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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7 15:03:50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篇(1)

关键词:

市政绿化;绿化养护;物资采购;物资管理

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城市绿化是城市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对城市绿化进行长期养护是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俗话说,园林绿化“三分栽、七分养”,市政绿化养护对于城市绿化工程的美化、观赏性和生态效益的发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绿化养护工作做不好容易造成园林绿化建设成本大量浪费,出现绿地退化、树木枯死等现象。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人们的居住需求,城市市政绿化面积开始增加,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的工作量也不断加大,在进行绿化养护时所需要采购的养护物资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在物资采购和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度,导致在进行绿化养护物资采购和管理时会出现一些问题,影响市政绿化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物资采购管理是单位管理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对控制物资成本支出、优化单位物资采购资金结构以及合理利用物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新时代下,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如何做好养护物资的采购管理,为市政绿化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是市政绿化养护单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物资采购管理现状

1.养护物资采购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

在绿化养护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中,由于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对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对养护物资采购和管理的理解。对制定的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了解不够,甚至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等腐败现象。

2.养护物资采购缺乏计划

一些绿化养护单位在采购物资时不根据实际需要和库存量制定养护物资的采购计划,导致在养护物资采购时出现盲目采购现象,使得养护物资储备量过大或短缺,造成资金占用过多,资金利用率过低。

3.物资采购存在风险

养护物资采购过程中,容易出现合同欺诈、价格变化、供应商延期交货、采购产品质量不达标及采购意外等问题,这些风险的存在都会对养护物资的采购和管理造成影响,甚至影响绿化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4.养护物资采购管理管理观念和手段落后

在绿化养护单位中由于物资采购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对于先进的采购管理理念缺乏学习,在采购物资时大多是根据个人经验进行采购,不会在采购之前去做市场调查和评估。在物资管理过程中依旧沿用的是传统的登记方法,不能及时了解物资的库存情况,导致物资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养护物资丢失等现象。

二、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对策

1.提高对养护物资管理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指出,意识能够反作用于物质。要想提高市政绿化养护物资的管理水平,市政绿化养护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物资的采购与管理,这样才能引起全体管理人员的重视,提高管理的水平。此外,有效提高养护物资管理水平,需要配备责任心强的专业物资采购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养护物资采购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能力,有助于提升市政绿化养护物资采购管理的水平。

2.实施养护物资计划管理

第一,养护物资管理计划的编制。养护物资管理计划的编制是实施养护物资管理工作的前提,科学合理的管理计划能够保证后期管理工作质量,促进单位健康发展。养护物资采购管理计划制定需要单位内部各部门加强沟通,在采购物资时各部门要进行信息交流,根据需要确定采购物资的数量、规格和所需资金等。同时,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积极引入计算机技术,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共享,让单位物资管理人员了解单位物资的采购情况和库存情况。第二,加强养护物资采购部门、管理部门与养护施工部门的沟通,根据绿化养护项目实际需要的养护物资制定采购计划,建立完整的养护物资数据库,对养护状况、物资收发进行有效管理,杜绝性能质量差的养护物资流入绿化养护现场,影响绿化养护的效果,也杜绝超出计划范围的采购行为,以免造成资金积压、养护物资浪费等现象。

3.加强对养护物资采购环节的管理

第一,有了合理的计划,规范的采购活动对单位成本控制及绿化养护的有效运行有着最直接的作用,在材料采购之前需要明确所采购物资的质量和技术要求,而且还要对市场行情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并对备选供应商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设备状况、财务信用等状况有所了解,建立和完善询价比价机制以及招投标采购、集中采购等采购机制。在承诺付采购资金时,要审核产品价格,高出限价的采购资金不予审核。采购物资到货后,要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和验收。最重要的是落实养护物资管理的责任制度,力求采购资金运作透明和效益最大化,只有这样管理水平才会提高,单位才会降耗增效。第二,选择资信好的物资采购单位,保障所需物资及时供应。通常情况下市政绿化养护单位的养护物资管理人员配备较少,为了确保养护工作所需物资的正常供应,市政绿化养护单位一般会同物资材料的供应商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关系,所以在物资材料采购单位的选择上要重视物资供应商的信誉和实力,选择实力强、信誉高的供应商提供工程所需的主要物资。在价格的制定方面,为了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由双方协商确定。此外,为了提高物资采购的效率,市政绿化养护单位可以通过第三方物流业务模式,为市政绿化养护单位解决供应量大、速度要求高、物资种类多等问题。第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合理配置。养护物资的管理,无疑都是靠员工来完成的。要想提高养护物资的管理水平,不仅要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从根本上来说还要得到员工的认同,增强单位的向心力,使员工真心实意地投入工作中。因此,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原则,在员工的配备、安排上力求人性合理。同时要及时排查机械养护的安全隐患,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

4.强化物资储备管理

物资的储备管理作为单位保证正常生产的必要手段,使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是很有必要的。首先,物资验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品种规格不符的予以退货。其次,仓储物资时一定要采用科学的保养手段,做好保养工作。同时确定物资储备额度,保证物资储备量合理。合理利用储存空间,储存结构和储存地点也要合理。做好储备工作,可以使单位的库存物资保持在合理水平,节约储备占用资金。增强储存管理的灵活性的同时可以保证单位资金良好运转,增加单位经济效益。

5.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为了使市政绿化养护单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改革。应该建立信息化的管理平台,根据市政绿化养护单位本身的物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管理,对于物资的采购、成本管理都应该做到公开透明。这样逐渐形成全面的单位养护物资管理系统,从而能够对物资进行全面的跟踪,方便单位对物资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总之,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市政绿化养护单位要想做好绿化养护工作就需要转变物资采购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改进物资采购管理的手段,在采购和管理过程中要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物资浪费和资金占用,促进绿化养护物资采购管理水平的提高。

作者:刘治国 单位:天津学苑市政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篇(2)

中图分类号:TU98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248-01

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环境、绿化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园林绿化是一个城市风貌的体现,一个城市园林绿地规划建设的水平和层次,不仅代表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还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着一个城市其他方面的发展。应在充分了解园林绿地系统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做好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同林绿地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但目前园林绿化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园林绿化招投标市场上存在招标投标不规范操作现象,园林绿化单位自身管理存在“吃探头粮”现象,园林绿化管理存在执法权责不统一现象等。

基于以上问题分析,本文主要从管理体制不顺、监督力度不足、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四个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一,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顺

