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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合作合同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7 15:02:52

生意合作合同书

生意合作合同书篇(1)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摄制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摄制电影故事片的公司法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___(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

2.甲乙双方决定联合摄制电影片《_________》(外文名称《______________》,下称电影片),该电影片基于_____________的原著《_________》改编或是由_________创作而成的。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电影投资预算及合作方式

电影片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_________万元。

甲乙双方合作摄制电影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联合摄制,即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

2.协作摄制,即乙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甲方有偿提供劳务、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

3.委托摄制,即乙方委托甲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第二条 财产及权利归属

因联合摄制电影片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乙双方共有。所有权利的分配比例及行使的地域范围等由甲乙双方在《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中另行约定。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电影宣传推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剧本和生产许可

1.本片剧本由乙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同意(或电影文学剧本的改编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聘用编剧完成。)并获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

2.双方一致同意,本片经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拍摄,如要对剧本进行情节变更,需征得双方同意,并经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更改的一方自行承担

3.甲方承担并办理与本片有关的合拍申请、报批影片送审、取得放映许可证的相关手续,乙方应予以协助。审查影片及取得发行放映许可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预先支付(仅包括管理部门按正式文件规定收取的剧本审查、节目立项、双片审查费用,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4.本片在艺术处理上应符合中国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四条 摄制组人员组成

1.电影片摄制组人员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其中,甲方主创人员占百分之_________,乙方主创人员占百分之_________。乙方主创人员的联络及工作安排由乙方负责。主创人员名单应在本片开机前由甲方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并经中国电影主管部门同意。

2.双方商定本片出品人甲方为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

3.本片导演为_________。

4.本片演员均由_________(甲或乙)方指定并提供,经另一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

5.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五条 拍摄和后期制作

1.本片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月底完成;

(1)开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停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片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出片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片的拍摄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如需变更新的地点拍摄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并及时通知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3.本片的底、样片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内地完成。如因技术等特殊原因,需在境外进行部分后期制作,应由双方提出申请,报送中国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本片在中国内地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拍摄地风俗习惯。

第六条 主合同的签订

甲乙双方应于联合摄制电影片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并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签署正式的《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内容包括影片的送审、版权和发行收益、发行销售、报关和签证、收益亏损的计算和分配以及会计结算等。

第七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意向书。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意向书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意向书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意向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意向书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意向书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意向书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电影片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

乙方:

1.乙方为_________(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意向书。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意向书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意向书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意向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意向书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意向书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意向书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电影片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

第八条 意向书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意向书:

1.甲乙双方在本意向书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的;

2.甲乙双方依据其本国法律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法人资格;

3.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第九条 意向书的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意向书终止履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意向书;

2.甲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的联合摄制电影片的立项申请未能获得批准;

3.因不可抗力致使意向书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意向书中规定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意向书中规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意向书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意向书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就因本意向书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出资比率分配或承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1.若在本意向书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3.本意向书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意向书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意向书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4.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意向书

其他免责:

1.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意向书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片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片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意向书。

第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意向书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意向书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意向书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意向书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意向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意向书,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意向书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意向书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意向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意向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意向书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意向书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意向书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意向书的解释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意向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意向书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意向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意向书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意向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生意合作合同书篇(2)

一、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作为其员工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由此不难看出,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和刚步入社会初为劳动者的毕业生就将来就业意愿的初步合意,双方对彼此的基本素质、身体状况、文化水平、实践能力和劳动合同的主体部分已经达成初步意愿,用人单位的主要管理部门和所在学校的就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就业协议书经过毕业生本人、意愿的用人单位、所在的学校、主管部门签字或者签章即宣告生效,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这也是统计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发生争议时的依据。

二、大学生就业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尚未毕业时(一般是实习期间)时与用人单位和其所在的学校订立的三方协议,它同时也是国家编制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数据和毕业生报到的主要依据。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有意向的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雇佣)关系的一个证明,按照规定有此协议的毕业生本人的人事关系(档案)、党员关系(档案)、团员关系(档案)和其他档案由所在学校转到用人单位。

就业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规定在劳动关系中毕业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享有的具体劳动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具体劳动义务,而劳动合同则在劳动者的薪资报酬、工作时间、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劳动福利、企业职工的培训、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大学生就业时只与用人企业或者单位之间签就业协议(书)而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本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毕业生(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制、学历、专业、培养方式和生源地等最基本信息,毕业生(劳动者)表示同意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岗位去工作,用人单位表示能够接收签订协议的劳动者(毕业生),学校同意这个毕业生去工作并进行就业基本情况的统计,尽管如此,就业协议(书)不涉及具体的劳动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毕业生(劳动者)报到后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具体的劳动合同(书),规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劳动者)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可以事先询问一下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核心内容,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查看单位主管人事部门的劳动合同书样本。

三、学生就业时只签劳动合同不签就业协议(书)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里面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置条件,就业协议(书)的订立不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必经步骤,对于劳动合同本身来说,不签订就业协议书对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实质影响。

实践中,只签劳动合同不签就业协议(书)会给毕业生带来一系列麻烦和问题,相反如果签了就业协议书以后再签劳动合同则会给国家、学校、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方便。

1.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

作为高校毕业学生的劳动者就业是由人事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落实的,按照规定,找到工作的毕业生需要用《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去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学生凭借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一般是介绍信)到意愿工作单位落实人事档案关系,这样的劳动者具有干部身份。签订就业协议书方便劳动者以后的职位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离职退休。

2.签就业协议书对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每个毕业的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必须经过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和所在院系审核、盖章,这样就使学校的就业工作有据可依,学校相关部门只需要根据学生提供的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就可以把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转到意愿就业单位,提高了人事工作效率,优化了人力资源的配置。

3.签就业协议书对劳资双方合法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虽然是国家承认建立劳动关系的最普遍形式,但它只是对劳动者就业行为进行了一般性的约束规,一旦劳资双方有一方在学生毕业前违约,另一方根本没有办法按照就业协议书的特别政策维权。实践中,就业协议书上关于违约金有着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

4.签就业协议书有利于毕业生人事档案和户籍关系的落实

根据我国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在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的学生,必须出具本人毕业证、户籍迁移证、派遣证(报到证)和签字盖章完毕的就业协议书才能办理落户。正是因为大量的学生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才导致了武汉10多万大学生户籍“空挂”。

由此可见,毕业生在就业时正确的做法是先初步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然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参考文献:

生意合作合同书篇(3)

电传:____传真____

×××银行,行

纽约100015,纽约市华尔街

电传:____

传真____

(银行名称)

------

_____

_____

电传:____

传真____

各行:(银行名称)

------

____

____

电传:____

传真____

附录2

本票格式

本票

____美元19__,__

×××公司谨此无条件地允诺,根据____的指示,于19__年__月__日在____以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支付____的数额。

出具人放弃与本合同有关的等待、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和通知的义务。

×××公司

签字人:____

职务:____

附录3

借款人证明书格式

根据1982条3月29日借款合同第8.1条(1)项(以下简称“合同”)规定,对×××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5000万美元的贷款,借款人证明:

