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开发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5 15:03:52

开发申请书

篇(1)

由于薪金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x月xx日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篇(2)

来到*海畅公司也快两年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泪水和痛苦。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熟感总让自己彷徨。记得肖总曾说过,工作上如果两年没起色就该往自己身上找原因了。或许这真是对的,由此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尽管我一思考,上帝便会发笑,但这笑带着一丝苦涩,思考的结果连自己都感到惊讶――或许自己并不适合软件开发这项工作。否定自己让自己很痛苦,然而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己喜欢什么,自己适合做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一直让我沮丧,也让我萌发了辞职的念头,并且让我确定了这个念头。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从小到大一直过得很顺,这曾让我骄傲,如今却让自己深深得痛苦,不能自拔,也许人真的要学会慢慢长大。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sun ltd. erp XX项目启动,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公司今后在这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我想在项目还未正式启动开始之前,公司在项目安排上能做得更加合理和妥当。长痛不如短痛,或许这对公司对我都是一种解脱吧。

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项目开始前的属于自己的所有工作,尽力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譐譐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祝愿公司兴旺发达!

此致

敬礼

篇(3)

1、没有项目经验,没有经历过系统和完整的系统开发。我希望同时也相信自己在这次的看守所项目中可以学到不少经验。

2、沟通能力欠缺,没有及时有效的和领导交流。这个可能和我的性格有点关系,我也希望能够有所改变。

3、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够,在自己以往的学习方式中,欠缺一种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

今后,我会多注意这方面的训练。

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得到很多同事的帮助,特别是__在生活上对我照料有加,两位经理也经常的与我交流,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向同事请教,同事们也都非常乐意为我解答。这些使得我在技术上进步不少,而各位同事的热情和帮助,使得我很快就适应了公司的生活。我是11年毕业的学生,在此之前我在__科技有限公司做程序员,虽然这是我进的第二家公司,但相对来说,我进入社会的时间还是比较少,我也知道还需要很多的磨练才能独挡一面。在从学生向员工的转换中,还没有完全熟悉自己的角色。所以在工作或者生活中,难免会犯一些错误,不过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错误会让我更加成熟,在考虑问题方面也更加全面。

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试用人员在试用期3个月中,如果表现良好,可以申请提前转正,因此我特向公司提出转正申请,希望公司能根据我的表现,工作态度以及工作能力,给出合格评价,使我可以提前转正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在公司的这段时间里,我也考虑了很多的,考虑了自己的将来,以及现在,从而对我的人生观有了新的启发,也对这个世界和这个社会有了新的认识。在未来的一年里,我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公司和社会创造财富。同时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以及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我相信“心有多大,梦想就有多大”。

此致

敬礼!

篇(4)

【摘 要】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的原则,同时对抵触申请的申请主体没有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都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新颖性;抵触申请;申请日

作者简介:王晓欧(1982.02—),女,汉族,吉林人,工学硕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主任科员,主要从事锁具、健身器材领域的发明专利的审查工作。

1 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2]。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当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于PCT国际专利申请,只有在其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之后才可能成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判断一份在先申请是否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需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全部内容,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如果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包括了内容完全相同、或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具体与一般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数值范围存在交叉等情况。

由上述法条可知,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判断由过去的“相对新颖性”标准转变为“绝对新颖性”。同时关于抵触申请,其在申请主体上没有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都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其范围由“他人”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扩展了抵触申请的范围,其范围还包括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即使申请人或发明人自己提出的相同申请也可能构成自己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的判断基准,采用了“实质相同”的基准,除了完全相同、具体与一般概念、数值范围交叉等基本上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新颖性标准外,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是实质相同的一种情形。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专利申请中有关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

2 典型案例(申请号:2013102566940)

本申请的申请人于2013年6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在初步审查阶段,初审审查员发出了补正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2的说明,但说明书附图缺少该附图。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针对上述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提交了补正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2。因此初审审查员发出了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重新确定的申请日为2013年8月23日。

在实质审查阶段,实审审查员对本申请进行了检索,检索到申请人本人于2013年6月24日提交的一份实用新型专利(CN203370265U),其内容与本申请一致。

审查员引用该实用新型专利评价了本申请的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CN203370265U)是本申请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2013年6月24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3年8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1月1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12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空气拳训练器,由液晶屏1、闪光灯2、传感器3、拳击面4、开机按钮5、支撑架6、电源线插头7组成,所述的空气拳训练器,器械的高度为150厘米,底座圆的半径为15厘米,液晶屏1是10英寸的显示器,所述的空气拳训练器,支撑架6上有电源线插头7,开机按钮5在悬挂的拳击面4下方,在传感器3上悬挂有拳击面4,液晶屏1右下角设置有闪光灯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构成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从而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申请人提出了关于重新确定申请日的请求,申请人认为其就同一发明内容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但是兰州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将发明受理通知书为2013年6月26日,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书为2013年6月24日。由于发明提出了补正通知书,修改了发明的说明书附图,发明的申请日重新确定为2013年8月23日。现请求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2013年6月24日同日申请。

