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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4:20

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篇(1)

在我国,宪法宣誓是指宣誓主体――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向宪法作出庄严宣誓,表示严格贯彻宪法精神、以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来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表达自己对宪法的忠诚与忠贞的重要表现方式。宪法宣誓制度则是一国公民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制度。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既是其的理想模式即法治状态下的宪法宣誓制度,也是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实现这个愿景和理想的过程。

(二)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要求

1.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干部队伍。

2.必须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个大局。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长期稳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成败和国家长治久安,它的实现需要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3.必须以树立宪法权威为重点。我们必须从宪法现实形态即制度保障上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规范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程序、礼仪及监督等内容,才能凸显宣誓活动的庄严与神圣使命感、唤起社会对宪法的尊崇。

二、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树立宪法权威。有效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根本保障在于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会以尊重宪法权威为己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主动服从宪法权威,将宪法真正作为其行为准则。

(二)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宪法信仰。人民在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接受了普遍的、很好的宪法教育,对于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和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实现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分享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给人民带来的民主、平等、公正和自由的局面。

(三)有助于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增强其宪法观念。公职人员深知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高于权力、宪法约束权力,按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捍卫人民的利益,秉承人民的意志,忠诚为人民服务,竭力为人民工作,建立起与人民之间的政治信任关系;承担并履行好党交付的政治责任、人民委托的公共使命和依法治国的程序安排的责任,不会以任何理由懈怠职责规避责任,更不会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腐败封妻荫子。

三、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

1.《决定》的公布。《决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中国未来法治领域改革的路线图,也为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提高了政策依据。

2.港澳特区的成功实践。如《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检察官和法官的《宣誓规定(试行)》等宣誓规章制度出台。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它的出台是在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宣誓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没有宪法意义上的宪法宣誓制度。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的宪法宣誓实践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是格格不入的,各地、各宣誓机关虽然拟定了实施意见和规范,但在操作和细节上的不相同。

2.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不强。当前,公务人员中宪法意识淡薄、对宪法宣誓敷衍了事有之;宪法和法律信仰逐渐地消烛有之;更有甚者渐渐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将责任使命抛之脑。

3.宣誓活动的程序性保障不够。目前,不统一的制度规定和就职宣誓做法、多数的马虎对待、宣誓者的局限和更严重的部分誓词中无“法律”字眼、“自觉守法”之义导致向宪法宣誓的法律意义难以体现出来。

4.宣誓失效或失信的补救机制缺失。目前,宣誓内容空洞、没有补救性措施和细则化,宣誓内容缺乏针对性、细则化和惩罚性条款。

四、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事实,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之下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其理由如下:第一,法学(特别是宪法学)、政治学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团队组成学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第二,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地位较高。

(二)颁布宪法宣誓法[4]。全国人大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法》统一的、专门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的原则、范围、内容、执行机关、程序、法律责任等事宜。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应规定中央、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宣誓制度。

(三)确立宪法宣誓制度[5]

宪法宣誓制度篇(2)

二、实质探求基于契约制度法律层面的宪法宣誓

1.一种“心理契约”宪法宣誓能够在宪法与宣誓人之间构建起一种“心理契约”。心理契约,顾名思义,是一种隐性契约,一种基于价值认同而对组织的承诺。公职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并由宪法所赋予。对宪法宣誓,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对宪法价值的认同、对国家和人民的承诺。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宪法宣誓的应有之义。宪法宣誓的过程就是宣誓者接受自我见证、内心见证、人民见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凝聚着信仰、荣耀和忠诚。只有内心的信仰和无形的契约才能让公职人员坚持保护公民权利的目标不动摇,切实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权力,履行好自身的法定职责。一种“制度约束”宪法宣誓在我国不仅是一个政治名词,而且将成为一种制度规范。《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表明宪法宣誓绝不是心血来潮、一时冲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已充分认识到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宪法的意义在于实施。实施宪法,最重要的是让宪法走下神坛,走进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内心。为此,第一步就必须要求被授予公权力者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向宪法宣誓。国外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证明,宪法宣誓更多是一种制度约束。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要求元首等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向公民承诺。这能够从制度上约束公权力、对公职人员起到警醒和教育作用。

2.一种“宪法授权”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及其职责,明确授权于行使公权力者。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行使公权力,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向宪法宣誓,亦即向人民宣誓、许诺。公开的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明确体现宪法授权,让公权力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运行。这是社会和公民监督相关公职人员的开始。宪法宣誓意在使当事人清楚自身的权力从何而来及如何规范运行,谨记“诺言来之不易,誓言不可违背”。

三、途径思考建立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尽

宪法宣誓制度篇(3)

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的一些内容作出了规定。认真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可以为制定省级组织办法提供根本遵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起草过程[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草拟决定(草案)。起草单位认真领会四中全会精神,研究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意见建议,以及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宣誓活动情况,比较了一些国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和做法。在此基础上,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范围是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大、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二是起草征求意见稿。汇总研究各方面的意见,起草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反复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

 

(二)常委会审议情况[2]。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表决通过稿与草案稿相比,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誓词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经综合研究,将宣誓誓词进行了修改,由65字改为70字。二是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宣誓着装的问题没有必要在决定中规定,可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作出具体规定。通过稿删除了这一规定。三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组织宪法宣誓不仅包括宣誓仪式的程序,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事项,也需要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作出规定。通过稿第八条第三款要求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3]。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决定第二条规定了宣誓誓词。三是把宣誓活动的组织,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决定将纳入宣誓范围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为三种情形作了规定。四是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的场所等问题。决定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统一规范。

 

二、把握制定组织办法的基本思路

 

