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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8:12

碳金融论文

碳金融论文篇(1)

2.中国区域试点碳金融市场现状。我国的碳金融,是从参与国际市场开始的。2006年开始以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供给方的形式参与国际碳金融交易。到2014年8月17日,中国在联合国CDM理事会(EB)注册的CDM项目3804个,实际签发减排量的CDM项目1400个,约占全世界CDM项目总数量的50%。中国区域性试点碳市场从2013年6月18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率先上线配额交易,到2014年6月19日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开市,全国七家区域性碳金融市场平台全部开始配额和自愿减排量(CCCER)的市场交易。到2014年9月1日,全国七个区域试点碳金融市场控排企业2000家,交易总量1225万吨,交易总额35264.4万元,平均每吨28.79元。深、沪、京、粤、津、鄂、渝七个区域试点碳金融市场的累计交易量分别为1659554吨、1553460吨、961855吨、1293173吨、1059760吨、5284288吨、145000吨,累计交易额分别为113154196.47元、60917272.70元、58057517.80元、70586610.52元、21891494.20元、125417791.75元、4457500.00元。最新交易收盘价格分别为65元、39元、54.60元、43.65元、20.35元、23.79元、30.74元/每吨。其中深、沪、京、粤、津已经完成第一个履约年,履约率都在95%以上。

二、未来碳金融市场展望

1.国际市场展望。2014-2015年期间,我们将看到新西兰、巴西、智利、韩国、日本、新加坡、瑞士、土耳其、哈萨克斯坦、乌克兰以及WCT体系的魁北克、美国RGGI以及东京都等国家和地区的碳金融市场或已建成、建设中、完成立法、计划中、承诺中。国际碳金融市场2013年到2020年每年的全球市场总供给预测为471、457、382、414、358、327、348、373MtCO2e;如果美国只包含电力市场需求,同期全球市场总需求预测为531、601、620、508、450、458、521、573MtCO2e;如果将美国总体经济运行纳入,则同期全球市场总需求预测为574、660、843、784、736、730、796、879MtCO2e。2.中国碳金融市场路线图。中国碳金融市场2006年以来,到2018年的12年发展路线图可以划分为:2006年以CDM项目供给方式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2008年奥运期间开始在国内进行零星的自愿减排(VER)交易;2011-2012年区域试点碳金融市场规划、准备、制度安排阶段;2013-2014年区域试点碳金融市场平台相继启动交易阶段;2015-2016年区域试点碳金融市场平台调整、改革、整合阶段和全国性统一碳金融市场体系筹划及立法;2016-2018年,全国性统一碳金融市场体系建立。

三、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国际碳金融市场两大问题及对策

1.法律悬空问题。国际碳金融市场的最高制度安排《京都议定书》只约定了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减排承诺。2013年1月1日以后的承诺和文本修改需要四分之三的缔约国先在国内完成程序和授权,签署后才生效。至今还没有达到生效的缔约国签字国数量。接近2年来,国际碳金融市场处于法律悬空期。有关各方应该在AR5明确了气候变暖结论的2014年让新的法律框架生效,运用碳金融平台的市场张力,推动全球节能减排,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2.排放大国按照《京都议定书》履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问题。美国是全世界人均碳排放量和整体绝对碳排放量的排放大国。却一直没有批准和签署《京都议定书》,甚至影响了其盟友———日本这个另一排放大国曾打算退出《京都议定书》。使得本来供不应求的碳金融市场有时供需倒挂,加上金融危机、债务危机以及欧盟2007年、2012年不让配额余额进入第二年的下一阶段使用等因素,使全球碳金融市场价格曾出现高峰30欧元和低谷0.1欧元的“需求-价格悖论”。AR5的,应当引起各国的进一步高度关注气候变化,进一步加大限制碳排放的力度,进一步推动碳金融的市场力量。美国联邦政府应当顺应民意,履行大国义务,鼓励全美学习、推广加州、RGGI的限制排放市场化措施,借鉴欧盟的碳金融市场经验,与全球各国一道,共同应对“同一个地球”的气候变化。当然,中国也是排放大国,已经承诺按照国际公约履行“共同但有区别”的应对气候变化和限制碳排放责任。建立七个区域试点碳金融市场和筹划全国性统一碳金融市场并继续CDM项目的注册、产生CER,是中国通过碳金融市场途径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行动。

(二)国内碳金融市场两大问题及对策

碳金融论文篇(2)

