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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心得体会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4 15:09:22

酒驾心得体会

酒驾心得体会篇(1)

作者简介:黄小英,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刑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测谎技术,侦查心理,侦查学。

一、引言

据我国交通部门报道,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至少高出5-6倍;随着BAC数值的上升,个体在注意力集中、动作稳定性与深度知觉等心理维度方面会受到显著的影响,从而难以应对驾驶过程中的应急情况;朱云凤等人在分析632例涉嫌酒驾血样后指出,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率与BAC无正相关,但酒驾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60.7%的交通事故与饮酒有关。基于此,国家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酒驾入刑”政策,通过现场检测驾驶员BAC数值来判定其是否属于酒后驾驶。这一政策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酒驾事故发生率却实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在一些乡镇路段或是检测力度不强的时段,由于酒后侥幸心理和乙醇所致的冒险心理的作用,未能被及时检测发现的酒后驾驶行为还是存在的,这就给后续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尤其是“酒驾入刑”政策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后果会强化一部分人的趋利避害心理,使错失有利检测时机的事故鉴定变得更加困难。

二、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假设

近年来,心理测试技术凭借其事后检验事发当时真实心理痕迹的技术优势,开始进入酒驾办案部门的视线。该技术由专业人员借助多参量测谎仪收集、分析被测人在相关问题上的心理生理反应以确定其与特定事件的相关程度,从而为谎言识别开启了可能。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BAC检测,特别是如果存在肇事者主观逃避检测的情况,那么当事人事后谎称非酒驾的概率会普遍上升,此时可能就需要借助心理测试技术来识别谎言。但是基于血液中乙醇浓度会影响到驾驶员的意识状态这一事实,因此,能否使用这一技术的关键在于必须考察被测人在事发当时的意识状态。如果事发当时被测人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那么即使事后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其结论也是无从考证的。只有被测人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有所感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心理测试,哪怕是进行缄默测试。那么酒后驾驶员对事故是否有感知呢?常听被测人在测前谈话时辩解自己事发当时已经“烂醉如泥”了,殊不知,古语“烂醉如泥”形容的是一个人由于饮酒过量而醉得瘫成一团,扶都扶不起来的样子,而任何一个酒后驾驶员既然可以进行驾驶行为,可见其根本没有达到“烂醉如泥”的程度,因此,试图谎称事发当时是无意识来逃避承担事故责任是不成立的,这与因吸毒致幻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早已被界定为犯罪是一样的道理。更大胆的假设是:即使事发当时驾驶员因为饮酒已经快要到达意识障碍的临界点,但是突发的事故对大脑绝对是个强烈的外部刺激,它会将大脑拉回到意识层面上来,从而恢复对自身与环境的感知,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原理假设。

三、问卷调查显示酒后九成以上个体的意识状况符合心理测试技术要求

(一)研究设计

(二)研究结果

问卷主要针对个体饮酒后的意识状态开展调查,分为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醉酒后行为控制力状况,以及醉酒后主动驾车与被动驾车的经历调查;为进一步了解酒驾事故后逃逸现状,并能够将之与心理测试技术有机联系起来,问卷最后还考察了被调查者在经历无目击证人的酒驾事故后的第一反应以及对心理测试的接受态度。下面是具体的数据说明:

1.个体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对比:

如上图显示,不论是饮酒未醉还是醉酒状况,个体对酒后所经历事件有感知的比例明显要大于无感知比例,其中49.1%的未醉个体及35.6%的醉酒后个体表示自己完全记得酒后所经历过的事情,对酒后事件有部分记忆的比例分别为45.9%与53.5%(这里特别强调了假设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对酒后所经历事件完全不记得与选择其它的比例总和仅为6.7%与10.9%。

2.关于醉酒后个体行为控制力状况的调查显示: 38.9%的人表示醉酒后其控制力是正常的,而有51.5%的人认为自己在醉酒的情况下控制力会有些失控,但还是能够完成自己想要做的事,只有9.5%人表示醉酒后自己会完全失去控制力,不能完成正常的行为活动,可见即使在醉酒状态,绝大部分的个体对于自己经历过的事件还是具备一定控制力的。

4.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分类如下表:

6.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提到的那五位实案被测人在心理测试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对酒后事件的感知度基本为零,酒后行为控制力差,5个人均表示自己在酒后不会主动驾车;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回答上,他们均没有选择逃逸;在说谎与否的问题上,他们全部选择不会说谎;在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测试问题,只有一个人选择不愿意。

(三)结果分析

1.酒后绝大部分个体可以良好感知所经历事件,并且能够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未醉状态下95%的人表示如果发生事故会有感知,即使在醉酒状态下这个比例也达到89%;完全不记得的比例分别仅为4.7%与7.8%,这样的统计结果已经不能成为阻碍心理测试技术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充分理由。另外只有9%的人表示自己在醉酒后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就意味着这部分人已经不具备进行安全驾驶行为的能力,因此,这个数据对于在酒驾鉴定中是否可以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也就失去否决意义了。

3.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查对象中有355人为公职人员,他们的说谎率高达60%,远高于非公职人员的17%,这可能跟酒驾入刑以后,刑罚处罚结果对公职影响严重有关系。同时,通过此次在全省范围内的问卷调查研究,为宣传禁止酒驾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尤其是对于接受调查的所有公职人员来说,也是一次深刻的受教育的机会,而这也是本研究的意义之一。

4.另外,上文所提到的五位选择不会说谎的实案被测人均未能通过心理测试,其中3人在测后谈话中做了如实供述;这样的结果与他们在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上的回答是完全不吻合的,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此类案件鉴定的契机。

综上,不足一成的个体在醉酒后会完全失去行为控制力,但是绝大部分个体表示如果酒驾发生事故是有感知的。因此,对酒驾事故当事人事后进行心理测试是符合技术要求的。

四、实案剖析证实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效果明显

由于问卷调查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仅凭上面的数据统计结果仍然无法完全认定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酒驾事故鉴定是可行并且有效的。为了更好地印证这一点,下面将结合近年来接受心理测试委托并成功侦办的酒驾案件,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一)实案一

事故发生在2009年的某一个夜晚,两工友聚餐饮酒后骑摩托车回工厂的路上,为了避让一辆逆行自行车而失控撞向路边的花圃,其中一人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外一人受轻伤,并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由于幸存当事人事后坚持否认自己是驾驶员,而伤痕鉴定结论虽与其陈述有一定的出入,但也无法确定驾驶员身份,致使案件迟迟无法结案。接受测试委托之前,考虑到没有酒驾鉴定实战先例,测试人员也曾质疑过此项技术是否可以用于考察酒后个体,但是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测试人员做出了如下判断:不论被测人是否为驾驶员,既然他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至少可以肯定一点,他当时意识是清醒的,这就意味着他很清楚事发当时谁是驾驶员这个问题,因此,他就满足了心理测试的前提条件。对幸存者傅某的测试结果表明其在相关问题上存在说谎的倾向,未能通过测试。测后谈话时双方进行了艰苦的心理较量,最后被测人对这一测试结果无异议,并亲口承认为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才谎称自己是乘车人。

这起酒驾交通事故,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责任认定难以进行,给办案单位及遇害者家属造成困扰。心理测试人员在全面分析被测人对事故的感知度基础上,坚持只要经历过事故就一定会有相应的心理痕迹的原则,成功还原了事实真相,从而开启了我鉴定中心应用心理测试技术鉴定此类案件的先例。

(二)实案二

发生于2013年初某个凌晨的这起事故,办案民警接110报警称有一车辆冲上路边导致配电箱爆炸,到场民警联系肇事司机未果(事后司机林某称被朋友送医救治,无法接听电话),只好扣押肇事车辆等待车主到来。肇事司机林某第二天中午才出现,声称自己是疲劳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是基于第一时间报警电话里所称的驾驶员并非林某,而且肇事者未受重伤(轻微脑震荡)却不等民警到场自行离开现场,并且就医时谎称被玻璃门撞到而漏过BAC检测等原因,经办民警怀疑肇事者事发当时存在酒驾的可能性,如此一来,就可能引发二级案件――“骗保”的发生。

此案也是由于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检测,致使案件陷入被动的境地。心理测试人员在分析之后认为即使肇事者在事发当时意识模糊,但冲撞配电箱导致爆炸这一事实对其大脑的刺激肯定是很强烈的,以至于肇事者在第一时间里对配电箱爆炸这一后果进行了心理归因,并且主导了上述一系列逃避责任的反常表现。正是基于这一假设,测试人员大胆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并在测后谈话中得到其承认酒驾的供述。

(三)案例分析

上述这两起酒驾案件,均由于错过对肇事者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测试的最佳时间,给后续的事故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心理测试技术在分析判断被测人在事发前后心理变化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在事发当时心理意识感知状态,从而为此项技术在酒驾案件鉴定中的应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以上两起案件的成功突破及近年来积累的成功案例,都在证明着同一个问题:酒驾事故鉴定中应用心理测试技术是可行的,只要肇事者在事发当时还没有完全丧失主观意识,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来辨别真伪,还原事实真相还是很有效的。

酒驾心得体会篇(2)

  为进一步打牢拒绝酒驾、醉驾的思想基础,教育引导党员文明驾驶,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今天我们XX党支部组织开展“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主题党日。下面利用一小时时间由我主持讲授“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专题党课,希望通过这次授课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酒驾警钟,以违纪案例为鉴,严明纪律,做到拒绝酒驾,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说到酒驾,很多人都能想起一些因此上了新闻的名人,因为喝酒的事儿影响了事业,甚至付出了生命。2005年,香港演员XX,酒后驾驶,撞上了一辆大巴旅游车,被判处刑事拘;2010年,著名主持人XX,与同事吃饭的时候喝了点小酒,大意轻敌,驾驶着自己的车离开酒店,在路上被交警查到;2011年,著名音乐人XX,因为酒后开车,因此导致了多辆车追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2012年,著名演员XX,喝酒驾驶一辆路虎回家,被交警查处;2017年,央视主持人XX,与朋友聚餐以后。驾驶自己的车上路,发生了轻微的刮蹭事件,判处由他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了这些名人酒驾,还有XX等人因为酒驾而被刑事拘留,影响了事业的发展。还有一些名人因为酒驾,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比如,演员XX,小品演员XX,唐朝乐队的贝司手XX,著名歌手XX等人。这真是非常惨痛的经验,付出了血的代价。

  一、认识酒驾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的日子过得越来越好,家家户户都有了辆小车,这是好事。中国有个风俗:“无酒不成席”。因而为了应酬,喝酒的事务也越来越多。于是大家都习惯用酒来办事,这样就形成了喝酒能办事的下意识。酒桌上推杯斟饮,一杯又一杯,让人们只想着眼前事务,但失去理智,忘却了自己还是一位司机,正是如此,酒驾就不由得产生了,酿成了许多不可弥补的损失。

  什么是酒驾?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正常人喝一杯200毫升的啤酒后,酒精浓度即可达到20mg/100ml的酒驾标准。如果喝了3两低度白酒或2瓶啤酒,酒精浓度可达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当然,个人体质不同,这个数字可能略有差异。

  酒驾的几大误区:

  误区一:“隔夜酒”也算酒驾?前一晚喝多了酒,以为睡一觉就没事了,结果第二天开车出门却被交警查出酒后驾驶!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隔夜酒驾”。关于“隔夜酒”的案例,其实重点不在于是否“隔夜”,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饮酒的时间过去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酒驾(醉驾)。

  误区二:酒量大,喝一点不碍事。大量饮酒后血液的酒精含量会跟着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而相对的,酒量比较小的人在喝了稍稍喝了一点酒后,虽然还达不到酒驾或醉驾标准,实际上人就已经醉了,神智开始不清,这时候开车就是非常危险的。所以,不能根据自己的酒量来自断定是否酒驾。

  误区三:喝了酒休息一会就能开车了。血液里酒精的代谢需要一定的过程,酒精浓度数值的高低与酒后时间长短有关,体质不一样,酒精代谢的速度也不一样。如果只饮一杯啤酒或饮一杯红酒,至少要经过6个小时的代谢,才能再开车。而如果是饮了低度白酒3两以上,考虑到个体和环境等差异,至少要经过20到24小时才能开车。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取决于很多因素,喝完酒过多长时间酒精才能挥发干净,并没有一个固定数值。每个人的身体对酒精的反应都不同。

  误区四:酒后多喝水就能稀释酒精含量。遇酒驾查询时,靠喝水、抽烟、吃口香糖等方式来让口腔酒精含量下降是没有用的。因为酒精检测仪检测的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仅仅是口腔里的。酒精是一个逐渐代谢的过程,这个过程长达十多个小时,体内酒精含量也呈从低到高再逐渐降低的趋势,所以,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误区五:药酒、保健酒不是酒。交警曾经查到过一位老年酒驾司机,辩称自己喝药酒、保健酒来强身健体,是用各种药泡制的。应该是“药”,不是“酒”。提醒:饮用酒精泡制的各种药酒保健酒以及酒精饮料,超过检验标准的,都属于酒。

  误区六: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许多人认为酒后骑摩托车,不算酒驾,但事实上,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酒后骑行都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误区七:酒后挪车不属于酒驾。饮酒后因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已经受到了 酒精的麻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在此种情况下,极易发生危险事故,对周围不特定人群的安全造成威胁。故而该类行为也同样属于酒驾。提醒司机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挺而走险,饮酒后不要走上驾驶室,就算挪车也违法。

  误区八:服用醒酒药。各类醒酒药在网上热卖,一些产品标榜不仅可以养肝护肝,而且可在20分钟内起效,达到缓解酒醉症状,应付酒驾检测。服用醒酒药可能会降低酒精对身体的损害,加快分解酒精。但是并不能保证能立即降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所以还是不要铤而走险。

  这些误区,大家应该都了解了吧?我认为归结为一点,就是许多酒驾者对酒驾最大的误会,就是对自己的盲目自信以及那一瞬间的心存侥幸。

  二、酒驾的危害

  (一)喝酒对人体的影响

  酒精进入血液之后,会影响人体内的很多器官,表现最为显著的就是对神经系统(包括大脑)的影响。在这里,酒精可以看做是中枢神经系统的某种抑制剂,它减慢了脑细胞和体内其他神经间相互交流的速率。同时,酒精也会减弱前额叶皮层的功能,这是大脑中负责高阶认知过程(包括推理和判断)的部分。此时,人体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前额叶皮层的功能也在被破坏,这使得人的判断力更加低下,反应迟钝,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将会极大增加发生事故的机率。

  (二)酒后驾车带来的社会危害

  说到酒驾危害,我们先来看一段警方通报。2019年6月8日福建莆田仙游县发生一起因醉驾导致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时间为凌晨3点35分,做水产生意的柯某正在和工友忙着卸货拣货时,忽然一辆红色轿车飞速撞上他们,随后又撞上路中间防护栏。柯某和工友郑某被撞飞躺在血泊中,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调查,肇事者陈某,90后,当晚与朋友在酒吧聚会,散场后驾车载着4名朋友返回。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陈某看到了前方路边停靠的货车和正在卸货的工人,想踩刹车、打方向,但因酒意上涌,手脚不受大脑控制,最终导致悲剧发生。经鉴定:陈某血液酒精含量132.96mg/100ml,为醉驾,同时还存在超速违法行为。据陈某供述:“知道喝酒不能开车,当时觉得离得近,没几分钟就到了,那么晚了也不会有警察查,这才开的。”据了解,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严惩,同时与其一同喝酒的同车人员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一场场惨痛的醉驾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一幕幕血淋淋的人间悲剧,发人深省。人类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日新月异,一条条宽阔的马路,一辆辆奔驰的汽车,在改变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同时,却因一些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醉酒驾驶而酿成大祸。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近5年来平均每年导致交通事故1.09万起,造成4054人死亡、1.16万人受伤,是导致交通伤亡事故的重要诱因之一。从这个数据分析可以看到,平均每起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造成0.37人死亡、1.06人受伤,即大约每3起事故就有1人死亡,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醉酒驾驶已成为马路第一杀手。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讲,都只有一次,都是弥足珍贵的。每天,看到那么多的醉驾事故,看到那么多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看到那么多的家庭支离破碎,看到那么多的亲人从此阴阳相隔,我们还能无动于衷吗?我们还能不汲取教训吗?我们还能继续醉酒驾驶吗?

