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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通知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5-08 17:23:27

催款通知书

催款通知书篇(1)

催款通知书 xx制衣厂并x厂长:

贵厂与本公司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了一份《xxxx租赁合同》,约定我公司将xxx房屋出租给贵厂使用,贵厂按xx元/月支付租金。按该合同的约定,贵厂应于XX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之日搬离,然而合同到期后,贵厂并未搬离,且XX年1-10月的租金24000元至今也未支付。现特致函贵厂,请于XX年x月x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否则,视为贵厂自愿放弃在所租本公司房屋内的财产,本公司将进行清场,同时,本公司将根据情况依法追究贵厂的法律责任。

此致

xxxx公司

xxxx年x月x日

催款通知书篇(2)

现就贵方未及时支付我货款(未按时偿还欠款)一事向贵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贵方与我(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了《xxxx合同》。双方约定,贵方应于货到就付30%的货款(贵方应于xxxx年x月x日偿还欠款xx元)。xx年x月xx日,我依约将货物交给了贵司,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现共欠货款xx元(然而贵方却并未能按约定及时还款,现共欠款xx元)。

本人认为,双方既已有约在先,当全力守信方能长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请贵方于xx年x月x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我.

催款通知书篇(3)

至 年 月 日贵司已累计欠我司货款计人民币 元, 已超过了双方约定之付款期限。

现我司郑重的请求贵司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逾期未付货款汇入我司如下账号或以其它方式支付,否则我司将采取停止发货、付诸法律等其他必要之措施。 为了我们的长期合作,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 请慎重考虑, 谢谢!

特此函告!

XX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附收款银行资料)

附件二(附收款明细)

回执(请务必回传此单)

(催款公司名称):

我司收到你司 年 月 日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一份. 我司将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不支付)此笔货款。

催款通知书篇(4)

    张某提出某银行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析案]

    笔者认为,该案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无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人所负债务均为从债务,依附于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若主债务消灭,则作为从债务的保证之债消灭;若主债务变更,则作为从债务的保证债务应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变更。

催款通知书篇(5)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谢丽芳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人谢丽芳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即信联社约定保证期间自1997年6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的这个约定,属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主债务届满之日是1997年9月14日,所以本案保证人谢丽芳对被保证人黄伟忠借款作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从1997年9月15日起至1999年9月15日止。虽然截至1999年9月15日,保证人谢丽芳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但保证人谢丽芳又于2000年3月8日在原告信联社向黄伟忠发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视为保证人对原保证关系的重新确认,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原告信联社于2001年3月6日向法院起诉,是在自2000年3月8日起的二年内即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保证人谢丽芳应当对黄伟忠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谢丽芳应免除保证责任。理由是,本案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自1997年6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约定,根据《解释》的规定,应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而本案的主债务届满之日是1997年9月14日,故保证人谢丽芳的保证期间是自1997年9月15日起至1999年9月15日止。原告信联社虽然于2000年3月8日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谢丽芳也在《催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名,但不能视为对保证关系的重新确认。原告信联社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谢丽芳主张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谢丽芳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应免除本案的保证人谢丽芳的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催款通知书篇(6)

1.1预缴半年管理费

1.1.1物业公司财务部将于每年6月1日及12月1日起向各业户发出次年〈管理费付款通知书〉,详列应交款明细,规定业主须在收到〈付款通知书〉一个月内缴纳下一个半年的管理费。

1.1.2每年的1月1日及7月1日起,财务部对尚未交纳本年度应付款的业主发出《催款通知书》,列明欠款明细项目,通知其在收到〈催款通知书〉一个月内缴清欠款。《催款通知书》列明如未按规定支付欠款,管理公司将对所欠款项收取每日3‰滞纳金的提示。

1.1.3《催款通知书》发出后,业主逾期未清缴欠款的,管理公司将于第8日起发出《最后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必须于收到《最后缴款通知书》5日内缴清,并对所欠款项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从1月1日或7月1日欠款的第一天起算)。

