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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5:12

使用管理论文

使用管理论文篇(1)

一、加强常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实验室必须建立完备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实验员职责明确,建立仪器设备保管使用制度、实验室规则、实验教学管理制度、仪器损坏赔偿制度、安全防护及危险品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实验室规则应张贴在教室前方,其余应分别张贴于实验员办公室和准备室。实验室管理是对实验室装备的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保管、维护、修理、使用,对实验教学进行组织、协调、服务、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并获得预期的效果。实验室的管理具有复杂性,管理方法因时因地而异,但在管理和措施上却有共性。实验室的常规管理应做好如下基本工作。

1.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实验室的大部分仪器,特别是专用仪器,在每个学年中使用的次数和时间是有限的,大部分时间是存放在保管室内。种类繁多,性能各异的仪器设备,在长期存放过程中要求实验员按照物资管理的一般原则,做好建帐、摆放、保养、维修等各项管理工作。

教学仪器是一种知识的载体,学生通过使用仪器设备,即亲自做实验或在观察实验过程中巩固并获得知识,培养能力。在使用中管好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任务。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是指对实验教学及课外做实验和开展科技活动的管理。管理的一般原则是:管而不死,用而不乱。在实验之前,教师要向学生讲清楚所用身被尤其是一些精密、过重的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和操作规范。每次实验结束后,都要作详细的使用记录,作为以后检查和维修的凭证。

2.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学校实验室又是再现各种自然现象,探索自然规律的场所,在仪器室中或在师生做实验时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安全因素,因此,教学仪器无论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都要十分重视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受教育者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实验室可能发生的事故有:触电、着火、爆炸、中毒、割伤和烧伤、失窃等。实验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有高度警惕,认真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3.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实验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学校要对每个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另一方面,实验员与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又有区别,教学仪器在年复一年的使用、保管过程中,实验员要从事保养、维修及不断的取用、存放等既默默无闻,却又是繁重、细致、体脑并用的劳动。在人们不理解时,往往会对实验员工作作出不切实际的评价,挫伤积极性,因此,实验室必须把管理工作进行的情况及结果如实记录在册,建立实验室管理档案,为学校考核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实验室向量化管理发展创造条件。实验室管理档案包括仪器设备进帐、说明书和技术资料、实验通知单、规章制度、各项管理工作记录、实验教学年报表和工作总结等资料。

二、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利用率

维护保养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在这些具体工作中,需要做大量的细致的工作才行。要按照不同仪器的不同要求,坚持不懈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既可减轻仪器损耗的程度,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同时也是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前提。

1.实验仪器设备要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使用的实验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2.提高对实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是发挥实验仪器设备效能的一项重要措施。利用率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功效就大,经济效益也大。否则反之,并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工作。实际上实验仪器设备放置不用或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未充分发挥其效能,就将失去了它的使用价值,等于浪费。

3.实行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科学化。合理的使用、调配、管理仪器设备,能充分发挥实验仪器设备的效能,在这方面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措施。如:分散与集中管理相结合,有效利用有些实验仪器设备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使用,对教学和科研的开展也不利。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加强实验员队伍建设,提高实验员素质,是管理的重要目标和任务,要经常开展教研活动和理论探讨,提高教研理论水平。要对各学科实验员进行业务培训,实行实验员上岗制度,定期对实验员的饿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定,逐步提高实验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具体方法有:

1.外出学习。对于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培养前途的实验员,可采取上学深造、外出进修、短期培训等方法进行培养。培养出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验技能的饿高级实验员,作为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的骨干,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2.以高带低。建立“高、中、初”三个层次的技术管理结构,发挥高级实验员在教学实践和科研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一技之长,采取“传帮带”的方式扶助实验技能比较低的实验员,加强对在日常第一线工作的初级或中级实验员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实验员的积极性,圆满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

3.专职培训。对于一些大型、精密、贵重的实验仪器设备或某项新实验技术,要有针对性的配备经专职培训的实验员和维护人员,保证这些仪器设备的科学使用和管理。

总之,实验室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的面很广,既有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又有行政工作。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工作必须在学校管理和教学管理规律与原则指导下,提高管理水平。实验室管理水平的状况,既是一个学校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也是实验员的责任心与事业心及业务水平、组织才能高低的重要标志。我们要在实验管理上下大功夫,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质量,以推进素质教育进程,达到实现学校教育的整体目标。

参考文献:

使用管理论文篇(2)

[关键词]设计与管理系统性科学性社会性艺术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随着设计深入到企业的各个方面,设计与管理间的结合成为了必然,传统的设计由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设计管理时代。

“设计管理”一词于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英国,那时这个词汇指“管理设计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1966年,MichaelFair发现了一种新的职位:“设计主管”(DesignManager),其职能是确保整个设计项目顺利进行,并且使得设计机构与其客户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PeterGorb(1990)定义

“设计管理”:“通过设计主管对公司内设计资源的有效部署来帮助公司达到其目标的活动。”这个定义强调这点:设计既是目的(把设计与企业目标相联系)也是手段(对解决管理问题做出贡献)。设计管理既是一种“价值管理”(创造价值),也是一种“态度管理”(调整公司的观念)。

设计管理的成功运作有赖于其属性的几个方面即科学性、系统性、艺术性、社会性。通过这四方面和谐使用,达到对设计任务的完美整合。

一、设计管理的科学性

设计管理作为一门新学科的出现,既是设计的需要,也是管理的需要。设计管理的基本出发点是提高产品开发设计的效率。设计不是艺术家的即兴发挥,也不应是设计师的个性追求。在现代的经济生活中,设计越来越成为一项有目的、有计划、与各学科、各部门相互协作的组织行为。缺乏系统、科学、有效的管理,必然造成盲目、低效的设计和没有生命力的产品,从而浪费大量的时间和宝贵的资源,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同时设计师的思想意图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贯彻实施;而另一方面,设计作为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有着自身的特点和科学规律,并且与科研、生产、营销等行为的关系愈来愈紧密,在现代经济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了解设计规律和特点的管理,以及对设计管理的不力,都会造成企业其他各项管理工作的不力。

二、设计管理的系统性

为使企业的设计活动能正常进行、设计效率的最大发挥,必须对设计部门系统进行良好的管理。不仅指设计组织的设置管理,还包括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同样,由于企业及其产品自身性质、特点的不同,设计系统的规模、组织、管理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差别。从设计部门的设置情况来看,常见的有领导直属型、矩阵型、分散融合型、直属矩阵型、卫星型等形式。不同的设置形式反映了设计部门与企业领导的关系、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以及在开发设计中不同的运作形态。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设计管理模式。

设计系统的管理还包括对企业不同机构人员的协调工作,以及对设计师的管理,如制定奖励政策、竞争机制等,以此提高设计师的工作热情和效率,保证他们在合作的基础上竞争。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设计师的创作灵感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举例来说,如果有某一个设计项目6月1日必须完成,项目经理可以在知识管理平台上找3位设计师,要求他们在设计案截止日之前贴出5个设计构想,如果设计师在期限前完成,案子就算结束,如果没有完成,则系统就会自动举发。

三、设计管理的艺术性

设计管理是对设计过程的控制,好的设计是产生好的过程的前提,而当过程控制达到“美妙”的境界,设计管理就成了一个艺术行为。不管是站在设计师的角度,还是客户的角度,对好的设计品质似乎没有争议。作为核心的“人”是设计师,作为中心的“事”是设计,这就是设计管理;文化被作为基础的东西放在了整个系统的最下方,其用意似乎不言而喻。应该说,正是不同的文化影响着不同的市场和客户,进而影响与之相适应的设计,包括设计师本身。文化成了系统中最顽固的形态,其特征还表现在它的隐藏性(更多的以一种含蓄的方式被体验)、广泛性(几乎涉及行为的每个部分)、基础性(积淀特征决定的作用体现)。这也成为设计管理指导实践需要完成的最为困难的一个环节----与本土文化的融合;市场和客户位居左右,大概是因为二者也一定程度上“左右”设计管理的缘故吧。

四、设计管理的社会性

设计管理的核心是对资源、对人际关系的整合的过程,设计是以人为本,管理也一样是以人为中心的,一个好的设计管理者,应该具备敏锐的观察力与感受力。因而设计管理者常常是从优秀的设计师中脱颖而出的,因为设计师由于多年的训练与职业生涯,常常具备了非常敏锐的职业感觉,以及对这种感觉几乎成为本能的实现能力。但是,优秀的设计师不一定必然成为优秀的设计管理者,因为作为设计管理者所具备的能力结构与作为设计师的能力结构并不相同。作为设计师,理解客户要求,迅速高质提出创意是最重要的能力;而作为设计管理者,协调各方面资源,完成最终的设计创意是最重要的能力。这两者并不相同,后者在设计学校中并不教授,往往是个人自学实践中得到的。

