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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鉴定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2 15:04:32

新产品鉴定报告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供鉴定的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统一性做出评价;

(二)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用

户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三)对新产品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以及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四)对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的方式能够达到鉴定目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评价报告。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创新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第四章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

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

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

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产品技术、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新产品研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

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对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业务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鉴定委员会,但人数不多于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五)直接参与被鉴定产品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

会,新产品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对新产品的质疑、答辩、验证试验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会议鉴定的一般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宣读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

(二)鉴定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单;

(三)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具体的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新产品开发单位质疑,答辩;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意见,与新产品开发单位有关的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6、经评议,如被鉴定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

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7、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全体鉴定委

员会成员在鉴定证书签字栏签字;

(四)鉴定主持单位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鉴定证书的核发:

(一)鉴定结束后,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

式(见附件二),印制A4纸鉴定证书一式10份及原件1份,报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如系委托主持鉴定,还须事先经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及新产品开发单位对鉴定申请报告、鉴定证书及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如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鉴定组织单位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新产品鉴定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责成组织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个人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可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2)

前言

在丝织专业课教学中,织物设计是最具实践性的,技术含量高,高端的面料设计人材是企业争相需要的,所要用到的知识,也是最多,最全面的,可以说涉及到整个丝织专业课的所有课程,所以说,织物设计是最能全面检验一个人对丝织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许多学校因此也把这个作为最后的课程设计的内容。作为丝织专业的专业课教学的老师,在这方面尤其需要有相当的实战能力,才能在辅导学生过程中从容应对,提供给学生全面理论与实践相合的实际设计能力。老师提高自身的织物设计能力的一个很好的途径是参与到企业的实践中去,亲自操作整个过程,一方面可以把自己强大的理论知识带给企业,同时也可以从企业中得到最新的行业动态,从而给课堂教学带来新鲜的内容,丰富课堂教学,课堂教学也更贴近实际,可以让学生更快地适应企业需求。本人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一次企业的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全过程,从中学到不少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很有启发,借鉴意义,本文是本人把整个开发探索的过程整理出来,也是重新加以思考与升华的过程。同时也提供一个样本供同行参考。

一、新产品的开发设计思路

(一)新产品的需求分析

根据市场方面的反馈意见,当时市场需要类似丝绸面料,但又没有丝绸面料昂贵的价格,没有全真丝面料难以日常打理、真丝面料时间长久易发黄、发旧,不够挺括的缺点 。同时兼具接近丝绸面料的舒适性,华丽、飘逸、悬垂性等,价格又适中的面料,可以作为制作女士的夏秋季上装面料,比如,衬衫,连衣裙,披肩、礼服等相对高档的面料,在市场上相对还是有一定的空间,会有一定的需求量。

(二)面料纤维的选择

1.面料纤维的初步选择。根据上述需求,作为新产品开发设计人员,首先要考虑的是制作面料的纤维的选择,由平时的生产实践经验中,在已经开发出来的纤维中,大致符合上述要求的有:铜氨纤维,丝光棉,还有一种最近几年比较流行的竹碳纤维,这些纤维都具有类似真丝纤维优点的潜质,但经过讨论,大家还是比较一致倾向使用铜氨纤维。因为丝光棉虽然是天然棉纤维经过丝光处理后得到,但其吸湿性能,已不如天然棉纤维,悬垂性也显得有点不够。而竹碳纤维在舒服性、悬垂性、飘逸性都不错,但模量比较小,太软,挺括度欠缺一点,比较适合做内衣类,薄型打底衫之类,鲜有用在外衣类的服装上,成功的风险比较高。而铜氨纤维的性能则相对比较适合上述的面料要求。

2.铜氨纤维的性能介绍:铜氨纤维是再生纤维的一种。它是将棉短绒等天然纤维素原料溶解在氢氧化铜或碱性铜盐的浓氨溶液内,配成纺丝液,在水或稀碱溶液的凝固浴中纺丝成型,再在2%~3%硫酸溶液的第二浴内使铜氨纤维素分子化学物分解再生纤维素。生成的水合纤维素后加工即得到铜氨纤维。

铜氨纤维的截面呈圆形,无皮芯结构。纤维可承受高度拉伸,制得的单丝较细,一般在1.33dtex(1.2旦)以下,可达0.44dtex(0.4旦)。所以铜氨纤维手感柔软,光泽柔和,有真丝感。

铜氨纤维的吸湿性与粘胶纤维相近,在一般的大气条件下回潮率亦可达到12%~13%。在相同的染色条件下,铜氨纤维的染色亲和力较粘胶纤维大,上色较深。

浓硫酸和热稀酸能溶解铜氨纤维,稀碱对其有轻微损伤,强碱则可使铜氨纤维膨胀直至溶解。铜氨纤维不溶于一般有机溶剂,而溶于铜氨溶液。

由于纤维细软,光泽适宜,常用作高档丝织或针织物。但受原料的限制,且工艺较复杂,产量较低。

(三)组织的选择

由于织物要求有一定的挺括度,织物组织,倾向选择平纹组织。也可做成一个系列,多试几个不同组织的织物。多个不同组织的织物应保持基本与上述需要相近,有一定差异,但差异又不太大的。这样既可以从中选优,又可以适合各类不同款式的服装,在面料上的差异要求。平纹组织相对其他组织织物,模量上相对比较大,也就是说挺括程度相对其他组织更高一点,但由于已经决定使用铜氨纤维来试制面料,铜氨纤维的模量比真丝模量稍大一些,再加上使用平纹组织,二者相对都比较大的模量叠加后,有可能产生模量过大的情况。决定同时再试一款采用绉组织,或采用把经纬丝加中强捻的方式,来避免模量过大的情况发生。因为采用绉组织可产生绉效应,同样经纬线加中强捻的方式,也可以产生绉效应,绉效应可以抵消过大的织物模量,绉效应具有使织物更接近真丝织物的飘逸,又不失一定的挺括度的作用。

