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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4:12

原则管理论文

原则管理论文篇(1)

一、问题的提出和有关理论回顾

大众传媒的人文精神正成为当前新闻传播学界关注的热点,探讨的文章很多,都强调传媒职业者应该具有理性和人文精神,尤其关注传媒在新闻传播中的人文关怀。传媒的第一要义是报道新闻,在新闻传播中渗透人文关怀,是传媒成为社会系统中良性黏合剂的内在要求。传媒人文精神的建设,必须以客观真实有效的新闻传播为基础;客观真实有效地进行新闻传播,有利于传媒职业操守和人文精神的建设。因此,解读传媒人文精神和新闻传播的内涵及两者间的内在联系,将有利于我国传媒在人文精神建设和新闻客观性原则的把握上实现“双赢”。

客观报道最初出现于西方,作为一种理念和报道方式在19世纪中期产生了广泛影响。西方的客观报道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重记录性;将事实与议论分开,在新闻中不直接发表意见;迅速翔实地报道重大事件[1](P45-47)等等。在此之前,西方新闻传媒主要为政党之争服务,版面上充斥着“言论煽情”和“事实煽情”,充满了主观主义色彩,这种有意而为之的报道,功利性是第一位的。尽管新闻传播是主客之间的相互作用,它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主观性,也不讳言客观性,但决不主张无限制地扩大主观性。这些煽情报道过分主观,西方的人们渐渐无法接受,因为从中很少接受到客观知识,对认识世界达不到去蔽的作用。鉴于此,一些媒体提出了客观报道,要求“不偏不倚地、无私无畏地提供新闻”,避免主观议论,把事实和议论相分开。提出这种客观报道方式,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人们接受信息时的心理状态,不再把受众看成“靶子”、视传播为“枪弹”。随后,西方传媒发展了解释性新闻、调查性新闻等诸多新闻报道样式,其内在精神就是尽量接近事实真相,做到客观公正,满足人们求真求实的要求。或者说,西方新闻报道方式的演变,其内核就是对民主和科学精神的不断追求。

然而,一直在西方新闻界保持着“新闻专业理念”地位的客观性原则,在落到实处时,却表现出种种迷惘——有人认为新闻报道“不客观”,有人认为新闻报道“不可能客观”,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新闻报道“不必客观”。与此相对照的就是,西方的新闻媒体一直在努力,不断改进报道方式以期逼近或达到客观性标准。但直到现在,这一被新闻界尊为信条理念和规范的东西,一直作为一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尽管我国现代新闻事业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但面对日益丰富的信息,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作为一个根本问题,同样是不容回避的。在现实操作中,许多有悖于客观性原则的报道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人们的视听,还呈现出违背人文关怀的负面影响。因此,认识新闻传播客观性原则的真正含义,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而要认识新闻的客观性原则问题,任何简单的肯定和否定都是不利的。我们有必要把这一问题放到人类的认识发生及社会及精神交往的领域里去理解,这是新闻传播认识论问题的起源。

二、认识论基础:客观性和人文精神的统一

认识发生论认为,客观性必须服从三个条件,即:它以一系列逐渐接近而又不能完成的反作用为前提;导向客体的近似性不是纯粹的叠加性质,而必须从主观固有的观念中解放出来;把握客观性不是去把握客体的状态,而是凭借解释进行描述。[2](P62)对新闻传播而言,逼近客观性就是要不断超越从前,去除蔽障,把握本质,这不仅表现为从一个客体向另一个客体的推移,而且表现为对每一个客体的认识不断深化。这个充满感性和理性的过程,是在人文精神指导下,借助语言进行描述和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

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首先就要反映世界。新闻传播就是反映世界的一种方式。反映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反映过程及其结果的内在的关系结构,首先是由被反映对象的状态和结构决定的;其次它也必然要受到反映者的结构水平和功能状态的制约”,“要以它们的相互作用的时-空结构和内容上的联系为中介”[3](P57)。作为进入人的认识范畴的客体(事实),它的客观性是先在的,人的认识能否达到客观性标准,关键取决于人的认识能否与客体(事实)的客观性相一致。这说明,认识首先就具有客观实在性,同时又具有主观性。

人对客体的认识具有选择性、相符性和能动性。首先,人的认识能力和所处的条件不同,加上受到目的、动机、愿望、理想、意志、兴趣和注意以至价值观念等精神因素的导引和激励,他只能反映客体的某些特点。在一定社会里,这些精神因素具有普遍接受性,是传媒人文精神的构成基矗也就是说,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表层来看,客观报道是在人文精神的指引下进行的认识实践。

我们认为某篇报道有不同程度的失实,没有符合客观实际,就牵涉到认识的相符性问题。相符性的程度,取决于主体的认识水平和相互作用的方式与条件,随着主体认识水平的发展和反映形式的进化而逐步得到提高。也就是说,横向看来,由素质不同的记者报道同一件事实,会呈现出角度和程度都不同的客观相符性;纵向看来,报道方式越先进,客观相符的程度就越高。相符程度越高,就越可能接近价值体系中的真实。

客观相符性又表现出几个层次,首先是模态相符,即新闻报道与被认识到的客体的特点在量上和质上都是本性一致的。这是新闻通往客观性、真实性的第一道门。但更重要的还在于,作为认识的新闻传播“不仅通过直观映象把握事物的外部联系,而且通过概念等理性形式,间接地概括地把握事物内部的联系、内在本质或规律性,并以此为根据,自觉地改造和利用事物,以满足自己和社会的需要”[3](P71)。这就是认识的语义相符和语用相符。语义相符是指新闻传播在内容上与客体的属性、本质或规律性在精确度和深度上的一致。语用相符则标志着人的认识与人自身的需要和目的是相适应的,它规约了不同性质、不同国家的媒体对同一信息进行报道时有所不同。

这三个层次蕴涵着新闻传播以真理性和价值性为基础的对客观性的追求。认识的真理性要求人精确认识到事物的本质规定性,但受客观能力和主观意识的左右,认识偏离了纯粹的客观。认识的价值性是认识的动因,也是实践的动因,要求事物为我所用,要求通过认识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这容易导致主观主义。这是现实中新闻传播偏离客观的两个主要因素。但是,认识又具有能动性和超前性。人类可以凭借思维的力量,认识和掌握事物的现存状态及其属性,还可以预见事物的未来发展或尚未发现的事物及其属性。

可见,遵循和体现新闻传播的客观性,应该是从模态相符到语义相符再到语用相符的一个层级过程。在揭示出世界变动中存在的物理事实、心理事实和文化事实这样一个系统中,新闻传播走向求真、求实、求善,从而导向美。这个过程正是建设和体现传媒人文精神的真义。