  同志们,不知道你们有没有酒后驾驶的经历,如果有,那么请您记住“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这句老话。当你们心存侥幸地上路时,当你们容许那些违法行为在你们身上发生时,当你们开车醉醺醺高速行驶在道路上时,你们是否清楚数条鲜活的生命正掌握在你们手中,你们的方向盘也许正将那紧紧相连的生命驶向地狱,你的严重交通违法将碾碎你和他人欢乐和谐的家庭。

  三、酒驾的后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将受到何种处罚?

  一则酒驾处置通报:2019年6月19日晚23时19分许,交警在夜检行动中发现,一辆白色小车驶近检查点时,突然变更车道,似乎有意躲避检查。经拦停检测,驾车男子血液酒精含量为38.9mg/100ml,为酒驾。经调查,该男子为驾校教练,其所驾驶车辆悬挂教练车号牌,属于营运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男子被依法处罚款5000元、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同时其驾驶证也被吊销,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这也意味着他失去了教练从业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对醉酒驾驶的刑罚是什么?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党员酒驾将会受到何种处分?

  酒驾处分: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醉驾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下面宣读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13名处级领导干部酒驾醉驾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1.哈尔滨市道里区人防办原主任、党支部书记夏晶醉酒驾驶问题。2017年12月30日22时,夏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香坊区公滨路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1月6日,香坊区法院判处夏晶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夏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中心原副主任金世洲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1月18日0时,金世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世茂大道与祥安南大街交叉口时被松北区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2月7日,松北区法院判处金世洲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金世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副局长王岩木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29日19时,王岩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金牌大道4公里200米处时被度假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王岩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直属支队原支队长魏行舸(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31日20时,魏行舸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香坊区公滨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魏行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杜国林(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16日20时,杜国林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道里区景江东路时被顾乡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杜国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省国土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副处长宿永斌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12日18时,宿永斌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世纪大道与民生路口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岭西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宿永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绥化市农业委员会副调研员赵宝军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9日13时,赵宝军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北辰街与新兴街交叉口时被绥化市交警支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赵宝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副调研员赵凯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2月11日21时,赵凯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珠江路与红旗大街路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赵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原副处级检察员张杰(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29日12时,张杰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南大街与红星乡路交叉口时被鸡西市鸡冠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张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李相臣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2月3日22时,李相臣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红旗大街与珠江路交叉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李相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双鸭山市商务局副局长刘恩忠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2月20日19时,刘恩忠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滨水东路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刘恩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双鸭山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佟小范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22日20时,佟小范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中植路中段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尖山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佟小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佳木斯市职教集团管委会主任高光晟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23日14时,高光晟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沃尔德路被佳木斯市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高光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公务员违法将会受到何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将会受到何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拒绝酒驾从我做起

  通过前面三部分学习,我们应该能充分认识到“禁酒驾反醉驾”的重要意义。要自觉强化监督,做到“零酒驾”,坚决维护党员先锋的形象。请大家一定要牢记禁令,守纪律、守规矩,将酒驾的危害和结果牢记于心。拒绝醉驾关系你我他。我们要告劝自己的父母、亲人和朋友,一定要从这些血淋淋的事故中汲取教训,千万不要忘记交通法规,千万不要把生命当做儿戏,在亲人每天开车上路前嘱咐他们一句“开车莫饮酒,安全行驶,文明行驶”。我们也要从自身做起,坚决不乘醉驾车,让醉驾远离我们,让平安伴随我们。

  人们喝酒时,常常抱着“喝一杯没关系”的心理,不自觉地一杯又一杯的下了肚,于是慢慢的就喝昏了头,以致头脑不清,就产生了一桩桩的惨案。为了避免发生这样的事,首先请大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其次,当你是作为一名司机的时候,别人向你端来酒杯时,你应当义正严词的说:“对不起,为了他人幸福和自己幸福,我不能喝!”让我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喝了酒之后怎么办?喝酒后的正确处理方法:1.打电话告知家人,请求接送;2.使用“酒后代驾”服务;3.步行回家;4.为醉酒者友情叫车。

酒驾心得体会篇(3)

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1]。2009年7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李刚、罗毅两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出快件,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李刚分析说,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而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按国际惯例,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仅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就导致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025亿元[2]。

(二)酒后驾车的原因

1、与传统酒文化有关。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其历史可上溯几千年。酒,自古以来被誉为玉液琼浆,它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中国人注重亲情、友情、面子,强调礼尚往来,只要想喝酒,总能找得到理由,找得出必要性。统酒文化传承新的发展,所谓无酒不成宴、无酒不成欢、无酒不成礼、以酒为敬、以酒为乐、以酒解愁、以酒消遣、以酒量论英雄等。“酒场”已渗透到国人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酒场”对于国人来讲,已不单纯是一个“酒场”了,已经上升到是增进感情,加强联络、互通有无、祝福排忧的层次了。谁也无法阻止也无权阻止人们饮酒,这种场面醉酒的人多,酒后驾车的人也就多了,造成交通事故也就不足为怪了。

2、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私家车数量急遽增多。因汽车的迅猛增,加之受酒文化的影响,必然造成现阶段酒驾现象的增多[3]。据我国公安部2005年1月14日举行新闻会通报《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显示,1996年至2004年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4]。

3、我国法律环境下,对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较其他国家放得过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在驾驶人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而酒后驾车标准美国0.08%,日本0.05%,德国0.03%,瑞典规定饮酒驾车最严格的国家,即达到0.02%即为饮酒驾车。我国对酒后驾驶及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规定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只要没有醉酒或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及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罚就是暂扣驾驶证和最高罚款也不超过2000元。

4、驾车者的盲目自大、自信,导致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其实有很多醉酒驾车者有过不止一次交通事故的记录,换句话说有很多人饮酒驾车出过交通事故之后,并没有放弃再次的饮酒驾车。这就反映出他们非常相信自己能够轻易避免。一项网络调查显示,70.0%的人首选“司机有侥幸心理”,69.8%的人认为是“违法成本过低”,64.1%的人表示“公众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薄弱”,59.2%的人表示“公众普遍缺乏尊重生命的责任意识”,22.0%的人选择了“代驾市场没有形成规模”[5]。

(三)酒后驾车的各种预防措施

为了解决酒后驾车,避免由此而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社会和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可谓不遗余力。其中的主要措施包括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同乘处罚、酒后代驾以及进行酒后驾车危害的广泛宣传教育。那么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如何,本文独辟蹊径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这些预防措施一一进行考察。

二、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

在车上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能自动识别喝酒高峰时间段,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若超过国家标准汽车则无法启动。防止驾驶人检测作弊的防酒后驾驶系统能够自行检测报警,体积小,成本低,智能化程度高,通过仿真可知该系统采用传感器数据模糊控制算法融合具有更高的精确度,对汽车的安全性能提升具有较大作用,有较好的应用价值[6]。

从理论意义上讲,在技术足够精密的情况下,这种车载安装系统可以绝对杜绝酒后驾驶。然而其现实意义却大打折扣。就其安装方式而言,无非有两种:主动安装和被动强制安装。且不说我国当前的汽车市场以中低档汽车为主,国民否能接受安装防酒后驾车系统的额外费用,单从国民心理来看,私家车作为一定身份定位的象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车主挣来足够的“面子”,所以它必然会在各种聚会和宴席出现,好车和好的驾驶技术都是车主在亲朋好友面前炫耀的资本,所以车主不会主动去安装防酒系统来给自己“添麻烦”。其次,相关部门的强制安装难以有效地贯彻。我国作为幅员辽阔的汽车大国,且不说这种行动耗资巨大,就算所有汽车强制安装该系统,谁能保证车主为了“方便”自己而不会拆卸该装置系统;另外,还有很多县乡边区的摩托车大军,把它们都覆盖到强制安装防酒后驾车系统下几乎是不可能。

三、加大处罚力度,同乘处罚

酒后驾车,只要不出现事故,一般来说只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现行法律的无能为力,只能选择修改刑法[7]。公安部2009年提出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乘客设定罚款处罚。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最终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等定位为犯罪i。

加大处罚是否就能减少酒后驾车呢?处罚本来就是一种事后弥补,处罚是加大了,但是造成的危害已不可弥补,另外现实情况是,我们国家绝大多数地区交警和刑警的职责是分开的,一般情况下交警不会管辖刑事案件,而刑警也不会过问属于交警职责范围内的数目繁多的醉驾行为。现存体制就会给实际的执法过程带来很大的麻烦。

其次,同乘处罚是否能遏制酒后驾车呢?从一般意义上讲,如果周围的人给驾驶员一种禁止酒后驾车的“群体压力”,那么无疑会减少酒后驾车的发生。然而现实情况中同乘人员一般也是饮酒者,同乘人员在酒后是否驾车上可能也会处于的无意识状态,所以这就降低了对驾驶员的约束。另外,同乘处罚就相当于酒后驾驶的“连坐ii”处罚——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交通安全事故,尤其是酒后驾车行为,行政机关对酒后驾车行为的相关人员规定特定义务,并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连坐处罚常常带有强烈的行政目的性,却往往容易忽略民众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对连坐人权益的侵占。因此,针对酒后驾车连坐处罚的处罚对象、范围与正当性等问题都还有待商榷。从法理学上看,以连坐方式扩大行政法上的义务,是新式的思考方式,但连坐处罚若欠缺合理明确的界限,行政机关仅凭直觉即进行立法,难免造成对无辜者人权的侵犯,因此,连坐行政处罚适用时更应谨慎[8]。

四、酒后代驾

酒后代驾,就是指由一名专业的司机代替驾驶,将喝了酒的司机连人带车送回家。近年来,酒后代驾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酒后代驾服务为会饮酒的有车族朋友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选择空间,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酒后代驾”服务一般由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或由政府开通“酒后代驾”服务专线。从社会学社会分工的角度看,代驾是解决饮酒和驾车冲突最好的方法。因为不管是安装反酒后驾驶系统还是加大处罚力度,都不可避免地使车主在“酒”和“驾车”上放弃一种欲望,代驾实现了“酒”和“驾车”的一种外在的和谐。其实,我们也能从日常生活中得到例证,公务车司机、私人专有司机其实就是一种另类的专业“代驾”形式。从本质上讲“代驾”是一种劳动分工。劳动分工会产生一种道德影响,即强制人们各为其用、各尽所能。[9]劳动分工产生角色定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是很明确的,代驾者的角色定位是司机,他们的职责和任务就是保证车辆驾驶的安全,所以他们不会也不可能去饮酒。那些酒后驾车的人的根本失误就在于忽略了他此时此刻“司机”的角色,而把自己的角色停留在休闲娱乐者上面,角色定位失误是他们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酒后代驾“的出现虽然表面上看似免除了醉酒驾驶员酒后驾驶潜伏的危害和尴尬。但实际上随着这一新行业的出现而引发的一系列新问题同样令人揪心,酒后代驾的服务质量如何保证,如果发生事故或者纠纷,责任又该如何认定?此外代驾公司派遣驾驶员前往指定地点找到车主通常需要客人提前40分钟预约。但是客人大多是在喝多之后准备回家时突然想起酒后代驾,着急回家使大部分的客人最终放弃等待。而且酒后代驾不到十公里就要七八十元的价格[10],私人专有司机的费用不是任何车主都愿意支付的,并且支付得起的。

五、宣传教育

强化宣传教育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酒后驾驶的方法。很多地区充分利用交通安全宣传点的作用,组织人员尤其是查获的酒后驾车违法人到交通安全宣传点现场观看酒后驾车教育片,通过强烈的视觉冲击,现场给予震撼、现场进行教育;还有的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展示图片、播放光盘、发放资料、举办讲座等不同方式。社会学发生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一种功能性结构,这种结构是由人自身建构起来的,它不是客体的简单复写,也不是主体预先构成的或天赋的。酒后驾车危害大,为什么酒后驾车屡禁不止?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人们未能了解饮酒对驾车的危害;另一方面是酒的毒性作用使驾车人对当时情况失去记忆,对亲身经历的惊险过程没有感受,因而酒后驾车屡禁不止。故而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作交通事故系列录像教育片,强化灾难刺激

