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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2:38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1)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二)办学条件

1、领导和机构配备情况;

2、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

3、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三)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

1、教学组织机构、教学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学校规划和工作计划、广告和简章的刊播及备案、安全和卫生管理情况;

3、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教师业务管理情况。

(四)财产与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

2、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备案情况;

3、开办资金到位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4、教师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质量与效益

1、毕(结)业生合格率、资格证书取证率、毕业生就业率;

2、办学积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3、校容校貌情况。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民办学校到厅民管办领取或从*教育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学校自查,并于3月31日前向厅民管办报送年检材料;

(三)厅民管办组织审查年检材料,进行实地检查;

(四)教育厅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期间,我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包含报省民政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提交报告一式三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信息披露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下载《20*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四)财务会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

(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七)《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更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年检结论在*职业与成人教育网上公布。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现有净资产低于省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七)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八)未按照规定招生简章广告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二)资产未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四)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十五)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2)

2009年4月28日至6月上旬,40天左右时间。

二、工作任务

分析检查阶段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学习贯彻省委苏荣书记在新建县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结合我校的特点,认真分析当前国际经济环境对党校发展带来的挑战和不利影响,切实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三、方法步骤

分析检查阶段重点抓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两个环节,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会前准备(2009年4月28日至5月8日)

1、深入开展学习贯彻省委书记苏荣在新建县调研时的讲话精神。以苏荣书记在新建县调研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时的讲话精神为指导,结合党校工作实际,重新理思路,制定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措施。(责任部门: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2、继续开展征求意见建议活动。组织部分办公室成员广泛征集党员、群众、离退休人员、县(区)党校代表和主体班学员代表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3、梳理汇总意见建议。综合第一阶段“征题”活动中征集的意见建议、第二阶段征集的意见建议,综合组在进行认真梳理、分类的基础上形成提交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意见建议材料。(责任部门: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4、撰写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校委班子成员要重点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工作思路、政策措施、体制机制等方面情况,联系自已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举措和办法。在此基础上,撰写好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发言材料。(责任部门:校委班子成员)

(二)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2009年5月9日至16日)

1、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校委班子成员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围绕落实“三保”任务这一重点,紧扣党校的发展实践,紧密联系领导班子作风建设的实际,重点查找班子以及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受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党性修养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专题民主生活会与年度民主生活会合并召开,并邀请部分党员代表列席。

2、各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分析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提高认识。

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重在分析问题、重在总结经验教训、重在明确努力方向,不纠缠历史旧帐,形成民主团结、敢讲真话、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各支部)

(三)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2009年5月17日至31日)

1、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开展解放思想讨论、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果,形成高质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报告要充分反映党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简明扼要概述取得的成效,系统全面地梳理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报告要深入分析当前国际经济环境对党校发展带来的挑战和不利影响,充分反映学校广大党员干部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上取得的共识,明确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努力方向、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报告要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改进措施这个重点,防止写成一般性的工作报告。(责任部门: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2、召开校委扩大会。召开校委扩大会,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责任部门: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四)群众评议(2009年6月1日至10日)

1、广泛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责任部门: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2、组织群众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群众评议,由本校干部职工、县(区)党校、主体班学员等方面的代表参加。(责任部门: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3、修改完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根据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及群众评议结果,进一步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作进一步修改,从而使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成为反映实际情况、表达群众意愿、凝聚集体智慧、体现科学发展共识的报告,使之成为指导党校科学发展的重要文件。(责任部门: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五)做好转段工作(2009年6月7日至10日)

1、做好分析检查阶段总结工作。形成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小结;向市委学习实践活动第五指导检查组作阶段性汇报;召开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转段工作,做好转段大会的有关会务工作。(责任部门: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2、召开转段大会。对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整改落实阶段的工作进行部署。(责任部门: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1、精心部署。各支部要充分认识分析检查阶段是整个学习实践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充分看到这一阶段步骤复杂、工作量大。要及时对这一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周密安排,制定切实可行、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和推进措施。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3)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

第三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有关材料以及规划部门关于规划意见的相关有效文件。利用租赁场地和房屋办学的,其材料中还应包含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以及场地、房屋允许用于办学的有关证明;属转租形式的,要有原产权所有者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提交避雷检测报告和校舍安全的有关鉴定材料;有学生就餐的,必须提交卫生许可证。幼儿园还要提交卫生保健合格证。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搞校中校和校中办班。

第六条 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办学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实地考察办学场地、办学条件,核实举办者填报的有关材料,并做出考察意见;

(三)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四)根据考察意见和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五)根据审批决定,向举办者做出批复或者答复;

(六)给同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七)需要备案的要报相应机关备案。

对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要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民办学校评议的专家库。每次参加专家委员会评议的成员,必须从专家库中产生。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审批机关的委托,对拟设立的民办学校是否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学校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办学规模、校内管理体制、师资来源、校园规划以及建设情况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等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设置申请进行实地考察或请举办者进行答辩和补充有关材料。

专家委员会向审批机关提出的咨询意见,应当经参加评议的委员充分协商,并获得该委员会全体成员1/2以上人数的同意。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将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时限内。

第九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确定校长人选后,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参照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对所报人选是否合适予以审查,并将核准情况书面通知申报学校。

申报学校接到审批机关的核准通知后,方可正式聘任校长。如果所报人选未获核准,应另行选聘。

第十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先进行财产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由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根据举办者提出的理由和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以及新的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变更原因,对变更办学层次、类别后的生源提出可行性报告,审批机关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和专业整体布局全面衡量,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变更校址或增设教学点,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并提供新校办学地点、教室和办公用房间数、校舍面积、房地产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增设教学点的还要提供拟开教学班类型和班数等情况。审批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后,根据本辖区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整体布局进行审批,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类别,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注册入学、升学、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做出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编制好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电子学籍和注册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保管好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篡改或伪造学生学籍。在每年高考、中考报名时,民办学校应当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计划要根据办学能力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经核定的招生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允许有超出班额规定标准和降低办学条件标准等情况出现。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利用媒体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发放招生简章及各类广告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提交与广告内容一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或材料。

