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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履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6 16:02:19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篇(1)

第二条乡镇气象协管员与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统称为气象信息员。

第三条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乡(镇)与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气象信息员负责本责任区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与气象灾情上报工作。

第二章气象信息员的产生

第四条各乡镇主管农业的副乡镇长、各行政村支部书记为本责任区内气象信息员;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气象信息员。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本乡镇和所辖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气象信息员有关信息(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职务)及时报到县气象局;县教育局应及时将各学校的气象信息员有关信息(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报到县气象局。县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信息员资料数据库。

第六条气象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由所在单位将新的气象信息员信息及时向县气象局报告,及时推荐新的合适人选。县气象局要及时更新气象信息员数据库。

第三章气象信息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气象信息员的权利:

(一)第一时间免费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他相关气象科普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气象信息员的义务:

(一)负责将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责任区(单位)内的社会公众,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行动的组织实施,努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二)负责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气象灾情上报县气象局,并协助县气象局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

(三)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等气象知识的科普宣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四)乡镇气象信息员应负责对布设在本责任区内的自动气象站等气象探测设备进行简单维护及安全巡视工作,防止气象探测设备被盗或人为损坏。遇到影响气象探测设备安全运行的其它问题,应立即报告县气象局;

(五)协助做好其它有关气象工作。

第四章气象信息员的培训

第九条全县气象信息员的培训由县政府组织召集,具体由县气象局负责集中培训,使气象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条气象信息员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一条气象信息员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及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区域自动气象站简单维护等。

第五章信息处理

第十二条县气象局应在组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上,建立气象信息员手机短信用户群,确保气象信息员能在第一时间内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县气象局应设立气象信息员报灾电话,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第十四条气象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短信、广播、板报、电话、敲锣、上门或其他因地制宜的方式,尽快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责任区公众手中。

第十五条气象信息员认为或者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将灾情信息通过电话及时上报县气象局。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县气象局接到上报的灾情后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当灾情显示有人员伤亡或灾害可能加剧时,应立即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报告。灾情信息与县政府相关部门共享。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气象信息员上报的气象灾情信息,经县气象局调查属实后,以乡镇和校区为单位给予同一灾害事件的第一报告人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气象信息员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或为套取奖励报告虚假信息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解除其气象信息员资格。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篇(2)

一、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全县范围内,认真开展了地质灾害点的巡查排查,并落实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全县地质灾害潜在隐患逐一进行了巡查排查,并结合各地质灾害的特点,研究制定了防灾减灾、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等各项工作制度。

经认真全面排查,××潜在地质灾害隐患共有78个,其中滑坡体33个、塌陷4个、岩裂3个、地裂23个、崩塌11个、泥石流4个。全县潜在灾害受威胁的农户有1814户,7803人数,住房3166间,蓄间2406间,旱地4781.5亩,水田1245亩,经济林87724株,杂木林865300株。潜在的经济损失3463.9199万元左右。针对以上排查出来的地质灾害点潜在安全隐患,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聘请专家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实地险情勘查,把防灾减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有效防灾和减灾,确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落实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措施

1、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抓好防灾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矿企业的正常运转。

2、明确责任,加强地质隐患点的监测。对全县的78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专人监测,并实行日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异常情况,便立即向政府报告。

3、积极开展应急防范宣传。在全县的78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标志,逐户下发地质灾害明白卡、地质灾害避险卡,着力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对八宝老君山、银屏村箐地等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开展应急防范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应急防范意识。

4、乡镇党委政府、县国土资源局等县直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对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点,研究制定了地质灾害单点应急预案,已采取爆破排危和有效的监测和防范措施,认真开展巡查排查和动态监测,进一步加强了险情监测监控。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篇(3)

一、主要内容

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应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由上一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或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组),对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防控工作职责

*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制订全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控规划,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部署全市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加强植保植检队伍建设,保障防控经费和应急物资供应。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列入平安县(市、区)建设以及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一)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防控工作职责

1.建立应急防控组织指挥体系,组织制定本区域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控规划;

2.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组织部署本区域的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3.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防控责任,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列入对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4.加强植保植检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建立一支适应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需要的公共植保植检队伍,落实乡镇专职或兼职植保植检员,建立病虫疫情监测点;

