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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4-18 17:47:32

耕地保护论文

耕地保护论文篇(1)

一、03年到06年耕地保护状况及面临的困难

首先,耕地保有量稳中有增。一是新增耕地超过建设占用耕地。2006年与2003相比,永州市新增耕地比建设占用耕地多0.3065万亩。二是耕地保有量增加。永州市2006年耕地保有量为513.7382万亩。比与湖南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面积增加0.4343万亩,完成了湖南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其次,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有所加强。一是完成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二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各项法律制度。及时掌握了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动态情况,确保了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三是开展了耕地保护情况调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区加以整改,增强了县区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责任。第三,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建设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内,从源头上保护了耕地。同时,凡经批准的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一律实行了先补后占或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了耕地开垦费,严格执行了补充耕地与建设用地项目逐一挂钩制度,确保了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第四,认真实施土地开发整理。2006年,永州市全市实施土地整理项目12个,争取国家、湖南省投资6397万元,整理面积3164.19公顷,新增耕地471.12公顷,使2万人受益。第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得到严肃查处。2006年,永州市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369宗,其中违法占用耕地29.61公顷,查处率100%。乡镇、村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耕地18宗,面积9.5公顷,100%查处并结案;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357宗,面积15.5公顷,大部分已处理到位。

同时,耕地保护中面临着人均耕地面积少、项目建设占用耕地面积逐年增大、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减少耕地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比较严重、耕地质量下降等困难和问题。

二、对策建议

(一)建设用地要有序规划,力求"少而精"

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除生态退耕外,耕地减少的最大影响因素是建设占用耕地。因此,首先必须要明确用地的用途,若是工厂,一定要远离农田,不能影响农作物产量;其次,在进行用地规划时,尽量少占耕地或做到不占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再者,铁路、公路的修建应尽量避开耕地,如绕道、打隧道或在穿过农田保护区的区域上方架桥,车辆从桥上通过,桥下耕地则不受影响;此外,还应加强旧城区的改建。永州市零陵区是一座古城,对于一些既无文化价值又不能作为居住用途的建筑应该拆除,另行规划重建。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增加容积率、开展共同协作的方式以减少辅助设施的占地等方法来节约用地。

(二)补充耕地要“多而广”

1.开垦荒山,增加耕地。荒山不仅可以作为建设用地扩张的考虑对象,也可用于耕地的开垦,如在坡度适宜的荒山上改良土壤,开垦梯田。

2.进行土地整理。有些地方农田并不宽裕,而各类农宅村舍还零散地点缀在农田之中,更将农田挤得支离破碎,既占用了"寸金之地"的良田,也给规模耕作制造了障碍。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进行土地整理,提高土利用率。

3.回收土地,增加土地储备量。土地的收回对象包括土地使用合同到期的、使用划拨土地单位搬迁的、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以及公路、铁路报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往往会拖上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时候收回的土地得不到再利用,导致因建设需求而进一步蚕食耕地。此外,村集体也应加大土地回收的力度,以便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利用、保护耕地。

4.及时复垦。因挖损、塌陷等造成耕地破坏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负责复垦;灾区耕地的恢复,首先安顿好受灾人员,而后对损失面积全面核查、落实责任到乡、村、组和每个灾民,各方协助,及时全力进行复垦和整理,以期重新利用,尽快种上农作物。

(三)严禁占用耕地和随意扩大建筑使用面积。

当前,出现了随意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现象,房产证上规定的是150m2,调查结果却达到了180m2,这种现象多出现在农村,村民们通常会在屋后、农田的旁边、或者干脆就在农田上加盖矮房矮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基层政府所要做的不仅是强制执法,更要进行教育。

(四)加强思想认识,作好基础工作,预防耕地再度损毁。

永州市曾因强降雨而致受灾面积大,灾情严重,损毁的多为基本农田,恢复的难度较大。我们要做的,一是要加强耕地保护的认识,二是完善体制,加强基础建设,由政府牵头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农田、塘坝和河道进行勘测和规划,投资建造和加固防护堤、防护坝,清淤河床和塘泥,以便泄洪分流和蓄水;还可以在耕地的周围挖造水沟水渠,便于引流排水和拦劫水源,防止水旱灾害的再度重创,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结语

耕地保护论文篇(2)

1.城市化建设是发展的需要,要有一定土地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我国城市发展的最快时期。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市人口约3.8亿,城市化程度大约为30.4%。但与世界相比,发展还是很慢,1996年世界城市化程度已经达到45.5%,而日本在1990年就达到77.4%。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50多年中,将有约5亿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变为城市人口。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程度不同地扩大其规模。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做保障,按照每个城镇人口占地100平方米,增加5亿城市人口,约需要土地5万平方公里,即7500万亩。

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并转变为城镇人口,推动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城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化建设和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2.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形势严峻

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新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0.106公顷(1.59亩),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人均耕地较多的一些省,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这里条件较差,粮食产量较低;人均耕地较少的省(区、市),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和京津沪三市,这里自然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但也是耕地大幅度减少的地区。全国还有607万公顷(0.91亿亩)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而在耕地面积中,无灌溉设施的耕地比重高于有灌溉设施的耕地,全国还有30万公顷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流失的危害。这些都说明,我国耕地的总体质量也是不高的。

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在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绝大部分能开垦的土地已被开垦。此外,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多万人的速度增加,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吃饭”和“建设”给耕地带来的压力,有增无减,并没有缓解。近年来,耕地面积连年锐减,尤其是一些优质耕地的减少,很难靠开发来弥补。目前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仅仅1997年、1998年两年,全国耕地就净减少近600万亩。地方开垦条件差或土地后备资源的匮乏,致使其既实现确保耕地不减少的目标而又同时不经济的发展相当困难。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10年,我国还要增加一亿多人口,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陡坡退耕、灾害毁地三项,可能还要减少耕地近一亿亩。

3.缓解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

在客观上,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市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较快地发展城市,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在发展城市中尽可能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因此,必须找出一条既能减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时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以缓解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道路。土地集约化利用包括四个方面:(1)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2)农村非农用地的集约利用;(3)农村农用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大城市周围的高投入高产出);(4)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其中前三条是被大家所共识,而最后一条则未引起高度重视,而此条正是解决用地紧张的主要途径。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不但要从局部如某个城市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块土地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要从系统整体(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加快城市化进程能更好地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能够提高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下面就加快城市化进程对减少耕地占用的压力谈几点看法。

二、发展城市化建设与土地集约化利用关系

1.城市化建设有利于人口出生率的降低,从而减小众多人口对耕地的压力

城市和乡村代表了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单元,由于城乡经济水平、妇女职业类别和文化程度的差异,而使两者的妇女生育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城镇始终低于乡村的生育率。生育期一孩率城镇大大高于乡村,高达90%以上,乡村二孩率超过城镇的1倍多。1998年我国城镇人口出生率为13.67‰,自然增长率8.36‰,而县出生率为17.05‰,自然增长率为10.04‰。以上海市为例,1998年人口出生率仅为5.20‰,自然增长率为-1.80‰。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生长率与自然增长率对比见表1。

表1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单位:‰

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市镇出生率16.1415.4915.4715.3715.1314.7614.4714.5213.67

自然增长率10.439.999.709.389.609.238.828.948.36

县出生率22.8021.1719.0919.0618.8418.0818.0217.4317.05

自然增长率15.7914.0412.1812.1712.0411.0911.0810.5310.04

影响生育率的因素有: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经济水平越高,总和生育率越低;反之,则总和生育率越高;第二,文化教育水平。无论是生育率、多孩率,还是平均孩次,有文化者都低于文盲、半文盲,并且,文化程度愈高,生育率、多孩率和平均孩次愈低,两者呈相反关系。造成城乡生育水平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妇女文化程度的差异。乡村文盲、半文盲率多,女性文盲、半文盲多及农、林、牧、渔业妇女文盲、半文盲多,这“三多”已成为乡村生育水平高于城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第三,职业与劳动性质。劳动性质与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脑力劳动者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生育率低;体力劳动者,尤其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这一因素与经济和其它社会因素共同的影响,使他们的生育率较高。职业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生育率的高低,农、林、牧、渔业妇女的生育率高于其它职业妇女生育率的2-3倍。而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文化素质,减少农业人口,降低生育率。此外,计划生育的作用在于引导和加速生育水平的下降,而由于城市社会经济较发展,文化教育程度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较容易,能够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人口的减少又可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2.城市化建设有利于集约化利用土地,从而扩大耕地面积

如何做到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两不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是转变用地方式,走集约利用土地、节地挖潜的路子。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整理宅基地,二是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而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粗放用地变为集约用地,并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是既积极而又有效地保护耕地的思路。一方面,城市容纳人口多,城市人均用地比农村人均用地少,土地利用集约度高。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见表2。表2显示,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农村始终较城市高出2-3倍。1998年城市人口为37942万,人均居住面积达9.3平方米,而农村人口为86868万,占总人口69.6%,人均居住面积达23.7平方米。以山西省为例,1996年5个地级市人均占地119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则达192.93平方米。此外,城市规模越大,城市的中心功能越强,人均用地也越少。与小城市相比,要素的投入产出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人均水平也较高。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见表3。表3表明,1996年全国城市增至666个,人均用地99平方米,其中,200万人以上的超大城市人均用地66.2平方米,100-200万人的特大城市人均用地86.2平方米,50=100万人的大城市人均用地99平方米,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人均用地105.3平方米,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人均用地131.6平方米。而且大城市与小城市相比,产业密度(人均GDP)高,第三产业比重大,另一方面,城市化建设能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有利于耕地内部挖潜。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可以空闲出许多宅基地和非农用地,使这些宅基地和非农用地变为耕地,增加耕地数量。如前所述,5亿农村人口进城,若农村按人均160平方米计算,可减少占地8万平方公里,扣除城市建设用地5万平方公里,则全国可节约3万平方公里,即4500万亩;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可以使农民统一经营,连片耕作,减少不必要的路和田坎,增加耕地,使农业生产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粮食产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表二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单位:平方米/人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城市人均居住面积6.76.97.17.57.88.18.58.89.3

农村人均居住面积17.818.518.920.720.22121.722.423.7

表三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表

全国666个城市平均超大城市2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100-200万人大城市50-100万人中等城市50-100万人小城市20万人以下

城市个数(个)666112344195393

人口密度(万人/平方公里)1.011.511.161.010.950.76

人均占地(平方米/人)9966.286.299105.3131.6

人均GDP913815812144551306084006281

第三产业比重(%)37.249.343.838.834.129.2

3.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从而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

科技进步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提高了城市和农村的集约化用地程度,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人口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生育率的降低,从而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城市化水平越高,越有利于集约用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越是经济发达国家,城市化程度越高,农业人口越少。而城市化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则往往是发展家,具有经济落后,农业人口多,出生率高,人口增长速度快等特点。

城市化的发展使科技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了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假如我国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去开垦后备的土地资源和复垦荒芜的土地,从而增加耕地数量;农业科技的发展使农业先进的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改变传统的耕作方式,对农田精耕细作,从而可以提高耕地质量,达到增加粮食产量的目的;反过来农业的发展又保证和促进了城市化发展。

三、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城市化建设中,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这两方面的关系,存在着在加速城市化建设的同时,忽视保护耕地的倾向。在如何处理耕地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关系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1.城市土地闲置与撂荒

随着国民的持续快速和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土地闲置,甚至撂荒。从广义上讲,城市土地闲置是指:(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及时对土地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土地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2)各种非法批地所造成的闲置状态;未经批准已圈占了土地,以及未征、未用或利用不充分所造成的闲置等。1995年,全国开展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全国共清查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00平方公里,为1994年全国各项建设用地总量的27.3%,其中耕地270平方公里,占45%。通过清理,已复耕240平方公里,占闲置耕地的88.9%;限期开发建设9000公顷;调整使用2000公顷;收回土地使用权4000公顷。另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我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废弃地累计约为133300平方公里。其中,由于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和建设活动废弃土地约为33300平方公里,其中70%左右为耕地;全国因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废弃的土地及坑塘、建筑取土等零星废弃土地约为100000平方公里,这之中耕地也占到50-70%。

2.城市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1995年,全国有1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贯彻国家土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精神,对1992-1994年贯彻执行土地、法规的情况开展了土地执法检查。据《土地报》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等10个省,1992-1994年共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2万宗,违法用地面积达500平方公里,浙、粤、桂3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达753300公顷。晋、辽、浙、津、鄂、闽等省,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41627宗,违法用地面积7687公顷。在土地资源短缺的江苏省,1993-1994年便查出违法用地8010宗,违法用地面积达3445公顷。这种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可能的开发能力,而且是外延发展、粗放经营、以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

3.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根据1995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全国640个城市建成区19264.2平方公里,空闲土地按10-15%计划,这些城市用地潜力达1926-2890平方公里,如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用地指标城市人均用地100平方米,可安排城市人口1926-2890万,此潜力仅是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得到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有很大的内部挖潜改造能力。此外,我国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太低,1990年全国455个设市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只有0.31。城市用地结构亦不合理,在结构上存在用地比例过大,商业用地比例偏小,道路用地比例过小的。用地结构不合理造成地不能尽其用,土地产出效益差,土地价值不能体现。1991年全国城市土地平均工业产值7277元/平方米,地均利税715元/平方米,且因城市规模而差别大,20-50万人口城市地均工业产值6625元/平方米,地均利税525元/平方米,20-50万人口以下城市地均工业产值2459元/平方米,地均利税265元/平方米。

4.乡镇布局分散,用地规模过大

1996年全国共有乡镇企业单位数2336.33×104个,职工1.35×108人,全国乡镇企业集聚在县镇的仅占1%,在建制镇的占7%,其余98%的乡镇企业少数在集镇,绝大多数在村及村以下。由于过度分散,使用地规模至少增加1/3,出现了不注意节约用地,大量圈占农田,削弱农业生产的问题。

5.城市用地增长速度超过人口增长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增长需要相应的土地供应,从而占用部分耕地,这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但是,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盲目扩大占地规模,把城市的合理发展不适当地变成乱占耕地,应予以纠正。1986-1995年,我国城市数量由321个增加到640个,增长近1倍,城市人口和城市非农业人口分别增长65.1%和51.6%,城市用地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增长42.5%和90.2%,建成区平均每年扩大1015平方公里。城市越小,人均建设用地越多,小城市(20万以下)分别为特大城市(100万人以上)和大城市(50-100万人)的1.91倍和1.62倍。

四、发展城市化建设,保护耕地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已面临耕地不断减少的严重威胁,保护耕地是我国一个基本国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市化进程,又切实保护耕地。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

通过供地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通过调查,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体现城市人均用地标准、城市容积率、城市土地产出效益等。使所建指标体系,既有利于城市化建设,又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既达到发展建设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的作用,缓解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变矛盾为协调和统一。

2.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调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潜力,地预测未来土地需求,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数量,从而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势,达到宏观调控土地的目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并通过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落实。必须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起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3.控制乡镇企业的发展,避免乡镇企业占用过多的耕地

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人、财、物等资源必然流向城市,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以及服务等便利条件引导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城市集中,可以避免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占用过多的耕地,达到节省建设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4.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城市的发展建设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发展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服务。

5.根据具体情况,改革现有有关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现有有关制度和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度。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已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并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享有同其他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于已经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不再作为农村居民,也不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收回分配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6.依靠法律、法规制止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

对于城市化发展中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手续,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对重复、潜力挖掘不够等乱占耕地的项目则严格禁止,防止借城市化发展理由使耕地资源大量流失。

总之,城市化建设对减小耕地的占用和土地集约化利用十分有效,我们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搞清城市化建设(规模、速度)、耕地、经济承载力、人口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从节约利用耕地角度制定城市规划和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措施和政策,探索城市化的发展途径,不断挖掘城市土地的潜力;另一方面建立有利于城市化建设的土地管理体制。