三、客观性:向真实和理性逼近的一个过程

所谓新闻的客观性必须放在主客合一的关系中去审视。客体是人们通过实践活动从外部世界中“划分”出来的部分和方面,外部世界中尚未被人认识的客体的部分却仍然客观地存在着。由于客观世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无限性,这就意味着客观实在永远存在,客体永远都只是客观实在的一部分,因而作为人的认识范畴中的重要部分的新闻传播也不会终止。从这个意义来看,新闻传播的客观性就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种状态,也就是说,客观性永远都是人类认识的追求目标,只能无限接近,而不能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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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人的认识系统的建构,又是按照主体性原则进行的。主体性是主体在其与客体的关系上的一种“主体势”的作用,是一定的主体由自己的地位、本质力量和认知走势等等所形成的对客体的一种主动态势、能动状态,它使主体在认识活动中决定对客体的选择,决定运用何种和怎样运用中介手段的选择,决定对客体的解释方式和使用方式的选择。

认识是主客体的相互作用,除按照外部事物的尺度外,人还必须按照自身需要内在尺度来对待世界,发现和掌握具有客观内容的真理性知识并转化为能满足人的实际需要的客观实在。这就是认识上的价值取向,既要克服情感意志的主观性,又要扬弃认识对象的单纯的客观性,要形成理想、信念、目的、动机和意图,即实践观念,把客观的知识转化为合乎人的需要的东西。这种理性的活动依赖于思维符号,主要是语言。语言媒介的转换目的在于促进理解和传递信息。“一个传递较多信息的陈述具有更大的价值或逻辑内容,它同我们的目标就越接近,也就是说,越接近‘真理’,(接近全部真实陈述的类)”[4](P59)。借助新闻传播这一手段,人类的认识一定程度上达到去蔽的目的,即透过直接可感知的外部联系去揭示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定性,这是新闻传播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任务。

传统认识中的新闻客观性被赋予了两种意义:一是主观符合客观,报道内容与报道对象的相关性、一致性程度;二是平衡、全面的认识形式。审视一下这些传统观点,我们就能够发现其中的不科学性。就前一种意义而言,客观性表面上建立了主客之间的统一性,但这仅是单面的符合关系,实际上是马克思所批判的直观认识论原则;而后一种则不过是一种直观的形式。问题在于这样的一种假设:客观性和主观性是绝然对立的,并且真是客观性,假是主观性。所谓新闻真实论就变成让记者“一切从客观出发,不能从主观出发”。在现实的新闻实践中,这种理论就显得很苍白了。假相与真相一样,常常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它具有客观性,并常与真相混合在一起,因此,符合客观并不意味就得到了真实。

因此,坚持新闻的客观性原则,并不是要求恪守纯粹客观和泛自然主义,而是基于人的主观性而又超越主观性去达到与客观相一致的这样一种理性原则。所谓客观报道要求的“不偏不倚、无私无畏”和“一般公正”,无疑是人们的美好愿望。但正是因为人存在这样的理性要求,才会制约过于主观的煽情主义的泛滥,为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精神交往寻求可拓展的空间。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已经知道,新闻的客观性应该重内容更甚于重形式。客观报道,既是新闻传播操作时的一个基本手法、原则,也是一种报道理念,更是人文精神的要求。

四、新闻客观性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以几年前陆俊控羊城晚报案为例。松日俱乐部负责人说过陆俊受贿20万元这样的话,这是个表面事实,它又牵涉到另外有待澄清的隐含事实,就是陆俊到底有没有受贿这样一件事实。这是受众最需要知道的,但报道在这方面没有反映,非但没有达到去蔽的作用,反而使事态模糊,呈现认识的“负价值”。即使用“平衡、全面”的观点来看,记者要做到“一般公正”,也要给陆俊一个说话申辩的机会。但我们的记者浮在事实的表面,连一个记者起码应做到的查清事实真相的职责都没有履行。或者说,我们的记者在认识的基本问题上没有把握好,不懂得事实的关联性,不知道虚假的事实根本不是真实的。

基于这个案子,有人认为客观是个虚无缥缈的东西,不好把握,不如要求真实、全面、准确更好。更有学者把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看作毫不相干的两个概念范畴。在这里,我们有必要看看马克思主义者是怎样看待客观报道的。马克思把客观报道概括为“根据事实来描述事实”,恩格斯认为是“完全立足于事实,只引用事实和直接以事实为根据的判断,——由这样的判断进一步得出的结论本身仍然是明显的事实”。[5](P330-334)这是客观形式与主观立场的有机统一,“是各种经济、政治利益相互牵制和综合作用的结果,并非当事人真的出于公正”。公正的形式只是为使读者更加确信一种观念,“一般的公正”就具体的关于事实的报道或描述而言,“公正”则表现为客观,即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来反映,但它们并不完全排斥作者对事实的选择以表达自己的倾向,但限制作者主观因素在报道中的直接表现,由于它首先注重事实,因而会自然地迫使作者向真相靠拢。

这就是说,新闻传播的客观性不仅仅指向主体对客观事实的符合,还意味着新闻传播主体的理性互动,即超越对事实的单面符合和个体理性能力的片面限制而达到“综合理性”。新闻客观性包含着动态地呈现客观事实的理性过程,除了准确、公正、多面地报道之外,还深入事实,通过理性的解说道出真相。可见,客观性是新闻报道做到真实、全面、准确的前提条件。只有客观,才能接近事实;只有不断接近并揭示事实,才能得到真实。在这个过程中,全面和准确才得以存在,人文关怀也得以体现。

新闻的“客观性原则”一直成为大家关注和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在理论上有其普遍性和根源性,同时又和我国的现实环境密切相关。

人文精神问题是前几年文艺理论界和哲学界曾热烈探讨过的,后来淡化。近来,传媒的人文精神为学界热烈关注。这一理论探讨的基础在于市场经济对人们以往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的冲击,一方面是人们追求物质财富,发展经济;一方面是唯物质论导致的道德沦丧。物质和精神发展的不平衡,给人们带来了困惑。新闻报道的客观性问题,是新闻领域对此的一个反映。

原则管理论文篇(2)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利益转换的影响,企业文化显得格外混乱,诸如信用水平低下、破坏生态平衡、劳工问题日益突出等,在此情况下,需要建设一种新的企业文化来积极引导各种思潮,整合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日趋多元化思想。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促进和谐文化建设,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的一分子,企业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文化时时刻刻对企业文化产生重要的影响,社会和谐文化的建设对企业文化提出了注重“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谐、合作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基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以及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需要,企业应构建一种新的和谐的文化,这是企业文化塑造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及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企业文化的提出到现在,企业文化已经被学术界和管理者内化为管理思想和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界和企业界对企业文化的界定林林总总,一般地说,企业文化就是一个企业的主流理念和主流行为方式的总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文化被介绍到我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界、理论界人士开始注重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一股企业文化热潮,企业文化建设的和谐性问题也正在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理论界关于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和谐的企业文化就是指以和谐思想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强调企业各个部分的有机结合、适度调整、和谐统一,使员工的需要和向往同组织的要求和目标统一起来,使企业得以和谐发展,企业管理者以人为本、企业员工“和谐敬业”,企业进入市场是“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企业与社会和谐相处。和谐的企业文化应体现企业文化本身不同层次之间的高度和谐、企业发展的各项战略与企业文化之间应该互相适应和促进、企业和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企业内部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等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和谐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长期以来,企业管理者不断地追求着个人行为与组织目标的高度一致,当人们把人类行为的内驱力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联系起来后,人们找到了企业文化这种能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武器,但当管理者把人类追求物质利益的重要价值取向简单化以后,各种矛盾冲突就尖锐化、复杂化了,如企业的恶性竞争、不讲商业道德、利益分配不公正、破坏生态环境等,这就极大地危害着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等之间的和谐与平衡,企业就失去了核心竞争力。要解决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仅仅从单纯的物质利益出发是不行的,还必须在精神文化层面上寻找平衡点,必须追求各方面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和谐的企业文化可以展示企业员工个人行为与个人价值观的关系、企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文化氛围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的关系、企业行为与企业形象的关系、企业形象与企业生命周期的关系。和谐的企业文化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重要保障,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强的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可以说,和谐的企业文化是明天的经济,要实现企业的振兴、赶超国际一流企业、增强综合实力,就要借助和谐企业文化,在21世纪,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