5.建立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防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的经费;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药械市场监管,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防控工作职责

1.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监测、调查、预防、防治、控制和扑灭工作;

2.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乡村级植保植检员(测报员)队伍;

3.按县(市、区)政策,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测报、防治、控制、扑灭所需的经费;

4.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

5.建立完善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市级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市农业局。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制订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处置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及时重大病虫害中长期、短期预报和警报;负责做好重大植物疫情诊断、监测与报告,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重大植物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农药市场监管,提出救灾农药、药械的应急储备计划;落实本地区防控工作具体责任人。

2.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项目安排;负责价格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3.市经贸委。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供应。

4.市供销总社。负责应急防控农药、药械的储备、供应及调剂工作。

5.市工商局。共同做好农药、药械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6.市质监局。共同做好农药、药械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7.市财政局。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防、控制、扑灭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负责协调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财政补助经费。

8.市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

9.*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重大疫情传播;及时收集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

10.市交通局。保障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11.市邮政局、铁路部门。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重大疫情传播。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3.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关键技术攻关研究。

14.市气象局。负责向农业部门及植保机构提供关键期、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预测信息以及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与植保机构合作开展主要农业植物病虫气象预测。

15.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把握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做好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协调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会,协调中外新闻媒体采访;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16.市公安局。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重大植物疫区封锁、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1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8.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责任追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发生或在国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1.不按要求建立责任制,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责任,致使防控职责不清、监管防疫措施不到位的;

2.不组织制定本地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规划,不及时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3.植保植检机构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监测防控设施薄弱、保障措施不到位,致使防控措施不落实的;

4.不履行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规定启动预案,或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不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不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未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致使职责不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

2.不按规定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病虫害和植物疫情监测、调查、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

3.未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62号)要求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植保植检队伍,监测防治、防疫检疫人员不落实,经费不到位,致使防控工作不落实的;

4.不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未能及时发现、报告重大植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三)农业部门

1.不提出或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建议和方案,使本地区防控工作措施不落实的;

2.不按规定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系统监测、普查和督查,导致没有及时发现疫(灾)情或预报错误的;

3.不及时制订有效的防控技术方案的;

4.不及时掌握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不报告存在的问题,造成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

5.在重大植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检疫防疫控制措施,或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导致植物疫情扩散的。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篇(4)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气象灾害是最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我国每年受其影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1%~3%。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多发突发趋势,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大。特别是近几年,我市暴雨、大风、霜冻、干旱、高温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损失。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有效提高气象信息传递效率,直接关系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各镇(街、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信息报告传递工作,把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作为重视“三农”工作、防御气象灾害的重要环节来抓,做到早预警、早报告、早安排、早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提升气象对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服务保障能力。

二、切实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

(一)气象信息员任职条件。气象信息员须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协作精神,能够吃苦耐劳,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气象部门的组织管理,关心和支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同时,须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文化和身体素质,了解本辖区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熟练掌握各类防灾避险和自救措施。

(二)气象信息员选任。各镇(街、区)、村(居)要建立两级气象信息员网络,气象信息员为兼职人员,镇(街、区)气象信息员原则上由镇(街、区)农技站站长兼任;各村(居)要指定1名干部为气象信息员,原则上由村(居)委会文书兼任。因工作原因出现变动时,要逐级申报并及时更换气象信息员,确保信息传递不中断。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篇(5)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管理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林业局局长、防火办主任、乡级林业站站长和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根据全国、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森林防火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森林高火险期内,对本级政府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气象部门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告;向社会森林火灾信息。

第四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县区(管理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对所联系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做好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管理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按规定配齐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实行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扑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严格奖惩措施;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火源巡查、守护管理措施;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办法),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及防扑火培训;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组织、指挥扑救;抓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储备充足的森林防火物资;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基层护林防火组织,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第六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工作,致使可以避免的森林火灾发生或者蔓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驻村乡镇干部、林业站工作人员和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或全年发生森林火灾累计受害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或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小时的,或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记过处分。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或全年发生森林火灾累计受害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或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小时的,或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或因森林火灾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

