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合同书真实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1:22

合同书真实

合同书真实篇(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公证机构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对合同订立各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加以核查并证明。

2.继承公证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合法的活动。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委托,涉及身份关系的行为,诸如结婚、离婚、遗嘱等依据法律规定不得委托。

4.声明公证

声明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公开的意思表示。它表现为书面形式,即声明书。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声明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证明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接受声明书的当事人消除疑虑。

5.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6.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的遗嘱,属于独立的遗嘱形式。其制作程序、要求和效力都有别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7.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

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签订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8.招标投标、拍卖公证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投标各方的主体资格和招标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法规,对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装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拍卖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9.婚姻状况公证、收养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结婚、未婚、离婚、丧偶、未再婚)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10.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无(有)犯罪记录公证、学历公证、学位公证、证书(执照)公证、文本相符公证

此类公证基本属于涉外的民事类公证,在国(境)外使用,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核查此类民事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加以证明。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者收养而产生的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的范围不仅限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只要是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公证。

无(有)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自然人在中国居住期间无(有)犯罪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学历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从入学至毕业(结业或肄业)的学习经历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学位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所获学位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证书(执照)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持有的由法定机构或职权机构依法颁发的证书、执照等制式文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文本相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其他文本与原本或者其他文本相互间的内容一致的活动。

11.公司章程公证

广义的公司章程公证是指以公司章程为证明对象的公证,包括证明公司章程文本有效的公证和证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行为真实合法的公证,前者属于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后者属于证明法律行为。

1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公证

邮寄送达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其将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通过邮局寄送给被送达人的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直接送达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其将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直接送达给被送达人的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3.侵权物品购买公证

侵权物品购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其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4.网页保全公证

网页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其浏览互联网的内容和从互联网下载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5.电话录音公证

合同书真实篇(2)

课 题:基于职业活动导向的高职文秘专业项目化课程开发及配套教学资源建设研究,课题批准号:XJK012CZJ094,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

课 题:高职文秘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研究,课题批准号:YB201256,教育部文秘类专业教指委2012年度课题。

秘书实务课程对文秘专业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培养起关键作用,它主要培养学生具备从事秘书职业核心活动(办事、办会、办文)所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目前,各高校在秘书实务的教学过程中普遍对秘书理论教学较为重视,但对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还有待加强。本文结合笔者学院文秘专业部级精品课程秘书实务的教学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秘书实务课程的实践教学。

一、“五四四”实践教学体系

秘书实务课程实践教学设计的指导思想是:“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技能为目标。”在此思想的指引下,学院创立了“五四四”实践教学体系,即“五个结合、四个实训模块、四种实训形式”。

1.五个结合

(1)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共同指向秘书职业能力目标。在教学内容上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突出秘书职业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方法上强调学生主体实践操作,引导学生在做中学,在做中增长技能。

(2)单项实训与综合实训相结合,共同指向秘书职业能力形成。由基础到综合,由实验实训室到仿真职场,由浅入深地完成各项技能实训,全方位提升实践技能。

(3)课内实训与校内实习相结合,共同指向秘书职业能力提高。

(4)校内教学与企业实习相结合,以企业为基地,通过顶岗实习,共同指向秘书职业能力拓展和巩固,实现与就业岗位的“零距离”对接。

(5)专业教学和学生管理相结合,共同指向秘书职业综合素质升华。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引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帮助学生高层次对口就业。

2.四个实训模块

(1)秘书“三办”实训模块。主要包括秘书实务实训、秘书写作实训、秘书文档管理实训三个部分,强化学生的“办文、办会、办事”能力。

(2)办公自动化实训模块。主要包括Windows XP基本操作、中英文速录、办公软件应用及常用工具软件使用等,强化学生办公自动化能力和信息收集处理能力。

(3)秘书基本素养实训模块。通过开放的实践教学环境,由基础到综合,由实训室到虚拟职场再到真实职场,由浅入深地完成各项技能实训,全方位提升学生专业综合素养。

(4)秘书综合素养实训模块。通过真实工作环境下真实任务的完成,不但让学生熟悉现场工作流程,巩固专业知识与技能,更为重要的是让学生体验企业文化,增强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意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3.四种实训形式

(1)课程实训,夯实学生实践技能。课程实训均安排在实训室进行,学生每人拥有一个“活动工位”,保证了学生在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切实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实践技能。

(2)虚拟职业实践,提升职业能力与素养。以商务秘书事务所为平台,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设立虚拟企业,使之成为秘书职业活动具体项目任务实践的场所。

(3)校内职业实践,完成上岗前的真实情境实践。学生在校期间,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分批到学院各职能处室办公室进行职业实践,让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在各处室专职干事的指导下参与实际工作项目。

(4)校外顶岗实习,实现与职业岗位的无缝对接。充分利用行业及其校企合作企业资源,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学生顶岗实习。通过真实工作环境下真实任务的完成,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二、“工学结合,分段推进,虚拟与实战一体化”的实践教学模式

文秘人才岗位的零散性、非规模性、高技能性等特征形成了文秘专业实践教学实施的高难度,我们创造性地构建了“工学结合,分段推进,虚拟与实战一体化”文秘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模式,多层次提供职业情境和岗位,多侧面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素养。

所谓分段推进,就是指从第二学期开始,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分批到学院各职能处室办公室进行职业实践,让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在各处室专职干事的指导下参与实际工作项目,通过实战演练,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此外,以文秘专业产学研结合实体——商务秘书事务所为平台,通过承办学院联系、组织的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秘书职业角色意识、职业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理解能力与具体职业行为能力。再次,充分利用行业及校企合作的企业资源,在第一、第二学年的暑期和第六学期,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学生顶岗实习。通过在真实工作环境下完成真实任务,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课堂教学上,学院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设立虚拟企业,使之成为秘书职业活动具体项目任务实践的场所。师生均以职业角色进入虚拟的企业运作环境中,在实施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秘书职业意识与能力,从而实现了仿真与实战的一体化。

三、“活动主导、任务驱动”的课堂实践教学

课程以秘书职业岗位活动为导向,构建了课程教学模块——办会模块、办事模块、办文模块,同时兼顾国家秘书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认证内容,课程“岗、证、课”沟通,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从而真正实现了“课程教学、职业认证、‘零距离’上岗”三者的完美结合。

在行为引导教学法的基础上,参考现代教学理论,结合课程教学实践,探索出符合应终身学习思想和学生实际的“活动主导、任务驱动”的课堂实践教学法。即以项目任务为驱动,整个教学围绕任务的解决展开,按照“任务提出学生自主完成任务任务分析相关知识技能点学习项目实现项目评价项目拓展”7个环节完成教学过程,学生在“在做中学,在学中做”。