2.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全社会的和谐文化的需要

建设和谐文化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子系统通力合作,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由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社会细胞”组成的,所以,构建全社会的和谐文化,首先需要实现各社会细胞内部的和谐文化,其中,企业和谐文化处于牵动全局的中心地位,一旦企业和谐文化建设取得了成功,就可影响和带动其他各“社会细胞”形成健康的、和谐的文化,最终促进全社会和谐文化建设获得成功。因此,和谐的企业文化的构建对探讨整个社会和谐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伦理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只有把具有丰富创造性的人作为管理的中心,通过对人的文化导引,使企业的共同价值观渗透到物质和制度层面,才能真正振兴企业。具体说来,这种“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以职工为本,就是把职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通过各种文化教育形式增强职工的责任感,企业领导者要能够以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为核心,以职工群众共识为基础,根据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来转变观念,培养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2)以人民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满足用户需求才能生存和发展;(3)以人类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才能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以人为本”的本质是如何看待股东、职工、顾客和公众的问题.在企业内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问题及如何看待企业职工的权力和需要的问题;在企业外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企业和自然环境及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如何达到三者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人本管理的核心是尊重人和激发人的热情,其着眼点在于满足人的合理要求,从而进一步调动人的积极性,人本管理的实质是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使员工在保持心情舒畅的情况下高效地达成企业的目标。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凝心聚力,把企业治理、建设和发展的目标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融为一体。

2.“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通俗地讲,公正就是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合情合理、不偏不倚。通常的理解,指对既有的自然法则的不带有任何偏见的,自由并合理的遵循,即认同所有人平等权利,对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侵犯都是不公正的。“公正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社会对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依据是每个人的贡献;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正义”主要涉及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当代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主要是属于伦理学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有关道德情感”的一种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原则。他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道德意识和道德理论,而且也是道德感情。正义的事业会得到人的道德认可和赞同,正义的观念具有统一人们的意志,使之同心同德,“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必须要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利益问题关键在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每个职工对企业的殷切希望,公平公正可以使职工相信自己的付出会有公平回报,自己与其他人得到同等对待。因此,在构建和谐企业文化时,我们要坚持“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在利益分配上、任用选拔上等一视同仁。

3.“诚信”的伦理原则

原则管理论文篇(3)

“思想自由市场”理论是17世纪以来约翰·弥尔顿等资产阶级思想家阐释言论自由的哲学基础。然而,媒体垄断的现实使人们对该理论的有效性产生疑虑。自19世纪末开始,媒体的集中化和垄断现象愈演愈烈,使经济和政治上的弱势者无法借助大众媒体表达意见,造成思想和言论表达的不公平,此即“思想自由市场”的失灵,这为政府管制媒体提供了理论及现实基础。公平原则即是在此背景下由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在广播领域内提出的一种管制政策。本文旨在通过考察美国广播电视领域内公平原则的历史及现状,为我国在媒体领域建立类似制度和规则提供参考,以保障公众公平和利用媒体的权利,恢复媒体市场中各种力量的平衡。

一、公平原则的产生及其司法确认

从美国的历史看,公平原则的产生与国家广播管制政策的演变一脉相承,也与电讯技术的发展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密切相关。FCC和联邦最高法院均认为公平原则对广播的管制原理建立在无线电频率稀缺理论之上。即传输无线电信号的电磁频谱或波长是一个有限的媒介。正如一条现代高速公路只能通行一定数量的车辆,波长也只能容纳一定数量的无线电信号。高速公路上车辆过多会导致事故与堵塞。太多的无线电信号充斥在频谱上也会导致类似的混乱。信号会相互重叠与干扰。于是,频率稀缺的现实以及潜在的信号干扰迫使这一工业不断请求设立一个比商业部权限更大的政府机构,即~一个可以根据具体的管理规则给申请人分配频率的机构。在1943年的“NBC诉合众国案”中,弗兰克福特大法官首先依据频率稀缺理论确认了广播管制立法的合宪性。为了保障美国民众在广播方面的最大利益,政府将空中的频率资源视为一种公共财产,根据《1934年联邦通讯法》建立了FCC,以“公共利益、方便和必需”为标准发放广播许可证并制定和执行相关管制政策。这样,频率的有限性成为FCC管制广播的前提,公平原则即是其运用准立法权基于公共利益标准而形成的一种管制规则。

公平原则自1934年建立后,FCC就开始阻止广播电台所有者有偏见地报道争议性问题。1940年FCC提出“五月花原则”,禁止电台所有人在广播中插入偏向性的编辑意见。1946年,FCC“蓝皮书”,暗示广播电台有报道社会争议性主题的积极义务。此时,美国全国广播协会游说FCC“五月花原则”,并确认广播电台的编辑权。1949年,FCC认可了广播电台的编辑权,但是在《关于广播持照人编辑意见的报告》中认为电台有义务公平处理争议性问题,指出“公共利益要求相对立观点之间自由和公正的充分竞争,因此委员会认为该原则适用于所有公众对重要问题的讨论”,这是对公平原则基本涵义的首次阐述。1959年,美国国会修订《1934年联邦通讯法》,将公平原则写入法律,在第315(a)条中规定:“广播持照人应当为在重要公共事件讨论中相互冲突的观点的表达提供合理的机会。”根据FCC的政策,公平原则对广播公司主要施加了两项积极性的义务。第一,它们必须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报道它们的服务区内为公众所关注的重大的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第二,一旦报道了这些问题,广播公司必须为围绕这些问题产生的相互冲突的观点提供为大众所知的合理机会。