(1)附件1至____是借款人的章程以及下列文件真实而正确的副本:借款人为授权签署和提交合同而作出的所有决议和其它决定,借款人为签署和提交有关本合同以及借款人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所有其它文件,所有上述文件和决定具有完全的效力。

(2)附件____至____是证明合同第9.1条(4)项的文件真实而正确的副本。

(3)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或代表借款人签署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任何其它文件(除证明书以外)的各人的姓名、职务以及签名式样宣布如下,上述各人在该日任职并得到正式授权。

姓名和职务签名式样

---------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4)除非借款人在贷款支付之前通知行本合同有任何变化,否则,行和各行得在贷款支付之日(包括该日在内)得始终继续信赖本证书,如同本证书每一次都在当日作出并提交。

本证书已于19××年×月×日签署,以资证明。

×××公司

签名:____

(名字和职务以印刷体定)

附录4

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19××年×月×日

×××

及本合同规定为银行的

若干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

转交:

纽约100015,纽约市

华尔街×××银行(作为行)

敬启者:

作为×××公司(借款人)的律师,我已经审查了关于1982年3月29日借款合同(简称合同)的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或认定的令我满意的副本。合同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5000万美元的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1.借款合同,

2.根据本合同提交的作为合同附录2的本票格式(以下简称票据),以及

3.其它我认为作为意见书的根据所必需或适当的其它文件;

本意见书所表示意见限于根据×地法律及其政治分支机构产生的问题,我并不想对根据其它管辖地法律产生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文所使用的全部术语,其定义见于合同,在此不另作定义。

根据前述事项,我的意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并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进行借款合同中规定的交易。

2.借款人已经采取了为授权签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签署与提交的有关合同的其它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以及进行合同中规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动。

3.合同已由借款人正式签署并提交,票据在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后均构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根据其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但须依照适用于破产、无力偿还、改组及类似法律的规定。

4.为批准贷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对借款人的执行所规定的任何种类的政府授权和行动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5.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或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或提供信贷的义务或保证,而在贷款时并没有发生违约事件。

6.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的条款,不要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或批准,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或提交,或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任何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或其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或构成不履行行为。

7.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据我所知,也没有或将提起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此类诉讼案件或审理程序,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 。

8.除了在本公司第10.6条但书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财产上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抵押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与其所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所有其它义务,至少应该按平等比例排列次序。

9.本合同和票据的签署和提交,免于缴纳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由×地或×地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印花税或登记税款及其它费用。不需要从合同或票据项下的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缴任何性质的税款。

10.无论借款人或是财产均无权以或其它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执行的豁免权。

11.根据×地法律,借款人有权并已根据本合同合法、正当、有效和不可撤销地接受纽约州法院以及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管辖。

12.合同当事人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管辖法律是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

除非是或在我通知行本意见书有任何变化前,你和你的顾问可以从本日起到贷款支付之时(包括该日在内)的所有时间内信赖本意见书,如同本意见书每次都在当日作出并提交。

____谨上。

附录5

行及各行特聘的当地律师意见书格式

19××年×月×日

××××

及本合同规定为银行的

若干其它银行和金额机构

转交××银行

纽约100015,纽约市

华尔街×××银行(作为行)

敬启者:

我们作为您关于1982年3月29日借款合同的专门律师。该合同规定向×××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5000万美元的贷款。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义而不在本文定义的所有术语具有其在合同中赋予的意义。

作为专门聘请律师,我们已经审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或认定的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据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为合同附录2的本票格式(以下简称票据);

3.根据本合同第8.1条(2)项提交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即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4.根据本合同第8.1条(4)项提交的×××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书(即纽约律师意见书);

5.我们认为作为本意见书根据所必需或适当的其他文件。

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限于根据×地法律发生的问题。我们不想对根据任何其它管辖地法律产生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我们信赖关于与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相关的纽约法律事宜的纽约律师意见书。经你们允许,我们已经假定所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是真实的。

我们对我们的意见书陈述的事宜是就我们所知,未作专门调查,而信赖与上述事宜有关的人的律师意见书。

根据前述事项,我们的意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从事合同规定的交易,而且就我们所知,有权拥有其财产并从事其目前从事的营业。

2.借款人已采取了为授权签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签署与提交的有关本合同的其它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以及进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动。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票据在借款人正在签署和提交后均构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根据其各自条款可以对借款人执行。但须依照适用于破产、无力偿付、改组及类似法律的规定。

4.为批准贷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对借款人的执行所规定的任何种类的政府授权和行动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5.本合同和票据的签署和提交免于缴纳由×地或×地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的任何印花税款或登记税款及其它费用,不需要从合同或票据项下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交任何性的税款。

6.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无权以或其它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执行的豁免权。

7.根据×地法律,借款人有权并已根据本合同,合法、正当、有效和不可撤销地接受纽约州法院以及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管辖。

8.合同当事人选择纽约州法律作为管辖法律是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

除非是或在我们贷款支付之时或之前通知人本意见书有任何变化之前,你们可以从本日起到贷款支付之日(包括该日在内)的所有时间内信赖本意见书,如同本意见书每次都在当日作出并提交。

____谨上

附录6

人及各行特聘的纽约律师意见书格式

19××年×月×日

----

××××

----

及本合同规定为银行的

若干其它银行和

金额机构,

转交×××银行

纽约100015,纽约市,

华尔街×××银行(作为行)

敬启者:

我们作为你们关于1982年3月29日借款合同的专门聘请的律师。该合同规定向×××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5000万美元的贷款。这里使所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义而不在本文定义的所有术语具有合同中赋予的意义。

在形成本文表示的意见时,我们已经审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或认定的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据本合同提交作为合同附录2的本票格式,

3.根据合同第8.1条(2)项提交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即“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4.根据合同第8.1条(3)项提交的当地律师意见书(即“当地律师意见书”)

5.作为本文所发表的意见的根据所必需或适当的其他文件。

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限于按照纽约州和美国的法律产生的问题。我们信赖有关本文所示意见的×地法律事宜的当地律师意见书和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我们对此没有作独立调查。我们已经假定但未经认定并且尚未证实已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是真实的。

基于前述事项,对于法律进行我们认为适当的调查后,兹通知,除下述指明的以外,我们认为本合同是,而票据则在借款人签署并提交时是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根据纽约州法律的各自条款,可以对借款人执行。但须依照适用于破产、无力偿付、延期偿还及一般地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以及衡平法的一般原则(不论是按照衡平法或法律的审理程序要求执行)。

我们认为,纽约州法院将确认纽约州的法律为管辖、释义和解释的法律。

除非在我们贷款支付之时或之前通知人本意见书有任何变化之前,我们可以从本日起到贷款支付之日(包括该日在内)的所有时间内信赖本意见书,如同本意见书每一次都在当日作出,并提交。

我们仅为你们利益提供本意见书。本信件不得利用、流转、引用或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____谨上。

附录7

行的传票接受格式

19××年×月×日

×××

及在合同中规定为银行的

 若干其它银行及金额机构

转交

纽约100015,纽约市

华尔街×××银行(作为人)