3、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或全年发生森林火灾累计受害面积超过公顷以上,或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公顷以上的,或因森林火灾烧毁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以及居民民宅、原始次森林等造成较大损失的,或因森林火灾造成人以上人员死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工作,致使可以避免的森林火灾发生或者蔓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县区(管理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系乡镇的县区领导、林业部门领导等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或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小时的,或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或因森林火灾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或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小时的,或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公顷以上公顷以下的,或因森林火灾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

3、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公顷以上的,或部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公顷以上的,或因森林火灾烧毁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以及居民民宅、原始次森林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因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或者对经批准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没有落实有关措施造成森林火灾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条 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瞒报或谎报森林火灾损失,或指使技术鉴定人员瞒报、谎报火灾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在行政区域界上的火灾,所涉及的县区(管理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都有及时报告和组织扑救的职责,不及时报告火情或不及时组织扑救造成损失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分别追究所涉及区域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给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对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安监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原则上应在日内(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篇(6)

截止目前为止,我市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279处,其中滑坡145处、崩塌51处,地面塌陷37处,地裂缝40处、泥石流6处,共威胁(危害)到4578户共19173人的安全。

二、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

受地质条件制约,我市是地质灾害易发区,且以滑坡、崩塌为主,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2012年3—9月份气候预测(重点防范期)

(一)前期气候概况

2012年冬季(2011年12月—2012年2月),我市雨日多达77天,降水量正常偏多(7%);气温偏低明显,与累年均值比低2.5℃;光照时间仅29.6小时,比正常年偏少141.4小时;整个冬季凝冻日数为21天;雾日17天。因长时间的低温阴雨寡照,给本市农业生产和市民生活等带来一定影响。

(二)3—9月气候预测

1、天气总趋势预报

预计:3—8月份平均气温接近常年,气温旬际变幅大,总降水量略少,但时空分布不均。倒春寒天气中等偏重;春季冰雹多,局地灾害重。5月下半月、6月下半月~7月上旬降水较为集中,局部地区有洪涝灾害。

2、各季天气趋势预报

预计:2012年3至9月平均气温略高,总降雨量偏多。春季平均气温偏高,降雨量正常偏多,有中等春旱出现,冰雹天气多,局地灾害较重;夏季平均气温接近常年,降雨量偏多,6月上中旬和7月中旬降雨较为集中,局地有洪涝,盛夏有中等强度的伏旱天气出现,夏末初秋有中等强度的秋风天气。

春季(2012年3月~5月):预计春季平均气温总体偏高,其中4月上旬有中等偏轻倒春寒天气;春季总降雨量正常偏多,雨季开始期接近常年;有中等强度的春旱,大致出现在3月下半月、4月下旬至5月上半月;春季冰雹出现次数较常年多,局地雹灾重。

夏季(2012年6月~8月):预计夏季平均气温接近常年,夏季总降雨量正常略多。6月上旬~7月中旬雨水相对较为集中,多大到暴雨,局部地区洪涝灾害较常年偏重;盛夏有中等强度的伏旱天气出现;夏末有中等强度的秋风出现。

初秋:预计9月上旬有5天左右的秋风秋雨天气,月降雨量与常年相比偏少1.5成;平均气温为20℃左右,与常年相比略偏高。

四、防范措施

(一)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建立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要做到汛前早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汛中要安排重点地段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生灾害要切实按预案进行抢险救灾,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汛后要对当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为来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资料并做好相关准备,并及时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市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积极筹措资金,对须采取避让或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及时采取搬迁措施或进行勘查,并按治理经费分级承担原则组织实施。一旦发生地质灾害,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市重特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预案》从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同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向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和“包保”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监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方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副科级以上乡(镇)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及时与乡(镇)“包保”部门及隐患点村委会签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保”责任书,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防灾预案》开展各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的日常监测及其防治。

国土资源部门是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地质灾害组织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职责,编制本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政府的领导下,监督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辖区和点上的防灾预案,监督各乡(镇)、办事处、社区及有关部门落实包括防灾组织机构、负责人、监测、报警信号、通讯联络、紧急疏散撤离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组织实施,建立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发改、建设、交通、水务、电力、公路、铁路、经信、环保、农业、林业、教育等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工程业主单位,要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并接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提交灾害点的勘查治理方案,报告灾害发生情况;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各项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当地生产、生活、教学等秩序恢复正常。

