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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税务风险大全11篇

时间:2023-05-15 16:42:27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1)

一、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转变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1999年至2000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收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1.4万亿元,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次性下降近10 个百分点。截至2006年一季度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其中现金回收1805.6亿元。到2009年,10年的存续时间已经到期,资产管理公司必须进行业务改革,对自己的角色进行转变,按照财政部的思路,AMC商业化转型将分几步走,首先是政策性不良资产与商业性不良资产的清分,然后是财务重组.股改.上市。按照财政部的思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已经完成股改,其他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从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公司进入到市场的大潮中,按照商业化的模式进行独立经营。

二、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税收挑战

1、资产管理公司以往的税收模式

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时,国有四大管理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处置相应银行的不良资产而设立,所以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执行的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主要内容为: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税收上出资政策性资产享受免税的优惠,同时,由于在处置资产时,一般均为亏损,所以一般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模式转换

在资产管理公司存续10年中,其核心业务逐渐从处理对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即政策性业务转换到收购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对各个商业银行通过市场模式进行商业化操作收购,到现在,资产管理公司对成立初的政策性资产处理基本进行完毕,对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一直在探讨中,同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2010年开始,逐渐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到现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也在逐渐进行中,同时,四大管理公司在股改后的几年内酝酿上市,在这种条件下,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资产运作到商业化资产运作过程中税收问题就会逐渐凸显出来,即从以前的免税模式下进入到全面按照中国现行税法缴纳相关税费。

3、资产管理公司在现阶段面临的税收风险分析

现阶段,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缺乏税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相关知识,对税收法规和税收相关法律不了解,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公司内部人员对税法知识模糊,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时间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从而导致公司的员工对税收的政策法规知识不了解、不关注,使得公司员工对依法纳税的观念比较淡薄,从而在意识形态中形成少缴税、不交税的风险。

(2)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没有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由于没有很好的纳税意识,从而导致公司在日常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税收法律法规的影响,增加了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无意识的偷漏税风险。

(3)在日常会计处理工作中缺乏对税务事项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控制:长期以来,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一直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使得公司在制定财务制度及相关文件中,缺乏对税务风险的认识,从而导致在财务处理上没有考虑或者不全面考虑相关的纳税事项,从而导致偷税、漏税的风险。

(4)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不能很好的符合税法规定:在日常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过程中,由于对税收法律的法规不明白、不知晓,从而导致在税收申报和税款缴纳过程中,没有很好的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少交税款、不交税款、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从而可能引起企业支付相应的税收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5)公司在日常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不能很好的符合税法规定:按照税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应该对日常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税务档案以及税务资料进行合理的准备和报备,但是由于公司的内在原因,不能对以上资料很好的管理,从而引起相应的税收风险。

(6)在公司的日常控制中,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税务控制,导致出现税务风险后不能很快的发现、识别,从而导致相应的税收风险。

三、资产管理公司在商业模式下的税收风险应对

鉴于资产管理公司在现阶段存在着以上诸多税收风险因素,所以资产管理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很好的应对、规避相应的税收风险,从而达到企业的经营目的。

1、在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风险应对过程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资产管理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该组织应该具有以下机构:

(1)、在资产管理总部设立专门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隶属于财务部,负责全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并对财务部总经理负责。在全国的分公司中设立税务风险管理岗位,并对该分公司的财务部负责。

(2)、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应该具有以下职责及功能: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对日常工作进行管理,进行税务风险分析,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承担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资产公司对税务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等。

3、资产公司的税务风险控制活动

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结果,在成本效益原则的指导下,对税务风险建立合理的控制机制,全面的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在内部结构和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转变的时候,应该转变税务控制机制,必要时可以请外部专家及税务机关的帮助,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日常和重大业务的流程,从源头控制税务风险。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企业应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资产管理公司的税务信息与沟通。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确保与外部如中介机构及税务部门的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将税务申报纳入企业计算机控制系统,建立税收申报日历,确保在税收申报期内纳税申报各项税收,如果没有及时申报,申报系统应该及时提醒。

5、内部监督

企业应该定期对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完善,通过对整个业务流程的监管,从而达到将税务风险降低到企业可控的层面上来。

四、资产管理公司对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

企业有了很好的风险防控系统,但是没有很好的风险防控的方法工具也会产生重大的问题,常用的风险防控的主要工具有:

1、风险承担策略: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不重大或者未识别出来的风险进行风险承担。

2、风险规避策略: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识别出来的重大风险作出回避、停止和退出的策略,避免成为风险的所有人。

3、风险转移策略: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将风险通过合同或者服务保证书或者风险证券化的方式将企业面临的风险转移给别人,从而来规避企业的风险。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2)

中图分类号:F83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2

一、外贸的概念

外贸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人)充当国内供货商(被人)和外商之间的人,以自身名义在被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和办理进出口业务的活动,并按规定收取通常不高于交易金额3%以内的服务费。根据关系,外贸的特征为:人的行为,对于被人具有约束力,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人不履行义务的,被人应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同样,人因被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也可以直接追究被人的责任。人和被人双方的法律义务关系适用于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现为商务部)的《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

二、外贸企业在实务中的常见风险

在外贸实践中,合同或信用证欺诈等蓄意犯罪行为毕竟是少数也较易识破,外贸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更普遍的是是遇到以下所述的几点风险。

(一)法律风险

在贸易实务中,因为外贸关系容易与事实购销关系产生混淆,而这两者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出现在外商拖欠货款或国内供货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遭遇退货的时候,遇到这两种情况,外贸公司首当其冲,成了国内供货商和外商之间互相推诿和指责的对象,由于外贸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贸易活动,对外商和对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外贸公司是第一债务人,如果委托人在履行合同中有过错给外商造成损失,外商会向外贸公司索赔而无须考虑委托人的态度,但外贸公司对外理赔后,再向委托人追偿时,遇到委托人无力偿还(实践中委托人通常为中小企业)或关门歇业等其他原因而不能向外贸公司赔偿,外贸公司的损失就很难挽回。反之,外商因各种原因拖欠货款时,国内供货商通常也首选向外贸公司追讨货款,尽管签有协议,但由于操作实务的复杂性,和购销关系和相关权责并不能完全做到泾渭分明,真要走法律程序,外贸公司一般也难逃干系,多少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吃哑巴亏。

(二)海关和税务风险

1.海关和税务监管风险

近年来,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和打击偷逃税及骗税案件,海关和税局不断强化对进出口企业的稽查手段。稽查更有针对性、更全面、更有效,随着海关和税局加大对重点税源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外贸企业也面临着重大的运营风险。较常见类似风险如:(1)在通关过程中,委托人相关进出口手续不全,货物夹带或商品信息提供有误导致商品归类不当等,都有可能造成骗税嫌疑。(2)税务机关采用函调的方式对出口退税企业进行稽查,可对已出口货物倒查三年,所查内容涵盖从供货商的生产、运输、购销直至经外贸公司出口通关退税完成的全过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函调有异常都会导致被暂停退税办理和暂扣退税款,外贸企业通常的是些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有的是中间商,货物购自下游制造工厂,下游工厂因交易已经结束,不配合函调工作;有的企业则是人员素质水平有参差,表格填写不当或相关出货原始凭据未存档保留无法与出货情况一一对应;以上情况都将直接导致函调异常无法通过,从而造成退税的实际损失,而这部分损失通常供货商会认为自己已完成供货并收到货款,退税是外贸公司的事情,拒绝承担相应退税损失。而外贸公司作为接受处罚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随时有可能被处以通关资质降级,上黑名单及停止办理退税业务的严厉处罚。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生存。