1.1.4在《最后缴款通知书》发出后逾期欠款仍未清缴的,管理公司将按《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做出其它追讨行动,及对欠款者提出法律诉讼。

1.1.5《付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及〈最后缴款通知书〉均由财务部负责编制,统一经客服部发出。

1.2预缴三个月管理费

1.2.1物业公司财务部将于每年3月1日及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起向各业户发出下一季度〈管理费付款通知书〉,详列应交款明细,规定业主须在收到〈付款通知书〉一个月内缴纳下一季度的管理费。

1.2.2每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起,财务部对尚未交纳本季度应付款的业主发出《催款通知书》,列明欠款明细项目,通知其在收到〈催款通知书〉一个月内缴清欠款。《催款通知书》列明如未按规定支付欠款,管理公司将对所欠款项收取每日3‰滞纳金的提示。

1.2.3《催款通知书》发出后,业主逾期未清缴欠款的,管理公司将于第8日起发出《最后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必须于收到《最后缴款通知书》5日内缴清,并对所欠款项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从当季度欠款的第一天起算)。

1.2.4在《最后缴款通知书》发出后逾期欠款仍未清缴的,管理公司将按《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做出其它追讨行动,及对欠款者提出法律诉讼。

1.2.5《付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及〈最后缴款通知书〉均由财务部负责编制,统一经客服部发出。

1.3预缴一个月管理费

1.3.1物业公司财务部将于每月15日起向各业户发出下月〈管理费付款通知书〉,详列应交款明细,规定业主须在收到〈付款通知书〉一个月内缴纳下月的管理费。

1.3.2每月的1日起,财务部对尚未交纳本月应付款的业主发出《催款通知书》,列明欠款明细项目,通知其在收到〈催款通知书〉7日内缴清欠款。《催款通知书》列明如未按规定支付欠款,管理公司将对所欠款项收取每日3‰滞纳金的提示。

催款通知书篇(7)

总的说来,农村金融机构丧失诉讼时效贷款问题的形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

(一)借款人举家外出,久而不归,音信全无,无法实施有效贷款催收。借款人因经营失败或家庭解体, 确实无资金来源归还贷款时,便考虑外出务工还债,在未攒到还债资金前不考虑回家,也不敢回家,三、五年方才回家一次是常见现象,在送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时,无人签收;另一种情形是当借款人经营失败,便举家外出,不留音信,有意逃避银行追偿债务,造成银行无法实施债权保护的催收。

(二)经办人员或主管人员责任心不强,未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地催收债务人,使诉讼时效丧失。在日常工作中少数员工以及管理者依法经营的观念淡薄,对诉讼时效认识不足, 当案件诉至法院时,提供不出在诉讼时效期内主张过债权的有效证明,致使丧失该笔贷款的胜诉权。此外,因经办人员工作调动,交接不规范,档案保管不善等形成催收回执失落,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

(三)贷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签收确认不规范。催收通知非借款人本人亲自签收,往往通过村委会或非共同居住的亲属等签收方式确认债权,在法律上存在瑕疵。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自然人贷款签收人可以是其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因此非同住的亲属或其他人未取得其本人授权,其签收的催收通知不能引讼时效中断,即使是同住的亲属签收的也因在诉诸法律时,不能提供其是同住的亲属的证明资料而败诉。

(四)对催收方式缺乏正确理解,导致诉讼时效丧失。以普通信函、挂号信等方式进行催收曾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催收方式,但因为其是否到达对方以及邮寄内容的不确定性, 往往使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导致诉讼时效的丧失。此外,鉴于公证的特殊证明能力, 公证送达作为近年新启用的催收方式, 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法院支持,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但是实践中对公证所记载的送达内容不详或虽经公证,但送达时间、地点不明确都可能遭到法院的质疑,导致诉讼时效的丧失。

(五)要求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或签字,再事后根据需要补填时间,不能引讼时效的中断。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8号《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规定,银行提前准备一些空白的催收通知书,让债务人在上面签字盖章,然后银行再根据需要,后添上日期,不能引讼时效的中断。