根据不同的项目任务,在项目完成过程中,集中或综合运用讨论启发、角色扮演、现场演示、情境模拟等教学方法。如在秘书接待环节,运用角色扮演的方法;在商务活动环节,运用情景剧的方法;在会场的选择与布置环节,运用现场演示法。这些方法突出了知识的应用性,学生勤于思考、乐于实践,有效提高了教与学的效果。由于教学活动以完成项目任务为中心,所以学生能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通过参与任务解决的过程,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从而激发自主学习的热情,由传统的教师“教学”变为学生“求学”“索学”。

社会的不断发展,必将对秘书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教学中,只有通过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才能培养出合格的秘书专业人员。而本门课程的建设也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了解社会对秘书专业人才的具体要求,不断更新教学理念与思路,才能把秘书专业学生培养成为有知识、有能力、有素养的新世纪人才。

参考文献:

合同书真实篇(3)

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立法和公证学理通说,公证是由公证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某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如契约)或私权事实的成立或存在,并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认证则是由公证人证明公、私文书的副本、译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或者证明某一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确实是由当事人本人所签。公证人仅对文书的副本、译本、复印件或者文书上的签名、画押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二、二者审查程序与审查责任不同

合同书真实篇(4)

一、 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证据的概念

1.数据电文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6年12月16日通过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①

我国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概念基本上源于《电子贸易示范法》,《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②

2.数据电文证据

顾名思义,数据电文证据就是指用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电文证据,如电报、电传、传真;③另一种是电子证据,如电子交换数据、电子邮件等与计算机紧密联系的证据。④

电文证据是以电报、电传、传真等记载的思想内容事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书证的特点。⑤

二、 数据电文证据理论

1.数据电文证据学说

就数据电文证据定位问题,即数据电文证据究竟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还是单独一类,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等多种观点。⑥

2.数据电文证据原件理论

就数据电文证据是否具有原件形式问题,有人认为,电文证据中除电报外,电传、传真均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形式,仅是一种类似复印件的文本。⑦另有人提出了电文证据“拟制原件说”,并进一步说明合同传真件虽然不是电子数据本身,但属于发送意图使其具有与电子数据同等效力的复本,因此归为电子书证原件应不为错。⑧

前述数据电文证据“拟制原件说”的立论依据如下:

美国在《联邦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则》等证据法典均规定“文书或录音的‘原件’是指该文书本身或录音本身,或者制作者或发行者意图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复本,如果数据被储存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里面,则任何可用肉眼阅读的、表明其能准确反映数据的打印物或其他的输出物,均为‘原件’”。联合国贸法会与加拿大立法者也持这种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表面上看只有照相底片才是原件,但由底片冲洗出的任何相片常常也被视为原件;表面上看拷贝的录像带是复制件,但在制作、贩卖、传播物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母带复制的录像带都是原件。⑨

笔者赞成拟制原件说,但是,就合同传真件来说,传真当事人第一次持有的合同传真件才是证据原件。当然,如果一份合同传真件的书面形式、原件及保存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该合同传真件是证据原件。

如:甲与乙互发传真订立合同,假设双方传真过程如下:就合同内容双方达成一致后,甲在草拟的合同上签章后传真给乙,乙接收甲签章的传真合同在该合同上签章后又传真给甲。此时,甲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及乙第一次持有的双方签章(该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 的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如果甲、乙接收对方传真合同后,有复制、更改传真合同行为时,则应作如下区分:

其一,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另行复制多份并签章,该多份合同(该合同的签章,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均为原件,其他文本均不能认为是原件。但是,如果乙将接收的甲单方签章的传真合同内容更改,或另行复制时未能体现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时间及发件人等信息情况下,尽管乙在该传真合同上签章,也不能认为该传真合同是证据原件。

其二,如果甲将接收的乙签章后的传真合同(该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另行复制多份,并且甲未对传真合同内容作任何更改,且复制件明确显示了双方收发传真时间,则该多份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

三、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原件及保存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4、5、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的构成要件及保存要求,立法者规定该方面内容采用了法律拟制手段。该法不仅先于民事诉讼法律和民事证据法律界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而且该法也同时确定了数据电文证据是证据法体系中独立的证据种类。

数据电文证据的独立性着重体现于法律规定了数据电文证据书面形式、原件、保存要求等相关方面的构成要件。

1.就数据电文书面形式而言,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二)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2.就数据电文证据原件形式而言,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3.就数据电文保存要求而言,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四、 合同传真件证据的证明力

在司法实务中,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先解决该证据的资格问题,然后再处理该证据的价值大小。

笔者认为,欲考查合同传真件证据原件的证明力,应当将其与传统书证原件比较。

合同传真件是数据电文证据之一,其生成、发送、接收及储存均以纸张为介质,更类似于书证,但是,其形成的过程又有别于书证。较一般意义上的书证而言,合同传真件证据原件的真实性较低,但是,因其属于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所以,其证明力应好于其他间接证据或派生证据;同时,认定合同传真件证据原件应当适用补强证据规则,即只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类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1.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据规则

“证据”是一中性词,既指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审查的证据,即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还没有被确实(即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未确定)的证据材料,又指经过法律程序审核的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根据的证据,即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确实(即具有证据能力)的裁判证据。

所谓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者裁判根据的证据所须具备的要件或资格。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同时具备了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并非就具有了证据能力和可采性,比如在调解、和解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证据的使用将造成诉讼显著不公平或迟延,则排除该证据的使用。

所谓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证明的价值大小或影响程度。具备了证据能力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可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的根据。在此基础上,才涉及和考察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证明力取决于证据与证明对象或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的大小和真实性的高低。比如,通常情况下,能够证明案件主要或直接事实的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派生证据。⑩

有关证据资格或证明力的规范,即证据规则。证据规则对证明主体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法律约束力。证据规则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创设和规范各种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

就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传真件证据而言,人民法院应当首先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保存要求等构成要件。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传真件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传真件证据,则应当进一步审查其真实性。其次,经审查具备真实性的合同传真件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认定其证明力。

2.合同传真件证据真实性认定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其内容应当体现和揭示案件事实真相。如何考查合同传真件证据的真实性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合同传真件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等其他因素。

就本文前述案例来说,甲、乙在合同订立前,如果双方互发传真商谈合同内容,则该商谈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件,可以用作考虑合同传真件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可靠性;该商谈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件与合同传真件内容相互对比,可确定合同传真件内容的完整性;该商谈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件与合同传真件所显示的收、发传真时间、传真机号码等信息相互印证,也可用来鉴别收、发件人。