五、以设计管理的优点作为结语:

1.有利于促进技术突破和不同领域的合作,企业社团各方面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从而实现设计制造的敏捷化,推动技术迅速转化为商品;有利于及时获得市场信息,设计针对性产品,由设计改变生活方式,从而为企业创造新的市场。

2.有利于正确引导资源的利用,利用先进技术实现设计制造的虚拟化,降低了人力物力的消耗,提高了企业产品的竞争力;有利于正确处理企业各方面关系,创造出健康的工作氛围。

3.有利于建立一支精干的稳定的设计队伍,解决人员流动过频的弊端;有利于创造清晰、新颖和具备凝聚力的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使用管理论文篇(3)

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为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在本文中,我们在评述现有的三部“民法典草案”中构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新的思路,以期能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所裨益。

一、三部“民法典草案”构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评析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中物权法律制度要以不动产为重心,[4]而在当今世界物权立法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的发展趋势下,土地使用权无疑成为了我国民法中物权制度的重中之重。正是基于此,法学专家在编撰“民法典草案”过程中纷纷提出自己的主张,从而使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之一。可以认为,现今三部“民法典草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都是在对我国现行立法中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各具特色。然而,毋庸讳言,这三部“民法典草案”中构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一)土地使用权制度固守着传统观念,缺乏应有的理论开拓性

首先,三部“民法典草案”固守着民法典物权编是固有法的观念,过分强调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国家、民族特性,而忽视其趋同的趋势。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统的法律。物权法的确具有固有法的特点。然而,我们认为,物权法的固有法特点主要表在所有权方面。[5]在用益物权方面,典权在我国古而有之,其内容、规则完备,且被现行司法实践所认可,其被认为是我国固有法的内容,许多学者认为应将典权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亦有一定道理。但有学者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实行多年,已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具有国家、民族特性,定入《民法典》是物权法的固有法特性的反映。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农地承包经营制是我国农民在实践中自发创造出来的,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这种制度的产生既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也不是自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实施的,加之对该制度一直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持,因而其存在着诸多缺陷,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这种缺陷日益明显,已经成为了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6]

另一方面,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一直有争议,有债权说、物权说、债权兼物权说,物权兼债权说、(复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等。[7]

在承包经营权尚未定性的条件下,过分强调其国家、民族特性,即固有性,而要将其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无疑会影响《民法典》的稳定性。[8]此外,当今世界各国土地使用权制度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9]而我国在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过程中,有必要了解和适应世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使我国民事立法与国际接轨。物权法的固有化特点,并不意味着其规则是固定不变的,相反,物权法也应该适应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10]

其次,固守着现行民事立法中诸多“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而不论其存在是否科学合理,缺乏一种开拓精神和变法精神。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受到前苏联立法思想极大影响,盲目照搬如“土地国家所有,部门无偿使用”等制度,过分强调民事立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拒绝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民事立法中先进的、科学的制度与概念。并且建国后我国彻底废除旧中国的民法传统,以大量民事政策代替民事立法,扰乱了民事法律制度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进程,阻碍了我国民法与世界先进民法相衔接。既使在改革开放之后,这种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表现为处处强调“中国特色”。这使得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研究都更多注重创设新的土地用益物权形式,出现了诸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而将传统民法中的地役权、地上权等制度排斥在外。而且,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大多形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计划经济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其存在是否科学、合理已经值得思索。三部“民法典草案”构建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却仍然固守着我国现存的“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试图在整理、汇编并消除其相互之间冲突的基础上完善之。诚然,物权立法的固有法的特征,要求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在内的物权法的制定必须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体现一国的民族特色,但如果不顾已有的具体土地使用权的名称、体系、内容、适用范围等是否科学、合理,一味强调“中国特色”而排斥国外先进经验的吸收和借鉴,则只能认为是保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为例,其设计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中亦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基于“土地使用权”概念,而构建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这难免令人遗憾。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现在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改革已经如此深入,以至于我们再也不能不考虑对基于传统观念和传统经济制度而设置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物权制度实行彻底的改造,否则,进一步的改革发展就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就必然难以达到最终目的,就将功亏一篑。[11]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其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立法活动,在更深层次意义上应将其理解为一种变法,是将目前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在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变革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观念的变革。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过分强调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规范农村土地的利用

我国自西周以来3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农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迁:一是终结于战国时期的井田制度(即国王-领主所有制)向土地私人所有制的变迁;二是终结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土地私有制向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变迁,三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完成的农地集体经营向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变迁。我国现行的农地使用制度就是在农地制度第三次变迁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据农业部合作经济指导司经营管理总站的统计资料显示:至1997年止,中国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的村总计有717866个,占全国村总数的97.1%;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自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就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97%以上。[12]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地承包经营制逐步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已经成为了阻碍我国农业社会化、现代化大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桎梏。例如我国粮食生产在1984年取得历史最好水平之后,一下跌入连续4年徘徊不前的窘境。[13]我们认为,农地承包经营制中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如下:

1.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具有身份限制。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地承包经营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一规定具有明确的身份限制。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只能直接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14]毋庸置疑,这种区别对待的方式在我国以往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业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是符合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现实状况的,是有利于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在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一些农民依靠务工经商发家致富,放弃对土地的耕种蓄养。以广东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来全省约有丢荒、闲置土地21780亩,占耕地面积的0.08%,其中耕地面积减少中丢荒比例曾一度高达4.1%.[15]这显然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与个人经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然给予如此严格的限制,只会导致土地闲置,阻碍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和土地资源效益的发挥,进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地承包经营制存在着土地划分零碎、经营规模偏小、承包地调整频繁的缺陷。由于农地承包经营制开始于“均田大包干”,各地在实行家庭经营时大都以平等为原则,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包土地,使土地依照好坏、远近、水旱田等搭配,一家农户拥有若干块土地、一块土地又被若干农户种植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土地地块分割零碎、农户经营规模过小、效益不高、机械化作业难以展开等问题。并且农地承包经营制其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优劣搭配,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平均主义”色彩。这也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相背离。与此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虽然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15年以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93年《关于当前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各地的实际操作与中央规定往往有较大的差异。根据调查资料显示,自80年代初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80%的村进行过土地调整,而且调整频率较高,调整两次以上的村占6.7%,7.08%的村甚至调整过五次。[16]众所周知,农地要保持其持续利用,就必须对其不断进行投入;农业生产的特点也决定了农地利用的投资多、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因此,必须使土地的使用者有一个较长的使用周期,才能使其获得对土地投入的期望值或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收回其投资。然而,对农民承包土地的调整过于频繁,使得农民不愿,也不可能对土地进行过多投入,而是进行掠夺式经营,出现土地使用短期行为,造成土地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农地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一系列严重后果,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但其依然没有克服农地承包经营制本身固有的土地划分零碎、经营规模偏小、平均分包、具有计划经济“平均主义”色彩等缺陷。[17]此外,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的原则,但其于2003年3月1日实施之后,该规定能否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在世界上,与物权立法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的发展趋势相对应,世界各国农用土地使用制度也逐步发展,呈现出以农地租赁使用为主的利用趋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农地私有制,其农地使用除了自营外,就是租赁经营。例如,西欧国家现在出租农地比率高达30%到70%,美国大部分农场和耕地使用都是部分自有、部分租用或全部租用的。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其物权编修正草案中废除永佃权,而增设农用权,即“支付地租以农作,种植竹木、养殖或畜牧为目的,在他人之土地为使用、收益之权”,且农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农用权的增设无疑与世界农地租赁制度的发展趋势相呼应。不仅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英美法系国家财产法中亦有租赁地产权的规定,亦是租赁他人土地而为占有、使用、收益而产生的权利。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及王利明教授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在现行农地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坚持采用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典草案”中虽然未使用农地承包经营权,而以农地使用权取代之。农地使用权是在总结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并充分认识到农地承包经营制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缺陷的基础上构建的。[18]这一点是可取的。但是农地使用权发展方向是传统民法的永佃权,“农地使用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概念”,[19]却是值得商榷的。总的来说,三部“民法典草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大都忽视了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缺陷,忽视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农用土地使用制度的借鉴。

(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基础概念,这种作法值得商榷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包括《宪法》中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一词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其在三部“民法典草案”中大量使用无助于我国《民法典》中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科学与完善。其一,从实践来看,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与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使用权能往往容易混淆。[20]所谓使用权能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利。行使使用权能,对物进行使用,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一种手段。而由于所有权权能可以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就产生了他物权形式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不仅包括物的使用权能,