(四)色彩及染色方式的选择

由于面料目标消费人群主要为女性(素色也可以作为男士的夏季面料),决定了面料以鲜艳为主,作为相对高档的面料定位,因此对染色要求也相对要求高,决定使用色织制造,(包括不同颜色条纹色织及一个颜色的色织面料)。

(五)织物规格参数

(六)试织过程

1.工艺设计:

由于确定有色织的方法织造,必须得先把铜氨丝先染色,再织造,但发现原始铜氨丝染色后很难正常生产,最后通过对铜氨丝进行加捻,定型再后染色,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织造。同时对铜氨丝的捻度,定型时间,染色助剂的选择,染色温度的控制进行反复试验,达到相对最优,保证织造工序的顺利进行。

2.工艺流程:原料挑剔――络丝――加捻――定型――加捻――定型――成绞――染色――整经(摇纡)――织造――出水整理。

(七)试制结果

色织铜氨绸实现了设计意图,同样生产18mm的色织绸,全铜氨产品比全真丝产品(价位按40万/吨计)原料价格要便宜40元/米。如图为试制成功的铜氨绸样品照片。

(八)试制产品实物图片

左边的样品是加了强捻具有绉效应的产品,右边的样品是没有绉效应的产品。

二、新产品申报鉴定过程

(一)申报

上面的新产品设计基本完成后,可以提请政府相关部门对该设计出来的产品是否符合新产品标准进行鉴定。一旦经政府部门鉴定认定为新产品,可以获政府一些补贴。新产品的鉴定有一套具体严格的程序,这里以申报省级新产品为例,简略叙述一下新产品鉴定全过程。首先向所在省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递交新产品申报请求,在请求报告中附上铜氨绸主要技术指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申报请求后,会发一文《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给申请企业,限定企业在某个日期前完成开发。

(二)铜氨绸的企业标准

新产品开发出来后,开发企业要铜氨绸新产品的企业标准,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标准适用范围。

2.新产品规范性引用文件。

新产品要达到的要求:包括要达到的各种偏差值,断裂强度,织物强度,水洗尺寸变化率,色牢度,外观疵点及必须符合GB18401-2003等国家有关纺织品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具体的织物内在质量分等规定,外观质量分等规定。外观疵点评分规定表。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要求等。

规定此标准的有效期。

(三)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试制企业要对新产品的标准化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该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比如桑蚕丝织物标准、丝织物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

(四)专业机构的检验报告

织物试出来之后,必须出示第三方国家承认的专业机构关于纺织品的各种检测报告,就织物而言,主要得给出染化料检测报告,其中包括二项内容,1.检验GB18401-2010所列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兵24种芳香胺是否符合标准。2.对织物耐摩擦色牢度、耐水牢度(级)、耐汗色牢度(级)、异味、水萃取液PH值、游离甲醛含量(mg/kg)、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内容的检验结果。3.对织物的耐皂洗色牢度(级)、耐光色牢度(级)、经纬密度、单位面积质量(g/cm2)、织物幅宽、纺织品纤维成份分析等检验结果报告。

(五)新产品投产条件报告

此报告中须写明企业概况、产品工艺文件、资料情况、辅材料采购、质量保证体制、职工队伍技术素质、厂房设备、环保、组织经营能力等企业实际情况。

(六)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此报告应写明市场分析、生产规模、产品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可变成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结论等内容

(七)用户使用报告

应给出成衣服装厂家使用该新产品使用报告。加盖使用新产品的服装厂的公章。

(八)知识产权承诺书

由新产品试制法人单位承诺:1.本申请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真实、准确。2.本新产品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最后是法人代表签字,及单位公章。

(九)鉴定大纲

组织编写鉴定大纲:在大纲中主要写明本次鉴定的任务和目的、鉴定依据、鉴定性质(主要指出是什么级别的鉴定,比如省级新产品鉴定)、鉴定内容、鉴定方法和程序、鉴定的技术材料及提供单位等内容。

把以上九大材料装订成册,形成一份省级新产品鉴定材料。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把此装订成册的材料提供给专家鉴定委员会讨论,由专家提出鉴定意见,最后形成鉴定结论。

至此一个新产品的申报鉴定工作基本完成。

参考文献:

[1]中国纺织出版社《纺织材料学》第二版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3)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来源:

国家计划:计划名称及项目编号

省科技厅计划:计划名称及项目编号

计划外项目

三、第一完成单位:

四、研制起止时间:

五、鉴定类别:

新产品

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

生物矿产新品种

新设计

六、鉴定依据:

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相关技术标准

其它

七、鉴定组织:

省教育厅组织并主持

省教育厅组织委托

主持。

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

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名,委员

名。

八、鉴定内容:

1、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2、选题是否准确,方法是否得当。

3、是否完成计划任务或合同要求。

4、对应用技术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做出评价。

5、对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潜在效益做出评价。

6、对项目总体水平做出评价。

7、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需实质性具体技术问题和意见,否则视为不合格鉴定)。

九、鉴定程序:

1、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项目资料及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寄送各位鉴定委员。

2、各位鉴定委员认真审查材料后,填写科技成果函审表,寄(送)到主持鉴定单位。

3、主持鉴定单位将各位委员的《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寄(送)函审组长。函审组长汇总各位委员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并指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将全部资料及综合评价意见寄(送)到主持鉴定单位。

4、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制作鉴定证书,盖章后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批。

十、提供鉴定资料及提供单位:

1、鉴定大纲及鉴定委托书

2、工作报告

3、技术报告

4、检测报告

5、试验报告

6、查新报告

7、效益分析报告

8、用户意见

9、产品标准

10、测产报告、田间检测报告等

11、计划任务书及计划下达证明

12、其它。技术资料(说明)

河北省教育厅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4)

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由试制车间试制出一件(非标设备)或数十件(火花塞、电热塞、管壳等类产品)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借以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此阶段以完全在研究所内进行。

小批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此阶段研究所为主,由工艺科负责工艺文件和工装设计,试制工作部分扩散到生产车间进行。在样品试制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按zh0001-83标准要求编制下列文件:

1.试制总结;

2.型式试验报告;

3.试用(运行)报告

(二)试制工作程序

1.进行新产品概略工艺设计:根据新产品任务书,安排利用厂房、面积、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和简略工艺路线;

2.进行工艺分析: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作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选配复杂自制件加工等项工艺分析;

3.产品工作图的工艺性审查;

4.编制试制用工艺卡片:

(1)工艺过程卡片(路线卡);

(2)关键工序卡片(工序卡);

(3)装配工艺过程卡(装配卡);

(4)特殊工艺、专业工艺守则。

5.根据产品试验的需要,设计必不可少的工装,参照样品试制工装系数为0.1~0.2,小批试帛工装系数为0.3~0.4的要求。本着经济可靠,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装、通用工装、组合工装、简易工装、过渡工装(如低熔点合金模具)等。

6.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7.零部件制造、总装配中应按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作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和文件。此项工作在批试阶段由全质办牵头组织工艺科、检验科进行。

8.编写试制总结:着重总结图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按zh0001-83进行编写。样品试制总结由设计部门负责编制,供样品鉴定用,小批试制总结由工艺部门编写,供批试鉴定用。

9.编写型式试验报告:是产品经全面性能试验后所编的文件,型式试验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按产品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参照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并由检验科负责按zh0001-83编制型式试验报告;

10.编写试用(运行)报告:是产品在实际工作条件下进行试用试验后所编制的文件,试用(运行)试验项目和方法由技术条件规定,试验通常委托用户进行,其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按zh0001-83试制鉴定大纲规定,由研究所设计室负责编制。

11.编制特种材料及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报告,由研究所负责。

(三)新产品鉴定原则与要求鉴定是对新产品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全面的评价,以确定是否可进入下阶段试制或正式投产,它是对社会、对用户和对国家负责,要求严肃认真和公正地进行。在完成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的全部工作后,按项目管理级别申请鉴定。鉴定分为样品试制后的样品鉴定和小批试制后的小批试制鉴定,不准超越阶段进行。属于已投入正式生产的产品的系列,规格、开发产品,经过批准,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鉴定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具备两种鉴定所应有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条件不得草率马虎。

1.按zh0001-83鉴定大纲完成样品或小批试制产品的各项测试;

2.按zh0001-83鉴定大纲备齐完整成套的图样及设计文件要求;

(1)鉴定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供鉴定委员会用成套资料;

(2)正常生产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品定型后,正常投产时,制造、验收和管理用成套资料(产品应备晒40套,发设计、工艺、全质办、检验科、生产科、工具、装配、零件加工车间、总师办、存档)。

(3)随产品出厂应具备的图样及设计文件--随产品提交给用户的必备文件。

3.组织技术鉴定,履行技术鉴定书签字手续,其技术鉴定的结论内容是:

(1)样品鉴定结论内容:

a.审查样品试制结果,设计结构和图样的合理性、工艺性,以及特种材料解决的可能性等,确定能否投入小批试制;

b.明确样品应改进的事项,搞好试制评价(b评价)。

(2)小批试制鉴定结论内容:

a.审查产品的可靠性,审查生产工艺、工装与产品测试设备,各种技术资料的完备与可靠程度,以及资源供应、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情况等,确定产品能否投入批量生产;

b.明确产品制造应改进的事项,搞好产品生产工程评价(c评价)。各阶段应具备的技术文件及审批程序按产品图样、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的完整性及审批程序办理。

(四)新产品试制经费:

1.属于国家下达的新产品(科研)项目,由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拨给经费;

2.属于工厂的新产品(科研)计划项目,由工厂自筹资金按规定拨给经费;

3.工厂对外的技术转让费用可作为开发新产品(科研)费用。

4.新产品试制经费按单项预算拨给,单列帐户,实行专款专用。费用经总工程师审查,厂长批准后,由研究所掌握,财务科监督,不准挪作他用。

(五)新产品证书办理: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5)

“五洋纺机的创新并非一味地高端化,而是很好地反映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价值。就此次鉴定的GE2885数控绒类双针床经编机来说,江苏常熟地区此类绒毯企业集聚,设备的应用将能帮助这些企业在更大程度上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同时该机更广泛的适用范围也会提高用户自身的接单能力,客户必然乐见这样的产品。”作为江苏省纺织工业协会会长,谢明在出席活动时感触颇多。五洋纺机董事长王敏其也表示,目前,五洋纺机在该地区的绒毯类织机产品已达该市场份额的90%,是地区企业十分信赖和喜欢的品牌,此次鉴定的产品已经在一些用户中得到应用,客户评价很高。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6)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申报市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市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12%;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5%;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15%;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级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b、省级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E、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八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7)