然而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并不能成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补交说明书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由于申请人在2013年8月23日补交了说明书附图,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本申请的申请日应以补交说明书附图之日为申请日,为此初审流程部门已于2013年9月6日发出了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通知书中确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8月23日。因此意见陈述书中关于重新确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6月24日的理由不能成立。实用新型专利为本申请的抵触申请。

3 案例小结

上述案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申请人就相同内容的发明既申请了发明专利申请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原意是两份申请同日提交,但由于疏忽使得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在前,发明专利申请日在后。在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补交了说明书附图,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重新确定了申请日,以补交说明书附图之日为申请日,两次原因都导致了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晚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该实用新型专利构成了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因此申请人在提交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一定要确保申请日为同一天,从而避免抵触申请的情况产生。

参考文献

篇(5)

发明

│①

名称

──┬─────────────────────┤

(发明)

④ │姓名

├───────────

发├─────────────────────┤

明│地址

│②

人│

──┼─────────────────────┴───────────

⑤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邮 政

申│地 址

请│

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⑥ │名 称

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理│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表人姓名

登 记 号

──┴─────────────────────────────────

⑦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请求费用减缓

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

⑧申请文件清单

│⑨ 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 要求优先权声明

2.权利要求书 份 每份 页 项

│ 优先权证明材料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要求提前公开声明

4.说明书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 实质审查请求书

5.说明书摘要 份 每份 页

│ 不丧失新颖性证明

6.摘要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材料

────────────┬───────────┴─┬─────────

⑩上述以外的发明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签章

年 月 日

────────────┴─────────────┴─────────

2.说明

专利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是,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这是申请人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之一。

取得专利权一般要经过申请--初步审查--早期公开--请求实质审查--进行实质审查--公告--异议--复审--批准九个步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不需要经过早期公开、实质性审查阶段而直接进入公告。申请是第一步。申请要填写申请书,交由专利机关。专利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经初步审查后,即可早期公开,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将申请的内容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供公众自由阅览。专利局对此专利申请给予临时性保护。

专利的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先期条件。申请专利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4)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篇(6)

③ │

名称│

──┬─────────────────────┤(发明)

④ │姓名 ├───────────

发├─────────────────────┤

明│地址 │②

人│ │

──┼─────────────────────┴───────────

⑤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邮 政

申│地 址

请│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⑥ │名 称 地址

专├─────────────────────────────────

利│专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理│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表人姓名登 记 号

──┴─────────────────────────────────

⑦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请求费用减缓

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

⑧申请文件清单 │⑨ 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要求优先权声明

2.权利要求书 份 每份 页 项│ 优先权证明材料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要求提前公开声明

4.说明书附图 份 每份 页 幅│ 实质审查请求书

5.说明书摘要 份 每份 页│ 不丧失新颖性证明

6.摘要附图份 每份 页 幅│材料

────────────┬───────────┴─┬─────────

⑩上述以外的发明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 签章

│ │

│ │年 月 日

────────────┴─────────────┴─────────

2.说明

专利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对某项发明

创造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

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

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

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

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

件中。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

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

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

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是,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植物品种;⑤用原子

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

规定授予专利权。这是申请人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之一。

取得专利权一般要经过申请--初步审查--早期公开--请求实质审查--

进行实质审查--公告--异议--复审--批准九个步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通常不需要经过早期公开、实质性审查阶段而直接进入公告。申请是第一步。

申请要填写申请书,交由专利机关。专利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经初步

审查后,即可早期公开,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将申请的内容在专

利公报上予以公布,供公众自由阅览。专利局对此专利申请给予临时性保护。

专利的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先期条件。申请专利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

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

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

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

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

属的类别。

(4)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

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

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5)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

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

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

先权。

(6)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

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

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申请人可

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

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7)发明专利是指对一种从创造活动中产生的对现有技术问题的崭新的解决

方案所授予的专利。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可以依法向专利机关申请专利。因此,就

需要填写发明专利申请书。填写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注意的问题有:申请发明专利,

应当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等文件,申请文件一

式两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填写申请书必须

篇(7)

    随着科技的发展的,以电子信息载体申请专利正在引起各国的注意。我国目前也在少数专利代理机构中试验,在提高纸件申请的同时提交带有同样信息的软盘。但是依照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书面形式仍然只是纸件即申请文件。磁带、软盘、录像带等信息载体均不被认为是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的原则,不但在提出申请时采用,而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也要采用。

    2.申请文件由哪几部分组成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分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其它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3.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耐折度、强度、白度及定量)应相当于或稍高于书写纸(QB28——73)或胶版纸(QB25——62)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210×297毫米)尺寸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打印,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的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中国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各地的代办处和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代理机构购买。