如果甲、乙双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情况下发生争议,而原告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传真件证据证明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予以否认的,则原告提交的合同传真件证据的真实性就很难认定,根本无法排除其是虚假证据。该合同传真件证据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进一步说,如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传真件证据,且因该传真件时间保存较长,传真件上的传真时间已消失,则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传真件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直接否认其证据资格。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传真件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询问当事人互发传真过程,以确定当事人双方应当持有的合同传真件形式,以明确当事人提交的是否是证据原件。

如本文前述案例,甲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该合同传真件的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并且有甲乙双方的传真时间(因为其经历了两次传真);而乙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应当是该合同传真件的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且仅有一次传真时间(因为乙收取甲的传真合同后直接签章)。甲、乙只有提交了符合上述条件合同传真件证据,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其提交的证据表面上具备证据原件形式。

二是询问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商谈过程。

如果存在该过程中,双方通过互发传真形式商谈合同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提交双方商谈过程中的传真件,用以确定合同传真件内容的可靠性。

三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双方传真记录(因通讯保密性,当事人无法调取),以确定合同传真件传递过程的可靠性。

3.合同传真件证据认定应当适用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特定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根据。⑾

尽管法律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合同传真件是证据原件、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但是该证据尚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当然,当事人自认情况下除外。即单一的合同传真件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真实性,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需要其他证据佐证。简单说,合同传真件证据是被补强证据。那么,哪些证据是补强证据,以佐证合同传真件证据的效力呢?

就本文前述案例而言,甲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该合同传真件的签章均是传真颜色,并且有甲乙双方的传真时间)及乙持有的双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该合同传真件的签章中甲的签章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为本颜色,且仅有一次传真时间)均是证据原件,是被补强证据。而补强证据则是确定该合同传真件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如双方商谈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件;双方当事人的传真记录等。

4.合同传真件证据的证明力

笔者认为,一份合同传真件证据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关键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定书面形式、原件形式、保存要求构成要件;二是具备法定的真实性因素;三是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该三方面是层阶、递进关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该三个方面的合同传真件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结论 信息推动了社会发展进步,信息也同时推动了法治进程。为顺应时展,《电子签名法》应运而生,它突破了法律固有框架,率先规定了数据电文证据,该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在民商裁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仅就数据电文证据中合同传真件证据作简要阐述,着重明示合同传真件证据原件形式、真实性认定及其应当适用的证据规则,以期为民商审判实务及我国未来的民事证据立法提供帮助,同时也期望与广大同仁共同探讨相关问题。

主要参考资料:

①《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③《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 中国法院网

④《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⑤《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 中国法院网

⑥《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常怡/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⑦《浅析数据电文证据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陈立生 中国法院网

⑧《判定电子书证原件的新思维》刘品新 中国法院网

合同书真实篇(5)

一、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传真合同签订地的认定

《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以上两个法条均强调约定优先原则,故在订立传真合同时,如约定出现纠纷时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则最好对合同的签订地点能做出明确约定。

三、传真合同的证据种类及效力

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固然有高效、便捷、能及时抓住商业机会等优点,但是如果一旦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需要打官司,这时就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该法确定了包括传真在内的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作为证据时的证据种类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书证说和视听资料说两种说法。视听资料说认为传真件虽属于书面形式,但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也为书面形式记载而不归属于书证,故传真件也不归于书证,应属于视听资料。而《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没有其他证据时即使经辨别后认为真实可靠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书证说认为《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形式,传真件的本质是数据电文的客观表现,其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符合书证的特性,故传真为书证。传真件的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均是以纸张为介质的,从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传真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传真件实际是原件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复制件,属于拟制原件,传真接收人第一次持有的传真件可视为拟制证据原件,其证据效力不能与原件同日而语。《证据规定》第69条第4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传真件作为证据使用时能起到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不能以其载明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合视听资料说和书证说两种观点,传真件作为孤证时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予以佐证,其他补充证据即使也不属于原件,但多个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的话就可以形成证据链,也能取得认定某一事实的效果,因此在签订传真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其他相关资料。

四、传真合同的潜在法律风险

结合传真合同的自身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纠纷及处理方法,现对传真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做以下总结:

1、保留时间短。实践中收发传真的纸张一般有三种:热敏纸、喷墨打印纸和激光打印纸,其中热敏纸的保存时间最短,一般3个月到1年,而且怕高温;喷墨机打印的纸张保存实践一般为2-3年,但怕湿度高;激光打印纸保存时间更长一些长。可见传真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存在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风险,从而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

2、对原件的认定不统一

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传真件为拟制原件,不属于真正意思上的原件,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有少部分人认为原件为最后盖章方手持盖红章的文本,即使持这种观点,当最后接收传真方持接收到的传真合同到法院主张合同权利时,如果发送方否认发过传真或否认传真件内容的,接收方仅有传真合同的情况下其主张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查询电信记录难度较大。

虽然到电信企业查询传真记录可以核实传真的收况,但目前却受以下因素的制约:(1)通常电信企业不接受当事人的查询,即使有律师出面也不例外,这样需要法院去查询,而有的法官认为这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围,不愿意去查询;(2)即使法院去查询,电信企业通常也以“内部规定”为由只提供最近1年的传真记录,并且要求出示有详细的收发时间及收发号码的传真件(实际上发出方的传真机可设定隐藏号码使传真件不显示传真发出号码);(3)无法区分查询到的是传真记录还是使用传真机电话的通话记录;(4)所能查询到的也只是传真记录,并不反映传真内容。

4、传真件和复印件区分较困难,容易造假

传真机的基本工作原理就是通过扫描装置读取原稿上的影像点并转换为数字形式,再压缩调制为声频类比信号由电信交换网传到接收端,然后解调解码扩展后显像。严格地说,收到的传真件只是原稿的复印件。因此使用传真机自带的复印功能,通过设定传真号码及时间可以任意制作传真件。曾有当事人当庭演示伪造传真件的操作过程,籍此否认自己向对方发过有关传真,如果是将收到的传真件经复印篡改后形成复印件,其内容更是与原稿大相径庭。而在时间相距不多的情况下,现有的文检技术又无法鉴定出传真件本身的真伪。可见,传真件很容易被伪造而且伪造后很难鉴定。

5、多次回传时风险加剧

我公司与客户之间大部分合同及往来函件是双方直接以传真形式传递的,还有一部分是通过由商转传真的,这种交易习惯不但容易导致多次回传后字迹变模糊,而且传真机发出或接收传真的时间也容易出错、同时也增加了因方故意/过失促成合同或延误签订合同的可能性、同时及时确认合同生效时间的难度也相应增加。

五、对传真件的风险防范措施

1、尽量不用、慎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重大经营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合同书的方式签订。

2、要求对方及时补寄书面合同原件,这一点可事先向对方声明,一般在双方合作关系确立之初要求对方补寄原件对方都是可以接受的,这种要求本身也是合理的。

3、确保双方传真机时间、日期显示准确,避免收发时间显示错误使传真件内容与待证明的事实相冲突。

4、盖章同时最好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这样出现纠纷时有可能多一条救济途径,随着科技的发展在不远的将来对复印件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会成为可能。