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状况、办学形式、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夸大其词,不能有虚假许诺内容。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应当按学期收取,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将收费项目、标准、金额准确填写清楚,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

民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出具收费票据。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无端拒绝学生的申请。

民办学校因虚假广告和简章等违法行为误导学生报名以及不履行事先承诺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退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交纳的所有费用。因其他原因造成学生退学、退费的,学校可以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退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决策机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财务监控,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合理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及上岗资格证书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建立和完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财务应独立核算;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其财务由举办单位核算,但应分开设账、记账。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所有经费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不得报销。杜绝以领代报、白条报账等违纪现象。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学校资金。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下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学校收费及依法提取发展基金和按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

(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学校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八)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决策机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一)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必须报送审批机关,并在校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必须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基金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基金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

民办学校不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专项风险资金以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形式存入银行,在会计账本中设立专项科目单独记账,并将预存资金存折复印件送教育行政部门留存。

专项风险资金专门用于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交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民办学校不得随意动用。使用专项风险资金时,学校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的数额,按照以下表格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以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时核定的人数为准。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标准预存专项风险资金后,教育行政部门每两年对预存资金进行一次核定。办学规模减少和保持不变的,预存资金维持原来的标准;办学规模增加的,学校必须按核定后的标准预存专项风险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风险资金归民办学校所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预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民办学校不按规定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其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加强教学场地、食宿场所、设施设备(含校车)安全和饮食卫生管理,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应急预案规定时限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在一个学年内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财务收支和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等各个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年度检查按照教学年度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年度检查前民办学校要认真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教育行政部门。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学年度招生班数、招生人数、毕业(结业)人数,主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执行,重要办学活动、人事变动,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和财务收支,取得的突出成果和重大失误、存在问题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七)避雷检测报告;

(八)卫生许可证;

(九)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会计账本和有关记账原始凭证;

(十三)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及留存样本;

(十四)校舍、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证明或校舍租赁协议;

(十五)本学年度内审批的《变更事项登记表》;

(十六)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的正常退出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引导,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可自行终止办学。

年度检查为不合格或者教育督导评估达不到合格学校标准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其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好学生,处理好善后工作,将《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公安、消防、卫生、工商、民政、人劳等部门不定期地对无证办学、伪造、变造(含复印)、使用过期或买卖办学许可证办学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办学,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

设立非法办学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非法办学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举报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做出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对举报无证办学、伪造、变造(含复印)、使用过期或买卖办学许可证等非法办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民办教育需备证件(一)办学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七)避雷检测报告;

(八)卫生许可证;

(九)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会计账本和有关记账原始凭证;

(十三)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及留存样本;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4)

一、目标任务

紧扣“细化学校管理、强化教研创新、优化教学质量”这一实践载体,以“创新教育模式、提高育人质量”为主线,以“征求意见、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为主要任务,围绕市委“八对照八检查”,做好“四对照四查找”(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认真查找在运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省内外先进学校发展经验,认真查找单位在推动教育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存在的差距;对照工作实际,认真查找本单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体制机制和工作举措等方面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真查找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教育突出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解决)。在学习调研阶段的基础上,通过征求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等环节,进一步找准影响制约学校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关键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努力提高领导推动科学和谐发展的能力,努力提高育人质量,为整改落实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安排

整个分析检查阶段于20xx年5月中旬开始,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分析检查阶段要按照“始终抓好深化学习、始终突出实践特色、始终体现群众满意、始终做到两手抓两促进”的总体要求,围绕征求意见建议、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四个环节,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继续深化理论学习,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切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继续围绕学习调研阶段确定的课题,特别是《科学发展下教师的可持续发展》、《“3+1”教学模式与学校科学发展》和《精细化管理与学校科学发展》这三个重点课题,在前一阶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体制机制性成果。学校党政班子成员要提前准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发言材料,并做好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环节的准备工作。

(二)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建议。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征求广大党员干部、普通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家长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真诚接受群众监督。

1.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学校重点征求学校中层干部、党员、名特优教师代表、青年教师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及家长代表的意见建议。

2. 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始终围绕“细化学校管理、强化教研创新、优化教学质量”这一主题进行,重点就理论学习、解放思想、服务大局、工作能力、服务基层、政绩观、党性党风党纪等7个方面征求意见建议。

3.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一是个别走访征求意见。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登门走访和个别谈心的形式,面对面地听取和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二是民主恳谈征求意见。围绕当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制订政策性文件,召开民主恳谈会,开展面对面咨询问策,倾听民意,集思广益。三是发放表格征求意见。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向征求意见对象书面征询意见建议。四是媒体征求意见。利用校园网和校长信箱相关信息,向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开放式征求意见建议。

4.意见建议的梳理汇总。整个征求意见建议的具体工作由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6月5日前,办公室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分类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纳分类,并形成书面材料供党政会议讨论审定,再分解到分管校长和各处室办理。对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意见由陈钱林校长向其本人反馈。

(三)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深入查找影响制约学校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关键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 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6月8日前,认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

1. 会议主题:紧紧围绕“创新教育模式、提高育人质量”这一主线,认真总结和反思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实践。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列席会议。

2. 民主生活会前,学校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交心,进一步沟通思想、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学校班子成员要针对意见建议和自身实际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着重围绕“四对照四查找”,认真查找个人和班子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总结提炼好的工作经验,并提出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思路和举措。

3.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谈思想,谈认识,找差距,谈措施。

6月8日前,党支部在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召开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党员组织生活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每个党员干部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方向。支部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要报告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党支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学校民主生活会情况书面材料于6月8日前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形成高质量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析检查报告。

1.报告的主要内容。分析检查报告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紧扣党的十六大以来学校的发展实践,充分吸收学习调研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果,充分反映四个方面内容:一要充分反映学校广大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二要充分反映学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简明扼要概述取得的成效,系统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三要充分反映学校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列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经过一段时间努力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四要充分反映学校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2.报告的起草工作。针对教师的金点子,按德育、教学、后勤工作分别由分管副校长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总报告撰写工作由陈钱林校长主持,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撰写。