为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各地方以公安交警为主,会同新闻媒体、电视台记者等组成治理酒后驾车专门队伍。在多发路段和时段巡逻拍摄酒后驾车上路、违规行驶、冲红灯、撞击护栏、超速、追尾相撞等惊险事故现场。并收集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照片。精心策划,科学设计,开展宏观教育,在社区电视台播放酒后驾车危害的系列录像教育片。

(二)在培训驾驶员时,加大酒后驾车危害的教育力度

在驾驶培训学校,把酒后不驾车作为驾驶员培训必修课,加大酒后驾车危害教育。通过事故现场教育,用事实说话,用血的教训激发控制酒后驾车的内在动力,使驾车人自觉控制不饮酒,使饮酒人自觉控制不驾车。既给驾驶人施加压力,又唤醒驾车人自觉抵制别人劝酒;也警醒朋友、同事不敢再为驾车人敬酒。既消除酒后驾车盲目自信的侥幸心理,又解决屡禁不止酒后驾车问题。所以教育是从源头上防治酒后驾车,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酒后驾车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

(三)积极宣传饮酒对驾车的危害,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出门求平安是人类的共同心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驾车人为融入宴会的气氛,往往会主动或被动地饮酒。从主体看,是驾车人对酒的毒性作用盲目无知所造成悲剧。驾车人如果知道酒与驾车的因果关系,谁也不愿意也不可能拿生命去的。因此,控制酒后驾车必须要以宣传酒的知识为突破口,把酒的成分、毒性作用、对驾车的影响及引发交通事故的全过程用文字表达出来,配以典型交通事故图片,形成图文结合的宣传资料,免费发送到各单位部门、各行各业、各酒店、各类人士的手上,并张贴到酒楼、酒吧、夜总会门口、餐厅墙上等处。在酒标酒单上印制警示令:将“酒后不驾车”的宣传语、漫画等印在酒瓶的商标上及餐饮娱乐场所的酒水单上。

(四)加强亲情教育

宣传教育也 要注重实效性,其中亲情教育就是一种比较生活活泼的形式。在亲情宣传教育的形式上强调庄重严肃,在内容上避免了枯燥说教,真正使受众听在耳朵里刻在心坎上,触目而惊心、三思而后行。譬如说录制亲情提示音:录下孩子童声“爸爸,喝酒别开车,我和妈妈在家等你”作为手机定时提醒录音。这样就可以用家庭亲情的责任来规制驾车者在外的饮酒行为。

六、结论

从社会学的视角,可以发现:基于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防酒后驾驶系统装置与国民的心理相左,因而难以有很大的市场;基于现有的体制和现行法律,在加大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酒后代驾”也难以全面展开;而酒后驾车危害的宣传教育是当前从源头上解决酒后驾驶问题的可行办法。通过大众传媒、讲座、张贴发放宣传单等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饮酒对驾车的危害性,自觉控制驾车不饮酒,即使需要陪客应酬饮酒也不敢驾车去。父母、亲人、朋友、同事由于明白酒后驾车的危害,也监督驾车人不饮酒。从而全社会形成一种杜绝酒后驾车的良好氛围。既节约了警力资源,又能控制交通事故发生,进而节省了社会公共开支,更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注释:

i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ii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view/1042206.htm

[2]http://1diaocha.com/Survey/SurveyDetail_215406.html

[3]王建民,夏廷高.浅析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原因、危害及对策[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0(11).

[4]http://bjjtgl.gov.cn/publish/portal0/tab120/info13998.htm

[5]http://society.people.com.cn/GB/8217/166288/

[6]徐京莲,韩峻峰,潘盛辉,童启武.基于多传感器融合的车载酒精检测系统设计[J].仪表技术与传感器,2010(7).

[7]周永坤.对酒后驾车应单独立法并予以严惩[J].河北学刊,2009(6).

酒驾心得体会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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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提 纲

一、酒后驾驶行为犯罪概述

(一)什么是酒驾犯罪

(二)什么是醉驾犯罪

(三)酒驾的个体危害性

二、对酒驾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三、对治理酒驾、减少酒驾犯罪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立法,严厉惩处肇事者

(二)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

浅谈酒后驾驶犯罪及防范治理措施

【内容摘要】酒驾是一种社会恶习,一种社会通病,酒后驾驶车辆,酿成事故,危害极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害。近年以来,由于酒后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人们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空前关注,我也对酒驾犯罪愤慨万分。由于长时期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过宽,导致酒驾犯罪与日俱增,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法律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将酒后驾驶入罪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颁布之后,酒驾入刑,加大打击,使酒后驾驶现象得到了遏制,但酒驾犯罪仍未能杜绝,各种酒驾现象丑态百出,严重危害社会,百姓怨声载道。本文就酒后驾驶行为犯罪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治理防范酒驾的建议,以唤起公民对酒驾犯罪的关注,促进行政立法、执法,减少酒驾对社会的危害。

【关键词】酒后驾驶、醉驾、侥幸心理、法律意识、公民素质 、

肇事者

一 关于酒后驾驶行为犯罪概述

(一)什么是酒驾

顾名思义,酒驾就是酒后驾驶车辆继续行驶。驾驶人员有如下心里:

一是自以为没有醉。半斤不脸红,一斤不心跳,二斤倒不了!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的"自信",觉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车开到目的地;就是喝了酒,在遇上突发的事情时,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他们显然已经忘记了酒精会使人神经麻痹、迟钝的亘古不变的真理。等出了车祸,悔之晚矣。   

二是自以为经验老到,车技高超。同样是山东省的一项数据表明:1年以下驾龄的很少酒后驾车,大量的酒驾行为出现在驾龄在5到20年的司机身上。岂不知,酒精入体之后,它并不认得你有几年驾龄。而事故却恰好会因为驾龄高、自持高,从而重视度低、防范心理差而多发。

三是侥幸心理作祟。有些司机酒驾,总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或者在节日之前,觉得"交警也要过节",认为过节相关检查就会少,于是借着酒劲儿开车上路。    

由于酒精对人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的麻痹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绝对禁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即被评价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政不法行为。以此为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根据饮酒后酒精对人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的麻痹程度,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不法行为,区分为行政不法、仅得科处行政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简称“酒驾”)与作为危险驾驶罪、必须科处刑事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简称“醉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对前者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什么是醉酒驾驶犯罪 

而醉驾则是在醉酒后继续驾驶车辆行驶,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概率极高,社会损害极大,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害,人民深恶痛绝。

醉驾具体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对“醉驾”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与此相配套,《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2011年1月4日修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这清楚地表明,在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入罪时,立法者已经充分考虑一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创设不被法所容许的风险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只是鉴于酒精含量介于20毫克/100毫升至80毫克/100毫升之间,一般尚不足以严重影响驾驶者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尚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排除其刑事可罚性,而仅将其作为行政不法予以行政罚。而“醉驾”则是驾驶者在过量饮酒并达到醉酒状态后(现行的醉酒认定国家标准就是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此时驾驶者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以及控制能力,较之“酒驾”情形下通常大大降低,甚至可能完全丧失,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程度即不法程度大大升高,立法者因而赋予其刑事可罚性,规定为危险驾驶罪。 

可见,相对于合法驾驶行为和酒后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行为不仅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而且升高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具有相对更为严重的不法程度。因此,该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要件的,即得认为其行为不仅符合危险驾驶的定性描述,而且达到危险驾驶入罪的罪量标准。。

(三)酒驾的个体危害性.

酒驾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酒精影响视觉和触觉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界可达180度,酒后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得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抓不准目标,看不清车道线,对光的适应性也会下降。饮酒后,驾驶员视觉和触觉功能受到损害,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研究发现,酒精对周边视觉、任务力、反应时间、耐受紧张能力、接收和整合信息能力都有影响。当血中酒精浓度(简称BAC)为(40~60)mg/100 ml时,眼睛快速扫视的反应时、速度、准确度都会受影响。酒醉时,运动物体的视觉信息传入明显减少。另外,驾驶员饮酒后,大脑由于酒精兴奋和抑制作用,使视觉和触觉能力下降,难以分辨交通标志、红绿灯、标线的颜色,从而导致交通事故。

2、酒精影响驾驶员反应能力

在酒精状态下,驾驶员的操作反应会发生一系列变化, 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员的简单反应时和判断反应时均会减慢。由于判断错误或协调能力降低,做出的错误反应比饮酒前增加了70.4%,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遇到紧急情况,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当车速为60公里/小时,一秒钟车就跑了16.67米。若是车速达到100公里/小时,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米,很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另外,随着饮酒量增加,饮酒前后判断反应时差也会增加。在酒精代谢和排泄阶段,低浓度血中酒精可导致认知和驾驶能力减低。研究发现,驾驶员过量饮酒时,驾驶平衡和协调能力降低,可发生水平凝视眼震,眼充血,身体摇晃,言语不清,应答慢或答非所问。国外研究指出,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2mg/L(国内判断酒后驾驶的标准)时,人们的思想会放松,紧张感会下降(开车时必须保持适度的紧张感),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1.5倍;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4mg/L时,将使其驾驶能力变坏,肇事概率为未饮酒时的2 倍。当血液酒精浓度达0. 08mg / L(国内判断醉酒驾驶的标准)以上,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急剧下降,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5倍。

(1)、由于判断力下降,在避让运动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2)、由于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

(3)、饮酒后精神兴奋,自我感觉良好,盲自自信,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止不住增大,易开英雄车、斗气车。

(4)、道路行驶状态恶化,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它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5)、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大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有突然情况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因此,酒后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并不是一种个别的、偶然的危险,而完全是一种类型性危险。

饮酒后人的情绪是很亢奋的,不听任何劝说,高估自己的驾驶技术,对自己的能力充分自信,麻痹大意,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有数据显示,40%的酒后驾车者“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他们多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喝些酒不算什么,甚至想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的技术,结果险象环生。种种原因表明,酒后驾驶是非常危险的。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抱着侥幸、大意、轻视、随便的心态驾驶,否则害人害己。  

由于这些现象的发生,就会酿成事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实在太不应该。

当今时代,我们享受着机动车作为快速代步工具给我们带来的便捷与舒适,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因此变得更为高效,活动半径大大拓展,更应该防止事故发生。

二、对酒驾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纵观近年来的道路交通事故,酒后驾驶依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2010年以后的无法查找)仅2009年上半年,全国就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有12起。据世界各国统计,30%~50%的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由驾驶员饮酒后驾车所至。我国交通部门报道,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高出至少5~6倍。在所有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上升到2004年的4.4%范文,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是一种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三、对治理酒驾、减少犯罪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立法,严厉惩处肇事者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2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只有严加惩处酒驾犯罪,才能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们必须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犯罪,维护交通安全。

(二)继续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酒驾犯罪的屡禁不止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素质的问题。酒是我们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文化之一,我们不可能去禁酒,但是我们可以提倡文明有度、和谐安康的酒文化。所以,我们既要弘扬酒文化,也要打击酒后驾驶犯罪。可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十分重要。只有每一个人,每一位驾驶者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的危险,遵纪守法,互相监督,自觉践行,酒后驾驶才能防患未然。

同时,治理酒后驾驶也不会一撮而就,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客观上,我们过去的法律严惩力度不明显,过于轻微,容易让人简单应付。同时,在交通安全的教育宣传上,过于追求大、空、泛。另外,部分执法人员出现有不执法或者马虎执法现象,更有甚者,做了金钱的傀儡。主观上,当事人的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是主要原因,他们多存在侥幸心理,也有人钻法律漏洞。部分有权有势的人也是嚣张至极,唯他人性命而不顾,肆意猖狂。正因为如此,治理酒后驾驶的问题更需要大家联合起来监督协管,遏制如此不文明、不遵法、不道德的行为,给老百姓一个交代。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

要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但只靠一个交警部门是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还需要通过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的参与,通过多重手段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形成良好的教育监督氛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公益广告宣传,提高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交通环境是服务大家的,每个人都应该做贡献。

(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

司机朋友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安全行驶,珍惜生命。交警部门更要加强查处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不放过一次酒驾犯罪,还要严格证照的考核和发放,严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使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上路行驶。

同时,注重加大路面设施的管理力度,利用高科技手段监测监管驾车人员,不能让一些人逍遥自在。

我们对身边喝酒驾车的朋友亲戚,应该给予劝告和阻止,防止他们发生事故,这也是我们应该履行的监督义务。我们也可以打电话举报这些酒后驾驶的行为。。我们不能再让酒后驾驶引发严重交通事故了。

生命是可贵的,每个人只有一次,珍惜他人的生命,就是珍惜自己生命。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带头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全体公民更要遵纪守法,远离酒驾,司机朋友更要珍惜自己,我们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享受新时代的幸福生活。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

[2] 张廷瑞,余有灵.无钥匙进入系统通讯模块的设计与实现[D].中国科技纵横,2011(18) P351—P352.

[3] 孙皓.无钥匙进入系统的设计和关键技术的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6.