(六)债务人主体灭失或变更, 以致催收不力, 诉讼时效丧失。有的企业未经过清算,也不通知债权银行就注销企业,或是因为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丧失主体资格, 使银行不能及时主张权利;有的企业假借改制、资产重组之机分离债权债务,悬空银行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丧失。

二、对诉讼时效的有效维护措施

(一)及时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

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若借款人违约未按时还款并无主动还款意愿,就应立即诉讼,确实不宜立即诉讼的,应采取有效方式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以下列举了几种常用方式,供参考选择:

1、向借款人送达催收通知书。对于自然人贷款,签收人可以是其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因此由同住的亲属签收时应注意查验签收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签收人签收时应当注明其与借款人的亲属关系和同住关系,并有两个以上的邻居签名证实其是与借款人同住的亲属,由非同住的亲属或其它人签收必须取得其本人书面授权;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2、以公证催收的方式主张权利。当借款人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可以证实债权人在某一时间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可以引讼时效中断。如把贷款催收通知(原件与复印件)交公证处审验,并在公证处监督之下将原件封入信封(复印件存档)交邮局挂号寄出,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3、在报纸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由于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寻找困难,债务形成时间久,而又不宜大范围提讼的情况,在贷款到期后,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采取集中在部级或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的方式,防止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逃债。

4、其他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依照该规定,银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借款人或担保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的;或者以申请仲裁、律师见证催收、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或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灵活方式,均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作用。

(二)对诉讼时效丧失的补救措施

银行在债权维护过程中,由于以上原因都可能引发诉讼时效丧失的问题,从而导致银行债权的丧失。对已超过诉讼效的贷款,应尽最大努力重新确认债权,使其重新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现有司法解释,有两种方式可以使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受到法律保护:

1、由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7号文《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这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的补救提供了最好的办法。

按照这一解释要注意两个方面要求:一是催款通知单上必须有明确的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二是债务人必须在该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对于法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和同时加盖法人印章,对于自然人,应当是借款人本人亲笔签名,最好同时加盖手印。如果只是对账单或其他形式的通知书,没有催收内容,即使债务人有签字盖章,也不能达到重新确认债权的目的。

2、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一些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这个规定无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补救措施。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债务人沟通、协商,就原债务重新达成一个还款协议或还款计划。该还款协议就可以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

三、对银行合理规避诉讼时效丧失的证据收集

民法是一部权利法,诉讼时效制度旨在保证权利人尽快行使其享有的权利。银行在债权诉讼时效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仅仅是亡羊补牢而已。债权的保证还必须从源头着手,注重日常工作中对有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通过各种相关措施规避债权诉讼时效的丧失,防微杜渐,唯此才是根本所在。要保证法律诉讼时效,就要有充分的证明资料,对方当事人一旦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就要有证据资料来证明。作为延续或中断贷款债权的法律诉讼时效证明依据主要有以下资料:

(一)由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亲属或者被授权人签收的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二)通过邮寄方式发送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的邮寄回单及收件回执;

(三)通过发送电文方式进行到、逾期贷款催收的通知报单存根;

(四)通过电话方式催收到、逾期贷款的通话记录;

催款通知书篇(8)

通常来说,催款函要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欠款单位的全称和账号;

2.欠款的原因;

3.欠款的时间;

4.欠款的金额;

5.发票号码;

6.建议处理措施或意见。

注意事项

催款函是一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付款项时使用的通知书。催款方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催款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方名称2、欠款事项3、欠款时间4、欠款原因5、欠款金额6、发票编号

7、催款方的银行账号8、最后付款期限

催款方的信息要明确方便欠款方还款

1、催款方的联系人2、联系电话3、联系地址

催款的语气,根据催款性质不同

1、通知欠款方并告知付款时间将要到或已经到,让对方企业准时付款。此时是通知性质,催促语气不宜强烈。

2、欠款方未按时付款或已长时间拖延付款,收款方不仅是通知,更有严重警告的意思,催促语气比前者强烈,催款的内容、时间更为明确。

出于保持催款单位与欠款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催款函可以分阶段发出,如第一阶段予以提醒,第二阶段直接催款,第三阶段最后通牒。

