品牌,支持出口基地建设,鼓励开展加工贸易 积极申请国家出口新产品研发资金,鼓励各类企业增加新产品研发资金投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特别是制造业的核心技术,用好用足国家有关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进口贴息的有关政策。将以镍氢电池、无汞碱性电池、输变电设备、金属管件系列产品等为主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以医药原料药、植物提取物为主的医药产品,以煤炭、铝锭、硅锰合金等为主的矿产品,以各类服装为主的纺织品,以苹果、核桃、小杂粮及深加工产品为主的农产品,以工艺陶瓷、日用陶瓷、建筑陶瓷、电力陶瓷为主的轻工产品等六大类出口主导产品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并从政策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地产品出口品牌。

外贸调查报告篇(3)

(一)规划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目标,壮大出口经营主体,培育一批出口重点企业和产品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坚定不移的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和工业强市战略,围绕提升壮大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出口产品多元化。要努力培育机电产品、农产品、矿产品、医药产品和服装产品的出口。要将有竞争优势的外向型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及重点项目进行规划和引导,多途径地争取国家和省级各部门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培育出口品牌,支持出口基地建设,鼓励开展加工贸易积极申请国家出口新产品研发资金,鼓励各类企业增加新产品研发资金投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特别是制造业的核心技术,用好用足国家有关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进口贴息的有关政策。将以镍氢电池、无汞碱性电池、输变电设备、金属管件系列产品等为主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以医药原料药、植物提取物为主的医药产品,以煤炭、铝锭、硅锰合金等为主的矿产品,以各类服装为主的纺织品,以苹果、核桃、小杂粮及深加工产品为主的农产品,以工艺陶瓷、日用陶瓷、建筑陶瓷、电力陶瓷为主的轻工产品等六大类出口主导产品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并从政策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地产品出口品牌。

(三)建立进出口贸易促进体系,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为扩大外贸出口做好保障

紧紧抓住陕西省拟建立全省商务信息网络体系的机遇,建立和完善市、县(区)的商务信息网络体系,鼓励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强化国际营销人才培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并完善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贸易促进机制,化解出口风险;调动各县区政府加强出口工作的积极性,培育县区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建立××市外经贸发展基金,有计划地支持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多途径、多方式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产品竞争力。在巩固现有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俄罗斯、中亚、中东、东盟、拉美及非洲新兴市场,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四)加强相关部门协作,优化出口环境,为扩大出口营造良好氛围政府部门要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出口企业执行境外商务考察、产品推销、技术交流、参展参会渠道顺畅,支持企业扩大进口。加强税贸协作,不断适应出口退税政策的新变化,及时解决企业退税工作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加强银贸协作,不断扩大外贸进出口的融资渠道,不断开辟融资的新领域,促进进出口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企业的资金周转。进一步加强运贸协作,交通、铁路等部门要立足××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保证我市进出口货物的便捷、顺畅运输送达,对农产品的进出口,实行无条件“绿色通道”,予以放行。对外贸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所必需的国际条件,它对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着重要作用。

外贸调查报告篇(4)

1.调查问卷反映的问题

(1)企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企业对涉外法律知识迫切需要。我们的调查目的是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从中找出法律教育与企业的关系,为此向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从回收的问卷情况看,调查对象主要是中小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在问卷中表现出对法律知识的迫切需求。

我们发放调查问卷发放调查问卷320份,获得有效问卷280份。统计结果显示,在“贵企业需要涉外法律知识吗吗?”一题中,有78.38%选择“需要”,21.62%选择“不需要”。对此,我们根据其填写的企业名称和性质及人员规模分析,选择“需要”的大多是中小型民营企业,选择“不需要”者大都是国营企业和人数很少、不太正规的超小私营企业。国营企业在用人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是一般大学毕业生包括研究生的首选,对于培训涉外法律知识的需求不大。

(2)企业很难招聘到所需法学人才

当问及“贵企业在招聘法学人才方面是否很满意”,有70%选择“一般”,20%“不满意”,10%“满意”。分析这些招聘较满意得企业亦是国营大型企业和超小私营企业,原因同上。认为一般或不满意的企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有65.3%的企业填写:具有既懂对外贸易,又懂法律的双料人才太少。这些回答让我们吃惊:法学毕业生就业困难,找不到工作单位,而与此同时企业却在大喊:“人才缺乏、人才难求、人才断层”!这反映了法学专业教学脱离实际。12.2%的企业填写:毕业生经验不足,缺少贸易实践,眼高手低等;还有2.03%提出“证书多,但外语口语能力不够”。4.05%人为要求工资高;看来,法学教育与外贸需求的“供需不一致”,从而造成企业很难招聘到所需人才,而院校毕业生“就业难”的双方都困难的局面。

2.重点调查反映的问题

重点调查我们主要运用访问面谈的形式及问卷调查,接受访问的是石家庄民营企业神威药业的某负责人。对我们的问题提出了他的真知灼见,而且很有代表性:

3.重点调查反映的问题

重点调查我们主要运用访问面谈的形式及问卷调查,接受访问的是石家庄民营企业神威药业的某负责人。对我们的问题提出了他的真知灼见,而且很有代表性:

(1)法律环境与企业的关系

负责人: 新浪财经曾全程报道过第三届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发展与交流大会情况。关于中国竞争力在瑞士世界经济论坛上的排行榜, 2005年中国排列第45名,2006则排在第54名。阎兰认为中国的宏观经济的发展令人看好,十几年以来GDP一直是以两位数在增长,我国的竞争力下降的原因其中之一很重要的就是法制的问题。