有关补贴产品资质――

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本年度有效

有关补贴产品资质,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是这样表述的:“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结合实际操作情况,此次通知进一步补充说明,获得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在经部级或省级归档进入补贴实施程序后,证书有效期到期但还没有换发新证的,鉴于农机产品制造、销售和购机者申领补贴存在时间差,对在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其补贴资质在本补贴年度内继续有效。对于与此相关的事宜,通知要求由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统一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农机产销企业,通知要求其据实提供补贴机具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等信息,不得在制造日期上弄虚作假,不得虚假宣传和误导购机者。而对于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续证或换发新证的情况,通知指出,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新证,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况重新组织归档。如果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被撤销,则其补贴资质自动失效,相关企业应及时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撤证情况,并停止相关产品的补贴销售。

注意: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组织农机鉴定机构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公开有效期内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所属品目、证书编号、有效期、鉴定机构等信息,以及撤证、换证等信息。

有关归档信息管理――

由各省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归档

截至目前,今年农业部已组织开展了两批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考虑到绝大多数产品已进行了归档,原则上农业部将不再组织开展归档工作,由各省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归档。

具体来说,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归档补贴产品导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各省可参考使用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的部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信息。部级和省级归档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均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如果对部级和省级归档结果存有异议,或者生产企业要求调整完善相关信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部级归档依据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归档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并将修改情况通过部级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

注意:农业部不再受理产销企业关于部级归档购机补贴产品的信息变更工作。

有关企业责任义务――

不主动报告补贴比例畸高等将被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8)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原本活跃于各地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正式被立法机关采纳,也正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从原本散落于各处的法律法规到如今法律层面上的正式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适用经验,这对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新刑诉法对社会调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仅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和社会调查的内容,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能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就会使各地司法机关产生不同的理解,进而制定出不同的实施细则。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破坏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削弱此项制度所应该具有的实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将其视为证据,可以在审理阶段进行质证;而有的司法机关只将其视为量刑参考意见,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属性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制的条件下界定社会调查报告属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难题。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不同界定及评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源于实践,其在施行初期并无普遍性法律的规制,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允许诉讼参与人提出质疑,然后由社会调查员进行解答。而江苏省的部分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随着社会调查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理论界对其研究也越发深入,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大体上将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三种不同属性:即品格证据说、鉴定意见说、量刑参考说。

(一)品格证据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较为普遍,其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或是品格调查,而调查的主要内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为品格证据。之所以认为社会调查就是品格调查,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因为品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那么为何要考虑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呢?这主要是和社会调查的目的有关。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点在于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心理状态往往不够稳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响,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来潮、一时冲动等,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预谋和有计划的,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恶极”者。少年司法方针主要是考虑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这里就要放弃刑罚传统上的报应和威慑功能,转而找到案件处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结合点”。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将对其未来的教育改造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格调查制度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通过审判前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症。”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便具有品格证据的性质。

笔者认为,产生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其报告的法律属性并不能简单地纳入“品格证据”的范畴。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人格调查或品格调查制度。一是因为“品格证据”属于“舶来”的法律词语,其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范来看,其法定证据种类中并不包含“品格证据”。如果将其纳入现有的证据种类中,就会破坏证据适用的法定性。二是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虽然“等”字属于列举未完,但从上述三个要素来看,社会调查的主要方向不仅包括犯罪主体情况的调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调查。所以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险性只是社会调查的一个调查选项,将其统称为“人格调查”不免会以偏概全。虽然社会调查以行为人为核心而展开,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但是其最终目的是并不只是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和预测,它还包括行为人社会危险性方面的分析,而这其中显然又会考虑众多的社会因素。再者,因为个人生活经历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决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人格调查实际上就是追踪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轨迹,其并不能脱离社会属性。三是要对“品格证据”作出正确的理解。虽然对其概念的表面含义不难理解,但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它的适用却十分复杂。“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案件的某些争议事实或附随事实,二是攻击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还会对被告人的定罪过程产生影响。因为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提出会给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审理带来风险,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它的调查内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是犯罪原因的归纳,所以并不对定罪产生任何影响,主要作用是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对量刑和未来帮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诉法268条对社会调查的启动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综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证据”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不可相提并论。

(二)鉴定意见说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是近来不少学者的主张。“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形成的过程来看,社会调查报告的类型视为鉴定意见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国外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条规定:进行前款规定的调查,务必调查少年、监护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素质、环境,特别要有效运用少年鉴别所提供的关于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的鉴定结论。美国也是采用类似的做法,由鉴别中心或鉴别所负责社会调查工作。”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社会调查员的地位等同于鉴定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