管理体制不顺,是造成园林绿化管理出现问题的根源。通过分析政府职能部门和园林绿化单位的内部管理机制,将存在的原因概括为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养护作业单位运行机制落后以及园林绿化管理市场开放不够等三个方面。

1,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

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绿化工作实行规划、监督和指导。局机关的规格、编制、处室设置以及经费来源实行财政全额拨款,赋予了局机关对全市绿化行业,进行领导和指导的行政管理职能。多年来,城市建设管理局在履行政府职能、发挥行业优势,加快城市绿化建设,促进园林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事不分、干管不分以及铁饭碗等种种固性弊端,造成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管理职责不明确,一些事业单位被赋予了行政执法的权利,使城市绿化筹资难、绿化资产保值难、绿化水平提升难的“三难”问题十分明显,这种“政府”管理的模式已经阻碍和制约了园林行业的健康发展。

2,养护作业管理单位运行机制落后

养护管理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体,养护作业单位(城市建设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绿化处和园林管理处)是以财政补贴为主的单位,职工属自筹自支事业编制,由于事业费的投入非常低,甚至没有,人员开支困难,只得占用维护费用解决开支问题。同时,在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干好、干赖一个样,工作没有积极性,这种“以费养人”的运行机制已不适应园林绿化管理的发展。

3,园林绿化管理市场开放不够

现行的园林绿化管理模式是:绿化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绿化处和园林管理处共同管理,园林绿化行业始终处于政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垄断管理状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目前,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行业已经开始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是由于时间短,市场开放性还不够,一些地区园林养护未实行必要的准入,或者参与企业的质量不高,保证不了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保值增值,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园林绿化的管理。

二,监督管理缺乏力度

监管力度不够,是造成一些地区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绿化规划管理缺乏刚性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绿化工作成功开展的前提和保证。一般说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政府行政管理部T就应向社会公布,并以城市“绿线”对其范围进行划定。规划为城市绿化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它用。虽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早已编制并经过修编,但却没有划定各类绿地的绿线范围,且没有充分向社会进行公布,规划的绿化用地或已建成的绿地被随意变为它用的现象,特别是政府授权于企业经营性开发建设被改建的现象屡屡发生。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因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或上级的认可,再加上绿线模糊不清而无法监督,社会各界因不知绿地系统规划的详情而不能监督,致使大量城市绿地被蚕食,绿化规划的严肃性不能得到切实维护、刚性得不到有效发挥,严重破坏了我市的城市绿化景观和生态环境。

2,对建设施工企业跟踪督查不够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或者在监管过程中未采取及时补救措施,使一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擅改设计图纸,不注重施工程序,没有进行综合配套建设,特别是供水设施、管理用房、护栏保护设施等配套不到位,给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带来重重困难。

3,设计审核管理不严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园林绿化设计过程中,为了提高地方经济效益,以及一些领导干部追求工作政绩,在设计审批过程中,放松对园林绿化的设计审核管理,减少园林绿化的设计比例,降低区域绿地率,使园林绿化设计未能体现出“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宗旨。

4,后期养护管理缺乏连续性

各地方政府对全市绿地没有制定统一的养护标准,导致管理养护水平参差不齐,随意性大。据不完全统计,现有绿地面积分布中,交通、水利、开发区占总数的70%,其养护费标准仅为0.6-1.2元/平方米;而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的30%左右面积,最高也只有2-3元平方米,由于绿化维护经费过低,很难维持较好的绿化效果和绿化质量,严重影响了城市绿化的发展。

三,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低,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的好坏,直观反映了一个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水平,也直接影响到该城市的市容形象,体现了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和综合经济实力的大小。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生存环境需求的逐步提高,园林绿化建设也越来越被各级政府和城市管理部门所重视,鄂尔多斯市陆续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绿地建设,使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人均占有率大幅度提高。但同时,“重建设轻管理”这一不容置疑的现实问题在不少地方也一直存在着。因绿化养护经费投入的不足、缺乏高素质养护技术人才与队伍、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滞后等诸多因素,制约了绿地养护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养护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致使绿地养护质量不高、管理不到位,影响了绿化功能效益的有效发挥。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单位缺少具备园林常识及管理技能的专业人才,缺少必要的园林机械,在绿化养护的具体操作中缺乏技术性、针对性的规范养护管理,导致不少新建的绿地植物生长不良,成活率不高,达不到预期的景观效果。同时,在行政执法上,管理人员缺乏对相关政府条文的了解,对管理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一味地加以罚没或处罚,甚至行为蛮横,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管理手段影响了政府的信誉。

此外,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各地方制定了相应的园林绿化管理文件,但这仅是地方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依据,管理手段不硬,导致这方面的行政法规不健全,绿化养护缺乏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基本上属于无序操作。

参考文献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篇(3)

第二条(环城绿带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环城绿带,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沿外环线道路两侧一定宽度的绿化用地。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划定。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城绿带的规划、建设、养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和管理原则)

环城绿带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计划、集中控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绿带的管理;市环城绿带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绿带建管处)负责环城绿带的具体管理。

有关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浦东新区绿带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绿带的管理,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计划、规划、农林、建设、土地、水务、市政、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绿带规划和计划)

环城绿带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绿化局、市农林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绿化局应当按照环城绿带规划编制环城绿带建设计划。

市绿带建管处和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城绿带建设计划和分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环城绿带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规划的调整)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需要改变环城绿带规划的,由市规划局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环城绿带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申请,由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其中,涉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应当同时征求市农林局的意见。

第九条(绿带用地)

环城绿带建设用地,通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取得。

环城绿带用地在未征用前,可以按照由市农林局会同市绿化局制定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一)通过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合作等方式进行建设;

(二)原土地使用性质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土地;

(三)原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合环城绿带功能的,应当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进行调整,并由市或者区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市绿化局会同市农林局制定。

采取前款规定的合作或者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同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原建设项目的处理)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已建项目可予以保留;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可采取调整规划设计等办法进行处理;调整规划设计或者拆除在建项目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前,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未建项目,应当予以退地或者换地;退地或者换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但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经市或者区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无偿收回。

未经规划批准,或者在环城绿带规划批准后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违章建筑,按照《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和养护经费)

环城绿带建设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政策性贷款或者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

(三)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环城绿带养护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予以核拨。其中,单位、个人等投资的绿地开发项目,由投资者负责落实养护经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环城绿带的建设和养护。

第十二条(优惠政策)

环城绿带投资、建设、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绿带建设)

市绿化局应当根据环城绿带的规划要求,制定环城绿带建设标准。

环城绿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城绿带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养护单位的确定)

