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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经济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2 15:04:20

私营经济论文

私营经济论文篇(1)

文中所称私营建筑经济是指:纯粹私营经济+国有或集体经济中属于私营经济的成份+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建筑经济。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1993-1996年间,私营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5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非公有经济转移。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

由于建筑业和建筑产品具有特殊性以及“所有制歧视”的存在等原因,使得私营建筑经济发展与私营工商业相比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但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并促进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由建筑业具有“二元性”特点所决定的。建筑业的“二元性”特点表现在:

(1)一方面,国家把建筑业与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并列,作为支柱产业来发展。但另一方面,建筑业又属于竞争性行业。1984年,在全国城市经济中,建筑业率先进行了改革,建筑业企业被率先推向市场。十几年来,国家不仅没有给建筑业以优惠政策,而且仍然将之作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工具”,在资源配置、价格改革、政策法规制定和建筑市场规范等方面严重滞后,使建筑业企业在“压级压价、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的恶性竞争环境下艰难度日。

(2)一方面,随着我国一大批工业、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尤其面对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挑战,对建筑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建筑业从整体上说,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产业。建筑业仍然没有摆脱“四低一易”的特点:即资本有机构成低、生产工业化程度低、服务社会化水平低、建筑市场准入的门槛低。因而使得私营建筑业企业容易进入建筑市场,容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

(3)一方面,公有建筑经济(国有+集体)在建筑经济总量中仍然处于主体地位,还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另一方面,大多数国有建筑业企业产权不明、权责不清、包袱沉重、亏损严重、效益低下;而私营建筑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并日益显示出其生机活力。私营建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形成了“倒逼机制”。而产权改革是改革的关键,国有建筑企业的前途取决于产权改革的成败。因此,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深化改革的结果,反过来,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又促进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

总之,由于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产业,国有经济要逐步从这一产业退出,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留下更大的空间;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市场进入创造了有利条件;再加上私营建筑经济较国有经济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因此,发展私营建筑经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建筑业生产力的二元性决定了所有制的二元性,即必须在发展国有建筑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2、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已经具有较为深厚的现实基础。就量的概念而言,在建筑经济总量中,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据统计,在1997年建筑业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达到63.7%。私营建筑经济的现实基础更主要地还表现在质的方面:

(1)近几年新成立的一批建筑业企业,尤其建筑装饰装修、地基处理、综合布线、建筑防水、消防工程施工等专业企业,成为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

(2)在国有建筑经济中孕育着私营建筑经济的成份。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使“原国有企业”已经改性,从而增加了私营建筑经济的成份。有的已经上市,其产权已属股民所有;有的已由职工一次性买断,变成民有民营企业;有的由职工参股;有的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特别是有的经营者买断了中小国有尤其是集体建筑企业,变成了私营企业。

此外,在国有建筑企业中,还存在着如下三种情形:一是一些企业经理以改制为名,将有效的国有资产“重组”,成立新的公司,由自己或亲属控股,并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他们将以国有企业名义承包的工程,尤其是资金到位、利润丰厚的“肥活”,交由“自己”的公司施工。这样实际上是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利润实现了由“公”到“私”的“双转移”。二是一些国有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名,打着国有企业的招牌,只负盈,不负亏(实际也负不了亏)。项目盈了,狠捞;项目亏了,也捞。导致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寺庙穷、和尚愁、方丈富的现象。三是一些企业之外的人,以国有企业某某工程处或项目部的名义,以交上一点象征性的“管理费”为条件,挂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牌子,冒国有之名,行个人之实。这些现象的存在,事实上使许多国有建筑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成为一捅即破的“空壳”。国有建筑企业中存在的为数不少的这些人,实际上成了国有建筑企业为自己培养的“掘墓人”。就是这些人,就是利用这些手段,在几年中就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

(3)大量存在的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建筑企业已经成为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3、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有利于消除私靠乱挂、出卖资质、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三)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符合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

从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建筑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建筑业产业中退出。如日本在明治时期及其以前创立的23家主要建设公司中,有22家属私营企业,占96%,只有大成建设公司由大仑组商会(属行业协会团体,而非政府)创立。私营建筑企业由于自身具有灵活的机制和旺盛的生命力,而经久不衰。被称为日本五大超级建筑公司的清水建设、鹿岛建设、大成建设和大林组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竹中工务店创立于1610年,距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虽历经沧桑,但至今仍然保持着蓬勃生机。

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建筑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建筑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建筑企业所有制结构。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私营建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阻力,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即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私营建筑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

(2)“担心论”,即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3)“唯心论”,即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市场障碍———概括起来是“三个缺乏”。(1)缺乏有效保护私营建筑经济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尤其一些管理部门对私有建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报销的“五乱”现象比国有企业更严重。(2)缺乏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方面,私营建筑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3)缺乏提供服务的社会环境。目前,私营建筑企业在银行贷款、员工培训、职工职称评定、申报户口等方面受到不应有的、很“严格的”限制。

思想认识和市场环境存在的种种障碍,严重阻碍了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

2、从私营建筑经济自身来看,制约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三大缺陷”:

(1)家庭化的管理模式和独裁型的决策方式,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企业发展初期,权力高度集中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能够高效地利用有限资本,调动家庭成员的积极性,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但是,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任人唯亲的用人制度,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家庭关系之外难以培植新的动力主体;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由于受经营者自身知识、信息等方面的局限,而难以作出更正确的决策。因而,制约了企业的规模发展。

(2)较小的经营规模和单一的组织形式,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一是私营建筑企业的发展滞后,规模很小。二是私营建筑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融资能力和扩张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制约了企业规模难以迅速扩大。因而,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抵御经营风险,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缺乏实力。

(3)经营策略上的短期行为及较低的技术和信用,是造成私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难的重要原因。我国私有建筑企业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有的私营建筑企业不是依靠加强科学管理,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来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直接影响了私营建筑企业的信用和形象。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改革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使建筑业得到大力发展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

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为私有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建筑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建筑生产力。二是制定一切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为私营建筑企业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跨地区跨部门施工、工程质量评优、企业贷款、企业改制,尤其是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收购国有中小建筑企业等方面,创造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私营建筑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引导私营企业明确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二是要加强工商、税务、审计和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监理覆盖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充分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综合手段,消除私营建筑企业自身存在的偷工减料、偷税漏税、掠夺经营、忽视质量等行为短期化问题,促进其向合法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三是要改变私营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

(1)在产权制度上,要从独资企业单一主体的产权结构向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等多元化产权制度过渡;

(2)在企业管理上,要从传统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独裁型决策机制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过渡;

(3)在企业规模上,要从以中小企业为主逐步向公司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4)在经济增长方式上,要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逐步向技术管理密集型、集约型过渡;

(5)在企业扩张上,要从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资本积累转移到依靠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实行多元化融资上来;鼓励私营建筑经济参与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推动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同时,壮大和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只要政策允许,并正确引导,这些“戴帽”的、“挂靠”的私营经济成份必将象火山爆发一样,迸发出巨大的能量,使私营建筑经济得到大力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迅速发展。

(三)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私营经济和建筑业都发展了,才能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1、私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长期存在。对我国私营经济的存在期限,十二大后认为“从大局看,不用担心”,十三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始终,十四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命运,十五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同兴亡。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