[4]黄丽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载朱孝清等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变革(下)》(中国刑法学2011年度年会文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65页。

[5]《公安部: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新京报》2011年5月18日。

[6]王汉超、姚雪青、白龙:《全国酒驾醉驾降幅均超四成五大难题待解》,人民网,2012年5月2日访问。 

酒驾心得体会篇(5)

1酒后驾车对人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这一点大多数人认识不足。而是不知道为什么酒后驾车容易出事。酒后驾车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界可达180度,首先。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酒后驾车运动反射神经迟钝:慢了一两秒。如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米,其次。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酒后驾车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最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

2很多受调查者对国家在关于酒后驾车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而在酒后该采取哪些比较安全的措施,大多数人不懂常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驾驶行为。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驾驶行为。国家对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酒后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酒后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酒后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当下我国加强防范酒后驾车的紧迫性。

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中国,大约50%60%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数据显示,仅2009年17月,中国内地因酒后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69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恶性肇事案件频频出现,这些案件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酒精引发的一件件惨案让酒后驾车施加刑罚的声音不绝于耳。这充分说明酒后驾车行为的治理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了酒后驾车给经济社发展造成很多不利影响,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倡导文明安全出行的背景下,这是应该加大治理力度的酒后驾车是拿生命开玩笑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刑事案件,不仅造成经济财产损失乃至付出生命代价,而且波及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因此,防范酒后驾车行为,每一个民众都应从自我做起一起的一件大事好事。

三、对防范酒后驾车的一些建议

1.安装车载防酒后驾驶系统:车上安装能自动识别喝酒高峰时间段。若超过国家标准汽车则无法启动。

2.国家法律提供支援:国家提供酒后驾车相关限制管理法律条文。

3.提供“酒后代驾”餐饮娱乐场所为客人开设“酒后代驾”服务。

4.免收酒后过夜停车费:餐饮娱乐场所免收酒后客人的车辆过夜停车费。

5.酒的包装或酒标酒单上印上“酒后请勿驾驶”印制等警示语。

6.履行社会服务令:除国家规定的处罚外。

7.避免侥幸心理:消除人们少喝酒不影响开车”认识误区。警示人们放弃侥幸心理。

8.从年轻人抓起。酒配备“车德”卡:每辆车上配一张“车德”卡,每次被查到酒驾就在车德卡”上做一个记号,对酒后驾车者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实现社会共同监督。

9.录制亲情提示音:录下孩子童声“爸爸。和妈妈在家等你作为手机定时提醒录音,从晚上7时开始,每小时提醒1次。

10.市区范围之内。交警不得拒绝。为酒后者友情叫车:为酒后者(不论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叫辆出租车。

11.发挥车友会的作用:由车友俱乐部向全体车友发出倡议避免酒后驾车。配合有关部门对酒后驾驶做有力监督。

四、作为当代青少年我应如何参与酒后驾车的治理工作。

1加强学习。青少年虽然不能直接参与酒后驾车社会问题的治理。加强学习,为自己今后的安全出行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和知识储备。首先要学习交通法规知识,学习安全文明出行规范,加强酒后驾车的警示教育。

2积极宣传。青少年要在学校和老师的组织下。多向社区、街道和家人宣传,做一名出色的宣传员。

3从我做起。越来越多的初高中生都会开车了对于会开车的同学来讲。文明驾驶,绝不能违规驾驶甚至酒后驾驶的行为。

酒驾心得体会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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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提 纲

一、酒后驾驶行为犯罪概述

(一)什么是酒驾犯罪

(二)什么是醉驾犯罪

(三)酒驾的个体危害性

二、对酒驾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三、对治理酒驾、减少酒驾犯罪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立法,严厉惩处肇事者

(二)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

浅谈酒后驾驶犯罪及防范治理措施

【内容摘要】酒驾是一种社会恶习,一种社会通病,酒后驾驶车辆,酿成事故,危害极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害。近年以来,由于酒后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人们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空前关注,我也对酒驾犯罪愤慨万分。由于长时期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过宽,导致酒驾犯罪与日俱增,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法律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将酒后驾驶入罪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颁布之后,酒驾入刑,加大打击,使酒后驾驶现象得到了遏制,但酒驾犯罪仍未能杜绝,各种酒驾现象丑态百出,严重危害社会,百姓怨声载道。本文就酒后驾驶行为犯罪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治理防范酒驾的建议,以唤起公民对酒驾犯罪的关注,促进行政立法、执法,减少酒驾对社会的危害。

【关键词】酒后驾驶、醉驾、侥幸心理、法律意识、公民素质 、

肇事者

一 关于酒后驾驶行为犯罪概述

(一)什么是酒驾

顾名思义,酒驾就是酒后驾驶车辆继续行驶。驾驶人员有如下心里:

一是自以为没有醉。半斤不脸红,一斤不心跳,二斤倒不了!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的"自信",觉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车开到目的地;就是喝了酒,在遇上突发的事情时,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他们显然已经忘记了酒精会使人神经麻痹、迟钝的亘古不变的真理。等出了车祸,悔之晚矣。   

二是自以为经验老到,车技高超。同样是山东省的一项数据表明:1年以下驾龄的很少酒后驾车,大量的酒驾行为出现在驾龄在5到20年的司机身上。岂不知,酒精入体之后,它并不认得你有几年驾龄。而事故却恰好会因为驾龄高、自持高,从而重视度低、防范心理差而多发。

三是侥幸心理作祟。有些司机酒驾,总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或者在节日之前,觉得"交警也要过节",认为过节相关检查就会少,于是借着酒劲儿开车上路。    

由于酒精对人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的麻痹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绝对禁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即被评价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政不法行为。以此为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根据饮酒后酒精对人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的麻痹程度,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不法行为,区分为行政不法、仅得科处行政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简称“酒驾”)与作为危险驾驶罪、必须科处刑事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简称“醉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对前者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什么是醉酒驾驶犯罪 

而醉驾则是在醉酒后继续驾驶车辆行驶,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概率极高,社会损害极大,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害,人民深恶痛绝。

醉驾具体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对“醉驾”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与此相配套,《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2011年1月4日修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这清楚地表明,在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入罪时,立法者已经充分考虑一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创设不被法所容许的风险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只是鉴于酒精含量介于20毫克/100毫升至80毫克/100毫升之间,一般尚不足以严重影响驾驶者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尚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排除其刑事可罚性,而仅将其作为行政不法予以行政罚。而“醉驾”则是驾驶者在过量饮酒并达到醉酒状态后(现行的醉酒认定国家标准就是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此时驾驶者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以及控制能力,较之“酒驾”情形下通常大大降低,甚至可能完全丧失,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程度即不法程度大大升高,立法者因而赋予其刑事可罚性,规定为危险驾驶罪。 

可见,相对于合法驾驶行为和酒后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行为不仅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而且升高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具有相对更为严重的不法程度。因此,该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要件的,即得认为其行为不仅符合危险驾驶的定性描述,而且达到危险驾驶入罪的罪量标准。。

(三)酒驾的个体危害性.

酒驾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酒精影响视觉和触觉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界可达180度,酒后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得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抓不准目标,看不清车道线,对光的适应性也会下降。饮酒后,驾驶员视觉和触觉功能受到损害,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研究发现,酒精对周边视觉、任务力、反应时间、耐受紧张能力、接收和整合信息能力都有影响。当血中酒精浓度(简称BAC)为(40~60)mg/100 ml时,眼睛快速扫视的反应时、速度、准确度都会受影响。酒醉时,运动物体的视觉信息传入明显减少。另外,驾驶员饮酒后,大脑由于酒精兴奋和抑制作用,使视觉和触觉能力下降,难以分辨交通标志、红绿灯、标线的颜色,从而导致交通事故。

2、酒精影响驾驶员反应能力

在酒精状态下,驾驶员的操作反应会发生一系列变化, 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员的简单反应时和判断反应时均会减慢。由于判断错误或协调能力降低,做出的错误反应比饮酒前增加了70.4%,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遇到紧急情况,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当车速为60公里/小时,一秒钟车就跑了16.67米。若是车速达到100公里/小时,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米,很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另外,随着饮酒量增加,饮酒前后判断反应时差也会增加。在酒精代谢和排泄阶段,低浓度血中酒精可导致认知和驾驶能力减低。研究发现,驾驶员过量饮酒时,驾驶平衡和协调能力降低,可发生水平凝视眼震,眼充血,身体摇晃,言语不清,应答慢或答非所问。国外研究指出,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2mg/L(国内判断酒后驾驶的标准)时,人们的思想会放松,紧张感会下降(开车时必须保持适度的紧张感),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1.5倍;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4mg/L时,将使其驾驶能力变坏,肇事概率为未饮酒时的2 倍。当血液酒精浓度达0. 08mg / L(国内判断醉酒驾驶的标准)以上,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急剧下降,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5倍。

(1)、由于判断力下降,在避让运动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2)、由于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

(3)、饮酒后精神兴奋,自我感觉良好,盲自自信,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止不住增大,易开英雄车、斗气车。

(4)、道路行驶状态恶化,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它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5)、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大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有突然情况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因此,酒后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并不是一种个别的、偶然的危险,而完全是一种类型性危险。

饮酒后人的情绪是很亢奋的,不听任何劝说,高估自己的驾驶技术,对自己的能力充分自信,麻痹大意,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有数据显示,40%的酒后驾车者“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他们多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喝些酒不算什么,甚至想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的技术,结果险象环生。种种原因表明,酒后驾驶是非常危险的。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抱着侥幸、大意、轻视、随便的心态驾驶,否则害人害己。  

由于这些现象的发生,就会酿成事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实在太不应该。

当今时代,我们享受着机动车作为快速代步工具给我们带来的便捷与舒适,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因此变得更为高效,活动半径大大拓展,更应该防止事故发生。

二、对酒驾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纵观近年来的道路交通事故,酒后驾驶依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2010年以后的无法查找)仅2009年上半年,全国就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有12起。据世界各国统计,30%~50%的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由驾驶员饮酒后驾车所至。我国交通部门报道,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高出至少5~6倍。在所有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上升到2004年的4.4%范文,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是一种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三、对治理酒驾、减少犯罪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立法,严厉惩处肇事者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2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只有严加惩处酒驾犯罪,才能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们必须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犯罪,维护交通安全。

(二)继续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酒驾犯罪的屡禁不止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素质的问题。酒是我们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文化之一,我们不可能去禁酒,但是我们可以提倡文明有度、和谐安康的酒文化。所以,我们既要弘扬酒文化,也要打击酒后驾驶犯罪。可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十分重要。只有每一个人,每一位驾驶者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的危险,遵纪守法,互相监督,自觉践行,酒后驾驶才能防患未然。

同时,治理酒后驾驶也不会一撮而就,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客观上,我们过去的法律严惩力度不明显,过于轻微,容易让人简单应付。同时,在交通安全的教育宣传上,过于追求大、空、泛。另外,部分执法人员出现有不执法或者马虎执法现象,更有甚者,做了金钱的傀儡。主观上,当事人的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是主要原因,他们多存在侥幸心理,也有人钻法律漏洞。部分有权有势的人也是嚣张至极,唯他人性命而不顾,肆意猖狂。正因为如此,治理酒后驾驶的问题更需要大家联合起来监督协管,遏制如此不文明、不遵法、不道德的行为,给老百姓一个交代。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

要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但只靠一个交警部门是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还需要通过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的参与,通过多重手段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形成良好的教育监督氛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公益广告宣传,提高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交通环境是服务大家的,每个人都应该做贡献。

(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

司机朋友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安全行驶,珍惜生命。交警部门更要加强查处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不放过一次酒驾犯罪,还要严格证照的考核和发放,严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使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上路行驶。

同时,注重加大路面设施的管理力度,利用高科技手段监测监管驾车人员,不能让一些人逍遥自在。

我们对身边喝酒驾车的朋友亲戚,应该给予劝告和阻止,防止他们发生事故,这也是我们应该履行的监督义务。我们也可以打电话举报这些酒后驾驶的行为。。我们不能再让酒后驾驶引发严重交通事故了。

生命是可贵的,每个人只有一次,珍惜他人的生命,就是珍惜自己生命。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带头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全体公民更要遵纪守法,远离酒驾,司机朋友更要珍惜自己,我们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享受新时代的幸福生活。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

[2] 张廷瑞,余有灵.无钥匙进入系统通讯模块的设计与实现[D].中国科技纵横,2011(18) P351—P352.

[3] 孙皓.无钥匙进入系统的设计和关键技术的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6.

[4]黄丽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载朱孝清等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变革(下)》(中国刑法学2011年度年会文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65页。

[5]《公安部: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新京报》2011年5月18日。

[6]王汉超、姚雪青、白龙:《全国酒驾醉驾降幅均超四成五大难题待解》,人民网,2012年5月2日访问。 

酒驾心得体会篇(7)

随着国家对酒后驾车打击力度的加大,直接催生了酒后代驾服务。 2005年合肥市的一些汽车租赁公司、驾校等企业出现酒后代驾服务,但大多零星分布,不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同时也因管理规范、费用及安全保障等问题的限制,该项业务的发展并不乐观。 2009年9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交警大队、蜀山区商务局等单位最近联合发起成立了“蜀山区酒后代驾联盟”。联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推进酒后禁驾,探索酒后代驾服务的发展规范。联盟章程规定,凡有意于推进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活动的出租车公司、酒店、酒吧等涉酒经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可靠驾驶技术并愿意承担义务代驾的驾驶员,都可自愿申请加入该联盟。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蜀山区的规模酒店基本上纳入酒后代驾联盟的组成部分。 2010年7月21日,肥东县酒后代驾联盟成立,这标志着合肥市的酒后代驾联盟正式走出市区,向县区延伸。

1酒后代驾联盟对治理酒后驾驶的意义。

实际上,政府部门的精力、资源与力量始终是相对有限的。治理酒后驾驶,固然需要各地的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的力度、深度与广度,但也需要更多借用社会治理的手段与力量,形成一种政府强制治理与社会民间联合治理的良性局面。由合肥市蜀山区商务局和交警大队牵头成立的“蜀山区酒后代驾联盟”便是对政府合作治理实践形式的一种探索。

在酒后驾驶交通事故频发和酒后代驾服务行业发展不成熟的背景下,政府部门、酒店、代驾志愿者围绕如何禁止酒后驾驶的公共问题,以民间社团(“酒后代驾联盟”)的形式,推进建设社会化、常态化、标准化的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服务体系。在联盟下,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政府商务部门、出租车公司、酒店等主体密切联系与互动,不仅统一制定与提供了《代驾委托书》和《酒后代驾服务卡》,对车主、酒店、服务公司、代驾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范,而且对酒后代驾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对代驾服务收费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范,防止随意乱收费情况的出现。不难发现,这种来自政府层面的努力,正是对此前酒后代驾市场理性失灵的一种有针对性的纠正与弥补。这种做法一方面为从根本上减少酒后驾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疏导出口,另一方面为探索酒后代驾行业规范提供了有益经验。

2酒后代驾联盟的组织模式分析。

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复杂性,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政府组织,传统的组织模式尤其是层级制结构已无法适应日益动态化的要来。针对如何形成规范可行的酒后代驾的行业规范这一问题,市场中出现的酒后代驾服务发展缓慢,单纯的公益性代驾无法满足日益增大的公众代驾需求,在此情况下,不得不寻找第三条道路来协调市场和政府的优劣势。酒后代驾联盟创新使用合作共治的理念,将政府部门、涉酒单位、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集中,发挥各自优势,整合有利资源,主张采用自主管理、文化价值观等形式的组织手段,规避市场机制作用的缺陷,达到探索酒后代驾行业规范的目的(见图1)。