下列环城绿带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的发包,应当实行招投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绿化养护标准)

市绿化局应当根据环城绿带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环城绿带养护技术标准。

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环城绿带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第十六条(绿带保护)

对已建成的环城绿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借用或者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征)用已建成的环城绿带或者临时使用环城绿带用地的,按照《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树木变动)

环城绿带内树木的更新、移植或者调整,应当按照《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范围内的树木更新、移植或者调整除外。

第十八条(设施设置)

在环城绿带范围内设置市政、环卫、供电、通信以及其他设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设置设施时,不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在环城绿带范围内禁止捕捞、狩猎以及其他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绿化局、区绿化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捕捞、狩猎以及其他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由市绿化局、区绿化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管理人员、、、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复议和诉讼)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篇(4)

中途分类号: TU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园林规划和绿化是城市园林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依据,能够促使城市园林建设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从而在充分了解城市园林绿地系统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做好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有效的突出当地自然及文化风貌,美化环境,改善环境,切实保护好生态多样性。

然而伴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不断深入,部分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城市园林规划和绿化方面并没有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城市景观建设需要进一步改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对于打造美丽城市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已将工作重点放在营造城市美好生态环境、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摆在城市建设工作中的关键位置。

然而小城市在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本人从事园林工作多年,现就小城市园林规划及绿化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一些对策。

1小城市园林规划和绿化存在的问题

1.1规划队伍专业人员缺乏,档次不够高

小城市园林规划行业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城市园林规划统一的行业规范及规模,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设计队伍不能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任务,往往园林规划涉及的面较广,任务较重,致使有些规划设计档次不够高,设计人员并不能有充足的精力完成从设计方案到施工验收,同时,规划经费不足,从而园林绿化质量就会相应受到影响。

1.2绿地结构不科学

大部分小城市存在绿地数量不足,游园、公园偏少,新老城区绿地率相差较大且老城区公园绿地老化现象严重等问题。绿地结构层次比较单一,植物景观单调,在季相、色彩等方面缺乏变化,乡土树种使用内有足够的充分,跨区域树种却大量应用,例如,近些年有些北方城市大量引进使用南方苗木,再加上养护管理不到位,致使目前水土不服现象显著,无法有效反映出园林的艺术风貌,影响了园林景观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的要求,并造成了经济损失。

1.3规划设计与绿化管理不平衡

近几年,有些小城市热衷于聘请专家编写城建园林绿化规划,虽然设计水平较高,但建设中由于经费、人员等原因,建设水平与规划水平不相符,再加上移交后管理经费缺乏、技术落后、监管不严,往往三年内就没有最初的样子,就要重新修改规划,改造提升。没有长期的规划和标准的绿化养护管理,造成规划设计和绿化存在比例失调,更谈不上达到生态标准。

1.4养护管理工作参差不齐

有些小城市有些绿地养护管理外包,虽然减轻了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负担,但有些公司责任心不强致使管理不到位。有些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更是粗放,体系更不完善。有些主管部门管理起来的绿地反而管理的较好,小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有些地方由于绿化养护资金不够,导致养护质量不高,主要依赖地方财政资金,缺乏社会筹资渠道。伴随着绿地面积的进一步增加,养护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养护资金日益紧张,使得管理工作难上加难。

1.5缺乏创新和特色

由于有些小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喜欢套用其它地区大城市的园林风格,或将设计大家的手法生搬硬套,从而缺乏本地区的园林绿化特色。没有创新点,都一成不变,没有真正体现出园林绿化建设的意义,同样也就无法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2解决措施

2.1保证园林绿化投资

在加大园林绿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加大该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资金投入,正确处理绿化与环境投资之间的关系,把间接效益与直接效益挂钩,在保证环境与绿化质量的前提下,牢固树立长期绿化的思想,常抓不懈,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提高。在保证园林绿化建设的同时,还能增加该地区的经济效益。

2.2优化园林规划设计水平

优化规划设计,凸显城市特色,按照生态园林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对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增加园林规划设计专业人员,凸显城市文化特色,合理配置植物群落,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免污染环境。在植物配置方面必须体现大气,选取的物种应当满足乡土化、景观化、生态化以及功能化的需要,从而不仅可满足人们对景观艺术的要求,而且可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减少物种“水土不服”。整体布局必须协调,四季景观变化有致,在城市主要交通路口、繁华街头、高速路口营造出更多优美的人文景观。在大规模景观工程项目规划设计中,进一步挖掘乡土资源,增加城市特色,创新规划设计,打破一成不变的规划模式,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高的收益。

2.3因地制宜,建立规划长效机制

根据城市不同特点进行不同的绿化设计,突出城市文化底蕴和内涵。首先应从该地区的实际水平出发,在建设的过程中应因地制宜地发展绿化,同时也要立足于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其次在园林绿化建设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原有生态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减少对原有环境的破坏,不要生搬硬套。根据城市发展现状,并结合城市现有的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绿地的应急避难功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近期及长期发展目标。

2.4加大绿化养护管理

一般的养护操作模式还很简易原始,主要是拔草、浇水、喷药,忽视了修剪的艺术性以及施肥、病虫害的预防等环节,其结果直接影响到绿化的景观效果,造成乔木长势不佳、灌木整形单一,因此在抓好绿化施工质量的同时,抓好养护的质量也同样重要。

2.5加强绿化宣传力度,提高绿化认识

园林绿化建设是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部分,也是改善环境的有效方法,由于居民的文化程度不同,在对园林绿化建设的认识上,没能达到共识。有些绿地及花草得到破坏,增大了养护管理工作量,以至于阻碍园林绿化的建设步伐。需要当地政府加大园林绿化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园林绿化的认识。在建设该地区的园林绿化时,要立足于该地区的地方特色,所建造的园林能满足该地区人们的生活需要,使人们能从实际生活中提高对园林绿化的认识。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篇(5)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治合格、素质过硬至关重要,为此,始终坚持把学习摆在首位,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业余时间读书看报和参加单位组织的相关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制度,在学习中细致深入查找不足,扎扎实实整改,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水平,从而进一步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差距和不足,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增强了努力干好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亲身体会到,自己在工作上的每一个进步,都离不开领导的关怀、指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今后我将以更加饱满的干劲,更加务实的作风,努力克服不足,锐意进取,力争把工作做得更好。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事程序

科室把创新制度建设作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事程序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科室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和工作规则等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科室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园林绿化叁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初审资料坚持进入政务大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存档和备案资料,注重节约,简化办事程序,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增强了科室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尽职不越位,履职不错位,强化科室管理,树立了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团队形象。