3. 报告撰写的时间安排。6月3日前,启动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形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6月12日前,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专题充分讨论,党支部扩大会议要邀请党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参会人员要认真审阅报告并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结束后,要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于反应比较集中、突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在吸收各方意见后将分析检查报告予以修订完善。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定后,形成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报告要充分反映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教职工意愿、充分凝聚集体智慧,成为学校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五)组织群众评议。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认真组织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进一步集思广益,凝聚共识。

1. 评议对象。原则上与征求意见建议对象相一致。

2. 评议内容。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主要依据,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是否深刻、查找问题是否准确、原因分析是否透彻、发展思路是否清晰、工作措施是否可行等方面进行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3. 评议方式。

(1)6月18日前,学校召开教代会,集中听取对学校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意见。

(2)根据评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并将分析检查报告及评议结果向中层以上干部和教代会代表通报。

学校分析检查报告和群众评议结果于6月18日前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具体要求

1. 领导思想端正,责任明确是完成本阶段工作的前提。第二阶段的关键是查找问题,重点是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分析检查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班子成员要把自己摆进去,带头参加集中活动,带头听取意见建议,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边查边改,带头接受群众评议,为党员干部作出榜样。各分管领导要落实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好分管部门的分析检查工作,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正确对待党组织指出的问题,正确对待评议的结果,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整个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顺利进行。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5)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07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6)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7)

第二条凡本区域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办学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含同意办学的备案批复,下同)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必须通过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招生广告(简章)管理

第七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前置备案制度。各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前15天报审批机关备案。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经备案后,在教育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本区教育机构跨地区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持有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审批机关审核后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外省教育机构来我区招生宣传,需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手续,报招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范围。凡教育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主散发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第九条所有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服务网站(或网页),并公布招生广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主要内容: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教育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招生对象(范围),教学地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地点,联系人、电话等。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社会及受培训者的嫌疑。对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备案后擅自更改广告内容,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和电子文档;

(四)涉及有收费项目的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外省办学机构需出具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正式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章办学分立

第十二条因教学需要,允许在同一区域设立教学点,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十三条不得跨区域(如:区外教育机构到本区域办学的)设置教学点。需按设置新的教育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分立手续和条件。

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举办者提交学校分立的报告;

(二)新办学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新注册办学地址,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办学分立登记表。

(四)分立后的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3.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的变更方案;

4.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变更报告;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还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变更办学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4.变更登记表;

5.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意见;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交变更校长(负责人)的报告;

2.新拟任校长(负责人)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报告;

2.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凡变更注册地址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变更登记表。

4.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为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秩序和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校园和校舍。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教育机构在六个月时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视作新的办学机构的审批。

第十六条凡经过变更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办学。

(一)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教育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由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办学,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注销。

终止办学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终止办学申请书;

(二)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终止办学会议纪要书。

(三)财务清算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交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按民办教育机构终止通知书要求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组织中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根据民办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年度提留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执行,风险基金用于教育机构发生风险时,支付债务;发展基金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公办学校及财政性拨款教育培训机构的资产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在收费时,应将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应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可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退学申请必须注明退学人的姓名、学习报名日期、交费日期、交费金额、所学专业、退学理由、本人签名,如未成年学生,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

第二十九条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二)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和实际使用的教材资料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培训费和其余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三)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培训费、住宿费。

(四)在正常教育学习活动中,学校开学后,学员自行要求退学的,按同类公办学校的学员自行要求退学办法处理。

(五)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劝退或作开除学籍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督导(年度检查)公示制度

第三十条实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教育督导检查公示制度。检查结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经督导检查,教育机构在一年内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视为停办。

第三十二条不接受督导检查,或者连续两次教学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教育机构,按停办处理。

第三十三条停办手续参照终止办学办理。

第三十四条凡是在办学过程中因违规行为而被取消办学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办学,如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办学。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办学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许可手续,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取缔。

第三十六条教育机构年度检查。

(一)并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按时上交报告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材料和平时考察情况,年检情况通报,公布年检合格学校名单。

第三十七条对年检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限期半年整改):

(一)举办者资格、校长、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决策机构、学校章程不规范、不健全或出现纠纷较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的;

(三)违规招生广告(简章)的;

(四)变更事宜未经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的;

(五)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六)规定期间内未参加年检或因故半年内不能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8)

一、年检范围

凡于20*年*月*日前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及在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管理手续的社会办学机构,均需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及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等情况。

2、学校建设情况。本年度校园校舍环境的改善,办学设备设施的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3、办学管理情况。本年度在行政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三、年检时间

20*年度的年检工作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年*月*日至*月*日,自查上报材料阶段。

各办学机构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年度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各办学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近三年的工作总结;

2.《*省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财务审计报告;

5.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6.《*省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及专兼职教师登记表》。

凡提交的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于20*年*月*日前报送审批主管机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年检。

第二阶段: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按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检查组,审核所属办学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并进行逐校实地检查。

第三阶段:20*年*月*日至*月*日,验证阶段。经检查合格的教育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经检查需要整改的教育机构,限期整改,延期换发办学许可证;经检查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办学要求的教育机构,注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

第四阶段:20*年*月*日至*月*日,总结阶段。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所有被限期整改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办学机构均要向社会公布。限期整改的社会办学机构,未经复查合格,不得面向社会招生。自动放弃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办学机构,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9)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九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10)

二、总体目标,组织领导

总体目标是:全旗9个乡镇和林业局所属林场、格尼河农场、那吉屯农场的“两基”工作全部达标。即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五个方面指标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非文盲率、脱盲巩固率、扫盲经费三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义务教育办学水平稳步提高,扫盲工作扎实推进,科教兴旗步伐明显加快。

*年10月,***“两基”达标将接受自治区政府验收,3月末、7月初自治区“两基”指导组将对我旗进行初期和中期的检查指导,10月份进行终结验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两基”达标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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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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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基”达标验收的宣传工作