(2)企业所需的法学专业人才

负责人:企业更欢迎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懂法律,还应当也懂业务,尤其是涉外贸易这一块,外语还要好。

这个问题在调查问卷中也有反映,只因为问卷中没有把“复合型人才”单列出来,企业有的自己写上了,有的就选择了“获得报关员资格证”,这是我们问卷设计的失误。综合该负责任的谈话可得出结论:企业需要人才, 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

(3)企业需要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迫切

负责人:我们已取得了澳大利亚GMP认证证书,出口贸易会进一步加大。违约金条款的签订至关重要。经你们的介绍,两大法系关于违约金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企业来说,及时掌握这种差异可以规避风险,与法学院校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企业是否需要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的问题,我们也做了问卷调查,答案是一致的,答“需要”的100%。

(4)企业对法学科学研究充满期望

对此,该负责人打了一个新颖而形象的比喻:企业是运动员,法学研究是运动员的保健医生,企业能否跑在国际贸易的前面,保健医至关重要。

外贸调查报告篇(5)

国际贸易统计非对称问题最早是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Tsigas,1992),自此之后一直是政府部门和学术界主要关注的领域。其中,最经典的案例就是对中美(FungandLau,1998)及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的贸易非对称问题(FerrantinoandWang,2008)的研究。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商品贸易领域,少有对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已有研究认为,导致商品贸易领域中出现统计数据不对称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不对称主要来自一些不可避免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在贸易实践中报价基础不同。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口一般按CIF报价,出口一般按FOB报价。IMF(2011)认为CIF价中包含运费和保险费,因此CIF价一般比FOB价要高出10%左右。Federico和Tena(1991)以及Makoul和Otterstrom(1998)在控制了因CIF和FOB报价导致的差异后发现,发达国家以及总体水平上,贸易统计数据基本是对称的。Pomfret和Sourdin(2009)认为,如果贸易伙伴国之间距离更远以及商品贸易的权重增大,CIF价与FOB价之间的差异会更大。在剔除运输成本因素后,结果是中性的。第二种,不对称主要来自贸易伙伴国之间统计结构上的差异,如贸易记录时间的不同、贸易记录门槛的不同以及汇率波动等。第三种,不对称主要来自不同的分类以及故意误报。不同的分类主要来自人为的误差,或者是海关官员缺乏经验,又或者是国家贸易统计体制的不同。特别是在转口贸易的情况下,各国分类口径的不同导致贸易统计数据的非对称性很大。海闻、芬斯阙(2000)等认为中美各自公布的贸易逆差值不一致最重要的原因是香港的转口贸易。如果将从中国内地运往美国的产品和从美国运往中国内地的产品各自在香港的附加值都归为香港的出口值,中美贸易逆差差异则会大大降低。故意误报主要来自骗税、走私等。因此,贸易统计数据非对称还被用于检测逃税和其他贸易中的灰色地带的存在。研究表明,较高的关税、腐败、贸易中的灰色地带与双边贸易统计的较大差异有关(JavorcikandNarciso,2007;BergerandNitsch,2008)。此外,Yeats(1995)发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数据非对称非常显著,这些显著性差异不能仅仅被不可避免因素或结构型因素所解释。Hamanaka(2011)发现哥伦比亚贸易统计数据在进口数据以及细项数据的准确性上存在严重的问题。HeliSimola(2012)通过与其他贸易伙伴国统计数据对称性的比较,发现俄罗斯的进口数据质量逐年改善,但与其他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尤其在细类统计数据方面。这种问题主要是由错误的分类以及故意误报导致的。

二、镜像数据和测度指标

(一)镜像数据的内涵理想状态下,贸易国与其伙伴国之间相对应的贸易统计数据应该是相等的,即A国对B国的商品或服务的出口(进口)应该等于B国对于A国的相同商品或服务的进口(出口)。这就是贸易统计数据完美对称的情形。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两个国家间对应的贸易数据差异越大,说明两个国家间的非对称问题越突出。这里,伙伴国相对应的贸易数据被称为镜像数据(mirrordata)。贸易统计中的非对称性主要通过比较统计数据与镜像数据间的非对称性来衡量。欧洲统计局(Eurostat,1998)将镜像统计数据定义为“对一个贸易流的两个基础测度之间的双边比较”,“是发现非对称原因的一种基本工具”。镜像数据可以检测每个报告国所报告的贸易额与其伙伴国报告的贸易额的差距情况。当报告数据与镜像数据差异过大时,有助于识别报告国是否相对某个伙伴国所申报的数据偏高了或是偏低了,从而查找出现差异的原因,甚至查找统计环节中是否存在系统性误差、定义上的差异或者统计上的错误做法。

(二)非对称系数的测度目前,学术界大多采用的是Ferrantino和Wang(2008)提出的贸易差异度指标来衡量贸易统计数据的非对称程度。为了能更好地反映差异与均值的偏离程度,本文对该指标进行了修改,将贸易伙伴间的统计数据差异与他们报告数据的均值进行比较。本文将该指标称为非对称系数,主要用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报告国是出口方,另一种是报告国是进口方。当系数为0时,贸易统计数据是完美对称。系数偏离0越多,说明贸易统计数据之间的非对称性越强。贸易差异度可以为正数也可以为负数,它可以用于估计一个国家相对于其贸易伙伴公布的数据而言,所报告贸易流是偏高了还是偏低了。

