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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2:39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篇(1)

(一)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工商局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为建设**现代山水茶乡、促进茶乡经济繁荣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二)目标任务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设定,建立健全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急处置体系和长效机制,快速应对和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

2、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做好应对和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3、坚持职责明确、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项工作体系。

4、坚持快速反应、协调指挥,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下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有效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

二、可能引起市场经营秩序突发事件的情形和事件级别

(一)市场经营秩序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然发生性、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市场经营秩序、损害或可能损害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事件。引起市场经营秩序突发事件,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严重自然灾害、疫情或人为因素,引发区域性、行业性或大范围的商品市场价格暴涨、商品奇缺、居民抢购等市场经营秩序异常波动;

2、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多人中毒、重伤、死亡;

3、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导致较大面积农田、茶园、林地的农作物、林产品减产甚至绝收,大批牲畜死亡,造成受害者重大经济损失;

4、特殊有毒、有害危险物品流失、失控并进入流通市场;

5、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外溢造成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致使牲畜、家禽及其他食品受到严重污染;

6、传销或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中较大规模人员聚集活动;

7、商品与服务经营中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导致个人、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群体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8、其他具有群体性、苗头性、倾向性的严重危及市场经营秩序的事件。

(二)市场经营秩序突发事件按其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三个级别。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一般性突发事件:在本县范围内个别乡(镇)、村(居)发生,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一般性突发事件,各工商所、县局有关股、室、队和所属单位应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县工商局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工商局。

2、重大突发事件:在本县范围内3个以上(含3个)乡镇发生,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或按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各工商所、县局有关股、室、队和所属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县工商局报告,县工商局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工商局报告,县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全力配合工商部门处置。

3、特大突发事件:跨县(市、区)发生,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并有大范围扩散态势的突发事件,或按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特大突发事件。特大突发事件,各工商所、县局有关股、室、队和所属单位应立即向县局报告;县工商局应逐级上报,各有关单位应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三、组织领导

为增强本系统应对市场突发危机应急处理的能力,成立**县工商系统市场突发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局长

副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成员:各股(室、队)及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工商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执法股(电话**传真**),主任为分管副局长,副主任为行政执法股股长、检查大队队长、注册管理股股长、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组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组:

预警信息处理组:组长为行政执法股股长,成员为各股(室、队)、所属事业单位、工商所有关人员。其中市场信息由行政执法股为主负责,宣传信息由办公室为主负责。

综合协调组:组长为行政执法股股长,成员为行政执法股人员。

现场处置组:组长为检查大队队长,成员为检查大队人员、行政执法股人员和处置地工商所人员。

机动备勤组:组长为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各股(室、队)、所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工商所人员。

四、一般程序与处置措施

(一)开设指挥组

一旦启动预案,县工商局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迅速到位,随即开设指挥组,适时组织指挥各工作小组展开工作,其主要任务:

1、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工商局报告有关市场经营秩序突发事件的情况;

2、研究决定组织力量参与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事件;

3、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4、检查监督全县工商系统进行突发时间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工作;

5、依据上级的指示和现场状况,适时决策、指令、组织指挥处置行动。

(二)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现场处置组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局的工作意见,严格依法办事,负责现场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其主要任务:

1、深入经营现场,做好有关解释、宣传、调解、劝导和行政指导工作,及时调查收集突发时间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第一手现场信息资料,并向应急指挥组报告;

2、协调或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处置,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蔓延,对违法行为场所和行为人实施检查、调查,责令停止可能进一步扩大危害后果的有关生产经营行为,派出检查人员对经销大户实施实时监控,要求建立进销台帐,实行日报制,有效监控市场动态;

3、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违反市场经营秩序一般规律大量买卖紧缺物资的先行登记封存,对染疫动物、有毒有害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登记收缴并做妥善保管或销毁处理,对影响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掌握物资产销、库存情况;

4、加大对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5、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安定人心。

(三)保持信息畅通

预警信息处理组应当保持上下通讯渠道畅通,保证组织指挥和信息交流不间断,其主要任务:

1、及时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编辑情况简报,报告领导小组并视情报送县委、县政府、市工商局及有关部门;

2、多渠道、全面收集信息,认真分析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和建议;

3、经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传媒传播给公众,及时录制事件的资料,及时报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进展情况;

4、向有关行业组织和部门通报市场经营秩序突发事件情况,传达领导小组对行业组织和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处置的要求和意见;

5、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随时准备机动

机动备勤组集结所有备勤组人员于一地待命,随时提供增援、联络、保障、协同等任务。

(五)撤出处置行动

引起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消失、市场经营秩序恢复正常,及时撤出处置行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总结工作,报告处置经过。认真分析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处置机构恢复回原预警机制。

五、奖惩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措施有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5、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2、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4、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5、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力等原因,导致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六、特别规定与要求

(一)全系统人员要高度重视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工作要求,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别是共产党员要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努力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身先士卒,亲临一线,坐镇指挥。

(二)各工作小组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明纪律,建立岗位责任,预案启动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所有参与的人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12315”投诉服务网络要加强值班,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收集有关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

(四)在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机制启动期间,各单位应准确收集、及时报送处置动态信息。对外宣传由信息处理组收集汇总,经办公室把关、局领导审定,未经审定不得自行对外报道。

(五)处置行动应上下联动,做到"预警机制敏锐、信息反馈快捷、部门协作紧密、处置措施高效"。

(六)发挥个私协、消委会、同业工会等组织的作用,教育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七)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本部门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八)坚持依法处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规定之外、本预案是**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依据。

七、适用范围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篇(2)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使我区房地产市场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达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透明公开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培育规范运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体系,实现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整治内容

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许可中的索贿受贿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囤积土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强制拆迁,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内容,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批准的范围预售房屋,擅自出租、出售公共部位、配套设施牟利,未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手续和按规定预留物业管理用房,不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交接,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诱导欺骗消费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合同欺诈,偷逃税等行为。

(四)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虚假或不实信息骗取中介费、看房费、吃差价,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等行为。