论文摘要:碳金融起源于国际法促进有效减排的经济手段的应用。碳金融属于环境金融中独树一帜的发展模式。随着碳市场和碳信用的建立发展,国际法框架内外形成的碳交易都需要碳金融的支持和保障,而碳金融自身的发展也需要在国际法框架内获得公平和效率。因此,对碳金融概念的辨析及其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面临问题的评析,将能推动碳金融在国际法规制下的科学发展。 论文关键词:碳交易;碳金融;国际法 一、碳金融溯源 “全球和地区各级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环境变化,并可能已达到临界点,而超过这一临界点就有可能出现迅速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变化。这种前所未有的变化,是由于人类在日益全球化、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世界上从事活动,导致货物、服务、资本、人员、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的流通不断扩张造成的。”。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2008年发表的评估报告《地球气候系统的引爆点》(Tipping elements in the Earth’s climate system)对影响未来气候系统发生变化的、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关键临界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严峻的未来气候变化挑战,提出一旦气候变化突破“引爆点”,就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引发更为严峻的气候系统变化,并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科学已经证明了气候变化危机的严峻形势,以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为核心的国际行动必须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经济、金融等市场经济手段,才能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同时促进可持续性发展。 (一)环境金融的产生 以金融市场为依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除资金融通外,还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如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等。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日益成为以国际贸易为核心的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同时,为使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各国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协调,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引的发展路径必然需要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寻求成本效益的均衡点。当经济手段通过法律的确认而广泛应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时候,以资金融通为核心的金融因素顺其自然地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了。 按照1993年创立的美国环保局环境金融中心(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Finance,CEF)的理解,由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在迅速增大,国家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越来越脆弱,主要原因就是资金缺口巨大。因此,国家需要制定长期的环境筹资战略,以充分利用金融工具规制环境问题。CEF通过金融专业人员的工作,通过环境财务咨询委员会(EFAB),以及环境金融中心依托的8所大学,寻求降低成本,增加投资,并通过建立伙伴关系开展能力建设,与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私营部门协调解决环境问题对金融的需要。美国传统英语词典(American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2000)将“环境金融”解释为:“旨在应对环境危机的诸多问题,以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环境。”Sonia Labatt和R,R,White在2002年出版的《环境金融:环境风险评估及金融产品指南》一书中认为,环境金融是由金融机构主导的,将环境因素引入金融理论和实践中,开发“为转移环境风险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全球惟一的环境金融杂志(Environmental Finance magazine)则将范围广泛的涉及金融的环境问题,概括为天气风险管理,可再生能源证书,排放市场和“绿色”投资等内容。Sonia Labatt和R,R,White更从金融产品的角度认识环境金融问题,认为环境金融研究所有为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设计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有:包括绿色抵押在内的银行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社会责任投资市场中的绿色基金;可交易的排放减少信用;巨灾债券;以及基于温室气体减排信用而开创的金融产品。 (二)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1) 随着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市场经济模式一体化的完成,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FCCC)之后,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设计了以市场为基础的3种灵活机制。使得市场化手段开始在全球范围内为提高“气候公共物品”的稀缺性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发挥作用。由于《京都议定书》对各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限排和减排义务的规定都是用CO2减排量来计算,所有其他5种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减排量(CO2当量)。因此,基于温室气体减排而产生的信用即可统称为碳排放减少信用。随着碳信用的产生,碳市场和碳交易开始发展。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交易规模显著增长,2007年达到640.35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的6倍,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同时,与碳交易相关的贷款、保险、投资等金融问题相应产生。可以说,由《京都议定书》规制的碳排放减少信用而开发的金融衍生工具,属于上述环境金融的组成内容,但具备了碳金融的独特内涵。碳金融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环境目标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有效途径。深入研究碳金融问题,需要从经济、金融、国际法的多个层面综合考量,为进一步研究其存在问题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认为,碳金融提供了各种金融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资项目,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缓解气候变化,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碳金融可以理解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碳金融发展必须依托全球碳市场,目前这个市场由京都机制下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交易系统组成: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土、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国际金融公司(Intem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下设专门机构Sustainable Fi-nancial Markets Facility(SFMF)开展“可持续发展和减轻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服务”。IFC 还专设碳金融机构,直接为合格的买家和卖家提供碳融资服务。该机构指导并支持私营部门参与不断变化的碳市场,通过碳融资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创建长期信贷风险的新兴市场。IFC开发的碳融资产品和服务包括:碳交付保险、销售碳信用额度现金流的货币安排、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安排、与气候中介机构与政府合作以各种资本运营手段促进碳信用的实现。 二、碳金融的国际法基础 UNFCcc规定发达国家(附件二缔约方)。必需提供新的和附加的资金来源,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公约》。为推动这一议题,《公约》建立了向发展中国家分配资金的融资机制。该机制由公约缔约方会议(COP)指导下的全球环境基金(GEF)运营。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范融资机制之外,《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机制为碳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国际法基础。 (一)uN Fccc和《京都议定书》 UNF CCC作为一个造法性条约,定义了“气候变化”、“气候系统”、“温室气体”、“库”、“汇”和“源”等法律概念,并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的目标、承诺、研究和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附属履行机构、资金机制、信息交流、争端的解决以及公约的生效、保留等诸多问题。《公约》在附件一。和附件二列出了发达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的名单,明确规定了各附件所列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具体承诺。1994年3月《公约》生效。1997年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成本效益最佳的方式来削减排放温室气体开创了灵活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通过造林和再造林等成本较低的活动来折抵部分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履约所需资金而设立资金机制;为确保缔约方履约,减少或杜绝不遵约的情况而设立遵约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以1990年确立的排放量削减水平为基线,将于2008~2012年间把6种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减少5.2%。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已同意到 201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降低5%。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截至2009年3月31日,共有191个缔约方,其中附件B国家39个。 《公约》缔约方会议自1 995年至今已经举行了14次会议。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明确谈判包括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两方面内容,核心议题包括资金和投资方面的激励、技术开发和转让等。2008年底波兹南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COP14),由于分歧巨大只启动一个帮助最贫穷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基金。各发达国家为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12年减排目标,都迫切需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达成替代协议。因此,2009年将是繁忙的碳外交谈判年。2009年3月2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会议在德国波恩拉开帷幕。会议旨在为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新的减排协议铺平道路。与会代表希望能在波恩制定出新协议的第一个谈判草案文本,而协议草案应明确解析4点问题:首先,工业化国家的责任,及其如何通过各自设定的目标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二,发展中国家该如何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第三,融资问题。发展中国家的首要顾虑在于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让它们参与减排却不提供资金支持是不合理的。第四是治理。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机构,管理用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资源,给发展中国家平等的发言权,并确保它们自由地使用为其清洁发展所提供的资源。如果2009年底在哥本哈根没有达成一份包括所有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协议,就会对UNFCCC进程及其取得成果的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 (二)“灵活机制”创立的碳信用市场 《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包括第17条规定的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 Trading,ET)、第6条规定的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第12条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统称为“灵活机制”。。前者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后两者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又称为京都机制。 1 京都机制的基本规则 排放贸易机制仅限于议定书附件B国家才可参与,因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被分配了“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的基准年或基准期百分比,他们可于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进行“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的交易。所谓AAUs是公约附件一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额(一个AAU等于1吨CO2当量)。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基于排放贸易机制的确立,一种以排放减少或消除量为形式的新的商品被创造出来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如果需要超过其被许可的排放量,可以从拥有富裕排放量的附件一国家以现货交易的方式购买AAUs。由于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此类交易被统称为“碳交易”。由于“碳”成了和其他商品一样受人们关注和交易的对象,“碳市场”就自然形成了。 儿和CDM被成为基于项目的交易,是因为这两种机制需要公约附件一发达国家或其国内企业到其他国家投资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东道国将项目产生的GHG减排量卖给投资方,而投资方以其折抵在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只是基于东道国是公约附件一中的“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还是公约的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而分别设计为ji和cDM。联合履行机制下的项目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8~2012年。因为项目发生在附件B国家(有排放限额)之间,它们不产生新的排放单位(不同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目可视为交换减排单位(ERUs)的投资。就批准程序而言,JI项目分为两类。如果项目双方均实现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自排放义务,项目需得到相关政府的批准。如果一方或双方尚未履约,则必须由认证的独立机构使用类似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用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协助非附件一国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之减量承诺,所获减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0年开始。 在上述碳贸易市场中,还包括一种称为清除单位(r emoval unit,RMU)的排放单位,可以通过来自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活动的方式履行承诺,比如植树造林。RMU也是《京都议定书》下的一个单位,一个清除单位等于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附件B缔约方通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活动来吸收二氧化碳,从而产生清除单位(RMU)。只有附件B缔约方可以使用清除单位(RMU)帮助实现其《京都议定书》承诺。 2 京都机制创建的碳信用市场 京都机制是由美国代表团将巴西申请为发展中国家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拨款建议书改变而成的补偿机制。美国代表团根据美国1995年《美国酸雨项目(u,s,Acid Rain Program)》以及《清洁空气法案(Clear Air Act)》规范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计划,希望在《京都议定书》大范围采用交易机制。发达国家相信,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拨款而要求他们减排温室气体,会比改进发达国家本身的能源基础设施还要便宜。OCDM和儿允许发达国家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以换取在国外抵消排放信用。其中CDM预期将在2012年前年减少二氧化碳当量达515亿吨。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协助非附件一国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之减量承诺。清洁发展机制通过一级市场的建立,完善了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一项限制或降低温室气体(GHG)排放的项目,如果被CDM执行理事会(CDM EB)批准,可获得碳排放信用。项目活动产生的部分收益(最初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每核证减排量(CER)0.10美元;之后每CER 0.20美元),可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并对减排信用征课2%的费用创立一个适应基金,协助特别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应行动。 京都机制利用市场手段,以实现高效率的基础广泛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模式。这些新兴市场从污染源交易中创造新的财富。通过确立包括成本、价格等因素的碳交易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的配额和排放减少信用,为各经济体创造新的发展模式并赢得竞争优势。AAUs、ERUs、CERs等都属于可交易的碳信用范围,由于其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并非发生在一个时间点上,使得碳信用具备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某些特性,为国际金融充分介入碳交易奠定了基础。 (三)碳金融的国际法制度规范 1 联合国国际交易日志(ITL) ITL是法定的碳交易的中央注册系统,与各国注册系统和欧盟排放独立交易日志系统(CITL)相链接,用以记录京都承诺期间排放配额的发放、国际转让和注销。该系统还能确保每个缔约方注册系统在每笔交易上遵守《京都议定书》。2008年10月16日实现了与欧盟排放交易登记机关的对接,使得欧盟企业进口经联合国认可的碳信用额成为可能。联合国方面称,除了塞浦路斯和马耳他之外,欧盟各成员国的登记机关以及共同体交易日志都在ITL于欧洲中部时间8:00重启后实现了与ITL的成功对接。这两个登记机关的对接使得欧盟各成员国能够进口CDM项目产出的CER,帮助欧盟企业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 2 国家注册系统 《京都议定书》每个附件B缔约方必须建立一个国家注册系统,以说明该方及该方授权实体的排放配额持有情况。该系统还包含各种账户,以留出供履约之用的排放单位并从系统消除排放单位。各账户持有者之间及各缔约方之间的转让与购买交易将通过这些国家注册系统进行。国家注册系统与联合国国际交易记录系统相链接,后者监督注册系统之间的配额转让情况。注册系统包括电子数据库,将跟踪、记录《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GHG) 贸易系统(“碳市场”)下的和各种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所有交易。 3 CDM执行理事会(CDM EB)10位成员组成的执行理事会根据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cOP/MOP)的授权和指南,监督CDM项目的实施,并负责批准新的方法、认证第三方审定和验证机构、批准项目并最终为CDM项目签发碳排放信用。在2008年10月的第34次会议上,CDM EB否决了8个CDM项目,其中的5个能效项目可望在2012年之前产出400万吨CER。其中有5个项目是挪威船级社负责审核的,而受影响最大的是英国交易排放公司,被否决的8个项目中该公司参与了5个。CDM EB成为调控CDM项目二级市场泛滥的关键机构。 4 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JISC) JISC是负责实施联合履行项目的委员会。其中有10位来自《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3位来自附件B缔约方 ,3位来自非附件B缔约方,3位来自经济转型国家(EIT),一位发展中小岛国家(sIDS)。符合资格要求的缔约方,可遵照一个简单程序进行减排单位(ERU)的转让和/或购买。不符合资格要求的缔约方,必须接受由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执行的核查程序。 5 额外性规则 《京都议定书》关于联合履行(儿)(第6条)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第12条)的条款中规定,把减排单位(ERU和CER)授予基于项目的活动,但条件是这些项目达到了以其他方式产生的附加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额外性规则为碳交易的审查设置了严格的标准。 6 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全球环境基金(GEF) SCCF是通过马拉喀什协定建立的基金,旨在资助发展中国家的气候适应、技术转让、能力建设及经济多元化项目。该基金由全球环境基金(GEF)管理,应该是对UNFCCC和《京都议定书》的其他融资机制的补充。发达国家在里约峰会期间为履行其在各种国际环境条约下的义务而建立的一个联合基金计划。全球环境基金充当UNFCCC的过渡期融资机制,尤其是支付非附件一国家的报告费用。当一个部级、区域级或全球开发项目也将全球环境目标(如应对生物多样化的项目)作为其目标时,该基金支付非附件一国家发生的额外的或“同意增加的费用”,从而提供资金以弥补传统发展援助资金的不足。 (四)国际金融组织参与的碳金融 1 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CFU) 世界银行成立专门的碳金融部门,使用OECD国家政府和企业的资金,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购买以项目为基础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的排放量由碳金融部门的一个碳基金出资购买,同时,也在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履行框架内进行。与世界银行其他发展产品不同,碳金融部门不向有关项目贷款或赠款,而是采用类似商业交易的模式通过合同进行减排量的交易。同时,这些交易将定期核实,并由第三方审计。减排量交易(或称碳融资)不但可以增加项目的资金融通能力,还能降低纯粹商业贷款或赠款的风险。因此,碳融资提供了一种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资项目,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缓解气候变化,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这是确保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新兴的碳市场中扮演主要角色。世行碳金融部门的工作则是促进全球碳市场的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支持可持续发展,使发展中国家受益。另外,世界银行还通过“碳金融援助计划”来确保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能够充分参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机制,并受益于可持续发展的成果。同时,世界银行集团的“清洁能源投资框架”(Clean Energy Investment Framework,CEIF)通过投资致力于扩大能源服务,探索选择低碳增长,增强适应气候变异与变化的能力建设。2007年,世界银行集团还发起了“碳伙伴关系基金”(Carbon Partnership Facility,CPF),并在2007年末开始发展一项名为“气候变化与发展战略框架”的计划。 2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IFC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它为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的项目提供多边贷款和股本融资。国际金融公司致力于开发碳市场,通过设立专门机构Sustainable Financial Markets Facility(SFMF)开展“可持续发展和减轻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服务”。IFC认为:气候变化特别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风险。国际金融公司应帮助他们应对这些风险,并确定融资方案,以减轻气候变化对他们的影响。大量新兴市场可推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通过超过400个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intermediaries,FIs),IFC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定制金融和信贷额度,帮助中小型企业提高能源效率的升级,投资于清洁生产技术,将可持续性标准纳入供应链,并加强公司治理标准。促使小型排放者在这些市场上发挥关键作用,既实现减排,又解决他们的融资问题。IFC为此专设碳金融机构,直接为合格的买家和卖家提供碳融资服务。该机构指导并支持私营部门参与不断变化的碳市场,通过碳融资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创建长期信贷风险的新兴市场。IFC的碳融资产品和服务包括:碳交付保险、销售碳信用额度现金流的货币安排、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安排、与气候中介机构与政府合作以各种资本运营手段促进碳信用的实现。 三、国际法框架外碳金融的发展 (一)碳信用国际市场的建立 “碳交易”市场机制基于《京都议定书》规范为国际法之后,大量碳交易是通过各国在京都机制之外单独建立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一级和二级市场进行的。并且在“配额”和“项目”两个框架内依据不同方式发展起来。 1 碳信用的配额型交易市场 除《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产生的碳交易市场外,英国于2002年启动了排放交易体系(the UK Emismons Trading Scheme,uK ETS),英国排放贸易体系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经济金融手段进行的温室气体交易体系。其目标是双重的,不但要使英国企业从碳交易中获利,还要协助实现英国的减排指标。该体系建立早期,计划使伦敦金融城建成全球排放权交易中心。为了协调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关系,该体系于2006年年底结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 CT)于2003年建立。设立了为期10年的州一级温室气体减排体系。通过分配一定数量的许可排放量,实现碳信用下的实际交易。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 ate Exchange,C CX)和气候期货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Futures Exchange,CCFX)建成了全球第一家规范的气候交易市场,是合法约束温室气体减排、登记和交易的机制。CCX吸引了200多位跨国会员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排温室气体。2011年CCX在欧洲建立了分支机构——欧洲气候交易所;2005年在加拿大建立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目前最大的碳交易系统是欧盟于2005年建立的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为应对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8%的减排承诺,欧盟对各成员国的大规模点源都设定了排放限制。欧盟每个国家各有一个国家分配计划(NAP),向所属部门的设施分配可交易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也允许拍卖配额。通过对每一个排放实体分配“欧洲排放单位”(EAU,相当于每吨CO2当量排放权),在超额排放和富裕排放实体之间进行碳信用的交易。目前,温室气体减排量全球交易已经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碳金融市场(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银行贷款)。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开发关于碳排放权的商品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而作为超限排放需求方的企业为减少今后的减排费用也开始筹建各类减排资产项目组合。根据世界银行报告,2007年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度已经达到640亿美元,预计2008年将达到920亿美元。 2 碳信用的项目型二级交易市场 项目型交易基本规范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中的一级市场上。项目型碳交易的二级市场是由大量碳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引发的,使得法定的一级市场之外建立起了规模庞大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碳金融市场。自从20世纪70年代第一个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创立以来,与可持续性相一致的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这类投资基金已经从环保项目的二级市场投资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但这并不是国际法应对气候变化的灵活机制所预设的情景。 此类市场的交易模式是投资基金与发展中国家项目业主签署合同后,将购得的碳信用转售给公约附件一国家。二级市场的建立属于纯粹的碳投机行为,但是作为碳金融的一种形式,适度发展将推动CDM机制的迅速发展。目前的碳投资基金数量庞大,从世界银行1999年的“原型碳基金”、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伞形碳基金、框架碳基金到国家层面上的荷兰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荷兰欧洲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欧洲碳基金;从商业金融机构瑞士信托银行的“排放交易基金”到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美国碳基金组织”再到私募碳基金“复兴碳基金”,投资基金的大量出现和运作在推动碳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增加了虚拟经济过度炒作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二)碳排放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碳信用在不同市场上表现出不同类型的金融衍生品特性。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为例,欧洲的期货市场是该体系运行的主要市场。虽然欧盟碳信用交易的3/4是场外柜台交易和双边交易,但半数以上的场外柜台交易都是通过交易所结算的。这个期货平台引入标准格式的碳减排权合同,使全世界的买家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交易。欧洲的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都可以同时对碳信用期货和碳信用期权进行交易。以买卖碳信用远期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场越发成为减排温室气体无关的金融组织获取利益的摇 篮。《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和生效之后,国际法确立的碳交易制度从侧面推动了国际金融类碳排放信用衍生品的发展。全球最大的实物商品期货期权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控股有限公司(NYMEX Holdings,Inc)宣布计划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还将牵头组建全球最大的环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 Ex-change”。Green Ex-change上市的环保期货、互换合约,将广泛涉及包括碳排放物、可再生能源的各类环保市场。其初始交易品种,有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下发放的碳排放额度(EUAs)、联合国按清洁发展机制发放的碳排放信用(cERs),及通过美国Green-e认证发放的可再生能源许可额度(RECs)。NYMEX还与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铎投资等9家公司合伙筹建的新交易所,在2008年一季度开始交易,2009年后开始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香港证券交易所也正在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新西兰在2008年中期引入了排放权交易机制。。2008年8月5日,中国北京和上海两地的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虽然两交易所计划最终实现碳排放交易,但目前两地交易所都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交易还在探索中。因此,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之外,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方将能有更多的场内市场可供选择。 四、结语 碳金融的发展框架已经基本建成,然而其运行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宏观上囿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后京都时代国际规则的不确定性,微观上则受制于碳信用、碳交易乃至碳金融本身的缺陷。亟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减排额的权属分配问题;当2009年12月交付的cER在二级市场的价格由去年9月的21欧元跌到了8欧元之下以后,缺乏国际法约束的巨大违约风险如何应对的问题;欧盟和中国这样掌握碳金融市场供需方话语权国家的单边行为对碳金融机制的掣肘问题,例如根据欧洲议会2008年10月7日的建议书,经联合国认证的减排信用额有1/3无法为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三阶段中有减排目标的企业所用,直接对联合国认证的碳信用额提出了挑战;。还有如何通过严格的检测、报告和验证制度建立完全可互换的碳信用额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碳金融的国际化走向;而CDM的运行机制存在项目登记进展太慢以及项目渠道存在各种瓶颈的弊端需要尽快改革;另外,如何加强监管并促进项目的审计、验证与监测机构的工作效率问题也相当迫切,因为世界上最大的CDM项目审计机构挪威船级社(DNV)对不符合CDM的相关规定的项目签核放行,CDM执行理事会2008年11月终止其碳减排项目审计资格后致使大量的项目积压待审。总之,碳金融的发展是应用经济金融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但是需要在既定的国际法框架内运行才能为其科学发展确立方向和目标。因为上述问题无一不需要通过国际谈判并确立国际法规则才能解决。 ①2010—2013年中期战略:环境促进发展之全球环境的现状和主要趋势[M/OL].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与发展网[2008-5-25]. http: / /www. unep . org/gc/gcss-x/ download, asp ID=470. Tipping elements in the Earth' s climate system[M/OL].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2008-11-28].http://vcvcw.pnas.org/cgi/reprint/105/6/1786.pdf. ③韩龙.金融性与国际性:国际金融法本质特征之所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4). ④韩龙.国际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⑤美国环保部(EPA)的环境金融中心援助公共和私营部门探寻创新性方法和路径,以促进环境项目和活动的融资。该中心有3个密切相关的组成部分,面向机构客户及相关单位提供金融推广服务。包括:金融环境咨询委员会(EFAB,联邦特许咨询委员会);环境金融中心(EFC)网络(网络覆盖9个大学,以美国环保部划定的8个地区为基础)。环境融资信息网(EFIN)~通过网络或电话服务浏览EFIN图书馆; ⑥美国环保局环境金融中心网. [2009-2-25]. http //www. epa. gov/efinpage/index, htm Sonia Labatt & R.R. White (2002),"Environmental Finance: 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ncial Products',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2002, pp viii of IoreworO. Environmental Finance,Fulton Publishing,22-24 Corsham Street,London N1 6DR. ⑨发达国家的许多银行已经把环境因素、可持续发展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价程序。一般情况下,环保企业凭借其“绿色”即可获得绿色抵押贷款,一些银行还会给予有很好环境记录的客户以更多的优惠。2003年7个国家的10个主要银行还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即由这些银行制定的、旨在管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项目融资的新标准。 ⑩利用天气衍生品对天气风险进行控制以避免天气的不确定性对经济的影响始自1997年,目前天气衍生品市场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最新、最具活力的市场。美国、欧洲、亚洲、拉美的金融机构都纷纷进入这一市场,利用航空港、海港的天气指数与大豆、原油、汽油等大宗商品的期货价格之间的差价进行套利。 11类似可持续基金、生态基金等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专门投资于能够促进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基金。这类基金产品将投资者对社会以及环境的关注和他们的金融投资目标结合在一起,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这类基金总体的投资收益将高于一般的投资基金。 12排放减少信用是指若排污者治理污染而使其实际排污量低于允许排污量,该排污者可以向主管机构申请排放减少信用(即实际排污量与允许排污量之间的差额)。美国已立法确立了排污权(排放减少信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地位,并可以有价证券的方式在银行存储,并且可出售。 13巨灾债券于1997年推出。巨灾风险证券化成为将巨灾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投资品种的多样化,使资本市场的充足资金应用于保险业,并消除了政府直接承受环境污染等巨灾赔偿资金的负担。 14Sonia Labatt & R.R. White(2002), Environmental Finance: 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ncial Products.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2002,pp10. 15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3d Sess., U.N. Doc. FCCC/CP/1997/L.7/Add.1 (Dec. 10, 1997). 16"Carbon Market at a Glance, Volumes & Values in 2006 07"[M/OL].World Bank Institute. [2009-1-28] . http://wbcarbonfinance.org/docs/State Trends_FINAL.pall 17Labatt , Sonia., White , Rodney R. John(2007), "Carbon finance : the inancial implications of climate change", Wiley & Sons, 2007.pp12. 18 "About 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 (CFU)'. [M/OL].World Bank Institute.[2009-1-28].http://wbcarbonfinance, org/Router, cfm Page=About&ItemID=24668 19《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附件二列出了199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根据《公约》第4.2(g)款,这些国家必需提供 财力,协助发展中国家履行其义务,例如编制国家报告等。同时期望附件二国家加快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益于环境的技术。 20《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附件一列出的199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以及“经济转型”国家、中欧和东欧国家(不含阿尔巴尼亚和前南斯拉夫大部分地区)。 2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序言和第3条第1款等多处首次明确使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的概念,并通过规定相应的原则性措施实践着这一原则。22附件B国家指《京都议定书》附件B列出了同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控制其温室气体(GHG)排放的发达国家,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欧和东欧国家及俄罗斯联邦。 22UNFCCC,[2009-1-28].http://unIccc.int/parties~and_observers/parties/annex_i/items/2774.DhD 23UNFCCC于2006年的COPl2上通过的“气候变化适应基金”,用于支持缺乏资金、技术和人力瓷源的穷国应对气候变化。该基金最初将由全球环境基金管理,后者是由各国政府捐资于16年前建立的,用于资助环保项目。世界银行担任托管人,从《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富国和穷国中间还将选出16个成员作为理事会成员,管理该基金。资金将来源于清洁发展机制收入的2%。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购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额度,用于实现他们自身的排放目标。2008年12月COPl4决定启动“适应基金”,并通过了2009年工作计划,这标志着2009年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正式启动。设立“适应基金”是为了在《京都议定书》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项目和计划,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来源和使用上存在分歧,该基金一直迟迟没有启动。启动这一基金并同意给予“适应基金委员会”法人资格是COP14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 25联合国网站:[2009-3-11].http://www.un.org/chJnese/News/fullstorynews.asp newsID=11413. 26灵活机制的中文翻译以《京都议定书》的中文文本为准。 See: UNFCCC. Text of the KyotoProtocol. [2008-10-10].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kpchinese.pdf 27UNFCCC[2009-1-28].http://unfcec.int/kyott protocol/mechanisms/emissions trading/items/2731 .php 28Oberthtia S. and H. Ott (1999)."The Kyoto Protocol: International limate Policy for the 21st Century". Springer, Berlin. 29Sonia Labatt & R.R. White(2002), "Environmental Finance: A Guide to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Financial Products".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2002.pp vii of forword. 30Burtraw, D. (2000) ,"Innovation Under the Tradable SuLfur Dioxide Emission Permits Program in the US Electricity Sector."Resources for the Future, Washington, DC. 31"CDM Pipeline Spreadsheet", [M/OL]. UNEP Risoe Center. [2008-11-01] .http:// www.cdmpipeline.org/publications/CDMpipeline.xis (estimating CDM projects reduce464 MtCO2e annu ally: see Table 2, Totals for 1000 CERs). JI projects reduce approximately 51MtCO2e annually. See UNEP Pdsoe Center, JI Projects: Status of JI Projects, http://cdmpipeline.org/ji-projects, htm. 32“ITL实现与CITL对接”,pointcarbon,CDM及儿追踪,2008年10月29日 33“8项目遭CDM EB否决”,pointcarbon,CDM及JI追踪,2008年10月29日 34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 (CFU).[2008-08-22] . http://wbcarbonfinance.org/Router.cfm Page=About&ItemID=24668 35WRI ISSUE BRIEF.. "Correcting the World' s Greatest Market Failure:Climate Change and the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2008-12-O5].http://pdf.wri.org/correcting_the_worlds_greatest_market Afailure, pdf 36国际金融公司,[2008-12-05] http://www, ffc. org/fms. 37在清洁发展机制下,CER的项目开发商,投资者和购买者都需要减轻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风险。联合国环境署、全球可持续发展项目(GSDP)和瑞士再保险公司“温室气体风险解决方案”于2011年年底推出了一个碳金融工具——“碳交付保证保险”。它是一种保险产品,由保险或再保险机构担任未来核证排减量(CER)的交付担保人,当根据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当事方不履行核证减排量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此项金融工具将减小核证减排量下买家的风险。该保险的设置主要针对合同签订后由于各方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使合同丧失了订立时的基础进而各方得以免除合同义务的“合同落空”的情形,例如政治风险保险(包括支柱产业破产,卖方破产,政治和国家风险)和营业中断。合同不能履行保险则为东道国政府违背或拒绝履行合同而使投资者产生的损失提供补偿。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投资者因东道国政府的原因没有收到付款或争端解决机制未能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将支付赔偿金。 38作为碳交付保险的补充,此金融工具的创制主要为销售碳信用额度的现金流提供夹层融资。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于优先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融资方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依据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根据企业融资理论和发达国家企业融资实践,企业融资的顺序一般为:内部融资、外部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夹层融资作为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权融资之间的融资创新安排。有其独特的优势。能够满足特定企业或项目的特殊融资需要,也能满足特定投资主体的收益和风险要求。从资金费用角度看,夹层融资的融资费用低于股权融资,如可以采取债权的固定利率方式,对股权人体现出债权的优点;从权益角度看,夹层融资的权益低于优先债权,所以对于优先债权人来讲,可以体现出股权的优点。这样在传统股权债券的二元结构中增加了一层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作为股本与债务之间的缓冲,夹层融资使得资金效率得以提高。最常见的夹层融资形式包括含转股权的次级债可转债和可赎回优先股。 39Th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 [2009-3-01] . http://www.iea.org/textbase/work/2003/ghgem/uk. pdf 40吴向阳.英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快讯,2006年3月。 4143王卉彤.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碳金融论文篇(3)