三、服务贸易双边镜像数据的比较

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始于1982年,最初的进出口总额仅为44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0.6%。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5396.4亿美元,占全球总额的6%,居全球第三位,同比增长14.7%。在服务贸易大发展的背景下,高质量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是加强对服务贸易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支持、强化对服务贸易的国内管理和国际协调的前提。目前,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但是现有体系下所产生的统计数据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真实交易量是首先需要解答的问题。本文通过与主要贸易伙伴镜像数据的比较来对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初步探讨。本文中中国与贸易伙伴国的双边服务贸易数据主要来源于WTO官网、UNservicetrade数据库以及OECD数据库。

(一)我国主要服务贸易伙伴本文选取了与中国服务贸易交易量最大的中国香港、美国、欧盟、日本及韩国作为主要伙伴国(地区)进行研究。如表1所示,无论是“一般商业服务”还是分类服务贸易,中国与上述五个国家(地区)的服务贸易额大体都处于前五位的关系。中国与上述国家(地区)实现的服务进出口额占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六成以上。其中,中国香港为中国最大的服务贸易伙伴,双边服务进出口总额约占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1/4。中国香港仍为中国最大的服务出口目的地、进口来源地和顺差来源地。通过对与这些国家(地区)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非对称性的研究,有助于找出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的主要方面。

(二)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非对称性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取性以及时效性,本文主要以中国、中国香港、欧盟、美国、日本、韩国2011年双边贸易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分别对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一般商业服务四个类别进行研究。表2列出了2011年各国(地区)与其伙伴国(地区)之间出口数据和进口数据的非对称系数。系数为正,说明报告国(地区)的数据相对于镜像数据偏高;系数为负,说明报告国(地区)相对于伙伴国(地区)报告的数据偏低。此外,本文通过均值的比较来反映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非对称程度的整体水平(见表3)。系数绝对值越大,说明差异度越高。尤其是当系数的绝对值大于0.5时,属于统计数据极度不对称状态。从表2、表3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第一,总体上,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非对称情况要远高于商品贸易。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贸易领域,中国进口数据非对称性异常突出,明显高于其他伙伴国(地区)水平。第二,我国服务出口数据非对称情况要比服务进口数据非对称情况严重,如表3所示,中国各类服务贸易出口统计数据的不对称性要高于其他贸易伙伴国(地区)。“其他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不对称性最严重。其次是“运输服务贸易”。第三,其他商业服务贸易方面,各国(地区)统计数据不对称情况最普遍。在五个贸易伙伴国(地区)中,除欧盟外,进出口数据都与伙伴国(地区)存在极度不对称的情况。第四,运输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对中国香港的出口数据以及中国对欧盟的进出口数据都存在极度不对称状态。第五,旅游服务贸易方面,数据非对称情况相对要少很多,但中国与美国旅游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数据存在严重的非对称。第六,在五个伙伴国(地区)中,与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统计数据差异最大的地区是中国香港。如图1、图2所示,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在所有四个服务部门的非对称系数都超过了0.5,尤其是运输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非对称系数甚至超过了1。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国的非对称性情况不如与中国香港这么突出,主要在某个部门存在较明显的非对称性。例如中国与韩国主要在其他商业服务方面存在显著不对称,中国与欧盟在运输服务贸易方面存在显著不对称。

四、统计数据非对称的原因分析

(一)与其他国家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服务的无形性,服务贸易统计存在很大的难度。虽然目前国际上有通行的《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和BPM5标准作为各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指导,但是各国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差异。首先,各国BOP范畴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采集方法不同。目前国际上通行做法有结算、调查混合三种。我国BOP服务贸易统计以间接申报制度为主,主要依赖结算系统来获取数据。中国香港的服务贸易数据以各项有关机构和住户的统计调查搜集为主,辅助行政记录而得。美国主要通过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的调查问卷来获取服务贸易数据。而欧盟各国正逐渐由结算系统向混合或调查方式转变。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许多服务贸易是通过电子转移的方式进行的,并没有向相关机构进行申报,并且大量的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存在导致结算系统越来越难以反映真实的交易情况。目前,由结算系统向调查系统和混合系统转变是BOP服务贸易数据采集的一大趋势。我国主要通过结算系统来获取统计数据的做法已经落后服务贸易实践的发展。其次,各国对服务贸易统计口径贸易记录制度、货币折算标准不同及统计时间差异等原因都会造成统计结果的巨大差距。中美之间关于贸易顺差和逆差的多次争论就是例证。这种情况在服务贸易领域尤为明显。

(二)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环境不够完善从成功开展服务贸易统计的国家或地区看,它们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美国国会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调查法》,授权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为美国服务贸易的首要统计机构和首要机构,并授权经济分析局进行各行业服务交易的强制性调查以及国际直接投资的强制性调查,从而保障了美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香港则根据《普查及统计条例》(第316章)及附属法例收集服务贸易统计数据,这是中国香港服务贸易统计领域的最重要立法。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缺乏服务贸易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地区)。虽然《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且2012年进行了修订,但整体而言,《制度》对数据(尤其是占服务贸易总额一半以上的运输、旅游、通信、金融和保险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等方面的指导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制度》中指出“运输、旅游、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进出口数据则利用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统计资料以及测算数据和其他信息源进行统计”,但是具体、统一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却缺位。这导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采集的服务贸易数据不完整、不可比。《制度》中虽然强化了企业直报的调查方式,但却对拒报、迟报、伪报、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缺乏监管和惩处力度。另外,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是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以及各个服务业管理机构并行的多头统计管理体系,各自统计口径的差异也影响统计数据质量。