(五)依法查处房地产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等行为。

(六)对我区房地产项目的注册登记、纳税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开发企业是否在我区注册,是否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在我区纳税(包括企业所得税)等情况。

四、整治工作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城管局、区拆迁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工商分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局长于兴慧担任召集人,以上各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于兴慧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如下: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专项整治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负责组织查处建设、预售、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取得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负责查处土地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规划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全区在建项目规划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协助认定规划审批、变更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区财政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对我区房地产项目的注册登记、纳税情况进行排查。

区审计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区监察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区城管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物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青岛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市政管线违法接入行为依法提交执法部门查处。

区拆迁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违法拆迁等行为。

*国税局、地税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落实和税收征管措施的建立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和纳税申报情况,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对全区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查处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或未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高于标示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工商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完善长效机制。

五、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5月1日——5月15日)

1.全面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2.分别召开由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开通举报、投诉热线,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实施检查阶段(20*年5月16日——8月31日)

1.5月16日——6月30日,自查阶段。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结束后,于6月25日之前,各相关管理部门将书面自查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开发企业)》(附件4)并附书面自查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财源建设办公室(区财政局);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中介机构)》(附件5、6)并附书面自查报告分别上报区建设局及区城管局。

各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7月1日——7月31日,检查阶段。在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相关主管部门针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3.8月1日——8月31日,抽查阶段。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群众集中投诉举报的相关管理部门、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汇总、总结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1.9月1日前,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连同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9月5日前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把检查情况及各职能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例以书面形式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2.9月——10月,迎接省、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

3.11月——12月,迎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抽查。

(四)巩固阶段。(20*年2—3月)

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强化管理,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去年全市开展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虽然我区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并未彻底解决,企业违规经营行为依然时有发生,房地产市场秩序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立足工作实际,把思想统一到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二)精心部署,密切配合。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政府工作的多个方面及各部门,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附件2),各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责任目标,各负其责,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防止产生管理、查处上的漏洞。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篇(3)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使我区房地产市场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达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透明公开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培育规范运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体系,实现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整治内容

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许可中的索贿受贿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囤积土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强制拆迁,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内容,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批准的范围预售房屋,擅自出租、出售公共部位、配套设施牟利,未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手续和按规定预留物业管理用房,不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交接,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诱导欺骗消费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合同欺诈,偷逃税等行为。

(四)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虚假或不实信息骗取中介费、看房费、吃差价,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等行为。

(五)依法查处房地产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等行为。

(六)对我区房地产项目的注册登记、纳税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开发企业是否在我区注册,是否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在我区纳税(包括企业所得税)等情况。

四、整治工作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崂山国土分局、崂山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城管局、区拆迁局、崂山国税局、崂山地税分局、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工商分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局长于兴慧担任召集人,以上各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于兴慧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如下: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专项整治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负责组织查处建设、预售、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崂山国土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取得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负责查处土地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崂山规划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全区在建项目规划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协助认定规划审批、变更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区财政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对我区房地产项目的注册登记、纳税情况进行排查。

区审计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区监察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区城管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物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青岛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市政管线违法接入行为依法提交执法部门查处。

区拆迁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违法拆迁等行为。

崂山国税局、地税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落实和税收征管措施的建立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和纳税申报情况,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对全区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查处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或未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高于标示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崂山工商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完善长效机制。

五、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5月1日——5月15日)

1.全面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2.分别召开由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开通举报、投诉热线,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实施检查阶段(20*年5月16日——8月31日)

1.5月16日——6月30日,自查阶段。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结束后,于6月25日之前,各相关管理部门将书面自查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开发企业)》(附件4)并附书面自查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财源建设办公室(区财政局);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中介机构)》(附件5、6)并附书面自查报告分别上报区建设局及区城管局。

各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7月1日——7月31日,检查阶段。在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相关主管部门针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3.8月1日——8月31日,抽查阶段。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群众集中投诉举报的相关管理部门、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汇总、总结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1.9月1日前,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连同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9月5日前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把检查情况及各职能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例以书面形式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2.9月——10月,迎接省、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

3.11月——12月,迎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抽查。

(四)巩固阶段。(2009年2—3月)

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强化管理,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去年全市开展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虽然我区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并未彻底解决,企业违规经营行为依然时有发生,房地产市场秩序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立足工作实际,把思想统一到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二)精心部署,密切配合。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政府工作的多个方面及各部门,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附件2),各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责任目标,各负其责,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防止产生管理、查处上的漏洞。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篇(4)

一、任务分解

1、县乡公路管理站

(1)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县级公路交通标志线,在清理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县级公路交通标志线设置方案、目标和计划,重点在二级以上公路、主要县级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

(2)加强县级公路养护,及时维修处理各种路面病害,达到路面坚实平整,基本无病害,路牙完整整齐,公路桥涵栏杆等附属设施完好。加强县级公路日常养护的督促检查工作,做到对各交管站的日常养护工作进行周检月评打分考核,保证使各交管站的养护工作全面到位,及时为县交通秩序整治组提供交通路况信息及相关情况,确保县级公路养护达到路面、路肩、边坡干净整洁、整齐划一,无垃圾杂物,无白色污染。

(3)强化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定完善标准、办法,督促乡(镇)村扎实开展乡村公路养护工作,改善和提高乡村公路的路容路貌。

2、路政所

加强路政巡查,形成专人负责,常效管理的机制,及时发现、治理路面抛洒污染,清理县级公路路面及两侧堆积物,及时制止和拆除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确保路面、路肩、边坡无堆积物,无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

3、治超办

深入开展治超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和流动稽查,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及时为交通秩序整治组提供治超信息及相关情况,使超限超载得到有效治理。

4、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协调县公安交警和建设部门科学划定停车区域,出租车全部入位管理。协调联系市城建委,完善出租车审批手续,推行出租车的公司化运营管理,积极筹备统一购置更新车辆、车牌,规范行车线路等工作;加大出租车车容车貌整治力度,严禁出租车超能力载客、拉客等违法行为;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提高驾驶员文明素质,融入全市统一、规范的客运市场。