2.退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11-23第二条,明确规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如果外贸公司进行退税,会被认定为自营出口。而在外贸实践中,外贸公司一般提供的是从出口到核销退税的一条龙服务,尤其是国有属性的外贸公司出于完成任务指标和业绩的需要,由国内供货商开具增票并完成退税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但这种做法也使得外贸公司和国内供货商之间合同的性质会受到了挑战,极易导致外贸公司和工厂的合同关系不构成而被认定为购销,进一步导致收汇风险由工厂承担的约定被认定为无效。

下面以上海某外贸企业的个案来说明此类风险:

某外贸公司与某工厂签订出口协议,双方约定,由外贸公司出口该工厂的产品,有关产品的具体数量、质量、规格、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等具体条件,由工厂与外商自行约定并且直接对外商负责。外贸公司负责安排收汇、结汇、出口报关和核销退税等事宜。工厂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双方合作一直很顺利。直至3年后某天,外贸公司突然获悉工厂因业务原因,暂停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至此,工厂仍有数笔通过进外贸公司出口的货物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经进一步了解,该工厂由于资金链断裂,企业面临倒闭。经多番催讨,外贸公司仍未能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期间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获得出口退税。按照规定,因外贸公司在限定时间内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对相关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并要求外贸公司承担税费。

外贸公司承担相关的税金后,向以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讼,要求工厂赔偿其税金损失。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1.原告关于税金的缴纳、损失等诉讼请求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适用于法院的受案范围;2.原告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出口货物与原告出口货物是同批次货物,也不能证明所述退税损失是由被告造成的,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外贸公司承受了一笔不小的财务损失。

三、外贸企业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对于综上所述外贸企业较普遍遇到的常规风险,可从以下几点分别制定对应措施:

(一)避免常见法律风险首要任务首先是慎重选择合同当事人,有诚信的合作方一般对自身信誉较为看重,外贸业务出现类似纠纷也能通情达理地协商解决。这是保证外贸公司既能顺利履行合同而又免遭损失的前提,无论是国内供货商还是外商,都应对其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可借助工商总局的企业信用查询网站及其它国内外专业网站来对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情况作一个基本了解。完成这项工作要求外贸企业的从业人员须具备较全面的计算机网络应用能力和熟练的外语能力,这同时也对外贸企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规范化企业的各种对外合同文本,厘清和购销的关系,注意各种容易导致性质无效的条文“陷阱”,与供货商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以收汇作为付款条件,并列明此付款条件为双方自愿协商结果,并对收汇风险进行说明,并保留已明示供应商注意此条款的相关证据,这样就可防止在法律上被认作为格式条款而失去效力。

严格规范出口操作流程明确企业相关操作人员都有完善可行的操作规范及岗位要求。确保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前要先签订与国内供货商的协议。业务运作要留痕迹,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首先在业务运作伊始,外贸公司就应要求供货商提供其与外商之间磋商买卖合同的往来信函,传真、电邮等;其次,在业务操作的整个进程中也应保持三方共同介入的状态,要让合作三方尤其是外商都清楚外贸公司是作为人身份参与其中。任何两方之间的往来文件应抄送第三方,并及时存档保留。

(二)应对海关和税务风险,首先加强对外贸企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海关、税务稽查动态及文件精神,使企业运作方面更加合规。其中理顺企业内部进出口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协作是重点,因为财务人员是处理核销和退税的对口人,而这一环节也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一环,如果财务人员对进出口关务知识熟悉的话,在应对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处理问题时就能解释得当,把许多问题提前解决在萌芽状态中,所以处理好这层关系能极大地避免因为部门间的协作不当而引发的诸多风险。

其次尽量避免或减少对中间商的出口业务,因为隔了中间商这一层,无法知晓实际货物生产商的情况,在遇到税务函调稽查时极易出现问题导致无法退税。而对供货商是生产企业而言,在合同当中应当对退税做出明确约定,或进一步对退税专门签署合同,明确约定退税要求的内容;明确供应商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和对发票的要求;明确供应商需承担因未及时按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所造成的退税损失;同时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一个相对较高的违约金,以防范因此造成的风险。

四、总结

尽管当前外贸业务还存在着不少风险和不稳定因素,但在当前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政府正大力推进服务业的发展,外贸业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外贸企业只要正视风险,规范化业务操作流程,制定出完整的出口企业风控机制,并加以落实,是能够有效避免风险和纠纷使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M].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12,7.

[2]杨秀梅.论国有企业外贸风险及其防范[J].经济问题探索,2007(11).

[3]林晓镍,徐子良.出口纠纷审判实务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07(11).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3)

(一)虚开发票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采用两种形式:

1.在真实客户的基础上虚拟销售。上市公司与客户公司的确存在真实的购销往来。但是上市公司在真实购销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虚构销售业务,造成公司在客户名义下确认的收入远高于实际销售收入。

2.通过法律上无关联关系而实际上控制的公司,进行交易加大收入。上市公司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销售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由上市公司所控制,平常作为一个销售点,通过从上市公司客户的环节,正常销售上市公司的产品,在利润不足时,将大量产品“销售”给这些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商品仍在公司,只由上市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开出发票和提货单,便完成了大额销售,虚增巨额利润。

(二)少计销售收入(承包收入、银行刷卡交易费用等)

少计销售收入(承包收入、银行刷卡交易费用等),应补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三)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发出商品金额计算,期间从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分公司。特卖、直营店用于销售,按照视同销售,应补缴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四)商场扣点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1.商场扣点金额直接抵扣,且对方未开发票。

2.无票金额税前无法扣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五)支付广告、宣传费用无发票,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六)销售折扣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七)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

(八)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九)应收账款未有报批启行税前扣除

二、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分析

(一)虚构收入的涉税风险

虚构收入手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虽然有些手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但实质是非法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从表面上看,大多数情况并没有违反有关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从本质上看则虚增了利润,这是上市公司比较常用且带有普遍性的手段。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销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

(二)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未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

以调拨价于产品移送给各直销网点时作销售账务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一成本×(H成本利润率)”。因此,该公司在将产品调拨给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时应该比照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即销售给其他商业企业的销售价格。如果调拨价格偏低,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怎样纳税?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销售的产品按回笼金额并入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没有法律依据。既然税法已经明确分支机构销售的货物(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应该向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则不可能就该销售额再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再说,以实际回笼的资金作为销售收入,既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

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在外地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回总机构所在地申报抵扣应缴的增值税税款没有法律依据。至目前为止,国家没有任何关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外地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队回总机构所在地申报抵扣应缴的增值税税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税前扣除无发票的涉税风险

1.企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台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面临着补税的风险曲于自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3.面临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销售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涉税风险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国税发[1993]154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有关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总额0.5‰贴花,因此,企业应补纳(贴)印花税额。不按规定在其资金账簿上补贴印花税,违反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如下处理:(1)补缴印花税,(2)处以应补缴印花税款3倍的罚款。

(六)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涉税风险。

1.房屋装修费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重新装修的当年,将尚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依据税法规定,公司租用商场专柜销售商品,发生的对专柜进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税前允许扣除。

(七)应收账款未有报批自行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1.纳税人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3.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三、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化解方略