敬启者:

82年3月29日,×××公司(借款人)、×××银行(人)有其他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我们已被不可撤销地指定为借款人收受传票或其它法律传唤文件的人。我们在此不可撤销地接受该指定。

生意合作合同书篇(4)

    关键词: 预约合同;本约合同;订约意向书;违约责任

    内容提要: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 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具有重要意义。预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包含订立本约合同及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内容、受意思表示拘束、交付定金等方面有别于订立合同的意向。只有具备预约合同条件的订约意向书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意图及合同内容上有所不同。违反预约合同构成独立的违约责任,不能涵括到缔约过失责任中,一般有定金责任、实际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合同解除责任。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如订购房屋、预订座位、预购机票和车船票等,许多国家也对预约合同作了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但对预约合同的认定、法律效力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仍然有待于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

    一、预约的独立性

    所谓预约,或称为预备性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1]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预约,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这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2]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合同。如当事人购买飞机票的合同为本约合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飞机票的合同则为预约合同。在预约合同订立时,本约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负有将来按照预约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当事人之所以订立预约合同,是因为当事人遇到某些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暂时不能订立本约合同,或者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将来不订立本约合同,从而采取订立预约合同的办法,使一方当事人预先受到订立本约合同义务的拘束。[3]

    预约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有学者考证,罗马法的定金制度具有防止毁约的功能,因此附有防止毁约功能的合同可称为预约合同。[4]在法国法中,预约通常被称为“出卖的许诺”。《法国民法典》第158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的预约即转化为买卖。”德国学者将预约正式称为预约合同。早在19世纪,德国学者曾就预约合同是否属于独立的合同展开讨论,德国学者德根科尔布在1887年在其《论预约》一文中,最早提出预约为独立合同的观点。[5]但《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对预约作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该法典第610条关于消费借贷的规定类似于预约。[6]但一般认为,《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对预约合同作出规定。《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936条最早在法律上认可了预约合同,其他一些国家也先后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预约合同,如《俄罗斯民法典》第429、445条就明确对预约合同作出了规定。我国现行合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预约合同,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预约合同。

    在交易实践中,预约合同可能表现为意向书、议定书、认购书、备忘录等一系列文件。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立法没有对预约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发生争议后,法院如何裁判一直缺乏法律依据,这可能影响交易安全和秩序。例如,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交付了定金5万元,双方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后因为房屋价格上涨,出卖人乙将房屋转让给丙。甲要求乙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但是,乙可能会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成立。实践中,预约究竟是一种合同,或者仅仅是合同草案或草约,一直存在争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争议,其已形成了关于预约的基本制度,具体表现在:

    第一,确立“预约”的概念。根据该条规定,所谓预约,就是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一方面,预约应当明确当事人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应当约定在何时订立本约合同。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强调,预约的内容是未来订立合同。虽然该司法解释在内容上限于买卖合同,但实际上预约的适用范围非常宽泛,还包括租赁、承揽等各种合同类型。

    第二,承认预约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也就是说,虽然预约合同是为了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签订的,但其本身具有独立性,是当事人以未来订立合同为内容的合意,该合同旨在保障本约合同的订立。[7]既然当事人已就此内容达成合意,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其就应当受到该合意的拘束。例如,预约租赁某个房屋,就使当事人负有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又如,订购某件商品的预约合同,使当事人负有订立买卖该商品的合同的义务。正是因为预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必须要双方完成要约、承诺的过程并达成合意。

    第三,承认预约是和本约相区别的合同。从性质上看,预约和本约是相互独立且相互关联的合同的两个合同。[8]尽管预约是为了订立本约合同而订立的,而且是在订立本约合同的过程中订立的,但当事人已经就订立预约形成合意并且该合意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可以与本约合同相分离,作为独立的合同类型。[9]例如,当事人在实践中预订房间,虽然是为了将来订立租赁合同,但是该预约本身也属于独立的合同。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来看,预约合同仅产生缔约请求权,而本约合同则产生本约合同履行请求权。[10]

    第四,承认违反预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既然预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因此违反该协议就构成违约,而非仅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达成预约合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预约合同的约定订立合同,构成违反预约的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该规定确认违反预约的责任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的情形,通常并没有成立有效的合同,因此其责任在性质上不是违约责任,而违反预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预约合同,但是,因《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 条规定了预约合同,这就在法律上第一次承认了预约合同,不仅丰富了合同形式,而且为统一实践中预约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预约与订约意向书的区别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给人一种印象,似乎订约的意向都应当认定为预约。所谓订约意向书(意向书),是指当事人之间用以表达合作交易意愿的文件。例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备忘录,在其中规定,“甲方愿意购买乙方的建筑材料,乙方也愿意与甲方长期合作。”在该约定中,只是表达了当事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愿,并愿意将来就订立合同进行进一步的磋商。

    意向书与预约合同确实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二者都是发生在本约合同订立之前,都表明当事人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愿,意向书主要是当事人对未来订立合同所表达的意愿。当事人订立意向书表明其愿意就将来订立正式的合同进行进一步的磋商,即表明当事人有进一步合作的意愿。许多预约合同也是以意向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正因如此,二者很容易混淆。但是,意向书与预约在性质上存在区别。一方面,预约是一种合同。意向书并非订约的合意,也就是说,其并没有形成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合同。从表现形式来看,意向书并不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也不包含当事人受合同拘束的意思,而只是表明当事人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愿。另一方面,意向书仅产生继续磋商的义务,而预约合同则可产生请求缔约的义务。在违反意向书的情形下,通常仅在构成缔约过失的情形下,一方才有可能承担责任。而违反预约则将产生违约责任。当然,意向书并非没有法律意义,因为当事人在表达订约的意愿之后,就表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方面已经进入到实质阶段,有可能使一方对另一方产生可能订立合同的合理信赖,当事人一方恶意违反意向书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笔者认为,凡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希望将来订立合同的书面文件都可以称为意向书,但未必所有的意向书都是预约合同,只有那些具备了预约条件的意向书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虽然存在表述上不十分清晰,但是通过解释应当认为,其本意是仅仅要将符合预约认定要件的意向书确定为预约合同,而并非要将所有意向书都认定为预约合同。总体而言,预约合同与表明订约意向的意向书存在如下区别:

生意合作合同书篇(5)