(三)强化业务工作,提升工作水平

积极开展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认真遵守《城市绿化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局《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要对各类在建、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绿化设计方案要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提出绿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明确绿化用地技术指标,突出绿化植物的配置技术要求,要对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绿化方案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强绿化工程管理,切实提高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水平。2015年对**·华府住宅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昌林花苑小区景观绿化工程、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和学校景观绿化工程、**中和教育港景观绿化工程等4家项目附属绿化方案进行了审核审批。对各项目的绿化技术指标、规划控制绿地率、绿化植物配置、硬质景观、园林小品等配套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加强督查监管,提高管护意识

定期开展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调查摸底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从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园林绿化行业及市场监管情况、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情况等方面,对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

从调查的情况看,规划方面:全市六县一区,**完成了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规划编制工作,两县分别获得了省级园林县城称号,****正在着手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其余各县未编制;绿化方案的审批管理方面:各县均疏于管理,注重了规划方案绿地率指标的控制,而忽视了绿化方案的审查审批,建设的标准和质量不高,一些已建成的项目绿化效果差。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方面:我市园林绿化行业起步较晚,行业管理相对滞后,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专业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的专业资质单位偏少,且分布不均匀。目前,我市现已注册取得城市园林绿化叁级资质企业19家,国家一级企业1家,二级企业1家,集中分布在**两县区。市场管理方面:除部分造价较大综合性园林工程进入建设市场进行招标交易外,大部分园林绿化项目还游离于市场之外,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市场管理还不规范。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方面:各地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管理粗放,且养护管理资金难以落实。

(五)努力靠实责任,完成任务指标

2015年,全市新增城市绿地面积109.19公顷,城市绿地率达到了13.77%,比2014年提高了1.11个百分点。任务完成较好的有**的“美丽**”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水生态文化风情线景观带建设项目、滨河东路绿化工程项目形象进展良好。

(六)加强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

1、***及**治理项目,已全部完成所有工程量,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2、完成**工程验收。

3、**市文化中心基本完成。

二、存在的问题

(一)各县区园林绿化养护认识不到位,园林规划设计不科学,一些园林绿化设计人员,专业知识不过硬,过分注重硬质景观和平面构图,轻视植物种植设计。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比例失当,造成品质降低,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缺乏法制保障,虽然一些地方加强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法制化措施,但从整体上看,园林绿化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操作规程、管理体系法制保障薄弱,导致科学、法制和规范化的养护管理措施难以有效落实。

(二)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源头投入少。城市绿化建设投资目前主要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模式,还没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导致绿化规划实施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很难实施。

(三)专业人员匮乏,日常监管难到位。尽管各县区有专门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但具有园林绿化专业的人才较为匮乏,使其专业监管难到位。

三、关于2016年工作

(一)做好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国务院和住建部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明年,科室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业务部门适时进行全市范围内的业务培训,领会精神,提高能力,促进工作。

(二)制定出台一批关于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参照先进地区的经验及相关法规和政策,明年计划编制定我市《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我市园林绿化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篇(6)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治合格、素质过硬至关重要,为此,始终坚持把学习摆在首位,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业余时间读书看报和参加单位组织的相关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制度,在学习中细致深入查找不足,扎扎实实整改,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水平,从而进一步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差距和不足,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增强了努力干好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亲身体会到,自己在工作上的每一个进步,都离不开领导的关怀、指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今后我将以更加饱满的干劲,更加务实的作风,努力克服不足,锐意进取,力争把工作做得更好。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事程序

科室把创新制度建设作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事程序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科室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和工作规则等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科室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园林绿化叁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初审资料坚持进入政务大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存档和备案资料,注重节约,简化办事程序,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增强了科室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尽职不越位,履职不错位,强化科室管理,树立了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团队形象。

(三)强化业务工作,提升工作水平

积极开展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认真遵守《城市绿化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局《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要对各类在建、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绿化设计方案要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提出绿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明确绿化用地技术指标,突出绿化植物的配置技术要求,要对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绿化方案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强绿化工程管理,切实提高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水平。2015年对**·华府住宅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昌林花苑小区景观绿化工程、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和学校景观绿化工程、**中和教育港景观绿化工程等4家项目附属绿化方案进行了审核审批。对各项目的绿化技术指标、规划控制绿地率、绿化植物配置、硬质景观、园林小品等配套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加强督查监管,提高管护意识

定期开展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调查摸底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从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园林绿化行业及市场监管情况、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情况等方面,对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

从调查的情况看,规划方面:全市六县一区,**完成了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规划编制工作,两县分别获得了省级园林县城称号,****正在着手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其余各县未编制;绿化方案的审批管理方面:各县均疏于管理,注重了规划方案绿地率指标的控制,而忽视了绿化方案的审查审批,建设的标准和质量不高,一些已建成的项目绿化效果差。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方面:我市园林绿化行业起步较晚,行业管理相对滞后,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专业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的专业资质单位偏少,且分布不均匀。目前,我市现已注册取得城市园林绿化叁级资质企业19家,国家一级企业1家,二级企业1家,集中分布在**两县区。市场管理方面:除部分造价较大综合性园林工程进入建设市场进行招标交易外,大部分园林绿化项目还游离于市场之外,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市场管理还不规范。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方面:各地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管理粗放,且养护管理资金难以落实。

(五)努力靠实责任,完成任务指标

2015年,全市新增城市绿地面积109.19公顷,城市绿地率达到了13.77%,比2014年提高了1.11个百分点。任务完成较好的有**的“美丽**”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水生态文化风情线景观带建设项目、滨河东路绿化工程项目形象进展良好。

(六)加强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

1、***及**治理项目,已全部完成所有工程量,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2、完成**工程验收。

3、**市文化中心基本完成。

二、存在的问题

(一)各县区园林绿化养护认识不到位,园林规划设计不科学,一些园林绿化设计人员,专业知识不过硬,过分注重硬质景观和平面构图,轻视植物种植设计。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比例失当,造成品质降低,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缺乏法制保障,虽然一些地方加强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法制化措施,但从整体上看,园林绿化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操作规程、管理体系法制保障薄弱,导致科学、法制和规范化的养护管理措施难以有效落实。

(二)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源头投入少。城市绿化建设投资目前主要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模式,还没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导致绿化规划实施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很难实施。

(三)专业人员匮乏,日常监管难到位。尽管各县区有专门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但具有园林绿化专业的人才较为匮乏,使其专业监管难到位。