(三)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自身的复杂性《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共155个服务项目,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相关服务企业数量众多。服务贸易有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模式,涉及服务、人员、资本等流动。服务贸易调查对象广泛,服务经济活动形式多样,都为服务贸易统计增加了极大的难度。由于服务的特殊性,有许多服务是依附在货物上的,服务价值很难剥离。如运费大部分时候是与商品的价格打包以报价的形式反映出来。此外,如嵌入在出口或进口货物上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价值等。随着网络通信技术和交通运输技术的发展,服务贸易量激增,贸易形式日新月异,许多服务贸易数据很难被捕捉。另外,许多服务贸易数据基本上来自政府或民间机构的定期调查和普查。调查包括对国内外公司合同的调查、对服务业雇工情况的调查、对服务价格信息的调查等。普查一般不间断进行,涉及的范围更广一些。但由于经费和人力有限,采用调查或普查的方法会面临一些潜在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在调查或普查时更多地采用抽样方法获得服务贸易数据,多少带有猜测估计的因素,缺乏应有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匆忙行事,对样本缺乏必要的评估,对调查程序缺乏严格控制或对调查资料缺乏严格的审核等,就会使调查结果以偏概全,错误百出。本文中研究的“其他商业服务”是一个杂项类,是不包含运输与旅游服务之外的所有商业服务。根据BPM5中的定义,“其他商业服务”应包括通信,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费和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及娱乐服务,视听及相关服务等。这些服务类别涉及门类多、交易形式多样,不同采集方法下产生的数据差异值将更大。“其他商业服务”作为多种细项服务类数据的加总,也会导致各种差异的叠加,将进一步加大统计数据间的差异程度。

(四)与某些国家间可能存在系统性差异本文前面的分析适用于解释各国之间统计数据差异的一般性原因,但却不能有效解释中国与贸易伙伴国(地区)在特定服务贸易领域中长期存在的显著差异。例如,在运输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领域,中国出口数据与中国香港的镜像数据一直处于差异异常显著的状态。要解释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需要了解两个国家(地区)间贸易及其统计的实践特点。本文以运输服务贸易为例,尝试分析统计数据不对称的系统性原因。自中国入世以来,中国香港的转口贸易功能进一步强化。经香港转口出口额占全部香港出口额的比重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2001年为89.63%,而到2010年一路上升为97.71%,到2011年7月,这一比重又上升0.2个百分点,为97.91%。在中国香港的转口贸易中,内地一直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1998年以来,转口贸易中来源于内地的货值占总货值的比例一直稳定在60%左右,2010年来源于中国内地的转口额占香港全部转口货值的61.5%。本文认为转口贸易可能加剧了两地之间运输统计数据差异。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出口主要基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根据我国运输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国际收支数据获取。当我国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香港转口时,这段运输服务记为中国内地对中国香港的“运输服务出口”。在运输服务进口方面,当前国际范围内广泛应用的是依据货物进口数据进行估算。估算方法如下:货运服务进口=按CIF计算的商品进口总额×运费系数×外国承运人在外贸运输市场的份额。在贸易实践中,在中国内地输往香港的货物中,如果其中有些货物在香港解释作转运或者是过境,这些货物不在香港做进一步的加工,也不在香港消费、转卖,那么这些货物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就可以不必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因此,这些货物也就不列入香港统计的内地的进口。而香港运输服务进口也可能因为货物进口数据的缺失而缺失,即不存在相对应的香港从中国内地的“运输服务进口”。因此,转口贸易的大量存在以及两地之间在统计实践上的差别,可能是造成两地运输服务统计数据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改进的对策

(一)建立内外协调、统一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服务贸易统计涉及门类众多,经济活动形式多样,是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一个健全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首先要做到内外协调统一。外部体现在,我国的统计制度应与国际通行的统计准则相协调。当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从广义上提出了一个国际公认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编制和报告的框架,包括编制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指导性意见和操作流程。我国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与《手册》的协调统一性,尽可能按照《手册》的要求来设计制度和相关实施细则。只有加强对外的协调统一,才可以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内部体现在,加强服务贸易统计与已有统计体系间的协调。其一,加强与国际收支统计体系下服务贸易统计的协调。我国以前的服务进出口统计主要通过国际收支核算体系获取,由外汇管理局负责。《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实施后,商务部负责服务进出口数据的汇总和编制。两者在统计分类、归口管理、统计手段上都存在很大差异,两套统计体系并行会造成服务贸易统计方面的混乱。其二,加强与已有外资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协调。建立FATS统计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外商投资统计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加强与现有外资和对外投资统计的协调,能节约大量社会成本。其三,加强各地区间服务贸易统计实践的协调。服务贸易统计实施细则的缺位导致各地服务贸易统计具体操作存在一定差异,对地区间统计数据的可比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立法和执法工作虽然《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为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奠定了一定的立法基础,但是具体实施层面却缺乏立法保障。从国外经验来看,完善各种形式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贸易登记制度,并以法令的形式加以规范,将极大地提高服务贸易信息反馈的数据和质量。因此,我国需进一步加大对服务贸易统计实践环节的立法工作。除了需要立法保障外,还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有关法律对拒保、迟报、伪报、篡改统计数据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直到追究法律责任,以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外贸调查报告篇(6)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02.082

[中图分类号]F832.6;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02-0109-02

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自2012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本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是对以前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出口退税和外汇收支管理的巨大变革,涉及范围广泛、意义深远。对企业来说,涉及到变革贸易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的操作流程与业务配合,以及与企业外部有关的银行、外管局、海关、国税等部门的对接方式的变更。

1 改革宗旨和改革要点

1.1 改革宗旨

一是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二是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真实性;三是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外汇贸易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检测,对异常或可疑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合规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1.2 改革要点