    4.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时,应当注明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中文简化字应按1964年3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及文化部、教育部的《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使用。

    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4号或5号宋体或仿宋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采用复印件。申请文件不允许涂改。如确有必要增删更改时,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后,通过补正手续办理。对申请文件的文字补正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线条应当均清晰,不得涂改。

    5.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位一性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允许将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也不允许将一种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或者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放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提出。这就是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一般将它称作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

    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和审查;另一方面也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查阅;第三方面也给专利权人的转让或签订许可合同带来便利;当然也是为了让申请人公平合理地承担申请费用。

    然而,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不仅能绝对化。当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个总的技术发明构思下的几项技术上关联的不同实施方案时,硬要把这样的几项不方案分开,反而可能给审查、检索和转让带来不方便。所以,我国专利法和国际上通常都允许将这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合案申请。例如,发明1为一种物质X,发明2为物质X作为杀虫剂应用,这样的两个发明可以合案申请。又例如,发明1为一种以视频信号的时轴压缩器为特征的接收器,这两项发明可以合案申请。

篇(8)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10.009

University Patent Application Characteristics

HU Wenju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ubei Center of The Pattern Office, SIPO, Wuhan, Hubei 430000)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now universities have become the applicant can not be ignored in a large part. Enhance the university patent protection awareness, improve application quali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work of university patent. From the layout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 application timing of the grasp of writing, several aspects o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analyz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of university patent application, we give a few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to universities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patent application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Key words pattern application; college; writing

1 高校专利申请的特点及问题

1.1 国外申请较少

随着科技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不仅关注国内市场,已经把目光投向国外市场,从专利申请上来说,他们也不满足于仅仅要求国内保护,主动要求国外的保护。而反观我国高校专利申请工作,目前多数还处于仅提交一份国内申请,较少有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情况,即使在一些科研水平位于世界前列的技术领域,高校往往也忽视了国外专利申请,从而忽视了对科研成果在国外的保护。①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点,是指在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②从这个专利自我保护的角度看,纵观我国高校的科研成果,不乏有全世界领先技术,然而由于不注重国外专利申请布局,从根本上放弃了相应有前景的国外市场,实际上放弃了自己科研成果可能会带来的经济效益。

1.2 申请时机未把握好

如今我国高校科研大环境还是注重、研究基金项目,③④这使得科研人员大多数在有了科研成果之后,急于而忽视了申请专利,导致专利申请时间往往滞后于时间。而专利法中所规定的,评判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是以申请日为界,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将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也就是说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期,是一个关键的界限。科研人员都知道当有研究成果时,要尽快在自己所研究领域的重要期刊、杂志上以获得专家的关注和认同,但是在专利保护方面,如果忽视了专利申请的申请时机,则很有可能会由于自己先发表的论文给自己的专利申请设下了“绊脚石”。

1.3 申请文件撰写及答复能力存在不足

高校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毋庸置疑,学术论文也具备一定水平。由于科研经费有限等一些原因,有些科研人员自己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但是由于并不熟悉专利申请的有关规定,导致申请文件的撰写水平较低。在实际工作中,科研人员多数会从自己的研究课题中摘录出一些内容来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在撰写及答复审查意见时容易出现一些不足。

申请文件的撰写存在问题:

对于说明书撰写来说最大的问题一方面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这种情况大多数原因存在于申请人有意不愿公开自己的发明点的情况,他们怕自己的发明点公开后被他人所用,这种关于发明点的公开不充分容易导致申请被驳回。此外,由于说明书的公开不充分,还将导致修改时很容易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时,无论怎样的修改都无济于事,这样的专利申请最终也只能走向驳回。可见,由于说明书撰写存在问题,没有使用好申请文件首次记载的内容这一机会,影响了申请的最终走向。说明书撰写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说明书的实施例少。高校的专利申请往往在说明书的撰写中仅列出一个实施例,未能最大限度地列出其他的实现方式。一方面,从说明书本身的撰写上由于未能给权利要求的合理概括提供支持,从而限制了权利要求所允许的合理概括;另一方面,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由于说明书本身记载得不够详细,为避免修改超范围,客观上也限制了修改的内容及方向,这也使得专利申请未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而对于权利要求书,高校的申请人在撰写时往往把握不好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种情况下是撰写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偏小,他们往往将大多数技术特征都撰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此外,权利要求项数较少,未能把握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未能做到将保护范围从独立权利要求到从属权利要求逐级地缩小,从而导致由于在撰写形式上自己给自己的专利设置了局限,使得他人很容易避开自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模仿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难以有效保护科研成果。与撰写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偏小相对应的,另一个容易出现的情况就是撰写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超出了权利要求所允许的合理概括的范围。这种情况一是由于保护范围过大,导致能够用于评价该申请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范围就越广;二是由于保护范围过大容易造成修改时的超范围,因为通过修改以克服这一缺陷的过程中,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时的修改不能够进行“二次概括”,而只能限定到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原始记载的范围。可见,由于申请文件的撰写存在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申请的最终走向。

