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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日益发展,曾经的独生子女政策使现在的家庭小型化,中国老龄化社会已来临,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因此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伴随而来的家务劳动也日趋社会化。但对于目前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的法律缺位,导致在家政服务中发生纠纷时处理困难,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利益受损现象严重。
一、我国家政服务人员从业模式
(一)自主式从业模式
我国的家政服务人员大多来源于农村,少部分来源于城市下岗或无业人员,一部分来源于高校的毕业生。对于前两类家政服务人员她们无专业的教育培训经历,只是凭生活经验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最后一类家政服务人员拥有高校专业教育学历,主要从事家政服务中的入户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工作。对于自主式家政从业的人员大都是通过熟人介绍而来到雇主家里工作,因为家政服务工作与其他服务性质的工作不同,有的雇主需要24小时的家政工作人员,有的需求小时工,由于她们是在雇主家里工作,对于双方来讲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所以这种方式被广泛的应用。而且对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来讲,没有中介或家政服务机构的介入从经济利益上能够取得双赢。
(二)机构组织式从业模式
家政服务行业被称为朝阳产业,也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生力军,目前我国的发展状况,使家政服务业迎来了大发展的契机。目前从事家政工作的人以千万计,相应的机构组织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一部分家政服务人员把自己纳入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1.进入家政服务中介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属于职业介绍机构的范畴。在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家政服务人员来到家政服务中介找工作,按次交费,中介负责为前来找工作的家政务人员联系客户,见面双方谈成后,客户和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相应合同,中介组织只起到见证人的作用。
2.进入家政服务公司
进入家政服务公司的家政服务人员,在自身权益保障上要优于其它就业模式。家政服务公司有培训能力,对招聘的家政服务人员要进行专业能力的培训,并相应获得一些资格证和上岗证。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然后公司与客户之间再签订合同。三方的权利和责任会在合同中写清楚,但由于合同系家政公司方面所出,所以在公司的义务上有弱化现象。工资的支付由客户支付给公司,公司扣除佣金后再发给家政服务人员。
二、我国不同从业模式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问题
(一)自主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
1.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对于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说法不一,有人认为是雇佣关系,有人认为是服务合同关系,还有人认为是劳务关系,笔者支持第三种说法。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根据如下:
(1)劳务关系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2)家政服务劳务关系特征
主体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劳务合同内容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处理问题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处理应遵循劳务关系纠纷解决途径和法律适用情况。
(1)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
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应该由雇主一方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后,雇主是否承担责任要进行具体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况是家政服务人员的损害行为不是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该由家政服务人员自行承担。关于如何界定其行为是不是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参考“执行职务说”;第二种情况是造成他人损害中的他人应包括除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即包括雇主的家人及本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将由雇主自行承担,这有违法律公平原则,所以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发生时双方责权分担事项;第三种情况是家政服务人员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虽然先由雇主承担,但之后应进行责任分担。如果雇主已清楚交待过注意事项,而家政服务人员违规操作,以致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向家政服务人员追偿;如果雇主事先未交待工作的注意事项而发生的损害事件,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2)家政服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自身造成的伤害
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建立时,雇主并未给家政服务人员买保险;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因此让雇主承担无过错的责任是显失公平的,最后按照规定应由双方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双方来讲是合适的做法。
第二,家政服务人员所受的损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应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第三,家政服务人员所受的损害如果是由雇主故意造成的,应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二)机构组织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
1.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通过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直接进行谈判,中介机构只负责双方的联系,并不直接参与交易,按次收取费用,所以家政服务机构只是居间人。雇主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当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纠纷时,适用于自主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处理方式。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并不承担责任。
2.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家政公司和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签合同,也就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当家政服务人员被家政服务公司派到雇主家中进行家政服务时,他们之间发生纠纷时应怎样处理。
(1)家政服务人员在被家政公司派遣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先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由家政服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雇主可以向有过错的家政服务人员追偿。
(2)对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工作期间受损害的,应先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家政服务公司存在过错,应由家政服务公司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三、完善我国对家政服务行业的法律制度
(一)为家政服务行业立法
随着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壮大,问题也层出不穷,然而解决问题时却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法律欠缺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家政业的发展。家政服务关系各方的权益保障不能只靠诚信来维持,是该到了立法保护与监管的时刻了。
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也导致了目前家政服务行为乱象丛生,缺少行业标准和规范。服务标准不统一,收费标准随意性强,价格高而服务质量低,家政市场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家政服务人员权益缺乏基本保障等。
(二)强化家政服务行业准入制度
目前家政服务人员缺口在1000万左右,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各家政服务机构招聘家政服务人员也出现困境,所以也就放宽了行业人员标准。现在不少的家政服务人员普遍文化素质低、年龄大、技能弱,有些人道德素质差,所以在工作中屡屡出现违反法律的事件,导致部分雇主对市场上的家政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员持不信任的态度。
因此应通过家政行业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进行规范,使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和谐。
为什么非诉讼业务如此深受律师的青睐呢?相对于诉讼业务而言,非诉讼业务有如下多方面的优势:
一、非诉讼业务领域覆盖面广,有着宽阔的发展前景。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到各种大型的项目合同的签订、大型企业的改制等各个方面都存在非诉讼业务资源。
二、经济利益相对丰厚,律师能从非诉讼业务中掘取到低投入、高回报的经济利益。
三、非诉讼业务工作程序相对轻松,灵活性大。处理非诉讼业务着重于进行书面工作,能以不同方式和手段解决问题。
四、无须承受办理诉讼业务那样多的压力,如来自当事人、证人、法院、公诉人等各方面的压力。其中当事人对于案件所寄望的目标是诉讼律师最大的压力。
五、执业环境优势,由于非诉讼业务工作很大程度取决于律师自我解决问题的手段,所以执业环境相对良好。
六、其他,如非诉讼律师所处地位、竞争的公平性等方面的优势。
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之间的差别
“不打官司的律师,不是好律师”,说到律师,人们会立即联想到法庭上那位身着黑袍、头戴羊皮假发、滔滔不绝地陈述着自己辩护意见的智者。的确,人们对律师的最初认识是从他们在参与法庭诉讼上所表现出潇洒的形象,睿智的思想,雄辩的口才开始的。捍卫法律赋予的公正,公平权利离不开诉讼,而诉讼业务要求律师具备更高的素质。
首先要有良好的自身形象,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知识阶层,无论在法庭内外都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律师在法庭上要求着律师袍,带律师徽章,在法庭外通常要求衣冠整洁、西装革履。
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是律师工作的根本。法律学科崇高且博大精深,只有具备坚实的理论作为后盾才能,配合丰富的经验,对法律的运用才能游刃有余。
要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分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案情,从中找寻有利与自己的证据和辩论意见。
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能将自己的学识表达出来,衡量一名好律师的标准,很大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善辩,能否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阐述他的观点,能否与公诉机关、对方律师对抗,能否激起整个法庭的共鸣。
要具备承受压力的心理素质,律师在诉讼中要承受来自于当事人、证人、法院、公诉人等各方面的压力。
其次还要有时间观念,律师工作时间要与国家司法机关一致,才能确保工作的准确性。
所以,从事诉讼业务对律师自身素质的考验是极其严格的。而从事非诉讼业务却不相同,解决一项普通非诉讼业务如审阅合同等,一个普通法律本科生完全可以应付,只须按照法律规定在书面材料上进行分析。一名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是绝对有能力处理任何深度的非诉讼案件的,而非诉讼律师则不一定能够办好一宗有难度的官司,由于缺乏实际操作的经验,特别是在庭审中,由于没有法庭对阵经验,难以和公诉人、对方律师对抗,难以表达自己的观点,结果可想而知。所以,不少律师因对诉讼所产生恐惧感而选择逃避从事诉讼业务。
诉讼业务的发展前景
非诉讼业务的增长如此迅速,受欢迎的程度如此之大,律师们对非诉讼业务的崇尚如此之深,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传统的诉讼业务陷入低谷呢?笔者对此持否定看法。笔者认为,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主导。在传统的诉讼业务中,也存在着很多的机会和潜力。下面拙言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在现阶段,有大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并没有聘请律师。很多的案件只是由当事人亲自参与,但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不熟悉,导致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随着法律意识和经济水平进一步的提高、随着律师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强,当事人在产生诉讼之后,愿意聘请专业的法律人才——律师参与诉讼,享受其提供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基于诉讼成本等方面的因素所考虑,相当一部分的经济诉讼市场被本单位法律顾问、职员和其他非律师法律服务人员所瓜分,随着律师准入制度的严格,律师群体的整体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和技能的提升、竞争的激烈,收费的合理化,律师群体将逐步以其高水平,低费用抢占诉讼市场。
民事、经济案件中的风险日趋成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着诉讼业务量的增长,费的增加。
随着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的意识增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态度将逐渐变得积极,刑事辩护担负着捍卫至高无上的生命权利和自由权利的责任,辩护律师地位提升,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完全可以提高,通过与当事人的协商,一宗大的刑事案的收费不会亚于在非诉讼业务中为上市公司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的收费。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和对弱势个体的保护加重,行政案件特别是国家赔偿案件增加,将会进一步扩大诉讼业务市场。
理想化的律师费转付制度如能够得到认可,中国的诉讼业务领域将会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诉讼业务的优势
诉讼业务考验和锻炼律师的执业水准,从收集证据、到开庭审理最后到执行,其间的工作量相当之大,每一件案子都是对律师的一次考验,在办理形形的案件中,律师的实战经验、执业技能都在积累增加。从而增加了律师的业务竞争优势。
提高律师的知名度,打官司特别是打刑事官司容易出名,成功一宗大的案件能迅速将律师推向市场,提高公众知名度。历史上最著名,最受人景仰的律师通常都是辩护律师。
磨练律师的意志,办理案件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能培养出坚韧的意志力。
1.2认识错误的分类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密切。故意或过失作为认识因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2]
2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1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1.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错误、犯罪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3]。五个分类对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2.3.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②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③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④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2.3.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
2.3.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③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3.5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2.3.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②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故意)。③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故意)。④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笔者认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4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担罪责?因为笔者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摘要:本文对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并详细论述了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对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以期达到深化认识错误理论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关系
参考文献:
一、按揭的词源
按揭一词来自香港,是香港人对于英美法上一种物的担保方式“mortgage”的翻译。英文mortgage由词根mort和gage复合而成。其中,mort来源于拉丁语mortum,其意义为“永久,永远”,gage原义为“质押,担保”。二者合在一起,便具有“永久质、死担保、死质”的含义。[1]