(一)文字宣传

1、编辑“两基”攻坚简报--。每周一期,以“专项推进情况”、“重要新闻”、“典型推介”、“信息交流”等主要内容形式。

2、制作“两基”宣传手册,以普及“两基”基本知识为主,争取全旗师生人手一册。

3、制作“两基”达标专题片,筹备“两基”专场文艺汇报演出。

4、利用《义务教育法》宣传月,在主要街道、路口设立宣传站,印制《义务教育法》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条例》宣传单,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5、力争在《内蒙古日报》、《呼伦贝尔日报》上刊登***“两基”工作的消息或新闻。

6、乡镇政府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两基”达标工作,深入村、屯、学校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条例》,让儿童少年和青壮年知道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既是义务又是责任,提高文化素质。各乡镇政府在做好“两基”宣传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控辍工作,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加大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帮助学校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扫盲工作,举办文盲学习班,加强档案建设,完善各种辅资料,鼓励文盲、半文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成为农业生产的高素质劳动者。

(二)媒体宣传

1、电视新闻媒体。在旗电视台每两周播出一次与“两基”相关的新闻(包括宣传口号等);在呼伦贝尔市电视台每月要有***“两基”攻坚的新闻播出。

2、流动标语。在终期验收前,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在出租车、公交车上张贴彩喷的“两基”攻坚相关内容的标语。

3、学校板报宣传。每所学校必须保证有一块板报宣传“两基”相关内容,板报内容每月要更新一次。各校必须保证在初期、中期、终期验收时,有两条以上宣传“两基”的永久性标语,要在乡镇主要街道、路口、墙壁上张贴“两基”的宣传标语。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两基”达标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两基”工作,推进“两基”达标进程,使“两基”达标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决定成立“两基”达标宣传领导小组。

组长:

(四)人员分工及职责

1、新闻稿件的采播、领导讲话、录像、提供电视新闻素材、编辑“两基”简报等工作由宣传部、教育局、广电局负责,具体责任人:******

2、编辑制作“两基”宣传手册、专题片和文艺汇报演出,撰写“两基”专题片解说词等工作由教育局、文体广电局负责,具体责任人:****。

3、在市级以上报刊报道***“两基”工作的宣传任务,由宣传部、广电局负责,具体责任人:****。

4、各乡镇学校宣传标语的制定、张贴工作由乡镇政府负总责,各学校校长具体负责。

5、流动性标语的宣传、制作由交通局负责。教育局负责提供标语内容。负责人:*****

6、“两基”宣传的所有标语内容都由教育局负责提供。

(五)实施步骤

三月份:自治区初期检查指导,要做好新闻报导和宣传工作,乡镇政府做好迎接检查和中小学的控辍工作(宣传部、广电局、各乡镇政府);

四月份:在旗电视台设立“两基”宣传专栏;每天滚动播出“两基”宣传口号(宣传部、广电局);

五月份:利用义务教育宣传月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条件》,播放录音,发放宣传单(教育局);

六月份:筹备“两基”汇报文艺演出节目,制作专题片和“两基”知识宣传手册(教育局、广电局);

七月份:自治区“两基”中期指导,做好新闻报导宣传工作,刷写“两基”永久性标语,制作流动标语(广电局、教育局、交通局);

八月份:旗领导在电视台作“两基”达标验收动员讲话,全旗“两基”达标进入倒计时(宣传部、广电局);

九月份:旗“两基”督查组对全旗“两基”宣传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在旗电视台公布督查结果(宣传部、教育局);

十月份:迎接自治区终期验收,做好“两基”验收的一切宣传报道工作(宣传部、广电局、教育局)。

(六)工作要求

1、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提高认识,认真领会,准确把握,高度重视“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特别是承担“两基”达标宣传的责任单位,要认真研究,集思广益,反复思考,严格履行职责,推进“两基”达标进程。

2、教育“两基”达标是全旗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尽管我们的工作任务很重、事情很多,这项工作决不能耽搁,否则会影响全旗、全市乃至全区的“两基”达标工作,并且一定要处理好验收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把握重点,整体推进“两基”达标工作。

3、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方案中承担的职责,积极主动,尽职尽责,积极配合,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两基”工作,确保“两基”达标顺利通过自治区政府验收。

四、整治学校环境

(一)目标及原则

学校要成为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机盎然的育人场所。校园建设要突出个性、建出特色、内涵要丰富。

全员参与、组织健全、因地制宜,逐步实施。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全旗各学校环境建设工作,成立学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各乡镇分管副镇长。

成员:45所学校校长

(三)工作要求

1、结合学校实际,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按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3、教育局定期到各学校检查指导,督促各校环境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两基”顺利通过验收。

4、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校园环境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年4月15日前上报教育局办公室)。

(四)具体措施

1、学校周边环境

(1)美化、净化校门附近环境,刷新校门及宣传标语等。

(2)协同交通、公安、工商、卫生部门对学校周边的交通、治安、网吧等娱乐场所、无证经营摊点特别是沿街叫卖食品的小商贩进行集中整治。

2、教学区外环境

(1)平整校园、清除垃圾、铲除杂草、没有硬化路面的要黄沙铺路。

(2)绿化: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主要指:校门左右、围墙内外、道路两旁、楼(房)前、楼(房)后、花坛、运动场、学生宿舍等各区域,对学校树木进行修理、维护或补栽(*年6月20日前完成)。

(3)美化:旧建筑、体育设施、门窗、新闻橱窗进行粉刷、喷漆等,宣传标语等要更换或重新喷字(*年9月15日前完成)

3、教学区内环境

美化:各办公室、教室、走廊窗台适当摆放盛开的鲜花。

净化:(1)教学楼(房)粉刷(*年7月20日—*年8月15日完成);(2)教学楼(房)内陈旧的警言、校训、荣誉展示栏(3)走廊有名人名言、风景、英雄肖像等县挂物品要进行更新;(4)楼梯、楼道要有维护秩序的警示牌(如:静、净、慢步、轻声等);(5)教室要有室标、眼保健操图、时间表、课程表、值日生表,墙壁装饰要高雅大方,营造教育氛围,物品摆放整齐;(6)办公室、教导处、团委、实验室等要有图板、各种制度、职责分工等并上墙,体现出教育管理思想,物品摆放整齐。