还包括占有权能和收益权能,这种“使用权”在传统民法中因有别于单纯的使用权能而称为用益物权。可见我国民事法律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然而,这种“使用权”概念在字面上容易与使用权能相混淆,在内容上亦有失全面、准确。所以我国立法中“使用权”一词缺乏法律术语应有的科学性、精确性,不能在概念及内容上全面反映土地使用的权益所在。其二,“土地使用权”一词在各部法律中的含义各不相同,容易引起使用的混乱。《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难发现,这些规定中是从概括性、综合性角度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指依法对各类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却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样“土地使用权”在各部法律、法规中含义各异,无法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也是“宜粗不宜细”的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民事法律、法规中的反映。然而我国许多学者,一方面深刻地认识到“土地使用权”并非为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现行法律和实务上的土地使用权概念,是一个笼统的概念”;[21]另一方面,却又固守着这个在“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下产生的“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概念,试图通过在物权立法中重新界定和修饰而予以保留。例如,王利明教授主持编撰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直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标题,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重新界定:“土地使用权是指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由于此种“土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既不同于《宪法》中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同于仅以国有土地为客体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其如何协调与《宪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否在使用上述概念时以“民法典中的土地使用权”、“宪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使用权”相称以示区别呢?又如,梁慧星教授主持编撰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似乎对“土地使用权”一词更加的情有独钟,其构建的土地用益物权是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再依不同目的,分为基地使用权与农地使用权。梁教授这样设计的依据是“鉴于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已经为现行立法和实务所接受”,并进一步解释说“现行法律法规中,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采用土地使用权概念。”[22]

这样的表述无疑是在模糊和掩盖不同法律法规中“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含义的现实,使法律的表述失去其应有的科学与严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亦明显受到“中国特色”的土地使用权概念的影响,其依然是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而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等。因此,我们主张在立法中彻底摒弃“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而以更为科学、合理、严谨与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相衔接的概念和制度取代之。[23]

(四)具体土地使用权的构建缺乏科学性

我们以王利明教授主持编撰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土地使用权研究成果为例。王教授设计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空间利用权和特许物权,其许物权中养殖权、采矿权、林业权与土地利用有关。这个设计方案的优点在于:1.这种设计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土地使用权制度立法的基础上通过重新设计和整合而形成的,忠于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被我国立法所采纳,可以实现《民法典》物权编与以往法律、法规的平稳过渡。2.

这种设计基本上继承了现行法律中存在的具体的土地使用权的名称,只是对各具体权利的内容作了一些调整,以消除现有法律规定中的矛盾与冲突,并针对法律中规定的空白点予以补充(增加了地役权、空间利用权)。这种规定,有利于我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不必因《民法典》的出台而对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作大的修改,节省了立法的成本。然而这种土地使用权的构造存在着以下几方面不足:1.从总体上讲,其对具体的土地使用权的划分过于琐碎,有六种之多。而实际上,在这六种土地用益物权之中,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空间利用权都是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地表或上、下一定空间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享有的权利,实质上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利用土地地表营造建筑物,唯一不同的是享有土地使用权而营造建筑物是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而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居住为目的。为了弥补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仅对土地地表利用予以保护的缺陷,于是又增加了空间利用权,以保护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空间的利用。我们认为,这种分类和设计,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这种分类很难说明三种权利之间有何本质的区别;另一方面,就土地权利登记而言,某人最初以居住为目的营造房屋,在土地登记机关就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登记,那么是否其后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利用房屋时就要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登记?其房屋之上再安装广告牌,是否还要再进行空间利用权登记呢?我们认为,对于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包括对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容的利用,以地上权一种权利即可包容,没有必要区分过细。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2.就具体权利而言,一方面,如前所述,土地使用权,无论名称、内容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另一方面,农地承包经营制存在诸多缺陷,已经成为了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在理论上,经济学界不断研究探索新的农地使用制度,如农地租赁制等;在实践中各地也都采取了诸如“两田制”、“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和“四荒”土地租赁或拍卖等方式,以期能解决农地承包经营制的缺陷,以体制的创新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地承包经营制为制度基础的,且不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本身存在着诸多争论并且其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权用语存在矛盾的问题,制度基础的漏洞就是其致命的缺陷。毋庸讳言,王利明教授设计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不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也多有显现,这些不足理应引起学者和立法者的重视。梁慧星教授主编的“民法典草案”中将土地用益物权分为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这其中也有一些内容是值得商榷的。第一,如前所述,以土地使用权概念作为基础概念构建土地用益物权,这本身就值得商榷。第二,“基地使用权”一语与现行法律中“宅基地使用权”容易混同,不利于人们区分、识别。第三,邻地利用权相当于地役权,虽然都是指土地所有人、基地使用权人或农地使用权人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但以“邻地利用权”相称,容易使人误解土地必须相互毗邻才能设立之。有学者认为,农地使用权发展方向是传统民法的永佃权,“农地使用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概念”,[24]主张将农地承包经营权改造为永佃权,[25]这种观点亦是值得商榷的。虽然永佃权我国古已有之,但当代世界民法土地使用权制度中规定永佃权的仅有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就日本民法中永佃权而言,“日本民法物权编里的永佃权就是从封建的地主佃农关系沿袭下来的封建不平等关系……总之,永佃权人完全是一个无权者。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是违反近代民法精神的,只能说它是一种变相的封建关系。”[26]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宪法”规定“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宪法”第143条第4项)。“国民政府”迁台后,积极推行,于50年代陆续实施“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耕者有其田条例”,征收地主保留地以外的土地,转放现耕农民承领。农民有田自耕,无于他人土地设定永佃权的必要,永佃权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1999年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已决定删除永佃权,其删除理由:永佃权之设定,将造成土地所有人与使用人之永久分离,影响农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实质上各地政事务所几无以永佃权登记者,足见目前永佃权之规定已无存在之价值。[27]由此可见,永佃权制度已如昨日黄花,日趋没落,如果我国农地使用权的发展方向是传统民法的永佃权,显然是犯了方向性错误。而且永佃权是维护和巩固封建剥削关系的土地使用制度的观念,在我国民众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立法中采用类似永佃权的农地使用权概念,民众的心理难以接受。

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呼唤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通过《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在《民法典》中构建科学、完善、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现有的三部“民法典草案”中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存在某些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通过争论及时发现问题,并集思广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将有助于“民法典草案”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二、完善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之立法构想

法律的制定必须立足于社会现实,又要高于社会现实,以引导和规制社会的发展。我们认为,我国目前最根本的社会现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制度取向是:首先是社会主义,即作为反映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物权法必须是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制定;其次是市场经济,即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框架之内最大限度地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28]基于此,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首先要坚持的是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土地制度是建立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基础之上,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的方针。表现在法律层面上,即物权立法中有必要明确规定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土地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基础上产生的土地使用权既要维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使用人生产、生活对土地的基础要求,又要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国家综合利用土地的政策得以贯彻实施,使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得以落实。其次,必须明确完善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一方面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有必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其他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地区)物权立法中的有益经验,使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立法符合现代民法物权的发展趋势,与国际接轨,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预期。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以变法的精神大胆剔除现有立法中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术语、原则、制度,包括《宪法》和法律中已经规定并延用多年的一些内容,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法律规则取而代之。我国制定的《合同法》,其虽取得了诸多进步,博得众多学者的好评,但毋庸讳言,《合同法》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29]我们认为,这些不足的根源即在于立法者缺乏一种变法的精神。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吸取《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教训,以一种开拓精神和变法精神去制定并完善之。针对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研究存在的问题,并基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我们认为,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地上权、用益权、农地租赁权、地役权,以及土地权利登记与流转制度。