(一)制定原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九条的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组织办法。组织办法应以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等为依据,从本省实际出发,坚持依法有序原则和积极稳妥原则,确保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二)程序设计。在具体工作中,可先由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牵头。在操作上,一般由常委会选举任免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起草单位需要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积极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就有关问题开展交流研讨。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部分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的意见。汇总研究相关意见后,起草组织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再征求省级有关单位意见。从实际操作来看,有一些单位是必不缺少的,比如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然后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办法草案。由于组织办法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组织办法草案应事先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省委研究。然后,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组织办法主要是着眼于具体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的组织、宣誓程序以及形式等作出具体规定。这里需要思考的是,组织办法的核心内容应当包括宣誓的组织,把各级国家工作人员有序地纳入组织的范围中。

 

三、选择宣誓组织的三种表述模式

 

宣誓的组织是组织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办法中对组织工作的表述有三种可考虑的选择模式,要根据当地实际,选择最佳方案。

 

一是授权模式。这种模式,在组织办法中只规定省本级的具体组织,比如对省人大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对“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对省以下各级采用授权方式,授权给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只授权给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统一概括模式。组织办法统一规定全省各级的宣誓,并且对各级宣誓对象的表述,根据地方组织法等的规定,采用概括的方式进行。

 

三是统一分层模式[4]。组织办法统一规定全省各级的宣誓,并且对各级宣誓对象的表述,分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两个层次进行描述;对人大选举的宣誓对象,还规定乡镇,共三个层次。

 

另外,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对检察长的宣誓,可以作出特殊的规定,报批准后,由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笔者倾向于“统一分层模式”,因为这样规定既可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组织都有规定,又可以减少不同层级的人大及常委会分别制定办法或者决定的成本。

 

四、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制定办法与规定的关系。地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应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来说,这既是赋予的使命,也是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决定规定,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可见,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主体,应该是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因此,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好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对宣誓的具体事项等细节问题,则不是组织办法需要规定的内容,在内容确定上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是处理好核心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关系。在组织办法中,每一条应该都是必不可少的。核心条款应当包括宪法宣誓的范围,宣誓的基本规程,以及宣誓的组织等,有些内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已经作出了规定,因此组织办法重点是要把宣誓的组织规定好,把地方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宣誓组织的范围中。其他条款,对丰富宪法宣誓的规定起到重要作用,是“锦上添花”。另外一些内容,有的可以在具体事项的规定中体现,有的还可以放入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中。

 

三是处理好效率与规范的关系。一个地方首先制定了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或者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这只是抛了“砖”,引起了大家的讨论和分析。其他地方完全可以在原有基础上,认真思考,“精雕细刻”,制定出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更加合理的办法或者规定。在制定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尊重科学规律,正确处理效率与规范的关系,不能因为追求进度而影响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对以往在选举任免工作中好的做法继续坚持和继承,把它运用到宣誓工作中去。完善办法制定的程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常委会会议上认真审议,充分吸收组成人员的建议意见,使组织办法成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精品”。

 

宪法宣誓制度篇(4)

宪法宣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的一种仪式,具有正式性、权威性以及法律效力。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现行宪法中,已经有177个规定了宣誓制度,可以说宪法宣誓已经成为国际惯例。[1]然而,我国一直没有规定宪法宣誓制度,这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也难以真正确立宪法在国家事务中的权威地位。有鉴于此,党在《决定》[2]中明确规定: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等举措,为宪法之落实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由于法律尚未对宪法宣誓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在刚刚过去的“宪法日”中,多地举行的宪法宣誓活动没有统一规范、流于形式,非但没有起到预期效果,反而使民众对宪法宣誓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对此,个人认为,可在宪法总纲中增加一条修正案专门进行规制。修宪之后还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具体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宣誓主体、形式、誓词、组织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从而建立完备、多层次的宪法宣誓制度。

一、外国宪法宣誓制度及其借鉴之处

1215年英王约翰在英国《大》中明确表示“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由于《大》被视为现代宪法的雏形,因此这里国王的宣誓就看作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最早来源。自此以后,多部宪法均明文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42条,美国1787年《美利坚和众国宪法》第2条,菲律宾1973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序言第8条,意大利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1、93条,埃及1976年《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第110、155条等,都直接规定了誓词的主体和内容,使得宪法宣誓制度有了法律依据。把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入宪,可以使这一制度受到宪法的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应在执行其职务之前作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我谨庄严地宣誓,愿以忠诚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最大的能力维护、遵守、保卫合众国的宪法。’”仅仅只有44个字就将宣誓主体、担任的职务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说的清楚明白,易于记忆,便于操作,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另外,外国领导人就任宣誓一般采取全国直播的方式,场面庄严肃穆,容易激起民众对宪法的敬畏之情,也有力的证明了就任的合法性。以美国为例,总统宣誓就职的仪式公开、程序严谨、规格极高:前任的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应邀出席、数千民众现场参与见证、数百万群众通过流媒体观看总统的就职典礼,使得就职典礼气氛热烈而庄严。这样,既可以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也使得民众参与进来,提高了宪法宣誓的公信力。

二、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初步设想

通过对比多国宪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个人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应当包括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据、主体、誓词、宣誓形式、违反誓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1、宣誓主体

《决定》中明确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因此,宪法宣誓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两个身份: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3]

由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任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决定,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数较少。因此,若单独为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多余之嫌,故而不再单独为其设立宪法宣誓制度。同样的,根据国际惯例,驻外全权代表(尤指大使)一般是在其他国家领导人接受其国书时履职,此时宣誓意义不大。因此也不再为其设立宪法宣誓制度。

这样,经过筛选分析,我国的宪法誓词应该分为四类:国家主席的誓词、人大常委会的誓词、行政机关的誓词以及司法机关的誓词。这种分类是基于各个职务系统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所做出的。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位超然,将其誓词单列出来很有必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常委会是其常设机构,主要代表人民,只有进行宣誓才能体现职责的神圣性,才能更好的代表人民意志。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则是由于职责相差较大,二者各有誓词才能体现分工、明确职权范围。

2、宪法宣誓的法律渊源

宪法宣誓制度需要建立完备、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顺利有序的进行,才能体现其权威性、正式性与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才能体现其权威性。因此,应当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增加一款,专门规定宪法宣誓制度。建议在第5条后增加一款:“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非经对宪法宣誓,不得履行职务。”

