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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4:20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篇(1)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学校教育引导,广大师生自觉遵守”原则,充分发挥教育引领职能作用,密切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集中整治区域

区中环线以内区域所有校园。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人员为副组长,局中层干部、校园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局安全办具体负责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宣传发动(即日至2020年1月10日)

各校(园)要根据实际制定宣传工作具体方案,明确任务,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并将方案报局安办。

(三)安排部署(2020年1月10日至2月8日)

(1)各校园在散学典礼上,对全校学生进行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清楚禁放和禁放区域、时段、品种等,不违规燃放;做好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学生增强安全燃放意识,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产品,到禁放区域外安全燃放。

(2)各校园积极开展好禁放烟花爆竹“四个一”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一次主题班会活动、悬挂一条横幅、制作一期宣传栏(或班级黑板报)、给家长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使广大师生了解掌握《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内容,教育学生不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3)各校园加强对校园的安全巡逻,在假期中,由学校的值班行政带队,校园保安配合,每天至少3次对校园及校园周边进行巡逻,发现有违规燃放的,立即勒令其停止燃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校(园)也要成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行动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推进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提升意识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篇(2)

尊敬的家长们:

今年冬天,雾霾天气笼罩全国,重度污染的空气严重地损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现在全国人民都在关注着我们每时每刻都要呼吸的空气质量,都在担忧着自己、家人的身体健康。据全国肿瘤登记中心统计,现在我国每10秒钟就有1人被确诊为癌症,其中肺癌占第一位。现在,一些外国医生对到过北京后就出现咳嗽的患者症状叫北京咳。如果我们不立即采取行动,那么,北京咳就会变成中国咳。这是多么残酷的数据,多么耻辱的称呼,多么严酷的现实!为扭转当前空气污染日趋严重的趋势,国家和各级政府都在积极采取措施。

节日放烟花是我们民族的传统风俗,它会给节日增添欢乐气氛。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使我市的空气质量在已经较差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差,会给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这让我们深感忧虑!

铜川市的空气质量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让铜川市的空气保持清新干净,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虽然我们人数很少,但我们认为我们的行动是有利于铜川市全体人民的、是高尚的。我们恳切地向您们提出倡议:

一、希望广大家长尽我们的能力为政府分忧,为净化铜川的空气出力,在春节期间和燃放烟花爆竹说不!同时积极主动做朋友和邻居的工作,告诉他们:烟花爆竹燃放时,会释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或有毒气体,并产生碳粒等烟尘。这些气体和烟尘弥漫于空气中,使空气混浊,刺激人的呼吸道,伤害肺组织,对神经系统,眼睛有一定的损害作用,真是个无形的杀手!为了自己快乐,而使我们城市的空气污染更加严重,是一种可耻行为。呼吸不到清新空气,健康会有威胁;请求他们移风易俗,不燃放鞭炮。

二、希望各位家长,为了让我们少呼吸有毒空气,恳请您们在不要燃放烟花爆竹。认为燃放鞭炮会给自己带来财运、带来福气的想法是愚昧的,因为恰恰相反,燃放鞭炮会浪费你的钱财、损害您和大家的身体健康。时代在变,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旧习俗就一定要扔掉!现在燃放鞭炮就和在公共场所肆意吸烟一样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所以希望您们支持我们的倡议,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也为了子孙后代,请不要再燃放烟花爆竹了!我们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做烟花爆竹,不买烟花爆竹,不放烟花爆竹 !看到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上前劝!我深信,只要我们人人做到禁放、禁燃,我们的城市将会变得更加美丽繁荣!

xx市新区上高埝小学

xx市新区上高埝幼儿园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二

尊敬的居民们:

你们好!

随着荣成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曙光社区也变得越来越漂亮了。小区内草木葱茏,环境清洁。小鸟也喜欢来这空气清新的地方休憩。可个别居民没有提高意识,随意破坏这优美的环境,燃放烟花爆竹就是其中之一!请广大居民引起高度重视,不要影响到您的诚信等级!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每逢结婚庆典、过年过节,人们为了增加喜庆欢乐气氛,都会燃放烟花爆竹。但是,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危害!

