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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5:00

灾害保险论文

灾害保险论文篇(1)

摘要:提高海洋灾害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灾害损失,是海洋强国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在依照可保风险泛化条件辨识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的基础上,本文创新并完善了一套基于非参数估计模型的海洋灾害保险定价方法,并通过构建信度保费厘定模型计算了风暴潮灾害综合险纯费率,从费率厘定的动态调整、灾害保险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海洋灾害风险管理体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费率厘定;核密度估计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作为临太平洋的海洋大国,风暴潮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面临的主要海洋灾害(具体见表1)。随着沿海区域经济地位的凸显,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在逐年扩大,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仍是以政府为主体、资金配置财政性、管理方式计划性的灾害风险管理机制。相对于逐年上升的灾害损失,用于救灾支出的财政资源面临着巨大压力,再加上管理费用和交易成本的上涨,社会救灾资金的配置效率严重降低。十将“海洋强国”建设提高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建设生态文明,统筹海陆经济,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成为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的重要命题。而探索建立现代保险制度,引入市场化风险分散手段解决海洋灾害风险管理问题,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提高海洋灾害风险防控能力、降低灾害损失程度,一直是沿海国家关注的重点: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海洋灾害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损失测算是灾害保险定价的基础,国外早期研究多以期望效用理论(Karl.H.Borch,1999)为基础,使用传统的精算模型测算灾害损失。随后,学者们开始将更复杂的数理模型引入到灾害损失评估中。如Ling Hu、Yating Yang(2009)证明了帕累托分布模型在拟合台风、洪水灾害损失时具有更大的优势,E.Brodin、H.Rootzen(2009)使用广义帕累托分布优化了用于风暴、飓风保险损失评价的极值方法,Mokhtari、Roberts等(2011)用故障树分析方法和事件树分析方法对不同海洋灾害进行了损失评估。在灾害保险费率厘定方面,使用更完善的数理模型和方法,解决由灾害风险的异质性、频发性等带来的保费厘定技术难题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如根据灾害风险自然特征使用幂变换、风险调整模型等厘定灾害保费(Wang,1998;Freeman、Kuneruther,2003),使用组合方法、状态转移跳扩散模型、标准差分析等方法,解决灾害保险费率厘定中面临的数据有限性和时间序列性限制等问题(Vitor A.Ozaki,2008;Alexander Braun,2011)。

国内在灾害保险特别是海洋灾害保险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灾害风险可保性、损失评估方法与模型的探讨上。对于灾害风险的可保性,周志刚(2005)等认为灾害风险一旦发生,会导致大量风险对象同时受损,产生责任积累,因而灾害风险是不可保的。而石兴(2010)等则提出随着精算技术的发展,可保风险的界限开始变得相对模糊,重大灾害等纯粹风险能够进入可保行列。对于灾害保险定价,国内研究大多是关注了损失拟合的数理模型优化问题。灾害风险中异质性的存在,往往造成“双峰”或“多峰”问题。为了消除这些因素对估计精度的影响,学者们对GPD模型、对数正态分布、广义帕累托分布等更复杂的模型及其应用展开了研究(赵桂芹、王上文,2006;郝旭东,2008;熊双平,2010)。

整体而言,国外对于海洋灾害保险的相关研究较为系统、成熟,国内研究则相对不足。一方面,灾害风险分散的理论研究多聚焦于灾害损失测度模型的讨论,对参与灾害风险分散各方式的具体运用,特别是灾害保险定价的研究并不多见。另一方面,虽然灾害保险已得到了理论界的关注,但海洋灾害保险,特别是对公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风暴潮灾害保险的研究较为匮乏。因此,本文选取对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风暴潮灾害风险分散问题为研究对象,以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检验为切入点,构建基于非参数估计的风暴潮灾害损失分布拟合模型,探讨信度模型下风暴潮灾害保险纯费率厘定,以期为拓宽海洋灾害风险管理的思路及建立海洋灾害保险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二、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理论框架

传统意义上的风险可保性一般要求风险具有确定性、偶然性、损失可测性,以及存在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发生灾难性损失的概率微乎其微等基本特点。自然灾害由于具有预测难、损失巨大等特点,不具备依靠市场手段分散风险的条件。而随着投保人风险管理需求的扩张、精算技术的发展,狭义的可保条件也在逐步放宽。可保风险泛化理论(赵正堂,2008)等就提出风险可保没有绝对的界限,能筹集到参与风险分散的初始资金、风险转移策略的实施能对灾害损失提供补偿是判断风险具有可保性的更可靠的条件,如此说来,灾害风险作为一类纯粹的风险应该被纳入可保行列。对风暴潮灾害而言,其致灾频率较高、影响范围相对较广的自然风险特质与社会防灾减灾需求的扩张为风暴潮灾害保险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

1.风暴潮灾害符合精算技术对可保风险特征的要求。风暴潮灾害是一类主要的突发性海洋灾害,其发生频率虽然不像普通非寿险风险一样频繁,但每年几十次的发生次数,足以提供充足的损失数据,反映风暴潮灾害的致灾信息。从地理分布上讲,风暴潮灾害受灾地区集中于沿海地区,受灾个体和产业多为涉海经营单位,在灾害损失等方面的统计中,具有明确的指向性。风暴潮灾害发生在气候环流条件下具有相对可预见性、周期性和地域性,历史气象记载数据也有一定的可参照性,这些因素符合精算理论对风险数据特征的要求。

2.风暴潮灾害保险可以实现灾害风险的转移和消化。由风暴潮灾害损失历史数据可以发现,财产损失是其致灾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人身伤亡的波动幅度较大且定损工作难度较大,为此我们建议以综合险作为风暴潮灾害保险的雏形,既能解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燃眉之急,又能有效减轻现有的单一政府灾后救助带来的财政负担,对社会各利益主体而言,都是一项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随着该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风暴潮灾害保险会形成一个更完善、丰富的系统。投保人购买风暴潮灾害保险,将超过免赔额的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当灾害发生时获得保险赔付;原保险人也可以继续购买再保险人提供的再保险,再保险人又可以再选择转分保,使承保风险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进一步转移。伴随原保费、再保费的不断重新分配,甚至是将其中的寿险与产险剥离,使承保风险与承保利益对应分割,将单一主体的风险暴露融入大范围的风险分担机制中,实现灾害风险的转移和消化。

上述分析表明,风暴潮灾害本身的风险特征与灾害损失补偿功能的实现共同构成了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的理论框架。一般而言,风险数据的厚尾特征是困扰精算技术实施的难点。为进一步给出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的依据,本文继而给出风暴潮灾害损失分布厚尾特征的量化分析。图示法与峰度值是数据厚尾性检验的常用手段,根据我国海洋灾害统计公报,我们以1989年以来的风暴潮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数据为样本,观察风暴潮灾害损失数据对数Q-Q图可以发现(见图1),数据点基本上紧密围绕在对角线附近、残差图波幅基本控制在01以内,未出现明显的规则变化。

将风暴潮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代入峰度值计算公式,有:

风暴潮灾害风险的峰度值小于厚尾数据峰度临界值3,初步判断该风险数据无厚尾特征。考虑到Q-Q图和峰度系数在区分峰度和尾部问题时掺杂了较多的主观因素,结论的说服力有所下降(Silverman B W,1986),本文使用Friedrich(Friedrich,2003)等提出的基于分布序列分位数的厚尾判别方法进一步检验风暴潮灾害风险的可保性。即计算判别系数T[DD(-*2/3][HT6”]^[][HT][DD)]n=Xp-X1-pXq-X1-q (0

三、风暴潮灾害损失测度

(一)损失分布拟合模型构建

现有对灾害损失分布拟合的研究多是建立在参数估计基础上的,需要事先确定函数分布形式,甄选样本数据。这种数据处理方法,难免会造成信息漏损,对数据空间有限的风暴潮灾害损失数据而言,必然会降低拟合精度。而非参数模型无须事先选择数据分布形式,仅以数据点作为概率密度估计的依据(李竹渝,2007),可大大缓解分布拟合与数据处理之间的矛盾,与传统参数估计模型相比,更适用于新险种损失分布的拟合。其中,核密度估计是较有代表性的一类方法,其计算过程的关键在于核函数的选择和最优带宽的确定(吴喜之,1999)。

1962年,Parzen给出了核密度估计的正式定义:设K(x)为(-∞,+∞)上一个给定的概率密度函数,hn是一个与之有关的常数,其中hn0,n∞,则称:fn(x)=1nhn∑ni=1K(x-Xihn)为f(x)的一个核密度估计,K(x)为核函数,hn为带宽。

常用的核函数有均匀核、正态核、三角核、双角核等,由于核密度估计对核函数的选择不敏感(谭英平,2003),所以当n较大时,核函数的选择对估计结果影响不大。在此,本文选择正态核进行费率厘定分析,具体核密度函数形式为:

带宽的选择关系到模型估计精度的高低。一般而言,当f(x)和K(x)固定时,使得fn(x)的均方误差最小时的带宽即为最优带宽,从而有(吴喜之,1999):

即:nh5n=[(f″(x))2u22(K)]-1·f(x)K22

其中,AMSE为fn(x)的渐进均方误差。由此,可得到一个渐进满意的光滑带宽hAMSE:

选定带宽是非参数核密度估计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由上述推导可见,理论上最优带宽的选取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它们都包含未知函数f(x)和它的二阶导数f″(x)。通常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使用Silverman提出的“经验法则”确定带宽。

假定f(x)为正态密度函数,则有:

那么,可估计最优带宽为:n≈106n-15,其中为样本偏差。

考虑到实际数据分布与标准正态分布会存在偏离,我们使用极差-分位数法对最优带宽的选择进行改进。

令样本分位数R为:R=X34-X14≈134σ,有=R[DD(-*2/3][HT6”]^[][HT][DD)]134。其中,R[DD(-*2/3][HT6”]^[][HT][DD)]、X34、X14分别表示样本分位数的估计、样本3/4和1/4分位数点。因此,改进的最优带宽可以表示为:n≈106min(,R[DD(-*2/3][HT6”]^[][HT][DD)]134)n-15。

(二)风暴潮灾害损失分布拟合实证分析

令x′i=xiNi,其中Ni代表第i年保费筹集区的总人口,xi代表第i年风暴潮灾害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x′i代表第i年风暴潮灾害导致的人均损失,为消除通货膨胀对计算过程的影响,对数据进行平减处理,计算所需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海洋灾害统计公报》和各省市统计年鉴。

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减少风暴潮灾害综合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鼓励投保人自觉、主动地采取风险防御措施。本文在设计风暴潮灾害保险时,特别设置了免赔额。低风险等级风暴潮灾害的发生会对居民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但对于那些处于个体承受范围之内的损失,居民自身的财富积累和风险管理完全可以加以消化。例如,美国的洪水保险将单个保单的房屋免赔额设为25万美元、财产免赔额设为10万美元。我国风暴潮各灾害频发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均在百万以上,在综合衡量了各地区人均收入后,本文取直接经济损失01分位数点对应的数额为风暴潮综合险免赔额。同理,高风险等级风暴潮灾害的发生会给地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如果由保险公司全数承担巨额损失,会对其正常的经营造成巨大压力,甚至导致破产。鉴于我国保险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承载能力有限的现实,本文设定了风暴潮灾害综合险的赔偿限额,取直接经济损失08分位数点对应的数额为保险赔付上限①。使用Matlab71软件,得到灾害损失限额分别为X01=05,X08=67(单位:亿元)。

根据样本标准差和分位数的计算结果R=7478,=94163,取最优带宽为:

将核密度函数式代入风暴潮灾害损失均值计算式E(x)=∫+∞-∞xf(x)dx ,进一步得到风暴潮灾害人均损失期望值:

上述风暴潮灾害人均损失期望值计算公式主要涵盖了两类灾害损失:∫X′08 X′01 x′f(x′)dx′表示损失超过免赔额但在损失限额之内的风暴潮灾害人均损失期望值,∫ +∞X′08 [X′08 ]f(x′)dx′表示损失超过损失限额的风暴潮灾害人均损失期望值。对于第一类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如实赔付;对于第二类损失,保险公司仅按照损失限额值赔付。将风暴潮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数据②带入,得到人均损失额期望值=128996≈13(元)。

四、风暴潮灾害综合险保费厘定

(一)研究对象界定

本文以风暴潮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为研究对象,将其中的房屋损失、设施损毁、农作物损失、养殖损失等各损失类别统一在综合财产项下。在保费筹集时,理论上应将风险承担区域内所有危险单位计算在内,既包含居民个体也包含企业等单位。但实际上,同一区域居民个体的收入水平相对一致,受灾主体的同质性较高;而不同危险单位在风暴潮灾害中受到的风险相差较大,受灾主体的同质性较低,不符合可保条件对风险同质性的要求,且区域受灾单位数量的相关统计数据较少,也难以进行数据替代。因此,在讨论危险单位数量时,仅将居民个体计入在内。在风暴潮灾害保险适用区域上,考虑到风暴潮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本文将适用区域设定为风暴潮灾害频发的沿海十一省市,分别是: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海南。

(二)纯保费厘定

本文依据Bühlmann信度模型构建风暴潮灾害纯保费信度厘定模型③,模型基本假设如下:设E(Xi|θ)=u(θ),Var(Xi|θ)=v(θ)/w,其中wi 表示损失数据xi的权重,即表示xi携带信息的可信程度。wi 越大,xi的方差越小,携带的可信信息越多。相应的各结构参数可以表示为:

那么,信度因子可表示为:

由于风暴潮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数据的统计并未按灾害风险等级进行,即未对观测数据分组,在此默认其损失数据的风险特征相同,不妨设观测数据组数r为1。令各次风暴潮直接经济损失数据xi的权重为mi(i=1,2,…,n),结构参数估计值分别为:

根据前文风暴潮灾害损失分布拟合的结果,将各项数值代入,得到:

从而可得信度因子为:

风暴潮灾害综合险居民个体对应的每次灾害的信度保费④为:

纯保费法计算纯费率还需要使用纯保费P、固定费用F、利润因子Q等参数,我们对各参数的取值过程如下:

1.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指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计算保费的基本单位,取值以实用方便为主。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2006)的规定⑤,取每千元保额为一个危险单位,即E=1 000元。