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计2012年国际碳金融市场有望超过石油成为全球第一大宗商品市场。熟悉国际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运作机制,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和掌握主动权的现实选择职称论文。

一、碳金融源起及经济学分析

(一)碳金融定义及源起

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金融活动,碳金融市场包括碳现货、期货、期权等金融及衍生品市场。碳金融源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的科学家证明温室气体增加主要来自人类对化石燃料的使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1992年全球150个国家签订UNFCCC,承诺到2050年温室气体减排50%。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要求2012年底前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降低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同时规定通过补充性市场机制来降低减排成本的三种灵活机制:1.联合履约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即发达国家间通过双边项目级合作转让减排单位。2.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交易,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实现的“经核证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减排、限排。3.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IET),即发达国家将超额完成的减排量转让给未完成减排的发达国家。

灵活机制的共同点是境外减排,即不在本国减排而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碳减排成本路径。经济学原理是在世界任何一处产生的碳减排对大气产生的效果一样,各国减排成本不同,碳减排比较优势各异,为碳国际贸易、全球碳减排创造条件。六种减排温室气体以CO2量为最大,因此碳排放权市场简称碳市场(CarbonMarket)。

(二)碳排放权的经济学分析

传统经济学将温室气体作为自然要素、经济外生变量。温室气体排放成为经济的外部性问题。马歇尔、庇古及科斯等经济学家提出外部性问题解决办法。1920年庇古提出政府征收庇古税(修正税)拉平私人与社会成本来解决负外部性。温室气体减排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存在碳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单靠市场机制的资源最优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提出政策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配额与税收解决办法。科斯认为产权是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权力,产权制度能保障资产排他性和资产有效运行,产权明晰并允许自由交易,可达到帕累托最优。科斯定理提出了产权和政府干预来解决外部性的新参照体系。

碳金融市场实质是通过政府碳排放配额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进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碳排放权不仅是为解决环境资源问题而设计的产权,更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其对超过规定排放额的碳排放有明确的处罚制裁措施,碳排放额的卖方可以通过转让碳配额并控制相应数量碳排放,获得补偿收益;而买方则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碳排放额,拥有相应数量的环境资源量,进行正常碳排放生产经营,获取收益弥补环境资源耗费。碳排放权成为商品,通过政府和市场机制来优化配置环境资源。

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成本数倍于发展中国家是碳排放权交易兴起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其现实表现为发达国家通过CDM项目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以获取利润,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从事CDM项目获得碳减排量,并通过卖出减排指标获得补偿收益,减排指标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在二级市场上投机商又可用价差来获利。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体系

(一)碳排放交易市场分类

碳市场分为配额交易市场(RegulatedMarket)和自愿交易市场(VoluntaryMarket)两大类。配额交易市场是为满足减排目标而设立;自愿交易市场是自愿进行碳减排交易(为社会责任、品牌)。配额交易市场又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Allowance-basedMarkets)和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Markets)两类。

1.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

即“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管理者制定排放配额并负责分配,参与者买卖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AAUs—《京都议定书》分配数量单位,EUA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配额及自愿交易机制。

2.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

即“基准管制与交易制度(BaselineandTrade)”,卖方以低于基准排放水平项目经过认证后可获得碳减排单位,买方向该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是清洁发展机制及联合履行机制下产生的CER(核证减排量)、ERU(减排单位)及RMU(碳汇产生的减排单位),CER多由发展中国家CDM项目产生。

自愿交易市场分为碳汇标准和无碳标准两种。自愿市场碳汇基于配额的交易产品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发的碳金融工具CFI;基于项目的主要包括自愿减排量VER。自愿市场的无碳标准是在《无碳议定书》下通过碳抵消实现无碳目标。

(二)碳排放市场的主要交易类型及价格因素

1.碳排放市场现货交易种类

碳现货主要分为配额市场中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市场中核证碳减排量。

碳排放配额主要有EUA和AAU。EUA(EuropeanUnionAllowances)即欧盟碳排放配额,即欧盟许可的碳排放量。EUETS交易的核心是EUA。AAU(AssignedAmountUnits)是UNFCCC附件I缔约方国家间协商确定的排放配额。

碳核证减排量主要有CER和ERU。CER(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即核证减排量,是附件I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方式与非附件I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CER是碳配额市场中最重要的基于项目可交易碳汇。ERU(EmissionReductionUnits)是联合履行允许附件I国家投资项目从另一附件I国家获得减排量。

2.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交易类型

碳排放原生品为碳金融衍生品提供基本框架,以碳排放权为基础形成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最初在柜台交易,后发展出交易所内交易。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分为交易所市场和交易所外市场或柜台交易(OTC)。交易所市场交易的是规范标准化的碳期货或期权合约,OTC交易的是买卖双方针对碳产品的价格、时间、地点等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后的碳衍生品的合约,如掉期(SWAP)碳金融衍生品。

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形态各异,但具备碳信用、套保和价值发现功能。交易形式上,EUA由交易所结算,分为场内和场外两种交易方式;CER更多场外交易所采用;产品形态上,EUA多为碳期货、期权合约,CER多是远期合约。碳金融衍生品多样化的交易组合活跃着市场,满足着不同需要。

碳金融市场提供跨市、跨商品和跨期交易三种投机套利方式。因碳减排单位一致、认证标准及配额管理体制相同,而价格、时期、地点等不同,价格预期不同存在价差产生套利空间。EUA、CER和ERU间套利较普遍,如CER与EUA、CER与ERU间的掉期/互换(SWAP);CER和EUA的价差期权(SpreadOption)。

3.碳交易市场价格影响因素

首先,碳价格主要由碳供求关系决定。碳配额市场是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碳减排额的提供及配给管制企业的配额量构成市场供给量,工业实际减排量、惩罚力度大小则决定市场需求量,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着碳排放权价值。而由政府管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市场自身产生的约束更为严格,受管制配额市场的排放权价格会更高,交易规模大于自愿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价格准确反映供需状况是碳排放交易体系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前提条件。由于第一阶段欧盟派发配额超出实际排放量4%,使碳排放权价格走低,第二阶段欧盟配额比2005年减低6%,一定程度上拉升了碳排放权的价格。

其次,碳价格与能源市场价格关联性强。在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可以看出碳价格与石油、煤炭以及天然气的能源价格紧密关联。据统计,欧洲的电力价格与碳价格有很强的关联性。而碳价格与石油价格关联性更为密切。经研究发现,碳排放权价格逐渐与钢铁、电力、造纸等行业产品产量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此外,影响碳价格走势的基本因素还有延续京都议定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承诺,美国参与温室气体排放的程度。而预期冷暖的冬夏也会影响碳价格走势。

目前反映碳稀缺性的碳价格机制已初步形成。这不但准确反映了碳排放权的供求状况,而且已影响企业决策,不采取减排措施或降低产量就会增加企业的减排成本。由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内在地自动优化配置碳资源。当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市场主体就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碳减排单位或参与CDM和JI交易以套利。这增加了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进而促进碳减排的新技术项目的开发与应用。

(三)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及产业链

按照交易目的不同,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排放权体制下有减排任务的企业。电力等行业拥有EUETS超过一半的碳排放额,由于长期从事能源商品贸易,与现货市场买卖呼应,通过期货来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第二类是投机者。投机者通过买卖碳期货产品来赚取差价,通过对碳市场价格的准确判断来投机获利。在碳金融产品的价格涨跌中做空或做多并伺机对冲,通常不会平仓而产生实物交割、如国际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类是期货公司,碳交易一般采取会员制,期货公司作为中介代表公司或投资机构进场交易。此外,还有保障碳市场规范运行的监管主体,如UNFCCC、欧盟、自愿减排标准制定者等。

目前全球已形成一条完整的碳金融产业链,包括提供CDM碳减排企业、拥有碳配额的电力、石油及工业企业、碳排放交易所、活跃在场外的经纪商和中介,种类繁多的投资基金等。在交易所(ECX)中交易量最多、交易最活跃的当属投机商,其中包括世界知名国际投资银行,如高盛、摩根士丹坦利、JP摩根、花旗、汇丰等。这些投行是多年从事石油、天然气、黄金、金属、利率和股票期货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着专门的期货和能源商品交易公司或经纪公司。投机商扩大了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流动性,为风险转移创造条件,成为碳市场的重要主体。

三、全球主要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体系及交易所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欧盟为减排于2005年起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现覆盖欧盟27个国家,12000个排放实体,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一半以上。EUETS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排放交易体系。

EUETS通过限量和交易计划对各成员国设置限额,并将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明确减排上限强制减排。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配额免费。实际排放量低于配给的配额可进入市场卖掉;反之要购买排放权,并处罚40美元/吨二氧化碳;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未完成减排目标处罚100美元/吨二氧化碳,且不能抵消。配额减少,覆盖航空业;第三阶段2013年-2020年,减排范围将大为扩展。一是排放上限的扩展:由于减排成本差异,EUETS已涵盖行业2020年要比2005年减排21%,未涵盖行业要减排10%。二是行业的扩展:除发电、炼油、炼焦、钢铁、水泥、玻璃、石灰、制砖、陶瓷、纸浆和造纸十个行业外,扩展至石油化工、氨和铝等。三是分配层次的扩展:由国家层面分配扩展至整个欧盟。免费配额2013年由拍卖代替,并于2020年完全拍卖。

EUETS主要交易中心有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奥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等多家。EEX、EXAA以现货为主,ECX以期货为主。ECX期货交易量占EUETS所有经过交易所结算交割的碳交易总量的82%。欧盟碳交易75%通过OTC双边交易实现,50%以上OTC交易是交易所交割结算。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2003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成立。这是世界上首个北美地区唯一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并承担法律约束力的机构和平台,分布于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十个行业,CCX实行会员制,目前450个会员中有7家中国企业。CCX实行“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CCX承诺第一阶段2003年-2006年,通过自身减排或购买补偿项目减排量在基准线基础上减排1%;第二阶段2007年-2010年末,将排放水平下降至基准线水平94%以下。

2004年CCX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分支机构建立,2005年与印度商品交易所建立伙伴关系,2006年在加拿大建立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2008年5月加拿大推出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有AAU、CER、ERU和RMU及自愿减排碳信用。

(三)欧洲气候交易所(ECX)

2004年,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作为欧洲首个碳排放权市场成立于荷兰阿姆斯特丹。ECX的碳期货运行在英国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CE)的电子期货交易平台上。作为全球第二大石油期货市场,ICE拥有成熟的期货交易系统,这强有力地支持了ECX成为欧洲最大碳排放市场、最大的EUA期货交易市场。除期货和期权合约外,ECX还开通结算OTCforwards交易。

ECX为交易商提供了重要的EUA标准化期货品种(见表1),在ECX交易的主要三类交易商中,拥有排放权许可的各国大型电力公司和石油公司等,手握大量EUA,这些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高或低于允许排放量,因此在ECX适时买卖操作。通过期货、期权来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而更多投机商参与ECX投机套利。

(四)印度碳交易所(MCX和NCDEX)

印度的多种商品交易所(MCX)和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两家交易所已推出碳金融衍生品,MCX推出EUA期货和5种CER期货,而NCDEX则在2008年4月推出CER期货。MCX由纽交所、CCX、花旗等金融机构投资,印度境内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碳融资,宽松环境吸引了大量企业参与,有力支持印度本地CER的产出。印度签发的CER比我国签发的CER有2美元-3美元的溢价,一定程度上与其碳金融体系有关,也提升了印度在国际碳市场中的地位。

新加坡亚洲碳交易所(ACX)和巴西商品期货交易所(BM&F)属拍卖性质。2003年成立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针对电力行业,2007年澳大利亚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制定国家减排与碳交易体系计划暂定于2011年推行。

四、全球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交易分析

(一)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规模

全球碳市场飞速发展,从2005年的100亿美元,2006年的300亿美元,2007年的630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1263亿美元,市场容量增长12倍,碳交易量和成交额分别年均增长89%和127%(见图1)。2009年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下降0.6%、工业经济下滑3.2%,碳市场却增长13.8%,成交1437亿美元,成交量增长近100%。其中EUETS的交易额发展迅猛,达1185亿美元,占全球总交易额的83%。