被告:范文堂、张学松、付华春、刘建平、刘海群、杨淑贞、赵书群、商武恒、梁国印等9人。

1991年暑假期间,原告陈启元经人介绍,携带其写的《八卦探源与周易研究》书稿,到被告范文堂家与范就此书稿的创意和修改进行探讨和研究之后,陈启元将该书稿留给范文堂进行修改。1992年初,陈启元曾向范文堂取走书稿,不久又送回给范文堂。1993年春节假日期间,范文堂到陈启元处住了约一个星期,双方共同研究书稿。此后不久,范文堂又介绍被告张学松参加此书稿的再创作。同年暑假期间,陈启元又到范文堂处住了十多天,和范文堂、张学松一起探讨研究,在原稿基础上完成了定稿,字数从3万多字扩充到近40万字,书名定为《易数原微》,陈启元并试设计了书的封面,在该设计封面上标明“陈启元、范文堂、张学松著”。此后,张学松经联系,在中州古籍出版社落实了出版事宜,取得了出版书号。同年12月29日,陈启元、范文堂、张学松三人签订了一份《关于〈易数原微〉出版发行等有关问题的协议》。协议约定:主编第一名陈启元,第二名范文堂,第三名张学松;如能联系到副主编和编委,可署副主编和编委若干名,名次按姓氏笔划序排;主编名字印在封面上,版权归三名主编所有。该协议还对出版经费、发行、利润分配、风险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三人均在协议上签了名。经范文堂、张学松联系,确定了被告付华春、刘建平、刘海群、杨淑贞、赵书群、商武恒、梁国印等7人作为该书的副主编署名。此后,此书印刷了4000册,并按协议的约定,由原、被告分担了销书数量。

在书的销售过程中,原告陈启元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1991年7月自行完成了《易数原微》的创作。认识被告范文堂和张学松后,在他们二人的胁迫下,三人签订了一份出书协议。后范文堂、张学松二人又以集资出书为名,又增加了被告付华春、刘建平、刘海群、杨淑贞、赵书群、商武恒、梁国印七位副主编,擅自转让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其独自享有《易数原微》一书的著作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范文堂答辩称:该书先系我与陈启元合作所著,并由我申报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后张学松也参与了写作,并进行了统稿和终校。1993年12月份,3人又签订了一份出书协议,明确该书的著作权归3人享有。所以,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学松答辩称:我不仅参与了《易数原微》一书的创作,而且负责对全书的编审、修改、定稿和终校工作,同时还联系了该书的出版。三方还达成有出书协议。因此,本人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被告付华春答辩称:其被署名为副主编,是根据陈启元、范文堂、张学松三人出书协议所为。本人对该书提出有自己的见解,且已出资1500元,请求依法公断。

被告刘建平、刘海群、杨淑贞、赵书群、商武恒、梁国印未答辩,亦未出庭。

「审判

驻马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卦探源与周易研究》初稿虽为陈启元所写,但其将初稿交给范文堂后,陈、范、张三人共同对该书稿进行了修改创作,直至最后完成《易数原微》书稿,三人均付出了劳动和心血。陈启元称范、张二人不是该书作者,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定。陈启元所称出书协议是在胁迫下所签的,亦无证据加以证实。据此,应认定出书协议有效,《易数原微》系合作作品,陈启元、范文堂、张学松是该书的合作作者。付华春等另7名被告,虽被署名为该书的副主编,但该7名被告未参与《易数原微》的创作,不是该书的作者,他们是基于陈、范、张三人的协议被署名的,主观上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该院于1995年12月19日判决如下:

一、《易数原微》一书的著作权归陈启元、范文堂、张学松三人共同享有。

二、驳回原告陈启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启元不服此判决,以起诉所持理由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出书协议应无效为理由,上诉至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范文堂、张学松以一审答辩理由进行了答辩。

被上诉人刘建平答辩称:我参与了本书的写作讨论,负责全书插图和审定表格及部分内容的校对,应依法确认我享有此书的著作权。

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启元将《八卦探源与周易研究》交范文堂后,双方具有了出书的意图。张学松参加后三人具有了互补性。陈启元对易学研究较多,范文堂、张学松对著书有理论上的基础。三人曾多次对该书稿的篇章结构、内容及修改等进行研讨,体现了共同创作的合意。三人的观点从不同角度表现在书中。所以,该书应是三人的合作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此书出版发行前,三人签订了书面协议,是每个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除联系副主编和编委署名集资出书的内容外,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陈启元要求独自享有著作权、出书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付华春等七名副主编没有参加本书的创作,基于陈、范、张的出书协议而署名,不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原判对此未作判决不当。但该七名副主编主观上无过错,不发生侵权的问题。至于在集资出书、销书过程中各人出资数额和分销书的数量上的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4月29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

二、增判付华春、刘建平、刘海群、杨淑贞、赵书群、商武恒、梁国印等七名副主编不享有《易数原微》一书的著作权。

「评析

本案的审理主要集中在3个问题上:

一、关于《易数原微》一书的著作权是否应归陈启元独享的问题。陈启元写成《八卦探源与周易研究》初稿后,与范文堂进行了探讨,双方产生了出书的意图,后张学松也参加了创作,三人具有互补性。从1991年暑假到1993年12月29日三人签订出书协议的两年半时间里,三人反复共同研讨、修改原稿,使3万多字的《八卦探源与周易研究》扩充到近40万字,并重新定名为《易数原微》,体现了三人共同创作的合意,从不同角度表现了三人的观点。所以,《易数原微》应是三人共同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本书定稿后,陈启元试设计了封面,并亲自在上写明“陈启元、范文堂、张学松著”,应该说是初步明确了该书的权属。此后,三人在平等协商条件下又签订了出书协议,应是三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规定,创作性劳动对于一部合作作品的完成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易数原微》一书的创作反映了这些条件,因此,该书应属合作作品,著作权应归陈、范、张三人共同享有。

二、关于付华春等另七名被告被署名为《易数原微》的副主编,是否可享有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其中付华春在一审、刘建平在二审分别主张自己曾出资,对该书付出有一定的智力劳动,也应享有该书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该七名副主编是基于三人出书协议,因其出资而被署名的,并未参与该书的创作活动,该书中也没有他们的智力劳动成果。付华春、刘建平所说的提出见解、参与讨论、表格审定、校对部分内容,也只是一些辅助性活动。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该七名副主编不是本书的合作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三、关于出书的集资如何处理的问题。为出书而集资,是为了解决无钱出书及自费出书而采取的办法,这种集资并不属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问题,而属出版中的出版经费问题,产生的是集资法律关系。同时,不能因为出资就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权,从而就可以享有著作权。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范畴,而人身权是不可让与和转移的,也是不能花钱能买到的,故在审理著作权案件时不宜将集资问题合并审理。

责任编辑按:本案反映的问题,恰恰是关于认定合作作品、认定合作作者身份的构成条件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创作产生作品的根本原则,认定争议作品是否属合作作品、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合作作者身份(这是从不同角度来提问题),应当以三个条件来认定:

第一、当事人之间应有合作创作的合意(意思表示)。合作要有合作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在实践中其形式和时间上没有固定模式。在形式上,可以是书面协议的,也可以是口头约定的,还可以是其他形式形成的。在时间上,可以是在创作活动开始之前,也可以是创作进行之中,还可以是创作完成之后。如本案情况下,陈、范二人,陈、范、张三人之间开始并无明确的合作创作的意思表示,只是到了定稿完成,陈设计封面时才有了这种合作创作的确定意思表示,即至少陈认为该作品是属三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到了三人签订出书协议时,在协议中最终明确了三人共同署名、共享著作权的这种具有权利意识的合作创作的意思表示。所以,在本案中,应认定陈、范、张三人之间有合作创作的合意。而另七名副主编是陈、范、张在协议中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应归该三人享有的情况下,可以让联系到的其他人署副主编或编委的名而被署名的,不具有著作权中署名权的意义,也不具有合作创作合意的意义。故三人协议对该七名副主编不产生合作创作合意的效果。

