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以来,在学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成功的实现了由学生到老师的转变,工作得到了实践的锻炼,思想认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德
我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在思想上严于律己,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时刻以一个共青团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鞭策自己。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一年来,我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配合领导和老师们做好校内外的各项工作。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缺点,争取取得更大的进步。
二、实
作为一名新教师,我在上学期伊始就参加了浦东新区新教师培训活动,在培训期间每周六和日,我都积极参加举办的每次讲座活动,认真做好笔记,在第二学期,我精心准备了几次说课活动,通过这一系列的说课活动,我设计课程的能力得到了提高了,更重要的是通过聆听其他老师的讲课,使我受益匪浅,同时也看到了自身在设计教案上存在着的许多不足之处,这为我今后的努力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xxx年11月,我参加了学校举办的第三届教学法评优活动,在这次比赛中,我获得了二等奖的好成绩。在准备整个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我仔细研究课题,广泛阅读了有关我国银行方面的知识,自己动手制作了课件。同时我的带教老师金老师也给予了我许多帮助,她百忙中抽出时间,仔细修改我的教案,并很耐心地向我传达二期课改的精神,使我的教案更符合学生的兴趣点及二期课改的精神。这次教学法评优活动不仅检验了我一学期的工作情况,更是让我对教学思路及教案的设计等有了新的认识,这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帮助很大。
三、能
在学校的关心下,在开学初的“一对一拜师活动”中,我与沈老师、金老师结成了师徒对子。这两位老师都以开放的态度,毫无保留的帮助我克服在班主任工作和教学工作上遇到的困难,使我在这一年当中,进步不少,为我的工作点亮了引航明灯。
(一)班主任工作
沈老师是学校里一位具有丰富班主任工作经验的老班主任,她经常耐心的倾听我在管理班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及时向我提供帮助,为我化难解忧。
在这一年中,我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学校的要求开展工作,力争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环境促使每一个学生健康的成长,回顾如下:
1、融洽师生关系
一、在思想上
我严于律己,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鞭策自己。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本人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一年来,我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配合领导和老师们做好校内外的各项工作。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二、教学工作方面
要提高教学质量,关键是上好课。为了上好课,我做了下面的工作:
1、课前提前备好课认真钻研教材,理清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了解教材的结构,重点与难点,掌握知识的逻辑。同时做好导学案,在课前发给学生预习。
2、在课上抓住教学重点,组织教材、安排好课堂。应用大成教学模式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相互交流探讨解决问题,教师讲思想方法,讲疑难。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努力创设宽松、和谐的氛围,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让学生轻松、自如地学习。
3、要提高教学质量,还要做好课后辅导工作,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找出学生的错因,反思自己的教学方式方法。在课余时间做好对学生学习的辅导和帮助工作,尤其在后进生的转化上。
4、积极参与听课、评课,虚心向老教师学习教学方法,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
5、热爱学生,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让他们都感受到老师的关心,良好的师生关系促进了学生的学习。
由于自己的工作经验不足,对于教学考点把握不够,以及驾驭课堂的能力还需加强。今后在工作中一定取长补短,争取做一名优秀的教师。
三、班主任管理方面
在去年当班主任期间,我的时间大多都倾注在管理班级和办公室里,由于我和学生的年龄差距比较小,学生以一般我当做他们的大姐姐,虽然关系比较好,但是学生就不怕我。半学期后班上违纪的学生出现了,我经常教导他们,管理班级逐渐严格,班委建立也比较完善。我尽心尽力希望班上的同学方各方面比较突出。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交流学生的思想行为状况,达到家长、教师共管学生,规范学生行为的目的。由于自己经验不足,没能及时纠正了学生的一些不良习惯,再加上高中学习的难度加强,部分学生学习积极性减弱,我经常开班会和通过自己的数学课堂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每天晚上我都到学生宿舍查晚睡,发现学生问题,了解学生的状况。虽然自己的工作有很多不足,但我也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弥补不足之处。
一年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思想、工作态度、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努力做到符合教育教学要求。请上级审查,如果符合条件,请批准转正定级。
此致
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建设部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一、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要求入党的人必须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因为入党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个人只有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党组织才能了解他的信仰和要求,才能针对他的具体情况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二是自己的政治信念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情况;三是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今后努力方向,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和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个人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不一定能马上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因为入党积极分子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热爱党,相信党,积极靠近党组织,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等。所以,要求入党的人在递交申请书后,一般还要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使具备条件。党支部在申请人中酝酿提名,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是团员的要听取团组织的意见,团组织应有书面推荐材料。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填写入党将积极分子登记表,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申请入党的人在被列为积极分子后,党组织会指派1-2 名党员做他们的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这时,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党组织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和本职工作表现,每半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