尾部写明催款方的处理意见

在催款函尾部可以增加欠款方经催款函提醒仍不付款,催款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如合同约定、银行规定)加收罚金,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付款事宜。

综上,发送催款函的目的是向欠款方催收款项,在书写过程中,催收方必须对催款函上的各项内容给予明确,尤其是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催款方的银行账号、最后付款期限等,方便欠款方还款,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催款方的合法利益。

催款函的格式

催款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编号、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催收内容、处理意见、落款等五部分组成。

(1)标题和编号

如果催收的是紧急的款项,可在标题前写上紧急二字。标题一般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并且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走上法庭时,它也是一份有力的凭证。也有的不编号

(2)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催款函要清楚、准确地写上双方单位的全称和账号。必要时,要写明催款单位的地址、电话及经办人的姓名,若是银行代办催款的,还必须写明双方开户银行的名称及双方账号名称和账号。

(3)催收内容

这是催款函的主体部分,应清楚、准确、简明地写出双方发生往来的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及拖欠的情况,比便使受文单位明确情况,及时地交款。

(4)处理意见

催款方在催款函上提出处理办法和意见。这种意见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①要求欠款户说明拖欠的原因。

②重新确定一个付款的期限,希望对方按时如数交付欠款。

③再次逾期不归还欠款将采取的罚金或其他措施。

(5)落款

写明催款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然后注明发文日期。

催款函范文

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现就您拖欠薛店信用社借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根据xx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_________与薛店信用社签定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我们认定您截止_____年____月___日为止,有薛店信用社逾期借款本金_________元及利息、罚息没有按期归还。 您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 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向薛店信用社付清全部款项。

二、 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我们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

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付清拖欠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还要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三、 对伪造担保人签名或提供虚假担保人等违法行为的,如按期付

清全部款项的,我们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催款通知书篇(9)

一、遗失声明及相关行为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丢失票据(尤其是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有时通过遗失声明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遗失声明的做法笔者认为是种习惯,如同结婚不去登记而更重视仪式,或对刑事犯罪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一样,因为两三千年的封建传统已在我国老百姓心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以短短几十年的宪法口号式的“法治”行动想改变数千年的“人治”权威岂不是蚍蜉撼树,螳臂挡车?

(一)通过大众传媒,如报纸、电视、广播电台,声明所丢失的票据作废

这种做法除了引起部分相关公众的警惕和注意外,不会发生失票人自己想要的法律效力。因为:1.票据是流通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就是形式上合法的票据,形式上合法的票据付款人就得向持票人付款。因为世界各国票据法一般不要求付款人负责审查持票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5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付款人只负有对票据形式上审查的义务,不负责对票据的实质审查,即付款人是“认票不认人”。这些丢失的票据在市场上当然可以流通,失票人单方声明对付款人无任何法律效力。2.遗失声明面对的是众多不特定主体,即公众,他们不可能也没有义务掌握遗失票据的相关信息。3.除去票据被盗、被抢夺等原因外,遗失票据多因失票人的自身过错所致,这种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不应转嫁到善意第三人身上。否则,既对票据的流通构成威胁,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二)更换银行预留签章是行不通的

银行实务中,签发票据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时,银行有权退票和处罚。失票人更换预留签章在于利用银行业务达到拒付票据金额的目的。但是我国《银行结算会计手续》第5条第4款明确规定:存款人在更换签章前,已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失票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遗失的救济对策

那么,失票后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有效地救济失票人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198条和《票据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对票据遗失规定了三种救济方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讼。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付款人暂停付款的意思表示,从而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致让他人冒领票据款项。这里的“失票人”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但应是票据权利人,即因票据的丧失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影响的人,并非单纯从字面上理解的票据从其手中丧失的人。如是单从字面上理解,盗取票据的人在遗失票据后也就成了失票人,这显然不是立法的原意。为弥补票据法的不足,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26条规定: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依法采取的一种自我救济方法,并不是一种最终的失票救济措施,也不是权利救济的必经程序,仅是临时的防范措施。因为挂失止付没有最终解决票据权利的效力及归属问题。挂失止付所起的防范作用,仅在于失票人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途径确认自己的合法持票人地位并取得票据金额之前,防止他人利用所丧失的票据冒领票款使失票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正因为挂失止付的临时防范作用才导致他的有效期很短,一般为3天。原因何在?为了防止实际上无支付事由而依止付通知的合法理由为借口来实施拖延债款之实的目的。