对于mortgage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一般将其译为“抵押”。[2]在我国香港则将其译为“按揭”。[3]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按”有押的意义,从字而上来看,按与押都有“压住不动”的含义,即将一定的物从其他物中分离出来,专门为特定的债权担保,但“按”的这一意义主要在客家人中使用。“揭”实际上是mortgage一词的后半部分gage的音译,故将mortgage译为按揭。[4]
依英美法学者见解,近代法上的mortgage从其木意来说,是指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由债务人将一定的财产的权利转移与债权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取得担保财产的绝对的所有权。在英国论述mortgage最权威的著作是《菲舍尔和莱特伍德的按揭法》(FisherandLightwoodsLawofMortgage),该书认为,”mortgage是一种由合同创设的担保形式,它授予可以在履行附息或不附息支付一定款项的合同条件或履行其他条件下解除的财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设定mortgage。"[5]可见,就法律构成而言,原本意义上的mortgage应同时具备三个要素:第一,特定财产的权利转移;第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确定的取得所有权;第三,债务人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赎回担保物的权利,同时债权人负有交还财产的义务。因此,从其本意观之,mortgage是一种债务人通过将特定财产权让渡与债权人的形式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的物的担保方式,权利转移是其最基本的规定。
二、“按揭”在中国的发展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按揭制度源于英国,但是寻求其在我国的发展,是20世纪90年代初传入我国的。在此之前,我国只有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概念,以在建甚至未建的预售商品房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物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复兴而逐渐为立法者所接受的。在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房地产抵押的标的物是现实存在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定着物,尚未建造的或未建成的房屋不能成为抵押物。
1988年4月2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从而在法律上明文否定了预售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物。
建设部于*年6月1日颁布施行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预购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而且还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的设立、登记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年5月9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目前银行操作期房按揭贷款的基本依据。该办法虽然规定了有关按揭贷款的管理办法,但对按揭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仅仅是从银行办理贷款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质押等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也有涉及按揭的相关规定。
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尽管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是处理涉及按揭纠纷的法律依据,但在我国目前任何一个全国性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均没有出现“按揭”这两个字。这个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出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对“按揭”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表明了现行法律对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定性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早已超越立法的步伐---自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银行推出按揭业务以来,“按揭”这个词已被越来越多的人听到、看到、谈到,也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各种新闻媒体中。时至今日,作为一种融资购楼方式,按揭越来越广泛地为我国各地所接受并备受推崇,已成为商品房买卖的一种主要方式。
三、我国按揭的种类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商品房按揭在中国南方出现后,中国大陆大中等城
市银行相继开展了按揭业务,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从目前中国大陆实行的商品房按揭来看,按照楼宇按揭的对象不同,分为两种类型:现房按揭、楼花按揭。
(一)现房按揭又称商品房现售按揭,是指在商品房建成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剩余部分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商品房的有关权属证明提交银行作为购买商品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银行实务中此类按揭称作乙类按揭贷款。现楼按揭在银行的业务中,其做法不尽一致,有的要求将购房者的产权证书移交给银行;有要求将购房者的产权证书移交给银行的同时还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有的只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楼花按揭又称期房按揭,是在商品房开发建设中由房地产开发商、银行、预购方共同参加的一种融资购房行为,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方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余款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商品房设定担保由银行收存购房者有关的购房证书和文本,同时开发商作为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回购保证义务。在银行商品房按揭实务中,此类按揭称为甲类按揭贷款。对于楼花按揭,中国建设部*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称之为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该办法第3条规定:“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可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实际上就是按揭的一种类型,即楼花按揭。
四、我国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分析
通过对我国商品房按揭的现实考察,了解到我国的商品房按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而且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太多,而法律又未对按揭作出明确规定,解决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遵循,导致了按揭纠纷的日渐其多,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关键在于理清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内容,下文就仅对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
(一)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分析商品房按揭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时,笔者主张了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主体仅仅涉及到按揭人和按揭权人。但是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三方主体说在我国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即按揭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按揭权人---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担保人---房地产开发商。按揭人是指将自己所购物业作为担保向银行保证履行债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按揭人。由于按揭人要对自己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处分,所以按揭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作为商品房按揭人。
按揭权人是指享有按揭权并发放贷款的人,即主债权人。由于按揭是一种担保贷款业务,按揭权人是特定的,一般为银行或其他的相应的金融机构。
保证人即房地产开发商也是按揭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说法,实际上是将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主体混淆为商品房按揭相关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确,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往往会涉及到三方甚至四方主体形成多个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所参与的是保证关系和回购关系,这两个关系固然与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联系紧密,但是这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是依据担保法和合同法而产生的。开发商在按揭业务中既是售房人,又往往是按揭贷款的保证人,主要是因为在商品房的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如房屋不能建成、开发商的欺诈等,多是因房地产开发商造成的。为了防范风险,银行一般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保证按揭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
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主体仅仅限于银行(按揭权人)和购房人(按揭人),
而不应该包括开发商(保证人),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商品房按揭登记以按揭权人为登记权利人,按揭人为登记义务人,而开发商不是权利人也不是义务人。(2)商品房按揭权利保障上,按揭权人得行使按揭权,处分按揭标的物而优先受偿;按揭人则有义务提供按揭标的物令按揭权人优先受偿。开发商对按揭标的物不享有权利不负有义务。即使在约定开发商回购房产的商品房按揭合同中,开发商亦不是对按揭标的物负有义务,而仅是对银行负有受让按揭标的合同上的义务。
(二)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客体向来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因为其是理解按揭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是把按揭和其他的担保方式区别开来的关键所在。随着商品房按揭的发展,关于其客体的不同主张主要由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年之前许多学者认为商品房按揭客体是以预售合同而产生的交房请求权,并且许多文章都把商品房按揭定性为债权质。第二种是[6]银行的格式合同中将按揭中的担保物称之为“《房屋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避开了关于该担保物是债权还是物权的纷争。第三种是近期有文章认为商品房按揭的标的为“期待权”。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在商品房按揭合同成立后,预购人实际受让房屋并办理有关产权登记前,对商品房尚无现实的支配权,也就是不具有所有权。此时其具有的仅仅是在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到来时,请求移交房屋的权利(早期的文章就是依此为依据定性为债权质的)和对将来获得商品房的期待。这种期待能否上升为一种权利,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民法理论上,权利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实力,民事权利有既得权和期待权的分类,其划分的标准是:权利的全部要件是否齐备。通常所谓之权利大多为确定的既得的权利,权利人现时即可享受某种法律上的特定利益,被称为既得权。但也有很多权利并非能完全地现时享有,只具备了权利的部分要件,须待特定事件的发生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权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权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此类权利则被称为期待权。
1.期待权的基本理论
人们对期待权的承认有很大的争议,但为了对一定情形的权利取得人提供更大程度的保护,这种承认是必要的。从手边可查的资料来看,德国早在19世纪对于期待权的讨论就己经十分的热烈。所谓的期待权之概念是德文Anwartschaftsrech之翻译,一向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判例所沿用,其是以权利取得的希望为其本意的,是指“为权利取得必要条件和某部分虽己实现,但独未全部实现之暂时的权利状态。”有学者认为,期待权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7]期待权是指法律保护的具备部分成立要件,待将来有可能具备其他要件而发生实际权利而言的一种利益,因此,期待权是成立之中的权利。[8]各大法学家对期待权的表述虽然不同,但是却有一点达成了共识,即“期待权就其实质,是法律对于形成中的权利的提前保护。”显然,期待权是一种权利,在当事人期待的利益上被赋予了法律之力,它并不同于单纯的期待。[9]
期待只是一种法律状态,其本身尚未具备一个独立权利认定的全部要素和必要性。因此从“期待”之法律状态到取得“期待权”之法律地位,区分之关键因素在于后者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依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应具备何种取得权利要件之地位,始足于构成期待权,应予考虑者有二:即(1)此种地位是否已受法律之保护;(2)此种地位有否赋予权利性质之必要。[10]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一项期待权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己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并且对未来取得某种完整权利的期待。
所谓己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是指权利主体己确定,并且所期待的特定利益的内容或范围己经确定。在此之前,当事人当然也可以盼望取得某种权利,但如果仅仅是属于心理上主观之希望,则在法律上就不具有任何意义。期待是一种对在法律上己经或多或少受到保障的权利产生的希望,这种取得的希望建立在这种权利通常的取得要件己经部分地实现,并且其要件的完全完成以很大的可能性被指望着。期待权是一种构成要件介于“己经实现”和“犹未实现”之间的法律地位,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讲的:期待权有两个特征:“从消极意义而言,取得权利尚未发生;从积极意义而言,权利之取得虽未完成,但己进入完成之过程,当事人己有所期待。这种期待,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而发生。”
第二,期待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期待权在法律理论中能否使用,取决于是否能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是否赋予这一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以独立的权利意义。在王泽鉴先生所主张的“此种地位是否己受法律保护”中并没有回答为什么该法律地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成为期待权。应该说,对于何种法律地位可以构成期待权,纯粹是立法者的价值选择问题。但立法者何以判断一种法律地位具有赋予权利性质的必要,应受法律的保护,被承认为一种期待权呢?笔者认为,“期待”与“期待权”之区分应从以下几点出发进行考虑:(1)期待权所指称的法律地位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事实上的“期待”可以是一种取得权利的期望,这种期望可以很弱,但法律上的“期待权”则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否则不能称其为一种权利。(2)期待权所指称的法律地位应具有一定的利益。利益乃是权利的第一要素,是权利的灵魂,没有利益的法律地位,是没有保护价值的。(3)期待权是在机能上独立的权利状态,并且是得到法律承认的法律地位。与仅仅是权利取得的希望不同,期待权具有法律所承认的独立机能。法律对期待权所指称的法律地位的承认,可以直接赋予其以权利的性质,也可以规定相对人或第三人以义务。因为“无义务即无权利”,若相对人或第三人对当事人一方并不负任何义务,则当事人一方自无权利可言。若法律课以相对人或第三人以义务,则当事人一方的期待即可晋升为期待权,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地位。
综上所述,期待权具备了权利取得之部分要件,且相对人或第三人对其负有特定义务,因而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同时,依社会经济观点,该法律地位具有财产价值,为使其成为交易客体,特赋予其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
关于期待权的性质,有认为是属于形成权者,有认为是相对权者,也有认为是绝对权者。我们应该清楚,我们这里所说的期待权概念还包括着内容各不相同的多种法律地位。期待权人所期待的,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内容不同的具体权利,如债权、物权或无形财产权。
2.我国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客体---期待权的确立
在商品房按揭合同签订时,按揭人购买的商品房是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按揭人依据预售合同开始了两项不同权利的取得过程,即交房请求权和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所谓交房请求权,只要其权利的要件包括了合法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已届交房的履行期即可行使,但是预售合同中预购人已取得了第一个要件,尚未完成第二个要件,故而购房人只享有交房请求权的期待。而对于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一般的讲其享有权利的全部要件包括:(1)交易对方持有房产;(2)有转移房产的约定;(3)已届履行期;(4)已履行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预购人就此权利己具备了第二个要件,尚未完成剩余的三个要件,因而也成立了对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但是这一期待是否构成了期待权?