四、确定发展对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2规定的教育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3基本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程序为:1详细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汇报,并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2所在单位党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3团组织推荐。4支委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六、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
政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掌握申请人的情况,弄清其政治历史和现实政治表现,避免敌对分子,阶级性异己分子、腐败分子和其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政审的主要内容有: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职务、 政治面貌、政治表现情况等。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其它有关材料;找相关人员个别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个别访谈,即分别找有关人员进行了解。2召开座谈会,即招若干群众集体座谈,应上交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3进行公示,通过张榜、公告或会议等形式。
八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九、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
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是决定一个同志能否入党的重要会议,也是对全体党员和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有效形式。在支部大会上,申请人要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历史与现实表现等情况,需要时还要回答党员提出的问题;介绍人要实事求是地介绍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表现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要提出审查意见;全体党员要根据党员条件联系申请人的表现开展讨论,发表看法;指出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支部大会经过表决形成申请人能否入党的决议,然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入党申请人参加支部大会时应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对支部大会讨论自己入党的结果,要有正确态度。
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7、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8、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党委审批。
十、上级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指派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其他党委成员同申请人谈话(2人以上),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前,组织员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十一、上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决议后,支委会应将决议内容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考核材料上报所属党委审批。上级党组织在审批前,要派人同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人员谈话。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使上级党组织直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同申请人谈话的内容,主要是了解他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觉悟程度及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审查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谈话同意发展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申请人方可成为预备党员。
十二、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党的传统,也是对预备党员的一次庄严生动的党的观念教育,党章规定的入党誓词是: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预备党员宣誓后,就要牢记誓言并付诸实践,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十三、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地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各基层党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转正申请、个人思想工作汇报、党小组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考察报告及发展材料)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讨论审批。
十四、预备党员转正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预备党员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7、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考察不合格,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另附 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发展学生党员的几点意见
根据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实际,各系党总支、学生党支部在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的同时,还要结合学生的下列实际表现:
1 .必须旗帜鲜明地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 .能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认真参加学院规定的马列理论课、德育课、形势与政策课的学习。
3. 学习刻苦认真,目的明确,成绩优良。
4. 坚持党性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在临危关头挺身而出。
5. 组织纪律观念强,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6. 集体主义观念强,积极参加院、系、班级各项集体活动,在学习生活中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7. 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乐于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
8. 能广泛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入党程序范文二
根据党章和《细则》规定,入党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党组织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3、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培训;
4、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
5、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
6、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7、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8、上级党组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
9、上级党组织集体审批;
10、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入党程序范文三
1、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要求入党的人必须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因为入党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个人只有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党组织才能了解他的信仰和要求,才能针对他的具体情况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二是自己的政治信念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情况;三是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今后努力方向,如何以实际