5、运管所

整治公交车、县乡客运班车站点环境卫生秩序,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对车站(站点)的卫生环境、侯车亭站点路牌等设施,车辆进行经常的整治清洗,靓化站容车貌。制定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和规范县乡公交车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点)的安全监管,加强危货运输管理,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监管,严把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等重要关卡,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确保运营安全。

6、整治县城维修行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取缔、规范县城主大街(湖东大街、紫林路、文源路、凤仪街等)道路两侧,占用便道或道路从事修车、洗车业务的经营户;整顿和规范修车、洗车业秩序,对无条件进行室内作业的修车、洗车业户进行坚决取缔,达到修车、洗车业门前的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占道经营现象。严格营运车辆上线检测工作,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确保营运车辆无隐患。

二、工作步骤

1、准备发动阶段。按照局的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制订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局“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2、全面实施阶段。3月15日~5月31日,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集中全面治理交通环境秩序。

3、巩固提高阶段。6月1日~8月20日,在巩固集中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交通秩序管理长效机制,提升交通秩序管理水平。

4、初评整改阶段。8月21日~8月31日,县“城乡清洁工程”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领导组将根据工作要求,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扎实开展工作,加大整治和整改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局将加大对各单位日常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下发督办通知书,督促各单位及时完成各方面的工作。

5、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县委、县政府将组织人大代表、政治委员、清洁工程监督员、志愿者和有关单位、部门对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工作效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届时局将提前对各单位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此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及时研究整治工作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局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在全县“城乡清洁工程”中创亮点、上台阶。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篇(5)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方向,以不断优化旅游市场秩序为目标,按照“往深处抓、往实处抓”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力量和时间进行专项治理,积极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市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工作格局,使全市旅游环境秩序得到有效好转,旅游服务质量稳步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旅游综合竞争力明显加强。

主要任务:规范整顿旅行社存在的零负团费、挂靠承包、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行为;整治宗教场所及旅游景区(点)的燃香活动及周边环境秩序,开展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监察;规范查处旅行社、导游员不规范服务经营,特别是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的“黑社”、“黑导”、“黑车”等。

三、职责分工

按照宝政办《关于印发2011年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由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开展相关整顿规范工作。

(一)遏制、扭转“零负团费”等低价操作模式。

由旅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旅行社不正当竞争,以低于成本的旅游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以及旅游商品、景区严重质价不符和高价格、高“回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合同检查,查处制止诱导、强迫消费行为。

由旅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旅行社执行新版旅游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查处不依法签订旅游合同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时,对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严重质价不符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加点”、“减点”、“换点”和压缩合同约定的游览时间等行为,由旅游部门会同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及时查处。

(三)大力整顿旅行社市场,全面清理整顿导游员队伍。

由旅游部门负责,依据《旅行社条例》及其《细则》等法规对旅行社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合工商部门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行为;对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对旅行社除接待委托和招徕委托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转让、出租、出借、受让、租借许可证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由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导游员队伍整顿,重点查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查处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带团旅游的行为;查处导游员擅自变更团队运行计划、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索要小费、联手宰客等不法行为。

由工商部门负责,全面整顿治理旅游广告,加强对旅游企业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和不规范行为的治理,对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的旅游企业依法处理。

(四)整顿规范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的服务行为。

由旅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旅游行业大力开展细微服务、文明服务活动。严厉查处各景区内(外)购物、餐饮摊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强买强卖、欺客宰客、尾随兜售等不诚信、不文明经营与服务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和教育培训,整顿规范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依法查处无许可、无资质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由公安部门牵头,旅游、工商、交通等部门配合,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黑车”、“黑社”、“黑导”,彻底清理非法旅游市场;对游客集散地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进行整治,及时查处、打击强拉游客、敲诈勒索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开展旅游客运车辆监督检查和交通站点整治工作。

由交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强化对旅游客运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无合法经营资格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行为,严查“病”车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客运车辆非法揽客、超范围经营和社会闲散人员在火车站、客运汽车站、高速路进出口等地方的强行拦截、胁迫外地游客食宿、旅游等不法行为。

(七)整治规范旅游区(点)及周边环境秩序。

由工商部门负责,对重点旅游区(点)、旅游热线乱设摊点、强买强卖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由物价部门牵头,查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和索道、观光车票价随意涨价,不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开制度,不执行中、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等行为。

由卫生部门负责,对游客旅游区域加强卫生治理,对星级宾馆以及旅游线路和景区餐饮住宿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无卫生许可证、非法行医的违规行为。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旅游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强化对旅游区和旅游企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监察,重点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擅自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由宗教部门负责,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教职人员的执业行为,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诱导游客烧高香、借教敛财的行为进行查处。

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积极组织和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报道各县区、各部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守法诚信、文明经营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今年旅游市场专项整顿规范工作从6月份开始,11月中旬结束。7月初,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并作安排部署。7月中旬至10月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11月上旬,各成员单位将整顿规范工作总结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文物旅游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情况,并上报省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部门开展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报告编印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简报,送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良好的旅游环境是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保证。各县区、各成员单位要从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产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篇(6)

1.图书中艺术秩序的概念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明确提出:“所有幼小的生物……总在不断地发出混乱的喊声和做出混乱的跳跃。除了人类以外,任何别的动物都没能发展出一种秩序感。”①无论这种说法是否带有明显的片面性,人类偏爱秩序感这一点却是共识。人都是渴望秩序的,人们需要秩序感是为了更好地认识环境,认识人与其他事物的关系。秩序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不同的重要作用。在图书领域,秩序是人们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图书,为读者服务而采取的措施,若再加入一定的艺术性,图书管理就会变得有序而具有美感,满足人们审美方面的需求,在人们的精神领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总之,图书中的艺术秩序是指将图书按一定条理进行排列,建立一种人为的秩序感并伴有一种美感存在,使读者在查找图书便利过程中产生情绪共鸣。馆员是图书中艺术秩序的主体,图书是客体,艺术秩序就是馆员在图书的管理过程中遵照一定的原则、艺术手法等一系列的自定程序化。馆员通过对图书秩序的感知,探寻与读者心理秩序同构的诉求点。