购房人按揭贷款时提供给银行的担保物是种预期的期待,只有当承购人按期还本付息、房地产开发商按期将房屋建成验收交付后,这种期待的物权才能实现,在这一过程中这两项期待能否成为受法律保护的独立权利---期待权,正如刘得宽先生所言“乃在于法规之是否承认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以断”,[11]即应考虑该请求权是否己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所保护,至少是承认的。“交房请求权是一项附期限的权利,在期限到来之前还不生效,但是己经成立一个对债权的期待。对于债权的期待我国法律是有保护的,例如在《合同法》中设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因此可以说我国己经承认对交付请求权的期待成立了期待权。对于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可否成立期待权?套用上述的期待权的构成要件:(1)按揭当事人己经依法签订了合同,开始了取得商品房所有权这一权利的过程;(2)该项期待经预告登记后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将预售合同的登记作为一项强制性的规定。综上分析,对于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也己经上升为期待权。
曾有一段时间学者们把交房请求权作为商品房按揭的客体,笔者承认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笔者认为交房请求权实现的目的也是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认为交房请求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是为了同一个目的两个不同的表述而己,并且前者应该包括后者在内。购房人在期限到来之前拥有期待权,当期限到来并经房屋过户手续后拥有房屋所有权。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首期购房款之后,购房人取得的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将商品房所有权期待权作为按揭关系的客体,即可足以保证按揭权人顺利的实现按揭权,同时可以有效的保证按揭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使按揭人因为按揭关系的复杂而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这里的期待权因为是通过交房请求权的方式实现,所以具有债权的性质,但是最终实现的目的是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又具有物权效力,这就会造成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客体性质的不明确,因此也没有必要拘泥于该期待权是债权性质还是物权性质这一争论当中,只需要明确是从哪一个角度认识这个问题即可。笔者比较的倾向于将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客体从目的性出发,认定为对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
(三)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按揭人和按揭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称。根据权利义务相对性原则,笔者只分析按揭当事人的权利。
1.按揭权人的权利
(1)有关证书、文件的持有权。商品房按揭经登记生效后,按揭权人有权占有按揭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有关证书、文件,并于其上加注按揭字样。
(2)优先受偿权。按揭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时,按揭权人就按揭标的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格式合同对此只有模糊的约定,比较明确的一种方式是:按揭权人依约定由开发商回购房产实现其交换价值。如果没有约定,按揭权人则可以直接的依据按揭合同,享有商品房的一切权益,待商品房建成后请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当然,银行的日的并不是得到商品房,一般的情况下,银行会通过拍卖、折价、变卖等方式变现按揭标的物实现其权利。
(3)物上代位权。按揭标的因保险事故毁损灭失或丧失权利,按揭人由此取得的保险金应作为按揭标的的代位物,按揭权人有权就该代位物优先受偿。
(4)代为申领房产证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签订按揭合同时,因为商品房尚不存在,并未办理房产证,一般格式合同中都会另行约定,按揭人授权按揭权人或开发商代其向房管机关申请房产证,并办抵押登记手续,使商品房按揭可顺利地、无错漏地转化为抵押贷款,从而保护按揭权人的担保权,保证其不会落空。
2.按揭人的权利
(1)按揭人保有交房请求权和在开发商转移商品房产权时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商品房按揭中,按揭人虽将对商品房的期待权设定按揭,但仍享有交房请求权,仍得以买主名义请求开发商交付房产,另外在按揭贷款中虽然己约定接受办理中领房产证的权利授予按揭权人或发展商,按揭人仍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记载为房屋所有权人,确认为屋主的身份。
(2)权证文件返请求权。按揭人清偿完贷款后享有请求银行返还移转占有的《预售合同》等有关证书、文件的权利。
(3)按揭标的变现后,就超过债务部分金额有返还请求权。按揭人不清偿债务时,按揭权人得变现价款优先受偿,但受偿金额以未偿还债务为限,对超出担保额部分,按揭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人身份得收回其剩余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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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进入21世纪颁布的关于义务教育制度改革的实施效果,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税费改革实施效果的讨论结论为税费改革对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差异起到了一定作用[}z},而对缩小地区差异的效果较差。关于新机制实施效果的讨论,基本结论都为新机制的实施对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差异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上对义务教育改革实施效果进行对比量化的研究主要是讨论2001年税费改革对义务教育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的影响,以及2006年实施的新机制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影响,对2006年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变化情况目前尚无实证分析。本文通过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来研究新义务教育法实施10年来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
二、计量模型简介
测度义务教育均衡的指标较多,本文选取生均经费指标来进行测度,通过量化生均经费差异来分析义务教育均衡状况。首先使用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来刻画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客观状况,其次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模型来分析差异的变化趋势。选取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量化差异,是因为基尼系数对位于分布中端位置的生均经费变化比较敏感,分析的是相对差异的变化情况,而极差对位于分布两端的生均经费变化敏感,描述的是绝对差异的变化情况,两者起到了一定的互补作用。空问动态面板模型通过添加省际问资源票赋差异和空问相关性来分析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使结论更有说服力。
(一)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
基尼系数是根据Lorenz Curve(洛伦茨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是量化相对差异的指标。本文利用教育基尼系数分析生均经费的公平程度,以此量化省际生均经费的相对差异,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xt(i =1,2,···,n)代表各省的生均经费,f}代表全国的生均经费,n代表全国省级行政区的个数,本文讨论除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以外31个省(市、区)的教育基尼系数。
极差也称全距或范围误差,是量化生均经费绝对差异的指标,是指31个省(市、区)的生均经费值中,生均经费最大值与生均经费最小值之差,是生均经费值变动的最大范围。极差的计算公式为:
(二)空间动态面板数据模型
面板数据空问计量分析是由Anselin首次提出,主要用来讨论数据之问的空问相关性[yob,后由Baltagi et al将其分析具体化,YuJHetal研究了如何对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并使用该模型讨论了美国经济增长的收敛性问题,朱国忠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中国经济增长收敛性。本文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意义在于:第一,引入空问因素反映生均经费的空问效应;第二,我国地域宽广,各个省的资源i}.,:赋状况必然不尽相同,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考虑了各个省的白身个体效应;第三,本文数据为1995-2005年和2006-2013年的数据,通过添加空问维度和时问维度克服了样本数据较短的局限。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讨论生均经费收敛性,以此来分析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使结论更有说服力。
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本文的实际讨论问题,将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yi,表示第Z个省第t期的生均经费;wi,,表示空问权重系数,本文使用空问邻接标准构建空问权重矩阵,即:
其中,几为收敛系数值,必表示收敛速度。}1代表当期空问白回归项,描述的是各省生均经费与当期其余各省生均经费的空问相关程度,若}1显著,则表示生均经费之问存在空问相关性;R3为滞后空问白回归项,描述的是各省生均经费与其余各省滞后期的空问相关程度;C,代表各省不随时问变化的资源i}.,:赋状况,而}t则表示时问效应。
R2和必是本文重点关注的指标。若R2显著小于1,则必大于O,认为省际生均经费存在收敛,即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具有后发优势,能够在若干年后赶上较高省份,并且趋于一致;且正值越大,收敛的速度越快。若几显著大于1,则必小于0,认为省际生均经费不收敛,即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恒低,生均经费较高的省份恒高,两者之问的差异将越来越大。
三、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1995-2013年共18年数据,包括全国31个省(市、区)小学生人均经费数据②。将数据分为两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1995-2005年的数据,代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前;第二部分是2006-2013年的数据,代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将两部分结论进行对比分析,以此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效果。使用MATLAB 13和STATAI2.1软件实现模型分析和计算。
国家每年对义务教育进行专项转移支付,用以弥补落后地区由于财政收入不足而导致义务教育经费的较低投入,所以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数据作为控制变量。
(一)相关统计量的测算
最大值、最小值及均值是直观分析生均经费变化的重要指标,可以对生均经费变化情况进行描述,以更好理解全国生均经费的整体变化情况。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1995-2005年、2006-2013年生均经费的最大值、最小值及均值随时问的推移都在不断增加。生均经费最大值在1995年为1957元,在2005年为10139元,增长4.181倍;2006年最大值为11840元,2013年最大值为24659元,增长1.083倍,最大值在1995-2005年的增长速度快于2006-2013年的增长速度。生均经费的最小值在1995年为3 73元,2005年为1293元,增长2.466倍;2006年为1591元,2013年为5912元,增长2.716倍。最小值在2006-2013年的增长速度高于1995-2005年。生均经费最大值对应的省份在2007年以前是上海,2008年以后是北京,两者都属于直辖市,且都是经济发达地区。生均经费最小省份在1997年以前是贵州,属于西部地区省份,在1998年后都是河南,属于中部受义务教育人数大省。
(二)基尼系数与极差的测算
从表2可以看出,教育基尼系数在1995-2013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5-1997,教育基尼系数为0.25左右,属于生均经费省际差异较小的阶段。第二阶段是1998-2005年,教育基尼系数在1998年出现了一个跳跃式的增长,从1997年的0.251增长到1998年的0.387, 其后略有增加,在2000年达到最大值0.406,后基本维持在0.4左右,已经到了生均经费省际差异较大的边缘。第三阶段是2006-2013年,教育基尼系数在2006年又出现跳跃式的下降,从2005年的0.396下降到2006年的0.333,后逐年继续下降,到2013年基尼系数为0.245,处于较平均的阶段,基尼系数的变化说明生均经费省际差异仍然存在,但生均经费省际差异在缩小。2006年是重要的时问节点,2006颁布并实施新义务教育法。中央政府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生均经费快速增长,因而地区差异尽管仍然存在,但是扩大速度有所减缓,使基尼系数整体降低。仅从基尼系数来看,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基尼系数反映的是相对差异的变化,且基尼系数对位于分布中端的生均经费变化较敏感,而对位于分布两端的生均经费变化并不敏感。义务教育均衡是全国性的均衡,而不是位于生均经费分布中端省份的均衡,下面通过极差来量化两端生均经费的变化,以分析省际问生均经费的绝对差异。
由表3可以看出,我国各年生均经费的极差在不断增大,从1995年的1585元到2005年的8847元,再到2013年的18747元,极差绝对值变化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分别建立1995-2005年,2006-2013年生均经费极差的时问序列模型为:
R=679t-1353600
R=1461t-2922000
拟合优度分别为88.57%和92.29%。由此可知,1995-2005年,极差每年平均增加为679元,2006-2013年,极差每年平均增加1461元,极差增长速度变大。从极差的角度来看,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全国各省生均经费之问的绝对差异仍在不断扩大,说明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缩减极端省份差异的效果较差。结合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分析,认为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对于缩小生均经费省际差异并没有起到很明显的作用。