2、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进入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纵观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建筑业的发展同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工业化前,由于以农业为主体,因而不具备大力发展建筑业的要求和条件;工业化初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快速发展,建筑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工业化阶段,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在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本阶段建筑业总量进一步加大;后工业化时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比重下降,随之,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历史使命也将完成。我国正处在农业国逐步转变为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在这个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建筑市场潜力巨大,建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私营建筑经济作为我国整个私营经济和整个建筑业中的一个很活跃的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并得到大力发展。如果把改革开放初期到1997年的20年间私营建筑经济从无到有、基本完成原始积累作为“孕育”阶段的话,那么,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到下个世纪的前20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私营经济、私人投资的发展和增大,私营建筑经济将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

私营经济论文篇(2)

伴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是人们对私营经济的激烈的争论。从过去的”资本主义尾巴”、“拾遗补缺”、“有益补充”到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到党的十六大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思想的解放和认识的深化。时至今日,如何结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私营经济的性质等问题作出合理的理论诠释,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理由是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雇主与雇工的关系以及分配关系与资本主义经济具有相同之处。也有人认为,私营经济是带有不同程度社会主义因素的半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或是一种混合型经济。

以上观点的核心意思是,我国的私营经济和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经济具有相同的性质.是剥削经济的一种形态。因此.私营企业主占有的是工人的剩余劳动,私营企业主的部分收入,即扣除他的管理劳动报酬后的收入,是剥削收入。这种观点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理,其实不然。说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或半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过程产生诸多矛盾。容易导致实践中对私营经济发展的片面否定和实际政策上的歧视,不利于私营经济在现实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发挥。究其根源,在于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沦作了教条式的理解,忽视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的私营经济所处的具体社会生产环境的考察。

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时提出来的。它认为,资本主义的细胞即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性,商品的两重性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因此,只有活劳动或生产性劳动才创造价值。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揭示了剩余价值理论,并最终阐明了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发展、灭亡的历史必然性。应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理论。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商品、劳动、价值的内涵和具体的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以此为指导来分析我国现实经济关系中的私营经济,就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经济,也不同于马克思在研究劳动价值论时所依托的商品关系,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1.从属的社会生产方式不同

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在历史上从来都是从属于私有制经济。以往的私有制经济都是剥削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它从属于资本主义经济。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经济形态,它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说,在我国,公有制经济起着主导的作用。它渗透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主导着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制约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带动着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其他经济方式一起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样的经济条件和环境下,私营经济受社会主义市场的调控和影响,也依赖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我国的私营经济不可能像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那样操纵和控制市场而成为市场的主宰。而只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辅助力量,并非主导型经济。

2.劳动者的地位不同

私营经济中的雇用关系与资本主义的雇用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自主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力成为一种特殊商品——这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由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制,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生存。劳动力商品一经卖出.其使用权就属于资本家,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关系。这种雇佣关系是根本性对抗的关系。虽然这种雇佣劳动关系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究其实质仍然是一致的。

在我国.雇工和雇主间不存在被统治被压迫的问题。他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有着完全平等的社会地位.都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在经济上也不完全是一无所有,而且还是劳动要素的所有者。作为劳动要素所有者,他们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有的还是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社会真正的主人翁。因此,目前我国私营经济企业中的雇主与雇佣劳动者的关系不表现为对抗关系。

3.剩余价值的分配不同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秘密的基本理论。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也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为了巩固、维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有一整套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以确保资本主义的秩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

在我国,由于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私营经济的发展中还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因此,存在和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这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剩余价值,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剩余价值不能同日而语,其存在和分割受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环境的约束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制约、调节。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在进行分配前国家必须进行必要的扣除。这一扣除通常包含着国防、教育、科研、卫生、环保等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进行经济建设、满足社会保障的需要。诚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在剩余价值分配之前也存在同样的扣除。但相同形式之下,其本质却大为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上述扣除,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巩固资本主义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个扣除则完全的用于社会、属于人民的,是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资本的来源不同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是用“血与火的文字”写成的,资本的“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在我国。私营经济的大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其资本的来源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有着根本的不同。从我国私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历程来看,私营经济的财产积累是在党的政策框架内,用汗水和智慧积累起来的,是财产收益权和劳动收益权的体现。浙江省的抽样凋查显示:私营企业原始资本的来源分布如下:56.0%是劳动经营所得,20,6%来源于亲朋好友,16.5%是向银行,集体和信用社借贷,有4.2%的原始资本来源于继承家业,来源于海外的原始资本占1.7%。可以说,我国私营经济的资本来源主要的渠道有三:一是劳动者自身的积蓄和滚动发展;二是银行的资本和借贷;三是各类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其中,有问题的抑或是非法的资本来源也存在,但是总体上讲,我国私营企业主的资本和财富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靠自己艰苦奋斗,逐渐积累形成的。我国私营经济的资本积累走的是一条从劳动到积累、从积累到资本的合法之路。

此外,我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也大都从工人、农民、军人和干部等这些原有社会阶层中分化出来。浙江省的抽样调查表明:私营企业主中,70.5%来源于工人、农民、军人和干部,8.8%由个体工商户脱胎而来,125%是原国有、集体企业的供销员。可以说,90%以上的私营企业主原来就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作为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较强的爱国主义和民族观念,一部分人还是共产党员。他们总体上对推进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私营经济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发挥了不可代替的特殊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具有崭新的特点.它有别于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要加快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尽可能地协调好各种社会矛盾,调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和造就社会发展的合力。基于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也应该为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设好的政治和法律环境。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的那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并明确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解决了我国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问题。

二、加大对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不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经营者还是社会主义建设者。这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包括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显然,发展私营经济已不是简单的增加供给、吸收就业、提供税收等外在的一般性要求了,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阶段性质所规定的内在根本性要求。因此,如何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帮助解决他们在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就成为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

1.深化体制改革,保持开明的政治氛围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体制改革,首先要淡化所有制的区别.确立不同所有制经济真正一视同仁.统一享受国民待遇的经济关系。对私营经济要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不限制发展比例、不限制发展规模、不限制发展速度、不限制经营方式。从政治上、法律上保证私营经济与公有经济、外资经济等享有相同的待遇,努力打造一个开明的政治氛围。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加大发展环境的整治力度,做到私营业主在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政府的有关部门及机构要针对私营经济的发展建立一套长效的服务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私营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创造平等经营的公正的外部环境。

2.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创业与创新环境

一个时期以来,各级政府往往过分地崇拜GDP,缺乏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而过多地干预企业的经营运行。这种现象必须及时加以纠正。美国经济学家卢卡斯指出,政府职责在于增强市场调节的力量,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并据此不断改革现行管理体制。政府必须真正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业与创新的环境。政府不仅不应过多地干预市场运行,还要设法为增强市场调节功能创造条件。

政府部门要弱化其管理意识,强化其服务意识,提高其办事效率,为私营经济提供良好的服务。从目前私营企业发展的实际过程看,企业的商务成本中相当一部分是与政府职能及其运作效率直接相关的,甚至本身就取决于政府效率的高低。政府效率高、办事官员廉洁,企业的商务成本就低。反之,企业的商务成本就高。要真正做到一切为经济建设服务,政府必须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从而降低企业的商务成本。要彻底改革原有体制下形成的“审批经济”,杜绝政府部门对私营企业的权力寻租行为。

3.完善金融政策,拓宽私营企业的投融资渠

金融方面的准入门槛过高,投融资的渠道偏窄,这是私营经济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反映非常强烈的发展瓶颈。