大家知道,火是无情的恶魔,它烧毁了多少财物,吞噬了多少生命!一栋壮观的大楼,人们可以在里面快乐的生活,但一场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瞬间将这些化为灰烬。绿油油的草坪,枝繁叶茂的大树,小鸟在枝头歌唱,这美丽的社区绿色画卷,也会因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瞬间消逝!

烟花爆竹简直比恶魔还凶狠,它让一个幸福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难道我们还有理由再去燃放它吗?

烟花爆竹还会污染空气。燃放时,会释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或有毒气体,并产生碳粒等烟尘。这些气体和烟尘弥漫于空气中,使空气混浊,刺激人的呼吸道,伤害肺组织,对神经系统,眼睛有一定的损害作用,真是个无形的杀手!现在我们空气质量大幅下降,与燃放烟花爆竹也有直接的关系!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篇(3)

全市广大团员青年朋友们:

入冬以来,全市尤其是平川地区持续出现重污染天气。临近春节,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会加剧雾霾天气,造成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急剧增加,给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市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预防重污染天气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了共建我们的美丽家园,请全市广大团员青年朋友积极响应号召,齐心协力,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春节期间告别烟花爆竹,过一个低碳、祥和、文明、健康的春节。我们向全市广大青年发出倡议:

希望广大团员青年要自觉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在互联网+时代,采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度佳节,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尽已之力守护蓝天碧水,共建美丽临汾。

希望广大团员青年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广大青年要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劝阻和抵制周边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彻底消除健康隐患,使广大市民能够过一个健康祥和喜庆的春节。

希望广大青年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方式作为平台,向亲朋好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广大团员青年乃至全市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预防重污染天气的正能量。

为了让临汾的水更清、天更蓝,真诚希望广大青年朋友们告别烟花爆竹,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爱护环境,文明过节。以实际行动保护环境、减少雾霾,为创建部级环保模范城增光添彩,为建设富裕文明绿色幸福新临汾做出积极贡献!

春节将至,预祝大家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2017年1月21日

2017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2】

全体市民朋友们:

春节是我们中华民族重要的传统节日,每年春节都是中华儿女普天同庆的日子。为贺新年,市民都会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

但是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直接导致空气质量下降,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等。烟花爆竹燃放后的碎片、残留物还会影响市容环境,大量的鞭炮碎屑给环卫工人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未燃尽的鞭炮在清扫和运输时还极易爆炸,给环卫工人的作业带来安全隐患。

此外,一些市民不分地段、不分时段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形成噪音扰民,严重影响了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如果违规乱放烟花爆竹,还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环境带来严重损害。市区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和邻里纠纷屡见不鲜,因烟花燃放引发的火灾也比比皆是。同时,集中燃放烟花炮竹也与生态文明建设及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宜。

为了使我们的城市能有一个更清洁、安全的空气环境。为了全市人民都能共享一个欢乐祥和的新年,市大气办、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共青团黄山市委、市妇联真诚地倡议全体市民朋友们,春节期间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以更安全、更文明、更环保的方式庆贺节日,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环境,减轻我市空气污染,降低安全事故发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篇(4)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5-0111-02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制度变迁

燃放烟花爆竹是历史悠久、文明古老的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岁月长河中形成的民族风俗习惯之一。在中国人的生活中,传统的节日、重大的庆典、个人或者家庭隆重的仪式等都有可能成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理由。

20世纪80年代后期,全国各大城市因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件逐年上升。特别是1988年春节后,反思之声渐为高涨。1988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要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燃放安全。自1989年起,一些地方以法规形式颁布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对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予以控制,如设立行政许可、明确生产标准、规范储存条件等。北京市在1987年开始实施《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采取了“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管理方针。

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该规定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1条将立法目的界定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规定第4条将北京市东城区等八个区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从此,北京市成为中国地方行政区域中较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之一。1994年的春节被北京人视为过得最安静的春节,这部地方性法规赢得了各方的称赞。

继北京市地方立法之后,截至2005年4月,包括上海、广州、武汉、西安、深圳、福州、南京、长沙、苏州等,中国有282个城市相继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城市的春节静悄悄”。