研究寻求涉税风险化解策略:此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化解方案一共包括11个子方案的组合,如全部实施可为该上市公司履行纳税义务,规避涉税风险,合法节省税金,增加税后效益。基本思路是通过匕下游企业,采用会计技术方法,运用转让定价手段,利用税差或税收优惠队达到节税目的。

(一)履行纳税义务

1.纳税人对自已总体税负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好自查自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先期税负风险。

2.确需缴纳的税金必须足额补缴,有效解决商业目的与税务目的之间的分歧。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合理合法取得税后利润。

3.进行必要的账务调整。纳税自查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属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形成的。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导致新的错洪和错漏税,造成重复补退税问题,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因此,为了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止新的、重复的错误发生,必须做好补退税后的调整账务工作,使错账得以真正纠正。

(二)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为获得节税利益,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继续重庆等西部地区设店经营。

2.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深圳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寻求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的途径

经营要交税、交多少税、怎样交税、违反税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这就是说,税务风险经常存在于投资人对税务风险的了解、认识,反映到经营上,大家都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偷、逃、违、漏,因此税务风险在中国绝大多数企业中都有很强的生命力。如何才能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不引起税务风险,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必须从现在起,加强税法的了解与学习,从涉税的经营、管理、决策的各个环节加强税务管理,从事后管理走向事先控制,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操作,把具体业务做实,做细,将涉税风险化解到最低水平,认真、冷静、沉着、细心的应对企业税务问题,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税务风险,促进企业稳定、健康、长远的发展。

(四)实施税务风险评估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t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五)化解‘联营扣点”开票的涉税风险

开票:根据商场销售收入一联营扣点=差额收入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账-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列支。

(六)申请安排预约定价

企业可以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就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及其相关的税收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原则性协议,从而给企业和投资者一个确定性的预期。灵活运用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就关联交易等降低涉税风险。

(七)改善同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熟练掌握法律,促使税务机关合理、依法行政,保护企业税收权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注意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公关与法治两条腿走路,与税务机关建立互信的公共关系,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八)开展税收筹划

在充分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进行必要、合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把政策对企业的不利影Ⅱ向降低到最低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节税操作,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佳的、合理的筹划方案,并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九)改变自产商品供货物流的流程

现在流程为:

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转达)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流程转变为:

1.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一(转达)乙地境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2.甲地工厂一(通过乙地总部委托直达或直达)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目的与效果:

1.形式上规避了乙地总部同国内各专营、联营玳销机构关联交易;

2.可降低整体经营费用和物流成本;

3.通过转让定价减少流转环节的税金支出(增值税及附加)

(十)优化二级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策略

在预测经济前景的基础上,确认二级经营主体的资格。若经济效益可观,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获利;若获利水平低,利用代销、商、批发等经销方式化解或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点,向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延伸

纵:向二线城市(省会)拓展

线向沿海开放城市进军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4)

【摘要】文章通过辩证分析建安活动中“甲供材”与“乙供材”业务转换对相关企业税负的影响;为企业应对不同情况下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文章期望甲、乙双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博弈中获得合法的税收效益并实现共赢。

【关键词】甲供材 乙供材 建筑 税收风险

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提出“限房价、竞地价”的严峻环境下。为了吸引越来越精明的客户关注企业产品, 除了搞营销,关键靠产品性价比。企业为了控制产品成本、保证材料质量、汲取合理的利润,在经营中“甲供材”与“乙供材”行为屡见不鲜。但无论是谁供应材料,操作流程不当都会引发较大的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甲供材”是建设单位(简称甲方)为强化工程管理、控制材料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由甲方按照工程预算统一购入材料后按需调拨给乙方施工;在结算工程款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中剔除。这同时加重了其资金压力,并不可避免地引发税收风险。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 条规定,甲供材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开建安发票可以不包括材料款:

1.装饰劳务甲供主要材料,乙方收取辅料款和管理费用的清包工。

2.建筑劳务甲方提供设备,但不含安装劳务提供设备。

(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是甲方将购买材料取得的发票列入开发成本;乙方只对提供的建筑劳务向甲方开具发票,对“甲供材”不承担税费,从而漏缴了“甲供材”营业税费。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将造价1 000 万元的建筑安装项目发包给乙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建筑合同约定,甲方为项目提供价值600 万元的材料,乙方提供400 万元建筑劳务。项目最终结算时,乙方自然向甲方开具400万元建安发票做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确工程材料由哪一方提供,只是要求无论是谁提供材料缴纳营业税时均不得剔除材料款减少国家税款。本例乙方收到600 万元的甲供材,实质上是预收材料款,按税法规定应该在收到材料的当天并入其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否则乙方存在漏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甲方应当自发包之日起30 日内将乙方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甲方不报告的,将与乙方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对乙方不愿承担“甲供材”的营业税费,则由甲方缴纳。“甲供材”的营业税费风险名义上在乙方;实际项目结束后,当地税务部门因为找不到乙方,会遵循原来建筑业营业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思路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乙方只有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开具4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并按1 000 万元作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就没有漏缴税费风险。在实务操作中,税务局的开票系统实行以票控税,即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如本例,乙方没有提供材料,建筑合同额与开票额不一致是不能全额开票的,如果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引发了虚开发票的风险。即使乙方可以开具400 万元建安发票,按1 000 万元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 甲方凭600 万元材料发票和400 万元建安发票列支开发成本,也需要分别和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部门沟通确认。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对甲方承担的“甲供材”营业税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与甲方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合理的税金不可在税前列支。该税费与乙方有关,乙方对甲方若以乙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是若以甲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实际工程结算中乙方考虑多方面因素,往往会把建安合同中的建筑劳务连同“甲供材”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乙方由于缺少这部分发票列支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引发了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如上例,工程结算时如果乙方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得做1 000 万元营业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多出600 万元的利润。因此实务中乙方会以甲方开具的领料单、“甲供材”发票复印件列支成本,但是税务局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认为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将其从成本中剔除。乙方需要多缴纳1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1.对既成事实的“甲供材”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两种方法来补救。

第一种是控制风险法:甲方针对乙方承包款中甲供材部分没有取得建安发票的,在和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后,携带“甲供材”合同、材料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以乙方名义开具甲供材部分的完税凭证或者缴税清单,但不开建安发票。

甲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调拨材料给乙方时:

借: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贷:工程物资

“甲供材”部分交营业税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贷: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库存现金( 税金)

乙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预收账款

这种方法使甲方承担的营业税费,不仅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而且可以加计扣除。

第二种是转移风险法:实务中当地税务部门考虑到税源紧张,加上甲方与之良好沟通,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按照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执法原则,认可这样操作——甲方在付材料供应商(简称丙方)材料款时,要求丙方携带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等资料到建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甲供材”合同额开具建安发票抵材料发票。对当地税务而言,只要收到了营业税费,就不再追究甲方、乙方因“甲供材”漏缴税费的责任。流转税的风险转移给了丙方,又不增加甲方额外的营业税费负担。

2.对拟签订“甲供材”合同的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下两种方法从源头上规避。

第一种规避风险法:将“甲供材”变为“甲定乙供材”。材料实质仍是甲方购买,但是双方避免了“甲供材”引发的税收风险。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双方签订包工包料(简称双包)的合同。第二步: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明确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办理代购材料的全部事宜。