2.纯保费。与财产保险费率厘定一般处理方法相同,以风暴潮灾害人均期望损失值作为纯保费,即P=LE=L1000。

3.利润因子及固定费用。根据前文对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的分析,风暴潮灾害保险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海洋灾害的风险分散效率、增强灾后损失补偿能力。因此,风暴潮灾害保险是以准公共物品的身份进入市场的,这就要求参与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应以利润为首要目标;且政府要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平衡投保人支付意愿与保险人基本利益之间的矛盾。考虑到这些因素,本文将利润因子和固定费用设为理想状态,取值为零。

4.可变费用。可变费用是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等的合计,现实中多以纯保费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2011年的费用支出与赔付支出比值的平均值作为可变费用因子的近似替代。

根据前述理论推导及相关假设条件,得到风暴潮灾害综合险指示费率:

该结果显示,对于个体投保人而言,缴纳约18元即可获得单次风暴潮灾害损失1 000元的保险金额。

五、结论及启示

立足于我国海洋防灾减灾现状,本文着重讨论了风暴潮灾害风险可保性与纯费率厘定,引入保险技术丰富海洋灾害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以期提高海洋灾害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能力。因此,主要结论和启示如下:

第一,风暴潮灾害风险的可保性是困扰相关海洋灾害保险机制建立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风暴潮灾害损失数据的Q-Q图、计算其峰度值,认为风暴潮灾害风险在统计上不具有厚尾性。并进一步使用Friedrich提出的序列分位数检验方法,证明了这一结论。

第二,损失分布拟合的准确度决定了保费厘定的效果。本文选择核密度估计模型,可以简化计算步骤、减少参数估计带来的误差。数据拟合结果表明,这一方法对于风暴潮灾害保险这类带有一定巨灾特点险种的费率厘定效果较好。

第三,上述纯保费计算结果表明,以居民个体为投保对象的综合险,每千元保额对应的保费大致在18元左右,考虑到我国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这一保费标准应该说是能够为公众接受的。与此同时,笔者也认识到优化损失拟合模型是提高保费定价科学性的有效手段,而后续的费率校正问题更关系到保险定价的差异性与可行性。所以,借助区域风暴潮灾害风险等级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划分等手段,研究风暴潮灾害保险的差别定价将是下一步进行深度研究的重点。

当然,风暴潮等海洋灾害保险体系的建立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保费厘定只是其中的一环。这一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实施需要政府、保险市场以及居民个人多方力量的共同支持。提及推行风暴潮灾害保险的相关建议,我们认为普及海洋灾害教育、提高居民防灾减灾意识是海洋灾害保险体系建立的基本保障。由于公众缺乏风险意识,在灾害风险没有发生的阶段,“侥幸”心理导致大多数人不愿意购买保险,保险人无法获得充足的保费进行投资运作;而大灾发生时,保险人却又要在前期利润较少或者无利可图的情况下,提供大量的保险赔付。要想缓解投保人支付意愿与保险人利润要求的矛盾,除了强制性地降低保险人的利润预期外,增强海洋灾害的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对于风暴潮灾害保险这样的准公共物品,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能够提升险种的市场渗透力与扩张力。为了抵消灾害保险低收益率对保险公司维持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我们可以借鉴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做法。在风暴潮灾害保险的推广阶段,可以加大政府资金、财税政策等的扶持力度,待其发展成熟后再逐步转向市场化发展模式。此外,日本海啸的灾后救助经验显示,建立完善的再保险市场对于提高抗击海洋灾害风险的能力意义重大。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发展还相对滞后,应积极吸引资金注入、拓宽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强化保险市场整体的承灾能力,最终实现构筑完善的保险机制、应对风暴潮等海洋灾害风险的目标。

注释:

①本文对免赔额和赔付限额的设定均为经验估计,以使保额能够覆盖80%左右的风暴潮灾害损失,这一数据是基于历次灾害损失金额和地区居民可支配收入得出的。

②本文所用数据均来自1990-2010中国海洋灾害统计公报。

③我国对风暴潮灾害等海洋灾害相关统计工作开展时间并不长,其损失数据样本空间是有限的,在综合比较了费率厘定体系的适用条件后,本文选择Bühlmann体系作为费率厘定的基本模型。

④此信度保费即为信度模型下,根据均值原理计算得到的人均期望损失值。

⑤该通知对石油天然气上游企业一揽子保险的危险单位作了具体规定:“对海上石油险而言,要重点考虑台风的巨灾特性……海上油田营运期一揽子保险以承包的最大的一个平台或浮式储油轮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钻井平台一切险,以钻井平台的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共同海损限额,作为危险单位;石油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以整套钻机保额,加上保单规定的施救、清除残骸限额,作为危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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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篇(2)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L13DJY0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辽东学院教学改革与科研项目:“鸭绿江区域经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4111)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对策

收录日期:2014年3月20日

一、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最主要的受害者就是“靠天吃饭”的农民。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是国家惠农政策的有效实现途径,是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农业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迫切需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支持和保护。多年来,我国农业救灾主要依靠政府救济,虽然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已经存在多年,保险市场不仅未能发展壮大,反而日益萎缩。2011年我国保费收入14,339.25亿元,其中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73.8亿元,占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2%。这与我国的实际需要极不相称,无论对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市场的发展,还是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都非常不利。辽宁省是国家的老工业基地,同时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近年来,辽宁省发生的洪涝、病虫灾害等,给其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损失。据统计,2001~2011年的十年间,辽宁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6,389千公顷;成灾面积超过10,791千公顷,农作物受灾率为44.3%,成灾率28.4%。

二、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不足。目前,我国对自然灾害的补偿支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抚恤和福利支出”下设置的“救灾支出”;二是通过农业支出、抚恤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科技支出以及政策补贴支出的一部分进行救助;三是当发生紧急特殊自然灾害时,通过中央和地方专项储备基金进行补助。这种非专门化的救援支持致使我国重大自然灾害补偿的随意性和波动性较大。1997~2010年间,国家财政对灾害损失补偿的比重平均仅为3.5%。

(二)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不清。灾害应对分为灾前预防、救灾和灾后建设三部分,但是我国目前只关注救灾和灾后建设,忽略灾害预防。平时中央政府将灾害预防的工作交给地方政府,但是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见效快、易产生政绩的领域,而灾害一旦发生,地方政府又寄希望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这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博弈行为不利于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灾时的快速反应。

(三)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保障制度法律规范不健全。为保障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以规范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如2006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实施,明确规定了自然灾害的响应等级;2010年颁布实施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更有利于救灾工作的开展。另外,针对一些具体的灾害,国家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出台相关措施。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灾害救助法,同时也没有专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法,这种政府文件不利于全国统一的救灾体系的建立,这对救灾工作的效率是一个极大的阻碍。

(四)商业保险补偿功能缺失。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我国商业保险的补偿功能有限。从1996~2005年10次重大自然灾害的情况看,损失最高是1,666亿元,最低的也是14亿元,保险补偿最高的是占到了直接经济损失的9.63%,最低的是2.32%。在欧美发达国家,保险补偿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平均在30%,而我国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所以,商业保险在重大自然灾害中的作用还有待于提高。

三、解决对策

(一)明确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和责任。从市场经济制度的原理看,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种产品的供给需要公共资源的配给,而政府是掌握和控制公共资源的主体,离开了政府,或缺乏政府的实质和有效推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为此,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应当明确政府为“主导者”的角色定位,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其次,应加强政府对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介入,政府应该积极推动立法和制定税收政策,以完善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最后,在确立政府主导的同时,再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双管齐下。如日本就建立了直接保险公司基础赔付、国际再保险市场超额赔付和政府支持的三级地震保险补偿机制,并在历次地震灾害事故,充分发挥了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共同补偿功能。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要实现自然灾害保险的顺利进行,首先应当加快自然灾害保险立法,构建自然灾害保险的法律体系,以法律约束政府和保险公司行为。可参照日本出台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相关法律和重大自然灾害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等,以便对其所涉及的相关主体责任、保险的内容、保险费率的确定等方面作较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专业的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基金,明确保险给付细则。因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政府应该成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专项基金,以实现及时和有效的保障,同时为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给予赔偿。在减轻保险公司支付压力,分担其赔偿风险的同时,提高了保险公司参与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的积极性。此外,要对保险基金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例如申请的保险要经过国家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核;最后,要明确保险给付的细则。

(四)调动保险企业的积极性。保险公司应当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认识到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有责任也有能力参与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能够也应当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方面有所作为,而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业务领域;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应当正确地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识到企业自身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下,保险公司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灾害保险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Assessing the Solvency Capacity of China Insurance Industry about Typhoon Disaster

Based on the Cummins Model

ZHENG Hui,ZHAO Xin,Jia DunZhi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Shandong 266100)

Abstract: High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and big hazard impact of the typhoon disaster have become important factors in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 for coastal areas. Relief approach leading by government undoubtedly caused great financial burden as the reason of lacking specific insurance products. It would be a useful means of introducing commercial insurance to risk diversification. Considering that, this paper calculates the property insurance solvency of Zhejiang, Fujian, Guangdong and Hainan four provinces, who are typhoon heavier hit areas, based on the established reimbursement reaction function by Cummins.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actual payment of our country’s insurance industry is 16% of the theoretical and it also means that there is more ample space on the insurance market to deal with typhoon disaster risks.

Keywords: insurance industry; typhoon disasters; solvency; Cummins model

1引言

作为海洋大国,中国辽东半岛到东南沿海的广大沿海地区为台风灾害多发地区。2014年7月18日超强台风“威马逊”在海南省登陆,造成全省约325.83万人受灾(其中25人死亡,6人失踪)、162.97千公顷农作物受损,以及2万多间房屋倒塌,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近120亿元。面对巨大的台风损失,灾前预防及灾后的损失补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救助、社会捐助、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灾害补偿的四个主要途径。对于欧美等发达海洋国家,台风保险早已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常态化保险产品。与之相比,中国虽早已将台风灾害划入企业(家庭)综合险、车辆险、工程险等险种的保险责任内,但是针对性的台风保险至今尚未出台。这不仅降低了保险市场对台风灾害损失补偿的效率,更加重了政府救灾的财政负担。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十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等进一步显示,建立健全以保险为主要手段的市场化海洋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已成为维护沿海地区和谐发展,促进海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那么,目前中国财险业对台风灾害损失的承载水平究竟如何?偿付能力是否已得到了充分释放?如果没有,怎样才能有效发挥保险市场在海洋灾害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呢?带着这些疑问,本文着手对中国财险业台风灾害损失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保险市场偿付能力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的研究。BarNiv and Hershbarger(1990) 利用MDA和Logit模型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估计,并提取出决定测算准确性的8个关键指标。张伟(2004)借助因子分析方法,分析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影响偿付能力的核心科目。崔巍(2013)对比分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以此尝试计算了两类保险机构的偿付水平并据此比较了中外资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差异。另一类是保险市场灾害偿付能力的研究。Cummins,Doherty和Anita(2002)以Borch(1962)的研究为基础,推导了给定灾害损失条件下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的反应函数,并以美国财险业为例进行了实证计算。在此基础上,左斐(2012)对中国财险业巨灾损失偿付能力进行了度量;张艳(2012)尝试评估了云南省农业巨灾保险的偿付能力。杨志坚(2014)运用肯尼系数及Cummins等提出的偿付反应函数,计算了中国财险业巨灾损失偿付能力,并给出了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设计方案。但现有文献大多集中于对保险市场整体巨灾损失的偿付能力分析,所得到的研究结论对于具体灾害险种设计以及偿付水平分析的参考性有待提高。基于此,本文针对发生频率高且致灾损失较重的台风灾害,引入Cummins等提出的财险公司巨灾损失偿付反应函数,结合灾情较重的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四省台风致灾损失数据,尝试对中国财险业台风灾害损失偿付能力进行估算。以期明晰中国保险市场对台风灾害损失的承载能力,为科学性、长效性的台风灾害保险机制建立提供理论参考。

2保险偿付能力模型构建

2.1基本假设

谈及保险市场对灾害损失偿付能力的研究,较为经典的是Cummins等利用偿付反应函数对保险人灾害损失偿付能力进行的测算。Cummins等认为单个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要包括给定损失条件下,保险人赔付能力的数值大小及效率高低两个方面。将市场上所有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加总,即得到整体保险市场偿付能力总和。Borch(1962)提出“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将所有保险公司汇总的‘联合经营安排’是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摊”。根据这一思想,继而得出偿付能力最大化条件,即:独立的保险人所持有的保险市场组合的净份额量以及其能够提供的产品定价,将取决于该保险人与保险市场组合的相关度。灾害损失决定了市场份额总量阈值,因而灾害保险偿付能力计算需以灾害损失分布拟合及均值估计为前提。

与此同时,由于行业盈余数量、负债及行业内保险人之间盈余的配置方式和配置效率等因素,直接决定着财险市场巨灾损失的超额赔付能力。因此,灾害保险偿付能力测度中这些变量的设置也是重要环节。结合Borch(1962)及Cummins等(2002)的研究,本文偿付能力计算的基本假设如下:

假设1:给定既定灾害损失条件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最大化赔付是保险人进行负债配置的根本目标;

假设2:在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最大化赔付的目标下,独立的保险人所持有的保险组合与保险市场面临的总损失完全相关;

假设3:在确定保险市场面临的灾害损失分布后,各独立保险人均无额外收益。也就是说,假定保险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并且各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与净保费收入之和决定了各自偿付能力的上限。

2.2偿付能力理论模型

反应函数(Response Function)是偿付能力计算中的关键步骤。Cummins等(2002)在研究财险行业对巨灾损失偿付能力时对这一函数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其基本原理如图1所示:

图1的横轴与纵轴分别代表了财险行业可能面临的总损失、财险行业预期的赔付支出。(E(L)+∑?〖Q_i)〗为保险人能提供的最大赔付。其中,E(L)代表因灾期望损失。假设保险人费率厘定满足平衡原理,即期望损失与保险人的纯保费相等。∑?Q_i 代表保险公司初始权益或前期盈余积累。线段OA斜率为1,它代表在保险人偿付能力范围内的损失全部赔付,因而OAC代表了既定损失下的保险人最大赔付。(E(L)+e)为灾害实际损失额,e 代表无法预测的超额损失。W与Y 两点分别代表在存在同样的超额损失e时,由于致灾风险分散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两种极端赔付能力。进一步说,W点代表当资本及风险分散程度较差时的预期支付;Y点则代表风险分散程度较好情况下的预期赔付。很明显Y点处的赔付率要大于W点。而X点代表的则是在发生超额损失e时,保险业预期赔付的平均值。那么,把不同超额损失下的X点相连,就可以得到保险业巨灾损失的反应函数OZ。通常OZ会位于OA的下方,且OZ对OA的偏离越大,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就会越严重。B点代表保险人偿付能力上限,当灾害损失大于L^* 时,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就会显著下降。具体而言:

对于任意一个保险人i来说,支付超出预期索赔单位保单的平均盈余是:

(3)

观察式(2)可知,得到L所服从的分布是确定并简化反应函数形式的前提。据此,接下来将结合中国台风灾害损失的具体数据来确定财险业的偿付能力反应函数。

3 实证分析

3.1 台风灾害损失分布拟合

对中国1985-2012年台风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去通胀(数据来源为《中国海洋年鉴》(1986-2013)),选择较常用的正态分布和对数正态分布进行数据分别拟合,两种分布下的累计概率分布拟合图如下:

观察图2和图3,可知中国台风灾害损失更接近对数正态分布。为了避免检验的偶然性,这里将经过去通胀处理后的台风灾害损失数据带入Eviews软件中做了两种分布拟合的Q-Q图,如下:

在忽略图中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前提下,对数正态分布各点更加接近拟合曲线。Q-Q图的检验结果再次印证了中国台风灾害损失服从对数正态分布的假设,即有关财险业对台风灾害损失的偿付能力度量及偿付反应函数推导,都是在损失数据服从对数正态分布的假设下进行的。

根据对数正态分布的性质,可以得到既定损失下财险业应对台风灾害损失的反应函数表达式为:

式(4)中,P_i是保险人i样本区间净保费 的期望值,Q_i0 是评估时点上保险人i的权益资本,N(?)为标准正态分布函数,δ_i与δ_L是对数正态分布的标准差,φ_i与φ_L是对数正态分布风险因子(标准差与均值的比值),γ_i为财险行业赔付额的对数lnL与单个保险公司i赔付额的对数lnL_i之间的相关系数。

3.2 偿付能力评估

3.2.1 样本与数据的选择

作为一类频发的海洋灾害,台风的致灾区域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一带,在此本文选择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四省财险公司经营数据完成后续定量分析。此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把四个省份所有财险公司的历年统计数据都纳入实证分析中,但是本文仅选取了人保财险、太保财险与平安财险三大保险集团财险分公司在四个省份2007年~2013年间的净赔款数额、以及3家公司在评估时点(2013年末)的所有者权益数据。原因有三:(1)部分财险公司的成立较晚,无法提取到足够数据;(2)上述三大保险集团的财险业务份额占到全国的63%以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3)Cummins和Outreville(1987)等的研究发现,就美国保险市场而言,其财险公司的平均盈利周期为6~8年;而冀玉娜和郑海涛(2009)、李心愉和李杰(2010)等学者的研究发现中国财险业盈利周期一般在4~7年,故在此选择了2007年~2013年作为时序分析区间。

各分公司净赔款额均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08~2014),评估时点上的所有者权益数据,是根据各分公司保费收入占其相应总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以及其总公司所有者权益数据的基础上估算得出的。此外,财险行业的净赔款数额是由四省财险公司赔款数额加总得到的。

3.2.2 实证度量过程

(1)参数估计

一般情况下,财险公司赔付额变化会存在明显的时间趋势特征,因而在使用时间序列残差获得detrended 参数之前必须消除这些影响。接下来,需要估计的参数主要包括:三家财险分公司的损失标准差σ_i^2、财险行业的损失标准差σ^2、各财险分公司损失数据与行业总损失数据的相关系数ρ_i、raw 参数与detrended 参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计算对数正态分布反应函数中的v_i、v_L、ω_i、ω_L与γ_i。

首先进行三个值的raw 参数估计:

σ ?_i^2=1/(T-1) ∑_(t=1)^T?〖(L_it-(L_i ) ? );〗 σ ?^2=1/(T-1) ∑_(t=1)^T?〖(L_t-L ? )^2;〗 ρ ?_i=(1/(T-1) ∑_(t=1)^T?〖(L_it-(L_i ) ? )(L_t-L ? 〗))/(σ ?_i σ ? )

其中,(L_i ) ?=1/T ∑_t?L_it ,L ?=1/T ∑_t?L_t ,t 为年份,取值为1~7,t=1表示2007年,T代表样本总数,此处T=7。

根据损失服从对数正态分布假设前提,为了计算对应的 detrended参数,建立回归方程:

Ln(L_it )=β_0i+β_1i t+ω_it

Ln(L_t )=β_0+β_1 t+ω_( t) (5)

其中,ω_it与ω_( t)为回归方程的残差,去除掉时间趋势后的 detrended参数σ_i^2、σ^2就等于回归方程残差ω_it、ω_( t)的方差。给定95%置信区间,对对数正态分布下的各参数进行估计,得到raw参数、detrended 参数及具体的回归检验结果如表1、表2所示。

在表2的回归检验结果中,调整的拟合优度反映了回归模型对观测值的拟合效果,且它的值越接近1,拟合程度越好。由数据分析结果,该项指标均比较接近1,可以得出财险公司的赔付变化确实具有显著的时间趋势;同时,各变量的F值均大于临界值(F_0.05 (1,5)=6.607891),因此拒绝原假设,即认为回归方程中的被解释变量(财险公司的损失对数)与解释变量(设定的时间t)之间的线性关系在总体上是显著的。而检验结果中P值均小于α=0.05,因此拒绝原假设,即认为时间t对财险公司的赔付确实有显著影响。

(2)损失范围设定

根据Cummins 等(2002)在模型中的规定,行业承保的既定损失范围为:

下限=总赔款

上限=可用于支付赔款的总货币资金=总赔款+权益

这里依据历年台风灾害致灾损失情况,将既定台风灾害成本损失范围定为667~967亿元,并在中间每隔50亿元做一个区间。

3.2.3 实证结果

结合偿付反应函数中各变量的实际数据,计算在既定损失下我国财险公司的最大偿付能力具体额度。在评估时点上(2013年末),四省财险公司在667~967亿元成本损失范围内的最大偿付能力如表3所示。

由表3及图5可以得到关于财险业台风灾害损失偿付的几点重要结论:

首先,财险业的赔付效率随台风灾害损失的增大而减少。

其次,由detrended参数估算得到的赔付效率比由raw参数得出的赔付效率要高。也就是说时间因素对财险公司赔付额的影响是显著的。

再次,从表3中三家财险公司在既定损失额度下各自的最大赔付额可以看出,太保和平安的最大赔付额是一个固定的值(即保费收入加所有者权益)。行业总赔付额度的变化,主要是人保财险赔付额变化引起的。这一结论一方面反映了人保财险在财险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财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最后,当台风损失达到717~967亿元时,根据detrended参数计算得出的最大赔付率理论值在65.26%和48.66%之间,但是这一理论结果与实际情况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以2004年台风“云娜”为例,“云娜”给浙江省造成了180多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台风过后保险业仅仅为此支付了16.6亿元的理赔金额,赔付比率不到9%,也就是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对台风灾害损失的承保能力还有巨大的提升潜力。

灾害保险论文篇(4)

【摘要】各类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改变了企业生存的环境,拓宽了企业的风险边界并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等级,企业财务风险从广度和深度上较以前也有了大幅提高。本文对国内外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财务问题、我国研究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与实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对自然灾害财务所涉及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探讨, 为形成我国独立的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与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自然灾害财务管理体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如地震)、海洋灾害(如台风)和其他突发性灾害(如森林与草原火灾)等,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的损害,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近年来,我国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现象越来越频繁,企业经营业绩受到严重损失。国家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务院令[1993] 第139号、财税[1994] 001号、财税[1997] 116号、国税发[2000] 38号等法规文件相继规定了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条款。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但学术界尚未针对自然灾害财务问题作出专门的系统化研究,由于缺乏灾害财务理论的指导,企业灾害财务的实践一直以来处于摸索阶段。基于此,本文提出“自然灾害财务”观念,对国内外公开发表的与自然灾害有关的财务问题进行述评,并基于自然灾害环境和企业风险视角,对发展自然灾害财务的重要意义及自然灾害财务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为形成我国独立的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与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一、文献回顾

对于自然灾害的研究,国外学者更多关注的是政府危机管理,围绕自然灾害管理法规的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健全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三个问题来展开。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建立了一整套关于自然灾害危机管理的法规,如美国颁布了《洪水灾害法》、《灾害救济法》、《地震法》和《海岸带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来规定和约束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危机管理的职能及其行使,并规定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为自然灾害管理机构。而日本则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1961)、《地震保险法》(1964)、《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1976)、《灾民生活重新安排支援法》等28项防灾法律,并规定内阁府为国家灾害危机管理机构。国外政府建立了比较科学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专项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并由政府对此进行严格监管,对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给予补偿,并分担保险公司的风险,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政府加大在防灾和监测系统等公共品上的投入,加强事前预防,做到把风险分散在灾前;利用国际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风险,将灾害风险向国际市场转移;发行巨灾保险债券,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推出自然灾害金融衍生品,如灾害指数期货,利用期货市场分散风险。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方面,对自然灾害保险进行政府补贴,建立健全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规定巨灾保险为强制险种。同时,对自然灾害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将巨灾保险从一般商业性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来经营,由政府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政策扶持。而保险赔付已经占据灾害损失救助的主导地位,在分担巨灾损失、履行政府责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可见,国外学者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政府危机管理的研究来提高整个社会体系抗灾救灾的效率,而对企业内部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具体财务问题较少涉及,也没有作深入的专题研究,所以联系微观层面研究企业内部自然灾害财务问题还不够。

对自然灾害的社会经济研究,近年来成为国内学者的研究热点,研究领域集中在救灾资金筹集机制和灾害经济损失评估两个方面。我国目前灾害资金的筹集机制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其他资金形式作为补充。救灾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保险理赔、救灾基金、银行贷款和国内外捐赠等(李可可,1996),巨灾证券的发行作为救灾资金来源的一种尝试(滕帆,2002;韩天雄、陈建华,2003)。国内学者从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村灾害等不同的层面和视角探讨了对灾害经济评估的原则和方法,着重从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相结合并以货币计量为主的原则出发,提出了资产价值评估法和资源价值核算法(张文华,2003),并进一步从人力资源价值理论的层面,提出了评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价值损失的方法和模型(于庆东,2004)。在将农村灾害经济评估划分为预评估、灾期评估、灾后跟踪评估、减灾效益评估四种类型的基础上,严立冬(1998)根据农村灾害的灾前、灾中、灾后三个不同阶段,设计出一套农村灾害经济评估指标。另外,国内学者还对灾害风险的应对、灾害资金的补偿机制和救灾款物审计作了一定的探讨,包括从经济发展理论模型构建的视角提出了灾害风险最小化目标和合理途径(何爱平,2002),从建立地震灾害资金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建立我国多形式结合的灾害资金补偿机制(苗崇刚、侯建盛,2007),从救灾物资管理的视角提出了救灾物资审计的要点。由此可见,目前国内学者对自然灾害经济问题的研究主要局限于灾害经济的资金筹集和价值评估,而对企业灾害财务问题的研究只是在相关文献中零星可见,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二、研究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据统计,世界上1/3的自然灾害发生在中国,这种状况近年来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每年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中国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公布的2007年中国“十大自然灾害事件”表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在2007年都遭受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的袭击,旱灾、洪灾、地震、台风、强雷暴雨、暴风雪和风暴潮陆续上演,在这短短的一年中,自然灾害席卷了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南方七省以及淮河流域,重庆、四川、济南、云南等许多大城市损失惨重。2008年1月,我国中南部地区迎来了50年一遇的特大暴风雪,停水断电,民航、交通受阻,煤、油全线紧张,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 000亿元人民币。继雪灾之后相隔不到四个月,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大地震,八省市受到震撼,死亡人数超过69 000人,失踪18 000多人,倒塌房屋80余万间,供水、电力、交通及通讯全部中断,余震不断,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创,灾区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汶川大地震后,东汽集团在汉旺镇的一个公司80%的厂房倒塌或受损,1 000多名工人被埋,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50多亿元。地震对四川省旅游业也造成了巨大冲击,全省仅旅游业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就超过6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0 000亿元之巨。频繁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不仅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自然灾害已经由以前的小概率事件逐渐演变成为企业环境的常态,极大地拓宽了企业的风险边界,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等级。我国企业必须直面这一环境巨变,强化风险意识,构建新型企业战略,以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微观基础,而企业财务管理则是企业的核心组成部分,结合自然灾害研究企业的财务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构建系统科学的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用以指导和支撑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实践,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三、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理论体系

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应首先说明对传统企业财务的衔接与拓展,在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成为企业环境常态的情况下,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直接催生了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在内容构成上包括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基础理论、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以及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发展理论,如图1所示。

1.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特点。企业自然灾害财务与传统财务的区别首先表现在理财环境的巨变。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研究企业因灾严重受损条件下导致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下的特殊财务问题,主要包括抗灾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监管问题,具有全局性与专门性的特点;其次表现在要贯彻以人为本、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应放在首位的原则上,要把保护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来抓,在此基础上进行生产自救,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2.自然灾害财务的基础理论研究。自然灾害财务基础理论是建立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和自然灾害财务发展理论的基础,自然灾害财务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环境、自然灾害财务假设、自然灾害财务目标、自然灾害财务对象、自然灾害财务风险、自然灾害财务战略、自然灾害财务投融资、自然灾害财务调控、自然灾害财务机制等基本理论问题。其中,自然灾害财务机制是核心和纽带,它将其他的灾害财务构成要素有机联系起来。企业的自然灾害财务机制包括灾害财务预警机制、灾害财务应急机制和灾害财务补偿机制以及各种灾害财务机制的调控机理、不同灾害财务机制的协调和运转等。

3.自然灾害财务的应用理论研究。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研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与企业选址、国家自然灾害财务体制建设、企业自然灾害财务机制的设立和运行、自然灾害基金的提取和监管使用、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监测、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企业内部损失评估和基于产业链的损失评估)、自然灾害税收问题、自然灾害财务保险、巨灾证券发行、自然灾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资产证券化、灾后重建财务问题、非灾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捐赠效应以及企业灾后财务战略调整等。