政府应进一步调整金融政策,适当放宽对私营经济实际存在的金融管制和歧视,有针对性地开拓融资渠道,提高民间投资能力。鉴于中国地域辽阔,地区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傲大,应允许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私营企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金融改革试点。努力提高民间资本的组织化程度,适度放宽民间资本组建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乃至投资银行业等方面的市场准入管制。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在统一监管的体系F,开展组建民资控股的地方银行和区域性银行试点.为中小私营企业信贷需求提供系统性担保。既解决中小企业信贷担保难的问题,又降低金融部门的信贷风险,建立私营中小企业急需的良性贷款与融资机制。

同时,改进政府对民间投资的管理机制,及时出台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坚持任何领域在向外资开放之前首先对国内的民间资本开放。创造条件促进本国民间资本进入国家原来的垄断行业和基础产业。以信息透明来引导企业投资,避免盲目投资和过度竞争。制定地区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

4加强宏观调控,提升私营企业竞争力

引导与扶持私营经济做大、做强,就要将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私营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促进私营经济缝康发展的合力。

私营经济论文篇(3)

论文正文:

私营建筑经济制约因由分析

一、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现状

从我国家实行允许民营或个人兴办建筑业和民工可以进城之后,建筑业跨人了一个崭新阶段,城乡私营建筑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迅猛发展,开始成为建筑业的主体力量。

2006年全国建筑企业发展到95956个,其中国有企业9650个,私营企业29872个,以私营经济为主的农村建筑企业51939个,城乡私营企业合计818n个,占建筑企业总数的85.26%;2006年全国建筑企业从业人员3349万人,其中国有企业828.6万人,私营企业1148.2万人,农村私营建筑企业1372.2万人,城乡私营建筑企业合计2520.4万人,占建筑业从业总人数的75.2%,比1978年增加4.1倍;2006年全国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2462.57亿元,其中国有企业4526.52亿元,城乡私营企业7261.9亿元,占58.27%,比1980年增长56.6倍。在建筑业比较发达的一些省份,私营建筑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二。按完成总产值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城乡集体企业合计完成数占全省总数的比例,江苏省为90%和93%,浙江省为84.3%和92.4%。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必要性

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的需要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人、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来源。改革开放20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川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

由于建筑业和建筑产品具有特殊性以及所有制歧视存在等原因,使私营建筑经济发展与私营工商业相比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但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并促进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建筑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二十多年来,建筑业没有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但却作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工具,其在资源配置、价格改革、政策法规制定和建筑市场规范等方面严重滞后,使建筑企业在压级压价、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的恶性竞争环境下艰难度日。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产业,国有经济要逐步从这一产业退出,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留下更大的空间;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市场进人创造了有利条件;

再加上私营建筑经济较国有经济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因此发展私营建筑经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规律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建筑经济大力发展,国有资本从建筑产业中逐步退出。如日本在明治时期及其以前创立的23家主要建设公司中,有22家属私营企业,占%%,只有大成建设公司由大仑组商会(属行业协会团体,而非政府)创立。私营建筑企业由于自身具有灵活的机制和旺盛的生命力,而经久不衰。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建筑企业。

三、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私营建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因素有:外部因素的制约主要来自思想观念的偏见、竞争环境的不平等、融资困难等。将私营建筑经济看作异己,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缺乏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在市场准人、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方面,私营建筑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一些管理部门对私有建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报销的五乱现象比国有企业更严重。此外,私营建筑企业在银行贷款、员工培训、职工职称评定、申报户口等方面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融资环境不够理想。大多数民营建筑企业存在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民营建筑企业在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方面以及在公司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筹款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依然存在。

除了短期信贷以外,其他融资渠道开放度很低,民营建筑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相对于国有建筑经济融资机会少、规模小、期限短、比重低、品种少、担保难、成本高,远远满足不了各类民营建筑经济融资的需求。内部因素的制约主要来自家庭化的管理模式和独裁型的决策方式、诚信和社会责任感的缺乏、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规模偏小与综合素质不够等。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任人唯亲的用人制度,使私营建筑企业在家庭关系之外难以培植新的动力主体,容易出现选择家庭成员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司整体利益的现象;由于受经营者自身知识、信息等方面的局限,加之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导致难以作出更正确的决策,而制约了企业的创新与规模发展。

对此,家庭化的管理模式和独裁型的决策方式,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诚信和社会责任感的缺乏,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建立的要求现阶段,很多民营建筑企业家不乏智慧和才能,但恰恰缺乏诚信、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很多民营企业老板大都是农民和市井出身,即便是上流社会出身,也深受市侩文化的影响。常常表现出心胸狭窄、妄自尊大,不能容忍批评,喜欢奉承,出尔反尔,言行不一的个性,在市场竞争中,普遍缺乏双赢思想和合作的态度。这必然影响到民营建筑企业自身的形象。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限制了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空间许多民营建筑企业业主,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重视人才的使用而轻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员工的培训,在思想上认为培养人才是为人作嫁,没有完整的人力资源计划和培训计划,人才引进渠道过窄,培训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匾乏使民营企业发展的后劲不足。

同时,许多私营建筑企业不是依靠加强科学管理,增加科技投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来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直接影响了私营建筑企业的信用和形象。较小的经营规模和单一的组织形式,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私营建筑企业的发展滞后,规模很小,主要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融资能力和扩张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制约了企业规模难以迅速扩大,从而使私营建筑企业在抵御经营风险,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缺乏实力。

综合素质不够,影响了民营建筑企业的创新民营建筑企业的综合素质偏低,主要表现为经营者文化水平、政治素质、管理水平较低。导致部分民营企业老板在企业经营中表现出对组织、计划、统筹运作的无知;对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漠视;对公理、正义和道德原则的疏忽;对企业长远战略的忽视;对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的冷漠等。

四、克服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制约因素的对策

提高认识水平,促进观念的转变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深化改革,成为支柱产业,使建筑业得到大力发展;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政府部门不要作任何限制。

全面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

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建筑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

二是制定一切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为私营建筑企业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跨地区跨部门施工、工程质量评优、企业贷款、企业改制,尤其是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收购国有中小建筑企业等方面,创造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改善对私营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政府必须进行金融创新,改善对包括私营建筑经济在内的私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推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私营建筑企业上市融资,通过企业上市解决资金问题,通过资本市场的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私营建筑企业的管理能力,促进私营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要做好私营建筑经济自身发展的规范:

私营经济论文篇(4)