第三步:甲方、乙方、丙方必须在共同签订的三方采购合同中约定:乙方委托甲方采购材料, 甲方以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代付材料款给丙方,丙方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乙方,发票由甲方转交给乙方。在合同中采购方必须盖乙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第二种保留风险法。甲方直接将拟“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加到建安合同中,在工程结算时由乙方代缴“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实际税费虽然仍由甲方承担,但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乙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乙供材”是甲方、乙方签订建安合同时约定,由乙方双包施工。在预期材料不涨价时,乙方可以赚取材料价差;但也加重了其资金压力,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亏损,而且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税收风险。“乙供材”大致可以从以下三类情形举例分析。

( 一) 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的双包合同

例如:乙建筑装修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合同约定:双包施工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价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 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乙方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外购货物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并缴纳营业税30 万元。

(二)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建材贸易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带安装的销售防盗门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带安装的销售总价款为1 000 万元。乙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可抵扣进项税额100.3 万元。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 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乙方销售防盗门带安装服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给甲方开具销售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税额为45 万元[ 1000÷(1 + 17%)×17%-100.3 ]。

如果乙方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商业企业。可以分别签订一份600 万元的防盗门购销合同,一份400 万元的装修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乙方对“甲供材”的清包工装修合同只对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 万元营业税。乙方对甲方销售材料部分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为87.15 万元< 进项税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房地产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防盗门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门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其他条件同前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3 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剖析该文件意思只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均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在实务中必须做好以下基础工作:(1)携带合同、外经证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3)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劳务部分的建安发票。本例乙方对甲方提供安装劳务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万元营业税;向甲方销售防盗门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7.15 万元< 进项税额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5)

案例一、某企业与某国外大公司联合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假设其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在注册资金中中方占40%投入资金1200万元,外方占60%投入资金1800万元。中方企业打算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评估价值1200万元)投入。在选择投入方式上该企业做了如下两个方案: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权益资本投入,房屋建筑作价1200万元作为实物债权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作价1200万元作为权益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实物债权投入。

(一)两个方案的税负分析

方案一:企业以设备作为权益资本,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缴纳增值税和相关税款及附加。房屋建筑作为新企业的实物负债,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承担风险,此种行为应视同房产转让,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其各种税种具体数额为:

营业税为1200×5%=60(万元);

城建税为60×7%=4.2(万元);

教育费附加为60×3%=1.8(万元);

契税为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承担。

方案二:房屋建筑作为权益资本投资,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相关税法规定,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需缴纳契税。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缴纳增值税。在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债权投资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由于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值。因此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其最后的税负负担为: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对照上述两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税负减轻66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实际税负减轻66×(1-33%)=44.22(万元)。

(二)对纳税筹划方案的财务风险分析

1.经济内涵分析:(1)商品内在经济价值:机器设备价值最终取决于特定的生产经营,并随着经济和技术折旧转移、损耗其价值。由于缺少活跃的交易市场,其变现价值往往不等同于评估价值,且变现将承担较多的交易费用;而房屋建筑可以脱离生产经营体现其价值,并且只承担经济折旧,通常增值超过折旧。(2)投资方式经济价值:方案一,房屋建筑以实物债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资产价值得以保全。方案二,房屋建筑作为权益资本投入,取得合资企业份额的同时,资产价值作为新合资企业价值的一部分而被虚拟化。

2.财务风险分析:(1)资产贬值风险:作为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一般来说,经营风险较大。而在宏观经济环境较好的情况下,房屋建筑作为区别于在生产运营中体现价值的机器设备而具有独立市场价值的商品,有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和稳定的资产升值率(只承担系统风险)。在方案一中,房屋建筑作为实物债权投资参照市场增值率约定投入资产报酬的情况下,当房地产市场增值率超过合资企业资本报酬率时,很显然,方案二面临更大的资产贬值风险(同时承担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2)价值变现风险: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作为非上市公司,缺乏资本转让的畅通渠道。通过企业经营收回房屋建筑投资在创业初期具有较长过程,使其承担较大的机会成本。而作为负债,企业则具有刚性的偿债义务。因此,方案二比方案一具有更大的价值变现风险。(3)资产保障风险:从投资者角度出发,实物债权对企业剩余财产有比普通债权更优先的受偿权而比所有者权益更有保障。因此,方案二比方案一承受更大的资产保障风险。

结论:一方面,如果仅从税收负担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但从财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则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新合资企业所从事的是低风险或成熟行业,同行业平均资本报酬率高于房地产增值率,则无疑选用方案一。但如果新合资企业所从事的是高风险行业,则以多纳税44.22万元的代价换取1200万元房屋建筑资产的保全,并且将机器设备连同所承担的风险一并转移给新合资企业以获取股份,是完全可行的;另一方面,如果案例一的实物债权投资改为普通债权投资,无疑应采用方案二。因为在此情况下,债权投资的实物风险已提前被“货币资金固态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是必然。但如果把这看作独立纳税筹划方案(即方案三)的话,仍要考虑方案一与方案二的财务风险比较。

案例二、甲公司欲将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售价120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按出售方式交纳营业税:

1200×5%=60(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前期以该房产对乙企业投资,后期再将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转让给乙企业股东。

根据税法规定,以房产对企业投资,并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在投资后六个月内将投出房产过户至乙公司的情况下,不需缴纳营业税。

方案三:甲公司以该房产对乙企业投资,投资时私下签订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其股份按固定价格全部转让给乙企业股东。表面上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样不需缴纳营业税。

对纳税筹划方案的财务风险分析:

前两种方案比较:从税收负担来看,方案二少纳税60×(1-33%)=40.2万元。从财务风险角度看,如果被投资企业近三年平均资本报酬率较高,资本结构适宜,企业产品市场反应较好,在可预见的将来无亏损的风险,则作为投资的房产无较大幅度贬值的风险,应采取方案二。如果被投资企业近三年平均资本报酬率不佳,而且企业正处于成长期,则可预见企业风险较大,最好采用方案一,以保证房产资产的安全性。

至于第三个方案,因投资时签订了某个时点的固定转让价格的合同,投资企业并不实质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属于对税收政策的恶意规避,极易遭致国家税收权力严厉的反避税制裁,导致企业财务资源加倍流出,是纳税筹划的高风险区域。纳税筹划的财务风险高于纳税筹划的收益,违背了风险控制的财务目标。

结语:以上两起案例给我们的启示为:

(一)正确理解税收内涵

作为利益博弈的强势一方,国家作为税收主体之一,对企业的纳税行为始终处于导向地位。企业应善意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筹划风险。

(二)正确实施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要求行为人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纳税筹划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6)

1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分类

1.1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由于税法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以及经济业务的复杂性而带来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如企业被检查、稽查、引发补税、缴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它是由经济活动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纳税人认识的滞后性、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和操作上产生的失误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供电企业作为央企承担着诸多社会责任,承担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任务,供电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依法合规纳税,降低税务风险。

1.2税务风险的分类

当前供电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两种:税收决策层面的风险和税收执行层面的风险。税收决策层面的风险是指企业在决策这一经济事项的时候没有考虑税务风险或者考虑不周,导致企业增加了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税收执行层面的风险是企业在处理涉税事项的过程中,基于税法认识不到位或办税人员能力不足等原因,未能严格遵从税法规定,增加了税收惩罚的可能性。

2坚持学以致用,夯实财税基础

2.1构建微信平台,探讨涉税难题

公司自“子改分”以来,创建了税务工作微信交流平台,成为了分享经验、集思广益的互动性平台。管理员定期推送税务学习数据,及时发送和传达上级要求,探讨税务申报、汇算、缴纳和发票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和疑问,总结工作中遇到的涉税注意事项,消除了上传下达以及下情上达的地域和时间限制。

