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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监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7 18:00:31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篇(1)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再次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是,金融危机往往更大程度上是资产价格非理性波动引发的,而并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所引起。然而,传统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金融机构行业准入、持续经营和行业退出的合规性监管,防范的是金融市场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即目标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力量以达到均势和公平。但诸如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交易双方的非理性交易结果,需要的是对市场交易双方非理性交易行为的矫正。金融危机往往源于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资产价格泡沫研究所提出的对策往往寄希望于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然而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和微观调控措施更能节约调控成本。因而,我们有必要结合金融资产价格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和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传统监管理论主要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出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所形成的市场不公平交易及不能反映真实交易信息的价格,没有系统提出对市场非理性交易价格的监管,即实际应是对交易双方的监管,对非违规行为的监管,或对个体和集体非理性交易行为的监管,也没有系统提出针对这种情形监管者能够采取的适当策略选择集。而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交易价格的判断基于预期,即便在充分信息条件下,交易的主观性也很高,主观判断受到太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情绪的影响,很难做到理想的理性承担,因而金融市场的过度预期(包括过度乐观、过度悲观预期)条件下的非理性交易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也往往会因此通过传导效应导致实体经济受到影响和更大范围的经济秩序不稳。这种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并不是传统金融监管和调控的对象,但是其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威胁是现实的,并且通过具有时质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予以较高的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应使金融资产价格监管成为金融监管机构新的重要监管内容,并研究相应的具体监管方式,通过微观调控措施减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降低调控成本。

一、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金融危机与市场失灵。

从 20 世纪 30 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到 2007 年起始于美国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从 17 世纪荷兰郁金香事件到最近的次贷危机,每次的金融、经济危机都存在资产价格波动和价格泡沫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信用经济条件下,资产价格泡沫与资产抵押信用相结合,从而使资产价格泡沫与信用和金融体系联系在一起。因而,资产价格泡沫问题也成为众多金融学者、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金融资产价格及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资产价格产生机理,一般认为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常态。最初的研究认为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于投资者的理性预期与投机行为(diba &grossman,1988;de long,1990)。比如,当部分资产供给弹性有限时,其供给将有可能在特定时期出现短缺,在理性预期驱使下其价格可能出现泡沫性上涨,甚至高于其替代资产价格(blanchard &fisher,1998);理性预期相关的资产价格泡沫也可以用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资者生命预期进行解释,如具有无限市场投资者和有限投资者生命预期条件下,资产价格存在理性泡沫的可能性(tirole,1985;weil,1989)。但是,我们发现理性泡沫的概念更多地是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其对许多现象缺乏解释且实践中较难检验基础价格与价格泡沫的差异。非理性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则从新的视角考察资产价格泡沫产生的机理。

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可能源于投资者对于社会热点投资预期收益的过度乐观情绪及其相互影响、激励(summers,1986;shiller,1990);也可能源于噪声交易者对投资收益预期的过高估计(de long & shleifer,1991);或者源于投资交易者“买涨不买跌、卖跌不卖涨”的资本市场价格正向反应交易特征(de longj.b.,shleifer a.,summers l.h. & waldmann r.j.,1990;joness.,lee d. & weis e.,1999);或者源于“从众”交易决策所导致的价格波动(topol,1991;lux,1995);或者源于投资者对于收益预期过度乐观的传递作用(scheinkman & xiong,2003)。从信息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角度也可以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产生做出解释(allen & gorton,1993;hong & stein,2003)。另外,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兴起的系统论、非线性科学与复杂性科学为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问题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许多学者开始从协同论、突变论等角度分析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frankel & froot,1986;brock & hommes,1998;carl chiarella,roberto dieci & laura gardini,2006)。

通过上述关于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问题研究的认识,我们发现,尽管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产生机理的解释存在差异,但上述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均认为在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是一种常态,在不违反现有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会产生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即现有交易规则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尽管自 20 世纪 30 年代金融危机以来针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曾间断,但是金融危机仍然呈现周期性的现实。只要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与消失的演化过程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就不会引起金融、经济大范围的波动;但是,一旦资产价格泡沫得到较长时期和较大程度的积累被大幅度地放大,并且不能或没有得到有序释放,而是通过短时期、突发性的方式破灭,则会引起较大范围和较大程度的波动。而且由于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与破灭无论源于理论或是非理性因素,都是金融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市场在控制泡沫产生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恰恰是金融监管介入的原因。

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措施,但是,目前所提出的这些应对措施多倾向于运用货币政策手段进行治理,尚未见到明确、系统通过金融监管方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资产价格监管。

金融监管和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传统上对于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认识侧重于对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制。对于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监管方式,最早涉及金融监管领域的概念是“最后贷款人”(thomton herry,1802),强调通过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的干预以避免挤兑和金融机构链式危机的发生而给经济造成大的影响。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支撑为公共选择和市场失灵。经济周期会引发信用危机,从而暴露出金融的脆弱性特征(h. minsky,1985;kindleberger,1985);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中介职能也是其脆弱性的根源(friedman & schwartz,1986;di-amond & rajian,2001);另外,危机还有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传递的特点(cagan,1965;kaufman,1996)。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有必要通过金融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fisher,1933;stiglitz,1981;varian,1996)。并且金融监管的介入在实践上发挥了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anna schwartz,1988;zentanakajima & hiroo taguchi,1995)。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观点同样应用到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领域,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成为需要进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因,从而能够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diamond & dybvigr,1983;stigliztz & weniss,1981;walsh,1995)。基于信息与博弈理论的分析强调需要通过信息披露监管以提高信息对称性,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部分内容当中所分析的那样,许多情况下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和泡沫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在信息方面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违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针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金融监管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而是将会具有更加广泛的职能。

尽管目前的许多研究在分析了金融监管介入金融交易过程的必要性之后赋予金融监管一些具体的职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均针对在信息披露、市场准入、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交易准则、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等方面违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违规的交易行为,尚未见到明确提出通过金融监管直接应对理性和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及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我们认为,传统金融监管关注违规监管,而完全非违规的理性与非理性价格泡沫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的结果,尽管存在市场失灵,但涉及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干预。这种监管没有较为明确地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然而其危害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历次金融危机和现代经济安全最大的威胁。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表现出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乃至实体经济在内整体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扩展原有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实施针对金融资产价格的金融监管应成为金融监管变革的一个方向,并应明确列入金融监管范围、详细具体措施。

三、经济调控成本与微观经济调控机制。

除了金融监管以外,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在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领域里,传统理论与实践都倾向于通过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进行。但是,我们认为,货币政策在应对资产价格波动风险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从而会贻误调控时机、增加调控的负面效应、提高调控成本;而通过金融监管的形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对金融、经济安全带来的影响会更加及时、有针对性和减少调控成本,因而有必要赋予金融监管以新的、更强的金融资产价格监管职责。

根据传统意义上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认识,只有资产价格大幅度和大范围偏离价格基础才能被认为存在资产价格泡沫。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治理模式往往在资产价格泡沫已经形成或其形成的趋势已经非常明确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且主要依赖货币政策调控,采取提高利率、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发行债券等具体措施减少流动性。但是,货币政策措施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却缺乏及时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实施货币政策的时机往往已经有较为明显的泡沫显现,错过了初期治理的时机,并且货币政策效果的显现也存在时滞,这都将会提高现实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另一方面,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不仅影响资产价格,其覆盖面将远远超出政策目标范围,使得产业资金需求、创新资金需求都受到相应影响,波及较大范围正常运行的资金链,产生较大的治理政策副作用,增加了宏观经济的治理难度。根据我们的分析,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更大的职能责任,以金融监管的模式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进行微观调控则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的优势;通过建立对于股票、基金、债券、房地产等核心和主要金融、融资抵押物、金融相关资产价格监管体系,形成资产价格泡沫预警系统,及时预测资产价格泡沫的发生,根据泡沫发生程度、范围和趋势、发展速度做出分级预警(比如以绿、黄、橙、红等颜色由低至高进行程度预警),并采取不同的市场干预措施(比如风险提示、市场价格警示、交易限制措施、交易参与、价格限制措施等价格干预和影响)及时化解资产价格泡沫威胁。