笔者不赞同上述说法,社会调查报告不能等同为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工作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素养,对调查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和判断形成一份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从某些方面看和传统的司法鉴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下规定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包含社会调查报告的可能性。第一,因为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我国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有着原则性的要求。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业务的开展必须要经过相关机构的登记和公告,鉴定人的资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规定。而且从现有规定看,我国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对象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将社会调查强行纳入鉴定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国的规定在我国使用。第二,鉴定意见为“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案件事实也包含了定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鉴定等同于事实调查,也就是对与定罪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但是社会调查不涉及对被告人定罪情况的考虑,并不调查与犯罪构成有关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第三,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考虑,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不实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第268条也没有规定虚假调查报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贸然认为其属于鉴定意见,也不能将国外的制度不加辨别地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将社会调查报告等同于鉴定意见,其在形式上是想将社会调查报告纳入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实质上是将由专业性工作人员作出的调查报告等同于“专家意见书”,这样也是不妥的,同证据能力法定化和证据形式法定化原则相悖。虽然其中会包含专家事实意见,但对案件事实却不是亲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三)量刑参考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涉及案件事实本身的调查,因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该种观点立论的主要依据便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根据通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之所以不是证据,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证据的关联性是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因为证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它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观的联系,对证明案情十分重要。而这里的案件事实正如上所述,主要是关于行为和结果的事实,是定罪事实。而社会调查所反映的内容却同案件事实没有必然和客观的联系,例如社会调查中关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实的发生虽然有某种联系,但却不是必然联系,只是偶然或间接联系。而且社会调查中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这些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案件事实并没有客观的联系。

将社会调查报告视同量刑参考的观点避免了前两种观点的“违法”嫌疑,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上来说,确实没有突破证据的法定种类的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将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是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从社会调查报告本应具有的“应然法律效果”和“应然社会效果”来看,还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如果将其视为一般的量刑参考意见,则难以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使社会调查的适用效果“大幅缩水”。因为量刑参考意见只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内容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心证予以采纳。但是依据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一项诉讼材料在取得证据能力之后才可以对它的证明力运用自由心证进行综合评判。而证据能力的获得要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那么量刑参考能否获得证据能力?另外,控辩双方如果对其真实性产生异议,能否适用质证程序?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为量刑参考意见仍然不妥,因为不能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经过法定程序的检验。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单纯的量刑建议,势必会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化和单一化,使其无法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项情况,以至于法官无法把握刑罚的裁量和后期的帮教矫治,削弱社会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社会调查报告属性之重新认识

上述几种观点都不能准确地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这就需要以另一种视角来解析其法律属性。可以说上述对社会调查报告属性的认识都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进行的。能否以另一种视角重新审视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在这里首先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重新认识――定罪与量刑的分离

之所以要重新认识社会调查制度,是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发的。一般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实的认定并不需要经过独立的诉讼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量刑前社会调查的发展和成熟已经使少年刑事诉讼体现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离。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推进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化。从社会调查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实,而是围绕未成年人的个人家庭情况、社会环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来展开,这些因素都是量刑过程中法官所应考虑的酌定情节。考虑到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大或小的影响,加之对其未来人生发展的考量,法官必须在量刑时慎之又慎。继续延续传统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无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节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将量刑从定罪程序中分离。二是因为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有法可依。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影响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经过质证程序,说明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便是在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会调查报告属性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之重新认识

上述已经阐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离模式下生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属性便是量刑证据材料,即用来证明量刑事实的载体。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与案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因而,显而易见,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不是证据的属性”。许多学者也认为社会调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实,所以其缺少证据所应该具有的关联性。但笔者认为,上述结论都是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诚然,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要求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下,在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影响量刑的客观事实,即量刑事实。“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这两个因素合起来就影响了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这里所作出的扩大解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包括了“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又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这也就是说,影响量刑的事实完全属于案件事实,而社会调查所记载的事实同定罪无关,但却影响量刑事实的认定。

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同量刑息息相关,那么接下来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就是量刑证据?笔者将其认定为量刑阶段的证据材料,而不是量刑证据。此处关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一方面会涉及到二者属性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同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有关。

对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分关键是要明晰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这里的“材料”不是指证据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材料,并且经过各种证据规则查证属实。那些同案件事实无关联,或者未经证据规则查证的材料,则是证据材料,它只是案件证据的“来源”,并不是证据本身。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各种证明规则查证属实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才能具有证明能力。因此,证据资料和证据之间应该有证明规则的链接。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接受质证,表明报告所记载的事项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规则来查证属实,进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证据材料,并不是证据本身。因为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证明能力,接下来才能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才能纳入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并成为裁决的依据,而那些未查证属实的事项则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所以说,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的事项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取得证据资格,法官才会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对调查内容进行采纳,那些被采纳的内容才会对量刑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离,定罪程序在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必须要对定罪事实坚持严格证明原则,对证据种类和取证方法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证据资料必须为法定证据种类,获取这些证据资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而量刑程序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在认定行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启动的,所以其证据材料的认定不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以自由证明即可,证据种类和取证方式不受法定证据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认定为量刑证据也要遵循一定的证明规则。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9)

4 月6 日,中国酒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在湖北黄石召开了由劲牌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以及中药保健食品质量与安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共同完成的“保健酒关键技术集成创新及产业化”项目技术鉴定会。

钱桂敬副会长、中国酒业协会理事长王延才、劲牌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少勋出席会议。鉴定会由中国酒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兼奖励办公室主任何勇主持。

会议通过了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名单,推荐北京工商大学孙宝国院士为主任委员;推荐江南大学食品学院院长陈卫教授、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教授、中国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汪东风教授、南昌大学副校长谢明勇教授、浙江大学食品学院何国庆教授、湖北工业大学副校长李冬生教授、武汉轻工大学副校长周坚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食品学院院长张兰威教授、吉林大学军需科技学院院长刘静波教授以及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院长陈功教授担任鉴定会委员。