行动争取入党。
2、党组织对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要求入党的人递交申请书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一般性培养教育,列为积极分子以后的重点培养教育和组织发展时的政治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人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不一定能马上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因为入党积极分子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热爱党,相信党,积极靠近党组织,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等。所以,要求入党的人在递交申请书后;一般还要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具备条件后,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才能列为人党积极分子。
申请入党的人在被列为积极分子后,党组织会指派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这时,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政治历史,现实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便于党组织了解和帮助,同时为政审做好准备。
党组织平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主要包括谈心,吸收其参加有关的支部活动和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等形式。在培养期间,培养联系人要对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记实,作为组织发展的参考依据。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这时组织还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掌握申请人的情况,弄清其政治历史和现实政治表现,避免敌对分子,阶级性异己分子、腐败分子和其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入党积极分子在接受政审时必须忠诚老实,不隐瞒问题,向组织说真话,要积极提供情况或线索,配合组织搞清问题。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3、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察,在条件基本成熟时,党的支部委员会在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经上级党委同意,可确定让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履行入党审批手续。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党员的重要档案材料。申请人一定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按要求如实填写规定内容。本人政治经历复杂的,要在重要情节上提出证明人。
4、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党章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使党组织更好地了解申请人的情况,有利于做好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规定要有两名介绍人,一是为了使党组织能全面客观地了解被介绍人的情况,避免片面性,以保证新党员质量;二是不致因一名介绍人的变动而影响培养考察工作,以保持其连续性。入党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党组织指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担任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因为他们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有利于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5、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是决定一个同志能否入党的重要会议,也是对全体党员和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有效形式。在支部大会上,申请人要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历史与现实表现等情况,需要时还要回答党员提出的问题;介绍人要实事求是地介绍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表现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要提出审查意见;全体党员要根据党员条件联系申请人的表现开展讨论,发表看法;指出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支部大会经过表决形成申请人能否入党的决议,然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入党申请人参加支部大会时应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对支部大会讨论自己入党的结果,要有正确态度。
6、上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决议后,支委会应将决议内容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考核材料上报所属党委审批。上级党组织在审批前,要派人同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人员谈话。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使上级党组织直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同申请人谈话的内容,主要是了解他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觉悟程度及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审查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谈话同意发展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申请人方可成为预备党员。
7、举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党的传统,也是对预备党员的一次庄严生动的党的观念教育,党章规定的入党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预备党员宣誓后,就要牢记誓言并付诸实践,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预备党员的入党转正申请,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标题:一般“转正申请书”,居中书写。
2、称谓:一般为“敬爱的党组织”或“党支部”,第二行顶格书写。
3、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⑴本人简况。写明本人何时何地由何人介绍入党,何时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及预备期满的时间。若被延长预备期,预备党员要写明什么时间被延长,到什么时间延长期满以及延长预备期的原因,并向党组织请求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⑵本人预备期的表现情况。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这是转正申请的主体部分。这部分应该写得全面、具体、详细。首先,从总的方面写自己入党后,在党组织的教育下,在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党性锻炼、解决思想入党问题等方面所取得的收获。其次,写明自己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再次,对自己入党时存在的缺点问题,改正程度。
⑶写明今后的努力方向。应该针对自己的缺点来写、最好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⑷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如果本人在入党时庆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而没有向党组织说明的,或在预备期发生了应该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的态度向党组织说清楚,以便党组织更好地了解自己,考虑能否按期转正。
⑸应向党组织表明愿意接受长期考验的态度。预备党员要根据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特别是针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如果由于还未具备转正条件而不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还应向党组织表明自己应抱的态度。