答复意见时存在的问题:

高校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拒不接受意见强词夺理,另一个极端是轻易放弃答复申辩的机会。对于具有确凿证据还不接受意见的情况,会导致申请被驳回,但是对于具有授权前景的案件,只是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跟审查员发生不同意见时,高校的申请人往往会看重专利能够授权这一结果,并不考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轻易放弃了通过答复意见与审查员沟通这条路径,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只要审查员认为有问题,就往权利要求中加特征,加到确切的具体实施例的特征,然而即使这样能够获得授权,此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已经限定得非常有限,对于专利权保护来说意义并不大。

2 建议

2.1 合理布局,重视国外专利

高校应当那些对于科研领先、有市场前景的领域予以特别重视,加大关注度,帮助其实现真正的、有价值的专利保护的同时,加强对国外申请的力度,提高自身的世界影响力。高校应当合理布局,在一直强调国内市场的同时,重视专利在国外市场的拓展,通过加大国外专利申请力度的方式突破专利保护的地域限制,以最大程度地获得应得利益。

2.2 协调先后,把握申请时机

做任何事情都讲究掌握先机,专利更是如此,专利的先机就体现在专利的申请日上,本文前面已经谈过,专利的申请日在评判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了解了专利申请日的重要性,高校的科研人员应该逐步意识到,自己的科研成果如果具备市场价值,应当把握先申请后发表的原则,避免被自己在申请日前公开的论文破坏了专利申请的新创性。原则上论文的发表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都需要一定时间,申请人只要协调好论文公开发表和专利申请日获得这两者的时间关系,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3 重视申请文件的撰写及答复机会

专利申请文件与高校科研人员所熟悉的论文有相同之处,他们都是科技创新的表现形式,但二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本文前述申请文件撰写及答复时的问题,也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这里给出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申请文件的撰写:

对于说明书,由于说明书是起充分公开并支持权利要求的作用的。专利制度建立的本意就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人为获取专利保护这一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将发明充分公开这一义务。只想获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这种不劳而获的事情是法律不允许存在的。因此说明书必须将发明内容充分公开,这才符合专利制度的立法本意。另外,说明书中应尽可能多地列举出实施方式,在起到支持权利要求这一作用的同时,为后续可能需要的修改提供基础。

对于权利要求书,由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在撰写时,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一般是以概括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书撰写的整体排布上,通常采用逐层递进、逐级细化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类似“金字塔”形状,位于“金字塔”最顶端的是独立权利要求,其为概括度最高、保护范围最宽的技术方案;随后位于“金字塔”中间层级的是中间级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保护范围一步步缩小;最后在“金字塔”最底端的是最低级的从属权利要求。这里所说的概括必须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对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合理概括这一最基本条件。

申请文件的答复:

专利授权或者驳回的主旨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查意见的发出和答复是一个使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沟通的过程,也是一场博弈,双方最终需要得到一个都认可的结论。把握答复机会,进行有理有据的争辩、合理范围的修改,这才是沟通之道。申请人作为科研的主体,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拿到审查意见及所附的证据,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申请不能授权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不必费时费力地争辩,而对于一些可能由于审查员理解偏差而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协助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发明内容,通过有理有据的意见陈述、合理修改申请文件的方式,与审查员进行良性沟通,从而使发明尽快获得一个相对稳定、有效的专利权。

3 结语

发明创造不应该仅仅体现在专利的申请量上,专利能带来的变化和效益,才是体现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高校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主体之一,在整个国家创新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在专利的布局管理及申请应用上应当占据主动地位,发挥科研优势,克服自身不足,从宏观上把握专利申请的方向,提升专利申请的撰写水平与技能,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获取专利的实际利益。

注释

① 顾志恒,何先美.中国高校国际专利申请现状分析及其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13(7).

篇(9)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申请撤销事项;(2)事实和理由。(3)证据。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

二、格式: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撤销事项:

事实和理由:

证据: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 份;

2.××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份;

3.证据 件。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省××开发公司

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申请撤销事项:

××仲裁委员会(19××)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证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指定仲裁员函,指定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b为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开发公司

××年××月××日

篇(10)

(一)欧洲相关规定

在欧洲,与修改超范围有关的规定是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其中在第(2)项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的修改不得增加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此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程序中进行的修改,也适用于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修改,是对修改的最根本要求。EPO的审查指南中对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2)项的立法本意进行了进一步的诠释,即不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加入原申请未公开的主题来改善其地位,因为这种增加将使其不当获利并会损害依赖于原申请内容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然而,如何判断修改是否属于“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呢?EPO给出了更进一步的判断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公开测试原则”,即:如果申请内容的所有变化(通过增加、改变或删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不能依据原申请的信息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导出,即使考虑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导出,那么应当认为该修改引入了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因此不允许。在评判修改是否符合A123(2)的要求时,公开测试原则是最为普适的判断原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修改情形,其可谓是一个金子般的判断原则。