依传统民法理论,地上权是指建筑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木、树木,使用他人土地之权。[30]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并没有地上权制度,但我们认为现行法律中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利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并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地上权,或相当于地上权。我们可以将它们与地上权稍作比较:首先,从取得方式看,地上权取得分为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和通过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包括地上权的设立与地上权的让与,就大多数国家而言,不论地上权的设立,还是地上权的让与,都以登记为有效要件。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上权包括继承、取得时效和法定地上权。其中法定地上权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同属一人所有,而仅以土地或建筑物抵押,在拍卖土地或建筑物时,视为已有地上权的设定。而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也可以分为通过法律取得和通过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转让,这些在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均有详细规定。通过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只有继承一种形式。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由于我国至今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且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禁止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因而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中也就不存在取得时效与法定地上权的实现条件了。其次,从权利义务看,地上权人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土地的使用权、基于地上权的物上请求权、出租权、地上权的让与、地上权的担保、相邻关系的适用、地租的支付等。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与地上权人基本相同,也具有土地的使用、基于使用权的物上请求权、出租权、出让权、设定担保权、土地使用费的支付等。再次,从权利的消灭原因及法律效果看,地上权消灭原因包括地上权的抛弃、地上权被撤销、约定事由的发生、第三人因时效取得地上权等。地上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包括地上权人取回工作物、恢复原状、土地所有人的购买权、土地所有人的补偿义务以及土地所有人延长地上权期间的请求权等。而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9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包括使用年限界满、提前收回以及土地灭失等。[31]由于我国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所以没有第三人因时效取得地上权的发生。通过比较不难看出,我国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在权利取得方式、内容、消灭的原因及法律效果等方面大同小异,都是为了调整土地所有人与在其地上营造不动产的土地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差别。并且地上权制度显得更为规范、完善,如基于时效取得地上权。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完全可以改造成为地上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地上权除了地位在物权体系中逐渐强化之外,还具有客体扩大化,权利内容多样化以及其成为不动产市场的一种活跃而主要的权利形式的发展趋势。[32]在这些趋势中最主要的是地上权客体的扩大化,即一方面地上权之地上物的客体不仅有建筑物,还包括其他工作物和竹木;另一方面为传统民法所排斥的无体物-空间,也成为地上权的客体。我国地上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理所当然要注意当代地上权发展的动态,并结合我国国情,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就空间而言,已有学者注意到其在现代社会存在的价值,提出构建空间利用权的设想。我们认为,在我国物权立法中没有单独设立空间利用权的必要,而应顺应现代地上权的发展潮流,扩大地上权的客体范围,就可以对空间的利用予以规范,即将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利用的规制认为是地上权延伸即可。而就竹木而言,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土地利用以专门的权利规制,如农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等,这一方面考虑到农用地不同于一般建设用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贯彻《土地管理法》所有确立的“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的原则。由此,我们主张,尊重现有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划分,不将竹木列为地上权的客体,使地上权与我国现行立法有效衔接。我国台湾地区已有立法例,其“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第832条:“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与台湾地区“民法”物权中地上权[33]的规定相比,其删除“或竹木”。修正后地上权之使用土地目的,仅限于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34]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上权可以界定为:地上权是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地表及上、下一定范围空间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注释]

[1]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是一种综合性、概括性的权利。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土地使用权”本身并不是一项精确、科学的民事法律术语。且不说“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在各部法律中各不相同并与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能概念容易混淆,单就我国法律中土地使用权基本囊括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有关土地利用的权利的事实而言,其已经失去了法律术语所应有的严谨与科学性。然而在本文中,我们又不得不采用“土地使用权”这一用语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在我国立法,包括《宪法》中大量使用;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一词已经使用多年,被广大民众所熟知。但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立法活动,而应理解为一种变法,一种观念的变革,应当敢于突破现有的概念,包括《宪法》中确立的,但并不符合现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民事立法进步要求的概念。当然,这首先需要修改《宪法》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在文中使用“土地使用权”一语并不代表我们肯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中的地位,其至多只能作为一种学理或不严格的意义上使用的概念。我们主张,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摒弃“土地使用权”的说法,而以更科学、严谨,更符合现代民事立法发展趋势和要求的概念和制度取代之。

[2]参见彭真明、常健:《试论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3]王利明先生设计的特许物权中包括养殖权与捕捞权、采矿权与探矿权、林业权、取水权、狩猎权。这其中有关土地利用的权利主要是养殖权、采矿权、林业权。

[4]参见杨振山、朱庆育:《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制日报》2000年11月9日,第3版;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5]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我国物权法理所当然应当坚持这一原则,明确规定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以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6]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在后面部分作专门的论述。

[7]参见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7期。

[8]虽然2002年8月29日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农地承包经营制及农地承包经营权在制度设计、性质等方面已经成熟和完善。相反,我们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农地承包经营制诸多问题没有解决,物权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之时仓促出台,不仅难以有效地规范和保障农地使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而且也制约了物权立法中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重新设计与完善,影响物权立法的稳定性,增加立法成本。最重要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将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在此前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均已结束,土地承包期为30年。依据我国“法无溯及力”的基本原则,也许《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诸多内容要到30年之后才能有机会广泛适用。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和颁布依然是“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产物,暴露了我国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缺乏应有的预期性。

[9]就土地使用权而言,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却显现出趋同的态势。(1)各国土地使用权中一般都规定了地上权、地役权,而且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具体内容并无本质差别。(2)各国对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变更都规定了明确的登记程序,其目的在于:一方面规范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和变更,以维护土地权利流转的安全和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强化对土地权利设定变更的监督与控制的必然要求。(3)现代各国法律为加强土地资源利用,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无不将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法中重点的内容加以规定。一是不断扩大土地所有权与他项权能的分离、强化地役权、地上权等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竭力加以保护。

[10]参见王利明:《物权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11]米健:《用益权的实质及其现实思考-法律的比较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12]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评述》,载《1998—1999: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6页。

[13]曹诗权、朱广新:《农地承包经营物权化建构的基础与思路》,《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

[15]参见蒋海、时旭辉、齐洁、高卓然:《广东农地利用现状及其合理性分析》,《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

[16]郑碧玲:《以体制创新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3期。

[17]《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仅仅规定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承包方式,且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土地不仅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且只能承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这种规定较以往而言,实质上是进一步强化了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保护,加强了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土地的限制,显然这些规定进一步突出了农地承包经营制的社会福利性质,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生活的最终保障。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这种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又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划分的琐碎,使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难以扩大,农业现代化、社会化工作难以开展。最重要的是,这种规定严格以身份作为承包土地的前提条件,排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运用,使得一些有能力又乐于从事农业生产开发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难以承包到优质土地。相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却可以因承包地不收租金、承包费用较低而不愿放弃对土地的承包,对土地进行低效经营、掠夺式生产,无疑这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

[18]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19]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0]王兰萍:《论我国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山东师大学报》1997年第2期。

[21]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2]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3]我们主张在立法中摒弃“土地使用权”概念,但并不反对其继续作为一种学理或不严格意义上使用的概念或提法。正是基于此,在本文中我们亦使用了作为学理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概念。

[24]参见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5]参见叶建丰:《在我国重建永佃权的构想-农地制度改革的思考》,《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杨立新:《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张红霞:《罗马法上的永佃权制度与我国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9期。

[26]谢怀轼:《大陆国家民法典研究》之第五节《日本民法典》,《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

[27]参见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民法物权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28]杨振山、朱庆育:《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制日报》2000年11月9日,第3版。

[29]新合同法存在诸如:缺乏一些先进制度的规定,遗漏了一些具体的合同;某些规定地于墨守陈规,缺乏应有的超前性和广泛适用性;起草过程中受行业、部门利益因素影响较多,致使其有失全面和公允。参见常健:《新合同法存在缺陷浅议》,《改革》2002年第1期。

[30]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57年版,第169、186页。

[31]来小鹏、文介平、骆电:《试论地上权制度的存在价值》,《河北法学》1998年第4期。

使用管理论文篇(4)

一、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缺陷

土地产权是人们在土地占有、使用、转让、收益分配方面的权利关系,产权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权责对称的产权安排可以成功的使外部性内部化。能够形成有效激励的产权结构具有完整性、排他性、明晰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稳定性。当前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及其派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着严重的产权缺陷。

1、农地产权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从法律条文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界限十分清楚,然而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不明确的,产权是虚置的,对所有权权能的实际支配权掌权在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手中。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乡村自治发展还很不规范的情况下,村委会自治职能与政治经济职能不分,必然产生问题,不可能完全代表农民集体利益,必然带来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这也是造成近些年来土地乱局的一个重要原因。

2、农地产权权能残缺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地产权权能表现出以下两个层次的残缺。

(1)农地集体所有权权能残缺。理论上,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权利,但是客观事实上,我国的农地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我国的法律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属性作出了多方面的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见,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以各级政府为代表的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

(2)农民承包经营权权能残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法学界一致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物权而非债权。作为物权,就应该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农地产权不清即土地最终处置权由政府和村集体所有,这常常使农民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受损。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在相对较短的土地承包期内,农民承包的土地面临着随时被收回的可能。农民的土地处置权不充分,农民承包土地除在用途和权属转移上受到国家的终极控制外,抵押的权力也被严格限制。在土地财产权利分配中,农民完全处于弱势,必然导致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侵犯。

二、农村土地的流转困境

1、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困境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入股和互换,其共同特征是不改变农地的农用用途。通过土地流转,可以使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目前,我国农地还没有真正流转起来,现代意义上的集中经营更是很少发生。原因就在于在现有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承租人租期的长短,租期越长,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越大,租期越短,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越低。我国的农地承包期限不过二三十年,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较低,由此导致土地交易的低收益,抑制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由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完整,集体组织有可能随时对所辖土地经营权进行分配调整甚至回收,由此导致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契约缺乏稳定性,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目前我国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土地仍被视为农民的社会保障。