挂失止付的效力表现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负有暂停付款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就是说《票据法》规定的挂失止付的期限为3天。然而相关的行政法规对票据法3日的规定又有灵活性,央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委规章规定:付款人或付款人在失票人进行挂失止付通知后3日内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讼的证明,在3日期满的次日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时,按照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办理止付;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在12日期满后,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付款人或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及央行的规章下列票据丧失可挂失止付: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和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填明“现金”字样并填明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挂失止付。下列票据不能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出于本人意愿而绝对丧失的票据,已经付款的票据,支付通知已经失效的票据。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当失票人非出于本人意愿丧失票据后,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丧失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基本做法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发出为期不少于60日的公告,以催促票据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经法院审理认为申报不成立的,经提出申请的失票人申请,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那么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及管辖法院分别是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据此规定,提出申请的主体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最后持有人。客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但除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专属管辖,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示催告程序的应用:1.启动该程序:失票人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启动。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事实;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者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2.法院接受申请后的审查:查明申请人是否为票据持有人、该票据是否属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由本法院管辖、申请书是否已将有关事项写明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3.受理的同时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书,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民诉法第196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5.除权判决。民诉法第197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必须注意的是,公告期届满,法院并不依职权当然作出除权判决。失票人必须再次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遗失的票据无效。如失票人不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将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的效力:1.止付通知书和催促公告有特定的法律效力。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支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依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就是说公示催告期间能够对抗善意取得制度。2.除权判决的效力:第一,宣告丢失的票据无效的效力。任何持票人都不能再以被除权判决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第二,作为支付凭据的效力。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但除权判决的上述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法律归则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除权判决的作出并非依据确定的证据,而是根据公示催告期间无其他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申请人为被除权判决的票据的合法持有人。这种推定可能与事实不符,且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不能上诉不得再审一审终审制的特殊性,真正权利人有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间内未能申报权利,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得不到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或蹩脚的权利。卡多佐也曾说过:“痛苦呼唤救济,救济要求公平”。为此,《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与善意取得的关系。这三者相辅相成。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作出除权判决,使票据与票据权利分离,让票据丧失的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并且公示催告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的善意取得将不能成立。从这一意义上说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设立是对票据流通的遏制。但从另一角度考察,公示催告制度可增强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公示催告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只是作用方式不同而已。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起间接促进票据流通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则直接促进票据流通,实为异曲同工。

(三)提讼

提讼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提讼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失票人已经知道所失票据为何人占有,已没有必要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失票人要求票据占有人返还票据遭拒绝。这种情况,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现被他人占有的票据权利归失票人所有。第二种是失票人不知所失票据为何人占有,又不以公示催告程序维护自己合法的票据权利,而是依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对第二种情况,票据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均无详细规定。为弥补票据法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管辖法院、被告、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如第35条说: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而提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条告诉了我们管辖的法院。第36条指出被告是谁:失票人因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该条是针对汇票、本票、支票的不同特点而言的。第38条: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除了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上述第35条及第38条均要求提供担保,原因何在?之所以要求提供担保,基于如下考虑:失票人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时,票据债务人必须付款。但在付款后,如失票人丧失的票据又出现且票据债务人又依票据法的规定必须付款的,票据债务人有权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相应的补偿。至于以什么方式担保,司法解释没有说明,言外之意就是只要担保的方式符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即可,不以金钱担保为限。这也正是法无规定即自由的法理体现。为什么第38条还要求失票人说明曾持有票据的情形,这是不是同票据的无因性相冲突呢?不冲突。票据的无因性以票据权利人持有票据为前提,而此时票据丧失,失票人无法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