(三)生均经费差异的变化趋势分析
为进一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影响,计算生均经费的收敛性,以此来分析生均经费差异的变化趋势,通过差异的变化趋势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效果。
1.空问相关性检验。
在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对数据进行空问白相关性检验,只有数据之问具有空问相关性,才可以使用空问模型进行分析。分别采用Global Moran' s I(全局莫兰指数I)和Geary' C(吉尔里指数C)指数检验空问相关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两项检验的结果都支持省际生均经费存在空问相关性,可以进行空问分析。省际之问生均经费都是空问正相关,意味着各省对相邻省份的空问影响应该是正向的,即若某个省份的生均经费较高,则由于空问相互影响,相邻省份的生均经费也应较高。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空问相关性只是引发生均经费收敛的诸多因素之一,各省的白然资源、国家政策也是引发生均经费收敛的因素。因此,空问相关性的存在不能保证生均经费的收敛,但空问相关性的存在可以确保进行空问分析。
2.收敛性分析结果。
对数据进行空问相关性检验,得出数据之问具有空问相关性,可以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收敛性分析,以此来检验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是否有显著的变化。分析结果见表So
由表5可知,1995-2005年的几值为2.507,显著大于1,收敛速度为一0.084,得出我国生均经费不收敛的结论,即生均经费越高的省份,生均经费的增长速度越快,生均经费越低的省份,生均经费的增长速度越慢,两者的差异将越来越大。2006-2013年的几值为2.426,也显著大于1,收敛速度为一0.127,说明尽管实施了新义务教育法,但我国省际生均经费仍不收敛,省际生均经费的差异仍将越来越大。两个时问段Rz值的比较还说明我国省际问生均经费的差异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非但没有呈现缩小的趋势,反而在不断扩大,并且扩大的速度在实施后加快了。从收敛性角度分析,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缩小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效果。
3.模型稳健性检验。
以上关于收敛性的研究是基于生均经费白身的收敛性进行研究,没有添加控制变量,会使读者对模型的稳健性产生怀疑。新义务教育法中提到中央要加大对中部和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所以添加中央对各地的财政转移支付作为控制变量研究生均经费的收敛性。
分析表6的研究结果,发现添加控制变量和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结论基本相似,即国家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生均经费并没有呈现出收敛性,生均经费的差异仍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更进一步验证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并没有使生均经费的省际差异减小,反而在不断扩大。但是需要注意,增加中央对各省的财政转移支付这个控制变量后,差异扩大的速度放缓,说明财政转移支付对减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的减缓作用,但是由于投入力度不足,还达不到减缓或缩小差异的程度。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结论
第一,从基尼系数看,省际生均经费差异仍然存在,但和前期相比,差异扩大速度有所减缓,省际差异有所减小。而从极差来看,生均经费省际差异仍在不断的扩大。综合两个结果,说明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一定作用,但效果不明显。
第二,从生均经费变化趋势角度检验实施效果,得出1995-2005年省际生均经费不存在收敛性,即生均经费较高的省份,生均经费增长速度较快;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生均经费增长速度也较慢,两者之问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大。而2006-2013年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省际生均经费仍然不存在收敛性,且差异扩大的速度较前一时问段加快了。从收敛的角度分析说明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并没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在收敛性分析中,添加了财政转移支付这一控制变量,得出结论和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结论基本相似。但差异扩大的速度略有放缓,说明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作用,但效果在短期内儿乎不能显现。
以上结论说明从目前看,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的效果并不明显。当然,由于我国义务教育的历史欠账积累较多,各地的经济差异、受教育人口差异也较大,所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蹦而就。这就需要精准量化义务教育差异,建立正确、科学、有效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制度,监督和激励各级政府对教育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二)政策建议
一、论文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数字表明,截止2005年底,省共有律师事务所674家,专兼职律师7688名,同比增长6和4.9。截止2005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856家,2004年全年共设立新所126家,2005年1-9月共设立新所97家。无论是我们省,还是全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但成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规模都不大,开始人数在10人以下。这与司法部提出的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要向产业化发展的战略相违背。在国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存在很多千人大所,百年老店,而在我国现阶段却存在“所大就分”的怪现象。
二、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原因的思考
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会经历筹建期、磨合期、巩固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存在的矛盾不同,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原因也不同。
(一)筹建期
组建期是律师事务所筹备成立的时期,这期间创始合伙人承受着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创业压力,心齐劲足、充满朝气和活力,这期间不存在分立的矛盾和情况,是最稳定的时期。
(二)磨合期
磨合期是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后大约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内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制定基本制度的框架和执行模式,确立经营管理和服务理念,合伙人之间在性格和特点上互相适应,业务上选择了专业发展方向和业务合作模式及分配方式,创造民主氛围,形成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磨合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对立,尚未发展到分立的程度,在个别律师事务所也有合伙人退伙现象。
(三)巩固期
这期间律师事务所基本解决生存问题,业务上有了较稳定的客户群,规章制度已经建全,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巩固期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时期,又是危险期,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分立甚至解体常出现在这一期间。
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矛盾:
1、发展目标的矛盾。在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和合伙人个人发展产生矛盾;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产生矛盾;长期经营行为(如是否购买办公用房)产生分歧;合伙人的进入是否实行开放式产生矛盾。
2、分配制度的矛盾。这期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注重眼前利益,轻视长远利益,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分配制度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另一种倾向则相反。在分配制度、成本分摊上的这两种倾向是很对立的,不容易协调。
3、民主管理的矛盾。经过磨合期以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主任,由注重集体和民主决策逐渐变成个人决策,从注重集体作用到突出个人作用,导致个人大权独揽,轻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这样合伙人之间必然产生矛盾和分歧。
4、合作关系的矛盾。由于在分配制度上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表现在合作关系上就从强调团队合作到突出个人单干。单独去开拓案源,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5、思想观念产生分歧。这期间由于有的合伙人在思想观念上开始注重个人利益,轻视整体利益,争权夺利,开始弱化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同时产生帮派现象。
上述每一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都会出现律师事务所分立甚至解体的情况。
(四)发展期
经过巩固期以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律师队伍进一步扩大,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形成稳定的领导核心和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形成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和团队精神。
在这一时期,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问题:
1、随着合伙人的个体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他们要求参与管理的愿望更加强烈,导致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重新调整。
2、聘用律师迅速成长起来,他们要求加入合伙人成为事务所的老板的愿望非常强烈,在采用封闭式的情况下,聘用律师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会选择到其他能实现他们愿望的事务所当老板。
3、由于业务拓展
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
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对于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采用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更为适宜。对新合伙人的加入在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的按超过4/5,有的按超过3/4的比例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是一种民主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律师业的发展,正是各个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在这其中,律师的分分合合,特别是律师所合伙人的分分合合,又推动着律师业的发展,我们不反对律师的合理流动,我们今天只想通过探析律师事务所容易产生分裂各种原因,抛砖引玉,希望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有所借鉴,有所研究,对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所帮助,有利于我们律师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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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提高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重大利益冲突得不到及时调整。
4、在专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的调整及资源整合问题,都会涉及合伙人的个人利益。
在发展期存在的这些重大利益冲突,如果得不到及时调整和解决,容易导致合伙人团队分化。
(五)成熟期
这一期间,律师事务所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合伙人在主要问题上有统一思想观念,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出现分歧时仍能继续合作。不易出现分立。
(六)衰亡期
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一样,在经过长期的成熟期以后,也有衰亡的时候,这时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
三、避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裂的对策
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长期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要保持一个稳定、团结、不断发展壮大的合伙人队伍,必须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选择合适的原始合伙人至关重要