4、结尾:在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申请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转正申请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主动交给所在党支部。
㈡写转正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转正申请书要适时写出,交给党组织太早、太晚都不行,一般在转正到期前一两周为好。
2、转正申请不能过分简单、概括,要体现思想进步的连续性。既要与预备期思想相联系,也要与申请入党过程、思想变化相联系,注意思想的深度。
3、延长预备期后提出转正申请,在写转正申请书前还需要与党组织有关负责人正式谈话,征求意见。(例文:)
转正申请书
敬爱的党组织:
1999年12月20日,经党组织批准,我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一年来,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我认真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学习上都取得了进步。预备期将满,我郑重地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为了便于党组织对我的考核审查,我将自己一年来的情况向组织作如下汇报:
思想政治方面,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除了通过广播、电视新闻、报刊杂志了解国家最新时事政治外,我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党史和党章,了解我们党的光辉奋斗史,明确一名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我还阅读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一些理论著作,及时学习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党中央颁布的最新决策、决议,在思想上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在正在进行的“三讲”教育活动中,我听从队里的安排,把学习放在首位,不迟到缺席,认真阅读资料,作好读书笔记。另外,我经常向老党员学习经验、交流心得,按期向党小组长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及时解决自己的思想问题,表达入党的迫切愿望。通过以上的努力,我对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思想政治素质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作风纪律方面,作为一名军队学员,我注意加强自己的军人素质和作风建设,为此,除了向老同志学习外,我主动地去锻炼和培养,在军训中不怕吃苦,经受了多种考验。日常生活中,我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和队里的各项要求,注意自己的形象,养成良好的军人作风,我所在的宿舍卫生在队里检查时常受到表扬。
学业方面,进入科室学习以来,我广泛查阅国内外文献,并向多位专家教授求教,对我硕士阶段的研究课题进行了严谨的设计及论证,开展了一系列的预实验和前期准备,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课题及863资助项目中抽取部分子题作为研究方向。研究过程中,已在各级期刊四篇,撰写论著五部,并于今年5月在上海出席了第五届中日组织化学与细胞化学会议,在大会上作了课题相关的poster,与与会的学术前辈们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此外,以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摘要亦被“国国解剖学会成立80周年暨2000年学术年会”录用。
在知识经济的浪潮冲击下,我深感到时间的紧迫和掌握更多知识的必要,希望在所学领域中继续深造,早日为祖国为军队效力。由于自己各方面的条件符合转博士的要求,我于2000年3月提出转博士申请,顺利通过了各级领导的审查,并在博士考试中取得了本科第一名的好成绩。硕士博士连读对我来说是一个好的机遇,给我动力亦给了我一些压力,这将激励我更加刻苦勤奋学习,学有所成,才不辜负领导和导师的期望。
一年来,我在党组织的帮助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政治理论基础不够扎实,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较差;对队里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能认真执行,但积极性不太高;和队领导的思想交流和同学们的学术交流不够;自己的军人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注意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取得更好的成绩。
一、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必要性
入党手续是发展党员的必经程序。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从他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开始,直到成为正式党员的整个过程,也就是履行入党手续的过程。严格入党手续,按照党章规定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确保新党员质量,提高党员整体素质,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
1、严格入党手续,是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组织措施。尺度是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把质量关。严格履行发展党员手续的过程,就是党组织按照党员标准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不管发展什么人入党,都要按照党员标准全面衡量,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把关。发展党员每履行一道手续,都是对申请入党的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一次把关,从而达到保证新党员质量的目的。如果在履行入党手续方面不严格,就可能使一些抱有各种政
治目的人,以及想借执政党的地位实现个人私利的人混入党内。只有严格履行发展党员手续,把好各道关口,才能从组织制度上保证把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同志吸收到党内,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2、严格入党手续,是加强入党前教育的实际步骤。
入党是一个人有关政治信仰的最郑重、最严肃的选择,是关系他一生的大事。从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到填写入党志愿书,参加支部讨论自己入党的大会,接受上级党组织谈话审查,直至举行入党宣誓和预备党员转正,都是令人终生难忘的大事。党组织通过这些必经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党性和党员标准教育,针对性最强,效果最好。在履行入党手续的过程中,党组织通过对申请人的严格政治审查看其是否合乎党员标准,也会使申请人受到严肃的党员标准再教育,懂得如何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郑重对待自己的选择,端正入党动机,解决思想入党问题。
3、严格入党手续,是为了维护党章规定的严肃性。
入党手续是按照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必须履行的程序。建党初期,党章规定的入党手续比较简单,后来在党的建设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在的党章对发展党员手续作出了严谨、科学的规定。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如何履行入党手续进一步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入党手续更加规范化、程序化,这就为我们做好履行入党手续的工作创造了条件。
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每一道手续,决不能随心所欲或敷衍了事。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是为了维护党章规定的严肃性。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凡违反党章规定和《细则》要求的,不仅被吸收入党的人要取消
预备党员资格,而且要追究党组织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所以,我们必须维护党章规定的发展党员手续的严肃性。
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和程序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组织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包括:要求入党的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党组织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党支部讨论吸收和上级党组
织审查批准等。每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了解这些手续,自觉按照规定程序去做。