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对宏观经济形成威胁。如果在宏观经济层面进行调控和治理,一方面,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能在泡沫产生初期发挥效力;另一方面,在泡沫演化成为宏观经济失衡时,则已经贻误早期防范的时机,增加了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因此,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资产价格的监管和相应的微观调控机制,能够及早防范这一对宏观经济的潜在威胁,降低经济调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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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资金监管论文篇(2)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市场操作人士和学术理论界都意识到证券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这些成果为我们认识了解证券违法犯罪提供了基础:杨志华(1995)通过对证券违法犯罪类型的剖析,对相应的犯罪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刘宪权(1998)从危害证券管理制度的角度研究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根源,指出证券违法犯罪是构成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李越(1999)通过各国资本市场制度和秩序的比较分析,指出了中国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证券违法犯罪盛行的制度因素;赵锡军(2000)运用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对证券违法犯罪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潘英丽(2000)指出证券违法犯罪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如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投资者利益,加大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稳定等;熊鹰(1998)通过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所采用的不同手法的分析,将市场“庄家”(操纵者)分为长庄、短庄、凶庄、善庄、恶庄等,指出不同的市场操纵者在证券市场中各自的特征;王菲萍(1998)通过各国制度比较,对内幕交易所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补偿进行了探索;王铁军(2001)通过对“庄家”行为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分析,提出对证券市场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革才是“治庄之本”。这些研究对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中国证券监督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础。

实证分析

本文对中国证监会已处罚的证券违法案件运用统计分组的分析方法,希望通过数据特征来探索证券违法犯罪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证券违法犯罪主体(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所依附的载体(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分布(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不同的违法犯罪主体依托的载体是否存在不同特征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分析探讨将使我们对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的特征、内在结构有更深刻的认识。希望本文的结论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找到监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中的样本来源于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犯罪的226个处罚公告(期货市场案件除外)。由于在证监会的一个处罚公告中可能包含了多个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00年证监罚字2号文中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违规行为有: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在进行统计时,我们是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次数为标准而统计公告的处罚个数,那么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统计的次数为2,因此本文的样本个数是346而不是226。应该说我们选择的样本包括了证监会已查处的所有案件,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本文的结论也是基于这346个样本,由于在不同的时期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不一样,可能造成不同时期的样本之间缺乏比较的依据,这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可靠性。科学的做法应该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差异这一因素消除,然而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的差异无法考证,即使可以考证也无法将它们量化,在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时,我们假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是一样的。不可否认,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难易程度不一样,证监会监管的结果——处罚公告也可能与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就这一问题本文在后面会进一步讨论。

一、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分组分析

1.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如果我们将这346个违法犯罪行为按其犯罪方式归类(见图2),就会发现它们有一定的同质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资者(主要是券商)以个人名义炒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三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炒股(1999年,证监会公布允许“三类”企业合法进入股市的规定,“三类”企业入市已不属于违法行为)、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虚假消息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而且券商以个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律师出具不真实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占10.7%;与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相关的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所占比重也较大,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类案件发生的比重较大,都超过了10%或接近10%,应该是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重点。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的比重都较小,是否加大监管力度要依监管部门的投入而定。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见表1),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证券违法犯罪中欺诈发行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与当时证券市场发行中“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有关。当时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发行指标,如果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只能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现多起欺诈发行案也不足为怪。而1997年证监会大力清查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结果使得三类企业违规炒股的发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以后证券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与通过总体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表1:1994—2000年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所占比重的前三位一览表

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

第1位欺诈发行(66.7%)欺诈发行(100%)透支挪用(35.7%)透支挪用(27.3%)透支挪移(23.8%)透支挪移(26.9%)透支挪移(43.0%)

第2位内幕交易(16.7%)——虚假证明(28.5%)违规炒股(22.7%)个人帐户炒股(20%)个人帐户炒股(16%)个人帐户炒股(25%)

第3位透支挪用(16.7%)——欺诈发行(14.3%)市场操纵(22.7%)虚假证明(12.5%)虚假证明(14.9%)虚假证明(8.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2.从证券违法犯罪的主体分析

无论是何种违法犯罪总存在当事人,而当事人包括主体和客体,客体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往往是投资者;主体就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可以是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行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等;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泄露内幕消息等;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向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有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按违法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样本的分布情况见图3。

从上面的分布状况可以明显看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比重为61.3%,超过了半数;其次是证券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7.6%;第三位是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3.6%;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重很小,仅为7.5%。这四个违法犯罪主体在当年所有的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趋势见图4。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图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发行人违法犯罪的比重在逐年下降。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不仅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大,而且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可见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中的重中之中。

3.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分析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主要环节,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发生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一个,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两个环节的分布(如图5A)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如图5B)来看,证券交易市场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81%),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见对证券监督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4.从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依附一定的载体,证券市场中的两个基本要素——资金和信息就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些资源优势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更改交易记录等都是通过信息的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手段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操纵、透资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都是利用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证券交易资金的证券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的总体分布情况从图6可以看出: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的比重为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但两者的差异不算太大,可见在证券市场上虽然资金要素重要,但信息要素同样重要,对市场的监管两者都不能忽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二、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复合分组分析

仔细观察前面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分析,会发现证券违法犯罪在交易环节、主体证券经营机构、载体资金优势三者的比重都有增长的趋势,而且交易市场比重的变化趋势与证券经营机构比重的变化趋势非常相似。为了考察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下面将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复合分组分析,每次从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这三个标志中选出两个进行分析。

1.按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两个标志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2)

表2: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和违法犯罪的主体分布情况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小计

交易市场36196741280

发行市场251619666

合计61212264734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表2可以看出,在交易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所占比重为70.0%,其次是投资者(14.6%)和发行人(12.9%);而在发行市场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所占比重为37.9%,其次是中介机构(28.8%)和证券经营机构(24.2%)。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92.5%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交易市场;投资者87.3%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交易市场;发行人在两个市场环节比重相当,发行市场为41.0%,交易市场为59.0%;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73.1%发生在发行市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易市场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也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发行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集中在发行市场,而是在交易、发行两个市场相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发行市场。

2.按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交易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靠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交易市场,而依靠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4)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实施;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实施;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实施,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实施。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篇(3)

一、非银行业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效应

Brewer,E.,Fortier,D.和Pavel,C.指出由于在传统信贷业务市场占有率竞争力下降,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从事非银行业务,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对非银行业务小规模的投资往往会降低风险,除了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之外,在大部分非银行业务中,10%规模的投资不会增加风险,而且最小的风险组合是87.6%投资于银行,7.5%投资于保险经纪人,4.9%投资于寿险业。而Rosen,R.J.,Lloyd-Davies,P.R.,Kwast,M.L.和Humphrey,D.B.在这方面的研究更为细致入微,他们指出银行具有一种新的投资能力可以对不动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对这种新能力具有潜在影响的证券投资组合分析通过两组对不动产直接投资产生收益的数据得以展示。理论上,银行应该受益于这种多样化的投资组合策略,但是实践中的结果表明风险在不断积聚,此外,因为每种具体证券业务是不同,因此产生的风险也是有差别的。Boyd,J.H.,Graham,S.L.和Hewitt,R.S.探讨了银行控股公司合并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效应,通过模拟研究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介入非银行业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因产业不同而有差异,银行与寿险公司合并的风险是最小的,而银行和证券公司或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并则会显著地增加风险。Wall,L.D.,Noe,T.H.和Rebeilo,M.J.指出在银行控股公司是否应该从事非银行业务的讨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扩张非银行业务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影响。他们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对比了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和没有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风险暴露程度。他们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包括寿险和财产险)往往会降低风险,而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动产投资可能会增加风险,研究结果发现,虽然银行介入证券活动可以产生分散风险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时也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当然他们也指出将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控制在4%以下,将投资于证券资产的比例控制在9%以下,能够达到最大分散风险的效果。

二、基于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传递问题

La Porta,R.,Lopez-de-S~anes,F.,Shleifer,A.和Vishny,R.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主要划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类)决定了该国对内部关联交易监管的框架体系。在法律起源不同的国家中,公司内部知情人对外部非知情人利益掠夺的能力、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因为不同法系国家在公司法与破产法相关规定中对少数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Shleifer,A.和Vishny,R.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越来越关注内部关联交易问题,普遍认为公司中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既包括管理者也包括控股股东)更愿意将公司的财富占为己有而非和其他投资者共享。内部关联交易包括很多形式,如过度的额外补贴、过高薪酬、转移定价、内部人贷款、定向债券发行中自有金融交易等。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测量方法,即“反对内部关联交易指数”(anti-Self-dealingindex),用以衡量对少数股东权利免受公司内部知情人士剥夺的法律保护程度。而且,他们还指出对内部关联交易有效的监管要求对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全面的披露。