三、关于2016年工作

(一)做好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国务院和住建部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明年,科室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业务部门适时进行全市范围内的业务培训,领会精神,提高能力,促进工作。

(二)制定出台一批关于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参照先进地区的经验及相关法规和政策,明年计划编制定我市《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我市园林绿化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篇(7)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㈡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㈣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2%,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㈡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2%;

㈢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2%,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㈤城市主干道应达22%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九条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㈢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其中);

㈣生态停车场绿地率按20%折算。

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尽快实施。

第十七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地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㈢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㈣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㈡单位附属绿地、自建公园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㈣生产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管理;

㈤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树木,由该居民管理;

㈥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

第二十一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地认养活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认养人(单位或个人)自愿认养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合同应当包括认养人为城市绿化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费用或劳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城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㈠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㈡超过第㈠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㈢超过第㈡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七条敷设通讯、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日内报告市城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城管部门调查立档,作出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护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对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申请迁移的单位支付移植费用,落实后期管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时报市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种。

第四章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㈠攀、摘树枝、花果,剥树皮;

㈡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

㈢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篇(8)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发改、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镇(街)、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符合《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各类开发区、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相应资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规划、设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用地红线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配套绿化标准审批、绿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主、次干道、内街巷道的绿地绿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四)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七)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签订认养协议。

认养人应对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面积同质量的绿化地和费用。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打钉、缠绕绳索和悬挂重物;

(二)在树脚、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穿行绿篱;

(三)擅自修剪枝条、折枝、采花摘果、晾晒物品;

(四)在绿地上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五)向城市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弃置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民住宅区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合理的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砍一栽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城市绿化负有保护责任,施工时,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避免城市绿化受到损害。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篇(9)

公 告

第二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植护并重、严格管理的原则,兼顾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功能效应,推行立体绿化等绿化新形式,适时调整绿化建设和养护标准。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研究,加强植物物种保育和引种,加大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和繁衍,促进植物品种优良化和生态资源多样化,推广生物防治植物病虫害技术,推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绿化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绿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市场和质量监管、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植物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及防治技术指引,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化设计、施工、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定期树木品种种植指引。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全市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绿化资源状况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 公共用地绿化建设责任人和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责任:

(一)水务、铁路、交通等单位分别负责河道、水库、铁路、公路、交通场站等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二)规划国土、农业渔业、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储备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建筑工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他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其中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公园、风景林地等公共用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养护,其他公共用地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绿化养护;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其他公共用地分别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

非公共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履行绿化建设和养护责任。

第十一条 已出让半年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未作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绿化覆盖。

第十二条 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养护责任;并应当加强绿化、绿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遵循科学布局、均衡发展和兼具特色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除下列情形外,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其他法定情形。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二)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其他法定情形。

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枢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专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一)城市主干道路长度一千米以上或者红线范围内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

前款绿化设计方案确定后,应当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前,绿化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

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四条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绿化用地进行审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绿化用地的功能。

第二十六条 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

第四章 立体绿化

第二十七条 推行和鼓励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实行科学规划、部门统筹、社会参与、多元推进。

本条例所称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等方法实施的绿化。

第二十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可以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但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其他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达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也可以折算成地面绿化面积,计入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第三十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三十一条 实施立体绿化应当确保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及相邻区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

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扩建或者修缮完成后,被占用、拆除的立体绿化应当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立体绿化由其所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按照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和清洁。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立体绿化发展专项规划。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制定立体绿化技术规范以及立体绿化与地面绿化的折算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体绿化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公共绿地。

第三十七条 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同时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申请中一并提出;临时占用属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经批准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当双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恢复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免交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建设单位组织恢复绿化和迁移树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绿化养护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非绿化养护责任人擅自修剪树木。

第四十一条 禁止擅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迁移树木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迁移:

(一)城市建设的需要;

(二)修剪无法改变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产生的威胁。

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或者无法迁移、树木死亡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需砍伐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二条 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向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迁移、砍伐属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树木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迁移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迁移、补栽树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施工项目、单位、工期等内容:

(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

(二)临时占用公共绿地;

(三)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

前款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迁移、砍伐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排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养护责任人;迁移、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

(二)在禁止践踏的公共绿地践踏绿地;

(三)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私搭乱建;

(四)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所认种认养树木、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破坏绿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受理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对绿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民担任绿化大使,向公众宣传、推广绿化。

绿化大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应当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予以特别保护:

(一)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

(二)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

(四)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其他树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

第五十一条 古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定级。

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门档案及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设置保护设施,并设立统一的古树名木标识。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供古树名木的地理位置。

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根据需要征询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范围内是否存在古树名木,以及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避让和保护措施予以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皮等;

(三)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取土、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污水、垃圾等;

(四)擅自修剪古树名木;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确需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并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养护责任:

(一)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二)铁路、公路、河道、水库、公园和风景区等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三)私人宅院所有人负责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四)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

第五十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履行养护职责,并确保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受侵占。发现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树势衰弱、死亡或者被盗伐等情形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古树名木进行病虫害防治和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或者被盗伐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待建地未按规定进行绿化覆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进行绿化覆盖;逾期未进行绿化覆盖的,未绿化覆盖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责令绿化建设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未达标绿化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的两倍处以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按同意方案擅自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四条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绿化建设责任人未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化平面图,或者绿化平面图不符合要求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立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占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公共绿地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并按照应缴纳费用的两倍处以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绿化养护责任人逾期未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剪,修剪费用由绿化养护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株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株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每株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迁移致古树名木死亡或者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照每株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以及其他损坏绿化、绿化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有损毁绿化和绿化设施、侵占公共绿地等行为,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

(二)擅自改变绿地范围控制线和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

(三)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布;

(五)未按规定对国有储备用地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恢复绿地绿化;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地,是指专门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美化景观的所有绿化用地。

(二)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三)公共用地,是指城市交通、通讯、能源、供排水系统、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学校、医院等教育、卫生、文化娱乐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依照本条例规定按面积处以罚款的,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篇(10)