在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进程中,执行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认为执法成本很高、社会效果不好,社会公众中呼吁修改甚至取消禁放令的声音此起彼伏,保留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以增加节日气氛的呼声越来越高,支持者将其支撑依据归结为保持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民俗,营造传统节日氛围。在此背景下,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市区划分为禁放点、限放区、准放区进行分类控制,并允许在春节期间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2005年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较之以1993年的规定,其核心要义是将原来的全面禁止调整为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的限制燃放。

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阐述立法目的时,条例的规定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从全国情况看,随着社会各界对燃放烟花爆竹是否需要“开禁”这一问题的关注不断升温,改“禁”为“限”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城市开始尝试逐步由“禁放”改为有条件“限放”。1998年,长春等部分城市开始允许市民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并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从2003年开始,北京、济南、银川、海口、青岛、西安、宁波等大中城市相继将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放”。原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中,已经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城市“开禁”。“开禁”似乎已成“燎原之势”。

二、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基础

中国传统节日期间特别是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成为许多民众自然而然的行为习惯。政府的许可燃放、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以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内容调整,都伴随着社会各界的争议。许可、禁止和限制的背后,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公众支持。每一种声音都充满着社会公众民主有序参与立法的热情,渗透着关注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理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者也是在加强管理、保护环境、预防事故和保障安全的立法价值中进行艰险的选择和调适。

在许可(即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者看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显著,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更加健全完善,这为烟花爆竹的“限放”乃至许可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物质条件。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公众道德观念有了明显提高,则使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成为可能的现实。医疗卫生事业的改善和遍布城市各地的医疗机构为燃放烟花爆竹可能造成的危险提供了有效的医疗保障和服务。当然,许可的原因还在于保持传统风俗,营造节日气氛。在许多中国人的记忆中,家人团聚过春节、放烟花、吃饺子、看“春晚”、逛庙会成为传统而典型的“春节模式”。日常生活中燃放鞭炮也是宣泄情感、企求幸福的最佳方式。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精神层面意蕴,表达着对传统文化的尊重和传承。

禁止(即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者的理由,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人权。在节日期间,社会许多行业的从业者,如通讯、传媒、社会管理(特别是社会治安、消防救助、交通指挥及应急管理等)、医疗卫生、环境卫生等岗位,节日期间仍然工作在岗位上,这些上班或者值班人群的休息权利需要社会的理解与尊重,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在休息期间保持安静则是对节日工作者最好的尊重和回报。燃放烟花爆竹者有娱乐的权利,其他居民也有安静安全休息生活的权利。二是降低风险。按照医疗卫生工作者特别是医生护士的眼光观察,只要有燃放烟花爆竹,就伴随着人的伤亡,伤亡者中既有燃放者,也有围观者、路过者,还有无辜者,既有成年人,又有更多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而言,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皮肤缺损、眼球炸飞,鼻骨炸断,甚至颅脑损伤等等,即使穷尽已有的医疗手段,也难以完全恢复重症患者的健康,这些伤害会成为终生的遗憾。而且,与人身损失如影相随的往往还有财产损失,特别是容易引发火灾。现有的社会条件无法从根本上免除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发生。三是环境污染。烟花爆竹燃放后有很多小颗粒物会漂浮在高空中,对空气造成极坏影响。每年的除夕夜、元宵节,中国从城市到农村许多地方重度污染,而其主要肇事者就是燃放烟花爆竹。四是加剧管理难度。每年春节期间,防止和降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损失成为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消防安全、医疗卫生、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公共资源急剧紧张,其工作人员也疲于应对。

在限制(即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者的视野中,限制有较强的包容性,既可以充分接纳许可者的理由,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又可以高度重视禁止者的感受,在一定范围内(如时间、地点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现许可与禁止之间的一种折中的、调和的方案。这一方案意味着立法者对许可和禁止双重理由的共同接受和认可,反映出立法者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实现有机统一。