4.自然灾害财务的发展理论研究。自然灾害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然灾害财务的发展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必要将自然灾害财务和可持续发展财务、环境财务、社会责任财务、人本财务、柔性财务、战略财务、风险财务、资本市场财务等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梳理脉络,打通相关学科之间的研究路径,为发展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与实践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促进我国自然灾害财务学科的形成与发展。

(二)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管理体系

我国现阶段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还处于自发和摸索阶段,缺乏实际经验,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意识薄弱,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管理手段落后,企业灾害损失预防及投资项目预算缺位,企业防灾抗灾资金救助机制不健全,灾后重建财务管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等。需要加快推进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建设,培育企业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意识,应用先进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技术,形成企业防灾抗灾救灾资金长效机制。

1.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与企业设立。

自然灾害财务风险巨大,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受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将受到严重影响,不加预防或处置不当,极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使其丧失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导致企业灾害财务问题向破产清算财务问题转化。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发生后的财务机制,使企业财务系统在抗灾、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抵御原生灾害、次生灾害及衍生灾害,减少自然灾害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冲击。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统一的自然灾害预报中心。目前,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预报工作隶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即便是同一类型自然灾害,其探测、评估、分析、预报等工作也划归若干部门主管,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各机构、各部门缺乏对自然灾害的全面、系统把握,造成预报工作效率的低下。实际上,自然灾害发生有很多征兆,包括地质、气象、生物等方面,机构和部门条块分割不利于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也给企业灾害财务风险预警带来困难。企业灾害财务风险预警建立在国家自然灾害预报系统的基础上,依托全国统一的灾害预报中心,企业财务系统可以根据灾害预报所涵盖时间范围(长期、中期、短期、即期)和空间范围(全国、地区、省、地市州等)作出不同的反应,以规避或降低企业财务风险。而且,当企业涉及对外业务关系时,还需关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灾害预报,避开或阻断自然灾害风险链,提升国际财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设立时的地址选择必须依据全国灾害预报中心提供的各地区灾害预告信息进行正确决策,尽可能避开地层断裂带和灾害频发地区。所以,正确的企业选址是企业应对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的一种初始投资策略。汶川大地震使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损失惨重,企业管理当局没有重视汉旺处于地震断裂带,长期内将会发生地震这一长期预报信息,企业选址失误,最终给企业造成巨大投资损失。所以,结合灾害财务风险预警作出正确的企业选址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企业自然灾害损失预防与投资项目预算。

企业自然灾害损失预防要求企业必须对经营环境及其所蕴含的风险进行动态的、全程的监测,发挥财务系统的预测和事前控制功能,主要包括以人为本的企业生活设施投资项目预算以及高强度抗灾的生产建筑物与设施投资预算。企业建厂之初,应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对关系职工生命安全的厂房、宿舍和其他生活与生产设施的投资要优先考虑抗震防灾的资金需要,坚决纠正只重生产忽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错误观念。其次,在编制和执行投资项目预算时,要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施工、采购、监理、验收、审计等,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建设项目规范,保证建筑物和设施的施工质量,建设和谐、健康、稳固的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企业应该积极承担起这一社会责任,同时,这也是实现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3.企业自然灾害救助机制重构——基于企业自然灾害补

偿基金的设置。

(1)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按现行制度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的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地方各级财政设立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解决灾民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费用,以及按规定设立的专用救灾物资储备资金,并未对受灾企业救助进行专门规定。我国企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企业自有资金、财政拨款和税收减免,国际社会援助、国内社会捐款在企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较低,缺少灾害保险险种,能够抵抗重大风险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还没有形成。面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仅仅依靠企业自有资金一般不能解决问题,而能享受到财政拨款的企业仅限于少数国有大型企业,多数受灾企业不得不自行承担自然灾害带来的主要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来源渠道。首先,可考虑借鉴我国设置交通强制保险险种的经验,建立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新设企业抗灾防灾救灾强制保险险种,即“灾强险”,用法规形式规定各企业每年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国家社保部门上交灾害保险费,交由财政专项监管与拨付使用,形成抗灾防灾救灾长效资金的来源。其次,加速推进建立一个围绕重大自然灾害的保险体系,把目前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风险逐级分散到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结构融资和资产证券化市场、国家和地方财政等各个参与方。最后,积极开发其他形式的企业自然灾害救助手段。例如,发行巨灾债券和赈灾福利,提供企业自然灾害政策性贷款,开发自然灾害金融衍生产品等,都是未来值得努力的方向。由此逐步形成由企业、金融保险机构、政府和社会各界等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由内到外共同出资的立体的社会救助机制,有效地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在更广泛、更深层面上给予灾区企业员工生活和生产以更有效的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笔者建议,在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各种灾害发生后的企业灾后恢复重建的制度规定。

(2)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仅有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形成机制还不够,还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反映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来源和取得,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则对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提出要求,旨在提高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以及银行与企业之间均存在委托关系。鉴于委托人和人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各级人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和法律法规的制度缺位更加扩大了这一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预算、会计、审计和财政等监督主体的职能,对受灾企业补偿范围、补偿额度以及使用过程进行监督。鉴于我国地域辽阔灾害频发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国家审计署成立企业灾害补偿基金审计处,直接履行企业自然灾害基金的监督职能,及时在审计公报中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结余情况,杜绝贪污、挪用、截留等腐败行为。此外,还应积极发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力量,为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合理、高效使用创造良好环境。

4.加强企业灾后重建财务管理。

(1)基于产业链的灾后损失评估。对受灾企业灾后损失进行专业化、系统化评估是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定企业因灾补偿范围和补偿额度的直接依据。笔者建议组织力量开发一套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信息系统,结合企业所处的产业链,对受灾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客观、综合、全面的评估,为企业灾后重建提供依据。(2)构建企业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机制。通过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保险、银行、证券、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社会捐赠等多个渠道来解决重建资金的筹集问题。灾后重建资金筹集必须充分考虑是否异地重建及技术改造升级等问题,以增强建筑物和设施的抗灾能力。(3)构建企业灾后重建资金投资机制。确立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灾后重建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是否异地重建及调整产业结构等要求,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满足发展循环经济与减排的投资需要,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使企业技术水平上一个新台阶。(4)企业灾后重建资金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体制,加强国家审计、财政、纪检、监察、企业内部审计、媒体及公众的综合监督作用。

5.非灾企业社会责任与捐助效应。

(1)非灾企业的赈灾责任。当代企业肩负着履行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双重使命,提供税收、就业和产品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低义务标准。此外,还应在确保最低义务标准能有效完成的基础上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当代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使命,作为一种国际普遍认同的理念,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等的社会责任。随着企业大规模生产方式的采用和工业化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失业、贫穷、污染、犯罪等社会问题都与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关联,企业理应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对此加以修复和补偿。强化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在新的环境下,非灾企业要提高竞争能力,保证生存和发展,必须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在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非灾企业在参与赈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2)非灾企业的捐助效应研究。非灾企业捐助包括向受灾对象捐款捐物,提供人力援助、心理援助,甚至包括书面或口头上的支持、激励和承诺。在我国,社会责任可以视作“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世界银行,2003),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基本思想。非灾企业积极投入到赈灾活动是其愿意并实际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直接体现,那么,非灾企业的捐助行为就至少会导致其改善自身经营环境,形成积极的道德资本等积极效应,最终通过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来实现非灾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非灾企业安排特定的捐助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次重大的战略投资,或者是一种改善形象和公共关系的广告策划,对于提高非灾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扩大市场销售份额、增加企业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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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于庆东,沈荣芳. 灾害经济损失评估理论与方法探讨[j] .灾害学,19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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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rmed forces comptroller. financial management in support of natural disasters, richard flores, cdfm. spring 2006.

灾害保险论文篇(5)

 

1 气象信息服务在重大天气灾害中的减灾思路

随着气象事业的不断发展,天气预报服务和短时天气预警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然而面对重大灾害性的天气的发生,即使我们及时作出了预警,对人和牲畜来说,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然而对农作物、树木、城市建筑等等,则是无法规避灾害。,农业保险。。中国是自然灾害严重的国家,每年因天气灾害而造成的损失多达上千亿,如何有效地规避这些损失则成了国家的难题,气象信息服务能完全减少因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农业损失吗?显然不能完全减少,尽管防御及时到位的话也能减少部分损失。

2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尽管自80年代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的还比较迅速,但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停滞不前,并呈现出不断委缩的态势,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2.1保费收入不断下降

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境内的农业保费收入一直很低,不但没有上升还呈现下降的趋势。199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超过8个亿,从1994年就开始处于下滑状态,到2000年仅有3.87个亿,农业保险深度不到1%,到2002年我国农业保费收入仅占保险业收入的0.16%,2004年我国农业保费收入仅为3.77亿元,与历史最高1992年的8.71亿相比下降了约55%,2005年农业保险收入为4.16亿左右,仅为保险业收入的0.08%,农业保险深度几乎为零了。这完全不和我国的经济发展相协调,严重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对农业基础地位的保护作用已不存在。

2.2 国家实行农业政策险的政策

国家试行的农业政策险,目前的情况是,国家补贴8元/亩,农民自己出2元。如果受到大灾,颗粒无收,农民可以得到300元/亩的赔偿。对农民来说,亩产收入不足300元的情况是受了多大的灾呢?每亩300元的收入对农民来说,吸引力并不大,仅仅是保命钱而已,并不能起到减灾的效果。而对国家来说,仅就濮阳市就有360万亩土地,小麦和玉米8元/亩,每年保费则会有5700万元,而河南省则保费超过15亿元,保险公司处于纯盈利模式。

下面举例简单说明:

2009年5月,河北省邢台、邯郸两地受到大风、强降雨天气侵袭,小麦发生不同程度倒伏灾害。两地共承保政策性小麦种植保险352.45万亩。据不完全统计,受灾小麦共计16.44万亩,估损2200余万元,保险公司已预支赔款877.66万元。目前,查勘理赔工作仍在进行中。大家可以看到352万亩的土地大概收入应该在3000万以上,而保险公司仅仅支付赔偿877.66万元,估计损失和赔偿额度之间其实有很大的差异。,农业保险。。

而我们来看看保险公司一大堆难言的“苦”,如农业保险的承保与理赔和其他商业保险相比难度较大,比如核保,由于种植业保险承保标的范围较大(如农田、果树林),核保时承保标的难以精确测量,有时还存在农户的道德风险;再如定损,由于各种农作物生长特点不同,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的确定需要由专业人才提供技术支持等。

2.3气象技术和资料为保险理赔提供科学依据

从核保方面来说气象部门有着绝对的权威资料可以作为灾害的证据。核保时标的难以精确测量:气象部门有着多年对小麦、玉米作物生长进行专业服务的经验,对标的测量的准确程度是其他行业所难以超越的。农户的道德风险,在证据优先的情况下,在没有农田大面积遭灾的情况下,单个农户是很难获得举证支持的,并且保险赔付标准很低,基本上不认为存在农户的道德风险。再说定损,各种农作物生长特点不同,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的确定气象部门也有着相当强的监测鉴定能力。

3 气象行业融入保险业

历年来的灾害评估使气象部门对农作物的灾情损失情况有着精确的统计基础,因此可以对灾害的赔率指标做到心中有数。气象行业完全应该从农业政策保险中占有一定的份额,认为气象部门可以有两种模式来进入保险业。

3.1 国家对农业政策险进行招投标

农业政策险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招标决定,在确定中标公司后,由气象部门出具灾情认定,然后按照国家规定赔付标准进行赔付,而承保金额的10%作为气象部门的运作经费来确保工作得以进行。国家政策补贴为全部耕地投入基本保险(小麦、玉米),农民即使颗粒无收,也可以获得300元/亩的收入,这样就能够使种植土地的农民投入成本后不至于颗粒无收,而保险公司也不会因为过低的投保率而导致保费不足和支出风险大的危险。如果农民愿意,可以追加投保金额,使农民在受灾情况下也可以确保有较高的收入,这样就有效的增加了农民耕种的信心,同时保费也可以大幅增加。在逐步积累经验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其他农业项目比如果园、蔬菜等进行调查投保。

3.2 气象部门作为股东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

气象部门本身在农民心目中就是值得信赖的行业,近年来越来越准的天气预报,使公众对气象服务的依赖度增加,并且气象部门对农业的了解度高,相对从业成本低,不需要重新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农民投保兴趣高。气象部门参与农业政策险的话可以有效缓解气象行业经费不足的情况。因气象部门的卫星遥感能及时了解遭灾情况,不易存在虚假和骗保现象。

3.3 国家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经营

气象部门可以积极提供灾情信息、受灾后的灾情赔付信息,以及农作物生长状况,光、热、水等农事农业气象条件分析,以及农事未来天气预报和对策建议,从而使国家能够及时调用资源优势来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4 气象与保险业结合对气象事业的发展的有哪些好处

4.1一方面,气象灾情评估容易,一旦出现灾情,灾民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会迅速向气象部门进行报告,加快了灾情收集时效。另一方面,对气象灾情现场调查和评估制度的建立具有潜在的动力,使得灾情报告更具有可信性,评估制度更合理,从而增强了气象部门对灾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处理的能力。

4.2如果没有气象部门的参与,保险公司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发现灾情和指导灾民如何自救及减少损失,往往是过一段时间后才能作出反应,这与减灾的目的相违背。而气象部门参与后,通过加强暴雨洪涝、台风、山洪、地质灾害、干旱、高温热浪、雷电、冰雹、雪灾、低温冷害、雾、霾、酸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可以使政府及灾民迅速做出反应,并根据未来的天气变化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对策建议从而可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来减少灾害的损害,从而达到减灾的目的。,农业保险。。

4.3通过建立以GIS为基础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可以迅速的对灾区受灾的耕地进行确认,通过对受灾耕地农民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钱直接划入农民账号中,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使灾民迅速获得了生产自救能力,减少了繁冗的中间环节,使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更可靠及时的保障。

灾害保险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1-0123-02

0引言

近几十年来,地质灾害风险评价随自然灾害风险评价的发展而蓬勃兴起,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没有达到一个成熟的阶段。我国现在有很多针对地质灾害评价的方法,在过去有一些普遍的成因机理分析和统计分析方法, 评价破坏损失、评价危险性、评价风险性、评价防治工程效益都是是对地质灾害评价的主要一些办法。