(二)美国相关规定

正如大家所熟知的,美国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和说明书的修改适用不同的法条,分别是35U.S.C. 132和35 U.S.C. 112(a),也正如以往很多的研究报告中的结论一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二者的审查标准不同,甚至有些学者建议我国专利法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方式。尤其是在我们看到最高院关于墨盒案的裁决结论之后(因为他们引入了支持的标准来判断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我们专门研究了美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试图去探究一下为什么要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是否真的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然而,研究结果却大大出乎我们的预料:美国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采用的审查标准完全相同。那么,既然两者的标准完全相同,却为什么采取不同的法条来适用呢?就此,笔者想从美国的历史沿革来探寻一下他的立法本意。

在1793年前,美国专利法中不需要提供权利要求,用35 U.S.C.112(a)对原说明书的撰写提出要求,用35 U.S.C.132对其修改进行限制,各司其职,在1793年之后要求提供权利要求书,于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也都适用35 U.S.C.132。直到1967年的In re Ruschig这个判例之后,法院提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加以区分,但是执行并不彻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既有用用35 U.S.C.112(a)的,也有用用35 U.S.C.132的,直到1981年,在In re Rasmussen 判例中, CCPA明确强调只能使用35 U.S.C.112(a)处理涉及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能使用35 U.S.C.132,35 U.S.C.132仅用于处理说明书、摘要和附图中的修改问题。从上述“历史沿革”的介绍可以看出,USPTO适用两个法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程序的混乱,且MPEP§ 2163.06中的这句话“尽管对于书面描述要求和新主题内容的测试和分析是相同的,但指出这些问题的审查过程和法条基础是不同的”,也进一步证实了在修改超范围的标准上,对权利要求书适用35 U.S.C.112(a)时的标准和对说明书适用35 U.S.C.132时的标准一样,即均是基于“原始申请应当清晰地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传达出,在申请日申请人就已经拥有了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立法本意,根据“从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支持”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三)我国相关规定

在我国,涉及修改超范围的法条是专利法第33条,它是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根本性规定,也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根源所在。专利法历经3次修改,从其历史沿革来看,虽然由1984年的“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修改为“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有一点是始终没变的,即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始终强调的都是“记载的范围”,而非记载本身,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根本原则始终都未曾改变过。因此,我们始终应当关注并立足的是“记载的范围”。

二、各国立法本意的分析与比较

(一)欧美规定

大家可能会有疑惑,欧洲关于修改的立法本意说的是不能使申请人通过修改使其不当获利并且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美国强调的却是拥有原则,看起来似乎相差甚远,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二者其实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前者规定必须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确定申请人与第三方的权益界限,其可以在该权益界限范围内进行修改,不能超出该界限,否则会使得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原申请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而后者规定修改不应当违背“拥有”原则,即原始申请应当清晰地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传递了有关申请人在申请日时已经拥有了其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修改不能超出其拥有的范围。

可见,美国侧重于站在申请人的角度上强调必须在原申请文件中清楚描述申请日其已经拥有的发明创造,只能就其“拥有”范围内的这些发明创造寻求专利保护,不能通过修改加入不是申请人已经拥有的发明创造,而欧洲则侧重于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强调不能通过修改破坏界定申请人和第三方的权益界限,从而使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两者虽然侧重点不同,却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即申请人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均表明自己完成了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就从申请日起给其什么样的权益,申请人可以且仅可以在此权益范围内进行修改。

(二)我国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33条无论如何修改,但始终强调的都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个范围是“内容”或“信息”的集合,因此,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根本在于如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或信息来确定这些内容或信息的集合是什么,即如何确定“记载的范围”。对此,审查指南给出了进一步原则性的规定,即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也就是说,通过判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什么是“记载的范围”。虽然审查指南将判断依据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改为“原申请记载的信息”,将“导出”改为“确定”曾经困扰了许多人,很多人都在想这种修改是不是表明我们的标准和尺度趋于更加严格,所以一度出现了一种没记载就超范围的判断标准,但是这种做法完全忽视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根本原义和精神,这是因为专利法第33条始终都是在说修改不得超出的是一个“记载的范围”,而不是记载本身。

可以看出,我国与欧洲和美国有关申请文件修改的立法本意非常相似,都是基于申请人与第三方权益界限的产生始于申请日,需要且必须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表达、固定申请人在申请日完成的发明,确定权益是否可以获得以及权益的范围,一旦在申请日固定下来即权益界限划定之后就不允许随意修改内容、改变权利的界限。简而言之,就是说允许对申请文件修改,但是要有限制,这个限制就是欧洲的界定申请人和第三方的“权益界限”,美国的申请人“拥有”的范围以及中国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三、研究之新的发现-美国相关规定的具体说明