发改、财政、民政、气象、水务、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立项计划、资金安排、灾民搬迁、降雨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三)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结合我市地质灾害情况建立县(市)、乡、村、组的四级监测监控网络,会同建设、水务、交通、教育、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及时、可靠的预警信息系统。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四)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各乡(镇)、办事处及建设、水务、铁路、公路、发改等有关部门在汛期要建立巡查制度,组织力量加强对已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巡、排查。在以上预报范围以外的地区,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要通过巡查发现险情和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施和人员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篇(7)

(二)人为活动(即煤矿)地质灾害点七个村因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点,重点监测的是:青凤村六社山体滑坡和五社地裂缝;村1-6社的危岩崩塌;村1、3、6社的地面塌陷;村五社(猴子岩)的危岩垮塌;村二社(即)地裂缝。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各村要及时向乡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乡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

(二)密切配合,协调作战的原则。乡地质灾害领导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时反应及时,行动迅速。

(三)预防为主的原则。汛期一旦发现险情,应及时组织和疏散群众,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预案启动

汛期各地质灾害点出现山体滑坡,险情加剧,应启动本预案。

四、信息处理

汛期一旦发生灾害。各地质灾害点村支部、村委及监测监管人员应及时向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和国土所报告,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领导组汇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为制定救灾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五、措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1.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所,由兼主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2.明确各部门职责

武装部:及时调动集合各村民兵应急分队赶赴现场参加救灾.

派出所:组织干警参加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党政办: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协助政府搞好救灾工作,保障物资供应.

民政办: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

卫生院:负责灾区伤员救治和疫病防治工作.

林业站:负责灾民重建住房木材管理,审批工作.

经发办:做好灾害点的安全防范工作.

水务所:负责灾区的水利建设和人畜饮水工程重建管理工作.

供电所:负责灾害点电路管理重建工作.

(二)明确撤离方向和路线

村一社灾害点:往原回林小学方向撤离,撤离信号鸣锣。

村四社地灾点:往街方向撤离,信号鸣锣。

村一社地灾点:往街和村方向撤离,信号鸣锣。

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按地灾办原指定的地点和方向撤离。

(三)专人负责,严密监控

汛期各灾害点村支部村委,要加强对地灾点的防治工作领导,落实专人抓此项工作,并建立不少于30人的救灾队伍,监测人员在汛期要加强巡查和监测,一有险情及时上报乡政府地灾工作领导组。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点监测员要随时监测发现情况及时上报,适时组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演练。

(四)健全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各地质灾害点分别建立隐患点动态情况档案和明白卡,每次巡查必须详细记录,便于准确掌握情况。

(五)强化纪律,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篇(8)

城区供水应急预案

城区供水应急预案一、总则1、为确保供水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2、应急供水工作实行“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保障供水”的指导方针,遵循统一指挥、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大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3、应急供水工作要与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兼顾,并保证应急供水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权威性。4、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障供水的义务和责任,对应急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渎)职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台风、洪水、水源污染、恐怖破坏等灾害及事故的应急供水。6、因供水系统设备、管道故障、停电等原因造成长时间(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供水时,应适时启动应急供水预案。7、县自来水厂是应急供水预案启动的责任单位。供水企业内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随时奔赴应急现场救援。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职责1、决策指挥机构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分管领导和县公安局、水利局、建设局、卫生局、供电局、环保局、广电局等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决策指挥和处置。2、领导小组职责①检查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规定;②督促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③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配备相关的工具装备;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⑤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⑥及时向上级机关及社会公众突发事件的信息。3、安装维修队和机电抢修队的组成和职责①组成:由县自来水厂安装队、维修队、生产技术科等有关人员组成,县自来水厂厂长任负责人。②负责供水管道和设备的修复工作,抢修重点放在党政首脑机关及要害部门、医疗部门、人员疏散点及市区主干管道。4、**县自来水厂职责①学习贯彻落实好本预案;②组织开展自救;③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和传达执行指挥部的指令;④向指挥部请示支援。5、在预案启动后各机构成员应按时报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一切行动听从指挥,不得各行其政。6、物资保障应急供水的物资供应实行备齐备足、按需划拨、力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由指挥部统一调配。各部门要用好救急物资,且及时退库保管,各种应急设备要确保在完好随时可用状态。三、应急处置的原则、程序及类别及处置基本方案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供水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执行“科学预警、紧急处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①科学预警:包括“群策群防”和“科学预测”,充分发挥全体市民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个人)应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会综合信息,建立灵敏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防和化解,争取把供水突发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②紧急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时处置的要求,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延误。责任部门按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按规定上报。③统一指挥:对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处置,各职能部门、单位的专业小组按照职能范围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协调配合。④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中,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报告和行动,听从指挥,对分工负责的工作不得推诿回避。2、特殊处置程序①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旦获悉供水突发事件警报,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报告,由110指挥中心或县自来水厂上报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联系电话:2322119、2324887。②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专业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把影响降到最小。③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可简单概括为“定性质、早报告、