论文摘要: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但是,长久以来以所有制成分来划分企业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发展,对私营企业还是存在了法律规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来的法律歧视现象。本文对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的尚在运行的有关私营企业公司法律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发现了不少有关法律问题。如在《公司法》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上对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上就存在很大的法条竞合;在经济法律规范上,对私营企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起设立与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着不平等;在税收征管上,对私营企业所有人的征税上存在着基于一个法律事实而双重承担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不合理问题;在刑法保护方面,对职务侵犯私营企业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预防上也有不平等问题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如何真正给予私营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笔者认为应当在完善立法,清理不适宜的行政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加强执法水平,从而全面保护私营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规范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市场活动。让私营企业能够在合理、平等的环境下发挥作用,适应WTO后中国市场经济时代的需要,投入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去!论文关键词: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条竞合、职务犯罪、立法缺陷主要参考书目:《经济法学》(第二版)潘静成著《刑法学》赵秉志主编、黄京平副主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皮协成著《析我国企业立法的双轨现象 ——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律体系的构建》 董皓著《非公有制企业法律保护》刘剑文、杨汉平著《现代民法学》余能斌、马俊驹主编《江泽民在中国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摘自《人民日报》以及《新华网》)本文涉及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一、我国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表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 1996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体系。(一)最初私营企业法律定义按照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条例的定义:(1)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二)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定义而后就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对私营企业的三种法律形态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义: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第二条)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如今,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按所有制划分的企业法律体系和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按财产形态划分的企业法律体系同时作用于我国企业法律关系之上,上述立法中同时存在两个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两个制度体系的立法理论基础以至立法精神均有差异,却同时调整着一类法律关系,因此形成企业立法中鲜明的“中国特色”。二、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缺陷分析(一)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中的法条竞合问题“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它指的是“两个以上的法条构成要件相互重合、包含或交集,则便可能发生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为它们所规范的情形,于是相对于法律事实处于竞合的状态。其特征在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为两个以上法条所规范”。法条竞合的现象主要是发生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定的法律主体上的,由于不同法律规范(即《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规定中的情况。《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与《公司法》之间就“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主体规定上的法条竞合具体如下:1.投资主体的限制《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而《公司法》并无此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发起组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并不要求身份或者其他禁止性规定。实际上原先国家同意私营企业开设,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因此对无业人员给予的“优惠措施”。而现在,许多在职人员往往有投资的需求(看证券市场投资者中,大多是在职人员就可以看出投资的需求是很大)。从法理上而言,购买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即是股东。股市有很大的风险,众多的投资者手中的社会闲散资金(游资)需要更多的出路。投资开设公司,做个股东,做兼职老板实际上是很多在职人员的想法。《条例》的规定则阻碍了投资需求。2.出资人(股东)人数上的限制《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种情况下,如果某村有几十名村民希望共同成立一家私营企业来经营农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那么如果成立合伙企业,就会产生由于合伙经营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导致了经营风险(万一发生债不抵债,只能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而如果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就在风险的防范上处于有利位置,但是如果发起人超过30人,就不能成立公司。当然也可以选举出几名代表作为注册发起人,但是这也为今后的股权争议埋伏隐患!3.资本变动的限制《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不得减少注册资金;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企业是有生命的,尤其是私营企业,一般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是自筹资金开业的。自筹资金运作下,如果企业经营良好是可以增加注册资本,而经营困难的话,尤其是背负大额债务时,减少注册资本是有效防范破产风险的办法之一。《条例》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而减少资本或者防止虚假出资行为,但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资本是不断在流动更新之中的,如果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的话,减少注册资本是比较合法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方法。而对私营企业尤其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措施反而不利,因为这片面加重了企业义务,过高的负债将使企业加速破产,更不利于企业经营。4.行业准入上的不合理限制《公司法》没有明确就经营范围的限制进行列举,也就是说不对私营企业公司的经营进行限制。而《条例》在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同时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中“第五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这样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私营企业在金融、保险、交通、邮电、通信、煤炭、电力、航空、医疗卫生、新闻等行业方面限制准入,这是与国际通行作法存在很大差异,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需要进行改革的重要方面。(二)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中对私营企业的不合理限制1.公司设立登记上的“一人公司”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明确规定发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2人以上,实际上否定“一人公司”的存在.但是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却不受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且国有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数上不受限制,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一方面明令禁止一人公司;另一方面对国有公司作特殊规定。这是明显的区分企业所有制,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照顾而造成的对私营企业的歧视。2.公司改制上的缺陷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七)款规定私营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也就是不允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只能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同时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印发)第十条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本规范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这样,从法理上说私营企业无疑也就失去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融资机会。而按照《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可以采取公开募集发行股票。 众所周知。一旦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就意味着相对封闭的股权结构被打破,社会资本进入了该企业,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就会发生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制约,从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生质的飞跃,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就能使企业在规范的环境中发展,这就是自身制约!比起国有企业的政企分开的改革,更加有效、规范!3.税收征管上的双重征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国务院)第七条规定: 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下同)第五条中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即计税依据)是: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 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同时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八条规定:“税法(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职工(包括厂长经理等)的工资等收入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理所应当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不相矛盾的。但是按照私营企业(主要是私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来看,投资者每年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企业的赢利、所有者权益等)中所负担的税收除了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外,作为未分配利润部分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等),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一项权益(利润)而双重承担义务这也是明显的不合理的,是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相抵触。(三)现行刑法对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方面的缺陷就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财产侵占、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预防等刑法保护方面,私营企业、公司与国有企业、公司所受到的待遇不同。尤其是在惩罚力度上,对侵犯私营企业公司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刑罚明显较轻(有些甚至仅对国有企业公司人员),造成犯罪成本较低,实际上的危害性也较大。如:1.《刑法》明确规定的职务犯罪行为及其处罚分析:(1).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后者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3).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后者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从上可以看出对于行为内容和危害性相同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打击上,明显存在着重视保护国有企业权益而对私有企业权益不能同等对待,这种区别所有制而造成了法律歧视现象。而且《刑法》对于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也因国有、私营的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2.《刑法》规定的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只偏重于国有企业分析(1) 对于企业、公司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刑罚,只限于国有企业、公司。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私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处罚仅能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这也就是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民事责任规定进行追究。(2) 对于其他利用职务便利的危害行为,其处罚也仅限于国有企业公司的负责人I.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以及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II.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III.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私营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却没有明文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那么上述危害私营企业公司利益的行为就不会认为是犯罪,那么社会危害性是否真的不构成严重了呢?是否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吗?这是可以是认为一种法律歧视。三、关于修订完善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1.完善立法工作,清理解决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竞合问题。曾经有人说不如重新修改制定《私营企业法》,笔者认为大可不必。事实上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基本上已经将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行了立法完善,修改了行政法规中的缺陷。因此应当通过国务院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尚未解决或废止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实际工作中不再适用《条例》。更重要的是,在《民法典》呼之欲出之际,及时地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以适应WTO后,中国政府向国际允诺的一样,对私有财产保护与国有财产保护相等同。对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2.加强刑法保护作用,修改关于职务犯罪的刑罚规定。职务犯罪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对于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尤其是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职务侵犯行为,更应当予以打击,避免造成“反正私人老板的钱来得未必干净……”等“仇富”心态下,过于偏轻刑罚。由此形成“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成本不高”的错误观念。笔者建议:(1)罪名上进行统一,不再区分企业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2)刑名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3)通过加强刑罚的统一完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大力惩罚与预防。3.税收方面应对私营企业实行所得税带征制对于税收方面存在着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双重征税情况,笔者认为由于现实情况下很难重新修订税法。事实上笔者认为可以试行“带征税”制:即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企业当期销售收入(去税)*0.3%(企业所得税0.25%+个人所得税0.05%)=应缴税额带征税由于其计税依据于销售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带征其他税收方法简便,又能在合理的基础上较传统计税方法减征税款,对于企业而言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实行带征税则税务机关只须从源头掌握增值税发票管理,尤其是当前金税工程(税控开票应用)的正式启动,加上不定期抽查各企业账目,发现问题立即上门检查。将普查改为抽查既不至于影响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又可以节省人力物力。一旦发现偷漏逃行为严厉打击追缴,防止税收流失。因此,私营企业实行带征税制,有利于国家节 省人力物力集中精国力进行税务工作,也有利于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收益流入周转资金,从而促进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笔者以为应当在更多区域对私营企业实行带征税制,利国又利民。最后,要更好地切实地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同时实际工作中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切实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行业的准入、开放,以及在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与行政监管上,要将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司同等对待。真正给予私营企业公司与其他企业公司同样的“国民待遇”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真正地促进社会生产力,让私营企业发挥活力,投入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运动中去!