(二)基于项目的碳市场供求结构分析

1.基于项目的碳市场供给结构分析

2010年5月,全球共有来自64个国家的2172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注册成立。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量3.6亿吨CO2当量,签发4.1亿吨CERs。CDM项目一级市场交易量下降,从2008年的65亿美元减至2009年的27亿美元。

从碳市场的供给方看,在2009年全球已签发的CERs中,中国占49%,印度其次占19%,再是韩国占13%,巴西第4占10%;从注册CDM的预计年减排量看,中国占60%,印度其次占12%,再是巴西占6%,韩国第4占4%;从CDM注册项目量看,中国占38%,印度其次占23%,巴西、墨西哥各占8%和6%,见图2。

从2002年-2009年CDM发展变化来看,CDM项目主要来自亚洲和南美洲,中国、印度、巴西和墨西哥的CDM项目数量占全球的75%以上。另外3000多个项目处于审定和申请注册阶段,这些项目在2010年以前的预计减排量大约在14亿吨CO2当量。2009年,中国在CDM和JI碳市场中占据了72%的市场份额(见图3)。

碳远期合约定价方式主要有固定和浮动两种方式。浮动定价是最低保底价基础上附加与配额价格挂钩的浮动价格。在我国提供的项目中,绝大部分签订CER远期合同,价格锁定,极少进行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不做看涨或看跌期权以规避风险,在国际市场CER价格不断上涨过程中,亏损或损失价格上涨的利润。

2.基于项目的碳市场需求结构分析

2009年原始CDM和JI市场需求国主要来自欧洲和日本等国。其中,英国占比37%,荷兰和其他欧洲国家占比22%,德国、瑞典和其他波罗的海国家占比20%,日本占比13%,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占比7%。各国的需求量所占市场份额在不同时期各异。从2002年至2009年,在碳排放市场的买方中,以英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德国、瑞典和其他波罗的海国家为主(见图4)。

(三)基于配额的碳金融衍生品市场结构分析

1.碳现货与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交易结构分析

碳现货有配额型和项目型交易。现货主要有EUA、CER和EUA/CER差价现货等。项目型主要包括一级、二级CDM和JI项目交易。通常碳现货交易量占比很小,期货交易占主流。2007年-2008年日均成交量,EUA期货是其现货的8.6倍,CER期货是其现货的14.6倍。受金融危机影响碳市场流动性紧张,企业通过变现EUA补充现金流。从交易数据上看现货明显增多,现货从2008年上半年的1%升至四季度的19%(12月为36%)。2009年现货交易额大幅增长450%。

2007年ECX刚推出CER期货一个月就成交1600万吨CO2。2007年、2008年EUA和CER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分别大幅增长了124%和169%。尽管受危机影响现货大幅增长,但2009年EUETS总额1185亿美元的碳交易当中,碳期货仍占到73%。期货交易在2009年全球碳交易中占比85%。2005年ECX推出EUA期权,受金融危机影响及避险需要,碳期权市场快速发展。2009年EUETS碳期权市场成交额超过107亿美金。EUA期权价格高于CER,且EUA流动性更好。2009年EUA期权成交89亿美金,占比83%,CER期权成交18亿美金。碳期权市场原由银行主导,后随基金、能源交易公司及工业企业加入,功能性、流动性和复杂性逐步增强,碳期权市场更趋完善。

在看涨和看跌期权交易结构中,由于CER价格不断攀高,卖方常发现卖出CER时受损。为管理价格风险,交易商越来越多购买CER看涨期权,使得从2008年以来看涨期权购买比例不断提高。2009年CER看涨期权占期权总量的56%。与此同时,EUA看涨期权的购买比例却有一定程度下滑,但从历史数据来看,EUA看涨期权的购买比例仍始终超过看跌期权。EUA看涨期权的在期权总额中的市场份额,从2006年的89%跌至2009年的59%。2010年一季度,看涨期权的市场份额跌至54%。在EUETS第二阶段的政策确定之前,由于参与方都在管理价格走低风险,看跌期权的市场份额还会持续上扬。

2.碳现货与期货、期权金融衍生品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碳期货具有碳价格发现功能,碳期权又以期货为基础资产,碳期权价格受期货价格及其供求关系影响。EUA价格高于CER,而CER的价格约为EUA的85%。EUA市场价格波动剧烈。2006年5月前,EUA价格上涨很快,一度涨到30欧元。第一阶段大量配额剩余且无法继续使用导致2007年年初价格骤降至0.1欧元。进入2008年-2012年第二阶段后EUETS的EUA碳期货价格一路走高,2008年7月反弹至28.7欧元,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初跌至8欧元,涨跌幅超过75%。

2008年,CER交易额达245亿美元,在经历了高增长后,二级市场的CER交易量在2009年下降至一百万吨。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金融机构去杠杆化,将资产配置转向风险小的投资项目。CER的原始和二级市场的价差缩小,CER价格不再与金融机构的资产表风险相对应。二级市场CER的价格大跌引起整个市场价值下降超过30%至175亿美元。CER平均价格下降32%,至166亿美元。

在碳期权交易结构上,CER卖方在大宗碳交易中购买看涨期权来对冲价格上涨风险,而看涨期权卖方则在碳期货价格疲弱时获益;预计碳期货价格走弱时,项目开发者为锁定碳减排协议价格,中介为锁定利润和碳资产价格,一些欧盟机构购买看跌期权;通过看涨、看跌期权投资组合达到规避风险和锁定利润的目的。

五、我国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之构建

(一)我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随着全球碳金融市场蓬勃发展,部分欧洲国家开始征收进口碳税,虽然我国在CDM项目市场份额最大,拥有庞大的碳排放市场,但70%的核心减排技术还要进口,没有发言权和定价权。在国际碳金融买家通过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场获取高额收益的同时,国内企业只能提供大量低价碳初级产品,处于碳金融产业链低端。我国目前的环境能源交易所市场割据、参与度不足、碳金融衍生品匮乏,如何发展碳金融产品,延伸碳金融产业链,构建发展碳金融市场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二)国家政策规划与法律框架

作为制造业大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政府决定到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当中。到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到一次能源消费的15%。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这是根据国情的自主行动,是我国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承诺和巨大努力。我国在碳交易方面已具备初步的法律保障框架体系,政府相继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法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CDM项目为我国发展碳交易奠定良好基础;北京、天津、上海等环境能源交易所初具规模;碳交易市场在培育当中;节能减排及考核体系已有章可循,碳金融产业链地位提升,我国碳金融体系构建已箭在弦上。

(三)我国碳金融创新体系之构建

我国构建碳金融市场体系可借鉴EUETS等成功经验,由高能耗行业企业(电力、钢铁、水泥等)、碳排放权企业(风电、可再生能源等)、银行、投资银行、能源审计等机构参与,在政府监管下构建包括碳金融交易所、场外市场。从发展碳现货到逐步建立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体系。

我国目前开展CDM的重点领域在提高能效、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上。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碳金融市场来优化配置碳环境资源,利用市场内在利益机制驱动节能减排,大幅度降低减排成本,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

总之,构建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碳金融及衍生品,对于我国调整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控制两高一剩行业,促进节能减排;发展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甚至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参考文献:

1.SoniaLabatt《CarbonFinance》王震王宇译《石油工业出版社》2009年

2.刘春航建设节能减排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中国金融》2008年4月

3.AlexandreKossoyPhilippeAmbrosiStateandTrendsoftheCarbonmarket(2010)WorldBank

4.周宏春世界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启示《中国软科学》2009年12月

5.郑爽碳市场经济分析《中国能源》2007年12月

6.冯巍全球碳交易市场架构与展望《发展研究》2009年第5期

碳金融论文篇(4)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与创新策略

1.提升金融机构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信贷支持

当前,金融机构实施信贷投入仍旧是我国一些经济欠发达区域低碳经济建设过程中配置资金的有效渠道,为此,应进一步提升信贷支持。可通过提升政策性支持,符合低碳经济建设中有关新能源开发、节能降耗等基础项目建设拓展的经费需要。另外,应进一步全面贯彻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政策,提升商业金融单位针对发展信贷业务的环境风险核查评价以及动态鉴定,进而创建健全良好的绿色信贷工作系统。另外,应扩充业务规模,创建绿色通道,将排污许可凭证作为抵押物,有效缩减低碳项目面临的信贷风险。

2.推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全面创新

创新为金融市场不断向前的核心动力,因此金融机构应依据我国低碳经济建设发展特征,全面更新服务、创新产品。可直接以基金方式投资低碳项目,进而为其供给更广泛、更可靠且持久的资金支持。另外,应创建良好的信用交易管理平台,推动低碳产品的快速交易。再者可推行低碳信用卡,吸引消费并扩充可再生性能源的再投资。为扩充市场需要,金融机构要加快推出低碳理财产品,例如同碳排放交易量融合的理财产品,同水资源、环境变化相关的环保产品等。金融中介单位也应积极创新服务管理模式,例如主动提供信用登记、为低碳项目做好资金结算、发挥托管管理功能,优质的进行清算服务,进而推动低碳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3.创建完善的支持低碳经济建设金融机构系统

完善的金融机构系统其效用价值十分明显,为此应进一步优化内部体系,提升其在低碳经济建设中的工作效率。可积极引入控股机构、股份制经营单位或是外资金融企业,提升其分支系统的总量,进而推动低碳经济建设中金融支持机构的多元化、丰富化发展。另外,应准许外资金融单位进行绿色信贷服务,发展绿色证券以及保险业务,进而借助其在低碳项目发展中的优势,推动合理有序的竞争,全面提升金融支持力度,促进低碳经济创新发展。对于我国低碳经济建设的倾斜政策制度应合理应用,快速组建同低碳经济建设相关的资产管理部门、信用评价单位、信息服务机构与独立的三方认证单位,激发他们在扩充低碳经济建设融资途径中的核心功能价值。

4.开创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多层次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为低碳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可在较大范畴中确保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为经济建设发展筹措所需的充足资金,推动各区域经济建设实现稳定、优质的发展。为此,应积极发展培育良好的货币市场,例如票据贴现以及回购市场等,进而获取更多的资金量,扩充低碳经济单位的融资途径。另外,应做好资本市场发展建设,引导低碳经济单位利用股票、债券的发行使融资规模全面扩充。对于有能力的单位应基于资本纽带鼓励其跨区域、跨行业进行重组兼并,进而构建形成更大规模的新能源、降耗节能低碳集团,提升核心竞争力与市场影响力。

5.扩充商业融资渠道

为扩充商业融资渠道,应利用政府单位多边组织以及基金为清洁能源项目提供有力支持,并吸引外界风险资本,提升投入力度,优化低碳经济项目质量。再者,应有效应用融资手段,扩充民间投资,进而推动低碳经济单位积极完成技术创新,实现全面发展。

碳金融论文篇(5)

一、国内外碳金融市场简介

2005年欧盟正式启动排放权交易体系,成员国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准确定各自碳排放量和企业配额,EUETS实现了市场中资本与排放权的自由流通,成为全球首个和迄今最成熟的碳金融市场。

中国的碳市场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而发展,在CDM市场交易量中所占比重一直维持在70%左右[1]。随着2012年我国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七省市推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碳金融市场建设逐渐起步。

目前对碳金融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案例和实践,即针对碳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交易活动以及市场价格等问题,而对相关理论基础及创新研究关注较少。

二、碳金融市场相关理论创新

(一)碳排放权交易与分配制度理论

碳金融市场的理论基石是市场交易理论,即市场是调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优方式。环境经济学中有三种减排途径:政府管制、碳税和市场交易,其中政府直接管制和征收碳税都存在政府干预,从而增加交易成本、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市场交易制度越来越受到青睐。

“外部性”研究奠定了碳排放权可交易的理论支撑[2],为了使外部成本内生,国家应征收“环境税”――环境资源是一种政府所有的商品,政府可将环境污染物分割成标准单位即排污权,而污染者则必须购买这种“商品”,市场机制下供求均衡点即可以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

目前排放权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免费分配和公开拍卖。免费分配是根据企业历史排放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其可获得的排放权量(“祖父制”)。其优势在于企业可以通过排放权交易来弥补减排成本,不涉及政府与排放企业之间的费用转移,但如果排放权初始分配额过多或不足,就会失去原本的约束效果。公开拍卖方式不会出现分配不当的问题,且拍卖所得收入可用于环境治理和税收调整,但在拍卖过程中,如果仅有部分地区拍卖,则可能出现竞争扭曲和碳泄漏等问题。

目前理论研究更倾向于拍卖方式,而实践中仍以祖父制为主。在碳市场形成初期,配额免费分配增加了利益相关者参与排放交易的信心与动力,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

(二)独立第三方()理论

碳市场商是指通过代行交易主体在买卖碳排放权或审核碳排放额度时的权利并从中获得一定报酬的独立组织或法人。根据理论,基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行为最优结果是委托人和人均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来增加自身收益,即“帕累托最优”。为了达到这一结果,过程中会发生监督成本、守约成本和剩余损失等。

目前,EUETS的交易活动较活跃,特别是小排放量企业常通过中介来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而大型排放权交易主体由于交易频繁且大型企业间联系密切,往往采取内部交易,因此行为很少[3]。在我国,商的主要任务是核准CDM项目减排量。目前该类组织的收益主要自于企业的合同分成,因此很难避免企业寻租下商的职能偏离。

(三)金融自由化和市场一体化理论

金融自由化最早由麦金农[4-5]提出,主张放松金融市场管制,包括利率自由化、业务自由化、准入自由化、资本流动自由化等。金融市场一体化是指国内外金融市场之间逐步趋向于互联统一的整体趋势。基于金融机构形成的市场关联以及各国金融市场之间交易量的攀升,金融市场价格决定机制开始相互影响,同类金融工具在不同金融市场上的价格趋于一致[6]。

目前碳市场的金融衍生品创新层出不穷,为碳市场提供了更多的风险管理和套利手段[7]。但从2011年开始,金融危机导致碳市场价格暴跌、交易量萎靡,也暴露出碳市场自由化和一体化过程中的问题:自由化和一体化加重了金融脆弱性,在危机爆发时可能加速关联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衰退,这与我们对传统金融市场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分析是类似的。本文认为碳金融市场自由化和一体化理论可在以下几点加以完善:

首先,金融市场的发展须掌握好节奏,分阶段制定发展规划;其次,碳金融市场建立是从区域范围开始的,但减排必须在全球框架下实现,因此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对接是各区域市场发展的落脚点,否则联合履约合作将成为一纸空文。但由于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属性,一旦碳金融市场放开,又必然会通过资本流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各国金融市场,因此在制度设计之初,必须做好市场自由化的定性分析、阶段性部署准备和国际化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工作。

三、小结

本文从市场交易和分配理论、理论以及金融市场自由化与一体化理论等方面,对国内外碳金融市场发展过程、特点及相应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与目前研究较多的案例分析相结合,为我国和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些启发。

参考文献:

[1]乔志伟.清洁发展机制及其面临的形势[J].工程研究,2011(01)

[2]林永生.碳金融市场:理论基础、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2012(03)

[3]张利飞.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1(04)

[4]Ronald I. Mckinnon. 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1973

碳金融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1-0070-10一、引言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的主要挑战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加剧和大众对生态环境关注度的提高,发展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共识。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这一概念最早见于2003年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我们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二氧化碳排放为特征的绿色发展模式。此后,低碳经济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经济决定金融,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需要发展相应的金融业务,如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融资、理财等,这就是碳金融业务。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催生了低碳金融的发展,而且需要低碳金融的加快发展反过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已成为时展潮流的现实背景下,传统的金融制度与发展理念需要改变,金融体系也需要调整,以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快速发展,学术界对碳金融发展理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将全面回顾碳金融理论研究进展,系统归纳和评介碳金融理论研究的方法和内容,并展望碳金融理论研究的趋势,以期为碳金融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二、碳金融的概念及属性