4、宿舍外环境

(1)门前硬化,道路两侧(植树、种花);

(2)有凉衣场所,不影响整体环境美观;

(3)摆放盆花。

5、宿舍内环境

(1)绿化:适当摆放盆花;

(2)门厅:有衣冠镜。入门口:门里墙上有“寝室管理制度”、“宿舍示意图”。

(3)走廊适当张贴如“遵守纪律”、“身心健康”、“文明礼貌”、“行为养成”、“高尚美德”的宣传画等。

(4)洗漱用品、暖瓶及扫除用品统一摆放。

(5)床垫、褥单铺放整齐,被子叠成方块型,床上用品、衣物、书籍等要摆放整齐有序。

6、明确目标,规范管理

(1)成立学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管理,筹措资金,分步实施。

(2)建设分区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治理脏、乱、差,搞好校园环境建设,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加强对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管理,抓好绿化、美化、净化工作。

(3)以《守则》、《规范》为标准,加强学生行为规范,提高文明意识,要求学生语言文明,仪表端庄,举止文雅,待人礼貌。

(4)规范教室、寝室的管理,抓好室内学习、卫生等各个方面工作。室内严禁抽烟喝酒,不准乱倒、乱扔废旧东西,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5)狠抓校风校纪,用制度规范师生行为。

(6)抓好校园文化建设,办好新闻橱窗,做到环境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

五、撰写“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

(一)组织领导

“两基”达标自查报告是一个地区的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基”达标水平、工作措施等情况的综合反映。因此,要高度重视“两基”工作自查报告的组织撰写工作,为加强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查报告审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目标

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数字准确,内容全面。

(三)实施步骤

初检阶段:3月末4月初。自查报告于3月17日前交教育局教育股,由教育股负责报告收集,审稿责任人:********

1、***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教育局负责);

2、乡镇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乡镇中心校负责,其中那吉镇由教育局负责)。

3、各乡镇中学和中心校“普九”或“普初”自查报告(中学或中心校负责)。

中检阶段:7月初。根据自治区指导组初期指导,对存在不足进行整改,查缺补漏,完善工作。中期自查报告于6月20日前交教育局教育股,由教育股负责报告收集,审稿责任人:侯殿平、邹德生、王成石、刘鹏。

1、***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教育局负责);

2、乡镇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乡镇中心校负责,其中那吉镇:教育局负责)。

3、各乡镇中学和中心校“普九”或“普初”自查报告(中学或中心校负责)。

终验阶段:10月12日左右。根据自治区初期和中期指导组指导,做最后修改和完善工作,终验自查报告于9月20日前交教育局教育股,由教育股负责报告收集,审稿责任人:侯殿平、邹德生、王成石、刘鹏。

1、***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教育局负责);

2、乡镇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乡镇中心校负责,其中那吉镇:教育局负责)。

3、各乡镇中学和中心校“普九”或“普初”自查报告(中学或中心校负责)。

六、“两基”档案建设工作

——普及程度

(一)建档步骤

第一阶段在自治区前期指导组来之前清理旗、镇(乡)“两基”依据性、基础性、辅资料。

第二阶段按照自治区督查组意见,召开项目组成员会议,有针对性的总结档案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阶段按照自治区督导组要求建立和完善*—*学年度义务教育档案。

(二)措施和办法

1、学校要高度重视“两基”档案建设工作,把它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档案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两基”验收成果,所以各校要集中时间,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档案建设,确保“两基”验收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

2、项目组成员必须加强档案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把建档工作列入到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每人都要制定工作日程表,按日程安排推进档案建设。

3、熟悉上级政策和各项目标准,按照档案目录,精心整理、分析和归类。要准确掌握各项指标和运算公式,表格填写要规范准确。做好基础性资料和辅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4、明确档案建设的时间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按照档案建设要求,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档案建设工作,做到表格工整,前后呼应,上下一致,概念清楚,数出有据,数据真实,装订规范。

5、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做好防流控辍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和开除学生,对学业有困难的学生要开展有效的助学活动。对转入转出要严格履行手续,做好纪录和统计工作。

——师资水平

召开培训会,整理完善旗、乡(镇)、校三级档案建设,做到档案建设规范,依据资料翔实,数字统计准确,文字资料全面并能说明问题。要对各乡镇学校的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迎接自治区初期、中期检查指导。

对自治区指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不折不扣地进行整改,对档案建设存在问题的学校,项目组负责人到学校蹲点指导,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档案建设万无一失,保证“两基”达标顺利通过验收。

——办学条件

1、业务培训:召开培训会,对全旗办学条件项目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培训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软件部分:了解各类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配备标准,掌握仪器设备配项率、配件率、图书分类的计算方法和表与表之间的关系。

二是硬件部分: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的管理,对摆放不合理和在各室中堆放的杂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在7月底前将图书账目纳入计算机管理;各村点校要设有多功能教室和门牌,建立健全仪器帐,实验教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实验记录。通过这次培训,要做到提高认识、统一标准、强化管理、保证质量,更好地完成档案建设工作。

2、教育局组成仪器设备清查领导小组对各学校设备进行清查,对学校多余的音体美设备就近调配。

3、加强办学条件档案的检查和指导,规范内容,统一形式。依据性材料要准确可靠,基础性材料要全面细致,具有真实性,能说明问题。档案建设存在的问题的学校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存在问题较多的学校驻校指导,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教育经费

(一)总体安排

1、举办教育经费业务培训班。提高认识,增强验收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通过培训清楚验收标准,明确检查内容,规范档案管理,备查资料齐全可靠。

2、要求每个乡镇学校选一名素质高,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教育经费项目负责人,承担迎检工作,必须做到:积极主动,档案规范,资料翔实。

3、对初检和中检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完善,加大检查指导力度,逐校落实,做到万无一失。