2.2编写指导手册,加强政策解读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公司通过多种信息渠道,结合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解读及宣传,先后编写下发了《“营改增”报销操作指南和税务管理指导手册》,对政策变化后索取发票的注意事项、增值税发票的取得范围等与日常业务息息相关的事项进行特别提示,杜绝“营改增”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风险,最大限度的享受“营改增”税收政策为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

3贯彻业财联动,防范税务风险

3.1强化决策管理,提升应对效率

一是规范决策管理,从制度上严控税务决策风险,成立了以总经理为主任的税务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规定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涉税事项均需要税务风险管理委员讨论通过方可执行。二是建立决策清单制度,通过对公司范围内全部涉税业务的梳理,形成需要决策的业务清单,同时明确清单以外涉税金额超过五十万的事项也需上会审批。三是加强税务风险评估,通过对前端业务的梳理,评估各项业务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必要时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提升评估的效率和效果,使风险应对更有力。

3.2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人才储备

一是开展全员培训,根据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不同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开展对公司领导层的培训,提升公司领导税务风险敏感度。二是加强政策研读,税务专业管理人员集中解读相关政策,研究财税政策动向,分析潜在风险,把握税收优惠,明确实务操作。通过政策学习解读,引导公司涉税业务决策和运作,有力地保障了公司依法纳税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地。三是加强人才储备,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财务人员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社会考试,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充实公司税务管理专业人才的储备力度。

3.3梳理前端业务,全面管控风险

3.3.1营销部门

一是管控增票开具范围。发票管理是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的重点,营销部门承担着开具发票的职责,财务部门对营销电费中心的发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不定期对电费管理中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登记和开具进行抽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正确。二是管控增票开具经济业务实质。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要符合“三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管理要求,营销部门和分布式光伏并网企业必须先签订购售电合同,才能根据发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资金结算。

3.3.2工程部门

一是区分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的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项目,可以按照原计价依据执行,项目承包商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执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计价依据,项目承包商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日以后的项目执行项目承包商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区分计价定额的使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计价定额材料及机械使用费必须执行税后定额,不得执行原计价定额,税后定额调整系数暂按造价[2016]11号文执行,人工费计价定额暂不调整,待行业计价依据(定额)出台后执行行业计价依据(定额),项目承包商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规范不动产进项税抵扣。“营改增”后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为规范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管理,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及进项税抵扣情况,留存备查,保证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和金额的准确性。

3.3.3物资部门

一是源头区分项目性质。因为农维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在工程项目立项时区分农维项目和主业项目,从项目源头管控物资发货,同时财务每月进行农维费进项税额转出操作。二是资产报废闭环管理。资产报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中的资产损失申报,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物资部门完善拆旧明细,完善报废物资处置计划汇总表,缩短报废物资处置周期,财务部门确保处置收入能对应到具体资产,及时去税务局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3.3.4费用报销部门

一是遵照报销操作指南。“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增加了很多,业务部门索取发票参照报销操作指南,对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业务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正确税率。二是告知增值税专票认证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业务部门取得发票后及时来财务报销,避免超期未报销认证的情况。三是公布公司开票信息。“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增多,将公司增值税开票信息挂内网并邮件告知全体员工,确保公司取得的进项税票完整有效。

4评估与改进方向

近年来,公司坚持夯实财税基础、梳理前端业务等有力措施,不断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使公司风险管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未来通过建立信息化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在公司税务风险目标值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使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实现实时取数计算,及时关注指标异动并进行分析,解决每月手工计算带来的指标滞后性。

作者:李琳 胡培培 单位:国网芜湖供电公司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7)

(1)新形势下“依法经营”理念是防范税收风险的思想保障。近年来电力企业出台了《关于强化依法经营确保经济活动合规合法的规定》,对企业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可见电力企业的重视程度和经营思路。因为依法经营和防范税收风险二者是统一的,即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承担合法的税务责任,不承担不必要的税务责任,自然使企业避免了滥用税法及偷税行为导致的税收风险。

(2)多年来较为完善的管理基础是防范税收风险的制度保障。多年来,国家电网以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为战略目标,从各级组织体系、流程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都比较健全,财务基础管理比较扎实,经济活动比较规范,特别2009年电网公司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精益的财务集约化管理体系以来,公司逐步加快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财务信息高度集中和共享,这为防范税收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ERP管理是防范税收风险的重要手段。财务集约化管理是借助于ERP 软件来实现,ERP 软件则以公司一体化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持。借助一体化信息平台,供电公司制定财务稽核工作规范和稽核规则库,提高稽核规范化水平,财务在线稽核,实施风险在线监控,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建立风险预警体系,使税收风险监控重点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移。并形成电网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风险监控体系。

(二)竞争劣势是指某种公司缺少或做得不好的方面,或指某种会使公司处于劣势的条件。供电企业可能导致弱势的内部因素有:

(1)依赖思想过重,预见能力不足。许多电网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由于财务上非独立核算,大多数地方供电企业根据省级公司核定的金额在当地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和附加,抵扣部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所得税清算由省级公司来完成,经济业务、税务处理简单,很少被外部检查。久而久之,在防范心理上过度依赖上级电网,按部就班、思维逐渐僵化,将不能适应愈来愈复杂的经济活动环境,缺乏对存在问题、风险的预见力和控制力。

(2)领导与财务人员税收风险意识淡薄。由于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对大多数供电企业而言还很陌生,普遍存在单位负责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财务人员忙于核算与监督,无暇研究的局面。事实上,税务问题已经成为公司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3)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缺失。表现在企业未形成一整套税务信息管理体系、防范措施沟通机制,缺乏对税收风险的判断,未能及时预测、发现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形成税收风险。

(三)供电企业面临的潜在机会机会是影响公司战略的重大因素,也是其他企业不一定具备的。供电企业以其强大的国有企业和市场垄断的背景,在某些方面有着其他企业无法比拟或难以实现的机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财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防范税收风险的关键。近年来,供电企业严把财务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是财会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对原来的财务管理人员加大税法知识和ERP培训力度,整个财会队伍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经济管理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初步形成了一支有经验和理论基础的财务队伍。

(2)充分利用电网公司税务的智力资源来防范风险。目前,很多电网公司聘请了律师顾问、税务,成立了会计协会进行理论研究,还有的专门引进法律、税收专业知识人才,抑或公司系统内开展专业培训,作为其下属的供电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智力资源,共享信息,加以借鉴,以正确理解税收政策。

(四)供电企业的外部威胁供电企业管理者应当及时确认危及公司未来利益的威胁,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战略行动来抵消或减轻它们所产生的影响。供电企业的外部威胁可能是:

(1)企业外部环境新变化引起税收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强。从国内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行政调控已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税收作为杠杆符合市场规律、可灵活运用,能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当前社会对电力企业的职工收入微词颇多,这些可能增加企业在经营上面临的税收风险。

(2)企业中税务力量薄弱与偏颇。由于税收法规的浩繁和变更,办税人员对税法的对有关税法的精神把握不准,片面理解与运用,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纳税行为上盲目纳税,形成事实上的偷税、逃税,导致企业税收风险的上升。另外有些纳税人重于处理与税务的关系,轻于税收政策的研究掌握,其实,这是极大的误区,靠人情而不是法律解决税收问题,结果只能使税务人员私欲膨胀和纳税人潜在风险增加。