生意合作合同书篇(6)

根据新课程标准编写的上教版九年级化学第三章第四节《物质组成的表示方法》第一课时的主要内容是化学式的书写。与老人教版教材相比,上教版九年级化学教材对化学式部分的编写,无论是从内容的选择还是呈现方式上也都有较大的变化。化学式是学生继学习元素符号之后所学习的第二种化学用语,作为化学学科的基本工具,化学式的书写是初中化学“双基”教学的重点内容,正确、规范、熟练地书写化学式是初中生必须掌握的化学基本技能。但由于书写化学式所需的有关知识记忆量大,抽象性强,极易成为初中生学习化学的分化点。主要教学思路如下:重视联系实际,结合具体物质、具体反应与实验现象给出化学式,构建化学式与物质之间“名”与“实”的关系,揭示化学式丰富的内涵,使学生认识学习化学式的重要性;注重示范引导,强调书写规范,展示化学式的严谨和简约之美,促进学生对化学式的国际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的理解和体会,使学生感悟学习化学式的必要性;简化对化合价概念的教学,突出对化合价含义和作用的学习,强化应用化合价书写化学式的训练,帮助学生在应用中加强记忆并初步形成书写化学式的技能。

2教学过程设计与设计意图分析

【实物展示】氧气镁条氧化铜粉末双氧水

【问题】请同学们描述一下所观察到的物质,并说一说对于这些物质你还知道什么?

【小结】同学们对以上物质的了解还真不少,不仅有物质的性质、用途、分类,还有表示物质组成的符号。在第一章的学习中我们就已经知道,这些表示物质组成的符号叫化学式。

【问题】化学研究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物质,学习化学就是要和各种各样的物质打交道。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同学们还接触和了解了哪些物质,请写出它们的名称和化学式。

【引导】名称和化学式都可以用来表示物质,在这两种表示物质的方法中,你更愿意用哪一种,为什么?

【小结】化学式在表示物质时,既简捷方便,又能使物质的组成元素及其原子个数一目了然。

【讨论】以某物质的化学式为例,说明从化学式中能获得哪些信息?

【交流】表示一种物质;表示组成这种物质的元素;表示构成物质的1个分子;表示构成1个分子的原子种类和数目。

【引导】用化学式表示物质不仅具有简捷方便、含义丰富等优点,而且它还是一种被全世界一致认同的、具有国际性的化学符号。同学们刚刚写了这么多化学式,真是不简单。那么你们是怎么知道这些物质的化学式的呢?目前已经知道的物质有三千多万种,而且人类每年还将发现和研制数十乃至数百万种的新物质。所以,化学式的书写绝不能依赖于死记硬背。那么如何才能正确地书写物质的化学式?这就是我们今天学习的重点。

设计意图首先,突出化学式在表示物质组成时的优越性,使学生感受学习化学式的重要性;其次,在肯定并欣赏学生的同时,用事实和数据使学生感知不足,感悟学习化学式书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和欲望。

【板书】第四节物质组成的表示方法

3化学式的书写

【讲解】化学式的书写源于一个基本的事实:任何纯净物都有固定的组成,不同的物质组成不同。单质是纯净物中组成相对简单的一类物质。

【板书】1、单质化学式的书写

【阅读】课本79页的“联想与启示”。

【讨论与交流】你认为不同单质的化学式在写法上存在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设计意图问题的提出和研讨,旨在引导学生重视化学式与物质组成的关系,认识并理解化学式书写的根本依据,记住不同类别单质化学式书写的差异性。

【练习】写出下表中单质的化学式,并在后面的空格中填上你所知道的其它单质的名称和化学式。

设计意图练习设计成定向和开放两部分,不仅能起到检查和巩固的作用,而且能达到对所学单质进行归纳和总结的目的。同时,定向与开放相结合的练习方式,能为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发挥各自水平的空间,从而更加有利于调动全体学生参与学习的积极性。

【小结】金属、非金属固体、稀有气体的化学式常用元素符号直接表示;氧气、氮气、氢气等某些常见非金属气体的化学式用元素符号和数字“2”的组合来表示。

【板书】2、化合物化学式的书写

【引导】什么是化合物?下表中的物质都是我们在前面实验中所接触过的化合物,请描述它们的颜色、状态,并写出其化学式。

【讨论】观察和分析上述物质的化学式,你发现了什么?

【交流】化学式不仅可以反映出化合物的组成元素,还可以反映出各元素的原子个数比,不同化合物中元素的原子个数比不一定相同……

【讨论】化学式右下角的小数字能不能改动?为什么?

【小结】化学式是用来表示物质组成的,而任何纯净物都有固定的组成,所以表示每种物质的化学式只有一个。

设计意图从学生已熟知的物质入手,构建化学式与物质之间“名”与“实”的关系,并通过对有关问题的研讨,进一步加强学生对“化学式是物质组成情况真实反映”这一观点的认识和理解,为元素化合价的学习奠定了基础。

【引导】化学式是对物质组成的真实反映,书写化学式的关键是要知道物质的组成,物质的组成都是通过实验测定的。所以化学式的书写应该以实验结果为依据。但是测定物质组成的实验要求较高,不仅大多数人因条件和能力所限,不可能完成实验;而且也没有必要人人都花时间和精力来进行实验。那么有没有既尊重实验事实又能够正确、快捷地书写化合物化学式的方法呢?

【讲解】科学家通过大量的实验研究了许许多多的化合物,发现了形成化合物的元素都有固定的原子个数比,化学上则把这些原子个数比用一些特定的数值来进行表示,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值就被称为元素的化合价,也就是说,可以用化合价来计算化合物中不同元素原子之间相互化合的数目。

设计意图因课程标准不要求学生掌握化合价的概念,所以,没有必要对在教学中化合价的具体概念上进行纠缠,更不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给化合价下定义。但由于化合价是正确书写化学式的“中介”,因此,用一种通俗的、简化的方式让学生了解化合价的由来,认识化合价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问题】化合价与化学式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我把科学家所研究的有关元素的化合价标出来,请同学们进行认真的观察和分析,看看能否发现化合物中元素化合价的一些规律?

【板书】(1)化合价

设计意图通过板书以及配合板书的讲解,示范标注元素化合价的方法,使学生建立对元素化合价准确、规范的认识。为了发现规律,学生不仅需要用眼看,更需要用心想,同时还得设法用恰当的语言进行表达,所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学生能力得以培养和提升的过程。

【交流】化合价有正负之分;正价元素在左,负价元素在右;不同化合物中氧元素都是-2价;化合物中所有元素的化合价之和等于零……

【引导】元素的化合价除了上述规律之外,还有其它许多规律,下表是一些常见元素的化合价,请同学们认真仔细地进行比较和分析,看看你还能发现元素化合价的什么规律?