城市化道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发展同社会生产力存在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客观存在着。世界城市化道路的发展过程就证明了这一点。人口城市化和人民生活方式城市化,既指示了经济结构的化,也衡量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当然城市化建设尽管占用一部分耕地,但远远低于限制城市化的发展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及农村人口非农业占用耕的数量。因此,为了实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发展城市化建设。但在发展城市化进程中,要处理好保护耕地的问题。

1.中国统计年鉴,1999

2.中国城市统计年鉴,1997

3.国际统计年鉴,1997

耕地保护论文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我国城市发展的最快时期。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市人口约3.8亿,城市化程度大约为30.4%。但与世界相比,发展还是很慢,1996年世界城市化程度已经达到45.5%,而日本在1990年就达到77.4%。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50多年中,将有约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变为城市人口。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程度不同地扩大其规模。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做保障,按照每个城镇人口占地100平方米计算,增加5亿城市人口,约需要土地5万平方公里,即7500万亩。

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并转变为城镇人口,推动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城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2.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形势严峻

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新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0.106公顷(1.59亩),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人均耕地较多的一些省,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这里自然条件较差,粮食产量较低;人均耕地较少的省(区、市),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和京津沪三市,这里自然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但也是耕地大幅度减少的地区。全国还有607万公顷(0.91亿亩)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而在耕地面积中,无灌溉设施的耕地比重高于有灌溉设施的耕地,全国还有30万公顷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流失的危害。这些都说明,我国耕地的总体质量也是不高的。

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在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绝大部分能开垦的土地已被开垦。此外,目前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多万人的速度增加,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吃饭”和“建设”给耕地带来的压力,有增无减,并没有缓解。近年来,耕地面积连年锐减,尤其是一些优质耕地的减少,很难靠开发来弥补。目前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仅仅1997年、1998年两年,全国耕地就净减少近600万亩。地方开垦条件差或土地后备资源的匮乏,致使其既实现确保耕地不减少的目标而又同时不影响经济的发展相当困难。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10年,我国还要增加一亿多人口,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陡坡退耕、灾害毁地三项,可能还要减少耕地近一亿亩。

3.缓解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

在客观上,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市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较快地发展城市,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在发展城市中尽可能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因此,必须找出一条既能减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时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以缓解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道路。土地集约化利用包括四个方面:(1)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2)农村非农用地的集约利用;(3)农村农用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大城市周围的高投入高产出);(4)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其中前三条是被大家所共识,而最后一条则未引起高度重视,而此条正是解决用地紧张的主要途径。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不但要从局部如某个城市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块土地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要从系统整体(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加快城市化进程能更好地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能够提高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下面就加快城市化进程对减少耕地占用的压力谈几点看法。

二、发展城市化建设与土地集约化利用关系

1.城市化建设有利于人口出生率的降低,从而减小众多人口对耕地的压力

城市和乡村代表了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单元,由于城乡经济水平、妇女职业类别和文化教育程度的差异,而使两者的妇女生育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城镇始终低于乡村的生育率。生育期一孩率城镇大大高于乡村,高达90%以上,乡村二孩率超过城镇的1倍多。1998年我国城镇人口出生率为13.67‰,自然增长率8.36‰,而县出生率为17.05‰,自然增长率为10.04‰。以上海市为例,1998年人口出生率仅为5.20‰,自然增长率为-1.80‰。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生长率与自然增长率对比见表1。

表1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单位:‰

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市镇出生率16.1415.4915.4715.3715.1314.7614.4714.5213.67

自然增长率10.439.999.709.389.609.238.828.948.36

县出生率22.8021.1719.0919.0618.8418.0818.0217.4317.05

自然增长率15.7914.0412.1812.1712.0411.0911.0810.5310.04

影响生育率的因素有: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经济水平越高,总和生育率越低;反之,则总和生育率越高;第二,文化教育水平。无论是生育率、多孩率,还是平均孩次,有文化者都低于文盲、半文盲,并且,文化程度愈高,生育率、多孩率和平均孩次愈低,两者呈相反关系。造成城乡生育水平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妇女文化程度的差异。乡村文盲、半文盲率多,女性文盲、半文盲多及农、林、牧、渔业妇女文盲、半文盲多,这“三多”已成为乡村生育水平高于城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第三,职业与劳动性质。劳动性质与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脑力劳动者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生育率低;体力劳动者,尤其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这一因素与经济和其它社会因素共同的影响,使他们的生育率较高。职业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生育率的高低,农、林、牧、渔业妇女的生育率高于其它职业妇女生育率的2-3倍。而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文化素质,减少农业人口,降低生育率。此外,计划生育的作用在于引导和加速生育水平的下降,而由于城市社会经济较发展,文化教育程度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较容易,能够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人口的减少又可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2.城市化建设有利于集约化利用土地,从而扩大耕地面积

如何做到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两不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是转变用地方式,走集约利用土地、节地挖潜的路子。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整理宅基地,二是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而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粗放用地变为集约用地,并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是既积极而又有效地保护耕地的思路。一方面,城市容纳人口多,城市人均用地比农村人均用地少,土地利用集约度高。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见表2。表2显示,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农村始终较城市高出2-3倍。1998年城市人口为37942万,人均居住面积达9.3平方米,而农村人口为86868万,占总人口69.6%,人均居住面积达23.7平方米。以山西省为例,1996年5个地级市人均占地119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则达192.93平方米。此外,城市规模越大,城市的中心功能越强,人均用地也越少。与小城市相比,要素的投入产出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人均水平也较高。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见表3。表3表明,1996年全国城市增至666个,人均用地99平方米,其中,200万人以上的超大城市人均用地66.2平方米,100-200万人的特大城市人均用地86.2平方米,50=100万人的大城市人均用地99平方米,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人均用地105.3平方米,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人均用地131.6平方米。而且大城市与小城市相比,产业密度(人均GDP)高,第三产业比重大,另一方面,城市化建设能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有利于耕地内部挖潜。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可以空闲出许多宅基地和非农用地,使这些宅基地和非农用地变为耕地,增加耕地数量。如前所述,5亿农村人口进城,若农村按人均160平方米计算,可减少占地8万平方公里,扣除城市建设用地5万平方公里,则全国可节约3万平方公里,即4500万亩;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可以使农民统一经营,连片耕作,减少不必要的路和田坎,增加耕地,使农业生产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粮食产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表二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单位:平方米/人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城市人均居住面积6.76.97.17.57.88.18.58.89.3

农村人均居住面积17.818.518.920.720.22121.722.423.7

表三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表

全国666个城市平均超大城市2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100-200万人大城市50-100万人中等城市50-100万人小城市20万人以下

城市个数(个)666112344195393

人口密度(万人/平方公里)1.011.511.161.010.950.76

人均占地(平方米/人)9966.286.299105.3131.6

人均GDP913815812144551306084006281

第三产业比重(%)37.249.343.838.834.129.2

3.城市化建设有利于科技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从而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

科技进步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提高了城市和农村的集约化用地程度,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人口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生育率的降低,从而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城市化水平越高,越有利于集约用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越是经济发达国家,城市化程度越高,农业人口越少。而城市化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则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经济落后,农业人口多,出生率高,人口增长速度快等特点。

城市化的发展使科技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了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假如我国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去开垦后备的土地资源和复垦荒芜的土地,从而增加耕地数量;农业科技的发展使农业先进的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应用,改变传统的耕作方式,对农田精耕细作,从而可以提高耕地质量,达到增加粮食产量的目的;反过来农业的发展又保证和促进了城市化发展。

三、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城市化建设中,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这两方面的关系,存在着在加速城市化建设的同时,忽视保护耕地的倾向。在如何处理耕地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关系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1.城市土地闲置与撂荒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土地闲置,甚至撂荒。从广义上讲,城市土地闲置是指:(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及时对土地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土地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2)各种非法批地所造成的闲置状态;未经批准已圈占了土地,以及未征、未用或利用不充分所造成的闲置等。1995年,全国开展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全国共清查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00平方公里,为1994年全国各项建设用地总量的27.3%,其中耕地270平方公里,占45%。通过清理,已复耕240平方公里,占闲置耕地的88.9%;限期开发建设9000公顷;调整使用2000公顷;收回土地使用权4000公顷。另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目前我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废弃地累计约为133300平方公里。其中,由于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和建设活动废弃土地约为33300平方公里,其中70%左右为耕地;全国因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废弃的土地及农村坑塘、建筑取土等零星废弃土地约为100000平方公里,这之中耕地也占到50-70%。

2.城市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1995年,全国有1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贯彻国家土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精神,对1992-1994年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了土地执法检查。据《中国土地报》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等10个省,1992-1994年共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2万宗,违法用地面积达500平方公里,浙、粤、桂3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达753300公顷。晋、辽、浙、津、鄂、闽等省,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41627宗,违法用地面积7687公顷。在土地资源短缺的江苏省,1993-1994年便查出违法用地8010宗,违法用地面积达3445公顷。这种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可能的开发能力,而且是外延发展、粗放经营、以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

3.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根据1995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全国640个城市建成区19264.2平方公里,空闲土地按10-15%计划,这些城市用地潜力达1926-2890平方公里,如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用地指标城市人均用地100平方米计算,可安排城市人口1926-2890万,此潜力仅是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得到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有很大的内部挖潜改造能力。此外,我国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太低,1990年全国455个设市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只有0.31。城市用地结构亦不合理,在结构上存在工业用地比例过大,商业用地比例偏小,道路用地比例过小的问题。用地结构不合理造成地不能尽其用,土地产出效益差,土地价值不能体现。1991年全国城市土地平均工业产值7277元/平方米,地均利税715元/平方米,且因城市规模而差别大,20-50万人口城市地均工业产值6625元/平方米,地均利税525元/平方米,20-50万人口以下城市地均工业产值2459元/平方米,地均利税265元/平方米。

4.乡镇企业布局分散,用地规模过大

1996年全国共有乡镇企业单位数2336.33×104个,职工1.35×108人,全国乡镇企业集聚在县镇的仅占1%,在建制镇的占7%,其余98%的乡镇企业少数在集镇,绝大多数在村及村以下。由于过度分散,使用地规模至少增加1/3,出现了不注意节约用地,大量圈占农田,削弱农业生产的问题。

5.城市用地增长速度超过人口增长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增长需要相应的土地供应,从而占用部分耕地,这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但是,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盲目扩大占地规模,把城市的合理发展不适当地变成乱占耕地,应予以纠正。1986-1995年,我国城市数量由321个增加到640个,增长近1倍,城市人口和城市非农业人口分别增长65.1%和51.6%,城市用地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增长42.5%和90.2%,建成区平均每年扩大1015平方公里。城市越小,人均建设用地越多,小城市(20万以下)分别为特大城市(100万人以上)和大城市(50-100万人)的1.91倍和1.62倍。

四、发展城市化建设,保护耕地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已面临耕地不断减少的严重威胁,保护耕地是我国一个基本国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市化进程,又切实保护耕地。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

通过供地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通过调查研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体现城市人均用地标准、城市容积率、城市土地产出效益等。使所建指标体系,既有利于城市化建设,又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既达到发展建设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的作用,缓解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变矛盾为协调和统一。

2.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调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潜力,科学地预测未来土地需求,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数量,从而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势,达到宏观调控土地的目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并通过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落实。必须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起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3.控制乡镇企业的发展,避免乡镇企业占用过多的耕地

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人、财、物等资源必然流向城市,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以及服务等便利条件引导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城市集中,可以避免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占用过多的耕地,达到节省建设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4.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城市的发展建设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发展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服务。

5.根据具体情况,改革现有有关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现有有关制度和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度。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已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并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享有同其他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于已经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不再作为农村居民,也不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收回分配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6.依靠法律、法规制止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

对于城市化发展中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必须依靠教育,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手续,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对重复、潜力挖掘不够等乱占耕地的项目则严格禁止,防止借城市化发展理由使耕地资源大量流失。

总之,城市化建设对减小耕地的占用和土地集约化利用十分有效,我们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搞清城市化建设(规模、速度)、耕地、经济承载力、人口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从节约利用耕地角度制定城市规划和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措施和政策,探索城市化的发展途径,不断挖掘城市土地的潜力;另一方面建立有利于城市化建设的土地管理体制。

城市化道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发展同社会生产力存在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客观存在着。世界城市化道路的发展过程就证明了这一点。人口城市化和人民生活方式城市化,既指示了经济结构的现代化,也衡量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当然城市化建设尽管占用一部分耕地,但远远低于限制城市化的发展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及农村人口非农业占用耕的数量。因此,为了实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发展城市化建设。但在发展城市化进程中,要处理好保护耕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1999

2.中国城市统计年鉴,1997

3.国际统计年鉴,1997

耕地保护论文篇(4)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耕地面积只占世界耕地面积的7%,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亿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现阶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做到既要吃饭,又要发展。因此,必须多举并措,建立耕地长效保护机制,切实有效保护好耕地。对此,笔者谈以下几点看法:

1、抓好行政监督体系建设

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耕地保护监管的内容和形式还比较单一。免费论文参考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仅靠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土地用途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已远远满足不了耕地保护的要求,耕地保护将面临更多的新形式、新任务和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耕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内容、体系和标准建设;必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制度,凡大面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领导小组核准;必须建立由发改委、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将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济南市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有关局委办“一把手”为成员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在市土地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近年来,济南市又成立了城市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建立了建设项目审批的规范化程序和机制,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程序经过各部门初审和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在土地预审环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切实做到项目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不违反规划用地、不突破计划供地,并且严格按照国家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要求,从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定额标准、供地政策、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占补平衡制度等方面,严格审核和把关,坚决杜绝项目建设浪费土地,有效保护了耕地和基本农田。

2、抓好社会监督体系建设

社会监督通常是指全社会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的监督,也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从目前情况看,社会监督职能缺乏相对独立性,内容和程序还不完善,基本上属于行政管理,缺乏独立运行的支撑系统,一旦行政职能弱化,社会监督也就随之减弱。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免费论文参考网。抓好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的思路就是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建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把行政监督、权力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监督网络。近年来,济南市注重采取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广泛地把耕地保护政策宣传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张贴标语、信息广播、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形式,大力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让全社会了解耕地保护政策,发动群众监督耕地保护工作。并在市广播电台开播政务监督热线、建立国土资信息源网站,在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全社会营造了保护耕地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3、抓好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设

2005年至2006年,国务院、山东省政府、济南市政府分别下发了省、市、县三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各地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其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负责。免费论文参考网。从执行情况看,各级政府重视程度逐年提高,耕地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从考核自查情况看,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参与和协作,涉及多项指标,标准较为笼统,目前还没有比较科学系统的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政府应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种、统计等部门,结合耕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的研究,对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耕地质量、数据资料、奖励惩罚等情况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形成操作简便、标准科学、系统完整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4、抓好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可以看出,耕地占补平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重要制度。但在其实施过程中,由于尚未建立起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尚未制定出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标准体系,耕地占补平衡往往停留在“数量”层面。目前我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果,各地国土、农业等部门应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已有成果,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生态环境优劣、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研究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质量评价标准、土地开发发新增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从制度上、技术上防止“以质抵量、占多补少”,确保做到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质量降低的实行按等级折算,用面积折抵,使耕地保护体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均衡保护。

5、抓好耕地保护激励体系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利益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元化日益增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基础和条件也在开始发生变化,必须建立起以农民为主的耕地保护激励体系。各地应积极探索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与农业部门土地承包合同书合二为一的形式,明确农户承包基本农田的位置和面积,落实保护责任,同时参与国家粮食直补形式,每年再给予承包基本农田的农户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激励广大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济南市平阴县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块钱解决耕地保护难”的经验,全县推行“一村一名信息员,每人每天一块钱,时时处处有人管”的办法。在全县346个行政村每村聘任1名土地管理信息员,每人生天补助1块钱,如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信息员可直接向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如知情不报,取消信息员资格,停发补助费,基本上做到了耕地保护问题的“早发现、快处置、零信访、零发案”,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耕地保护论文篇(5)