金融控股集团层面的内部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性。根据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联合的《集团内部交易和公开以及风险集中原则》,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赖同一集团内部的其它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交易;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管理和其他服务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子公司之间资产的买卖;通过再保险的风险传递引起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Dierick,F.认为内部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体现为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范围经济与协同效应,分散现金流变动风险并且减少外部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控股公司创造了监管套利机会,但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会增加了道德风险,导致风险在集团内部各个实体之间传递,并使得风险传播。

三、金融体系的风险研究

Allen,L.和Jagtiani,J.通过考察银行控股公司中证券与保险业务风险影响,发现这些非银行类业务虽然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风险,但是却会增加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而,降低公司的多样化能力。而且,对风险单位价格的定价并没有涵盖对系统性风险暴露增加的风险溢价。Wilmarth,A.E.考察了1975-2000年间美国金融业的变迁情况,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冲突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反往往会加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监管不足进一步导致监管当局无法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非理,从而加剧系统性风险。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金融业综合经营会加剧金融危机爆发风险的论断提出了质疑,并对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成因进行了重新反思。Barth,J.,Caprio,G.和Levine,R.(2000)通过分析至少60个国家的数据,指出一个国家对混业经营限制越多,其结果往往导致金融业更低的运行效率,更加脆弱的金融体系,更容易爆发金融危机。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设立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立防火墙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因内部关联交易而使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尤其是防止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引发挤兑危机,以致威胁整个金融系统,导致经济危机。Calomiris,C.W.强调了银行安全网的重要性,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在银行与证券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一方面可以防止证券业务失败风险(如股票下跌)传染给银行,避免银行遭受挤兑危机,有利于支付体系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缓解存款人对负面信息的过度反应。席涛指出了防火墙的本质,即将不同业务单元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的

传递和扩散,避免某一金融机构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系统。防火墙的设立应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应当注意“度”

的问题,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宽松。Froot,K.A.和Stein,J.C.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统一风险管理会使公司能够有效地分配资本进而增强集团内部各个经营实体间的相互依赖性,他们考虑了风险变体――银行范围内的资本成本效应――这涉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一个业务部门大规模风险暴露对其他业务部门增加资本成本的影响,银行综合地选择资本结构、风险管理政策与投资策略而非加强短期运行的资本约束。尽管如此,当资本成本较大时,银行会使得资本总量经济化并且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考虑风险管理因素。Lam,J.认为统一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集团更好地理解不同业务种类、顾客以及潜在并购的风险与回报的对价。Mudge,D.强调了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一致的体系框架用以评估公司范围内不同金融活动的风险与回报对于评估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成本与收益至关重要。

五、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研究

Howell E.Jackson指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所面临的两个重要挑战:第一个重要挑战是监管者需要考虑不同属性的业务,必须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尽管不同的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有各自对应的监管者,但这些单独监管者不可能具有整合与管理其他业务风险的能力。监管者所面临的第二个重要挑战是难以对跨国界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监管。由于跨国金融控股公司要符合当地法律与监管制度的相应要求,因此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很难统一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标准。ChrNtine,M.C.和Beverly,J.H.认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复杂性,应当将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管相结合,而如何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涉及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题。此外,产业资本大规模地涉足金融业,缺少相关法律的制约,存在监管盲点,对监管模式和监管立法提出了重大挑战。

以上是笔者从风险和监管两个纬度,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研究文献进行地简要梳理。通过文献综述,可以发现对于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缺乏,大多还是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问题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1]AlIen,L.,dagtiani,J.,2000.The risk effects of combiningbanking,securities,and Insurance activities.Journal of Economics andBusiness,VOI.52,pp.485-497.

[2]Brewer,E.,Fortier,D.,ravel,c.,1 988,Bank risk fromnonbank activities.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2,pp.14-26.

[3]Boyd,J.H.,Graham,s.L.,Hewitt,R.s.,1 995.Bankholding company mergers with nonbank financial firms.Effects on therisk of failure.Banking and Finance,Vol.17,DD.46-65.

[4]Calomiris,c.w.,1999.Building an incentive-compatiblesafety net.Banking and Finance,Vol.25,pp.1499-1519.

[5]Christine,M.C.,Beverly,J.H.,2001.The Challenges of giskManagement ln Diversified Financial Companies,Economic Policy geview,Vol.7,pp.1-17.

[6]席涛:复杂的市场细致的变法漫长的改革――美国66年金融体制演变的启迪[J].国际经济评论,2005(5):22-25.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的文献综述/赵晓琦

摘要:在我国现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制体制下,我们既要肯定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价值与积极意义,也要直面其风险,重视风险监管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的相关经典文献进行综述,意在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理论根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风险;监管

一、非银行业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效应

Brewer,E.,Fortier,D.和Pavel,C.指出由于在传统信贷业务市场占有率竞争力下降,银行开始进行金融创新从事非银行业务,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对非银行业务小规模的投资往往会降低风险,除了与证券相关的业务之外,在大部分非银行业务中,10%规模的投资不会增加风险,而且最小的风险组合是87.6%投资于银行,7.5%投资于保险经纪人,4.9%投资于寿险业。而Rosen,R.J.,Lloyd-Davies,P.R.,Kwast,M.L.和Humphrey,D.B.在这方面的研究更为细致入微,他们指出银行具有一种新的投资能力可以对不动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对这种新能力具有潜在影响的证券投资组合分析通过两组对不动产直接投资产生收益的数据得以展示。理论上,银行应该受益于这种多样化的投资组合策略,但是实践中的结果表明风险在不断积聚,此外,因为每种具体证券业务是不同,因此产生的风险也是有差别的。Boyd,J.H.,Graham,S.L.和Hewitt,R.S.探讨了银行控股公司合并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效应,通过模拟研究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介入非银行业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因产业不同而有差异,银行与寿险公司合并的风险是最小的,而银行和证券公司或银行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并则会显著地增加风险。Wall,L.D.,Noe,T.H.和Rebeilo,M.J.指出在银行控股公司是否应该从事非银行业务的讨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扩张非银行业务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风险影响。他们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对比了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和没有从事非银行业务的银行控股公司风险暴露程度。他们发现银行控股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包括寿险和财产险)往往会降低风险,而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动产投资可能会增加风险,研究结果发现,虽然银行介入证券活动可以产生分散风险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同时也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当然他们也指出将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控制在4%以下,将投资于证券资产的比例控制在9%以下,能够达到最大分散风险的效果。

二、基于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传递问题

La Porta,R.,Lopez-de-S~anes,F.,Shleifer,A.和

Vishny,R.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主要划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类)决定了该国对内部关联交易监管的框架体系。在法律起源不同的国家中,公司内部知情人对外部非知情人利益掠夺的能力、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因为不同法系国家在公司法与破产法相关规定中对少数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Shleifer,A.和Vishny,R.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越来越关注内部关联交易问题,普遍认为公司中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既包括管理者也包括控股股东)更愿意将公司的财富占为己有而非和其他投资者共享。内部关联交易包括很多形式,如过度的额外补贴、过高薪酬、转移定价、内部人贷款、定向债券发行中自有金融交易等。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测量方法,即“反对内部关联交易指数”(anti-Self-dealingindex),用以衡量对少数股东权利免受公司内部知情人士剥夺的法律保护程度。而且,他们还指出对内部关联交易有效的监管要求对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全面的披露。

金融控股集团层面的内部关联交易具有其特殊性。根据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联合的《集团内部交易和公开以及风险集中原则》,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赖同一集团内部的其它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交易;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管理和其他服务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服务;子公司之间资产的买卖;通过再保险的风险传递引起与第三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Dierick,F.认为内部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体现为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范围经济与协同效应,分散现金流变动风险并且减少外部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控股公司创造了监管套利机会,但其消极作用也不可忽视,会增加了道德风险,导致风险在集团内部各个实体之间传递,并使得风险传播。

三、金融体系的风险研究

Allen,L.和Jagtiani,J.通过考察银行控股公司中证券与保险业务风险影响,发现这些非银行类业务虽然可以降低公司的整体风险,但是却会增加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而,降低公司的多样化能力。而且,对风险单位价格的定价并没有涵盖对系统性风险暴露增加的风险溢价。Wilmarth,A.E.考察了1975-2000年间美国金融业的变迁情况,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冲突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反往往会加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监管不足进一步导致监管当局无法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非理,从而加剧系统性风险。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金融业综合经营会加剧金融危机爆发风险的论断提出了质疑,并对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成因进行了重新反思。Barth,J.,Caprio,G.和Levine,R.(2000)通过分析至少60个国家的数据,指出一个国家对混业经营限制越多,其结果往往导致金融业更低的运行效率,更加脆弱的金融体系,更容易爆发金融危机。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设立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立防火墙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因内部关联交易而使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尤其是防止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引发挤兑危机,以致威胁整个金融系统,导致经济危机。Calomiris,C.W.强调了银行安全网的重要性,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在银行与证券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一方面可以防止证券业务失败风险(如股票下跌)传染给银行,避免银行遭受挤兑危机,有利于支付体系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缓解存款人对负面信息的过度反应。席涛指出了防火墙的本质,即将不同业务单元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的传递和扩散,避免某一金融机构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系统。防火墙的设立应当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应当注意“度”