同时,鉴于国家主席的特殊地位,其宪法誓词应写入宪法。《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于宪法赋予了国家主席代表国家的权能,那么国家主席的宪法宣誓就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而将国家主席的宪法誓词写入宪法中,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国家主席宣誓的公信力,也可以大大提升宪法在普通民众心里的地位。建议在第8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82条,专门规定国家主席的宣誓词。

另外,根据我国宪法,副主席没有独立职权,只是在主席缺位时,履行主席职责。因此,副主席可以和主席同时宣誓,宣誓词也可以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仅仅在宪法中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是不够的。或者说,应该有单独的法律对宪法宣誓制度做出具体规定,才能使其具有可行使性。因此,应当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的方式专门对宪法宣誓制度做出规制,理由如下:

其次,根据宪法及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责。只有切实履行该义务,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使人民当家作主;

再次,作为唯一有权解释宪法的机构,人大常委会必须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为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努力。

(3)行政机关的宣誓词:我谨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人民,忠实履行___的职务,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并尽我最大可能的为人民谋福利。

本誓词与国家主席的誓词略有不同,主要是出于行政机关公务庞杂,涉及范围极广的原因。

其一,行政机关职务很多,不能一概而论,在宣誓词中应根据需要自行填写职务;

其二,在“遵守、维护宪法”中增加了“和法律”,使其变为“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其实,由于《宪法》第5条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从这个层面看,“遵守、维护宪法”当然包括了“遵守、维护法律”。之所以要单列出来,是考虑到在行政行为中,大量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很多的“官民对立”情况。因此,在本句中加入法律是注意性规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其三,“并尽我最大可能的为人民谋福利”更为白话。由于行政机关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更加平实的言辞更容易拉近与百姓的距离,利于开展工作。

(4)司法机关的宣誓词。我谨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人民,忠实履行___的职务,遵守、维护、执行宪法和法律,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奋斗终身。

鉴于司法系统工作的特殊性,其誓词应该与前两者有所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誓词中的空格里,应该根据自己的职务,进行填写;

第二,在“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中增加了“执行”。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第三,“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是司法独立的标志。作为检察官和法官,必须能够排除外界干扰,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奋斗终身”这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天职所在。人民赋予他们权利,就是希望他们可以秉公执法。因此,本句就是要司法工作人员做出承诺,尽职尽责。

4、宣誓的组织实施

好的制度必须有相应的程序配合才能有效的实施,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价值。对于宪法宣誓制度来说也是如此。下面将讨论宣誓的时间、地点以及仪式的流程,以期可以发挥宪法宣誓的最大社会效益。

(1) 时间。宪法宣誓应该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履职的第一天。在我国,须经选举产生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即将闭幕时,方才经选举产生。此时选举产生的,既包括人大常会,行政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央还包括国家主席),人数众多,誓词不同,且时间紧张。此时宣誓容易产生混乱。因此,较好的选择是在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履职的第一天宣誓,好处有二:第一是时间充足,仪式可以充分准备;第二是就职当天,各个被选举人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宣誓,互不影响。

(2)地点。如上所述,把宪法宣誓的地点放在其就职单位较为妥当。第一,每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数较多。若规定统一地点,因人数问题,会浪费大量时间。第二,由于每次选举产生的既有行政机关的,还有司法机关的,两个系统的人员誓词不同,若在一起宣誓,易产生混乱。因此,如果宪法宣誓的地点在其就职单位,就可以相互之间不受影响,有序的进行宣誓仪式。

(3)流程。通过下列流程,可以使整个宪法宣誓仪式顺利进行:

第一,面向国旗,唱国歌。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唱国歌是表达对祖国热爱之情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在肃穆庄重的场合,面对国旗唱国歌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由宣誓人所就任职务的前任国家工作人员(无前任则由直接上级领导)双手平持宪法,宣誓人左手放于宪法上,右手高举过头顶,在前任的引导下宣誓。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将责任交接到继任者手中,使其快速的融入到工作中;

第三,背诵宣誓词。由于誓词较短,不需要引导,直接背诵即可;

第四,在宣誓词下签名。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也是经常被忽略的一步。宪法宣誓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不仅仅是一个形式。违反誓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书面签字并存档,也是一种威慑手段。

(4)媒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有适当的媒体在场,对仪式录音录像,并予以播放,使人民群众都能作为见证人。由于国家主席地位的特殊性,其就职的宪法宣誓仪式应当盛大且严肃。具体可以借鉴美国总统的就职典礼,邀请前政府要员、社会名流、普通民众到场观礼等,同时可以进行现场直播。这样的仪式设计是为了增强民众的法律信仰。与此同时,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直播也是对世界的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任国家主席正式就职,合法有据,提高国际影响力。

5、违誓的法律后果

如果宣誓人违反了自己的誓言,就是违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样的规定可以提高违誓成本,保持队伍的廉洁性与凝聚力。

三、总结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因此必须保持对宪法的绝对尊重。宪法宣誓不是一种单纯的仪式,而是提高全民法律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与此同时,也不能把宪法宣誓制度看成是万能的,任何制度都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无论是修宪、修改法律,抑或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该制度有效的运行。向宪法宣誓目的在于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让他们牢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只有为人民尽职服务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另外,严格庄严肃穆的就职宣誓仪式,也可以增强他们的使命感与神圣感。于此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宣誓人的监督,对任何违反誓言的行为都要追究。

【注 释】

[1] 王海,杜贵荣.向宪法宣誓.青海日报,2014-12-10.

[2]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宣誓主体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3、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7、驻外全权代表。8、地方各级人大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省级才有)、委员;9、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10、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1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1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参考文献】

[1] 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出版社,1997.1263.