1地质灾害的主要评价方法、内容及目的

1.1成因机理分析评价

以定性地评价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活动规模为目的的成因机理分析评价,主要内容是分析历史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活动状况和活动规律,造成地质灾害的确定因素,以及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因素,根据地质灾害活动建立模型或者模式。

1.2统计分析评价

统计分析评价的目的是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范围、规模、或发生时间采用模型法或规律外延法进行评价。其内容包括是造成历史地质灾害原因、灾害的活动状况以及活动有何规律, 统计地质灾害的活动范围和模式,地质灾害的频率,地质灾害的密度,对地质灾害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地质灾害活动,建立起相应的数学模型或周期性规律。

1.3危险性评价

危险性评价是对以往的地质灾害活动和将来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进行评价,以及对地质灾害发生时将产生的危险的程度的给予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包括大小、密度、频次在内的以往地质灾害活动的程度进行客观评价;

2)对可能影响地质灾害的地形地貌条件、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气候条件、植被条件以及人为活动等地质灾害的可能影响因素进行评价。

1.4破坏损失评价

破坏损失评价其目地在于对灾害的历史破坏进行评价,并对损失程度以及期望损失程度进行分析。其评价的内容主要指以下两个方面:

1)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易损性评价进行综合,对地质灾害活动概率,地质活动的破坏范围,地质活动的危害强度,以及地质活动中受灾体的损失等等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2)对地质灾害带来的的人员情况,经济损失和资源环境的破坏损失程度进行评价分析。

1.5风险性评价

风险性评价是危险性评价和易损性评价的总和,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分析在不同条件下反生的地质灾害,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风险性评价,其实就是为了评价发生在不同条件下的地质灾害给社会带来的各种危害程度。

1.6防治工程效益评价

对防治工程效益进行评价,就是把防治方案的经济合理性提高到一定程度,达到技术上可行,并达到最佳优化的效果。而防治工程效益评价是从经济合理性和科学性角度去评价防治措施。

2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实施过程

1)综合有关评价区所具备的条件和风险评价的目的,建立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模型;

2)全面调查基础数据,结合风险评价需要进行统计分析,对各种基础图件进行编制,建立地质灾害风险评价表;

3)结合危险性构成、易损性构成及防治能力,进行危险性分析、易损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期望损失;

4)风险评价地质灾害将对人口、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5)分析评价区风险的分布特点、形成原因,兼顾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建议和对策。

3有关评价地质灾害风险方法的发展趋势

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研究是目前研究的重点,是全面分析地质灾害活动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关键问题之一。评价上向定量化、综合化和管理空间化是该方法发展的基本趋势,有以下表现:

1)从分析历史与现状转变成研究和预测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2)从分析单独个体演变成区域研究和个体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3)由以往的定性分析发展为定量分析;

4)将单项要素分析发展为综合要素评价;

5)风险评价和减灾管理相结合起来,取代了过去单一的风险评价理论,防治和风险评价相结合起来,给社会经济建设和减灾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

6)多因素信息模型化评价与空间化管理在GIS空间化技术的指导之下有了巨大的发展,走向网络技术化,传统的调查统计和手工制图面临淘汰;

7)丰富了研究理论与方法,多门学科进行交叉融合,尤其是加深了与社会学的联系。

4 在减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地质灾害风险评价起到的作用

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与国土资源的规划、灾害的治理与预防、环境的保护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几点:

1)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各种工程活动和土地开发利用。各种重大工程建筑应要避免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较高的区域。为工程建筑选址提供了科学指导,提供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的科学依据;

2)在对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之后,对防治地质灾害提供依据,通过采取适宜的措施对各类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3)监测、预报和预警地质灾害的发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期望损失分析的结果是地质灾害监测站的建立的依据。对重点地区实时监测,并分析所采集到的各类地质灾害信息,预报和预警灾害的发生,尽量降低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风险评价、易损性评价的成果,使得相关部门制定出有效的、符合实情的应急方案,提供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5)有利于对环境进行保护和贯彻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自然因素以及人类对环境的破坏都会造成地质灾害。人类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能减少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或是将损失控制在最小值内。

5结论

风险和减灾的有效性管理必须要以完善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价为前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和风险程度的差异,才能决策出有效的减灾措施,因此而部署和实施减灾工程,才能达到管理减灾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的发展趋势是研究理论和方法得到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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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12-0094-07

一、引言

近年来,各类特重大自然灾害频发引发人们反思――为什么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灾害造成的损失依然巨大甚至有日益严重的趋势?单纯依靠结构式减灾是否真正有效?在减灾领域中一直重视和信奉的是结构式减灾(structural mitigation),事实上并没有因为采取相应措施而降低灾害损失。有学者甚至认为结构式减灾只能治标而无法治本,非结构式减灾(non-structural mitigation)才是降低未来天然灾害损失的有效手段[1],而逐渐成为西方减灾领域最前沿的议题,结构式减灾“神话与迷思”正在被打破。

非结构式减灾源起于巴罗斯(Barrows, H. E)将地理学中的生态分析应用于灾害研究。1942年,怀特(White, G. F)率先提出“防洪规划的地形力法”,指出美国政府在处理洪水灾害时不断加大对结构式减灾的投入,但灾害损失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为此,他提出了两个影响半个多世纪而至今一直未能被回答的问题:为什么这些面对灾害风险的努力比其他事情更为重要?尽管不断投资在这些努力上,灾害造成的社会损失还是不断增加?[2]1958年美国政府开始接受非结构式减灾理念,1966年众议院465号文件首次正式提出“非结构式措施”概念,1979 年三哩岛事件发生后,美国白宫要求将所有与灾害相关的联邦部门整合,开启了跨学科灾害研究的新局面。1993年美国密西西比河和密苏里河水灾爆发,由于结构式工程在洪水中被损坏而造成了严重损失,学术界才真正重视非结构式减灾,尤其是2009年莫拉克风灾已经完全扭转了过去过度依赖结构式减灾的状况。吊诡的是,这一国际减灾领域的前沿议题本应是社会科学界高度重视的研究,实际上重视的却是自然科学界或工程技术界,以“非结构式减灾”作为社会科学研究主题的论文非常少见。我国自古以来就重特大灾害频发,非结构式减灾理念也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如大禹治水的朴素的“疏导而非堵截”观,但是近代以来一直就侧重于结构式减灾,尤其是社会科学界对此很少有关注。

一般而言,减灾工具分为结构式与非结构式两大类。前者是指制订严格的建筑技术规范、改善耐震材料和建筑设计方法、技术、施工方法和修建公共减灾工程结构物作为预防手段以降低人和建筑物风险;后者则指采用社会结构性方法增强减灾能力,通过非工程和非技术层面规划、教育等途径进行减灾,而不是硬体的工程和技术,或者说是指不涉及物理建筑的减灾方法。灾害的发生永远不会终结,面对灾害关键是人类对待灾害观念及减灾观念的更新。只有采取符合自然规律的减灾行动并修正减灾方法,才能获得富有成效的减灾效果。同样,只有在减灾观念转变的基础上调整研究思路,变“与灾害抗争”为“与灾害共存”,才能更好推动灾害研究的深入。

二、结构式减灾悖论

长期以来,政府与民众都笃信结构式减灾,但是一味强调结构式减灾不仅成本高,而且容易让民众产生“安全无忧”的错觉,导致灾害防备意识降低和不愿疏散等负面后果,这一现象被称为“结构式减灾迷思”,学者皮尔克(Pielke,Jr. R.A)认为存在九个悖论。[3]借鉴于此,本文将从七个方面展开论述:

1.灾害可抗性悖论。人们大多相信人类依靠科学技术能抵抗天然灾害,事实上目前科技不仅无法阻止天然灾害发生,还具有延迟灾害发生时间、道德风险(moral hazard)、破坏生态环境和对灾害采取对抗思维等局限。[4]既然人类无法防止灾害发生,那么只有在顺应和尊重自然的基础上,配合地形地势特质推动减灾,才能发挥减灾最佳效果。为此,学术界逐渐形成了“我们无法防止灾害发生,只能与灾害共存”、“预防胜于治疗”、“减灾才是最根本且长效的灾害管理措施”等新共识。荷兰提出“与水共存”(Living with Water)、“还地于河”(Room for the River)以及英国“为水留下空间”(Making Space for Water)等理念,标志着非结构式减灾开始作为减灾政策的轴心。德、荷、法三国从曾经围垦河滩和对河道实施“裁弯取直”等工程措施到如今铲堤退堤、舍直取弯、还河道以原生态、自然蓄水和“退田还河”等转变,宣告了水利大国减灾政策的“大转变”。

2.灾害可预测性与不可预测性悖论。美国科学家盖勒的“地震无法预测”是著名灾害观点,他认为地震是一种“自组织临界现象”,在物理学中属于一种复杂系统,具有不可预测性。就目前科技和脆弱性评估水平而言,人们甚至还无法准确预测飓风、洪水、地震、海啸、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过,另外一些学者却对此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地震是有前兆的,现有的科技水平完全能够预警,中国地震界大多数专家持此看法。长期以来,灾害可预测性与不可预测性的论争一度成为世界性难题和悖论。

3.减灾能力与工业化同步悖论。随着工业化发展,人们对自然控制欲望也越来越强,普遍认为工业化程度越高,减灾能力就越强。事实上,水坝、堤防与建筑物耐震设计虽然在工业化进程中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并没有由此发展出绝对安全的灾害降低技术。况且结构式工程发展到一定标准后,遇到超出防灾标准的突发性灾害会增加工程失事的风险,这就是“灾害随机性与结构式减灾标准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要完成防御百年一遇的灾害损失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但还有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甚至更大灾害的可能,这些都超出了结构式减灾抵御范围,都可能产生“工程失灵”、“技术失灵”和“工业化失灵”现象。而且,随着工业化发展,减灾工程会改变自然环境,从而导致环境失调与生态失衡的风险。

4.绝对有效性悖论。结构式减灾背后隐含着一个基本假设:只有它才是有效的减灾手段。学者托宾(Tobin, G.A)和蒙特斯(Montz, B.E)认为单纯依靠减灾工程会使普通民众产生错误的安全感,原本被认为有危险的地方在工程完工后被误认为从此没有危险,导致开发密度进一步增强,使得更多人口及资产暴露在危险区域,忽略了工程一旦失事会带来更大灾难,这就是著名的“堤防效应”(levee effect) 。[5]1927年,美国密西西比河洪水灾害爆发后,沿河兴建的堤防倒塌了一部分,结果造成200人丧生,700000人被迫转移,135000个建筑物倒塌。1979年,美国帕尔河上游罗斯巴内特坝水库大雨水满开闸泄水,中游水位受到下游水位的顶托,导致中游城市杰克逊市修筑的堤防无法抵抗突如其来的特大洪水,造成了该市百年一遇的灾害损失。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Hurricane Katrina)中的新奥尔良市本来已低于海平面且三面环海或邻河,已不适合继续进行高密度开发,然而政府与企业界却相信“人定胜天”,不断加高和巩固堤防,最终造成了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飓风伤亡。[6]

5.灾害损失评估完整性悖论。自然科学家大多认为通过量化手段能对灾害损失进行完整评估,他们侧重对建筑物和自然环境造成的直接影响进行评估,但灾害还会对更大范围的社会经济领域产生间接损失,这种损失往往被忽视。在社会经济领域评估中,直接损失包括死伤人数、受影响人数、建筑物受损和受害面积等,这些可以用量化指标和具体数据来说明,但间接损失主要是一些难以用数字来表示的状况,如工厂停产、学校停课、商业中断、公路、铁路和飞机等交通中断、停电、停水、生活冲击和民众心理影响等,自然科学家没能给出有价值的量化评估方法和依据。

6.防灾认知与减灾间接相关悖论。自然科学家大多将减灾与防灾认知分割开来,事实上,在没有改变民众灾害认知之前过度使用工程设施进行减灾,反而会进一步增加社会脆弱性。不加强民众灾害认知教育,不提高其认知水平,不与“处于危险中”的社会开展合作,结构式减灾效果不仅不明显,而且使用越多造成的灾害损失会越大。虽然防灾认知教育难以通过实证检验其效果,但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这是减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从这个层面而言,防灾认知与减灾实践是直接而非间接相关。

7.灾害预测设施四处都有悖论。一般民众都觉得灾害预测设施遍布各地,但事实上并不是四处都有,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乡村地区,由于经费不足和技术缺乏等原因,甚至出现普遍缺乏现象。例如,2005年南太平洋海啸造成重大伤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架设足够多的海啸观察站。而且,即便建立了灾害预测设施,由于配置不合理和“超负荷运转”等原因,当极端气象事件或其他天然灾害来临时,是否能如预期般正常发挥作用,是否考虑到了“功能性坍塌(functional collapse)”和人为操作失当等因素?[7]

三、结构式减灾与非结构式减灾比较

在国家、社区和家庭层面上利用结构式和非结构式减灾都有许多降低脆弱性的机会,随着现代减灾事业的发展,二者不断相互作用、相互渗透,越来越朝着综合化、整体化方向发展,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自然脆弱性与社会脆弱性的不同。结构式减灾从自然脆弱性视角解释减灾,注重减灾的“过程性”,强调通过技术控制将灾害危险降到安全标准以下。随着灾害研究的逐渐深入,脆弱性在人类社会进程中不断被放大,科学技术与灾害损失呈同步增加趋势,非结构式减灾因此强调任何科学技术都不能彻底防止灾害发生,灾害还涉及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和社会行为,只有改变或调整灾害影响方式和范围或者说只有重视社会脆弱性才能有效减灾。

2.集体风险与个人风险的不同。结构式减灾强调通过工程技术降低建筑物风险,保护对象是整个城市或某一地区的大片土地及其上面的人口和建筑物等,强调集体风险的降低而不考虑个别防护对象。非结构式减灾主张通过国家与社会共同分担灾害带来的社会风险,分散灾害对单一个体造成的损失,增加民众自我调适能力,关注的是小范围土地、少数人口、局部居住地区及设施等。由于目前还没有发展出绝对安全的减灾技术,无法分散灾害对个体造成的损失,因此,结构式减灾对个人风险的忽视受到了学者们的批评。