然而,公平原则的执行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争议。起初该原则在实践中极少适用,直到20世纪60年代FCC加强了执行力度后,其合宪性才开始受到质疑。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69年“红狮广播公司诉FCC”案中明确维护了公平原则的合宪性。1964年11月,由于红狮广播公司播出了哈吉斯对库克的攻击,库克要求红狮广播公司提供回应哈吉斯的机会,而该公司认为公平原则中的个人攻击规则仅要求广播公司在被攻击者没有赞助的时候提供免费的回应时间,因此该公司要求库克首先必须证明自己无法找到赞助。在随后的申诉中,FCC裁定库克无须证明他既承担不起费用也找不到赞助。FCC认为,公共利益要求公众得到获悉另一方观点的机会,即使广播公司必须自己承担回应时间的费用,它仍负有为被攻击者提供回应时间的义务。

在联邦最高法院对“红狮案”的复审中,参加审判的七位法官一致认为公平原则没有违犯宪法第一修正案,FCC的立场符合宪法。怀特大法官指出:“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传播交流,如果它不允许政府通过颁发广播许可证的办法、限制许可证的数量来避免频率堵塞的办法来实现无线电通讯,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因此,政府有权对执照持有人施加限制,以便让某些观点可以通过这种独特的媒体得以表达,并防止执照持有人的私人广播业垄断新闻媒体市场。最高法院补充道:“观众和听众的权利,而不是广播公司的权利,才是压倒一切的。公众方便接收社会、政治、情感、道德等思想与经验的权利才是问题的关键。”然而,最高法院在“红狮案”中却又暗示,它并不打算让公平原则永远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法院在判决中附加了这样一个限定:如果1969年判决后广播技术的发展证明了公平原则总体的效果将带来节目数量和质量的减少而非增加时,则应对其重新考量。可以说,最高法院在维护公平原则的同时,却又暗地里拉开了废止该原则的序幕,为后来其生命的终结埋下了伏笔。

二、公平原则的废止

20世纪70年代末放松管制的呼声日起,要求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缩小政府管制的范围和降低管制的强度。以此为契机,很多批评者质疑公平原则存在的现实基础。1986年,罗伯特·博克法官在“TRAC诉FCC案”中就说:“广播频道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所有的经济资源都是稀缺,不是只有油墨、运输工具、计算机和其他用于印刷品制作和传播的资源才如此。‘稀缺’本身就是很广泛的事实,所以很难说该对哪一种形式进行规范。”同时更多的学者认为,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稀缺理论已经成为过时的理论应当被摒弃。如Thierer认为:“该原则的支持者似乎没有注意到自从1949年以来广播世界发生了何等变化。随着信息来源和科技的增殖,公众可用广播渠道的数量已稳步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理解为什么联邦政府必须监督广播以保证不同的观点能被听到。”因此,政府并不是确保广播电视台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最佳人选。相反,市场本身是更好的管制者,良好的媒体问的

竞争将激励广播电视企业积极服务于公众的需要和利益。在此潮流下,国会、法院和FCC开始抛弃旧有的管制模式,大量的广播管制规则被逐渐废除,公平原则因之日渐萎缩直至最终死亡。

在1984年的“FCC诉女选举人联盟”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公平原则进行了质疑。法院明示,如果国会或FCC确能证明公平原则存在的效果是减少而非增加了不同意见的表达的话,法院将愿意对“红狮案”判决的宪法依据进行重新考虑。布伦南大法官表示:“近年来,基于频道‘稀缺’理论的广播管理的通行理论日益受到批评。随着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技术的出现,人们能够接触到各种各样的通信台,从而使得‘稀缺’理论成为过时的理论。然而在国会或FCC没有表示技术已发展到需要修订我们广播管理制度的程度之前,我们并不准备重新考虑这种为时甚久的分析方法。”这样,最高法院基于对FCC权力的尊重把公平原则的命运交由其自身决定。

为回应最高法院,FCC开始重新审视公平原则。1984年5月,FCC进行了名为《广播许可证持有人所承担的一般公平原则义务》的调查研究,于1985年8月公布了《公平报告》。FCC认为,首先,公平原则由于可供公众使用的媒体日益增多而丧失存在的现实基础;其次,它减低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编辑权能,限制了新闻自由;更重要的是,它完全违背其目的,没有达到原来提升公众讨论的目的,反而产生了钳制电台的“寒蝉效应”,降低了讨论公共事务节目的数量和质量。FCC的结论是,“作为一项政策,我们不再相信公平原则能服务于公共利益”。尽管如此,FCC还是选择了在缺少国会明确指令的情况下继续执行该原则。尤其是考虑到最高法院“红狮案”的判例,FCC怀疑自己是否有权判断其合宪性,同时它相信国会在1959年对《1934年通讯法》的第315条做出修订时,可能已经把公平原则纳入了该制定法。

在1986年9月的“梅瑞狄斯诉FCC”案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回避了对公平原则是否违犯了第一修正案这一宪法问题的实质判断。博克法官认为,公平原则并未经国会1959年的法案而成文化,该法案只规定FCC可以适用这一原则,而并没有义务必须执行它,它可以被轻而易举地而不需征得国会的同意。这样,对公平原则正当性的判断属于FCC的自由裁量权,由此法院为FCC树立了路标,导致了该原则的最终消亡。

1987年,在对西瑞克斯和平理事会的申诉案中,FCC以4比0的表决正式废除了公平原则。FCC认为,仅仅频率的稀缺不能证明控制节目内容的合理性,公平原则的实施给编辑自由权带来“寒蝉效应”,其作用是取消而不是鼓励报道有争议的问题。因而,市场经济较之联邦政府规定的那些规则更能确保各种观点和意见的争鸣。西瑞克斯和平理事会对此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西瑞克斯和平理事会诉FCC”案中,最高法院同样没有将案件延伸到对第一修正案实质问题的探讨,而是判决认为FCC取消公平原则为其自由裁量权,因而确认了FCC行为的有效性。至此,可以认为公平原则已寿终正寝。不过,由于最高法院自始至终未对该原则的违宪性做出直接判断,未给它开出一张最终“验尸报告”,因此仍有学者担心其死而不僵。

三、公平原则的“涅槃”?

虽然公平原则被废止了,但是数年来对其合宪性的争论仍在继续。至于频率稀缺性理论已经过时的说法,有学者指出:“尽管新的传播科技广受欢迎,但是国会近来发现所谓新媒体的‘爆炸’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谬论。新科技没有取代空中的广播;没有什么新媒体可以很快代替广播作为实时的、全天候信息来源的独特地位。”因此,不论新科技有何大的进展,广播的独特地位仍是无可替代的,公众表达途径的短缺也不会因之得以根本改观。

正是因为如此,公平原则自被废止的那一天起,即有很多人展开了复兴运动。1986年10月,国会要求FCC研究执行公平原则的其他方法,并在1987年9月30日前向国会报告。国会希望FCC不要急于修改公平原则。1987年2月,FCC根据国会的命令开始研究公平原则的其他方案,但国会不想空等FCC的结论。同年4月,参议院以59比31票的表决通过了《1987年广播中的公平法案》,该议案意在将公平原则名正言顺地纳入《1934年通讯法》。两个月后,该法案在众议院也以302比103票顺利通过,并呈交里根总统批准。但总统随后否决了该法案,认为联邦政府这种基于内容的管制方式与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相抵触。尽管国会参众两院的大部分人仍支持公平原则,却无法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以否决总统的意见。