耕地质量关乎到农业的长期发展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粮食生产与改良耕地质量安全,2015“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均具有针对性地提出综合治理退化耕地、机耕地质量保护等措施。在三权分置的新形势下,随着土地流转市场的深化与城镇化的发展,以及劳动力转移,新型经营主体等规模化经营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和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其对耕地保护意识及行为直接关系着耕地质量变化与粮食生产的结果(许恒周,2011)。随着土地流转、土地确权等土地权益拥有者的变化,土地经营者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耕地保护的形式是否存在差异?在存在差异的同时,是更加倾向于劳动偏向型还是资本偏向型?本文就此展开研究以期为国家政策的制定,提出几点建议。

一、相关研究文献评述

耕地质量问题一直是学术界比较关心的问题。有关耕地质量保护相关研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一部分学者分析耕地质量保护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农业收入比例、预期收益和两者同时作用对农户进行耕地保护意愿具有促进作用(肖建英,2012;陈美球,2007;张衍毓,2006)。2.部分学者关注土地的“三权确立”对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部分学者认为,农地使用权提高了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从而激发了农户对土地长期投入的意愿,对耕地单产和质量变化具有正向影响(何凌云,2001;黄季焜,2012;马贤磊,2009;张振环,2013)。而同样也有一些学者持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土地调整、地权稳定性对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影响不显著(张红宇,2002;赵阳,2004;许庆,2005;钟甫宁,2009)。3.部分学者论述了土地流转与耕地质量保护之间的关系。其中,多数文献以“是否土地流转”作为关键变量,得出结论为农地流转对耕地保护具有负面效应(俞海,2003)。郜亮亮(2011)将流转地来源区分为亲属转入和非亲属转入两种方式,研究发现从非亲属手中转入的农地施用有机肥概率低于从亲属手中转入的农地。综述研究发现,关于耕地质量保护文献主要集中于耕地质量保护的影响因素、尤其是土地的“三权确立”以及“是否土地流转”对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而忽视了流转方式和流转租期对耕地质量保护的影响。在现阶段,农业生产还属于弱势产业的情况下,农户是否对耕地质量保护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家庭资源禀赋的不同,有土地流转的农户与无土地流转的农户之间对耕地保护的方式存在异质性。鉴于此,本文对比土地流转户和非流转户耕地保护行为差异,重点分析土地流转期限、流转方式对劳动偏向型和资本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产生的影响。

二、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方式选择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方式

广义上耕地质量保护包括耕地数量和耕地质量两方面(牛海鹏,2011)。本文研究主要涉及耕地“质量”保护,即在土壤利用过程中,农户根据耕地质量状况所进行有利于维持和提升耕地质量的行为。本文将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划分为资金偏向型投资和劳动偏向型投资(杨志海,2015;钟甫宁,2009)。其中,对在耕地保护过程中不需要投入资金或投入较少资金且需要投入大量劳动力的方式归为劳动偏向型,包括整修水渠、回收农膜、施用农家肥、绿肥、石灰、石膏等调理剂。劳动偏向型耕地保护具有的特点是所需劳动力较多。这间接说明:该类型是以农业生产为主或家庭中存在兼业行为的家庭户;而不需要投入劳动力或较少投入劳动,且需要投入大量资本的方式归为资本偏向型,包括商品有机肥、秸秆还田、测土配方肥、土地平整和深松耕地等。区别于劳动偏向型耕地保护方式,资本偏向型耕地保护的特点是所需的资金较多,间接的说明该类型增加了生产资料成本。

(二)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选择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农户耕地保护行为的因素众多,但本文主要从流转租期及流转方式角度来探讨耕地保护行为的差异。首先,分析流转租期对耕地保护行为影响。农户在有限的流转期内主要考虑收益最大化。当农户流入土地流转租期较长时,且家庭劳动力较为充裕时,农户会选择劳动偏向型耕地保护,如在非农忙时期对土地进行整地或投入农家肥等行为。当家庭劳动力不充裕时,农户家庭规模化经营或非农收入所带来的资金回流,会选择资本偏向型耕地保护方式,如购买有机肥等。在流转租期短的情况下,农户会担心投入的成本不能在短时期收回,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户对耕地质量的相应投入。因此,土地流转租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耕地质量保护行为。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一:流转租期对耕地保护投入行为产生正向促进作用,无论是资本偏向型还是劳动偏向型。其次,流转方式是影响农户是否进行耕地质量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流转方式不同体现在土地租金不同。当流转方式趋于免费代种时,土地租金最小,间接地说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相对较低,农户进行资本投入型耕地保护的概率更高。当流转方式的租金越多,表现为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较高,进而农户采取劳动型耕地质量保护或不采取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二:流转方式对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具有负向作用,对劳动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三、农户耕地质量保护的数据选取及模型构建

(一)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本文数据来源于江西省307户农户实地调查数据,本文主要从两个层次分析了流转租期、流转方式与耕地质量保护行为选择的决策差异。首先,分析土地转入户与无流转行为户的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差异。其次,针对有转入土地的农户中,流转租期、流转方式对耕地保护不同类型的影响程度。本文所指的流转方式是指农户转入土地的来源,主要按所用租金的多少和耕地所在地理区位来划分,具体划分为:1=免费代种;2=代种,支付一定的费用或事物;3=租其他农户(包括生产队、合作社)的土地、有租金,4=租村集体土地,有租金;流转租期主要指农户进行转入农地时所产生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经营土地的年限。

(二)有流转户与无流转户之间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差异模型构建

(1)式(1)中Y表示是否采取了耕地质量保护措施;Transfer表示是否流入土地;W表示控制变量,包括农户认知信息、家庭特征、地块特征、是否土地确权等;β0为回归截距项;β1、β2分别表示自变量的回归系数;μ子为服从独立同分布的随机扰动项。

(三)流转期限、流转方式对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影响的模型构建

主要考察流转期限、流转方式对不同类型的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除流转期限和流转方式外,耕地保护行为的发生还受户主特征、家庭特征和地块特征的影响。例如,地块细碎化程度越高,无论是资本投入型还是劳动投入型都会加大成本,从而间接影响耕地质量保护行为。为此,本文将模型设定如下:(2)式(2)中Yτ=1,2,3分别表示资本偏向型、劳动偏向型和资本加劳动双选择的耕地保护选择行为;Deadline表示流转期限;Way表示流转方式;N表示控制变量,包括家庭特征、地块特征、是否土地确权等;δ0为回归截距项;δ1、δ2、δ3分别表示自变量的回归系数;ντ为服从独立同分布的随机扰动项。

四、回归结果分析

(一)土地流转对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影响的回归结果

表2估计了土地流转对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是否转入土地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转入土地的农户对耕地保护具有促进作用。其原因可能是转入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目的为不损害土壤质量且间接地提高产量,转入土地的家庭多为以务农为主的农户,土地产出是产生收益的主要来源。无流转行为户耕地保护的意识较弱,主要原因为无流转行为户多为兼业户,以非农收入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不关注提高产量所带来的收益;地块数与耕地保护投入负相关。地块数越多意味着越会增加耕地保护的时间成本和投入成本,造成农业收益的降低。因此,地块数越多越会阻碍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租金是影响农户是否进行耕地保护的重要因素,租金越高农业成本越高,农户进行耕地保护的可能越小;土地是否确权对耕地保护具有促进作用,土地确权以三权分置的形式促进了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完善了财产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农户对耕地进行投资及保护。其他控制变量中,家庭资源禀赋、户主个体特征对耕地保护行为产生影响。农业劳动力数占家庭总数比对耕地保护行为具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土地是农业生产资料的基础,农业劳动力在非农忙时节多为闲置劳动力,妇女或老人在农闲时会施用农家肥、整地或进行其他耕地保护行为,以起到保护土壤提高肥力的作用;农户耕地保护认知对进行耕地保护行为具有促进作用,对土壤质量状态及保护措施认知程度越高。户主为村干部促进耕地保护投入,村干部对国家政策方针了解程度和认知程度高于普通农户,并且村干部具有带头作用会更加响应国家政策方针进行耕地保护。

(二)流转租期、流转方式与耕地质量保护的回归结果

表3描绘了流转租期、流转方式对耕地保护行为的实证分析。将耕地质量保护投入的方式分为资本偏向型、劳动偏向型和资本加劳动偏向型。此回归结果的样本中剔除了非流转户的样本,最终样本数为210户。农户对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选择除受关键变量影响外,还受地块信息、家庭资源禀赋和户主个体特征等变量影响。1.土地流转情况的影响。从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劳动偏向型还是资本偏向型耕地保护行为,流转租期对耕地保护行为都具有正向影响。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这是由于耕地保护行为属于一种短期投资行为,即投入一定的资本或劳动对土地进行质量保护,土壤质量提高的情况下间接地可以减少施用肥料。因此,理性农户考虑投资成本能否在经营期得到同等或更多的收益回报。流转方式的土地租金对于劳动投入型的农户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对于流转方式趋近于租用村集体土地的农户选择劳动投入型耕地保护的概率更大。其主要原因,第一,租用村集体土地租金较高,当投入成本过高时,农户的农业总收益将会缩小。第二,对于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来说,闲暇时间不计入成本。流转方式对于资本偏向型的农户具有阻碍作用。原因有两个:一是当农业生产成本过高且收益一定时,由于土壤质量提高带来的收益未能超过资本偏向型耕地保护的投入额度。二是农户进行资金投入可能导致收益还未能全部收回,土地流转期限截止的可能。因此,农户流转土地方式越趋近于租用村集体土地,农户进行资本投入的可能性越小;而对于劳动加资本投入型不显著,可能是由于投入的促进与阻碍作用使得正负效果抵消。2.其他控制变量。是否确权对耕地保护具有正向影响,农地确权明晰了农地的面积,增加了农民对耕地质量投入意愿;地块数对耕地质量保护具有阻碍作用,即地块越细碎化农户进行耕地保护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投入成本越高,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可能越小;农业劳动力数占家庭总数比越多农户进行劳动投入型耕地保护的可能性越大,由于这类农户主要以农业生产作为农业主要收入来源,并且耕地保护会提高土壤质量从而提高农作物产量。当农户不考虑闲暇成本时,农户会自愿发挥自己的价值,以提高产量为目的的对耕地进行了质量保护的行为。农户认知程度促进耕地保护。土壤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家庭农业生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户主,进而户主对土壤质量的分析及认知影响是否进行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 F0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5-0154-07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耕地保护问题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命题。现实中,耕地过度非农化与耕地质量的下降已经成为我国耕地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耕地,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这些耕地保护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抑制耕地减少的成效,但是远没达到预期的目标,耕地保护形势仍然非常严峻[1]。存在耕地保护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耕地保护产权不清[1,2]。这就需要在明确耕地保护产权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

所谓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是指从区域间耕地保护责任和义务对等角度出发,由部分经济发达、人多地少的地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经济欠发达而又过多承担了耕地保护任务的地区进行经济补偿,以协调不同区域耕地保护利益关系,从而达到既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农地非农化的合理需求,又能在总体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有限的耕地,以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目标[2]。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运行的关键环节在于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包括面积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确定以及运行机制的构建。其中,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整体框架构建和补偿对象确定已分别在《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研究》[2]和《中国区域耕地赤字/盈余预测》[3]中进行过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主要对补偿标准中价值标准的确定进行探讨。

1 土地价值理论及其构成

土地价值理论是土地价格评估的基础,也是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基础。随着人们对价值认识的深化,土地价值理论经历了效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现代土地价值论这样一个发展历程。

1.1 土地价值理论发展

1.1.1 土地效用价值论

效用价值论起源很早,英国经济学W•F•劳埃德是这一理论的先驱者。他认为商品价值只表示人对商品的心理感受,不表示商品某种内在的性质;价值取决于人的欲望以及人对物品的估价[4]。18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加利阿尼、法国经济学家孔狄亚克都认为效用是价值的源泉。这一理论经过法国著名经济学家萨伊等人的系统化,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萨伊(J•B•Say,1767-1832)从效用价值入手,提出土地价值的大小在于土地为人类所提供的效用高低,并提出“生产三要素”论,认为地租是对土地服务的补偿或收入[5]。

在效用价值论基础上,杰文斯、瓦尔拉、门格尔、维塞尔以及庞巴维克等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论。维塞尔(F•V•Wieser,1851-1926)认为效用是价值的来源,效用和财物的稀少性相结合而形成的边际效用是价值形成的条件,是价值的尺度。土地价值是由土地的有效用和土地资源的稀少性所决定的[6]。他们认为,决定土地价值的因素并非供给方面的生产费用的大小,而是土地利用者需求方面的主观因素,即土地给利用者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大小才是决定土地价值的惟一因素。由此可以看出,边际效用价值论是用主观心理分析方法来说明价值形成过程的理论。

1.1.2 劳动价值论

威廉•配第(Willian• Ptty,1623-1687)在研究地租时认为:“土地的价值,取决于该土地所生产的产品量对为生产这些产品而投下的简单劳动比例的大小”[7]。他认为,土地的价值取决于投入土地的劳动量,而劳动量则只取决于劳动时间。亚当•斯密(Adam•Smith,1723-1790)在1776年出版《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恰等于这一物品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支配权。”地租、利润和工资“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8]。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提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获得的一部分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土地可分为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土地物质是纯自然物,不是人类劳动产品,因而没有价值。土地资本是劳动产品,具有价值。真正的地租和现实中的地租收入不同,真正的地租仅为使用土地而支付,不管这一土地是未被开垦还是已经改良;但现实中的地租收入则除真正的地租之外,还包括土地资本的利息,而且,它们共同决定土地的价值。

1.1.3 现代土地价值理论

张效军等: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之价值标准探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年 第5期现代土地价值理论是在人类追求经济增长进程中出现的人口与资源和环境矛盾日益尖锐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可持续发展价值理论。

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日趋枯竭以及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和环境的恶化,人们开始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对资源的生态环境的价值衡量方法也就应运而生。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土地产品具有不同维度,不同维度的产品由于其界定和度量的成本不同,其价值表现不同。起初,土地产品主要表现为承载和生产功能,而其他功能由于不稀缺而显得不那么重要,这时界定和度量其他功能的成本要大于预期收益,致使其他功能的价值被置于公共领域。随着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加剧,人们开始认识到土地(尤其是农用地)不仅具有承载和生产功能,而且还具有环境等功能。此时,由于这些功能稀缺性上升和技术进步,使得界定和度量以前被置于公共领域的价值成本和收益发生变化,最终这些价值逐渐显现出来。

美国环境经济学家A•M•弗里曼(A• M• Freeman)认为,作为一种资产的资源―环境系统的经济价值,可以定义为其提供的所有服务价值的贴现。由于外部性、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其他因素的存在,资源―环境系统所提供的很多服务并不能受到市场的适当调节。土地,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由于其外部性等原因,其经济价值要大于其在市场所实现的市场价格[9]。

曲福田教授在对耕地价格的研究中认为,传统经济学对耕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农产品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耕地所拥有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食物安全以及世代公平等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从而在耕地非农化过程中导致大量的社会福利损失[10]。霍雅勤从耕地的资源价值出发,并运用边际效用理论,提出土地价值等于土地的边际机会成本,而边际机会成本则是边际生产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与边际外部成本三者之和[11]。还有学者综合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认为自然资源价值的完备结构是由使用价值和补偿价值构成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自然资源的有用性,其价值大小决定于它的功能,补偿价值就是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上的投入[4]。姜文来、杨瑞珍认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应由其商品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三部分构成,而生态环境价值由比较实的物质性的产品价值(有形资源价值)和比较虚的舒适性的服务价值(无形的生态价值)两部分构成;折补价值是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12~13]。黄贤金教授认为对土地的价格内涵应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即地价是资源配置的结果;地价是土地资源最佳配置预期效益的体现;地价是土地生态环境经济价格;地价是土地的稀缺价格[14]。