私营经济论文篇(5)

(一)私营经济的发展,已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增加时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力童和重要来源

据统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私营建筑经济年增长率为巧%以上,明显高于公有制建筑经济的发展速度(国有经济4%,集体经济8%)。私营建筑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五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私营建筑经济转移。

(二)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深化改革的结果,反过来,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又促进公有制建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公有制建筑经济在建筑经济总量中仍处于主体地位,还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但由于大多数国有建筑企业机制不活、权责不清、包袱沉重、人才流失、亏损严重、效益低下等原因,已制约了国有建筑企业的发展。而私营建筑企业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诞生,又随着市场竞争求得生存与发展的。因此私营建筑企业日益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同时,对国有建筑企业形成越来越大的冲击力。对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秋序

目前,建筑市场中国有民营出卖营业执照和资质、挂户、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突出,已成为各级政府管理与治理的重点问题,因此,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助于这类问题的解决。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对策和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用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把重视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能否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上来。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私营建筑经济已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宣传和政策上为私营经济保驾护航。

(二)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

1.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长远发展规划,为最大限度地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确立目标和指明方向。

2.制定一切有利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投标、工程质量评比、工程安全评定、企业贷款、用人用工等方面,创造公平、公正、平等竟争的市场环境。

3.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和加强私营建筑企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规守纪、稳定持续地发展

1.正确指导私营建筑企业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不断地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竟争。

2.工商、税务、城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消除私营建筑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偷税漏税、偷工减料、掠夺经营、忽视质量与安全的短期化行为,促进其向规范化和持续化方向发展。

3.建立长效机制,改变私营建筑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从单一产权结构向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从传统家庭式管理向现代企业管理转变;从经营增长方式上,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逐步向技术管理型、集约型转变等。

三、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

1.私营建筑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长期存在。

私营经济论文篇(6)

1.行业分布广,科技含量低,未形成产业集群我旗非公有经济延伸的行业较广,涉及36个行业大类,但多数都是以传统的农产品加工,科技含量低,生产效益低下,行业结构不合理,初加工多,精深加工少,品牌意识不强。我旗从事对俄贸易的批发、零售企业及内贸企业以非公有制为主体,但未形成商业集团化发展,独立经营、家庭式居多,抗风险能力差,资金链短,竞争力不高。经济发展需要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能够聚集力量,带动经济发展,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缺少骨干企业。

2.资金严重不足,融资困难我旗很大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是靠企业本身,融资由于企业的规模小,抵押还贷风险高,企业从银行贷款比较困难,民间筹资也有一定难度,以致我旗企业资金周转不足,严重制约着我旗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素质低,存在许多消极因素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生产水平比较低,具体表现在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工艺粗燥、产品技术含量低。近几年大批离退休干部、都加入非公有制企业,导致整体水平较低,文化程度、思想和业务素质都有待提高。个别的私营企业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消极因素,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有的进行投机倒把和其它违章行为。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败坏了我旗个体私营经济的形象和信誉。

二、促进我旗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1.继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推动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技术创新的生力军,是增加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为他们的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破除一切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体制障碍,认真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在投资、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放宽政策限制,减少审批程度,简化审批手续,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辟“绿化通道”。拓宽投资渠道,完善担保体系,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发放贷款的重点对象,切实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贷款难的问题。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对市场前景好的重点项目给予贴息等扶持。抓好沾益非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

2.努力提高个体私营企业者的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个体私营企业者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局限,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在中小企业中,非公有制经济人才缺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整体水平不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对于私营企业的管理者,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知识水平,拓宽视野,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私营经济论文篇(7)

2010年5月13日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也是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历程,研究其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的关系,对于深刻理解这一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利用”、“限制”阶段,“改造”、“消灭”阶段、“补充论”阶段,“组成部分论”阶段和“平等论”阶段。

(一)“利用”、“限制”阶段(1949--1952年)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1950年6月,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有些人认为可以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是不适合我国的情况的”。正是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加工订货、定购包销、扩大贷款、减轻税赋、调整劳资关系等一系列措施保护和扶持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特别是私人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同时,对私人资本主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也进行了限制。在“利用”、“限制”政策的指导下,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健康发展,从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改造”、“消灭”阶段(1953--1976年)

1953年12月,毛泽东在《革命的转变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指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进行过程中,毛泽东再次强调,“彻底地消灭一切资本主义的痕迹”,“我们的目的就是要使资本主义绝种,要使它在地球上绝种,变成历史的东西”。。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到1957年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我国大陆基本上被消灭了。

1957年前后,毛泽东等人对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又进行了探索,提出了“新经济政策”,指出“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但这些思想只是昙花一现。不久,党的政策又转到“消灭”上来。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指出,“在政治上彻底把资本主义搞臭”,“对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业,原则上不允许继续存在”。特别是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改变了八大关于国内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以前,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始终是我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在这种判断下,更是把资本主义视为洪水猛兽,并开始了不断升级的尖锐批判。以这一错误分析为基础,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朝着“左”的方向越走越远。不仅不允许存在私营经济,而且急于消灭个体经济,急于“割资本主义尾巴”,取消农民的自留地,取消自由市场。到1976年底,私营经济在我国已经绝迹,个体经济也微乎其微,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只剩下19万人,仅为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时的12.2%,锐减了87.8%。

(三)“补充论”阶段(1978--199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雇工大户”形式出现的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大地上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针对这些“雇工大户”,中国共产党最初采取了“默许”政策。1983年,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对“超过规定雇请多个帮工”采取“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的“三不”政策。1984年,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说得很明确:“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放了这么两年”,随着党对私营经济认识的逐步加深,在1987年提出了“补充论”。1987年1月,中共中央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有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雇工人数超过这个限度的私人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文件中第一次正式肯定私营经济,虽然它的名字还叫“私人企业”。在此基础上,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明确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肯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私营经济,并采取了鼓励发展的政策。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补充论”的提出标志着全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实现了一个质的飞跃。

(四)“组成部分论”阶段(1992—2002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共同发展”的提出,淡化了“补充”的配角意味,向“自家人”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此基础上,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组成部分论”的提出,意味着私营经济由作为“补充”的配角变成了“自家人”,由“体制外”进入了“体制内”,正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党的私营经济理论实现了第二次重大飞跃。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毫不

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标志着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五)“平等论”阶段(2002年以后)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就意味着“经济上平等竞争”。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就意味着“法律上平等保护”。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七个方面提出了给予私营经济平等待遇的36条意见。“非公经济36条”被誉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除体制性障碍的第一声”。2007年,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平等论”即法律上平等保护和经济上平等竞争。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获得了和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待遇,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党的私营经济理论实现了新的飞跃。为了贯彻执行“平等论”,党和国家又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如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大致经历了以上五个阶段,呈现出“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曲折演进历程。而之所以呈现出这样的演进历程,是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演进的理论环境

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也会促进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发展,是其形成和演进的理论环境。

(一)新民主主义理论:“利用”、“限制”政策的理论环境

新中国成立之初,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了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锤炼的毛泽东思想已经成熟。正是毛泽东思想中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为“利用”、“限制”政策提供了理论环境。

新民主主义理论认为,新中国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极为落后;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则是一种与近代生产力相联系的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经济成分,它对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社会生产力有积极作用。因此,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正如毛泽东所讲的:“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要想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或者说更有利于无产阶级”。“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当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在利用的同时,也要对其采取限制政策,使其在“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

(二)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政策的理论环境

1953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的到来,理论准备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而当时唯一可以借鉴的,就是曾取得过巨大成绩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在“以苏为鉴”、探索中国自己道路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取得了许多成果,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苏联模式的影响,对马克思主义某些论断进行简单化、教条式的理解,严重脱离了中国的具体实际。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出现了曲折。