与会领导与鉴定委员会专家听取了项目组汇报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和应用报告,查阅了项目相关资料,并对项目中的一些关键技术等内容进行了细致询问,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经鉴定委员会讨论和评议,形成鉴定意见,认为该项目以保健酒所设计功能为目标,应用高通量和动物模型重要筛选技术,确定了几十余种具有抗疲劳、增强免疫力或抗氧化作用的保健食品原料;根据中医中药相关理论构建保健酒“配方”,建立了“整体-器官-组织-细胞-分子”功效及机理模型,完成了达到分子水平的机理研究并形成了确切的人体功效验证评价;研究确定了固态小曲白酒功能性微生物并研发了固态白酒生产的纯种制曲和混菌发酵等工艺技术;完成单位创建了保健酒“一体化”质量控制技术体系和系统控制模型及保健酒中药原料 GAP 基地,通过研发保健酒生产全过程指纹图谱控制技术和近红外在线快速检测技术,明晰了保健酒质量稳定机理,确保保健酒产品的质量稳定性。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该项目建立了全新的保健酒生产模式,取得了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整体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同意该项目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建议在全行业中进一步推广应用。

鉴定委员会专家、项目组主要完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共 30 人参加了会议。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10)

中图分类号:TM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0(c)-0097-03

1 特种工艺及其鉴定概述

特种工艺是指零组件或者装配件经过严格控制的特定工序处理或者加工而成,用这种方法制造或者加工的产品,会发生物理、化学或者金相变化,不经破坏,无法使用常规检验方法或者仪器设备最终判明质量[1]。国内通常把它们称为特殊过程、冶金工艺,或者新材料、新技术工艺,在各个工业生产领域中均有应用,尤其是航空、航天等高科技领域。特种工艺包括热处理、表面处理、锻造、铸造、焊接、胶接和复合材料制造、特种加工等多种工艺类型,当然也包括密封、粉末冶金、无损检验等材料处理技术[2]。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特种工艺的质量控制已发展成较为完整的控制体系,即生产前鉴定,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后的检测,以及工艺质量控制体系的保证[3]。尽管有了这些控制措施,但对某些特种工艺,如冷胀工艺,依然会出现残余应力导致疲劳裂纹的问题[4]。同样,对于特定要求的特种工艺零组件,如整合了梁和肋的复合材料壁板[5],需要通过鉴定的过程形成制造能力。国内通常把特种工艺鉴定称为特殊过程确认,只是没有一个完整的程序,也没有形成体系[6-7]。因此,需要研究、建立适用于所有特种工艺过程的特种工艺鉴定体系,使用户能够确定特种工艺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工艺能力和生产稳定性水平。

文中的鉴定指用户在承包商(也可称为承制厂,下文中统称承包商)处采购包含特种工艺的零组件产品,采购商给出了工程图纸、工艺规范等工程依据,要求产品满足特种工艺要求,并对承包商的工艺能力、生产水平、生产稳定性评价的过程。此处的采购包括用户的采购,也包括中间商的采购(即转包)。在转包过程中,相对于零组件而言,特种工艺的要求并没有改变。因此,鉴定的要求都是一致的。文中鉴定体系包含了鉴定的全部过程,适用于所有特种工艺的生产。

2 特种工艺鉴定的程序

鉴定体系中的鉴定程序就是要求工艺过程获得的结果与工程要求相符的过程。完整的鉴定体系不仅在生产前进行,同时与零件的批生产完美结合在一起。它糅合到批产过程中,与过程控制和随炉试样一起完成对生产过程种工艺能力的控制。同时,鉴定程序中的结论可以形成批产过程中零件偏差处理的依据。设计一个完整的特种工艺鉴定程序除了要求包含各种类型的特种工艺特点之外,还要纳入概率论、数理统计等基础学科的研究成果。

文中列出了特种工艺鉴定的完整程序,包括预鉴定、生产前审核、生产鉴定三部分。预鉴定包括工艺鉴定、设备鉴定和人员鉴定三部分,它表明承包商具有相应的工艺能力;生产前审核包括生产前鉴定和生产前制造两部分,它表明承包商具有相应的零组件制造能力;生产鉴定包括首件鉴定、重复鉴定、首件检验、周期鉴定等内容,它保证承包商在制造过程种工艺的水平和稳定性。当然,针对不同特种工艺的特点和特种工艺的成熟度,可以对本程序进行适当的删减,也可以获得满意的实践效果。

2.1 预鉴定

预鉴定包含工艺鉴定、设备鉴定和人员鉴定三部分。预鉴定的作用是初步审核承包商人、机、料、法、环等各方面的能力,尤其是核心工艺装备、制造人员和工艺实施的能力。

2.1.1 工艺鉴定

工艺鉴定是对生产零件的核心工艺过程进行鉴定,确保承包商能够依据工艺文件,制造出合格的零件。工艺鉴定中使用的方法是通过机械性能试样、工艺性能试样的实施验证承包商的核心工艺制造能力。根据特种工艺的不同,需完成不同的性能试样。例如:锻造工艺中包括结构钢和不锈钢锻造、钛合金锻造、铝合金锻造和铜合金锻造。工艺鉴定时制造小尺寸锻件,观察表面质量,切取顺纤维方向、横向、厚度三个方向的试样,测试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收缩率。