1、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要求入党的人必须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因为入党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个人只有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党组织才能了解他的信仰和要求,才能针对他的具体情况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二是自己的政治信念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情况;三是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今后努力方向,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2、党组织对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要求入党的人递交申请书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一般性培养教育,列为积极分子以后的重点培养教育和组织发展时的政治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人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不一定能马上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因为入党积极分子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热爱党,相信党,积极靠近党组织,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等。所以,要求入党的人在递交申请书后;一般还要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具备条件后,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才能列为人党积极分子。
申请入党的人在被列为积极分子后,党组织会指派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这时,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政治历史,现实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便于党组织了解和帮助,同时为政审做好准备。 共2页,当前第1页1
党组织平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主要包括谈心,吸收其参加有关的支部活动和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等形式。在培养期间,培养联系人要对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记实,作为组织发展的参考依据。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这时组织还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掌握申请人的情况,弄清其政治历史和现实政治表现,避免敌对分子,阶级性异己分子、腐败分子和其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入党积极分子在接受政审时必须忠诚老实,不隐瞒问题,向组织说真话,要积极提供情况或线索,配合组织搞清问题。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3、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察,在条件基本成熟时,党的支部委员会在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经上级党委同意,可确定让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履行入党审批手续。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审查的主要依
据之一,也是党员的重要档案材料。申请人一定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按要求如实填写规定内容。本人政治经历复杂的,要在重要情节上提出证明人。
4、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党章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使党组织更好地了解申请人的情况,有利于做好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规定要有两名介绍人,一是为了使党组织能全面客观地了解被介绍人的情况,避免片面性,以保证新党员质量;二是不致因一名介绍人的变动而影响培养考察工作,以保持其连续性。入党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党组织指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担任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因为他们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有利于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5、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是决定一个同志能否入党的重要会议,也是对全体党员和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有效形式。在支部大会上,申请人要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历史与现实表现等情况,需要时还要回答党员提出的问题;介绍人要实事求是地介绍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表现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要提出审查意见;全体党员要根据党员条件联系申请人的表现开展讨论,发表看法;指出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支部大会经过表决形成申请人能否入党的决议,然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入党申请人参加支部大会时应虚心听取党员的意见,对支部大会讨论自己入党的结果,要有正确态度。
6、上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决议后,支委会应将决议内容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考核材料上报所属党委审批。上级党组织在审批前,要派人同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人员谈话。谈话的目的是为了使上级党组织直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同申请人谈话的内容,主要是了解他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觉悟程度及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审查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谈话同意发展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申请人方可成为预备党员。
7、举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党的传统,也是对预备党员的一次庄严生动的党的观念教育,党章规定的入党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预备党员宣誓后,就要牢记誓言并付诸实践,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二)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便民
(一)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向谁申请行政复议,由申请人选择。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实行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在某些难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负责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延长。由过去一般15日延长到60日。
三、强化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监督
(一)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则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二)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承担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
2.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4.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被申请人的下列行为承担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