5、以传真方式签约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样如果将来出现纠纷可排除要求原告必须提供双方均盖红章的合同原件的义务。

合同书真实篇(6)

笔者认为,作为对所学知识和理论进行梳理、整合,将在校期间所学综合运用的一次实践性练兵,毕业论文撰写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且针对秘书这一对学生的写作素质和能力均有较高要求的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更是其学业训练、职业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所在学校已有二十余年的开设秘书专业的历史,对毕业论文的环节要求严格,近几年在毕业论文的指导中越来越突出的感觉到秘书专业毕业论文的指导需改进,尤其在三个方面要严格把关。

一、选题宜真

按论题的性质不同进行分类,毕业论文的论题可分为:真题真做,真题假作和假题真做三种类型。真题真做是指以来自实践第一线的尚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运用所学理论真刀实枪的演练,力求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真题假作是指论文选题来源于实际,但做论文时可只在理论上加以解决,或者来源于实践的论题已部分得到解决,学生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模拟解决实际问题,或可得出一个全新的结论。假题真做是指虚拟的题目,学生要对这一虚拟问题进行实际的演练,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分析、论证,以求找到解决方法和途径。

以上三种类型的论题,目的都是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使学生对所学理论和知识进行复习、梳理、整合,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对所学专业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研究,通过这个过程,能使学生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和方法。使学生的在校学习得到一个提升。对学生进行查阅资料、调查研究、分析综合、语言表述等能力是一次全面训练。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类型中的前两类论题可作为秘书专业的毕业论文选题,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一个新兴专业,应以真题作为首选,不宜选择模拟题目。

秘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的真应包括与学生实践环节的紧密结合的论题和纯理论性研究的论题,

纯理论性的题目又可笼统分为历史性论题和现实性论题。历史性论题需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分类研究,并分析论证对现实的意义和影响,这对专科学生来说难度较大。如某时期的秘书制度的研究、古代秘书的某方面素质能力的研究等。现实性论题中理论性强的论题,对于专科秘书专业学生也难以把握。因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对秘书各方面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差异很大,只有短暂实习经历的学生对理论性较强、适用范围较广的论题把握起来难度较大。为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难免会出现或大量复制抄袭、或以叙述事例代替论述的现象,以掩饰和弥补理论不足的弱点,从而导致论文的质量难如人意。如历届学生在毕业论文选题时爱选秘书的素质等在教科书中被论述的较全面的论题。这样的选题省事、好写,不出彩也不易出错,答辩时易通过。写作时有大量的参考资料可供直接使用,写出来的内容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在真题中作为专科层次的毕业生应首先考虑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这样做,就可以将学生的实习、社会实践及就业等环节衔接、联系起来,使教学中的实践环节真正扎实有效,同时也使学生的毕业论文有实际和实践的意义。选题时应突出研究和适用范围,要求在对论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

二、角度宜实:笔者所在学校近年来对秘书专业毕业论文的选题进行较严格的把关,力图使论题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也就是做到选题真。但学生在写作中常老调重奏、老生常谈,毫无新意且简单重复已有的观点、结论。如论秘书信息工作的有效性、秘书写作能力的研究、论秘书角色意识的培养、论秘书的挡驾艺术、秘书****等论题都已有较多论述,如何使论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能进一步深入、拓展,就有角度选择的问题。

合同书真实篇(7)

1 法律意义和后果的概念

公证的法律意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讲。从广义上讲,公证的法律意义就是公证的作用和价值,也就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是公证制度存在的意义。狭义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应就公证当事人的个案具体分析,即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2 公证法律意义和后果的来源

公证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行为和事实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均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意义是行为及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上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后果是因其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应接受或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2.1 公证对象本身所引起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专门活动。公证与否并不会改变其原有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公证的意义仅在于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赋予其公证特有的某些效力,如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等。因此,作为被公证证明对象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本身所能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也应包括在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内涵之中。

2.2 公证申请和受理也能产生法律意义和后果。当事人一经申请办理公证,并由公证机构受理后,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形成了公证法律关系,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均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同时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申请公证和受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即在于此。

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即有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缴纳公证费等义务,同时享有取得公证书等权利,如果因做虚假陈述或提供假材料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后,负有审查公证事项、按时出具公证书的义务,也享有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及不予出证的权利,如果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就是公证申请和受理所产生法律意义和后果。

2.3 公证的特殊效力所致。

2.3.1 公证的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这种公证在证据上的效力被称为推定的证据力。所谓推定的证据力,指公证的证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直接采纳这种证据,而对这种证据所记载的事实不必审查,即将这种证据记载的事实作为真实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同时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以公证的证据。[1]推定的证据力就是公证后所能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任何公证均具有此种推定的证据力。这就要求公证书能做到真实合法,所以公证机构要告知当事人公证后在证据力上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同时要告知当事人如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在公证书作为证据使用时,还要承担证据无效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

2.3.2 法律对公证的特殊规定。公证能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在很多时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产生的。基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主要有三点: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对抗第三人和不可撤销的效力及强制执行效力。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其他形式得遗嘱不能改变或撤销公证遗嘱。《合同法》也规定了经公证后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诉讼程序。

2.3.3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的约定也能使公证产生特殊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最普遍的例子就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后生效,使得公证具有使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并使合同发生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后果。另外,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中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则经公证机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该债权文书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债权文书根据当事人约定并经公证后,在法律上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3 公证机构告知公证法律意义和后果的内容

理清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概念和产生原因后,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有了一定的了解。作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如何切实履行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告知义务,也需要从上面的认识入手。公证法所规定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告知,不仅包括作为公证对象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所能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同时也包括公证后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而公证告知也可以从这两方面来探讨。

3.1 被证明对象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根据公证法规定,被证明对象可以是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2]根据这一概念,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公证法已明确将法律行为作为公证对象单独列出,所以这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应单指自然事实,也就是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主要包括客观现象的发生和持续,如出生、死亡或战争状态等。法律事实一般由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来表示。[4]所以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本身也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只是在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中,本身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与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两者结合得比较充分,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如人的死亡能产生死亡人权利义务的终止,在其财产发生继承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而公证仅在于确认死亡的真实性,所能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与死亡这一事实本身所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一样的。

3.2 公证后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如前所述,由于公证的特殊性,许多民事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经公证后,能产生特殊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3.2.1 对真实性、合法性的确认。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以任何公证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对被证明事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从对公证的要求上讲,任何公证过的事项、任何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都应当是真实、合法的。比如委托书公证就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行为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就是公证机构确认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文书上的签名、印章、做成日期属实,文书的文本相符。