催款通知书篇(10)

一、挂失止付。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空白票据。此处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具体是指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或者出票银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银行。挂失止付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挂失止付的受理人,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

根据《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金融法规的规定,挂失止付的程序为:(1)允许挂失支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起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2)对于符合条件的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核对相符并确未付款的,应当受理并立即暂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付款人应进行相互通知。(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讼,同时,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时申请法院冻结票据的流通,亦反映出挂失止付仅产生该票据不获付款的效力,并无产生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效力。(4)失票人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受理挂失止付人请求付款或退款,此处的法院证明,应是法院在依据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或者诉讼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

二、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此我们认为,可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范围大于挂失止付的范围,除了空白票据丧失不能确定付款人不能适用以外,其余形式的票据丧失后均可适用公示催告的补救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亦应当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何为票据支付地?《支付结算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公示催告程序为:(1)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3)受理法院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并未经法院裁定驳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5)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受理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6)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生效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退款。

三、诉讼。《票据法》第13条明确规定诉讼为补救措施之一。但此时的诉讼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必须至少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要件之一,即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在票据丧失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被告或者无法确定被告的。我们认为,除非失票人明确知道票据仍然存在,并且知道明确的持有人,否则无法采用诉讼措施进行补救。

催款通知书篇(11)

当前,大部分的高校图书馆管理模式都是数字化管理模式和传统的管理模式相互并存,图书馆在新的环境下需要面对更多的挑战,这就需要图书馆不断创新,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

传统的图书馆管理模式借阅图书都是有期限的,读者借书逾期不还是高校图书馆面临的棘手的问题。专业书、好书长期停留在一些少数读者手中,短的放几个月,长的甚至几年,甚至有部分图书长期在外,时间长了就永远回不来,成为死。

一、什么是图书催还

图书催还服务是图书馆读者工作中流通服务的一项内容。分为两种,即超期催还与预约催还。所谓超期催还,就是因为图书借阅超过规定时间内没有归还而产生的催还。现在高校图书馆都提供超期催还服务。预约催还主要指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对自己想借但正在出借状态不在馆的图书提出预约申请,图书馆计算机系统根据预约相应地调整这本书的还书时间,要求持书的读者提前归还,并不能再续借。目前这项服务近几年也在各高校普遍开展起来。

二、图书超期不还的原因

对以往读者超期不还的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很多情况不是读者有意造成的,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况:

1.书刊丢失。有些读者不小心将所借图书丢失,但由于图书馆规定遗失赔偿图书的价格一般比原价要高出许多,为了逃避处罚,读者就故意拖延时间。

2.教师备课所需资料用书。有些专业书籍,教师备课需要长期使用,他们就保存在自己手中作为资料方便查找使用,长期不归还。

3 .读者超期时间太长。由于高职院校学生最后半年是实习在外,借阅的时间过长,路途遥远不方便及时归还,导致超期罚款太多,远远超出图书赔偿价格,所以他们就索性不归还了。

4.个别读者素质较低。有些图书专业性强,书店很难买到,于是个别读者就将图书一直借用,宁可赔偿也不归还。

三、图书催还的常用方式

读者所借图书如果不及时归还,不但影响书刊的正常流通,而且降低了文献的使用价值。为此图书馆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催还逾期图书。

1.发催还通知。图书馆在其主页上公布已到期读者的姓名、学号、班级、图书名称、超期天数,或者用图书管理系统自动向持有过期图书的读者发出催还通知。这种方法需要读者自己经常到图书馆主页上进行查询。

2.打电话催还。电话是比较直接、快捷有效的催还方法,如果有电话通知不到的读者,图书馆或采用发信函的方法,进行催还。

3.发 E - mail 催还。图书馆通过统计,对手中有过期图书的读者,每天用 E - mail通知该读者所借图书已过期,过期天数,提醒赶紧归还。这种方法需要读者自己定期收取邮件。