1.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见附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
大学入党流程递交入党申请书 团员推优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参加党校学习成为发展对象成为预备党员申请转为正式党员
一、 递交入党申请书
1、 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没有固定的时间,在大学期间均可亲自向辅导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并说明自己的入党动机。
2、 入党申请书所包含的内容: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本人成长过程中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直系亲属和本人密切关系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3、 特备提示:在进入大学前已在高中提交过入党申请书的学生,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入学后,需再次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申请或继续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如档案传递过程中入党申请书丢失,本人须向新单位党组织补交一份书面入党申请。
二、 团员推优
1、 团员推优的基本条件:已提交入党申请书,端正的入党动机,无挂科现象,关心同学、热爱集体等
2、 推优时间:每年4月、11月
3、 推优程序:团总支下达团员推优的通知年级大班、小班组织、民主决定推优人员辅导员提供意见院组织部审查校团委审批推优名单公示
4、 推优名额:无特别限制,无固定的参考比例
三、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
1、 条件:已经经过团学推优,政治思想觉悟较高,各方面素质较好,愿意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学生。
2、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程序:入党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党小组或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在申请书递交后一个月内党支部(或党小组)派人与其谈话辅导员确定党支部经过认真衡量和审议确定入党积极名单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公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确定党员联系人。
3、 时间:每年4月、11月
4、 特别提示:入党的积极分子应主动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书面思想汇报要写实,至少每季度1份,主要内容:对当前国际国内大事的立场、观点、认识;争取入党过程中思想认识的转变;对自身不足的剖析与认识等。思想汇报必须在参加党校结业考试前递交给辅导员,否则将失去参加结业考试的资格。
四、 参加党校学习
1、 学习方式:网上学习,(学习网址:dx.uibe.edu.cn),需提交本人真实信息进行用户注册,用户名可自己确定,通过审查后可进行学习
2、 培训时间与要求:每年2期,每学期期中考试后(5月中旬,11月中旬)安排。每期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结束时进行考试,同时每人上交一份手写20xx3000字的学习总结,考试和学习总结合格者发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考试和学习总结不合格者不发《结业证书》,可重新参加下期培训。无《党校培训结业证书》不能发展入党。
3、 特别提示:入学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学,需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再次参加党校的学习。
五、 成为发展对象
1、 成为发展对象程序:
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的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党支部听取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讨论将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进行重点培养
2、上报发展党员材料的时间规定(学校规定时间,学生具体上交资料时间与以下规定时间大体相近)
每学年第一学期最晚不超过12月10日,第二学期最晚不超过6月10日。但毕业班第二学期和三年级第二学期除外,具体规定如下:
(1)毕业班第二学期发展新党员,发展材料必须于4月15日前上报组织部,支部和总支的相关手续必须在5月20日前完成,并上报党委审批。
(2)三年级第二学期发展新党员,发展材料必须于5月15日前上报组织部,支部和总支的相关手续必须在6月15日前完成。
六、 成为预备党员
1、 成为预备党员的程序
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合格支部大会讨论决议报党总支审批党委组织部聘请的组织员与申请人谈话经党总支委员会审批、总支书记签字盖章后的入党材料由总支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会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被正式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并补交党费,入党时间从支部大会之日算起
2、 支部大会程序
申请人提出入党申请并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现实表现、家庭基本情况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培养考察情况;到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有效;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并由全体到会党员讨论形成正式决议;入党申请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看法、态度和决心。
3、 几点相关事宜
(1)支部大会决议三个月内有效。非申请人原因超过三个月尚未审批的退回原报批支部,经支部大会复议后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如超过六个月未报批或未审批,入党申请人入党手续无效。如再报批,原党支部必须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2)党委讨论批准后,申请人被正式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并补交党费,入党时间从支部大会之日算起。接到组织部填发的接收预备党员通知单和《预备党员考察表》后,党支部要及时派人同新党员谈话,向其说明入党时间、预备期限、预备期注意事项并针对入党时的优缺点提出要求与希望。对党委未能批准的,党支部要向其说明主要原因,并指出努力方向。
(3)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党总支组织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时间应在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进行。
4、 接收预备党员必备材料:
(1) 党支部接收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
(2) 申请入党人历次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3)《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4) 本人自传,撰写格式:标题为自传,正文内容主要包括个人成长经历、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对党的认识过程,结尾为本人的署名和日期;
(5) 征求群众意见座谈会记录;
(6) 团总支推荐意见;
(7) 家庭成员及主要直系亲属的政审证明材料;
(8) 党校学习总结和鉴定材料;
(9) 本人学习成绩单。
七、 预备党员转正
1、转正期间需要做的工作:
(1)坚持继续教育、考察制度,进一步解决从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2)定期对预备党员进行考评,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考评内容主要为: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至少每季度要与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谈话,党支部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的考察评议。考评结果要有重点地与本人见面,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考评意见如实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3)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小组或党支部做一次思想汇报,每半年进行一次书面思想小结,并在支部或党小组会上汇报。
2、转正程序
(1)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前半个月向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和全年思想小结