改革要点包括:企业名录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现场/现场核查制度、企业分类管理(A、B、C)对于A类企业的业务办理便利化、B、C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制度。

2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对企业业务影响

2.1 对一般贸易的影响

2.1.1 政策引导

通过海关和外汇局同时对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实施监控,更加规范了企业的进出口行为。对报关金额与实际货物价值的对等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有效的控制企业走私行为的发生,防止企业偷逃应缴纳税款,防止热钱涌入与境内资产转移。

2.1.2 操作层面

外汇管理局停止发放核销单,无需口岸备案;报关单上批准文号不再显示核销单;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中交单一环取消,报关单自动传送至外管局,无法依据电子口岸核销信息查询并核对发票开票信息,需要依据预录单结合电子口岸报关单信息核对发票开票信息。

2.2 对转口贸易的影响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付款日期、收付款金额等信息。

2.3 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第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二,单据由两票两单(即核销单,报关单,对外发票,增值税票)改为一票一单,不再提供核销单以及对外发票,备案资料中保留对外发票复印件即可。

第三,退税资料申报期限由以往出口日期起90天后第一个征期改为次年4月15日前。

2.4 对业务系统操作的影响

第一,原外汇核销系统关闭,无需进行核销工作。第二,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关闭,贸易信贷业务改为以报告形式在新系统进行登记;新启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须在此系统上进行报告以及业务查询。第三,外管局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和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提高了企业对外支付的效率,有利于企业收汇和及时结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3 企业应对改革的措施建议

外汇局通过对企业报告的制度设计,实施监测和管理,确定企业分类,实施分类监管。绝大多数A类企业贸易获得便利。被降级为B或C类企业,适用于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测。这就要求企业的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四项主要指标应保证在合理范围内,避免现场核查和降级。

3.1 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设计外汇收支业务办公平台(统计台账),业务部和财务部协同填列,包括正常收付汇和涉及信贷的收付汇业务。业务部主要填写进出口报关信息,财务部主要填写银行收付汇信息。主动掌握需要报外管局的数据信息。根据这样的序时统计台账,由业务部及财务部专人登录外汇监测系统,分别填列业务信息和银行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监测指标结果。

3.2 进出口台账登记工作

每笔进出口业务发生后第2天,由业务部登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台账,标注以下项目:

第一,出口业务的统计台账内容包括出口日期,报关单号,报关金额,出口批次,预计延期收款日,预计延期收款金额,实际收款日,实际收款金额,实际收款银行水单等;预收款日期,金额,预收款银行水单号,预计出口日期,出口合同号,实际出口日,实际出口金额,实际报关单号。

第二,进口货物的预付付汇,延期付汇也比照出口收汇填列统计台账。

3.3 收付汇台账登记工作

每笔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发生当日,由财务部登记收付汇统计台账。可延用办公系统现有拨款及收款统计台账,增加收付汇水单号信息列,并筛选货物贸易项下的收付汇进行登记。

3.4 转口贸易台账登记工作

业务部设立转口贸易登记台账,登记每笔业务相关信息。

4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工作

每月25日前后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检查针对上月25日-本月25日中下列信息是否已进行义务报告及主动报告。

4.1 报告范围

第一,预收货款,货物30天内尚未出口;预付货款,货物30天内无法进口。第二,货物已出口,但预计90天内无法收到货款(根据业务不可控性质,将此日期调整至30天,然后每月25日做延期处理);货物已进口,但90天内无法付款(根据业务不可控性质,将此日期调整至30天,然后每月25日做延期调整处理)。第三,90天以上信用证结算的业务。第四,转口贸易收汇和付汇之间间隔90天以上并且收或付汇金额大于50万美元。第五,进出口与收付汇金额之间的差额超过2000美元,要在差额出现起30天内做报告。第六,转口贸易,收汇和付汇之前超过20%差异时要到外管局现场做出报告。第七,上述1-6项未能及时在系统做出报告的,可持相关文件到外管局现场报告。

4.2 报告分工

第一,业务部负责。贸易信贷业务中,延收延付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报告;差额业务报告。第二,财务部负责。贸易信贷业务中预收预付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现场报告。第三,注意使用月末调整功能,如遇到不能按照当初填报的日期收付汇,则应该在月末进行适当调整日期。一般结关后5天左右,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显示关单信息,可在此基础上做延期收汇或者延期付款的报关。报告预付或者预收货款时,根据向银行做申报的单据号码、水单号码或收付汇时间查询相关信息。经外管局做现场报告的无法自行调整。

5 关注总量核查指标

财务部时时关注总量核查指标,分析导致指标异常的原因,业务部协助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6 应对现场核查

由财务部、业务部共同应对现场核查。

7 结 语

本次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在业务操作层面简化了具体业务操作人员的重复劳动,降低了企业与外管局、银行沟通的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实则通过对总量指标的总体分析替代了对操作层面的把空,实质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了企业的外汇风险防空意识。希望各企业通过对改革意义的理解与政策措施的掌握,规范业务行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发展更为高速,前景更为广阔。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Z].201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Z]. 2013.

外贸调查报告篇(7)

B、生产成本衡量法,即以产品的成本确定合理销售价格;

目前,中国彩电在欧盟的进口被征收44%关税,而同期的韩国彩电在欧盟的进口关税为0。

2、欧盟对于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新规定

欧盟对中国有一个新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的名单上,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属于非计划经济国家(还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这对中国企业非常不利。个别出口企业想要获得欧盟的优惠出口政策可以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这种申请有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向欧盟提供详细的属于企业经营秘密的全部资料,以至于欧盟对中国某些企业的了解甚至比中国政府还要详细准确!