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目前业界对于美国有关修改超范围规定的理解存在着偏颇之处,这也是我们比较研究的一个突破性的成果,在此,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标准是否一致

从前述美国的历史沿革可知,在美国,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适用不同的法条是为了避免程序上混乱,在具体审查标准上,对权利要求书适用35 U.S.C.112(a)时的标准和对说明书适用35 U.S.C.132时的标准一样,即均是基于“原始申请应当清晰地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传达出,在申请日申请人就已经拥有了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立法本意,根据“从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支持”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这一点是课题组的重要研究成果,与以往界内关于两者审查标准不一致的结论截然不同,供各位同仁参考。

2、判断超范围与支持的标准是否相同

一直以来都有观点认为,美国专利法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和判断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标准是相同的,只要审查员认为修改内容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不会发出修改超范围的反对意见。

笔者通过大量详尽的比较研究发现,一方面,MPEP中明确规定“如果原始披露的内容没有为权利要求限定的每个特征提供支持,或者申请人描述为必要或关键的特征没有出现在权利要求中,那么新的或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以缺少足够的书面描述不符合35 U.S.C.112第一段为由被拒绝”,由此可以看出,MPEP是有意将“必要或关键的特征”从支持判断的方法中独立出来作为拒绝的理由。另一方面,MPEP在关于申请时“概括的权利要求”满足书面描述要求中明确规定“是否存在对于有代表性数目的特定类的描述(对各个特征类的描述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代表性数目的特定类’意思是,被充分描述的特定类是整个上位概念的代表。”,而在“增加上位概念的权利要求”中也明确了相似的规定“如果说明书中对具有代表性数目的子类(species)有足够的描述,则针对上位大类的权利要求的书面描述要求得到满足。”,也即申请时和修改后的概括均要满足说明书中对具有代表性数目的子类(species)有足够的描述,此时申请的修改和概括标准是一致的。

因为美国是用一个法条规制申请时和修改后的书面描述要求,从MPEP层面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两个标准是一致的,但基于上述两个方面,至少可以明确删除申请人描述为必要或关键的特征的修改不需要以支持为标准,概括类的修改在申请修改和支持的标准是一致的。其实,虽然超范围和支持是否可以一致是我们一直想探究的,但是,我们始终不能忽略美国所遵循着“在申请日,申请人就已经拥有了现在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原则和立法本意,支持其修改的内容是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公开的内容。美国的支持和修改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而我国两者的立法本意存在区别,由此亦不能简单地认为美国的修改标准和我国的支持一致。

3、判断修改超范围时是否需要考虑现有技术

MPEP2163Ⅱ中指出了判断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该主体具有掌握申请提出之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的能力,且如果该领域相关技术常识越多,说明书需要详细描述的越少。而涉及到现有技术仅提到在基于现有技术作出驳回时,审查员应当考虑加入权利要求的主题,因为新内容的驳回可以被申请人克服。基于此,笔者认为,“被原始公开内容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支持”的判断时我们需要考虑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但不能引申到申请日之时的现有技术这一层面上。同时,在Chisum on Patents(7.04部分)一书中还提及另外一个案例,巡回法院同样认为修改仅仅延伸到所公开的内容,而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述公开中认为显而易见的内容,对此笔者认为,基于“拥有”原则,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不应当包括显而易见的内容。

四、欧美相关规定之借鉴

1、立法本意的一脉相承

从前面欧美关于修改超范围判断的立法本意的介绍来看,我国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和立法本意与欧美的立法本意都是非常相似的,都是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日通过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界定的一定范围内进行修改,而且这种修改不能违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超越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会损害依赖于该申请内容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

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一直就是“记载的范围”,从来没有变化,也就是说,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立法宗旨始终未曾改变过,其立法本意应是:依据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在申请日确定申请人与第三方的权益界限,避免通过修改使得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原申请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无论是指南中的“公开的信息”还是“记载的信息”,也无论是“导出”还是“确定”,从根本上来讲就是要依据原申请文件确定其“记载的范围”。因此,对于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宗旨应当一脉相承地来理解。

2、“记载的范围”不能延伸至显而易见的内容

结合我国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来看,申请人只能就其作出的发明创造获得相应的权益,修改引入不是申请人在原申请文件中表明其作出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就会导致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因此,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通过在申请文件中清楚、完整地表达其作出的技术方案,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后即可理解并再现其技术方案,这是专利法确定的公开换保护原则的基础。为此,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直接地表达其希望被阅读者关注并接收到的技术信息,实现真实意思表示的目的,而非隐晦的表达或者拒绝表达。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没有做出表达,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之后花费创造性劳动联想到的技术信息,不能成为划分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权利界限的基础。当然对于与发明技术贡献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的角度上不言而喻即可明了的技术信息,即隐含公开的技术信息,则可以在申请文件中不予记载。