4.手机短信催还。读者有过期图书没有还时,图书馆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提醒读者归还所借图书,这是图书馆为读者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也是图书馆推出的个性化服务。

5.打印催还通知单。我们会从系统里调出超期未还的读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超期图书信息打印出来,张贴在图书馆大厅的公告栏里,以便读者来馆阅读的时候看到,并且能够相互转告。

6.流通借阅部计算机采用双屏显示器。流通部采用双屏显示器显示读者的借阅信息,当读者借阅或者归还图书时能够掌握自己的图书归还期限,以免超期。服务台可以提供标签纸,让读者记录下自己的归还日期,夹在图书里当作书签,可以时时提醒自己按时归还图书。这也是一个暖心的细节服务。

四、我院图书馆催还图书的方法

我院图书馆已经开展催还工作近十年,,在借鉴国内图书馆界的催还方法以外,又创新地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催还方法,大大提高了图书的清还率。

1.开展新生入馆教育。在每年的九月新生入学期间,我们利用学生军训的间隙时间,按学院,系部、班级进行专门的图书馆入馆教育,让同学们从各个方面了解图书馆,让每一个同学都了解图书借阅和归还的详细规则,并发放图书馆手册,人手一份。

2.利用微信和 QQ 平台。在办理图书借阅证时我们会留下学生的 QQ、微信号,导入到系统软件中,若有读者出现超期情况,将催还信息通过专用的 QQ 号码、微信号码,利用软件界面在计算机上发送超期信息给他们。

3.办理离校时清算图书证上借阅情况。为了更好地减少图书馆图书丢失损失,学生毕业时、教职工调离岗位时,必须到图书馆查阅借阅图书、丢失和超期情况,在离校通知单上加盖图书馆印章方可离校,在最后一道程序上减少图书的丢失损失。

4.组织专人对教职工进行专项催还工作。我院有大量图书滞留在教职工手中,每年平均涉及到 100余人,图书几百册。通过专项清理,效果显著,每年可收回图书300余册。

5.每年给予长期超期的读者一次“大赦日”。有很多读者身边的图书超期很长时间,产生巨额超期罚款,这很影响他们归还图书的积极性。在免责日那天来馆归还超期图书的,超期罚款一律免罚,这样既可以减轻那些长期超期又不想承担巨额罚款的读者的负担,又可以收回很多滞留在外的图书,真正体现出图书馆罚款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想让读者尽快归还身边闲置的图书,充分发挥图书馆的馆藏资源。

五、催还图书服务的意义

1.可以将有限的资源利用最大化。图书馆的图书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出它的使用价值。在图书馆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图书长期被少数读者占用,其它读者就无法使用这些图书。虽然一般图书馆都采用了图书超期罚款的方法来避免这一现象,但仍有一部分读者存在图书超期不还的现象,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影响了图书的使用率。

2.为读者考虑,节约资金。逾期不还的图书如果超期时间较长,读者在归还图书的同时还要交纳一部分超期费用。图书催还服务对读者有一定的提醒作用,读者通常在接到通知后会很快把书还掉,避免了更多的超期罚款。

3.读者反馈信息可以为图书馆工作提供实际依据。开展催还服务读者反馈的信息可以集中反映出读者的阅读兴趣、图书馆的馆藏分类,为以后的图书采购,借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切实的数据支持。

4.融洽馆读关系,促进和谐图书馆的建设。流通部门是图书馆的窗口,直接与读者接触。由于制度、角色等等各方面的差异,常常造成馆员和读者之间的冲突,有损图书馆的形象。图书催还服务以周到热情的服务,避免了馆读冲突的出现,拉近了馆员和读者的距离,促进了和谐图书馆的建设,完善有效的催还服务,从中不但可以看出读者工作服务质量的好坏,也能看出馆藏质量的高低。

图书馆员应该站在读者的角度,采用换位思考法,为读者考虑,认真探究读者的所欲所求,用心做好工作服务中的每一件小事,为读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好一个小小的催还服务工作,不仅提高了图书馆的读者满足率与文献流通率,也为实现高效的流通服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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