工艺鉴定合格的制造商应列入承包商目录。采购合同只能与合格的承包商签订,合同中应标注承包商目录中的编号。

2.1.2 设备鉴定

设备鉴定是对关键设备能力的鉴定,不同工艺需要鉴定的设备不同。例如:锻造工艺设备包括加热炉和锻压机。

设备鉴定合格之后,关键设备的名称、编号也要列入承包商目录中。

2.1.3 人员鉴定

特种工艺是特殊的工艺过程,需要熟练的操作人员。因此,工程文件中通常要求鉴定合格的人员来完成操作。人员鉴定通常包括培训、训练、考核、认证、发证、重新鉴定、资格证废止等程序。人员鉴定的信息列在后续首件鉴定报告内,不需要单独提交。

2.2 生产前审核

生产前审核包括生产前鉴定和生产前制造两部分。在这个阶段,通常采购合同已经签订,用户或者采购商完成对承包商生产现场的考察、制造依据交付和工艺支持。

2.2.1 生产前鉴定

生产前鉴定是验证生产中全部要素,包括工装、工具、辅助设备是否完好、材料获取能力、质量体系完备程度、运输能力、辅助人员的支持水平、工艺文件转化能力、工艺文件完备程度等。生产前鉴定可以包括前期工艺鉴定中的试样的制造,尤其是对工程文件中规定没有随炉试样的零组件。因为试验的数量与制造工艺的偏差(生产过程的稳定程度)直接相关,相关内容在后面的抽样计划中介绍。生产前鉴定是由用户组织完成,内容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等部分。

2.2.2 生产前制造

生产前制造是指承包商要按照工程图纸的要求制造完整的零组件,确定能否满足工程图纸上所有的要求。生产前制造的关键点是检验生产流程中工艺控制能力、检验零组件外观和零组件性能。承包商可以在本阶段完成工程上工艺、材料的偏离。生产前制造通常由承包商完成,用户只审核制造的结果。依据生产前制造的报告,由用户确定是否进入到生产鉴定的过程。

生产前制造的项目与工艺鉴定的项目并不完全一致。工艺鉴定制造试板或者小样件测试性能,生产前制造应在零组件上切取试样,并测试性能。尽管性能测试的项目一致,但是数值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可以通过试样的性能推算出零组件性能。除了机械性能之外,外观、尺寸、形态等物理性能也是生产前制造的重点内容。

2.3 生产鉴定

生产鉴定包括首件鉴定、重复鉴定、首件检验、周期鉴定几个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过程是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或者重复鉴定过程完成之后,用户将出具鉴定结论。这个结论是能否批生产的依据。

2.3.1 首件鉴定

首件鉴定是鉴定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首件鉴定的过程是对零组件生产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是双方共同参与的过程。生产过程中的参数、程序、数量(同时生产的零件个数)、周期等在这个阶段确定下来。工艺与生产条件的融合都应在这个阶段完成。同时,这个阶段的工艺文件、工艺要素经过用户的批准,将成为批产过程中的依据。

首件鉴定与生产前制造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过程。相似的地方在于制造的零组件和试验项目基本一致,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于生产前制造由承包商实施,检验自我加工能力;首件鉴定由用户主导,确定承包商制造能力。其二在于生产前制造偏重于零组件成型和解决工艺过程中的问题;首件鉴定偏重于零组件的检验和破坏之后展现出来的零组件性能。当然,由于这两个过程内容上基本一致,可以根据需要,将两个过程统一到首件鉴定中。是否能够结合到一起,取决于工艺的难易程度,以及承包商对此工艺的熟练程度。

首件鉴定的程序是首先由承包商编制首件鉴定计划,并提交用户批准,内容包括生产计划、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检验计划、工装设备准备等。首件鉴定计划被批准之后,承包商应制造一件完整的零组件(即首件)和工艺验证试样,包括工艺鉴定中所有的机械性能试样。用户或者中间商将成立鉴定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全程参与到首件的制造过程中。鉴定小组有权决定零组件生产中的状况,包括首件零组件是否被破坏。制造完成之后,承包商编制首件鉴定报告,交用户批准。首件鉴定报告应包含了制造指令、制造原始记录、零组件检验结果、试验性能指标和结果、生产设备情况、工装、工具状况、人员鉴定结果、生产现场审查状况、纠正措施等内容。用户根据首件鉴定报告,出具首件鉴定合格或者失败的结论。首件鉴定报告的结论中应列出所有对工程文件、工艺要素的一致性。不符合工程的要求将导致首件鉴定失效,应进行重复鉴定。

首件鉴定的结论可以作为整个鉴定过程的结论。

2.3.2 重复鉴定

重复鉴定是与首件鉴定对应的过程,在首件鉴定失败或者首件鉴定失效时进行。重复鉴定的程序与首件鉴定的程序一致,但应编制重复鉴定报告。重复鉴定报告除了首件鉴定报告相应的内容之外,应列出首件鉴定失败的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必要时加入生产稳定性分析的内容。用户依据合格的重复鉴定报告出具鉴定结论,这个结论也可以成为零组件批生产的依据。

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形发生后,也应立即停产,进行重复鉴定:生产线搬迁(关键设备移动),或者转移到另外的地方生产;采用了新的工装、关键设备,或者工装、设备有了改变;制造工艺发生改变,且对零件最终质量产生影响;原材料的更改(包括主要原材料供应厂商改变和材料牌号的改变)。

2.3.3 首件检验

首件检验是检查零组件与工程图纸符合性,通常在批产的第一个零组件上进行首件检验(破坏试验的零组件除外)。首件检验确定了零组件生产检验的程序和范围,以及检验关键点、关键参数等。通常在首件检验之前分解工程图纸和工艺规范的要求,编制检验计划。依据检验计划对生产的第一个零组件进行检查,合格之后编制首件检验报告,交用户审核。首件检验报告可以作为批产过程中零组件检验的依据。