1.2 土地价值构成

按照资源经济学的观点:资源资产价值由三部分构成,它们分别是资源资产的商品价值、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用公式可表示为:

V=VC+VE+VD(1)

其中:V为资源总价值;VC为资源的商品价值;VE为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VD为资源的折补价值。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在我国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使得我国耕地资源具有不同于其它自然资源的特殊价值。这就是说我国耕地除了具有其商品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外,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刘慧芳[15]认为,在我国耕地资源特别缺乏的情况下,农地社会保障价值和社会稳定功能价值就显得特别重要。俞奉庆、蔡运龙认为根据物质满足主体的性质可以分为物质的物质价值、物质的精神价值和物质的综合价值。就耕地资源而言,耕地资源的物质价值包括耕地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生态价值的间接价值及社会价值;精神价值包括认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耕地资源的综合价值则是耕地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统一,它独立地满足人类具体的物质和精神需求[16]。

资源资产折补是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12~13]。之所以称为折补是因为它与固定资产折旧不同,不能套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来处理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折旧。其实,对环境保护技术和资本等的投入及为保护物种而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的各种投入等都可以算作是土地资源资产的折补价值,尽管这种投入目前来说还远不够。对于耕地资源的折补价值核算,可以从我国耕地资源每年由于水土流失和耕地利用而造成的耕地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角度衡量。据皮门特尔(Pimentel•D)等人研究,美国耕地每年有4×109t土壤流失和130×109t的水流失,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亿美元/年[17]。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耕地的价值分为四大部分:即商品经济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社会价值和折补价值。其中,社会价值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耕地社会保障价值、耕地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和耕地的发展权价值。耕地的价值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V=VC+VE+(VSB +VSF+VSS)+ VD(2)

式中:V为耕地价值;VC为耕地商品经济价值;VE为耕地生态环境价值;VSB为耕地社会就业保障价值;VSF为耕地发展权价值;VSS为耕地的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VD为耕地折补价值。

2 耕地价值核算

2.1 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VC)

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是指耕地用于农业生产所获得的农产品的价值。现代估价理论对评估的土地价格要求是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即将正常市场条件作为评估的基本假设条件。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农民可以取得社会平均利润。我国《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我国土地价格的规定也是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格。但是,我国农业生产是在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的条件下进行的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生产,中国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就失去了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机会。如果只根据耕地实际生产的收益来评估土地价格,就忽视了正常生产这一基本条件,因而也就失去生产的正常利润和耕地的正常纯收益,就需要进行补偿[18]。

R=Rn+Rm(3)

式中:R为耕地的商品纯收益;Rn为耕地的农产品纯收益;Rm为耕地农产品社会平均利润修正值。

对耕地农产品社会平均利润修正,通常采用政府对农业和农民补贴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Rm=(R-R0)×C(4)

式中:Rm为耕地农产品社会平均利润修正值;R为社会投资平均利润率;Ra为农业投资平均利润率;C为农业总投资。

依据周建春的计算,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全国耕地的平均纯收益R1n =0.2元 /m2;耕地农产品社会品均利润修正值Rm=0.04元/m2;最 后得到耕地商品纯收益R1=0.2+0.04=0.24(元/m2)。 在此基础上,应用收益还原法可以得到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为VC=R1/r=0.24/4.18%=5.74(元/m2)

2.2 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VE)

耕地的生态价值是指耕地及其上的植物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的生态价值,包括 调节气候、净化与美化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价值。在农业社会,人类活动还没有危及到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没有表现出制约作用,生态环境对于当时的需求来说并不稀缺,界定和度量生态环境的成本大于受益,因此,耕地的生态价值就被置于公共领域而没有得到体现。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人类的活动已严重危及到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稀缺性增加,界定和度量的收益逐渐大于其成本,从而使耕地的生态作用从农业的生产资料中突现出来。在当前欧洲大部分国家,耕地不仅是农产品生产基地,而且还是生态用地和景观用地,因此受到规划的严格限制和保护。[KG)]

唐华俊教授对我国生态系统功能价值的核算值为56 098.45亿元/年,其中,耕地的生态环境效益价值为0.08元/m2•年[19]。经收益还原法折算后,我国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VE=0.08/4.18%=1.91元/m2。

2.3 耕地的社会价值(VS)

耕地的社会价值主要包括提供就业保障、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价值。

2.3.1 农民的就业保障价值(VSB)

在生产要素不能正常流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同时,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又使农民失去了获得政府提供的社会生存保障的权利[18]。在我国,城市人口享有国家提供的社会养老金补助,以帮助城市人口在退休后得到一笔生活费用。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城镇职工退休后,仍可以拿到一定的退休工资,以确保生活的稳定。

耕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全体社会劳动者强制征缴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再分配方式[20~21]。可以用养老保险替代耕地资源的社会就业保障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VSB=Ya/Aa(5)

式中:Va为单位耕地面积社会保障价值;Ya为人均社会保障价值(以平均年龄为a时保险趸缴金额代替);Aa为人均耕地面积。

其中,Ya值计算公式为:

Ya=(yam×b+yaw×c)×Mi/Mo(6)

式中:yam为a年龄男性公民保险费趸缴金额基数;yaw为a年龄女性公民保险费趸缴金额基数;B为男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C为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Mi为农民基本生活费(月保险费领取标准);Mo为月保险费基数。

依据周建春计算(周建春在计算耕地的社会就业保障价值时,参照城市居民养 老金实施方法,剔除了农民用个人收入购买养老保险的那部分费用),[WTBZ]2003年我国耕地农民生存保障纯收益为0.39元/m2。经收益还原法折算后,耕地的社会就业保障价值为[WTBX]VSB[WTBZ]=0.39/4.18%=9.33元/m2。[KG)]

2.3.2 粮食安全价值(VSS)

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统计,我国耕地面积已由1996年的1.30亿hm2减少到2004年1.22亿hm2,8年间耕地净减少7600万hm2,平均每年减少95.28万hm2,人均耕地降到0.094 hm2,可开垦为耕地的后备资源人均还不足0.007 hm2,且多集中于生态条件十分恶劣的西部地区。因此,我国已宣布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其目的在于保护现有的耕地,以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于耕地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纯收益,可以通过国家占用耕地收取的费用和保护现有耕地所必要的耗费来计算[18]。即:

R=T+CP(7)

式中:R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纯收益;T为国家对占用耕地收取的年费用;CP为国家因保护现有耕地而必要的年支出。

根据周建春的计算,耕地的国家安全战略纯收益R4=1.92元/m2,经收益还原法折算,我国耕地粮食安全战略价值VSS=1.92/4.18%=45.93元/m2。

2.3.3 耕地发展权价值(VSD)

所谓耕地发展权又称土地发展权或土地开发权,是指将耕地改为最佳利用方向的权利。现实大量发生的是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因此,也可狭义地定义为改为建设用地的权利。它是内生于土地所有权而又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

耕地的发展权纯收益是指依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而将耕地只作为种植粮食这一用途,从而失去改变其土地用途取得更大效益机会的损失补偿,是耕地所有权中的耕地发展权的价值体现。它等于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的纯收益扣除农业用途土地纯收益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R=Ra-Rb(8)[KG(*22]式中:R为耕地发展权年纯收益;Ra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纯收益;Rb为耕地作为农业用途的年纯收益。[KG)]

依据周建春研究,我国耕地的发展权年均纯收益为2.1元/m2。经收益还原可以得到我国耕地的发展权价值为VSD=2.1/4.18%=50.24(元/m2)。

2.4 耕地折补价值(VD)

耕地作为可更新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超过了其承载能力,表现为数量不断减少,即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量超过了资源资产的更新能力,在质量上也不断下降,资源资产的生态功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生态系统的恶化或者破坏[13]。本文以我国耕地水土流失价值作为耕地折补价值。

依据朱高洪等人的研究:我国土地水流失造成的各类直接经济损失达642.59亿元[22]。由此计算,我国耕地资源水土流失损失约为每年0.02元/ m2。经收益还原可以得到我国耕地的折补价值为VD=0.02/4.18%=0.42(元/m2)。

综合以上耕地价值核算的结果,得出我国耕地价值为112.68元/m2(112.68万元/hm2)(见表1)。

3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界定

以上是对耕地价值的核算,但是,在进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时,不能按照耕地的价值进行完全补偿,因为,耕地的某些功能价值在日常生活中已经给予补偿,如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中现有市场条件下商品价值在农作物交易过3.1 耕地的商品经济补偿价值(VC)

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包括两部分:现行市场条件下耕地的农产品纯收益价值(Rn)和耕地农产品社会平均利润修正值(Rm)价值。在现行市场条件下,Rn在耕地盈余区农产品交易中已经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在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时就不必再行补偿;农业生产投资中没有的社会平均利润,即Rm没有在现行市场中实现其价值。如果农业生产投资不能得到社会平均利润回报,且没有对其进行补偿,其生产要素(尤其是耕地)势必会向非农方向转用。因此在确定耕地赤字区向其补偿时,必须对耕地农产品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不足部分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要对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中社会平均利润修正之价值(Rm)进行补偿。[KG)]

依据前面的计算,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社会平均利润修正值为Rm=0.04元/m2,那么,在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时,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补偿值为VCm=0.04/4.18%=0.96元/m2(0.96万元/hm2)。

3.2 耕地的国家生态环境补偿价值(VE)

[KG(-*25]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一个区域的生态环境对其它区域的生态环境都产生影响。一个区域的耕地的生态环境同样对其它区域产生影响。由于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常常使其不能得到足额补偿。耕地的国家生态安全价值是国家从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耕地价值的重新认识,是耕地生态功能的价值体现。对于耕地盈余区,耕地的生态环境效益虽然大部分由本区域享受,但也不能否认它对耕地赤字区的积极影响。由于盈余区耕地生态环境对赤字区的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在度量上比较困难,本研究在此暂且把此定为30%。也就是说,耕地赤字区需要对耕地盈余区补偿耕地面积的30%的生态环境价值。[KG)]

根据前文,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为1.91元/m2,那么,耕地赤字区对耕地盈余区耕地生态环境价值的补偿价值为VCE=1.91×30%=0.57元/m2(0.57万元/hm2)。

3.3 耕地的社会补偿价值(VS)

3.3.1 农民的就业保障补偿价值(VSB)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额由企业交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耕地赤字区应该对耕地盈余区耕地生存保障价值中扣除农民个人缴纳金额后的那部分承担补偿责任。

由于前文所计算的耕地就业保障价值中已经扣除了农民个人应该缴纳的那部分价值,所以耕地赤字区对耕地盈余区就耕地就业保障价值补偿的标准为VSB=9.33元/m2(9.33万元/hm2)。

3.3.2 粮食安全补偿价值(VSS)

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是国家在全部耕地资源上耕地粮食安全权的价值体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每一区域的责任和义务,而不仅仅是粮食主产区责任。耕地赤字区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是由耕地盈余区代为履行,所以耕地赤字区应该对耕地盈余区代为履行职责进行补偿。

依据前文,耕地的粮食安全补偿价值为VSS=45.93元/m2(45.93万元/hm2)。

3.3.3 耕地发展权补偿价值(VSD)

由于耕地盈余区多承担了耕地保护任务,使得耕地不能转变为其它按现行价格体系收益更高的用途,因此,耕地赤字区应该给耕地盈余区耕地发展权价值予以补偿。

依据前文,耕地发展权补偿价值为VS=2.1/4.18%=50.24(元/m2)(50.24万元/hm2)

3.4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

综合以上分析,耕地赤字区与耕地盈余区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标准见表2。

(1)现代土地价值理论认为土地价值应该包括土地的商品经济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三部分。而对于耕地来说,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耕地的价值不仅包含商品经济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而且也包括耕地的社会价值。其中,社会价值又可以细分为农民就业保障价值、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和耕地发展权价值。

(2)我国耕地的价值为112.68万元/hm2。其中,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为5.74万元/hm2;生态环境价值为1.91万元/hm2;社会价值为105.5万元/hm2(农民就业保障价值为9.33万元/hm2;国家粮食安全价值为45.93万元/hm2;耕地发展权价值为50.24万元/hm2);折补价值为0.42万元/ hm2。

(3)在进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时,不能按照耕地的价值进行完全补偿,因为,耕地的某些功能价值在日常生活中已经给予补偿。如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中现有市场条件下商品价值在农作物交易过程已经实现补偿,只需对没有取得社会平均利润的那部分价值给予补偿。另外,虽然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由于外部性没有得到补偿,但是,这部分价值大部分是由本区域居民享受。耕地生态环境在区域间的相互影响较为复杂,本研究在进行区域补偿时将其暂定为生态环境价值的30%。通过计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07.03万元/hm2。(编辑:田 红)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张效军,欧名豪,李景刚. 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变迁及其绩效分析[J]. 社会科学, 2007, (8):13~20.[Zhang Xiaojun, Ou Minghao, Li Jinggang. Analysis on the Institution Change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and Its Performance in China[J].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2007, (8):13~20.]

[2]张效军,欧名豪,高艳梅.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研究[J]. 中国软科学, 2007, (12):47~55.[Zhang Xiaojun, OU Minghao, Gao Yanmei. Study on the Region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Cultivated Land Preservation[J]. China Soft Science, 2007, (12):47~55.]

[3]张效军,欧名豪,李景刚,等. 中国区域耕地赤字/盈余预测[J]. 经济学家, 2006, (3):41~48.[Zhang Xiaojun, OU Minghao, Li Jinggang, et al. Estimating Deficits/Surplus of the Cultivated Land in Chinas Different Regions[J]. Economist, 2006, (3): 41~48.]

[4]于连生. 自然资源价值论及其应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103, 147~148.[Yu Liansheng. The Value Theory and Its Applic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M]. Beijing: Chemistry Industry Press, 2004:103, 147~148.]

[5]萨伊. 政治经济学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60. [J B Say. The Generality of Plutonomy[M]. Beijing: Commercial Press, 1972:60.]

[6]弗•冯•维塞尔. 自然价值[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115. [F V Wieser. Natural Value[M]. Beijing: Commercial Press, 1987:115.]

[7]威廉•配第. 赋税论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49~50.[Willian Ptty. A Treatise of Taxes and Contributions[M]. Beijing: Commercial Press, 1978:49~50. ]

[8]亚当•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6~27. [Adam•Smith.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of Nations[M]. Beijing: Commercial Press, 1972:26~27.]

[9]A•M•弗里曼. 环境与资源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 [A M Freeman. The Measurement of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Values: Theory and Methods[M]. Beijing: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Press, 2002:5 .]

[10]曲福田,冯淑怡,俞红. 土地价格及分配关系与农地非农化经济机制研究――以经济发达地区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1,(12):54~60. [Qu Futian, Feng Shuyi, Yu Hong. Study on the Economic Mechanism Among Land Price , Allocation Relation and Land Nonagricultural Conversion: A Case of the Developed Area[J]. China Rural Econony,2001,(12): 54~60.]

[11]霍雅勤,蔡运龙. 可持续理念下的土地价值决定与量化[J].中国土地科学,2003,17(2):19~23. [Huo Yaqin, Cai Yunlong. Identification and Quantification of Land Value in View of Sustainability[J]. China Land Science, 2003, 17(2):19~23.]

[12]姜文来,杨瑞珍. 资源资产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33,41,108,108~109. [Jiang Wenlai, Yang Ruizhen. On Natural Resources Capital[M]. Beijing: Science Press, 2003:33, 41, 108, 108~109.]