随着国家实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全国城乡单位的园林绿化日新月异。近几年来,城市绿化建设已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绿化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步伐进一步加快。园林绿化工作不断上新台阶,园林式、花园式的单位,小区、学校层出不穷。我市从2001年开始加大了城市绿化的投入,实现了城市绿化由维护到规模化建设的转变,城市绿化的重要性已为政府和市民所共识。但城市绿化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充分认识绿化养护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绿化养护工作已成为城市绿化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 现状与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城市新建小区、公共绿地及道路等绿化工程普遍存在养护不足的情况,如曹州路行道树工程,栽植后由于养护及技术因素,成活率不足15%,经多次补植成活率不足70%;金盾花园小区绿化,在业主入住两年后,原植草坪全部由本地野生草代替,乔灌木层次混乱;赵王河公园设施破坏屡有发生等。经过分析,出现以下养护不良的现象:一是,有的绿地灌木长势过快,长得过高,造成植物群落层次结构混乱;二是,有的绿地对病虫害监测不重视,未能及时防治,刺蛾、叶蜂、白粉病、蚜虫等较常见;三是,有的绿地植物修剪、抽稀、调整等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以致诱发病虫害,如白粉病等;四是,有的绿地部分景点的花灌木球类、大色块的修剪不标准,显得杂乱无章;五是,有的绿地树木的根部萌蘖、徒长枝、老枝等修剪不及时,多年积累造成绿化面貌较差;六是,人为破坏严重,践踏绿地、草坪;七是,绿地内设施如小品、灯具、护栏、侧石、地坪等破坏现象时有发生,垃圾桶分布不均匀,造成生活垃圾到处可见。

二、目前绿化养护滞后的主要原因

1、对绿化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绿化工程是为了满足社会对美化环境的需求,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和绿化养护是关键。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设是园林规划设计者的设计意图体现的第一步,苗木种植和养护是绿化工程重头戏,如果养护不到位,必然影响苗木的成活和生长,园林规划设计者的设计意图难以得到充分体现,或者与原设计意图大相径庭,严重影响绿化工程建设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发挥。同时对绿化工程实施良好的养护,保证了苗木的成活和生长,才能取得预期的绿化美化效果,更好的体现设计意图。另外高水平的养护给城市带来的美化效果,可以提高广大市民的对绿化环境的认识,激发参与和支持园林绿化事业的热情,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巩固绿化成果,从而促进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园林植物造景效果才能真正实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造成本才能降低,有限的植物材料资源才能充分利用。才能充分体现绿化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经济价值,才能真正成为城市的亮点,市民休闲的好去处。

2、绿化养护经费不足。

绿化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做好绿化养护工作的关键因素。由于财政比较紧张,加上对绿化养护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建轻养,这几年我市的绿化养护经费得不到较好的解决,经费严重不足,以牡丹区园林管理处为例,该处担负养护绿地面积330余万平方米、行道树7万余株,年养护费600余万,缺口达50%,从而造成绿化养护技术装备落后,绿化养护措施无法到位,绿化养护仅限于拔草、保洁等最基本工作,绿地的景观效果差。

3、养护工作缺乏创新,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绿化面积不断加大,从事园林绿化养护队伍日益扩大,这批养护大军中,除牡丹区、开发区园林管理处有相应配备的技术人员和专业养护队伍外,其他只有极少部分是专业院校毕业生担任技术员,而多数来自转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农工,技术人员和养护工比例不足2%,特别是小区的绿化养护人员几乎是空白,缺乏应有的技能和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对树木修剪、病虫害防治等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工作,往往力不从心,养护工作缺乏创新,方法比较简单,技术含量低,养护效率较低,养护质量较差。绿化养护工作不到位,种植好的树木不久就可能枯萎死亡,那么前面的绿化工作就全部白费,设计者的意图和园林景观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必须提高养护队伍整体素质,普及养护知识,掌握相关作业技术是保证巩固园林绿化效果,保障美景常在,鲜花盛开的关键措施。

三、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的对策与措施

通过研究分析,菏泽应采取如下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的对策:

(一)各级领导部门应充分认识养护在园林绿化中的重要性,加大养护资金的投入,保证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园林部门能够及时改善养护设备,增配和培训养护人员,加强各项养护措施。

(二)主管部门加强对绿化养护监管,层层落实考核政策,不留空白地带。

(三)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养护管理制度,提高养护水平。

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的措施如下:

(一)、制度规范化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规范管理。

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特殊性、持续性的工作。参与日常养护管理必须具备相应的园林专业技术与实践经验,但又是一年四季漫长循环的过程。所以,为了确保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行,展现良好的景观效果,必须健全制度、完善管理。

(二)、管理人性化

“以人为本”, 提高综合素质和凝聚力

“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已成为我们的共识,而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泉,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的同时,应加强沟通,和谐共处,逐步形成良性管理体系。针对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特殊性和季节性,特别是在夏秋高温季节应实行弹性工作制,根据天气温度的变化调整养护工作时间,让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又避免高温烈日下中午的养护工作。实行加班调休制度,让员工合理调节和运用工作休息时间。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实行工作责任承诺制,结合具体养护工作做出书面承诺,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重视思想,常抓不懈,在实践中提高,在创新中发展。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交流,考核评优,加强团队精神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凝聚力,提升队伍的配合能力、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养护精细化

规范操作流程,实行动态管理。

“工作精心、过程精致、质量精品”应是我们养护管理的新思路,也是我们养护过程标准的新要求,新目标。精细化养护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认识到理解,从理论到实践,准确的定位,有效地保障,积极转变观念,努力完善,必须站在更高的起点上,通过不断的学习,摸索,探讨规范养护作业运行模式,注重工作中每一个细节,增强责任感,循序渐进,全面提高。

1、合理计划

合理有效的养护计划是顺利开展各项养护工作的前提,根据我市绿地的特点及具体要求及各类重大活动,结合我市园林绿化相关技术规范和现场土地条件,各类园林植物的生长态势,季节特点,我市的气候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养护计划,从大局方面对一年的养护工作做出准确的定位;月度实施计划及周计划,则是注重养护任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具体细节要求,对于工作的调整安排做出指导和参照。通过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的调整、总结、实践、分析、审核,使养护作业计划更全面、更实际、更合理。合理有效的养护计划体系应该包括植物的调整计划;病虫害防治计划;施肥计划,草坪养护计划;植物修剪计划;四季草花调整计划;养护员工培训计划等。

2、监督考核

日常养护管理的成效离不开有效的监督考核,加强日常的巡视管理检查和定期养护质量意见征询,结合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对反馈的各类信息、存在问题及时加以分析解决。有针对性的进行考核,采取综合评价体系,结合员工守则,基本的道德规范,养护计划,技术要求,养护区域的各类规章制度,通过考核奖励与惩罚,有效保证了养护工作的实施与养护质量,做到管理有层次,计划有目标,工作有落实,过程有控制、考核有依据、质量有保障。