2.3.4 周期鉴定

周期鉴定是指在批产过程中进行的周期性的鉴定过程。周期鉴定保证生产按照批产之前的工艺、设备、材料、人员、环境进行,即保证生产的稳定性。通常只包含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生产现场的审查,其中生产现场的审查应与批产零件结合到一起,观察生产过程与首件鉴定过程的一致性。

周期鉴定中的问题可分为一般偏差和严重偏差两种。一般偏差的整改由承包商完成,提交整改报告。用户对报告出具整改意见。严重偏差会导致首件鉴定失效,继续生产之前应进行重复鉴定。

2.3.5 抽样计划

由于生产过程中不能直接检测零组件性能,通常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控制产品和加工过程的质量。过程控制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对关键特性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控制的方法。也就是说,关键特性的水平和波动范围反应出特种工艺生产过程的水平和稳定性。在生产上,通常用关键特性的工艺能力值Cp和工艺过程能力指数Cpk值确定特种工艺的水平和稳定性。

根据特种工艺的类型和工程图纸的要求,可以选取相应的指标作为关键特性。这些指标通常是指工艺鉴定过程中的技术性能指标,例如,喷丸工艺中,可以将喷丸强度作为关键特性进行生产控制。

由于计算工艺能力Cp和工艺过程能力Cpk需要大量的数据作为统计基础,因此特种工艺的鉴定试验须多次重复进行关键特性的试验、测试,积累性能数据。这就是该鉴定体系中工艺鉴定和生产前鉴定都需要进行机械性能试样、工艺性能试样制造、测试的原因。

如果工艺过程能力值Cpk达到1.33以上,就可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计划也就是依据上述流程制定:先连续测试50组数据,合格之后计算Cpk值,达到1.33之后,间隔采样测试。当间隔数量超过5个,则应随机采样测试。重复这个程序,直至出现不合格数据,或者Cpk值小于1.33,则返回最初的连续采样测试状态。单个不合格数据属于一般偏差,连续的不合格数据属于严重偏差,应触发重复鉴定程序。

3 结语

针对特种工艺的生产,设计了一整套鉴定的流程(也被称为特殊过程确认程序),包括预鉴定、生产前审核、生产鉴定等部分,核心在首件鉴定过程。这套鉴定的程序适用于所有特种工艺零组件的生产,它与过程控制结合到一起,可以保证承包商的生产能力、生产水平和生产稳定性。

该鉴定程序与特种工艺零组件生产联系紧密,是特种工艺生产控制的组成部分,也是先进质量控制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庄洪兴.型号合格审定中的特种工艺评审[J].中国民用航空,2011(4):78.

[2] David W Gandy,John Shingledecker,John Siefert.Overcoming Barriers for Using PM/HIP Technology to Manufacture Large Power Generation Components[J].Advanced Materials & Process,2012(1):19-21.

[3] 张咏红.构建某型机特种工艺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交付质量的一致性和可靠性[J].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2012(5):47-49.

[4] E.Mirón,J.García-Cosío,F.Costagliola,etal. Fatigue Life Evaluation of Lugs with Cold-Expanded Bushes under Constant and Variable Spectrum Loading[J].2nd Aircraft Structural Design Conference,2010(10):1-12.

[5] Fulvio Romano,Jose Fiori.Umberto Mercurio Structural design and test capability of an integrated stiffened CFRP panel[J].Aircraft Engineering and Aerospace Technology,2010 (4):249-257.

[6] 马俊文,黄艳松.机械加工特殊过程质量管理的问题剖析[J].新技术新工艺,2013(5):120-123.

[7] 刘勇.如何有效进行特殊过程的确认和控制[J].机电元件,2011(6):43-46.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11)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对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已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分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是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二是从使用商标上看,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从商品上看,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是从责任上看,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五是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转至《商标法》,后者不是。

二、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目前为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别,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需被侵权单位鉴别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别。”《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属于假冒伪劣的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

商标局酌行政解释: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分类

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属于正品。值得一说的是,如果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鉴定的结论时,是应该要求商标的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依据的。茌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另外为降低败诉风险我们要履行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包括进货的票证、书面证明在内的证据这一程序,以证据来推翻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第二类:不完全假冒。如果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甚至有自己的包装、仅仅只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样构成侵权的称为不完全假冒。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因此,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在这里主要就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许可或授权。

四、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

证据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强弱。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属于鉴定结论性质;二是属于书证性质;三是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司法部门对此问题之间亦有分歧:广东省高院在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诉李建新商栎侵权纠纷案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福建省高院关于省工商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若于问题研讨会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以及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对于这项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提供鉴定结论,但其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相对人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事实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第二,在没有专门鉴定部门或专门鉴定部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证,而不属于鉴定结论、而应该认定为书证。

笔者认为是一种单位证明材料,按现有证据分类无法归类,但可以补强后转化为证人证言:既加盖单位公章又附有自然人签名,单位公章可视为对证人身份的认可和证实。同时建议用证明或鉴别的形式说明,避免鉴定报告材料的形式,如当事人对侵权物品的辨认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是鉴定(鉴别)而不是认定,工商局的是认定而不是鉴定,工商机关对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认定,无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来认定,更不应完全依赖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鉴别)是对物的来源的证明;认定是是否侵权的证明。

五、商标权利人能否授权他人鉴定商品

根据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