二、供电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趋势供电企业上至管理者下至员工,必须改变过去的税收风险管控“与己无关”的思想,提高风险意识和依法纳税的经营理念,必须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和税法制定的原则,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为企业合理纳税、避免漏税,用足用活相关税收法律政策提供有利支持。

(二)认真及时分析企业税负情况与变化原因,建立良好的税企沟通关系供电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按应纳税种类、实际缴纳情况以及各项税额所占的比重等项分析,以便掌握企业的总体税负情况。通过横向与纵向对比分析,掌握企业应纳税额、税负的变化情况,找出企业税务会计核算、申报等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对主要税种和代扣代交的税款进行重点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积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的处理上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大程度化解企业税收风险。

(三)建立健全企业税收管理组织机构,科学强化内部税收风险控制力度企业应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税收风险管理要求,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系统、有效、动态的税收风险识别和控制机构,以进行风险动态识别。该机构可由企业税务部门(包含内审、纪检部门)协同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以上岗位的设立必须遵循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四)积极引入纳税风险控制机制,优化供电企业税收管理体系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企业实际,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风险跟踪和改进等一系列管理过程。

(1)风险识别。应用计算机和数理技术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此吸纳海量的税收数据信息,建立各部门传递、交换、获取信息的平台,并及时汇编本企业适用的税法、法规,储备大量经验数据。 利用以下表格(表1)来列举影响税收风险的内外部因素:

分析内部因素,有利于从领导态度、员工素质、企业构架、内部制度等微观方面识别企业自身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分析外部因素,有利于从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分析企业所处的大环境下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

(2)风险评估。建立一套风险指标体系,将企业经营活动及业务流程中收集到的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归集和系统分类、汇总、量化,对合理值与实际值之间存在的差异状况加以判断,对比经验数据库和储备相应的预案,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区分不同风险级别,计算风险分值,对比企业承受的风险指数,并按不同颜色进行预警,适时调整业务目标及实施过程,以便降低不确定因素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

(3)风险处理。选择应对策略和控制环节。一是规划税收风险应对策略。按照税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可以将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策略划分为规避、降低、分担或承受等。对于发生几率较大且影响程度较深的税收风险,企业应当尽量规避,以免危及生存;对于影响程度较低、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风险,可以采取降低的策略;对于影响程度较高、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的风险应当分担,力求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于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都较低的风险,可以选择承受的策略。如图1所示。

二是从不同环节防控税收风险。在税务规划环节控制点为纳税筹划项目选择、方案确定、组织实施及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把握和运用要全面,并区分不同税种进行纳税筹划,风险防范;在筹资、投资、营运、收益分配时的日常经营环节,控制点为企业组织形式、发票 、结算方式、时间、地点等;在涉税文书环节控制点为资料、档案、经济合同、税务批复的签订及保管,因为它们是纳税的依据、完成纳税义务的凭证、税务案件的证据。

(4)风险跟踪与改进。由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数据采集中心,对经过风险评估和处理的一次信息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和二次利用,再进行符合性测试,发现依然有风险隐患的部门和环节,提交到税务管理部门,由他们进行警示、跟踪改进核实处理。

(五)密切关注经济业务流程,严格执行过程自主控制企业税收来自于企业经济活动的流程,而涉及业务流程的一些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对税收风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除了制订科学的税收风险预警制度外,还应该密切关注经济业务流程,严格执行过程控制,企业要不断提高各级人员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要增强依法治企意识。注重充实新税法、新知识、新技能,自觉注重在签订合同、物资采购、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等方面按税法的要求履行,对各项经济活动能事先统筹安排,实际业务流程符合企业制定的税收管理目标。并实行税收风险责任制,依据业务流程追究税收风险发生的责任人。

(六)关注高风险事项,积极进行纳税策划供电企业应按“一般风险一般管理、较高风险重点管理”的原则重点监控企业高风险事项。高风险事项主要指企业战略规划、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合同或协议、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的采购以及税务部门重点管理监控的税源、重点、企业内控薄弱之处。以上经营活动关乎企业的存亡与兴衰,具有复杂的复合风险,必须着重跟踪监控,积极进行纳税策划。同时要正确掌握税收筹划和避税的界限。因为税收筹划一旦越过了界限,即使不被认定为偷税,也可能招致执法机关调查。避免节税不成反而陷入避税泥坑,导致不必要的损失。针对纳税筹划存在的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企业要针对纳税筹划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建立纳税筹划预警及防范机制,在筹划事中、事后建立相关纳税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在筹划实施过程中对筹划方案进行全程化监控,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等环境的变化,针对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及时调整或变化筹划方案。第二,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程序,加强对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筹划能力。第三,遵循整体性和综合性原则。纳税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应在符合企业整体利益和符合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全面权衡筹划方案,不能为筹划而筹划。第四,遵循灵活性原则。由于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就要求筹划人员必须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适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外部环境因素改变及纳税人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调整筹划内容,保证税收筹划目标正确达到。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8)

中图分类号:F830.5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3-0015-05

作为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结合的枢纽,金融租赁行业创新发展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影响深远,天津滨海新区应大力推进金融租赁创新,巩固区域金融租赁市场的比较优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支持天津滨海新区的经济发展,并通过辐射作用带动整个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的整体战略规划。

一、天津滨海新区金融租赁创新发展路径探索

2007年银监会批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试点以来,金融租赁行业得到飞速发展,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在业务规模持续增加的同时,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质量仍有待提高。在业务运作中,“金融”色彩过浓而“租赁”意味稍弱,售后回租业务等“类贷款”业务在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构成中占主导地位,租赁行业的优势和特色并未完全发挥。在风险管理上。金融租赁的风险管理体系基本照搬银行,还不能完全体现“融物”的特点。无法满足审慎经营要求。

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拥有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金融租赁行业应用是国家政策。增强创新意识,把握市场潜在需求,研发新型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

(一)组织机构创新:探索SPV(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架构

所谓SPV(Speeial Pul~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实体)。是为融资需要而专门设立、单独持有某项特定资产的操作工具。多以公司或信托等形式设立。一般SPV仅具有名义上的内部组织结构而无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均由母公司或受托人控制,存续期限以项目为限。

1 发展SPV的意义。

目前在我国飞机、船舶租赁市场中,国内租赁公司竞争能力较弱,国外公司占据了市场中的大半份额,原因主要有二:首先是国外租赁公司通过在避税地设立SPV开展业务而获得了较低的经营成本:其次就是国外租赁公司利用从事单一项目的SPV有效规避大型实物资产的经营风险。

以SPV模式开展租赁业务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实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实物固定资产的租赁业务时,面临着以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偶然性和人为性为特点的一系列经营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个飞机、船舶等租赁物设立不同的SPV,能够实现租赁物与租赁公司、不同租赁物之间的资产隔离。如果某一租赁项目出现问题,租赁公司只对从事该项目的SPV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能够避免特定租赁项目的风险向租赁公司本身和租赁公司其他SPV的蔓延。这种做法尤其在飞机、船舶等租赁项目上比较普遍,能有效控制“连带扣船”、环境污染等国际间赔偿风险。

二是保障客户“安享权”。对于租赁客户而言,一旦与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就希望在租赁期间内,能够不受干扰地使用飞机、船舶等租赁物,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还可以在租赁期满能够顺利地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享有“安享权”。在SPV的租赁模式下,租赁公司和SPV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只要客户履行了租约下的义务,即使租赁公司发生法律纠纷乃至出现破产情形,也不会影响SPV租赁项目的正常进行,租赁客户的“安享权”得以保证。