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认为,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所有制上,追求单一的公有制,不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党内许多人都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应该是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经济成分组成,非公有制经济不论其比例大小,都是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的经济成分。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私营经济被改造、被消灭就成了迟早的事情。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补充论”的理论环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始了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逐步形成。在新的理论环境支持下,“补充论”提出了。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和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作了系统而全面的阐述。1997年党的十五大和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认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基本特征就是不发达,而我们的任务就是南逐步摆脱不发达的状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充分调动各阶层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一定的社会阶层,说到底它总是一定社会生产力的代表。比如,旧式农民是以自然资源为主的农业生产力的代表者,资产阶级是以化石能源为主的工业生产力的代表者,工人阶级是现代社会化生产力的代表者。一定的社会阶层之所以代表一定的生产力,是由于从这种生产力的维持和发展中可以获取他们本阶层的利益。在社会进步中,为了既不破坏旧的生产力,又能充分发展新的生产力,就必须相对维持旧生产力代表阶层的积极性。我国面临一个生产力结构多元化的现实,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新的生产力的发展积极性和适当稳定旧有的生产力不被人为地破坏,就应当保持一种多元化的生产关系结构,保障社会发展积极性的最大化。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就必然决定了我国的私营经济将被允许存在和发展。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组成部分论”的理论环境

1992年以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一步向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逐步形成和完善。在新的理论环境支持下,“组成部分论”形成了。 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精辟论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到了党的十五大,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已经相当深刻,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允许私营经济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正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作为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本质上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所有权的让渡和转移。具有自主功能的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而私营经济是行为独立、具有自主功能的产权主体,它的出现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内部构筑了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这就为社会主义市场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必要条件。而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国家是国有企业唯一的产权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尽管与国有企业分属于不同的产权主体,但在国家统一经营的模式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失去其经济自主权,从而弱化了独立产权主体的功能。它同国有企业的产品交换关系也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行为。因此,如果没有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市场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允许私营经济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的形成为“组成部分论”的提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环境支持。

(五)科学发展观:“平等论”的理论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了新的突破,科学发展观逐步形成和完善。在新的理论环境支持下,“平等论”逐渐形成了。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科学发展观。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先从理论层面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更加系统的阐释:“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然后指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而赋予私营经济平等的地位就是其要求之一。因为只有赋予私营经济平等的地位,法律上平等保护、经济上平等竞争,才能有助于私营经济破除体制障碍、冲破融资困境,实现上规模、上档次、高效益、可持续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由经济发展“输血型”向“内生型”的转变,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和完善为“平等论”的提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环境支持。

由上述可知,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和发展,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是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不断突破和创新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环境支持。也可以说,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在一系列突破性的重大理论中孕育产生,也是这一系列重大理论的一部分,同其它理论一起共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体系。

综上所述,随着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加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向前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理论环境不断成熟和完善。正是在理论环境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经历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曲折演进历程,不断向前发展。有了不断发展的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正确指导,私营经济获得了大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注释:

①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八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89至590页。

②③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1、316页。

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10页。

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1)》,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

⑥⑦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2、36页。

⑧(2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1、373页。

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37页。

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12)(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18页。

(13)(17)(15)(22)《新华月报》编,《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3、396、82页。

私营经济论文篇(8)

1.马克思私营资本积累基础理论及现阶段本土适用性分析

私营资本积累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三中全会公报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两个都是”的新提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正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充分肯定,也反映出对有效壮大私营资本以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高度重视。党的决定为今后在具体政策制定上为民营企业进入更广阔领域,扫清了意识形态和理论上的障碍。而如何将民营经济和私营资本发展融合在国家发展的战略中去,这才是关键”。我们也试图这方面做了一种理论上探索和有益的研究,从理论上说,本课题从马克思的资本范畴分析私营资本积累的内涵,紧密结合当前实际来认识私营资本积累理论对佳木斯市本土经济的适用性,讨论私营资本积累作为经济振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可以最大效能的发挥作用。

从实际应用来讲,一个地区经济发展与振兴必须有私营资本积累的增长和推动。私营资本积累已经成为推动地区经济增长的有力推手,“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经济腾飞的经验充分证实了这一点,而影响佳木斯市与这些发达地区城市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的因素固然是多方面的,如不可回避的地缘优势、政策倾斜等,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私营资本积累严重不足,增长缓慢,私营经济力量薄弱,由于该市私营资本积累严重不足,造成地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调整起来十分困难,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要振兴,不加速私营资本积累,迅速发展私营经济是绝对不行的。基于上述认识,笔者选择佳木斯市私营资本积累与本土经济振兴这一课题来开展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佳木斯市私营资本积累发展滞后的根源,确定私营资本积累条件下的私营经济在提升本土经济力量方面的今后发展方向、途径等,以期找到缩小佳木斯市与经济发达城市的差距、迎头赶上的良策,也为当地政府制定、调整私营资本与私营经济等方面政策提供建议,为更有力地推动佳木斯市经济健康增长与振兴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2.私营资本积累对佳木斯市经济发展与振兴的重要作用

外国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营资本积累的研究著作主要有马克思所著的《雇佣劳动与资本》、《剩余价值理论》、《资本论》等,马克思、恩格斯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有它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旗帜鲜明地认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新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他们不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样为私营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作辩护,以为这个制度是永存的和不朽的,而是有它的历史暂时性。但是,不能否认,资本主义制度较之于封建制度,更遑论原始共产主义、奴隶社会,绝对是先进的制度,因而作为其经济基础的私营经济,是在历史上起先进作用的。同时,他们也不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根本否定私营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度,而是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明确肯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度在历史上起过的非常革命的作用。这才是对待私营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科学的历史的正确的态度。恩格斯曾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列宁也认为对于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来说,要想一下子就建成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不现实的,相反,必须通过商品、市场、货币、国家资本主义等一系列中间环节来沟通城乡交流,促进经济发展,这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显然,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对私营资本积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看法基本达成了一致,即消灭私营经济并不利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相反,适度鼓励并正确引导私营经济,有利于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私营经济论文篇(9)

作者简介:潘胜文,男,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宏观经济、经济思想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6-0085-03

收稿日期.2006―08―16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民营经济的关注与研究日益升温,各种理论刊物上刊载的与民营经济相关的文章越来越多。但是,笔者在读过许多关于民营经济的学术著作后发现我国理论界对民营经济内涵的理解是五花八门,甚至称上是混乱。也有些关于民营经济的学术论文在论述相关问题时干脆就不给“民营经济”一个明确的内涵界定,只是笼统地谈论相关问题。由于“研究口径”的不统一,导致一些民营经济研究成果中相关数据缺乏可比性,使研究成果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大大降低;而不给“民营经济”一个明确的内涵界定就去论述民营经济问题,其效果就可想而知了,至少这些学者在研究态度上就是不严谨的。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界定民营经济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理论界统一民营经济问题研究的口径,有利于增强相关研究成果的价值。另外,正确界定民营经济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公有制经济民营化步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营经济内涵界定中的几种主要观点及评价

当前理论界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内涵的理解散见于各种论文、著作与文件之中。这些观点归纳起来大致上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民营经济就是私有经济

这种观点将民营经济等同于私有经济,将民营经济看作是纯粹的所有制范畴。笔者读过许多与民营经济相关的经济学论文,发现其中许多论文根本就没有给予民营经济一个明确的内涵界定,但从其文章的内容来看,他们实质上是将民营经济等同于私有经济,等同于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经济。从这些文章的英文摘要中我们也可清楚地了解到他们的这一观点,他们常常将“民营经济”翻译为“private economy”。