三、超越法制的社会公众意识与行为选择

就在社会公众逐步认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修改之中,争议之声却呈现出一边倒的声音,越来越多的声音越来越坚定地支持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立法者的法律修改行为与社会公众的禁止情绪之间再次出现了背离。

2013年1月10日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持续雾霾天气,北京市污染尤为严重。全市普遍长时间达到极重污染程度,即最高的污染级别。

严重的污染迫切需要执法者和立法者的回应。2013年1月,表示,最近的雾霾天气对人们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都造成影响,我们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用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在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在报告中重申了政府的这种决心。

这场雾霾之后,在每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代表和委员都不约而同地在议案和提案中提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针对许可者的理由,与之相对的建议是,尽管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但是传统风俗可以与时俱进,如同过去的见面鞠躬改成现在的握手,庆祝节日应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立法者和执法者有义务也有能力引导社会大众改变习惯,通过其他安全的娱乐活动营造节日气氛。

北京市委、市政府在雾霾天气中面对2013年春节采取了各种措施,如要求党员干部带头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发送理性燃放烟花爆竹的短信,公布烟花爆竹燃放气象指数,通过网络、微博等各类媒体宣传,这些政府行为获得了社会公众广泛的理解和尊重。春节过后,北京市政府主要领导也对此致谢。在不期而遇的雾霾天气中,政府的管理与民众的意愿达成高度的一致。人们的关注点从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与许可中走了出来,转而更加务实和理性的思考。大家在污染的空气中反思身体健康和疾病预防,反思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反思经济转型和发展模式,反思代际公平和未来发展。

至此,争论禁止、许可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声音逐渐平息,无论立法者持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还是许可燃放烟花爆竹,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立法行为已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社会公众共同期待未来明朗的天空、纯净的空气和自由的呼吸。于是,关注自己和尊重他人能够彼此包容,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大家的共鸣,成为绝大多数公民自发的行为选择,而这种选择超越了立法,成为一种共同的行为选择。

参考文献:

[1]杜莉.论我国地方立法的无效供给问题及其对策――以烟花爆竹禁放改限放为视角[J].云南大学学报,2008(6).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篇(5)

一、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xx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xx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 。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行动,做到禁放宣传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点击、手机有短信、重点场所有《禁放通告》、村(社区)有宣传牌、集镇街道有标语,使禁放期间和禁放区域“零燃放”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到全镇每户人家。通过宣传引导、严格执法、联防联治、全民参与,使禁放通告得到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道守禁放规定,保证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镇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XX任组长,党委副书记XX、派出所所长XX任第一副组长,XX、XX、XX等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镇应急办、财政所、纪检监察室、宣传办、文化站、环保站、文明办、民政办、团委、派出所、市场所、XX学区、司法所、执法队、军服站等单位负责人及各村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禁放工作综合协调、信息报送等日常事务。

三、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

协助镇应急办、派出所、市场所等依法查处禁放区内违法违规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制定村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

(二)应急办,负责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配合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违法、造规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负责禁放信息公示公告的,督促各村(社区)开展禁放宣传,落实“红白喜事”报备制度,加强日常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和应急值守工作。(责任人:XX、XX)

(三)宣传办、文化站,负责利用广播、群众会、邻长群、网络等方式,广泛开展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对违规燃放的典型案例给予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同时在镇政府网站上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责任人:XX、XX)

(四)派出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群众举报投诉,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协助配合镇政府依法查处禁放区内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

(责任人:XX)

(五)执法队,充分利用宣传车沿街宣传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依法监督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人:XX)

(六)环保站,负责烟花爆竹、电子礼(鞭)炮等环境噪声污染的鉴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协同派出所等部门进行查处,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责任人:XX)

(七)民政办,负责向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告知单,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守禁放规定和禁放通告。

(责任人:XX、XX)

(八)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管理整领及沿街店铺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向宾馆、餐饮服务行业业主发放一封信。

(责任人:XX)

(九)XX学区,负责组织、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责任人:XX)

(十)司法所,负责结合普法教育,开展烟花爆竹相关政策宣传,教育居民自觉道守禁放规定和禁放通告。

(责任人:XX)