3、欧共体反倾销案调查程序

现在的欧共体反倾销法颁布于1988年,最近又作了部分修改。欧共体课征反倾销税的两个条件是:

A、倾销行为对欧共体产业已造成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之处或实质阻挠了欧共体产业的建立。

B、课征反倾销税对欧共体有利。

欧共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有三个:

a.欧共体执委会(The Commission):是欧共体法的制定机构,也是法的执行机关。反倾销只是执委会的职能之一。

b.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其职能是,对倾销和损害问题进行协商,对欧共体执委终止反倾销程序提出异议等。重要决议,执委会都要征询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若双方意见不同,就须送交部长理事会作投票裁决。

c.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 of Ministers)反倾销案件决定的最高层机构。可以否定执委会的决定,并且对最终反倾销税作出决定。

反倾销案调查程序

起诉

依规定提出起诉的个人、公司、或非法人的协会组织,应以代表欧共体行业提出。起诉书以书面形式,内容列出倾销及损害的证据。起诉书可向执委会任一成员国提出,经该成员国转呈执委会;或直接向执委会提出也可以。

立案

欧共体进行内部审查并公布其结果,执委会审查起诉案时,应向咨询委员会咨询。咨询范围包括倾销的事实、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损害的范围等。如认为有充分证据可展开调查程序,则应在欧共体公报中刊登公布,宣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开始。(最近,新修改的法规规定,执委会在收到反倾销起诉书一个月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该案的决定,并通知原告)。执委会在公报上公告后,将向涉案出口商寄发问卷。问卷应于37日内填答完毕,寄回执委会。

调查的开始与进行

一旦确定进行倾销调查,欧共体将通知出口国的代表。一般,执委会只在欧共体范围内调查,调查的资料只包括程序开始前6个月期限内的。必要时,在征得有关企业和政府同意后,也可在第三国进行调查,欧共体执委会还经常要求成员国提供资料协助调查。

所以对执委会寄发的问卷,除涉案厂商要积极配合填写外,非涉案的厂商也要小心应对。因为倾销案往往不是个别厂商的事,整个行业都可能受影响。如若不填答问卷,将被欧共体视作不合作厂商,不合作厂商将按同次调查中制定的最高倾销幅度作为计征基础。

裁决

最近新修改的反倾销法中规定,正常情况下,立案调查在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5个月。执委会在调查中认为有倾销及损害的事实后,就立即课征临时反倾销税(新法规则规定该临时措施必须在开始调查的9个月内采取)。课征临时反倾销税时,进口商的银行应就反倾销税额提供担保,否则涉案产品不能在欧共体市场流通。

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4个月,最多可另延长2个月。在有效期届满后,前述担保除非以后经部长理事会决定予以没收之外,应尽快退还担保人。

如执委会最后认定确有倾销,并导致损害,应将课征反倾销税的建议提交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应以多数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课征最终反倾销税及税额。依据新法规要有38票(5个成员国以上)反对执委会的建议,才能予以否决。

最终反倾销税应由进口商负担,若出口商想降低利润自行负担,如让执委会知道,将另课征附加反倾销税。

从欧共体反倾销调查程序来看,与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欧共体执委会可自行判定倾销的存在和倾销损害程度,而且只要发现有损害就可征收反倾销税(临时的)。最近的新法规又提出,如果涉案公司或应调查产品项目过多,执委会可自行决定调查对象。同时,为缩短每件案子调查的时间,加速调查进程,执委会还提出可同时分别进行倾销调查和倾销损害调查的建议。

另外,与美国不同的是欧共体反倾销法中虽也规定了,在作出终裁和确定反倾销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请求举行听证会,但当事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义务。

复查

调查届满一年后可提出复查。

欧共体执委会可随时应成员国或厂商提出的对最终反倾销税或现行价格进行复查。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时,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已改变的证据,而且复查的申请须在调查至少届满一年后才可提出。复查时又要重新展开调查、寄发问卷、实地调查,程序很繁琐。但基于厂商在欧共体的权益,仍有必要申请复查。

反倾销税及具体保证的有效期一般均为五年,此后自动失效。在到期前6个月,执委会要在欧共体公报上公告反倾销税即将届满的事实,并通知有关的欧共体行业。利害关系人若有异议,得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陈述意见。执委会征询咨询委员会后,在欧共体公报。

4、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

1994年 第 l号

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部长 吴仪

1994年4月4日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持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应诉人应为:

(1)在调查期间内向指控国或地区出口(包括转口)被控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

(2)生产第(l)款所指出口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各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或协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反倾销的应诉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当被控倾销产品只有少数企业生产或出口时,商会或协会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应诉。但商会或协会应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建立必要的档案。

第四条 当某一产品被控倾销后,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在《国际商报》上通知,应诉人应立即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委)和有关商会或协会报名应诉。

第五条 应诉人应及时按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被调查期间有关产品的价格、生产和出口的数量、生产成本等数据和资料,并应指派专人负责应诉,核查以及复审工作。

第六条 在应诉期间应诉人应服从地方外经贸委及商会或协会的协调与安排。

第七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将应诉人的名称、电话、地址、传真号以及联系人名单报告外经贸部。

第八条 应诉人应按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比例按时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