3.2.2 法律规定的特殊效果。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所能产生的特殊法律意义和后果包括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效力、不可撤销和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些公证所具有的特殊效力也是公证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所载明的内容在证据法上均具有证明力,且比一般的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效力是指公证后能促成行为的成立或生效。不可撤销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改变或撤销经公证的遗嘱;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就不得撤销。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文书表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正因为公证具有特殊的效力,能产生一般当事人所不知、甚至当事人不愿意发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公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时,应当将此告知当事人。

3.2.3 公证的缺陷的告知。公证由于受法定程序的限制和公证方式方法的制约,在很多时候公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一定能直接达到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所以在当事人申办公证时,公证存在的缺陷也应作为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进行告知。公证的缺陷包括公证范围的限制、公证的方式方法的限制、公证结论与当事人目的的冲突和公正的风险等。这里所指的缺陷不是指公证制度和质量的缺陷,而是指公证与当事人公证的需求和目的的矛盾。

公证方式方法的缺陷也会影响当事人公正目的的实现。很多当事人都希望公证书能对某些事实直接予以确认。比如对购买侵权商品的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构只能作为旁观者的身份对购买行为进行证明,并不具体参与购买行为。同时公证书也仅仅客观记录、描述行为过程,并不对商品是否侵权等作出认定。又比如对证人证言的公证,公证机构仅确认证人做出证言的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不确认内容的真实性,同时,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书面的证人证言并不完全能作为事实被确认,也不能完全免除证人亲自到庭的义务。

公证规则的限制也会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事项选择及其目的产生影响。一事一证的公证要求就要求当事人对每一公证事项提出申请,并且公证机构要就每一事项出具一份公证书,当事人要根据每一事项分别交纳公证费等。说明用途的公证规则就限定了当事人申办某些公证的特定用途,在其他场合就不发生作用。

4 结语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义务,公证机构要切实履行该义务,就要对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来源和内容有深刻的认识。这样才能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公证质量,防范公证执业风险。

参考文献

[1] 《裁判的方法》,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24页

[2] 《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52页

[3] 《民法》,魏振瀛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5-36页

合同书真实篇(8)

中图分类号:G6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9-0041-02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大学生的思想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严峻挑战。真人图书馆的出现,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探索利用真人图书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对于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真人图书馆的概念

真人图书馆(Human Library)指的是一种新颖的以对话为基础的社会活动,一般由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图书馆等非盈利性机构或者个人组织发起,邀请具有特殊社会地位、信仰、经历、经验和知识的人作为“图书”,与读者进行交谈,分享个人经历,回答读者提问,从而使读者获取信息、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增进理解、消除隔阂,促进和谐等目的。真人图书馆起源于2000年的丹麦。2008年传入中国,并率先在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石家庄学院等高校开展起来,自此,真人图书馆的理念也迅速传播开来。

二、基于真人图书馆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优势分析

(一)真人图书馆的动态性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真人图书馆的动态性指的是图书馆出借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书籍,而是具有不同身份、不同年龄、不同经历、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即以人为书。思想政治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利用真人图书馆来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选取符合大学生内在需求的人作为图书。同时,真人图书的动态性使得交流内容更加的多样和丰富,使得交流更加的深入和有针对性。与传统的文献书籍相比,更容易引起大学生的兴趣,更容易满足大学生对不同知识的渴望,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真人图书馆的互动性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感染力

真人图书馆的阅读模式是“双向互动式”的。读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聆听的内容,并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发问和交流,真人图书可以根据读者的情绪和反应,实时调整传递的内容并进行针对性地引导。这样可以消除双方之间的误解,挖掘隐形知识,是一种“互利性”的交流。同时,真人图书用更加社会化的语言加以表达,使读者也置身于社会化中,增强了感染力。所以,利用这种方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感染力。

(三)真人图书馆的多样性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说服力

真人图书馆的多样性体现在表达形式是灵活的。只有使读者和真人图书在情感上产生同频共振时,知识传递才是最有效的,读者才能最大限度地吸收真人图书输出的内容。读者在阅读传统书籍或者利用上课、谈话等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时候,往往形式过于单一,效果不佳。在利用真人图书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时候,要求真人图书做好情感输入,即要通过语言、动作、表情等形式调动起读者的兴趣和情绪,使读者的心情愉悦、情绪饱满,使他们真听真信,真学真用,要用真情感染读者,真心赢得读者,真理说服读者,进而使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多样化的表达形式,效果往往会根深蒂固,不易改变,从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说服力。

(四)真人图书馆的融合性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

真人D书馆的融合性体现在其兼具知识传授和道德教育的作用。在大学开展真人图书馆活动,具有先天的环境优势、资源优势,通过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个人纳入到真人图书资源库中,通过他们鲜活的个人经历和人生感悟,与大学生面对面的交流,培养他们的道德品性。不同的风格和经历,带给大学生不同的心灵滋养和情绪体验,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树立高尚品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达到“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的目的,以真人图书的人格魅力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

三、基于真人图书馆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路径探究

(一)完善真人图书馆体制机制

完善的体制机制是保证真人图书馆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而目前国内开展真人图书馆的形式多样,管理方法也不太完善。所以,首先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渐完善真人图书馆的管理、遴选、评价、反馈等机制,推动真人图书馆活动开展的科学化体系化,确保真人图书馆切实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促进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例如,要针对大学生所需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真人图书遴选机制,以及真人图书馆的编目、出借、管理规定,还要建立双向反馈和评价机制,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等。同时要针对普遍性的问题,编印真人图书馆的活动手册,囊括上述体制机制内容,推动真人图书馆走上大众化、系统化,成为更多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借鉴。

(二)积极开展真人图书馆的宣传

真人图书馆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宣传是活动开展成败的关键。真人图书馆的宣传包括两部分,首先是真人图书馆理念、形式的宣传,这种宣传是长期的,内容相对稳定的,目的在于使更多的大学生了解和认识真人图书馆,吸引他们主动参与到活动开展中来,同时也吸引更多的真人图书,使他们认识到真人图书馆的意义,鼓励他们利用这个平台表达自我、与人交流。其次是每期活动的宣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内容。随着全媒体时代的来临,宣传形式也更加的多样化,可以建立真人图书馆的官方网站,建立微信公众号,利用微博、豆瓣等互联网形式开展宣传,也可以通过海报、宣传折页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形成线上线下的全方位宣传模式,推动真人图书馆宣传工作的常态化、系统化。