2、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困境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土地的非农化使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有的国有土地存量是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需要的,必然要占用大量的农业耕地。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用途。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征用土地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唯一方式,也成为各类项目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而且客观上将“公共利益”需要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扩大到了包括非公共利益性质项目在内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在转为非农用地以后,会产生巨大的土地所有权增值收益,作为村集体成员的农民应该得到合理的部分。但是土地征用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土地制度,它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虽然给与一定补偿,但补偿费用较低。事实上,在现行体制下,农村土地的财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委会手中,各级政府出于财政压力、利税动因及政绩效应,其自身利益很容易与资本的逐利动机整合,动用征地权帮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攫取大量的土的所有权流转收益。征地成本与出让价之间的巨额收益,使地方政府有着巨大的拓宽征地范围的冲动,占用了大量耕地,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腐败现象。随着农民土地的大量征用,由于补偿费用过低,越来越多的农民陷入了贫困境地。据统计,失地农民中,生活水平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水平降低的失地农民则占到60%。

三、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思考

实践证明,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土地作为一种资本要素的市场化流动,浪费了稀缺的耕地资源,阻碍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必须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共识,但是究竟应该如何改革,学术界则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思路。

1、坚持农地使用权物权化改革方向

概括而言,学术界提出的农地制度改革思路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跳出现有法律的框架,采取激进的改革;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渐进的改革。

实行土地私有制,把土地还给农民或者是实行土地国家所有下的农民永佃制均属于激进的改革观点。农村土地私有化方案的优点是,能真正还地权于农民,抑制村组织和基层政府对农民利益的损害,但该方案实际上无法操作。在我国基本社会经济制度框架下,农地所有权的变更需要支付巨大的交易成本,土地私有化更面临着强大的意识形态阻力。农村土地国有化虽然意识形态阻力小,但国家所有的制度安排同样可能成为一种虚置的所有权,处于社会结构最高层次的国家面对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制度运行中的交易成本甚至会高于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

渐进的改革方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已经给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长期化,即土地使用权物权化、长期化,强调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渐进的观点认为,在形式上,应该以“农民土地使用权”这一具有现代产权色彩的概念代替“承包经营权”这一债权特点明显的概念,并以法定的形式确立我国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内容。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对农民使用的土地要素内含的各种财产权利的度量,包含对土地排他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完整权能和有条件的土地处分权。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相比,物权化的土地使用权权能更加完整,相对于土地所有权也更加独立,更为重要的是其使用期限是长期的。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是保持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延长土地的租用期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渐进式的改革方案针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被严重侵害的事实,以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提出了在淡化所有权或不触动所有权的前提下,寻求一种相对独立的、稳定的、扩张的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思路。该思路避免了所有权变更带来的巨大交易成本,使之具备了现实操作的可能。在当期,坚持农地使用权物权化的改革方向是现实选择。

2、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的征地制度

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行政公权,只能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国家的征地权应严格限制在公益性项目用地上,经营性项目用地只能通过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平等交易的方式获得。因此,改革征地制度首先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防止公权私用;其次要完善征地程序,引入监督机制;第三要按照被征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格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政府不能动用行政权力进行征收,而应该在本地发展规划所允许的范围内,由用地企业与农民平等协商,按市场原则公平交易。在实现土地使用权物权化以后,农民在土地征用和征购过程中就具备了与地方政府、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权出卖土地使用权。政府在非公益性土地的交易中的作用,仅仅是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依法严格限制土地用途的变更。

3、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就面临再就业的问题,对此必须给予妥善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改革货币补偿安置办法,一方面要创造就业条件,鼓励多渠道就业;另一方面要拓宽安置渠道,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

目前土地对于我国农民具有双重功能,既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农地被征用,大量的农民将失去土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弱化和部分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促进土地流转,同时这也是消除城乡差别,实现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

使用管理论文篇(5)

1)型式规格多样浙江沿海地区是典型的软土地基,而浙江西部又以山区为主,因此在桩基础的设计上各区域形式多样。如宁波地区常采用静压沉拔法,以承载力作为指标进行沉管桩施工,而温州、浙北地区则采用振动沉拔打摩擦桩,农村个人建房更多的是采用搅拌或人工挖土桩。此外,锤击、静压、钻孔等沉桩形式也广泛应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因此,打桩机械在型式规格上具多样性。

2)设计制造质量参差不齐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的统计,除工程钻机外,仅有不到10%的打桩机械经过专业的设计和制造,其它一般是仿造、拼凑而成的设备,其机械制造工艺粗糙,随意改变设备的规格参数,电气保护不完善等问题普遍存在。

3)产品标准有待完善近年来打桩机械主流产品的型式规格有了很大的变化,但产品标准没有相应的更新。除了行业标准JG/T5017-1999《液压式压桩机》适用于全液压静压桩机外,卷扬机压桩机无相应的行业产品标准给予规范。

4)使用管理不统一对于打桩机械,政府没有强制监管的要求,有关部门很难对桩机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相对有效的管理。

2打桩机械使用管理

针对浙江地区打桩机械使用管理的现状,2002年,浙江省建设厅发文要求加强打桩机械的使用技术管理,并授予浙江省建科院作为这项工作的主要承担单位,在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的协助下,根据打桩机械的特点和现状,提出了一套打桩机械检测和评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简称“打桩机械测评管理”,并进行了试运行,收到了初步的效果。

2.1完善打桩机械的技术要求

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和不同种类桩机的特点,对桩机进行分类并补充和完善技术要求。分类的依据是桩机的安全性与耐用性,分类内容见表1。

表1打桩机械分类表

类别

分类原则

代表机型

高塔形设备,影响安全的关键部位多,重要部位平时不易检查。

振动沉拔桩机、静压振拔桩机、锤击桩机、深层搅拌桩机

使用高度低,定型生产程度较高,整机稳定性好。

工程钻机、冲击钻机、简易人工挖地钻机

使用高度低,整机重心低,耐用,整机稳定性好。

全液压静压桩机、卷扬机压桩静压桩机

在技术要求中,关系到桩机安全使用的项目列为关键项目,并明确判废标准。为了保证高塔形的甲类桩机的稳定性,统计出各种规格立柱在满足结构稳定性前提下立柱截面与立柱长度数据集,和整机高度与桩机重量、接地尺寸满足整机抗倾覆稳定性要求下的数据集,供现场检测时查阅。此外,为了逐步淘汰技术状况不良的桩机,以桩机出厂年限、受力结构质量情况、维修保养情况、设计的合理性等方面作为依据制订了桩机分级标准

2.2逐台检测、分级管理

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有桩基施工资质的单位桩机测评申报,由省级授权法定检测机构对在用设备进行逐台检测,根据检验要求提出整改意见,按分级标准把合格桩机分为A、B、C级。桩机的定级最终由省专家组评议确定。不同类别不同定级的桩机分别给予1-5年的使用期,分级条件及使用期见表2。定为C级的桩机使用期满后即自行报废,不再重新申报测评。A级、B级受检桩机在指定位置打钢号,并与测评号相统一,检测合格或整改合格的桩机,发全省统一的合格证,全省有效。为了保证桩机的安全使用,对定为B、C级的桩机每年行年检。

表2桩机分级原则及其使用期限

项目

测评合格

测评不合格

A级

B级

C级

/

分级原则

设备出场不满4年,整机设计符合要求,机架性能试验合格。构件无锈蚀变形现象,无关键项目缺陷,卷扬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安全和机械性能完好,无关键项目整改。

设备出厂不满6年,整机设计符合要求,机架性能试验合格。钢构件无明显锈蚀变形。关键项目缺陷经整改后不影响整机性能和安全性,卷扬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安全和机械性能经整改保养可达到完好。

整机设计基本符合要求,涉及存在不合理性、整机钢构件优锈蚀变形等缺陷,经整改可以满足使用的安全性,卷扬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安全和机械性能经整改保养可以保证使用安全,各整改项目都整改完毕。

整机设计不符合要求,整机钢构件有明显锈蚀变形现象,已无整改价值,卷扬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或应整改未整改且超过3个月无整改结果回复的。

各类桩机使用期限

3年

2年

1年

不准使用

4年

3年

2年

5年

4年

3年

对于受检桩机申报技术参数与检测确定的技术参数不符合,以检测确定的参数为准。为了方便有关部门的管理,已发合格证和已检测合格未发合格证的桩机目录,以及测评工作的有关事项,在相应网页上公布。测评管理办法提出,2006年开始停止测评申报,使生产、施工企业有足够的时间使在用桩机产品达到安全、合格的要求

3测评管理实施的效果

测评管理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打桩机械的现场管理测评管理方便了各地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很好地解决了人员缺少,特别是机械专业人员看缺少的问题。同时,合格证全省通用的做法深受广大施工企业的欢迎,适合桩机施工周期短、流动性大的特点。其次,测评一机一号又有效地减少了以往套牌、借牌现象的发生。