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原始合伙人的选择非常重要,关系到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在创办律师事务所之初,要选择执业理念、年龄、业务能力和创收能力相当的律师作为原始合伙人。1、执业理念应当相同。执业理念相同,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从选择律师职业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事业来做;一类是把律师职业作为工作(一种谋生手段)。二者没有对错之分,但在选择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时,非常重要,这种定位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合伙人的选择,更影响合伙人队伍的稳定和事务所今后的发展;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产生行动上的分歧:(1)在考虑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是否有数额较大的中长期投资时,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考虑短期回报,少投入多收益,办公场所只租不买;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2)在分配制度上,以律师职业作为工作的律师会倾向于要求经济利益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要求将利润吃净分光,不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作为事业来做的律师,则相反。这些经营理念上的差异和行动上的区别,如果不能协调,合伙人就会分道扬镳。
2、年龄要相仿。年龄相仿的合伙人,成长的年代和社会环境大体相同,看事物的观念基本一致,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面容易达成一致;原始合伙人年龄相差较大时,易产生分歧。在律师事务所达到发展期、成熟期时合伙人的必然壮大,这时再要求合伙年龄相仿就没有意义了,也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3、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要大体相当。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是相辅相成的,业务能力的强的合伙人,其业务收入相对要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不同的合伙人在面对同一个具体的投资规模和数额时因承受能力不同,而表现出的心态会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大体相当的合伙人容易沟通和合作,在执业理念相同的情况下,不易发生分歧。
(二)处理好原始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加入时间的先后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原始合伙人也称发起合伙人,即共同发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类是新增合伙人,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符合一定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加入的合伙人。
新增合伙人的来源有二种,一种是内部的聘用律师申请加入合伙人;一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聘用律师“跳槽”成为合伙人。下面分别论述一下:
1、内部的聘用律师培养成合伙人。聘用律师经律师事务所长期培养和大量投入,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业务开拓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不断增强,那些优秀聘用律师在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时,如果他们愿意加入合伙人,应当优先考虑(相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为这些聘用律师对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比较认同,合伙人对他们的执业理念、人品、性格、业务开拓能力和办案能力比较熟悉和了解,吸收内部的聘用律师成为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是避免合伙人队伍分化有效途径。
在不具备《章程》中规定了加入合伙人的硬件,一些律师事务所采用变通的办法,通过协议的形式使他们享受合伙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待条件具备时再正式成为合伙人,在这样做可以避免优秀聘用律师在成为合伙人之前被一些规模更小的律师事务所挖走,这是避免年轻优秀律师流失的有效办法。
2、外部合伙人的加盟。随着律师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吸收“跳槽”合伙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外部吸收合伙人好处很多,如可以带来新的客户和业务等。从外部吸收合伙人要慎重选择,
选择新增合伙人除具备《章程》中规定的加入合伙人的硬件外,原始合伙人与后增合伙人还必须志同道合即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趋同。如果新增合伙人与原始合伙人之间不能形成一致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在认同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所文化就存在困难,也就很难与原始合伙人处理好关系,容易发生矛盾和分歧。
处理好合伙人与从外部吸收的合伙人的关系,首先对他们进行文化的同化,使他们认同律师事务所的文化,融为一体。不要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外来派,这样不利于合伙人团结。
其次,要避免从外部吸收合伙人造成内部律师晋升的压力,引进合伙人的数量和节奏应当有计划和控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的壮大应该主要依赖内部聘用律师的培养。从外部吸收合伙人作为补充。
3、新合伙人的入伙表决程序对处理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的关系非常重要。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扩大合伙人队伍,再通过合伙人队伍的扩大来带动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根据《章程》的规定新增合伙人属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程序并签订新的合伙协议,现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两种表决通过方式:一是一致通过的方式,二是绝对多数通过的方式。
一致通过的方式适宜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比较少,为了保持原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稳定,在表决前,合伙人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对新合伙人的加入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合伙人会议表决。新合伙人的加入宁缺勿滥,不能因新合伙人的加入而影响原合伙人之间的感情。
会计作为旅游饮食服务业这一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学好旅游饮食服务业会计可以扩宽学生的就业渠道。
一、开设“旅游饮食服务业会计”课程的必要性
许多高校本科会计专业课程主要以基础会计、财务会计为主,其他行业很少涉及,很少加入相关行业会计选修课,学生毕业后进入房地产、酒店、保险等行业,很难达到毕业就可顶岗工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提高学生的就业率,拓宽从业范围,我们学院除了让学生学习工业、商业的会计知识,同时掌握相关的行业会计课程,有商贸企业会计、旅游饮食服务业会计、交通运输企业会计、施工企业会计、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等。这门《旅游饮食服务业会计》课程就是在大三下学期开设,教学中通过将各行业会计核算中的知识与工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比较,便于学生理解。
二、旅游饮食服务业会计人才培养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重理论轻实践长期以来,会计教学的教学模式
主要采用“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的课堂教学主要是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模拟实习和校外实习。在会计教学的现状中,存在着明显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中的不合理现象。由于实践的薄弱,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在工作中,往往需要一个比较长的适应和再学习的过程。
(二)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模式选择不当
我们在课堂上看到这样的情况:教师不能根据教学内容需要选择,整合各种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如果每节课都用讲授法,这样做将是很低效的,单一的教学方法使思想和精神的课堂缺乏,不仅没有使学生学会科学的思维方法,提高学习兴趣,也很费时,甚至无法完成教学任务。要实现对课堂教学的理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合理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是课堂教学的关键问题。(三)考核与评价方法不科学单向的教学评价方法是不科学不成功的;评价的作用较弱。如何科学地完成教学质量,应与课堂教学效果相结合。作为一名会计教师,我们不能采取一种无个性化的一个班都打80分或90分的平时成绩来敷衍对待考核和评价学生一学期的表现。
三、旅游饮食服务业会计人才培养改革建议
(一)教学内容改革
旅游饮食服务业会计很多内容都与工业企业有着相同的地方,这些地方不用面面俱到,节省下的课时可以在教学中增强专业性,以便学生更好地适应将来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业会计的需要。突出重点、难点,对旅游饮食服务业核算的特点着重讲授。比如旅游经营业务、饮食经营业务、服务经营业务、商场经营业务这部分的内容可以重点讲授。理论教学的同时加入实训内容,会计工作不仅是核算还有会计分析、财务管理等内容,不仅需要手工操作,而且还需要电算化操作,不光有国内企业也有外资企业。这就要求学校培养的学生具备英语和相关的会计信息处理能力。在掌握基本英语和会计信息处理能力的基础上,通过仿真实验,让学生掌握全面的会计知识和会计技能。将旅游饮食业一个月的会计业务纳入模拟实验,不仅要模拟会计工作,而且要模拟会计分析、财务管理等工作。加强会计模拟教学可以改变当前会计实践教学的薄弱状况,并可作为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学方法改革
在教学过程中,要把主动权交给学生,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设计、教学组织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要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例如,在讲解旅游经营业务收入的核算时,让学生比较组团社和接团社在经营业务收入、成本的核算不同之处。当组团社向旅游者预收旅游款时,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预收账款”账户;当旅游团旅游结束返回时,借记“预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接团社一般以向组团社发出“旅游团费用拨款结算通知单”时确认经营业务收入的实现。届时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组团社除出境游外,通常是先收费后接待,接团社则是先接待后向组团社收费,这样,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结算期。其次,要使用讨论式、启发式、演示式教学。教学信息除教师传递给学生外,让学生互传信息、讨论、分析、评价,例如,在讲解饮食经营业务主配料的成本计算这部分内容,采用由学生讲,教师点评的方式,这样让学生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互帮互学、互讲互评、互相督促、共同提高。教师还应充分发挥教学的指导者作用,可以利用多媒体的图、文、音、视、动画等手段,生动灵活地表现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营造有利于学生主动学习的教学情境。具体讲解服务经营业务内容时,这部分内容服务项目繁多,包括住宿、美容、沐浴、广告、照相、洗染、娱乐、修理。这部分内容充分利用多媒体,借助影音资料,让学生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在一种较为真实的职场情景中去体验、感受,完成工作任务、熟悉工作流程。
(三)考核与评价方法改革
这门课程的评价应以综合评价和过程评价、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为基础。教师评价和学生自评、互评相结合。在考核和评价过程中,应注重对学生的能力考核,学生是否能解决旅游餐饮服务业会计的实际工作。注重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会计专业文化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养成。在考核方面,应记录学生整个学习过程,对考核结果进行准确性、合理性、综合性评价。
(四)加强实训实践教学,寻求“校企合作”道路
由于每个单位财会部门的资料都是重要的档案资料,对其会严格保密,这样也加大了仿真实训的困难,我校正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道路。积极输送我校会计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去相关的企业,这样中小型企业也愿意提供相关的会计档案资料给我们,把这些资料引入课堂,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账务处理能力,同时缓解了校外实践的压力,让学生了解真实企业的相关会计需求。另外,聘请旅游饮食服务业的相关会计专家作为我校的兼职教师,与我校的专职教师一起研讨相关教学内容,共同制订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方案、商议学生实习的相关事宜、共同编写校企合作教材。
(五)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教师要做好引导者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让学生对本课程产生浓厚的兴趣,始终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能力培养是终身教育的最终归宿。教师应该是一个好的节目主持人,调动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必要时可以让学生讲一些内容。每个知识点最好都有一道练习题。让学生动手去做,这样学生才会记忆深刻,也不会感到枯燥。好比开车与坐车,讲课与听课也是一样的道理。作为一名担任旅游饮食服务业会计的教师,要争取在寒暑假到旅行社、大酒店、商场等服务业企业进行专业见习,学习旅行社、大酒店、商场的会计工作流程,加强使用会计软件的能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教学过程中做到融会贯通,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真正培养出饮食服务业市场需要的毕业就可顶岗工作、优秀的会计人才。
作者:王颖娟 单位:武汉工商学院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徐仕强.提高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学质量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01).