3、专利法第33条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两者本质不同

首先,两者的立法本意不同,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是依据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确定申请人与第三方的权益界限,在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同时,不能破坏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其考虑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中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是否与其技术贡献相适应。

其次,两者的判断基础不同。专利法第33条的判断基础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利用其原本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原申请文件明确指引的现有技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原申请本应表达出的信息。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判断基础是“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是指本领域技术在原说明书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的基础山,考虑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利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并进行合理预测之后所确定的内容,其明显与专利法第33条的“记载的范围”不同。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支持的范围(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和记载的范围是有重叠的部分,比如,如果墨盒案中说明书记载了足够多“存储装置”的实质区别的所有变型,那么“存储装置”的修改就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且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但是不能因为上述范围有重叠我们就可以将两个法条的判断标准进行混用,因为按目前我国专利法的构架很难界定清楚同时满足支持和不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的要求的界限在哪,由此也会混淆了不同的判断思路。

五、结论与建议

篇(11)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把申请书及一定金额的申请费按规定的方式递交到矿区所属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部(DMR)地区部长办公室。地区部长将会检查申请书递交的地点和方式、交纳的申请费情况,并且检查是否有其他人对同一土地上的矿藏持有探矿、采矿权或采矿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并且没有其他人对同一矿藏和土地持有探矿或采矿权或许可,则地区部长必须接受申请。当申请书不按照以上方式递交时,地区部长会拒绝申请书。若拒绝申请,地区部长必须在收到申请书后14d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申请书已被拒绝,并向其归还申请书。

1.2公开咨询程序

若接受申请,则进入3个独立的公开咨询程序:aDMR地区部长公示及异议程序;b申请人告示及公开咨询程序;c《环境管理方案》(EMP)的准备及递交。3个程序同步开展但商讨过程单独进行。1.2.1DMR地区部长公示及异议程序1)地区部长在接收申请书后14d内告知申请人探矿权申请已经被接收,并要求申请人递交1份EMP。2)地区部长以书面形式告知土地所有者或合法占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探矿权正在被申请并与之协商,在告示发出30d内递交他们的意见。公示需张贴在地区部长办公室的信息公告栏上,并且必须出现在以下至少1个地方以上:省级报纸、当地地方法院或在当地发行的地方性或全国性报纸。1.2.2申请人告示及公开咨询程序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探矿权申请告知土地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包括农场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并与之协商。在收到来自申请人的协商结果和EMP后,如果申请书符合规定要求,地区部长就把申请书移交给部长以便审核。部长将会审核申请人的财务来源和技术能力,如活动可能产生的开支、申请人遵守《矿山健康安全法》的能力及申请人不能违反《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MPRDA)的有关规定。部长还会与分管环境法律有关的国家部门商议,征求这些国家部门的意见。因此,申请书需表明探矿活动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污染、生态恶化或环境破坏。1.2.3EMP的准备及递交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地区部长通知后30d内递交EMP。部长在认真考虑其他管辖环境事务法律的国家部门意见或地区采矿开发和环境委员会(RMDEC)的建议信后才有可能批准EMP。EMP材料的要求:EMP必须建立与环境有关的信息,包括对环境的保护措施、开采对环境的补救措施和环境管理的目标。另外,申请人须在EMP中附上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的记录和结果,并把他们所提出的意见在EMP中阐述出来。如果部长决定拒绝授予探矿权,他必须在30d内以书面形式将拒绝决定及其理由告知申请人。

1.3获得土地使用权

获得探矿权并不意味着就拥有土地使用权。获得有效探矿权后,其持有人及员工便可以进入探矿权所覆盖的区域进行勘探活动。探矿权持有人可以携带必需的设备,机械或器材进入土地,也可以进行任何以探矿为目的的基础建设。但是,在使用土地前,为了做出合适的使用安排,持有者必须再次告知协商地主或土地合法占有人,与他们签订合适的土地使用权协议。探矿权持有人只能够移动和处理探矿活动中发现的矿石,作测试和分析之用。没有得到部长的书面许可,持有人不能移动和处理大块的矿样。如需移动和处理大块的矿样需要向DMR进行额外的申请,同时也需要1份对EMP的补充说明。

1.4承诺与执行

探矿活动必须遵照勘探工作计划表和EMP。进度报告及EMP评估报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通常是每2年)递交给地区部长。如果探矿活动违反了《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的规定(或探矿权、勘探工作计划表或EMP),部长可以取缔或暂停探矿权。但是,探矿权持有人可以有1次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探矿权持有人任何不遵守EMP或MPRDA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且,不遵守EMP将可能导致探矿权被收回,并有可能对今后采矿权的授予也产生影响。这是因为你必须遵守MPRDA才能获得授予采矿权。

1.5探矿权的有效期

探矿权的有效期由部长决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探矿权也可以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1次并且不超过3年。