三是突破税收和外汇管制。降低租赁成本。国际上的SPV通常设在经营自由、法制健全、没有额外税收要求的避税地,例如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这些地区具有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法律和司法环境,当地政府采用宽松的管理方式,一般没有外汇管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出入境等,也不会由于所在国政府的干预(如没收、强制停业)损害交易各方的权利。公司无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赋,只须缴纳一般营运的手续费。因此,在交易中安排SPV,可以尽量降低承租人的租赁成本,最大程度满足国际国内承租企业的融资融物需求。

2 SPV的组织形式选择。

目前国际上设立的SPV主要有三种形式:公司型SPV、信托型SPV和有限合伙型SPV,这三种形式的SPV在我国发起设立都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障碍。

(1)公司型SPV(SPC)。

公司型SPV即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Company,SPC),发起人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独立与承租人进行租赁交易。公司型SPV的优势在于,国外公司型SPV一般是典型的“空壳公司”,并非以其注册资本而以其租赁资产对外承担责任,风险隔离能力较强,而且一般发起时不需要注册资本,设立成本较低。

我国发展公司型SPV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国内法律对于“公司”概念的界定与“空壳公司”的初衷有所冲突。我国旧《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较高,还规定公司成立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同时对我国一人公司的规定较为严格,只容许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人公司存在。

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为SPV的发起扫除了一定障碍。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同时采纳折衷资本制,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足:第23条取消了设立公司必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的强行规定,仅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公司名称、住所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第58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做出了特别规定,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但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资本制,设立一人公司必须一次足额缴纳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必须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证明,否则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对提高了SPV的设立成本。

(2)信托型SPV(SPT)。

信托型SPV即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Trust,SPT),发起人成立特殊目的信托建立信托关系,以委托人的身份委托特殊目的信托将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特殊目的信托的优势在于发起设立的法律障碍较少,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中允许信托型SPV的存在,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运用的特殊目的载体都是此种模式。

信托型SPV的主要问题在于风险隔离效力不强。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未能突破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传统观念,不承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只是认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也就是

不承认SPV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从而无法将SPV同发起人的法律关系撇清。

此外《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信托财产与发起人的财产并没有实现完全的隔离,与发起人通过SPV进行项目风险隔离的目的背道而驰,

(3)有限合伙型SPV。

有限合伙型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出资组成的合伙组织,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通常不具有实际的经营管理权: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有限合伙SPV模式中,金融租赁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发起有限合伙型SPV,以出资额为限对SPV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原《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仅为自然人,不承认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2006年修订的新《合伙企业法》允许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使得设立有限合伙型SPV成为可能。

有限合伙型SPV的主要问题是在风险隔离方面的缺陷,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实际操作中普通合伙人多为另一个特殊目的实体,金融租赁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实质上执行合伙事务,与《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相悖,其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认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有限合伙型SPV还面临其他限制,比如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尚有清偿能力,有限合伙就会继续存在而不会解体等等。合伙型SPV在美国一度流行,主要原因是在于合伙在联邦税法中不作为直接课税对象,能够有效避免双重纳税,但在美国修改税法后,有限合伙型SPV的优惠被取消,应用范围相应减少,目前已经不是主流的SPV形式。所以,在法律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前,有限合伙型SPV暂时不适宜在我国推广。

综合各种模式的特点,在SPV初创摸索期,特殊目的实体运营不确定性较大,为将金融租赁公司风险控制到最低,适宜采取风险隔离效果最好的模式――公司型SPV形式进行试点。公司型SPV也是当今国际上最流行的一种特殊目的实体设立方式,除了组织形式的天然优势以外,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章程还可以包含对SPV商业活动进行限制的条款,强化SPV的单一目的性和资产独立性,有助于当事人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风险。

3 SPV的运作模式。

(1)SPV运作流程。

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发起对应项目的SPV,金融租赁公司以投入资本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SPV以租赁标的资产为抵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并以标的资产出租收入为还款来源。项目获得的租赁收益在还本付息后,将以投资收益的形式定期流回金融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结束以后,SPV随之解散(图1)。

(2)SPV风险防控措施。

一是完善风险隔离机制。SPV设立的最根本目的就是实现风险隔离,防止风险在母公司和SPV之间的双向蔓延。金融租赁公司将努力完善同SPV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以《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托,以科学的管理架构体系为载体,在体制上和运行机制上明确划分母公司与SPV的法律关系,构筑母公司与SPV之间的“防火墙”(图2)。

二是强化关键环节控制。隔离并非意味着放任自由,金融租赁公司要始终强化对于SPV的控制能力,在资金、财务等重要的业务节点实施严格的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在资金运营环节,SPV全部资金往来必须在指定的监管账户结算,大额资金的进出事先需要租赁公司有权人签字授权。

在会计核算环节,将SPV的全部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资产和负债)及损益纳入金融租赁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列示每个SPV的注册名称、注册地、资产类型(机型或船型)、租赁公司投资额、贷款额和利润等重要经营指标。

在资产管理环节,金融租赁公司计划指派专人管理各SPV的档案资料,尤其是飞机和船舶的维修记录、技术检查记录、资产评估记录等,并定期对SPV的资产进行评估核查,了解资产的运营状态和潜在风险。

(二)业务模式创新:开展厂商租赁、进出口租赁等业务

1 厂商租赁业务。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共同开发客户资源,将租赁业务体系与设备销售体系密切结合的一种业务模式。

(1)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直接融资型厂商租赁模式下。金融租赁公司与设备生产厂商、设备销售商达成合作销售产品意向,当设备用户需要租赁设备时,由金融租赁公司向生产厂商购买设备,再直接租赁给设备用户,设备用户定期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2)回租型厂商租赁。在回租型厂商租赁模式下。金融租赁公司向厂商购买已赊销给用户的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设备用户,设备用户定期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回租型厂商租赁的业务流程与直接型厂商租赁类似,不同的是回租的直接承租人是生产厂商,金融租赁公司不直接与最终承租人进行交易。回租型厂商租赁有助于生产厂商快速销售、调整应收账款等财务指标,本质上是为生产厂商的赊销提供融资。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无法与最终承租人进行直接交易,业务透明度较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有待查证,风险相对直接融资型厂商租金更高,

2 进出口租赁业务,

出口租赁。是指国内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国外进口商的需求,从本国出口商采购设备,再出租给国外进口商使用的租赁形式。

进口租赁,是指国内金融租赁公司按照本国进口商的需求。以购买方式从国设备生产厂商引进设备,再出租给国内进口商使用的租赁形式。进口租赁的运作模式与出口租赁基本类似。方向相反。

(三)管理体制创新:优化风险管理体系

1 租前审批创新。

一般租前审查流程包括业务人员尽职调查――风险管理部门初评――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总裁最终评价的过程。对于厂商租赁等单一承租人授信规模较小、业务同质化程度较高、租赁物流动性较好的业务、则无需逐笔经项目评审委员会和总裁评审,可以建立简易评审机制,如租赁金额在一定范围内的租赁业务由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审核认定,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同时提高项目评审效率。