[2] 马红霞.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

宪法宣誓制度篇(5)

一、宪法宣誓仪式是信仰和尊崇宪法的起点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是一种普遍采取的制度。中国要走向依宪执政的最大障碍,不在制度机制,而在人心、在精神、在思维、在理念上,因此,确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让任职的公职人员在第一时间从思想上、在观念上、在内心里、树立起信仰宪法、敬畏宪法的理念;是让初任职的公职人员率先树立宪法意识、遵守宪法章程、维护宪法权威,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铸造神圣的宪法信仰的认识起点和良好开端。为开启依宪治国、体现国家根本法权威尊严、激励和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宪法宣誓仪式是加强和巩固“宪法至上”理念的重要渠道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如天上的日月星空,是心中的神灵神圣。要让这样的理念深入人心,要有这样的情感皈依,宪法宣誓仪式是一个重要渠道。就像提出的那样:“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通过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宣誓,不仅让公职人员遵守宪法,依法行政,更能通过宣誓仪式的效应,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维护宪法,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社会公道与秩序,更是维护心灵的神圣和精神的圣洁。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真正深入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层面,凝聚起依法治国的强大力量,使全民在思想意识和心灵深处,真正树立对宪法法律的尊崇和敬仰。

 

三、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凝聚社会共识的有效手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培育和塑造宪法文化,使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权威而主动服从,真正将宪法作为其行为准则。不同阶层,不同政党,不同界别,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诉求,只能在宪法的框架内表达与行动,只能在宪法的前提下寻求平衡,只能在宪法的原则上求同存异,和谐发展,共同进步。通过宣誓及其示范效应,让这样的理念成为不同群体的共识,在这种共识下,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团结一心,共谋发展,共求进步,让宪法真正成为凝聚人心、和合万物的精神纽带,成为百川灌河、万众一心、共创美好未来的发展动力。

 

四、宪法宣誓是国家公职人员对社会的一种郑重承诺

 

誓词是沉甸甸的诺言,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70个字的宣誓词,蕴含着无比丰富的信息,字字都是一种晓谕和鞭策,时刻警醒着国家公职人员为何要忠于宪法的道理:“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宪法被公认为国家和政府的“政治圣经”,是人民颁发给政府的“营业执照”,而庄严肃穆的宣誓仪式,能为国家公职人员营造出浓重的神圣感,激发和强化他们内心深处对宪法的敬畏感、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鲜明的宣誓仪式和强烈的自我暗示,唤发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让宣誓者把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承诺公开化,将会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受到誓言和自身道德良知的约束。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让这种仪式化的、有秩序的语词和行为向宪法宣誓,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被任命者对宪法法律的敬畏感,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展示权力源于宪法的精神逻辑,建构出对宪法的权威尊崇。

 

五、在文化意义上,宪法宣誓还提供了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认同

 

宣誓人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个人境界要求得到极大提升,意识到宪法是构成国家共同体的最大共识,是必须遵循共同的文化价值规范和权利规范。在一次次宪法宣誓的文化浸润下,会积攒越来越多激活宪法、忠于宪法、运用宪法的诉求和能量,增强全社会依据宪法观察分析社会的思维习惯,有助于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因此,宪法宣誓仪式就是一次很好的宪法教育活动,通过宣誓人的示范效应有助于宣誓人和公民更好地认知宪法,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公民的共同文化心理:不仅需要在行为上遵守、捍卫宪法,更应在内心形成宪法信仰。

 

六、通过宪法宣誓可以形成一种道德约束力

 

宪法宣誓主体几乎涵盖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普泛的约束性。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于宪法,必然要效忠于宪法。借助于宪法宣誓,让宣誓主体懂得权力的合宪性来源,清除权大于法的传统残余,寓意权力主体服从于宪法统治,从而在形式上纠正千百年来的权力错位。彰显宪法包含着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应忠于宪法的义务,预示着宣誓者正式走进宪法这个“铁笼子”,并始终受“铁笼子”的约束。宣誓也意味着国家官员正式开始履行职权和每项职务行为都要有宪法的依据,出现问题首先要着眼于宪法上的评判,一旦出现违宪行为就会受到不信任、问责等各种手段的制裁和追究。因此,宪法宣誓制度的逻辑结果,必然是对宣誓主体执政行为的宪法评价和监督,是对违反宪法和誓言行为的责任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自觉接受权威而主动服从,真正将宪法作为其行为准则和道德约束。

 

宪法宣誓制度篇(6)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宪法宣誓制度篇(7)

其一,关于宪法宣誓的定位。从理论上说,宪法是执政者治国安邦的宣言书,是国家权力让渡于普通公民的庄严承诺书,是国家和公民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政治合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最高、权威最高、效力最高。宪法宣誓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是一项神圣而庄严的大事。据了解,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大都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所以,党中央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作出了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是一个划时代的重大战略决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宪法宣誓要在国旗或国徽下进行,足以说明这不是一个随随便便的组织形式,而是宣誓人对国家的一种法定表态仪式。所以,无论从政治制度的设计,还是法定形式的探索,宪法宣誓都应该是一个国礼,是最高层次的国家仪式之一。这一点,是我们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立论前提。

其二,关于宪法宣誓的依据。目前,关于推行宪法宣誓制度的依据,除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外,多数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市州及以下层面作出相关规定的也不少,而且大都突出了自己的特色。我认为,按照上述第一个问题的论点,我们姑且不说内容的合法性,单就应该由谁制定宪法宣誓的制度或办法而言,这种做法与宪法本身的层级不相匹配。按照宪法的性质地位,起草制定一部权威的、系统的、可执行的《宪法宣誓法》,必须尽快摆上议事日程,而且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不宜再行授权或作扩大解释。具体来说,可以有这么三个步骤。第一步,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一段内容,专门规定宪法的实施及宣誓事项,表述上可以综合上述两个决定之阐述。也可以考虑在宪法设立附则,对宪法实施包括宣誓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二步,修改立法法,将宪法宣誓列入第八条内容之中。第三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宪法宣誓法》,保证全国各地一把尺子量到底。

