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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的调查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4:33

树木的调查报告

树木的调查报告篇(1)

二、工作责任落实目标

通过落实各单位松材线虫病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监测调查覆盖率达到100%;涉木企事业单位全部登记备案;异地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复检率100%;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封锁扑灭的疫情防控工作目标。

三、疫情防控工作任务分解落实

(一)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工作任务

1、疫情调查。每年分别于春、秋两季对辖区内疫情寄主林分开展调查,对枯黄枯死松树进行登记并分析原因,对疑似感染疫情松树进行采样。

2、疫情监测。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松林健康情况进行监测,地块要落实到具体人头,监测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同时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发动群众参与。

3、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对辖区内松木及其制品加工、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经营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经营的品种、数量、计划调运情况等相关信息。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工作每年年初开展1次。

4、松木及其制品复检告知。对辖区内交通、运输、电力、电信、矿业、部队、医疗、科研等部门和机构送达松木及其制品调入复检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存根报森防检疫站。松木及其制品复检告知工作每年年初开展1次。

5、异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排查。对辖区内运输、加工、经营、使用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查清异地调入的松树绿化树、电缆盘、光缆盘、托盘、坑木、木质包装箱等松木及其制品来源,登记数量、原产地、生产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异地调入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工作每半年展1次。

6、相关情况报告。按照《省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及林业局统一部署,按时上报普查、监测、排查等相关数据和材料,如遇突发或紧急事件,要立即上报。

7、疫情处置。一旦松材线虫病疫情传入本辖区,要立即响应,全力配合乡镇政府或林业局开展疫情封锁扑灭各项工作。

(二)森防检疫站工作任务

1、负责制定年度疫情防控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对各乡镇、国有林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负责对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报送的疑似松材线虫病样本开展分离镜检。

3、负责组织开展松木及其制品检疫执法检查工作。

4、负责组织对异地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实施复检。

5、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调运松木及其制品行为。

6、负责向林业局和省林草局报送疫情信息及相关材料。

7、负责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

(三)木材检查站工作任务

负责检查过往的运输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车辆,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凡省外调入的,要登记运输品种、数量、来源、运送目的地等信息,发现异常并采集样本送森防站检验;负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调运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行为进行处理。

(四)森林公安大队工作任务

负责对各林业站、国有林场及其他单位移送的涉及松材线虫病案件立案调查,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负责衔接县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发生疫情时,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封锁和维稳工作。

(五)林业行政稽查大队工作任务

1、负责配合森防检疫站开展检疫检查。

2、负责各类对违法违规调运、加工、经营、使用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行为立案调查。

四、疫情防控工作履责认定

依照本方案上述任务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履责不到位。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市林业局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力,或者执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不力的;

(二)疫情监测调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疫情发现不及时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疫情防控相关数据、材料,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的;

(四)发生疫情后,响应迟缓,消极怠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不利的;

(五)涉木企业监管不严,异地调入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的;

(六)检查执法组织不力,出现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

(七)其他履责不到位的情形。

五、认定标准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履责不到位,出现疫情发现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疫木监管不严、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及其他相关情形,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追责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督办和追责。

六、督办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督办,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或调查监测覆盖率未达到100%的;或因未及时开展调查监测、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未能及时发现疫情,责任区内首次发现疫情发生面积不足10公顷或感病株数不足150株的;

(二)发现疫情后行动迟缓,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尚未造成疫情面积增加的;

(三)责任区内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和异地调入的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尚未造成疫情传入的;

(四)年度内出现1例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运输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尚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五)超过规定时限3天内未上报疫情信息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七、追责标准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县林业局将予以追责,进行通报批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免除行政职务处分,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1、因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内首次发现疫情,累积发生面积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数150株以上的;

2、发现疫情后行动迟缓,应急处置工作不力,造成疫情面积增加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数150株以上的;

3、责任区内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和异地调入的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造成疫情传入的;

3、年度内出现2次以上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产品事件的;

4、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10天以上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的。

6、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办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7、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八、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

出现履责不到位情况,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追责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林业局将进行督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追责,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调离当前岗位、免除行政职务等处分;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九、免责

防控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但因非人为原因导致松材线虫病生态事件发生,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可免于追责。

十、附则

1、本方案所称“疫情发现不及时”,是指乡镇(场)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病死株数)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

2、本方案所谓“疫情处置不力”是指松材线虫病乡镇(场)级发生点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

3、本方案所谓“疫木监管不严”,是指出现违法违规跨乡镇级以上行政区调运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的情形;

4、本方案所称“不按规定报告疫情”,是指超过规定时限报告或者故意少报、多报、瞒报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的情形;

5、本方案所称“病死株数”是指因松材线虫病导致的病死株数;“繁殖材料”包括松属、杉属等所有松材线虫病寄主针叶的接穗、种子、苗木、插条等能够进行造林、繁育的材料。

十、防控组织建设

树木的调查报告篇(2)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14-0004-03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ses of loss caused by the damage of Ginkgo biloba.On June 8,2014,the defendant due to land disputes with the plaintiff and the plaintiff's home will be two ginkgo tree damage. Through the book review,site investigation and market research and other methods,the plaintiff's economic losses were assessed.