快处置、保安全”四句简语。3、突发事件类别①漠村溪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原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②城区供水主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全城停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市民生活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③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供水专线停电、水厂停水全城无供水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市民生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造成社会不安定的。④运输有害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泄漏造成的水源污染。⑤重大燃油泄漏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4、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基本方案(一)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河道出现大面积的油料污染、源水理化指标严重超标①由县环保局、县卫生防疫站对污染水源进行取样化验定性。②县公安局所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取证。③县广电局对沿河群众进行严禁使用污染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宣传。④领导小组下令供水企业关闭源水、供水管线,自来水厂停止向城市供水。紧急启动备用的龙池水厂紧急生产,可保证全县基本生产、生活用水。⑤县卫生局、环保局负责提出污染水处置的方案,县自来水厂负责对各自分管的管线、制水设备的消毒、清洗工作。(二)重大自然灾害因雷击、洪水、地震等造成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问题,由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抢修(救),供水企业内部供电设施由县自来水厂负责抢修,县供电公司派员协助抢修;源水水质由县卫生防疫站、环保局取水化验,领导小组根据备用水源化验结论下达启用备用水源的命令,县自来水厂负责实施,待自然灾害解除后自动恢复。(三)供水总干管爆裂由县自来水厂组织力量抢修,县广电局负责进行安民告示。(四)制水车间遭人为破坏县自来水厂负责抢险,供电公司协助,广电局进行宣传告示,公安局进行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和破案,卫生防疫站、环保局负责水样化验、定性等工作。四水源污染预案1、发现水源水被污染,特别是破坏性或突发性意外污染时,水厂取水口立即停止取水,制水车间的反应池、沉淀池、滤池必须泄水放空,紧急启动龙池备用水厂,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2、接到水源污染报告,应立即指挥、部署和检查各成员单位的落实工作,水源污染可从消除污染源方面整理,遇到破坏性或突发意外污染时,应认真肃清污染,尽快恢复供水系统正常供水,以保障城市供水。3、县自来水厂中心化验室应及时派人对污染源采样分析,尽快拿出结果,并提出解决方案。4、对水源污染事故,供水企业自身无法解决时应及时上报指挥部及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尽快协助解决。5、本预案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为确保供水工作在应急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最大限度地减轻各种灾害和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篇(9)

为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汛期前的调查。落实防灾责任,做到群策群防的监测、应急措施和地质灾害排查,从汛期值班制度的落实等方面入手,加强监测责任,及时预警预报,快速应急处理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认真履行镇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确保全镇的28个地质灾害点能安全度过汛期。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各村(社区)要认真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点进行监测,明确责任,健全监测责任制,做到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要以预防为主,防治与避让相结合,重点抓好预防、躲避、撤离、治理四个环节,对各隐患点实地观察,提出具体疏散路线,应急抢救措施、组织隐患点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疏散演练。危险区内设立警示牌,公布各隐患点监测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切实抓好汛前、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工作。