2 租后管理创新。

金融租赁既融资又融物的特点决定其风险特性有别于银行信贷,在租后检查中除需关注融资者的财务实力和资信状况外,还要考察租赁物的价值变

化情况。但是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存在难点,除飞机、船舶等同质化程度高、通用性强、流动性好的租赁物以外,其他专业化程度较高、流动性较差的租赁物的价值难以进行准确评估。金融租赁公司在评估此类资产价值时一般参照租赁物账面价值,难以取得理想效果。金融租赁公司应探索准确衡量租赁物价值的有效途径。一是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获取评估价值,聘请熟悉租赁物相关行业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二是参考租赁物的可保价值,租赁物的可保价值经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评估认定,价值评估的程序和结果更为审慎。

3 退出机制创新。

(1)转租赁。转租赁是指租赁公司从另一家租赁公司租金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赁形式。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二出租人无需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类似中间业务的方式获利,并能够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

(2)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优点在于:一是加速租金回流,提高金融租赁公司资金周转速度;二是通过表外融资,改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比率;三是消除利率风险。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为:①设计租金资产池,选择适当的租赁资产注入:②建立SPV,将应收租金权益出售给SPV;③ABS(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④发行ABS;⑤租金期满后分配收益并解散,

(3)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应收租金保理业务的优点在于:一是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二是实现租赁资产风险的完全转让。应收租金保理业务的流程为: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业务: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签署保理合同: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写确认回执;银行受让租金收益权,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承租人支付租金给银行:出现租金逾期或不能支付情况,按合同约定确定保理银行是否有权追索。

二、进一步推动天津滨海新区金融租赁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租赁税收政策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规模较小,在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往往没有明确企业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买卖设备时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政策,增加了企业租赁的成本。增值税改革至今,对实行营业税的租赁公司与实行增值税的承租企业的衔接问题也尚未解决。

在国家税制逐渐改革完善的大背景下,建议天津滨海新区有关方面率先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使租赁公司享受与生产型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对已享有税收优惠的行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形式开展的商品交易同等地给予免税、减税、退税、缓征等优惠,并进而在完税价格计算、出口增殖税退税、营业税计税方式等方面,形成一整套有利于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建立租赁交易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若租赁期间承租人利用其对租赁物实际占有的便利,违背出租人的意愿而越权处置租赁物,包括将租赁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置担保物权等,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将损害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利益。对除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以外的其它动产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由于无法进行登记公示,将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租赁业务品种的创新。

建议天津滨海新区建立一个由有权部门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租赁登记制度,对租赁物的取回权予以规范,降低租赁公司营运风险,保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租赁信用保险体系

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前文所述的厂商租赁、进出口租赁等创新业务所服务的对象也多为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承租人。但中小企业发展不均衡、淘汰率高、风险突出的现实,往往使租赁行业谨小慎微,不敢轻易合作。

建议天津滨海新区研究设立中小企业金融租赁担保中心,运用财政资金为中小企业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或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建立租赁信用保险制度,有效化解金融租赁公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

(四)培育二手设备交易中心

金融租赁公司在从事租赁业务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租赁物残值风险,妥善处置租赁物、化解租赁物残值风险需要完善、成熟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目前全国二手交易市场分为两大类:网络交易市场与实地交易市场,总体来看分布零散,规模有限,难以反映二手设备的真实价值。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9)

一、筹资方面的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策略

(一)增加负债比例的风险防范

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如果企业的负债维持在较低水平,说明该企业的财务风险很低,同时也意味着企业的借款成本较低。从财务的角度看,该企业的负债能力还有潜力可挖,财务杠杆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因为借款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前扣除,所以借款筹资是最好的选择,而且用借款利息放大净资产收益,变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完全符合税法规定,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决策。因此综合财务风险和纳税筹划风险来考虑,此时该企业应该提高负债在资产结构中的比例。

(二)减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控制

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远远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参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来进行税前扣除。这就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或明或暗地将这部分负债税前扣除,是冒着违法的危险的。

如果企业的非金融机构借款比重较大,笔者的建议是,若企业资质优良,规模巨大,潜力无限,完全可以和银行做好沟通,在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交互方面加强联络,这样,向大型金融机构贷款已经不存在制约因素。最关键的是,采取这样的做法,纳税筹划风险大大减小,企业完全可以在税法范围内合理避税,而企业的最终利润一点都没有减少反而增加。用“收益与风险对比法”评价:当纳税筹划实际收益大于0时,这样做是非常值得的。

(三)商业信用的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如果企业集团内的某机构所在区域税负较其他机构低,可以考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加大企业利润向该分支机构的流入,减少该分支机构成本和费用的损耗,进而增加该企业的盈利,顺利实现企业集团利润向低税率地区的流动,从而使得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降低。举例来说,假如A机构税率较低,其他机构组织向A分支机构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签订大宗的、长期性合作合同,为向A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现金折扣、数量折扣、季节折扣给予合理合法的依据。按照这种方法,A分支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减,而且因为企业之间这种行为有合理合法的合同作为保障,该行为的纳税筹划风险已经被降到了完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故而该纳税筹划收益远远大于纳税筹划风险。

这个纳税筹划方案的关键是内部利益输送把握一个度,避免过分出格。合同设计时,既充分考虑企业的纳税负担,又使之合理合法。这样,纳税筹划的风险就可以限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了。

二、投资方面的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策略

从纳税筹划风险的角度看,投资方面的纳税筹划几乎没有政策风险,较大多数方案安全得多。主要的风险是政策风险,但是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弱甚至消除,例如给分公司独立经营权等。纳税筹划的相关费用,一般都可以量化,是一个可以弱化考虑的项目。综合来讲,高税率地区分支机构设置为分公司的方案,是在投资方面公司进行纳税筹划风险最小、见效最快的筹划手段。

如果某分支机构在集团企业中税负相比较高,可以考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该分支机构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成功减少高税率地区企业的纳税,从而使得集团整体税负降低。进行所有权转移时要重点考虑保证其经营和管理不受影响,不能本末倒置、为了节税而节税,而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而节税。在保证纳税筹划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是筹划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注册费、变更费、印花税等税费支出。纳税筹划前后收益差大致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目标、历史发展等估算出来。如果纳税筹划风险小于纳税筹划收益,则该方案可行。

如果需要采用对外收购进行投资的方式,可以在股票上市的基础上,减少资金直接投资,而是以股份置换形式,充分利用高溢价的优势进行兼并。另外,还可以发挥公司研发实力强、知识产权质量高的优势,以知识产权入股方式进行投资。这样的选择,为公司进行更深层次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便利。

三、资金运营方面的纳税筹划风险防控

(一)货款回收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

公司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如果销售行为实际发生却不申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过来查账,偷税事实存在,企业将承受很大的惩罚和损失。集团公司在进行货物销售时适当进行筹划,可以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订立某些条款,纳税筹划的违法风险就会被大大降低甚至消除。具体做法是,在合同中设置分期付款和委托代销的条款,这样,企业有了合法的依据,就可以在会计上延迟计入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

这种做法,企业额外增加的成本几乎为零,但是纳税筹划风险却被大大降低甚至消除。因此,综合来看,这是一项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风险控制

根据我国现行税制的规定,纳税人存货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而且一旦选中,就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需变更,应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报税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更改。

加权平均法计算量大,但是在会计电算化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的集团公司,这一劣势已经不再重要。加权平均法能基本反映物价的上涨水平,体现在会计上的成本高于采用先进先出法的成本,这样,企业虚增的利润被有效平抑,延缓了一部分税款的缴纳时间,成功赢得了这部分资金的无偿使用价值。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10)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 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 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 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 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 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 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篇(11)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 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 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 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 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 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 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