(三)加真人图书的遴选和培训

真人图书是开展真人图书馆活动的主体,决定着真人图书馆活动开展的方向,所以加强真人图书的遴选和培训是保证活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高校知名学者、优秀人才、杰出校友云集,为真人图书的遴选提供了先天性的优势。利用真人图书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决定了真人图书遴选的大方向。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德高望重、学术造诣深的老师或者在大学生全体中起到榜样引领作用的优秀青年等,同时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等。同时也要加强对真人图书的培训,使真人图书馆成为真人图书自由、安全表达的平台,成为激励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肥沃土壤。

(四)促进真人图书馆资源共享共建

真人图书馆面临大学生各种各样的需求,难免会遇到资源短缺的问题,制约着真人图书馆的长期健康发展。共享共建为真人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思路。高校之间关系密切,交流频繁,这样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开展馆际互借,充分利用真人图书资源,节约时间和公关成本。此外,高校要充分吸纳社会资源,引导大学生开启社会化的认知过程,这就要求高校真人图书馆要与各类社会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把社会的弱势群体、边缘大众、杰出企业家、公益人士等引进到高校的真人图书馆中,引导大学生在复杂社会背景下,选择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校友资源和学生资源也是重要的一方面,这些身边的榜样更能激发大学生前行的力量,形成更为广泛的教育效果。

总之,高校利用真人图书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未来的高校真人图书馆活动要立足于进一步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宣传教育,通过全方位的活动宣传和理念普及,推动真人图书馆活动形成科学化、体系化的模式,实现真人图书馆活动更好地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

参考文献:

[1]温仲辰.真人图书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的作用[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5,(8):132-133.

[2]曹桂芳.高校真人图书馆服务的优势与前景[J].图书馆学刊,2016,(6):100-101.

[3]李荣华.思想政治教育中分享模式的可行性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8):116-118.

Research on the Path of College Student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Based on Human Library

YANG Heng

合同书真实篇(9)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671-7384(2013)01-0025-05

一、引言

网络的兴起带动了新媒体浪潮,使得纸质书籍的主导地位受到冲击。早在1999年1月,比尔·盖茨在《Computer World》中大胆预言:“随着数字化的进展,10年内纸介质形式的东西必将被淘汰殆尽。”十多年过去了,基于纸介质的阅读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数字化的进程突飞猛进,各种新型的阅读方式方兴未艾。

增强现实 (Augmented Reality,AR)技术是将计算机生成的虚拟信息叠加在真实场景上,并借助感知和显示设备,将虚实信息融为一体,最终呈现给观察者一个感观效果真实的新环境[1]。基于AR技术的电子书,也被称为互动3D图书,是指在传统纸质图书的基础上,通过增强现实的图像识别,从而能够显示虚拟三维景象的电子图书。增强现实电子书保留了传统书籍的形式,通过在书中插入虚拟对象丰富了内容的表现形式,读者可以与书中的“真实场景”进行交互,使阅读变得更加有趣[2]。

早在2008年7月,泰国的LarnGear Technology公司就推出了首套AR电子书《Earth structure》[3],如图1所示。该电子书采用MR Studio工具进行开发,介绍了地震波、地球内部构造、地壳、地幔、地核等知识。MR Studio利用特制的标记来代表对象,一旦标记对象被摄像头发现,则成像数据就会被输入计算机系统,在标记的位置出现相应的3D对象。

此后,因其巨大的应用和发展潜力,AR电子书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10年第62届法兰克福图书博览会上,中华商务联合印刷(广东)有限公司就将AR技术成功应用在《中国弹起》这部立体书上[4]。随着AR相关技术的不断成熟,开发难度也在逐渐降低,技术实现已不再是制约其应用的主要“瓶颈”,而开发模式与应用方式却成为影响AR电子书广泛应用的障碍。本文将介绍AR电子书的开发过程和相关平台,并且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介绍AR电子书开发的实际过程。

二、AR电子书的开发过程

基于AR技术的电子书与传统书籍以及一般电子书的开发有较大差异,到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统一的流程可供开发者借鉴。笔者依据AR系统开发的一般过程,结合AR电子书开发所需考虑的必要因素,探讨AR电子书的一般开发过程模式以及不同开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和要点。

如图2所示,AR电子书的开发过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需求分析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完成对特定内容或主题的AR电子书的需求进行深入的分析,其中包括对图书主题和内容的分析,判断AR技术是不是内容表现的最佳方法。同时,分析如何将图书内容进行合理的拆分,形成若干模块和单元。

其次是项目设计阶段。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结合增强现实电子书的技术特点,对增强现实电子书的结构进行整体规划,并据此对包括纸质图书、三维模型、交互平台以及其他多媒体资源在内的AR电子书组成部分进行设计。

第三阶段是实现制作。这是整个开发过程中工作量最繁重的阶段。开发人员需要完成五项基本工作:一是对纸质图书进行合理编排制作,并将特定标记图案融入图书中,从而满足增强现实电子书的需求;二是熟练运用 3D 建模工具,通过反复细致的修改,制作逼真的三维模型;三是运用各种多媒体软件对其他媒体资源进行编辑;四是在选定平台上,完成标志的识别、三维注册、虚实结合和人机交互等多方面的程序开发与实现,其中,基于选定平台的程序开发是整个AR电子书开发过程的技术核心;五是将前面的工作进行整合,使整个项目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这一阶段往往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各种反馈和调整。

最后一个阶段是调试与。这一阶段首先要将制作完成的AR电子书项目进行整体调试,并对照最初的需求分析进行测试。完成以上工作后,就可以根据最初的设计方案进行部署和。

三、AR电子书的开发平台

AR电子书的开发需要依赖各类AR开发平台。Bimber&Raskar在《空间增强现实:融合现实与虚拟世界》一书中提出增强现实系统的基本架构[5],如图3所示。

早期的增强现实开发除了对硬件设备的要求比较高,其软件的设计也比较复杂。为了降低增强现实应用开发的复杂性,许多研究者陆续提供了用于处理增强现实底层任务的工具包,这些工具包包含了增强现实开发中涉及的最基本的标记识别、坐标转换和视频合并等功能。目前,用于AR电子书开发的工具有许多种,如ARToolKit、Virtools、D’Fusion、Unifeye SDK等。

1. ARToolKit

ARToolKit是一套基于C语言及OpenGL的增强现实系统开发包,该工具包最初由日本大阪大学的Hirokazo Kato于 1999年在华盛顿大学人机接口实验室(HITLab)设计开发。ARToolKit使得增强现实系统可以在PC上通过简单的摄像头来实现,大大降低了增强现实技术对于硬件设备的要求。同时,ARToolKit支持不同的操作系统,如Windows、Linux、Mac OS X、SGI等。由于ARToolKit用C语言实现,移植性高,所以ARToolKit目前已成为AR领域内应用非常广泛的开发包,比较常见的有ARToolKitPlus工具包、FLARToolKit工具包以及基于手机移动设备的NyARToolKit(基于Google Android )工具包等。