2)有利于打桩机械的安全施工通过逐台检测,整改确认,使大部分桩机的安全隐患得到解决,对部分技术状况不好的桩机进行年检,达到了桩机技术性能动态监管的目的。

使用管理论文篇(6)

高速公路桥面铺装的早期破损以及板梁铰缝漏水现象,引起了人们对桥面防水层施工工艺、材料的关注。选择合适的防水层型式不仅能起到良好的防水效果,保证桥梁主体结构的安全,还能延长桥面铺装的使用寿命和降低造价。优良的桥面防水层应具有如下特性:

1、与桥面砼具有良好的粘结性,不起皮,不脱落。

2、与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能粘结成一个整体。

3、不透水、抗刺破,有一定的抗拉强度和延性适应变形。

4、对桥面砼表面质量无特殊要求,施工方便易行。

一、常见的几种防水层型式

1、聚胺脂防水涂料防水层:

由两种材料按比例掺配施工。要求桥面砼有一定的平整度并彻底清洁后,人工涂刷两遍。根据需要可调整涂料的使用量,直到一定厚度。

2、一布四涂防水层:聚脂毡加4遍防水涂料(沥青基)

采用一层聚脂毡、四遍沥青基防水涂料成型。要求桥面砼具有良好的平整度并彻底清洁,否则易产生空鼓。施工时由于涂料类似乳化沥青,需等待破乳及彻底干燥,要求交通管制和晴朗天气施工。如果干燥不彻底,聚脂毡极易形成含水层起到相反作用。

3、M1500水溶性防水涂料防水层:

人工喷洒,对桥面砼平整度要求较低,但需要清洁桥面,并在喷洒前用水冲洗。此种防水层由于防水材料渗入混凝土的毛细孔中,在表面不成层,因此看上去似乎没有防水层,与沥青面层的粘结差,需要做粘层。

4、APP卷材防水层:

APP防水卷材是沥青基的防水材料,为使其与桥面砼紧密贴合,对桥面砼的平整度具有较高的要求,对桥面砼的清洁要求也较高,施工时,人工或半自动加热使卷材底面沥青溶化,边溶化边铺设与桥面砼紧密贴合。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对质量影响大。如果每一部位均热溶良好、紧密贴合,应该有良好的使用性能。

5、高掺量SBS改性沥青防水层:

高掺量SBS改性沥青延度>60cm,对桥面砼平整度要求较低,施工时只需对桥面砼彻底清扫。由于改性沥青需要较高的温度方能均匀喷洒,因此,需要具有自动加温、自动控制洒布量的高性能洒布车。喷洒后需及时机械洒布0.3-0.8的干净石屑,覆盖率70-80%,沥青膜厚度>2mm。

二、使用效果

1、聚胺脂防水涂料与桥面砼结合良好,但与沥青混凝土基本不粘结,试验发现,沥青混凝土碾压过后,防水层被沥青混合料中的石料刺破多处,如果沥青面层透水,不能保证刺的防水效果。

2、一布四涂防水层对施工环境要求较严,如果桥面砼不平形成多处空鼓,影响防水层与桥面粘结。如果采用,须严格控制施工工艺,保证涂层干燥、桥面平整。施工时聚胺脂浸透涂料,铺设完成后应将空鼓处压实并进行交通管制,如在最后两遍涂料喷洒之前被雨淋,或聚脂毡未干透即喷洒最后两遍,将导致聚脂毡含水,影响防水效果。

3、M1500防水层施工方便,对桥面平整度要求较低。由于M1500是渗入水泥混凝土中堵塞混凝土的毛细孔达到防水效果,析出水泥混凝土表面的物质还需用水冲去,与沥青混凝土的粘结需加铺粘层实现。同时在桥面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裂缝,此种防水层没有延性,裂缝处渗水无法解决。

4、APP为沥青基防水卷材,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度和抗刺破强度,与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均具有良好的粘结性能。如果桥面平整度好,能控制好卷材施工工艺和质量,应能达到良好的使用性能。

5、高掺量SBS改性沥青防水层。施工简便、迅速,与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均具有优良的粘结性能。每平方米洒2kg会在桥面表面形成>2mm厚的沥青膜。表面>70%的洁净石屑层,有效地防止沥青砼摊铺时的粘轮打滑。沥青混凝土摊铺时热混合料和防水层紧密粘结成一个整体。是一种造价低廉、防水效果优良的防水材料。

三、桥面防水层施工控制要点

无论哪一种防水层施工均需注意:

1、清除桥面混凝土的浮浆,所谓浮浆是指收面时形成的薄皮或施工时遗落的砂浆,以及空鼓不实的地方,不能将水泥混凝土本身表层砂浆全部清除或铣刨。

2、彻底清洁桥面,不能有浮尘杂物。对卷材还不能有空洞或隆起,否则不能紧密贴合。

3、严格控制喷洒量或施工工艺,使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使用管理论文篇(7)

    我馆于2008年底正式引进了外文期刊整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fmif ),并于2009年1月正式运行使用。fmif是重庆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整合了国内30余个主要外刊馆藏单位的外刊馆藏,外文期刊信息和互联网上外文期刊信息等,以原文传递、馆际互借、参考咨询、原文翻译等方式开展文献传递服务,使用形式为网络使用和镜像站版检索系统。我馆引进了fmif镜像站版检索系统,使用方式是将数据全部安装在学校域网内无限次使用,如停止订购,仍永久保存以前订购的数据。 

1  fm1f内容与特点介绍 

1.1  fmif内容介绍 

    fmif收录期刊18 000余种,内容涵盖:健康科学、生命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四个专辑,收录期刊年限为1995年至今,部分外刊回溯至创刊年;文献总量1 400余万篇,年更新数据量120万篇以上;囊括国内常用的15个外文数据库:acm,  acs,  asme,  ebsco,   emerald,  iel,informaworld,  ingentaconnect,  iop,  jstor,  pro-quest, sage, sciencedirect, springer和wiley。 

1.2 fmif特点 

    fmif具有先进的翻译功能,采用国内领先的机器翻译技术,结合数十个专业词典,对外文文献的题名、关键词、刊名、文摘等主要字段提供参考中文译文功能。并对刊名和关键词字段进行人工翻译,建立中文索引数据,提供双语检索能力及外文原文翻译服务,降低外刊利用难度,帮助检索者获取和理解外文文献,有效提高外刊利用效率。fmif提供开放接口和数据定制加工服务,可追加本单位自有外文资源于本系统于一身,实现自有资源的整合利用。 

    首次购买fmif文摘库需要付首付费用,且按每年更新数据收费收取文摘库的年数据更新费用,当用户发出原文请求时,则按照0.3元/页收取文献传递服务费用。 

2  fmif检索方式及应用 

2.1检索方式 

    fmif提供快速检索、期刊浏览和高级检索三种检索浏览方式,检索功能全面,用户根据自身需求及检索技能进行选择。 

    (1)快速检索:检索功能相对简单,使用快捷方便。能帮助用户快速寻找新的研究课题,追踪课题研究动态,写论文查找参考文献等。提供作者、刊名、题名、关键词、issn号、中文题名、中文刊名、中文关键词和任意字段10个检索人口。 

    (2)期刊浏览:系统提供专辑导航、学科导航、分类导航、数据库导航和字序五种导航浏览方式。专辑导航分健康科学、生命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四个专辑;学科导航按照教育部颁发的12个学科门类、89个一级学科导航;分类导航按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进行分类导航;数据库导航按照国内常用的巧个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导航。用户可通过任意一种导航浏览方式实现丰富的数字化期刊逐期浏览,符合一般用户的浏览习惯,可实现影响因子和中文期刊名的自动排序。 

    (3 )高级检索:检索功能全,实现分栏式输人的逻辑组配检索。组配检索是对系统提供的多个(最多5个)检索项(限定在9个检索字段中)根据检索需要进行逻辑组配(系统提供的逻辑运算符为并且、或者、不包含)。扩展功能可以限定年限、专辑、学科、分类和来源刊范围,定义更加精确的检索请求,适用于检索请求明确,对查准率和查全率要求高的用户。 

    fmif自动保存当前用户检索过程的检索表达式,尤其是比较复杂的检索式,能帮助用户跟踪和分析自己的检索策略,方便下次调用,以达到科学和快速检索的目的。 

2.2应用 

    (1)题录下载:fmif提供题录下载功能,用户通过先下载题录,简明扼要地了解文献的主要内容,然后再决定是否索取原文,为用户节约了宝贵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题录下载分单篇下载和批量下载。下载时,可以根据用户需求选择标题格式、文摘格式和引文格式和原始语种、双语对照和参考译文等语种。 