[2]张云江.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2(03).
网络旅游模式首先构建的是一个与现实的旅行社经营方法相类似、但能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和网络协同、符合人们在点击网络时候所营造的一种旅游需求相结合的网络经营模式。
其实旅游经营更多的是依靠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协同参与的一种带有网络形式的经营方法。基本模式是为本地人提供旅游资源跨区域的经营,或者利用本地的旅游风光和接待服务为外地的游客服务,因此、旅游行业所涉及的需要各方面服务的支持,形成了多行业共同参与的网络经营方法。网络旅游这个主题行业项目就是充分发挥这种旅游特征的消费趣味性,以极大地激发人们参与网络经济消费活动的热情,体现网络经济的魅力。
开展旅游电子商务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如何推广旅游产品、如何经营旅游业务。从电子商务的角度转化为:如何经营旅游信息、如何开展旅游服务。
一、旅游信息商品
互联网首先提供了人们所需要的信息,人们上网的主要动机和目的也是为了寻求信息,因此,信息也是互联网经济最主要的商品形式。所以,不能把在互联网的旅游信息仅仅看做是为旅客提供一些内容和消息,而是应该把旅游信息作为商品去经营。信息的商品价值不仅仅要提供能够“吃”、“住”、“行”、“游”、“购”、“娱”的信息或是分类信息、比较信息,提供网络特征、特色、特点的信息形式,更重要的是信息背后能提供与这条信息相对应的服务支持。
因此,要完善商品信息这种商业属性,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信息的形式
旅游商品信息的主要形式表现在即时性、真实性和支持性。即时性是指从信息的构思、编辑、上传、分类、搜索、下载、保存、咨询、预订几乎可以在同一个时间完成。不需要像其他媒体那样有固定的时间和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讲,旅游信息的提供形式更应关注的是信息的使用者了解信息的即时性,也就是说一种需求能通过互联网即时信息,能通过提供信息的信息链即时地响应,几乎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能够在网络信息服务的终端部门做出反应,也就是更注重于对客户的需求提供信息的时间效应。这种时间效应不仅仅表示在信息的技术和软件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支持信息的各个服务终端的响应能力,这样才能与网络经济这种商业服务的性质相吻合,同时才能体现信息商品的价值。
真实性就是提供旅游信息的来源与信息的内容不仅仅是一条简单的新闻,而是具备作为信息商品完整的各种商品要素的真实性,简单地说,看了这个信息所产生的咨询结果与信息表达的内容完全一致。
支持性是旅游信息商品最主要的服务形式,是使信息商品转化为现实的交易和消费服务行为,是实现信息价值利益最主要的因素。还是那句话,如果提供的信息只是给人看的,那它最多只能说是消息,而不能成为产生经济行为的信息商品。支持性要求在系统提供信息的背后形成完整的旅游经济各行各业的企业和商户的服务支持,为实现信息价值、支持信息的交易服务行为形成完整的信息服务链。
2、信息的提供方式
首先是事先规划和细分旅游信息的分类系统,有效的把提供服务的商户供给信息与客户的需求信息用统一的分类系统进行有效的分类,使得不管哪一方提出的一项信息都有相对应的分类信息。就像商品一样,对商品的价格、性能、质量、外观、形态等一系列的指标都有具体的描述,才能实现在互联网有效的对商品进行交易。
从现在人们上网搜索信息的习惯上可以看到,大多数的人可能只是泛泛地寻找一些资料性的信息,可能不会马上使用,或者有些误差也不是十分的重要。但是提供商业的信息必须十分准确和细化。信息的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提供方式就是定向,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把信息定向给目标客户。
现在,互联网信息可以说是海量的海量,如果泛泛地提出一个关键词,相关联的信息对于要实际达到的目的相距甚远,只能作为一种信息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商业交易和消费的决策依据,更不能点击这个信息进行直接的预订和交易。问题就在于信息的人不能把信息定向的提供给有这种信息需求的客户。
其实互联网最初的技术应用edi系统把商品可以做到实现单品管理,就是围绕这个单品信息进行一连串的信息跟踪、数据跟踪,直到被某一个消费者购买,甚至于跟踪到这个商品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和维护。旅游信息商品的定向服务其实也是这种概念,某个类型的信息可能就是为某一种特殊需求的人定制,这个信息的定向传递、支持服务的全过程就是信息商品实现价值的过程,也是互联网经济真正能够进入人们的生活,影响人们生活方式的一个重大体现。
信息的提供方式应该是全方位、多形态,以前认为电子商务的技术结构是三层,其实它仅仅停留在客户浏览器的信息,并不能对人们实际的消费交易行为起到实质性的支持作用。因此,应该考虑把它拓展到第四层结构,也就是通过互联网的其他接入方式,比如移
动通信、车载设备、公众信息查询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等等,使之处在所有围绕消费场所和消费者活动的环境中,所有能够与互联网共享的工具之中。
3、信息的提供支持形态和办法
信息支持方法,或者说信息的媒体形态,应该更侧重于对小额广告客户这个市场的开发和应用,现在互联网广告和信息的服务价格与营造互联网经济形态的距离还很远,信息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广告服务的经营层面,广告与指导产生直接购买行为的信息有很大的距离,广告实际上是一种消费概念或者消费方式的引导,并不是一种直接产生消费行为的信息服务方式。
有一个现实问题是,旅游市场的各个旅行社没有很大能力去投那样的广告,同时,广告的这种扩散性也根本没有办法为这种信息的旅行社做出产生经营交易、服务行为的承诺,主要的问题还是这种方式与实际的消费行为、消费环境不相吻合。有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哪怕是在闹市放置一台电视机,反复播放旅游风光的广告,它的效果仅仅是吸引一些目光,营造现场的气氛,倡导一种度假时尚,而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需求问题从这个广告上得不到任何的解决。我们要研究和实现的是像商品“消费操作手册”那样的信息内容,而且还要按照消费者即时性的消费需求,与互联网技术以及拓展的第四层技术结构中应用的方式和工具,进行互动,进行分类的比较,进行个性化的咨询。
另外,还有一个信息支持的地域性,就好像出租公司的呼叫中心,对于某个要求车辆服务的呼叫,能够及时找到符合这个地点、时间、方向、人数、车型、价格等多方面要求的出租车,进行最迅速的调度。这种服务能力的呼叫系统才能够付之于市场的商业运营,要不然仍然是出租公司的广告宣传、形象宣传工具。
4、信息的兑现方式
旅游信息的兑现方式最直接的就是满足提出这种信息需求的服务方式。上面已经提出一个目标,信息服务要求能够做到像出租公司的调度中心一样,这个要求首先是网络系统提供的信息都是可以兑现的,同时信息内容所表达的服务承诺、优惠承诺能够完全相符和满足定向目标客户的要求。另外,并不是说所有的信息提供是免费的,如果我们提供的信息完全可以按照商品要素来实现的话,信息服务当然应该有成本的,那么同时就会产生一个信息成本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信息成本对他的实际交易和服务是合算还是不合算,或者说这个信息的信用是否可靠,会直接影响到信息商品的经营。信息成本有两个构成因素,第一是直接成本,就是要得到服务的信息需要付多少费,第二是时间成本,从发出信息需求到得到这个服务信息需要多长时间。
5、信息经营者的参与
商品既然是信息,那么提供这个信息和实现这个信息服务的旅行社和服务商必须直接参与这个信息的经营,这又与其他媒体方式的经营有区别。不是说你了一种广告就可以等着你的顾客上门,而是在这个信息链的传递运营过程中,信息的提供和交易服务的经营者直接要参与到这个信息的经营过程中间去,必须支持这个信息服务链的运营,这种概念才是真正的网络经济信息商品运作的形态。
因此,提出一个信息的响应系统,一旦在互联网上某个信息被激发,在这一信息背后所形成的一系列服务链都应该随之响应互动、交换服务内容、沟通服务方式。比如网络订房系统:预订员在接到某个订房电话时,马上启动订房软件系统,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引导和筛选;同时酒店确认部门根据预订员的引导马上与相关的酒店进行房间确认;酒店的前台接待部门马上能够提供相应的客房数量、客房标准、客房时间,并且能够同时生成预定通知单;与此同时,可能还需要相关的机票预订部门能够马上落实航班;目的地的接待部门马上能够安排车辆;用餐的服务部门马上能够预订宴会的房间菜谱,等等一系列相关联的商业服务。这种信息的经营完全需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直接参与才能完成,而不是仅仅把这些服务的内容在某个网站栏目或者广告的内容中出去就算完了。
同样,我们在分析网络经济的形态时,互联网是一个最大的信息资源,也就是说首要的商品是信息商品,那么信息要成为有价值的商品,首先是信息的真实性,要让虚拟空间里的客户对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的信任。最大的难点在于对提供信息的旅行社有一定的控制性,对信息的分布有控制的流程和机制,或者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它在现实的商业环境中有信用,并且在现实的商业管理体制的控制之下。
从这点上来讲,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在现实生活中的旅行社参与互联网信息的交流。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旅行社的生意电子商务化,旅行社应该积极参与网络交流,应建设自己的网站,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认为现在虚拟空间里的信息(网上商城)是不真实的,至少我们感觉对网上店铺的信息无法验证和控制。