相比于传统的市场或政府组织模式,笔者认为酒后代驾联盟的模式存在以下特征。

2.1组织结构扁平化。

传统组织结构层级较多,增加了管理和信息成本较高,降低了组织灵活性。在酒后代驾联盟中,通讯信息技术的运行及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使得各种代驾需求信息得到迅速传送和及时处理,压缩组织纵向层次,致使联盟的组织结构呈现扁平化趋势,联盟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也得到相应提高。

2.2组织要素多元化。

组织要素多元化是酒后代驾联盟的重要特征,根据联盟章程的相关规定,与酒后禁驾和酒后代驾相关的出租车公司、酒店、酒吧等涉酒经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驾驶员及普通公众都与可以参加到联盟中。随着社会日益分化成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阶层,面对基层利益诉求的凸显,政府部门如何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酒后代驾联盟给出了有益探索。各参与方围绕酒后驾车这一公共问题,涉酒单位希望在严打酒驾的形势下不影响自身营业额,政府部门希望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企业希望能在成熟的行业规范下发展酒后代驾服务,社会公众关注酒后驾驶并有部分有资质的驾驶员参与进来。酒后代驾联盟把各方拉进同一个平台中,共同致力于解决酒后驾驶。

2.3组织边界模糊化。

组织边界模糊化是指组织结构的无边界化倾向,这主要是因为在日益变化的复杂环境中,仅凭其单个力量难以实现充分利用市场机会和资源的目的。酒后代驾联盟打破内部各种不必要的部门分割,再造组织流程,强化联盟内部各参与单位及个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消除组织成员间的壁垒,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要求组成成员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对联盟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决策,共同应对市场变化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这点来看,酒后代驾联盟体现了组织边界模糊化的趋势。

3酒后代驾联盟的功能定位。

3.1.宗旨明确,参与主体多元。

代驾联盟的设立,是首次探索在政府的主导下,以相关民间组织的合作联动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进酒后禁驾、酒后代驾,从源头上做到防止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服务于民众”。据与商务局方主任访谈得知,凡事有益于推进合肥市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活动的出租车公司、酒店、酒吧等涉酒经营单位、停车场、汽车修理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可靠驾驶技术并愿意承担义务代驾的驾驶员,均可成为代驾联盟的成员。通过电视、报纸和开设网站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该联盟形成了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的局面。代驾联盟建立了车主、代驾员、涉酒营业单位之间的联系渠道,密切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政府商务部门、出租汽车公司、酒店等涉酒经营单位在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方面的联系与互动,有利于构筑社会化的、常态化、标准化的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服务体系。

3.2程序规范,服务流程畅通。

酒后代驾服务在市场上早已出现,但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据统计数据显示,68%的车主有使用代驾服务的意愿,但由于代驾市场的不规范而却步。代驾联盟在成立之初就对服务程序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条龙服务模式。具体流程如下:市民驾车到酒店———保安人员询问(车型、车牌号、停车位、包厢席位)———服务员(送温馨提示卡)———驾驶员就餐饮酒(服务员询问是否代驾,如需代驾就签署《酒后代驾委托书》)———服务员填写《代驾服务卡》———酒店前台联系出租车司机———代驾员到酒店———约定价格、送达目的地———委托人(或其家人、朋友)在《酒后代驾服务卡》上签名———代驾服务完成。在推行代驾服务中,试点酒店对员工进行了相关培训,让每一位服务员熟悉代驾业务。同时,酒店有责任对不听劝阻执意醉驾的车主及时通知122进行处置。该流程以酒店为中心,将出租车公司(代驾员)、政府部门、车主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条畅通的服务流程,需要代驾服务的顾客信息在试点酒店间及时共享,便于及时调度代驾员,做到不影响车主的离开。在调查中还发现,代驾联盟在服务流程做了创新:在进入酒店的醒目位置摆放了代驾服务台且张贴了代驾志愿者的详细资料,每晚都有志愿者蹲点值班,这种人性化的做法一方面方便了车主,同时对宣传酒后代驾服务起到积极作用。

3.3标准严格,代驾员品牌队伍形成。

代驾员的个人驾驶技术和品行素质是影响车主是否选择代驾服务的重要因素。据调查,57.76%的车主担心在醉酒找代驾中个人财产安全。为此,代驾联盟在选拔代驾志愿者时就严格把关。已上岗的9名酒后代驾服务队员,是代驾联盟对200多名酒后代驾服务队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辅导培训后遴选而产生的。在选拔阶段交警大队组织了技能测试,代驾联盟向这批已取得“酒后代驾服务上岗资格”的驾驶员颁发《蜀山区酒后代驾证》,并统一制作制服。如何保证志愿者的资质和品德,笔者通过对部分志愿者的访谈中发现,这些志愿者中年龄最小的23岁,最大的48岁,驾龄最小的3年,很多人驾龄在10年以上,其中包括平安出租车公司推荐的3名优秀共产党员。代驾联盟在网站和酒店公布了9位志愿者的相关驾驶信息和联系方式,并要求着统一的红色代驾制服上岗。每一位志愿者都配发代驾联盟的意见薄,在完成代驾服务后,要求车主或委托人在意见薄上及时反馈服务满意度和建议,为日后总结经验、改进服务提供了素材。

3.4协议签订,后顾之忧解除。

出现纠纷或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追究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代驾联盟公布和使用的《代驾委托书》上,对车况确认、责任追究、服务价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车主在使用代驾服务时,必须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车辆全保险有效;车主或委托人在代驾员上车前,检查规章财物并妥善保管;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代驾者占主要责任的,代驾者(代驾者所在单位)承担保险公司未理陪的部分;属对方车辆主要责任的,代驾者(代驾者所在单位)不负损失赔偿,但可以代表委托人协助交警调查及保险理赔。针对醉酒客人在代驾途中因神智不清对自身的财物乃至人身行为都不能负责,联盟要求必须由其委托人签字确实,否则代驾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据了解,自蜀山区代驾联盟成立以来,在提供代驾服务中还没有发生纠纷或交通事故,这得益于高素质的代驾志愿者和规范的协议保障。

3.5政府监管,服务职能到位。

自代驾联盟成立以来,政府充当的角色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据商务局方主任介绍政府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政府现在做的是制定规则,待行业规范和服务细则明确后,将由类似于行业协会的民间组织引导代驾行业发展。 “政府推广代驾服务,不仅会让严打酒后代驾的执法行动更加人性,同时也为从根本上减少酒后驾驶提供一个有效的疏导出口”,在代驾服务本身不成熟,甚至连发育都尚且不全时,政府部门主动地引导和规范尤为重要。代驾联盟采取的是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政府主要对各类社会资源穿着引线。政府将职能定位于服务和监管,特别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或纠纷后,政府部门全程跟踪理赔和归责。在试点初期,商务局和交警大队每晚都会配专人到酒店进行指导工作。同时,政府部门承担志愿者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定期召开联盟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车主的反馈意见,改进工作并及时总结,为“酒后代驾联盟”在全市推广提供有益经验。

4酒后代驾联盟模式的缺陷。

笔者在调研中,积极总结“酒后代驾联盟”的有益经验,也发现了代驾联盟发展中的不完善之处。

4.1市民知晓度有限,对代驾联盟不了解。

据统计数据显示,仅有42%的车主听说过酒后代驾联盟;在街头随机采访中,也发现很少有市民了解代驾联盟的。虽然代驾联盟在试点酒店向顾客发放酒后禁驾的提示牌,起到提醒作用,但对代驾联盟的接受很少,甚至有市民认为政府从中收取利润。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一方面与代驾联盟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和仅在蜀山区试点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效果不到位。

4.2部分代驾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代驾联盟的《酒后代驾服务流程》第六条规定:“委托代驾的客人在离店 前向 代 驾 员 一 次 性 支 付 代 价 服 务费”。在与代驾员的访谈中了解,几乎都是车主或委托人在达到目的地后再付给代驾员一定的费用,很难实现客人在离酒店前付款的,此条规定脱离实际。再如第八条规定:“对严重醉酒执意驾车不听劝阻的客人,酒店有责任通知122进行处置”。但在调研中发现,试点酒店并没有执行此条规定。酒店参加联盟一方面是出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是为减少酒后禁驾引起酒店酒水销售额的下降。梦都大酒店经理表示服务员会进行劝阻,但没有及时通知122进行处置,主要担心影响客户与酒店的后续消费关系。可见,此条规定对酒店缺乏约束力,无法实现程序上的规定。

4.3志愿者和代驾费用规定模糊。

所谓志愿者,即自愿参加相关团体组织,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为社会进步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代驾联盟中规定服务费起步价30元/车·次,20公里程内不超过60元/车·次,另加空程到达酒店费用6元,公司调度服务费4元,且表示车主和代驾员就服务费用可以自行商定。关于代驾联盟提供代驾服务的司机,笔者发现既有称为志愿者的,又有叫代驾员的。既然是志愿者,缘何又有收费的规定?首批的9名志愿都有正常职业,更多是把代驾作为一种兼职;其次,如果代驾员义务免费为醉酒车主提供代驾服务,是否仍要向公司交4元的调度费。另外,原则上代驾费用不能高于打车费用的也很不符合实际,调查中14%表示不能接受代驾的费用。这些问题,在代驾联盟的相关文件中都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参考文献。

1黄健荣。公共管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酒驾心得体会篇(8)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21-02

一、“醉驾入刑”在武汉实施情况

(一)实施一年效果尚佳

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在武汉初见成效,醉驾事故明显减少。从2011年5月1日施行“醉驾入刑”以来,武汉市酒驾数量大幅减少,警示作用明显。据武汉市交管部门统计,一年来,全市共出动警力1万余人次,全市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 018起,较去年同期(3 085起)下降65%。其中,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08起,较去年同期(351起)下降近70%[1]。

(二)配套制度正在建立——成立醉驾办案中心

在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正式实施以后,武汉市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一系列辅助制度及设施,以确保“醉驾入刑”顺利审查、处置。2012年8月13日,武汉市首家醉驾办案中心在汉阳成立。今后,交警抓获醉酒司机后统一交由该中心处理,该中心会在一周之内完成调查取证,并移交检察机关。这样一来,不仅节约了大量警力、财力,而且也提高了办案效率。总的来讲,“醉驾入刑”在武汉实施一年效果是值得肯定的。

二、“醉驾入刑”实施仍存诸多难题

(一)武汉查处醉驾任务重

任何法律问题的研究都不能脱离社会实际,所以在探讨“醉驾入刑”的实施问题时笔者不得不考虑武汉当地的一些地域特色,以及武汉人的生活习惯和性情。

1.深厚而悠久的酒文化

武汉是一个酒文化深入人心的城市。武汉人饮酒史上有名,相传黄鹤楼前身就是一个由辛氏所开酒家,遇仙人为其作仙鹤图一幅后生意兴隆,之后遂建起黄鹤楼。传说虽难以证实,但可以看出饮酒在武汉是个传承已久的习惯。加之武汉是我国重要的水路交通枢纽,南来北往客商云集,因此,从事机械制造、搬运以及人力交通运输等高强度劳动的人口众多。这些人常以酒解乏,严重的一日三餐不离酒。

2.爽朗性格难拒酒

“快则爽,叫爽快;爽则朗,叫爽朗。爽朗之于武汉人,犹如精明之于上海人;精明是上海人的族徽,爽朗则是武汉人的旗帜。”[2]性格爽朗是武汉人的特征,而这样的性格在喝酒上就表现得更为淋漓精致。只要谈得投机,不管是新知还是故交,武汉人总要拉人去家里喝酒,还要“先干为敬”以表诚意,在他人敬酒时更加不懂得拒绝。

以上种种地方特色可能使得武汉市民酒驾、醉驾的现象较其他地区更为频繁,所以,查处酒驾的任务也从而较其他城市更为沉重。

(二)查处过程尴尬颇多

1.规避检测使花招

在“醉驾入刑”正式实施的一年多来,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频繁发生,而且手段层出不穷。有的司机下车后当即饮酒,以否认属醉酒后驾驶;有的故意紧闭门窗,拒绝接受酒精含量检测或特意拖延检测时间以达降低酒精含量的目的;有的人干脆弃车而逃,更有甚者,暴力抗法,强行冲卡。而对于酒驾司机的这些花招,目前并无强有力的法律对其加以控制,属于立法的盲区。仅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判定其中某些行为为“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却无法处罚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和一些抵抗行为。

2.血检时间差,事实难定性

(1)未能第一时间抽血检验

2011年5月6日15时30分许,四川省眉山市一辆摩托车和一辆面包车发生刮擦,交警赶到现场后对面包车司机李某进行吹气酒精检测,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李某也承认12时许在朋友家里喝了3小杯啤酒。约四十分钟后,交警将李某带至眉山市人民医院,经抽血化验,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mg/100ml,低于酒后驾驶的标准。如果在第一时间抽取李某血液,也许检测会呈现另一种结果。

武汉市查处的首位醉驾女司机一案也反映出该问题。2012年9月20日零时35分许,在硚口区一辆车牌号为鄂AUR5XX的黑色奥迪车被警方拦停。经吹气检测,女司机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1mg/100ml,涉嫌醉驾。民警将其送往武汉市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取血样检验,结果为91.04mg/100ml。该结果虽然未能改变该司机醉驾的性质,但与吹气检测的结果确实呈现出一定差距。

所以,如果当案发地点偏僻,远离医院或其他可以验血的机构,导致不能第一时间抽血检验时,结果可能会出现偏差,对事实的认定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隔夜醉驾”是否成立危险驾驶罪

行为人由于前一晚饮酒过量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应否认定为醉酒驾驶?在这种情况下,也许驾驶人已经完全清醒,但如果接受血检则会被认定为醉驾,这样一来则又会出现血检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状况,同样会给事实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扰。

3.“点状式”查处,效果难保持

对于酒驾、醉驾的查处行动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往往都是“点”状的。

时间上,查处酒驾都是在某些时间点采取运动式的行动,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实行的第一天(2011年5月1日)各地交警倾巢出动抓捕酒驾“第一例”,但是却无法对酒驾、醉驾行为进行二十四小时的监控查处。

空间上,由于警力有限,只能在某些事故频发地段守株待兔式的蹲点查处,对酒驾、醉驾完全无法做到对所有交通线进行全方位监控,所以驾驶人员很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禁止事项。那么,“醉驾入刑”在短时期内的良好效果则很难保持下去。