笔者认为,“民营经济”不等于“私营经济”。从字面上理解,“民营”是与“官营”相对应的概念,通常指的是民间经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营”属于经营方式,没指明经济性质,没有问答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私有经济或私营经济①是指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所有制形式。私营经济的生产资料归业主所有,而笔者认为民营经济除了包括所有制上属于私人所有的私营经济等外,还应包括属于公有制范围的集体所有制、国有民营等形式的经济。无论是私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还是国有民营经济,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经营方式上都是非国家经营。因此,我们可以把私营经济称作民营经济,而不能把民营经济统称作私营经济。

(二)民营经济就是非公有制经济

这种观点也是将民营经济看作是一个所有制范畴。有人认为,“民营经济是一个所有制概念”,“‘民营经济’大体上就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他们之所以持这种观点,原因是:首先,他们认为民营经济的实质是指民间资本经营的经济成分,而不是指由民间人士来经营的经济组织。因此,不能将由民间人士来经营的经济组织理解为民营经济。其次,他们认为,在我国,民营经济本身就是作为一种经济成分存在的,无论私营经济还是个体经济,在我国经济类型的划分中,都是按所有制来划分的,而不是按经营权来划分的。如果我们一方面将民营经济作为一种经营权来认识,另一方面又将属于所有权范畴的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纳入其中,这在逻辑上站不住脚。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除了具备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外,还存在一个致命缺陷就是将集体经济排除在民营经济范围之外,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当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资源包括劳动力、生产资料等都是由集体组织从市场上自由获取的,产出由市场决定其价值,其在经营方面已与私营经济越来越相近,而与国营经济则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笔者赞同,“‘集体经济’理应属于民营经济范畴”。

(三)认为民营经济就是非国营经济

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将民营经济看作是经营方式范畴。认为“民营经济是指民间经营的经济”,认为“民营经济就是民间人士、民间组织、民间机构经营的经济”。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在其著作的英文摘要中将民营经济翻译为“nongovernmental economy”或“non state―owned economy”。②他们认为,民营经济所强调的应是经营主体,而不是所有权主体或产权主体,即它强调的经营主体是“民”,而不是“官”。据此,他们认定,民营经济不是一个所有制范畴,而是经济运行层次的范畴。并且提出判定民营经济的标准:如果某一资产或资本的营运方式不属国家或政府控制,营运的主体是非国家(政府)机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为民营经济。由此,他们认为“民营经济”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对应的是“国营经济”,而非“国有经济”或“公有经济”。在这一观点的支撑下,他们认为我国现阶段民营经济大致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集体合作经济、国有民营经济、混合型经济等。笔者基本上赞同这一观点,但对现阶段我国民营经济应包括哪些主要成分方面有着不同的看法。

(四)狭义、广义之分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广义和狭义角度来给民营经济界定内涵,力求民营经济内涵界定的概括性。在这方面也有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也有人认为,广义的民营经济指非公有制经济,它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等等,狭义的民营经济是指私有经济,即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认为一切非国有经济都是民营经济,但反之则不成立,因为国有经济也可以采用国有民营的管理形式。

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的全国工商联合会对民营经济的内涵也有一个口径。2003年,针对理论界对民营经济内涵的各种争议,全国工商联成立了

“全国工商联民营经济发展形式分析课题组”。课题组在2003年11月19日完成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2003年度》中,对民营经济的内涵也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界定。报告中认为:“广义的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内资民营经济(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等)、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是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

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界定某一范畴的内涵是某些学术著作常用的方法。虽然,这种方法看起来比从单一层面来界定某一范畴更加全面,更有概括性,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不利于统一口径,不利于相关问题的实际应用与操作。如果要强调全面、概括,为何不从多个层面,四个、五个甚至更多,这样可以将所有可能的观点都一网打尽,岂不更全面,更有概括性!因此,笔者不赞同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民营经济的内涵。

(五)官方口径

至今,在党和政府的各种重要文件中,笔者还未发现有民营经济一词的出现。但是,作为国务院的重要部门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在统计相关数据时,有民营经济相关数据的统计,且其统计方法或口径大体上有两种:

一是倒扣法。基本统计公式是:民营经济份额:经济总量―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外商经济

二是累加法。基本统计公式是:民营经济份额二私营企业份额+港澳经济份额+个体经济份额+混合经济中的民营经济份额

国家统计局的这一统计口径,可以算得上是我国当前关于民营经济内涵的官方口径了。从以上公式中,我们很难判断,国家统计局的这一统计口径是基于经营方式范畴还是基于所有制范畴。国家统计局的这一口径的确有它的合理性,至少它兼顾了理论界大部分人的意见。但我认为,这一统计口径中,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将外商经济排除在民营经济之外进行独立统计的作法,有歧视外商经济之嫌,也与世贸组织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相悖,外商投资经济与国内的私营经济在经营方式上没有什么的本质的差别,为什么要将其与国内的私营经济“划清界限”呢?毕竟中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这种对外商经济实行“非国民待遇”的作法不利于我国与国际大家庭接轨。

三、本人观点

(一)民营经济是个经营方式范畴本人认为“民营经济”应该是经营方式范畴,因此应该从经营方式角度来界定“民营经济”的内涵。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经营方式角度界定“民营经济”内涵符合语言学的一般规则。我国语言学比较注意从对应关系来把握一个名词的概念及内涵。从名词上看,“民营”对应的应是“官营”或“国营”。据考证,“民营”一词最早出现在三十年代初王春圃的著作《经济救国论》中。王把当时由政府经营的企业称为“官营企业”,把由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企业”。显然,王的“民营企业”概念是个经营方式范畴。同样道理,当前“民营经济”对应的也应是“官营经济”或“国营经济”,“民营经济”应当是非国营经济,是个经营方式范畴。

第二,从经营角度界定“民营经济”的内涵也符合社会经济运动的历史实际。在新中国历史上,民营经济概念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应运而生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基本上只存在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经营形式简单,因而当时没有“民营经济”产生的大环境。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作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论断后以及国有企业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形式的出现,民营经济的概念才在我国应运而生。显然,它的出现是与国有企业租赁、承包、委托等经营方式的出现密不可分。我们不能否认“民营经济”自其在新中国历史上一产生就带有显明的经营属性。因此,将民营经济看作是经营方式范畴是符合我国社会经济运动的历史实际,是理所当然的,

第三,从经营角度界定“民营经济”的内涵也与理论界大多数人的意见一致。笔者作过调查,随机翻阅过近30篇涉及民营经济问题的论文,发现其中有超过20篇文章的作者都赞同或默认民营经济是个经营方式范畴。在当前“民营经济”仍没有一个权威内涵界定的情况下,我认为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应该是个比较合理的选择。

第四,假如民营经济不是经营方式范畴,而是所有制范畴的话,那么与“民营经济”相对应的范畴就是“国有经济”了。如此一来,作为经营方式范畴的“国营经济”又和谁对应呢?很显然,在当前的形势下,“国有经济”与“国营经济”不是一个概念的结论是不会有人质疑的。因此,从这种角度出发,“民营经济”与“国营经济”应作为经营方式范畴相对应,而“国有经济”作为所有制范畴应与“民有经济”或“私有经济”相对应。