然而,对该原则的争论并未因此停息。1989年,在民主与共和两党的支持下,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展开了第二轮公平原则法律化的努力。对此,新上任的总统布什威胁道,他会像里根总统1987年那样否决与公平原则有关的任何法案。这样,国会的第二次努力也失败了。1992年11月克林顿当选美国总统后,人们希望新总统的态度会有所转变,因而开始了复兴公平原则的另一轮努力。《1993年广播中的公平法案》被提交国会两院。不过,情况似乎也并不乐观,FCC主席詹姆斯·奎洛认为:“公平原则不属于倡导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国家。”最终,该法案在国会又被第三次击败了。

这一运动到今天似乎正达到另一个高潮。2005年2月1日,以施洛特为首的12名众议员向众议院能源与商业委员会提出了《广播中的公平与责任法案》,要求恢复FCC的公平原则。该议案建议修改1934年《联邦通讯法》第309条,增加一小段执行公共利益标准的规定,以达成四项目的:恢复广播的公平;确保广播公司遵守其负有的公共利益责任;推动媒体的多样化、地方化和竞争;提供公众对话的多样化视角和机会。2005年7月14日,欣奇及施洛特等众议员向众议院提交了关于制定《2005年媒体所有权改革法案》的议案,以防止媒体的过度集中、促进媒体竞争。该议案建议2003年6月2日FCC通过的放松媒体所有权管制的新规则无效,并要求FCC自2006年开始每三年审查一次该管制措施是否推动并保护了媒体的地方化、竞争和广播所有权的多样性,以适时加强、改变或排除上述管制措施。

可以说,在媒体垄断日盛的时代,公平原则扮演比以前更重要的角色。正如施洛特所说,新闻的偏见正日益侵蚀着我们的电视广播和民主。我们的民主取决于消息灵通的选民。媒体支撑着思想的自由交流,并激励着我们思考国家面临的所有重要问题。拥有空中电波的是美国公众而不是大的媒体集团。恢复公平原则势必将重建媒体的正直性,保证美国公众充分获知所有的观点。不管这些议案在国会的前景如何,近来的民意调查显示施洛特等人的时机选择或许正逢其时。2004年4月,由自由团体美国媒体事务主持的一项调查表明,恢复广播公平与平衡的主张受到公众的高度欢迎。

不过,考虑到公平原则的争议性和复杂性,它是否能够

最终被废除很难定论。正如有学者指出,尽管施洛特和欣奇等议员的行动时机十分有利,但是历史也证明国会并不“奴隶般地踏着公众意见的鼓点前进”,相反可能会宣布立法干预广播编辑的选择权既不合宪也不可行,因而让公平原则继续“休眠”。对此,有学者评论道:“问题的关键点是,这场争论必然没有尽头。它们既是政治问题,也肯定是管制问题。一位新总统、一个新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届新的国会,都可能轻而易举地既有的方针,甚至恢复以前的一些管制规则。有一句话虽是陈词滥调,但仍不失为至理名言:只有时间能说明一切。”

原则管理论文篇(4)

城市化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带有浓重的转轨经济色彩,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人口增加基于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经济发展引致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随着计划经济时期被人为控制在各行政区划的人口的解禁而增加的流动人口。

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使本来隐性的城市公共资源短缺很快显现出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城市公共资源短缺的集中爆发从大城市逐渐蔓延到中小城市,并且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水务问题、公共交通、垃圾处理、供暖问题、城市管网建设等。各城市在极度被动的状态下开始了“兵来将挡、水来土堰”的城市公共资源供给的攻坚战,但政府很快就发现这是个无底洞,政府的投入永远无法满足城市化带来的公共资源需求膨胀,政府开始寻求其他的途径提供公共资源。在这方面实践走在了理论的前面,如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体制)模式。在国外比较着名的是英国撒切尔时期进行的私有化改革,在国内较早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的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公用事业研究。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性,在我国可参照的经验不多,更无可直接引用的案例,天则的公用事业研究也是边理论边实践,至今已有一些正待检验的案例。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城市公共资源的供给从理论到实践尚无比较成熟理论体系和可操作性规范。本文尝试从公共财政的视角分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而这恰恰是进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城市公共资源内涵(本文所讨论概念的界定);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的范围界定;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内涵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界定

城市公共资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以及由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被全体人民共享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特征的、城市生存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物质与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

(二)公共资源的特点

城市公共资源属全体人员共同享有,一个物品是公共资源,必须有以下特点:

1.公共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所有权不属于某个人,而是属于部分成员和全体成员所有。它同时存在多个使用者,每一个使用者不存在竞争性,具有公共性质。

(1)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一个使用者使用公共资源不会引起另一个使用者的效用减少。公共资源是一定区域内全体人员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2)公共资源的外部性。一旦公共资源遭到破坏时,对其他使用者来说会产生一种额外支出,例如,同使用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用户,上游企业排放污水必然会影响到下游居民正常生活。

2.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在工业化社会以前,各种资源丰富,人们认为公共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工业化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人口的剧增,人们才认识到了公共资源的稀缺也在日益增加。

3.公共资源具有整体性。这就决定了一旦某项公共资源受到破坏,将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整体价值。如城市的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等会降低城市的整体价值。

4.公共资源价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评价公共资源价值不仅偏重于其经济价值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偏重于对其公共资源的社会价值的评价,即公益性的评价。

城市公共资源具体包括:

1.城市中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地、湿地、矿产、海洋等资源。

2.城市中的社会资源。主要包括:一是有形资产。可经营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等;二是无形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等相关权益。本文所讨论的公共资源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中的社会资源。

二、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范围界定

通过上述公共资源的内涵分析,以及考察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沿革,我们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研究对象作如下界定: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

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主要针对上述分类中的公用事业部分而言。和其他转轨国家一样,我国公用事业也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我们在理论上首先应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明确哪些是纯公共品,是由政府必须无偿提供的;哪些是准公共品必须由政府有偿提供的;哪些应该由市场提供的;哪些是暂时无法分清的。

(二)城市公共资源建设的融资模式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全部由财政投资的公共资源;财政与市场共同出资的公共资源;由市场融资建设的公共资源。具体融资形式体现在:财政融资,包括财政预算、国债、政策收费等;银行贷款;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等。其中近年来表现尤其活跃的是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涌现出很多重要的做法,包括:企业发行“准市政债券”;以信托为工具的“准市政债券”(如国内第一个成功的案例是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保险资金的进入。2003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这些投融资模式应进行操作程序的规范、操作方法的完善,并逐渐将其一般化。