的问题,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宽松。Froot,K.A.和Stein,J.C.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统一风险管理会使公司能够有效地分配资本进而增强集团内部各个经营实体间的相互依赖性,他们考虑了风险变体――银行范围内的资本成本效应――这涉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一个业务部门大规模风险暴露对其他业务部门增加资本成本的影响,银行综合地选择资本结构、风险管理政策与投资策略而非加强短期运行的资本约束。尽管如此,当资本成本较大时,银行会使得资本总量经济化并且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考虑风险管理因素。Lam,J.认为统一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集团更好地理解不同业务种类、顾客以及潜在并购的风险与回报的对价。Mudge,D.强调了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一致的体系框架用以评估公司范围内不同金融活动的风险与回报对于评估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成本与收益至关重要。

五、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研究

Howell E.Jackson指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所面临的两个重要挑战:第一个重要挑战是监管者需要考虑不同属性的业务,必须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尽管不同的业务(如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有各自对应的监管者,但这些单独监管者不可能具有整合与管理其他业务风险的能力。监管者所面临的第二个重要挑战是难以对跨国界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监管。由于跨国金融控股公司要符合当地法律与监管制度的相应要求,因此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很难统一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标准。ChrNtine,M.C.和Beverly,J.H.认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复杂性,应当将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管相结合,而如何建立协调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涉及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难题。此外,产业资本大规模地涉足金融业,缺少相关法律的制约,存在监管盲点,对监管模式和监管立法提出了重大挑战。

以上是笔者从风险和监管两个纬度,对国内外有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的研究文献进行地简要梳理。通过文献综述,可以发现对于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研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缺乏,大多还是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问题的防火墙制度研究。

参考文献:

[1]AlIen,L.,dagtiani,J.,2000.The risk effects of combiningbanking,securities,and Insurance activities.Journal of Economics andBusiness,VOI.52,pp.485-497.

[2]Brewer,E.,Fortier,D.,ravel,c.,1 988,Bank risk fromnonbank activities.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2,pp.14-26.

[3]Boyd,J.H.,Graham,s.L.,Hewitt,R.s.,1 995.Bankholding company mergers with nonbank financial firms.Effects on therisk of failure.Banking and Finance,Vol.17,DD.46-65.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281-01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关系到交易资金安全和市场的健康运行。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有关精神,为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太原市于2006年4月1日正式启动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

一、太原市关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要做法

太原市的主要做法是:“设立专户、自愿托管、银行合作、政府监管”。2006年,我们在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大厅设立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窗口,以一站式服务创建了“高效、便捷、安全”的交易平台,尽可能做到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实现了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

在受理存量房交易登记时,首先查验其交易资金是否进行托管。交易当事人约定自行交割的,要有书面协议;交易当事人需要进行交易资金托管而未托管的,要在补办交易资金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存量房交易双方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就对交易的房产进行初步查询,看权属是否清晰、有无法院查封、银行抵押等限制情况,避免购房者上当受骗。如果材料审核不通过或双方撤销交易的,由监管部门直接通知买卖双方,退回登记材料和买方的房款。

通过与商业合作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期间,不计利息,不收手续费;制定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支付协议的示范文本,在协议中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存入、支取的条件、程序。

存量房资金托管的两种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种是二手房资金托管(现金)流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及《资金托管协议》后,买方人将购房款存入指定银行托管帐户;通过银行卡付款的,可在房地局托管窗口可通过银联POS机直接转帐,或直接交付现金的,可到指定银行办理现金缴款;买方凭POS小票或《现金缴款单》回单,开具《资金托管凭证》;买卖双方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凭《太原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身份证等支取托管资金。

第二种是二手房资金托管(贷款)流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及《资金托管协议》后,买方将首付款(30%以上)存入资金托管帐户;银行审查后同意贷款并对所购房屋进行评估;买房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交齐相关费用;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贷款存入卖方人账户。

二、太原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效果

太原市存量房资金监管改变了原有的二手房交易的付款方式,使得交易付款和交房过户的过程在资金监管部门完成,从根本上解决了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不信任的状态;有效地压缩非法中介机构的活动空间,使进行规范操作的合法中介机构能够获得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这也让百姓能放心购房,从而极大地活跃了二手房市场,以局部带动整体,进一步加快了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

三、太原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比例偏小,不足5%。一方面是宣传不够,另一方面是监管意愿相对不高。二手房资金监管在实施过程中遇阻的主要原因在于卖方对先办手续后收房款存在疑虑。资金监管出台以后,只有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卖方才有可能拿到购房款,对卖方而言,从思想上接受起来比较困难。

2.存量房交易资金未实现全额监管。由于在实际的存量房交易登记当中,买卖双方已先行进行了所谓定金的交付,无法做到实际全额监管;另一方面买卖双方考虑到交易税费的缴纳,登记的成交价格往往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因此也无法做到全额监管。

四、制约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发展的原因

1.买卖双方难以达成共识。首先是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见到购房全款才会同意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相关手续。其次是买方则需要把房屋抵押出去之后才能支付购房全款。再次是卖方绝对不会同意把还在自己名下房屋做抵押。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就会在购房款支付与办理转移登记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很难达成共识。

2.涉及两种登记类型,需要并案办理。存量房交易按揭贷款业务涉及两种房屋登记类型,一是转移登记,二是抵押登记。两种登记互不相干,而且在现行的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流程中分别进行,即买卖双方先申请进行转移登记,之后买方和银行再申请抵押登记。由于两种登记中间存在空当,致使此业务难以大规模开展。

3.买方需要额外负担高额的担保费用。正是由于此项业务的两种房屋登记类型存在时间上的空当,银行发放贷款就会存在风险,致使买方必须寻找相关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结果常常是不仅担保机构不好寻找,而且高达5%担保费用又使买方增加负担。

五、资金托管与抵押登记(按揭贷款)一体化探索

针对制约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发展的原因,资金托管能够利用自身的业务特点给予补充。将资金托管业务同抵押登记结合,能够进一步盘活房地产交易二级市场,从而推动房地产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资金托管已经得到社会公众认可。资金托管业务开展三年以来,托管总金额已达13596万元,托管总套数440余件,促进了二手房市场的活跃,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赖,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资金托管有效的填补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间隙空当。资金托管有效介入存量房交易按揭贷款业务中,将两种登记种类联系起来,运用自身业务特点保障了资金支付的安全和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3.商业银行的有效合作。资金托管业务必须依托银行存储和支付能力,银行更为愿意吸纳流动资金,这样一来资金托管和商业银行的合作珠联璧合、实现双赢。资金托管业务开展三年以来,已经同银行方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形成了信任基础,为新业务的开展铺平了道路。由于资金托管与存量房按揭贷款相结合,银行方面在为买方办理贷款业务时,一是可以节约时间,二是不必需要买方寻求担保机构作担保。

我们通过梳理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银行贷款的各个环节,将资金托管业务与之相结合,力求打通制约和影响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的瓶颈,使购房人在托管30%首付款的情况下通过我们资金托管业务的延伸,可以贷款买到二手房,使之成为既叫好又叫座、既便民又惠民的新型业务。

参考文献:

1.赵沂.任房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分析,理论探索,2009(6)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篇(5)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性行为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篇(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市场操作人士和学术理论界都意识到证券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这些成果为我们认识了解证券违法犯罪提供了基础:杨志华(1995)通过对证券违法犯罪类型的剖析,对相应的犯罪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刘宪权(1998)从危害证券管理制度的角度研究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根源,指出证券违法犯罪是构成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李越(1999)通过各国资本市场制度和秩序的比较分析,指出了中国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证券违法犯罪盛行的制度因素;赵锡军(2000)运用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对证券违法犯罪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潘英丽(2000)指出证券违法犯罪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如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投资者利益,加大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稳定等;熊鹰(1998)通过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所采用的不同手法的分析,将市场“庄家”(操纵者)分为长庄、短庄、凶庄、善庄、恶庄等,指出不同的市场操纵者在证券市场中各自的特征;王菲萍(1998)通过各国制度比较,对内幕交易所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补偿进行了探索;王铁军(2001)通过对“庄家”行为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分析,提出对证券市场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革才是“治庄之本”。这些研究对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中国证券监督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础。