由此派生出一个法律界限问题,省级及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对宪法宣誓作出规定,更不能作出适用于某一区域的变通性规定。因为,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监督宪法实施是全国人大的第二项职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责。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地方组织法只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区域内实施的责任。我理解,监督宪法实施自然要先立一个实施宪法的法。保证宪法实施,就是要遵照执行宪法,包括实施宪法的法,而不应去创制乡土法规。当然,目前,在《宪法宣誓法》没有制定出台之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规,只要没有背离宪法精神,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先予执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提供案例。

其三,关于宪法宣誓的设计。这个问题主要是关于《宪法宣誓法》应该规定哪些内容。目前,一些关于实施宪法宣誓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地方性痕迹比较明显。从正面看,是一种制度创新。从反面看,如此权威的大事,政出多门或者五花八门是对宪法本身的不恭。我个人认为,《宪法宣誓法》除了规定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之外,至少应该突出六个要素。

一是宣誓的组织。关于谁来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已作了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主持人。我建议: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以举手表决形式,推举一名常务主席来主持;大会闭会期间,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来主持。委员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法定排序,委托一名副主任来主持。这种情况下,宣誓仪式开始前,应由常委会秘书长先宣读授权委托书,然后由接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宣誓仪式。

二是宣誓的场地。应当明确宣誓时在特定的宣誓台进行,宣誓台的大小、器物标准及摆放位置、参与宣誓人员的站位等都要明确下来,甚至要细化到地面、墙壁的背景图文字体、大小、颜色等。

三是宣誓的主体。一人宣誓的,宣誓人应站在划定的位置。两人以上宣誓的,要划定领誓人和宣誓人的位置以及前后左右的间距。

四是宣誓的监督。宣誓,顾名思义,应当是公开发表誓言,组织三五个人静悄悄地举行是不对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监誓人和见证人,在众目睽睽之下举行。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建议每次宣誓邀请一定数量的同级人大代表监誓,邀请一定数量的公民、选民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证。普通公民有权向宣誓的组织机构进行预约。宣誓的组织机构对于公民的预约,若无特殊事由,应当予以安排。还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宣誓人管理对象前来见证。监誓人的职责是监督宣誓过程的合法性,邀请见证人的用意在于日后监督宣誓人是否信守承诺。

宪法宣誓制度篇(8)

一般来说,宣誓者都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如国家元首、议会议员、总理或首相,各级行政官员、司法官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

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和所有行政、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挪威宪法规定,国王执政时应立即向挪威议会宣誓;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

各国就职宣誓的誓词主要以效忠宪法为主要内容。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对总统宣誓的誓词做了规定。规定如下:“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尽最大努力恪守、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德国宪法规定,联邦总统在就职时在联邦议员之前宣誓,誓词之一就是维护宪法;比利时宪法第80条规定,“国王就职的誓词为:我宣誓遵守宪法及国家的法律,维护国家的独立与领土完整。”

受在民和议会政治的影响,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就职宣誓要在议会举行,以显示对人民的尊重,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于就职前,要在国会两院联席会上,宣誓忠诚共和国,并遵守宪法。约旦国王即位时,必须在国民议会会议上,宣誓尊重和奉行宪法并忠于国家。

也有的国家受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精神的影响,他们的宪法确认在法院或法官面前进行宣誓,如美国总统宣誓就职时,所有法官皆可受理宣誓事宜,但通常由联邦最高法院首法官担任总统就职大典的见证人。

在我国,据媒体报道,早在2005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便提出了建立国家宣誓制度,制定“宣誓法”的建议。

“宣誓不仅是一种就职仪式,而且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任职的一项法律程序。建立国家宣誓制度,有利于强化宣誓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力属于人民的主体意识,也有利于促进宣誓人遵守宪法和法律。”周洪宇认为,建立国家宣誓制度有利于昭示人民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启动内心的道德资源,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利益。

2009年初,时任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的律师卫爱民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议,新任命的“一府两院”官员需就职宣誓。他认为,这一仪式的核心在于,强化被任命者“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识。

不到一个月后的2月13日,卫爱民的提议被审议通过为《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宣誓的决定》。决定提出,今后依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通过任命后,适时进行就职宣誓。

这在北京属首创,并在当天便由新任命的海淀区副区长、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部分列席人大代表和旁听群众的面前举行就职宣誓。

2014年10月28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篇(9)

中共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当务之急是“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此,必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制度设计、创新来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权利。这些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

制度建设不仅要扬其所长,更要补其所短、补其所缺。笔者认为,尽快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将有益于政治文明的建设,并能刷新政治人物及中国政府的公众形象。

一、中外宣誓制度的历史回顾

宣誓仪式或制度在世界文明古国早已存在。我国《尚书》记载了先秦时期战前举行誓师的活动,如《泰誓》、《牧誓》、《甘誓》、《秦誓》等。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在流传至今的古代法典中,几乎都有宣誓的规定。如《摩奴法典》第八卷第109条规定:“在没有证人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彻底了解真理在诉讼两造中哪一造时,可利用宣誓取得认识。”在文明古国中,对宣誓最为重视的要数罗马帝国,法律还将宣誓分为任意宣誓、强制宣誓和请求宣誓。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

但是,古代社会的宣誓要么带有宗教或神秘色彩,要么局限于法律诉讼过程中。近代随着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宪政、****观念的逐步得到确立,在西方民主国家逐步形成了政治领袖向公众宣誓效忠宪法和忠于国家的制度,使宣誓制度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自然与宪法相伴而生。1215年英国诞生的最早的成文宪法《大宪章》,通常被称为现代宪法的雏形。英王约翰以宣誓的方式表示遵守《大宪章》的规定,这可视为宣誓忠于宪法这一制度的渊源。近代宪法则直接因袭了这一制度。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

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扞卫合众国宪法。

第6条规定:

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其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对宣誓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政治宣誓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近代中国致力于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当首推孙中山。1912年1月1日孙中山的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在总统府内举行庄严简朴的就职典礼,徐绍桢担任司仪。典礼开始时,鸣礼炮21响。17省代表公推山西代表景耀月致颂词。孙中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誓词

倾覆满洲****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1]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告全国同胞书》,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以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孙中山时代,政治宣誓虽未能成为制度,但孙中山的示范作用已使得政治宣誓为国人所接受甚至推崇。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2个月内补行宣誓。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48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明确的规定。誓词

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二、建立宣誓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因受前苏联宪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4部宪法均无有关宣誓的规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宣誓、诉讼过程中的律师或证人宣誓等已逐步为国人所接受。

例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均对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基本法》第10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

1997年和1999年,广为国人所关注的港澳特首的宣誓就职典礼,曾给国人以强烈的冲击,其在国人心理上的示范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1998年3月19日,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朱****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所讲的“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 和“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誓言,给全国人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今年3月18日,******总理在履新记者招待会上讲:“我深知人民的期待,我绝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一定要以人民给我的信心、勇气和力量,忠实地履行宪法赋予我的职责,殚精竭虑,鞠躬尽瘁,不负重望。” 从言语上看更带有宣誓就职的意味。

其间,地方行政首长当选后,通常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致辞、记者见面会、或接受媒体的采访的方式来发表“施政演说”,其内容是感谢属地人民的信任,不辜负人大代表的重托,接受选民的监督,恪尽职守,埋头苦干,鞠躬尽瘁,以及本届政府任期内的目标或工作重点等。此种形式与内容其实已带有宣誓就职的意味。

在有些行业,宣誓或成为制度,或正在尝试。如一些地方法院已启用了律师或证人宣誓制度,或法官与检察官宣誓就职。如,200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法官检察官,履新者首次举行宣誓仪式:

我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惩治犯罪,维护稳定;清正廉明,恪尽职守,接受法律和人民的监督,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一切。

2002年8月6日,国家人事部组织来自中央国家机关43个部门的500多名新录用公务员举行宣誓仪式,向祖国和人民庄严宣誓: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政府,忠于人民;依法行政,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爱岗敬业,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青岛市在2001年教师节建立“教师宣誓制度”;次年9月29日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国家公务员面对国旗宣誓的制度。

凡此表明,宣誓活动亟待规范,并上升为制度。

三、建立宣誓制度的构想

在我国建立政治宣誓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将政治宣誓列入立法议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已成当务之急。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应将其视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容之一。

按照国际惯例,政治宣誓制度应以宪法的权威将其确认,或制定专门的宣誓规制,明确规定宣誓的主体、宣誓的程序、主持宣誓的机构、誓词等。

在国家一级,宣誓的人可以包括国家正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副委员长、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正副主席,一府两院的正副首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可向全国人民宣誓,一府两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副委员长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誓。

中央部委首长和地方一府两院的首长的宣誓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加以规定,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统一的《宣誓法》。

誓词可根据宣誓的主体而定,但“恪守宪法,尽忠职守”,应是所有宣誓者宣誓的内容。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誓词应当特别强调代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容;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誓词应当特别强调代表人民的内容;中央部委首长和地方领导人的誓词除了恪守宪法的内容外,可增加结合本职岗位的内容。

诚然,宣誓是一种形式或符号,就像法官穿法袍、敲法槌一样,但政治宣誓又不仅仅是一种符号,其意义至少有三点:

首先,宣誓制度有助于确立宪法至上的权威。领导人通过宣誓,做守宪、护宪的表率,同时也能唤起公民对宪法的崇敬和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使宪政民主逐步落到实处。

其次,宣誓制度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进一步落到实处。在行政首长的任期内,宣誓者和选民都将对任职者的誓言与施政目标给予极大的关注,并在任期届满时要求宣誓者兑现承诺。

再次,宣誓制度可以对宣誓者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宣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借助他人暗示、自我暗示和社会监督,把外在的法律规范、职业要求内化为个体的需要,变“你必须怎么做”为“我一定怎么做”。正如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宣誓仪式的一位宣誓人所言:“举手宣誓让我明白自己身上的责任和使命。从现在开始,我就不再是一位学生,而是人民公仆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人民服务。”

注释:

[1] 《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2年,。

《宣示条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2-13页。其文官誓词“余敬宣示: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营私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宪法宣誓制度篇(10)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探索制度建设,完善选举、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和承诺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篇(11)

政治领袖人物甚至国家公务人员在就职前举行宣誓仪式,在许多西方民主国家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扞卫合众国宪法。 ”第6条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在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据传,尧、舜、禹在即帝位的时候,就举行过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宣誓仪式。孙中山一生致力于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因其长期的西方教育背景及在美国的生活经历,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尤为推崇1。早在反清革命时期,孙中山就开始借用了宣誓方式,整合革命力量。民国建立后,孙中山首开总统宣誓之先河。孙中山所为一方面实行了对中国传统的宣誓制度的创造性转换,另一方面使政治宣誓制度在民国时期得到逐步确立。

一、反清革命时期借宣誓仪式使革命分子认同革命纲领

1894年11月,孙中山在檀香山招集华侨志士创立了中国最早的反清革命团体兴中会,第一次提出了“驱除鞑虏 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民主革命纲领。成立会在当地华侨李昌(牧师)家举行,成立会结束后,举行宣誓仪式,入会者以左手置于一本打开的《圣经》上,右手向上高举,由李昌朗诵誓词。“总理令各会员填写入会盟书,其辞曰:‘联盟人某省某县人某某,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倘有二心,神明鉴察。’” 2