(三)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研究

在城市公共资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偿提供的,这是一笔只要城市存在就永远不会枯竭的收入,现在由于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大都是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效率低是经济学人所共知的,因此现在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国有企业大都亏损。而私营经济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公众利益与其经济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伦敦机场由于私有化而一度出现滞留旅客无法登机的混乱局面就是先例。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模式研究从理论到操作细节的设计,以及适用的条件都应有事先的充分准备,而且需要通过区域试验不断积累经验,最终形成法律规范。

(四)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研究

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是城市公共资源正常有序运营的保障,监管、评价体系的不健全是转轨经济的又一特点,因此监管、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城市公共资源运营模式研究同等重要。

三、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

通过城市公共资源的理论研究,以及对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提供与管理的现状和背景分析,在借鉴国外和国内先进经验基础上,提出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目标:理顺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规范市场进入公共资源领域的规制及程序;完善城市公共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城市公共资源管理评价体系。

(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原则

1.以公共财政的理念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理论指导

城市公共资源主要解决城市公共品的提供以及外部性的纠正,因此对现有城市公共资源进行整合的理论基础应是公共财政理论,以公共财政理论为基础,对具体城市的公共资源供给现状进行分析,确立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确定市场进入城市公共资源领域范围。

2.以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区域性特征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出发点

原则管理论文篇(5)

【摘要】管理会计是现代会计的分支之一,近年来一些大中型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为强化管理、拓展经营也开始设立管理会计,但同是管理会计。医院管理会计在工作原则和策略上与企业是在所不同的,其工作重点应放在收集、分析、鉴别信息的准确性和价值性上,以更好地服务于决策、这就需要领导重视,完善机构,健全制度,明确工作性质,提高人员素质。【关键词】管理会计;高校附属医院;原则;措施管理会计是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实现对经济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责任考核评价等职能的一个综合体[1]。随着全国医疗体制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大中型医院也开始相继设立了管理会计,那么作为事业单位的医院,其管理会计的主要职能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一、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原则管理会计的本质是一种全局性的经济管理活动。其总目标是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从医院业务工作实际出发,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原则重点在以高质量、的准确信息服务于经营与管理决策上。(一)服务性原则与其它管理会计的职能一样,医院管理会计并直接实施管理,而是为医院领导加强管理、作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和处理信息时,首先要力求全面系统,要从临床经营、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医院领导和责任单位决策及协调的需要,要具有宏观战略特点;其次要注意可理解性,管理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同于机械性、专业化、程式化的财务会计报表,既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易于被决策者理解,既要以带有分析性、探讨研究性特点,还要立足实际,增强实用价值。(二)准确性原则管理会计信息虽不同于以数字为主构成的财务会计报表,要以表述性语言为主,但必须以真实性为生命,首先要准确,不说“过头话”,不作无根据的主观推测,其次要可靠、可核,与其它会计信息并无矛盾,只存在不同的分析判断角度,不存在不同的结果。再次是客观,就事论事,不掺杂着管理会计人员的个人兴趣和偏见[3],更不以迎合领导和其它信息需要者的愿望去作片面分析和断章取义。(三)实用性原则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参考消息和“参谋意见”,而是正确决策必不可少、必须采纳,有重大实用价值客观事实。这就要求:一是及时性: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应能够及时满足医院经营管理决策的需要,包括及时产生、及时处理和及时报送;二是全面。信息来源是多渠道的,既有来源于本院内部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内部信息,也有来源于医院外部的诸如政策、环境、其它医院、本校其它部门的信息;三是稳健。管理会计人员在处理及提供信息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除所提供的信息本身要求真实、客观外,还要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诸多因素,包括时间、政策、环境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1][2][][]二、管理会计产生效能的保障措施(一)争取医院主要领导的重视管理会计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医院是否设立管理会计,取决于医院领导对管理会计的了解与认识,管理会计对医院经营管理能产生多大的促进促进作用也要看医院领导对管理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否则,再好的信息也难以体现出真正的价值,要争取医院领导重视,管理会计必须通过比较,将其有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因而,是否设立管理会计,则取决于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观念更新,而管理会计信息是否有助于加强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提高单位经济效益要靠管理会计以各种方式充分展示其应有的价值,只有得到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重视,才能够使管理会计得到有效的推广和普及应用。(二)完善机构,加强制度化管理为确保管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必须在单位内部建立起与财务会计部门平行的管理会计部门。为防止机构繁多,便于协调工作,组建的医院管理会计科可与财务科合署办公,但管理会计科必须配备初具管理会计知识的干部和会计人员,并由院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考核评价单位管理会计师的工作业绩。(三)明确工作重点管理会计部门人员要经常列席部分院级工作讨论会,做好医院经营财务专题分析定期,按时提交分析报表、专题报告、项目预测分析、评价、建议等等。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性分析。针对近几年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回顾和再评价,对银行信贷投资效益进行分析,对今后医院基本建设立项进行评估论证。(2)医院经营管理中的成本控制。通过对各科室实际人员费用及材料消耗的统计分析并制订出合理的消耗指标。(3)物资采购预测和决策分析。医院每年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资金额巨大。(4)管理会计要事前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制订资金使用计划,有效地避免任何盲目的设备采购和药品库存积压等问题的发生。(四)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运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会计人员素质高低来体现的。素质系指会计人员知识层次、知识结构、价值观和职业水准。它不仅要求会计人员掌握现代科学管理、数学、预测学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了解心理(下转第39页)(上接第26页)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知识。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素质,一是可以从医院现有财务人员中培训专业管理会计人员,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系统地掌握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二是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专业队伍,为推行医院管理会计打下坚实基础。参考文献[1]胡玉明.高级管理会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6).[2]温艳萍.现代管理会计与战略管理会计[J].财务与会计,2001,(11).[3]冯斌.高校两种会计制度合并的构想[J].会计之友,2007,(1).

原则管理论文篇(6)

管理会计是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实现对经济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责任考核评价等职能的一个综合体[1]。随着全国医疗体制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大中型医院也开始相继设立了管理会计,那么作为事业单位的医院,其管理会计的主要职能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一、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原则

管理会计的本质是一种全局性的经济管理活动。其总目标是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从医院业务工作实际出发,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原则重点在以高质量、的准确信息服务于经营与管理决策上。

(一)服务性原则

与其它管理会计的职能一样,医院管理会计并直接实施管理,而是为医院领导加强管理、作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和处理信息时,首先要力求全面系统,要从临床经营、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医院领导和责任单位决策及协调的需要,要具有宏观战略特点;其次要注意可理解性,管理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同于机械性、专业化、程式化的财务会计报表,既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易于被决策者理解,既要以带有分析性、探讨研究性特点,还要立足实际,增强实用价值。

(二)准确性原则

管理会计信息虽不同于以数字为主构成的财务会计报表,要以表述性语言为主,但必须以真实性为生命,首先要准确,不说“过头话”,不作无根据的主观推测,其次要可靠、可核,与其它会计信息并无矛盾,只存在不同的分析判断角度,不存在不同的结果。再次是客观,就事论事,不掺杂着管理会计人员的个人兴趣和偏见[3],更不以迎合领导和其它信息需要者的愿望去作片面分析和断章取义。