实证分析

本文对中国证监会已处罚的证券违法案件运用统计分组的分析方法,希望通过数据特征来探索证券违法犯罪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证券违法犯罪主体(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所依附的载体(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分布(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不同的违法犯罪主体依托的载体是否存在不同特征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分析探讨将使我们对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的特征、内在结构有更深刻的认识。希望本文的结论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找到监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中的样本来源于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犯罪的226个处罚公告(期货市场案件除外)。由于在证监会的一个处罚公告中可能包含了多个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00年证监罚字2号文中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违规行为有: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在进行统计时,我们是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次数为标准而统计公告的处罚个数,那么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统计的次数为2,因此本文的样本个数是346而不是226。应该说我们选择的样本包括了证监会已查处的所有案件,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本文的结论也是基于这346个样本,由于在不同的时期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不一样,可能造成不同时期的样本之间缺乏比较的依据,这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可靠性。科学的做法应该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差异这一因素消除,然而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的差异无法考证,即使可以考证也无法将它们量化,在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时,我们假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是一样的。不可否认,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难易程度不一样,证监会监管的结果——处罚公告也可能与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就这一问题本文在后面?峤徊教致邸?/p>

一、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分组分析

1.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如果我们将这346个违法犯罪行为按其犯罪方式归类(见图2),就会发现它们有一定的同质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资者(主要是券商)以个人名义炒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三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炒股(1999年,证监会公布允许“三类”企业合法进入股市的规定,“三类”企业入市已不属于违法行为)、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虚假消息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而且券商以个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律师出具不真实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占10.7%;与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相关的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所占比重也较大,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类案件发生的比重较大,都超过了10%或接近10%,应该是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重点。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的比重都较小,是否加大监管力度要依监管部门的投入而定。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见表1),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证券违法犯罪中欺诈发行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与当时证券市场发行中“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有关。当时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发行指标,如果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只能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现多起欺诈发行案也不足为怪。而1997年证监会大力清查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结果使得三类企业违规炒股的发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以后证券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与通过总体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2.从证券违法犯罪的主体分析

无论是何种违法犯罪总存在当事人,而当事人包括主体和客体,客体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往往是投资者;主体就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可以是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行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等;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泄露内幕消息等;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向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有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按违法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样本的分布情况见图3。

从上面的分布状况可以明显看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比重为61.3%,超过了半数;其次是证券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7.6%;第三位是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3.6%;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重很小,仅为7.5%。这四个违法犯罪主体在当年所有的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趋势见图4。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图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发行人违法犯罪的比重在逐年下降。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不仅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大,而且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可见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中的重中之中。

3.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分析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主要环节,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发生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一个,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两个环节的分布(如图5a)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如图5b)来看,证券交易市场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81%),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见对证券监督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4.从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依附一定的载体,证券市场中的两个基本要素——资金和信息就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些资源优势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更改交易记录等都是通过信息的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手段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操纵、透资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都是利用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证券交易资金的证券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的总体分布情况从图6可以看出: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的比重为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但两者的差异不算太大,可见在证券市场上虽然资金要素重要,但信息要素同样重要,对市场的监管两者都不能忽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二、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复合分组分析

仔细观察前面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分析,会发现证券违法犯罪在交易环节、主体证券经营机构、载体资金优势三者的比重都有增长的趋势,而且交易市场比重的变化趋势与证券经营机构比重的变化趋势非常相似。为了考察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下面将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复合分组分析,每次从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这三个标志中选出两个进行分析。

1.按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两个标志进行复合分组分析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表2可以看出,在交易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所占比重为70.0%,其次是投资者(14.6%)和发行人(12.9%);而在发行市场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所占比重为37.9%,其次是中介机构(28.8%)和证券经营机构(24.2%)。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92.5%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交易市场;投资者87.3%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交易市场;发行人在两个市场环节比重相当,发行市场为41.0%,交易市场为59.0%;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73.1%发生在发行市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易市场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也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发行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集中在发行市场,而是在交易、发行两个市场相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发行市场。

2.按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交易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靠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交易市场,而依靠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4)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实施;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实施;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实施,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实施。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篇(7)

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视野下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篇(8)

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的选择不仅应该与市场规模和市场发育程度相匹配,与市场主体监管服务供给能力和意愿相契合,还要能与中介服务市场特征相耦合。

从前述三种模式来看,在当前发展阶段,合适的选择还是政府监管模式。特别是当前存量住房交易资金风险防范的重点是中介侵占、挪用客户的资金和卷款行为,银行监管和社会机构监管均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所以可做的选择就是政府监管。

从政府监管来看,有其缺陷,也有其优势。从缺陷来看,主要在于:第一,效率低。政府机构的性质(垄断、非营利等)以及对安全性的过度关注决定了监管效率比较低。第二,可能过多集中资源和过度监管。效率低以及对政府强制力的软约束可能导致为了监管而投入过多的资源,可能为了安全性而进行过度的管制。第三,政府承担的风险大。在政府进行监管的条件下,一旦制度设计出现疏漏或者管理过程出现疏漏而造成被监管资金被侵占、挪用,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还要承担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

但政府监管也有多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信力最高。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享有制定法规的权利,又有征税权,风险救济能力强,并且是非营利机构,因此由其监管更能取得社会信任。

第二,具有信息优势。相较于其他机构,能更快更充分地获取房屋产权等方面的信息,还能凭借政府的特殊性质要求其他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因此在产权转移和登记过程中、在交易资金占管和转移中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双方的权利。

第三,协调能力强。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相关单位进行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可以动用强制力督促各相关单位履行职责,在监管协调方面享有超越其他主体的能力。

第四,配套服务能力强。政府可以通^立法将监管权力延伸至所需要的各个环节,可以实现从买卖合同签约、登记发证和交易资金结算“一条龙”服务。

第五,公益性最强。政府不是营利机构,又有财政支持其运行,因此不需要从监管中谋取私利,也可以保持中立和公允,从这个角度看,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

选择政府监管自然是要利用政府的优势。上述政府监管的缺陷是否可以免除呢?完全免除这些缺陷是不可能的。但若能在政府监管中合理选择政府监管的具体模式,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弱化这些缺陷的。从前文对政府强制性监管模式和政府柔性监管模式这两种实践模式的讨论可以看出,如果选择政府柔性监管模式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弱化这些缺陷。

从现实情况来看,政府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约束和财政支出约束也使得选择强制性监管模式不具有可行性,并且上述政府监管模式的缺陷会充分暴露出来。而若选择柔性监管模式,则可以规避、弱化政府监管模式的部分缺陷,可以减轻政府监管的风险,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由此来看,政府柔性监管模式是现阶段适宜的选择。

既然如此,我们所要关注的重点就是如何设计政府柔性监管模式。

二、监管制度设计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就是存量住房交易资金是否纳入政府监管体系,交由政府监管机构监管,还是交由第三方(指交易双方之外的经济单位)监管,应由资金的所有者自主选择,政府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政府要提供监管制度供给。强调和遵循自愿原则是保护产权所有者的产权利益和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和基础性作用的需要。

第二,契约原则。政府之所以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只是作为市场经济中“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是为了防范违法违规者侵占、挪用资金所有者的资金,保护资金所有者的权利,构建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的秩序,促进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向社会提供了一项监管制度,资金的所有者就可以根据是加入还是不加入这个制度的比较利益来做出决策。监管制度的核心关系是资金的所有者和监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如果资金的所有者愿意将其所有的资金纳入监管体系,资金的所有者和政府就都须履行监管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享有监管制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三,安全原则。政府监管属于政府的主动作为,鉴于政府的主动作为和政府的能力,相对于其他监管主体,政府应该保障资金监管最大限度的安全性。市场本身是具有防范交易资金支付中风险机制作用的,政府进行监管或者是代替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安全机制),或者是对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补充。如果政府监管不能保障资金监管最大限度的安全性,这种监管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第四,公平原则。其一是监管制度的整体设计要遵循公平的原则,不能倾斜于某一个或某一类主体;其二是包括监管权力与风险责任、资金被占管期间的收益和收益分配结构等各项权利的配置要符合公平的要求;其三是监管服务供给要具有公平性和高度的开放性,条件设定要公平,只要符合条件,监管申请均应被接受,并应均等地享受权利。