Key words:Ginkgo tree;Damage;Forensic identification

1 案情简介

江苏苏中T市原告余某与被告裴某系邻居关系。原告的住房在路北,被告的住房在路南。2014年6月8日,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而非法将原告家的2棵银杏树的皮剥掉,导致银杏树全部死亡。原告报警后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果。原告索赔未果到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我所进行司法鉴定。

2 材料和方法

2.1 书证审查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我所接受委托后指定2名国家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组承办此案。鉴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书证审查;采用专家评估法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2 现场勘验 2016年1月20日,鉴定组在T市人民法院法官的陪同下,到案发地对涉诉银杏树进行现场勘验,原告到场见证。涉诉银杏树南北方向排列,位于南北向河道的西边。

3 结果与分析

3.1 现场勘验结果

3.1.1 涉诉银杏树的生长环境 经现场勘验,确认:(1)涉诉银杏树种植的土壤属于壤土,与当地大面积生产土壤质地基本相同;(2)银杏树生长的地势平坦,排水通畅;(3)树木地面无水土流失,根系无;(4)树冠投影范围内无道路、无排放废气、废水、废弃物,无有毒有害物品污染。

3.1.2 涉诉银杏树的主要技术参数 勘验日可见:(1)南侧银杏树高约8.7m,主杆地径26.8cm,米径23.3cm,树杆中下部部分树皮被毁损,树皮毁损处最长102cm,宽度19.5cm;主杆有3个一级分枝,呈东向、西向、北向3个方向排列。经检测,该树上部分枝仍见存活特征。(2)北侧银杏树高约7.3m,主杆地径26.5cm,米22.3cm。主杆中下部树皮被环剥,环剥高度最长处为79cm,最短处为61cm。主杆有3个分枝,呈北向、南向、西向3个方向排列。经检测,树枝未现明显存活现象。

3.2 经济损失的估算

3.2.1 林业苗木资产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鉴定组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市场公开原则。现行市价法以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的评估方法。本案采用市价法对特定时段(2014年)涉诉银杏树不可恢复林木损失(L)估算,按“毁坏前林木价格(A)与价格减损比例(R)的乘积,扣减被损坏部分的残值(B)确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公式为:L=Σ(A×R-B)。

3.2.2 几点基本推定 鉴定组依据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和调查了解的结果,作出以下几点推定:(1)涉诉银杏树木的产地环境符合国家林业标准;(2)原告掌握了银杏树生产管理的基本技术,其管理水平、生产成本、林木收益等与苏北地区同行业生产的一般水平无显著性差异;(3)林业生产资料(如农药等)不存在限制因素。

3.2.3 涉诉银杏树损失(L)的估算 (1)涉诉银杏树损毁前的价值估算。鉴定组通过生产调研,收集了苏北花木市场交易案例的典型资料,建立了银杏树米径X(20.0~25.0cm)与树木市场价格Y(均价)的数学模型:Y银杏=205.68X-2633.1,相关系数r=0.9804,经检验达到极显著标准。本案南侧银杏树米径23.3cm,根据数学模型,其市场均价估算值2159.24元;北侧银杏树的米径为22.3cm,依据数学模型,其市场均价估算值为1953.56元。

(2)涉诉银杏树价值减损比例(R)的确定。涉诉银杏树南侧一棵主杆中下部树皮部分被毁损,上部分枝仍见存活特征,损失比例约为15%;北侧银杏树未现明显存活现象,推断其已死亡,损失比例100%。

(3)被损银杏树的残值估算。死亡银杏树的木材仍具有部分(残留)价值。根据银杏的形态特征,鉴定组认为死亡银杏树的木材材积以主茎树木与第一分枝的材积和为宜。根据《活立木材积表》中《平原及“四旁”阔杂一元立木材积表》并计算得,北侧银杏树材积为0.1854m3。据调查,银杏木材在2014年的市场平均价为790元/m3,则被损银杏树的残值为146.47元。

(4)损毁银杏树木损失L的估算。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L=Σ(A×R-B),计算得损毁银杏树木的损失额为2131元(取整数)

4 司法鉴定意见及采信情况

根据鉴定结果,我所提出了明确的鉴定意见:2棵受损银杏树的经济损失估算值为2136元整。T市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进行开庭,鉴定意见经质证后被法院采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银杏树损失21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规定时限内,被告未上诉。

5 讨论

5.1 司法鉴定是法院审理案件中处理专门性问题的法定方法 本案是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受损害银杏树的价值,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是解决争议的法定程序、有效方法。原、被告对受损害银杏树木的价值认识不一,当地公安部门调查无果,司法鉴定成为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有效手段。

5.2 林木经济损失司法鉴定的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林木的经济损失包含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个部分。按照国家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林木经济损失鉴定评估的方法虽有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等方法,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对象不同,必须根据林木的种类采取对应的方法评估。本案鉴定评估对象为银杏树的直接经济损失,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5.3 注重鉴定的时效性和当事人证据的保全 农业司法鉴定是实证性的科学活动,要求紧密结合案件实际,针对性地解决案件中的技术难题。司法鉴定结论体现着法律的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准确性、重演性,经过质证成为法定的关键证据之一。由于农业生产综合性、复杂性和季节性的特点,有司法鉴定要求的当事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鉴定或者证据保全,防止错过鉴定对象典型性状表现时期且从技术上无法进行鉴别、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保全可通过当地公证机关或农业行政机关等第三方,对鉴定对象进行拍照、录象、调查记录等工作,确定鉴定涉及的基础数据。特别注意的是,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要有参照物或相应对照数据,以利于进一步鉴定时参考。

参考文献

[1]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1例移栽大树大量死亡原因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苏农业科学,2014,42(4):452-454.