3.“管灾”与“管人”的不同。结构式减灾治理对象比较单纯,主要集中于“管灾”层面,主张通过提高人类制约和防范灾害能力而远离灾害侵袭,它总是试图通过控制灾害风险与危险源而非顺应灾害来降低风险,这是一种外在的灾害保护理念。非结构式减灾主要通过调整和约束人类行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来适应自然,增加人类对灾害的适应和承受能力,这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减灾观,目的是改变被保护对象特征而不是灾害特征,体现出明显的“管人”特点并可独立实施。

4.客观与主观的不同。结构性减灾将灾害视为纯粹给定的、独立于社会成员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性现实”,致力于探究支配灾害的自然规律,强调在减灾过程中严格制定并执行各类减灾技术标准,从而使人类免受灾害冲击。非结构式减灾则将减灾视为个人意志建构出来的“主观性现实”,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就不会有所谓灾害的出现,一切灾害都有人类社会的影子。因此,增强人们的能动性即提高灾害应对能力能达到减灾目的,避免结构式减灾片面的灾害控制观、抵抗观及对人类自我调适能力忽视的局限。

5.事后被动保护与事先主动预防的不同。结构式减灾主要通过工程技术手段使人类避免灾害再次冲击,但由于工程量大,一般都需要大量投资,因而实施困难大,过多使用这一事后补救性措施会减少人们事先预防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非结构式减灾则是在灾害可能发生之前,通过社会结构性方法主动适应而采取的一系列减灾措施,尽量避免防灾工程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主张人们主动调整与自然的关系,从片面对抗自然灾害到调整和规范人类行为以适应自然灾害的转变。

6.已开发地区与未开发地区适应范围的不同。二者在不同地区有不同适用性,以洪水灾害为例,在已开发地区结构式减灾方法是易于使用的管理策略。对于没有完全开发的地区,非结构式减灾则具有更好的效果,二者各有优缺点和适应范围。

二者的联系在于,它们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灾害损失,在减灾过程中仅仅依靠某一种减灾方式都无法有效降低灾害风险,虽然结构式减灾存在许多局限,但与非结构式减灾结合起来作为整体来看还是具有相当效益,海斯(Hayes, B. D)通过效益成本分析发现在结构式减灾中加入非结构式减灾措施,整体成效较全部用结构式减灾成效要高。[8]非结构式减灾也要通过结构性减灾的实施来达到降低灾害损失的目的,二者并不是对立或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在双方共同作用下,减灾才能发挥最佳效果。

四、非结构式减灾介入政策及基本内涵

随着非结构式减灾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如何确定有效的及探讨不同类型的减灾政策工具则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社会科学定量分析面临的重要挑战,施沃恩等学者整理出多项减灾政策工具,如表1所示。

由于减灾重点、目的和各国实际情况等方面的不同,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减灾政策工具,一般性政策工具也因此众多,但其中的土地使用管理、征收制度、风险管理、灾害保险、财政金融、灾害认知教育、社区减灾和数据库建设等被视为一般性政策中的特殊政策,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土地使用管理政策。这一政策主要通过规划土地使用、划定灾害潜在区中不易受灾区或灾害潜在区土地作低强度使用以降低灾害冲击,主要包括灾害分区管制、建筑规范、发展条例限制、地役权管理(Easement Management)和泛滥区管理计划等措施,其主要优点有,第一,减灾效益最高。不仅能让灾害发生几率下降,而且就长远而言也被公认为是所有策略中实质效益最高的方法,也是最常使用的土地减灾方式。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将限制发展成本转嫁到开发商或土地所有权人身上,另一方面,政府也已习惯使用这一工具。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的实证研究表明,如果政府在灾前已经制定好土地利用计划,那么将会从随后的减灾行动中获得许多益处。[9]第二,能有效引导其他地方政策。政府通过建立不同的标准限制、处分或禁止灾害潜在区内的土地使用,帮助决策者、未来投资者和民众灾害风险性及限制的必要性,从而使密集开发项目避开危险地段,实现经济发展和减灾效果相结合的双重目的。第三,在安全性上远高于结构式减灾。它的目的不是减少和对抗灾害的发生,而是利用自然与社会条件去适应灾害,主要是改变土地空间配置和使用方式,从而调整灾害可能覆盖的区域。第四,它还具备其他社会目标功能。例如土地利用计划公布于众,通过保持与土地管理条例一致的行动,使公众得到的减灾教育比单独条例更为直接、更为有效。

2.征收政策。这一政策是指以政府经费或公益基金征收或购买民众位于灾害潜在区的土地与财产,并将之转移为不易受灾害冲击的其他用途,或对灾害隐患地区进行迁村或住房迁移等。同时,通过配备相关税务与财政手段(主要有土地税制和开发影响费两种)协调受损方和受益方利益,以间接方式影响土地使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的征收标准,也可进一步强化个人灾害风险管理意识,戴勒(Deyle,R. E)和史密斯(Smith, R. A)指出这不仅有助于健全防灾减灾工作的财政防备体制,还可抑制环境敏感地区的开发,因此被视为有效的政策工具。[10]在美国,洪灾后的土地征收(buy-out)政策是主要的减灾手段,1993年,美国中西部密西西比河洪水灾害以来,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制定了强制性的“赎买和迁移”减灾项目,到了1999年,38个州的近20,000件财产和一块地皮已被全部收购,表明了联邦政府转变减灾战略的决心[11]。

灾害保险论文篇(8)

农业保险区划能够将一农业保险市场划分为多个区域,不同区域的保险要素不同导致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情况不同。安徽省各市种植业生产的风险因子存在差异,此差异导致各市的种植业作物产量损失的不同,同样使得保险人进行赔付时出现偏差。现今需要在安徽地区根据种植业生产的风险因子的分布,确定分析风险等级。

一、发展安徽省种植业保险区域划分的意义

(一)安徽省灾害频繁发生,有必要加强风险管理

安徽横跨长江、淮河、钱塘江水域,天气变化程度较大,有频繁的冷暖气流活动。省内的各种灾害存在很强的季节性,特别是在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长江和淮河流域,而且江淮地区旱灾的发生频率也相当的高。这两种灾害常常对安徽省作物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国内外广泛采用农业保险完成对种植业灾害风险的经济补偿。农业是我国的保证人民正常生活的基础行业,有必要利用农业保险来加强对行业的风险管理,这样农业保险的良好运营成为关键。利用保险能分散风险、加速生产从灾害中恢复、保证经济免受影响的功能完善种植业生产的保护工作。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在解决“三农”问题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农业保险业在乡村地区的推广宣传活动。但是到目前为止安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省内的农业生产总值无可比性,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二)统一的风险方案与农业生产不适合,有必要进行风险划分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尚且还不成熟,由于相当大部分的农业生产人员没有意识到种植业保险重要性,导致保费的收取工作有不小的困难。省内的农业保险公司时常因为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影响到种植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截至2011年底,安徽省种植业投保超过27000亩,投保人次达到6309万人次,累计已支付赔款25亿元,简单赔付率超过70%。

由于农业灾害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域性,在安徽省内部,各个地区的农业生产风险往往有明确的区别,如果实施统一的费率制度,对不同地区保户不公平,往往是保户要付的保费和自己面临的风险不相互对应,不利于种植业保险行业的发展。

因此,一定要以实行详细的种植业保险风险区分方案,既能确保保险公司不会面临过高的风险,同样可以让更多需要投保的种植户加入到种植业保险之中。

(三)有利于开发指数保险产品

指数保险是一种以降雨量或温度及其他气象指标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是否达到了触发水平而决定是否赔付金钱的保险。为克服传统农业保险产品存在的弊端,国外发明了指数保险,因为指数保险的赔偿与否与单一的投保人行为没有关系,有效解决了传统保险产品中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难题,同时缓解了保险公司的高赔付。指数保险的开发的各项技术指标的确立依赖于保险风险区划工作的实施,所以需要发展地区保险区划。

二、安徽省种植业灾害风险区域划分研究

(一)风险划分理论

为了控制和管理风险,时常以形成风险的要素为指标,将风险发生程度近似的地区划分在一起,作为同一风险等级,进行有效的风险区域划分。对于农业生产的特点,马克思先生的看法是:不管是怎么样的社会体制,种植业在某一范围之内的生产,相同的自然影响因素对农业的生产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事实上,农业生产的性质:以具体的生物出发,生产的开始到结束都与外部环境因素所决定的自然条件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二)具体实施方案

由于安徽省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不同,可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源是有区别的。所以本文以安徽省17个地级市为风险区划单位(使用统计数据2010—2001年,数据期间地级市巢湖市没有被取消,地级市亳州市也已经建立。),通过对比各个地区种植业作物的受灾面积与各市农作物面积之间的比值区分安徽省17个地级市的风险等级。

灾害发生的频率反应了过去10年之内各地级市过去几年的灾害发生情况。通过数据观察分类,每年的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比值在0.2—0.3之间的有10个地级市,包括合肥市、淮北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以及安庆市。每年的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比值在0.3—0.4之间的有巢湖市、宿州市、六安市、铜陵市这4个地级市。而每年的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比值在0.4—0.5之间的有亳州市池州市和黄山市3个地级市。由于每年遭受的风险具有较大的变化性,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六安市、马鞍山市、铜陵市的标准差值都高于0.20,代表此六市的自然风险的变异性较大,有可能在某一年遭受比较严重的灾害。

(三)灾害发生频率风险等级划分

综合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均值和标准差值,进行如下风险等级划分:

隶属于高风险水平的城市有铜陵市、黄山市、池州市、亳州市和六安市6个地级市。风险水平为中等水平大的城市有阜阳市、巢湖市、淮北市、合肥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蚌埠市、宿州市和淮南市共计9个地级市。风险水平为低水平的城市有芜湖市、安庆市和宣城市三个地级市。

保险公司设计种植业保险时,应该参照风险等级区域划分,高风险区设计较其他区域高的基础费率。低风险区,设计较低的基础费率。参考地级市下,县域地区的风险分布,再结合不同作物面临的自然风险不同,设计相应得到附加费率。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公式如下:保险费率为纯费率与附加的费率、成本利润率之和。

三、结论

本文依据灾害发生频率对安徽省各地级市进行了风险等级区域划分。以此将各市风险划分为高级、中等风险、和低级风险三个级层。对于安徽省这样的产粮大省,实施区域风险区划和费率区划,有利于设立有地域特色的农作物保险,对于安徽省种植业保险的远期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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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友祥.区域农业保险形成机理及发展模式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

[4]郭忠义.农业风险区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保险,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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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汪志国.论近代安徽自然灾害的特征[J].灾害学,2007(02).

灾害保险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34-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06

据羊城晚报报道,2014年5月,深圳政府为辖区内所有居民购买了商业巨灾保险,辖区内任何遭受到自然灾害的居民将能获得最高10万元的商业保险赔偿。该项举措无疑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要求后,中国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上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但是深圳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参与到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这种做法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成为了备受争议的热点。归根到底,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定位问题,这也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一、政府干预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关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学者主要持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机构完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公共利益理论支持者,他们认为巨灾保险产品存在着公共品的特点。例如关于洪水灾害的防御系统,整个系统区域内的所有居民不管是否参与巨灾保险,都是该系统的受益者,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免费搭车者,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撤出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大家都不愿意参加巨灾保险,进而导致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而政府在公共品的供给上存在着天然的优势,巨灾风险的管理又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他们认为政府应该主导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通过政府的干预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维护公众的利益,提高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只能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市场增进理论的支持者,他们支持公共利益理论中关于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的观点,但不赞同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性角色完全介入。他们认为政府与市场并不是完全的相互替代关系,政府也是市场参与者中的一份子,市场能够更有效率的获取信息并形成高效的竞争体系,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则,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作为补充机构管理市场,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协成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应该完全脱离巨灾风险的管理,由市场力量决定资金的流向。持此观点的是自由市场主义者,他们认为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市场最终会达到均衡的状态,这时候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政府任何形式的介入都会打破整个市场的均衡,使得市场效率降低。由于这种观点假设市场是完全出清并且不存在任何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这种观点只是一种在严格假设条件下的理想状态,并不符合现实社会的情况。

目前中国学者比较赞同的是第二种观点。谢世清(2009)通过比较其他国家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认为中国政府应该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采取伙伴协作模式[1];冼青华(2009)通过分析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上的实践和不足,结合国际比较成功的巨灾保险体制设计经验,认为中国采取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比较合适[2];卓志(2011)认为建立政府同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合作机制,将成为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3]。虽然大家都认为政府应该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但是中国政府究竟应该具体做哪些工作,进行什么样的角色定位,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中国面临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因此分析一下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

中国现在应对巨灾风险主要依靠的是政府财政和社会捐助。当灾害发生时,比较小的灾害都是由当地政府组织灾害的救济(一般以省、市为单位);当灾害损失巨大时,中央政府便会介入,政府始终是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除了政府救济,应对灾害还有社会捐助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捐助包括企业捐助和个人捐助,总体而言社会捐助是一种完全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社会行为,不受到任何约束。商业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严重缺位,关于巨灾事故的商业赔付一般只能维持在5%甚至更低,但在世界巨灾保险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关于巨灾风险的赔偿能占到损失的30%以上,可见中国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关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呼声是比较多的,这是因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能适应中国的现状,管理模式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政府是国家的管理者,有义务和责任对受灾居民提供救援,帮助他们尽快从灾害中脱离出来,但政府救助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它主要存在着如下的弊端:一是政府的每项财政支出必须通过严格的预算和评估才能实施,是一项有计划性的安排,财政资金的他用会导致该项安排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施,影响社会效率;二是财政资金的筹集需要一定的时间,虽然在特殊时刻一切活动都会为巨灾事故的救助开绿灯,但是有关当局从接到灾害发生的通知到筹集资金再到资金的投放还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的,大大延误了灾害救助的最宝贵时间;三是政府救助的效率问题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四是它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性。

第二,由于社会捐助的自发性和自愿性,靠社会捐助得来的资金一般不是稳定性的,捐助主体根据自身情况来判断捐款的多少,资金的不稳定性导致难以确定其捐助的时间和金额,影响了巨灾资金的评估和运用,过分依赖社会捐助还会引致社会责任划分不明。一般而言,社会捐助只应该是巨灾救助的辅来源,而不应该成为一项能产生依赖性的长期来源,否则灾害管理部门会将社会救助做为一项可预期的资金来源,出现政府的相关部门效率低下或者不负责任的现象。