4、6月份,旗政府做好尚缺图书和仪器器材统一采购工作,教育局要做尚缺部分的统计工作。

(二)教育经费档案建立共分两部分

1、教育局档案:

(1)依据性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数字)。

(2)基础性档案(V1、V2表,三个增长,三个比例,经费测算报告)。

(3)辅档案。

2、乡镇档案:

(1)依据性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数字)

(2)基础性档案(V1、V2表,二个增长,二个比例,经费测算文字材料报告)

(3)辅档案

(三)教育经费核查的基本程序

1、对旗财政部门的核查(前三年的决算报表)。

2、对旗税务部门核查。到地税局核查前三年的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到地税局、国税局核查前三年的消费税总额。

3、对教育局核查档案内容(前三年的教育经费决算报表等)。

4、对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核查档案内容(查财政所决算报表数字的依据)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各学校不断充实材料,早日达到国家“两基”达标的要求。

——教育质量(周峰)

1、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认识、统一标准、管理规范、保证质量,更好地完成档案建设工作。

2、加强全旗各学校教育质量档案建设的指导。具体对档案的形式、内容进一步规范,依据性材料要准确可靠,基础性材料要全面细致,具有真实性。

3、建立和完善全旗教育质量档案,各种资料全面、可靠。

——扫盲工作

(一)工作目标

进行排查所有扫盲档案资料,完善档案建设。验收的指标必须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在扫除现有青壮年文盲的同时,抓好巩固提高工作,使脱盲人员全部接受脱盲后的继续教育。

(二)主要任务

1、核清文盲底数,健全扫盲档案。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以村(社区)为单位,逐户调查,核准文盲、半文盲底数,做到不重、不漏。对新生文盲、复盲加强监测,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扫盲工作顺利进行。

2、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新生文盲。重点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辍学。对15至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保证有一个脱盲一个。

3、突出扫盲重点,全面整体推进。按照全民启动、整体推进、按时实现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抓好扫盲工作。

4、注重巩固提高,确保扫盲质量。分批分期进行巩固提高培训,并使其掌握一至二门适用技术,有效稳定脱盲人群,提高脱盲人口素质。

(三)扫盲验收需要的材料和注意事项

1、由旗政府负责协调卫生部门,由旗人民医院出据失能人员证明,要求监护人签字。

2、脱盲人员的户口卡身份证和户口相符,到乡镇派出所查户口底册,不相符的要记录造册,注明详细住址。相关扫盲人员户口问题由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3、脱盲人员各乡镇政府要按年度以文件的形式向社会报告,要加盖原乡镇公章并上报教育局。(脱盲时间*至*年12月份,文件要符脱盲人员名单、性别及村组)

4、按年度完成自查报告(*至*年自查报告并加盖原乡镇的公章)留存一份上报教育局一份。

5、乡镇、村一定有化技术学校并有校牌。

6、乡镇、村两级化技术学校要加强内外环境建设,要求有办公场所、有办公桌椅、有图版,各种组织、制度、措施上墙。

七、“两基”工作督查

为加强“两基”工作督查,推动工作向前发展,完善各项软硬件建设,成立“两基”工作督查领导小组,督查小组共分三组:

第一组负责那吉镇内中小学。

组长:成员:“两基”达标项目组成员

第二组负责*镇、*乡、*镇、*乡。

组长:*成员:“两基”达标项目组成员

第三组负责*镇、*镇、*乡、*乡。

组长:*成员:“两基”达标项目组成员

(一)“两基”工作重点督查内容

——普及程度

1、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3、中小学生辍学率;

4、15周岁、17周岁人口完成率;

5、15周岁人口文盲率。

——师资水平

1、中小学专任教师合格率;

2、新补充教师合格率;

3、校长岗位培训合格率;

4、教师工资发放情况;

5、教师待遇落实情况;

6、教师和校长培训情况。

——办学条件

1、中小学校网点布局情况;

2、小学、初中生均占有校舍面积;

3、小学、初中生均图书册数;

4、小学、初中计算机教师建设;小学自然常识、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建设;

5、教学仪器、设备;

6、音、体、美、卫生器材配备;

7、学校周边环境;

8、规范化学校建设。

——教育经费

1、财政对教育拨款逐年增长;

2、生均经费逐年增长;

3、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4、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5、“两免一补”;

6、城乡教育附加费征收和使用。

——教育质量

1、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各科合格率;

2、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体育合格率;

3、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视力合格率;

4、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行为规范合格率;

5、实施素质教育规划、措施、成果。

----扫盲工作

1、青壮年人口非文盲率;

2、扫盲经费;

3、脱盲人员巩固率。

(二)召开“两基”督查调度会议

“两基”督查组根据工作要求终期验收前,对全旗“两基”工作督查两次,第一次督查时间是5月上旬,对自治区初期指导组提高的问题进行整改,结合存在问题和“两基”验收内容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结合束后,进行汇总形成汇报材料向旗委政府汇报,对工作不力、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诿扯皮的乡镇、学校要提出批评并全旗通报。

第二次督查时间是8月上旬,结合自治区中期提出的问题和“两基”面临验收迎检工作进行督查,包括学校软硬件建设、室内外环境建设、周边环境整治、自查报告的撰写、接待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结束后,整理汇总,召开第二次督查调度会,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问题要求单位负责人作好表态性发言,确保“两基”达标通过自治区验收。

八、“两基”达标验收程序

自治区政府“两基”达标验收,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对一个地区义务教育发展和扫盲工作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顺序进行的。验收年度初期和中期检查指导是检查验收前三年的义务教育和扫盲档案,即:*-*、*-*、*—*三个学年度;终期验收是检查当年并向前推两年的义务教育和扫盲档案,即:*-*、*-*、*-*三个学年度。因此,各乡镇学校认真理解,准确把握。

自治区“两基”中期检查指导工作结束,***人民政府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两基”达标验收的报告。