[2]双平,蔡立旺.典型案例引发的农业技术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2006,12(9):15-18.

[3]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花木场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3,25(6):137-139.

树木的调查报告篇(3)

本次专项调查分为安排动员部署、专项调查、总结整改三个阶段,2021年3月25日结束。(一)安排动员部署阶段(1月31日之前)。按照此项专项调查工作要求,乡成立松材线虫病疫情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分解落实专项调查工作任务。(二)专项调查阶段(2月1日—3月22日)乡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开展所辖区域专项调查工作,及时统计汇总相关调查数据。发现松树枯黄枯死情况要及时做好登记取样,样品及时送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进行初步鉴定。(三)总结整改阶段:(3月23日-3月25日)在3月25日前,对松材线虫病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总结,并于3月24日形成总结报告,报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汇总验收。

二、全面落实疫情专项调查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乡乡长,主管副乡长、林业科、乡林场负责人及生态护林员等为成员的乡松材线虫病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次松材线虫病专项调查工作。

(二)明确行动目标。制定了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林业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树木的调查报告篇(4)

2、通过落实各村级属地管理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确保达到调查监测覆盖率100%。

二、主要任务

1、按照防控要求,每年春、秋两季对辖区内松材线虫寄主林分进行调查。对枯黄、濒死、枯死松树进行登记,对疑似感染疫情松树进行采样,及时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分离镜检。

2、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松林健康情况进行监测,每个应施调查地块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管控监测无漏点。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3、按照《县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方案》统一部署,按时上报普查、监测、排查等相关数据和材料。一旦松材线虫病疫情传入,立即响应,全力开展疫情封锁、扑灭各项工作。

三、责任落实

1、乡政府

负责宣传品等相关物资的采购,运输车辆调度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整体防治、防控工作的资金预算、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发生疫情时,确保疫情防控除治工作中的计划烧除工作有序进行;做好出现疫情应急处置现场的封锁和维稳等其他应急工作的落实。做好整体工作过程中出现先进人物和事迹的通报与宣传。

2、各村、屯

负责本辖区的所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松林(包括红松、樟子松、油松、赤松、长白松、落叶松、云杉、冷杉等)的监测调查,确保调查人员落实到地块,调查林分无遗漏。按时开展调查,春季为4月份~6月份,秋季为8月份~10月份。在非专项调查期,要每月至少一次巡查,观察寄主松林生长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记录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乡政府及林业站。

对辖区内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协助当地林业部门做好登记并进行全面监控。发生疫情时严禁出现违规、违法跨村级以上行政区调运松木制品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立即阻止并上报。

3、林业部门

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相关数据的提供,及各村屯调查、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对调查结果汇总、上报,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做好采伐病虫害木的指标申请,对除治作业质量和防治后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对辖区内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进行全面登记备案,对异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进行复检,严厉打击、遏制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案件。

四.责任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能够通过采取措施进行弥补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尚未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首次发生面积5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树75株以上,10公顷以下或感病株树150株以下的。

2、调查期过后,未发现本责任区内存在调查树种异常枯黄、枯死现象,被第三方或上级督查发现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异地调入辖区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监管不严,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的;发生疫情后,对疫木监管不严,未按照相关规定贮存、处理、调运、加工、使用等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时家店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督办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责任认定标准及追责办法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免除行政职务处分。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首次发生面积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树150株以上的。

2、调查期过后,未发现本责任区内存在调查树种异常枯黄、枯死现象,被第三方或上级督查发现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异地调入辖区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监管不严,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造成疫情有扩散危险或疫情扩散的;发生疫情后,对疫木监管不严,未按照相关规定贮存、处理、调运、加工、使用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跨乡乡级行政区域调运疫木情形的。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树木的调查报告篇(5)

小组,因县乡规划自然沙洲退洲返田,原来沙洲一些零星树木(包括花果树、人工栽培樟树、)尽快移植,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合理保护资源,恳请贵局批复XXX组沙洲零星树木移植(移至XXX有限公司)。

请批示!

村年月日

树木迁移请示二XXX公司领导:

汲取6.6南山火灾教训,根据电力线路规程的要求,需将南山电杆、线路附近的树木全部移植或裁剪,共计处理树木1668余颗;其中110kv进线区的178颗柏树和35kv出线处190颗松柏要求修剪到1米高度,剩余的要求裁剪或移植。(树木数量详见附表:南山站周边树木明细表),本请示报告,已于六月十三日上报绿化办,因资金问题,一直未能解决,请上级领导协助督促处理为盼。

XXX供电分厂

二〇XX年十月十六日

树木迁移请示三XXX开发区李主任:

东花园提升改造工程已于20XX年4月2日正式开工,今年园区铺开的主要基础设施工程为:打通西口学府街通往园区内的360米施工道路;开挖400亩生态如意形水系;形成园区4.8公里内8字形主干道路基工程;6000米左右的排污管网铺设,百亩绿化示范区建设等工程,计划完成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

按照规划先行,重点工程铺开,树木逐步移栽的原则,施工单位并云湖工程部反复调查,递交了《关于花园提升改造工程并涉及树木移栽情况报告》见附件。

文化产业管委会经审查,记而客观分析,同意报告意见。请您批示,并责成王天才主任协同园林局李冬至局长就有关配合问题商议、明确。以促进东花园工程的顺利进展。

树木的调查报告篇(6)