“碳金融”是指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并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活动,这是现代金融根据环境金融与绿色金融延伸出来的最新提法与发展方向。20世纪90年代,为了降低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的负面影响,国外经济学者试图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思考。而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中心,如何利用“金融”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也就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由此“环境金融”便应运而生。最先提出“环境金融”概念的是Salazar(1998),之后Cowan(1999)、Jeucken(2001)、Labatt等(2002)分别从不同侧重点对环境金融进行了阐述:Cowan(1999)侧重对环境经济和金融双方互利的角度进行界定,认为环境金融是环境经济和金融学的交叉,其既为发展环境经济提供了各种资金融通的途径,同时又能从环境经济发展中获益;Jeucken(2001)侧重对环境与金融关系的演变过程进行解释,在对银行业与可持续发展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银行业对待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分为抗拒阶段、规避阶段、积极阶段、可持续发展阶段四个阶段;Labatt等(2002)在《碳金融》一书中侧重从环境金融产品的角度对环境金融进行表述,认为环境金融是以市场为基础,以提高环境质量、降低环境风险为目标而设计的金融产品。2003年,英国政府在其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加上《京都议定书》中市场机制的设计使原本是免费环境资源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商品化,从环境金融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延伸出的“碳金融”概念便应运而生,并得到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

王定祥,琚丽娟:碳金融理论研究评述与展望碳金融是指建立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机制(Meijer et al,2006),这是一个比较广泛、抽象的概念。世界银行对碳金融概念的界定则显得相对狭隘,认为碳金融是提供给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者的资源。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碳金融已经超出了减排量购买的范畴。Labatt等(2007)在前人的基础上对碳金融的内涵进行了梳理和拓展,认为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探讨与碳限制社会有关的财务风险和机会,提供和应用市场机制转移环境风险和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总的来讲,碳金融是指在碳排放受限制约束的情况下,在一个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必须付出代价的世界中所产生的金融问题以及解决气候变化的金融方法和工具。可见,“碳金融”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可以把通过金融工具转移环境风险并实现环境目标的碳约束行为视为狭义的碳金融,而将所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解决方式定义为广义的碳金融。

随着国内低碳经济的兴起以及受国外碳金融理念的影响,碳金融研究成为近几年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内一些学者在相关著作中引入了“环境金融”的概念。部分学者,如孙洪庆(2002)、熊学萍等(2004)还用“绿色金融”“生态金融”来表示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其内涵与“碳金融”一词有异曲同工之处。王宇等(2008)从碳金融对环境意义的战略高度出发对“碳金融”进行了概括,认为碳金融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其具有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功能、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气候风险转移功能和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功能四个方面的功能。吴玉宇(2009)和曾刚等(2009)对“碳金融”概念的观点基本相似,认为凡是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活动都可以称之为碳金融。张明珅(2010)对碳金融概念的界定比较全面,认为碳金融是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相关金融制度设计、金融交易和中介行为,通过金融活动和金融工具使有限资源投入低碳经济,促进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绿色经济发展。目前“碳金融”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界定,而本文比较认同的是郑扬扬(2012)的观点,其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碳金融”定义为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它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在对碳金融概念进行界定的同时,国内学者还对碳金融的特殊属性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其与传统金融的本质区别。碳金融以碳排放量的交易为核心,它不仅具备在交易中形成的商品属性,而且金融在商品市场中的流通使其逐渐由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过渡。从对碳金融的内涵界定可知,碳金融实质上是“碳交易+金融属性”,碳排放权具有准金融属性,而且可以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通过对碳金融收益的追逐可以带来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易霞仔等(2012)认为碳金融是社会属性、准金融属性和商品属性的集合体,其社会属性体在于其与金融衍生产品类似,是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下产生的旨在通过碳交易来转移风险的一种金融性碳契约;其准金融属性不仅在于以碳排放权为载体的碳金融具有货币性,而且碳交易以及低碳生产方式也凸显出了其“准金融的属性”;其商品属性则在于其成本收益的负相关性、依靠市场的价格信号形成对资金的融通功能以及对环境风险的转移和分化。娄欢欢(2011)从法律的角度对碳排放权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指出碳排放权在法律意义上成立的实质在于,无论个人还是企事业法人单位,为了自身生存发展需要而对温室气体进行排放的行为,是通过法律拟制而获得的对环境容量使用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这种权利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并在国家公权力的许可下获得;之后,碳排放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被授予的排放权能,超出规定权限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乔海曙等(2011)研究认为,碳排放权实质是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不仅具有金融资产属性,而且具有金融资源和金融功能属性:金融资产属性体现在碳排放权的“准货币化”特征、碳排放权作为金融资产的特殊性和广泛性等方面,金融资源属性体现在其具有稀缺性和战略性两方面,而金融功能属性主要体现在其特殊的减排成本内部化和最小化、产业链低碳转型、气候风险转移和分散功能三方面。

从以上对碳金融概念及属性的研究可以发现,学界对“碳金融”概念提出的逻辑起点以及对这一事物认识的成熟度和完善性上存在差异,尽管他们在概念表述、研究角度上各不相同,但普遍认为,碳金融是金融领域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金融创新活动,为缓减气候变暖、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可见其本质是一致的。低碳金融属性的研究是对碳金融内涵的进一步延伸,同时,将低碳金融与传统金融划清了界限。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对“碳金融”概念及属性的认识正在逐步趋向科学化和系统化,这将为未来碳金融理论的深入研究奠定坚实的认识基础和理论前提。

三、碳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

1.“绿色金融”理论

20世纪以来,环境气候的变化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尤其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金融对资金和社会资源起到了“绿色配置”的作用,这将大大促进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绿色金融”不仅要求将环境保护观念引入金融机构内部,而且更加强调金融业为解决环境污染、为环境产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支持,它成为环境保护与金融之间的绿色桥梁。Jeucken(2001)在《金融可持续发展与银行业》中分析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强调了银行在环境问题上的重要性。Gradel 等(2004)把金融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他们在《产业生态学》中系统研究了金融与环境保护的内在联系,从产业与环境的视角把金融作为一种服务业纳入服务业与环境保护的理论框架中,以至于最终成为学者们研究碳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2.气候风险管理理论

气候环境的变化不仅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Labatt 等(2002)认为,气候变化同样也会给企业、金融服务业、投资者带来风险,他们将其称为气候风险。从企业层面来讲,气候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因不遵守气候法规而遭遇法律诉讼的法律风险,而且如果忽视与碳排放有关政策、产品和生产程序等将面临声誉风险。碳排放限制政策随着气候的变化而不同,而不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也不同,将会影响到其资产和资本的支出,进一步使其面临市场竞争风险,如何应对气候风险和增强对气候风险的管理成为摆在众多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同时,他们的研究表明,尽管不同企业受到气候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是要想转移气候风险必须通过碳金融市场这个载体来管理和解决。随着气候风险已经成为影响金融业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气候风险管理理论便成为碳金融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

3.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最早源于马歇尔所著《经济学原理》中的“外部经济”概念,其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的减排和全球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容易给对社会造成一定负外部性的传统企业带来“搭便车”的机会,使私人成本不能完全内生化。针对这种外部性,特别是负外部性,科斯基于市场机制下的外部性理论为合理的碳减排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经济活动主体拥有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力(即人均排放权),在该碳排放产权清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碳基金等业务手段,可以在达到碳减排目的的同时使外部成本内部化。Barrett(1998)指出,各地碳减排成本的不同意味着《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机制能督促全球碳减排分配产生效益。但是,不同企业由于自身创新能力不同,应对环境问题将对其成本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能够通过创新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在全球范围内交易并从中赢利的企业来说,外部成本内在化是其减排的兴趣所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不仅要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样企业才能保持长期竞争力。Schaltegger 等(2000)对企业环境管理投资与其金融利益相关者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金融利益相关者获得发展优势,于是碳减排交易便在该理论的基础上得以产生和运用。

以上理论研究不仅廓清了碳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为全球碳金融的实践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是与目前碳金融应用层面的研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未来碳金融理论的发展应与实践应用同步前进,并指导碳金融实践。同时,碳金融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综合了环境经济学、金融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的交叉学科。因此,在未来的理论研究过程中不能孤立进行,要在借鉴其它学科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使碳金融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四、碳金融市场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

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碳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创新和发展碳金融市场不仅是碳金融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更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同时还关系到金融体系的重构和金融产业的优化升级。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建立碳金融市场体系,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现碳减排目标。国外碳金融市场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学界对碳金融市场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骆华等(2010)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研究,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以来,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由2005年的109.90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1 360亿美元,年均增长184.6%。世界银行预测,2010—2012年全球碳交易规模每年可达到600亿美元。

碳交易额的迅猛增长使碳金融市场结构的划分变得不可或缺。张小艳(2012)按照碳信用来源不同,将其分为配额型交易市场和项目型交易市场。配额型市场包括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AUU)市场、区域性碳减排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市场、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市场三个层次;项目型交易市场包括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单位(CERS)交易和联合履行机制下的减排单位(EUR)交易。Hamilton等(2008)根据交易主体减排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将碳信用市场分为规范市场和自愿市场两种类型,其中规范市场要受到国际、国内或区域性的强制性法规的限制《京都议定书》下的AAUs、ERUs及CRUs都可在规范市场进行交易。 ;而自愿市场不受强制法规的束缚,因此可供交易的碳信用也相对比较广泛,除了在规范市场交易的碳信用形式外,未经核准的减排量(NERs)、经核实的减排量(VERs)以及预期减排量(PERs)都可在自愿市场进行交易。从碳交易所的全球分布结构看,李瑞红(2010)认为国际上大部分碳交易所为发达国家所控制,而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较小国外已形成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亚洲碳交易所(ACX)、欧洲能源交易所(ECX)等近20多个交易所;而我国自2009年山西吕梁、湖北武汉、浙江杭州、云南昆明等一系列交易所相继成立以后,碳交易体系才粗具雏形。 。乔海曙等(2011)研究认为,碳交易市场与一般金融产品市场类似,存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分:一级市场涉及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即产品产生核准阶段;二级市场是指初始分配后的自由交易市场,主要涉及以初始分配为基础的产品的交易流通阶段。

金融市场的组成要素是市场发展的基础,全球碳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展以及结构变迁为进一步探索碳金融市场相关要素提供了条件。市场参与主体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其发展规模和类型的多元化是衡量碳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参与主体的变迁是市场结构变化的表现。在碳金融发展初期,我国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在政府鼓励下的一些金融机构,结构较为单一,市场发展缺乏动力。之后,随着人们对碳金融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国内外商业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基金等都参与到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中来。参与主体规模的日渐扩大和种类的日趋丰富,在提高碳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投融资提供了一种科学化的平台。 。刘英等(2010)按照交易目的的不同将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分为通过期货买卖来规避风险套期保值且有减排任务的企业、通过碳金融产品价格的涨跌进行贱买贵卖的纯粹的投机者、作为中介代表的期货公司和保障碳市场规范运作的监管主体等。林永生等(2012)根据参与主体功能的不同,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分为供给方、需求方和中间商三类:供给方包括转型和发展中国家以及拥有多余碳排放配额的发达国家;需求方包括资源减排市场的买方以及在《京都议定书》下承担减排任务的政府;中介商主要是指从发展中国家买入经核准的减排单位,然后将其在交易所卖出实现套利的中介机构。

碳金融产品作为市场交易的物质载体,在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拓展中走向多元化和复杂化,由初期的以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市场中的核证碳减排量为主的原生产品交易,向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为主的衍生产品的方向发展原生产品主要是以EUA(即欧洲碳排放配额)、AAU(即UNFCCC附件Ⅰ缔约方国家间协商确定的排放额)为主的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CER(即核证减排量)、ERU(即联合履行机制允许的附件Ⅰ国家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从另一附件Ⅰ国家获得的减排量)为主的项目市场中的碳核证减排量。2005年欧洲能源交易所(EEX)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建立,标志着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金融衍生产品的正式问世。随后Uhrig(2006)和Wagner(2006)提出了一种标准化的期权产品设计方案,旨在通过向市场引入一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权工具来达到规避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王留之等(2009)针对国内碳交易市场中企业开发CDM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提出进行金融创新的计划,推出了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融资租赁、保险业务、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碳交易保险、以CERs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等八种创新产品。目前,在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中,比较成熟的包括绿色贷款、互换合约、环保期货、环保基金、碳交易保险、巨灾债券以及基于减排信用设计的金融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等。目前,远期、期权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的交易数量和金额已经远远超过基础产品成为最主要的交易工具。 。碳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在最大限度满足不同企业和金融机构需求的同时,也大大地活跃了碳金融市场,激发了碳交易市场的生机和活力。然而,碳金融产品种类的创新对产品的市场定价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厘清影响碳金融产品价格的因素,并构建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价格体系,成为西方学者关注的重要内容。Wilfried(2007)等将碳市场中的碳配额看做是一项稀缺的输入变量,认为EU-ETS碳配额价格将在很大程度上受能源和气候变化的影响。Mansanet(2007)则持不同的观点,其通过对碳配额日价格的变动观察发现,能源资源是决定碳配额价格的主要因素,而气候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对其产生影响。Alberola(2008)等人指出,EUA现货价格不仅受错误预测能源价格的影响,而且与未预计到的温度变化也有关。刘英(2010)认为,碳价格在与能源市场价格存在较强关联性的同时,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Daskalakis(2009)和Paul(2010)分别通过蒙特卡洛法和扩展的带有跳跃性的几何布朗运动模型对欧洲碳期权定价和欧盟碳排放权的现货价格进行了研究,前者肯定了模型的有效性,后者得出了碳信用现货价格具有跳跃性和非平稳性特征的结论。Camona(2009)等学者利用竞争性随机模型对碳配额价格的形成及驱动机制进行了研究,结论显示,模型的解服从最优随机控制理论。为了检验碳配额价格与相关动态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Benz 等(2009)、Chevallier(2009)采用马尔科夫机制转换和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以及非对称的GARCH模型对不同阶段碳排放配额的短期现货价格与收益的波动行为、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总体上看,目前在碳金融产品定价的研究上还处于初级阶段。

全球碳金融市场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地发展。但由于目前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尚未完全统一,各类碳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加之市场管理规则的千差万别,伴随而来的是碳金融市场交易的高风险和低效率并存。因此,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管理不仅对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来说至关重要,而且也是未来全球碳金融市场能够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关键。林立(2012)选取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最具代表性的期货市场,以2006—2010年的ECX期货合约为样本数据,研究了其在不同市场收益率和不同投资时间影响下的风险状况,认为碳金融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而且通过对2006—2007年和2008—2010年两个时间段的比较,发现碳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比较平稳,而非系统性风险在逐渐减小,说明国际碳金融市场正在逐步趋于规范化。一些国外学者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认为CDM项目存在基准线风险、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以及名誉风险7大类风险,而风险管理的原则是将风险指定给最有能力承受它的一方。还有些学者,如Blyth(2009)和Li 等(2011)通过实证的方法将影响碳金融的相关因素引入模型来研究风险管理,前者引入政策因素和技术成本研究碳信用价格的风险管理;后者通过层次分析方对影响碳金融的相关因素(如工业发展背景、市场结构、商业发展状况以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证,认为建立一个完整的碳金融评估体系是中国市场解决碳金融风险的一个迫切任务。尽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碳金融的发展主要以市场为基础,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多数情况下存在资源配置失灵现象。张晓春等(2011)把碳金融市场无法有效运行的原因分为价格非理性波动、市场垄断和非法经营,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是克服“市场失灵”引发多方风险的有效手段。卢现祥等(2011)针对我国企业减排动力不足带来的问题,从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入手分析了政府职能与企业减排之间的关系,建议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来激发企业的内在动力。