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上午:***人民政府向自治区验收组汇报“两基”达标工作;抽签确定受检乡镇(占三分之一受检查单位);检查教育局“两基”档案;下午:在旗所在地检查“两基”档案,所在地政府汇报两基工作,深入学校检查两基档案。

2、第二天:深入受检单位检查“两基”工作。

3、检查组汇总,写反馈材料。

4、最后,检查组向旗政府反馈检查意见,宣布“两基”验收结果。

九、“两基”迎检准备工作及要求

迎检工作是检查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迎检工作必须做到严谨、周到、细致,给检查组营造一个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

1、各乡镇政府和中小学要树立迎检意识,张贴欢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的标语;刷写永久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标语和口号。街道悬挂过街旗,学校挂彩旗。

2、接待验收在乡镇中心校,要准备一个接待室,会标:**乡或镇“两基”达标验收汇报会。在接待上既要热情更要真情,既有准备又要节约,突出当地特色,体现本乡民风。

3、各中心校要将“两基”档案分成六个指标组安排六个办公室,在各自办公室门贴上相对应的项目名称。

4、项目负责人要业务熟悉,工作要有条不紊,按检查组工作的要求,准确地提供资料并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

5、项目组陪检人员,穿着打扮要合体大方,为人师表,有迎检意识,陪检人员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要有礼貌的解释且要适度,可以请教,但不要面红耳赤。

6、陪检人员要谦虚,虚心向检查组成员学习,与他们建立友好和谐的工作关系,通过检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教育管理水平,促进教育向前发展。

7、检查验收时间:初期验收时间3月末至4月初;中期验收时间7月初;终期验收时间10月12日左右。

十、接待工作

(一)工作原则

诚恳热情、讲究礼仪、细致周到、按章办事、俭省节约、保密安全。

(二)主要工作内容

接待方面:了解评估验收组的基本情况(单位、姓名、性别、职务、级别、人数、到达地点、日期);拟订接待指南、日程安排;安排住宿;安排用车;安排饮食(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根据工作内容,拟出陪同人员名单;根据来宾的身份及抵达日期、地点,安排领导迎接;商定具体日程(包括会议),并印发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文化娱乐活动;根据来宾要求,安排好体育活动;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把好稿件关(重要身份,重要内容);征询来宾意见,

预订返程票;安排领导送行。

会务方面:各种材料的印制、汇编和分发。***“两基”达标工作汇报会、自治区“两基”达标评估验收反馈总结会的会议筹备工作。

(三)接待工作推进内容

1、拟订接待指南

具体内容包括:自治区“两基”达标评估验收组人员名单;呼伦贝尔市陪同检查组人员名单;***“两基”达标迎检组人员名单;***“两基”迎检工作组织机构;自治区“两基”达标评估验收组分组情况及陪检人员安排;车辆安排;住宿安排;就餐安排;会议安排;作息时间;联络员安排;***教育发展概况(***教育概况);天气情况等。

2、迎接评估验收组领导

(1)根据评估验收组领导到达时间,到齐齐哈尔飞机场或火车站迎接

具体安排:(略)

(2)在与黑龙江交界处金界壕进行欢迎仪式。主要内容如下:

a、旗四大班子领导在金界壕迎接评估验收组领导;

b、敬献哈达;

c、迎宾演员演唱《呼伦贝尔酒歌》;以草原迎宾礼仪向自治区领导敬酒;

d、领导合影留念;

e、返回阿荣宾馆。

3、住宿及相关

住宿地点安排在阿荣宾馆。按领导级别和宾馆实际情况安排评估验收组领导、市陪检领导住宿。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宾馆门口悬挂一横两竖条幅,楼悬挂长条幅。

(2)、房间准备鲜花、水果、水、烟等日常用品(部分每日更换);

(3)、抽调确定10名服务人员,24小时负责为领导服务;

(4)、抽调医务人员2名,备好常用药品;

(5)、抽调保卫人员4名;

4、安排饮食及相关

充分体现当地特色,避免铺张浪费,注意领导的民族习惯和饮食习惯,统筹安排饮食,编排桌位。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欢迎晚宴。主要包括:宴会大厅布置、设立致辞台、准备欢迎辞、音响设备、话筒、音乐等。主要程序:1、主持人(肖国忠)宣布晚宴开始;2、政府旗长陈立新致欢迎辞;3、请相关领导讲话;4、文艺演出(朝鲜歌舞、祝酒歌曲等);5、敬酒。

(2)其他餐饮安排,早餐均在阿荣宾馆、午餐、晚餐主体安排在阿荣宾馆,各安排到东光朝鲜屯、全猪、全鱼等风味特色一次。

(3)欢送宴会。参照欢迎晚宴进行。

5、安排用车

为了满足工作需要,由旗政府办牵头统一协调评估验收期间车辆使用,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车辆抽调(待定)。

(2)车辆按类别统一编号(详细编号见“活动指南”),排序出车,车后方张贴“两基”宣传标语。

6、安排相关活动

(1)汇报演出。汇报演出在旗文化中心进行,节目主要从镇内各中小学中遴选确定。主要工作内容:演出现场布置、音响设备调试、其他后勤工作。

(2)文化娱乐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于自治区“两基”达标评估验收反馈总结会后当晚进行。文化娱乐地点:天外天,主要形式:舞蹈、演唱。

(3)其他活动。以服务于领导为中心,按领导要求开展如体育、等活动。

7、欢送仪式

参照欢迎仪式进行。送行至扎兰屯。

8、其他事宜

(1)、协调好宣传、新闻部门,做好“两基”评估验收期间宣传报道工作;

(2)为自治区领导预订返程票;

(四)会务工作推进内容

1、会议材料准备

主体材料:***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各乡镇中学、中心校“普九”或“普初”自查报告;各相关科局“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

主要工作内容: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校对、印刷,制作成汇编;制作接待指南、***教育简介或教育发展概况;

2、会议筹备

评估验收期间共召开两个主要会议:***“两基”达标汇报会和自治区“两基”达标评估验收反馈总结会。

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篇(1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为主题,坚持不断解放思想、推动教育创新、突出实践特色、贯彻群众路线、正面教育为主、统筹兼顾主要原则,组织学校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学校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学校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学校党员干部整体素质,着力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加快发展见成效”的总体目标。