3、资料收集

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种类较多,覆盖面较广,相关不确定因素也较多,例如天气、药剂、人为干预等。每一个细节的改变,可能会导致相关工作的调整。所以日常养护管理中数据的收集、资料的累积、记录的整理,对于今后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对于养护计划的制定与调整是重要的依据。所以结合质量体系论证和日常考核,对养护中各类资料及时归档整理,加强信息的收集与贮备,加强行业的沟通与互动,真正提升养护质量。

4、合理调整

伴随着植物的生长,绿地系统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利用,景观效果良好的双赢。在尊重原有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追求景观的自然、和谐、美丽,结合实地情况,通过施肥、修剪、移栽、补种,重新调整抽稀等技术手段,调整绿化结构,优化绿化配置,保持绿化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景观效果和生态效应。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篇(11)

(一)园林绿化是以园林植物为主体,以占有土地为基础的事业。将市区各类绿地同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统筹规划,形成有机的绿地系统,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自然地貌,文物古迹,保证规定标准的园林绿化用地。努力提高园林绿化水平,创造适宜、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造福人民。

(二)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紧密结合城市建设、改造和各项建设工程,实行同步规划、计划、设计、施工、验收,及时发挥投资的总体效益。园林植物依靠持续的养护管理,不断生长、成熟,增长其功能和效益。不间断的养护、管理是建设的继续,保证养护管理的持续投入是事业维持所必须的。

(三)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高瞻远瞩,根据城市环境治理、改善生态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规定园林绿地建设的规模和分布规律,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并留有余地;又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分期的实施步骤。挖掘土地潜力,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土地和空间,植树绿化,开辟绿地。

(四)在目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园林绿化体系下,要加强行业管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园林绿化知识,组织动员公民义务植树,同时依靠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调动各行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实现绿化城市的目标,使全市人民共同受益。

(五)园林绿化事业所产生的生态、经济效益是社会的巨大财富。但是,这些效益不可能为园林部门直接收得,事业的维持和发展主要靠国家、社会的支持和政策上给予的某些照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利用有利条件,搞好经济管理改革、提高维护保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合理地组织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发展外向型经济,组织园林技术和产品出口,努力增加收入。

(六)发展园林绿化科学技术,依靠科技进步,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和武装全行业。改变目前的以传统方式、体力劳动、手工操作为主的落后面貌,提高全行业的效率。

二、规划目标和发展序列

在“八五”期间,实现入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指标的基础上,规划*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将城市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分步绿化起来,形成完整有机的绿地系统,搞好城市依托的大自然环境绿化。与此同时,扩大园林绿化职工队伍,提高队伍素质。

为实现上述目际,城市园林绿化应依据下列发展序列,执行产业政策,并作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导向目标:

--重点发展公园、街道绿化和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

--利用自然地貌,名胜古迹,搞好环境绿化和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人民游览休息。

--发展植物园、动物园,搞好濒危物种移地保护、繁育、研究,搞好科普宣传教育。

--开发区和新建市区坚持按规划标准建设绿地系统,同时在城镇周围、工业区周围、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按标准建设防护绿地。

--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同步搞好绿化和建设配套公园。改善人民居住环境,为儿童和老年人提供休息和活动条件。

--新建和扩建项目,按各类规划指标,同步建设好附属环境绿地。

--发展园林绿化生产苗圃、花圃,实行科学育苗,培育优良品种、起行业引导作用。

--提倡结合城市近郊自然地貌,搞好绿化,广植树木,营造林地、林带,改善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改善城市生态。

控制建筑物、假山等非生物设施比例过大的园林建设。

坚决制止侵占城市绿地或占用规划绿地搞其它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三、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

(一)每个城市都要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土地,要严加控制,不允许随意新建构筑物、建筑物或改作它用。现有地不许任意侵占或改作它用。必须占用的须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修改规划,给予加倍补偿。通过行政立法和技术立法规定城市总体和各类用地园林绿化指标,各类功能区域的绿地率,作为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依据,促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现。各城市应根据不同的地理、历史、气候、人口条件和政治、经济地位制定具体的指标和实施步骤。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社要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对城市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园林绿化项目,特别是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系统工程,经过充分论证后,报请各级计划部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的要求,在安排社会发展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计划时,充分考虑园林绿化在城市环境治理和建设中积极、有效的作用,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

3.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各地方、各城市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计划中按比例安排园林绿化的资金。其具体比例由各地方根据当地园林绿化的实际水平和城市环境建设的需要分别确定。

4.各城市财政预算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园林绿化养护费用。各城市在安排园林绿化发展计划时,应同时落实园林绿化养护能力和费用,避免盲目发展,无力维护造成的损失。

5.在制定城市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同时考虑城市风景园林和环境建设。建立旅游受益部门对提高风景园林价值和旅游环境质量给予补偿的机制。

6.增加园林绿化科研、教育的投入,促进行业科学技术和职工素质水平提高,增加发展后劲。

(三)城市建设,公用、自用项目建设和改造都应按标准安排园林绿化资金,进行同步规划、计划、设计、建设、验收,凡未能达到规定绿地标准的均应给城市绿化建设以补偿。

1.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项目,要会同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林带或行道侧。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办理征地、动迁。所需建设投资,统一纳入项目的总预算内,交由园林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2.新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旧城区时,居住小区的绿地面积一般不应少于占地面积的30%,居住区应另辟建公园。绿地建设投资纳入住宅开发建设投资之内,一般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

3.机关、工厂、医院和学校等一切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应按标准规划设计绿地,其投资纳入项日建设计划。

4.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沿线、站区及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河渠、水库、湖泊等滨水地带的林带及绿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分别由铁路部门、水利部门进行建没及养护管理。

5.工厂、企业及其它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营建防护林带,并做好经常的养护管理工作。

6.在城市区内的营区,除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队绿化工作规定》进行绿化外,还要从城市的统-规划和园林绿化要求。

7.依法批租给国内、国外、境外租赁者使用的土地,都要遵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地。

(四)贯彻执行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发动群众,植树绿化,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把绿化城市的群众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1.各临街道建设单位可以承包单位附近一定范围的公共绿地和道路建设和维护,作为该单位义务植树的任务。

2.城市内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一定数量的绿化费,专款专用于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维护。

(五)加快立法建设进程,完善园林绿化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理顺管理体制,依法强化行业管理。

1.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搞好《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起草、协调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抓紧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编制,促进行业法规体系完整配套。