1.6保证金

《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及《环境管理方案》要求,对环境管理和修复的保证金需在EMP获批前提供。对于保证金的划款方式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每年对提供给DMR的保证金的充足性进行评估,并且在有必要时进行调整。作为利益相关方,有必要每年对保证金进行追踪。如果持有人未能采取必要的恢复和整改措施,DMR将使用探矿申请人在探矿权申请阶段的保证金去实施这些措施。

2采矿权申请步骤

2.1申请采矿权

与探矿权的申请类似,也是先将申请书递交给DMR地区部长并被其接纳。接着进行3个独立的公开咨询程序:aDMR地区部长公示及异议程序;b申请人告示及公开咨询程序;cEMP的准备及递交。即告知申请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递交EMP以待审批。

2.2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任何申请采矿权的人员都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估(EIA),并且提交1份环境管理方案(EMP)。EIA需要准备1份调查报告和1份环境评估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采用的调查方法;采矿前的环境状态;采矿对环境、社会和文化有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积累的影响);预期采矿是否合理使用、开发土地;使用的采矿方法;停止采矿后的影响;利益相关人的参与程序及其观点疑问;EIA报告中所需进一步调查的内容及程度等。

2.3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内容

递交调查报告后,地区部长将要求申请人递交1份EIA报告和1份基于EIA报告的EMP;如果获得授予采矿权,这份文件将成为基础文件,用于指导矿山的环境管理。EIA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采矿作业、土地的使用或开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减轻影响的措施;利益相关人在评估中参与程序的细节,及他们提出的疑问;对有关预测方法、基本假设及在收集所需信息时遇到的不确定性的报告;1份对监测安排和环境影响管理的说明。

2.4EMP的主要内容

在调查报告中对进一步调查研究所做的承诺,同时也要阐明政府、国家机关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实际上,EMP也是构成EIA报告的一部分,包括以下内容。1份说明书,阐明对矿山关闭的环境方针及具体目标,采矿作业造成对环境影响的管理,社会劳工计划中确定的社会经济情况;1份综合说明或大纲,阐明如何实现这些方针及目标。1份说明书,阐明环境影响、社会经济、采矿管理等的历史文化发展;为实现EMP中的方针及具体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计划,包括1份时间计划表,用来执行这些计划;对环境突发事件及其补救的处理程序;监测及EMP考核评估;执行EMP的保证金,必须包括对划款方式的额度和详情的评定;1份环境意识计划;支持的信息和专家报告;对遵守MPRDA及其条例规定的承诺。一旦收到申请人的协商结果和EMP后,地区部长必须把申请书递交给部长,以便审核申请书是否遵守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关于以下几方面的:矿藏是否得到最合适的开采、申请人的财务来源和技术能力、申请人为达到社会劳工计划目标所做的准备(包括财务上的)、申请人遵守《矿山健康安全法案》的能力以及申请人没有违反《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MPEDA)的任何规定。除此之外,申请书必须表明采矿活动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污染、生态退化或环境破坏。

2.5采矿权的有效期及延期

采矿权有效期已在矿证上注明,不超过30年。申请采矿证延期的,采矿权持有人必须以规定的形式向相关的地区部长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同时缴纳申请费。

3开采注意事项

南非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对环境保护执行的力度相当严,此外,对劳工的保护也很严。在南非投资矿权,一定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总的来说指导监管采矿业的基本法律有2部:《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和《采矿章程》。从笔者所在的矿山企业在南非这几年的开采来看,可以归纳出以下的几点注意事项。

3.1对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

不管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的取得,都要求有1份获批的《环境管理方案》(EMP),这是基础文件,上面有很多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EMP上面的内容具体落实,否则就有可能被暂停或者取消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风险。南非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很细,中国企业初到南非投资,往往重视度不够,最终导致影响正常的生产。

3.2对复垦工作的要求

《矿产和石油资源发展法》第38(c)(ii)条规定,复垦必须为采矿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必须与采矿活动同时进行。因此,企业在采矿时一定要按照详细的复垦计划,注明开采及复垦的方向,并确保开采与复垦同步进行。曾有中资矿山企业在生产剥离时,因把废石堆放在远离采挖点的地方,而被书面警告,认为这会拖延复垦工作进行。

3.3对社会劳工计划的要求

南非是法律制度较健全的国家,其对各行业员工的雇佣、工作时间、薪酬、假期、解雇等均有严格规定。南非工会组织势力非常强大,企业应当注意与工会做好沟通。南非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贫困和失业。因此,国家劳工部特别注重企业对其员工的各种技能培训及住房计划。企业要将其列入《社会劳工计划》,此外,还要在计划中对员工在矿山关停后的就业处置做出妥善安排。

3.4企业使用地下水的要求

企业使用地下水,必须要获得水务部的相关授权。地下水的使用目前不收费,但要按照实际使用量每月上报水务部。曾有中资企业未及时向水务部申请使用地下水,导致了采矿权被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