(三)实用性原则

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参考消息和“参谋意见”,而是正确决策必不可少、必须采纳,有重大实用价值客观事实。这就要求:一是及时性: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应能够及时满足医院经营管理决策的需要,包括及时产生、及时处理和及时报送;二是全面。信息来源是多渠道的,既有来源于本院内部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内部信息,也有来源于医院外部的诸如政策、环境、其它医院、本校其它部门的信息;三是稳健。管理会计人员在处理及提供信息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除所提供的信息本身要求真实、客观外,还要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诸多因素,包括时间、政策、环境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二、管理会计产生效能的保障措施

(一)争取医院主要领导的重视

管理会计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医院是否设立管理会计,取决于医院领导对管理会计的了解与认识,管理会计对医院经营管理能产生多大的促进促进作用也要看医院领导对管理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否则,再好的信息也难以体现出真正的价值,要争取医院领导重视,管理会计必须通过比较,将其有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因而,是否设立管理会计,则取决于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观念更新,而管理会计信息是否有助于加强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提高单位经济效益要靠管理会计以各种方式充分展示其应有的价值,只有得到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重视,才能够使管理会计得到有效的推广和普及应用。

(二)完善机构,加强制度化管理

为确保管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必须在单位内部建立起与财务会计部门平行的管理会计部门。为防止机构繁多,便于协调工作,组建的医院管理会计科可与财务科合署办公,但管理会计科必须配备初具管理会计知识的干部和会计人员,并由院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考核评价单位管理会计师的工作业绩。

(三)明确工作重点

管理会计部门人员要经常列席部分院级工作讨论会,做好医院经营财务专题分析定期,按时提交分析报表、专题报告、项目预测分析、评价、建议等等。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性分析。针对近几年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回顾和再评价,对银行信贷投资效益进行分析,对今后医院基本建设立项进行评估论证。(2)医院经营管理中的成本控制。通过对各科室实际人员费用及材料消耗的统计分析并制订出合理的消耗指标。(3)物资采购预测和决策分析。医院每年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资金额巨大。(4)管理会计要事前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制订资金使用计划,有效地避免任何盲目的设备采购和药品库存积压等问题的发生。

(四)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运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会计人员素质高低来体现的。素质系指会计人员知识层次、知识结构、价值观和职业水准。它不仅要求会计人员掌握现代科学管理、数学、预测学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了解心理(下转第39页)(上接第26页)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知识。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素质,一是可以从医院现有财务人员中培训专业管理会计人员,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系统地掌握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二是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专业队伍,为推行医院管理会计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原则管理论文篇(7)

大型数据库数据元素多,在设计上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数据小组。由于数据库设计者不一定是使用者,对系统设计中的数据元素不可能考虑周全,数据库设计出来后,往往难以找到所需的库表,因此数据小组最好由熟悉业务的项目骨干组成。

数据小组的职能并非是设计数据库,而是通过需求分析,在参考其他相似系统的基础上,提取系统的基本数据元素,担负对数据库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审核新的数据库元素是否完全、能否实现全部业务需求;对旧数据库(如果存在旧系统)的分析及数据转换;数据库设计的审核、控制及必要调整。

二、设计原则

1.规范命名。所有的库名、表名、域名必须遵循统一的命名规则,并进行必要说明,以方便设计、维护、查询。

2.控制字段的引用。在设计时,可以选择适当的数据库设计管理工具,以方便开发人员的分布式设计和数据小组的集中审核管理。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如果设计的字段已经存在,可直接引用;否则,应重新设计。

3.库表重复控制。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大部分字段都已存在,开发人员应怀疑所设计的库表是否已存在。通过对字段所在库表及相应设计人员的查询,可以确认库表是否确实重复。

4.并发控制。设计中应进行并发控制,即对于同一个库表,在同一时间只有一个人有控制权,其他人只能进行查询。

5.必要的讨论。数据库设计完成后,数据小组应与相关人员进行讨论,通过讨论来熟悉数据库,从而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控制或从中获取数据库设计的必要信息。

6.数据小组的审核。库表的定版、修改最终都要通过数据小组的审核,以保证符合必要的要求。

7.头文件处理。每次数据修改后,数据小组要对相应的头文件进行修改(可由管理软件自动完成),并通知相关的开发人员,以便进行相应的程序修改。

三、设计技巧

1.分类拆分数据量大的表。对于经常使用的表(如某些参数表或代码对照表),由于其使用频率很高,要尽量减少表中的记录数量。例如,银行的户主账表原来设计成一张表,虽然可以方便程序的设计与维护,但经过分析发现,由于数据量太大,会影响数据的迅速定位。如果将户主账表分别设计为活期户主账、定期户主账及对公户主账等,则可以大大提高查询效率。

2.索引设计。对于大的数据库表,合理的索引能够提高整个数据库的操作效率。在索引设计中,索引字段应挑选重复值较少的字段;在对建有复合索引的字段进行检索时,应注意按照复合索引字段建立的顺序进行。例如,如果对一个5万多条记录的流水表以日期和流水号为序建立复合索引,由于在该表中日期的重复值接近整个表的记录数,用流水号进行查询所用的时间接近3秒;而如果以流水号为索引字段建立索引进行相同的查询,所用时间不到1秒。因此在大型数据库设计中,只有进行合理的索引字段选择,才能有效提高整个数据库的操作效率。

3.数据操作的优化。在大型数据库中,如何提高数据操作效率值得关注。例如,每在数据库流水表中增加一笔业务,就必须从流水控制表中取出流水号,并将其流水号的数值加一。正常情况下,单笔操作的反应速度尚属正常,但当用它进行批量业务处理时,速度会明显减慢。经过分析发现,每次对流水控制表中的流水号数值加一时都要锁定该表,而该表却是整个系统操作的核心,有可能在操作时被其他进程锁定,因而使整个事务操作速度变慢。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的办法是,根据批量业务的总笔数批量申请流水号,并对流水控制表进行一次更新,即可提高批量业务处理的速度。另一个例子是对插表的优化。对于大批量的业务处理,如果在插入数据库表时用普通的Insert语句,速度会很慢。其原因在于,每次插表都要进行一次I/O操作,花费较长的时间。改进后,可以用Put语句等缓冲区形式等满页后再进行I/O操作,从而提高效率。对大的数据库表进行删除时,一般会直接用Delete语句,这个语句虽然可以进行小表操作,但对大表却会因带来大事务而导致删除速度很慢甚至失败。解决的方法是去掉事务,但更有效的办法是先进行Drop操作再进行重建。

4.数据库参数的调整。数据库参数的调整是一个经验不断积累的过程,应由有经验的系统管理员完成。以Informix数据库为例,记录锁的数目太少会造成锁表的失败;逻辑日志的文件数目太少会造成插入大表失败等,这些问题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5.必要的工具。在整个数据库的开发与设计过程中,可以先开发一些小的应用工具,如自动生成库表的头文件、插入数据的初始化、数据插入的函数封装、错误跟踪或自动显示等,以此提高数据库的设计与开发效率。