(二)林木种质资源建设。完成了20*年度林木种质资源建设项目的检查和清理工作。20*年度种质资源项目单位32个;建设总面积3*9亩;原地保存林750亩;异地保存林2329亩,其中收集区1029亩,繁殖圃1*0亩,示范林200亩,采穗圃30亩;保存46个树种,197个品种、类型、无性系。完成国家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和国家自然科技平台子项目年度工作,完成了连香树、七叶树等10个典型树种的外业调查工作。

(三)林木品种审定。完成了早蜜甜桃等5个审报品种的现场考察工作。

(四)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建设。示范基地综合楼建设项目已完成主体框架施工,占总工程量的40%。

(五)种苗工程。向国家林业局申报了2009年种苗工程投资计划,涉及项目8个,总建设规模397.4公顷,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政府投资604万元,配套投资196万元。20*年国家下达种苗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385万元,投资涉及郏县良种基地等6个项目。目前,下达资金的6个项目已完成年度作业设计。

(六)其它工作。已完成中原大樱桃、油桃、花椒等3个树种的农村远程教育专题片的前期拍摄工作。完成了河南省油茶良种基本情况及油茶良种苗木生产供应能力的调研工作,已上报国家林业局。完成经济林、花卉、苗木受冰冻雪灾情况调查,撰写8个树种灾恢复重建技术要点,发放技术资料200余份。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及时召开全省种苗站长会,部署全省种苗工作。20*年2月22日,省种苗站在*召开了全省种苗站长会。会议确立了全省种苗工作的思路、年度目标,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二)将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工作作为种苗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落实。一是在公告。为加大林业生态省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在河南林业信息网公告的同时,我站又以林业厅名义于1月7日在河南日报刊登了种苗培育资金申报公告。二是做好申报单位的审查工作。截止20*年1月15日申报期结束,共收到339个生产单位申报材料。经专家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的有202个生产单位,其中国有生产单位78个,集体生产单位6个,民营生产单位82个,股份公司36个。三是做好公示。20*年1月31日到2月14日,我站对确定的扶持对象在河南林业信息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收到7家生产单位的反馈意见。我站对这7家单位一一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公示结果得到了全体申报单位的认可。四是做好协议签订工作。公示结束后,省种苗站、各省辖市林业局、有关县林业局共同与优质种苗培育生产单位按统一格式签订了协议书。进一步明确管理方、生产方的权利义务。五是督促检查,搞好服务。3月15日-4月10日,省站派出9个督查组分批对全省优质林木种苗培育进展情况进行了调查督导。督查组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与扶持对象座谈等形式,随机抽查了60%以上的扶持对象,逐户逐地块落实育苗任务,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为育苗户发放了黄连木、核桃等育苗技术比较复杂树种的育苗技术小册子,协助做好育苗物资准备和林木种子、种根、种条调剂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苗木培育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举办全省林木种苗管理检验培训班,进一步提高种苗管理、种子检验人员的素质。我站于20*年5月28日至30日在*举办了全省林木种苗管理检验培训班。来自各省辖市及重点县从事种苗管理和检验的骨干人员、重点种苗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共76人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林木种子、苗木检验规程,林木种苗执法管理,林木种子采收、加工、贮藏、包装、催芽等技术,林木良种审定申报办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调查及档案管理方法,优质林木种苗培育验收办法等。培训结束后,省种苗站组织了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考试。省林业厅为成绩合格人员颁发了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此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四)加强信息管理,搞好种苗调剂。种苗管理部门全力做好种苗生产供应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种苗供求信息,进行余缺调剂,全面提升林木种苗信息化服务水平。今春造林季节,省种苗站在河南林业信息网上共信息5期,调剂苗木1.6亿株,调剂种子20万公斤,为全省造林任务的完成提供了物质保障。

(五)加强种苗执法市场监管,全面提高种苗质量。一是继续做好“一签两证”的发放工作,把好种苗市场准入关。上半年全省共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150多份,标签2万余份。省站组成3个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档案与种苗生产经营者座谈和现场查看相结合的办法,检查了8个省辖市的法制建设、机构建设、种苗质量监督、种苗市场监督及林木种苗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二是严把造林质量关。春季造林时期,以省林业厅名义下达了关于对全省工程造林苗木质量抽检的通知,由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派出3个工作组,对新乡、安阳、洛阳、三门峡、开封、商丘等6个市18个县的工程造林苗木进行了抽检。共抽取60个苗批,代表100多万株造林苗木。造林苗木合格率达90%以上。全省没有抽查到的省辖市均开展了自查活动,自检数量50多个县,200多个苗批,极大地提高了全省造林苗木质量,巩固了造林成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种苗工程建设缺乏地方配套资金支持,影响项目建设;二是经济林、花卉生产没有财政投入,工作开展困难。

四、下半年工作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

(一)基本思路

坚持以种为本、以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为中心,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建设,加大优质林种苗的培育,不断丰富我省造林、育苗树种资源,为林业生态省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二)主要措施

树木的调查报告篇(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水务、农业、交通、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古树名木分级、鉴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分级规定:凡树龄在5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300至499年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100至299年的,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档并统一编号。

第三章古树名木管理

第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公共绿地养护业主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和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因迁址、拆迁、土地征用等引起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变更的,原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责任变更手续。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等;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与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保护区内原来有建筑物的,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新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及其它设施必须在保护区外。

(三)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查明死亡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日常管理与保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冠名权。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保护管理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年1次,二级保护的古树每2年1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买卖,转让、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移植、采伐古树名木的,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古树名木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一)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发现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等异常情况及古树名木死亡未及时报告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一)剥损树皮、攀树折枝、挖根摘果;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三)在树上刻划、敲钉、张贴、悬挂或者缠绕物品;