(十一)镇团委,组织团员青少年、青年志愿者等宣传禁放相关规定。

(责任人:XX)

(十二)财政所,负责禁放、禁燃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责任人:XX)

(十三)文明办,负责将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和文明单位考评内容,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将禁放工作作为移风易俗的重要内容,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责任人:XX)

(十四)纪委,负责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责任人:XX)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

1、召开动员大会,召开XX镇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行动部署会,严格贯彻执行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2、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镇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设立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禁放工作专项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3、广泛宣传动员

(1)镇宣传办、文化站牵头制定针对性宣传方案,在广播、网络上广泛宣传禁放规定和禁放通告,同时配合县数据资源局组织开展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对所有在网用户发送禁放宣传短信等活动。

(2)XX学区牵头开展禁放工作“小手拉大手”宣传活动,向广大学生发放《致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3)市场所对全镇商户逐户发放一封信、倡议书等,督促促商户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紧盯宾馆、超市等重点场所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4)各村(社区)、镇直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通过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公交车车体广告、单位两微平台等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张贴发放宣传禁放倡议书、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邻长制”制度优势,进一步完善禁放包保网格,给予邻长、片长、组长配备红袖标和小喇叭,在禁放期间和禁放区域内不间断开展宣传。

(5)镇应急办、派出所、市场所、执法队紧町全年重要节假日等时间节点,紧盯婚丧嫁娶、开工封项、开业庆典、居民乔迁等重点活动,有针对性地下大力气开展禁放宣传活动,确保禁放宣传形成铺天盖地的声势,在全年城市主城区禁燃禁放的基础上,全力实现1月至3月全镇范围内“零燃放”目标。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开展集中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提前消除本行业单位、企业连规燃放隐惠。

(1)镇应急办牵头,派出所、市场所、执法队配合对全镇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强化源头管控,查处、取缩造法违规经营行为。

(2)XX派出所牵头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3)市场监管管理所牵头,镇应急、派出所等部门配合,依法查处、取缔流动兜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4)各村(社区)要落实红白喜事报备制度,提前掌握辖区婚丧嫁受、开工封项、开业庆典、居民乔迁等易发生速规燃放行为信息,提前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消除违规燃放隐患。

2、强化巡查防控。

(1)巩固、完善2021年禁放工作网格化包保责任体系,要充分发动党政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力量,织密织牢包保网络,落实包保监管责任,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到小区、街巷、路段。

(2)在除夕、春节、元宵节、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各级网络包保负责人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本网络包保责任人,按照划分的网格,组建巡查队伍,24小时不间断宣传巡逻,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造法违规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行为,确保全镇禁放区域和禁放期问“零燃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篇(7)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结合城管工作职责,积极开展“禁放”工作宣传,依法取缔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劝导、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努力实现全面“禁放”工作目标,营造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管局“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市城管局局长殷琼任组长、副局长戴尉华任副组长,各县(区)局、开发区城管局和局属各中心、科室、大队负责同志任组员,负责领导、统筹全市城管系统“禁放”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指挥协调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局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一把手负责狠抓落实。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发动,强化主体责任。广泛动员全体职工主动参与“禁放”工作,分别签订“禁放”承诺书,同时将主干道沿街店铺的市容管理与“禁放”工作相结合,针对不听劝阻人员及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上报,市局“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将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并上报市禁放办,对处理结果将通知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严格执法,依法取缔流动和占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各县(区)局、开发区城管局要结合占道经营整治工作,在春节、元宵、清明、冬至等重要时段科学安排人员力量,分片分区摸排、清理、查处流动和占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三)结合城管工作,加大“禁放”工作宣传力度。

1. 开展上街入户面对面宣传。将“禁放”宣传纳入“门前三保”工作,向沿街经营户发放《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等宣传材料;

2. 结合占道经营整治宣传工作,精心制作“禁放”工作宣传展板,在主要路段设置宣传咨询点,向市民宣传禁放工作,并接受市民的询问,解答市民的疑问。

3. 加强春节、元宵、清明、冬至等重要时段“禁放宣传”力度。利用城管宣传车滚动播放《x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商业街区设置“禁放”警示标志;利用辖区内的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发“禁放”宣传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宣传。