【展示】

设计意图用表格的形式展示多种常见元素的主要化合价,不仅能帮助学生较全面的认识化合价,为应用化合价书写化学式做好铺垫,而且能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图表的能力。

【交流】有些元素只有一种化合价,有些元素有多种化合价;有些元素只有正价,有些元素既有正价又有负价;不同的元素可能有相同的化合价……

【讲解】有了元素的化合价,我们就能很快地推知化合物中不同元素的原子数目关系,也就可以既尊重实验事实又很方便地写出化合物的化学式了。那么根据化合价如何书写化学式呢?

【阅读】课本80页“根据化合价书写化学式”中的内容,并结合文中的范例,了解根据化合价书写化学式的基本步骤。

【板书】(2)书写步骤

【示例】写出氧化铝的化学式。

设计意图在学生阅读的基础上再进行书写化学式的示范教学,不仅为学生检验阅读效果提供了自评的标准,而且为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创造了条件;同时还起到了突出过程,强化重点,使不同水平层次的学生均有所收获的作用。这样的设计,融学生自主学习和教师适度指导为一体,远比“老师讲学生听,老师写学生看”的传统化学式教学方法更为有效。

【小结】①判断组成元素,写出元素符号(正价在左,负价在右);

②标注化合价,计算正、负化合价绝对值的最小公倍数;

③求原子个数,并写在对应元素符号的右下角;

④检查化学式的正确性(化合物中各元素化合价的代数和为零)。

【练习】写出氧化锌、氧化钠的化学式。

设计意图书写化学式包含有较多的操作技能成分,学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形成并熟练有关技能。所以,当学生对书写化学式的方法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表象后,必须及时进行练习。氧化锌、氧化钠化学式的书写与氧化铝化学式的书写极为相似,通过模仿,学生都能够较好地完成任务,从而感受成功的喜悦,增强学习的信心。

【练习】写出氯化钙、硫化钾的化学式。

【讨论】氯元素、硫元素既有正价,又有负价,如何确定氯化钙中氯元素以及硫化钾中硫元素的化合价?

【小结】金属元素通常显正价,与金属元素化合的非金属元素通常显负价。

设计意图书写氯化钙、硫化钾化学式时,需要学生灵活运用化合价原则对氯元素、硫元素的化合价进行选择。练习难度的增加,不仅加深了学生对有关知识的理解,培养了学生思维的灵活性,而且容易使学生获得成就感,进一步激发书写化学式的热情。

【练习】写出氯化铁的化学式。

【问题】铁元素既有+2价,又有+3价,如何确定氯化铁中铁元素的化合价?

【引导】有些元素在不同的化合物中可以显示不同的化合价,化学上常会用一些特定的字加以区别,如当化合物中某元素显低价时,会在元素名称前加上“亚”字。

设计意图了解了化学式书写的基本步骤后,学生在进行书写化学式的练习时,还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是先把有关问题和解决方法一一罗列出来告诉给学生,还是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自己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较之前者,后一种方法虽然会耗费较多的时间,但由于学生亲自参与了解决问题的过程,对所学知识将理解得更深,记得更牢,用得更活。

【总结】根据化合价书写化合物的化学式,关键要知道元素的化合价,否则就无法写出有关物质的化学式,所以必须记住常见元素的主要化合价。知道了元素的化合价是不是就可以任意书写化学式呢?化学式只能表示实际存在的物质的组成,所以只有在化合物实际存在时,根据化合价书写的化学式才有意义。

设计意图教学总结不能只是对教学内容的简单罗列和重复,更重要的应是从学习方法和科学态度等方面对教学内容加以升华。

生意合作合同书篇(7)

合作意向书又叫草签,指在经济活动中,协作双方或多方就某一合作事项在进入实质性谈判之前进行初步接触后所形成的带有原则性、方向性意见的文书。

合作意向书是记载当事人双方合作意愿,作为进一步洽谈活动基础的凭证,它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主要是表达双方当事人初次洽谈后彼此认可的若干原则性意见,或是提出以后洽谈的安排和设想。

合作意向书的特点有:

(1)目的的一致性。签订合作意向书就表明双方或多方在某一具体事务上取得了共识,有共同语言,有共同意向。根据各自的利益和要求,在初步商谈的基础上,把共同的目的明确下来,再进一步讨论具体细节。

(2)内容的协商性。合作意向书内容具有协商性,双方或多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单位不分大小,地区不分内外,友好协商。虽然双方或多方都有各自的利益,但必须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才能订立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书语气上多有趋向性,如“希望”、“拟”、“将”、“予以合作”等。

(3)表述的概括性。合作意向书,内容比较原则,语言高度概括,所以具体细节、详细方案还有待进一步会谈讨论。合作意向书多用条款式表述,概括出几条原则性意见,规定下一步怎么做,何时达成协议或签订合同,这是合作意向书的基本要求。

(4)作用的临时性。合作意向书是阶段性的产物,只在初步接触以后到签订协议或合同这一段时间起作用。一旦签署了协议或合同,合作意向书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临时性、短期性是合作意向书的显著特点。

(5)不具法律效力性。合作意向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起备忘录作用,督促当事人履行自己的承诺。合作意向书签订后,如果某一方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使双方合作搁浅,这只是在道义上失信,一般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把合作意向书等同于合同。

(二)合作意向书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合作意向书分为不同的类别。

(1)从范围上分有:国际间的事务合作意向书,国内的省市之间的事务合作意向书,地区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也都可签订某方面的合作意向书。

(2)从内容上分有:科学文化交流合作意向书;经济技术协作合作意向书;技术设备引进合作意向书;新产品开发合作意向书;工程基建合作意向书;产品购销合作意向书;企业联合合作意向书等。

(3)从签署上分有三种形式:

①单签式。即由出具合作意向书的一方签署,文件一式两份,再由合作的一方在其副本上签章认可,交还对方,就算签署完成。

②双签式。即联合签署式,在合作意向书上出具双方代表人的详衔及姓名,各方同时签署,然后各执一份为凭。这种形式比较郑重。重要的合作意向书签字一般还要举行仪式,但是效力与其他形式无异。

③换文式。这是双方以交换信件的方式来表达合作意向。形式与外交上的“换文”相同,而内容是合作事务,仍属合作意向书之一种。

(三)合作意向书的格式

合作意向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首部、主体和尾部等。

(1)标题。合作意向书标题常有三种写法:①简单写法,只写“合作意向书”即可。

②合作意向书内容在标题上概括交代出来。如“关于××摩托车生产集团的合作意向书”,有的称“××技术共同组建协作合作意向书”,比单称合作意向书要具体明确一些。

③类似公文标题,有双方单位名称和合作意向书内容概括。如“市化工局联合发展化工产业公司与××市化工商局联合发展化工产品合作意向书”。

(2)首部。首部要写明合作单位名称,有的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甲方或乙方。简明扼要地说明签订合作意向书的目的、遵循原则,以及达成什么方面的意向。首部结尾多是说“达成意向如下”或是说“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作意向书”,以过渡到正文主体。

(3)主体。合作意向书多用条款式来表述,把协商一致的意见有逻辑顺序地分条列项,一一列举出来。进行贸易交流协作的合作意向书,还应该拟定出下一步工作日程,何时何地再会面协商,何时签署协议或合同。