(四)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管线、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废渣等垃圾,运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挖掘、移植古树名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树木的调查报告篇(8)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12011803

1基本情况

1.1自然概况

弥勒市地处云南省东南部,红河州北部,位于北回归线附近,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03°04′~103°49′,北纬23°50′~24°40′。北依石林县、宜良县,南接开远市、西邻华宁县、建水县,东望泸西县、邱北县。地势北高南低,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类型,年平均温度17.1℃,年平均降雨量950.2㎜,相对湿度73%,最高海拔金顶山2315m,最低海拔南盘江出境处862m,相对高差1453m。土壤以红壤和紫色土为主,水稻土、砖红壤性红壤、石灰岩土次之,红壤是市境内分布最广的土壤。

1.2社会经济状况

弥勒市辖10镇2乡,129个村民委员会,7个社区居委会,1057个村小组。2012年末,总人口52.78万人,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01.0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20.23亿元;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152.1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8.72亿元。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813元,全年粮食总产量23.6万t,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029元。

1.3资源状况

1.3.1森林资源

(1)弥勒市土地总面积391127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31520hm2,占59.2%;非林业用地面积159607hm2,占40.8%;

(2)弥勒市活立木总蓄积量6931480m3,其中:有林地蓄积量6807980m3,占98.2%;疏林地蓄积量13490m3,占0.2%;散生木蓄积量25880m3,占0.4%;四旁树蓄积量84130m3,占1.2%;

(3)弥勒市森林覆盖率40.2%,其中:有林地覆盖率32.6%,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覆盖率7.6%。

1.3.2主要的野生动植物

弥勒市境内山多地少,起伏不平,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85%,加上亚热带季风的影响,小区域气候明显,为各种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据1991年云南省林业学校的植物普查记载,弥勒市有森林植物187科1169种。

主要植物:

(1)用材林树种:云南松、华山松、云南油杉、麻栎、直干桉、蓝桉、赤桉、园柏、藏柏、墨西哥柏、红椿、滇杨、喜树、梓树、黄连木、木荷、桤木、杉木、银荆、黑荆、枫杨、香樟等;

(2)经济林树种:板栗、核桃、山楂、棕榈、乌桕、油桐、茶、桑、花椒、柑桔、桃、梨、柿、石榴、杏、枇杷、枣子等;

(3)灌木树种:杨梅、余甘子、楠蚀、水红木、盐肤木、栎类、杜鹃、蔷薇、小铁子、车桑子、头状四照花、救军粮、苦刺、青皮刺等;

(4)珍稀树种:榉树、南盘江苏铁、金丝楠木等;

(5)引种树种:主要有小叶榕、高山榕、柳叶榕、印度榕、红河榕、天竺桂、云南拟单性木兰、红花木莲、亮叶含笑、杜英、石楠、海枣、木莲、荷花玉兰、蓝花楹等200多种;

(6)旱地草本:据1981年草场资源普查结果,弥勒县草类有81科485种,主要有黄背草、野枯草、扭黄茅、旱茅、白茅、龙须草、勾颖草、青香茅、紫茎泽兰、牛筋草、苍耳子、鬼针草、胜红蓟、求米草、大苞鸭趾草、狗牙根、圆叶牵牛、马塘、锦葵、龙葵等;

(7)湿地植物:根据2012年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涉及湿地植物群系52个,41科,98种,主要有喜旱莲子草、荩草、蒿草、莎草、李氏禾、木贼、酸模叶蓼、两栖蓼、红蓼、双穗雀稗、水稗、三角假冷蕨、马鞭草、芦苇、水葫芦、马来眼子菜、大漂、皇竹草、狗尾草、积雪草、茭草、薄荷、水葱、菖蒲、灯心草、过江藤、凤眼莲、水金凤等。

主要动物:

(1)鸟类:猫头鹰、昆雉鸡、白腹锦鸡、啄木鸟、鹧鸪、黑颈长尾雉、竹鸡、灰喜鹊、画眉、海鸥、野鸭、白鹭鸶等;

(2)爬行类:青蛇、麻蛇、脆蛇、眼镜蛇、乌梢蛇、黑蛇等;

(3)兽类:穿山甲、猕猴、獐子、黄鼠狼、野猫、林麝、破脸狗、赤狐、野猪等;

(4)鱼类:鲤鱼、草鱼、鲫鱼、罗非鱼、鲢鱼、银鱼、细鳞鱼等;

(5)昆虫类:松毛虫、小蠹虫、刺蛾、金龟子、七星瓢虫、赤眼蜂等。

2林业技术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弥勒市涉林案件种类繁多, 主要有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征)用林地、森林火灾、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和采伐毁坏珍稀树种、古树名木等。目前林业局固定一名工程师,当发生林业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局里临时在下设的林政科或规划队指派另一名工程师配合专职工程师进行涉林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报告未经相关的科室审核,直接提交办案单位。

2.1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薄弱

弥勒市未成立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未设立专门的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科室,发生涉林案件时均由市林业局临时指派相关科室的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而这些技术人员虽然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证书,但从未参加过相关的技术培训,未取得相应的林业案件技术鉴定资格证书,更没有参加过森林资源一、二、三类调查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因无组织作保障,导致林业技术鉴定工作各人为阵,形成无序局面,这不利于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学识交流和水平的提高。另外,当当事人对技术鉴定结果有争议时,无权威鉴定单位作裁决,这不利于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办案效率。