毋庸置疑,碳金融市场的风险监控至关重要,但其效率的管理也不容忽视。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不完全竞争性以及大量不合理和非有效因素的存在成为其高效运行的障碍。除此之外,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出区域性竞争发展的特征,空间上的分割以及地区性排放额分配政策的差异,增加了碳金融市场的监管成本,降低了碳金融产品交易的效率。可见,优化碳减排量在空间的合理配置,促进碳减排政策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是促进碳交易市场更加有效的重要措施。Moslener(2004)和Stranlund(2007)都强调了监管在碳金融市场效率提高中的重要性,前者通过一个交互模拟模型对EU-ETS成员国碳排放额分配方案进行各种设计,认为减少管制成本以及资源在转移过程中的浪费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Daskalakis(2008)和Markellos(2008)运用现货和期货市场的部分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论表明政府对短线投资和碳配额融资的限制将带来碳交易市场的弱有效性。Vrnokur(2009)也对EU-ETS施加配额融资和申请的限制提出反驳意见,认为提高碳交易体系的效率必须解除限制并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碳金融论文篇(7)

一、绪论

气候变化及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发展低碳经济,构建低碳社会成为各界共识。在此背景下,“碳金融”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它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相关衍生品的交易与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资与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交易或中介活动。金融危机后,面对国际经济新形势,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为此,如何因地制宜地开展碳金融业务创新成为国内学界热议的焦点。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支柱部门,其在碳金融领域的有效创新对于我国低碳转型的成功实现起着关键作用。但现阶段,国内已有相关研究多围绕企业生产环节的节能减排展开,对于个人日常消费环节关注甚少。低碳社会的成功构建离不开个人的积极参与,消费行为对企业生产具有导向作用。商业银行若能有效利用自我优势,通过开发个人碳金融业务为个人践行低碳消费构建激励机制,将极大地提升金融创新对我国低碳转轨所能起到的“助推”效用。为此,本文选取大学生群体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西安市六所高校进行问卷调查,搜集信息,分析数据,针对该群体低碳消费践行度较低这一现状,论述了商业银行开发大学生个人碳金融业务的必要性。并借鉴已有业务实践,提出了业务创新的具体模式,试图以市场化手段为大学生践行低碳消费构建经济激励机制,使金融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 “生产减排”:当前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理论探究重点

文献搜索显示,2009年之前,国内有关碳金融的研究多集中于探讨碳交易市场而忽视了商业银行在其中的参与,直到2010年,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中的作用才得到学者们的重视,文献数量突飞猛进,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归纳总结可以发现,如何支持“生产减排”是现阶段理论探讨的绝对焦点,“消费减排”并未受到应有重视。

具体来看,现有研究主要从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重要性、实践现状、潜在问题及可能路径几方面展开论述。其中,对于前两方面,虽然学者普遍认识到商业银行因其资金配置功能而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中扮演“关键种”角色,但具体分析中却仅强调该特性在制约企业高能耗生产,推动企业技术革新方面所能发挥的关键效用,而忽视了其在鼓励个人低碳消费,倡导个人低碳生活方面所能起到的助推效用。这无形中引致了当前以服务企业生产减排为主导目标的业务开发模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拓展空间。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的实践现状,尽管已有学者提出了“业务单一,规模有限,创新不足”等问题,并认识到除人才储备、政策环境等客观外部条件不完善外,对碳金融的有限认知也是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但在对可能路径的探讨中,通过追求“高、尖、深”来扭转我国商业银行在该领域的落后现状依旧充当政策建议的主基调,涉及消费减排的个人碳金融这一业务发展中的真正短板并未受到应有重视。

碳金融所代表的不仅是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及金融交易形式,更深层次的是一种新的金融发展理念,即将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金融发展的最终目标。商业银行应提升理念认知,完善业务开发,通过开展个人碳金融业务以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共赢。

三、国内外个人碳金融业务开展的理论与实践

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以三种“灵活机制”为基础的“碳信用”交易市场的建立催生了碳金融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生产的低碳转型。鉴于此,个人碳金融业务的发展也需以“个人碳信用市场”为依托,进而为个人践行低碳消费构建激励机制。借鉴传统的“碳信用”概念,“个人碳信用”可被定义为居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支持节能减排、践行绿色消费等低碳行为而保有的经批准的碳排放权或获得的经核准的碳减排额,二者分别对应于政府配额制和自愿减排制。

1.国外有关个人碳金融业务的理论探讨及实践现状。在理论探讨方面,政府配额制一直以来都是国外学界热议的焦点。配额制即政府确定本国居民的碳排放总额,并以人均为基准分配给本国居民,居民可依据个人情况对碳排放权进行买卖,个人碳交易(PCT,personal carbon trading)体系由此形成。Tina Fawcett和Yael Parag(2010)认为,广泛的个人参与是成功构建低碳社会的必要前提,因此建立基于配额制的个人碳交易体系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政策构想,它能够将与家用耗能和居民出行有关的碳排放的权利和责任具体到每个人身上,从而有效弥补现有政策工具的不足。Thumim和White(2008)通过分析认为,相比于征税等其它措施,基于配额的“个人碳交易”机制保证了每个公民在能源获得与使用方面的平等性,低收入者会因其整体较低的能源耗用量而成为这一机制的主要受益者。

由于配额制的“个人碳信用”市场仍处理论探索阶段,因此,现有的业务实践多以自愿减排为基础展开。在自愿减排机制下,个人通过主动减少日常碳排放或购买碳额度进行碳中和,以此获得经过核证的碳减排额,形成个人碳信用资产。韩国光州市为节约民用电力和天然气,创建了一种“碳银行”制度,自愿参加的居民可在光州银行办理“碳银行卡”,银行将居民每月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积分存入卡中,居民则可使用这一积分购买相应的低碳产品。美国一名为“我的碳排放交易”(My Emissions Exchange)的网站,根据居民家中的水电费账单对其建立碳排放记录,若参与者能相对之前大幅减少自己的能耗量,该网站便在核实该减排量后作出证明,并以中间人身份将产生的碳信用卖给那些想提高自己环保声誉的公司。此处,减少电费支出并得到可出售的碳信用对于参与者来说是一种双赢的经济激励。

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碳金融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通过文献搜索本文发现,现阶段,国内有关“个人碳信用”及“个人碳金融”议题的理论探讨几近空白,更多的仅是对现有业务实践的相关介绍。

在我国,兴业银行和光大银行是个人碳信用业务的先行者。2010年,兴业银行联合北京环境交易所在京推出国内首张低碳主题信用卡——中国低碳信用卡。通过与北京环境交易所的合作,兴业银行为客户搭建起了信用卡碳减排量个人购买平台,使其可通过银行渠道完成个人购碳交易。与此同时,该行还通过建立国内首个“个人绿色档案”系统,使个人低碳交易记录可追踪可查询,从而鼓励持卡人积极参与碳减排,倡导低碳生活。中国光大银行随后推出的“绿色零碳信用卡”具有卡片可回收,碳足迹计算器,邀约购碳计划,环保账单等六大独特的绿色环保功能。持卡客户可通过登陆光大银行信用卡地带,在线计算日常生活中产生的CO2排放量,并以购买碳额度的形式,资助符合国际规定的节能减排项目,消除碳足迹,实现资源减排,并为自己建立“碳信用档案”。

由以上业务介绍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虽有少数商业银行率先试水个人碳金融业务,但业务模式多是依靠参与者的自愿减排意愿,通过银行提供的碳足迹计算平台及购碳平台自主进行碳中和。这使得自主减排的个人参与者多为已实现“经济自由”的高收入群体,普通群众则缺乏参与其中的经济激励。对于这一点,兴业银行及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开展该项业务时也认识到:“市民往往更看重实实在在的利益”,因此,在产品推广过程中,银行方面不得不在各种营销活动上花费大量精力。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何针对普通民众,为其低碳行为构建直接的经济利益补偿机制应成为下一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碳金融业务的创新重点。

四、基于大学生低碳消费的商业银行个人碳金融业务探究

数据显示,在我国CO2总排放量中,居民日常消费排放占据相当比重。大学生作为特殊消费群体,其日常生活中低碳意识与践行度的高低将对我国未来低碳战略的实施产生深远影响。为此,本文选取大学生群体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搜集相关信息,试图借鉴国内外现有的个人碳金融业务模式,结合该群体的自身特点,以市场化手段为其践行低碳消费构建起直接的经济激励机制。

1.问卷设计与修正。通过参阅有关文献本文发现,当代大学生低碳消费践行情况不容乐观,而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可能是制约当代大学生践行低碳消费的主要原因之一。进一步,本文提出低碳意识及践行度较高的大学生应普遍具有勤俭节约,谨慎保守这一特征的前提假设,试图通过提高积极践行者的可获授信额度,使大学生的低碳消费行为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补偿。为了印证以上观点假设的正确性及业务模式的可行性,本文将调查问卷划分为如下五部分:

(1)被访者基本资料。

(2)日常低碳消费情况。意在考察当代大学生的低碳消费现状,并探索潜在的制约因素。其中在对被访者低碳消费践行度的考察中,问卷选取六种代表性消费行为进行了问题设置,并对每一选项设以相应分数,通过加总求和,以得分高低对被调查者的参与度进行定性评定。量化后的践行度为之后的假设印证提供了操作上的便利。

(3)理财及风险偏好。与第二部分相对应,问卷同样选取了六道代表性题目并对选项赋予分数,加总求和后以得分形式衡量被访者的理财风险偏好。进一步结合第二部分所得数据,通过将每位受访者的两个得分录入Excel表中,利用SPSS软件分析两组得分之间的相关关系,以此考察问卷所提假设是否成立。

(4)可能的贷款需求及制约因素。以此考察提高可获授信额度这一举措是否能对大学生践行低碳消费构成有效的利益驱动。

(5)对信用卡的认识及使用情况。与第四部分所获数据信息相结合,考察以“信用卡”作为大学生个人碳金融业务载体的合理性。

为了使问卷调查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研究目标的实现,本文在正式调查前设置了预调研阶段,发出问卷50份,依据被调查者的反馈意见,对问卷所设问题进行了相应调整。如在问卷第二部分中,考察被访者低碳消费践行度的6道问题起初采用五分法设计,但在预调研阶段,被访者普遍认为选项划分过于细致,给其答题带来不便,因此本文最终选择了三分法的选项设计。再者,考虑到因子分析所需,该部分增设了5道补充题目,以考察大学生践行低碳消费的可能障碍。正式调研阶段,以西安市六所高校在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采用电子问卷与书面问卷分发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问卷100份,有效回收率为95%。下面,本文将以数据分析为基础,从必要性和具体模式两方面对商业银行基于大学生低碳消费的个人碳金融业务创新予以详细论述。

2.业务创新的必要性分析。(1)对“低碳消费”的认知程度。如图1所示,对于“低碳消费”这一概念,61%的同学表示大概了解,但感觉与自己关系不大,只有24.2%的同学表示很了解,且生活中能够很好地践行,14.7%的同学表示从未听说过。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现阶段,在校大学生对于低碳消费的认知程度仍有待提高。

(2)低碳消费践行度。进一步,考察该群体日常生活中对低碳消费的实际参与度。这里,我们将调查对象在问卷第二部分六道小题中所得总分数化分为小于0、0到2和大于2三个档次,分别对应于较低、一般以及较高三个实践参与度。结果如图2所示,只有27.5%的同学达到较高水平,多数学生处于中等水平,仍有20.7%的学生处于较低层级,因此整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大学生群体的低碳消费践行度仍然偏低。

(3)践行低碳消费的主要障碍。利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通过因子分析考察大学生践行低碳消费的主要障碍。主要步骤包括:①原始数据的录入与标准化。②求原有变量的相关矩阵及其特征根值、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并根据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85%的要求选取因子个数。③采用方差最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正交旋转,通过观察旋转后的因子载荷图,对所选因子进行命名解释。分析结果如下:

利用SPSS 17.0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后进入因子分析过程。求出Q1至Q1010个原有变量的特征根值、方差贡献率及累计方差贡献率。分析结果(表1)显示前三个因子的方差累计贡献率已经达到90.512%,表明三个主因子已能够包含10个变量指标的大部分原始信息,符合因子选取要求。

进一步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正交旋转,输出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结果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变量Q1、Q2、Q3、Q4、Q9在因子F1上有较高的载荷,结合原有变量的实际意义,认为F1主要反映了生活习惯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因此将其定义为生活习惯因子。变量Q6、Q7在因子F2上的载荷系数较大,可解释为经济激励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因此将F2定义为经济激励因子。变量Q5、Q8、Q10在因子F3上的载荷系数较大,可解释为消费成本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因此将F3定义为消费成本因子。至此本文认为,生活习惯、经济激励以及消费成本是现阶段阻碍大学生践行低碳消费的主要因素。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对于低碳消费虽有一定认知,但低碳消费践行度普遍较低。作为社会年轻代的主力军,掌握先进知识与技能的大学生群体在祖国未来发展中定将扮演重要角色,他们的消费观及消费行为也将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因此,改善我国大学生群体不容乐观的低碳消费现状具有绝对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由于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是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寻求市场化的利益补偿机制成为有效的解决渠道。商业银行作为大学生群体日常接触最多的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其若能通过个人碳金融业务的有效创新,使大学生的日常低碳行为与个人经济利益相挂钩,定将极大地提升该群体的低碳消费践行度,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低碳社会的顺利构建。

3.业务创新的具体模式分析。(1)与学校、企业合作,创建“大学生低碳信用卡”。获取消费信息是构建激励机制的必要前提。学校是大学生的主要生活场所,其生活消费多产生于此。因此,银行若想尽可能全面地获取大学生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能源使用方面的低碳消费信息,就需与校方进行合作。具体来看,学校可为每位学生建立“个人碳信息账户”,将其在校的低碳消费情况记录其中。如水电使用及对一次性餐具、塑料袋的消费等。银行方面可由此获取学生的在校消费信息,对于良好践行低碳消费的学生给与相应的“碳积分”奖励,存入为其办理的“大学生低碳信用卡”中。

在与学校合作的同时,银行还可尝试与企业进行合作。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可将其经核证的环保产品在银行备案、登记,银行方面则通过定期公布合作企业环保产品名单,使“大学生低碳信用卡”的持卡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对以刷卡方式进行购买者记以相应的“碳积分”。

在这里,本文之所以选取信用卡而非其它银行卡为载体,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其一,从大学生的角度来看,问卷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对于信用卡的使用率很低,对信用卡的功能存在认识偏差。事实上,信用卡的透支消费功能不但可以满足使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短期小额融资需求,为其日常消费提供便利,更重要的是它为身处信用经济中的个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个人信用资产”创造平台。只要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补齐,那么透支行为不但不会使个人信用减分,反而会使银行拥有更多提高你资信水平的信息依据。在调查中我们发现,66.3%的学生表示自己在步入社会后的5年内可能会有贷款需求,以满足创业、购房或汽车消费等。但与此同时,对于初入社会,收入偏低且少有积蓄的毕业大学生来说,缺少信用记录,银行无充足的资信评估依据成为阻碍其成功获取贷款的一大障碍。从图5可看出,在众多影响因素中,选择这一因素的同学占到总人数的49.5%。基于此,本文认为“大学生低碳信用卡”的创建,可以在鼓励大学生群体进行低碳消费的同时,通过使其更多得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并为其将来可能需要的融资需求积累信用资产。其二,对于银行来说,开展大学生信用卡业务可以使银行提前与这些社会未来发展的中坚力量建立业务关系,在追踪其低碳消费行为,获取其个人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发掘潜在的优质客户,这有利于其在争取优质客户资源的同业竞争中拔得头筹。