信息是瞬息万变的,提高到商品的角度,那么这个旅行社提供的信息在互网上就不应该单单是条文字消息,而是商品的窗口,应该是带有某种支持功能。如果商户a在商户b的网站上看到一条信息,再打电话去联系落实,那么从这个角度还是互联网的信息功能,没有真正体现互联网经济的价值。
因此,怎样营造一个为现实市场经济的商户,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一种可支持的信息服务方式,就成为首要的网络交易环境。
二、旅游电子商务商业模式
基于网络商业模型平台的建设,网络旅游产业应该更加定位于一种符合游客自助游模式和服务要求的商业形态。逐步培育和展现系统的消费服务能力,便于游客更大网络消费的自由和自主性。
现在人们有了更多的工作自由以及更多的假期,这使得安排自主旅游成为可能。通过前几年集体式、机械化方式的团队观光体验,人们更向往符合自己的经济实力、消费特点、个人爱好安排的自助旅游模式。同时由于旅游景点服务能力的转变,更多地体现了人文资源的旅游价值,一种休闲度假式的旅游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因此,网络旅游商业模型的重点应该放在服务的支持上,而不是放在接待、组团上面。
同时,旅游行业是充分体现服务链经济的一种模式,从游客的组团、从居住地到目的地然后再回到居住地,这本身就形成了旅游服务链。因此,在这个商业模式中,应该提供更为牢固的服务链经营形态。营造一个系统和网络产业经营的范围、建立旅游网络交易的消费规则和管理方法同样是建设这个商业模式的重要表现。
旅游产品同时具有很强的数字化商品交易的特征,无论是交通的席位、机票,还是酒店的房间以及景区的门票,都具有很强的时间价值效应,可以用来广泛地进行商务交换和消费价值的兑现。因此组建一个特殊的旅游数字化商品的交易方法和交易平台就成了建设网络旅游消费模型的基础。
1、旅游电子商务经营特点
从现行的旅行社经营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旅行社的经营就像铁路警察一样各管一段,这种经营方式使得旅行社的盈利点被限制在一定空间内。同时,这种方法本身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跟踪式服务,收费和服务分离,而且没有在一个有效的网络交易规则中实现管理,这样旅游投诉显然会占到很大的比例。这种旅游投诉从另外一方面也体现了旅行社经营能力被限制在一点上,也就是说,这条服务链的各环节都要从这个跟自己关系不是非常密切的游客身上争取到最大限度的利润。
因此,网络商业模型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了旅行社的经营形式:
(1)、旅行社的盈利点沿着旅游线路延伸。也就是说组团旅行社不光是收取了游客的组团费而结束,而是以沿着游客的旅游线路所提供的多方面的消费服务得到了延伸,游客在风景地得到的所有消费服务都与这个旅行社有关系,他们结成了一个网络旅游的协作、合作和支持模式。
(2)、盈利点随着线路回归。通过自身组团而形成的游客在体验了这种网络消费形式以后,对会员制的网络消费方法和利益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回到居住地以后提高了在网络系统约商户消费的几率,这样就使得旅行社很窄的经营点与游客在当地的日常生活消费发生了关联。这种利益的回报也促使了网络经济建设的合作者和旅行社广泛地对网络消费环境的维护,不断改善与客户的服务关系。
(3)、有效地开展本地旅游的收益。各地的旅行社很难挣到本地居住的游客重复性的在本地旅游休闲场所消费的利益。其实这一部分的收益要远远大于游客在外地的旅游消费的能力。
2、旅游电子商务经营方法
要做到充分满足游客自助游的需求,首先是要建设网络界面的旅游气氛。因此,怎么实现游客的“网上游”、为拉动和激励游客最现实的实地观光行为就是网络旅游的第一步。这需要网络层面的旅游风景介绍用更为丰富和详细的特色功能和技术展现出来。
最有效的方法是结合某种旅游产品,如特色游、主题游、商务游、近郊游等,把一系列旅游方法表现在网络界面上。我们前面提到曾经做过一个实验:把经营的线路做成都能与各个服务网点、旅游资源进行页面链接的方法,也就是说通过一系列的链接,可以完全了解这个线路产品所有的旅游细节和服务内容。其实,这样做的结果是完整地实现信息商品的即时性、真实性和支持性,通过会员制网络消费权限的体现,消费者和游客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助游的旅游方式得到服务和支持。通过前面所说的三个经营特点,游客在这个线路所产生的消费服务、支持、利益完全能够按照网络旅游商业结构的利益分配原则有效、有序地进行。
这样做的最大改善就是,参加网络旅游商业模型建设的各种服务商家都把有效改善自己的服务能力、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改善与游客交流的环境作为经营重点,而不是把相互之间争夺游客作为一种方法,营造的完全是一种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商业模式。
网络旅游同时也是深入开展网络增值服务的一个形式。在一个不是非常熟悉的地方,游客需要通过有效的网络支持服务形式来提高消费的效率,充分丰富和满足对某个景区——特别是人文景观——的观赏性,所说的“穷家富路”的消费心理同时也支持了这种增值服务的经营。
有效改善网络旅游的经营方法和信息商品经营模式的同时也极大刺激和满足网络浏览者在点击页面时趣味性的需要,他真正实现了点击信息所带来的乐趣和消费利益。前面已经提到,有效进行网络旅游产业的经营所带动的服务链价值不仅仅表现在旅游行业,很有可能为景区的经济发展、特
色商品的流通取得商机和服务能力。
3、旅游电子商务经营管理
前面提到的网络经纪人非常适合在网络旅游行业进行有效的撮合和服务。无论是网络旅游信息的维护、各个网络旅游经营者的网络产品的数字化交易,还是游客全过程的线路跟踪、支持,都需要依靠网络经纪人的服务。
网络经纪人在旅游行业的业务拓展为建设一个网络旅游产品数字化的交易空间提供了条件,为营造旅游超市以及旅游商品交易所打下了基础。这种经营模式降低了旅行社的工作经营成本,使得线路维护变成了网络的支持,线路的设计变成了整合游客的需求。
2结果与分析
河西学院体育教育专业2012、2013届女大学生下肢无氧功率测试分别为0~5s、5~10s、10~15s、15~20s、20~25s、25~30s的结果对比分析。通过对下肢无氧功率检测后反映两届的身体素质、肌肉疲劳和爆发力的变化值如表2所示。由表2可见,在不同阶段内蹬踏频率和输出功率是不同的,采用不同时间对不同数据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进行分析。同一辆无氧功率自行车对2012、2013届20名女大学生进行下肢无氧功率测试,结果由表2显示差异性不显著。说明河西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女大学生的下肢无氧功率和身体素质相对稳定,没有出现身体素质下降的情况,反之也没有出现下肢无氧功率和身体素质上升的情况。证实了2012、2013届女大学生的下肢无氧功率和身体素质没有显著差异。
3影响无氧功率测试的主要事项
3.1准备活动不充分
下肢无氧功率测试的基本要求是让受试者在经过2~4min的准备活动以后,休息3~5min,才开始正式测试。有关测试研究表明,做过准备活动组比未做准备活动的组平均功率提高了7%,运动时间明显延长,但最高功率无变化。
3.2动机因素
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在下肢无氧功率测试中,受试者是否全力以赴地投入试验,缺少客观标准。动机因素对下肢无氧功率测试结果有较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采用奖励方法最能提高测试成绩,特别是对最大无氧功率的提高更为明显。因此,在下肢无氧测试中同伴要不停地进行加油、鼓励,要让受试者竭尽全力或者要超越极限负荷,从而才能提高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3.3环境气候因素对测试
结果的影响下肢无氧功率测试在实验室内进行,减少环境气候对测试结果影响。但有关研究表明,在一般气候(22~23℃)、炎热气候(37~39℃)和潮湿气候(30℃)下的测试结果是不同的。在无氧平均功率中,炎热气候时最大,一般气候时其次,潮湿气候时最小。试结果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运动能力和运动承受的负荷存在一定差异。所以训练效果和测试结果也会出现一定的差异性。
4讨论
无氧功率测试是评价下肢无氧功率的主要方法之一,是下肢无氧功率测试过程中一个连续功率的评估过程;便于进行气体分析的测试。在无氧功率测试中,不仅有利于运动员的多个指标同步测试,而且还能全面评价和监控训练效果。无氧功率自行车具有简单实用、针对性较强,无创伤等优点。受试者只需要30s的运动测试,就能客观而迅速地反映受试者的下肢无氧运动能力。表明无氧功率测试具有良好的实用性和客观性。下肢无氧功率测试的数据还可以通过计算机处理分析,显示出下肢无氧功率测试方法具有良好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因此,下肢无氧功率测试能反映体能主导类速度力量性项目的能量代谢水平,是目前最好的无氧功率间接测试方法。下肢无氧功率测试在国外的应用非常广泛,并且研究出了许多科研成果。但在国内,一方面由于仪器价格比较昂贵,在基层训练中很少被采用,大部分运用于高水平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的选材及机能评价中。另一方面,许多教练员和运动员还是对无氧功率试验方法和功能并不是非常了解,因此更值得去探索和研究。
一、邯郸市历史文化简述
邯郸位于河北省南端,太行山东麓,晋冀鲁豫四省交界处。1994年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战国时期,邯郸作为赵都城长达158年之久,此后邯郸又作为汉代赵国都城400余年。绵绵7000多年的历史铸造成了邯郸历史文化层次————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据多年考古调查,邯郸历史文化遗存极为丰厚,有文物古迹多达1500余处。其中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即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磁山窟(包括磁县漳河流域和矿区滏阳河流域),北朝墓群(128)邺城遗址、娲皇宫、129师司令部旧址。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7处:主要有丛台、黄粱梦吕仙祠、张庄桥墓群、清泉寺等。有市级文保单位近300位处,县保文物 150余处。这些文物涵盖古遗址(磁山)古墓葬(赵王陵)、古建筑(黄粱梦)、石窟寺(响堂山)、石刻、古文献、革命纪会旧址等多方面的内容。成为邯郸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