2.2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具有时效性强、工作量大、危险性高等特点,由于弥勒市缺乏相应的工作和保障制度,涉林案件技术鉴定都是由市林业局临时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自由性大,责权利不明确,分工不细致,致使鉴定人员工作热情不高,责任心不强,鉴定工作不仔细、报告内容不详实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结果不审查,盲目轻信,拿来就用,其准确性和客观性往往得不到办案单位和当事人的认可,容易导致案件复查。

2.3依据不统一,数据不客观

当前弥勒市对涉林案件技术鉴定的方法、依据以及引用的数据尚未统一,鉴定过程中各自为政、五花八门,凭自己的经验进行,如对盗伐案件中蓄积量的计算,非法占(征)用林地的面积计算,森林火灾案件中植被恢复费是否计入、经济果木林的损失计算等,出现不同的人对同一林地所做的鉴定结果不一致,不能客观反映实地的情况,这样不仅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鉴定报告中同样存在内容不全面、重点不突出、行文不规范的问题,其附表的填写和附图的制作专业名词不规范,未统一格式,图纸误差较大,严重影响了案件查处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4法律意识淡薄,鉴定工作困难

林业案件的特点,主要发生在交通不便,山高坡陡,当地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地方,往往报案不及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案发现场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大量证据灭失或发生改变,给林业技术鉴定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对策和建议

3.1成立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员

建议弥勒市林业局成立林业技术鉴定机构,办公室设在业务性较强的科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办公,配备目前较为先进的林业调查工具、设备。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人员, 除拥有林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外, 还需参加过森林资源一、二、三类调查,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地履行林业技术鉴定工作职责,在本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的造诣,是本专业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并参加过省州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班的学习,取得合格证书。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要不断提升鉴定人员的法律知识、职业道德意识、业务技术水平。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报告,事关社会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严守鉴定纪律,需经鉴定机构审定后,提交办案单位,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3.2完善制度建设,提供保障措施

林业技术鉴定工作,是野外作业,技术含量高,条件较为艰苦,风吹日晒雨淋、遇毒蛇是司空见惯的事,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激励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提供保障是完全必要的。鉴定人员极易受到意外伤害,建议对林业鉴定技术人员实行特殊的劳动保障制度,政府部门应安排出一定的经费给鉴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给予鉴定人员相应的补助或奖励,使责任和利益挂钩,提高鉴定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效打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完善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误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3.3规范鉴定方法,统一技术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公平处理涉林案件,使鉴定结果能够客观地反映真实状况,切实减少因技术标准不统一而出现的鉴定结果不同的现象发生,结合弥勒市的实际情况,针对鉴定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弥勒市林业局应出台《弥勒市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林业技术鉴定的原则、要求和工作程序,技术鉴定的含意和分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鉴定报告要求,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等,分别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非法占(征)用林地案件,森林火灾案件,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件,非法采伐、毁坏野生植物案件,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案件的技术鉴定,明确统一的技术标准,明确计算方法,确认引用数据出处,规范报告文本格式和附表、附图等,注重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鉴定方法有章可循、测算标准有据可依、鉴定报告内容详实、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3.4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弥勒市广大的农村是森林资源保护的前沿阵地,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对搞好森林资源管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林区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森林保护工作中来,积极举报涉林案件、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工程技术人员搞好鉴定工作,达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打击林业违法犯罪、保护现有森林资源、保护国家生态建设成果的目的。

3.5制定林业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需要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的2位以上技术人员才能完成,各类案件错综复杂,鉴定成本较高,可向申请林业技术鉴定的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按毁坏林地的面积或林木蓄积的多少来收取费用。费用可用来更新技术设备,并奖励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人员, 谁鉴定谁负责, 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提高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正确率。

参考文献:

树木的调查报告篇(9)

为保证绿化成果,提高树木栽植成活率,采取多种提高园林树木栽植成活率的措施,对各个施工单位所有栽植树木进行全面统计,计算出各施工单位的树木成活率,评定栽植效果。对新栽树木进行成活与生长调查,分析成活与死亡的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指导今后的实践。

1 树种规划原则

1.1树种选择的原则符合森林植被的分布规划;以乡土树种为主;选择抗性强的树种;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相结合。

1.2树种规划原则的具体应用一是要调查本地原有树种的生态习性,对环境的适应性、抗污染性、生长状况,发挥的效益等。同时,也要了解外地引进树种的生态习性,对现在环境的适应性、抗污染性、生长状况及发挥的效益等。二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查阅历史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本地自然条件选择骨干树种,包括城市干道的行道树的骨干树种和其他骨干树种。三是制定主要的树种比例包括乔木与灌木的比例(应以乔木为主,一般占70%,灌木占30%左右),落叶树与常绿树的比例,草坪的比例。四是树种的抗性选择通过各地树种的分析,根据各地区不同环境、地理特点,以科学性原则、经济合理性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为指导,合理选择不同树种的种植,以便形成一个良好的地理生物群落。

2 树木栽植方法步骤

2.1抢抓时间,适时早栽 早春温度较低,苗木处于休眠状态,土壤比较湿润,加之土壤温度逐渐回升,有利于早生根,容易成活,这是提高树木成活率的关键时期。为提高树木成活率,各个施工单位紧抓春季植树的有利时机,抢抓时间,抢抓树木栽植工程进度,争取在夏季来临前完成绝大部份树木栽植工程量。