第九条 经应诉人委托,商会或协会负责组织对外应诉,并可聘请了解中国情况、专业能力较强的外国律师进行应诉。

第十条 商会或协会可就反倾销案件聘请有此项专长的国内律师参与应诉,包括填写问题单、准备有关法律文书与证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商会或协会可组织应诉人参加国外听证会或进行案件的具体交涉,但须事先征求外经贸部主管反倾销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应诉人可与外国主管部门谈判、签定“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并应认真执行。应诉人尚应随时或定期向商会或协会报告协议执行情况。商会或协会对协议的执行应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反倾销应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商会或协会以及应诉人应对反倾销案件归档立案、保持完整的资料,并监视被调查过的每种出口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商会或协会每半年应就反倾销案件应诉等情况做一次总结,报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对有证据表明将发生国外反倾销的出口产品或被倾销后仍可出口的产品,商会或协会为避免遭到反倾销或再次出反倾销,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提出改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议,包括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等建议。对于出口价格掌握好的、积极主动应诉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由商会或协会提供名单,外经贸部在配配额、颁发许可证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商会或协会应做好市场调研,采取必要措施,争取避免发生国外反倾销诉讼。

第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委在商会或协会受托组织对外应诉的情况下应负责配合商会或协会协调本地区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包括督促本地应诉人按时应诉、交纳应诉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地方外经贸委经指定亦可负责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各地方外经贸委尚应调查了解本地区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情况,分析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调查了解驻在国外反倾销法律、法规以及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与裁决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贸易管理及应诉的意见报告外经贸部。对可能以及新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要及时通报外经贸部和有关商会或协会。驻外经商机构可建议聘请律师,并监督其抗辩情况。应诉或参加听证的出国团组应接受驻外经商机构的指导,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制定修改反倾销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负责与进口国政府磋商有关案件的处理,以使中国出口产品取得公平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明知本公司、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产品被指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或不交纳律师费及其它应诉费用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公司或企业,商会或协会应及时报告外经贸部,并有权提出批评或通报。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对不及时应诉、不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或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予配合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申领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

外贸调查报告篇(8)

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凝聚群众智慧。为切实开好民主生活会,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我局向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直有关单位、重点外经贸企业及全体党员干部发放征求意见表100多份,并在门户网站“××招商网”公布征求意见函。同时,于5月11日上午,组织召开了由局各支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各支部负责人各抒己见,大胆发言。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广大外经贸企业和本局及下属单位对××市外经贸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建议意见。大家一致认为,我局领导班子是一个政治坚定、团结实干、作风民主、敬业精神强,有战斗力的班子。各成员能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招商引资,服务企业,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有很好的党性党风党纪。能坚持既分工负责,又团结协作,廉洁自律、率先垂范,坚持从自己做起,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身边的人。工作扎实,能树立为基层、为广大外经贸企业服务的思想,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有效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同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意见。

三、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分析检查阶段以来,我局领导班成员积极与全体干部职工开展谈心、交心,局五位领导干部按照各自分管的线条,与干部职工真诚谈学习、谈生活、谈工作,开展谈心、交心次数达40多人次,深入了解干部职工在学习、生活、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按照干部职工所提出的要求,列入整改的的措施。同时,经过谈心,与干部职工达成如下共识:(一)必须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进一步增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必须树立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认清比较优势,明确发展方向。(三)必须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认真查摆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突出问题,明确发展路径和目标。(四)必须统筹兼顾,在内外协调上下功夫,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五)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发展的保障和动力。

四、精心组织安排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民主生活会。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针对干部职工和广大外经贸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汇总,找准了自身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了认识,深入进行自我剖析,并把这些问题转化为整改措施,写出了针对性强,质量较高的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准备。我局领导班子以“完善机制促落实,服务企业保增长”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于2009年5月15日顺利召开,市委第六指导检查组组长陈发同志到会莅临指导,我局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林献良同志主持。在民主生活会上,针对群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结合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围绕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外经贸各项工作这一主线进行发言。党组书记、局长林献良带头代表班子及个人作了深入、坦诚、负责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局其他班子成员也相继以认真、严格的态度,结合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分管的业务工作认真开展自我剖析和批评与自我批评;参加会议的副科以上干部勇跃发言,首先对局领导班子及成员这几年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向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了中肯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外贸调查报告篇(9)

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凝聚群众智慧。为切实开好民主生活会,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我局向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直有关单位、重点外经贸企业及全体党员干部发放征求意见表100多份,并在门户网站“__招商网”公布征求意见函。同时,于5月11日上午,组织召开了由局各支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各支部负责人各抒己见,大胆发言。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广大外经贸企业和本局及下属单位对__市外经贸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建议意见。大家一致认为,我局领导班子是一个政治坚定、团结实干、作风民主、敬业精神强,有战斗力的班子。各成员能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招商引资,服务企业,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有很好的党性党风党纪。能坚持既分工负责,又团结协作,廉洁自律、率先垂范,坚持从自己做起,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身边的人。工作扎实,能树立为基层、为广大外经贸企业服务的思想,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有效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同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意见。

三、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分析检查阶段以来,我局领导班成员积极与全体干部职工开展谈心、交心,局五位领导干部按照各自分管的线条,与干部职工真诚谈学习、谈生活、谈工作,开展谈心、交心次数达40多人次,深入了解干部职工在学习、生活、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按照干部职工所提出的要求,列入整改的的措施。同时,经过谈心,与干部职工达成如下共识:(一)必须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进一步增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必须树立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认清比较优势,明确发展方向。(三)必须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认真查摆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突出问题,明确发展路径和目标。(四)必须统筹兼顾,在内外协调上下功夫,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五)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发展的保障和动力。