    (2)原文索取:若索取单篇原文,直接点击检索结果页面中每篇文章下方的索取原文按钮;如果同时索取多篇原文,则在检索结果页面中,选中需要索取文章前的复选框,然后点击表格栏上方的索取原文,即可进入索取原文服务页面,填写发送原文服务请求单,即可耐心等待回复。 

3我馆fmif管理方式介绍 

    fmif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内外文数据库系统,与elsevier等大型数据库相比,价格便宜、原文费用按使用量支付,可以满足经费少、外文资源需求量相对不大的中小型图书馆等学术研究机构外文需求,现将我馆使用情况介绍如下。 

3.1原文传递运行机制 

    原文传递服务工作由信息部负责,统一接收原文请求,查重后再发出文献传递请求。并制定了文献传递申请表、申请记录格式、文献传递流程、服务章程、岗位职责、收费标准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为成功地开展文献传递工作提供保障。 

3.2原文传递服务方式 

    我馆实行读者通过图书馆免费无限量索取原文,如需委托翻译,则费用自理。 

    为了节约文献传递费用,充分利用索取的原文资源,我馆采用asp+access模式开发了具有学科特色的“原文传递查重系统”,将索取的原文按学科分类添加到数据库中,该库可提供题名、作者、分类、关键词、摘要及刊名6种检索人口,具有高级检索和二次检索功能,读者在版权许可内免费使用,若该数据库中有读者所需原文,则不发出原文索取请求,这样即可节约文献传递费用,又可节约读者原文传递时间。具体方式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当读者检索到需要索取的论文时,向管理员发送原文索取请求邮件,管理员查询学科特色数据库:如果有,直接从数据库提取原文,发送给读者;如果没有,管理员将此记录加入数据库,并向聚合公司转发原文请求,收到返回原文,保存到数据库。避免重复索取原文,节省经费,同时又新增特色数据库,实现一本万利的目的。 

    聚合公司向读者和管理员同时发送原文,减少管理员工作量的同时又让读者第一时间获得原文,缩短返回时间.提高了读者利用率。 

4  fmif使用情况与问题探讨 

    我馆于2009年初正式引进并开通运行fmif,其2009年1月至5月使用情况如表1所示。 

    (1) 1、2月份利用率低,原因是使用初始宣传不到位,以及读者误认为索取原文需付费,却不知如何支付,甚至有的读者根本就不知道具有索取原文功能。3月份开学以后,采用张贴海报、印发宣传单、校园网留言薄留言以及在学校和图书馆主页发公告等多途径宣传fmif,并开展网络在线培训和专场培训讲座,介绍fmif数据库内容覆盖范围和特点、检索方式和应用、以及原文索取方法,知情率和利用率大幅提升。 

    (2)重复索取率高,为4.93%,且重复索取率与索取数量成正相关性,证明我馆对读者索取原文采取建库查重再请求管理方式是非常必要,通过查重约节省经费5%。 

使用管理论文篇(8)

2建设目标

本方案集中使用了在网络通讯和计算机应用方面先进的技术,是一套较完整的、能够适合盐城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的解决方案。此项目的设施,将满足盐城广播电视台实施广告信息化管理的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即“以先进成熟的广告信息化管理软件为工具,借助盐城广播电视台网络平台建成高质量、高效率的广告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广告业务流程的科学管理、提高广告资源的合理利用、强化财务的有效控制.从而全面提升电视媒体广告的市场竞争能力”。

3系统设计

根据广告信息单元的生命周期,系统对广告合同的签订、广告版本信息的录人,编排单的生成、与播出系统的交互,广告财务信息的更新,广告分类统计和分析等工作进行记录、跟踪和监控,每一条广告对象为数据库中的一条记录,其中过程对象化为广告类中的一个属性。此外,每个对象具有纸质档案编号属性,此编号是唯一的,使得广告管理系统和合同的纸质档案及票据建立连接关系。系统具有强大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为用户提供详尽准确的汇总统计信息和灵活的组合查询手段。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3.1功能完备且简明实用

系统不仅具有一般的广告流程管理功能,而且能够全面统计分析,进行账务查询,而且具有电视台广告管理特有功能,可根据录人数据自动生成每日的广告编排单,并且可以导人到播出系统进行排序播出。

3.2兼顾效率和界面美观

系统采用可视化编程技术,遵循面向对象的数据封装思想,提高了系统的响应速度,友善的图形化界面可以使系统管理直观进行。

3.3系统开放性好,易于扩展移植

系统配置的应用系统软件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提供开放的接口以及控制各设备所使用的底层协议,可以方便的与其它厂家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互,便于系统未来扩展。

3.4数据具有可靠性

本系统安全性主要体现在用户对系统模块和数据访问的控制。不同权限的用户享有不同的操作权利。只有系统管理员才具有对广告记录删除的权限。此外,数据库采用。rale进行存储,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可以定期自动备份以及对数据进行维护等。

3.5程序具有健壮性

本系统在开发时候必须做到对各种异常的捕获,采用数据溢出技术,譬如对于一条广告记录的备注字段,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30字符,但有少数广告的记录字数会多于30字符,在此情况下应该对特定记录建立数据溢出库,以防异常的出现。

4系统环境

软件环境:采用微软的.net作为开发平台,结构采用C/S模式,编程语言采用面向对象语句来编写,数据库采用oracle,操作系统为微软的Windows2003severo

硬件环境:采用两台DELL8410服务器作为中心数据库服务器,以交换机为中心与经管办办公电脑和财务办公电脑建立星形局域网,并通过CISCOASA5505防火墙与互联网连接。

5软件功能系统设计

广告合同管理模块:此模块可以进一步规范广告业务的流程。对于广告合同的具体数据项目,该系统都进行了详细地定义,合同和稿签单的输人都必须符合系统的要求。采用该系统以后,可以从源头上规范对广告业务的管理,保证广告流程后续节点的良好进行,包括:协议管理、合同管理、时间管理、占播情况查询、广告素材管理。

广告财务管理模块:此模块可以做到对广告到账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管。例如可以实时查询到账情况,对欠账的客户进行催缴,根据进账对广告客户进行评价等,主要包括:票据管理、付款通知管理、广告平账管理、财务反平账管理、收人统计。

广告编排管理模块:此模块可以进一步提高电视广告编排的效率。该广告系统是基于网络的,网络化的优势就是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广告业务合同、封溯表等数据由专人负责输人后,编排人员即可利用系统自动生成广告串编单,并对该串编单进行广告节目顺序编排。编排单生成之后,可以通过xlld标准交互文件和播出系统实现对接。该模块主要包括:广告手动编排、广告自动编排、宣传片管理、合同编封瀚况查询、按合同解锁时间段、按频道按天解锁、多/漏排查询、生成xml文件格式与播出系统交互。

广告查询统计分析模块:查询统计分析功能丰富,具有多种的统计分析途径,譬如可以按照客户类别、广告时间段进行统计等,还可以根据电视台的实际要求,屏蔽掉不需要使用的功能,以保正输出实际需要的统计分析数据。(系统要求输人项很多,虽然输人时比较繁琐,但详细的输人可带来查询与统计的便利)。该模块包括:合同总量统计、部门业绩统计、业务员业绩统计、广告类别统计、频道资源利用率统计、财务总体查询统计。

6用户界面设计

采用windows窗体式界面,结合菜单栏,工具栏目,数据部分采用网格控件,此控件功能强大,对数据排序、查找具有快捷作用,可以对界面数据导出excel文件并可实时打印。

7主要创新点

7.1实用的人性化设计

本系统的每一项功能都针对了电视台广告工作流程的实际情况,使用方便。目前,市场上针对电视台行业特殊的广告流程模式,这些系统显得实用性不强、针对性不高。

7.2多种灵活的分类方法

本系统针对了盐城广播电视台广告的实际情况,将盐城广播电视台的广告进行多种不同分类,譬如将可以按照广告客户类型分类,也可按照广告的频道属性分类,也可以按照广告商品的属性分类等。

7.3先进的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

本系统将每一个广告合同和版本对象化为数据库中的一条记录,以此思想作为指导进行程序设计,逻辑异常清楚、调试简单、程序健壮、易于维护、执行效率较高。

7.4系统的可靠性较高

数据库采用orate技术,将所有广告信息存储在库的一系列表中,并可以定期自动备份在U盘中。这样即使计算机中毒或损坏,只需要通过将系统重装和数据恢复即可。

使用管理论文篇(9)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居民。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确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解放以后因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镇私房所有者及经批准在城镇建房的城镇居民。