1905年1月,孙中山自美洲抵达欧洲大陆,在留学生中建立革命组织。是月孙中山在比利时首都召集部分留欧学生,商讨筹组革命团体。孙中山说:“会党之宗旨本在反清复明,近日宗旨已晦,予等当然为之阐明,使复原状,且为改良其条款,俾尔辈学生亦得参加。盖会党之规章,成于明末陈近南先生(天地会的总舵主,类似《书剑恩仇录》里的人物陈家洛)。当时陈先生以士人无行,往往叛党,故以最粗最鄙之仪式及一切不通之文字为教条,俾士人见而生恶,不肯加入。”3在孙中山与留欧学生就革命当依靠会党抑或知识分子讨论数日后,大家达成共识,留学生设晚宴款待孙中山。孙中山说:“革命之方略既定,当各言建国之要。”于是各抒所见。夜深,孙中山起立而言:“讨论已三日三夜矣,今晚应作一结束。”众人敬听之,孙中山提出要举行宣誓仪式,诸人又复纷纷持异议,谓: “我们既真心革命,何用宣誓?”孙中山反复辩论宣誓之必要,同人难者愈多。孙中山见众议不决,遂问留学德国的朱和中:“子英兄,尔意如何?”朱曰:“我辈既决心革命,任何皆可牺牲,岂惮一宣誓?”孙中山喜曰:“然则尔愿意宣誓乎?”朱曰:“愿。”孙中山曰:“即从尔起。”朱曰:“可。”大家无言。留学生以纸笔进,孙中山援笔直书:

立具愿书人当天立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倘有食言,任众处罚。天运 年 月 日。某某押(指印),主誓人:孙文。

当即有30余人宣誓入盟4。

同年7月,孙中山抵达日本后,即与各省留学日本的革命分子亲密接触,筹组成立中国同盟会事宜。在30日召开的同盟会筹备会上,孙中山发表了有关革命纲领的演说,与会者无异议,孙中山即拟定盟书,与会者推黄兴和陈天华二人审定。盟书

联盟人,省 府 县人,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天运乙巳年七月 日,中国同盟会会员 。5

随后,孙中山带领大家举右手宣誓。

另据张难先回忆,当有人对此种仪式表示异议时,孙中山坚持认为宣誓手续非常重要。“非此无以表决心,且书载《泰誓》、《牧誓》,自古已然。”6

1906年4月初,孙中山从法国马赛抵达新加坡,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都到码头迎接。因孙中山“五年不得入境”的限制已经到期,因此可以在新加坡逗留,张永福等便安排他在晚晴园居住。6日,孙中山在新加坡设立“同盟会”分会,以晚晴园为会所。第一次加盟者有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宣誓仪式在晚晴园二楼举行。张永福回忆道:“我还记得很清楚,孙先生自己亦写备了盟书,他自己先行起立,举起右手,以最庄严的态度,在我们的面前宣誓。我们心中忐忑,看着他宣读誓书毕,就是李竹痴及永福、楚楠均照孙先生仪式轮流做去。宣誓之后,他就解释那誓章上三民主义的意旨,并严重的说:我这同盟会的组织,是希望发展得很大很大的。我们的责任,当然是牺牲,但是牺牲到什么程度,我们总不能预说。设使牺牲到剩二个人存在,亦算是同盟会存在的一日。这话何等悲壮,我们听了魄战魂摇,感极欲泣!”7“新加坡同盟会分会”的誓词也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与总会的宗旨一样。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为筹组反清的革命组织,一直坚持举行宣誓仪式,此举固然带有古代会党“歃血为盟”的色彩,但这又不仅是中国传统的宣誓文化的延续,同时也借鉴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宣誓文化。

二、民初孙中山开政治宣誓之先河

如果说辛亥革命前革命党的宣誓是为了激发革命党人的斗志和对革命事业的忠诚;那么辛亥革命后孙中山的宣誓,则明显是为了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国家所通行的政治宣誓制度;辛亥前是对党章宣誓,辛亥后则是对国民宣誓。

1912年1月1日晚10时孙中山在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在总统府内举行庄严简朴的就职典礼,徐绍桢担任司仪。典礼开始时,鸣礼炮21响。17省代表公推山西代表景耀月致颂词。孙中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

倾覆满洲****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8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告全国同胞书》,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命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西方民主国家,元首宣誓就职时通常要承诺遵守或扞卫国家宪法,但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职时,国家的宪法尚未制定,其临时大总统的职权系依照先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南京临时政府正准备起草新的约法以取而代之。所以孙中山的誓词中没有“遵守宪法”的字样。

其后的南北议和,孙中山对临时大总统的继任者袁世凯的宣誓仪式及宣誓内容十分关注,坚持要袁世凯宣誓效忠共和,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6日南京参议院作出决定,接受袁氏在京就职,并要袁氏以电文的方式向南京参议院宣誓,参议院随后复电承认受职,并通告全国。3月8日袁将临时大总统的誓词电告南京:

世凯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精神,涤荡****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强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兹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大总统,世凯即行解职。9

9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决定接受袁氏的誓词。10日袁氏在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蔡元培代表孙中山致祝词。袁氏的临时大总统就职仪式就这样在电文的多次往复中于3月8日至10日之间完成的。

袁世凯后来的所为,背弃了他就职时的誓言,但袁氏也由此付出了政治生命的代价。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宣誓的严肃性。革命志士的蔡锷对袁氏态度的转变颇为典型。3月25日,蔡锷电贺袁宣誓就任大总统,称其“闳才伟略,群望所归”。4月11日他给各报馆的电文中也称袁是“一代伟人,中外钦仰” 。“宋案”发生后,蔡锷即通电谴责,“痛切陈词,声与泪并。”袁世凯试图称帝的消息传开后,1915年12月22日晚,蔡锷与云南的唐继尧、李烈钧等举行宣誓典礼,起兵讨袁:“拥护共和,吾辈之责。兴师起义,誓灭国贼。”护国运动由此在全国兴起。

尽管袁世凯视宣誓为儿戏,但孙中山在其后的革命生涯中始终未放弃宣誓仪式。1913 年“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于1914年7月8日在日本成立了中华革命党,并规定党员入党时必须立誓约,按指印,以示忠贞不二。孙中山自订的誓约