2.美术学院院资料室的现状决定艺术秩序的产生

2.1藏书量情况。

首都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资料室始建于1964年,经过40多年的建设,已经成为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资料室,有着大量的美术专业图书和珍贵的藏品。美术学院资料室主要收藏了美术学科的专业图书,现有藏书两万余册,不包括没有进行数据加工的线装书、高仿真画、期刊、连环画、范画、赠书等。

2.2空间分布情况。

美术学院资料室其主体部分位于美院教学楼一层东南角。资料室现在采用的是开架藏书和闭架藏书相结合的方式,共享空间200多平方米,空间分布如下:外文图书藏阅室、中外文期刊藏阅室、词典赠书查阅室、过刊线装书高仿真画密闭架、办公空间一间,60多平方米;中文图书藏阅室、供读者查阅的电脑四台、打印机一台、光盘藏阅室一间,60多平方米;与会议室、临时教室、报刊阅览共用的阅览室,60多平方米;中间通道,约38平方米,放置装订的过刊、连环画、塑封范画、学生作品、图书的目录卡片、教师部分借阅卡片、供学生晚间阅览的图书。资料室整体使用空间紧张。

2.3图书尺寸规格。

美术学院资料室有自身的特点,在空间分配上紧紧围绕其实际的需求进行设置。美院图书大多是精装画册,尺寸是8开、4开,还有一些尺寸不规则的画册,所以精装画册所需空间就比常规16开图书大些。把大尺寸图书和常规16开图书按照中国图书分类法进行统一归架,是不合理的。

其一,现实条件无法实现。资料室空间有限,容纳的书架有限,如果为满足大尺寸图书的规格把书架间距空间调大,空间格就会由六格降为四格,这样书架整体的容书量就减少了三分之一,将有大批图书无架可上,为新书余留三分之一空间更无从谈起。其二,不考虑图书的开本参差不齐,虽有中图法作为其排序的标准,但在视觉上感觉杂乱无序,毫无美感,影响读者的阅读情绪。

2.4教学科研的实际需求。

大开本的精装画册图片清晰视觉效果佳,图片为主文字为辅,便于对艺术技法的研究,是师生教学的主要信息来源。如果打破开本限制,统一归架,就会影响查阅精装画册的效率,所以需要新的适合教学科研需求的艺术秩序进行图书管理。

2.5借阅管理的需要。

精装画册多为库本,且价格较贵,单册书价格一般至少四五百元,像《宋人画册》、《敦煌石窟》等丛书价格在万元以上,所以精装画册只可阅览不可外借,整体统一归架不能很好地区分借阅图书和阅览图书,不利于管理。

有些系列丛书不适合按照中图法进行统一归架管理。如表一所示,如果按照中图法进行归架,丛书分布就会分散,查阅起来较费时,所以应该依据丛书的特性来处理,形成适合美院图书管理的艺术秩序,使其既满足读者的查阅习惯,又提高工作效率。

五个方面因素影响着美院资料室图书中艺术秩序的产生。美院资料室的特殊性意味着它的管理和服务应有别于其他院系的资料室和图书馆。不同的状况,不同的需求,需要不同的管理,适合美院资料室特性的图书艺术秩序管理应运而生。

3.图书中的艺术秩序的作用

3.1艺术秩序使图书在次序上更具条理性,视觉上具有形式美感。

图书中的艺术秩序是在图书的管理过程中遵照一定的原则、艺术手法,建立一种人为的秩序感,即表现为原则上的秩序和形式上的秩序。在实际的工作管理中,根据具体情况、实践需要,采取相应的秩序规则。

美院资料室中文图书的管理中,普通图书和大开本的精装画册分区管理,普通图书按照中图法归架,精装画册结合中图法按照一定的艺术秩序进行管理。首先按照“先综合后专业”的排列秩序划分。“先综合”是指系列丛书和内容杂集的单册书,“后专业”是指精装画册按美院专业研究需要设置分类,如国画区、油画区、藏佛研究区、设计区等。然后,各区图书按照年代划分,分为明清前、明清时代、现代三个大时期。关于这两点,中图法是通过索书号表现出来的,如作品综合集分类号是J221,中国画分类号是J222,油画分类号是J223;历代作品分类号是J222.2/6,现代作品分类号是J222.7。无论是先综合后专业的排序原则还是各区的划分都是使分类号形象化,无分类法知识的读者可以一目了然。最后,根据作者排列秩序划分。从表二可以看出,如果单纯按照分类号归架,齐白石作品的图书就会分散;从表三可以看出,中国绘画个人作品集的分类号是J221.8,符合中国绘画个人作品集都会入这个分类号要求,如果依据后面入库先后次序号来归架就会出现吴冠中作品图书分散的状况。所以,同一作者的作品应该进行统一排序。

同一作者的不同作品集,如果作品是同一类别,就按照年份排序;如果作品集是不同类别,就按照先风景(山水)再人物后花鸟的秩序排列。作者间的排序按照作者姓氏首字母在英文字母中的先后顺序排列,如齐白石的作品集会在吴昌硕的作品集前。这样,同一作者的作品都统一排序在一起,作者间也有一定的秩序,查阅起来更加方便,尤其有利于国画方面的图书查询,因为实际查阅中师生都习惯按照作者查询。

图书管理中次序的条理化呈现出视觉上的美感。我们的视觉偏爱简单的秩序,对于混乱的秩序厌恶并排斥。同时,对于简单的秩序又易感到乏味,图书的排序要获得视觉上的美感,就要掌握乏味与杂乱之间的这个度,它成为使事物具有美感的一项基本能力。为了把握好这个“度”,我们从工作实际出发,采用合理的艺术秩序方法,运用美学中的变化与统一、节奏与韵律、对比与调和等艺术手法,使图书表现出一种形式上的秩序性。