二、目标任务

坚持把办人民满意教育作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同加强师德建设、校风建设结合起来,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同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重点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我校党员教职工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保持先进性的意识,知党、爱党、爱国、爱人民,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在学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树立党员良好形象。

(二)夯实学校组织。根据学校发展和党建工作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党建工作制度和机制。做到党组织工作规范有序,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学校工作实际,贴近党员教职工、学生实际,富有活力和感染力。力争党组织在学校的政治影响力、在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凝聚力、对学校建设的推动力进一步增强。

(三)强化师德师风。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学生、服务教学、服务社会和服务经济建设的水平,提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从而树立良好的校风,在育人、教学、教研、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努力实现学生、家长和社会“三满意”。

(四)改善育人环境。围绕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端正办学方向,理清办学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在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提高育人质量上取得新的进展。

(五)解决突出问题。紧密联系我校实际,认真解决党员教职工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增强党性观念,党支部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凝聚力和影响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整治教育不正之风入手,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

三、参学范围

我校党组织全体党员、建党积极分子、全体领导干部,鼓励非党员在职教师、职工共同参加学习。

四、方法步骤

学习实践活动从2009年9月开始,到2010年2月基本完成,集中4个月时间,按照3个阶段6个环节具体实施。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阶段(9月中旬—10月下旬)。以“强化学习、找准问题、转变观念、形成共识”为目标,抓好学习讨论和走访调研两个主要环节。

(一)抓好学习讨论

1、抓好学习讨论。不折不扣完成规定学习内容和规定学习时间,每个党员撰写心得体会和开展各种活动巩固学习成果。

2、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

围绕“坚持科学发展观,建强基层组织,建设富强活力安居博爱新武胜”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主题,按照“四破四讲四增强”、争做“五个表率”要求,就当前我校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如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如何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如何加强留守学生管理”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大讨论活动,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在事关学校科学发展的重要问题上形成共识。

(二)组织走访调研

围绕“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和谐兴校”发展战略,创新开展“三请教、三问计”(坚持向书本请教、向专家请教、向老教师、老党员和身边的模范同志请教,问计于基层、问计于师生、问计于实践)走访调研活动。学校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带头深入教师、深入学生、深入群众,就社会普遍关注的上学难、校园安全、校纪校风、教师道德修养、重成绩轻素质、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心理健康等问题走访调研,开门纳谏,找准存在问题根源。组织开展我为学校发展献一策征文活动、党员教师献策座谈会、学生家长交流会等,积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找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第二阶段:分析检查(11月上旬至12月中旬)。以“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措施、共谋科学发展”为目标,抓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两个环节。

(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1、梳理汇总突出问题。11月上旬,我校要在组织专人对调研走访阶段征求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汇总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置征求意见箱、开通专线电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再次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深入查找影响学校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进一步对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筛选,整理出本单位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办学思路、学校管理、办学质量、办学机制、工作作风等方面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解决突出问题初步意见,为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打好基础。

2、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11月中旬,学校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会前,班子成员、党员之间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交换看法、沟通思想,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要认真撰写个人发言材料。领导班子剖析材料要由支部书记亲自主持撰写,并报指导检查组领导审核。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亲自主持召开,要紧紧围绕解决突出问题这个核心,着重查找推进学校科学发展的工作方法、思路举措和制度机制等方面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个人要着重查找思想观念、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要做到“三必谈”,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必谈,解决问题的措施必谈,今后努力的方向必谈。会议重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明确方向,不纠缠历史旧账。会议要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并邀请局指导检查组派人参加。会后,要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上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1、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11月下旬,学校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在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要切实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主要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同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分析报告形成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建议,召开领导班子扩大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学校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经局指导检查组领导审阅后,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群众评议。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认真召开群众评议大会,对分析检查报告和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作出说明。学校召开群众评议大会,全体党员参加,邀请局指导检查组领导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参评人员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努力使分析检查报告成为指导本单位科学发展的重要文件。评议结束后,要将修改完善后的分析报告和评议结果通过校务公开栏进行公布,同时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12月下旬至2010年2月)。以“解决问题、完善制度、促进发展、群众满意”为目标,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和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两个环节。

(一)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以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认真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方案要把影响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问题和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要把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目标化、具体化、责任化,增强针对性,注重操作性。做到“五明确一承诺”,即:明确整改落实项目、整改目标、完成时限、整改措施、责任领导,并以适当方式向干部职工和社会公布,作出公开整改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学校的整改落实方案,经局指导检查组领导审阅后,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1、解决突出问题。坚持把解决突出问题贯彻活动始终,做到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整边改。紧紧围绕强化学校管理、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问题实施集中攻坚。能马上解决的立即解决,近期能够解决的限期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制定解决方案,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通过努力,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办成几件群众迫切希望的实事好事,让群众直接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的效果。做到不走过场,不搞“形象工程”,防止形式主义和短期行为,以实际行动和真实成效取信于民。

2、完善体制机制。把解决问题和完善体制机制结合起来,认真清理现有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建设,努力解决制度缺失和体制障碍等突出问题。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保障学校科学发展迫切需要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落实科学发展观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机制体制创新工作。

3、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时,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整改突出问题的满意度和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实际效果的满意度。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完善整改落实措施,推进整改落实工作。对群众满意度不高的,要及时组织“补课”,限期整改。要认真总结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归纳梳理活动的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实际成效和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用以指导今后的工作。学习实践活动总结报告经局指导检查组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活动要求

(一)建立健全机构,落实领导责任。为加强对我校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我校成立由支部书记、校长吴升敏同志任组长,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陈祖荣、陈昌金二同志任成员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系统学习实践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祖荣同志分管办公室工作,周文成同志担任信息员,负责搜集报送各种信息工作。

(二)搞好检查指导,注重活动实效。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要加强对参学人员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随时了解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解决问题,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同时,对活动效果实行阶段考核评估,结果计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