2.2狠抓栽植质量,保证栽植成活

抓质量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2.2.1植前保湿,保证栽合格苗木 据调查,生产实践中成活率的高低与植前苗木是否保湿有着密切关系。苗木出圃后,如不栽植要及时进行假植,以保证苗木体内水分的平衡。若苗木需长途运输,要对苗木根部进行保湿护理,避免风吹日晒将根抽干。对失水苗木,存在病虫害的不合格苗木,坚决予以清退,保证栽植合格的苗木。

2.2.2进行苗木处理,按实际情况适当修剪 苗木栽植前要进行根干修剪,用剪子把烂根、残根剪掉,烂根剪到露白为止,好根也要稍剪一部分,一防病根处传播病害,二利愈合,刺激萌发新根。同时修剪枝、叶、干,减少水分蒸腾,枝干剪口处涂漆以防抽干。有条件的工地树木栽前根系可浸水,使苗木充分吸水,这也是保证成活的有效措施之一。

2.2.3严把栽植技术关 栽植树木要求按要求挖坑,穴深应相当于苗木根系长的1.5~2倍;同时表心土要分开,尽量不打破原土层分布。苗木扶正人穴回土时,适当上提树苗,使根系舒展与土充分接触,再踏实千周的土。苗木栽植深度一般比在原苗圃内埋土深度略深。

2.2.4栽后及时浇水 苗木新植后,立即浇定根水,要求浇透浇足,待树盘内略干时,可加细散土或杂草覆盖,

减少蒸发,四月份可浇二遍水,五月份再浇一遍水就能够保证树木正常需水,提高成活。

2.3栽后养管保成果

2.3.1扶正培上 对于倾斜的树木应采取措施扶正。如果树木刚栽不久发生歪斜,应立即扶正。否则,落叶树种应在休眠期扶正,常绿树种在秋末扶正。

2.3.2水分管理 主要是灌水和排水。多雨季节要特别注意防止土壤积水,高温干旱时注意抗旱。对于枝叶修剪量较小的名贵大树,在高温干旱季节有必要通过树冠喷水增加冠内空气湿度,从而降低温度,减少蒸腾,促进树体水分平衡。

2.3.3抹芽去萌与补充修剪 在树木移栽中,经强度较大的修剪,树干或树枝上可能萌发出许多嫩芽和嫩枝,位置不合适的应尽早抹除;对受到损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枯梢应及时疏除或剪至嫩芽、幼枝以上。

2.3.4松土除草施肥 按树木实际生长情况,可结合松土进行除草,每20~30 d/次。在移栽的第一个夏季可以在土壤中施用化肥稀释液,但施用的肥料不能太多、太浓,防止过量。

3 结论与建议

在施工单位计算出自己所栽植树木的实际成活率后,分析树木生长不良和死亡的主要原因,按树种统计成活率及死亡的主要原因,分清属技术原因、责任原因还是不可抗力等原因,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进一步提高移栽成活率的措施与建议。

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如下:树木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栽植材料质量差,根系不发达,挖掘时严重伤根,假土坨,根量过少;其次是土壤干旱失水或渍水;第三是人为活动的影响。

针对以上结论建议如下:

树木的调查报告篇(10)

文山松毛虫是文山州主要的病虫害之一,也是日者镇最主要的松林病虫害。通过对文山松毛虫10年来的监测防治,松毛虫每隔3~5年爆发1次,而且遭遇极端天气后果更严重。2009年、2013年,日者镇松毛虫大面积暴发,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在县政府、县森防站的大力扶持下,在日者镇实施了大范围的药物防治,对文山松毛虫病虫害起到了很好的防治效果。除了采取药物治疗,还要加强对文山松毛虫的监测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治的前期准备工作,以此缓解文山松毛虫给林木种植户造成的损失。

1 文山松毛虫调查现状

通过对日者镇文山松毛虫的病虫害调查结果表明:日者镇每年都有松毛虫出现,高发期在每年的2~3月和7~8月,但较少危害松树。2009年、2013年,松毛虫病虫害发生面积为533.33hm2、713.33hm2。文山松毛虫病虫害的爆发区域主要在日者、打磨山2个地方,达到严重危害程度的有河边村、水塘村、打磨山村,2015年没有发生文山松毛虫害。

从调查数据分析,2016年,日者镇松毛虫不会出现大面积病虫害现象,但仍然有部分林地的虫口密度偏高,极易发生虫灾。针对此种现象,根据松毛虫的调查结果,部分松林地采取预防性防治。与此同时,加大对松毛虫的监测力度,并建立文山松毛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治理病虫害。

2 文山松毛虫监测

2.1 文山松毛虫虫害发生时间段监测

日者镇的地貌特征多为山地,因此,松树的种植量较广,因而每年的文山松毛虫病虫害爆发期一到,会有大批量松树受到病虫害的威胁。通过对文山松毛虫虫害的调查发现,每年文山松毛虫病虫害发生时期多半集中在2~3月、7~8月,而7~8月由于气温较高,雨量丰沛,是文山松毛虫活动频繁期,这时段给松树造成的威胁最为严重。根据2013年文山松毛虫调查人员对该时间段的病虫害统计发现,轻度病虫害松木区713.33hm2、重度病虫害区2002。由此可见,本次病虫害不仅波及范围大,而且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2 文山松毛虫病虫害的固定监测点与临时监测点