第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意指要以最小的交易成本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如果因为监管而造成巨大的交易成本,那就不需要这种监管。不能以安全性和政府机构内部协调的困难而牺牲交易效率。按照效率原则,在监管制度设计中,就需要做到精准选择审核要件,精准设计审核程序,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三、处理好政府监管与市场防险机制及健全经纪服务市场管理的关系

推进政府监管不是要排斥市场自我保护机制,而是与市场自我保护机制并行。始终要尊重市场,始终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自我避险的机制选择,交易双方的审慎选择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基础,要继续利用和鼓励市场主体的自我防范,这既有利于促进市场成长,也有利于降低交易资金风险。应继续筑牢市场自发防范机制这个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第一道“铁门”。

实现政府监管的有效性还需要健全经纪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和对经纪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的管理。经纪人的代收代付行为,经纪人侵占、挪用交易者的资金,卷走交易者的资金是最大的风险点。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不太可能建立在无序、失信的经纪服务市场基础上。形成科学的经纪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和进行有效的经纪服务市场管理是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第二道“铁门”。

在筑牢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第一道和第二道“铁门”的基础上,政府介入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设计好监管模式的构架

1.监管主体

在政府监管下,无论实行的具体模式是什么,主责机构必然是政府。政府部门当由此担当,也应为此做好制度设计。

监管的具体事务很多,因此需要做好权能结构设计和配置。政府部门做好制度设计,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委托机构进行选择、监督管理。监管的具体事务委托给专责机构,由其承担资金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和责任。同时根据监管需要做好监管权能的后续委托和监督管理工作。

2.监管交易的范围

任何交易行为均可纳入监管体系,监管制度设计本身不排他,也就是无论是通过中介进行的存量住房交易,还是交易双方自行进行的存量住房交易,无论存量住房交易是发生在亲友之间,还是非亲友之间,均有享受监管制度安排的监管服务的权利。但遵循自愿和契约原则,凡不愿意被监管或者不愿意接受监管制度安排的,不被纳入监管体系。这样一方面最大限度地确保私权,确保市场主体的自由决策权,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制度作为公共物品的非排他、非竞争、公益性、规模性的效能。

3.监管资金的范围

存量住房交易资金主要涉及定金、自付款、购房贷款,相关的资金还有应支付给经纪机构的佣金。从制度安排(供给)上,只要资金的所有者愿意,所有资金均可纳入监管范围,不必将特定资金排除在外。

从被监管方(需求方)来看,可以考虑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选择纳入监管对象的资金范围,因为由监管人确定具体的O管金额和比例既困难也不合适。在自愿选择监管资金范围的情况下,监管人管多少资金就负多大责任。

4.监管人的责任

一旦被监管人选择加入监管体系,按照监管制度设计,监管人接受了被监管人的申请,监管人就应该按照契约原则履行相应的责任,包括失责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同时在履责链条中,要明确政府部门、受托监管机构各自应负的责任,政府作为最终的责任单位和履责担保人,受托机构承担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可以考虑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分散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

5.被监管资金的收益分配

被监管资金可以作为商业银行负债,商业银行应向被监管资金支付利息。被监管资金的利息收入(固定收益)归属应由交易当事人决定,原则上应归属资金所有者(产权归谁,收益归谁)。被监管资金的其他收益应根据监管责任机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做出的贡献进行分配。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篇(9)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风险

(一)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着《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文秘站:]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即由于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即由于实施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而使实施受到阻碍或实施效果严重偏离预期的可能性。这两种风险之和,即为金融创新总风险。]

1.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2.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金融创新风险可以细分为以下各种风险。(1)设计风险。即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2)市场风险。即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3)信用风险。即衍生交易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即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5)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6)法律风险。即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7)声誉风险。即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金融创新风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中市场风险占据主体地位,它与其他风险相互紧密联系。比如,在衍生产品交易市场上,某种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越大,交易主体无法履约的可能性越高,因而信用风险也就越大。同时,市场风险越大,交易主体把衍生产品合约在理想的价位上脱手的可能性越小,流动性风险也就越大。同样,其他风险也会对市场风险产生影响。比如,操作风险的增大会提升衍生产品合约价格波动的幅度,从而增大市场风险。总之,金融创新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的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之下,我国民族金融业面临激烈的挑战和竞争。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提高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能力,是新的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一直在积极地探索有效的风险监管办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监管规则,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以构造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机制,以金融风险监管来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有效的监管形式的安排。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被确定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我国银行开始涉足基金业务。2006年10月,保险机构获准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为了满足跨领域金融创新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可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以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监管者要有效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立法环境尚未成熟、近期不易立法的有关金融行业,先制定过渡性的暂行条例。

3.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和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4.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创新工具交易风险的第一道关口。监管当局对准备上市的创新工具,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批,交易所会员及经纪人资格的批准等都要严格审查,把 握交易风险和交易总规模,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5.监管的市场化,引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法。穆迪已为全球超过1000家银行发出评级,其中包括已开发市场和新兴市场银行。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一方面,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利用评 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经营活动。

6.建立高效的金融创新风险预警体系。借鉴发达国家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我国金融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从宏观层面可分为三个层次(如下图所示)。

(二)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表外业务的管理。金融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规模、资金、能力等确定表外业务占全部资产额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头寸。同时,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要分开管理,加强表外业务的统计和核算,及时发现表外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

2.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总部要对海外分支机构规定业务范围及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加大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资金流动的管理力度。2004年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而导致巨额亏损,最后不得不接受重组。中航油事件充分表明,总部对于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构建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创新。

3.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实践中,几乎所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监管的建议性文件都突出强调内部控制制度在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创新金融工具交易中董事会、管理当局以及具体操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第二,应建立足以监控、管理和报告创新产品交易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明确不同层次韵报告制度;第三,应选用具有高素质的交易人员,并明确界定交易员权限,包括其职责范围和交易限额;第四,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创新业务风险管理规则和程序是内部控制总体框架的延伸,内部稽核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三)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我们在强调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要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衍生产品品种众多,交易过程复杂,交易规模庞大,监管部门很难对所有的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因此,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交易主体自律管理的积极性。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 sociati—on,CBA)成立。实践证明CBA在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国际协作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

1.国家之间的协作监管。全球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创新工具的交易、金融组织机构、金融创新业务和金融创新市场都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样,一方面,其增加了一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一笔业务或经济纠纷也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监管法规能否共同协调的问题。由于金融创新的风险带有国际性质,其监管不是某个国家的事情,它关系到本国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因此,在此方面加强国际协作更加重要。

2.国际组织的监管协作。开放式经济条件下单个国家金融监管的失灵使得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成为必要。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国监管当局开始进行国际合作。在银行监管方面,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成立了“银行规则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建立,开创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先例。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由各国证券与期货监管机构所组成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组织。1994年成立的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通过为各会员国提供磋商平台,以提高保险领域的监管标准。

[参考文献]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篇(10)

一、引言

金砖国家,来源于英文BRICS,是指巴西(Brazil)、俄罗斯(Russia)、印度(India)、中国(China)和南非(South Africa)五国。从2001年起,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国,由于其经济发展前景被普遍看好,首先作为新兴国家经济的领头羊,以“金砖四国”之名而被世界广泛关注。2011年4月,南非作为对“金砖四国”的扩员,正式成为金砖国家之一。

金砖国家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五个新兴市场国家,拥有全球30%的领土面积和42%的人口。按照市场汇率估算,金砖国家的GDP(国内生产总值)总量将从2008年占世界份额的15%上升到2015年的22%——经济总量将超过美国,同时五国的GDP增量也将占世界增量的1/3。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世界的金融市场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间的竞争更多的体现是在金融领域,特别是股票市场的发展。同时作为新型的资本市场,金砖五国之间的竞争集中表现为股票市场间的竞争。要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最有效和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促进其股票市场的快速成长。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金砖国家股票市场成长指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全面反映金砖国家间金融竞争力,通过比较进一步提高我国股票市场成长性。

二、金砖国家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体系建立

(一)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选择

成长性是公司的灵魂,是股市的生命,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是衡量市场发展前景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所谓股票市场的成长性指标是指市场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结合各国的不同国情,依据本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优势,通过对比,综合得到的研究对象。

反应股票市场的成长性指标,应从反应市场的宏观规模和微观效率两方面考虑。市场的宏观规模表现的是国家间市场工具的比较,而微观效率则可以从市场的融资效率和有效性方面进行研究。单纯的依靠“看不见的手”理论,股票市场不但不会得到永久的成长,甚至还会发生衰退,适当的使用市场监管手段,才能促进股票市场的成长发展。因此,选择把股票市场工具、市场融资效率、市场有效性和市场监管作为研究股票市场成长性的指标。