由于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点。因此在物权立法时,是否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限定为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至于城镇居民因历史原因对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今后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进行。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据此,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将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应当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调整之中,从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划拨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等价交换的交易方式。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作为交易对象自由转让。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管理机构、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规则等方面也是不同的。例如,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它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物权法中规定后,它就应当和土地使用权区别开来。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权替代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就可以获得,而不可能按市价购买。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尽管权利人对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是长期不变的。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许多人认为应当保留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应当有一些例外的规定。因为,一方面,在农村中客观上存在一户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如某人分家离去之后又继承父母的房屋,这就形成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又如子女成家盖房,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不一定分户,这样一户形成两块宅基地。那么法律是否禁止公民获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呢?对此存在着两种以上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现行法律禁止公民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因此对于多出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只要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体不能予以收回,否则,等于禁止对公民的房屋进行继承和买卖。笔者认为,公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是就申请而言的,法律上不应当禁止公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公民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可能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的,集体应当有权重新规划、调整,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集体如果因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应当给予恰当的补偿。所以,建议将立法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所有权为准。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自己的房屋时,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依法不予保护。

使用管理论文篇(10)

(二)对各级资金预算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考虑到资金预算管理部门的复杂性,在资金预算管理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对各级资金预算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保证资金预算管理部门能够高效工作。

(三)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制度,保证资金预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企业资金管理与使用需要,在资金预算体系构建完成之后,应对资金预算制度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根据资金预算实际,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制度,保证资金管理取得积极效果。

二、企业资金管理与使用控制,应完善资金风险防范措施使用控制

完善企业的资金风险管理,要对分散的企业资金进行全面客观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各类资金风险,衡量风险的大小和成因,有效预防资金风险的产生。应收账款实质上是企业无效资金的占用,要控制应收账款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在企业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资金风险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对于企业而言,资金的安全性是关系到企业经营管理效益的重要因素,企业资金既要保证合理流动,同时也要保证其安全性满足实际要求,只有满足这两项指标,才能保证企业资金管理与使用控制取得实效。为此,企业在资金管理与使用控制中,应加强对资金风险的认识,并采取必要的资金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对风险的防控能力,最大程度的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使企业的资金能够在严格的控制下发挥其应有作用。所以,企业资金管理与使用控制,应将完善资金风险防范措施,作为资金管理与使用控制的重要内容,确保企业资金管理与使用控制取得实效。

三、企业资金管理与使用控制,应引进银行信用,提高资金融通

信用证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融资和规避风险的业务,国内信用证主要是利用银行信用作为中间担保,以银行的信用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规避企业结算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和融通。企业在资金管理与使用中,考虑到企业自有资金的不足,企业通常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资金融通。在这一过程中,信誉好的企业可以通过办理信用证的方式证明企业自身的信誉以及履约能力,进而在银行信贷中获得较多的贷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基于这一认识,企业在资金管理与使用中应对信用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通过引进银行信用的方式,积极提高资金融通能力,满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融通需要,确保企业资金能够发挥最大效益。所以,企业在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应学会积极利用银行信用,将银行作为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持,发挥银行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四、企业资金管理与使用控制,应加强内部监管,减少资金浪费

合理使用企业的资金,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考虑,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资金运作的过程,要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必须要加强内部监督,资金的使用效率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收益水平。为此,企业在资金管理与使用中,应加强内部监管,减少资金浪费,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为了保证企业的自今年管理与使用满足实际要求,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重点监督资金的流向及资金渠道,确保资金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流动。目前中国中铁股份公司推行的《中国中铁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对资金支付起到了很好的监控作用。

(二)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制度,减少资金的浪费企业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只有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制度,才能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因此,企业的资金管理应有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

(三)企业应把握资金使用原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鉴于内部监管的必要性,企业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应把握资金使用原则,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对资金的内部监管,确保资金能够得到合理使用。

使用管理论文篇(11)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高校之间的竞争越演越烈,为了能在激烈的校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高校在注重自身人才培养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人才的引进力度,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各类优秀人才,以此来提高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然而,在引进人才的后续使用和管理方面,却往往缺乏足够的重视,如何加强引进人才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是目前各高校应重视的关键问题。

1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性

清华大学前校长梅贻琦先生说过“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可见,大学的荣誉和地位在于她有杰出的大师级的教师,而不在于有多么豪华的建筑,即主要看软件而非硬件。所以,良好的师资是学校发展的关键。由于培养高水平人才具周期长、投入高、稳定性差等诸多不利因素,许多高校已将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捷径,并提高到重要的战略地位。其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本校教师迅速成长。引进高层次人才,同时也给本校现有人才带来了压力,促进了学术上的良性竞争。其二,引进不同学科的人才,可以促进学科的交融,有利于科学的发展。国外高校就很注重教师的来源和学渊的多元化,许多高校要求本校教师必须有外校或外国的工作或学习经历。国内的很多高校在引进人才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待引进人才在学科方向、毕业院校等方面尽量与本校目前已有教师不重叠、不相近,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现象,以利于本校本学科的长远发展。

2高校引进人才后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忽略了对引进人才的后续服务工作

目前部分高校对于引进人才的后续服务工作思考甚少,职能部门的服务理念尚不到位,基本停留在“一引了之”的状态,还未能提供切实的、周到的服务,往往办事不顺利,但是又不得不经常疲于应对各种杂事,占用了大量时间,使得引进的人才感觉孤单无助,缺乏归属感。

2.2没有注重对引进人才的考核工作

对引进的人才实行科学的评价和考核,既能促使他们发挥作用,又为其今后的发展指明方向,十分必要。但是,目前高校对人才引进效益的评价机制还处于探索和形成阶段,缺少科学的评价方案,由此造成的弊端日益突显。许多高校在引进人才后并不与其签订任何目标任务书,这就造成了许多优秀人才来校后,由于没有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而无进取可言,整天无所事事,没有任何目标。这种现象的产生,严重地违背了高校下大力气引进人才的初衷。

2.3轻视了对引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部分高校引进的人才来校后往往只是对其进行简单的岗前培训,然后就直接上岗,至于如何合理地使用自己辛辛苦苦引进的人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优化校内资源配置,则关心不够。于是,许多高校出现了一方面下大力气引进人才,另一方面却将引进的人才放任自流,甚至将一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放到与他们专业不相干的岗位,造成严重的人力资源浪费。

3解决高校引进人才后续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3.1优化服务机制,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

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引进人才提供便捷、有效、周到的服务,做好配套、衔接工作,重点解决人才配偶就业和子女上学的问题,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学校真心实意的关心给引进人才“家”的感觉,为引进人才努力创造一种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让他们很快就能轻装上阵,安心、愉快地工作。

3.2走活培训机制,加大引进人才的后续培训力度

人才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才的使用价值。高校可以把应急培训与超前培训、培养尖子人才与造就人才群体统一起来,继续加强岗前培训,尤其是加强对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教师职业的特点和要求,尽快掌握教育教学技能,过好教学关。加强科研能力的训练,为从事本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奠定基础。同时还要加强其思想道德素质的教育,提高其师德修养的自觉性。

3.3完善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引进人才的考核制度

引进人才来校后,在兑现待遇时与其签订短期及长期的目标任务书,使其确立明确的目标,引进后一定时期内做到教学科研等工作有的放矢。在协议中详细规定教学科研工作量、获得各种奖励、取得各种级别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标志性成果的研究等等。结合每年的年度考核对其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协议中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高度重视引进人才的考核结果,配套相应的制度,考核优秀的人员优先考虑提拔、职务晋升,并与工资津贴挂钩;考核不称职的人员职务低聘,甚至不聘或请其退还相应的引进待遇等。并且尽快建立科学的人才效益评估机制,及时了解人才的工作进展,适时发现问题,尽快为其排忧解难。

3.4改革用人及分配机制,保证人才队伍的稳定

发挥高校教师的积极性,保持引进人才以及高校原有人才队伍的稳定是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高校必须开展人事制度及分配制度改革,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合同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改革现行的分配制度,做到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引进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另外,要充分尊重引进人才的个人尊严、自我价值和个人需要,充分关心他们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以及个人的生活需求,实行人文关怀。通过制度建设和人性化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保持引进人才队伍的稳定性。

3.5强化激励机制,激发引进人才的工作热情

充分信任并且放手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引进人才的积极性,高校要给予引进人才高度的信任和足够的支持,大胆放手使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在人才考核中还需采取灵活措施,营造宽松的环境。对于出类拔萃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免于工作量考核等方式,对其创新性精神及其特殊工作要求进行保护,使其能潜心于研究。对于年轻教师,也应该在量化考核方面留出足够的弹性,鼓励其静下心来,潜心工作,早出成绩,多出成果,使引进人才早日成为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的带头人,教学工作的示范者,学校发展的参谋,成为推动教学和科研发展的中坚力量,实现学校引进人才的初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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