(四)建立巡查联动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根据城管工作的特点,结合全市占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利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加大对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力度。在重点时段安排城管执法人员参与辖区禁放值班。

四、工作要求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篇(8)

开展市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的大事,我街道对这项工作始终高度重视,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常抓不懈,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成效。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们将继续大力宣传开展市区和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增强做好禁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禁炮工作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以社区主干为禁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禁炮工作成效纳入街道、社区两级干部岗位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禁炮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协作,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做到常抓不懈,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有效开展。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篇(9)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xx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落实《xx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燃禁放、安全文明祭扫的通告》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管理,大力推行低碳文明祭扫,严禁燃放鞭炮焚烧纸钱,确保清明群众祭扫安全、文明、有序。

二、组织机构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街清明节祭扫情况实际,根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方案要求,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xx街道禁放烟花爆竹、清明期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街道全体班子成员及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相关办公室及各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所,由韩小春任办公室主任,督促协调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

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为引领,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形成低碳文明祭扫新风尚,清明期间(4月5日—4月7日)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千秋墓园清明祭扫不燃放鞭炮,不焚烧纸钱纸币,力争实现墓区内祭扫“零燃放”。

四、工作实施内容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街道“智慧xx”党建网络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体,以落实《宜春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为主题,通过张贴《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燃禁放、安全文明祭扫的通告》,倡导移风易俗、禁燃禁放,提升防火、人身安全意识。引导群众文明安全祭扫,推动绿包环保殡葬,保护生态环境,弘扬社会正能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倡导文明祭扫,严禁燃放鞭炮

利用宣传栏、板报、横幅、标语、电子显示屏等形式,禁止在墓园、小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合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引导群众采用社区公祭、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方式文明祭扫,确保市民度过一个平安和谐的清明节。

(三)建立人员队伍,开展巡查督促

街道组建综合巡查队伍,由街道班子成员带队,街道、社区干部与派出所干警共同参与,乘坐贴有禁放烟花爆竹标语的车辆,采用一日三次、喇叭播放的形式,在全街范围内宣传禁放烟花爆竹、安全文明祭扫工作,及时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篇(10)

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城区下列区域、场所,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禁放区):

(一)胜利三路、东山大道、西陵二路、沿江护岸防护栏所围的区域;

(二)区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以及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根据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

志。

第五条在禁放区内禁止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六条城区从临江溪、八一路、桔城路、城东大道、港窑路、大连路、汕头路、宜黄高速公路、夜明珠路、石子岭路至长江北岸岸线所围的区域及西坝全部区域(已划定为禁放区的除外),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限放区)。

第七条在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从当日六时至次日凌晨一时,允许燃放、销售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禁放区、限放区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依法核准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城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供销社,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质量标准,在听取有关协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属于城区允许燃放的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燃放、销售、储存。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在空旷场所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轮船、建筑物、公共绿化地带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在城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提供定点配送服务。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回收,不得继续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据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经确认的网点布设方案。

第十五条在禁放区或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燃放允许的品种、规格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销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对制止、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篇(11)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对于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1994年9月,宁波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规定本市海曙区、江东区行政区域和江北区的部分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对该法规作了修改,允许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规定时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机构职能的调整,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2006年1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将原来由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监督管理的机制调整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的机制,同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作出了全面规定。现行《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的制定过程

2006年7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会后,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召开有关方面座谈会,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期间,还将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并将标题修改为《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提交2006年9月下旬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三、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1994年制定的《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规定:“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但江北区除甬江镇外的农村地区,可暂不列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2003年修改时增加规定:“春节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公安机关公告,允许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即在原禁止销售、燃放地区实行有限制的“开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目前,本市鄞州区部分区域已具备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条件,宜纳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因此,《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市海曙区、江东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江北区、鄞州区的部分区域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二款规定:“春节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公告,允许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考虑到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禁止经营、燃放时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款规定:“举办市级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此外,《规定》第四条还对其他县(市、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时间的情形作了规定。

(二)关于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条例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第三款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