2. Virtools

Virtools是一套具备丰富的互动行为模块的实时3D环境虚拟实境编辑软件,可以将现有常用的文件格式整合在一起,如3D模型、2D图形或音效等。Virtools的显著特点是其强大的人机交互系统,支持3D Studio的.3ds格式、DirectX的.x格式,以及JPG、TIFF、TGA、BMP、PCX、DDS、PNG等多种2D文件格式,还可以与HTML整合,使用者可通过因特网经由网页浏览,能够制作沉浸感强的虚拟环境,给使用者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

3. D’Fusion

D’Fusion是由Total Immersion公司研发的增强现实开发系统,它基于PC平台,操作快捷,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并且支持高清图像的输入与输出,操控者可利用D’Fusion对视频信息进行实时处理。D’Fusion的渲染方式与其他软件不同,它通过对影视图像的实时分析,结合摄像机的参数,进行实时的图像影视处理,将电影特效和虚拟物体添加到影视中,从而强化视觉效果。目前,D’Fusion的主要功能特色包括优化的追踪解决方案、支持多目标追踪、二维纹理及三维物体追踪和人脸追踪、支持多种传感器以及支持高级运动侦测(特定区域、特定部位运动侦测)等。

4. Unifeye SDK

Unifeye SDK与ARToolkit相同,依靠视频检测进行跟踪与定位。在Unifeye SDK中,增强现实应用开发分为四个层次。其核心由一组C++类库组成,提供基本的数学运算和计算机视觉算法。运行在核心函数之上的是一组功能模块,分别提供视频检测、3D渲染等功能。所有这些模块被集成在运行于Windows系统下的一个ActiveX控件中,所有与增强现实相关的功能都可以通过对ActiveX功能的调用完成。Unifeye SDK中依靠方形和圆形定位标记或其组合提供定位,并采用ART系统提供交互功能。

四、开发案例:“幼儿识字课本”

传统的幼儿识字图书大都以文字、图片等二维信息为主,在一张图片的下方标示相应的文字,告诉孩子这是什么。对于幼儿来说,书上文字和图像与生活实际有一定距离,因此幼儿的学习兴趣和迁移能力成为影响他们识字的重要制约因素。

幼儿识字电子书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利用AR技术,对原有幼儿识字的内容进行整合,制作适合幼儿使用的AR电子书。这就需要AR电子书必须具有逼真的三维画面,同时也要求AR应用程序具有一定的交互性。此外,还需要对AR电子书的图书内容进行重新编排,使之能最大化地发挥AR技术的优势。

1. 整体设计

AR电子书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整合了AR识别标记图案的纸质图书,二是负责AR功能的应用程序。纸质图书部分除了提供传统图书的一般阅读功能外,还能在应用程序部分的配合下显示三维模型。AR应用程序部分则负责通过计算机摄像头获取真实图像,并在计算机显示设备上呈现纸质图书与虚拟对象的融合。为了便于读者使用增强现实功能,应用程序采用B/S的模式。只要读者的计算机能够连接互联网并且带有摄像头,就可以方便地使用AR电子书。整个AR电子书的结构如图4所示。

2. 技术路线

增强现实应用程序部分负责通过读者计算机摄像头获取图书的图像数据,从中识别标记图案,根据标记图案从服务器端加载相应三维模型,并融合现实图书和三维模型的图像,最终将逼真的增强现实图像呈现在读者的计算机显示设备上。

AR应用程序部分采用ActionScript 3.0为开发语言,FLARToolKit作为跟踪类库,Papervision3D作为三维框架,3D MAX和Collada分别负责模型制作与转换调用。使用FLARToolKit来实现真实视频图像与虚拟三维模型的融合以及图像识别与互动等重要功能。FLARToolKit是ARToolKit的AS3版本,兼容Adobe Flash/Flex/AIR,并且可扩展支持C。它能实现AR开发所涉及的最基本的标记识别、坐标转换和视频合并等底层功能。

AR应用程序部分的工作流程如图5。根据流程框架图所示,首先读者访问增强现实电子书配套的网页;在Flash Player中加载应用程序后,程序将获得摄像头图像,图像经图像跟踪引擎处理,发现并定位标记;再由标记与模型管理模块从服务器加载三维模型;最后由三维引擎将三维模型与现实图像进行融合,并将图像传送至读者的显示器。

增强现实应用程序部分采用Flex平台,FLARToolKit在增强现实的开发上具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多个成功案例表明它具有很强的表现力和健壮性。因此,电子书的开发可以从图像识别等基础的技术问题中抽身,将更多的精力聚焦在AR电子书的整体开发与实现上。

3. 纸质图书设计

根据幼儿认知特点,纸质图书要色彩艳丽、画面大而简单,故事情节要简单,句式单一且重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书中字的大小,一定要选择大字体。一般说来,每个字的宽度应同成年男子的食指宽度一样。随着幼儿年龄的增长,书中的语言、句式可逐渐增加难度,字亦可逐渐缩小。

AR电子书的纸质图书部分除了能进行传统的阅读,还需要负责为增强现实应用程序提供清晰可辨认的标记图案。只有对图书内容进行精心编排,AR电子书的平面内容与虚拟模型才能相得益彰,才会有效地发挥AR电子书独特的优势与魅力。

“幼儿识字电子书”的纸质图书采用左右结构,左侧为图书内容区,右侧为标记图案区。左侧图书内容区主要用于呈现图书文字内容,包括上部的汉语拼音区,中间的汉字字形区和下面的注解区。汉语拼音采用专门的汉语拼音字体,符合汉语拼音书写规范,方便幼儿学习;汉字字形采用大号宋体,清晰可辨;注解区通过对文字的形象说明,加强记忆。

右侧标记图案区是根据跟踪引擎的需要特制的一个标记图形。交互应用程序只有根据这个标记才能分析和计算它的图形信息,并通过它来计算三维模型的位置和状态。这个图形标记需要包含黑色边框和内部的图形(图6)。内部图形采用与左侧相同文字,但为了便于交互程序识别,采用黑体加粗的样式。

根据交互应用程序对标记的需求,需要将制作好的标记以无损的png格式保存,并使用在线FLARToolkit标记生成器,将设计好的标记图案转换为交互应用程序所使用的pat格式标记文件。在线FLARToolkit标记生成器允许通过摄像头捕捉已打印的图案,也可以通过计算机上的图像文件来生成。

4. 三维模型与多媒体资源设计

幼儿时期的思维以具体形象为主,抽象逻辑思维刚出现萌芽状态,这就决定了幼儿的图书应以画面为主。在AR电子书中,三维模型负责创建虚拟三维信息,只有逼真的三维物体才能较好地融入真实场景中,给人以真实感。因此,三维模型的设计是增强现实电子书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幼儿识字课本”的三维模型设计,开发者根据纸质图书设计中对内容的设计要求,选择其中便于使用三维模型体现的内容,如“狗”、“象”等,然后通过三维模型制作软件创建和转换。