(二)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建立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体系,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指标体系的确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系统性原则。股票市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其成长性指标不但应从各个角度来反映出被评价系统的主要特征和状态,还要能反映出被评价体系的发展趋势。

(2)科学性原则。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的设计是基于市场的宏观和微观环境而形成的,指标间应紧密衔接,不重不漏,能说明问题。

(3)可操作性原则。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设计应尽量简化,数据查找的可操作性要强,同时力争指标的标准化。

(4)灵活性原则。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的设计应本着“活”的原则,指标要细一些,但也应避免冗余,尽量选取有代表性的综合性指标和主要指标,并按指标间的关联度及反映问题的侧重面分门别类,使其更能说明问题。

(三)金砖国家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体系框架

指标导向在股票市场的成长中的重要地位,要求有一个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设计时应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原则,客观、准确地反映股票市场,并适当地控制指标体系规模。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体系的建立,可以遵循三个步骤,以树状图形表示,即总目标—评价要素—评价指标。

首先确定评价总目标——即股票市场的成长性指标体系,然后由总目标的构成因素确定主要评价要素,包括市场工具、市场融资效率、市场有效性以及市场监管四个方面。然后沿着评价要素实现的条件确定评价指标,依据指标集中各种指标对相关评价要素的因果、隶属、比重等关系,最后运用结构模型分析方法,选择出相关系数最高的指标,这些指标就是建立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体系的研究对象,从而得到了指标体系的递阶结构。

1.市场工具

中国上市公司数量一直在逐年增加,从2000年的1086家增加到2010年的2063家;上市公司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00年的48.48%提高到2007年的177.61%。2008年和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分别下降到61.62%和100.46%。2010年,中国的上市公司总市值达47628.37亿美元。

印度孟买股票交易所是除纽约交易所外最大的市场,有超过500家公司的股票交易较为活跃。至1998年,国家股票交易所的计算机终端已进入18个邦的179个城市。2010年,印度上市公司达到4987家,上市公司总市值为16158.60亿美元。

2009年,俄罗斯RTS(Russian Trading System Stock Exchange)指数以128.62%的涨幅排名全球股指年增幅第一,连同中国、巴西、印度这四个金砖国家分得了2009年流入新兴市场股市资金的四分之三。基金研究机构EPFR(Emerging Portfolio Fund Research)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基金净流入资金390亿美元,而俄罗斯的市场资金流入达到了49亿美元,仅次于中国的68亿美元。2010年,俄罗斯上市公司总市值为10045.25亿美元、上市公司为345家。

巴西的衍生证券交易主要集中在圣保罗证券交易所。1981年复设期货交易。目前主要的交易产品有股票期货、股票交易所指数期权和巴西指数期权。2009年,上市公司的市场资本总额为5293亿美元;现货交易全额为60亿美元。从交易场所来看,场内交易市场交易量为2100亿美元。

2.融资效率

市场的融资规模效率研究由IPO融资和再融资两个部分组成。再融资是指每年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可转债等再融资方式总共筹集的资金数额,从绝对融资规模和相对融资规模两个方面,建立融资规模效率的表征变量体系。

股票市场的IPO融资效率可以从IPO的企业数量、IPO发行规模和IPO筹资总额三个方面考虑。而市场的再融资效率是由以配股、增发和可转债共同筹集的年度再融资总额为基数,同比单位资产的再融资和单位利润再融资所得到的。

3.市场监管

所谓股票市场监管是指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依法设立的民间组织,为控制股票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以及自律的手段对股票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股票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场监管要求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制度三个评价要素分析。

(1)中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概况

我国股票市场形成的是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为一体的监管主体。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股票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是对股票交易活动的监管,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职能是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管、检查会员行为。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2)印度股票市场的监管概况

1988年,印度成立股票市场的监管机构——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SEBI),1992年国会通过了“证券交易委员会法案”,证交会成为法定监管机构。证交会对证券交易所、经纪人、次级经纪人、投资银行、外国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和证券托管人等实施监管。其制度特征是:①印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是股票市场中的监管机构。②印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并不负责提供服务,它仅仅是监管服务的提供者。③印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并没有内生出一个由公共机构权利管辖的行业。

实践表明,印度证交会的监管是严厉的,也是卓有成效的。在建设相关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推广交易技术、维持市场秩序和提高市场效率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3)俄罗斯股票市场的监管概况

俄罗斯的股票市场监管主体是于1996年4月成立的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其主要负责监督俄罗斯股票市场,并维持市场透明化、公平性及确保投资人权益。根据俄罗斯的《有价证券法》,信贷机构在中央银行登记,保险公司在财政部登记,其他的法人在俄罗斯证券管理委员会登记。在俄罗斯,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完全是企业行为,不需联邦证券委员会审批。俄罗斯的国家证券委员会只负责股票市场的监管,不对股票上市资格实行行政审批。而对于违反联邦证券法和国家证券委员会规章以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企业,俄罗斯股票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退市措施。

(4)巴西股票市场的监管概况

(四)基于突变级数法的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研究

突变级数法是一种对评价目标进行多层次矛盾分解,然后利用突变理论与模糊数学相结合产生突变模糊隶属函数,再由归一公式进行综合量化运算,最后归一为一个参数,即求出总的隶属函数,从而对评价目标进行排序分析的一种综合评价方法。

三、结束语

通过分析,股票市场成长性指标体系的构建主要从股票市场的市场工具、市场融资效率、市场有效性和市场监管四个评价要素考虑。每个不同的评价要素由多个评价指标一一解释。根据突变级数法则,评价指标被分属在不同尖点、燕尾、蝴蝶等突变系统,由此可以计算评价要素在股票市场成长中的影响力。

金砖国家股票市场的发展是对新兴市场经济的极大促进,通过对金砖国家股票市场的成长性指标研究,建立成长性指标体系,有利于决策层引导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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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健,贾玉革.金融结构的评价标准与分析指标研究[J].金融研究,2005.

[4]何问陶,路志刚.证券市场监管效率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02.

[5]陈泽聪,吴建芳.小型上市公司成长性指标的统计分析[J].财经科学,2002.

[6]陈晓红,邹湘娟,佘坚.中小企业成长性评价方法有效性研究——来自沪深股市的实证[J].当代经济科学,2005.

本文得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泰山学者”建设工程专项资金资助,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金砖四国股票市场成长能力比较研究》(11YJEJW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交易资金监管论文篇(11)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理论按照时间顺序可划分为两个阶段:早期金融监管理论和现代金融监管理论。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理论被称为早期金融监管理论;而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则被称为现代金融监管理论。

早期金融监管理论

早期的金融监管理论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其主要内容是货币监管,包括统一货币发行、统一票据结算和充当最后借款人。

早期金融监管理论所处的时期正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盛行的时期。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看不见的手”,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但是,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却是一个例外――它没有受到经济自由主义者的反对。其原因主要有:

(1)当时的私人机构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力,但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更多是负面的。因此,统一货币发行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2)尽管当时有的理论反对货币统一发行,但是支持货币统一发行理论的影响更大。亚当・斯密从“真实票据原理”出发,提出了货币“回流原则”,即各家银行单独发行的超出了实际生产需求的多余货币会自动回流到银行系统,不会引起通货膨胀,即货币的发行权没有必要统一。其后,以托马斯・图克为代表的银行学派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回流原则”。然而,亨利・桑德在关于纸币是否应该与黄金兑换的金块论战中及以后以奥弗斯通勋爵为代表的通货学派都指出了“回流原则”的一些矛盾,指出社会信用的扩张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货币的发行权应该统一。最终,通货学派在与银行学派关于货币发行权论战中大获全胜,货币发行权也逐渐统一到中央银行。

(3)尽管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认为货币是“中性”的,但是18世纪、19世纪的数次由挤兑引起银行危机进而造成实体经济的萎缩。因此,货币在现实中并不是“中性”的。基于此,中央银行不仅需要统一货币发行和票据结算,还应该进一步承担银行信用“保险”的责任,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最终贷款人角色的确立为中央银行后来的进一步监管奠定了基础。

现代金融监管理论

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指20世纪30年代及其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包括: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公共利益理论;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激励冲突理论;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自由化理论; 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主要基于庇古、萨缪尔森提出的福利经济学。该理论认为市场失效的存在减少了社会福利。因此,为了公众的利益,政府应实施金融监管以提高社会福利。