书面转正申请和全年思想小结主要内容: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预备期满,要求转正的意愿;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党性意识如何,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以及群众关系方面的进步与成绩,入党时存在缺点的改正情况,目前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方向及其他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2)支委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本人在一年预备期中的现实表现、党小组和介绍人以及群众意见等,提出是否同意按期转正的意见。
(3)召开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进行转正党员的资格决议。
(5)经总支委员会审批后的预备党员材料,由总支书记签字盖章后报党委组织部,而后由组织部报党委党委会审批。
3、注意事项:因本人原因需延长预备期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理转正手续的预备党员,党支部需事先向党总支汇报,党总支须及时向组织部通报情况。
大学每年入党在几月份_大学每年一般的入党时间 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写法根据《党章》规定,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亲自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可分为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写书面申请。
入党申请书的基本书写格式及内容通常如下:
1.标题。居中写入党申请书。
2.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组织。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
3.正文。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写这部分时应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②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③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4.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主要表达清党组织考察的心情和愿望,一般用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作为结束语。全文的结尾一般用此致,敬礼。
在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申请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另外,为了使党组织对自己有较全面的了解,申请人可另写一个附加材料,将个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
社会关系的情况写清楚。将自己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奖惩情况也要写清楚。如果自己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人政治历史情况比较复杂,或受过刑事或其它重大处分,也应实事求是地写出。
二、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要认真学习党章,掌握基本精神,加深对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知识的理解。
2.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不要以旁观者身份一味评论别人。
3.对党忠诚,向党组织反映真实思想情况。
4.申请书要写得朴实、庄重,不要追求华丽的辞藻,夸夸其谈。对基本写法正文中各部分的内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掌握。
入党申请书范文尊敬的党组织: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拥护者,我志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我长久以来的愿望,我一直在各级党组织的关怀下成长,在身边党员干部和同志们的熏陶中进步。在伟大祖国的建设中,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的丰硕成果,使我深深体会到党的光荣和伟大,也加深了我对党的认识和感情,加入党组织的愿望也愈加强烈。但是我一直拥护党的纲领,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严格自律,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党员看齐。如有幸能加入中国共产党,我一定会严格遵守党的章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
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史和党的知识,学习了党的报告,自1920xx年建党至今的几十年里,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幼稚到成熟,不断发展壮大。党的辉煌历史,是中国共产党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一切困难,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中国共产党无愧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作为一名生长在党的光辉照耀下的年轻人,我从小就认为中国共产党具有优良的传统和作风,具有极强的战斗力,只有她才能带领中国走向繁荣昌盛、国富民安和统一强大,并亲身感受到了党领导的改革开放对我国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没有追求与理想,人便会碌碌无为;没有信念,就缺少了人生航线上航标,人便会迷失方向甚至迷失自我,难以到达理想的彼岸,更不会完全发出自我的光和热,激发出人生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要成为跨世纪的优秀年轻人,就要向中国共产党这个光荣而伟大的组织去靠拢,我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在党组织的激励和指导下,我才会有新的进步,才能使自己成为一个优秀的公务员,才能充分地去发挥自己的潜能,为国家、为人民、为集体作出更多的贡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仅要做一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先锋,更重要的是要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只有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充满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信心和勇气,才能在现阶段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遗余力地奉献自己的智慧和汗水。
我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踏实肯干,努力发挥自己的长处。我清楚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意味着不停的付出与不懈的努力,意味着对党、对人民,对国家的忠诚,意味着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但我更知道作为一名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她不仅仅只是听党的话,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因为这些都是外在的,而应该把它们内化为自在的,即变成我要做,我应该这样做,转变为生命内在的要求。
如果我能有幸获得党组织的认可,我一定会戒骄戒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守党的纪律,密切联系群众,争取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同时我还会努力学习党的相关理论政策,关注时政要事,全方面提高自己的政治,文化,道德素养,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心保持一致,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假如组织上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而要继续为之奋斗,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和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以实际行动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争取早日获得党组织与群众的认可!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本文由一起去留学编辑整理,转载自一起去留学转载请保留出处。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相关材料____份。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