对于“幼儿识字”这一主题内容,不但要教会学习者认识基本汉字的字形,同时,也应该教会学习者汉字的发音。因此,这一项目还要设计和制作必要的音频资源。这一项目的音频资源制作可以由开发者通过音频采集软件进行录制,然后进行相应的处理。

按照设计要求,使用Autodesk 3D Studio Max制作相应的模型。由于模型是被用于Flash/Flex平台,并且是通过网络进行调用。因此,在保证模型逼真性的同时,要尽可能地减少模型文件的大小,减少模型面数和模型贴图文件的大小。

5. 与使用

“幼儿识字课本”项目采用B/S模式,交互程序部署在服务器上,使用者通过浏览器,通过WEB浏览器访问AR电子书的配套页面。程序要使用摄像头,调整摄像头与书本的相对位置,将图书放在摄像头视野内,在计算机屏幕上既展示纸质书本原有的内容,也将叠加对应的图片、图像、三维模型、声音等虚拟的内容(图7)。

在使用的过程中,应用程序可以根据要求进行深入的人机互动,例如控制对象的大小和位置,使对象运动、发出声音,等等。

五、结语

由于技术能力和条件的限制,我们开发的AR电子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由于FLARToolKit跟踪引擎的原因,电子书不能在光线较强的环境下使用;AR电子书的开发需要整合传统多种不同的资源,提高开发效率;幼儿识字课本的应用方式也需商榷,等等。

增强现实电子书的开发与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今后还有大量的研究工作需要进行。对于开发者而言,需要在现有技术环境中提高增强现实电子书的稳定性和跟踪识别的流畅性。对于教育研究者而言,需要积极探索增强现实电子书在教育领域的适用性,探究新型教育资源的开发与应用模式。除此之外,由于AR电子书在阅读纸质书籍的同时,又能观看到书中描述的“真实”场景,这种阅读方式与书面阅读和一般的电子阅读有很大的差异。我们需要研究这种新型阅读方式的特点、与传统阅读的差异、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整合传统阅读与基于AR阅读的优势,等等。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信息化与基础教育教学方式转变研究”(编号:11JJ08800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增强现实电子书的开发与应用”(编号:12YJA880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系 河南焦作师专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Caudell T P,Mizell D W. Augmented Reality: An Application of Heads-Up Display Technology to Manual Manufacturing Processes[J]. Proceedings of 1992 IEEE Hawaii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ystems Sciences, 1992. pp. 659-669.

合同书真实篇(10)

笔者认为,作为对所学知识和理论进行梳理、整合,将在校期间所学综合运用的一次实践性练兵,毕业论文撰写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且针对秘书这一对学生的写作素质和能力均有较高要求的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更是其学业训练、职业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所在学校已有二十余年的开设秘书专业的历史,对毕业论文的环节要求严格,近几年在毕业论文的指导中越来越突出的感觉到秘书专业毕业论文的指导需改进,尤其在三个方面要严格把关。

合同书真实篇(11)

论文关键词 企业 合同 法律审查

合同是企业与外界进行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是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书,直接影响企业权利义务的承担。合同审查工作主要就是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的法律把关,是合同签订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减少或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对即将产生的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具体而言,企业合同的法律审查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和周密性审查。

一、 合法性审查

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即保证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一个合同的最基本要求。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从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和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四个角度展开。签订合同要选好合作对象,好的合作对象能够信守合同,是签约双方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所以,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主体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方主体的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如果合同对方是法人,则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确认其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对方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证件;签约对方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总公司书面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经营范围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规定的一个项目,任何超越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都可能导致所签合同无效或经济损失的发生。因此,签订合同时,通过审查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可以确认对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如果合同对方是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取得营业执照,对这类组织,应当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对方主体是法人或自然人属于特殊行业的,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质,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如果合同对方是自然人,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如由人签订的,应出示公司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如涉及知识产权以及品牌许可的,还应要求签约对方出示相关证明和书面授权文件。如果对方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要根据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签约人的资格审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约。因此,签订合同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的身份证明等法律文件。上述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授权文件应列为合同附件保存。

(一)审查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当事人订立合同,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二)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查合同订立手续的合法性

合同订立手续虽然只是程序上的要求,但其是否合法同样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审查合同的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只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 真实性审查

审查合同的真实性,主要结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通过资料的核对、合同目的性分析,综合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应该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示,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外力的不当干扰,不自愿、不真实,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但无法实现,还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如果合同被变更,也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即使最后合同并没有被撤销或者被变更,因合同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也是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当事人真实意图,看其意思是否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并注意纠正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确使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志。

审查合同真实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履约能力的审查,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生产支付能力时,要审查合同对方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生产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此外,除了审查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以外,还要注意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企业拟签订的合同"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相适应,这是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要求。

三、 可行性审查

当事人签订合同往往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因此,可行性分析是非常必要的,合同内容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从经济上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

企业通过签订并履行合同在经济上是否合算,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的目的。一般来说,可以从经济效益、市场因素,资金来源等各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另外,还有衡量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对企业是否合算,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目的。比如有的企业将业务员的业绩和销售收入挂钩,而业务员为了多创销售收入,往往将价格压得很低,以至于无利润可言,但他们却可以提成,这样的合同在经济上就不可行。

(二)从技术层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首先,应认真评估本企业的研发能力、工艺技术能力、生产制造能力是否具备,否则,能力不可行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违约并遭受损失。比如,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或国外同行业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是否先进,是否已通过相关鉴定,质量是否稳定可靠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要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拥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即审查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这些资信审查的内容可以通过调查其开户银行、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客户及其厂房、设备、技术能力等途径进行。

(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论证

主要是解决合同签订、履行方面的法律风险,看合同所载条款以及合同签订主体等等是否合法,在各因素合法的前提下,能否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

四、 周密性审查

对合同的周密性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完备、严密。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合同法》规定了一般合同的八个必备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条款的不完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虽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将会影响合同适当履行,造成合同纠纷。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及原则,影响合同实际履行。尤其要重点注意“违约条款”“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容易被一般人遗漏的条款。一些特殊的合同,除了一般合同必备条款外,法律顾问还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具体特点和当事人需求补充一些必要条款,以进一步阐明合同的本意,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具体

合同条款齐备仅仅是好的合同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还需要条款规定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者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此外,还要注意审查合同对可能发生的容易引起纠纷的特殊情况是否作了规定,即使发生的概率不高,但此时多费些笔墨一定比真正遇到争议时争执不下、影响合同履行更加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