工作中,我们在有效的秩序规则基础上,根据图书形态,从左到右、由大到小摆放图书,整体排架具有一定的节奏与韵律感,像音乐一样带来视觉上的秩序美,无形中满足了人们的审美需求。

3.2艺术秩序带给读者情绪上的愉悦,精神上的享受。

有效的图书排序,以及区域的划分,传达给了读者对图书秩序的感知,带来便捷的查找,读者首先会感觉查阅方便,心情轻松;随着查阅的深入和整体视觉上的韵律美感逐步展现,读者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美的情绪共鸣与精神层面的享受,达到图书与读者、图书与馆员、读者与馆员的契合交流;促进读者查阅主观能动性的增强,查阅效率的提高。运用艺术秩序对图书进行管理产生的美感,对读者情绪、对查阅效率有着很积极的效用。

综上可见,图书中的艺术秩序不仅能够方便读者查找,而且能够通过图书给予读者视觉和心理上的审美体验,这样不仅读书是一件快乐的事,读者查找图书、馆员管理图书也是一件快乐的事,因为“美”渗透在图书的秩序中。

4.美院资料室图书中艺术秩序的可变性

正如马克思所言,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图书中的艺术秩序也不会一成不变。美院资料室图书中的艺术秩序会随着各方面因素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影响美院资料室图书中的艺术秩序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

4.1馆员的素质。

美院资料室馆员除了要有热爱图书事业的敬业心和图书专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外,还要具备一定的美术方面的学科知识和美学方面的审美能力。资料室工作的正常运转依靠馆员来管理,馆员的自身素质直接影响资料室的管理水平和对读者的服务质量。

4.2资料室的环境状况。

资料室的环境状况是存放图书的物质硬件条件,建筑空间的规模和设备的状况决定着资料室的规模、承载人数、图书的存放方式、管理方式等,直接影响着服务质量。

4.3图书的特点。

图书的数量、类型、规格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每年以超过20万元的资金投入购置新书,在图书总量上会逐渐递增;随着学科的发展与建设,购置图书会在类型上有学科方面的相应倾斜;印刷技术的进步,带给图书的不仅是质量的提高,规格上也不再循规蹈矩。

4.4读者的需求。

德国一位图书馆学家说:“作为一名图书馆员必须把自己的全部的精力花在读者身上,否则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图书馆员。”馆员要想读者之所想,思读者之所思,为读者做好服务工作。

注释:

①[英]E.H.贡布里希.秩序感――装饰艺术的心理学研究.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1:8.

参考文献:

[1]陈望衡.艺术设计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7.

[2][英]E.H.贡布里希.秩序感――装饰艺术的心理学研究.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9.

[3]中图法编委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使用手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8.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篇(7)

县局决定成立*县工商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副局长任组长,行政执法科、注册登记科、检查大队、*消费者投诉台、消委会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整治工作由行政执法科负责牵头,各业务科室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对口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工作,相关部门根据任务要求,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抓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各工商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月*日前上报县工商局行政执法科。

二、查处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房地产企业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合同违法、霸王条款侵权、虚假广告、非法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狠抓一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各工商所、检查大队要查办一批房地产违法合同案件和房地产其他违法案件。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与督查阶段(*年*月—*年*月)

各工商所要总结整顿治理房地产交易合同不平等格式条款专项执法行动成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板报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召开企业座谈会。各工商所要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和目的,要求各类房地产企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各工商所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组织力量,全面摸底,督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问题的,要求自行整改;对屡教不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揭露点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县工商局为主,对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和曝光,鼓励消费者举报违法房地产交易行为,形成政府监督、企业自律、社会参与、舆论引导的执法氛围。县局在报刊、媒体上刊登的点评或曝光文章不少于*篇;各工商所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县工商局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安排。

(二)综合整治阶段(*年*月—*年*月)

各工商所集中行政执法力量,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年*月)

各工商所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整理和点评典型案例,于*月*日前书面或oa网报送县局行政执法科。

(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阶段(*年*月—*年*月)

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研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推进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行政执法科:一要加强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买卖行为。宣传引导房地产企业和消费者自觉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运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重点查处利用房屋买卖、房产中介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房地产销售、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中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二要加强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要加强对房地产展销会的审批管理,规范房地产展销行为;加强对房地产组织和经纪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指导、检查、规范经纪活动;依法查处非法中介行为,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三要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作为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点,查处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广告;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或含有升值、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对住房面积、价格、用途、位置、交付时间、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做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房地产广告。

(二)注册登记科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管理,把好房地产市场准入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房地产中介的经营行为。

(三)县局*投诉台和消委会要认真履行维权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工商所要充分发挥*投诉网络和消费者委员会职能,保证房地产投诉信息渠道的畅通。各工商所应将辖区内每月涉及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投诉举报情况报县局行政执法科。

(四)检查大队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力打击违法房地产交易行为。检查大队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主力军作用,主动与各职能部门配合,认真梳理分析举报投诉线索,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通过案件的查处,教育房地产企业,宣传工商监管职能,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五)各工商所要切实履行对辖区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能,在开展日常巡查落实段、片长责任制的同时,要善于收集和发现房地产市场违法案件,认真接待受理群众投诉,积极开展查处房地产交易违法案件,及时完成上级机关移交的查处合同违法案件。

五、工作要求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篇(8)

一、xx县房地产开发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严格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走“以地生财、以财建镇、以镇招商、以商带农”的发展路子,把房地产开发作为促进小城镇建设,拉动了地方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方式之一。到目前为止,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有:文山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宗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落户x,设计开发建设用地1665.57亩,设计各类住房5661套。截止2007年8月底,我县共完成房地产固定投资6740万元。

二、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切实开展好x县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我县及时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人大、政协联系领导为副组长,县建设局、国土、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xx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专案》,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了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要求,及时进行安排部署