第三,商业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中有着更多的优势。由于市场运作的规律,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竞争的环境下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效率,并带动社会整体效率不断提高;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参与主体越多,整个社会在巨灾管理中能够筹集的资金也越多,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本身就是提升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基础。本应该做为社会风险管理重要一环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严重缺位,不仅使得中国在巨灾风险管理上效率不高,还弱化了中国抗击巨灾风险的整体能力[4]。

三、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梳理

目前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讨论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角色定位的合理选择时,适当借鉴别的国家的经验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世界上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政府作为主导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新西兰和中国台湾等。以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NFIP)为例。美国的洪水灾害风险管理基本上是由政府来运作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只扮演着人的角色,其收缴的保费全部交由美国洪水保险基金运作。政府的主导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一些措施强制其居民参加洪水巨灾保险,如拒绝为受到洪水灾害威胁但没有参加NFIP的居民提供任何救助;对洪水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行适当规定,如只承保25万美元以下的损失;干预保险费率的厘定,如对于符合一定防洪标准的建筑,其费率完全按照精算纯保费实施等[5]。美国的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居民有能力购买巨灾保险产品,这种做法对于中国的某些地区是可行的,如沿海经济比较发达且受到飓风、洪涝灾害威胁的地区。但对于中国西部经济比较落后同时又受到地震灾害威胁的地区,如果政府希望通过拒绝救助的方法来迫使当地居民来参加巨灾保险,其可行性是有待讨论的。

第二种是政府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和日本等。在这些国家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或以最后再保险人的身份参与,做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最后屏障,如法国国有性质的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和法国政府对商业性保险机构无力承担巨灾风险时的救助;或干预巨灾保险资金的运用,如西班牙的保险赔偿联合会(Consorcio de Compensation de Seguros 简称 CCS),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定期向CCS缴纳保费,CCS负责巨灾保险资金的管理,并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以法律形式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干预,如日本关于地震保险的立法,1934年通过的《地震保险制度纲要》规定火灾保险上必须附加地震险,1966 年通过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规定政府做为超额再保险人承担一部分地震风险责任。

第三种是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代表性国家如英国、意大利和德国等。在这些国家政府通常不会主动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由商业性保险机构承担巨灾风险责任;政府对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救助,他们自负盈亏,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来分摊风险。在这些国家,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是和其发达的保险尤其是再保险市场紧密相关的,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公司大多位于欧洲(如德国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汉诺威再保险集团),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是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成功的关键。这几个国家中较有借鉴意义的是英国政府的角色定位。英国政府虽然不直接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但其为使商业性保险机构愿意承保巨灾风险,修建了大量的防灾防洪设施,只有在洪水灾害可能的危害性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才愿意承保,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间接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了资助。

四、中国政府的合理选择

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的根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巨灾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由于没有明文性的关于巨灾防治的目的、原则以及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巨灾风险管理只能靠号召式的发起,不是一项有计划性、有条理性的活动体系。其次由于中国关于巨灾责任主体的划分不明确,各主体不能各司其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巨灾责任。再次是多层次巨灾保险管理体系的缺位。由于没有系统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只能冲在第一位,做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最后,中国缺乏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中国居民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不足、巨灾防范系统的不完善、巨灾保险技术的不成熟,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针对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现存在的弊端,结合其原因,并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的经验,本文对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进行如下建议。

第一,抓紧完善巨灾法律体系。法律的构建是除政府以为其他机构不能代为实施的,中国在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远远落后于世界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以日本为例,日本关于地震灾害的立法比较著名的专门法律有《地震保险制度纲要》、《地震保险法纲要案》、《地震保险实施纲要》、《关于地震保险制度的报告》、《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日本一个较为完整的巨灾保险法律框架,严格约定了各主体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强制一些特殊产业必须参加巨灾保险,强制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巨灾风险等,这些措施大大促进了日本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并且法律的强制性更利于其举措的实施,这是中国目前所欠缺的[6]。

第二,中国政府应该做市场的守护者。政府始终将自己定位于巨灾风险的直接承担者这个观念是错误的,政府应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中来,应该由市场作为巨灾风险的第一管理者,政府只能作为市场的最后一道屏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来参与巨灾风险的管理。例如在法国,先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巨灾风险责任,然后由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第一道屏障,当巨灾风险过大致使其无力承保时,法国政府才会加入到巨灾管理之中。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了依靠政府财政进行巨灾救济的弊端,唯一的解决方法只能是引进商业保险机构的力量,这样才能促使政府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社会整体更有效率。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是新西兰,其采用的是分层次的巨灾管理体系,该体系一共包括四层。第一层是当灾害造成的损失在2亿元新西兰币以下时,由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简称EQC)负责承担赔偿责任;2―7.5亿由由再保险人和EQC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当损失在7.5―20.5亿时,由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担;如果以上各项还未承担完赔偿责任,才由自然灾害基金和政府承担无限责任。EQC所代表的政府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构建了新西兰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大大提高了巨灾风险的管理效率。中国可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基金等在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培育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依旧以新西兰为例,EQC做为政府机构的代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除了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负责下列活动:组织各种各样的巨灾风险教育活动,使居民对巨灾风险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使国家在面临灾害时能够从容应对;进行灾害预测和灾害控制研究;负责自然灾害风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该基金的投资收益也是EQC的主要资金来源)。可见,政府机构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如果只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上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做好的是努力创造一个适合巨灾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居民和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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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卓志.巨灾风险:可保性与可负担性[J].统计研究,2011(9)74.

灾害保险论文篇(10)

目前,无论是我国的巨灾保险还是森林保险都处于起步阶段,数据不透明不完整,研究薄弱,无法准确度量巨灾损失,关于森林火灾巨灾保险的研究更是一片空白。为此,本文结合森林火灾损失的保险数据和社会经济数据,识别保险损失和社会经济损失的巨灾风险,采用基于“灾害系统论”划分标准的定义方法及极值理论思想(POT)得出森林灾害巨灾定义。进而基于非寿险精算理论基础对森林火灾巨灾风险做出损失评估,为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提供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流程以及参考模型的输出结果。

1 森林火灾保险巨灾定义的界定

无论是从几十年的社会损失数据观测还是从保险公司自开展森林保险以来的赔付数据出发,都可以看出高频率、高破坏性森林火灾的发生造成大量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通过对相关领域的巨灾定义研究回顾及总结,可以发现国外的研究者一般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重大损失的极端小概率事件,如洪水、地震、干旱等自然灾害。国内对于巨灾风险的研究也多沿袭美国保险服务局(ISO)按照1998年价格给出的定义,将巨灾风险视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通常指突发性、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并且严重的灾害事故”。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导致保险公司赔款过多超过其一般偿付能力的风险为巨灾风险。业界较为统一的看法为一次受灾的赔款相当于当年保费收入150%~200%的,即可确定为巨灾风险。以此为参考,本文基于“灾害系统论”划分标准的定义方法,基于森林火灾发生的概率及损失对巨灾定义进行刻画。

1.1 保险数据下巨灾定义的确定

1.1.1 数据来源

由于保险公司的森林火灾损失经验较为完整,与社会数据相比,对保险数据的处理较为简单。用国内某大型财险公司2008~2012年森林保险火灾承保数据及理赔数据,结合案发时间、地点、起因等多种因素向前追溯造成理赔的灾害事件进行事件划分并确保划分的合理性,由此可以统计出这些理赔对应的每次灾害所造成的总损失。最终确定2225起火灾理赔事件作为数据来源。

1.1.2 方法概述

将整理出的灾害事件通过蒙特卡罗模拟扩大损失样本空间,进而做出森林火灾保险损失最优的分布拟合结果,选取99.5%等相应分位点对应的损失作为森林火灾达到巨灾程度的参考标准。经过统计软件分析,森林单次灾害事件的保险损失服从Burr分布(图1),选取指定的99.5%~99.9%分位点时,对应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为138万~275万(表1)。

1.2 社会数据下巨灾定义的界定

社会数据的发展趋势代表保险公司未来面对的风险情况,分析社会数据是对上述保险数据分析的必要补充。但由于保险公司按照物化成本进行承保,森林的直接社会经济损失与保险损失并没有直接可比性。故首先对森林社会损失面积进行分析,进而转化成森林火灾社会损失物化成本与保险损失数据进行直接比较。

1.2.1 数据来源

由于森林火灾频发,多个领域对其进行统计,本文从国家林业局网站的新闻记录、林业科学数据中心、《中国森林火灾典型案例》、《2006森林火灾扑救典型战例评析》中筛选出1963~2012年间251起损失面积大于100公顷的重特大火灾,作为森林火灾巨灾损失评估的来源。

1.2.2 方法

当前统计资料对森林火灾的记录多限于重特大森林火灾。我国《森林防火条例》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因此选取μ=100公顷即1500亩作为触发重特大火灾的损失值,从而可以得到森林火灾重特大事件损失分布F104Y4138.jpg。

为了获得森林火灾事件社会经济损失的总体分布,借鉴极值理论中的超越阀值理论(Peak-over-Threshold)方法的思想,基于条件分布F104Y4138.jpg得到社会损失的总体分布F104Y4139.jpg上的损失值。具体过程是,首先统计出1963~2012年的森林重特大火灾事件损失面积值X,对重特大事件触发点之后的损失面积x-μ拟合分布,得出其最优分布拟合结果作为x>μ的条件分布F104Y4138.jpg即重特大火灾条件分布。进而统计出《林业统计年鉴》历年的重特大火灾事件占比(重特大火灾次数/所有火灾次数)作为条件概率。在将重特大森林火灾损失分布F104Y4138.jpg转化到总体森林损失分布时,注意到重特大火灾的界定有双重标准:死亡人数或损失面积达到某一水平。于是本项目对人口伤亡严重但损失面积不大的重特大火灾进行剔除,因此条件概率为β=[(重特大火灾次数/所有火灾次数)×(重特大火灾数据中损失面积大于100公顷的个数/重特大火灾数)]。则重特大事件触发点μ为整体损失分布 F104Y4139.jpg上1-β的分位点。最后根据:

F104Y4117.jpg

为了将损失面积值转化至可参考的损失金额值,根据实际情况附加系数及假设,将社会损失面积数据调整到用物化成本衡量的损失金额数据:损失金额=损失面积× 投保率×450。其中,450元是根据历年承保记录计算出的单位保额;并且,参考保险公司森林保险的损失赔偿认定标准及森林火灾自身的特性,假设森林火灾的受灾面积为损失面积,即损失率为100%;投保率是反映社会损失与保险损失差异的重要因素,根据现有承保数据判断,一些森林火灾高风险地区尚未投保或承保数量极少,随着森林保险的发展,投保率必然呈现上升态势,对该业务的经营有显著的影响。但由于森林保险现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对投保率的统计,无法对森林保险发展成熟后稳定的投保率进行准确预估。以下结果将通过不同投保率情景假设(50%~100%)阐述问题,观察不同投保率下损失水平的变化,便于保险公司以发展的角度看待自身所面对的森林火灾损失。

基于上述分析得出,通过统计软件社会重特大火灾条件分布F104Y4138.jpg拟合结果为Pareto2分布(图2)。整体分布 F104Y4139.jpg的99.5%分位点对应条件分布F104Y4138.jpg的21.7%分位点,损失额为139万元。在不同投保率假设下的损失情况如表2所示,随着森林险承保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公司面临的森林火灾损失金额也不断上升。

F104Y4116.jpg

1.3 森林火灾巨灾定义

对比保险数据及社会数据的分析结果,在森林火灾社会损失分布和保险损失分布上,随着风险水平(分位数)的提高,社会损失规模扩大的程度远远高于保险损失规模的变化。因此本文确定以下两种森林火灾巨灾定义来反映由于承保范围有限导致社会数据及保险数据之间的差异。

定义1:异常严重的小概率火灾事件发生导致大量索赔,造成直接保险损失超过138万元的事件为森林火灾巨灾。此定义基于保险数据损失分布99.5%的分位点,这一巨灾水平的森林火灾事件保险损失(138万元)与社会损失(139万元)十分接近,没有明显差异。表明在这个定义下森林火灾巨灾发生的概率在社会和保险两种度量角度上基本一致。

定义2:异常严重的小概率火灾事件发生导致大量索赔,造成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76万元的事件为森林火灾巨灾。此定义基于保险数据损失分布的99.9%分位点,与定义1不同,在这一分位点下,无论是社会完全损失(2800万元),还是投保率降低到50%的损失(1400万元),都远远大于实际保险损失的 276万元。这说明由于承保范围有限等原因,保险公司在对巨灾社会损失的经济补偿中所起的作用及承担的风险责任被限定在了一定水平。因此,在这个巨灾定义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在将来扩大承保、放开保额、巨灾定价以及建立巨灾储备时一定要充分估计所面对的巨额潜在风险,否则巨灾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严重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甚至破产的威胁。

2 森林火灾巨灾损失评估

考虑到社会数据及保险数据的差异性,在上述巨灾定义的基础之上,本文分别对保险损失数据与社会损失数据进行了巨灾损失评估。基于保险数据的超越概率曲线代表当前森林火灾保险所面临的巨灾风险;基于社会数据的超越概率曲线反映随着森林保险规模的扩大,森林火灾巨灾风险在未来的暴露趋势。最后,通过将社会数据与保险数据进行有效连接为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

2.1 基于保险数据的损失评估

保险损失数据的来源基于某保险公司自开展森林保险以来对所有理赔案件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的记录,因此可以使用整体损失分布绘制整体的超越概率曲线,不用假设损失情况及保额,准确性较高,充分代表了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森林火灾风险现状。

通过统计软件可得出森林火灾事件的保险损失服从Burr分布,其整体的超越概率曲线(图3)容易获得为1-CDF(Burr)。为了清楚地看到其尾部损失的情况,将尾部的保险损失通过图4放大。在超越概率曲线上分别取不同的超越概率(表3),当超越概率较高时,损失呈现出缓慢增加的趋势,随着超越概率下降损失上升的趋势也增加。由于保险损失属于截断数据,其上升趋势整体比较平稳。相较于社会损失超越概率曲线,本文认为使用保险数据超越概率曲线进行森林火灾巨灾评估对保险公司具有更为直接的意义。