二、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1.资金紧张, 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有限;2.宣传力度不够,文化遗产价值未充分体现;3.旅游开发层次较低,缺乏文化内涵;4.旅游资源开发为单向开发;5.开发主体单一,以政府主导型为主。
三、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的对策建议
针对邯郸历史文物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开发时应考虑到长远利益,明确历史文物旅游资源首先是“文化遗产资源”,然后才是“旅游资源”,在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必须制止破坏性的商业行为, 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利用。针对保护方面资金不足的最大难题,要从旅游收人中划出专项资金用于其维护工作。另外还要创造条件,争取将该历史文化遗产列人世界遗产备选名录,这样既能使该资源获得全面的保护,还提高了知名度,使地区性旅游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对外知名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让更多的人了解邯郸历史文化。如政府与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密切协作,利用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期刊杂志、宣传画册等等传播手段,印发有关体现当地磁山文化、赵文化、石窟文化、“曹魏”建安文化、广府太极文化、梦文化、磁州窑文化、成语典故文化及民间文化传统,展现当地自然风光的旅游册;在国内主要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积极参加国内各种旅游交易会,邀请国内外记者进行考察、拍摄专题片、进行专题报道;通过举办大型活动,如永年广府太极文化节、成语典故文化节、梦文化节、磁州窑文化节、响堂寺庙会等活动,不断扩大邯郸历史文化价值的影响力,提高旅游的知名度。
3.编制科学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把旅游地资源、客源市场、旅游服务与旅游设施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以三者同步规划为其指导思想,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战略构思。在市场定位上,根据旅游业发展现状,以周边地区为发展重点,着重面向晋冀鲁豫四省地区以内的游客,采取阶段性发展的步骤,逐步扩大影响;在景区规划上,应以磁山文化遗址、赵邯郸故城、赵王陵、响堂山石窟寺、娲皇宫等国家重点文物资源为核心,全面整合旅游资源,形成颇具特色的文化遗产旅游专线,打造旅游品牌。在项目开发上,充分利用优越自然环境,挖掘当地的风土人情,使文化遗产游与自然风光游、民俗文化游等其他类型的旅游资源相结合,针对过去历史文物古迹旅游知识性强而趣味性弱的情况,加强其参与性与娱乐性,把以观光为主的单向旅游开发逐步发展为观光、度假、疗养、娱乐等多种功能并存的双向旅游开发。延伸旅游产业链条,使旅游资源真正转化为旅游经济。
4.突出地区特色,加大开发力度。旅游的本质在于其吸引力因素,因此,应遵循特色原则,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精神底蕴,突体现文化遗产一定时间和地城范围内的唯一性和垄断性价值,同周边的地区形成优势互补.如磁州窑文化旅游开发应收集磁州窑各个时期的代表性作品,建设磁州窑博物馆和陶瓷会展中心,利用手工制陶参与性、互动性强的特点,开展传统陶艺制作旅游项目等,为保护磁州窑文化遗产,弘扬磁州窑文化,发展陶瓷旅游提供了更好的载体;而响堂山石窟开发就应将其与周围的风月关、老爷山摩崖石刻、寺后坡、皇姑庵、水浴寺、小鬼道等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响堂山南北朝佛教文化旅游专线,并根据元宝山风景区与南响堂寺石窟一衣带水的地理位置,以滏阳河水为媒介,结合文化遗产与自然风光资源,建设成为集文化、山水、生态为一体的综合旅游景区,提升其整体吸引力。
5.搞活发展机制,加大投资引资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文化遗产部门对历史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支持和旅游部门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旅游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鼓励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多种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和经营旅游业,制定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民营资本、区外资金投资文化遗产旅游的积极性,并与驻区大企业、区外旅游企业联合开发的旅游资源。还要加强教育和引导,调动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支持景区附近的群众投身旅游产业。如鼓励赵王城景区附近左西村、引豹村、张庄桥村、小屯等村的群众在景区周围发展旅游商贸、服务、游乐等项目,为旅游业的发展增加活力和后劲。
6.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人才的培养。旅游的发展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设施予以支持,其中占重要地位的有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旅行社及导游素质等。
我们大多数学生对物理有恐惧心理。原因之一就是实验器材的缺乏,很难让每个学生亲自操作一些实验,而是将物理定律规律强塞给学生使其死记硬背。因而学生不能灵活处理物理现象,理论和现象也不能加以联系,从而导致学生失去了学习物理的兴趣和积极性。人们常说:百闻不如一见,百看不如一做。实验形象生动、真实、直观。所以,教师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尽一切可能带领学生自制一些小实验,为学生展现丰富多彩的物理现象和创设一些活生生的物理情境。在讲光现象时,自己进行探究小孔成象的大小与物距、像距的关系。既扩展了他们的知识又提高了他们的学习兴趣。对于光沿直线传播理解更为透彻。所以教师应尽可能的将课本上的任何细节搬到课堂教学上进行演示。
二、课前准备要充分,做到位心中有数
演示实验时,教师必须认真备课,亲自动手做几遍。不能马马虎虎,认为以前做过,或见别人做过而懒于动手。打一次无准备的仗。如果上课时实验现象不明显或失败,而强塞给学生实验结论,那么教学效果则会大打折扣。也给学生传递一种不严谨的学习过程,在学生以后学习过程中会有很大的破坏性。所以演示实验前多次实验,必须把准确无误的物理现象清晰展现在学生面前,让每个学生都能看得清楚,使学生确信定律、概念的客观准确性。同时也给他们严谨探究的科学态度。不断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实践、敢干创新的科学精神,使学生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做碘升华和凝华时,我第一次放碘过多,导致出现黑色蒸气,与书上所讲紫色碘蒸气相违背。经过再次实验放入少许碘时进行加热,现象明显,效果显著。不用讲解学生自己就能从实验现象中归纳出:升华要吸热,凝华要放热。可见,实验会明确告知学生所学知识,从而减轻教师讲解和学生死记硬背的负担。
有的实验现象不明显,或课堂无法进行,我们应借助多媒体,将其生动、直观显示给学生。比如,声音传播需要介质,我们无法将真空罩彻底抽为真空,此时借助于多媒体可以让学生更确切体会到真空不能传声,声音传播需要介质。对于不明显实验现象,不能强加给学生。这样只能使其厌烦这种学习方法。借助多媒体可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刺激他们探究学习的渴望。
三、实验时让学生大胆参与,细心观察,培养相互合作精神
学生分组实验时,要鼓励学生积极动手动脑,通过自主的实验探究,他们体会到学科学的乐趣。要帮助学生克服怕出错,怕思考,怕麻烦的思想。做到学生力所能及,教师避之;学生所难及,教师助之;学生所不及,教师为之的新课程理念。使学生顺利进行实验探究,这样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增强他们的信心。在学生初次接触实验器材时,教师要着重指导学生认识仪器的规格和性能,观察品牌和说明书,弄清测量范围、最小刻度值、零点及调节方法和使用方法。根据实验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仪器。掌握了这些,才能保证实验精确完成和实验的安全性。例如,温度测量时,如果没选择合适的,超过量程将会使温度计破裂。如果将实验室温度计和体温计一样用力甩,这样会损坏温度计。在使用电流表时,没弄清它的使用方法,如果没将它和用电器连接而直接与电源相接,这样会烧坏它。或没看好+-极,这样会损坏指针等。所以使用仪器时一定要认真选择和使用。现代社会生活和科学工作中以及个人和团体中交流与合作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在探究活动中,要注意这方面的培养。在活动中要分工明确操作员、记录员。同时组内要进行角色的转换。注意发挥每个同学的作用,不能遗漏任何人,也不能让少数学生代替他们。这样每个学生都有动脑的过程,也发挥了他们主人翁精神,又充分体现工作中的分工与协作,为今后的工作和他人的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拓展迁移,积极利用好课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