20世纪60年代,科斯提出私人部门的非政府监管理论。这一理论在金融监管上的反映即是金融监管的激励冲突理论。私人部门的管理者会意识到外部监管的存在可能会减少金融企业运行的成本。因此,他们会自愿组织起来对单个私人金融企业提供外部金融监管。而且,该理论认为,外部监管不应该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左右。

20世纪70年代,发展中国家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即利率受管制且真实利率非常低,呈现出“金融压抑”的特征。麦金农和肖分别于1973年提出了针对“金融压抑”的金融自由化理论。该理论在金融监管上的反映即金融监管的自由化理论。金融监管的自由化理论主张放松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

进入20世纪80年代,米什金认为经济本身是不稳定的,需要政府干预以抑制这种不稳定。米什金的理论在金融监管上的反映即是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即金融机构对经济本身的不稳定负重大责任,政府应该对金融进行监管。

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内容及评价

和早期金融监管理论相比较,现代金融监管里不仅强调金融制度本身的稳定,更强调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其内容也更加丰富。但是,由于分支众多,现代金融监管理论流派优劣并存。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

该理论认为市场在很多时候也会失灵,而市场的失灵会导致社会福利的下降。在金融业,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储户可能对银行的运营状况并不了解。一旦某家银行发生挤兑现象,所有的储户可能认为其他所有银行的运营状况也较差,从而导致所有的银行都被挤兑,银行危机,甚至是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就有可能产生。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税收、补贴、管制等手段对金融业进行监管。

然而,该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它假设政府是为公众谋利的,代表大众的利益。在现实中,政府不一定代表多数公众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则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左右。政府政策也经常明显偏向于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其次,为了消除垄断、促进竞争、提高效率,该理论主张不同的监管部门间竞争。这可能在实践中导致多重监管,其结果可能是监管效率低下。

金融监管的激励冲突理论

该理论着眼于私人部门进行的外部监管,强调金融监管的原因和金融监管的方式,其目的在于试图保持金融合同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首先,该理论认为私人部门监管有利于反垄断,而且它还会产生其他的好处:(1)提高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2)金融业内不同部门联合起来监管还会便利投资者的交易。这些好处使得众多的私人企业联合起来对本行业进行外部监管,这就是所谓的“原子监管”。

其次,该理论认为政府监管者是被监管者和纳税人的人,被监管者和纳税人是监管的委托人。纳税人因为纳税而要求政府实施金融监管,被监管者为了保持市场秩序而要求政府实施监管。但作为人,政府部门有激励不为被监管者和纳税人的利益着想。即政府部门监管者存在着自私的倾向。

再次,该理论认为通常情况下,被监管者会向监管者施加压力或进行游说,以反对其他被监管者对监管者的压力或游说,或实施有利于己方的监管措施。面对压力或游说,私人部门监管者和政府部门监管者可能表现出的态度不一样。由于私人金融企业的破产可能性高,私人部门监管者可能允许低质量的企业存在;而考虑到政治因素或其他因素,即使对强力集团屈服,政府部门监管者的表现也可能不是非常明显。但是,无论如何,私人部门监管者或政府部门监管者都应该尽量不受压力集团的影响。

最后,该理论认为,政府部门监管或私人部门监管都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因此,不同的监管部门可能都对金融业实施监管。

金融监管的自由化理论

1973年,麦金农和肖分别开创性地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在麦金农和肖看来,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压抑”,即政府对金融的监管歪曲了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被人为压低、汇率被盲目高估等。

政府不适当的金融监管导致了“金融压抑”,“金融压抑”又迫使政府采取进一步不适当的金融监管。首先,低贷款利率吸引了超额的贷款需求,贷款需求大于贷款供给。为此,政府不得不采用信贷配给政策限制贷款的数量和对象。其次,低的存款利率降低了居民储蓄存款的意愿,居民转而将资金转离银行部门,有的则流向国外资产。为了防止资金外流,政府在高估本币的同时不得不严格限制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活动。

因此,麦金农和肖建议放松金融管制,使金融资产价格由市场决定。进一步,麦金农认为,放松金融管制应该有优先顺序。即,在金融自由化之前改革财政政策,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提高真实利率,吸收更多的国内储蓄;第二步,放松外汇管制,实现本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最后,彻底放松外汇管制,实现本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实现外部金融的自由化。

然而,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并不完善。首先,该理论认为放松管制、提高真实利率会提高储蓄。现实中,利率的变化会对储蓄产生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目前的实证研究还没有确定到底哪一种效应占上风。其次,该理论虽然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的先后顺序,但是它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必须是这么一个先后顺序,而且,有的国家在实践中并不这么做。如,波兰在1990年实行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中就同时放松了利率、外汇管制。此外,该理论在其刚提出的早期并不认为审慎的金融监管原则是重要的。而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金融危机则表明审慎的监管原则是何等的重要。

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

传统的经济学(主要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认为经济本身是稳定的,“看不见的手”会自动指引经济走向均衡状态,经济波动不过是暂时的失衡。然而,米什金的金融脆弱理论却将经济本身视为不稳定的,政府应该通过金融监管防止金融脆弱、经济脆弱。

在米什金看来,人们在金融市场的行为有套期保值型、投机型与庞兹型(借新钱还旧钱)。而这些行为将导致经济本身的不稳定。当经济经历一段时间发展后,人们期望变好,预期利率升高,从而:(1)有的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而破产;(2)人们在金融市场上开始表现为庞兹型行为;(3)原来健全的金融机构也开始变得有问题,而且,有问题金融机构越来越多。慢慢地,经济开始剧烈波动,产出下降,经济萧条。

为了防止经济本身的这种不稳定,政府应该进行干预。干预的主要机构是所谓的“大政府”和“大银行”。“大政府”主要指政府保持规模巨大的赤字。大银行”的实质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保障,充分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大银行”在提供信用保障的同时必须提供严格的监管,否则,商业银行就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然而,米什金的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主要考察机构的作用,如“大政府”和“大银行”,只能适用于具有长期资本且融资行为复杂的资本主义经济。当没有长期融资或长期融资不多时,米什金的金融脆弱不会发生。

金融监管理论在衍生市场的应用

相对于其他市场,衍生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一些投资者对其运行还不是很熟悉。而且由于实行保证金交易,衍生市场的风险一旦发生将给参与者造成巨额的损失。因此,各国都很重视对衍生市场的监管。本文将运用公共利益理论、激励冲突理论和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进行分析。

公共利益理论分析

各国政府在对银行实行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尽可能地帮助各家银行对付可能发生的危机。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使得银行可以不必完全承担类似“挤兑”的后果。从而,银行在使用这些储蓄资金时可能变得不审慎。银行不仅会贷款给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也可能会投资于衍生品。一旦银行在投资衍生品不审慎时,极有可能引起整个衍生品交易清算系统的危机。按照公共利益理论,银行在衍生品交易的不审慎行为违背了公众利益,应该对银行的这种可能行为进行监管,对银行的监管也是维护衍生市场的秩序的需要。

OTC(场外交易)的衍生品合同虽然由参与方自己制定,但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OTC合同标的卖者比买者更清楚其特性。而信息不对称将导致市场失效进而损害社会福利。按照公共利益理论,对OTC进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虽然交易所有一整套的规则对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进行监管。但是,信息不对称仍然可能存在。比如,如果交易所的员工或衍生品经纪公司的员工等利用衍生品的内幕信息从事了内幕交易时,则可能使得不知情交易者发生损失,社会福利因此下降。因此,对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监管也符合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

激励冲突理论分析

激励冲突理论认为,各种利益集团都可能对监管者(包括政府监管者和自律性的监管者)施加影响或压力。监管尤其是外部监管应该从市场本身角度出发,而不应该照顾个别利益集团的利益。

当考虑到我国的情况时,还应该注意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由于体制转轨和经济发展混合在一起,在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政府就“越位”代之企业积极创办期货市场,以期望期货市场发挥积极作用,既解决价格双轨制等带来的市场交易行为混乱、价格形成混乱、合同履约率差等问题,又解决由政府长期完全承担的而越来越不堪重负的“无限责任”或“价格补贴和价格风险”的压力。尽管交易所名义上实行会员制,但由于政府色彩的浓厚,会员并不能对交易所运行过分干预,从而导致期货交易所的产权不清。从激励冲突角度考虑,交易所的体制需要改变,或者进一步完善会员制,或者向公司制转变。

金融脆弱的监管理论分析

按照前面的分析,“大政府”是指政府保持规模庞大的赤字,并且赤字主要通过发行国债来解决。为了抑制经济本身的脆弱性,政府不仅要保持较大规模的国债,而且在国债的发行方式、期限等进行合理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