为增强我县房地产企业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一是及时组织召开x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我县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宣传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二是召集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拆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召开了x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动员会。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三是通过编制信息简报发送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使我县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得到了及时通报,对协调各部门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四是要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x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五是及时公布了我县房地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投诉电话,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三)团结协作,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为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任务,我县各部门严格按照《x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好各阶段的工作:一是要求各房地产企业围绕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开展自检自查;二是及时召开x县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会,发放自查自纠表,要求各房地产企业真实、准确地进行填报。三是各部门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组织审核相关材料,保证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1.由县发改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经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广告和不进行明码标价的进行了处罚;2.由县国土局严格检查房地产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土地征用等各个环节;并检查了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项目投资备案、规划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使在建的房地产项目均做到了“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齐全;坚决杜绝了违反开发项目审批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等行为的发生。同时,在土地征用上,严格按照国家补偿标准,及时对被征地农户进行补偿,房屋拆迁做到有计划、有批文,及时实施拆迁,并妥善安置被拆迁户,确保了社会的稳定。3.由县建设局和项目监理单位对在建的商品房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检查,杜绝了“豆腐渣”工程的出现;4.由县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税务检查,未出现不交纳税费的现象;5.由县工商局对各类房屋销售行为方式,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各房地产企业销售面积均严格按国家规定计算规则计算,未发现“短斤少两”和“商品房公共面积不应公摊的面积”;同时,严格按照《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未出现合同欺诈和相关违规行为;6.由县审计局、监察局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

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巩固四个阶段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开发商和购地户征购土地后不建房而使土地长期闲置的问题突出。例:民航路两侧开发的惠祥地产,从2005年开发用地至今一直闲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开发商随意超期限建设、投入不到位、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的形成。

(三)有的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认识不到位,互相支持配合不够,导致水、电、电视、网络等难协调配套建设和不能按期建设,给先入住的住户和购地户造成诸多不便。例:七乡花园,许多住房入住一年多未能看到电视;平远新平路两侧商住区开发4年多来,由于水、电不通,导致无法建房,造成土地长期闲置。

(四)物业管理滞后,建后后续管理跟不上。建成后多数住宅小区未规范物业管理。

四、下步工作打算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在抓好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对已征地闲置的督促开发商和购地户尽快开发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告知限期建盖通知,向其声明1年内不动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2年以上不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加大房地产开发监管力度,督促开发商严格按照已批准实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杜绝超期建设,投入不到位等现象,同时抓好质量和安全两个重点环节。

(三)对业小区物业管理不配套的开发区,召集房地产开发业主、电力、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解决小区水、电等各种管线不通的问题,方便小区住户生产生活。

(四)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力度,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认真贯彻国家八部委联发的(建住房[2007]87号)、云南省九委厅局联发的(云建房[2007]216号)和(文建房[2007]45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初步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框架,全面完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审批程序,坚决杜绝或重点查处无资质或无效资质开发经营行为。

(五)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外来资本到我县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同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外来资本投资开发房地产,提高资本利用率。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篇(9)

一、前言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针对长期以来“扰民”的社会现象及时回应,结合当下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和打击新时期犯罪的需求,通过增设、修改、废除等方式,对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进行适度修正。其中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医闹”这一失范行为纳入刑法评价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医闹”行为上升到立法层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医闹”现象的泛滥和“医闹”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针对此举,学界却有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我们“有信心迎来医患关系的春天”,[1]有人认为“这一改变,彰显法治刚性,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让医闹者特别是那些职业医闹,不敢肆意妄为”,[2]有人却认为“医闹”入刑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能治标难以治本,“调解”加“保险”的双重保障机制才是治本之道。[3]“医闹”入刑是不是缓解目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局面的根本之策?此举会引发哪些刑法罪名协调上的新问题?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何为“情节严重”?何为“严重损失”?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解决的。“医闹”入刑还需理性反思。

二、“医闹”行为:“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

针对现阶段的“医闹”行为,我们可以根据程度、手段等方面的不同分为“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

(一)硬性医闹

所谓“硬性医闹”,是指以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公共财产等行为,造成医护人员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或者医院公共财产的严重损失,肆意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近年来,由于医疗体制、医疗技术、医疗保险机制、媒体报道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以至于经常发生殴打医护人员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的案例,医院的医护人员甚至只能带着盾牌和安全帽上班。有些患者对于我国现有医疗体制不满意,社会的不公逐渐演变为犯罪的导火索,他们将这种情绪发泄在医护人员和医院身上。对于这种“硬性医闹”,根据以往的刑法规范,行为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但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可以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二)软性医闹

所谓“软性医闹”,是指那些没有对医院工作人员的人身造成伤害,也没有对医院公共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对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破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间接造成医院财产损失,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软性医闹”虽然没有“硬性医闹”的危害大,没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直接损害,但是同样侵犯了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其危害同样不能小觑。根据以往的法律法规,针对这些“软性医闹”行为,只能处以治安管理等行政处罚,如拘留和罚款等,《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也不包括医疗秩序。而《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后,这些“软性医闹”也都被纳入刑法评价范围,构成犯罪。如此一来,包括“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在内的所有“医闹”行为,都被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三、“医闹”入刑的要件解读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医闹”行为构成《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前提,只是因为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的身份不同而导致法定刑不同。

(一)主体要件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种聚众犯罪。我国对于聚众犯罪没有具体的定义,刑法理论认为,聚众犯罪就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一起实施以“聚众”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以刑法分则为特别规定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对聚众犯罪有两种规定,一种是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如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交通秩序罪;第二种是首要分子和一般参与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持械越狱罪等。聚众犯罪有如下特征:首先,人数数量上具有非固定的多人性,是指聚集多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其次,必须由刑法分则特别规定,即聚众犯罪的法定性;再次,以“聚众”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聚众犯罪具有犯罪的公然性;最后,聚众犯罪的本质是一种共同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保留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如果单个人扰乱医疗秩序,则不构成此罪。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该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不必具备犯罪集团那种严密的组织性。所谓“其他积极参加人员”,是指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值得强调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使得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当然,这属于一种注意规定,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二)客体要件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所以其主要客体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在“医闹”行为中,具体指代医院的正常医疗公共秩序。正常医疗秩序包括了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医院财产的安全和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等方面。