(2)将“碳积分”与个人授信额度相挂钩。为了使上述碳积分具有现实价值,我们须将其与该群体的经济利益相挂钩。通过汇总问卷二、三部分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得到代表被调查者低碳践行度及理财、风险偏好的两组得分,进一步利用SPSS软件进行相关性分析。从输出结果可以看到,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上,二者之间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822。由散点图可以进一步看出,随着所获分数的逐渐升高,正相关关系越为明显。至此,“低碳意识及践行度较高的学生应普遍具有勤俭节约,谨慎保守的特征”这一假设得到了印证。

基于该假设的正确性,本文认为,银行可以此为依据,参照大学生低碳信用卡使用者的还款信用记录,对具有较高碳积分的学生给予较高的个人授信额度。该举措的优势在于,一方面,由于上述分析中提到,很大一部分学生认为自己在毕业后的5年内很可能存在贷款需求,而在校时对低碳消费的积极践行可帮助其获取较高的授信额度,以弥补事业起步或独立生活开始时的资金缺口,为其未来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因此,这一形式的利益补偿更加符合大学生的现实需求,由此产生的对大学生践行低碳消费的驱动力将更加强效。另一方面,基于我们假设的正确性,这一举措对于银行来说风险相对较小。而该项业务创新为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社会形象提供了有效渠道,通过以市场化手段为大学生践行低碳消费创建激励机制,使金融创新真正成为社会进步的“助推器”。

五、总结

开发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是以市场手段引导社会生产、消费、投资等各个环节向低碳型转轨的有效渠道。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已有研究进行整理与总结,认为现阶段,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理论探讨及业务实践多围绕企业生产减排展开,个人消费减排未受重视。鉴于大学生群体低碳意识及低碳消费参与度的高低对我国成功实现低碳转型所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本文基于问卷调查与分析,论述并探索了商业银行针对该群体进行个人碳金融业务创新的必要性与可能模式,以期为填补商业银行在个人碳金融领域的相对空缺提供些许思路。

当然,文中所提方案在具体执行层面还存在诸如对低碳消费行为进行追踪的技术性问题,碳积分的计算标准,以及将碳积分转换为授信额度时所需考虑的其他风险因素等问题,均有待进一步探讨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周健.我国低碳经济与碳金融研究综述[J].财经科学,2010,(5).

[2]乔海曙,谭烨.2002—2010年中国碳金融研究文献分析[J].经济与管理,2011,(8).

[3]Tina Fawcett and Yael Parag. An introduction to personal carbon trading[J]. Climate Policy journal, Volume 10, Number 4, Sept 2010 , pp. 329-338

[4]Joshua Thumim and Vicki White. Distributional Impacts of Personal Carbon Trading: A report to the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J]. Centre for Sustainable Energy (2008). Defra, London

[5]李乐.论我国个人碳信用市场的发展[J].唐山学院报,2011,(4).

碳金融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3-0017-0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金融市场极端风险危机的SVM智能预警方法及应用”(7117102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中国与国际金融市场极值风险传导机制的实证研究”(10YJCZH086)

〔作者简介〕淳伟德,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

王 璞,成都理工大学管理科学学院助教,四川成都 610059。

一、问题的提出

研究碳(CO2)金融市场离不开对碳资产价格收益特征的研究,尤其是对金融收益尾部进行有效的探讨。因为,金融资产价格时间序列尾部代表的是小概率事件,是交易价格处于极端波动状态的情形,比如金融资产交易价格序列的左尾,是指发生概率小,但一旦发生就会产生极端损失的极端事件,从而有可能致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并可能引发经济危机、社会动荡等严重后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碳排放配额权是一种特殊金融资产。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是由于部分企业实际排放的碳超过其授权的排放配额,需要购买碳排放配额以满足企业碳排放的需要,如果购买不到所需的配额将遭受排放罚款;如果购买排放权配额的价格过高,企业愿意接受罚款而放弃对排放权配额的购买;如果购买排放权配额的价格过低,节能减排失去意义,达不到应有效果。而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价格的尾部所代表的正是交易价格极高与极低部分。基于此,研究碳交易价格收益的尾部特征,对于有效地监管碳金融市场,维护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金融计量分析中大量采用以“有效市场假说”理论为基石的主流金融理论,即基于EMH假设金融资产收益服从正态/高斯分布。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计算机模拟技术与计算能力的大幅度提高,为取得丰硕的实证研究成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大量的实证结果表明,金融市场不断涌现出诸多无法为EMH解释的 “典型事实”特征。

近年来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也表明,碳金融市场资产交易价格收益率序列表现出极其复杂的分布形态,其收益时间序列分布的中间部分特征往往与其尾部特征不一致,〔1〕也就是说,碳资产价格时间序列很可能是由多个分布集成的复合分布形态。如果仍然假设碳资产收益服从特定的分布,势必降低碳资产交易时间序列的估计精度。极值理论(Extreme Value Theory, EVT)就是一种不必考虑收益率序列的整个分布状况,只对其尾部进行建模的理论(Cont,2001; McNeil and Frey,2000)。〔2〕本文以国际碳金融市场碳金融交易资产价格为研究对象,在分析碳金融资产价格收益率统计特征基础上,运用EVT对碳金融资产交易价格收益时间序列的尾部进行建模,研究碳金融资产收益尾部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分布形态。

二、文献回顾

收集最近几年国内外学者对碳金融资产价格的研究,我们认为其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Seifert(2008)等运用随机均衡模型探讨了CO2现货价格的行为特征,研究发现CO2现货价格并非具有季节性特征;〔3〕Benz and Truck(2009)研究发现EU ETS期货与现货市场均存在典型事实特征;〔4〕王恺、邹乐乐、魏一鸣(2010)探讨了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the 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期货价格分布特征,结果表明,EU ETS不存在有限方差,收益率呈现非对称特征以及稳态分布适合EU ETS分布特征;〔5〕Paolella and Taschini(2008)研究表明,CO2排放权价格时间序列呈现胖尾分布;〔6〕Montagnoli and Frans(2010)对EU ETS下CO2排放权交易价格收益分布特征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价格收益服从有偏胖尾和尖峰分布特征;〔7〕杨超、李国良、门明(2011)以欧洲气候交易所公布的CERS期货报价为研究对象,运用状态转移与极值理论方法,实证研究了不同期货的VaR测度结果。〔8〕

上述研究虽然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但均未对CO2排放权现货交易合同价格时间序列分布的尾部进行专门分析,而其分布的尾部在金融经济计量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国际碳交易资产价格收益特征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基础之上,运用极值理论(EVT)对其尾部建模,以期对收益分布的尾部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从而有助于政府管理当局、投资者对碳金融市场的监控与风险管理。由此可见本文研究与以往研究的差异性所在。

三、实证分析

1.研究样本

由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对成熟,欧洲BlueNext交易所于每日公布碳金融现货合同交易收盘价,故本文选择欧洲BlueNext交易所EUA(European Union Allowance)现货交易品种的日收盘价为研究起点,样本期为2008年2月26日到2011年5月3日,样本数据共计686个。

2.碳交易价格收益率时间序列特征

先计算EUA收盘价格条件收益率时间序列(见图1),并对条件收益率时间序列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J-B值检验结果表明,EUA碳现货交易价格收益序列拒绝正态分布,运用Q(10)统计量对序列自相关性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序列具有明显的自相关效应;BDS检验结果表明,序列拒绝独立同分布假设;EUA收益率序列呈现有偏分布特征,但偏度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不显著;峰度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序列呈现尖峰分布。所有这些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EUA碳现货资产交易价格收益序列拒绝正态分布形态。

图2是EUA收益率的QQ图,从图2中可以看出,两个箭头之间的部分与正态分布拟合效果好,而两尾偏离较大,不仅说明EUA收益率具有胖尾特征,同时也说明收益率尾部并非服从正态分布特征,表明收益率序列具有复杂分布形态。

3.碳收益时间序列尾部特征分析

运用EVT对尾部建模主要有两种极值模型,即传统的分块最大值模型(BMM)和提高门限模型 (POT )。〔9〕根据Haan(1974)和Pickands(1975)的研究结果,对于充分高的门槛值,超过门槛值的数据近似服从EVT中的广义帕累托分布(GPD)簇。〔10〕

估计GPD参数先要确定适当的门槛值。〔11〕门槛值的选择很重要, 根据GPD要求,门槛取值必须相当的高,以保证方差低,但若门槛取值过高,极值数据则很少,这会影响GPD估计效果;相反,门槛取值过小,落入尾部的数据多,又与GPD要求有差距。文献检索表明,Neftci(2000)将165σ当作门槛,超过165σ的值被当作极值;〔12〕DuMouchel (1983)则认为选择10%左右的数据作为极值与GPD拟合效果较好。〔13〕本文选择10%的极大值与10%的极小值作为收益率时间序列的尾部,并假设两个尾部服从GPD分布簇。在GPD参数估计上,本文运用一种“让数据自己说话”的“伪极大似然估计方法(QMLE)”估计模型参数。参数估计结果见表2。

在QMLE估计出10%尾部的GPD参数之后,根据所估计的参数作碳现货交易价格收益尾部的GPD分布函数图,从图3可以看出,10%尾部的经验分布与估计所得到的GPD分布具有明显的拟合效果。

为了进一步研究碳金融市场现货收益时间序列尾部分布形态,本文将估计得到的GPD分布与10%尾部的经验分布、正态分布与学生t分布的分布函数图进行对比拟合。图4、图5是EUA左右两个10%尾部的经验分布与GPD、正态分布、学生t分布的双对数坐标拟合效果图。

从图4和图5,我们大致可以看出:(1)从左右两个10%尾部的拟合效果看,经验分布与正态分布拟合效果最差,说明碳金融资产价格收益与其他金融市场收益率一样,明显拒绝正态分布特征;(2)从整个10%尾部来看,无论是GPD、还是学生t分布与碳资产收益尾部的经验分布在拟合上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也就是说,碳资产价格收益率序列都近似服从GPD和学生t分布两种分布;(3)碳资产价格收益的极端尾部服从GPD分布。从图4和图5可以看到,越是接近尾部,经验分布的黑点与GPD分布曲线越接近,说明在极端尾部,碳资产价格收益分布更加服从GPD,用GPD对收益率尾部建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与精度。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以欧洲BlueNext交易所每日公布的碳金融现货合同交易的收盘价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合同交易价格收益率时间序列统计特征的基础上,运用EVT对收益率左右两个10%尾部进行建模,实证结果表明,EUA交易价格收益率时间序列呈现复杂分布形态;两尾的经验分布与正态分布拟合效果最差;虽然左右两个10%尾部的经验分布与学生t分布、GPD分布的拟合效果并没有显示明显差异,但在极端尾部GPD比学生t分布更具优势,说明运用EVT技术探讨碳交易价格收益率时间序列尾部,尤其是极端尾部具有更高的可靠性与精度。

基于以上结论,结合我国实际,建议:(1)建立健全并完善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我国是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全球制造业中心和碳排放大国,但相关的碳排放交易所才刚刚建立,相应的碳交易体制、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碳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我国低碳经济发展面临诸多严峻挑战,虽然碳资产交易平台已经构建,但仍然处于企业项目自愿交易阶段,从全球来看,发展完善碳金融市场已经是必然趋势,政府管理当局应未雨绸缪,借鉴西方碳金融市场相关经验,建立完善相关市场运行机制;(2)强化对市场的风险监控,建立碳金融市场风险危机预警系统,防止市场出现极端波动状况,以维护金融安全,保持低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3)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的监管,防止由于投机炒作等因素导致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其价值,出现大幅度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防止交易价格过高。

〔参考文献〕

〔1〕魏一鸣,等.碳金融与碳市场――方法与实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4.

〔2〕〔9〕Cont R.,Empirical properties of assets returns: stylized facts and statistical issues.Quantitative Finance.2001,(1):pp.223-236;McNeil A. and Frey, R.,Estimation of tail-related risk measures for heteroscedastic financial time series: an extreme value approach.Journal of Empirical Finance,2000,(7):pp.271-300.

〔3〕Seifert, J., U. H. Marliese and W. Michael,Dynamic behavior of CO2 spot pricew.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008,56(2):pp.180-194.

〔4〕Benz, E., S.Truck,Modeling the price dynamics of CO2 emission allowances.Energy Economics.2009,(31):pp.4-15.

〔5〕王恺,邹乐乐,魏一鸣.欧盟碳市场期货价格分布特征分析〔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 2010,(6).

〔6〕Paolella, M.S. and Luca, T.,An econometric analysis of emission allowance prices.Journal of Banking &Finance,2008,32(10):pp.2022-2032.

〔7〕Montagnoli,A., Frans,P.D.,Carbon trading thickness and market efficiency.Energy Economics.2010,(32):pp.1331-1336.

〔8〕杨超,李国良,门明. 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风险度量及对我国的启示――基于状态转移与极值理论的VaR比较研究〔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1,(4).

〔10〕Haan L. Residual life time at great age.Annals of Probability,1974,(2):pp.792-804;Pickand A.,Statistical Inference Using Extreme Order Statistics.The Annals of Statistics, 1975,(3):pp.119-131.

碳金融论文篇(9)

 

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及对应温室气体和金融资本流动性过剩两大难题的要求,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正成为世界各国寻求经济复苏和健康增长的重要战略选择。低碳金融,简称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金融企业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可以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充分发挥金融的功能作用,确保实现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1 金融企业低碳金融实施现状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液,金融企业利用金融这个杠杆,在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上起着导向性的作用,所以在人类经济史中,在重大技术创新的出现和经济转型的背后,总是少不了金融因素的支持。自从低碳经济提出以来,很多金融企业开始涉足低碳技术开发研究金融企业,由此产生了“绿色贷款”和“社会责任基金”等新概念。

1.1 国际金融机构低碳金融实施现状

国际金融机构围绕低碳经济的发展大概可归结于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融资支持,即通过成立各种“低碳”基金或环保基金,或直接贷款支持相关的产业[1]。2003年6月金融界出台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截至2010年5月10日,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68家,分布于包括中国在内的27个国家或地区,项目融资业务量占全球项目融资交易额的85%以上,而且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或地区[2]。二是围绕现行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的各种融资、产品创新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在过去几年中,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围绕该市场的金融创新也在不断涌现。据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1.2 国内金融机构低碳金融实施现状

国内金融机构目前还主要集中在对低碳项目的融资支持方面,以各类绿色贷款、环保贷款为主,主要集中在为低碳排放项目提供信贷融资上。在此过程中,通过与国际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来控制有关风险和发展对低碳项目的资金支持。2006年,兴业银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3],并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续金融的专门业务经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全行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2007年北京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能效融资贷款合作,为涉及能源设备并旨在改善建筑、工业流程和其他能源最终应用方面的能源效率的项目或商品和服务提供信贷支持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在支持地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中,打出“绿色”“低碳”信贷牌。2009年一年投向绿色经济、低碳项目和民生工程的本外币信贷高达1000多亿元,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获得省政府颁发的“金融创新奖”。总体上,尽管我国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其发展仍处于相对初级阶段,有许多方面值得进一步完善。

2 我国金融企业低碳金融发展主要瓶颈

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日益提升,碳排放权已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我国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跟踪研究金融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其它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产品定价能力,争取在全球碳金融体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动权。但是,尽管我国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其发展仍处于相对初级阶段,有许多方面值得进一步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和相关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