我国台湾地区醉驾入刑一年,酒驾案件下降三成多,但随着时间一长,民众戒心松懈,此后酒驾案件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3]。这便是一个很好的前车之鉴,如果继续采用我们现在的这种“点状式”查处方式,也许情况会很不乐观。

(三)醉驾认定标准存争议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5月31日颁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20mg/100ml,小于80mg/100m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这个认定标准的科学性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该标准实施起来的确不尽合理。有学者提出,每个人的身体素质,健康条件都有着很大的差异,不能否认有些行为人身体素质极好,酒量足够大,即使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但他仍然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有着正常的辨控能力。如果这种情况下,我们依然按规定的醉驾标准判定该行为人属于醉驾,对其处以刑罚,那就明显违背了刑罚的目的。

(四)“缓”、“免”适用普遍,威慑力打折扣

2011年6月3日,新疆出现全国首例醉驾免刑案。审判机关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且被查后认罪态度较好为由,判处克拉玛依市王某免于处罚。一年间,我省也相继出现了醉驾免刑案,免刑情节与该案都是大同小异。同时,还有许多地区在判决酒驾案件时,适用缓刑的比例十分之高。例如:广东、安徽、重庆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地方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合肥市庐阳区从2011年5月到2012年2月判决的25起醉驾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4]。笔者认为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使刑法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削弱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醉驾入刑”实施的完善措施

(一)结合其他处罚措施,加强打击力度

1.实行单位抄告制

对酒驾、醉驾的行为人实行单位抄告制加以惩处:对于一般身份的酒驾司机,一经查出,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给予其通告批评或者其他形式的处分;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或者涉及公务车辆的,在抄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还要抄告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分。

2.强制社区义务劳动

笔者建议,可以将被判处缓刑或免刑的醉驾司机交由其所在社区或者街道安排义务劳动,如:除草、修剪枝叶或清扫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的危害程度对劳动时间及劳动强度出具实施建议,但最低劳动期限不得低于一个月,每天劳动强度不得低于3小时。受处罚的公民不得不抽出自己常规工作以外的时间参加劳动,这样一来势必在一段时期内给其日常生活带来一定困扰,同时还让醉驾者切身体会劳动的辛劳,并且这一做法直击公民“好面子”的性格弱点。所以,强制社区义务劳动可以在肉体和精神双重方面起到惩戒醉驾的作用。

由社区或街道对被迫劳动者实行监督。如果公民拒绝或者不按安排开展义务劳动,则可以由社区或街道向司法机关反映,用司法机关的公权力来保证醉驾行为人履行劳动义务。

将这些刑罚以外手段同拘役、罚金等刑罚相结合,给予公民多重压力,加强对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以减少甚至杜绝醉驾行为。

(二)优化查处程序

1.拒绝检测不能逃脱制裁

针对在实践中存在各种想方设法逃避、拒绝接受酒驾检测的行为又却无法可依进行处置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赋予交警对拒绝接受检测的驾驶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暴力抗拒接受呼吸检测和提供血尿样本、情节恶劣的驾,可以追究其妨碍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2.尽量第一时间抽血检验

笔者设想,可以由公安交警部门与卫生部门合作。若在警方接到报案出勤时,能有专业医护人员随行;若在交管部门常规执勤中遇到需要血检的情况时,能从最近的医院、卫生站、防疫站或者注册登记的诊所获得抽血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这样就能够在第一时间抽取有酒驾或醉驾嫌疑的行为人的血液,然后送至酒驾办案中心进行检测,从而避免避免由于血检与吹气检测时间差过大而导致的结果认定误差。

3.让查处酒驾成为常态

要改善醉驾入刑的实施,使之达到最初的目的就务必克服“点状式”查处的弊端,使查处酒驾、醉驾成为常规工作。在交通事故多发区安装监控装置,由监控中心进行监控,将节省出来的警力安排至一些非事故多发区,从而拓宽监控范围。醉驾行为威胁着了每一位行人,每一个驾驶人的安危,故笔者认为可以鼓励人们举报酒驾、醉驾行为。如果行人或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现其他车辆行驶异常能够及时报警,并经检验确认为醉驾的,应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联合各种力量,尽可能增强醉驾查处工作的连续性和普遍性。

(三)多重证据认定醉驾

因为会出现呼气检测与血检结果存在偏差的情况,并且血检确定醉驾的标准本身就存在诸多争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以血液检测结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笔者认为要加强醉驾证据的收集,由多重证据共同证明醉驾行为为宜。查处过程中,可以收集现场录音录像、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综合呼气检测结果和血液检测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人体平衡步行回转实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当各项证据和指标都证明行为人确属醉驾时,遂能认定其危险驾驶的罪行,这样才能使司法更具说服力。

(四)严格限制缓刑和免刑的适用

现在各地区都存在缓刑和免刑大量被适用在醉驾的判决中的现象。醉驾原本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虽然对于醉酒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其科学性,起码可以推断,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当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时驾驶机动车辆危险性已经足够大了。笔者认为,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醉驾标准不多为由判处缓刑或免刑是不科学的,这不仅否认了醉酒标准,也弱化了“醉驾入刑”的意义。“醉驾入刑”的目的在于惩戒醉酒驾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过多的适用缓刑和免刑则很难达到立法是期望的效果,还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所以,要改善“醉驾入刑”的实施,必须严格限制缓刑和免刑,维护刑法的威严。

四、结语

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又频繁出现,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虽然“酒驾入刑”在武汉市施行效果显著,但作为一个新生的罪名,在实施的第一年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我们还需要结合地方特色,发挥能动性,不断尝试各种措施,不断改善“醉驾入刑”的实施,最终一定能找到一条属于我们自己的道路,使交通秩序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戴辉.醉驾入刑一年武汉酒驾同期下降65%醉驾下降70%[EB/OL].http:///ctjb/ctjbsgk/ctjb04/2

01205/t2057352.shtml,[2012-05-03]

酒驾心得体会篇(9)

一 研究背景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早酿酒的国家之一,在五千年中华文化传承中,始终飘溢着酒的醇香。酒承载着中华文化的精髓和民族风俗,诸如"酒逢知己千杯少"、"何以解忧,唯有杜康"等从不同层面反映出酒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

事物的两面性,过犹不及,酒过量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效应。2006年2月,世界卫生组织向中国政府提交《西太平洋地区减少酒精危害计划》,指出全球有20亿酒精饮料消费者,其中有7.63亿被诊断为消费酒精饮料导致的异常。基于《世界健康报告2002》,4%的疾病负担是由于酒精饮料导致,有60多种疾病以及伤残与酒精消费有关。

除危害健康之外,过度饮酒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酒驾。2004年5月31日,公安部实施的全国第一个针对酒后驾车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每100毫升,小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为"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为"醉酒驾车"。

1.1 国内外酒驾检查越来越严格

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新法还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对于目前我国酒后驾车处罚力度, 81.3%的人认为"过轻", 11.1%的人认为"合适", 1.2%的人认为"过重",仅 6.4%的人表示"不清楚"处罚规定。国外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很大。在美国,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 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的,以二级谋杀罪判刑,并索要巨额赔偿。加拿大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凡酒后开车者,罚款 1470 美元、监禁 6 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 10 年,造成死亡的监禁 14 年。

1.2 对体内酒精代谢把握不准

酒驾检查越来越严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酒驾检查中也出现了一些个例,有些人中午喝酒,晚上没有喝酒,也被检查出酒驾,原因是体内的酒精还没有代谢完,血液中酒精的浓度还是偏高。

1.3 被动禁驾"酒精锁"概念的推广

2007年,沃尔沃提出"酒精锁"的概念,又称"酒精气敏点火自锁装置",是安装在汽车的点火装置内以阻止驾车人在酒精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时启动汽车的装置,需要驾车者在汽车点火前先进行吹气测试,如果测试结果超过安全水平,汽车连锁装置将会被激活。但是由于昂贵的安装和测试费用,以及繁琐的监测过程,漫长的等待时间等原因,影响用户体验,所以很少有用户主动选购,只有某些国家和地区对有酒驾记录的人员,强制安装此设备。

1.4 健康饮酒理念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变化中,人们对酒的要求,不再是够香,够辣,而是希望喝酒能喝出健康。酒性温,味甘辛,少饮有疏通血脉,活血祛瘀等功效,中医典籍里收集了大量的药酒方。"适量饮酒,有益健康;过量饮酒,危害健康"的观点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大多数人都知道适度饮酒有益健康,但是关于健康饮酒的量,众说纷纭,并不知道健康的标准。关于健康饮酒的专业文献不多,在中国期刊索引中只有19条相关。

健康饮酒,少量饮酒,那么每天饮用多少酒是健康的,饮酒后需要休息多长时间,才不会导致酒驾的危险。需要一款软件或设备,能够计算出每天喝多少酒是健康的,喝酒以后休息多少时间开车才是安全的。本软件应运而生。

二 健康饮酒软件介绍

本软件包含了两大功能模块,健康饮酒和安全驾驶模块。

2.1 健康饮酒,

饮酒前,只要输入体重和所喝酒的酒精度,通过后台计算,就能计算出每天能喝多少酒是健康的。保证每天的酒精摄入量不超过,世卫组织的指标。同时根据体内酒精的代谢速度,估算出酒精代谢的时间,从而避免由于醒酒时间过短,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还是超标造成的酒驾。

2.2 饮酒后,计算出过量饮用的额度。

饮酒后,根据输入体重,所喝酒的体积和酒精度,能计算出过量饮酒多少毫升。对那些虽未喝醉,但是已超标的人,起到警示作用。避免在无意识状态下,长期持续的超标饮酒,给肝脏一定的休息恢复时间。同时根据体内酒精的代谢速度,估算出酒精代谢的时间,从而避免由于醒酒时间过短,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还是超标造成的酒驾。

三 计算公式

3.1 健康饮酒

3.1.1 总血量=体重?%?000 ml

3.1.2 健康饮用数=中国健康指标(15g)骶凭芏龋?.8g/ml)骶凭葊?00

3.1.3 醒酒时间=【健康饮用数拙凭葊拙凭芏龋?.8g/ml)-总血量?0mg?00ml?000g/mg】/6

3.2 过量饮酒

3.2.1 总血量=体重?%?000 ml

3.2.2 健康饮用数=中国健康指标(15g)骶凭芏龋?.8g/ml)骶凭葊?00

3.2.3 超出数=已经饮用数-健康饮用数

3.2.4 醒酒时间=【实际饮用数拙凭葊拙凭芏龋?.8g/ml)-总血量?0mg?00ml?000g/mg】/6

公式中:中国健康指标设定为每天15g。(健康饮酒调查报告,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协作研究指出:男性安全饮酒的限度是每天不超过20g酒精;美国国家酒精滥用与酒中毒研究所得标准时男性每日纯酒精的摄入量不超过40g;中国现行的标准时日酒精摄入量不超过15g。)

酒精密度取0.8g/ml(密度随温度和浓度变化不大)

体内酒精代谢速度取6g/h。(2-10%的乙醇经肾和肺排出体外,90-98%的乙醇在肝脏中代谢,血液中乙醇代谢速度为100-200mg/h.kg,)

四 展望

进一步完善数据。公式中使用的体内酒精代谢速度,按照6g/h计算,下一步拟招聘志愿者进行完善临床实验,测定酒精在体内代谢的数据。可能面临的困难是,个体的差异造成的体内酒精代谢速度的不同。

要从根本上杜绝或尽可能极少酒驾醉驾,并且杜绝或减少酒的祸害,还是应当大力弘扬和提倡健康有益的饮酒之道,与法制监管相辅相成。当消费者在饮用前能够知道饮用酒的体积,将极大提高饮酒的安全性,实现健康饮酒。当健康饮酒的理念普及并验证后,将扩大酒的消费市场,带动酒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荒卷功等,日本人饮酒与健康意识的调查[J],酿酒科技,2006(06):118-119;

[2] 万国光,酒与生活[J],酿酒,1987(02);

[3] 李忠洙,酒是药[M],民族出版社,2005;

[4] 李彦霖,健康饮酒行[J],中国食品,2010(06):76-79;

[5] 孙中林,酒驾醉驾屡禁不止的缘由和解决办法-兼答《可怕的"酒文化"》一文[J],酿酒,2011(04):98-98;

酒驾心得体会篇(10)

一路上,不时有一辆辆小轿车的灯光直射入眼睛,混着阵阵刺耳的喇叭声,我力不从心地把握着方向盘,艰难前行着。当我骑到学校对面的岔路口,我想要穿过斑马线,一束光直刺我的双眼,我抬起头隐约看到,不远处有一辆小轿车正从这个方向驶来,我放下车停顿了三秒,可它竟然也在路的另一边停下了,于是我握紧了把手,还没等我踩上踏板,小轿车便扭动地跟随我前进。我猛然一惊,连忙将脚蹬地,向后退了三步,难以令人相信的是,它正悠闲地停靠在原位观察着我的“动向”呢。老虎不发威,当我是病猫。我大声冲着轿车车主叫道:“您会不会开车啊?”咦,没反应?还没等我回过神来,小轿车已飞速地从我眼前驶过,一个没注意,最后“砰”地撞在不远处的一棵树上,那车主似乎豁然间清醒了,只见他把头从车内伸出,一个劲地吐着。我这才知晓,原来那位车主是酒后驾车。

我长叹一口气,庆幸地拍了拍胸口,趁没有车辆的时候,飞快地穿过斑马线。从教室拿完本子出来,我看了看手表,“呀,快9点了。”现在这个时刻,正是高中生夜自修结束和许多外出加班的工人回家的时候,我不由地陷入了沉思:如果不能将“酒后驾车”这一问题加以制止,那广大人们的生命安全又哪能得到保证呢?思品老师的话语似乎还在耳边回响: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公民实施某些行为。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是忠实履行公民义务的重要体现。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禁止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民安全等。可面对现实,这些轿车主只顾挥霍着手中的方向盘,利用着酒后飘飘然的愉悦感,不断增大着行驶速度,却不知道视觉能力,判断能力,触觉能力的明显下降,做出力不从心的事,酿成一桩桩难以挽回的悲剧,想到这儿我不禁打了个寒颤,