(三)主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因为不满意医疗技术,不满意医护人员的言行,不满意现有医疗制度,希望通过扰乱活动受到关注,希望通过扰乱活动发泄自己的不满,同时给医院施加压力,希望满足自己的无理要求等等。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经常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为聚众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因此,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必须基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人员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正在共同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不同不影响共同故意的成立。

(四)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表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本罪的客观表现。

1.聚众扰乱医疗秩序

根据以往“医闹”现象的总结,其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手段主要有:(1)聚众冲击医院所在地;(2)聚众在医院内外大肆喧嚣吵闹,拉横幅,摆放尸体、棺材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3)封锁医院大门和主要通道,阻止医护人员进入工作场地;(4)围攻、辱骂、侮辱、殴打医疗工作人员;(5)毁坏医院财物、医疗设备等;(6)强行切断医院电源、水源;(7)致使医疗工作瘫痪时间较长;(8)因扰乱而延误的医疗工作事项关乎重大社会公共利益;(9)其他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2.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情节严重”与“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具有同质性,也就是说后者是对前者的具体说明。情节严重就是指医疗无法进行,同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医疗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必须同时满足,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如果行为人聚众扰乱医疗秩序,但没有造成医疗无法进行,或者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则不构成此罪,只能处以行政处罚。这也与我们通常认为的“只要造成医疗秩序无法进行”就构成此罪不同。

所谓“医疗无法进行”,主要是指正常情况下的门诊、急诊、收费、出药、医疗检验化验、手术等核心医疗工作,而不是指医院安保、餐饮、卫生、后勤等。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损失和无形的损失。前者主要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医疗无法进行所造成的现有财产损失和可计算的可得利益损失。后者主要包括医疗智力成果、医疗社会公共利益、医院社会形象等无形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仅是一般损失,也不构成本罪。至于“严重”标准的界定,则有赖于具体司法解释或者刑事指导案例的明确化。

四、“医闹”入刑的罪名协调

针对“医闹”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手段和造成的犯罪结果又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这些罪名如何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衔接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也是促进“医闹”行为入刑后司法实践正确运用的关键。本次《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但我们同样可以根据刑法一般理论得出结论。

(一)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

1.暴力手段导致轻伤以上结果

当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使用暴力殴打医护人员,经司法鉴定导致医护人员人身损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故意杀人手段导致死亡

当其采取故意杀人手段导致医护人员死亡的,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上述两种情况理应数罪并罚,对此并无争议,因为《刑法》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应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此时不存在法律拟制。

3.非暴力手段但却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

当行为人在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过程中殴打他人,其并没有采取暴力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手段,但却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此时应如何处理呢?即在《刑法修正案(九)》既没有对转化犯作出具体规定,又没有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该情形是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根据数罪并罚的原理双重处罚呢?抑或仅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罪?

笔者认为应当构成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罪,而不应该择一重罪处罚或者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当行为人采取非暴力手段,却导致了医护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其对于该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并不存在故意,仅为一种过失,《刑法》第290条也未规定此时可以将该情形拟制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其次,如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则意味着将行为人的一次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既是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又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显然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再次,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遗弃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仅构成遗弃罪一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类似的还有《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他人重伤,也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我们可以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毕竟刑法解释不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当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且必须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是过失毁坏财物的,由于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过失毁坏财物罪这一罪名,所以仅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罪。

(三)寻衅滋事罪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但是寻衅滋事罪在主体方面、主观方面与行为表现方面都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差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扰乱特定的社会秩序,即医疗秩序,而寻衅滋事罪是破坏社会秩序,这里的社会秩序应当排除刑法分则已经明文规定的特定社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寻衅滋事罪无此要求。两者本质上是一种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当行为人在医院聚众起哄闹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当行为人在医院单独起哄闹事,破坏医疗秩序的,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五、“医闹”入刑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将“医闹”写入刑法,并不是增加一个新罪名,而是明确了“医闹”行为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是处理争端纠纷的末端机制。依靠刑罚治理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只能说可以起到暂时打击犯罪的作用,并不能根除“医闹”。只有深入分析“医闹”行为背后的原因,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医闹”的根源在于社会的不公,在于我国目前医疗技术的欠缺、医疗保障机制的不到位、医患对话机制失位、医患信息不对称等等。只有深入挖掘医患纠纷的根源所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发生。就规范层面而言,应建立以行政规范为主,行业规范为辅,刑事法律规范为最后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医闹”现象得到公正处理,而不是一味地通过最严厉的刑罚压制。

参考文献

[1]邓利强.有信心迎来医患关系的春天[N].光明日报,2015-07-21(2).

[2]罗志华.“医闹入刑”彰显法治刚性[N].健康报,2015-07-02(5).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篇(10)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我县矿产资源丰富,矿种齐全,有铁、锰、铜、铅锌、锡、金、萤矿、水晶、硫、粘土、花岗岩、珍珠岩、瓷土、地下热水等17种矿种,探明矿点(矿区)61处。目前,全县开采矿点46个,其中:建筑用花岗岩采石场17个,饰面用石材矿5个,铁矿3个,铅锌矿1个,地热水1个,水泥石灰岩1个,高岭土矿12个,冶金用砂岩1个,砖瓦用粘土5个;其中有19家企业已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的减少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矿产品价格不断上涨。受利益的驱动,我县部分地区非法采矿出现了愈演愈烈之势。据初步统计,全县无证非法矿山64个,其中稀土矿10个、瓷土矿场(点)14个、钨矿点6个、花岗岩矿场19个、石灰石矿场2个、耐火石矿场3个、其它金属矿场10个。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秩序混乱的状况,今年6月份,县政府专门成立县整规办,从县直有关部门抽调了20多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采取炸毁和堵塞窿洞,关闭非法采矿点,收缴非法采矿工具,抓获、遣散非法采矿人员等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偷挖滥采矿产资源的猖獗行为。据统计,县整规办成立以来到8月底止,共关闭非法采矿点13处,炸毁和堵塞窿洞84个,封闭废弃矿井3处,捣毁非法耐火石场3个,遣散非法采矿人员355人,其中治安拘留7人,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采矿行为,在加强安全生产、维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些成绩是在经受各种压力下取得的,是县整规办严格执法、辛勤努力的结果,是各镇、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结果,确实来之不易。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为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付出辛勤劳动的广大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整顿和规范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由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高利润、高回报,因而总有那么一些人在铤而走险,在每次打击过后,非法采矿又死灰复燃;二是无证勘查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仍存在;三是矿山布局不合理、资源利用率低的状况有待改变;四是矿山企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问题还较为突出。针对以上问题,各镇、各部门、各企业务必从践行“*”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市、县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二、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行动