[13]姜文来. 自然资源资产折补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14(5):8~11. [Jiang Wenlai. Research on the Depreci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J].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4, 14(5):8~11.]

[14]黄贤金. 地价内涵探析[J].中国土地科学,1995,9(4):17~19.[Huang Xianjin. Study on Land[M]. China Land Science, 1995, 9(4): 17~19.]

[15]刘慧芳. 论我国农地地价的构成与量化[J].中国土地科学,2000,14(3):15~18.[Liu Huifang. The Discussion on the Constitution and Quantification of Rural Land Value[J].China Land Science, 2000, 14(3): 15~18.]

[16]俞奉庆,蔡运龙. 耕地资源价值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03,17(3):3~9. [Yu Fengqing, Cai Yunlong. A New Insight of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 Value[J]. China Land Science, 2003, 17(3): 3~9.]

[17]Pimentel D, Harvey C, Resosudarmo P.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Costs of Soil Erosion Andconservation Benefits[J]. Science, 1995 ,267: 1117~1123.

[18]周建春. 耕地估价理论与方法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5:88,155~158,164,167. [Zhou Jianchun. Study on the Theory and Techniques of Cultivated Land Valuation[D]. Nanjing: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2005:88, 155~158, 164, 167.]

[19]唐华俊,陈佑启,邱建军,等. 中国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变化研究[M]. 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172~175. [Tang Huajun, Chen Youqi, Qiu Jianjun, et al. Study on Land Use/Land Cover Change in China[M]. China Agricultural Science Press, 2004:172~175.]

[20]霍雅勤,蔡运龙. 耕地资源价值的评价与重建――以甘肃省会宁县为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3,17(5):81~85. [Huo Yaqin, Cai Yunlong. Assessment and Restoration of the Value of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 A Case Study of Huning County, Gansu Province[J]. Journal of Arid Land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3, 17(5): 81~85.]

[21]马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经济,2001,(8):55~60. [Ma Bin. ThePres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Social Security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J]. China Rural Economy, 2001,(8): 55~60.]

[22]朱高洪,毛志锋. 我国水土流失的经济影响评估[J]. 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8,6(1):63~66. [Zhu Gaohong, Mao Zhifeng. Evaluation on Economic Losses of Soil Erosion in China[J]. 2008, 6(1): 63~66.]

[23]李景刚, 欧名豪, 高艳梅,等. 基于资源价值重构的土地可持续利用规划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16(1):71~76. [Li Jinggang, Ou Minghao, Gao Yanmei, et al. Research On The Sustainable Land Use Planning According To Reconstruction of Resources Value[J].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6, 16(1):71~76.]

[24]朱高洪,毛锋. 我国水土流失影响辨识与直接经济损失评估[J]. 中国水土保持,2007,(8):4~7. [Zhu Gaohong, Mao Feng. Recognition of Influence of Soil and Water Loss in China and Evaluation on Direct Economic Losses[J].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China, 2007, (8): 4~7.]

[25]李根,毛锋. 我国水土流失型非点源污染负荷及其经济损失评估[J]. 中国水土保持, 2008,(2):9~11. [Li Gen, Mao Feng. Evaluation on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of Soil and Water Loss and Its Economic Loss of China [J].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China, 2008, (2):9~11. ]

[26]万磊. 土地发展权的法经济学分析[J]. 重庆社会科学,2005,(9):84~87. [Wan Lei. The LawEconomic Analysis on the Land Development Right[J]. 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2005, (9): 84~87. ]

耕地保护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30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039-02

近年来,我国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一些人为因素,造成耕地锐减。由于耕地大量流失和质量下降,致使粮食种植面积减少、粮食连年减产,并导致粮价的波动。我国的耕地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形势。深入分析耕地存在的问题,探索耕地保护之策,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是各级政府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耕地保护的理论基础

1.人地关系理论

保护耕地的目的是协调人地比例关系以不断满足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需要,而控制人口增长,可以协调人地比例关系,减轻农业人口对耕地的压力,以利于合理利用和开发耕地资源,从而起到保护耕地资源的作用。当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时,人口有利于经济发展;当人口增长超过自然的承载能力时,人口会阻碍经济发展。在中国,控制人口与节约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殊途同归之效果,都可以起到有效制止土地的环境恶化、推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2.投入产出理论

耕地保护的出发点是一定区域的土地承载力能否适应人类的需求,即土地的生产能力能否满足在适当的自给率条件下的人口的需求。把握耕地保护的实质和出发点,有助于从提高土地整体生产能力的角度去认识耕地保护问题。近10年来,虽然耕地不断减少,人口不断增加,人均食物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但对耕地资源的压力并没有随之恶化,原因在于耕地生产率的提高。这启示我们,依靠增加投入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耕地生产率,是保证粮食安全之耕地资源基础和满足工业化、城市化对土地需求的根本途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生产力是制定耕地保护数量的科学依据。

3.可持续发展理论

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构成伤害的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核心是谋求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综合协调,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表现出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环境恶化,虽然人口出生率降低,但人口总量却不断增加,人地矛盾加剧。这说明,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尚未协调好。耕地资源能否可持续利用,不仅关系我国农业的发展,还关系着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为了维持耕地资源与人口之间的平衡,使有限的耕地资源兼顾各项用地需求,实现经济和社会长期稳定、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应通过“节流、开源”等各项措施,控制耕地总量不减少,并努力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全面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二、耕地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

1.耕地面积急剧减少

2012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国新办就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有关情况举行的会上指出,中国农业的人均占有的自然资源非常少,目前人均大概只有1.38亩的耕地,不到0.1公顷。与此同时,我国人口却以年平均1 000万人的速度增加,人均耕地已低于专家测算的维持温饱的最低极限的人均耕地0.1公顷(1.5亩)的水平,处于理论上的“饥饿线”之下。全国有30%(666个)的县(市)人均耕地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的警戒线,其中近70%(463个)的县(市)人均耕地低于0.5亩。

2.耕地质量不断下降

我国地域辽阔,但由于自然条件影响,耕地质量表现以中等为主,中、低产田所占比例超过60%。且近年来耕地质量有不断下降的趋势。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有5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存在环境恶化和地力下降问题,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50亿元;受到水污染,重金属、氟化物、农药、化肥、地膜等多方面土壤污染不断增加,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持续增长,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盐碱化亦直接影响到耕地质量,造成耕地养分流失,土壤退化。

3.后备资源严重缺乏

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前期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可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已锐减至不足500万公顷,且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分布在干旱缺水、交通不便的新疆、内蒙古、宁夏和低洼易涝的三江平原、松嫩平原以及沿海滩涂。由于其自身质量差,开发后极易引起风蚀、沙化、水土流失和次生盐渍化等土地退化和生态问题。因此,靠开发后备土地资源来实现耕地占补的数量平衡已经十分困难,要实现耕地占补的质量平衡更是难上加难。

4.粮食安全问题渐已显现

耕地面积的不断减少,造成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呈现下降趋势。如2011年,我国粮食的总产量约为57 121万吨,按照每人每年400公斤的最低需粮标准,粮食总产量与需求量存在较大差距,已向耕地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

三、耕地保护的对策

之所以在新的形势下没有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协调发展,除了管理、制度落后等原因,不切实际无序用地、单纯追求政绩和表面发展才是主要祸源。因此,建议如下。

1.加强宏观调控,加速观念转变,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坚决杜绝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加大对农业产区的投入和政策扶持,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耕地质量;完善农地产权制度,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快管理体制改革,降低地方干预程度,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圈占耕地现象。

2.科学评估耕地价值,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

十几年来,由于经济与城市化的发展,耕地转化为非耕地的速度明显加快,造成了耕地锐减从现状来看,农地和城市用地之间存在巨大的产出差异,尤其是在农业和商业用地之间,经济产出差异是诱发耕地非农化使用的主要诱因。但是,耕地不仅具有经济产出功能,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和生态建设的功能。从全社会发展角度来看,应将耕地的社会保障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非市场价值纳入政策决策框架之中,科学评估耕地价值,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重构耕地保护的利益分享机制,促使耕地保护外部性内在化。同时,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以提高土地征用成本,抑制耕地的高速占用行为。

3.严格施行“占一补一”,加强经济调控

严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进一步细化各行业用地标准,制定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土地集约利用指标体系,严格施行“占一补一”,倡导“先补后占”,用经济手段遏制耕地锐减势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4.完善土地制度,提高执法效果

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制度,抓紧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严执法,充分体现最严格保护制度的威慑力;深化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严惩乱批滥用耕地的违法、违规者。

参考文献:

耕地保护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 F301.2;F3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5)12-0105-08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耕地质量对于以不足世界10%耕地养活世界22%人口的中国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高投入、高产出和高资源环境代价的农业增长模式导致中国耕地质量退化问题日益突出。其中,作为反映耕地质量的重要指标,中国耕地的土壤表层有机质含量已下降至欧美发达国家的25%-40%[1]。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地矛盾将愈发突出[2],耕地数量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减少[3]。这意味着,在耕地资源持续减少而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如果不能解决耕地质量退化问题,势必将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但是,当前耕地保护整体效果不容乐观,尤其是耕地质量呈现了总体下降趋势[4]。因此,在资源环境硬约束的背景下,如何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遏制耕地质量下降势头,已成为中国保障口粮有效供给,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迫在眉睫的课题,也是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近年来,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问题展开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科学领域通过田间试验方法研究耕地质量改良技术应用及其对作物生长性状、产量等方面的影响[5-6]。二是农户耕地保护认知与意愿研究。例如,陈美球等[7]分析了农户有机肥投入意愿,以及水利建设和土壤改良资金投入意愿,发现农户家庭特征与耕地条件是主要影响因素。三是农户耕地质量保护特定技术或措施采纳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例如,褚彩虹等[8]分析了农户施用有机肥与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信息可获得性相关因素是影响农户采纳相关技术的重要因素。还有较多学者就农地产权因素与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例如,马贤磊[9]、黄季j、冀县卿[10]发现稳定的农地产权能显著激励农户进行土壤保护性投资。这些研究表明依靠耕地质量提升以保障粮食增产具有巨大潜力,但保护耕地质量是一项重大工程,仅有政府的参与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农户才是耕地的直接使用者,在耕地质量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7]。然而,现有文献往往将务农群体整体化研究,忽略了农户分化的现实。随着时代变迁与经济社会发展,农户兼业程度不断加深,兼业农户比例逐年上升[11],农户禀赋差异性的自我积累与循环最终造成了农户分化的现实[12]。由于资源禀赋差异,不同类型农户对市场、政策等外部环境的响应以及由此引起的耕地利用方式也必然会有所差异[13]。在这种背景下,部分学者已基于农户分化视角对耕地利用问题展开大量研究,但主要集中在耕地利用效率与耕地流转等方面,而兼业分化视角下的农户耕地质量保护研究则鲜见报道。例如,许恒周等[2]发现农户的职业分化与经济分化对耕地利用效率具有正向影响。郭丽娟、李富忠[14]发现农户兼业程度与土地利用效率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张学敏[15]研究了离农分化对农户承包地退出的影响。聂建亮、钟涨宝[16]则分析了农户分化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及规模的影响。

此外,以往文献大多是以特定的某项技术或措施为例,分析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行为,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技术或措施的配合,局限于个别技术或措施的需求意愿或使用行为分析,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农户决策过程。不仅如此,不同耕地质量保护措施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例如修整农田水渠、使用农家肥等需要耗费大量劳工,具有较强的劳动偏向特点,而施用商品有机肥、使用机械化秸秆还田等则具有明显的资金偏向特点,据此可知不同类型农户投入决策可能会存在异质性,因为他们的劳动与资金禀赋状况不同。鉴于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利用粮食主产区农户调查数据,重点分析三个问题:第一,不同兼业分化程度下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与偏向是否存在差异?第二,兼业分化是否为影响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三,兼业分化的影响是否会因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偏向不同而存在异质性?

1 数据来源与样本情况

1.1 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课题组对湖北省粮食种植农户的随机抽样调查。具体调研区域主要集中在仙桃、公安、松滋、石首、宜城、南漳以及襄州,这七个县(市、区)粮食生产水平较高,但耕地过度利用情况也较为严重,同时这些地区农户兼业特征明显,具有较高代表性。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根据经济状况、距离县城远近在每个县市随机选择2-3个乡镇,在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3个村,最后在每个样本村随机调查8-10 户农户,由课题组成员进行一对一问卷调查与访谈以及后期对部分信息的补充调查。调查问卷主要涵盖了农户家庭劳动力结构情况、收入状况、农业生产情况以及耕地利用状况等内容。该调查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分两期进行,共调查样本农户656户,剔除信息不足及问题答案前后不一致问卷后,本文采用的样本为650户。

1.2 概念界定

根据对耕地质量的影响,农户在耕地利用过程中的保护性投入行为是指有利于耕地质量保持或提升的生产行为,例如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施用农家肥、商品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与施用石灰、石膏等土壤调理剂等增加土壤有机质与改良土壤结构的措施,以及整修水渠、回收农膜、土地平整与深松耕地等提高土壤保水、保土和保肥能力,减少土壤板结的措施。其中,相较于维持基本生产的耕作措施,种植绿肥、施用农家肥、施用石灰等土壤调理剂、整修水渠、回收农膜等措施需要农户额外投工投劳,属于劳动偏向型措施。相对而言,秸秆还田在样本地区基本是通过大型农机在收割同时将秸秆粉碎直接还田进行,农户只需要购买相应服务即可,因此属于资金偏向型措施;类似地,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土地平整以及深松耕地等都属于资金偏向型措施。

本文所指兼业分化是指农户在从事农业的同时,参与非农生产活动并获得相应非农收入,造成农户收入结构产生分化。学者们一般用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来表示农户兼业分化程度,并据此将农户划分为不同类型,小于10%的农户为纯农户,10%-50%的农户为I兼农户,超过50%的农户为II兼农户[11]。本文同样参照此方法对样本农户进行划分。

1.3 样本农户兼业分化程度与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特征

兼业经营已成样本地区农户获取额外甚至主要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调查发现仅有约16%的农户无任何非农收入来源,其余84%的农户均表示具有非农收入。从兼业分化类型来看,纯农户为139户,占样本总体的21.38%;其次是I兼农户,为196户,占比30.15%;最多的是II兼农户,为315户,占比48.46%(见表1)。

调查发现,样本地区农户采用的耕地质量保护措施主要有秸秆还田、施用商品有机肥、整修水渠、施用农家肥、测土配方施肥、回收地膜与深松耕地等。整理后发现,样本农户进行耕地保护投入的比例随着兼业程度的加深而降低。具体而言,纯农户进行耕地保护性投入的比例最高,达到该类农户的58.99%,其次为I兼农户,比例为45.92%,II兼农户的比例最低,为44.44%(见表1)。

此外,调查还显示,各类农户均倾向于采取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措施,而较少采用劳动偏向型措施,这与当前农业生产实际是相符合的(见表1)。随着非农就业机会增多,农民的务农机会成本越来越高,农村“请工难”、“换工难”现象时有发生,农业生产大量环节逐渐被广泛应用的机械替代;与此同时,随着农村劳动力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农业劳动力体力资本逐渐弱化,劳动强度高的耕作措施逐渐被放弃,省工的耕作方式则成为农户的首选。不过,不同兼业程度农户对两类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投入行为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农户采取劳动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比例随着兼业程度的提高而降低,分别占纯农户、I兼农户和II兼农户的28.78%、24.49%和15.87%。然而,尽管纯农户进行资金偏向型投入的比例依然最高,达到48.20%,但I兼农户的比例却最低,为35.20%,II兼农户的比例则居中,为42.54%。这种差异可能与I兼农户和II兼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资金对劳动可替代程度不同有关。

2 理论分析、模型设定与变量描述2.1 理论分析

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受到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除了兼业分化特征外,依据理性小农学派的农户行为理论,并借鉴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通过对样本农户的实地调研分析,本文将其它可能影响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因素归纳为农户特征变量、耕作条件变量,以及信息认知变量三类。