于是,我连忙坐上自行车,往小路回家。

爸爸妈妈比我先到家,发现我不在,他们着急地在窗口张望,见我安全到家才舒了口气。

爸爸开口问:“明天还要上学呢,晚上出门多不安全啊,你姥姥就是因为晚上散步时,被一个酒后驾车的司机,不小心磕碰到身子,虽说只是皮外伤,可她年纪大想必也要休息大半个月。”“啊,又是酒后驾车!今天我的语文作业本落学校了,路上我也碰到了个酒后驾车的司机,幸好我注意到了,唉,老爸啊,最近社会治安怎么越来越没有保障了。”我不解地说道,只见一旁的妈妈摇了摇头,递给我桌上的报纸,叹了口气说道:“看看吧,这又是一起因为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事故。”我一行行地阅读下去:被撞者是一名年仅17岁,从外地到杭州打工的女孩,当时她正和小姐妹一起沿爱心斑马线由东往西步行过马路,被由南往北行驶的保时捷撞了。其实早在5月18日,杭州首条爱心斑马线正式启用,原先的白色线条改为黄底白条相间,长为14米,宽度由4米增加到了7米,非常显眼。斑马线的中间印有大大小小的红色爱心图案,写着“爱心路上,有我有你”的温馨标语。可尽管有这样的温馨提示,仍不能引起广泛开车者的重视,社会上仍存在不少酒后驾车的司机,他们肆意地开车,却在不知觉中伤害到无辜的人们,造成一桩又一桩本不该有的悲剧。

这一个晚上,我翻来覆去睡不着,我的脑海里又浮现出那一辆辆摇摇欲坠的车子,我似乎感受到一颗颗定时炸弹以唯美的姿态依偎在我们身边,可我们无法预料的是,它随时会毁坏我们的生活,结束我们的生命。我打开灯,拿起窗边的思品书,书上分明写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我们在享受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我想,虽然事后可以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但对死者来说已经晚了。生命健康权,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生命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我们都曾经听说过:酗酒开车是驶向死亡与坟墓的选择。酒固然美味,一但其变了质,或许存留在生命里的会是那滴滴鲜血染成的痛心泪。尽管每个驾驶员都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但许多人由于尊重生命意识的淡薄,缺少一种公民责任,没有做到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由此引发交通事故,有的甚至还搭上了自己的生命。因此,我们应该告诫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树立为了你、你的家人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高尚社会公德。这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就会大幅度下降,人们的出行安全感就会大大增强,一个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就会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我们拒绝“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的日子,我们追求“司机把酒戒,酿出数珍珠”的美好生活

会喝酒的朋友都有过酒后驾驶的经历,甚至还习已为常了。 9 d3 c3 ^( X+ s" J

本人也是一样,以前骑摩托车的时候老婆对我评价是"又快又稳".不喝酒骑车不敢骑快。总是很小心。大众社区-大众论坛+ K7 H% b& p# @+ |: Q3 B$ w$ n. I

现在开车了也是经常酒后驾驶,但是不敢喝多,对车速更是控制。

毕竟酒后大脑反映迟钝,也容易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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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劝司机朋友尽量不要酒后驾驶

酒后驾车害处多。,大众论坛,大众bbs,大众网论坛1 C8 {6 C/ h/ Z* P, L$ `

夜间行车需谨慎 酒后驾驶要严禁

庄大众网11月20日讯(记者 王振 张岩)今日凌晨1时许,滕州市善国路发生一起车祸,一辆现代的酷派轿车开到了路旁一个电线杆的拉线上,造成了车辆前身侧悬而起,甚是惊险。

据悉,善国路是滕州市内一条繁华路段,道路平整宽阔,通行能力较强。记者从现场援手群众中了解到,原来是由于驾驶员醉酒后行驶,判断能力下降,车速难以有效控制,导致事故出现,而且在电线杆拉线上,并没有明显警告标志。在现场群众共同帮助下,大家把被悬车辆从拉线上“解救”下来,幸运的是驾驶员没有受伤。” u8 O” p1 y! l

记者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市区主要干道行驶无论夜间或者凌晨均不能放松大意,避免酿成悲剧,严禁酒后驾驶。

昨天我们这里一直都在下雨,晚上有战友聚会,从上午就开始联系,并且一再嘱咐,是要喝酒的,大家都不要自己开车。我们战友聚会不是很频繁,原因是在我们这个城市里,我们一个师的战友很少,一个年龄段的就更少了,说是在节前大家聚一次,大家都很重视,非常自觉的按照规矩,纷纷打车前往,就是要喝酒的,酒喝的很多,话也说的很多,利用的时间也很多……

最近,不论主要媒体和街头巷尾,大家在近期议论很多的就是酒后家车,说起酒后驾车,人们都很耳熟,不论过去和现在,以及将来,可能永远都我人们议论的话题。原因:一是把我们中华民族多少年的独特的酒文化酿造作为铺垫,无限延伸和发展,促使了我们城市喝酒的就比较多,二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先进的设备代替了很多人工,形成很多人员的就业问题,心理压力很大,喝酒有助于人们排泄人们自身的压力;三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富裕了的人们对车辆的需求可能将成为几何态势的增长。

通过昨天的聚会,大家对酒后驾驶的问题很有一些积极的认识,主要是因为有这样的原因。一是强大的法律的力量对违法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国家已经把酒后驾车肇事列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行较大;二是发生在我们身边教训很深刻了,三是人们自己认识到了这样的行为不但害了自己,还害别人;所以对于酒后驾车问题,大家都表示以后不在发生这样的事情。

我强烈的呼吁,珍爱生命,杜绝酒后驾车……

容摘要

在我国当今,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酒后驾车已成为道路交通的“杀手”。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医学角度分析酒的成分、吸收、转化和酒的毒性作用对驾车的影响;从各个不同侧面分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源,从防治上筑牢教育、监督、处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们出行交通安全。

关键词

酒后驾车

交通事故

原因机理

对策措施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机动车去请客、陪客、参加集体活动饮酒繁多,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根据近年世界卫生组织交通事故调查显示,道路交通事故中大约有50%~60%与酒后驾车有关。据我国公安部2005年1月14日举行新闻会通报《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显示,1996年至2004年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见图表1)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可见,酒后驾车危害大,严重威胁人们出行生命安全,加大公安交警工作压力,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因此,笔者搜索国内外相关的资料,参考交通安全书刊和相关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书籍,深入调查研究,从各个不同侧面分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及机理,提出防治酒后驾车的对策措施。

图表1

一、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

酒给人带来许多情趣和快乐,但也给人带来许多不文明行为和灾难,酒台上反目成仇、摔餐具并不少见。酒的威力如此之大,就连酒的发明者也始料不及,酒对驾车人的一生起着生死贫富之别作用。每年酒后驾车诱发不少交通事故发生,酿成不少家庭悲剧,夺走了不少人的生命,使不少白发人呼天喊地送走黑发人。虽然酒后驾车成为杯中的冤魂,但还是屡禁不止。

(一)饮酒泛滥与酒后驾车的关系。

1、社会因素。有车开、有酒饮成为人们时代的追求,经济收入好的人驾高档车,机关工作人员驾公车,一般经济收入的人花上万几千元驾二手车,你有、他有、我也有。出行方便,饮酒的机会多,酒后驾驶也随之增多,饮酒与酒后驾驶成正比。其主要原因与下面几方面因素有关:

(1)与传统酒文化有关。高度酒很辣,低度酒没什么味,为什么哪么多人嗜酒?酒作为饮料在我国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同根共生,在世界上可算得上是别具一格。追忆历史名人,有商纣王酒池肉林、曹操煮酒论英雄、宋太祖杯酒释兵权等典故,李白有“人生得意须尽饮,莫让金樽空对月”之感悟。传统酒文化传承新的发展,所谓无酒不成宴、无酒不成欢、无酒不成礼、以酒为敬、以酒为乐、以酒解愁、以酒消遣、以酒量论英雄等。有关职能部门接待上级领导来宾,为了取得领导和来宾的欢心,以酒为敬;亲朋好友相聚、单位组织活动、校友聚会,开怀畅饮,先饮为敬,然后到达饮酒高潮:敬酒、回敬酒、交杯酒、罚酒、迫酒、赌酒等无所不有,饮酒成风,谁也无法阻止也无权阻止人们饮酒,这种场面醉酒的人多,酒后驾车的人也多,造成交通事故也较常见。

(2)与生产经营有关。由于酒的利润高,在市场激烈竞争中,酒的制作和酒的名称层出不穷,所酿的酒五花百门,有高度酒、低度酒、高档酒、低档酒、药酒、瓶装酒、散装酒、啤酒等,适应性很广泛,让各层次经济收入的人和各种酒量的人均可饮用。加上厂商销售的绝招,聘请年轻貌美的推销员,这些推销员口齿伶俐,让驾车来就餐的人本不想饮酒的也饮了;让平时滴酒不沾的人也饮上几杯,让嗜酒人醉昏昏。酒的销量多了,酒后驾车的人也多了,酒的销量与酒后驾车成正比。

(3)与生活方式有关:新时期的年轻一代,无论生活条件是否允许都一味地追求饮酒作乐,夜晚成群结队不是去酒吧,就是去夜总会。空腹饮大量啤酒,少则人均饮几瓶,多则人均十瓶八瓶。虽然啤酒浓度低,但由于空腹摄入量多也醉,这种情况容易被饮酒人忽视,因而驾车上路回家引发交通事故。

2、个体因素。

(1)与家庭有关。受种种社会因素影响,夫妻间信任程度低,互相猜疑,夫妻不和、争吵不休,矛盾积累激化升级,婚姻终止还是保存的矛盾无法选择,烦燥不安,因而驾车外出饮酒发泄消愁。按医学观点来说,忧则伤脾、怒则伤肝,此时肝对酒的解毒功能相对较差,加上睡眠不好,影响大脑皮层功能,这类人酒后驾车的危险性非常大,发生的交通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因此,街坊邻里、亲戚朋友、亲人要多关心开导,避免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2)与心理压力有关。市场竞争激烈,使经商人员紧张、焦虑、忧伤、失眠,为拓展业务,多拉客户,以饮酒打开交际闸门,经常泡酒池。生意兴旺的人,为抢占市场竞争之前列而醉酒,生意亏本的人为挽回经济损失而醉酒。由此可见,经商人员酒后驾车也较普遍。

(3)与不良习惯有关。嗜酒人有的是上一代遗传因素引起,也有的是长期饮酒逐渐养成的不良习惯。同样的酒,不同的人对酒的感觉也有不同,不会饮酒的人感觉酒是辣的,嗜酒人感觉酒是香的,感觉酒香的人,每逢进餐就有酒的嗜好,酒量逐渐增大,成为酒后驾车的屡犯。

(二)酒后驾车心理与交通事故的关系。

1、与自信好胜有关。乙醇(酒精)的作用,使中枢神经系统处于兴奋状态,欣快、情绪不稳定、易激怒、好强好胜。认为自己驾车技术过硬,平时酒量较大,酒后驾驶不会出问题。因而执着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酿成交通事故悲剧。

2、与盲目无知有关。由于酒后驾车危及交通安全的信息闭塞,报刊杂志很少见到,即使有这方面知识也很简单,因而饮酒人对酒的认识陷入盲区。误认为少量饮酒驾车没问题,在这种无知迷惑下,驾车人主动饮、酒台上的人也为驾车人敬酒、劝酒。即使酒醉了也驾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

3、与强化心理有关。经济的发展带来机动车增多和饮酒的人增多,酒后驾车队伍迅速扩张,警力相对不足。加上酒精检测仪滞后,驾车人不合作、冲卡逃检、不用嘴向酒精测试仪吹气等,造成酒后驾车认定难,执行处罚难,工作效率低。有的酒后驾车未被查出,也有的酒后驾车查出未能执行处罚,管理不善,惩治不力,这些因素强化了酒后驾车人的侥幸心理,因而酒后驾车屡禁不止。

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在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0人当中,有40%的酒后驾车人自信过高,以酒后驾车炫耀自己的技术;有27%的酒后驾车人不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有19%的酒后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车从没出过事。从表面看,以上三种情况各异,从深层次看,异中之同是因不知道酒对驾车的危害而胆大妄为。因此,控制酒后驾车就必须要从酒的认识开始,只有提高认识饮酒对驾车的危害,正确权衡利害得失,才能从思想上、行动上、心灵上自觉维护交通安全,才能从整体上、宏观上控制酒后驾车,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们出行平安。

近日,全国上下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一场整治酒后驾车的行动。为了彻底地对酒驾的惩罚,杜绝说情风,防止遭查处后托关系、走后门,各地也是想尽办法,重拳出击,彰显交警整治酒后禁驾的决心。我们江苏省公安厅实行了异地交叉查处的方案,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全国各地酒驾行为急剧收敛,由之而产生的公共安全隐患迅速减少。

国家为何要在如今进行如此大规模的整治酒后驾车行动呢?显然,是针对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而进行的一场紧急抢救行动。当然这种大规模的查处行动能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住酒后驾车的风气,可这毕竟只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要想彻底地遏制住酒驾的风气,还必需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让酒驾的危害深入人心,让每一位驾驶员都能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

一项旨在了解公众对于酒后驾车危害性认识的调查显示,逾52%的参与调查者意识到“酒后驾车非常危险”,但令人担忧的是仍有逾17%的被调查者有经常酒后驾车的经历,超过26%的人表示在饮酒后会自己驾车回家。

那些酒驾者之所以酒后驾车,我想他们存在着一定的错误认识,抱着侥幸心理,。酒驾者的错误认识有两点,一是认定酒后驾车不会出事,可万一出了事后悔就晚了。第二是酒后驾车不会受处罚,首先是很少被查到,其次是万一被查到,也有办法“摆平”,这也正是为何要异地查处的原因。

因此要想彻底根治酒驾,首先必需加大有效的宣传教育,让大家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消除上述错误认识。其次就是要严惩酒驾行为,让他以后永远不敢酒后驾车。

一直以来,交通发展很快,从一二十前小马路偶尔才能见上一两辆车,到现在大马路一分钟能飞驰过好几辆,这种发展让人欣慰,同时也让人担扰,事故高发时我一天有见过六起以上的,特别是酒后驾驶的,成了最大的马路杀手,有人说拘留半个月太多了,可我觉得太少,这样根治不了这种毛病,我建议学学国外的一些做法:

一:不罚款,这样没有经济利益也就没有权钱交易,让我们的交警部门更安心的执法。

二:一但检查有违法行为,可以量刑,针对不同车不同程度的违法给拘留或收容教养。

三:给驾驶学校增加难度,考核制度要更完善,不能有钱就能办事,从严从重处理违规行为,减少新手上路成为马路杀手的隐患。

四:建立个人档案,累积违法,违规数据,达到一定程度,取消驾驶资格或者终身禁驾,这样更有力度,避免有侥幸心理。

五:从中小学开始,大力普及教育交通法规,从小知法懂法,建立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

自从上一次酒后驾驶被大家骂,至今已经一年多。说话算话,我再也没有冒过险。虽然不能痛快畅饮,但是与生命比起来,这只是多么微小的事啊。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汽车保有量及私有化也越来越高。可是车祸猛于虎的案例也频频让人震惊,南京、杭州等地的事故大家都听说了吧?多么残忍。

酒文化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中渊远流长,咱们老百姓也总以饮酒程度来衡量关系深浅。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厚,喝不够;感情薄,喝不着;感情铁,喝出血。

我的妈,这哪是说交情的,这不是要人命吗。好,你们关系铁,要以死谢知音,这咱不说啥,可是一旦开上车再来这套,就不仅仅是你自己的一条命了。

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驾驶中的触觉、视觉、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大大下降。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

拿我自己来说,骑电动车时喝了啤酒,寻思问题不大。可是骑到大道上就控制不住自己,特兴奋非常愉悦,把速度达到最快,不停地蹭着马路牙子。估计那会有相机照下来,我一定是满面春风咧嘴傻笑不已。

现在全国各地查酒后驾驶都很严,身边的人纷纷偃旗息鼓远离酒桌。俺也保证做到这一条!不能为了自己的一时之快,毁了别人和你的一生幸福。

过于沉重了。听同事讲有人和媳妇亲嘴,结果开车查他酒精超标。我们乐呵呵地说,那得亲多长时间呀……

.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驾车如果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否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经济处罚;即使是情节严重的酒后驾车,最严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而全球有不少国家把酒后驾车认定为犯罪,如英国。美国也有一些州对酒后驾车者判刑。

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认为,随着家用汽车的逐渐普及,人车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而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故频频发生,也足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因此,他认为可以讨论增设酒后驾车罪。如果驾车的人饮酒达到了一定的度(可以通过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测确定),就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酒后驾车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酒后(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员在失控的状态下对马路行人的威胁之大,让每一个尊重生命的人震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有读者认为酒后驾车撞死人已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因为,驾车人“撞死人”虽然不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甚至可能剥夺他人生命,但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因此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类似的行为还有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

就这一问题,马治国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刑法上说的这个“明知”有特定的含义,“明知”的后果必须是必然发生的,而不是可能发生的,而酒后驾车与撞死人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马治国教授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首先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基于间接故意的心理,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与否往往漠不关心,态度两可。客观上,行为人也没有积极利用相关条件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如果出于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态度。一般而言,酒后驾车的人不管客观上多么力不从心,但主观上对撞人这样的结果肯定是持反对态度的。因此,酒后驾车撞人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失,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假如设定新的酒后驾车罪,那么可以两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定刑太轻?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3年以下处刑。而且在实践中,多数肇事者通过赔偿的方式,安抚受害者家属达到不再追究自己刑事责任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也习惯认为驾驶员不是出于故意,所以常常是该定罪的不定罪,该多判的少判。另一方面,按刑法规定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判处缓刑的,这样一来驾驶员真正受到的惩罚十分有限。有读者认为,如此低的刑罚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这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驾驶员如果在事前已经存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在应该知道自己的违法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甚至会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冒险”,这实际上是对他人(包括自己)生命的不尊重,其主观恶性程度已经非常接近间接故意杀人了。而如果是间接故意杀人,即使情节较轻的,也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说,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仅判3年显然过轻。

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惩戒,同时对社会上所有的人予以警戒。假如法律对某种犯罪的惩罚过轻,那么既不能教育犯罪者本人,也不能警示社会。现实中,人们对大多数过失犯罪是能够谅解和容忍的,但是对那些违法在前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特别是造成他人死亡的),我们的宽容无异于对犯罪的纵容。

基于以上考虑,有学者建议应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现在的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对于故意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3年至7年提高到5年至10年,同时扩大适用的条件,不能仅限于逃逸、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恶劣情节,对于严重超速等故意违章的同样适用。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对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而且客观上有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受害者死亡,性质接近于间接故意杀人,因此应把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所谓“饮酒后”,一是指不论饮量多少,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包括白酒、啤酒或果酒等,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均为饮酒后;二是酒精检测器检测,看血液中是否含有酒精成分,含有酒精成分的则为“酒后”。

那么,为什么规定酒后不准驾驶机动车呢?因为机动车是一种速度快、冲力大的交通工具,它要求驾驶员行车时,对于道路上瞬息万变的交通情况,要在0.75秒内做出迅速的判断,并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才能保证交通安全。

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之间的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

饮酒后一是驾驶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二是反应时间要增大二至三倍。所以,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酒后开车。可有人误认为禁酒只限于白酒,实际上凡是酒类都含有酒精成分,如啤酒含3%至5%,葡萄酒含10%至15%,白酒含50%至60%。据统计,驾驶员酒后开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由于酒后开车,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危害极大,因此,我国把酒后开车按严重违章论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家用汽车的普及,叔叔您也有了私家车。由于您的应酬和家人团聚的次数增多,您也经常会酒后驾车,为了您的生命,家人及财产安全,我必须得为您的做法敲响警钟!

酒驾心得体会篇(11)

张钩,应该说餐饮企业有责任配合交管部门来做这方面的事,但是餐饮企业本身所做的事是不能起到多大作用的,毕竟我们不是执法机关、交管部门。

戈建平我觉得应该算是餐饮企业的种社会责任吧,我们不能因为可能会少买了酒水就不这样做,毕竟酒后驾车是害人害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们给客人提供这样温馨的提示客人也会很高兴,会觉得我们的服务很周到,下次可能还会来我们这里。

禁止酒后驾车餐饮行业能够做什么

郭晓冬,首先,我们会提示咱们客人酒后不要驾驶,就像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牌一样的,起到视觉的提示,其次,我们员工会进行口头提示,再次,有针对喝完酒的客人提供代驾的卡片,我们帮着联系推荐出租车公司让他打车走。   张钧,我们也主要是张贴不要酒后驾车的温馨提示,并且考虑将要把“请勿酒后驾车”的温馨提示做到菜单里,这样客人就可以在点菜、点酒水的时候看到我们还可以为有需要的客人提供代驾服务,具体的服务是由代驾公司执行,我们主要是负责为客人联系代驾司机。有好几次客人在我们这喝完酒,喝多了站都站不住我们就会沏壶热茶,让他休息一会再走,问他是否开车,有车就不要开了:有的时候客人干脆就把车扔我们店门口了,叫个车给他送走的。

戈建平:首先,我们已经考虑制作温馨提示贴,并且把这种提示制作到菜单中,待客人点菜时可以看到的,其次我们会对员工进行培训,对客人进行语言上的温馨提示“请勿酒后驾车”等,我们还会帮有需要的客人叫出租车,至于代驾服务暂时还不会考虑。

怎么看待餐饮行业中的代驾服务

郭晓冬:餐饮企业不能提供代驾服务,本身工商执照中就没有这项,按道理要提供代驾的话免费的应该是可以的,收费是不行的,直接提供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但是可以通过第三方来做,我现在了解的企业都是让第三方来做。代驾公司与出租车在收费上的标准不样,出租车是单程,代驾公司还要考虑到代驾司机回来的费用,所以般的代驾费用要比出租车贵,这些我们都会事先与客人沟通好再进行联系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

张钧:我们所讲的代驾服务是指如果客人有需要,我们会替客人和代驾公司联系,包括车型对方能不能开,路程远近等问题,路程远近不同费用也不同,然后把相关资费信息提供给客人,等于是通过第三方完成这项服务,我们只是负责联系,起到一个中介桥梁的作用。

戈建平:代驾服务应该说是件好事,但也是件容易产生纠纷的事。如果客人第二天发现车里什么东西不见了,这种情况是谁也说不清的,因为我们也不知道代驾司机会不会趁客人喝多了意识不清醒的时候做什么,更不知道客人车里有什么,是不是真的丢了,还是客人记不清了。如果是我们给客人联系的代驾公司,一旦发生纠纷客人肯定还是会来找我们的。

现在很多烹饪协会尤其是地方烹饪协会会出台一些制度来促进禁止酒后驾车,您觉得这种行为可以吗

郭晓冬:我觉得协会没法促进,只能是店里多贴些公示性的广告,有些饭店的服务员对客人进行提醒,客人还会不高兴。我觉得没有法律来严惩,行业协会再怎么样也是促进不了的,行业这块只能是倡导提示,但是不能说规范,客人会反感的。禁止酒后驾车,国家的交管部门一直在大力地查处但是还是有那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犯再犯餐饮行业是没办法改变这种现状的 毕竟我们不是执法部门,餐饮行业没有那种权利。

张钧作为餐饮企业应该配合交管部门提示客人”请勿酒后驾车”,这是应该的,这也算是企业的种社会责任吧,但如果地方协会出台制度条文就相当于把压力施加到企业身上了,企业本身所能做的就是善意的倡导提示,它是没有办法规范客人的行为的,因为餐饮企业的行为并没有法律效力,禁止酒后驾车还要靠法律和教育,只有这种观念深入人心,酒后驾车才能杜绝。

戈建平,地方烹饪协会出台条文制度也是可行的,因为以后条文肯定要越来越细致的什么都要法律化制度化,烹饪协会出台的条文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也是为了督促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酒后驾车是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有人都应该重视起来,不仅自己不要酒后驾车,也要督促身边的亲人朋友不要酒后驾车,应该算是我们大家的社会责任。做到人人都能够重视酒后驾车这个问题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餐饮企业通过温馨提示告知客人“请勿酒后驾车”,就是餐饮企业在履行它的社会责任了。

怎样缓解严打对酒水销售利润的影响

郭晓冬:主要还是从两方面缓解,一是食品、菜品方面,二是非酒精类饮料方面。客人酒喝得少了,菜也许就点得多了,大家都知道喝酒的人就吃不了多少饭菜了,开车的人不喝酒了,就可以多吃点饭菜,在菜品上的消费就多了,餐饮企业菜品的销售还是为主的,其次,我们为不饮酒的客人提供多种饮料。所以总的来说,严打酒后驾车可能会使酒量销售有些许下降,但是通过其他方式的弥补,还是能很好地缓解的。此外我们还为客人提供代驾卡片,由代驾司机送客人回家,解除了客人酒后开车的危险。

张钧:酒的销售利润下降了,我们会以另外一种方式弥补,餐厅无非就是吃,喝,他不喝酒可以多吃点,喝点饮料,另外,不喝酒的毕竟还是少数,每桌客人也就两三个司机,他们可以点些我们这儿的特色饮品,酒的销售量减少可以通过饮料来补上。再者,我们还提供代驾服务,让想喝酒的司机可以放心地喝酒安全地回家。

戈建平:我们会提供多种自制饮品,以非酒精类饮料取代酒,让开车的客人也能很好地就餐,特别是自制的多种蔬果汁,深受广大司机的喜欢,尤其是天冷的时候,我们会提供热的蔬果汁,销售得很好基本上可以弥补酒类销售量的些许下降。

tips:酒后代驾,朝阳产业遇

随着公安部门对酒后驾车行为查罚力度的加大,以及广大车主安全意识的增强,酒后代驾行业出现升温的迹象。然而,尽管市场有需求,但酒后代驾远未形成气候,目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大多以代驾为副业,且整体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代驾是朝阳产业,从长远来看,毫无疑问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一位业内人士对于代驾行业的发展前景充满期待,但他也不得不承认,由于代驾尚属新兴行业,受诸

多因素的制约,当前发展可谓举步维艰。

现在很多市民还不习惯酒后代驾,对于这一新事物并不太认同,有的则害怕自己的车和财物受到损害,这是酒后代驾业务开展困难的重要原因,想要一下子发展起来是不可能的,绝大多数酒楼都出于成本考虑或害怕承担责任而对代驾望而却步。

――淮安新闻网

作为餐饮经营者,您是怎么看待交管部门严打酒后驾车对餐饮部门酒水利润的影响

郭晓冬,交管部门对酒后驾车一直是严厉打击的,这对餐饮企业酒水的销售多多少少会有一点影响,基本上浮动会在酒水利润的20%左右。这20%只是酒水利润的20%,它在整个利润中的比重并没有多少。我们眉州东坡算是比较中档次的酒楼,酒水本身占的只是一部分它占流水的一部分,流水再占整个收入的部分,总的下来不是很多,所以这在总利润中影响不大。

张钧:影响确实有但是我们就是再想要这个利润。我们也觉得客人的生命和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更重要的所以我们在未来的菜单中会明确提示“请勿酒后驾车”。我们当然知道利润的可观,但比起人的生命哪个值钱啊?包括我们自己出去都是,很注意这方面的。并且我发现酒后驾车的这种情况已经有很大的改善了大家越来越重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比如说晚上要会餐,几个人合坐一辆车,有的干脆就打车来。交管部门严打酒后驾车,也许有可能酒少买了但是可能饮料卖多了,或者是无酒精的东西卖多了,从其他方面也会有种补偿的所以我认为对商家来说不会特别特别难,“损失惨重”这四个字肯定算不上,开车的毕竟还是少数, 桌十个人也就两三个人开车,他们不喝酒还可以选择其他无酒精的饮品,所以这种影响是很小的。

戈建平:影响是有的,但我们还是要全力配合交管部门倡导酒后不驾车。因为酒后驾车实在是害人害己,我们绝不能为了眼前的这点利润,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毕竟什么也没有人的生命宝贵。其实严打酒后驾车对我们的影响并不大,一桌客人也就几个人开车,他们不喝酒就会点些别的饮料,所以说对我们的利润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您觉得怎样才能杜绝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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