原则管理论文篇(8)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

[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115

原则管理论文篇(9)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

[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115

原则管理论文篇(10)

实际上,共性原则是语文教学乃至所有学科教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有人认为,抽象能力的高低,就是能否一面又一面、一层又一层地寻求各种事物之间的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刻的共同点。在汉语教学中尤其需要注重教学的共性原则,从而达到整体把握与个别理解相统一,使学生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并借此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

一,知识共性的抽取与教学

共性的抽取产生在教师对教学内容每个个别知识的分析之后。每个知识点都是一个概念的集合,是信息的集中。透彻理解每个概念,达到对信息的准确接收,才可能综合认识信息特点,并进而认识概念及其内外关系。共性的产生就是这样一个过程。

例如对“单句成分”的共性的抽取。不论是主语、谓语、宾语还是定语、状语、补语,无疑都有各自的内涵,似乎是互不相同的;但是,如果把这些概念加以综合分析,就不难发现它们的共性:即,一,都有表达意义方面的功能(尽管轻重不同);二,都有结构支撑的功能(尽管位置不同)。简单讲,都有功能和位置。这两点就是单句成分的共性。这里应指出,共性的含义是宽泛的,不能囿于低层次的狭义理解。所谓共性不是指知识内容上或形式上的简单相似,而是指其本质上的同一或统一。功能和位置就是一切单句成分的要素,亦即同一性,亦即共性。明白了这些,也就抽取出了单句成分这个知识集合的共性,为教学创造了条件。

如何运用共性原则来教学呢?还以单句成分的教学为例说明。

依据“共性寓于个性之中”的规律,结合人类认识事物“由个别到一般再到个别”的规律,我们可以先把“主干”成分主语、谓语、宾语加以对比。先对比各自的功能,其对应关系如下:

主语——表达了某句子陈述的对象

谓语——用以陈述对象的内容

宾语——陈述内容的一部分:动作行为的对象或结果

把这些对应关系结合实例加以讲解,再配合专项训练,学生是会较容易掌握这个关键的。然后,作为补充,再对比各种成分的位置,其对应关系如下:

主语——句首定语——主语前或宾语前

谓语——句中状语——谓语前或句首(特殊)

宾语——句末补语——谓语后(宾语前)

用符号标示:〔状语〕,(定)主〔状〕谓〈补〉(定)宾

=─────────────────────────

如果学生从共性角度去学习,就不但能使理解具有整体性、准确性,而且能够从共性的角度去分析句子成分,会主动从功能和位置这两个方面去判断,最终形成能力。

二,共性的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

诸多事物的共同点是多样性的,可以是并列性的,也可以是层递性的,语文教学的共性原则可以在更高的层次上运用,即在不同的知识单元之间运用。其主要方法是进行共性方面的对比,这是一种纵向对比。例如合成词和短语之间就存在着本质上的同一性。教师在完成合成词的教学任务,学生理解了合成词内部的共性(即意义组合关系)之后,再教学短语,即可运用共性原则。这个共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者结构的同一性上。经过分析可以知道它们的对应关系如下:合成词关系短语并列式不分主次,平等并列关系的名词短

组合,可以颠倒语、并列关系的动

词短词、并列关系

的形容词短语偏正式前者修饰后者,偏正关系的名词短

后者是重心或语、偏正关系的动

主体词短语、偏正关系

的形容词短语支配式动作行为与其动宾关系的动词短

对象语陈述式陈述对象与陈主谓短语

述内容补充式主体与补充说动补关系的动词短

明(结果、程语、形补关系的形

度、处所、对容词短语

象)

这些对应关系可以看出,合成词在结构关系上几乎与短语相同,在意义上则完全相同;所不同者只是语言单位的层次问题,学生知其一就可以知其二,事省而功显。

范围再扩大一点的纵向比较还可以在合成词、短语、单句成分间进行,此处只举一例,其余从略:

(附图{图})

甚至于还可以把单句成分和复句也扩大进去。如并列式合成词、并列式短语、单句中的并列短语作成分与并列关系的复句等,这些在意义关系上都有共性。都可以运用共性原则去进行宏观地、多角度地、全方位地教学,使学生在轻松有趣的教学中融会贯通。

下面谈横向比较。

这是在同一层次或同一性质的单元之间的比较。例如句式,粗看起来,主谓句与非主谓句(1),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感叹句(2),主动句与被动句(3)这三种句式之间似乎没有共性;但实际上,正如上文所说,在其最高层次上即本质上它们具有同一性,即,都是对句子形式的研究。相对“意义”而言,“形式”就是它们的共性。明乎此,我们就可以通过横向比较找出共性中的个性。简单地讲,(1)和(3)是从结构上观照的,(3)是从用途上观照的。(1)是从结构的大小来说,(3)是从结构的秩序来说的。三者秩序不同,但着眼点都在“形式”。横向比较的好处是使学生较好地建立知识网络,克服概念混淆的毛病。

三,共性与特殊性的两极把握

普遍性往往与深刻的特殊性相依存。所以在追求共同点的同时还要追求特殊点,它表现在汉语知识上就是“例外”。例外往往就是难点,也是重点。一个学生的汉语水平如何,往往以这些“例外”作为检验标准。共同点和特殊点构成汉语教学的两极。把握这两极是汉语教学的重要技巧之一。

语素是教学中最头疼的问题。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有个联绵字问题。如“仓促”、“苗条”等,学生不明白它们为什么是一个语素,而“仓库”、“面条”、“苗圃”却是两个语素。我们除了从共性的角度讲清它们的区别外(语音语义结合体),特别要指出联绵字在这个知识点中的特殊性。顺便说说,特殊为什么特殊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的,只能以特殊的办法来对待特殊,重点牢记才是唯一的办法。

原则管理论文篇(11)

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总结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

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

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和经济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

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就没有税收之公平;具体又包括(1)纳税地位平等原则,(2)赋税分配公平原则,它可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应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应纳不同的税。(3)税收执法公平原则,也称为平等对待原则,即税务机关在运用税法时必须公正合理,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应给予相同的对待。

3、税收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税收收入,并利用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收的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税收行政效率是通

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率之间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现为征税收益与税收成本之比。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价值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税率。

三、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

对上述我国税法基本原则之判定是依据以下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而得出的结论:

1、基本原则法理之构成要件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法理学告诉我们,一项法律原则是否能成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满足此条件:(1)该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指导性;它能够作为该部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得到应用,即该原则在该部门法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性。(2)该原则必须具有贯穿性;原则内容能贯穿该部门法的总则与分则,能贯穿于该部门法任何具体制度。(3)该原则具有独立排他性;该原则须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相互区别,不被其他原则所吸收。(4)该原则须具有能反映该法本质特征的专属性,反之则不能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5)该原则须具有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该原则的确立须依据宪法,原则的内容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规定的几个条件后,才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现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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