根据市政府9月3日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的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从今年9月份起至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行动。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抓紧对各自辖区内的勘查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摸清基本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强硬措施,依法查处,切实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对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非法选矿,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各种违法行为,要综合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从重从快予以查处,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触犯刑法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及其他证照。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以及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的矿山,公安部门要对其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其停止供电,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其相关证照。对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参与矿产开发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凡党员干部入股矿山经营的一律要在9月底前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转交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为确保这次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四项工作: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联合行动队伍,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整顿规范工作。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宣传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集中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及处理情况,大力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三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参与矿山经营等行为,利用群众的力量提高整顿工作效率。四要加强督促检查。县整规办要对各镇进行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通报制度,特别对虚报漏报、整顿不力、措施不到位、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努力构建管理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把整顿和规范更好地结合起来,一手抓整顿,一手抓规范,标本兼治,才能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要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编制好资源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制度,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条件成熟的要及时推向社会,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保障资源供给,实现资源勘查、开采和使用的良性循环。

二要严格执行矿业权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准入标准和条件,把好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关。矿业权尤其是采矿权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设置采矿权行为,更不得借招商引资之名设置不应设置的采矿权。

三要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依法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市场。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使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走上规范有序、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

四要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补偿等机制。一是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安全技术标准,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在生产过程中足额提取矿山安全准备金,从体制机制上加以保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公安部门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新建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是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责任,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报请县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切实防止那种只顾眼前利益、自身效益,而把安全事故、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代价留给社会、留给政府、留给后人的行为。

物业秩序员工作总结篇(11)

此次“交通秩序百日整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畅通、便捷、规范为原则,按照现代化城市的标准,突出重点,“人管、物管、技管”三策并举,强化车辆行驶和停靠秩序管理,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营造遵章守纪的良好社会氛围,完善务实、高效、常态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交通秩序百日整治”要实现以下5项目标:

(一)路面车辆行驶畅通有序;

(二)车辆营运市场合法规范;

(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便捷高效;

(四)农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科学务实;

(五)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明显提高;

三、组织领导及人员分工

成立延吉市“交通秩序百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 市政府副市长

××*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 市建设局局长

* * 市交通局局长

××* 市工商局局长

××* 市公安局政委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 市农业管理局副局长、市农机局局长

××* 吉铁分局延吉车务段段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交通秩序百日整治”活动及宣传报道和综合工作,办公室主任:××*(兼)。

成立4个专项整治工作组。

(一)车辆行驶及停靠秩序整治组

组 长:××* 市公安局政委

成 员:××* 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交警大队教导员

××* 市交通局副局长

××* 市农业管理局副局长、市农机局局长

(二)营运市场整治组

组 长:××*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 市交通局副局长、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

××* 市工商局副局长

××* 市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 市交通局出租车管理所所长

××* 市公安局出租车派出所所长

(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组

组 长:××* 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 市建设局副局长

××* 市交通局副局长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 市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 延吉火车站派出所所长

(四)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治安整治组

组 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 市公安交警大队非机动车管理所所长

设立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咨询团,成员包括:××* ××××等。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研究阶段(2006年5月18日—2006年5月23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全市道路交通秩序进行调研,听取咨询团成员意见,确定整治和建设重点。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5月24日—2006年5月31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专项整治组意见,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各专项整治组结合本部门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活动进行部署,层层动员并签订责任书,利用各新闻媒体大力营造舆论氛围。

(三)整治和建设阶段(2006年6月1日—2006年8月10日)

按照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各专项整治工作组投入工作,边整边改,对交通秩序进行整治,加大处罚力度,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治安进行治理。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并编发《“交通秩序百日整治”快讯》通报情况。

(四)总结表彰阶段(2006年8月11日—2006年8月18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专项整治工作组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对今后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就编制延吉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提出构想。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五、工作重点

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对交通秩序进行严格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整治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一)路面交通秩序问题

车辆行驶及停靠秩序整治组组织警力维护车辆行驶及停靠秩序,整治的重点车辆是:市内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辆以及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整治的重点区域是:西市场周边、火车站站前广场、人民路、光明街、蔬菜批发市场大门前、水上市场早市、小营市场、铁南和北大夜市。整治的重点问题包括:车辆超员、超载、超速,不按规定停靠、城区鸣笛以及占道经营和教练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

(二)营运市场秩序问题

营运市场整治组组织人力整顿车辆营运市场秩序。重点是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异地营运以及货运汽车外挂牌照等问题。

(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组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建设,确定各类停车场、站主体功能,使其分布合理、方便乘客,做到车辆、乘客及行人合理有序流动;清理城区道边水果摊、雨搭等违章建筑和各类集贸市场占道经营、摆摊;清理全市已修建的地下停车场改变用途挪作它用的各类建筑、经营单位;强化城区交通封闭、半封闭道路施工申报机制。重点是:完善人民路西市场停车场和火车站站前广场停车场建设,调整部分路段的停车泊位,在西市场周边设立单行线,增设电子监控、抓拍设施。

六、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市交通秩序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对于改善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品位,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市综治委的部署上来。各整治工作组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与相关单位签订责任书,确保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