总而言之,“民营经济”应是个经营方式范畴。

(二)当前我国民营经济的主要类型

作为一个经营方式范畴,民营经济所强调的经营主体,不是所有权主体或产权主体,即它强调的经营主体是“民”而不是“官”。这里的“民”我认为应该是“民间”,而不是“国民”,因为,如果理解为“国民”的话,就必须将外资经济(包括还未回归祖国的台湾同胞在大陆兴办的企业)排除在民营经济之外,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应该将“民”理解为“民间”,凡属民间经营而非国家直接经营的经济都属于民营经济范围。民营经济对应的范畴应该是国营经济。依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大致上有以下两大类。

内资民营经济。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单位;集体经济单位;股份合作企业;国有企业经过改制、改组、改造后实行了股份制(但国家不控股);实行租赁制、委托经营等形式的国有企业(国家对这些民营化了的企业不再直接经营管理,只是凭所有者身份享有所有者权益,获取收益,即获取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果实);自然人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自然人出资但非自然人(不是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非营利性机构,如民办科研院所、学校、医院、体育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等。

私营经济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D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9-0015-03

作者简介:牛月翰(1971-),男,河南商丘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和政策演变经历了从解决待定问题的政策上升为关系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制度、从“补充论”到“重要组成部分论”及“平等发展论”的发展历史过程。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获得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框架的支持,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彰显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对其认识和政策演变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传统社会主义观念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是根本对立的,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经济成分,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突破了这种传统观念的束缚,转变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使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物,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实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和政策演变的第一次飞跃。

首先,承认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我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经济改革开始启动、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千万知青大返城后的就业问题,是当时允许个体经济发展的一个直接原因;另一个原因就是由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生产力落后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这两大因素的推动下,城乡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1979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各地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闲散劳动力可以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的报告。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第一个关于允许个体经济发展的报告,是在改革与建设的新时期对个体经济的最早认可,也是我党重新认识个体经济的起点,为个体经济发展开了绿灯。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1]这就改变了党对个体经济原有的看法,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对促进城乡个体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党对个体经济的认识也不断深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国营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2]这是在公开发表的中央文件中首次出现“必要补充”的提法。在次年9月的十二大上,党的报告进一步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3]1982年宪法对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予以肯定,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4]762这是国家根本大法第一次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保障了其发展的合法性。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们要迅速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较快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富裕幸福,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5]1985年8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指出:“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6]138以党的十二大和新《宪法》的通过为标志,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方针已基本形成,个体经济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时期。

其次,对个体工商大户采取宽容态度,保护了私营经济的萌芽。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的城乡个体经营者,开始雇佣劳动力,并且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雇工人数也不断增加。当时理论界有人认为雇工8人以上就产生剥削了,担心私营经济发展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动摇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提出限制这些企业的发展,并在理论界引发了争论。

私营经济论文篇(11)

一、引言

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相关的实证分析也得出了时效性很强的结论。目前主要关注与国别或者区域范围内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而对于省区内个体私营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相关研究较少。甘肃处于西部地区,其金融发展状况以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特点,以此做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比较具有代表性。本文首次将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理论研究框架应用到甘肃个体私营经济与金融发展的相互关系研究上,采用1990~2006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

二、实证分析

(一)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法检验金融发展对个体私营经济增长关系的方向。检验甘肃金融发展是否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可以构造格兰杰因果检验模型。为了揭示甘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的相互关系,本文运用协整理论证明了变量之间存在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在协整的基础上,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变量之间关系的方向。本文各种检验均在Eview3.1中进行。

(二)指标选取

根据现有资料及相关计量模型结论,为反映甘肃地区个体私营经济与金融支持的关系,本文选取以下指标: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个体私营经济生产总值(GS)。反映金融支持的指标:金融机构贷款(DK),包括国家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金融机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GSDK);地方性金融机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DFDK)。

(三)数据及其初步处理

从表1可看出,自1990年以来甘肃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在内的整个社会经济持续发展,金融资产也相应大幅增长。

(四)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协整性研究

为了消除单位和趋势的影响,对所有变量取自然对数。由于经济时间序列数据,尤其是宏观经济数据,常常出现明显的时间趋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采用增广的Augmented Dickey-Fuller检验法,即ADF法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为:所有变量的一阶差分的检验值都小于临界值。因此,水平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而一阶差分是平稳的,符合单位根的定义,可以认为是典型的一阶单整序列。本文采用Engle和Granger两步法检验反映经济增长与个体私营经济增长的变量和金融发展与地方金融支持的变量两两之间的协整关系。

对回归方程残差的ADF检验表明:甘肃经济增长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存在协整关系,检验值-4.11966小于临界值-3.0989,同时方程也通过了F检验和DW检验,说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甘肃经济增长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甘肃经济增长与金融机构贷款之间存在相似的协整关系,检验值-3.57556小于临界值-3.17535,说明地方金融发展与地方经济增长正相关;甘肃经济发展与金融企业给个体私营的贷款也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表明个体私营经济也需要金融支持;甘肃经济发展与地方金融机构给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同样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原因之一。

(五)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的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证明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但是这种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进一步的验证。在本文的分析中主要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5%显著性水平上:甘肃的经济增长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存在单向的因果关系,即个体私营的发展是甘肃经济增长的原因,个体私营的壮大促进甘肃经济的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金融支持也是甘肃经济增长的原因,但经济增长不是金融机构贷款总量增大的原因,这是因为金融企业的资金是全国性资源配置,其资金来源并不只限于所在市,可以通过调动其他地方的金融资源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支持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原因,但个体私营经济并不是地方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金融支持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原因,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银行融资的支持,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深入发展其融资需求将愈加强烈。同时,以地方金融资源如存款、贷款为生存之本的金融机构也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从而形成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三、结论

本文通过协整理论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对甘肃个体私营经济与金融支持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是:

(一)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与经济存在双向关系

经济发展使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相应增加,经营效率与质量就会得到改善。反过来,金融机构对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支持,也会给经济注入“第一推动力”和持续动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地方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与地区经济存在单向因果关系

地方金融机构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相反,地区经济增长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并没有显著地表现出来。地区经济增长对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作用的微弱,可能来自于两个原因:一是金融资源供给的水平低;二是地方金融机构的不合理。结合理论分析其原因在于:

1、甘肃经济总体发展水平比较偏低,特别是一些企业的破产兼并比例比较高,对银行资产的影响较大,对个体私营经济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比重影响了地方金融机构整体资产质量。

2、甘肃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不尽合理。目前,甘肃银行类金融机构除了四大国有银行及国家政策性银行之外,甘肃至今尚无一家区域性银行,也没有一家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地区分布不尽合理。诸多金融机构主要集中于兰州,除了四家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之外,其他商业银行在兰州之外均没有设立分支机构,这严重影响了地方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

四、政策性建议

(一)发展地区性的民营金融机构

降低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及非国有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鼓励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参股,大力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鼓励非国有银行在兰州之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形成金融机构在甘肃地区的合理分布,扩大其服务范围;

(二)完善信用保证机制

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机构,探索建立贷款保险制度。通过设立贷款保险机构,可分散或适当转移风险,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

(三)加快对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

改进贷款决策程序,建立适合个体私营经济的信贷审批机制。要积极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改善贷款方式,对那些产权明晰、经营效益好、守信用的优质客户,除传统贷款方式外,还应发放部分信用贷款,努力满足个体私营经济合理的信贷需求。

参考文献:

1、褚保金,张茹.常熟民营金融与民营经济互动效应分析[J].上海金融,2006(3).

2、张兴军,杨桂元.安徽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检验[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