立誓人孙文,为救中国危亡,拯生民困苦,愿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统率同志,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主义,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特诚谨矢誓如左:一、实行宗旨;二、慎施命令;三、尽忠职务;四、严守秘密;五、誓共生死。从兹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二心,甘受极刑。中华民国广东省香山县孙文(指模) 民国三年七月八日立。10

《中华革命党总章》第七条即明确规定:“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 这次立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凡入党各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11。要党员无条件服从个人的做法固然值得检讨,但党员必须宣誓忠于革命则是无可非议的。

1917年孙中山南下广州发起第一次护法运动,并得到了驻沪海军将士的支持,130多位国会议员亦纷纷南下。8月25日,孙中山考虑国会议员不到法定人数,乃召开非常国会,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9月1日,非常国会选举孙中山为陆海军大元帅。同日下午,举行授印仪式,由众议院议长吴景濂致大元帅颂词:“前临时大总统孙先生文,手创民国,内外瞻仰,允当斯任,即日赍致证书,登坛授受。”旋由参议院副议长王正廷授印。孙中山致答词:

文以国会诸君不释之故,不得不统摄军政。任职以后,唯当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复《约法》,以竟元年未尽之责,雪数岁无功之耻。责任在躬,不敢有贰,诸所举措,亦唯国会诸君实匡逮之。12

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陆海军大元帅,发表就职宣言:

文谨受职,誓竭真诚执行国会非常会议所授与之任务,勉副国会代表国民之期望,并告我邦人。谨言。13

1920年8月,孙中山命援闽粤军回师广东,展开一场粤桂战争。陈炯明率部作战,驱走了盘据广州的岑春煊、莫荣新。孙中山大喜过望,决定南返广东,重建革命根据地,进行第二次护法。次年4月,孙中山以237票当选为非常大总统,并将第一次护法运动时成立的军政府改成了正式政府,大元帅变成了非常大总统。5月5日,孙中山宣誓就职。宣誓仪式较民国元年隆重而正规。是日上午8时,国会参议院议长林森赴总统府授孙中山当选大总统证书,9时30分在国会礼场由议长林森主持授印典礼,并向孙中山致词:“今者受职伊始,谨致中华民国大总统印绶,俾公发号施令,资为符信,公共其勉旃。”14孙中山随后发表了就职宣言和《就任大总统职对外宣言》。其誓词

文受国会付托之重,膺中华民国大总统之选,兹当就职,谨布所怀,以告国人。…… 文誓竭志尽诚以救民国,破除障碍,促成统一,巩固共和基础。凡我国人,幸共鉴之。15

是日,广州全市20万人执旗结彩游行,晚间举行提灯大会,热烈祝贺孙中山就任大总统。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宣誓制度的建立

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两个月内补行宣誓。

文官的誓词是: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私营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军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实行三民主义,服从长官命令,扞卫国家,爱护人民,克尽军人天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自治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教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并遵守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16

对宣誓仪式的规定是:应于就职地公开举行,向国旗、党旗及孙中山像举右手宣读誓词。

此外还规定:誓词应由宣誓者签名、盖章,于宣誓后呈送上级机关备案;举行宣誓应由上级机关派员或直属长官莅场监督。

该条例分别于1942年1月9日、1943年12月30日和1947年7月16日修订三次。1930年颁布该条例时,因尚未实行宪政,故誓词中并无宣誓“遵守宪法”的内容。“制宪国大”召开后,誓词便增加了“恪遵宪法,效忠国家”之类的内容。

四、民国宪法对宣誓制度确认

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因其生前国家尚未进入宪政时期,故法律条文上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孙中山的宣誓举动反复向国人传达了政治领袖必须宣誓效忠国家的讯息。宣誓几乎与国会、宪法一样,成为民主政治的象征。官僚政客可以无视其内容,但此种政治符号是不敢背弃的。这是国民时期政治宣誓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因。

最早将总统宣誓载入宪法文本的是1923年10月10日曹锟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在宪法第七章《大总统》中规定: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因应国民要求实行宪政的诉求,于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其第五十条对总统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统应于就职日宣誓,誓词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法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修改,誓词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8年在南京召开的“行宪国大”上,蒋介石与李宗仁分别当选为正副总统,5月20日,蒋、李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宣誓就职。是日,南京城里张灯结彩,十分隆重。与会的文武百官及各国使节均穿鲜明整齐的礼服。首任总统蒋介石身穿长袍马褂,而副总统李宗仁本来找上海有名的西服店赶制了一套高冠硬领的燕尾服,但就职前夕,侍从室传出蒋介石的手谕说要穿军服,李宗仁到场后见到蒋介石的长袍马褂才发现上当。这样,在就职典礼上李宗仁伫立在蒋介石身后,看似总统的马弁。

至此,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得到权威的确认。此时的中华民国已进入了倒计时阶段,但由孙中山开其端的宣誓制度不应因此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注释:

1 孙中山1904年用英文写的《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向美国人民的呼吁》一文中明确要以美国革命为楷模。他说:“我们要仿照你们的政府而缔造我们的新政府,尤其因为你们是自由与民主的战士。”《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5页。

2冯自由:《中国革命运动二十六年组织史》,1948年版,第15-16页。

3 《辛亥光复成于武汉之原因及欧洲发起同盟会之经过》,《建国月刊》,卷2,第5期。

4 朱和中遗稿:《欧洲同盟会纪实》,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六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6页。

5 《中国同盟会盟书及联系暗号》,《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76-277页。

6 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04页。《尚书》里记载了先秦时期各国在战前举行誓师的事实,除泰誓,牧誓外,还有甘誓、秦誓等。

7 张永福:《南洋与创立民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华侨与辛亥革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7-98页。

8 《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2卷,。

9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9页。

10 《中华革命党总理誓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6-97页。

11 《致陈新政及南洋同志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2页。

12 《军政府公报》第1号,1917年9月17日。

13 《就大元帅职宣言》,《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