2.1.1 兼业分化变量

作为农业生产的微观单元,农户的集体决策与行为实际上是农户充分利用其资源禀赋,进行生产、消费与闲暇决策,实现农户所有成员联合福利最大化的过程。农户分化是农户依据自身资源禀赋对家庭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之间重新配置的结果。务农机会成本上涨,将不可避免导致农户减少其家庭成员的农业劳动投入时间。进一步地,这种务农劳动力减损效应会使得农户减少在耕地质量保护方面的劳动投入,而仅仅投入维持基本生产的必要劳动。除草剂的大量使用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因为它会显著节省农户的劳动投入。因此,兼业分化对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可能具有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非农经营活动的增加会大幅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即兼业分化具有收入增加效应。收入水平越高,农户对耕地保护的投入能力越高[17],进行耕地保护可能性也越大,例如农作物秸秆的机械化还田与深松耕地都需要及时投入资金以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但农户的具体行为不仅与其能力有关,还取决于其主观意识。已有研究表明,在经济条件较差、耕地经营是农户主要收入来源的地区,农户的耕地保护意识相对更强些[18]。在农户分化之初,农业是农民收入的唯一来源,耕地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农民具有较高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但随着兼业分化程度加深,“种地不划算”使得农民逐渐不愿意对耕地进行保护性投入,农户虽更有能力进行保护性投入,但他们的积极性已不高,意识也相对淡薄。从这个角度看,兼业分化对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具有不利影响。因此,兼业分化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影响在理论上难以确定,尚待实证检验。

2.1.2 控制变量

(1)农户特征变量。该类变量包括户主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为村干部以及农户劳动力数量四个变量。一般认为,户主年龄低的农户对于耕地质量保护相关技术(例如测土配方施肥等新型技术)的接受程度要高于年龄稍长的农户[8],但年龄高又意味着务农经验丰富,也耐于吃苦,对于采用施用农家肥这类“脏活、累活”的可能性反而更高,因此户主年龄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影响方向不确定。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往往更易于接受新知识,对耕地质量保护的认知度以及对相关技术的应用能力也高于受教育程度低的农户,因而采取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可能性更高[9]。村干部往往担负着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带头作用,因而预期村干部的身份会提高农户采取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可能性。最后,耕地保护措施采纳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户是否有足够的劳动力,预期劳动力越多的农户参与耕地质量保护的可能性越高[7]。

(2)耕作条件变量。该类变量包括人均经营耕地规模、地块数量以及田间是否有机耕路三个变量。人均经营耕地规模越大,地块数量越多,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投入的成本可能越大[8],因而农户采取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可能性越小。但较大的耕地经营规模同时也意味着耕地质量保护投入容易获得规模效应,农户对耕地的重视程度以及采取保护性投入的积极性也更高,因此也存在提高农户进行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7]。农田机耕路有利于农业机械的应用,便于农户进行机械化秸秆还田、土地平整、深松耕地以及运输耕地质量改良物资等,能节省农户的劳动投入,因而预期影响为正。

(3)信息认知变量。获得正确且充分的信息,是农户形成耕地质量保护意识并有效实施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本文预期,农户认识到过量施用化肥对耕地质量的危害、感知到耕地质量退化问题,均有助于提高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若农户认为自己是耕地质量保护主要责任人,则其进行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更大;曾经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的农户,往往了解更多科学种田知识,预期进行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更高。

上述理论分析并未区分各变量对劳动偏向型与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差异。不过,可以预期的是,各变量对两类投入的影响差异与其对农户劳动力与资金可用程度的影响有关。

2.2 模型选择

针对3个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变量,本文设定了3个模型,分别为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y1)、劳动偏向型投入行为(y2)、资金偏向型投入行为(y3)的影响因素模型。由于农户是否采取某种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y)属于典型的二分类离散变量,较为常用的方法是运用Probit和Logistic等二元选择模型进行分析,两种方法在估计结果方面并无明显差异。本文选用了Probit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y=1)的概率可表示为:

其中,β0为截距项,X为上文所讨论的各自变量向量,β为各自变量的待估系数向量,ε为随机扰动项。由于该模型为非线性模型,不能满足最小二乘法估计的前提条件,故采用最大似然法进行估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非线性模型中,第i个自变量的回归系数βi并非边际效应(Marginal effects),在估计出其参数值后还需进行如下转换,才可得到各因素对因变量影响的边际效应:

2.3 变量描述

上文理论分析中所选取的各自变量的定义与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3 实证分析结果与讨论3.1 估计结果 本部分基于调查数据,运用Stata12统计软件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Probit模型估计,参数估计结果与模型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总体来看,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各变量的系数符号基本符合预期。

3.2 估计结果分析与讨论

3.2.1 兼业分化的影响

模型I回归结果显示,I 兼分化与II兼分化均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兼业分化会显著降低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当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从农业生产转向非农活动后,他们经营耕地更多是以满足口粮自给自足为目的,而不再追求高产出,自然更不会关注耕地生产力与可持续利用,对耕地进行保护性投入的积极性也因此不高。当然,这也与农户内部劳动力在农业与非农之间重新配置有关,务农劳动力的缺乏显然会导致农户疏忽或放弃对耕地的管理。

不过,我们发现兼业分化的负向作用并未随兼业程度加深而增强,反而呈弱化趋势。这意味着,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并不必然随着兼业分化程度加深而降低。经测算,I 兼分化与II兼分化的边际效应分别为-0.169和-0.126,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I兼分化与II兼分化将分别使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降低16.9%和12.6%。这与I兼分化和II兼分化带来的劳动力损失效应与收入增加效应程度不同有关。尽管II兼分化的劳动力损失效应大于I兼分化,但其收入增加效应同样也大于I兼分化。尤其在当前农业生产活动模型II与III结果显示,I 兼分化与II兼分化对劳动偏向型与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在劳动偏向型投入方面,仅II兼分化的负向作用在5%水平上显著。边际效应结果显示,II兼分化将造成农户进行劳动偏向型投入的概率降低10.3%。在资金偏向型投入方面,仅I 兼分化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会导致农户投入概率降低14.5%。相对而言,II兼分化意味着农户会投入更多劳动至非农活动,获得更高比重非农收入,投资于资金偏向型措施的能力更高,但其农业劳动投入也相应更加缺乏,使得他们采取劳动偏向型投入的可能性要显著低于其他农户;I 兼分化的劳动力损失相对低一些,但其以资本替代劳动的能力同样弱一些,因此造成农户采取资金偏向型投入的可能性更低。

3.2.2 控制变量的影响

(1)农户特征中,仅户主受教育程度与村干部身份变量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影响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具有正向影响,且在3个模型中均显著,与预期相符。这表明,户主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越高。此外,户主受教育程度对农户进行资金偏向型投入概率的正向效应要大于对劳动偏向型投入的影响,二者分别为2.5%与1.6%。这可能与资金偏向型投入对人力资本要求更高有关,譬如测土配方施肥则需要农户至少能了解氮磷钾配比知识。

村干部身份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具有正向影响,且在模型I 中通过显著性检验,与预期相符。边际效应结果显示,村干部身份将使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提高11.1%。这是由村干部在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此外,户主年龄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具有负向影响,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劳动力总数会提高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但这种效应并不明显。不过,劳动力总数对劳动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具有正向作用,对资金偏向型投入却存在负向作用,这与预期是相符合的。劳动力数多的农户显然更乐于采用劳动偏向型投入措施,而较少考虑资金偏向型措施。

(2)耕作条件变量中,仅田间是否有机耕路变量在模型I中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I估计结果显示,田间有机耕路对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有机耕路将使得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提高16.1%。这与一些耕地质量保护措施需要耗费大量劳工与体力,而劳动力缺乏与老龄化带来的体力资本下降使得这些措施对机械依赖性很高有关。

此外,人均经营耕地面积与地块数量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有负向影响,但在3个模型中均不显著。调查中发现,种植面积大一些的农户常常表示“种这么多地,施化肥都忙不过来,哪里顾得上再去弄农家肥”。由此可见,在机械化程度一定的前提下,土地经营面积扩大后,劳动力数量不足的制约将凸显,进而影响到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决策。而地块数量越多,农户的劳动边际成本就越高,自然会降低他们进行投入的可能性。

(3)信息认知变量均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与预期相符,说明正确而全面的信息认知是农户采取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重要前提。了解过量施肥对土壤危害以及意识到耕地质量存在退化问题的农户,往往已具有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因而他们参与耕地质量保护的可能性更高。结果表明,这些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分别比其他农户高13.4%和13.1%。认为自己是耕地保护主体的农户更具有保护耕地质量的责任意识,他们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比其他农户高12.5%。农业技术指导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正向效应在信息认知变量中最高。结果显示,技术指导将使得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提高17%。农业技术指导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户对耕作技术、农业信息等知识的了解,在技术指导过程中的信息传播还能帮助农户形成正确的耕地利用观念,提高他们参与耕地质量保护的可能性。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在农户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基于兼业分化视角对比分析了不同类型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与偏向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Probit模型研究了兼业分化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与偏向的影响,得出以下几点研究结论:①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比例随着兼业程度的加深而降低:纯农户、I兼农户与II兼农户具有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比例分别为58.99%、45.92%和44.44%。②不同类型农户中采取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农户所占比例,均高于采取劳动偏向型投入的农户所占比例,且前者随着兼业程度加深而增加,后者则降低。③兼业分化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影响显著且为负向,但这种负向影响随兼业程度加深而减弱。④I 兼分化与II兼分化对农户不同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影响存在异质性:I 兼分化仅对资金偏向型投入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II兼分化仅对劳动偏向型投入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⑤在其他影响因素中,户主受教育程度、村干部身份、田间有机耕路、了解过量施用化肥的危害、意识到耕地质量退化问题、具有耕地质量保护责任意识以及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都对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在农户不断分化的现实背景下,务农机会成本上涨与非农收入比重的提升,不可避免导致农户减少耕地质量保护方面的劳动投入,造成兼业分化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投入产生不利影响的局面。但必须指出的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以及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推广应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兼业分化造成的劳动力损失效应。不过,抵消程度的高低则取决于耕地质量保护中资本对劳动的替代程度。因此,应进一步松弛人力资本对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约束,提高农业生产技术与创新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为形成资本对劳动进行有效替代创造条件,包括:优先发展与推广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技术与措施,以实现技术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培育耕地质量保护专业服务市场,将现有的生产“外包”服务范围扩大至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服务,改变传统“重生产”、“轻生态”观念,创新形式以填补耕地生态服务的市场空白。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降低耕地质量保护的劳动成本,为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的机械化应用创造条件。最后,采取多种措施,宣传与推广耕地可持续利用,改变耕地利用陋习,培养农民保护耕地质量的责任意识,提高农民对耕地质量保护的正确认知。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Fan M, Shen J, Yuan L, et al. Improving Crop Productivity and Resource Use Efficiency to Ensure Food Security and Environmental Quality in China[J].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Botany, 2012, 63(1): 13-24.

[2]许恒周,郭玉燕,吴冠岑.农民分化对耕地利用效率的影响:基于农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12,(6):31-39. [Xu Hengzhou, Guo Yuyan, Wu Guancen. Impact of Farmers’ Differentiation on Farmlanduse Efficiency: Evidence from Household Survey Data in Rural China[J].Chinese Rural Economy, 2012,(6): 31-39.]

[3]刘涛,曲福田,金晶,等. 土地细碎化、土地流转对农户土地利用效率的影响[J]. 资源科学, 2008, (10):1511-1516. [Liu Tao, Qu Futian, Jin Jing, et al. Impact of Land Fragmentation and Land Transfer on Farmer’s Land Use Efficiency[J]. Resources Science, 2008, (10):1511-1516.]

[4]陈美球,吴月红,刘桃菊. 基于农户行为的我国耕地保护研究与展望[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3):66-72. [Chen Meiqiu, Wu Yuehong, Liu Taoju. Researches on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Based on the Behavior of Farm Households in China: Retrospective and Prospective[J]. 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12, (3):66-72.]

[5]周晓舟, 唐创业. 免耕抛栽水稻测土配方施肥效果分析[J].作物杂志, 2008, (4): 46-49. [Zhou Xiaozhou, Tang Chuangye. Effect of Formula Fertilization by Soil Testing on Rice with NoTillage SeedlingBroadcast[J]. Crops, 2008, (4): 46-49.]

[6]王林学, 李玲, 李建平.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在水稻上的应用与效果初探[J]. 中国农学通报, 2009, (6): 155-158. [Wang Linxue, Li Ling, Li Jianping. Application and Effect Analysis of Soiltesting and Fertilizerapplying Prescription Technique in Paddy Rice[J]. Chinese Agricultural Science Bulletin, 2009,(6):155-158.]

[7]陈美球, 冯黎妮, 周丙娟,等. 农户耕地保护性投入意愿的实证分析[J]. 中国农村观察,2008, (5):23-29. [Chen Meiqiu, Feng Lini, Zhou Bingjuan, et al. Empirical Study on the Willingness of Farm Households’ to Conserve Land [J]. Chinese Rural Survey, 2008, (5):23-29.]

[8]褚彩虹, 冯淑怡, 张蔚文. 农户采用环境友好型农业技术行为的实证分析:以有机肥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为例[J]. 中国农村经济, 2012, (3): 68-77. [Chu Caihong, Feng Shuyi, Zhang Weiwen. Empirical Study on Farm Households’ Behavior of Adopting Environmentalfriendly Farm Technologies:A Case Study of Organic Fertilizer and Formula Fertilizer Technologies [J]. Chinese Rural Economy, 2012, (3): 68-77.]

[9]马贤磊.现阶段农地产权制度对农户土壤保护性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以丘陵地区水稻生产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9, (10): 31-41. [Ma Xianlei. Empirical Study on the Impact of Farmland Property Right on Farm Households’ Investment of Soil Conservation:A Case of Rice Production in Foot Hill Areas [J]. Chinese Rural Economy, 2009, (10): 31-41.]

[10]黄季j, 冀县卿. 农地使用权确权与农户对农地的长期投资[J]. 管理世界, 2012, (9):76-81. [Huang Jikun, Ji Xianqing. The Verification of the Right to Use Farmland and Farmers’ Longterm Investment in Farmland [J]. Management World, 2012, (9):76-81.]

[11]张忠明, 钱文荣. 不同兼业程度下的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研究:基于浙江的调查与实证[J]. 农业经济问题, 2014, (3): 19-24. [Zhang Zhongming, Qian Wenrong. Study on Farmers’ Willingness of Land Transfer Under Different Levels of Concurrent Business: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in Zhejiang Province [J]. 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 2014, (3): 19-24.]

[12]李宪宝, 高强. 行为逻辑、分化结果与发展前景:对1978年以来我国农户分化行为的考察[J]. 农业经济问题, 2013, (2): 56-65. [Li Xianbao, Gao Qiang. Behavioral Logic, Differentiation Results and Prospects: The Inspection of Ruralhousehold Differentiation Since the Reform in China [J]. 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 2013, (2): 56-65.]

[13]杨钢桥, 靳艳艳, 杨俊. 农地流转对不同类型农户农地投入行为的影响:基于江汉平原和太湖平原的实证分析[J]. 中国土地科学, 2010, (9): 18-23. [Yang Gangqiao, Jin Yanyan, Yang Jun. The Impacts of Farmland Transfer on the Farmland Investment Behaviors of Different Types of Farmers: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Jianghan Plain and Taihu Lake Plain [J]. China Land Science, 2010, (9): 18-23.]