2.2 基于社会数据的损失评估

社会数据应作为保险数据损失分析的重要补充,以实现更完整的森林火灾巨灾损失评估。由于目前社会损失数据的统计资料仅限于重特大森林火灾,无法得到一个精确的整体损失分布,因此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整体超越概率曲线。考虑对于巨灾损失评估,只要能得到精确的尾部超越概率曲线便可以对巨灾风险管理起到重要作用,本部分依据前述使用的极值理论思想,通过在得出的尾部巨灾损失分布Pareto2分布上进行蒙特卡罗模拟得到大量的损失及对应的发生概率,通过条件分布的理论将尾部损失分布上的点调整到整体损失分布上,随后求出模拟损失在整体分布上相应的超越概率,对超过巨灾水平的损失值及超越概率做出散点图进行趋势回归便可以得出选定巨灾水平下的超越概率曲线。采用上述方法得到的社会数据的超越概率曲线为幂函数的形式(图5),表达式为:

F104Y4123.jpg

根据超越概率曲线,在超越概率P=0.002-0.007的水平上,可以得出不同投保率情景下对应的巨灾损失值(表5)。整体而言,其与保险损失超越概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一致,当超越概率较高时,损失呈现出缓慢增加的趋势,当超越概率降低到一定程度后,损失表现出快速增加的趋势,明显超过保险损失的上升速度。另外,假设的投保率越低,不同损失水平下的超越概率越易被低估。例如,133万元损失在60%投保率下的超越概率为0.004,在50%投保率下的超越概率小于0.004,此时,保险公司极易低估自身面临的巨灾风险,造成巨灾储备不足而影响其经营的稳定性。

2.3 保险数据及社会数据的连接

结合上述分析分别对保险损失及调整的社会损失进行比较可以观察出二者风险变化趋势及关系,但只有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考虑承保的实际情况,利用社会数据的结果对保险数据的结果进行调整才能更好地实现损失评估及预测目的。

保险损失分布及社会损失分布之间的差异源于投保率、免赔率及承保标准等保险因素。本文以投保率为例,假设在不同承保水平的情景下,动态地观测保险公司可能面对的超越概率曲线及风险差异,并且与森林火灾社会经济损失分布分别进行比较。通过在当前的保险数据上扩大20%、50%、70%及100%的承保规模,确定相应投保率下的保险损失分布,将四个损失分布分别与社会损失分布进行差异比较。在通过F-检验双样本方差分析(表6)对分布的波动性进行判断后可以看出,随着投保率上升,F值不断减小,P(F≤f)值逐渐趋近于0,保险损失分布与社会损失分布尾部巨灾水平的差异逐渐减小,拟合度上升。类似的,附加不同免赔率等条件后保险损失分布与社会损失分布的拟合度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在进行森林火灾巨灾研究时,只有将社会数据及保险数据研究有效地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才能更为准确的体现目前保险在森林火灾损失经济补偿中所起的作用,同时有利于保险公司有效结合社会损失的发展模式对相应损失水平的保险损失进行评估及趋势预测。

3 结论与建议

根据以上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灾害保险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 F272.35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随着科学水平的不断进步,人类的足迹已经遍及世界的每一寸土地,与此同时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加深,由此带来的极端天气正逐渐增多,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面临巨灾风险的威胁。由图所示,自有巨灾风险统计的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事故发生的频率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我国由于幅员辽阔,东西南北之间跨越很大,地理生态状况复杂多样,有着各种灾害发生的生态条件。我国各类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难以预见性逐渐突出,造成的经济损失持续加重,巨灾风险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发展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在巨灾风险的不断警示中,我们逐步意识到面对自然灾害时,巨灾风险融资体系的重要性。

全球1970-2013年巨灾发生次数图

数据来源:瑞士sigma杂志,2014年第2期。

通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逐步形成了由政府财政、巨灾保险、金融市场、社会捐助组成的巨灾融资体系。然而,由于相互独立的各方主体在社会属性、运作机构、融资方式、实施流程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巨灾融资的协调性和资金的配置方面很难达到最佳的效果。所以,巨灾风险融资体系中各个主体功能的整合是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其实,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巨灾风险的融资体系构建中,政府的影子一直贯穿其中。但是,由于文化习俗、社会传承、国家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使政府在其中的功能也有所差异。笔者考虑到我国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客观条件,提出我国巨灾风险融资体系需要政府主导进行整合,推动政府财政、巨灾保险、金融市场、社会捐赠协同高效发展。

二、政府主导巨灾风险融资的理论依据

(一)从政府职能角度看

一般来讲,政府具有四大职能:即维护国家统治阶级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政治职能;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经济职能;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管理的文化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职能。巨灾风险管理往往涉及到受灾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生活的恢复、基础设施的重建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政府职能在防灾减灾领域的综合体现和应用。可以说自政府这种政治组织在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巨灾风险管理就成为其固有的天然的一种职能。

(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巨灾风险是一个只能带来负效用的产品,其供给主体是大自然,消费主体是社会各群体。巨灾风险的供给具有不可抗拒性,社会对其消费具有强制性。尽管社会对巨灾风险唯恐避之而不及,但往往对其降落束手无策,人们只能采取措施减少由于巨灾风险而产生的负效用,但不能消除它的供给。因此,巨灾风险的供给与需求既不存在排他性又不存在竞争性。巨灾风险所产生的影响巨大、覆盖面很广。在我国一个重大自然灾害往往波及许多县市,甚至影响诸多省份。由此来看,巨灾风险完全符合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物品的定义。因而,政府在保证合理、有效的公共投入,进行规划减灾救灾工作、布局减灾设施与救灾储备,组织减灾救灾行动,建立和完善灾害风险融资等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三)从管理学的角度看

虽然市场在资源的基础性配置领域具有毋庸置疑的最高效率,但是在巨灾风险管理所要求的资源集中调度,统筹分配方面政府还是以其特有的行政动员能力和强制性而无法替代。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完全依靠“看不见的手”来应对必然出现目标不一致,资源分散,公平性差等问题。只有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全面整合能力,对人力、物力、财力大规模的调动和使用能力,进行合理的顶层管理组织体系设计和纵向跨部门合作,才有可能对巨灾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四)从历史文化的角度看

西方较为松散的政府组织结构,和崇尚自由、独立的个人追求,使各级政府在灾害风险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从而激发和推动了民间进行风险安排的积极性。我国几千年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一套高度依赖于朝廷的风险管理思想,历代王朝也将灾害风险管理视为保证其权力延续的重要因素,将赈灾救灾作为是推行仁政、广布皇恩的重要手段。这种渗透在血液中的历史文化传承,使我国民众缺乏自觉进行灾害风险管理的积极性,也使现在各级政府在巨灾风险融资中不得不扮演关键的角色。

三、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功能:保费补贴与巨灾基金

保险市场融资渠道包括的层次: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二者均是构成巨灾风险融资机制不可缺少的。原保险市场是巨灾风险一切市场化处理手段得以实现的基础。再保险必须要在原保险的基础之上才能完成风险在保险公司间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分散性和损失的可承担性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主要因素,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特殊性对此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一次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是长期气候或地质变迁和积累的过程,一旦爆发,则具有相同和相似气候或地质状况的地区均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其发生具有集中性。而且,每一次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都非常巨大,如1998年特大洪水造成经济损失2484亿元,2008年雪灾造成经济损失1516亿元,“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经济损失8451亿元,这不仅对社会而且对财产保险公司也是一个灾难,这种损失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讲是不可承受之重。因而,保险公司不能或不愿意对某些巨灾风险提供保险。即便是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政府的强制性,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巨灾保险业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为了应对可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巨灾产品的定价毫无疑问很高;为了避免巨灾赔付的不幸发生,保险公司也会逆向选择向风险较低的区域推广,限制向风险很高的区域发售保单;为了避免因巨灾风险导致破产,保险公司会对保险金额进行严格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自我保护行为,必然使国内原本依赖于政府的社会民众更加失去了购买巨灾保险的积极性。

在单纯的市场引导下,巨灾保险必然会陷入一个“供给”和“需求”双冷的局面。政府功能正式调动双方积极性的剂。当然,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来推动巨灾保险市场。发挥政府功能的一个措施是巨灾保费补贴。从严格的精算角度来讲,巨灾造成损失的巨大性使巨灾保险的公平价格可定比较高。对此,政府财政需要推行“双补贴”,一是对保险公司进行保费补贴以使其降低巨灾保险的产品价格,二是对购买巨灾保险的社会公众进行保费补贴,以减轻其支付压力。由此,调动巨灾保险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积极性,为资金汇集扫除障碍。保费补贴从根本上还不能打消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的疑虑,大的巨灾损失可能会使保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居民得不到全面的补偿。这就需要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组织与设计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将其作为巨灾保险市场的“蓄水池”,在巨灾损失超出保险公司约定的赔付率之后,向居民提供剩余补偿,以此提升巨灾保险市场的声誉。

四、金融市场中政府的角色:财政贴息与巨灾证券

巨灾保险在一定的程度上为灾害的损失提供了资金补偿,如下表所示,在保险文化和保险市场发达的北美、大洋洲和欧洲,保险补偿占巨灾经济损失的比重较高,但受中华文化影响较大的亚洲地区保险补偿对巨灾损失而言是杯水车薪。相比每次巨灾造成的重大破坏,要使居民和地区经济恢复到灾前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而且,这种资金的使用并不是临时性和短期的,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我国,相比发展还比较羸弱的保险业,金融市场具有巨大的资金规模,国内银行业资金来源在2014年高达132万多亿元,是保险市场资金来源的10倍多,城乡储蓄存款也达48万多亿元。但是,资金流动均为了逐利,受灾地区缺的不仅是资金,更缺乏让资金进入的各种条件。

要将巨大的金融资金中的部分资金引入到受灾地区,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功能。政府以其强大的财政和社会公信力为受灾地区提供信用担保,解除金融机构对坏账、呆账的疑虑;同时为了减轻受灾地区居民和企业的经济负担,政府财政对这种贷款项目进行贴息。当然,金融机构需要在服务对象上有所分工,大型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控股银行重点向灾区企业提供额度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资金,使其能在一定的时期内恢复生产;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利用其信息优势,向农户提供额度较低、中短期限的贷款资金使其快速恢复生产和生活。如美国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发生后,金融当局联合《对卡特里娜飓风影响的机构联合监管指导原则》,对灾区金融机构以及在灾区有贷款或投资的金融机构,从风险评估、资本充足性和资产质量等方面出台一些具有弹性的监管规定,减轻相关金融机构在监管方面的负担。同时,监管部门还调整监管规则,改变银行放贷不积极的情况,促进银行在发放贷款和保持银行稳定之间保证平衡。

资本市场也可以为巨灾风险的分散提供广阔的空间,是巨灾分散机制的重要补充。资本市场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再保险的替代品,保险市场中承保的巨灾风险经过组合、打包后形成巨灾证券发行到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为了获得高额投资利润而购买这些证券,当证券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达到时,投资者支付的购买成本将为巨灾风险提供损失融资。虽然国际上巨灾风险证券化只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已经在巨灾风险证券化中得到了很好的运用。目前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品种类众多,包括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或有资本票据、巨灾债券以及应急资本在内的六大类。而巨灾债券作为发行量最大、最为大众所接受的巨灾产品,以其标准化、较低操作难度的特征,最适合应用于我国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首先,巨灾债券是标准化的产品,可以通过交易所同任何对象交易,因此具有相对较小的交易成本。其次,相比起其他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而言,巨灾债券的发展较为成熟,因此,我国发展巨灾债券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和技术,早日将巨灾债券运用到巨灾风险分散的实践中来。因此,以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为立足点,我国还不具备发展其他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基础,只有发展巨灾债券才具有现实发展的可行性。

五、社会捐助中政府的定位:规制引导与全程监督

灾害发生后,社会公众、企业和国际机构出于公益和道德的考虑,自发的对受灾地区募集资金以补偿不幸者的损失。从经济学的角度,首先,捐赠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融资行为,捐赠完全自发,毫无计划性,无法纳入风险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其次,无法以成本收益的考量来决策和评价捐赠行为所谓“公益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具体包括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宗教社团、国外公益组织驻华机构以及高校学生社团等草根组织。

巨灾事故发生之后,借助于政府的号召和媒体的宣传,往往都会发动国内外群众和机构进行无偿捐赠。这种融资方式显示了海内外同胞团结一心的决心和血浓于水的感情,也会给灾区民众带来了爱心关怀和抢险救灾的信心。然而社会捐助最大的弊端是具有极强的短暂性。如表所示,我国社会捐助一般在灾害频发的年份数额较大,但在一般年份额度非常小。所以,在巨灾发生后社会捐助在为灾民维持生活、提供基本物资保障等方面会发挥一定的作用。而相对于恢复生活、生产等后续的巨大资金缺口,社会捐助所起的作用甚是微弱。另外,由于我国缺少社会捐助的文化意识,灾区是否能够得到国内外的捐助是一个很被动的问题,捐助的金额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可预测性,捐助的时间也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灾后政府为了获得社会捐助的融资支持,往往将捐款作为一种行政任务,进行分级包干。而各级政府又将任务分解到各个社会机构和个人,使捐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种强制措施。大量的捐款也给非受灾群众带来了经济上的负担,并引起了逆反心理。

政府在巨灾之后的社会捐助上重点放在规制引导和全程监督。大灾之后必然会掀起社会广泛的捐助行为,社会捐助中既有资金的捐助又有物资的捐助,既有进入政府部门的捐助也有直接进入灾民的捐助。这需要灾后政府及时公布统一的捐助账号和物资接收的专门机构,以便于资金和物资的及时调配和合理发放。同时,灾后地方政府各部门都会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救灾当中,在此过程中必然引起资金和物资的克扣、挪用、滥用等不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也打击了社会捐助的积极性。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需要积极跟进,对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进行全程的监督。由此,才能真正发挥社会捐助的积极作用,保证社会捐助的持续性。

[参 考 文 献]

[1]张宗军.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制度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8(6):11-13

[2]祁毓.我国自然灾害救助财政投入现状、问题及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08(1):25-28

[3]周振.美国农业巨灾保险发展评析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0(7):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