由于缺乏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工具,限制了我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上的定价能力。中国碳交易仅是集中在具体项目上,现在还处于“农贸市场”的阶段。2010年9月才建成我国第一家挂牌的碳交易市场——“天津排放权交易所”[4],是由天津市政府、中石油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共同成立的。国内相关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消化大规模的项目。国内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2.2 低碳金融的效益与金融机构的利润之间的矛盾

由于技术水平、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及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制度,向低碳转型的相关企业往往会导致经营成本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下降,虽有社会效益,但缺乏现实即期的经济效益,会接导致融资机构信贷风险的上升。在现有金融监管与运行体系下,金融机构无力分担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银行对于贷款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强调,以及证券市场要求企业利润实现的双重压力,使得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项目面临较为严苛的融资环境。

2.3 政策法律存在一定的风险

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构成了碳金融市场未来发展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同时减排认证的相关规定也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因为,减排单位是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照既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认证。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领导者意图的变化,有关认证的标准和程序缺乏稳定性。所以,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着市场交易主体难以预期和控制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5]。

2.4 金融企业信贷缺乏统一标准

虽然我国金融企业不断积极的开展“绿色信贷”,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绿色信贷还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这是因为我国“绿色信贷”的标准笼统,缺乏具体的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银行缺乏执行绿色信贷的专门机构等。

2.5金融企业对低碳金融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

低碳金融是一项存在历史较短的金融创新,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项目开发、审批,以及运作模式、风险管理、交易规则、利润空间等缺乏应有的了解,熟悉碳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才不足,导致金融机构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驱动力。

3 我国金融企业的低碳金融未来发展之路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任何一个产业离开金融的支持都是不可能快速发展的。所以应该把低碳经济和金融创新的互动放在一个有机的系统里金融企业,着眼于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所有能够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创新。

3.1 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要扮演好两个角色

一是要成为低碳理念的推广者,积极践行推广低碳理念,大力开展绿色信贷,金融企业作为企业组织应当一方面不懈推行绿色运营,积极成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另一方面以“公益创新”践行低碳金融,采用拓展公益事业宣传、公益事业关联营销、社会营销、慈善活动、社区志愿者活动以及提供负责任的商业实践等方式,将低碳金融理念、产品、服务、技术、教育和培训等资源与企业、社区以及公益事业相结合,与客户结成伙伴关系,不断拓宽沟通渠道,让低碳经济、低碳金融深入人心。

二是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略、管理机制、激励考核体系的业务流程再造,成为低碳经济的资金支持者。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跟踪研究国际碳金融发展的前沿理论,研发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金融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3.2金融企业的碳金融创新道路

一是在排放权交易基础上与碳交易有关的的各种金融创新。随金融服务发展碳基金、碳证券、碳信托等,当然不仅仅包括工具的创新,还包括机构的创新、业务的创新、流程的创新、环境金融产品创新等[6],实现低碳经济和金融创新双赢,此外,金融企业可通过提供信用咨询、理财产品、低碳项目融资等服务新产品,可以尝试推出与“绿色信贷”和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为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规避工具,同时为个人、企业参与相关投资提供了便利和渠道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二是贷款管理机制的创新。金融企业制定一套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的新的贷款管理办法和管理技术。由于环境总容量是有限的,于是排污权就有了价值,通过转让可以产生收益,因此,金融企业能够容许企业将其作为抵押物来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我国现在的节能项目普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方式,即节能项目的使用者利用实际产生的节能费用分期偿还节能项目提供者的设备价款。由于节能项目的提供者多为中小企业,其既不具备充分的抵押贷款条件,也很难获得银行满意的信用评级。按照传统贷款管理方法,这些企业难以得到银行信贷支持。而采用应收账款质押这种新的贷款方式,则可以使这些企业获得贷款支持。

3.3 努力寻求低碳金融发展中的突破点

一是要强化政府作用,加强政府对低碳金融的宏观政策引导金融企业,制定出台前瞻可行的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及实施细则等政策指引文件。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应更好地发挥宏观指导作用,建立与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来影响银行的贷款偏好。中央银行要充分利用“窗口指导”,引导银行加大对CDM项目的信贷支持,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货币政策环境。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配合,建立起多层次的碳金融产品服务体系和碳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培育和培养我国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和本专业的人才,体系化学习低碳金融相关理论知识,提高对低碳金融和低碳经济的认知程度,加强对碳金融产品的研究,追踪低碳金融理论发展前沿,开展理论知识与国内金融机构实际相结合的创新研究。

4 总结

人类已经到了必须重视审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历史转型关口,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势在必行。低碳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充分借鉴国外优秀金融机构在低碳金融方面的先进理念、规范做法的基础上,积极研究适合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营销思路和一线产品,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我国碳金融在许多方面建设还不够完善,如各种政策、规范以及碳交易市场,低碳金融的意识和理念不够明确,以及低碳金融产品的研发、流程再造、宣传推广等实操方面仍有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

参考文献:

[1]王静.我国商业银行低碳金融战略的实施研究[D].山东大学.2010.

[2]唐绪兵.赤道原则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与低碳金融的影响和启示[J].生态经济.2010.10:45-50.

[3]喻珊,喻强.推进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思考[J].中国金融.2010.24:34-35.

[4]周航,张浩楠,于学羲.发展低碳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以天津为例[J].中国金融.2010.24:36-37.

[5]贾通志,吴强.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瓶颈制约及政策建议[J].征信.2010.5:84-86.

碳金融论文篇(10)

 

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及对应温室气体和金融资本流动性过剩两大难题的要求,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正成为世界各国寻求经济复苏和健康增长的重要战略选择。低碳金融,简称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金融企业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可以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充分发挥金融的功能作用,确保实现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1 金融企业低碳金融实施现状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液,金融企业利用金融这个杠杆,在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上起着导向性的作用,所以在人类经济史中,在重大技术创新的出现和经济转型的背后,总是少不了金融因素的支持。自从低碳经济提出以来,很多金融企业开始涉足低碳技术开发研究金融企业,由此产生了“绿色贷款”和“社会责任基金”等新概念。

1.1 国际金融机构低碳金融实施现状

国际金融机构围绕低碳经济的发展大概可归结于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融资支持,即通过成立各种“低碳”基金或环保基金,或直接贷款支持相关的产业[1]。2003年6月金融界出台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截至2010年5月10日,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68家,分布于包括中国在内的27个国家或地区,项目融资业务量占全球项目融资交易额的85%以上,而且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或地区[2]。二是围绕现行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的各种融资、产品创新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在过去几年中,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围绕该市场的金融创新也在不断涌现。据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1.2 国内金融机构低碳金融实施现状

国内金融机构目前还主要集中在对低碳项目的融资支持方面,以各类绿色贷款、环保贷款为主,主要集中在为低碳排放项目提供信贷融资上。在此过程中,通过与国际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来控制有关风险和发展对低碳项目的资金支持。2006年,兴业银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3],并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续金融的专门业务经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全行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2007年北京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能效融资贷款合作,为涉及能源设备并旨在改善建筑、工业流程和其他能源最终应用方面的能源效率的项目或商品和服务提供信贷支持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在支持地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中,打出“绿色”“低碳”信贷牌。2009年一年投向绿色经济、低碳项目和民生工程的本外币信贷高达1000多亿元,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获得省政府颁发的“金融创新奖”。总体上,尽管我国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其发展仍处于相对初级阶段,有许多方面值得进一步完善。

2 我国金融企业低碳金融发展主要瓶颈

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日益提升,碳排放权已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我国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跟踪研究金融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其它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产品定价能力,争取在全球碳金融体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动权。但是,尽管我国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其发展仍处于相对初级阶段,有许多方面值得进一步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和相关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

由于缺乏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工具,限制了我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上的定价能力。中国碳交易仅是集中在具体项目上,现在还处于“农贸市场”的阶段。2010年9月才建成我国第一家挂牌的碳交易市场——“天津排放权交易所”[4],是由天津市政府、中石油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共同成立的。国内相关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消化大规模的项目。国内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2.2 低碳金融的效益与金融机构的利润之间的矛盾

由于技术水平、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及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制度,向低碳转型的相关企业往往会导致经营成本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下降,虽有社会效益,但缺乏现实即期的经济效益,会接导致融资机构信贷风险的上升。在现有金融监管与运行体系下,金融机构无力分担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银行对于贷款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强调,以及证券市场要求企业利润实现的双重压力,使得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项目面临较为严苛的融资环境。

2.3 政策法律存在一定的风险

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构成了碳金融市场未来发展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同时减排认证的相关规定也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因为,减排单位是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照既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认证。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领导者意图的变化,有关认证的标准和程序缺乏稳定性。所以,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着市场交易主体难以预期和控制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5]。

2.4 金融企业信贷缺乏统一标准

虽然我国金融企业不断积极的开展“绿色信贷”,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绿色信贷还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这是因为我国“绿色信贷”的标准笼统,缺乏具体的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银行缺乏执行绿色信贷的专门机构等。

2.5金融企业对低碳金融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

低碳金融是一项存在历史较短的金融创新,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项目开发、审批,以及运作模式、风险管理、交易规则、利润空间等缺乏应有的了解,熟悉碳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才不足,导致金融机构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驱动力。

3 我国金融企业的低碳金融未来发展之路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任何一个产业离开金融的支持都是不可能快速发展的。所以应该把低碳经济和金融创新的互动放在一个有机的系统里金融企业,着眼于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所有能够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创新。

3.1 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要扮演好两个角色

一是要成为低碳理念的推广者,积极践行推广低碳理念,大力开展绿色信贷,金融企业作为企业组织应当一方面不懈推行绿色运营,积极成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另一方面以“公益创新”践行低碳金融,采用拓展公益事业宣传、公益事业关联营销、社会营销、慈善活动、社区志愿者活动以及提供负责任的商业实践等方式,将低碳金融理念、产品、服务、技术、教育和培训等资源与企业、社区以及公益事业相结合,与客户结成伙伴关系,不断拓宽沟通渠道,让低碳经济、低碳金融深入人心。

二是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略、管理机制、激励考核体系的业务流程再造,成为低碳经济的资金支持者。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跟踪研究国际碳金融发展的前沿理论,研发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金融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3.2金融企业的碳金融创新道路

一是在排放权交易基础上与碳交易有关的的各种金融创新。随金融服务发展碳基金、碳证券、碳信托等,当然不仅仅包括工具的创新,还包括机构的创新、业务的创新、流程的创新、环境金融产品创新等[6],实现低碳经济和金融创新双赢,此外,金融企业可通过提供信用咨询、理财产品、低碳项目融资等服务新产品,可以尝试推出与“绿色信贷”和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为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规避工具,同时为个人、企业参与相关投资提供了便利和渠道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二是贷款管理机制的创新。金融企业制定一套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的新的贷款管理办法和管理技术。由于环境总容量是有限的,于是排污权就有了价值,通过转让可以产生收益,因此,金融企业能够容许企业将其作为抵押物来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我国现在的节能项目普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方式,即节能项目的使用者利用实际产生的节能费用分期偿还节能项目提供者的设备价款。由于节能项目的提供者多为中小企业,其既不具备充分的抵押贷款条件,也很难获得银行满意的信用评级。按照传统贷款管理方法,这些企业难以得到银行信贷支持。而采用应收账款质押这种新的贷款方式,则可以使这些企业获得贷款支持。

3.3 努力寻求低碳金融发展中的突破点

一是要强化政府作用,加强政府对低碳金融的宏观政策引导金融企业,制定出台前瞻可行的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及实施细则等政策指引文件。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应更好地发挥宏观指导作用,建立与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来影响银行的贷款偏好。中央银行要充分利用“窗口指导”,引导银行加大对CDM项目的信贷支持,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货币政策环境。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配合,建立起多层次的碳金融产品服务体系和碳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培育和培养我国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和本专业的人才,体系化学习低碳金融相关理论知识,提高对低碳金融和低碳经济的认知程度,加强对碳金融产品的研究,追踪低碳金融理论发展前沿,开展理论知识与国内金融机构实际相结合的创新研究。

4 总结

人类已经到了必须重视审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历史转型关口,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势在必行。低碳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充分借鉴国外优秀金融机构在低碳金融方面的先进理念、规范做法的基础上,积极研究适合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营销思路和一线产品,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我国碳金融在许多方面建设还不够完善,如各种政策、规范以及碳交易市场,低碳金融的意识和理念不够明确,以及低碳金融产品的研发、流程再造、宣传推广等实操方面仍有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

参考文献:

[1]王静.我国商业银行低碳金融战略的实施研究[D].山东大学.2010.

[2]唐绪兵.赤道原则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与低碳金融的影响和启示[J].生态经济.2010.10:45-50.

[3]喻珊,喻强.推进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思考[J].中国金融.2010.24:34-35.

[4]周航,张浩楠,于学羲.发展低碳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以天津为例[J].中国金融.2010.24:36-37.

[5]贾通志,吴强.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瓶颈制约及政策建议[J].征信.2010.5:84-86.

碳金融论文篇(11)

一、 引言

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碳金融的发展使资金流向低碳市场的效率大幅提高,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催化剂。碳金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碳项目的金融活动,另一类是基于碳配额的金融活动。

目前,国际碳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壮大并趋于成熟,成为碳金融发展的基础。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虽然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但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和碳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一方面碳金融的发展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碳金融风险随着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目前,国际上有关碳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尚属罕见,国内相关研究更是处于空白阶段。由于金融系统具有内在的脆弱性,金融机构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其具有趋利性的本质,并且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具有极强的负外部性和传染性,所以碳金融风险的防范是碳金融稳健发展的必要保证。

欧盟在建设碳金融市场方面有相对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学者们的研究始终围绕金融发展和金融风险的范畴,而没有突破并上升为碳金融监管的研究,即缺乏政府如何控制碳金融风险方面的研究。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集中在碳金融市场建设方面的政府的角色问题。申文奇(2011)在研究我国碳金融市场建设方面,通过比较欧盟金融市场以及碳金融制度,提出有关我国碳金融建设以及碳金融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他认为在碳金融市场建设上面,政府角色十分关键,政府先行引导,后续市场主导。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规划者、监督者、管理者和引导者,引导各级市场向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最终保障环境资源在市场中得到合理配置。二是在肯定政府在碳金融市场中的主导地位的同时,研究碳金融发展中政府如何给予配套政策,沈冰等(2011)也认为发展碳金融需要完善碳金融发展的综合配套政策。三是关于京都议定书的讨论。在国内,同样难以找到碳金融风险监管方面的研究。在把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的条件下发展碳金融是我国政府的必要选择,因此,在大力发展碳金融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讨论如何预防碳金融风险,建立怎样的碳金融监管模式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过去的20年内,大的跨国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出现,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融合和金融趋同的出现,使银行、保险和证券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这使得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采用综合机构模式来监控金融风险的国家逐渐增多。碳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碳金融市场逐步建立起来,政府、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公司等各家金融机构都可能开展碳金融业务。碳金融业务涉及到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采用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可能效率低、效果差、不能形成规模经济,不适应碳金融发展的要求,因此,借鉴国际上的金融监管实践和研究,讨论我国的碳金融综合监管模式的可行性具有现实意义。

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用于碳金融监管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探讨采用综合监管模式的可行性;第四部分研究如果采用综合监管模式,采用综合监管哪种模式更适合;第五部分为本研究的主要结论与总结。

二、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分析

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采取了“三会一银”的监管格局。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呈现出以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经营趋势。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变化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吴思麒(2004)分析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组织机构模式时,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和有效控制风险。二是分业监管对上市金融机构的监管存在目标冲突。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分业监管暴露出许多弊端,出现了监管的内容相近,职能重复;地位平等、各司其职;信息不能共享,难以沟通和协调;规模不经济;监管真空等一系列问题。四是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利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外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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