为了更加准确获知文山松毛虫病虫害爆发时间,减轻虫害对松木造成的影响,需要对文山松毛虫进行全方位、及时地监测。对文山松毛虫病虫害严重区域设立固定监测点,重点监测每年文山松毛虫爆发的2个高发期,如果在固定监测点发现虫情,在调查各个临时监测点。在高发期,每10天监测1次虫情,并向县森防站报告。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及时巡逻林区,发现虫害及时上报林业站,林业站接到报告后2天内到场落实,确定后向县森防站电话汇报,并填写监测报告,注明发生村寨、林班、小班、面积、虫口密度等情况,并上报县森防站,以便森防站及时调运药品进行防治。

3 文山松毛虫的防治方法

3.1 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是文山松毛虫病虫害防治的最佳方法。文山松毛虫自然天敌种类异常丰富,数量庞大,是松林生态系统食物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松木种植人员通过保护文山松毛虫天敌,实现松木生态系统的自我调控,借助食物链,达到消灭文山松毛虫的目的。除了天敌防治外,文山松毛虫病虫害还可以采用生物防治剂,例如,采用“森得宝”粉剂治理病虫害。

3.2 营林防治

树木的调查报告篇(11)

Key words:Ginkgo tree;Damage;Forensic identification

1 案情简介

江苏苏中T市原告余某与被告裴某系邻居关系。原告的住房在路北,被告的住房在路南。2014年6月8日,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而非法将原告家的2棵银杏树的皮剥掉,导致银杏树全部死亡。原告报警后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果。原告索赔未果起诉到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我所进行司法鉴定。

2 材料和方法

2.1 书证审查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我所接受委托后指定2名国家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组承办此案。鉴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书证审查;采用专家评估法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2 现场勘验 2016年1月20日,鉴定组在T市人民法院法官的陪同下,到案发地对涉诉银杏树进行现场勘验,原告到场见证。涉诉银杏树南北方向排列,位于南北向河道的西边。

3 结果与分析

3.1 现场勘验结果

3.1.1 涉诉银杏树的生长环境 经现场勘验,确认:(1)涉诉银杏树种植的土壤属于壤土,与当地大面积生产土壤质地基本相同;(2)银杏树生长的地势平坦,排水通畅;(3)树木地面无水土流失,根系无裸露;(4)树冠投影范围内无道路、无排放废气、废水、废弃物,无有毒有害物品污染。

3.1.2 涉诉银杏树的主要技术参数 勘验日可见:(1)南侧银杏树高约8.7m,主杆地径26.8cm,米径23.3cm,树杆中下部部分树皮被毁损,树皮毁损处最长102cm,宽度19.5cm;主杆有3个一级分枝,呈东向、西向、北向3个方向排列。经检测,该树上部分枝仍见存活特征。(2)北侧银杏树高约7.3m,主杆地径26.5cm,米??22.3cm。主杆中下部树皮被环剥,环剥高度最长处为79cm,最短处为61cm。主杆有3个分枝,呈北向、南向、西向3个方向排列。经检测,树枝未现明显存活现象。

3.2 经济损失的估算

3.2.1 林业苗木资产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鉴定组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市场公开原则。现行市价法以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的评估方法。本案采用市价法对特定时段(2014年)涉诉银杏树不可恢复林木损失(L)估算,按“毁坏前林木价格(A)与价格减损比例(R)的乘积,扣减被损坏部分的残值(B)确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公式为:L=Σ(A×R-B)。

3.2.2 几点基本推定 鉴定组依据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和调查了解的结果,作出以下几点推定:(1)涉诉银杏树木的产地环境符合国家林业标准;(2)原告掌握了银杏树生产管理的基本技术,其管理水平、生产成本、林木收益等与苏北地区同行业生产的一般水平无显著性差异;(3)林业生产资料(如农药等)不存在限制因素。

3.2.3 涉诉银杏树损失(L)的估算 (1)涉诉银杏树损毁前的价值估算。鉴定组通过生产调研,收集了苏北花木市场交易案例的典型资料,建立了银杏树米径X(20.0~25.0cm)与树木市场价格Y(均价)的数学模型:Y银杏=205.68X-2633.1,相关系数r=0.9804,经检验达到极显著标准。本案南侧银杏树米径23.3cm,根据数学模型,其市场均价估算值2159.24元;北侧银杏树的米径为22.3cm,依据数学模型,其市场均价估算值为1953.56元。

(2)涉诉银杏树价值减损比例(R)的确定。涉诉银杏树南侧一棵主杆中下部树皮部分被毁损,上部分枝仍见存活特征,损失比例约为15%;北侧银杏树未现明显存活现象,推断其已死亡,损失比例100%。

(3)被损银杏树的残值估算。死亡银杏树的木材仍具有部分(残留)价值。根据银杏的形态特征,鉴定组认为死亡银杏树的木材材积以主茎树木与第一分枝的材积和为宜。根据《活立木材积表》中《平原及“四旁”阔杂一元立木材积表》并计算得,北侧银杏树材积为0.1854m3。据调查,银杏木材在2014年的市场平均价为790元/m3,则被损银杏树的残值为146.47元。

(4)损毁银杏树木损失L的估算。将上述数据代入公式L=Σ(A×R-B),计算得损毁银杏树木的损失额为2131元(取整数)

4 司法鉴定意见及采信情况

根据鉴定结果,我所提出了明确的鉴定意见:2棵受损银杏树的经济损失估算值为2136元整。T市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进行开庭,鉴定意见经质证后被法院采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银杏树损失21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规定时限内,被告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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