[14]郭丽娟, 李富忠. 农户兼业程度与土地利用效率的库兹涅茨曲线假说及验证[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12, (4): 60-64. [Guo Lijuan, Li Fuzhong. Hypothesis and Verfication of Kuznets Curve Between Land Use Efficiency and Degree of Farmers’ Bybusiness [J].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Manage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2012, (4): 60-64.]

[15]张学敏. 离农分化、效用差序与承包地退出:基于豫、湘、渝886户农户调查的实证分析[J]. 农业技术经济, 2013, (5): 44-52. [Zhang Xuemin. Farm Households’ Differentiation, Utility Differences and Quit of Contracted Land: Based on a Rural Survey of 886 Farm Households in Henan, Hunan and Chongqing [J]. Journal of Agrotechnical Economics, 2013, (5): 44-52.]

[16]聂建亮, 钟涨宝. 农户分化程度对农地流转行为及规模的影响[J]. 资源科学, 2014, (4): 749-757. [Nie Jianliang, Zhong Zhangbao. Impact of RuralHousehold Differentiation on the Action and Scale of Farmland Transfer [J]. Resources Science, 2014, (4): 749-757.]

[17]陈美球, 邓爱珍, 周丙娟,等. 不同群体农民耕地保护心态的实证研究[J]. 中国软科学, 2005, (9): 16-22. [Chen Meiqiu, Deng Aizhen, Zhou Bingjuan, et al. An Empirical Study on Farmers’ Feelings Among Different Groups on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J]. China Soft Science Magazine, 2014, (4): 749-757.]

耕地保护论文篇(9)

关键词:耕地保护 耕地数量、质量 可持续发展

马克思亦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高度概括了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作用。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人均GDP的快速增长的背后,是我国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1%的人口的严峻形势,是人均耕地少、后备资源有限的现实国情,是高速城市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快与城市化对土地扩张的需求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这一国情和矛盾决定着中国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得不面临土地资源稀缺的巨大挑战。本文从土地、耕地利用的现状出发,研究耕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1 耕地保护的现状

据统计,2010年全国建设项目用地合理需求得到保障,全国批准建设用地726.75万亩,之中农用地专用506.55万亩,耕地317.85万亩。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1.4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是耕地的总数量能够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基本生活需要是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目标。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者,耕地数量保护执行主体,为保护耕地做出了重要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耕地加速流失的问题。但是因为在实际执行中耕地保护制度受到诸多阻碍和困难,耕地控制现象并不理想,耕地的数量仍在不断减少并且质量也在不断下降。

2 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相关数据和国际经验表明,我国现已进入了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同时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正在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既保护好人类的“生命线”,又要保障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我国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2.1 土地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各地频繁的沙尘暴、全球冷少暖多的天气、地球俯瞰图上绿色和蓝色的不断减少……越来越多的现象逼迫我们去正面水土流失和自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去面对我们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日益变差的现实。

土地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等西方国家尤其重视耕地保护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即如何利用空间规划将耕地保护的非市场价值与环境效用在当前的市场体系中加以内部化。土地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土地数量的减少,更有随之带来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一系列问题。

2.2 耕地质量问题。耕地质量指的是构成耕地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环境条件的总和,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亩产量多少、所产产品质量高低。

1996年开始我国开始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希望能遏制耕地减少、土地粗放利用的趋势。我们也更多的意识到土地的可用数量、耕地的可使用面积在不断减少,但是对于土地的质量问题却多少有所忽略。根据我国农用地分等结果,我国耕地质量等别状况总体偏低,优、高等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33%,平均等别仅处于中等水平;旱地比例超过了一半,水田仅为26%。质量问题是根本,是耕地保护的关键所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大多数内容也是集中在耕地的数量保护问题上,土地保护制度中涉及耕地质量保护的内容很少。而实际上耕地的数量与质量保护,两者不可缺其一,同等重要。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下一步任务就是要开始由数量保护为主向质量、数量保护并重的方向转变。在进一步加强对耕地数量保护的同时,加大对耕地质量保护的力度,达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耕地的保护效果。

2.3 土地管理机制研究问题。我国已将耕地保护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但是如此强硬的保护措施也并没有遏制住耕地不断流失的趋势,保护绩效并不显著,这和理论研究的滞后是分不开的。研究的滞后,直接导致耕地保护机制建设的滞后,给耕地保护带来难题。

任何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都是以实际问题和现状作为前提的,从问题出发制定目标和方向,在实际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理论与实践发展相结合是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的必然要求。

3 如何做好耕地保护的对策分析

3.1 提高人们对耕地保护的认识。意识形态可以反作用于现实。依靠政府去实施土地保护,缺乏对耕地使用者的引导是目前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要想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建立完善和实施好土地管理新机制,首先要进一步提高人们对土地、耕地的保护意识,对耕地情况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关于土地、耕地保护的理论研究。

作为耕地的使用者农民,其与土地的联系最为紧密,在对保护我国耕地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上都要得到高度广泛的重视和提高。耕地的数量、质量都在以不同程度的速度在下降和减少,耕地与生活休戚相关,土地与生存密不可分。我们唯有先从思想上重视这一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3.2 加强对耕地保护制度的管理。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是完善耕地保护理论的客观要求,不光要做好相关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颁发,更要注重实施、推进和制度执行中的管理。比如如何有效的管理土地利用问题,如何做好严格做好用地规划,如何控制非法耕地专用问题,比如土地监察制度和耕地保护绩效评估的必要性等等都有极其现实和重要的意义。

管理的重任在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三者分别是实施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机制中的宏观、中观、微观的核心主体。只有制度每一步的实施到位,耕地才有可能得到最好的保护。

3.3 从保护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三方面入手。耕地保护不是单一的个体,而是耕地数量、耕地质量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三者相结合的整体,三者相互支持紧密联系。

差异化的处理,实事求是的考虑问题。因为各地经济、自然条件之间的不同,自然导致在耕地压力和对耕地的保护状况上存在差异。2010年湖南、青海等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视点,广东省大力推行城市“三旧”用地改造,浙江省把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纳入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甘肃省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办法。更好的保护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同时改善耕地的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有着刻不容缓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我国耕地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果,到2010年我国基本农田稳定在15.6亿亩,对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问题和不足,这需要的不是单一的付出和努力,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出发,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需要从各方的认识、意愿、行为上去建立、实施、完善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参考文献

耕地保护论文篇(10)

少、免耕栽培保护性耕作技术是一项集保护性耕作与轻型简约栽培于一体的先进适用技术,通过少、免耕,秸秆残茬覆盖,合理深松,化学除草灭虫,达到保水、保土、保肥、抗旱增产、节本增效的目的,体现了发展优质、高产、节本、高效以及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内涵,是农业部“十一五”期间重大推广技术之一。

1少、免耕栽培的保护性耕作技术适宜推广区域及模式

(1)高原风沙区。推广一年一作小杂粮技术体系,采用留茬固土、免耕覆盖、轮作倒茬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措施。该区域要在改善耕地质量的过程中,实现控制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2)丘陵山区。推广一年一作玉米技术体系,普及实施免耕播种、秸秆覆盖、中耕除草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措施。在重点实现培肥地力、稳产高产的同时,达到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条件的目标。

(3)盆地周围山区。推广一年一作小麦、小麦—豆类一年两作、小麦—玉米—豆类两年三作技术体系,实施免耕播种、秸秆覆盖、化学除草、深松浅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措施。重点解决好治旱改土、保护生态、提高粮食品质。

(4)平川盆地区。推广一年一作玉米、小麦—玉米两茬平作水、旱地技术体系。在水、旱地上普及应用免耕播种、多种形式秸秆覆盖、浅松、深松、化学除草为主要内容的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措施。立足于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旱地水地并举,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

(5)丘陵盆地区。推广小麦—豆类一年两作、小麦—玉米—豆类两年三作技术体系。推广普及秸秆覆盖、免耕播种等技术,以达到蓄水保水、治旱改土,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产出率。

2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栽培技术优势

(1)有效地减少了水土流失和土壤风蚀,改善了生态环境。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小麦免耕栽培试验区试验表明,试验区地表径流量比传统耕作减少51.2%,土壤蓄水能力比传统耕作提高11%~17%;寿阳玉米免耕试验区,地表径流量减少55%,土壤流失量减少95%,土壤蓄水能力提高9%~15%。根据初步估算,如果山西的440万公顷耕地全部实施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栽培,每年减少土壤流失量可达9520万吨,占全省水土流失量最大值的70%,这就能解决山西大部分地区的水土流失问题。另一方面,少、免耕保护性耕作对农田不再进行耕翻、耙耱等作业,实施作物残茬覆盖和留茬固土,能有效地减少土壤风蚀,可有效遏制沙尘暴的发生。

(2)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技术能有效增强抗旱能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所有少、免耕保护性耕作示范区都能获得增产,而且越旱的年份增产幅度越大。2002年全省19.27万公顷示范面积,年粮食总产量达到89万吨,平均产量5138.1kg/hm2,比对照田增加19.57%,比2001年增加25.24%。尧都区是山西中澳项目试验区,也是部级少、免耕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基地,2000年在全区降雨量仅为328.1mm的特大干旱情况下,少、免耕栽培的保护性耕作试验区小麦产量达到2340kg/hm2,而传统耕作的只有1110kg/hm2,增产幅度达到110%;2003年项目区小麦产量达3600kg/hm2,比传统耕作区增产20%。潞城市免耕栽培的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基地,2002年保护性耕作玉米产量8874kg/hm2,比传统耕作区增产13.5%。

(3)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技术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据我们对7个重点示范基地的调查,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栽培比传统耕作作业次数减少1~7次,且减少了人畜作业量,农业生产成本比传统耕作减少11.4%~28.3%,粮食产量增加15%~18%。由于产量增加和成本降低,粮食生产的效益显著提高,平均纯收入比传统对照区提高1350~3000元/hm2,对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通过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栽培能够有效地培肥地力,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减少天然降雨冲刷和土壤的流失量。寿阳试验区玉米试验表明,玉米少、免耕保护性耕作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年平均增加0.046%,比传统耕作区增加35.74%,水解氮增加6.55%,速效磷增加16.4%,速效钾增加10.17%;尧都区小麦少、免耕保护性耕作试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年平均增加达到0.065%。

3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的措施

(1)从实际出发,在引进国外先进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具有不同耕作制度、自然条件和种植作物建立长期稳定的少、免耕保护性耕作试验基地,对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机理、技术体系、生产成本和应用效果作长期的试验研究,逐步形成和确立适合本地不同地区的一年一作玉米、一年一作小麦、小麦—豆类一年两作和小麦—玉米—豆类两年三作的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技术体系,这些技术模式都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

(2)建立科学的运作机制,抓好典型示范,由于少、免耕保护性耕作农业与传统耕作农业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让农民通过试验区的效果认识和掌握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技术。

(3)坚持农机、农艺结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少、免耕保护性耕作的农艺技术,是靠农业机械实施到位的,因此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机具必须满足农艺技术要求,重点是在有作物残茬覆盖的情况下,保证播种质量和不翻耕的情况下如何除草。另一方面,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是一项不同于传统耕作技术的新的耕作方式,要研究新的农艺规范,使农机与农艺互相适应,互相促进,潜力很大,前景广阔。

(4)坚持连年实施,避免短期行为。少、免耕保护性耕作能够有效地减少土壤水分蒸发、减少径流、提高土壤肥力,但要达到这个效果就必须连续坚持数年,不得间断。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技术的预期效果。据临汾市尧都区连续9年对采用少、免耕保护性耕作示范的小麦地调查,土壤有机质含量1992年为0.895%,2000年达到1.37%,这是一个逐步的量变过程。

(5)强化培训,普及少、免耕保护性耕作知识。少、免耕保护性耕作是一项集成组装的综合性技术,需要综合运用秸秆还田、化学灭草、合理深松、化肥深施、精量播种和免耕播种等技术。多年来,示范区对少、免耕保护性耕作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到少、免耕保护性耕作的发展速度与质量。举办保护性耕作技术短期培训会议、讲座,对项目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从技术原理、操作规范、技术经济分析等方面进行技术培训,并安排实施项目区农户、农机手、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

参考文献

[1]郭瑞,季书勤,王汉芳.保护性耕作研究进展及其应用探讨[J].河南农业科学,2007(7):5-9.

[2]许继光.保护性耕作的定位思辨和总体构想[J].当代农机,2007(6):34-36.

[3]田慧,谭周进,屠乃美,等.少免耕土壤生态学效应研究进展[J].耕作与栽培,2006(5):10-12.

耕地保护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4)06-0032-08

收稿日期:2014-03-02

基金项目:河南省国土资源重大改革创新问题研究“河南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研究”(2013YGT02)阶段性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PSER分析框架的农户环境保护行为机制及政策调控研究”(41301641)阶段性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于农户行为的农业环境政策创新研究”(IIYJc790095)阶段性成果;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SAII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毋晓蕾(1984-),女,河南新乡人,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博士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讲师;梁流涛(1981-),男,河南杞县人,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河南大学黄河中下游数字地理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管理学博士;陈常优(1965-),男,河南鄢陵人,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教授。

目前,对耕地保护补偿激励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耕地保护补偿主体和客体界定、耕地保护补偿/受偿区域划分、耕地保护补偿标准核算、耕地保护机制构建等方面。这些文献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必要性达成了一定共识,但在机制构建方面的研究还仅仅停留在理论探索阶段。事实上,耕地保护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行为直接关系到耕地保护政策的执行效果,其中中央政府是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者,地方政府和农户是激励性耕地保护政策的直接作用对象。因此,从耕地保护主体行为的视角探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构建问题更具有可操作性,而目前此方面的研究很少。本文试图构建博弈模型分析耕地保护主体的行为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构建进行理论探讨,以提供可供参考的、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

一、耕地保护主体行为目标分析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是重要的耕地保护主体,由于三者行为偏好、所处的地位和约束条件不同,其行为目标也存在较大差异。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行为目标

近年来,有关学者从不同的基本假设条件出发探讨了政府耕地保护行为目标,得出两种不同的结论:一是基于帕累托的福利经济学理论提出的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的理论观点;二是基于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提出的政府主体自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论观点。事实上,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机构,其行为目标③具有多元化的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治目标;二是社会目标;三是经济目标。我们可以用如下函数公式来表示政府多元化的行为目标:

Tc=F(Ts,Tc,TE1,TE2) (1)

其中,Ts表示社会目标,主要包括社会稳定、生态安全以及全社会福利的提高。Tc表示政治目标。经济目标包括两个:一是经济目标工(主要是指政府官员个人收入)的最大化,用TE1表示;二是经济目标Ⅱ(政府财政收入、经济增长的最大化),用TE2表示。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行为的目标也是多元化的,其行为过程是各个子目标的博弈过程,并且会根据各子目标的效用大小及重要程度有所取舍。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其各个子目标有些是相互关联的,一个子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另一个子目标的实现,比如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等目标的实现;而有些时候这些子目标相互之间又是互斥的,一个子目标的实现会影响甚至削弱另一个子目标的实现程度,比如在目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下,经济快速增长目标的实现必然以消耗大量的耕地为代价,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等目标的实现程度。综合多项子目标及其带来的效用,最终博弈的结果是中央政府侧重于社会目标,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地方政府则会在政治目标、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等子目标之间进行权衡。一般来讲,区域粮食安全目标对地方政府来说,可以通过开放的粮食市场轻而易举地实现,因此,这个子目标就显得微不足道。而政治目标的实现可以带来更大的效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能够带来更多收入(包括合法收入和灰色收入),有利于经济目标工的实现;二是可以获得权力、威望、声誉等方面的效用。在现行的中国政治体制中,地方政府官员不是由当地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而是以上级政府任命为主。目前对官员的政绩考核主要是看GDP增长、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等易于观察的经济指标,因此,中国特定政府结构决定了地方政府官员一半是通过“经济增长竞赛”来获取政治晋升,实现相应的政治目标。可见,各个子目标博弈的均衡结果是多目标被单目标所替代,即地方政府对耕地的保护主要通过经济目标Ⅱ来实现,这就必然会对耕地保护和国家的粮食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二)农户耕地保护行为目标