(4)尾部。尾部要写明签署合作意向书单位的全称、加盖公章,参加和签订合作意向书人员应签名盖章,注明签署时间。

(四)合作意向书的写作要点

(1)不要表现出我方对关键问题的要求。如前所述,合作意向书仅仅是表明双方对某个项目的意愿和趋向,而不是对该项目的完全确认,加之各自对对方情况的了解也有待继续深化,因此,在编写项目合作意向书时,我方对项目中的关键问题的要求不宜写入,以便在进一步洽谈时,能进退自如,取得主动。

(2)凡我方需上级或其他部门才能解决的问题,不能写入合作意向书。兴办一个项目,必然涉及很多有关部门,绝不是项目承办单位能单独解决的。因此,在拟订项目合作意向书时必须谨慎从事,不可将不适当的承诺写入合作意向书。

生意合作合同书篇(8)

在以往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因为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避免、阻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无法有效举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而现阶段,部分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象的出现,改变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势地位,使和谐劳动关系出现了裂痕,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有:

1.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缺乏人性化管理,劳动者有一种被强迫的感觉

一些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格式化,权利规定简单、笼统、实现难度大,而义务、劳动纪律、处罚措施却十分详细和严厉,尤其是一些大型的企事业单位,习惯性地认为劳动者应该像计划经济年代一样,完全服从单位的意志,缺乏人性化。我们在与劳动者对话的过程中,部分劳动者反映:一些单位,一经录用就要求立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就不录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生产环境、文化理念等一点都不了解,有一种被逼无耐的感觉,签了劳动合同心里没底,不签劳动合同又怕丢掉一次到手的工作机会。因而不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找出各种理由能拖就拖,能不签就不签。

2.部分劳动者怀揣“梦想”,以图另谋高就

许多年轻的劳动者,特别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为了方便实现自己的“梦想”,怀着“学好技术马上走人”的心态到用人单位工作,希望在用人单位学到相关技术后,寻找条件更好、工资福利待遇更高的用人单位工作,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会面临高额的赔偿金,以及保密条款的约束,所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不满意,通过不签劳动合同创造提高待遇讨价的空间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基本上是固定的,要想再提高工资待遇是很难的。扣掉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拿到手的工资所剩无几,随着物价上涨过快,工资水平赶不上物价上涨的水平。所以劳动者通过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希望有谈判的空间来提高工资待遇水平。

4.受劳动力紧缺的影响,劳动者存在趋利性

在当今社会,劳动者跳槽、换工作已不是新鲜事,在当前人才流动性不断增强的形势下,尤其是“用工荒”凸显,各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方法争夺熟练劳动力,一旦有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劳动者希望可以随时“跳槽”。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要受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限、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制约,无法更快地变换工作。

5.少数劳动者想钻法律空隙,获取不正当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供需关系的变化,一些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工资福利待遇等有了新的要求,少数劳动者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对于自己不满意的约定,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因存异议搁置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为个别劳动者钻法律的空隙提供了可乘之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实践中确实出现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也有的以此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等。

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存在的风险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的义务。不论劳动者有什么样的想法和理由,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高度重视,及时依法处理。否则,将存在以下风险:

1.需要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经济补偿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2.负有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人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一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

4.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的生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特别是在当今劳动力紧缺,人员流动频繁,“用工荒”凸显,各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方法争夺技能熟练劳动力形势下,一旦有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劳动者就可以随时“跳槽”,用人单位束手无策。重新招用新的劳动者需要时间,给用人单位的生产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5.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人单位会处在败诉位置

无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因存异议搁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把用人单位推上被诉人的位置,只要劳动者向仲裁庭提出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用人单位将处在败诉的位置上。

用人单位应对办法

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劳动者以什么样的理由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及时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消除劳动争议隐患。

1.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因此,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作用,人力资源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规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促使用人单位加强用工自律,提高吸引力。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觉行动。

2.实行人性化管理,适时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要求在入职当天立即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这样做给劳动者的感觉是一种被迫无奈之举,即使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实践中,较成功的做法是:在劳动者入职后一般7到15天之内,给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岗位了解和认识的过程,其时这也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用人单位在这期间发现不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在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将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及所要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并送达劳动者手中,让劳动者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送达后,要给劳动者留有3至5天的协商期,这期间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劳动者提出相关政策的解答,工会部门要有专人协助、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及时终止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协商期满,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会人员到场,履行签字手续,并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带着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留存备查。对于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向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要求劳动者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并请工会到场做见证人。

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因此,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时一定不要漏项,不要怕麻烦,并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上签字。

生意合作合同书篇(9)

电子交易又称为“无纸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它是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当事人以互联网络为载体 ,为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美国学者詹姆斯。马丁说,电子商务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其影响面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就法律领域而言,电子商务的推广给现存的法律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其中之一是电子合同效力问题 ,它不是一个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问题 ,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价值相近的规范的课题。

从合同的本质上说,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没有根本的差别。区别在于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而且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合同的电子形式具有如下特征:

(1)电子合同的载体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数据讯息的。

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民法的规定中,通常是把合同形式规定为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形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所指的以“数据电文”拟定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是专指由电子邮件方式(E—mail)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就是按照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对具有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数据信息,经过电子数据通信网络,在交易伙伴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拟定的无纸合同。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广义电子合同中的电报、电传和传真三种方式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虽然也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利用电子邮件和利用数据交换(EDI)缔结合同的方式,对传统合同法对形式的要求提出了深刻的挑战。这类合同不可能具备传统法律中书面和签字的法定形式要求,面临着法律上不安全。具体包括以下问题:

1、关于书面形式: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对传统法律规定中的合同书面效力问题提出了挑战。如采用EDI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公司与公司之间只是电子数据交换,交换的主要条款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电子数据能否视为书面形式,并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效力?

2、关于签字确认。签字是签署者在文件上手书签字。采用EDI进行交易很难满足这项要求,如何消除这一法律障碍,使“电子签文”能被法律所承认?

3、关于原件问题。传统法律将原件定义为初次附着在介质上的信息。电子合同的收件人获得的只能是副本。因此,电子合同的原件也是一个凸显的法律问题。

二 解决问题的思路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召开的会议中通过了《电子贸易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电子商业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性。这就从总体上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即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能否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不是去寻求纸面合同的计算机等同物,而只需以书面形式实现的基本功能作为标准,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达到了传统书面形式的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可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一)书面形式的解决

《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对“书面”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我国新《合同法》采用“有形”说,以扩大“书面”的概念的形式明确规定将EDI和E-mail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扩大了书面合同的种类,从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相等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示范法》的规定基于“功能等同”,由法律给予数据信息满足书面要求的效力;我国法律对书面形式作出了扩大解释,使数据电文成为书面形式的一部分。对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这曾被国内视为“对公约发展” ,本意也许是为了电子合同在其他方面均能得到适用或实施。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被回避了,使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不全面,引发电子合同在证据、票据、签名等方面不能适用现有法律,使人无法准确地把握并实现电子合同的形式有效性。