2.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抓紧专业标准、规范的编制配套。

3.充实加强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配备专门的人员),依法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在管理体制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坚持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适当保留一定的人、财、物制约调控权;中、小城市以相对集中管理为主。

4.各级政府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编制园林绿化规划,行使行业审核、协调、服务、监督的行政职能,管理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维护。对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苗木花卉生产、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5、搞好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化种植不得随意砍伐和损毁,特别应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

(六)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在财政、税收、物价、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

1.有条件的公园实行售票游览是现阶段国家给公园的一项优惠政策,同时山是控制游人量的一项管理措施。门票价格体现了公益性质,不足以补偿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成本,经国家税务局同意,暂时免征营业税。

2.国家对城市园林单位公共使用的土地和园林绿地建设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农林特产品等的征税问题,待财政、税务部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

3.对公园门票和园林部门的其它收费项目的定价,根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和实际成本的变化,适时报请各级物价部门做出调整。

4.园林绿化生产单位如苗圃、花圃、园林机具厂供应的水、电、煤炭、油料等能源,化肥、塑料薄膜、钢材、水泥等物资享受等同于农业、林业的优惠价格。

(七)加速改革开放进程,发挥行业优势,搞活经营,增强行业发展的活力。

1.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按照维护任务量实行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费用的定额补贴。提高维护管理技术,保证维护管理力量。同时,允许在搞好维护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2.充分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园容和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游览休息,丰富游览活动内容。利用园林部门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开展各种经营,提高自我更新、改造的能力。园内的商业、服务业应统一由园林部门规划、经营。非园林单位经营者,利用公园设施和条件,应给予补偿。

3.园林绿化要以当地植物为主。各城市应按规定标准建设苗圃、花圃。园林部门的苗圃、花圃是绿化材料生产的主体单位,在育种、繁育优良品种、优质苗木上起行业引导作用,应与重点扶植。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培育自用植物材料;同时,鼓励集体、个体及其它部门经营绿化材料生产。

4.组织我国特产苗木、花卉、盆景和园林技术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园林经济。

(八)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研的投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全面发展。

1.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吸收应用管理科学的新成果,改变园林绿化事业的落后面貌。

2.加强园林植物的引种驯化、遗传育种的研究。培育具有特性和抗性的园林植物新品种。实行以植物材料为主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技术政策。

3.加强濒危、珍稀动、植物种的异地保护、繁育、研究,为保护物种多样性做出贡献。

4.针对园林设计、施工、植保、养护、管理、测试监控、专用机械等方面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同时加强园林绿化科技情报工作,开展国内外横向交流,引进先进的园林绿化技术和植物品种。

5.利用自身一切条件和手段加强对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热爱自然、保护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各项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社会维护生存环境、自然生态,园林绿化的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

6.加强各级园林绿化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岗位技术、职业道德的教育,有计划、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人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园林绿化职工的工资待遇、住房条件、保险福利等应有所改善,园林部门内的育种、植保、环卫、室外高空作业等工种职工的劳保福利应享受专业队伍的同等待遇。

附:城市园林绿化当前发展序列和重点发展方向

一、园林绿化管理

(一)重点支持的方面

1.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市容的园林绿地维护管理。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维护管理,提高绿化水平和绿化覆盖率,发挥更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搞好城市规划区内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和强化城市风貌特点,提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场所。加强防护绿地的管理,提高对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方面的防护效能,有条件的功;可提供休息和游览。

2.搞好公园的管理,提高造园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搞好各级、各类公园管理;提高公园景观、园容和服务水平,丰富园林游览活动内容,创造各自吸引游人的特色。在提高环境、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搞好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动物园、植物园和其它专类公园搞好饲养动物、栽培植物,游览环境和园容,加强科学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为移地保护濒危物种和维护物种多样性故出贡献。维护、管理好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为人民创造安静,优美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别要为儿童和老年人创造优美、丰富的休息、活动园地。搞好自然名胜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特别是历史名园要保持其传统风貌,优美的环境,提供人民群众观赏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场所。

3.园林植物和设施的维护。保护园林植物及时的施肥、浇水、修剪、防治病虫害,维持园林植物长势良好,生机盎然。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古树名木的维护管理,落实责任制,促使其健康、复壮。搞好游览防护、安全、服务和防治自然灾害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4.发展园林生产。园林生产苗圃、花圃、草圃、种子基地要加强引种、育种工作,培育适合当地生长的园林植物优良品种,保证当地园林绿化事业;发展的需要。采用科学研究成果,发展新技术、新手段,在培育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推广新技术方面起示范、引导作用。利用园林优势,发展副业生产;生产适用、特效的培养土、肥料、营养剂、生物防治媒体等。组织特产园林植物、观赏动物繁育,满足国内外园林建设和交换的需要;组织中国特包的园林技术出口。

5.园林绿化专业的科研和教育。

(二)限制和禁止的方面:

1.禁止有损园林生态,自然、文化貌和绿化种植的经营活动。

2.限制影响园林绿化比环境、社会效益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经营活动。

3.限制高残留化肥、化学农药的施用。

4.限制培育淘汰苗木品种,限制幼小苗木出圃,限制苗木远距离调运。

二、基本建设

(一)重点支持的方面

1.按规划对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城市郊区的大环境绿化系统工程以及构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绿化工程项目建设。

2.规规划确定的标准和特色建设的公园和其它公共绿地。对有价值的自然名胜和文物古迹加以保护、开发、利用、绿化、美化其周围环境,开辟成为游览胜地。

3.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河流、海湖岸绿化美化工程。

4.按规定标准在城市各功能区、开发区、工矿区和特种设施间营造防护绿地、林网工程。

5.新建、改扩建居住区按标准建设的中心绿地和绿化工程;各种新建项目按规定标准建设的附属绿地工程。

6.为城市绿化服务的苗圃、花圃、草圃、种子基地等生产绿地建设。

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公园、纪念性绿地和其它公共绿地。

8.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园和专类园建设;在展览动物、技术力量和资金落实情况下的动物园、水族官建设。

9.以高新技术、先进设备改造传统生产管理方式的技术引进项目,设备购置项目。

10.在公共绿地中提倡布置固定式花坛,种植多年生花卉、植物,设置游览指导、科普和康乐设施,实施无障碍设计和为残疾人专设的游憩项目。

(二)限制和禁止的方面

1.禁止侵占城市园林绿地搞其它建设,禁止改变城市规划绿地的性质或者损坏其地形、水体和植被。

2.禁止在园林绿地的景观精华地区和园林内部游人集中的地方建设大型的非游览设施或旅馆、饭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