国外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了农户经济行为的研究,并逐步形成了两大学派:一是“自给小农学派”,其主要观点是农户经营与资本主义企业相比在经营目标、收益核算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农户行为并不以获得最大经营利润为目标,而是将最大限度地满足家庭各方面的需要作为其行为目标,因此,不能用西方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小农经济行为。二是“理性小农学派”,其主要观点是传统农业虽然其资源比较贫乏,但却可能具有较高的效率,可以用分析资本主义企业的经济学原理来解释农户的农业生产行为。农户依据自身的偏好、价值观等选择能够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行为。随着对农户经济行为研究的不断深入,农户行为是理性的这一观点逐步得到了认可,目前已被广泛应用的农户模型便是在“农户是理性”的这一假设条件下进行研究和分析的。

我国学者对于农户行为是否理性的认识还不统一,但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农户行为是理性的这一观点。当然,农户行为受外部经济条件、制度环境、信息搜寻成本以及主观认知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可能会产生一些表面看似不理性的行为,但事实上这正是在外部条件约束下的理性表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户在农业生产中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其行为也更加趋于理性。因此,本文将在“农户是理性”的这一假设条件下分析农户耕地保护行为,也就是说农户行为是追求最大效用的“经济人”行为。

二、政府耕地保护行为分析

(一)博弈模型的构建

1.前提假设

博弈模型构建的前提假设包括三个:(1)本文假设博弈过程的信息是完全的,并且博弈参与人的行为顺序是可以观测的。(2)政府一般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和多级地方政府,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假设地方政府只有一级,从而将政府简化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3)博弈参与人都是理性的,其行为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2.要素

博弈模型包括的要素主要有:参与人、信息集、行动空间、战略空间和支付函数。

参与人。按照前文对政府类型的简化,在博弈中有两个参与人:中央政府(参与人1)和地方政府(参与人2)。

信息集(information set)。博弈模型中共有3个信息集:中央政府(参与人1)有一个信息集,地方政府(参与人2)有两个信息集。由于每个信息集都是单结的,三个信息集可以分割成3个决策集。

行动空间(action set)。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行为特征来设定行动空间。中央政府有两个可供选择的行为:一是保留现有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进行制度创新(改变激励机制)。地方政府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做出自己的选择,它有两个信息集,每个信息集上都有两种行为可以选择:一是高强度地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这里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并假定此时能够完成中央政府确定的各项耕地保护指标;二是低强度地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适时地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突破规划违规用地。

战略空间。中央政府的战略空间是:S1={保留现有制度,制度创新};地方政府有四个纯战略,分别是S2={保留现有制度,高强度执行}、{保留现有制度,低强度执行}、{制度创新,高强度执行}、{制度创新,低强度执行}。

支付函数(Payoff)。参与人耕地保护的效用主要取决于耕地保护效果以及为此付出的成本。中央政府效用函数可表示为:U1=Bij+Fij-Ci;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为:U2=Dij+Nij+Fij-CCj-Hij。其中B表示在一定的行动组合中中央政府从耕地保护中获得的效用,主要包括保护耕地带来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农业发展等方面的效用;C表示中央政府付出的耕地保护成本;D是地方政府因耕地保护行为而带来的效用;N是地方政府农业收益;F是地方政府发展非农产业获得的效用;CC是地方政府保护耕地付出成本的负效用;H表示地方政府受到处罚的负效用。i=1,2;i=1表示中央政府采取保留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行为,i=2表示中央政府采取制度创新的行为。j=1,2;j=1表示地方政府采取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的行为,j=2表示地方政府在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的过程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3.博弈机制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博弈是一个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参见图1),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中央政府先行动,并提供一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供给,以期通过一定的制度供给引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行为的选择,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耕地保护效用最大化。第二阶段,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既定的制度供给下,做出自己的选择,以使最终的博弈均衡结果能够实现耕地保护效用的最大化。

(二)模型分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行为偏离分析

首先,假设中央政府保持当前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变,地方政府会采取什么行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行为是否一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这是我们关注的问题。本部分采用上文构建的博弈分析模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参与人1(中央政府)首先行动,假设选择不改变当前的制度安排。其次,地方政府在既定的中央政府政策和策略下选择自己的行为,这个过程是参与人2(地方政府)的一个单人博弈。此时地方政府的行为空间有两个(参见图2、图3):一是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低强度地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二是高强度地执行耕地保护政策,高质量地完成耕地保护任务。

当地方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适时地突破规划、违规用地时,至少可以实现三方面的效用:(1)耕地非农化的直接收益(L1),主要是通过土地出让市场获得的高额的土地收益,这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地方政府对之依赖性非常大。(2)耕地非农化的间接收益(F12)。土地是各种经济活动的载体,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采取过度非农化的方式能够获得更多的非农产业发展机会,取得更多的政绩,比如GDP的增长、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就业率等政绩指标都会更加突出,同时还可获得大量的税收收入,能够有效增加政府可控制的资源。(3)获得中央政府的奖励(D12)。因政绩突出可以获得中央政府给予晋升或连任等方面的奖励。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付出的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尽管是低强度地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但也是要付出成本的(CC2);二是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受到的中央政府的惩罚(H12)。此时地方政府的支付函数可以表示为U4=F12+D12-CC2-H12。

当参与人2选择高强度执行耕地保护政策时,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发展农业的收益(N);(2)因其高强度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受到中央政府的奖励(D1)。地方政府要付出较高的耕地保护成本,记为C2。地方政府的支付函数可以表示为U2=D1+N-C2。

在中央政府选择现有耕地保护制度供给不变的情况下,比较地方政府(参与人2)的两种选择的支付函数,当地方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低强度执行耕地保护政策)时,能够带来巨大的土地出让金和经济增长收益。这是地方政府行为追求的主要目标,同时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也能够使地方领导实现晋升或连任等政治目标,有助于实现整体效用的最大化。另外,地方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也是有成本的,因没有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可能会受到中央政府的惩罚,但地方政府受到惩罚的概率和力度都很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违规成本。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其预期收益要远远大于因此付出的成本。当地方政府采取高强度地执行耕地保护政策时,获得的收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因高强度地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受到中央政府的奖励,但耕地保护指标在政绩考核体系中所占的权重比较低,这就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因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而获得的效用期望值。二是农业生产方面的收益,但由于工农业生产率差距较大,高强度保护耕地获得的农业收益要明显低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所获得的非农产业收益。另外,在执行成本方面,高强度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付出的成本要远远高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时的成本。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所获得的效用要远远大于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时的效用,即U4>U2。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低强度地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可见,在中央政府实行严格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却有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二者的耕地保护行为会发生偏离(不一致)。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行为偏离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不一致,这是二者耕地保护行为偏离的重要推动因素。随着分税制的推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不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而逐步演变成为具有不同权力和利益对等的博弈主体,这也就导致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行为目标函数的差异。中央政府耕地保护的行为目标更加侧重于实现社会稳定、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政治目标。对于中央政府来说,积极的耕地保护行为有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因此,耕地保护就成为其必然的选择。而地方政府在自身效用函数的约束下,主要关注的是局部利益,其在耕地保护行为中更加侧重于经济目标Ⅱ的实现,主要是增长型价值取向,具有强烈的耕地非农化的倾向。这就必然导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行为之间存在差异,各级地方政府突破规划用地、超标占地等违法用地现象越来越多。第二,低效的监督机制为地方政府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机会和便利。从内部监督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制度,但在现实中地方人大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影响力有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监督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行为选择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外部监督来看,可以分为中央政府监督和公众监督。在委托一的耕地保护管理架构下,中央政府和众多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高额的监督成本,对众多地方实现全方位监督是不可能的,这样,地方政府就会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违规和非法用地等机会主义行为。公众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应的平台和渠道也不完善,不能对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更不能在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决策中发挥作用。内外监督机制的缺失或低效导致地方政府的违规成本非常低,这也是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有强烈的机会主义倾向的重要原因。第三,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缺失。耕地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耕地保护行为的部分成果(如生态效益、粮食安全等)无法排斥他人享用,耕地保护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特性。Ostrom认为,公共物品的供给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不能轻易地将搭便车者排除在公共物品使用权之外,并由此造成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在耕地保护中也同样存在搭便车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寄希望于其他同级地方政府进行耕地保护,而自己却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相应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还没有建立,耕地保护主体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由此,导致耕地保护这种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不高。

三、农户耕地保护行为分析

农户是耕地的直接利用者,是耕地保护的重要主体,只有通过农户的积极有效耕作行为才能使耕地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本文的农户耕地保护行为主要是指农户的土地利用行为。本文首先构建农户耕地保护行为选择的分析框架,然后在此框架下分析农户耕地保护行为的选择。

假设农户生产目标函数行为包括两种:一是积极的耕地保护行为A;二是消极的耕地保护行为B。前者主要是指耕地的合理利用行为,比如采用先进农田管理体系和科学合理的生产技术,通过合理的行为不仅能够获得高产出,而且还能够有效提高耕地质量。后者主要是指不合理的耕地利用行为,比如农户消极的耕地利用行为、掠夺式耕地利用行为及耕地撂荒行为等。在这种行为下不仅耕地产出率低,而且还会造成耕地质量的下降。基于这两个层面的分析,农户总生产目标函数G可以表示为:G=F(A,B)。将合理耕地利用行为A和不合理耕地利用行为B对总生产目标函数的贡献称为增收效应,那么合理的耕地利用行为A的增收效应可以用。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户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低下,这就导致了我国农户兼业现象普遍存在。2009年,我国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率达到44.78%,非农收入占农户家庭收入比重超过40%,分别比1985年平均增长了2.48倍和2.2倍。同时,农户耕地利用短期行为和耕地撂荒行为等不合理耕地利用行为也逐渐增多。这种不合理的耕地利用行为对农业生产的替代并不完全,对大部分农户来说,土地还是其生活的重要来源和保障,主要依靠土地解决其吃饭问题。当前,农户更加偏好于不合理的耕地保护行为,农户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主要倾向于非农产业。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农业生产中尽可能少地占用自己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并尽可能多地使用不适合非农兼业的经济资源,比如,在农业活动中投入妇女和老人,减少长期性农业投入等。这会造成大量耕地不能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是一种隐性的耕地损失。二是农户为了弥补劳动力投入的不足,会增加农药化肥等方面的短期投入,造成耕地质量下降,不利于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构建

从以上分析可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三者在耕地保护行为方面并不一致,实现耕地保护主体行为一致的关键是重新构建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本文拟基于耕地保护主体行为探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构建的路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机制设计。

(一)耕地保护机制构建的路径分析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行为一致(合作)的可能性分析

中央政府保持当前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变,中央政府的支付函数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行为。当地方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时,中央政府可以获得一定的发展经济的效用F1,同时,也会因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效用B的减少。中央政府的支付函数为:U5=B12+F1-C1;当地方政府采取严格的耕地保护行为时,可以使中央政府获得较高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效用,记为B11,同时,中央政府也会因耕地保护行为付出一定的成本,记为C1。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的支付函数可表示为U1=B11-C1。我们可以比较U1和U2的大小。当地方政府采取突破土地规划的行为方式时,中央政府虽然会获得一定的经济发展的效用,但这要远远小于因此而减少的效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效用),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时的支付函数要小于地方政府采取高强度执行行为方式时的收益(U1>U2)。而此时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低强度地执行耕地保护规章制度,中央政府并没有实现最大化效用,因而这种均衡是不稳定的,存在改进的空间和可能。

假设中央政府改变策略(进行制度创新、改变激励机制),一方面通过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并把耕地保护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改变相应的治理结构,使监督行为更加有效,并鼓励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当地方政府选择这种高强度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行为时,在此博弈路径下的效用组合(U5,U6)为(B21-C3+G3,D21+F21-CC1)。此时由于新政策的实行,地方政府一方面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另一方面积极挖潜存量建设用地(中央政府给予补贴),这样既获得了发展经济的效用,同时也因为政绩显著和耕地保护行为的良好效果得到中央政府的奖励――主要是晋升或连任以及耕地保护补偿。中央政府在此过程中虽然付出了较高的耕地保护成本,但却获得了较好的耕地保护效用,实现了经济发展目标。当地方政府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突破规划、违规用地),在此博弈路径下的效用组合(U7,U8)为(B22+G2+G3-C2,F12-H12-CC2)。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虽然有了较多的经济发展机会,获得了经济发展的效用,但在新的制度安排下,采取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受到处罚的概率和力度都大大提高,从而使地方政府总效用大大减少。在此过程中虽然中央政府获得了经济发展的效用,但耕地保护的效用却大大降低。从以上分析可知,U6>U7、U6>U1、U6>U8,中央政府改变激励机制,使地方政府积极保护耕地,此时的效用大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时的效用。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的最优选择是高强度地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进而在此博弈路径上实现纳什均衡。

从整个博弈过程来看,依据逆向归纳法,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地方政府的最优行动规则是{低强度执行,高强度执行}。在给定地方政府的最优行动规则的条件下,由于U5>U7、U5>U1,中央政府在第一阶段的最优行动选择是供给制度创新。据此求得的唯一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战略是:[供给创新,{低强度执行,高强度执行}],此时在每个子博弈均构成纳什均衡。双方按照此策略行动的结果,实现的博弈路径是中央政府在第一阶段选择供给创新,地方政府在第二阶段的选择是高强度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二者都实现了最大效用。由此可见,进行制度创新使二者的行为一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2.农户耕地保护消极行为的纠正与规范

如前所述,当前农户耕地保护行为偏好于不合理的耕地利用行为,因此,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规范和纠正农户的耕地保护行为。从农户行为分析框架可知,在这一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改变农户耕地保护行为收益函数,使农户选择行为A的增收效应大于选择行为B的增收效应,从而形成有利于耕地保护的局面。要实现合理的耕地利用行为对不合理利用行为的替代,应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农户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农户行为,使之行为符合耕地保护的要求;其二,要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农户耕地保护行为的增收效应,最主要的是将外溢的外部性内部化,根据农户对外部性效益提供的贡献,给予农户一定的经济补偿,提高农户耕地利用收益,并对农户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设计

为提高地方政府和农户作为耕地保护主体的积极性,必须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对于过多承担耕地保护任务、提供外部效应的耕地保护主体给予补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确定耕地保护补偿的主体和受偿主体,从区际补偿和区内补偿两个层面进行考虑。耕地保护能够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央政府是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直接受益者,应将中央政府作为重要耕地保护补偿主体。另外,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仅仅依靠本地区存量耕地是无法养活本区域人口的,需要通过粮食市场来保证区域粮食安全,享受其他地区耕地保护的外部效应。这些地区没有对提供耕地保护外部性的地区进行补偿,并且,从另一个层面来说这些发达地区承担的粮食安全的社会责任较少,因此,也应将这些地区作为补偿主体。综合以上分析,耕地保护补偿主体应包括中央政府和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承担了较多的耕地保护社会责任,通过粮食市场向其他地区提供耕地保护正外部效应,并且没有通过市场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耕地保护区际补偿的受偿主体应该是较多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粮食主产区的地方政府。对于如何界定耕地保护补偿主体和耕地保护受偿主体,张效军等构建了耕地盈余/赤字指标,主要是通过比较各地区一定时期内耕地需求量与耕地存量加以确定。如果耕地存量与需求量之差小于零,该地区的地方政府就是耕地保护补偿主体;如果二者之差大于零,则该地区的地方政府就是耕地保护受偿主体。在耕地保护区内补偿方面,受偿主体应是耕地的利用主体或经营主体,即在耕地保护中直接提供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等正外部效益的微观主体。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耕地保护补偿区内补偿的主体主要是直接耕作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