电子数据讯息不等同于书面文件,前面已论述过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可供大家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二) 签章问题的解决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书面形式,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合同即使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签名盖章,那么这份合同在诉讼中一般不会被法官作为一项有效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因为缺乏有效的方法鉴别这份合同书到底是由谁签订的。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并使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归属于签名人。

因而,只有将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如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表明其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签名(Signature),通常指签署者在文件上亲笔手书名字。传统意义上的签名是以“纸面”文件为背景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因为不存在纸本文件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这就产生了对以什么作为签名,并得到法律承认的困惑。

我国《合同法》第 32条规定书面合同订立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电子合同 ,第 33条规定“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是 ,签订确认书要不要签名 ?如果需要签名采用何种技术方案 ?这一切均未作规范。“签订确认书”是一种回避办法。如果要求合同当事人只有先签确认书才能使电子合同成立,那么就否认了电子合同存在的价值。也有人主张利用司法解释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 0条中关于公文和印章的概念扩展到电子签名。但如何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和有效以及要不要对电子签名技术方案的选择作出规定等等必须相应解决的问题 ,则没有更多人加以探究。

电子合同虽然不是直观的,但却是可读的,同时也具有可以保存、复制、签署的性质,通过法律也可以认定其证据作用。但是它的易改动和易错性,却直接破坏了上述特性,损害着电子合同“书面合同”功能。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凡是在电子交易中对电子交易中对电子交易人身份予以识别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以称作电子签名,既包括比较低级的交易口令、对称加密技术,也包括较高级的非对称加密技术(公开密钥密码技术),还包括最先进的生物特征签名技术。

非对称加密技术就是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这就解决了电子合同“易改动性”问题。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示范法》依然采用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同等效力。其第7条规定,当法律有签名的要求时,若符合下列情形,且与资料信息有关时,即符合该签名的要求:(1)一种可确认本人身分并能证明本人同意该资料信息的方式;(2)此方式确保该资料信息产生、传输或在任何情形下,包括任何相关合约,均足以信赖。无论是电子签名或手书签名,其功能都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避免对方的否认,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

但电子签名毕竟不同于书面签章,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电子签名的技术方案的确认。有一类采取技术特定化(technology  specific)原则,由法律统一规定有效的技术手段,美国犹他州确认公开密钥加密(数字签名)为“法定”的安全技术方案,其中也包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认为它是最安全可靠的,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成本又较低,是理想的电子签名技术方案。反对者认为数字签名的责任风险由消费者承担,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数字签名的技术性不能抵挡电脑黑客的侵入。

在其它国家,例如英国,便采用一个更广泛的定义,就是电子签署(Electronic  Signature)。电子签署法的范围包括一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签署,采取技术中性化(technology  neutral)的原则。

电子商贸的科技一日千里,有关电子商贸的立法,应尽量保持技术中立。技术特定化将会引起一些问题,使人们在创新及改良方面的愿望和投资减少,不利于其它电子签署技术的发展。

(三)原件问题的解决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原件是原始形成的书面文件。“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是以数字形式“记忆”在电脑中,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我国现行证据法规定 ,书面形式的证据必须是有形的书面文件 (包括合同、单据 ) ,而且必须是“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8条规定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 ,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 ,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 ,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 ,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意见》第 53条也规定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然而电子证据使用的是磁性介质 ,存储的载体是计算机 ,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不是“原件” ,而是“复制件”。

为此 ,有人主张把电子证据归入《民事诉讼法》第 63条规定的“视听资料”类 ,但是 ,在我国“视听资料”是必须依靠“其他证据”才能认定或产生效力的“间接证据” ,如《民事诉讼法》第 69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应当辨别真伪 ,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 ,电子数据存储于计算机内 ,一般很难有除电子信息外的“其他证据” ,电子证据可能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而失去效力。

我国没有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名作出法律规定。《示范法》第 9条明确地承认电子证据在任何法律程序中 ,在应用有关证据的任何规则时 ,不应否认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三 、结语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生意合作合同书篇(10)

劳动合同是在明确工作关系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而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相互选择的关系的确定,学校作为毕业生管理部门承担见证和监督职能。

劳动合同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而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别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的不同阶段,具体表现在:

1、主体不同:前者是指劳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这些劳动者既可是高校毕业生也可是其他人;而后者专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

2、内容不同:前者是在明确工作关系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而后者是双方相互选择的关系确定。

3、处理纠纷的部门不同:前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而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生报到上岗以后,有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马上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不能互为替代。

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的区别和关联具体表现在:

(一)性质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就业意向协议,也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就业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二)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同意录用和接受聘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初步约定将来就业的基础条款,如服务期限、试用期限及试用期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

(三)时效性不同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自动终止其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二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业协议书发生争议,主要是按照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学校或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生意合作合同书篇(11)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乙方是依据___________(国家名称)的法律并在该国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乙方是____国公民);

2.甲乙双方共同决定联合制作电视剧《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决定联合制作集电视剧《_______ 》(外文名称《_______》,下称“电视剧”)。

第二条 电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_____万元,每集为¥____万元。其中,甲方出资¥___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乙方出资¥___万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___。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争取到第三方资金赞助的,其有权提取第三方赞助金额的百分之____作为酬金,剩余部分纳入总预算。纳人总预算的第三方赞助金额,其中百分之算作甲乙双方中争取到赞助的一方的出资,其余百分之算作甲乙双方中另一方的出资,甲乙双方的出资占总预算的比例应据此加以变更。

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基于电视剧以宣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收人或收益,亦应纳入总预算。

若最终预算不足,甲乙双方应分别按其出资比例追加投资。

第三条 因联合制作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所有权利的分配比例及行使的地域范围等由甲乙双方在《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同》中另行约定。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

第四条 本意向书签署生效后,由甲方负责申请办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以及合拍电视剧的题材规划立项,乙方应予以协助。

第五条 电视剧前期创意以及文学剧本的创作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聘用编剧完成。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申请以及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文学剧本的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更改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电视剧在中国境内的主要拍摄景点为_______,变更新的景点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条 电视剧主创人员由甲乙双方分别选派,其中,甲方主创人员占百分之__,乙方主创人员占百分之___。乙方主创人员的联络及工作安排由乙方负责。主创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详见本意向书附件一。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准予拍摄的批复之日起____日内签署正式的《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合同》的内容包括出资的管理使用、收益亏损的计算和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属于依法注册、合法存续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第十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此向对方保证:

1.有能力并有权利签署本意向书,且其在履行本意向书下的所有义务时,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联合制作电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

因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其承诺或保证而引起的赔偿、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诉讼费用等,该方当事人应当保证对方当事人免于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意向书:

1.乙方在本意向书第十条第1项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乙方依据其本国法律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法人资格;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意向书:

1.甲方在本意向书第九条或第十条第1项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意向书终止履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意向书;

2.甲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的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申请未能获得批准;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除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意向书。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意向书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若未出现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意向书,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甲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一条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3.若乙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或第3项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意向书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就因本意向书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出资比率分配或承担。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书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本意向书附件为本意向书的组成部分;本意向书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在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本意向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意向书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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