三、加强宣传,严格执法

加强对国务院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各村(社区)要对隐患点的群众及时组织召开会议,明确灾害发生时广大群众采取的各种自救措施,要求各隐患点的群众要牢固树立防灾、抗灾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严格清理排查,因采矿活动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企业、业主,同时禁止在地质灾害区采矿、伐木、削坡、取石、取土、堆放废弃物等活动,对违者要严格按照《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篇(10)

  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抓细抓实各项防汛救灾措施,并派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迅速投入抢险救灾,为做好防汛救灾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提供了坚强保障。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主持专题会议部署,深入河南灾区考察,要求抓实防汛救灾措施,加快恢复重建,严肃认真开展灾害调查工作。国家防总、国家减灾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防汛救灾工作。河南省委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各有关方面和广大干部群众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抢险救灾。目前,灾后重建工作正在全面有效开展。

  这次灾害虽为极端天气引发,但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为查明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成立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牵头,水利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和河南省政府参加,分设综合协调、监测预报、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城市内涝、山洪地质灾害等6个专项工作组,分别由有关部委牵头,并邀请气象、水利、市政、交通、地质、应急、法律等领域的院士和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全程参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部门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调查组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社会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充分考虑这场特大暴雨强度和范围突破当地历史记录、远超出城乡防洪排涝能力的实际,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全面客观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走访座谈、受理信访举报、问询谈话、调查取证、分析计算、专家论证等方式,复盘灾害发生和应对过程。经过全面深入调查,查明了郑州市和有关区县(市)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查明了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事件和因灾死亡失踪人数迟报瞒报问题,并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郑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救灾决策部署和河南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不力,没有履行好党委政府防汛救灾主体责任,对极端气象灾害风险认识严重不足,没有压紧压实各级领导干部责任,灾难面前没有充分发挥统一领导作用,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见事迟、行动慢,未有效组织开展灾前综合研判和社会动员,关键时刻统一指挥缺失,失去有力有序有效应对灾害的主动权;灾情信息报送存在迟报瞒报问题,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迟报瞒报问题失察失责。

  调查组还对造成重大伤亡和社会关注的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查明了主要原因和问题,认定郑州地铁5号线、京广快速路北隧道亡人事件是责任事件,郭家咀水库漫坝事件是违法事件;荥阳市崔庙镇王宗店村山洪灾害存在应急预案措施不当、疏散转移不及时等问题,登封电厂集团铝合金有限公司爆炸事故存在未如实报告人员死亡真实原因并违规使用灾后重建补助资金用于死亡人员家属补偿等问题。同时,调查组还查明郑州二七区、金水区、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郑东新区等6个区市、10个乡镇街道,郑州市及相关区县(市)应急管理、水利、城市管理等8个系统的18个单位,以及郑州地铁集团、河南五建集团、郑州城市隧道管养中心等9个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地质灾害履职报告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有关规定,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地质环境监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鼓励、扶持地质环境监测的科学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环境监测水平。

第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质灾害、地质遗迹以及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施工现场实施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观测,将观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条

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由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确需占用或者移动监测场地、设施和标志的,必须征得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布,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区域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擅自批准前款规定活动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消其批准文件。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综合评估结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客观,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和资质证书。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和资质证书。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承接项目任务,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监理资质的机构承担。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合同规定,独立、公正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九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临时性的地下或者地表岩土挖掘作业,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的,应当设立地面变形观测点,并制定防治地面变形和塌陷的措施。

第二十条

在危险斜坡或者大于五米松散土层构筑二级(含二级)以上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纳入设计书同时设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将地质环境治理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必要内容,并作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的必备条款。采矿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治理责任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过量开采造成污染或者地面沉降。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及灾害监测和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的成因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认定。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组织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诱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一)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人类史前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地貌景观;

(三)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泥泉;

(五)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六)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前款所列的地质遗迹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设立标志。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压覆、破坏地质遗迹。

第二十六条

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建立保护区的,由地质遗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进行参观、旅游活动应当按照“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防止地质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并缴纳地质遗迹使用费。

地质遗迹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其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监测资料;逾期不补交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评估资格核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监理资格核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过量开采造成严重污染、地面沉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除责令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外,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地质灾害预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巡查或者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避险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发包给没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格的单位的;

(五)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