四、精心组织安排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民主生活会。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针对干部职工和广大外经贸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汇总,找准了自身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了认识,深入进行自我剖析,并把这些问题转化为整改措施,写出了针对性强,质量较高的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准备。我局领导班子以“完善机制促落实,服务企业保增长”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于20__年5月15日顺利召开,市委第六指导检查组组长陈发同志到会莅临指导,我局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林献良同志主持。在民主生活会上,针对群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结合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围绕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外经贸各项工作这一主线进行发言。党组书记、局长林献良带头代表班子及个人作了深入、坦诚、负责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局其他班子成员也相继以认真、严格的态度,结合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分管的业务工作认真开展自我剖析和批评与自我批评;参加会议的副科以上干部勇跃发言,首先对局领导班子及成员这几年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向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了中肯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外贸调查报告篇(10)

来自两个政府部门的举报

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工程是唐山有史以来建设规模最大、投资最多、施工难度最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该市的重点工程,2005年,唐山市政府就专门成立了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唐山市交通局成立的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唐山外环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唐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拆迁,项目所需各款项(包括拆迁补偿款)均从财政资金拨付。

2006年6月,外环征地拆迁涉及到唐山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汽贸公司”)所属的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的3个汽车4S店和1个汽车销售展厅,分别名为佳浩公司(福特4S店)、四通公司、汇通公司、昌铃公司。

当时负责外环路拆迁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忆,在与四通汽贸公司协商过程中,唐山市交通局委托唐山市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两家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然而因四通汽贸公司对评估价格不予认可,未出正式评估报告而搁置。

奇怪的是,在当年11月份召开的外环路拆迁协调会上,有关领导突然宣布唐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撤出,由丰润区交通局负责拆迁协调工作。

2006年12月,四通汽贸公司声称,已经委托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等两家评估机构对佳浩公司的机器设备、房产进行评估,资产价值共计3830万余元。其中机器设备1407万余元。

2007年1月12日,四通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与唐山外环项目办签订了《唐山市城市外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唐山外环项目办就佳浩公司的拆迁给予四通汽贸公司房屋、附属物、机械设备等补偿款共计3830万余元。随后,唐山外环项目办将上述补偿款全部汇入王琳指定的账户内。随后,唐山外环项目办就其他3个公司的拆迁又预付四通汽贸公司拆迁补偿款3000万元。

一个福特4S店的拆迁补偿款高达3800多万元,这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上述负责外环路拆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当时“对衡信公司为四通汽贸公司出具的机械设备及地下管网的评估结果不认可,认为评估的价格偏高”。

有汽车销售业界人士称,全国的福特4S店都是统一规划的,店内的设备是统一配送的,数量多少、用什么牌子都有严格的规定。佳浩公司得到的补偿远远超出一个福特4S店的价值。

四通汽贸公司的拆迁补偿数额遭到质疑的同时,2007年5月29日,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突然向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和唐山市交通局同时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称针对佳浩公司的编号为“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不是由其出具的。

接到这封书面材料后,200年7月21日,唐山市交通局向唐山市公安局提交了一封举报信。称四通汽贸公司“涉嫌伪造虚假设备评估报告,诈骗城市外环建设拆迁补偿款6830万余元”,请求唐山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并对四通汽贸公司采取有关侦查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城市外环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也接到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报案材料,“要求安排有关部门对四通汽贸公司虚假评估报告进行核实,并安排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评估报告重大诈骗事件”。

两个政府部门的举报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唐山市公安局遂即对“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上的名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一,“上述评估报告系伪造。”

虚假评估报告背后的诈骗大案

2007年8月17日,唐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四通汽贸公司立案侦查。

很快,一个叫付国清的人进入警方的视线。2007年8月14日,唐山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付国清刑事拘留。归案后,付国清交代了这份虚高的评估报告的出炉过程。

付国清原是唐山市晨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付国清结识了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总经理王国栓等人,并与衡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付国清以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名义对外作评估业务,由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提供公章、法人章、评估师章和所需的公司材料,付将所得评估费的30%交给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

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付国清认识了四通汽贸公司总经理王文笛。在得知四通汽贸公司下属4个公司正在准备进行拆迁前的资产评估时,他表示愿承担这几个公司的评估业务,并取得了王文笛的信任。

付国清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述,他在给佳浩公司作评估时手里只有多余的盖有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公章的报告纸,没有盖好法定代表人公章、资产评估师方章的报告纸。“如果去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要盖好印章的报告纸一是太麻烦,二是怕将来收费后该公司提成一部分,就私刻了法定代表人公章和王国栓等资产评估师方童。”

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显示,付国清在进行评估时,并没有到佳浩公司盘点、清查机器设备,而只是依照王文笛提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以下简称“评估明细表”)和询价单就评估出佳浩公司机器设备资产评估价值为1407万余元。

付国清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也主动承认,他在“在外网工程评估过程中,没有任何依据和资料,仅仅根据佳浩公司的要求就增加了300万元的评估额”。

随着调查的深入,王文笛、王琳以及佳浩公司经理李明等人先后被警方拘捕。王文笛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勾勒出他们“在机器设备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以隐瞒真相、虚报机器设备数量的方法,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整个过程。

2006年12月中旬,王文笛曾联系了唐山市中元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元评估事务所”)对佳浩公司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中元评估事务所按照成本法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08万余元,对这一评估结果,王琳和王文笛表示不满,并要求提高评估价值。

随后,中元评估事务所又以收益法重新进行了评估,此次评估后,评估价值上升至1246万余元,但王琳和王文笛对此评估结果仍不满意。

外贸调查报告篇(11)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第四条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商务部在接到调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请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该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商务部,但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受此限。对初步认定不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在确认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初步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第六条在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三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商务部就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处罚进行听证的,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条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内,由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最终裁定。

第九条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以上处罚,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条当事人对第九条所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调查给予配合、协助。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